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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监督制度

审计监督制度

审计监督制度范文第1篇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下列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一)财政性资金;

(二)企业事业单位管理和使用的国有资产;

(三)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事业单位组织自筹资金或者银行贷款;

(四)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资金、贷款;

(五)社会公益性资金。

第三条所有国有资产投(融)资建设项目,都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其中投资额超过2000万元的建设项目,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其它建设项目,审计机关进行抽审,抽审面不少于10%。

第四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监督,主要审计下列事项:

(一)招投标活动的财务收支情况;

(二)资金来源、管理和使用;

(三)预算、概算执行;

(四)竣工决算和资产移交;

(五)投资效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设计、施工、采购、供货、监理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五条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先报请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评审,审计机关在投资评审基础上进行抽查审计。

第六条对审计机关拟进行抽查审计的建设项目,在接受审计之前,建设单位必须预留20%的工程款,在审计过程中,暂停拨付工程款,待审计报告送达后,根据审计审定数据办理结算付款。

第七条发改部门有关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投资年度计划应当抄送同级审计机关,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应将本年度预、结算评审情况按月抄送同级审计机关,审计机关据此编制年度审计计划。

第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定期向审计机关如实报告项目建设情况,以便审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安排审计计划,进行竣工决算审计,保证建设项目按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第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一个月内应向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报送完整的评审资料,评审中心应在三个月内(特殊情况在六个月内)评审完毕并出具评审报告,对于抽查的审计项目,审计机关一般应在三个月内审计完毕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条审计机关在对建设项目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按照审计的要求及时提供审计所需的资料。所有结算资料必须手续完备,应该现场签证的补签无效。

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审计中查出的以下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一)建设单位违反有关规定,未经有关审批部门批准擅自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而增加概(预)算投资的;

(二)无偿或低价出让国有土地及设施设备,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三)设计单位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违反合同规定范围,进行设计而增加概(预)算投资的;

(四)国债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违规搞其他开发性建设、擅自改变资金与建设用途或非法进行房地产交易的;

(五)未按规定签证多付工程款的,或者施工单位偷工减料、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工程款的;

(六)监理单位未认真履行职责,虚签建设事项,或者签证不实,给国家造成较大损失的。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对建设项目中违法违纪的有关人员,审计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有关部门应将处理结果书面反馈审计机关。

第十三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律、法规的规定,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基建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必要时可以依法进行证据登记保存,或者封存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基建财务收支有关的会计资料;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违法取得资产的,审计机关有权予以制止,或者提请县人民政府予以制止,必要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第十四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律、法规的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五条对建设项目审计中查出的应收缴的各项税费,基本建设收入以及其他应上缴的财政收入,审计机关应依法下达审计决定,并责令限期上缴财政。对拒不执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审计人员、、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计监督制度范文第2篇

实行会计委派制也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不能认为会计委派制实行后,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就有了充分的保证。例如,在会计委派制下如何既能保持会计队伍的相对独立,又能保证会计人员的廉洁自律;如何让会计人员坚持独立性、不受企业行政干预、保证会计信息的客观、真实、完整的质量要求,等等。无论采用企业内部会计制,还是采用企业外部会计制,企业会计的基本职能仍然是会计核算和监督,因此,在会计委派制下仍然需要和加强对会计的审计监督。新《会计法》在“会计监督”一章中规定了三个方面的审计监督:第二十七条的内审监督,第三十一条的注册会计师审计监督,第三十三条的政府审计监督。这些规定,必须加大力度贯彻实施。

内部审计、社会审计和政府审计在目的、范围、程序等方面不一样,但就其对会计工作有序运行和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来说,应是一致的。因而,在会计委派制下,加强各种审计对企业会计监督非常迫切和必要。

一、会计委派制度的必要性

1、会计委派制——政府推动、时代要求

会计委派制是我国政府极力推动的结果,目的在于规范会计行为、强化会计监督、根治会计信息失真。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国有企业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权日渐分离,经理人员拥有越来越大的经营自,并且完全控制了企业的财务会计系统。实践中出现了许多问题:

如违规经营,随意篡改财务报告,导致了会计职能弱化,会计监督乏力,会计秩序混乱已经成为滋生腐败的重要源头。社会调控和监督体系还不完善,特别是注册会计师尚未发挥真正意义上的经济警察的作用,约束与惩戒力度不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会计工作的有序性和会计信息

