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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演讲稿

法制演讲稿

法制演讲稿范文第1篇

今天我来给同学们讲授一些通常的法律知识,以便同学们在今后学习和生活中有所作用。

我们知道,我们所处的时代是一个信息时代,同学们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接收到各种新鲜的事物,其中有健康的,也有一些不健康的东西,你们是否能分辨得清楚?你们是否想过你们日常的一言一行都必须受到法律约束,法律是至高无上的,是不可侵犯的,谁违犯了法律就必定受到法律的惩罚。

那么,什么行为是犯罪的行为呢?要远离犯罪,这是同学们首先要弄清楚的问题。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完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犯罪具有三个方面的基本特征:(一)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二)犯罪是一种触犯刑律的行为,即犯罪具有刑事违法性(三)犯罪是一种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今天在坐的都是小学生,也就是说你们都是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犯罪,是未成年人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对未成年人犯罪,我国。

以上所列举的例子只是较为典型的几个案件,我知道有的同学其实很聪明,但他不用在学习上,而是用在调皮捣蛋上,喜欢逞强好胜,有事没事惹一下其他同学,比如别人走路时他突然伸出一只脚将别人绊倒;有些同学喜欢打架,将别的同学打伤;有些同学不爱护公物,故意毁坏公共场所的物品;有些同学以大欺小,没有钱买东西吃、没有钱进游戏室就强行向弱小同学索要等等行为都是法律不允许的,如果情节严重的话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也就是说你这一逞强就有可能将自己玩进班房。所以在这里我要告诉同学们平时一定要听老师和家长的话,遵纪守法,特别是马上暑假就要到了,什么游戏室、网吧、舞厅等地方,同学们千万不要进去,因为那种地方很容易接触到一些不健康的东西,从我们办案实践中发现很多这样的案例:有些平时表现较好的学生,就是由于在游戏室、网吧、舞厅等地结识了一些不三不四的人后就被带坏,最后走向了犯罪的道路。

下面,我再同学们讲一讲如何加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同学们在成长的过程中,有时会碰到各种各样的不法侵害,比如说被人敲诈、被人殴打、被人抢劫等等,一旦碰到了,怎么办呢?我们要增强分辨能力,学会自我保护。国家的法律都是为保护一切合法权益、惩罚各种不法行为而制定的,也就是说在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罪犯的不法侵害时,我们要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面临危险的时候,同学们要机智勇敢地同犯罪分子作斗争。如果畏惧罪犯的话,就会助长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使他们有恃无恐地实施犯罪行为。

所谓犯罪的自我防范是指个人为减少被害的可能,进行自我保护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方法,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0条的规定,未成人年人犯罪的自我防范意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指未成年人通过加强文化修养和法律知识,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另一方面是指未成年人在受到犯罪侵害后应通过法律途径,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具体来讲,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未成年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规范。

实践证明未成年人一旦养成了种种不良习性后要矫正过来是很不容易的,需要花费更大的力气,因此,未成年人就应该在日常生活中和学习中,处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共规范,遵重社会公德,从小养成良好习惯加强自我修养,自我调节、自我完善,自觉抵制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如我在99年办理的一起未成年人入室抢劫案,涉案人员有三人,其中年龄最小的王某年仅14周岁,99年10月的一天晚上,楼某与李某到我市甜梦歌舞厅找到王某,并邀王某去玩,王某就跟随前往来到带湖路一住宅区,楼某带头敲开被害人陈某家的门,后进屋要陈某拿钱,陈不从,李某便上前抢陈某脖子上的金项链,王某见状退出房外,最后楼某被判8年徒刑,李某被判5年徒刑,王某因年少,不辩是非,又没有实施具体行为,为体现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挽救政策,我们对他作不起诉处理,此案中如果王某也积极主动动手帮助实施抢劫,那么王某也将被判刑坐牢。

(二)树立自尊、自立、自强的意识

自尊、自律、自强是一种积极的人生态度,也是未成年人进行自我防范和赢得社会保护的途径。如果未成年人自甘堕落,外界再怎样帮助,也是无济于事的。 如我办理的舒某抢劫、伤害案,案犯舒某原是我们信州区五中的学生,因从小养成了娇生惯养的不良习惯,一直不好好读书以至成绩越来越差,他的母亲把他转到三中读书后,他认为自己不是读书的材料,还是自暴自弃,成天泡在游戏机房玩游戏,并结识了也是不读书的刘某等人,后与刘某等人一同去打架伤人,抢出租车司机,坠落的无法自拔,最后被关进监牢,被判处七年徒刑。

(三)增强辩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

未成年人只有学好知识,丰富社会生活经验,锻炼各种能力,才能对违法犯罪行为有一个清醒的认识。才能分清是非,未成年人还要加强锻炼身体,增强体魄,这样有助于未成年人在遭到暴力侵害的时候,及时逃脱或者进行正当防卫,不至于受犯罪行为的随意侵害。

