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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县自查报告

依法治县自查报告

依法治县自查报告范文第1篇

一、学习中央、省、州、县依法治县指导思想,全面贯彻依法治县工作要求

深入学习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和依法治国方略,按照《XXX依法治县实施意见》的总体要求和《XXX依法治县2019年工作要点》的安排部署,夯实基础,创新机制,突破重点领域,抢抓关键环节,切实提高依法治县、治乡、治村、治校、治理能力,推进依法行政,落实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的各项任务,全面推进我乡各项事业依法有序的进行,保障和促进全乡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建立乡级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

建立健全定期学习制度,全乡领导干部要坚持每月2次的班子成员集中学习,专题研究不少于1次,半年、年终述职学法用法守法情况;建立和实施初任中层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新任公务员、事业人员定期培训制度,学法用法守法年度考核制度及任期内依法行政考查制度。同时充分利用每周周一例会学习的有利时机,在全乡领导干部和职工中重点学习《宪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务员法》《人口和计划生育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全乡各级领导干部要做好表率,带头带领职工认真学习,熟练掌握与本职工作紧密相关的法律法规,大力开展行政法规宣传教育,积极推进依法行政和依法治县工作。全面提高广大干部的法律素质,提高依法办事能力和社会化管理水平,全面推进建设法制政府进程。

村组干部也要利用动员大会、广播等形式,宣传法律知识,重点是学习《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水法》《土地承包管理法》《土地管理办法》《种子法》《卫生防疫条例》《计划生育法》《物权法》《婚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农村各项事业的法制化管理水平。

三、加强执法人员的法制能力培训

乡党委要研究制定培训计划和实施方案,以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以及《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殡葬管理条例》、《土地管理办法》为主要内容,加大对计生、国土、林业、司法等执法人员的法律业务培训和再培训力度,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能力和执法水平。

四、开展全民学法知法懂法守法活动

1、建立每月1次的三合乡依法治乡联席会议制度,安排部署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通报法制宣传教育推进情况,专题研究法制宣传教育中要解决的突出问题。

2、制定和实施年度普法计划,组织开展“法律六进”活动以及“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宣传三合乡的依法治县成果,利用法制宣传栏宣传各村、乡级各部门的依法治乡推进情况。

3、认真落实“七五”普法规划,扎实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今年全乡领导干部和职工,要统一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我们要围绕中心,继续深入开展“法律六进”活动,加大领导干部、公务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青少年、农民学法用法力度。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创造良好的法治氛围。组织开展各项主题宣传活动,整合法制宣传、法律服务、人民调解、法律援助等职能,针对群众关心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法制宣传教育,引导公民依法表达利益诉求,维护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矛盾的化解。

4、把法制教育列入学校的教学计划并组织实施,大力开展适合青少年特点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推进法制教育课时、教材、师资、经费、法制副校长(辅导员)“五落实”,学校配备法治副校长、法制辅导员,并由派出所所长和民警担任。法制副校长(辅导员)年度上法制课不少于两次;要做好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制宣传工作;要做好警校共育、校园周边秩序整治;关爱“留守学生”,积极开展好法制宣传进校园活动,提高青少年的法律法纪意识。

5、加强对卫生院院医生的法制教育。要组织卫生院职工和各村卫生员深入学习《执业医师法》和《执业医师行为规范》,明确医患权利义务,最大限度地为村民防病、治病,减少医疗事故和医患纠纷的发生,为各村村民做好医疗服务。

6、开展全民禁毒宣传教育。宣传学习与禁毒相关的法规、政策,提高识毒、拒毒和依法打击种植毒品、贩毒、吸毒的能力。

7、大力培养农村“法律明白人”,充分利用送“科技、文化、卫生”三下乡活动,送法律知识下乡,向村免费提供法律书报,法律宣传资料等。

8、加强农村群众法制宣传教育。重点加强对农村党员、“两委”干部和村民代表的法律培训,增强他们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基层事务、防范和处理矛盾纠纷,化解基层各种矛盾的能力。通过法制宣传教育于各项惠民活动,努力扩大农村普法的覆盖面,深化普法惠农服务。

9、加强法治文化阵地建设,在每个村宣传栏开办法制专栏并及时更新内容,在农家书屋设置法制类书刊专门区域,在村公示栏公示法律顾问的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

五、大力推进依法执政

建立和完善乡党委、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在作出重大决策和出台政策等方面发挥好法律顾问的作用;建立乡党委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强化法律的刚性约束和制度约束;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和改进对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和监督;制定和落实党务公开办法,明确党务公开内容,范围、形式、程序、时限和监督,党委决策的事务必须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公开。