的真实性。为此,政府决定从改革会计人员管理体制入手,试行会计委派制,是必要的。会计信息失真现象为会计委派制的提出与推行提供了直接的驱动力量。

2、会计委派制——悖论研究、理性探讨

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多层次的,既有企业内部管理的问题,也有企业外部控制的问题;既有观念变化的因素,也有体制变革的原因。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会计群体行为失控,会计定位存有偏差,会计法规体系不健全等都会导致信息失真。所以会计委派制理论上的合理性和实践中的可行性是必须探讨的。

3、会计委派制——现实选择、审慎推行

笔者认为政府应该有条件地审慎推行会计委派制,加强会计监管的力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会计委派制是在产权制度缺损、公司治理结构不规范和外部经济监督不力情况下的一种权宜之计。认为只要国有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依然存在,国家作为公法人所导致的国

有企业产权主体虚置的问题依然存在,会计委派制就会继续存在。目前进行会计委派制的试点是必要的。遏制会计信息失真,根治社会腐败,阻止国有资产流失,实行会计委派制是一种见效快、费用省的好办法。但这不是长久之计。随着我国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推进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会计委派制会完成它的历史使命而退出历史舞台。

二、完善会计委派制度的建议和对策

1、规范会计人员的行为,防止形成新的官僚作风。

因为在会计委派制下,会计人员从事会计核算工作,这一行为的性质已发生了根本变化,它不再是一种企业行为而是政府行为。当会计人员为政府而不是为企业负责的情况下,他们可能不再以为企业决策服务的面貌出现,而是以政府委派的身份去对待会计工作。因而很难保证会计人员在工作中能真正设身处地地为企业着想,为企业经营负责。因此,在推行会计委派制的情况下,必须加强会计委派人员的服务意识,加强审计对会计的再监督,从更高的层次上去规范会计人员行为,防止其滥用政府权力和形成新的官僚作风。

2、明确会计人员的责任,从牵制的角度保证会计人员的清正廉洁。

会计人员无论是企业委任还是政府委派,总离不开与钱财打交道,他们的工作业绩又总是与企业的经营成果密切相关。因此,只有明确会计人员的责任,加强内部牵制,建立健全对会计人员上岗和离任前的定期及不定期审计,才能防止,保证财会人员清正廉洁。

3、杜绝弄虚作假,确保会计信息的质量。

会计委派制不能完全排除委派人员与企业共同违规违法造成的会计信息失真,只有加强对企业财务报表的定期审计制度,加强对企业资产的定期和不定期审计,才能确保会计信息的质量,提高会计信息的有用性。

审计监督制度范文第3篇

(一)俄军内部审计监督制度安排

俄联邦国防部是联邦执行权力机关之一.是俄联邦武装力量的指挥机关.负责制定和落实国家在 国防领域内的政策,对国防领域进行规范性法律调节.履行联邦宪法法律、总统和联邦政府法令规定的其他职能。国防部的活由俄联邦总统直接领导。

俄国防部中央机关包括:国防部和总参谋部下属各总局、中央局.各军种司令部及其参谋部 .独立兵种司令部及其参谋部 。这三类机关 内部都设置有审计机构 .开展 内部审计工作。

俄国防部领导内部审计工作 的是经济与财政勤务主任)副部长级)①。该勤务主任分管财政总局和军事预算总局的工作。财政总局编有法规局、计划局、工程企业局、社会保障局、会计局、监察局等六个局 ,其中的监察局负责财务监督和财经纪律检查 ,实际上就是审计监督(下同)。此外。需要说明的是 。2004年俄 国防部体制改革之后.总参谋部已不再行使军事行政职能.实际上已成为国防部机关的一个组成部分.其内部没有设置相应的审计机构俄陆军 、海军、空军司令部 以及独立兵种司令部(战略导弹兵司令部 、太空兵司令部和空降兵司令部1均设置了直属各总司令的财经局f与各司令部的参谋部、后勤部、装备局 、营房管理局等是相互平行的关系1.在各财经局下面设置有监察处 ,负责各军种和独立兵种的内部审计工作。各军区、舰队以及集 团军司令部也设有财经局,直接受军区司令、舰队司令或集团军司令的领导 ,其 内部设 置的监察处负责全区、全舰队或全军的内部审计工作。

