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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贫专项审计报告

扶贫专项审计报告

扶贫专项审计报告范文第1篇

摘要:随着政府绩效审计在我国的不断发展和深入,财政扶贫专项资金作为政府财政公共支出的一个重要部分,已经越来越受到国家和审计机关的重视,加之财政扶贫专项资金在消除贫困、实现共同富裕方面的重大作用,对财政扶贫专项资金开展绩效审计,也成为一种必然。本文以财政扶贫专项资金为切入点,结合政府的绩效审计,分析对财政扶贫专项资金开展绩效审计的必要性,并给出了相应建议。

关键词:财政扶贫专项资金 绩效审计

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经济基础较薄弱,贫困人口较多,消除贫困一直是国家和人民关心的重要问题。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逐步消除贫困,实现共同富裕。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好坏,不仅关系到扶贫工作的成败,更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一、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绩效审计的目标及内容

许多国家把绩效审计的目标定位在评价并改善政府项目的运作,为政府和议会提供相关信息,包括审计发现、审计结论、审计评价以及与被审计单位及其管理和政策有关的审计建议。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一直是国际上普遍接受的绩效审计三个要素,政府绩效审计是指公共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通过审计,对公共资源管理和使用的3E指标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并得出绩效审计结论和作出审计建议。其中经济性是指,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项目要以最低的投入或成本达到既定或最优目标,这是从支出或成本的节约方面来进行评价;效率性是指成本和产出的关系,是达到最佳的投入和产出比例,这是从产出或项目目标达到的对比消耗上来进行评价;效果性是指产出或者项目目标的实现程度,实际效果是否和预期的效果一致,这是从完成情况的质量上评价。三者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但同时三者也绝不仅仅是简单的算术比。经济性主要侧重于成本和投入,注重节约支出;效率性关注成本和产出的关系;效果性是对项目实际结果与预期结果进行比较,关注的是实现程度大小。经过几十年来绩效审计理论的不断完善和发展,现在国际和国内都有相当部分的最高审计机构或者专家学者认可绩效审计的新5E指标,即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环境性和公平性,即在原有的3E指标基础上加入了环境和公平的概念。环境性是指在实施项目或者生产产出的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包括正向的改善环境和负向的破坏环境以及损耗资源特别是不可再生资源的程度;公平性是指在实施项目或者生产产出过程中要向所有人提供实现美好生活愿望的均等机会,特别是政府服务行为更是要从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方面,确保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机会满足自身发展需求。

具体到财政扶贫专项资金,应首先确认专项资金规模,根据具体项目内容确定审计目标,并在此基础上查明扶贫项目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的履行情况,发现扶贫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针对性审计建议,确保政府扶贫政策有效执行,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率。具体包括四个目标:摸清现状、揭示问题、评价效果、提出建议。

“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随着党中央和国务院对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发展的高度重视和一大批扶贫开发项目的实施,为贫困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历史机遇。国家对贫困地区发展越来越重视,政府投入的扶贫专项资金数额逐年上升。对扶贫专项资金的审计应重点关注其支出状况和执行效率,在资金流通合法合规性的基础上,开展必要的项目绩效审计。扶贫专项资金绩效审计重点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以脱贫为出发点,审计扶贫项目,重点关注扶贫资金项目立项审批情况和各级部门对扶贫项目的管理情况。二是以贯彻落实为重点,审计各部门执行情况并作出合理科学的评价。三是以扶贫资金走向为主线,梳理扶贫专项资金在各个环节中的使用状况。四是以促进经济发展为目标,分析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率。

二、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绩效审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对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的绩效审计重视程度不够

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的效率高低影响着扶贫项目的实施结果以及扶贫工作的大局。但现阶段一些审计部门没有重视扶贫资金绩效审计工作,相应的绩效审计评价体系也没有建立,实施效果亦不尽如人意。从近年来审计机关开展扶贫资金审计来看,更多的还是财务收支审计,而真正意义上的、完全的绩效审计项目开展得还不够深入,主要表现有:目前审计仍是以财务收支审计项目为主,更多关注扶贫资金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很少把扶贫资金绩效审计作为一个独立的审计项目来安排实施。尽管在常规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中会涉及到绩效,但其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公平性和环境性的整体分析和科学评价都不够。