1、建立各项依法行政工作制度,如行政决策制度、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制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执法人员证件管理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规范性文件论证制度、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行政复议制度等。

2、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严格执行有效期及备案“三统一”制度。坚持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对已有的规范性文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我乡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确保文件的适用性和有效性,及时做好清理工作。该修订的要及时修订,该废止的要及时废止。及时下发我乡制订的规范性文件,完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公布、备案等工作,并通过规定的形式进行公布,及时报送县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3、集中清理和处理执法积案,开展执法积案清理,建立积案台账,严格依法进行办案时限规定,逐案落实积案的有效化解。

六、加大社会治理力度

1、全面清理、处理信访积案,建立台账,明确责任领导,采取挂牌督办等方式,集中攻坚,依法化解,或终结信访积案。

2、依法治理集体土地征收,城乡房屋拆迁、涉法涉诉、军转干部、复退军人、劳动和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重点区域的矛盾纠纷,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效衔接的“大调解体系”,推进矛盾纠纷的大调解工作,促进矛盾纠纷源头化解。对治安问题突出的地区,开展综合整治,提高治安管控能力。

3、加强信访工作。要重视信访工作,强化责任意识,依法处理群众信访事项。要加强对信访工作的考核,建立信访工作科学考评制度,把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要加大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力度,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4、依法保障农民工的劳动、健康、休息等合法权益,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机制,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七、积极创建基层法治示范

1、扎实推进基层依法治理,组织开展法治乡、法治机关、法制单位和民主法治示范村、诚信守法企业等活动,充分调动干部群众学法用法守法的积极性,增强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的能力。

2、切实推进依法治村工作,建立和落实基层群众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全面推进村规民约的制定、宣传和执行。健全村务公开制度。编印普法小册子,组织法律服务小分队到村开展法律宣传、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活动。

八、推进依法治理工作的落实 

1、加强领导,健全机制。乡党委、政府要始终将依法治县、依法治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以乡主要领导任组长的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研究推进依法治县工作的重大问题,并根据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及时进行调整,有效保证依法治县领导工作的连续性。建立健全以负责制为核心的行政管理责任制度、政务公开制度、重大决策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领导干部学法制度等相关工作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有效确保法制建设和依法治县工作的顺利开展。

2、建立健全依法治县的监督体系,强化纪委党内监督、人大法律监督、民主监督、媒体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推进依法治县工作落到实处。

依法治县自查报告范文第2篇

重庆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草案完整版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预算的审查监督,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预算、预算调整方案、决算,监督预算的执行,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预算审查监督应当坚持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和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市、区县(自治县)人大会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撤销本级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财经委)协助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承担预算审查监督方面的工作。负责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本级决算草案的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市、区县(自治县)人大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会预算工委)协助本级人大财经委承担审查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和监督预算执行等方面的具体工作。可以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本级决算草案进行预先审查,提出预审意见。

市、区县(自治县)人大财经委、人大会预算工委在开展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时,可以聘请专家提供咨询和技术服务。

第六条 在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召开时,各代表团推举二至三名代表作为本届预算审查监督联络员,在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协助本代表团开展预算审查工作,闭会期间听取和反映关于预算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参与本级人大财经委、人大会预算工委组织的关于预算审查监督的相关活动。

第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大会采取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对预算执行进行监督。

第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政府在出台财税政策后,应当及时报送本级人大会备案。

市、区县(自治县)政府财政部门就重大财税政策提交本级政府前,应当征求本级人大财经委、人大会预算工委意见。

第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政府、部门、单位的预决算应当依法公开。政府预决算和部门、单位的预决算应当按功能分类公开到项,按经济性质分类公开到款,并对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绩效情况等重要事项进行说明。

市、区县(自治县)政府关于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和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履行预算审查监督职责的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

本条前三款规定的公开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公开应当选择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和官方网站。官方网站应当建立专栏,并做到统一规范、易于查询、持续公开。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违反预算法律、法规的行为,可以依法向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进行检举、控告。

接受检举、控告的国家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为检举人、控告人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检举人、控告人。

第二章 预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十一条 市、区县(自治县)政府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和讲求绩效的原则编制预算,并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市、区县(自治县)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本级预算基本支出定额标准体系、项目支出定额标准体系、预算绩效评价体系。

第十二条 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市政府应在国务院批准的年度限额内,确定市本级和各区县(自治县)的年度限额。市、区县(自治县)政府应当在上级政府下达的债务限额内,合理确定当年债务举借额度,并纳入本级预算。