(四)加强未成年人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

(五)未成年孩子对犯罪的自我防范,除以上讲的,还必需懂得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应该采取哪些措施。根据实践经验,我们建议同学们如果在遭到违法犯罪行为侵害的时候,切切要记住两点:第一、同学们要以躲避免受违法犯罪行为侵害为自己的首要任务,不提倡你们去同违法犯罪分子面对面博斗,比较明智的做法是遇事不慌,然后设法摆脱或向四周的大人呼救,或拔打“110”报警。对于这一点,我们办理的发生在去年十月份的一件案例中的作法对同学们很有借鉴作用,那天住在北门村附近的小女孩娟娟放学后背着书包独自一人往家里赶,罪犯王某看见娟娟脖子上挂着一把钥匙往家赶的样子,王某心想:这个小女孩家可能大人没在家的,我就跟着她待她开开门后就冲进她家抢点东西。于是王某就一直跟着娟娟,走了一段路后娟娟发现后面有个男青年一直跟着她,心里很害怕,在走到自家房子门口时,她心想:如果我现在开门进房间的话,这个坏蛋一定会冲进我家干坏事的,我不能开门。娟娟一直在家门前马路上逛来逛去,王某见娟娟没开门就躲在马路对面等,过了一会儿,娟娟看见隔壁的张阿姨走了过来,就立即凑着张阿姨的耳朵把她遇到的情况告诉了张阿姨,张阿姨叫娟娟去开门,她立即打110报警。在娟娟开门后,王某就冲上前将娟娟逼进一个小房间里反锁起来,并威胁娟娟不准喊叫,他自己就到娟娟父母的房间里翻东西,在王某翻东西时,由于张阿姨报了警,公安人员及时赶到将王某抓获。第二、如果同学们发现自己正在或已经受到非法侵害的就应该采取正确的途径解决。如及时向学样、家庭或者其他监护人报告,由家长、老师或学校出面制止不法侵害,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或者政府主管部门的报告。例如前面所举案例中的方某,他当时就没有通过正当的途径保护自己,如果他被刘某第一次抢劫时立即向父母或老师报告,就不会三番五次地被刘某抢劫。此外学生之间打架事件也要引起同学们的注意,据调查,一些学生被同学殴打后并不是向家长或学校汇报,而是自己作主到外面找人来报复,要知道报复伤人也是违法的,

(演讲稿 )

情节严重的是要构成犯罪的,要被判刑坐牢。

我再给同学们讲另一种自我保护的特殊情形,这也是我们在平时的办案当中常常遇到的情况。举一个案例说明:学生蒋某假期与邻居李某及张的几个朋友在一起玩,一天,蒋某和李某等人坐出租车出去玩,在出租车上,蒋某听李及朋友说:“等一下要将那人的手机抢来,另外还要搜一下他的身看有没有钱”,蒋某听了这话知道李某等人是要去抢劫,他有点想不去,但碍于朋友情面,他跟着去了抢劫现场,实施抢劫时,蒋某站在边上看,李某叫蒋某帮忙搜一下受害人的身,蒋某就上前搜了受害人的身并将搜到的钱全部交给李某,案发后,由于受害人及时报案,公机机关很快将李某及朋友 、还有蒋某一并抓获,蒋某归案后一直辩解说他并不想抢别人的钱,他觉得很冤枉,但是法律规定:帮助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强行劫取公民财物的行为同样构成抢劫罪。蒋某最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举这个例子的目的是要告诉大家:当你开始与同伴在一起玩时发现同伴有犯罪意图时,你应当制止他,如果你制止不了的话,你就要赶快想办法远离他,千万不能为了哥们义气跟着同伴去抢劫,因为你一旦到了犯罪现场,即使你没有动手,你也难脱干系。因为受害人不管你具体有什么行为,他只说共有多少人实施了抢劫,你们这些去的人即使没动手也都助了威。所以我们的同学以后如碰到这种情况,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要有自我保护意识,不要惹祸上身。

法制演讲稿范文第2篇

   当今社会,最主要的两大问题就是法制问题和环境问题。

   社会生活离不开法制,而法治需要我们自觉遵守。地球是我们共同的家园,而现在许多人不注重环保,污染环境,出现了大气污染,臭氧层黑洞等。为了使地球和谐文明、清洁,注重法制和保护环境,应从现在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

