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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县汇报材料

依法治县汇报材料

依法治县汇报材料范文第1篇

关于加强县级机关“四五”普法工作资料整理归档的

通知

各县级机关:

今年是“四五”普法的最后一年,全县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将接受省市的检查验收。为了全面展现普法依法治理成果,保证“四五”普法总结验收的顺利通过,各县级机关在落实县委、县政府《××年法制宣传教育和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意见要求和做好本部门《“四五”普法五年规划》自查自检工作的同时,要结合《××县“四五”普法总结验收办法》的标准,重视和加强普法工作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完善归档工作。

一、资料归档要求

县级各机关应将“四五”普法期间(年—××年)形成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资料分年度装订成册。卷首应有卷内目录,写明资料的名称、起止页码等内容。每年的资料收集都应齐全、完整,能够反映本单位一年来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全貌。要认真对照《××县“四五”普法规划》以及“四五”普法总结考核验收标准,把组织领导、制度建设、基础保障、普法教育、依法治理、工作成效六大方面的资料全部收集完整,不能遗漏。其中反映制度建设的资料可单独装订成册,图片、影像资料可把五年来形成的资料汇总起来装订成册。年至××年已经归档的,也应对照标准和后面的主要资料目录检查是否已经收集全面,必须补的材料应尽量补充齐全。版权所有

二、归档主要资料

⒈本单位的“四五”普法规划(年编写,时间、内容跨度为年至××年整个“四五”普法期间);

⒉本单位年度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实施意见;

⒊成立或调整充实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的文件,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年度不少于次),听取、研究、部署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记录、资料(含图片、音像等);

⒋成立或调整充实普法宣讲团(组),配备法制宣传员或普法联络员的文件,普法宣讲团(组)、法制宣传员开展普法教育的资料;

⒌年度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经费的预算、执行资料;

⒍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目标责任制的建立、签定、年度考核资料;

⒎本单位中心组及职工的学法用法制度、年度计划,学法用法、法制讲座资料党委中心组学法不少于次,职工不少于学时或每月一次年度重点学法内容见附件),;

⒏“送法下乡”,法制赶集的资料(相关文件、书籍、图片、简报、信息);

⒐开展“”法制宣传日法制教育活动的资料(内容同);

⒑本单位依法治理资料:首先是反映实施规划、治理目标、工作措施、取得成效的相关资料;其次是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科学决策制度、推行执法责任制等的资料;再次是创建依法治理合格单位、模范单位的资料,政务、财务公开的相关资料;

⒈本单位职工学法,书籍、讲义(或授课提纲)、学法名册、考勤表、成绩表、图片等资料,领导干部及职工参加法制培训、“四五”普法培训考试、普法业务骨干培训的资料;

⒉行政执法案件材料;

⒊创新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方式,努力实现“两个转变、两个提高”的资料;

⒋报送的信息、简报(年度不少于4篇),制作的法治宣传专栏、展板、标语(岩报)的资料;

⒌全年(半年)工作总结;

⒍反映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的材料;

⒎“四五”普法考核验收汇报材料。

附件:《“四五”普法期间重点学法内容》

依法治县汇报材料范文第2篇

县移民办接到试点任务告诉后,实时向县当局指导作了报告请示,县上成立了以分担县长任组长,县移民办、水务局、计算局和各移民安顿乡镇当局首要指导为成员的“水库移民治理信息系统建立”指导小组,协调推进全县的水库移民治理信息系统推行使用任务。还,县移民办还确定了项目联络人和详细操作人员,专门担任系统建立的联络、协谐和详细操作,各移民乡镇也辨别落实了1-2名乡镇干部,担任本乡镇的信息搜集、整顿等任务。

二、仔细进修,自动探索

试点任务开端后,县移民办立刻布置营业主干在长江水利委员会收集与信息中间下载材料,参加“四川移民信息系统”、“全国后扶治理系统”技能QQ群,仔细进修《培训手册》,并依照手册上的填写阐明和办法进行初步理论,对碰到的问题进行了仔细梳理和记录,经过德律风或网上在线交流进行征询、讨论。在省局培训时,他们带着问题上教室仔细听讲,特殊留意教师对一些数据处置标准和技巧的演示,谦虚讨教不清晰的问题,寻根究底,直到弄懂为止。