第十三条 部门预算应当包括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预算。本级财政安排给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预算拨款、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合法取得的其他收入和相应的支出应当全部纳入部门预算,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预算支出标准和要求,以及绩效目标管理等规定编制预算草案。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应当按经济性质分类编列到相应科目,项目支出应当细化到预算单位和具体项目。

第十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布置预算编制工作之前,将预算草案编制的原则、依据、标准、重大政策调整等情况报告本级人大财经委、人大会预算工委。

市、区县(自治县)人大财经委、人大会预算工委应当组织本级人大代表对本级预算编制情况进行调研,广泛听取选民和社会各界对编制预算的意见建议,并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提出意见。市、区县(自治县)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并将采纳情况反馈本级人大财经委、人大会预算工委。

第十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将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提交本级人大财经委进行初步审查,同时提交下列相关材料及有关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收支表、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表、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支表;

(二)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分地区预算表、政府性基金转移支付表、国有资本经营收入转移支付表;

(三)重点支出预算及绩效情况;

(四)重大投资项目预算及绩效情况;

(五)预算收入安排的依据、重点支出的政策依据;

(六)政府债务情况,偿债资金安排使用情况;

(七)部门预算编制情况;

(八)初步审查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大财经委应当在收到预算草案初步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交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处理。市、区县(自治县)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七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的处理情况反馈本级人大财经委。

初步审查意见以及政府财政部门反馈的处理情况报告,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印发全体人大代表。

初步审查时,市、区县(自治县)人大财经委应当邀请本级人大代表、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会有关工作机构、有关专家参加。市、区县(自治县)政府财税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到会说明情况,回答询问。

初步审查前,市、区县(自治县)人大财经委可以对本级部门预算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交被审查部门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研究处理,被审查部门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研究处理情况反馈本级人大财经委。

第十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政府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七日前,将预算草案正式文本送达本级人大会。

第十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市、区县(自治县)人大财经委应当根据本级人大代表的审议意见,结合初步审查意见,提出关于总预算草案及上一年总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结果报告。审查结果报告经大会主席团通过后,印发全体人大代表。

第十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大会主席团、人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人大代表依法联名,可以提出本级预算草案修正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是否提交大会审议、表决。

列入会议议程或者提交大会审议、表决的修正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大会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修正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本级预算草案表决前,应当先对修正案草案进行表决。修正案草案通过后,本级政府应当按照修正案修改本级预算草案,大会再对修改后的本级预算草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条 预算草案未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政府应当对预算草案进行修改,并在三十日内将修改后的预算草案提交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大会预算执行监督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执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预算收支执行情况;

(三)部门预算及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

(四)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五)经营性国有资产的运营和保值、增值情况;

(六)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保值、增值情况;

(七)政府债务规模、结构、使用和偿还情况;

(八)结转结余资金的统筹使用情况;

(九)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十)预备费、预算周转金及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使用情况;

(十一)其他与预算执行相关的重要事项。

市、区县(自治县)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大会分别专题报告前款第四、五、六、七项内容;市、区县(自治县)人大会可以对专题报告进行审议,并进行满意度测评。

第二十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大会对预算执行情况有关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政府研究处理。政府应当在三个月内,特殊情况可延长至六个月,将研究处理情况向本级人大会提出书面报告。必要时,本级人大会可以听取和审议本级政府提出的研究处理情况报告。

第二十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大财经委、人大会预算工委可以采取听取报告、专题调查、委托专项审计等方式,开展对预算执行的日常监督检查。

市、区县(自治县)人大财经委、人大会预算工委可以委托第三方对重点支出资金、重大投资项目资金、政府债务资金的使用绩效进行评估,并形成评估结果报告。经本级人大会主任会议同意,评估结果报告交由本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研究处理,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处理结果向本级人大会主任会议报告。

市、区县(自治县)人大财经委、人大会预算工委可以与本级政府财政、税务等部门建立信息联网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实时监督。

第二十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政府财政、税务、金融、统计、国资、人力社保等部门应当及时将下列预算相关资料抄送本级人大财经委、人大会预算工委:

(一)预算支出政策的相关文件;

(二)每月预算执行分析情况;

(三)部门预决算和对下级政府转移支付的批复情况;

(四)半年及年度政府采购情况;

(五)年度绩效目标编制、执行及评价情况;

(六)预算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处理情况;

(七)预算信息公开情况;

(八)国有资本管理和营运情况;

(九)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保值、增值情况;

(十)税务、金融、统计方面的资料;

(十一)其他与预算执行相关的重要资料。

第二十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大会对预算执行中的重大事项,可以要求本级政府责成政府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本级人大会报告。

政府审计部门应当将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本级人大财经委、人大会预算工委通报。

第四章 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政府在本级预算执行中,需要进行预算调整的,应当依法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大会审查和批准。