   四年级开学之际,我和一个不认识的人做了同桌,她的铅笔盒里有一只非常漂亮的卡通铅笔,我羡慕极了,心想:不如我把它拿过来吧,偶尔一次不会怎么样的。而我的朋友似乎看出了我的心思,走过来对我说:“偷东西可是坏孩子呦,是要进监狱的!”我吞吞吐吐地说:“谁,谁要偷,谁要偷东西啊!我才没那么坏呢!”朋友冲我笑笑便走开了。现在想来,那时的我真是太天真幼稚了,谁会因为偷一只铅笔而进监狱啊!我不禁想到:如果每个人都这么天真幼稚,害怕法制的话,那么社会上岂不是少了一个又一个杀人犯,小偷?所以,我从那时起就发誓,不做违背法制的事情,法制伴我走到了现在。还有一样东西和我是形影不离的,那是什么呢,那就是环保。

   现在许多人破坏环境,浪费资源,不注重环保,从而造成了环境污染。环保,所谓就是能保护环境,又廉价实用。现实生活中,破坏环境浪费资源的的现象屡见不怪。比如:乱砍滥伐;私家车日益增多,不仅污染空气,而且消耗资源过多;使用一次性塑料袋,每当狂风大作的时候,白色污染满天飞;用完的废旧电池随手一扔,造成土壤污染。学完地理课后,我最讨厌的一个国家就是日本,它进口原料,难道仅仅是为了生产汽车的吗?我从小就注重环保:不吃垃圾食品,因为把资源用在生产垃圾食品的包装袋上,实在是一种浪费;在学校吃饭不用一次性筷子,而是自带筷子,虽只省下了一毛钱,但也很环保不是吗?每周放学回家,学校门口停放的车辆,排成两队,绵延几十米,而我是不会上其中任何一辆车的,冬季的时候,我坐公交车,夏季就骑电动车,虽然很慢,但是可以欣赏道路两旁的景物,节能环保。

   从我出生开始,我家的灯一直是节能灯,一个月下来,电费不到50元。我平常买东西的时候,都是自己带着布袋子,虽然很麻烦,但是很环保。在饭店吃饭时实行“光盘行动”。我们村里的人都称我为“环保小卫士”。有的人还像我一样做环保工作,我感到很兴奋,环境保护有希望了。

   法制和环保是当今世界的两大主题。没有法制,我们的生活就不能正常进行,法制约束着我们的行为,它就像一名正义的审判官,惩恶扬善;不环保,我们的家园就会遭到破坏。所以,从现在开始,我们要注重法制,注重环保,让法制和环保共同伴我们成长!

   法制教育优秀演讲稿

   同学们、青少年朋友们,你们好!

   今天参加学校举行的法制课,很高兴,借此机会从发生在青少年身边的典型事例,与青少年密切相关的一些法律知识,讲上几方面,与大家共勉。

   常言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法律就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矩”。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的作用愈来愈重要,与人们生产生活的关系愈来愈密切。在一定意义上说,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作为21世纪主人的青少年朋友,学习、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是实现新世纪宏伟蓝图、振兴中华的需要,也是维护人类和平,促进世界发展的需要。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党和政府历来十分重视青少年法制教育。党中央、国务院批转的全国第五个五年普法规划将少年儿童的法制教育列为重要内容。广大青少年应当抓住这一有利时机,积极接受法制教育,努力学习法律知识。

   第一,通过学习法律知识,迈好人生的第一步。人生的路很漫长,打好基础是人生之旅的关键所在。青少年时代正是长身体、学知识的重要时期,只有学习了法律知识,才能知道什么是合法,什么是违法,学会分辨是非,识别善恶,从小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

   第二,通过学习法律知识,争做新世纪合格公民。21世纪的中国将是一个法制更加完备的社会,要求每一个公民具有较高的法律素质。广大青少年只有学法懂法,才能树立民主法制观念,明确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才能依法办事,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成为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合格公民。

   第三,通过学习法律知识,努力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接班人。21世纪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时代重任将历史地落到青少年朋友的肩上。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更好地肩负并完成历史赋予的重任,少年儿童必须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头脑,必须具有坚定的信念和广泛的知识面,不仅要学习、掌握科学知识,而且要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增强法制意识。唯有如此,才能使我国实现依法治国的法制目标,才能保障我们伟大祖国的长期稳定、经济腾飞,才能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法制演讲稿范文第3篇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朋友:

大家好!

