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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故事

法制故事

法制故事范文第1篇

什么是法制?法制就是法律制度,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法律是无情的,只要你触犯了法律,法律就会毫不留情面的对待你!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法制故事,供大家参考。

法制故事1孟子曾经说过:不以规矩,不成方圆。“法治”指一种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在这个意义上,法治是与人治、德治相对立的。如果许多人都不受法治控制,想干什么就干什么,那么世界该变得如何?法治让人讲究文明,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少些人们的纠纷,使人们和谐,社会安定。

法治,无声警察

一个未满18岁的青少年,他的父母由于身体不好,而没有时间管他,他便像一个流浪子一样,整天游着,游着。他慢慢地迷上了电脑游戏,为了去网吧打游戏,有时甚至还逃学。当他没有钱时,他第一想到的就是他的母亲,无论是谁说的话,他母亲都会信。他就以她母亲的这一弱点,来求得他的奢侈之心。他回了家,骗他母亲说学校要买资料,需要交15元钱,他的母亲毫不犹豫的把15元钱给了他。

他继续逃学,并得寸进尺地向他母亲要更多的钱。直到后来,学校老师知道了这件事,狠狠地批评了他,并告诉了被蒙在鼓里的父母,让他们认真监督他,不让孩子偷偷溜去网吧,然后让学生帮助他,让他知道原来世界上还有一种这么可贵的东西——情感!

法治,知心朋友

说到小学,我便想起了我的一位同桌,她。。。。

我每次出教室的时候,总感觉有一件不好的事要发生,当我回来的时候,发现我的一支笔不见了,反正是一支笔,我也没去探究了,但后来,这种情况出现很多回,我就发誓:这件事我一定要查个水落石出。

有一次,我假装出去了(其实我在墙壁边谨慎地望着)。突然,我看到我的同桌,趁有些人不注意,悄悄地从我的位子里拿出一样东西来。我便跑去告诉老师,要老师为我做主。

老师把同桌叫去,同桌进教室时眼睛红肿着,后来,老师安排他一个人坐,并让她父母好好教育她,让她改正偷东西的行为。

法治,法治,就是这么厉害,你们的一举一动都会被它看在眼里。

法治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治面前人人都是平等的。

法制故事2是什么原因使青少年踏入一个又一个黑深的陷阱,让青少年无法脱离犯罪的魔爪。这里就有两个真实的故事,值得我们思考。

在某中学内有一名高中学生小华,平时爸爸妈妈对他很严格,一分零花钱也不给他,并且每次考试都要求他考高分。他恨自己的父亲不给他零花钱,又抱怨父亲对他太严格。

于是,小华就开始了犯罪行为。在一个夜深人静的晚上,在学校里学生的居住区,小华悄悄偷了某位同学200元钱。父亲知道了这件事后大发雷霆,决定要狠狠惩罚他。可没想到,儿子被父亲逼的离家出走,开始大胆的到居民家去偷钱。最后,小华在一次偷窃中被警察抓住,被判有期徒刑3年。

其实,青少年犯罪有很多就是因为金钱的缘故。

某初中同学明明,平时在父亲的溺爱下花钱大手大脚。最近花钱如流水的他迷恋上了网络,还经常请客带同学们去网吧。在他眼里,家里有钱。因此,当父母知道他迷恋上网,控制了他的经济来源后,他就受不了了,想出一个绑架自己的闹剧来吓父母,向父母开口索要金额十万元之多。

从这两位同学的犯罪过程中可以看出,他们对于法律知识非常无知。确实,青少年为何犯罪呢?无非是为了金钱,为了报复,或为了其它利益。

著名诗人但丁说过:“人不能像走兽那样活着,应该追求知识和美德。而法律是人类一切知识的结晶。”我想作为新世纪的少年,我们应该多学习法律知识,尤其是那些和自己有密切关系的法律知识。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这些法律对我们青少年起着时时保护和监督的作用。

同学们,“不以规矩,不成方圆”让我们抵住一切诱惑,堂堂正正做人,安安心心过日子,相信我们的国家会越来越强大的。

法制故事3在我国,青少年犯罪犯法的占80%以上。青少年作为共和国的公民,享有广泛而真实的权利。我们要珍惜来之不易的权利,正确行使权利,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在维护自身权利的同时,还要注意不侵犯他人权利。

作为未成年人,我们既要维护自身权利又要履行义务;如上学,服兵役等我们必须执行。

在现实生活,侵犯他人权利的事件经常发生,我们未成年人涉嫌其中的也有很多。所以,我们既要保护自己,又要做到不伤害他人。

16岁的小君和小哲是高一同班同学。小君沉默寡言,爱好数学,一心想做游戏软件工程师;小哲活泼开朗、思维敏捷,立志当个律师。不过,一时的冲动改变了他们的命运。体育课上,小哲与小君发生争吵,小

君先给了小哲脸上一拳,两人厮打在一起。被老师和同学劝阻后,小哲自感委屈,在楼道里找到小君理论,再次发生争执。互殴中,小哲掏出了随身带的水果刀。小君的左肩背部和腰部被扎伤,送医院无效死亡。法院经审查认为,小哲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为未成年人且事后能主动自首,依法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赔偿小君父母经济损失,法律为受害人小君讨回了公道,加害人小哲受到了法律的处罚。小哲失去了人身自由,他当律师的梦想成为泡影,因为我国法律禁止因故意犯罪而受刑事处罚者从事律师职业。

我们在享有生命权的同时,负有不得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的道德义务和法定义务。任何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即使大义灭亲也不允许,因为这是侵害生命权的行为;任何人不得故意或者过失造成他人受伤、生病,因为这是侵害健康权的行为。