预算调整方案应当按预算编制的要求予以细化,列明调整预算的原因、项目、数额、管理措施及有关说明。

第二十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大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三十日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提交本级人大财经委。市、区县(自治县)人大财经委应当在收到预算调整初步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对预算调整初步方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交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处理。市、区县(自治县)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七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的处理情况反馈本级人大财经委。市、区县(自治县)人大财经委应当向本级人大会提出关于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查结果报告。

市、区县(自治县)政府应当在本级人大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七日前,将预算调整方案的正式文本提交本级人大会。

第二十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大会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查包括下列重点内容:

(一)调整的理由和依据;

(二)调整的项目、数额;

(三)收支结构调整情况;

(四)收支平衡情况。

第三十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大会会议期间,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人大会主任会议、各专门委员会、人大会组成人员依法联名,可以向本级人大会提出预算调整方案的修正案,由本级人大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会会议审议。

提请会会议审议的修正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本级人大会主任会议同意,会议对该修正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预算调整方案表决前,应当先对修正案草案进行表决。修正案草案通过后,本级政府应当按照修正案修改本级预算调整方案,会议再对修改后的预算调整方案进行表决。

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一条 市、区县(自治县)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向本级人大会提交上一年度本级决算草案和决算草案的报告,以及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决算草案及其报告,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预算执行结果。

第三十二条 决算草案应当与预算相对应,按预算数、调整预算数以及决算数分别列出,并作出说明。

决算草案的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预算收支执行总体情况;

(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决议和本级人大会批准的预算调整方案决议落实情况;

(三)支出政策实施情况和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

(四)分地区、分项目转移支付安排情况;

(五)以前年度结转结余资金的使用情况及本年结转结余资金情况;

(六)政府债务的余额、限额,当年新增和偿还债务情况,债务风险防范情况;

(七)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预备费使用情况;

(八)超收收入安排情况;

(九)其他与决算有关的重要情况。

第三十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大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草案的三十日前,将本级决算草案提交本级人大财经委。市、区县(自治县)人大财经委应当在收到本级决算草案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交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处理。市、区县(自治县)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七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的处理情况反馈本级人大财经委。市、区县(自治县)人大财经委应当向本级人大会提出关于本级决算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

初步审查前,市、区县(自治县)人大财经委可以对本级部门决算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交被审查部门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研究处理,被审查部门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研究处理情况反馈本级人大财经委。

市、区县(自治县)政府应当在本级人大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草案的七日前,将本级决算草案的正式文本提交本级人大会。

第三十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政府审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大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草案的三十日前,向本级人大财经委、人大会预算工委提交对本级预算执行、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以及查出问题的处理情况和有关材料。

第三十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政府应当在本级人大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草案的七日前,将审计工作报告的正式文本提交本级人大会。

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全面、真实地反映审计情况。

审计工作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的基本情况;

(二)对本级预算执行、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情况做出的审计评价;

(三)审计查出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并详细列出清单;

(四)针对审计查出的问题提出的意见建议;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情况。

第三十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大会审议审计工作报告时,有关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并接受人大会组成人员的询问。必要时,市、区县(自治县)人大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本级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本级人大会报告。

第三十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大会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后的六个月内,应当听取和审议本级政府关于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可以就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开展专题询问。

市、区县(自治县)人大会应当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市、区县(自治县)人大财经委、人大会预算工委应当组织开展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跟踪调研,提出跟踪调研报告。

市、区县(自治县)政府审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大会举行会议听取和审议政府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的三十日前,将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提交本级人大财经委、人大会预算工委征求意见。市、区县(自治县)政府应当在本级人大会举行会议听取和审议政府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的七日前,将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报送人大会。

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应当与审计工作报告揭示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相对应。审计查出问题的单位的整改结果情况应当作为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的附件,提交人大会会议审议。市、区县(自治县)人大会在审议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时,有关被审计单位和政府审计部门有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并接受人大会组成人员的询问。

第三十八条 决算草案未获本级人大会通过的,政府应当对决算草案进行修改,重新提请下一次人大会审查批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大会给予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一)未按规定程序、时限和内容编制、报送或者提交预算草案(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决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整改情况报告、部门预算、部门决算以及相关材料的;

(二)未按本条例规定向本级人大会报告、备案的;

(三)对本级人大会在开展预算审查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或者提出的意见不按要求研究处理的;

(四)不按要求到会听取意见、回答并处理人大代表或者会组成人员就预算、决算、审计查出问题等提出的询问或者质询的;

(五)对检举和控告违反预算法律、法规行为的单位、个人打击报复的;