很高兴又和大家见面了。值此xxxx的重要时刻,社里举办这样的法制讲座,足以看出社领导对法律学习的重视程度。去年我们学习了刑法,今年我们将一起学习民法,共同探讨今年3

月份公布的,即将在10月1日开始施行的《民法总则》。

首先,带大家了解一下我国的法律体系。法律是什么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法律是用来调整人和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的,它可以针对不特定主体反复适用。在当代社会,法律不是万能的,但没有法律是万万不能的。法律体系又是什么是指一个国家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有机整体。我国的法律按照效力的高低分为五级,第一级,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都不得和宪法相抵触。第二级,法律。全国人大制定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普通法律。第三级,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第四级,地方性法规。制定主体有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第五级,行政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总局等制定只在本部门权限范围内有效,地方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仅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

广义的法律包括这五级所有的法律规范,狭义的法律专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规范。不同的法律规范效力不同,在具体适用上遵循什么原则呢比如针对同一个法律问题,不同法律规范中规定的不一致,发生冲突怎么解决一般来说,本着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处理。

接着,和大家聊一下我国的法典。从历史渊源来看,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我们的法律采用成文法体系,以法律条文作为判决的依据,这一点和英美法系差别很大。对于大陆法系国家而言,是否拥有高质量的法典往往标志着这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完备程度。到目前为止,我们已经拥有了自己的宪法典,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通过于1982年12月4日。为了纪念这一天,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还专门通过一个决定,把每年的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在全社会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我们也拥有自己的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施行于1997年10月1日。我国自古就有重刑轻民的传统,相对而言刑法体系更完备,先有刑法典不足为奇。在民事生活领域,我们一直期待着一部真正属于中国人民的民法典的诞生。不过民法典制定起来难度很大,因为民法实在是太博大精深了,它涵盖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我们很多人可能一辈子都不会用到刑法或者其他专门的法律,但是每个人的衣食住行、经济活动都离不开民法。过去的30年时间里,一直指导着我国民事实践活动的还是1986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大家不要小看这部民法通则,它在我国的民事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一度被誉为“小民法典”。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民法通则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了。我们迫切地希望一部更完备的民事法律出现,于是民法典的编纂工作顺应时势而生。现在已经编纂完成了民法典的总则编,我们说的民法总则,就是指民法典的总则编。民法总则在编纂过程中既吸收了民法通则中的基本法律制度和一般性规定,同时为了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做了有价值的补充和完善。目前法律工作者们正在抓紧编纂民法典的各分则编,其中包括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等等。预计到2020年,我们就可以拥有属于自己的民法典了。

作为民法典的开篇之作,民法总则到底是是干什么的呢它是就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责任和诉讼时效等基本民事法律制度做出规定,构建了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框架,为编纂各分则编奠定了基础。下面我们就对这些基本法律制度加以解释。

第一个问题,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

民法总则在第4条到第9条共规定了六条基本原则。

1.

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民事主体享有平等的法律人格,彼此互不隶属,各自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其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2.

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民法的灵魂是意思自治,只要不是法律所禁止的,民事主体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地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3.

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以公平正义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的利益,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4.

诚信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比如对于合同,民事主体要诚实地缔约,在缔约过程中不诚实就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要信用地履约,不按要求履行约定就要承担违约责任;要诚信地解释合同,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

5.

守法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公序良俗指的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6.

绿色原则:也叫生态保护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是民法中规定的一个全新的原则,将生态环境保护提升到民法基本原则的高度,可以说是立法上的一次重大突破。绿色原则体现了鲜明的时代特征,有利于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

和民法通则相比,民法总则新增了绿色原则,同时删去了等价有偿原则。原因在于,等价有偿其实体现的就是要公平。民事主体在实施转移财产的民事活动中要等价交换,取得权利的同时履行相应的义务,不得无偿占有剥夺他人的财产,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以相同价值的赔偿或者补偿,可见等价有偿原则完全可以被公平原则所涵盖。

民法的这些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的准则,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准则,是法院解释法律、补充法律漏洞的依据,在调整民事法律关系中发挥着及其重要的作用。

第二个问题,在民事活动中,谁有资格成为民事活动的主体包括三类,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自然人是从事民事活动的重要主体。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需要具备两种能力:一种是民事权利能力,一种是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法总则第13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民法总则》在这个地方第一次提出了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问题。对于胎儿利益保护,以前在民法通则中没有规定,只在继承法中出现过:“在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即特留份制度。这次民法总则第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以后只要是胎儿利益受到侵害,都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前两年有一个案例,一个孕妇患上了风疹,多次去同一家医院就诊、进行孕检。医生没有告诉她胎儿有被传染的风险。结果孩子出生后,被确诊为先天性心脏病、双耳重度耳聋。后来孩子的母亲把医院告上法庭,获得了29万的赔偿。按照当时的法律,胎儿是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因此也就没有享受权利的资格,自然也就不存在权利遭受侵害的问题,那个孕妇只能以自己受到损害为由提起侵权损害赔偿。有了民法总则16条,以后这样的案件,孩子出生后就可以以自己作为原告,就其在母体中所遭受的损害提起赔偿。

每个自然人都拥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能否将这些权利和义务转变为现实还需要一种能力,这就是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并不是每个人都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民法总则中,根据自然人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等方面的不同,将自然人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成年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这样的人知道自己在干什么,这样干会有什么的后果,理应对行为的后果负责。