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权,既损害了他人的生命与健康,也损害了自己,行为人要依法受到相应的制裁。在日常生活中,人与人之间因故发生了争执,要懂得控制情绪,宽容他人,以避免因一时冲动而导致伤害事件的发生。

法律伴我们同行,让我们远离暴力,尊重生命,敬畏生命。

法制故事4法制如同温暖的阳光,如同润物的春雨,如同炎夏的清风,有它才得以让我们的社会和谐稳定,我们的生活井然有序,百姓安居乐业,幸福安康。

比如最普通的交通法规就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时时刻刻关系着我们的生命安全,是一个不可忽略的问题。因此社会对交通安全方面严格要求,不容许发生任何意外事故。

记得有一次,我和妈妈骑着自行车去离家不远处的超市,到了十字路口要过人行横道,一贯守法的妈妈下了车,并喊我也下车,一起推车前进。我还以为是妈妈担心我车技不稳,大声对妈妈说:“没关系的,我可以骑过去。”没想到她严肃的冲我喊道:“你有点交通法规小常识好不好。”我感到莫名其妙,不就是过马路嘛,“红灯停,绿灯行”,幼儿园时就知道了,有什么好大惊小怪的。这时,来了一位老爷爷,他也骑着一辆单车,轻快地踏着脚登,嘴里还横着越剧小调儿,在绿灯的指挥下缓缓而行,一副没心没肺的样子。可他没有想到“灾祸”从天而降。他丝毫没有察觉站在马路中央的交警鹰一样的眼睛已经死死地盯住了他。交警叔叔叫住了老爷爷,礼貌性地敬礼后也开出了一张二十元的罚单。老爷爷极力申辩,脸孔涨的通红,但是法规就是法规,岂是儿戏。交警叔叔为了交通的安全,秩序的井然,铁面无私,执法如山。而此时的我觉得脸上火辣辣的。幸亏妈妈提醒了我。

回到家里,心里还有点不服气的我特意上网查了电脑,原来“非机动车通过人行横道必须下车推行”。交通小法规真是无处不在呀,我暗暗提醒自己以后一定要多看些有关法制法规方面的书。心里也更加敬佩那些执法部门的叔叔。有了他们,我们的生活才会如此美好!

法制故事5周三下午,我们有幸聆听了一位美女法官给我们做的法律知识讲座。让我们懂得了很多以前我们所不知道的法律知识,让我们受益匪浅。

在我们的生活中,法律是不可缺少的。因为有了它,社会才会安定;有了它,人们才能过上安稳的日子;有了它,我们的家园才会和谐;有了它,坏人才会得到应有的惩罚。总而言之,法律是人民安全的保障,是每个人都应该遵守的规范。知法、学法、守法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并且每个人都应该学会运用法律来捍卫自己合法的权益,使自己成为一个知法、守法、学法、用法的公民。

其实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即便是很小的事情都会用到法律。例如:在马路上靠右行走,红灯停,绿灯行,黄灯等一等,在十字路口听从交警的指挥……这些虽然都是一些不起眼的事情,但是却都与法律有关系,这就证明法律一直都在我们身边,只是我们没有深入地思考这些问题而已。作为小学生,我们虽然对法律的理解不够深刻,但是起码我们知道,在学校要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做一名遵纪守法,热爱学习的好孩子。

法制故事范文第2篇

法制节目故事化表达的传播优势

抓住受众心理,强化法律意识。爱听故事是人类的天性。古人很早就发明了“结绳记事”,人类将一个个绳结通过语言讲述成一个个故事传给子孙后代。从古代典籍中,我们也可以看到故事的痕迹,从老子的《逍遥游》、司马迁的《史记》到中国四大名著《西游记》《红楼梦》等,都是通过故事来传达某些理念和想法,反映一个朝代的兴衰变迁。法制节目故事化的处理方式就是抓住了受众喜爱听故事的天性,顺应了受众的好奇心和探奇心,主持人将法律常识和法律法规融入到带有悬念的故事中,让受众与案件中的人物“同呼吸、共命运”,而受众就在主持人的带领下一步步接近事件的内核,将悬疑的外衣一层层剥下,看清事件的本质。这样有趣又新鲜刺激的讲述方式,能够让受众在潜移默化中领会节目要传达的法律精神,同时也会逐渐强化法律意识。

增加节目趣味,优化传播效果。广播法制类节目是普法的宣传阵地,很多政令的传达、法律的宣传都需要借助这个平台。众所周知,法律的语言具有逻辑思维强、用词精炼准确的特点,很难被文化水平参差不齐的受众接受。故事化的处理方式,运用以案释法的方式解释法律法规,不仅让艰涩抽象的法律常识和政令法规通俗易懂,同时也让严肃认真的法制节目多了一份人情味。法制是严肃的但绝不是僵化的,是强制的但绝不是死硬的。在节目中增添某些温馨的、动人的、惊险的、刺激的情节场面,从视觉、听觉、触觉去观察一个事物或人物,用丰富的语言去讲述一个法制事件,用变化的叙事方式去解读一个案例,都会让受众从节目中享受愉悦的声音大餐。而这样的故事化处理方式不仅增加了节目的趣味,也可以大大提高传播效果,让受众在愉悦的心情中去懂法、守法、护法。