(二)俄军外部审计监督制度安排

1.联邦审计院行使俄军经济活动外部审计之权。俄罗斯联邦审计院是俄罗斯政府审计的最高审计机关.负责对联邦预算执行情况 、预算外资金 、俄联邦各部 门(含国防部)和联邦银行进行审计监督。俄《联邦审计院法》第十二条规定:“审计院的审计权限包括对所有国家机构(含其办事处)和联邦团体、组织的审计,也包括对联邦特别预算 资金的审计。”此外.第二十六条规定:“审计院检查员履行财政预算执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权限:(一)有权自由检查国家机构 、各种所有制形式 的团体、企业、组织 、银行和金融信用组织,检查任何军事单位 ,进入任何生产、仓储、销售和办公房屋与建筑物,但现行联邦法规另有规 定的除外… …”由此可见,对军事经济活动实施审计监督是俄联邦审计院的一项重要权限。

2.机构、人员、经费完全独立 于被审计单位 俄罗斯联邦审计院成立于 1995年 ,直属国家杜马(联邦议会下院)。 联邦审计院院长 由国家杜马选举并获得全体议员多数选票才能任命,任期 6年。审计院院长不能与俄罗斯联邦总统、联邦委员会(联邦议会上院)主席、国家杜马主席、政府总理、总统办公厅主任、联邦总检察长、宪法法院院长、最高法院院长和最高仲裁法院院长有亲属关系.不得兼任国家杜马的议员和政府成员,不得从事除教学、科研和其他创作之外的任何盈利活动。审计院院长、副院长和审计官③

俄军内部审计机构设置详见下图

未经联邦议会同意.不得被拘留、逮捕或者追究刑事责任。对审计院院长、副院长和审计官只能由联邦总检察长提出刑事起诉。审计院检查员履行职责时。未经审计院审计委员会同意.不得追究其刑事责任。审计院院长、副院长和审计官具有职业独立性保障.只有在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下.由联邦议会作出决定才能免除其职务。审计院的审计活动不因国家杜马的解散而终止。审计院开展审计工作所必需的经费在联邦财政预算中单列并予以保障。

3.全面审查预算收支并及时报告。俄联邦审计院不仅开展预算执行审计.对联邦财政预算执行过程中预算收入的完整性和及时性、实际支出与预算的一致性进行审计,揭露违反预算的行为。并进行分析,提出纠正建议。同时,还要评估联邦财政预算草案收支项 目和联邦特别预算资金收支项目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评价国家资金支出和使用联邦财产所达到的目标和效果。审计院每季度向议会提交联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包括预算收入组成的实际数据、提前发生的预算支出、本年预算确定的季度收支情况等。该报告经联邦委员会同意,由国家杜马批准。

4.审计院官员享受较高的物质待遇。联邦审计院法规定,审计院院长、副院长、审计官分别享受联邦政府第一副总理、副总理和联邦部长的月工资和加薪待遇。审计院专业审计人员的工资高于联邦政府事务部门官员的 20%审计院事务部门官员与联邦政府事务部门官员的工资一致。此外.审计院官员享受联邦政府事务部 门官员的医疗保健、休假疗养、交通和 Et常服务待遇;审计院院长、副院长和审计官享受联邦政府相应职位官员的医疗保健和日常服务待遇。

5.注重处理好与其他监督机构的关系 俄联邦行政性监督机构和单位 的内部审计机构 f当然包括困防部内部审计机构1有义务协助联邦审计院工作.对审计院的质询予以答复.并提供其所进行检查与审计结论的信息。这样既便于审计院有效地开展工作.也有利于减少监督机构的重复劳动和被审计单位的负担.从而形成协同高效的监督体系 。

6.对外公布审计信息。审计院定期向新闻媒体提供审计工作信息,每月出版审计公告。年度审计工作报告在提交联邦委员会和国家杜马的同时.向社会公布。涉及重要军事秘密的审计监督结果报告只向联邦议会特定会议提出。

注释

①根据总统令,目前俄国防部除国防部长(文职)之外,还设有两名第一副部长、两名一般副部长和四名副部长级勤务主任。在两位第一副部长中,一位是总参谋长。负责总参谋部 的工作 :另一位负责战斗训练。分管武装力量战斗训练与队务总局的工作。两名一般副部长分别负责装备和后勤按照俄军传统。国防部构成中的营房和财务等职能部门不属于武装力量后勤的范畴):作。四名副部长级勤务主任分别是:干部与教育工作勤务主任,分管干部总局和教育总局的工作;基建与营房勤务主任,分管建筑总局和营房管理总局的工作;经济与财政勤务主任,分管财政总局和军事预算总局的工作:第四名勤务主任分管 国防部办公厅的工作。