第二类: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也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样的人不能完全知道自己在干什么,因此也就无法对所有行为的结果都负责。民法总则的一个重要变化就是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龄下限由十周岁调整为八周岁,这样的调整很有现实意义。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教育水平的提高,儿童的认知能力、适应能力和自我承担能力都有了很大提高。适当降低年龄下限,有利于未成年人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现在一个八周岁的小孩儿,可以用自己的零花钱买文具,可以和同学交换玩具,可以在父母离婚时自主选择是和爸爸还是和妈妈一起生活。民法总则的另一个变化是将就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改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这样就可以将那些虽然不是精神病人,但是智力发育不够健全之类的人也包含进去,弥补了法律的漏洞。

第三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自然人也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样的人完全不知道自己在干什么,自然无法对行为的结果负责。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没有能力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只能由其法定人。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了弥补他们行为能力上的不足,民法特意设立了监护制度,对其合法权益进行保护。这次的民法总则在监护制度中出现了很多新规。

新规一:遗嘱监护。我一个同事,几年前老公去世了,一个人带着孩子生活。半年前她被诊断出了癌症,于是就开始担心万一哪天自己不在了,孩子怎么办谁来担任他的监护人她想让自己的姐姐成为孩子的监护人,不想让孩子的爷爷奶奶担任监护人。这样做法律允许吗按照法律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的,第一顺序监护人就是他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如果没有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祖父母、外祖父母没有监护能力的,找第二顺序监护人,该未成年人的兄、姐。如果还没有,第三顺序,才是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成为监护人。《民法总则》公布之后,我告诉她这个问题有办法解决了。《民法总则》第二十九条: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父母最了解孩子,他们通过遗嘱指定的新的监护人,可以在父母死后对孩子进行最周到的保护,有利于实现被监护人利益的最大化。

新规二:老年监护。随着我国步入老龄社会,老年人的监护问题也成为法律必须回应的问题。我们小区有个大爷,今年七十多了。儿子在外地很少回来看他,倒是他的侄女,经常帮着老人打扫卫生,买菜做饭,带老人散心。老人生病住院,还忙前忙后照料。大爷决定让侄女成为自己今后的监护人,自己的房子也打算留给侄女。这次的民法总则还真是赋予了大爷这样的权利,《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允许老年人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指定监护人,有利于更全面地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新规三:国家监护。有人在火车站发现一名弃婴,车站的工作人员暂时收留了他。但是工作人员也没法长时间照顾这个孩子,该把孩子交给谁呢民法总则规定,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担任。让民政部门履行带有国家义务性质的监护责任,是对探索国家监护制度作出的大胆尝试。

新规四:撤销监护。什么情况下可以撤销监护人的资格1.是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2.是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3.是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如何撤销由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村委会、居委会、民政部门、学校、医院、妇联、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后还能恢复吗对于孩子来说,亲生父母的爱是任何其他人无法替代的,被监护人的父母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不论撤销还是恢复监护人资格,目的都是希望父母担负起责任来,父母和子女形成良性的监护关系,保证孩子健康成长。”

第二类民事主体是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随着社会的发展,法人的形态发生了很大变化。民法通则关于法人的分类,把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这样的分类已经无法适应社会发展需要了。民法总则根据法人设立的目的和功能的不同,把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营利法人: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非营利法人: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判断一个法人是否属于非营利法人,核心标准就是非营利目的加不分配利润原则。一直以来,象民办学校、民办医院这样的组织是否可以营利都没有明确的说法。一方面他们要赚钱,另一方面法律上又不允许他们赚钱,处于一种扭曲状态。民法总则关于法人的分类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从事这些活动完全可以以营利为目的。以后再成立的这样的组织可以自主选择登记为营利法人还是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属于捐助法人,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也可以取得捐助法人资格,这是民法中的新提法。为了更好地规范和监督捐助法人的活动,民法总则规定,捐助人有权向捐助法人查询捐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捐助法人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捐助法人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或者法定代表人作出决定的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的,或者决定的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捐助人和主管机关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

对于非营利法人,在法人终止的时候,是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的。剩余财产应当用于公益目的。

特别法人都有谁包括为履行公共管理等职能而设立的机关法人;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是对土地拥有所有权的经济组织,主要指村民小组;包括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如农业生产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合作社;包括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指的是居委会和村委会。以往象居委会,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会面临很多问题,它是适格的民事主体吗它签订的合同有效吗若要打官司它能作为原告或被告吗现在有了特别法人的规定,居委会就有了完整的民事主体身份,它可以独立地进行各种民事活动。

第三类民事主体是非法人组织。他们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非法人组织一旦出现债务,组织的财产不够偿还债务的,它的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就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是非法人组织和法人最本质的区别。赋予非法人组织民事主体地位,有利于他们开展民事活动,也能很好地和其他法律的规定相衔接。