形象解读内容,适应激烈竞争。广播是一种伴随式的收听方式,而广播法制节目内容本身的逻辑性强、专业性强等因素决定了受众不可能全神贯注地去听每一句话,很难在短时间内理解抽象的法律术语和法律背景,因此在广播法制类节目中运用故事化的处理方式是符合广播受众收听习惯的。将抽象的条文用生动的案列解释,将法理、情理用故事化的方式处理,能够让受众更容易接受有效信息。收听广播法制节目的受众是某个特定群体,因此争夺受众这种“不可再生资源”的战争始终硝烟滚滚,再加上广播法制节目的节目素材有一定的局限,在当今传播环境下想通过独家来夺人耳朵已经很难,因此各大电台都在努力从不同角度、不同侧面来挖掘法制新闻素材,故事化的节目处理方式就是区分节目水平的有效方式之一。激烈的竞争推动着广播法制节目从业人员开动脑筋、积极创新,将故事化这一特征慢慢完善。

法制节目故事化表达的一般策略

选择具有故事性的内容。广播法制节目要想运用故事化手段就要选取有故事的内容,整个事件要有典型的人物、情节、事件或者有典型环境和细节可以挖掘,内容要有独特性、趣味性、新奇性。例如《北京最大涉黑团伙覆灭记》讲述了一个在普通百姓看来比较神秘的组织——涉黑团伙,本身就颇具故事性;《杀人越货案中有案》的标题让受众感觉案情进展曲折复杂,引发好奇心和收听欲望。这样具有故事性的内容有利于主持人后期的加工、制作。

选择具有悬念感的叙事结构。在广播法制节目中,悬念迭起、冲突矛盾的叙事方式能够激发受众的想象力和收听欲望。例如在北京人民广播电台2010年7月15日《法制北京》栏目中播出的《错误使用频谱仪,保姆烧死老雇主》这期节目中,主持人李雷在进行文本编辑的时候就运用了多种叙事结构。节目一开始主持人先运用了一段被告人保姆的心理独白,讲述她对这个事情的自责和后悔,接下来主持人在节目中运用了两条平行线索讲述这个案件:一条是按照案件发生的顺序娓娓道来,一条是死者家人对保姆的态度、情感变化。两条线看似平行又各自发展,在合适的点也会相交,让整个故事的叙述既清晰又生动,受众听到节目后在短信平台上说“为主人公揪心”,可见节目效果不错。

选择具有故事化的音效。故事化音效指的是能够突出人物性格、揭示现场环境、烘托节目气氛、表达思想感情的音响音效。在庭审类节目中,会出现庭审法官开庭的声音、犯人走进庭审现场的镣铐声、在主持人案件讲述过程中出现悬疑的音效等。在纪实类节目中,主持人在现场采访时的大量音响也会运用到节目里,同时会在后期剪辑中运用一些烘托气氛的音效或者歌曲配合叙事的进行,使得受众可以通过耳朵真切地感受到现场的氛围和当事人的心情。例如在《大栅栏持刀扎人凶犯一审被判死刑》节目中,沉重的镣铐声、记者相机的咔嚓声、人群的喧哗声同时呈现,接下来法官开庭的声音就将大家带入庭审现场的紧张氛围。在接下来的节目中,当主持人在回顾凶犯行凶时,用了一段紧张甚至有些恐惧的音效,让受众浮想联翩,似乎可以看到凶犯在失去理智后在大街上行凶的血腥场面和人群的骚乱。这些音响音效的运用较好的烘托了节目气氛。

法制节目故事化表达中存在的

问题与对策

节目同质化。现在的广播法制节目同质化现象严重,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拓宽选题视野。广播法制节目的选题大多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家庭问题、消费问题、劳动者纠纷、社会矛盾和纠纷、经济纠纷、犯罪等,尤其重大的刑事、民事案件是“兵家必争之地”。而对于同样和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行政法、合同法、国际法等方面话题关注得稍显不够,今后的节目可以在这方面继续深挖选题。同时,我们对国外的相关案件、历史上相似的案件没有较好地挖掘利用。如果利用纵横比较会发现更多视角,得出更多感悟,从而使选题不拘泥于现有思维,开拓出更广阔的天地。其次,要向兄弟媒体学习多元化的报道方式。比如向纸质媒介学习如何生动细腻地描写人物,如何有声有色地讲述故事,如何深刻透彻地揭露事物;向电视媒介学习如何用声音打造视觉化效果,同时还可以从国内外的警匪电视剧中学习如何用悬念紧紧栓住受众的心,如何把故事讲得更好听;向新媒体学习借助网络平台将图片、声音、视频第一时间传播,那么节目的现场感会更强、故事化的处理方式会更加真实、更具感染力。

节目缺乏人性关怀。现在的广播法制节目的水平和主持人水平参差不齐,大致分为以下三种:一种是只见事不见人,只将法制事件一一叙述,却很少挖掘事件中人物的故事和细节;第二种是只见人不见理,这类节目通常流于琐碎的细节描述当中,用大量篇幅去描述刻画某一细节,却将法理、情理一笔带过;第三种是见人见事,见情见理。这类节目是最有“营养价值”、最“活色生香”的。这种节目里的人,有血有肉、真实生动;事,连贯清晰、跌宕起伏;情,真切感人、真挚动人;理,深刻明晰、通俗易懂。要想将广播法制节目做到有情、有据、有理、有节,需从以下两方面做出努力:一是节目主持人和节目制作人员要不断提升自己的法律素养、文化素养,才能将法理融入人情,从人生的高度去考量事件,从历史的维度去辨析法理。二是要深度挖掘节目内容。要对人物深刻体察,对典型人物、典型环境、典型案例三者的关系深刻理解,才能使得报道不浮泛、不生涩。

广播作为传统媒体正在经历着严峻的挑战和考验,而广播法制节目作为一个传统的节目形态也不可避免地面临着各种压力。法制节目要“牢牢把握正确导向,积极创新工作思路,坚持普及法律知识,树立法治观念,弘扬法治精神,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舆论氛围。”

(作者单位:山西传媒学院)本文责编:黎 莉

参考文献:

1.吴 飞编:《新闻编辑学教程》,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

2.[美]朱莉安·哈瑞斯、克利·雷特、斯坦利·约翰逊著,宋晓南、朱小兵、陆小华、谢国明译:《全能记者必备》,北京,中国新闻版社,1988年版。

3.鲁景超:《广播电视即兴口语表达》,北京,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4.孙玉胜:《十年——从改变电视的语态开始》,北京,三联书店,2003年版。

5.彭吉象:《艺术学概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6.段宝林编:《西方古典作家谈文艺创作》,北京,春风文艺出版社,1980年版。

法制故事范文第3篇

摘要:2011年3月11日,日本本州东海附近海域发生里氏9级强震并引发海啸,海啸冲击了日本福岛第一核电站,从而导致严重的核泄漏和域外污染。本文将针对核事故及其域外污染,根据相关国际核条约、海洋法公约和联合国文件,对核事故、核事故的及早通报、核事故的应急援助、放射性物质的海洋释放、海洋环境保护、域外环境污染、核损害、核损害赔偿的法院管辖及所适用的准据法等九个方面的规范和管制进行梳理和分析,以期为国际社会共同防范、救援、治理及事后处理核泄漏域外污染问题提供国际法参考。

关键词:核事故;域外污染;国际法

一、国际法关于核事故的定义

根据《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规定,核事故(Nuclear Accident)指“缔约国的或其管辖或控制下的人或法律实体的设施或活动、由此而引起或可能引起放射性物质释放、并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对另一国具有辐射安全重要影响的超越国界的国际性释放的任何事故。”其中的“设施或活动”包括六类:“(一)不论在何处的任何核反应堆;(二)任何核燃料循环设施;(三)任何放射性废物管理设施;(四)核燃料或放射性废物的运输和贮存;(五)用于农业、工业、医学和有关科研目的的放射性同位素的生产、使用、贮存、处置和运输;(六)用放射性同位素作空间物体的动力源。”①国际上一般将核事件和核泄漏分为0~7级。其中,0~3级为核事件;4~7级为核事故。0级主要是偏差,在安全上无重要意义;1级核事件对外部没有任何影响,仅为内部操作违反安全准则;2级核事件对外部没有影响,但是内部可能有核物质污染扩散,或者直接过量辐射了员工或者操作严重违反安全规则;3级核事件属很小的内部事件,外部放射剂量在允许的范围之内,或者严重的内部核污染影响至少1个工作人员;4级核事故是反应堆严重受损或者工厂内部人员遭受严重辐射;5级核事故是有限的核污染泄漏到工厂外,需要采取一定措施来挽救损失;6级核事故是一部分核污染泄漏到工厂外,需要立即采取措施来挽救各种损失;7级核事故则是大量核污染泄露到工厂以外,造成巨大健康和环境影响。这一级别历史上仅有2例,一是1986年切尔诺贝利核事故;二是2011年3月11日日本地震海啸引起的福岛第一核电站事故。

二、国际法关于及早通报核事故的规范

根据《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的规定,一是发生核事故:(一)缔约国有义务对引起或可能引起放射性物质释放、并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对另一国具有辐射安全重要影响的超越国界的国际性释放的任何事故,向有关国家和机构通报。但对于核武器事故,缔约国可以自愿选择通报或不通报。(二)核事故的通报内容,应包括核事故及其性质、发生的时间、地点和有助于减少辐射后果的情报。(三)事故发生国可以直接,也可以通过机构间接地向实际受影响或可能受影响的国家或机构(包括缔约国和非缔约国)通报。(四)各缔约国应将其负责收发核事故通报和情报的主管当局和联络点通知国际原子能机构,并直接或通过机构通知其他缔约国。这类联络点和机构内的联络中心应连续不断地可供使用。(五)机构在本公约范围内,有义务立即将所收到的核事故通报和情报通知所有缔约国、成员国和有关国际组织。②

当事国对于可能造成跨界影响的事故负有通报义务,这在国际法上是明确规定的,是对当事国最基本的法律和道义要求。对于本次事件,这项义务是外界判断日本应对措施、手段是否合理与必要的客观条件,也是相关国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避免影响扩大的基础。从福岛核电站发生核爆炸事故起就应及时向周边国家及国际原子能机构等部门及时准确通报事故进展情况,更应该就向海洋排放放射性物质一事事先与邻国主动协商,提供真实可靠的放射性物质核辐射浓度报告。最重要的是,日本官方应该向公众及时告知因核事故可能引起的所有后果,便于公众提早做好防范措施和应对措施。就向海洋放射性物质排放一事,日本政府事先既没有“及早”向邻国通报更没有与邻国协商,而是行为发生后,才通知各国,没有严格遵守《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的相关规定。

三、国际法关于发生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时缔约国援助的规范

《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援助公约》是在国际原子能机构主持下制定的一项国际公约,旨在进一步加强安全发展和利用核能方面的国际合作,建立一个将有利于在发生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时迅速提供援助,以尽量减少其后果的国际援助体制。该公约规定:(一)在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下,缔约国有义务进行合作、迅速提供援助,以尽量减少其后果和影响。(二)若一缔约国在发生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时需要援助,它可以直接或通过机构向任何其他缔约国和向机构或酌情向其他政府间国际组织请求这种援助。被请求的缔约国,应迅速决定并通知请求国,它是否能够提供所请求的援助及其范围和条件。(三)对国际原子能机构在本公约范围内的职责作了规定。(四)请求国应给予援助方的人员必要的特权、豁免和便利,以便履行其援助职务。(五)当援助是以全部偿还或部分偿还为基础提供时,请求国应向援助方偿还因此而发生的有关费用。③以此为依据,包括中国在内的缔约国及时按公约规定对日本履行了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下的援助义务。