(六)其他妨碍人大会依法行使预算审查监督职权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大会给予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属于本级人大及其会选举或者任命的,由本级人大及其会责令其作出检查,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或者罢免职务:

(一)违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预算、决算、预算调整的决议或者决定的;

(二)未经法定程序进行预算调整的;

(三)对本级人大会就决算、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提出的审议意见不按要求研究处理的。

第四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对其处理、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预算审查监督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三条 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等政府的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根据本级政府授权进行预算管理活动,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审查监督。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xx年5月30日经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重庆市市级预算监督条例》同时废止。

两种制定预算的基本方法(1)定期预算:在这一预算中,为下一财政年度制订一个随时期推移而改动最少的计划。一般来说,每年度的预期总费用是按月、按要素成本的活动优势分摊在全年中的。这样月工资作为预期成本的1/12简单分摊在各个月份上,而销售的季节性波动,要求多一点关注营销和生产成本以及在波动的过程中成本的变化。

依法治县自查报告范文第3篇

肃北蒙古族自治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的各项筹备工作已经就绪,明天就要开幕了。我代表县人大常委会,向来自全县各行各业、各条战线的县人大代表和列席本次会议的全体同志们表示热烈的欢迎!向所有与会同志及工作人员表示亲切的问候!

这次会议是在全县人民深入学习贯彻十六大、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大力建设和谐社会的大好形势下召开的一次非常重要的会议。会议的指导思想是: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坚持以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针,在县委的领导下,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审查决定我县今后五年工作的宏伟目标和基本任务,动员和团结全县各族人民,坚持科学发展观,紧抓第一要务,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开拓进取,扎实工作,进一步推进全县民主法制建设,推动我县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 会议的主要任务:经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2xxxx会议审议,提出了十二项议程草案,提交今天的预备会议通过。这次会议议程主要有五个方面,一是按例审议人大、“一府两院”xxxx工作报告;二是 审查批准肃北县“十一五”规划;三是审议通过肃北蒙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修订);四是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水电开发和党河梯级电站建设规划,由人代会作出全县水电开发的决定;五是补选缺额的县人大常委会委员。

会议审议的xxxx工作报告,从不同角度反映了一年来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的基本状况,确定了下一年工作任务目标,希望大家在审议中,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高度、从我县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集思广益,畅所欲言,客观评价一年来所取得的成绩,指出工作中不足之处,使我们确定的年度发展目标更加科学合理。自治条例和两个规划涉及我县长远发展,事关全县人民根本利益,希望代表们集中民意,献计献策,使通过的决议决定真正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选举工作必须把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和依法办事有机统一起来,确保选举成功。

因为会期安排较紧,议程和审议内容多,按照省市县委关于改进会风、讲求实效的原则,今年的人代会,在以下四个方面加以改进:

一是这次会议只安排听取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四项报告和“十一五”规划、自治条例说明,计划、财政预算报告和代表议案、意见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不再举行全体会议听取报告,而是将这三个报告书面印发大会,请代表们结合其它报告一并审议。这既符合法律规定,又可以使代表们有更多的时间对各种报告进行深入细致的审议,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审议质量和效率。

二是列席人员只列席四次大会,除乡镇领导外,不再编入各团参加分团会议。审议各项报告时,分别由报告单位安排人员到各代表团听取审议意见,回答代表的询问。

三是会议作出的各项决议,只表明对各项报告是否批准和通过,不再展开论述。但报告单位要安排专人认真听取吸收代表审议意见,对报告内容认真修改,重要的修改情况要向大会主席团汇报,大会通过和批准的报告要严格执行。

四是按照法律规定认真按时提交议案、意见和建议,大会期间再不另行安排填写议案、建议意见时间。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议案必须在法定时间内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不受时间限制,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都可以提出。希望代表们认真学习印发的酒泉市代表议案和建议方面的两个参阅资料,依法按时把准备好的议案和建议意见送大会秘书组,以便议案审查委员会审查。

这次会议会期只有4天,议题多、时间紧、任务重。希望各位代表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集中精力开好会议,依法履行各项职责。列席人员要认真听取各项报告,学习宣传贯彻好会议精神。大会工作人员要按照各自的分工,坚守点击查看本资料原创网站更多文章岗位,恪尽职守,密切配合,热情主动地做好各方面的工作,为各位代表提供良好的服务。所有与会人员都要积极努力,尽职尽责,自觉遵守大会纪律和规定,保证大会的各项任务完成。

各位代表、同志们:我们代表着全县各族人民的利益,反映人民意愿,希望大家不辜负全县人民的重托,一定要在中共肃北县委的正确领导下,万众一心,齐心协力,按照大会主席团的部署,把这次会议开成一个民主、团结、求实、奋进的大会,为加快我县民主政治建设和依法治县进程,为建设政治文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的和谐肃北而努力奋斗!