经过培训进修,这局部主干不只弄清了相关技能概念和要求,并且学到了准确的录入办法。

三、掌握环节,强力推进

试点任务工夫紧、义务重,县移民办缜密布置摆设,精心组织施行,重点掌握好了四个要害环节:一是展开营业培训。实时召开“水库移民治理信息系统建立培训会”,对从乡镇和计算、水利部分抽调来从事该项任务的10余名同志进行营业培训。二是采集汇总材料。以乡镇为单元,分工担任搜集表册中需求的各类材料和数据信息,由县移民办担任汇总。对需求部分供应的材料,实时派任务人员去联络搜集填报。三是精确核实数据。对有疑问的数据信息,实时与相关乡镇、村联接,摸清状况;对单个状况复杂、一时难以搞清晰的,派出专人伴随镇、村干部深化移民户查询,重复核实,确保数据的精确性。四是仔细录入迁徙。组织人力对采集、核实后的数据信息录入表册,完成数据迁徙和GIS数据处置。

依法治县汇报材料范文第3篇

今年4月,国家教育督导团将对我省的“两基”(即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进行督导检查验收,我市已被列为必检市。为做好“两基”国检迎检工作,现就机构编制部门需做好的准备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两基”国检是在一个省级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区县(市)全部通过省里的评估验收,并报教育部审查合格之后,由国家教育督导团依据《教育法》及《扫除文盲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一个省级行政区域“两基”工作的整体验收和评估确认,是国家教育督导团依法履行的一个法定程序,也是目前国家在教育方面最全面、最权威、最高规格的一种检查。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对此高度重视,最近分别召开会议进行部署和强调,并明确机构编制部门是重要的迎检责任单位之一。因此,各区县(市)机构编制部门要在本地迎检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克服简单应付的思想,积极行动起来,迅速安排部署,按照有关要求,扎扎实实做好迎检的准备工作,确保涉及机构编制部门的各项指标达标。

二、明确机构编制部门的责任和任务。根据上级要求,机构编制部门在迎接“两基”检查中,主要承担以下责任:

1、会同教育、财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按时核定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

2、按照核定的中小学编制,及时审核下达各中小学用编计划。

3、协助教育、人事、财政等部门做好中小学教职工聘用、定岗分流等工作。

具体工作任务是:

1、完成第一轮中小学教职工核编方案测算、审核和编制核定工作;

2、按照核定编制,配合做好中小学教职工定岗分流,并督促落实到位;

3、做好各中小学教职工进人用编计划审核,办理好上下编手续;

4、采取有效措施,配合做好教师队伍结构不合理的调整工作;

5、做好第二轮中小学教职工核编方案测算、审核工作;

6、完成迎“两基”国检的情况汇报、资料汇编等工作。

三、切实加强领导。各区县(市)机构编制部门和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组织人事局、西湖、西洞庭管理区政治部要成立迎“两基”国检工作小组,加强对迎检工作的组织领导,并明确编办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主任为直接责任人,经办人员为具体责任人。

依法治县汇报材料范文第4篇

第一条遵循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改革投资管理体制,落实企业投资自主决策权,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的企业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

按照国家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凡属目录内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目录外且国家没有其他特别规定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

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办法另行制定。国防科技项目的核准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政府投资项目按有关办法实行审批管理。

第三条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与备案分别由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办理。核准权限由市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划分,并与国家同步调整。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包括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和区县(自治县、市)计委、经委。市发展改革委、区县(自治县、市)计委负责办理除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以外的其他各类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与备案。市经委、区县(自治县、市)经委负责办理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核准与备案。

第五条对北部新区、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的企业投资项目,除国家明文规定由国务院和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外,市政府授权由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办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

第二章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

第六条属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按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重庆市)》中所确定的核准权限,向相应的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

属国家核准权限的项目,国家计划单列企业、中央管理企业和中央部门隶属单位,直接向中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出具推荐意见;其他企业单位向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转报,并争取核准。

属市级核准权限的项目,中央在渝企业或单位,以及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的重点企业,直接向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出核准申请,并办理核准手续。为方便投资者,其他企业向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市政府授权的部级开发区管委会提交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由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开发区管委会接收材料并出具推荐意见后转送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办理核准手续。

属区县(自治县、市)核准权限的项目,企业向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交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并办理核准手续。

市政府授权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核准的项目,企业向项目所在的开发区管委会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由管委会办理核准手续。

第七条需核准项目的申请报告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其中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核准申请报告须由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

第八条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

(三)建设用地与相关划;

(四)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五)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六)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七)按规定须招标的项目,应说明项目招标初步方案;

(八)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第九条项目申请单位在报送项目核准申请报告时,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

(四)涉及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须由有关部门出具确认文件;