第三个问题,作为民事主体,都享有哪些民事权利民法总则第三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注重的是人的独立性和尊严受法律保护,而身份权注重的是本人和他人之间的关系受法律保护。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这里就不再一一展开。在其他合法权益中,民法总则新增了个人信息保护权和数据、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权。作为21世纪的民法典,要对21世纪人们的社会生活做出回应。民法总则第111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当今社会是个信息社会,大数据正在悄然改变我们的生活,对于各类数据信息以及象Q币、网游装备、电子邮箱、QQ号、微信号等网络虚拟财产以后也将受到法律的保护。

第四个问题,民事主体如何确立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是通过民事法律行为来实现。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民事主体如何进行意思表示呢一种是以明示的方式作出,比如采用口头、书面、

肢体语言(如拍卖会上的举牌行为)。另一种是以默示的方式作出。比如在自动售货机上买东西,在ATM机取款,可以从其行为推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存在。沉默作为默示的一种方式,只有在法律有规定、当事人有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比如试用买卖合同在试用期满不作表示的视为购买,比如遗赠,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未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的,视为放弃遗赠。

按照以前的民法理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为了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而实施的合法行为。这次的民法总则扩充了民事法律行为的内涵,既包括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还包括无效的、可撤销的和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这样既尊重了民事主体的意愿,又强调了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有利于提升民事主体的规则意识和责任意识。

什么样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能够受到法律的保护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要同时满足三个要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即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愿;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即标的要合法。

什么样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为主体欠缺民事行为能力而无效。一个6岁的小孩儿要把一块名表卖给我,我敢买吗当然不敢,买了也没用,也无法发生法律上买卖的效果。二.

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其背后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张三为了避免亲友不高兴,将他自己的房屋以买卖的形式赠给他的好朋友李四。买卖行为是虚假的意思表示应归于无效,其背后隐藏的赠与行为,如果没有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且也不存在非法目的,则该赠与行为有效。三.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无效。甲、乙的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转包,乙却和丙签订了转包合同,那么该转包合同无效。四.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比如买卖枪支、毒品、大熊猫等就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起就无效,是自始无效、确定无效、当然无效,不以任何人的主张和法院、仲裁机构的确认为要件。无效导致的法律后果是:行为人因为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过错方应当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什么是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四种情形:一是欺诈。一方以欺诈手段,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果对方告知真实情况,就不会实施该行为。我的朋友买了辆二手车,结果开了两天,车的小毛病不断,有一次还在路上抛锚了。到4S店一查,原来这车出过事故,曾经大修过一次。当初买车时原车主信誓旦旦地保证从未发生过事故,朋友很生气打算把车退回去,但合同都签了,车还能退吗我告诉朋友,原车主故意隐瞒车辆的真实情况已经构成了欺诈,他作为受欺诈方享有撤销权,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合同。合同一旦被法院撤销,则该合同自始无效。到时他就可把钱要回来把车退回去了。撤销权作为一种权利,我朋友可以自主选择是行使还是不行使,如果不行使他们之间就是有效的合同,就要受到合同的约束。另外撤销权的行使是有期限限制的,法律上把这叫除斥期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超过一年不行使则撤销权消灭。二是胁迫。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威胁他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导致对方内心恐惧,是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比如一个领导要卖房子,打算卖50万,一个报社记者找到他,说要40万买这套房子,自己手里有他贪污受贿的材料,如果不卖就举报他,他因为害怕同意了。这个领导作为受胁迫方享有撤销权,撤销权的除斥期间是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三是显失公平。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围困状态或者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在成立时就显失公平的,另一方作为受害方享有撤销权。四是重大误解。行为人因为自己的原因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发生误解,导致自己遭受重大损失,行为人享有撤销权。民法总则在这个地方变动很大,一是将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修改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果想要变更,当事人自己协商就好了,没有必要非得法院来解决。二是删除了乘人之危这种情形,以后的实践中可以把它归入到显失公平这一类。三是重大误解撤销权的除斥期间和其他三种情形的规定不一样,是三个月不是一年。

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包括:一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一个15岁的小孩儿和一个摩托车店的老板签订一个购买一辆价值一万元摩托车的合同。这个合同就是一个效力待定的合同,最终能否成为有效的合同取决于孩子的法定人的态度。如果他的法定人同意或者追认,就是一个有效的合同。法定人不同意、拒绝追认或者置之不理,就是一个无效的合同。二是无权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也是民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延伸和补充。是指人在权限内,以被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能够在被人和第三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比如订立合同,履行义务等等。不是所有的民事行为都能,违法行为不能,我代张三打李四一顿这是不行的;身份行为不能,结婚离婚等行为必须本人亲自行使;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需要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能,今天的这个讲座我就不能派个人来替我完成。无权是指人没有权、超过权或者权终止以后所从事的行为(。无权人订立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只有得到被人的同意或者追认才能对被人发生法律效力,否则是不会对被人发生法律效力的。