依法治县自查报告范文第4篇

为维护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扎实推进平安建设,根据县委、县政府的要求,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依法查处非法办学点专项整治工作。现制订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根据“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工作方针,依法开展查处非法办学点专项整治。坚持加强法治和疏导并举,坚持依法查处和促进健康发展并重,加大专项查处力度,条块结合,严格执法,重点突破,依法查处非法办学点,努力营造健康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

二、整治目标

(一)引导部分办学时间长,有一定规模且办学条件基本具备的学校,积极创造条件,通过审批成为合法学校,解决民工子女入学问题。

(二)坚决取缔规模小、条件差、安全隐患严重、布点不合理的非法办学点。

(三)落实长效管理机制,积极防范新的非法办学点产生。

三、组织领导

成立县依法查处非法办学点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府办分管副主任、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工商局局长任副组长,县府办、县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税局、县建设局、县交通局、县卫生局、县安监局、县工商局、县消防大队有关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教育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教育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工商局分管领导担任。各乡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要相应建立依法查处非法办学点专项整治领导小组,配合查处辖区内非法办学点工作。

四、职责分工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牵头对非法办学点专项整治的组织协调工作。

县教育局负责检查现有办学点的办学资格和条件,依法查处非法办学点。

县民政局负责对未作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非法办学点依法查处。

县公安局负责社会动态,牵头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并协助实施查处取缔非法办学点。

县财税局负责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对非法办学点违反国家税务征收管理有关规定行为的查处。

县建设局负责对非法办学点内违法建筑的界定,及时发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及通告,依法拆除违法建筑。

县交通局、县交警大队负责对办学点接送车的违规接送行为进行查处。

县卫生局负责对非法办学点公共卫生的监督检查,对非法办学点内食堂卫生的监督检查和抽检,依法查处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食品等违法行为。

县安监局负责对非法办学点有关安全问题进行监督检查。

县工商局负责对非法办学点非法广告和非法经营依法查处。

县局负责协调处理非法办学点件,牵头疏导和有效处置群体性上访。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是辖区内查处非法办学点责任主体,负责非法办学点信息,主动协调依法查处非法办学点工作。负责监督校舍出租房东收回出租房,做好家长的劝导工作,切实疏导缓解外来民工子女入学问题。

新闻媒体负责对有关政策宣传和整个行动的报道,并公开曝光违法违规行为。

在调查、查处过程中,发现涉及其他政府部门管理事项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由牵头部门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查处。

五、工作安排

依法查处非法办学点工作分调查摸底、宣传动员、整顿规范三个阶段进行。

(一)调查摸底阶段(2011年8月1日至14日)

对现有非法办学点的举办者资质是否具备,办学条件是否具备,布点是否基本合理等进行调查摸底,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引导审批或取缔的决定。由各乡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采集辖区内非法办学点信息,报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工商局及相关职能部门,由县教育局牵头调查取证,实行告知,并将情况报告县政府。

(二)宣传动员阶段(2011年8月15日至20日)

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相关政策。通过新闻媒体公告,宣传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政策法规等。由各乡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对辖区内非法办学点进行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整治氛围,争取当事人自行关闭非法办学点。宣传活动要贯穿始终。

(三)整顿规范阶段(2011年8月21日至27日)

县教育局组织评估组对要求审批的学校进行评估,将符合审批条件的学校办理审批手续,纳入管理。对无整改空间或拒不整改的,由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工商局公告,要求非法办学点限期整改,停止招生、办学;由各乡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牵头,县教育局协助负责对学生进行分流疏导;由县府办牵头,各相关职能部门依据职责对非法办学点非法办学、非法广告、非法经营、违反国家税务征收管理等行为进行查处。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要认真贯彻落实开展依法查处非法办学行为专项整治的工作要求,各职能部门要充分认识依法查处取缔非法办学行为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从建设平安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牢固确立先进的执法理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有效地实施查处工作。各乡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要具体协调相关部门实施查处取缔,推进疏导分流,形成“统一领导,条块联动,多方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控制源头,全力推进

要加强对国有、集体资产和民房的出租管理,从源头遏制非法办学行为。加大对新发现的非法办学行为执法力度,力争做到发现一处,查处一处,实行零目标管理,坚决遏制非法办学行为的增长态势。要突出重点,多策并举,有效消除非法办学行为。县民政、公安、交通、卫生、工商、税务等行政执法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全力推进综合整治,按照“一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的整治工作机制,积极主动作为,更要跨前一步执法,不留整治空隙。对个别非法办学行为点主办者一意孤行、消极应对的,要组织联合执法,坚决予以取缔。