四、国际法关于防止向海洋释放放射性物质的规范

《1972年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在序言中强调,签订本公约是由于“本公约各缔约国,认识到海洋环境及赖以生存的生物对人类至关重要,确保对海洋环境进行管理使其质量和资源不致受到损害关系到全体人民的利益;同时认识到海洋吸收废物与转化废物为无害物质以及使自然资源再生的能力不是无限的;也认识到各国按照联合国和国际法原则,有权依照本国的环境政策开发其资源,并有责任保证在其管辖或控制范围内的活动不致损害其他国家的环境或各国管辖范围以外区域的环境;忆及联合国大会关于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床洋底及其底土的原则的第2749号决议;注意到海洋污染有许多来源,诸如通过大气、河流、河口、出海口及管道的倾倒和排放;各国有必要采取最切实可行的办法防止这类污染,并发展能够减少需处置的有害废物数量的产品和处理办法;确信国际间能够并且必须刻不容缓地采取行动,以控制由于倾倒废物而污染海洋,但此种行动不应排除尽快地讨论控制海洋污染其他来源的措施;希望通过鼓励特定地理区域内具有共同利益的各国缔结适当的协定作为本公约的补充,以改进对海洋环境的保护。”

放射性物质作为在核燃料循环中及核应用时产生的各类物质,其管理和处置问题是有严格国际法规定的。日本东京电力公司向海洋释放的放射性物质所带来的放射性危险及对安全的威胁程度大小不等,高强度废料所含的放射性核素约占99%,[3]带有巨大的放射性危险,因此必须采取极为严格的放射防护措施。日本作为该《公约》缔约国之一,不仅熟悉公约的内容和立法宗旨,而且对于直接向海洋释放放射性物质对海洋环境与资源的损害,对人类的健康与安全的威胁有着深刻的认识,但是却没有按照该公约的立法宗旨履行其国际义务。

五、国际法关于保护海洋环境的规范

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条第4款规定,“海洋环境污染是指人类直接或间接把物质或能量引入海洋环境,其中包括河口湾,以至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生物资源和海洋生物、危害人类健康、妨碍包括捕鱼和其他正当用途在内的各种海洋活动、损坏海水使用质量和减损环境优美等有害影响。”[4]从该条款中可见,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包括了对海洋生物资源的损害,及对海洋生态服务系统的有害影响。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92条规定:“各国有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义务”。该公约第194--196条进一步明确了各国应承担的“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具体义务,即各国应个别或联合地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减少和控制任何来源的海洋环境污染;确保在其管辖或控制下的活动的进行不致使其他国家及其环境遭受污染的损害,并确保在其管辖或控制下的事件或活动所造成的污染不致扩大到其国家管辖的海域等。

该《公约》第198--199条规定(一)“损害国在获知海洋环境有即将遭受污染损害的迫切危险或已经遭受污染损害的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其认为可能受这种损害影响的其他国家以及各主管国际组织”。(二)“‘受影响区域的各国,应按照其能力,与各主管国际组织尽可能进行合作,以消除污染的影响并防止或尽量减少损害’,为此,‘各国应共同发展和促进各种应急计划,以应付海洋环境的污染事故’”。(三)“沿海国在处理国家管辖海域内的倾倒行为时,要同由于地理处境可能受倾倒不利影响的其他国家进行‘适当审议’”。

日本作为该公约的缔约国,在未及时征求相关国际组织以及相关邻国意见的情况下,将大量核放射性物质向海洋释放,不仅污染日本本国的领海,而且将持续污染日本周边邻国的海域甚至全球海域。因此,日本向海洋释放放射性物质的行为违反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

六、国际法关于防止污染域外环境的规范

联合国《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地球)的原则第18条规定:“各国应把任何可能对其他国家的环境突然产生有害影响的自然灾害或其他意外事件立即通知那些国家。国际社会应尽一切努力帮助受害的国家”。原则第19条规定:“各国应事先和及时地向可能受影响的国家提供关于可能会产生重大的跨边界有害环境影响的活动的通知和信息,并在初期真诚地与那些国家磋商”。日本东电向海洋释放放射性物质的行为在前,通知在后,更未在事先真诚地与可能的潜在受害国磋商。

此外,联合国《21世纪议程》中规定“对放射性废料实行安全和无害环境管理”,所确定的目标为“为确保放射性废料得到安全管理、运输、贮存和处置,为在更大范围内确保放射性废料的安全影响,为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各核能大国将此规定作为发展核能的一致目标,而日本东电向海洋释放放射性物质的行为与这一共同目标是相背的。

七、国际法关于认定核损害的规范

根据《1997年维也纳议定书》、《关于核损害民事责任的1997年维也纳公约》和《1997年核损害补充赔偿公约》的规定,“核损害”系指:“(i)生命丧失或人身伤害;(ii)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和在主管法院法律所确定的范围内下列每一分款:(iii)由第(i)或(ii)分款中所述损失或损害引起的在此两分款中未包括的经济损失,条件是有资格对所述损失或损害提出索赔的人员遭受了此种损失;(iv)受损坏环境(轻微者除外)的恢复措施费,条件是实际采取或将要采取此类措施并且该损坏未被第(ii)分款所包括;(v)由于环境的明显损坏所引起的收入损失,而这种收入来自环境的任何利用或享用方面的经济利益,并且该损失未被第(ii)分款所包括;(vi)预防措施费用以及由此类措施引起的进一步损失或损害;(vii)环境损坏所造成的损失以外的任何其他经济损失,只要此类损失为主管法院一般民事责任法所认可,就上述第(i)至(v)和(vii)分款而言,条件是损失或损害是由于或起因于核装置内任何辐射源发射的电离辐射,或核装置中的核燃料或放射性产物或废物发射的电离辐射,或来自或源于或送往核装置的核材料所造成的,不论其是由此类物质的放射性质还是由此类物质的放射性质同毒性、爆炸性或其他危险性质的结合所造成的。”上述“核损害”中的“恢复措施”系指采取措施国家的主管部门已批准的,旨在恢复或修复受损害或毁坏的环境组成部分,或适当时向环境引入与这些组成部分相当的东西的任何合理措施。受损害国家的法律应确定何人有权采取此类措施;“预防措施”系指核事件发生后,经采取措施的国家的法律所要求的主管部门批准,任何人员为了防止或最大限度地减小(f)(i)至(v)或(vii)分款中所述损害而采取的任何合理措施。“主管法院法律”系指依据本公约具有管辖权的法院的法律,包括此类法律中与法律冲突有关的任何规则。因此,遭受核损害的缔约国可以依此做好相关的准备和举证工作。