审计监督制度范文第4篇

一、党员领导干部要接受党员和群众的监督,党的支部委员要接受党组、党员和群众的监督,一般党员要接受群众的监督,虚心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二、党员领导干部、支委和党员要正确履行职责,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员职责或不遵守群众监督制度的,视情节给予党纪处分。

三、鼓励、支持、保护党内外群众、党代表在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如发现有对党内外群众监督不服,采取打击报复行为的,视情节追究责任。

四、监督的内容

(一)党员领导干部、支委和党员在思想上、政治上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情况;

(二)党组和党支部及其领导在贯彻民主集中制和党的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方面的情况;

(三)党员干部密切联系群众、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方面的情况;

(四)党员和党员干部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同各种违纪行为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情况;

(五)局内重大问题的决策、处理方面的情况;

(六)党支部按要求开展“”的情况;

(七)遵守党纪国法和执行审计干部廉政“六不准”工作纪律的情况;

(八)党务公开工作的情况。

五、监督的形式和方法

(一)每年召开党员评议大会,对党员和党员干部在各项工作中的表现和作用作出客观的评价;

(二)每年召开述职述廉大会,向党内外群众公布德、能、勤、绩、廉等各方面内容;

(三)党内外群众如发现党员违纪国法,可随时向党组或党支部反映;

(四)推行党务公开制度,促进党内监督渠道畅通;

(五)主动自觉地接受上级组织部门和纪检部门的监督,党支部要定期将党务监督情况进行综合整理,向局党组报告。

六、要求

(一)按规定开好民主生活会,通过民主生活会统一思想,改进作风,加强监督,增进团结。针对自身的廉洁自律方面的问题以及党员、群众及党支部提出的意见,负责地做出检查或说明,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二)加强审计网站建设,及时公布有关审计信息情况。自觉接受新闻舆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及时调查并依法处理,以便推动和改进工作;

审计监督制度范文第5篇

一、审计监督的优化

审计监督的优化是指审计主体遵循审计监督规范的要求,采取优化的手段和优化的组织结构,以尽可能小的投入与耗费生产出尽可能充分、质量尽可能高、让审计委托人满意的审计报告。

1、审计监督优化的标准审计监督优化的标准是判断审计监督是否达到优化的准绳。审计监督最终结果是通过审计,提供真实可靠的审计报告,因此审计监督与审计报告的质量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审计监督优化的首要标准是审计工作质量最优化,包括以下两方面:一是审计产品(即审计报告)的相关性,一般包括反馈价值和及时性。二是审计产品的可靠性,包括反映真实性、合法性和中立性。一般来看,审计监督优化标准应是与审计工作质量的最优化相统一,即审计监督的优化满足了审计产品使用者的利益要求,同时又体现了审计监督主体的利益愿望。

2、审计监督优化的途径首先,激励机制的优化。审计监督的动力来自两方面,即一方面来自自身社会地位的提高;另一方面来自外部的激励。目前我国审计监督明显缺乏与之相匹配的激励约束机制。这是现阶段我国审计监督不力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建立审计监督的激励约束机制就成为审计监督中必须解决的一个迫切问题。本文认为,审计监督作为一种经济管理手段,无论是政府部门党政领导,还是企事业单位领导既要承认审计监督的管理作用,树立监督也出生产力的观念,又要支持审计监督活动,为审计监督活动的开展提供必要工作保障。着名的霍桑实验表明,激励机制对心理和环境有着显着的影响。首先,对审计监督的优化不仅需要奖励的正面激励,而且需要给予一定的处罚。其次,尊重与信任也是审计监督主体的一种需要,当这种需要得到满足后,就能激发工作热情,消除畏难和偷懒的心理。最后,审计监督主体积极性的发挥不仅依靠奖惩,还要依靠公平的待遇,即按其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报酬。

其次,审计监督主体素质的优化。审计监督主体素质的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知识结构的优化。审计监督是以脑力劳动为主的一种行为,行为是否优化取决于其知识结构。这种优化的知识结构一般包括财务方面的专业知识以及经济、管理、法律等相关学科知识。二是思想品质的优化。审计人员应具备坚定正确的政治指导思想,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自觉遵守审计法律规范,以独立客观公正的态度实施审计。三是心理素质的优化。心理素质主要是意志心理素质和能力心理素质。意志心理素质是在正确目标引导下,为达到这一目标自觉地组织自己的行为并与克服困难相联系的心理过程的素质。而能力心理素质是指审计人员直接影响审计活动的效果,使审计活动得以顺利完成的心理素质,包括记忆力、思维力、想象力等内容。