(三)依法整治,维护稳定

要正确处理好依法行政与维护稳定的关系,努力实现行政执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要确保规范执法,严格按照法定权限、法定程序查处非法办学行为。要确保文明执法,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财产。要确保严肃执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坚决取缔非法办学行为,并追究当事人相关法律责任。要注意把握整治动态,及时掌握群体性不安定因素,有效处置群体性矛盾。

依法治县自查报告范文第5篇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宜居港城、跨越发展”的奋斗目标,实现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范、美观、安全、有序的总体要求,依法清理整治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违法设置的各类户外广告。通过整治,进一步规范户外广告管理秩序,提高户外广告档次和质量,全面提升城市形象。

二、整治范围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的户外广告。仙游县参照执行。

三、整治方式

针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户外广告的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不同方式予以处理:

(一)予以保留。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的,已办理法定审批手续的,继续使用。

(二)予以收回。未办理审批手续或者设置期满未续批的,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收回,重新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取得。

(三)限期整改。予以保留的户外广告,在设置地点、规格、形式、数量、制作工艺及内容等方面不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标准的,经限期整改后可以达标的户外广告。

(四)自行拆除。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标准的。

(五)。限期拆除未到位或无业主的户外广告,由各区政府(管委会)组织联合执法队依法予以。

(六)予以罚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广告违法现状和违法当事人整改情况,可与限期整改或等措施并用。

(七)招标拍卖。市广告办会同市户外广告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并会同市招投标办组织公开招标、拍卖或挂牌。

四、整治内容

(一)整治大型立柱式户外广告

1.未办理审批手续或者设置期满未续批的大型立柱式户外广告牌要依法予以收回。

2.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的,依法予以拆除。

(二)整治楼(屋)顶、墙体广告

楼(屋)顶广告视实际情况予以清理,垂直于墙体的广告一律禁止设置,全部予以清理。

(三)整治路灯灯杆广告

路灯灯杆禁止设立商业性广告,市委、市政府为营造重要节日、重大节庆氛围而设置的公益性宣传广告除外(时间不超过1个月)。

(四)整治电子显示屏

1.未办理审批手续或者设置期满未续批的电子显示屏要依法予以收回。

2.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的,依法予以拆除。

(五)整治广告宣传车

没有审批的广告宣传车由交警部门进行查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实施处罚。

(六)整治其它广告

1.公交站台广告。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的公交站台广告,要依法予以拆除。未办理审批手续或设置期满未续批的公交站台广告,要依法予以收回。

2.交通设施广告。依法查处并拆除未经审批和影响交通安全的交通设施广告。

3.车身广告。依法查处并清理未经审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车身广告。

4.绿地上的广告。依法拆除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广告。

5.条幅布幔广告。拆除所有过街横幅拉杆,清理和拆除未经行政许可违法设置、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条幅布幔广告,严格控制条幅布幔广告的行政许可。

6.小立柱广告牌、活动式广告牌等。限期清理道路两侧私设乱摆的广告牌(包括实物广告)。

7.临时性宣传广告和乱贴乱画。道路两侧建筑物、构筑物、电杆等乱张贴乱喷涂小广告,由专人清洗,违法设置广告的电话予以停机。

8.围墙乱喷涂广告。道路两侧的围墙乱喷涂广告,限期业主、广告者清理,违法设置广告的电话给予停机,并依法处罚。

五、整治分工

在市户外广告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下,市广告办负责牵头组织,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市直各有关单位主动配合,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密切协作,按照各自任务分工及时间节点要求(具体见附件),有序有力有效推进整治工作。

(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1.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是户外广告专项整治的责任主体,制定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户外广告专项整治方案。

2.召开专题会议布置户外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并明确各相关单位的任务,督查各职能部门落实责任。

3.召开广告从业单位代表会议,加强沟通,做好宣传工作。

4.一个月召开一次专题汇报会,并及时将户外广告有关进展情况向市户外广告管理委员会汇报。

5.根据市户外广告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拟拆除户外广告的名单,组织联合执法工作。

(二)市广告办

负责汇总户外广告分类处理意见,督查各单位履职情况,并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上报市委、市政府和市户外广告管理委员会。

(三)市委宣传部、文明办

负责提供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公益广告的有关情况。

(四)市监察局

加强对整治工作的监督,对工作不力、失职或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五)市法制办

负责为拆除违法户外广告提供法律服务保障。

(六)市行政执法局

1.制定市户外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对广告公司及各职能部门的业务人员进行培训。