(二)我国扶贫专项资金审计法律制度建设不够完善

专门性扶贫资金审计法律制度是指仅调整扶贫资金审计监督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为推动我国扶贫开发进程,中共中央、国务院制定了《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以下简称《纲要》),《纲要》要求加强法制化建设,加快扶贫立法,使扶贫工作尽快走上法制化轨道。就扶贫审计领域而言,在国家法律层面并没有专门的审计立法,国家审计署通常是依据一般性审计法律法规和中央部门规范性文件对扶贫资金进行审计监督,地方各级审计机关的依据则是一般性审计法律法规、中央部门规范性文件和地方性法规。

然而,我国的扶贫资金审计立法仍处于空白状态。只有一些中央部门规范性文件,由于中央部门规范性文件对全国各级审计机关的扶贫资金审计工作实践发挥着规范和指导作用,本文仍将其视为研究扶贫资金审计法律制度的基础。扶贫资金审计中央部门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2002年审计署与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下发的《关于落实〈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做好扶贫资金审计工作的意见》;2004年审计署、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和中国农业银行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扶贫资金审计、监督工作的意见》。这两份中央部门规范性文件对各级审计机关的扶贫资金审计工作作出了较为具体的要求。

我国扶贫资金审计法律制度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对扶贫资金的审计监督和对扶贫资金审计权的监督两个方面:在对扶贫资金的审计监督方面,存在扶贫资金审计范围不够明确、扶贫资金绩效责任追究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在对扶贫资金审计权的监督方面,存在扶贫资金审计机关的法律责任不明确、扶贫资金审计权缺少权力制约机制等问题。

(三)尚未建立统一的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绩效审计评价体系

财政扶贫资金绩效审计评价指标体系中通常只有经济绩效和管理绩效两个维度,而且在实际开展财政扶贫资金绩效审计评价工作中,大多数只对其中的经济绩效这一维度进行评价,特别是地区县市在开展财政扶贫资金绩效审计评价工作时,指标维度更单一,甚至一些县未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去开展绩效审计评价工作,或者没有文件、文件不全面。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绩效不同于其他投资项目,不能单纯地从经济绩效这一维度去评价其使用效益,而应该从多个维度去评价,才能使指标体系更加科学合理。

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中,尚未作出对财政扶贫资金绩效审计评价指标体系相关操作性的详细条款和规定,在指标体系的评价方面缺乏指导性,在评价内容方面不够科学。由于财政扶贫资金本身产生的经济绩效不大,而更多的是产生社会绩效和生态绩效,但实际开展工作中却常常侧重于经济绩效的评价,而忽视社会绩效和生态绩效等评价,在现有相关研究成果中,所构建的指标体系普遍都存在评价内容不科学和缺乏整体性问题。

三、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绩效审计的建议

(一)重视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的绩效审计

各级审计机关要认识到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绩效审计的重要作用,强化绩效审计意识。扶贫专项资金是有限的,但其承担的责任是巨大的,这就需要审计机关用监督和报告的形式对扶贫专项资金进行管理,提高扶贫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对扶贫专项资金进行绩效审计是提高政府行政效率的重要途径和减少腐败的必须措施。应健全绩效审计报告与绩效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此外,应加大对农业专项资金绩效审计报告与结果的公告披露力度,农业专项资金绩效审计报告一定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对于被审计部门存在的问题应该明确指明,从体制、制度以及政策措施层面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更好地发挥农业专项资金审计的国家善治目的。

(二)完善我国扶贫专项资金审计法律制度建设

完善我国扶贫专项资金审计法律制度建设,首先,要明确扶贫资金的审计监督范围,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从立法上明确扶贫资金的审计比例;二是建立其他类扶贫资金进入政府审计的程序;三是在执行中科学制定扶贫资金审计计划。其次,要健全扶贫资金绩效责任追究制度。审计机关进行扶贫资金绩效审计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扶贫资金效益的评估和报告,更为重要的是对扶贫资金效益问题的揭露和预防。要求审计机关履行扶贫资金绩效审计职责,必须落实扶贫资金绩效审计的法律责任,而法律责任的认定和追究也是审计机关履行扶贫资金绩效审计的重要内容。不仅要明确审计机关对扶贫资金绩效问题的问责权力和扶贫资金绩效审计法律责任的认定标准,还要确定扶贫资金绩效审计法律责任的类型。再次,要明确扶贫资金审计机关的法律责任,从立法上增强对扶贫资金审计工作的约束性并明确扶贫资金审计工作的法律责任主体。