八、国际法关于核损害赔偿适用法律的规范

关于核损害赔偿适用法律的问题,《关于核损害民事责任的1997年维也纳公约》第十三条规定[5]:(一)本公约和其下可适用的国家法律应不分国籍、户籍或居所予以适用。(二)尽管有本条第1款之规定,只要核损害赔偿超过150百万提款权,就发生事件时其领土内或其按照国际海洋法建立的任何海区内有核装置的另一国所受损害而言,装置国的立法可在该另一国不提供对等互惠的条件下有悖于本公约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根据本公约向依据第十一条确定的主管法院提交的诉讼中不得援引国家法律或国际法所规定的管辖豁免,但有关执行的措施除外。第十五条规定,缔约方应采取适当措施,以确保由有关法院判决的核损害赔偿、利息和费用,由保险、转保或其他财政保证提供的保险金和转保金及资金或由装置国根据本公约提供的资金,可自由汇兑成在其领土内遭受核损害的缔约方的货币和索赔人有惯常居所在其领土内的缔约方的货币,以及就保险金或转保金和付款而言,可自由汇兑成保险或转保合同中规定的货币。第十六条规定,任何人员在其依据另一关于核能领域民事责任的国际公约已得到有关同一核损害的赔偿的情况下,无权依据本公约得到赔偿。

《1997年核损害补充赔偿公约》第五章第十五条规定:(一)在适当情况下,《维也纳公约》或《巴黎公约》或本公约附件适用于某一核事件,但适用其中之一即排除其他两文书的适用。(二)在不违反本公约、《维也纳公约》或《巴黎公约》规定的情况下,在适当情况下,可适用的法律是主管法院法律。值得注意的是《核损害补充赔偿公约》特别规定[6]:本公约不得影响缔约方依据国际公法一般原则所具有的权利和义务。

总之,日本福岛核事故导致的核辐射域外污染的损害后果虽然短期内并未完全显现出来,但是,日本核事故导致的核泄漏,尤其是东电公司向海洋释放放射性物质已经产生域外污染,周边邻国管辖的海域以及全球其他海域正在并将持续遭受不同程度的污染,这种情形已经构成国际法上的法律事实,这就需要国际社会、国际组织和国际法学者共同努力,根据国际法的理论和实践对日本核事故及其造成的域外核污染进行深入系统的分析,以便国际组织及世界各国吸取教训,未雨绸缪,不断完善管制核事故及其核污染的国际条约及相关理论,共同做好世界范围内的核事故、核泄漏及域外污染的防范、救援、治理及损害赔偿等工作。

作者简介:廖乃莹,女,华北电力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国际能源法硕士研究生,北京能源发展研究基地人员。

注释:

①《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于一九八六年九月二十四日经在维也纳召开的国际原子能机构特别大会通过,其主旨是进一步加强安全发展和利用核能方面的国际合作,通过在缔约国之间尽早提供有关核事故的情报,以使可能超越界的辐射后果减少到最低限度。

②我国于一九八六年九月二十六日签署《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一九八七年九月十日向国际原子能机构交存《公约》批准书,并同时声明对《公约》第十一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两种解决争端程序提出保留。《公约》于一九八七年十月十一日对中国生效。

③《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援助公约》于一九八六年九月二十四日经在维也纳召开的国际原子能机构特别大会上与《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同时通过,一九八六年九月二十六日和十月六日分别在维也纳机构总部和纽约联合国总部开放签字,一九八六年十月二十七日生效。截至一九九三年二月二十五日,《公约》共有68个成员国。

参考文献:

[1]《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1986。

[2]《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援助公约》.1986。

[3]贾宇,刘家沂.从国际法看日放射性物质向海洋释放行为的本质[J].中国海洋报. 2011.4。

[4]《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82。

法制故事范文第4篇

摘 要 由于学校体育课程的特殊性,使其或多或少存在着一定地风险,在进入到民商事法律过程中,如何在整个程序中做到有据可依,有据可查,做足充分的准备工作使其得到最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本文对体育教学意外事故法律风险构成要素以及法律风险管理的特点进行讨论与分析,力求为如何控制在意外事故中的法律风险提供理论支持。

关键词 体育教学意外事故 法律风险控制 民商法

体育课上的伤害事故同其他学生伤害事故一样,在确定学校或教师是否承担责任时,应当依据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即有过错则应承担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对体育伤害事故的处理,《体育法》和《条例》都没有具体详细的规定。从法律上来看,目前处理学校伤害事故的法律根据散见在《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侵权责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重要法律、法规和规章之中,并没有出台专门的法律文件。因此,在整个体育教学课程当中,一旦出现意外情况,课前准备,上课方式方法,有无采取意外伤害事故的应急措施,有无监控作为事实依据等等就显得尤为重要,这一系列的举措也是将法律风险降低到最小程度的有力武器。