(五)涉及特许经营的项目,需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批准意见;

(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属国家核准的项目,(一)、(二)、(三)项应是市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文件。

第十条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工作。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经委按照国家要求,编制并公布主要行业的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示范文本,指导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申报工作。

如项目申请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不符合有关要求,投资主管部门或市政府授权的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在自收到项目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项目申请单位,并指导项目申请单位按规定尽快完成核准申请报告的附送文件。项目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后,投资主管部门或市政府授权的开发区管委会应正式受理。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正式受理项目核准申请报告后,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四)地区布局合理;

(五)主要产品未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

(六)未影响国家经济安全;

(七)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

(八)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九)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十)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众利益方面的事项。

第十二条属我市核准权限的项目,如有必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在正式受理项目核准申请后4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咨询机构在评估中可要求项目申请单位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进行项目核准时,如涉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须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函后7个工作日内,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审核意见,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核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四条对公众利益有较大影响的投资项目,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进行核准审查时,可采取听证等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需进行专家评议。

第十五条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自正式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项目申请的决定,并及时通知项目申请单位。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及时以书面形式向项目申请单位说明延期理由。

属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自收到合格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及时报送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

属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投资主管部门或市政府授权的开发区管委会自收到合格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和推荐意见转送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核准项目进行咨询评估、专家评议以及征求公众意见的时间应合理安排,但不计算在上述规定工作日内。

第十六条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同意核准的项目,应向项目申请单位出具同意核准文件,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对不同意核准的项目,应向项目申请单位出具不予核准的决定书,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并抄送相关部门。

核准文件中须明确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建设地点、总投资、合理工期、招标和监理等基本要求。

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市政府授权的开发区管委会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办理核准文件的情况汇总报送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统计部门。

第十七条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2年,自核准之日起计算。

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申请单位须在核准文件有效期满30日前向原核准机关申请一次延期,原项目核准机关可在核准文件有效期满以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

超过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未开工建设且未获准延期的,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十八条已经核准的项目,如需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项目申请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机关提出申请。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在收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调整的回复。项目主要建设内容、技术方案、建设地点发生变化,项目申请单位须重新办理核准申报手续。

第十九条项目申请单位依据项目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除外)、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等许可手续。涉及引进设备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购置国内设备抵扣新增所得税技术改造项目的确认书,由企业凭核准文件到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办理。

应当核准而未申报的企业投资项目,或者申报后未被核准的项目,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权证(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城市规划部门不得办理规划许可证,质量监督、证券监管、外汇管理、安全生产、水资源管理、海关等部门不得办理其他相关行政许可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第三章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

第二十条凡《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重庆市)》以外、且国家没有其他特别规定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投资备案。

第二十一条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是一项告知措施:

(一)为企业提供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说明,并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投资主管部门调控的资金、资源,优先对符合使用方向并办理了投资备案手续的项目予以支持;

(三)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时,投资备案资料是证明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依据;

(四)本着就地就近服务投资者的原则,投资备案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企业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向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市政府授权的开发区管委会报送一式5份项目备案资料(附件2)。

第二十二条凡属于投资备案范围,符合法律法规的项目,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含授权管理的开发区管委会),自收到项目备案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确认,向项目单位颁发投资项目备案证(附件3)。项目业主凭工商营业执照原件领取投资项目备案证。

对不属于备案范围的项目,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项目单位的备案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项目单位作出书面说明。

第二十三条已办理投资备案手续的项目,如投资主体或主要建设内容发生变化,应当向原发证机关交回原投资项目备案证,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四条项目办理备案手续后,应在2年内开工建设。如超过2年仍未开工,投资项目自动销号。

第二十五条市发展改革委统一印制投资项目备案证,并分发到市经委、市政府授权的开发区管委会和各区县(自治县、市)投资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

第二十六条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市政府授权管理的开发区管委会须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办理备案的情况汇总报送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统计部门。市经委应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全市办理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的情况汇总送市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七条涉及引进设备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购置国内设备抵扣新增所得税技术改造备案项目的确认书,由企业凭投资项目备案证到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办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项目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或投资项目备案证的,项目核准或备案机关应依法撤销核准文件或备案证。

对应核准而未核准就擅自开工的项目,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可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因此而带来的一切损失,由项目单位自行承担。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可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对应备案而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已开工项目,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不对其提供权益保障支持。因此可能带来的权益损失由项目单位自行承担。