(三)建立健全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评价体系

绩效审计评价的关键就是绩效审计评价指标体系,不论是前期数据采集,还是后期审计程序执行,都是围绕评价指标体系而展开的。绩效审计评价指标体系是绩效审计最基本且最重要的一项内容,它为审计人员提供审计评价参考标准,使审计人员能根据实际情况与预期标准之间的差异来进行客观合理评价,使审计信息筛选从无序走向有序,从杂乱无章变得系统规范。

由于公共财政扶贫体系机构庞大、复杂、分散,社会公众依靠自身的力量无法从事一些大型公共扶贫项目,于是委托政府相关部门代为行使公共权力来管理扶贫工作,此时就产生了社会公众和政府部门之间的财政扶贫委托关系。为了防止各级政府部门在行使权力时,利用信息不对称而进行逆向选择或产生道德风险的行为,私自占用、延期滞留、虚报冒领、挤占挪用扶贫资金而损害广大公众的利益,有必要建立一套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绩效审计评价监督机制,以加强对扶贫工作和扶贫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在建立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的绩效审计评价体系过程中,要保持绩效评价的严谨与客观,面对具体的绩效审计项目要因地制宜,在建立指标体系的过程中要遵循可比性、可操作性、全面性等基本原则。可以基于平衡计分卡的四个维度,建立绩效审计评标体系,四个维度分别是经济维度、效益维度、效果维度、生态维度。每个维度可以设计两到三级指标。如项目绩效审计中,经济维度可以设计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经济性、项目管理资金使用经济性等二级指标,其下可以设置固定资产使用率、财务费用预算节约率等三级指标来评价经济维度。对于财政扶贫资金绩效审计评价体系的构建,仁者见仁智者见智,需要因地制宜,但是其本质都应围绕着绩效审计的目标进行。

参考文献:

[1]王代轩.关于加强扶贫资金管理使用的审计思考[J].审计月刊,2012,(12).

[2]刘家义.论国家治理与国家审计[J].中国社会科学,2012,(6).

[3]吕岚.财政资金绩效审计浅析[J].商业会计,2008,(21).

[4]刘家义.认真履行审计监督职责 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J].审计研究,2010,(5).

扶贫专项审计报告范文第2篇

一、资金监管方面

我县按照文件要求规范资金使用,经过自查自纠发现我县并不存在将扶贫专项资金直接分配到贫困户情况。2018年我县共收到扶贫专项资金13645万元,包括以工代赈资金270万元。我县严格按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规范资金使用,并出台了桦南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2018年扶贫专项资金共用于产业项目、基础设施及其他三类共投入扶贫专项资金13645万元,产业项目包括扶贫光伏电站、特色中草药种植项目、肉驴代养项目及肉鸡代养项目。基础设施包括2018年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1-6标、楼山村基础设施建设、春富村基础设施建设、饮水安全架电工程项目等。其他类包括雨露计划、项目管理费和小额贷款贴息等。

二、项目库建设方面

在扶贫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制定了县级完善项目库建设实施方案,严格执行村申报、乡审核、县审定、三公示一公告的程序完善项目库建设。

三、保障资金效益

施工项目均从县级项目库中选取,并根据年度情况对项目进行综合分析,争取规避项目风险,稳定创收。并结合我县实际出台《桦南县扶贫产业项目收益分配实施办法》、《关于桦南县产业扶贫项目利益联结机制的指导意见》。加强产业项目与贫困户的联系,保证贫困户持续稳定收益成功脱贫。