第五个问题,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不履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民法总则共规定11种承担责任的方式。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民事责任,和双方当事人的意愿有关,还通常由民事责任的类型决定。比如对于侵害物权的行为,可以要求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等责任;对于侵害人格权的行为,可以要求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责任;对于违约的行为,可以要求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承担违约金等责任;对于质量不合格的产品,可以要求承担修理、重作、更换等责任。

是不是只要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就一定要承担民事责任呢不是的。民法总则中规定了四种免责情形。一是不可抗力免责。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个养鸡专业户,和别人签了一份合同,半个月之后卖给人家500只鸡。不巧的是在这期间,一场大风把鸡舍刮倒了,鸡都被砸死了,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这个养鸡专业户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吗不需要,他的不能履行是因为不可抗力造成的。二是正当防卫免责。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三是紧急避险免责。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我在小区里散步,邻居家的狗突然窜出来要咬我,我情急之下一脚把它踢到了一边。后来狗的主人说我把他家的狗踢伤了,要我赔钱,我告诉他这在民法上就紧急避险,我是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如果是邻居和我有仇,看见我过来了,就致使他家的狗咬我,我把它踢伤了,我也不用赔,我这次实施的是正当防卫。四是见义勇为免责。这是民法中新增的内容,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个司机在路上出了车祸,几个好心人把他送进了医院。后来医生说因为救助人采取措施不当致使司机发生了骨折,救助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当然不用,理由就是民法总则中的这条。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目的就是为了免除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更多地鼓励这种救助行为。

第六个问题,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权利人不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权利,权利不再受保护的法律制度。关于诉讼时效我们提两点:一是,一般诉讼时效的期间由过去的两年延长为三年,这样可以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利益。如果认为今后所有的民事诉讼时效都是三年,那就错了,这只是一般情况。其他法律中,对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和民法总则有不一致的,属于特殊诉讼时效,适用于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关于特殊诉讼时效,民法总则本身也有,比如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这就意味着受害人至少可以在21周岁之前主张自己的损害赔偿请求。二是,关于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民法总则中规定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这与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不同。试想如果连义务人是谁都不知道,又如何能保护自己的权利呢显然民法总则的规定更科学。法律之所以规定诉讼时效制度,目的就是避免权利人‘眠’于权利之上,法律是不会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的。

法制演讲稿范文第4篇

小学生法制安全教育演讲稿

老师们,同学们:

     大家好!

     同学们听说过这样一句话:“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意思是说不要以为这件好事太小了而不去做,也不以为这件坏事太小而去做。一个人走上犯罪道路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常言道:千里之提,溃于蚁穴。如从小养成了各种不良习性的话,以后再改正就很难了,平时又不注重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不注重规范自己的言行,不按照各种规章制度做事,最后必将酿成大错,后悔也就晚了。

我知道有的同学其实很聪明,但他不用在学习上,而是用在调皮捣蛋上,喜欢逞强好胜,有事没事惹一下其他同学,比如别人走路时他突然伸出一只脚将别人绊倒;有些同学喜欢打架,将别的同学打伤;有些同学不爱护公物,故意毁坏公共场所的物品;有些同学以大欺小,没有钱买东西吃、没有钱进游戏室就强行向弱小同学索要等等行为都是道德与法律所不允许的,如果情节严重的话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所以在这里要告诉同学们平时一定要听老师和家长的话,遵纪守法,什么游戏室、网吧、舞厅等地方,同学们千万不要进去,因为那种地方很容易接触到一些不健康的东西,而小学生明辨是非的能力有限,很容易导致走向犯罪道路。还有些同学会说我现在还不到十四周岁呢,在这里我要告诉你们,如果你实施犯罪行为时年龄虽未达到能追究刑事责任的界限,国家法律还是有惩罚措施的,比如家人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等等。

同学们在成长的过程中,有时候会遇到各种各样不法侵害,比如被人敲诈,被人殴打,被人抢劫等等,一旦碰到了,大家要怎么办呢?下面给同学们提几点建议:

1、珍惜学习机会。要坚持在校学习。自觉接受家庭和学校的教育管理。

2、提高鉴别能力。不要学习和模仿电视、电影、音像制品和文学作品中的犯罪行为。

3、谨慎交朋友。未成年人要做到尊师敬长,团结爱护同学,谨慎交往朋友,不要和社会上品性不端的闲散人员交往,特别是那些有前科劣迹的人。

4、切莫虚荣攀比。未成年人要克服虚荣、攀比心理,说话要谨慎,不要随意向外人透露和炫耀自己家庭的情况,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伤害。