一、高校体育教学意外伤害事故的法律界定与现状

(一)高校体育意外伤害事故的法律界定

教育部2002年8月21日颁布,自2002年9月实施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条中对学生伤害事故的界定为: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中 ,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本文使用高校体育教学意外伤害这一概念,其中高校主要指高等本专科院校。这些院校的大学生主要指的是全日制脱产的在校本科生和大专生。

(二)高校体育教学意外伤害事故的现状

在所调研的高校中,85%的高校都曾有学生在体育活动中发生过伤害事故,其中有2所发生过严重伤害事故(瘫痪),2所发生过非常严重伤害事故(死亡)。对广东省15所高校进行问卷调查得知,发生伤害事故的学生达到了学生总数的30.3%。还有学者调查资料显示:25.6%的学生在体育活动中都受到过伤害(包括擦破皮、扭伤脚、拉伤腿等),69%的师生认为体育活动伤害事故不能避免。成都市5所大学500名大学生调查结果显示,大学生发生体育运动伤害事故的频数多为1次,占总人数的52.3%。由以上资料,我们可以认为每所高校在体育教学过程中基本上都会有不同程度的运动伤害事故发生。因此,关于高校体育教学意外伤害事故的法律风险控制问题已成为目前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高校体育教学意外事故体育法律风险构成分析

高校体育教学意外事故法律风险构成要素分析中,需要对各种风险进行全面的衡量和识别,从多方面避免事故产生,从而能够把法律风险控制到最低状态,减少事故产生的负面影响。高校体育教学意外事故法律风险构成要素分析中,需要对一些多种不确定性的事件进行全方位分析,确保对风险构成进行全面的把握,提高风险防控能力,风险构成中有很多不确定的影响,针对不确定的构成要素需要通过概率进行描述,概率表示的范围介于0与1,事件确定产生是1,事件不确定发生是0,体育教学意外事故主要涉及民商事法律风险,若法律风险一旦发生,风险则需要积极有效的控制,保证风险控制能够在合理的概率下运行,并将控制到最小状态,从高校体育教学意外事故法律风险控制构成要素看,大体是由风险因素、风险载体、风险事故、风险损失构成。在法律风险控制过程中需要从这几方面入手,全面分析风险问题产生的原因,从而能够找到法律风险问题解决方案,提高法律风险控制水平!

三、高效体育教学意外事故法律风险管理的特征

高效体育课在教学过程中产生各种风险是不可避免的,而这些风险大多属于民商事范畴,因此需要从民商事法律角度进行风险分析,确保风险能够在合理的范围内解决!具体实施过程中需要对法律风险管理的特征进行明确,才能保证民商事法律能够有效控制风险,减少体育教学意外事故发生的概率!

(一)民商事法律风险管理的特殊性

民商事法律风险管理过程中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首先要求在对体育教学中所存在的风险进行法律风险评估,主要通过民商事法律途径对事物的内外因素进行分析,很多风险是因为内外因素共同作用构成的,因此在民商事法律空间需要进行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双重分析,保证各项法律风险能够符合具体法规的要求,在民商事法律框架的指引下,对于学生状态、健康状况、器材的检查、场地的布局,采用的教学手段和内容等有可能发生风险的情况进行法律的特殊性分析,确保教学风险能够有效降低!虽然意外事故的几率相对较低,但事故的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同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民商事法律需要发挥其在该领域内的特殊作用,积极引导高校的管理者能够对风险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估,保证风险能够得到有效的控制,在法律风险控制中不管是针对自然界的物质运动,还是针对社会发展的规律,都需要通过内部外部影响因素进行法律分析,确保其涉及的法律风险能够处于可控的状态,从多方面提高教师教学管理水平。

(二)民商事法律风险管理的全面性

高校体育教学意外事故法律风险控制中需要进行风险指标全面分析,确保各类风险能够参与评估,从而能够形成应对风险控制的机制,提高风险控制管理水平,保证风险能够全面的控制! 高校体育教学意外事故风险全面控制需要在一定的条件下进行风险评估,风险识别、风险转变,保证从不同角度进行风险预测,确保风险控制符合全面化的要求!从高校体育教学意外事故的特点看,有的意外风险是不可测定的,因此需要对风险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对一些偶然性事件进行全面的概率分析,确保各项事件能够符合民商事法律风险控制全面性的要求!在法律风险控制中需要运用实证分析、比较、抽象概括等方法,对其进行全面的风险控制!从民商事法律关系视角,全面分析风险存在的原因,从多角度进行法律风险控制,对体育教学过程中的问题进行原因分析,从体育教学的实施主体出发,全面分析其产生的风险。

四、高校体育教学意外事故法律风险控制体系的构建

(一)强化法律风险意识,提高主观能动性

法律风险意识的提高是法律风险控制体系构建的首要条件,也是强化法律风险管理重要性的必然需求。首先,教师和管理人员要充分认识到法律风险管理的重要性,认真组织开展各项工作,确保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其次,要积极营造良好的管理环境,引导高校上下积极参与,夯实法律风险管理的意识基础;再次,法律风险管理的构建,需要思想基础提供支撑作用。而法律风险意识的强化,是夯实思想基础,确保法律风险管理工作落到实处的有力保障。

(二)建立科学的法律风险防范流程及体系

首先,建立健全支撑高校体育教学意外事故法律风险管理的制度,为体系的构建提供制度支持。如,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应急处理机制等,强化法律风险控制体系的完善性;其次,法律风险管理是一个复杂而系统的工作,强调管理流程的科学合理性。可具体为:(1)设置策略:强化对风险的识别、评估、衡量,进而实现及时有效的应对,如进行风险监控和报告确认等,从而本质上形成一套完善的处理流程;(2)体育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就评估过程中所发现的法律风险进行讨论分析,进而有针对性的提出解决方案,最大程度上降低法律风险所带来的损失;(3)对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并经修改之后,获得批准方可实施。此外,在方案的实施过程中,应基于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旨在强化方案的最优化。

四川音乐学院院级课题,项目编号:CY2015045。

参考文献:

[1] 赵子龙.公益性体育器材造成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探析[J].上海体育学院学报.2009(2):128-129.