2.会同相关部门向广告商发放予以收回、限期整改或自行拆除通知书。对限期内没有整改、整改不到位或没有自行拆除的户外广告,配合各县(区)政府(管委会)组织的联合执法工作。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违法设置的广告。

(七)市规划局

1.提供占用城市用地和空间的户外广告有关情况,提出户外广告清理整治的初步处理意见。

2.负责拟拆除违法户外广告的现场确认工作。

3.配合各县(区)政府(管委会)组织的联合执法工作。

(八)市工商局

1.审核户外商业广告的内容并督促整改,对违规单位或个人依法处理。

2.配合各县(区)政府(管委会)组织的联合执法工作。

(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负责提供涉及园林绿地、市政道路两侧、路灯灯杆及广场的户外广告有关情况,确定应清理整治的户外广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2.负责拟拆除违法户外广告的现场确认工作,会同电业局切断拟拆除广告的电源供应。

3.配合各县(区)政府(管委会)组织的联合执法工作。

(十)市公路局

负责提供公路上的户外广告有关情况,确定应清理整治的户外广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十一)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1.负责拟拆除公路上违法户外广告的现场确认工作。

2.配合各县(区)政府(管委会)组织的联合执法工作。

(十二)市公安局

1.负责提供附设在交通设施上的广告有关情况,确定应清理整治的广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2.负责维护拆除现场秩序,并及时查处处理现场阻挠、妨碍乃至暴力抗拒拆除工作等违法行为。

(十三)市广告行业协会

1.负责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单位企业资质评定或推荐工作。

2.加强广告行业自律。

(十四)电业局

负责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切断拟拆除广告的电源供应。

(十五)市招投标中心

负责户外广告的竞价文件的制订和竞价工作的组织。

(十六)所在街道办

负责劝导、疏散当地围观群众,协助做好现场拆除工作。

(十七)市广电中心、湄洲日报

1.负责整治工作宣传报道工作,营造氛围。

2.负责对整治工作中正面典型进行宣传,对不支持、不配合整治工作户外广告主进行曝光。

六、工作步骤

此次专项整治分为前期准备、宣传发动、限期整改、、检查验收五个阶段。整治按照分片分段、分期分批原则逐步展开。

(一)前期准备阶段

1.召开市委宣传部、市委文明办、市行政执法局、市工商局、市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市气象局、市公路局、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县(区)政府(管委会)领导参加的联席会议,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工作责任,确定分管领导、责任人和联系方式。

2.市级由市委宣传部、市委文明办、市工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市行政执法局、市规划局、市公路局等各单位按各自职责范围对市区沿街建筑物二层以上广告和其他户外广告设置进行调查摸底,列出户外广告明细表(包括广告的地点、规格、形式、数量、制作工艺、内容、运营商名称、合同期限等),提出处理意见(可保留、须整改、应拆除)。

区级由店招牌设置所在地的行政执法局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对辖区内沿街二层以下店面店招牌进行调查摸底,列出店招牌明细表,提出处理意见(可保留、须整改、应拆除)。

(二)宣传发动阶段

召集广告从业单位代表会议,公布整治决定,教育引导违法当事人自行整改。充分发挥新闻媒体,通过各种有效渠道,积极宣传市委、市政府开展户外广告专项整治工作的意义和决心。要充分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开辟专栏或播发专题新闻,整治违法户外广告通告,使整治工作深入人心,形成良好社会声势和整治氛围。

(三)限期整改阶段

通过上门宣传、下达整改通知或拆除通知,督促户外广告产权人自行整改或拆除。

(四)阶段

对逾期未能自行整改(拆除)的,由各县(区)政府(管委会)依法组织联合执法队。无主广告的,一并组织。

(五)检查验收阶段

由市广告办对户外广告整治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整改,确保整治效果。整治后,应严把审批关,严格按规划统一要求设置户外广告,防止出现反弹。

七、工作要求

(一)领导到位,明确责任。各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应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做到责任到位、任务到人。各有关部门主管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深入一线检查,指导整治工作。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制定细化方案,落实责任,逐级负责,充分发挥各个部门的职能作用。

(二)宣传到位,统一认识。加大对整治工作目的、意义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电台、报纸等新闻对整治情况作跟踪报道。对整治工作中正面典型进行宣传。对反面案例进行重点曝光。通过充分发挥社会宣传作用,强化市民的城市意识和监督意识,形成齐抓共管的态势,为整治活动的顺利开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三)标准到位,严肃执法。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进行整治。执法人员要认真学习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履行职责,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敢于负责,严禁,违者将追究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