5、增强防范意识。要保持必要的警惕性。单独回家的孩子,在进家门前要注意观察,不给坏人以可乘之机;独自在家的孩子,不要随便打开家门;在放学路上,不要跟陌生人说话。不要轻易相信他人的哄骗,遇事多留个心眼,警惕各种不良诱惑,对陌生人给的玩具和食品等不要轻易接受。

6、掌握自救本领。首先要保护好自己,然后学会善于求助求救成年人,不蛮干,要学会用报警、呼救、反抗等方法抵制不法侵害。

最重要的还是需要我们自己积极学习《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小学生守则》,警惕学习生活中的不良行为,要从小做起,加强自身修养,用科学知识武装自己的头脑,做到明事理、辩是非,“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

生命是美好的,童年是多彩的,要享受这一切必须以人身安全为前提。我们的安全不仅关乎我们自己,更关乎着我们的家人、朋友,甚至社会各界关注我们成长的人。

最后祝愿所有同学们都能够学法、懂法、守法,奋发向上、健康成长!

法制演讲稿范文第5篇

大家下午好!按常规今天是我们的一周一次的班会课,要讲的内容很多,但是我今天破一次例,我只做一件事情:我要作一次演讲,至于什么内容你们认真的听完就知道了。2010年5月15日早上我上完第一节课就出去吃早餐,顺便把手里的袋子放到值班室,刚把袋子放下转身出来,我看到桌子上放着一封信,上面的字很是醒目,李先锦校长(收)盘县第七看守所寄。我当时也有点吃惊,因为特殊,我的第一反映是,是以前李校长的学生寄来的吧!但是转念一想,不一定,也有可能是她的亲戚朋友。接着我就走出去了。

5月17日也就是昨天,我们升旗仪式上,李校长作 了旗下讲话,其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关于这封信的,我不知道你们去认真听没有,我是非常认真的去听了这封信的大概内容。其实,当我听到李校长说她上星期收到一封从看守所寄来的信时,我在心里说了一句话,真的是她以前的一个学生,这印证了我看到这封信时的第一反应。十年前她刚参加工作时的一个学生,平时在班上非常调皮,李校长找他谈话不下十次,甚至把他请到家里谈话,但是李校长的话在当时他听不进去,一意孤行,后来因为打架被判入狱一年零六个月,到了监狱,失去了自由,整日整夜的不能入睡,才回想起以前老师对他的种种教育,但是他确抛之脑后,现在是后悔莫及啊!他想到以后出去找工作自己有前科,别人会用异样的眼观看他,没有人会用他。他还很年轻呢?李校长是感慨万千啊!为他年纪青青入狱难过,为他现在反省高兴,有句话不是说“亡羊补牢,为时不晚”吗?

同学们,这就是我们身边实实在在的例子,你一旦触犯了法律,就得受到法律的制裁,它不会让你逍遥法外的。下面呢,我再给同学们讲一个案例:在我读大二的时候,我的高中同学张某某也读大二,和我在同一所学校,只不过他读的是本科班,我是专科班。他特别喜欢玩游戏,因此经常去网吧玩游戏,有一天,在玩游戏的过程中,就和网友发生了争执,巧的是两人都在同一家网吧!从网上吵到了现实中,对骂,我的同学在当时处于劣势,于是丢下一句话,你给我等着,对方没有离开,也没有把这句话放在心上,回到座位上继续玩游戏。大约20分钟后我的同学带着同班同学3个人提着不同种类的武器对着对方就一阵乱砍,那个人当时就倒在血泊之中。接着他们就开始逃亡,几个月后被捕,受伤者被定为二级伤残,他们几个被判了不同年限的刑,最高的是五年,最低的是两年。

同学们,几个高才就这样断送了大好的前程,这就是冲动和义气的结果。记住法律只讲事实,法不容情啊!他们几个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我想他们也在深深的忏悔吧!

从我刚才讲的这两个典型事例,我们可以看到,一旦你触犯了法律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我们应该时刻警醒自己,要学法、懂法、用法。而且还要持之以恒学法、守法、用法、护-法,逐步树立法制观念,增强我们的法制意识,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争做一名21世纪的合格公民。

今天我用两个典型案例,最终要说明的就是一个道理:中学生应该学法、懂法,未成年人应该健康成长。我们人人都应该遵守法律。

根据我国《刑法》第14条规定,未成年人年满14周岁已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一旦被受害者起诉,将根据情节轻重调查,最高刑期高达5年。

中学时代,是我们人生中最为灿烂的时代,都喜欢交朋友,有什么开心的事喜欢和朋友分享,有什么痛苦的事喜欢和朋友诉说。那么,我们怎样才能做到同学之间愉快相处呢?成为人员王呢?

第一,诚实守信,没有人会喜欢虚伪的你。

第二,平等待人。

第三,善于控制自己的情绪,不迁怒与他人。

第四,尊重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