四、公告公示制度

扶贫专项审计报告范文第3篇

一、2010年度扶持老区建设项目、资金执行及落实情况

二、2010年度扶贫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的做法

一是强化项目监管。省扶贫资金及项目一经省扶贫办备案审批下达,我们始终坚持项目跟着规划走 、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按照省办《关于进一步改进扶贫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严格按下达的项目资金额度和建设内容精心组织实施。同时,市扶贫办会同市财政局多次深入项目施工现场调查了解工程进展情况,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规划实施方案施工,确保工程按规定的时间、进度和质量要求完工,对不符合施工要求的责成施工单位返工。在项目建设验收合格后,将项目建设内容、资金额度等内容及时录入湖北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监测信息系统,使全市扶贫项目资金做到无任意调整挪项、无擅自分散使用,无半拉子工程现象发生。

二是坚持阳光作业。严格实行项目资金公示公告制,各镇、村、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充分利用镇、村公开栏、宣传单、新闻媒体等,对项目审批程序、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规模和效益、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责任人、资金来源、资金总额等内容在公开栏进行至少为期半个月的公示公告,确保了扶贫项目和资金充分接受群众监督,提高了扶贫项目和资金使用的透明度。严格实行竣工审计验收制,项目完工后,市扶贫办会同市财政局及相关部门、镇分管负责人、村委会负责人、施工单位按照规划实施方案组织验收。严格项目建设质量监督评审制,各村成立了项目建设质量监督小组,在项目验收上,严格实行质量监督小组不签字不得评为合格项目。同时,项目主管单位对项目建设采取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同时,市扶贫办联合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相关单位组成的专班,深入到各镇处和重点村,对2010年的老区建设项目和资金进行审计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了整改,并把检查审计结果作为下一年度扶贫资金和项目分配的一个重要参考因素。

扶贫专项审计报告范文第4篇

1、提高扶贫项目资金使用效率,做到项目快速确定、资金快速拨付、效益快速发挥。

2、激发贫困户内生动力,调动贫困户脱贫致富积极性。

二、项目扶持范围和内容

(一)扶持范围

精准识别的扶贫对象中有感恩思想脱贫意识强的农户。

(二)扶持条件

被扶持户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自愿申请;二是有明确的产业项目。

(三)组织实施

到户增收项目资金。首先由村两委、工作队运用“四议两公开”的办法确定被扶持的农户、项目和资金。项目实施后,由乡(镇)政府组织验收。

三、项目申报、审批和备案

(一)项目申报:

1、 建立项目库。村根据产业扶贫规划、年度实施计划,于10月底前建成下年度项目库,同时将标准文本纸质和电子文档报镇扶贫办备案。

2、 制定规划。根据镇下达的年度资金计划,各村依据乡镇年度脱贫计划,从项目库中筛选项目,审核确定后,制订扶贫开发到户增收项目规划,报乡镇政府审批,并报县扶贫办备案。

(二)项目申请。项目申请必须在驻村工作队和村第一书记的指导监督下进行。以贫困家庭为单位申报,由户主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村以户为单位逐户汇总,村为单位编制实施方案;对依托村集体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的产业项目,由提出申请的带贫企业或村编制扶贫开发到户增收项目实施方案。

(三)项目报批。项目所在行政村将审核盖章后的项目实施方案,报镇政府审批。镇政府审批后下达资金使用计划。

(四)项目上报备案。镇政府资金计划下达后,村在1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实施方案及项目审批汇总表报镇扶贫办、财政所备案。

四、项目实施管理

(一)项目实施。经镇政府审批后的项目,要实行规范统一的项目操作规定,先公示,后实施。

(二)项目监督。村建立由驻村工作队和第一书记参与的项目监督小组,负责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全过程监督。

(三)项目公示。项目贫困户名单、项目内容、资金数量等要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公开,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四)项目监管。财政扶贫资金使用中属于应纳入政府采购、招投标范围的工程、物资等,应当按照政府釆购、招投标相关规定执行。

(五)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实施内容。如确需变更,须经镇报县同意并备案。

五、项目验收和报账

(一)项目验收。到户增收项目资金实行村报账。扶贫项目完工决算后,由贫困户或项目实施单位提出验收申请,镇政府根据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 组织相关人员成立项目验收小组对项目进行验收。县扶贫办、财政局组织人员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抽查。