第二十九条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项目核准和登记备案手续,不得变相增减核准事项,不得超越权限核准项目,不得违规办理投资备案,不得在项目核准和登记备案过程中、、、收受贿赂。违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咨询评估机构及其咨询人员,在评估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应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未经核准的项目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属违规行政。因此而产生的经济的、法律的责任,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承担。

第三十二条对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市政府授权的开发区管委会未按规定办理投资备案手续,或未按时报送投资备案汇总情况的,市发展改革委可会同市经委,在报经市政府同意后,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自筹资金的投资建设项目,也按本办法实行核准或备案。

依法治县汇报材料范文第5篇

一、目的任务

经过自查自评,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评价我市各地各部分开展药品安全专治工作实效,总结成果,改进不足,进一步落实药品安全责任系统,进一步完善药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促进医药产业又好又快发展,保证全市人民群众用药用械安全。

二、检查评价对象及施行机构

(一)检查评价对象是各相关监管部分,药品及医疗道理生产、流通、运用各环节的企事业单位。

(二)经市县政府赞同,市药品安全专治工作指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施行全市药品安全专治工作检查评价,指导各单位开展药品安全专治工作的自查自评;协调市有关部分构成结合检查评价组,对各单位药品安全专治工作进行检查评价。

三、检查评价的内容及标准

(一)综合评价。评价标准详见《会药品安全专治工作检查评价表》(见附件2)。由各相关部分依照评价表上各自的职责内容完成自查自评,写出自查自评申报,并于9月17日之前上报市药品安全专治指导小组办公室。

(二)群众满意度测评。各部分结合各自开展药品安全专治工作的职责制造查询问卷。由各部分依照查询问卷组织网上问卷查询或发放问卷,开展对各自工作的群众满意度测评。还针对群众满意度测评状况做好自我评价,并将自评状况实时上报市药品安全专治指导小组办公室。

(三)企事业单位自查自评。企事业单位自查自评方案由企事业单位自行制订,主管部分不作详细规则,企事业单位自查自评的必需在9月17日前,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在完成自我评价基本上,写出自查自评申报并上报市药品安全专治指导小组办公室。在具体开展自查并上报自查自评申报之后,由市县政府将合时组织相关部分对企事业单位自评状况进行抽查。

四、检查评价方法与办法

(一)检查评价方法:采取逐级自查自评与上级检查评价相结合的方法,以自查自评为主,上级检查评价为辅。

(二)检查评价办法:采取听取汇报、检查材料、现场检查、召开座谈会、问卷查询等办法,具体调查被检查评价对象开展药品安全专治工作状况。

1.听取汇报。听取各相关部分和涉药企事业单位开展有关药品安全专治工作的状况汇报,并做好向上级结合检查评价组汇报工作的预备。

2.检查材料。查阅专治工作文件、大会纪要、工作报表以及有关工作制度规则、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卷宗、新闻宣传等材料,并整治成册,做好迎检预备。

3.现场检查。随机选择辖区内药品生产运营企业、医疗机构等单位进行实地检查,各类型有代表性企事业单位均不少于2家。

4.召开座谈会。召开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和群众代表参与的座谈会。

5.问卷查询。对过往群众、运营单位业务人员、基层法律人员等进行随机拜访和查询。

(三)评分及加减分方法:见《药品安全专治工作检查评价表》。

五、检查评价工作安排

(一)2012年9月15日至17日,各部分及有关企事业单位依照《药品安全专治工作检查评价施行方案》开展自查自评工作。

(二)2012年9月17日至20日,完成自查自评,构成药品安全专治工作自查自评申报并上报市药品安全专治指导小组办公室。

(三)2012年9月20日至24日,由市药品安全专治指导小组构成结合检查评价组对各相关部分和涉药企事业单位开展药品安全专治工作进行检查评价。检查评价完毕后,由市药品安全专治指导小组办公室构成全市药品安全专治工作自查自评申报和工作总结,经市县政府审核赞同后以指导小组名义实时上报市药品安全专治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

六、工作要求

(一)坚持标准,具体预备。要依照省五部分《关于印发省药品安全专治工作检查评价施行方案的通知》(食药监文〔2012〕83号)和本施行方案的要要求标准,坚持脚踏实地、客观公平,具体预备,具体检查,发现问题实时整改,不留死角,不走过场。

(二)保证质量,按时完成。各类、各项自评申报均依照先总述、后分述、再列出响应备查材料的要求来编写,要力图做到观念明确、条理清楚、文字简练、资料有力,保证自评申报的质量。各类备查材料按分类分项要求汇编成册,于2012年9月20日前报送市药品安全专治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