最后,审计监督实施机制的优化。研究我国审计监督的实施机制不难发现,无论是审计监督的纠错机制,还是审计监督目标的选择机制都很难适应审计监督的需要,这就要求必须对审计监督的实施机制进行重构和整合,集中力量,加大监管力度,改善监管的措施和手段,从而提高审计监督的效率和效果。优化审计监督,必须在遵循系统、充分、灵活原则的基础上,优化审计监督的实施机制。第一,权力与责任相结合,动力和压力相结合。无论是审计监督规范的制定,还是实施,都要明确界定相关部门的权利和责任,使之具有相应的动力和压力。负责制定规范的应当能够针对不断变化的各项业务,制定出具有适应性和前瞻性的规范;负责监管的应当能够及时规范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及时、有效的解决办法。第二,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相互合作。参与审计监督的各审计主体之间应当实现相互制约和监督,及时发现审计监督中存在的问题,与此同时,还必须相互合作,实现整体功能的最大化。第三,建立和完善审计监督的纠错与目标选择机制。第四,理清审计监督思路,转变审计监督方式,提高审计监督的效率和质量,促进审计监督步入规范化、经常化、合理化轨道。

上述三个方面的优化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共同作用于审计监督。审计监督实施机制是审计监督优化的外部制约机制,只有对违规行为不间断地监督制裁,审计监督才能优化。激励机制的优化可以有效地激励审计人员自觉地积极主动地开展优化行为。然而审计监督是以人为主体的,能否优化还取决于审计人员素质的高低。提高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加强职业道德的教育,也是审计监督优化的基本措施。

3、审计监督优化的内容明确审计监督的内容是建立健全我国审计监督制度必须回答的一个重大现实问题。本文认为,审计监督的内容要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审计监督的内容包括审计主体对客体的审计监督、政府及社会对审计工作的管理控制即对审计主体的再监督两部分。①审计主体对客体的审计监督主要研究:如何充分发挥审计的监督职能,确保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活动合规、有效运行;如何适应审计主体组织形式和规模的发展变化,保证审计报告真实、合法;如何建立审计质量和审计组织履行审计法规制度的控制标难;研究进一步完善《注册会计师法》,建立科学规范的注册会计师管理体系,发挥社会中介机构在审计监督中的作用;研究政府审计监督与社会中介机构监督的关系(规范性标准或示范性标准)等。②政府及社会对审计工作的管理控制主要研究: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审计法规体系,为政府或最高权力机关监督审计工作提供

法律保障;研究对审计进行再监督的方式、范围,监督的主体、责任,如何完善监督的体制与运行机制;审计信息披露即审计报告的有关法规制度建设研究;审计信息质量的分析与评价标准研究及审计报告的可读性研究等。 总之,当审计监督学把审计看作“一个行为过程”时,审计人员作为这个过程的自始至终的参与者,对审计工作质量的影响就很大。当审计报告作为这个过程的终点时,审计工作质量的提高,即审计工作质量外部效应的内在化,很大一部分就取决于审计人员行为的规范化。而这种规范化由于人的行为假设的存在,需要监督实施机制和职业道德作为审计工作质量成本投入的,这种投入也是任何的审计环境下都是必须的。因此,对审计监督的研究,是审计工作质量优化的保证。

二、审计工作质量的改进措施

虚假审计报告的主要责任者是审计监督主体即审计人员。用制度经济学理论的研究方法来分析影响审计系统制度变迁的因素可看到,审计工作质量的改进不仅是审计工作本身的改进,而且是系统各方面的改进,尤其是对审计监督主体的改进。

1、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审计工作质量的高低,与审计队伍的素质水平息息相关。加强审计队伍建设,是提高审计工作质量的组织保证。如果没有一支高素质的审计队伍,那么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就是一句空话。因此,必须在采用科学审计监督手段和合理审计监督方式的前提下,运用适当的激励机制和监督实施机制,加强审计人员的政治理论和专业知识的学习,提高审计人员的政治觉悟、职业道德、工作责任性和全局观念。

2、加大审计规范体系建设,提高审计主体行为的规范力度。制定与国际审计准则相一致的审计法律法规,完成现有法律法规的修订工作,加大宣传的力度,增加审计的程序、处理处罚的透明度,推行审计的公告制度,建立和完善审计责任的追究机制、审计决定的执行机制、审计信息的反馈机制等审计法律监督体系。以制度做保证,对政出多门,不统一、不协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一些地方保护主义的地方性规章,该废止的废止,该完善的完善,以维护审计法规的完整和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