[2] 肖经云,王新蕊.浅新体育课教学中伤害事故及责任认定[J].体育教学.2009(3): 35-38.

[3] 逯建国.体育教学中受伤事故的成因与预防[J].中国科教创新导刊.2010(8):40-43.

[4] 诸海明.体育教学中学生伤害事故的起因与对策[J].宁波教育学院学报.2008(3):42-46.

[5] 李步云.法理学[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339.

法制故事范文第5篇

论文题目: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规制问题研究

一.文献综述

1、蔡印霞撰写的硕士论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法律问题研究》,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法律价值定位、功能、法律性质、存在的法律问题以及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了比较全面的研究,对本文结构的构建提供了参考依据。

2、于敏在《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保险的定位与实务探讨》中对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保险的定位以及实务中的若干问题进行了分析,对本文的写作有一定的参考作用。

3、于敏在《海峡两岸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律制度比较研究》中阐述了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保险的法理,在考察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发展趋势的基础之上,对两岸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保险法律制度进行比较,分析了大陆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中的问题及其解决途径,对本文的写作有参考价值。

4、杨先旺在《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存在弊端进行简要的分析,为本文的写作提供了参考依据。

5、徐明水在《汽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与强制汽车责任保险之交错》中对台湾地区现行汽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体系及采行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制度的立法论及实务运用论上所衍生问题进行了探讨,对本文的写作有较大的帮助。

二.选题背景及意义

随着交通事故的频繁发生,对于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呼声越来越强,但我国现行法律对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立法效力等级偏低,法律规定过于粗疏,许多具体制度缺乏可操作性,存在许多问题。如责任主体不明确、保险费率比较混乱、缺乏监督制度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阻碍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发展,有必要进行规制之。基于此,本文提出了本课题的研究。

意义在于:基于上述背景的考虑,研究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规制问题对于建立健全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首先,只有结合我国的具体实际来研究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规制体系,明确其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才能正确确定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性质,从而为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规制提供正确的方向。其次,只有全面考察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现状,发现其存在的主要问题,才能正确认识到规制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从而为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规定提供理论上和实践上的依据,对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立法有所裨益。

三.研究的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 相关理论分析

一、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概念分析

(一)交通事故的法律定义分析

(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性质分析

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特征分析

(一)基本法律特征

(二)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第二部分 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一、必要性

(一)通过考察现状,发现问题来分析必要性

(二)通过分析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价值来予以考察

二、可行性

第三部分 国外立法和借鉴

一、立法比较

二、借鉴经验

第四部分 规制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若干建议

一、提高立法位阶,建立专门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法律

二、完善现行的法律规定

三、协调好相关制度

四、完善相关的监管制度

四.工作的重点与难点,拟采取的解决方案

工作的重点与难点在于对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分析以及完善建议上,拟采取的解决方案有:(1)采用文献检索搜集的方法。检索、搜集与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有关的法律问题、国内外相关著作、学术期刊和网络的学术论文,进行整理、筛选、归纳、分类,为本工作重点与难点的研究奠定基础。(2)调查研究。调查研究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法律制度中运行中存在的法律问题,通过充实论文的应用价值来予以解决该难点。(3)比较借鉴。通过比较研究国内外的立法规定,借鉴国外成功的立法经验,立足于本国实践,提出构想。

五.论文工作量及进度

(1)查找、搜集有关文献资料,初步确定选题;(2)根据掌握的文献资料正式确定选题,撰写开题报告;(3)到相关机构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4)撰写论文初稿,在导师指导下修改论文;(5)听取有关专家和专业人士意见,完善论文,最后定稿。

六.论文预期成果及创新点

本文以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规制为研究对象,采用对比分析、综合分析、案例分析等研究方法,对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进行了深层次的剖析,并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提出了完善的建议。本文的创新之处正在于此。考察法学界对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研究,大都集中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立法缺陷等理论问题上,很少有学者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对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全面的研究。由于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本身包含着众多内容,如果单一研究某一个内容或者其中几个内容,显然不能挖掘其问题的根源。因此,本文首先从理论上分析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性质以及法律特征,以此为基础,对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现状进行了考察,目的在于全面发现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运行中的主要问题,然后针对这些问题,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试图寻找若干规制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对策,从而为完善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立法提供有力的理性支持。

七.完成论文拟阅读的文献

1、祝铭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版.

2、马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研究[j].法律适用.2003(1).

3、李薇.日本机动车故事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4、蔡印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法律问题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硕士论文.

5、高原.道路交通事故若干问题初探[j].畅行网.2010年1月1日访问.

6、铃木辰纪.保险论[m].成文堂,1992年版.

7、朱丽斯.东莞法院适用新交法判决保险公司直接向受害人支付保险金[j].人民法院报.2004年10月15日.

8、丁玉娟、张雅光.论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的法律适用[j].行政与法.2007(1).

9、刘晓红.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j].当代法学.2003(1).

10、郑济世着.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之推动[j].保险信息.1997(139).

11、吕玉宝.机动车所有人在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的民事责任[j].2003(1-2).

12、王荣.质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j].法易网.2010年1月1日访问.

13、张颖.论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之第三人请求权[j].南京财经大学学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