(二)资金拨付。项目验收合格后,由贫困户或项目实施单位提出报账申请并附相关凭证,经镇扶贫办对相关凭据审查后,报镇财政所审核后方可拨付资金。因特殊情况,需先期拨付资金的,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镇政府研究批准,同时应以正式文件上报县扶贫办财政局备案。

对于统建统管项目,镇财政所要将财政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账户;对于补贴给贫困户的扶贫资金,要釆取“一卡通(一折通)”的方式直接发放给农户,严禁以现金形式支付。

(三)资金报账。报账时要按照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账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提供以下凭证:

1、贫困户自建项目报账时需提供: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账提款申请单、年度扶贫开发到户增收自建项目验收单、公告公示和项目验收现场照片等资料。

扶贫专项审计报告范文第5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省委八届五次全会和省委副书记赵勇在青龙扶贫开发现场办公会上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以扶贫专项贷款为助推器,实施贫困村脱贫致富项目建设,转变思路,创新模式,加快推进产业扶贫、企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为我县率先在全省实现脱贫和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奠定基础。

二、基本原则

按照“企业承贷、多模式合作、项目到村、受益到农户”原则,结合贫困村资源禀赋、产业基础和贫困户意愿,科学制定产业发展规划,统筹推进扶贫专项贷款高效使用。

三、工作目标

争取扶贫专项贷款3亿元,依托承贷主体,集中在基地村、贫困村发展脱贫致富项目。到2015年底,力争每个贫困村都有立村富民主导产业,每个贫困户都有稳定增收的好项目或渠道,逐步形成“一村一品、数乡一业”的产业化扶贫新格局,确保全县142个贫困村基本实现稳定脱贫。

四、运作模式

围绕畜牧、林果、中药材三大主导产业和菌菜、杂粮、桑柞蚕等特色产业,在县内申请利用扶贫专项贷款的农业企业和合作社中确定承贷主体。一是采取承贷企业或合作社在基地村、贫困村建设种植养殖项目,吸收农民就地就业,增加劳务收入。二是承贷企业或合作社吸收贫困村、农户股份,让利于民,签订合作协议,带动贫困村及农户发展致富产业,使农民变为股民。三是承贷企业与基地村或贫困村结对,实施大森店“支部+合作社+农户”模式,在村支部引领下,组建合作社,吸收农户入社,发展“一村一品”产业。四是因企(社)制宜,创新多种形式,大力发展现代农业,多渠道增加农民收入。

五、方法步骤

(一)优选合作银行

选取中国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行、建设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等5家金融机构作为合作银行。各合作银行要将参与扶贫开发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和社会责任,积极争取贷款指标,对扶贫专项贷款实行最优惠贷款利率,基准利率上浮部分严格控制在30%以内。

(二)确定承贷主体

1.承贷主体条件

(1)县内具有发展潜力和辐射带动能力的农业企业和农民合作社;

(2)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一年以上,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贷款卡》,以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必须持有的证、照、卡,且均在有效期内;

(3)经营管理规范,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财务状况良好,有合法稳定还款来源,且能够按期还本付息;

(4)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无重大诉讼纠纷,主要管理人员遵纪守法,信誉良好;

(5)制定企业扶贫规划,承诺在贫困村发展主导(特色)产业,帮助贫困户脱贫致富,且利益联结机制健全;

(6)能够提供与贷款额度相应的反担保物。

2.承贷主体责任

县扶贫专项贷款管理办公室对县内申请利用扶贫专项贷款的农业企业、合作社进行全面摸底、精心筛选,组织评审,拟定承贷主体,由联席会议向合作银行和担保公司推荐。合作银行与担保公司及时对推荐的承贷主体进行现场考察与评估,确定授信额度。承贷主体要本着“公平公正、互利双赢”原则,研究制定扶贫专项贷款产业项目实施方案,明确帮扶模式和还款计划,拟定合作协议,特别要突出与基地村、贫困村、贫困户项目合作和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报县扶贫专项贷款管理办公室审核备案。贷款风险保证金、贷款利息由承贷企业负担,财政贴息用途根据合作模式商定。

(三)精心谋划对接

县扶贫办、各乡镇政府、各贫困村“两委”班子要对扶贫专项贷款产业项目、扶持政策、农业企业带动方式、合作协议等内容进行宣传,帮助承贷企业与贫困村进行项目对接,组织贫困村立足本村实际和村民意愿确定产业项目、确定合作方式、确定参与农户、确定依托企业,即做好“四定”工作。承贷企业与贫困村、贫困户签订合作协议,报县扶贫专项贷款管理办公室审核备案。

扶贫开发对口帮扶单位驻村工作组要指导分包贫困村做好扶贫产业项目谋划工作,“连心卡”包户责任人要积极引导所包户参与扶贫专项贷款产业项目实施,在农业企业、合作社的带动下稳定增收,尽快脱贫。

(四)认真组织实施

县扶贫专项贷款管理办公室按照“快、严、实、好”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探索、快速推进、严明责任、务实操作,务求取得良好效果。各乡镇对参与扶贫专项贷款产业项目的基地村、贫困村、贫困户做好组织、监督和教育约束工作,确保合作双方履行合作协议,实现银行、企业、贫困户互利多赢。各承贷主体要按照扶贫专项贷款使用要求、合作协议承诺,加快扶贫专项贷款产业项目实施进度,切实做到“项目标准到位、服务指导到位、资金落实到位、产品回收到位、利益分配到位”五到位。

(五)加强贷款监管

县财政局牵头制定扶贫专项贷款具体监管办法,全面加强扶贫专项贷款管理。各合作银行是贷款监管主体,要做好贷后管理,确保贷款规范使用,规避信贷风险。乡镇政府是扶贫专项贷款产业项目的监管主体。县扶贫专项贷款管理办公室与各乡镇政府、合作银行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全程进行无缝隙监管。

六、保障措施

(一)成立组织,明确责任。县政府成立由主管财政、扶贫工作的副县长为组长,县政府农工办、县扶贫办、县金融办、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扶贫专项贷款工作组,负责组织协调、重大事项决策、承贷主体确定、扶贫项目实施方案与合作协议审批、贷款使用监督、贴息资金和奖补政策落实等工作。工作组下设扶贫专项贷款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扶贫办。县金融办、县政府农工办、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分别负责与省融司和合作银行对接、承贷主体确定、扶贫项目谋划对接、资金使用监管等方面工作。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负责辖区内贫困村扶贫专项贷款使用监管与项目推动工作。

(二)建立机制,提高效能。

1.建立联席会议机制。由县政府主管副县长和县金融办、县政府农工办、县扶贫办、县财政局、人行青龙支行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联席会议负责受理企业扶贫专项贷款申请;研究企业《扶贫专项贷款使用计划》可行性;对初步确定的拟承贷主体提交评审组论证,对经论证的拟承贷主体进行最终审核确定,并推荐给省融投担保公司和相关合作银行。

2.建立贷款评审机制。一是县扶贫专项贷款管理办公室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请扶贫贷款的企业、合作社的生产盈亏、资产负债、贷款诚信和市场前景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并出具审计报告。二是由具有经济、金融、会计、农艺、林果、畜牧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经验的人员组成贷款评审组。对联席会议初步拟定的承贷企业主体资格、扶贫项目规划可行性进行论证,撰写评审报告,呈报联席会议审定。

3.建立专户管理机制。各承贷企业要在合作银行开设扶贫专项贷款专户,实行资金封闭运行,严格按照贷款合同约定使用贷款,确保扶贫产业资金不外流、不挪用。各合作银行要明确专人对承贷主体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控,按照审批程序拨付。县扶贫专项贷款管理办公室要加强指导、监控和管理,严防贷款风险,确保专款专用。

4.建立特派员机制。县扶贫办、各乡镇为辖区每个贫困村指派一名特派员,实行月报告和重大事项随时报告制度。帮助贫困村“两委”班子制定脱贫产业发展规划,对贫困村与合作企业的项目实施、扶贫贷款投向与使用情况进行全程监管,协调企业、贫困村与帮扶单位之间的关系,及时解决扶贫贷款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