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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机械行业在我国的起步较晚,发展历史较短,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包装机械行业迅速发展,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包装机械行业面临着光明的发展前景,因此,充分了解我国包装机械行业的发展现状,有助于行业内的更新换代,实现包装机械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1 包装机械行业的发展现状
我国包装机械行业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由于我国包装机械行业起步较晚,在很长时间内我国的包装机械都需要从国外进口,严重依赖于国外的设备。统计显示,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的包装机械进口总额高达20亿美元,成为世界上第二大包装机械设备进口国。这些进口设备为我国的饮料、乳品、啤酒行业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同时在进口设备的基础上,我国包装机械设备进行了技术革新,保持和发达国家的同步发展,尤其是我国的部分灌装与封口一体设备已经达到较高水平,包括塑料饮料瓶、酸奶杯、无菌包装成型设备和贴标机等水平得到了提升,已经可以满足中型企业的需要,甚至部分包装机械设备的生产水平已经处于世界领先位置。
但是在我国包装机械行业飞速发展的同时,也应当看到我国的包装机械行业和国外的先进设备之间依然存在着差距,部分机械设备依然依赖于进口,这是因为进口包装机械需要的包装物也相应需要是进口的,例如塑料瓶包装机械设备,由于我国的部分塑料瓶要求是进口,因此就需要采用进口的机械设备进行生产,从而增加对于外国机械设备的需求量。当前我国的部分机械设备如饮用水、碳酸饮料和茶饮料的前处理设备基本可以满足生产需求,热灌装环境下的包装机械设备也能满足国内需求。随着热茶、果汁饮料的需求量增大,近两年,各大饮料厂相继推出大容量的茶或果汁饮料,普遍采用的是多次吹瓶工艺。目前,乳品企业在前处理方面基本上是选用国产设备,价格便宜,而在包装材料、灌装、喷码等关键工序大多采用进口设备。
2 当前我国包装机械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的包装机械行业飞速发展,已经能够满足国内包装需求,但是,其生产技术、相对质量、技术开发能力、自动化程度等方面和发达国家存在着明显的差距,从而制约了我国包装机械行业的进一步发展,下面详细的分析了我国包装机械行业内存在的问题。
2.1 质量方面的差距性
当前我国包装机械行业存在的首要问题是质量问题,在世界范围内,包装机械质量最好的当属德国产品,凭借着其质量优势,德国包装机械产品受到了市场的青睐,占据了整体市场的25%左右,但是高质量产品同时也带来了高价格,部分企业很难承受德国机械产品的成本。当前我国的包装机械生产技术较为落后,同时生产方式较为落后,甚至部分设备还是20世纪90年代进口设备,因此其生产产品的质量较差,产品的规格型号的差异性较大,因此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
2.2 独立开发能力的欠缺
包装机械的发展离不开机械技术的进步,当前我国的包装机械升级研发依然停留在仿制的阶段,对于进口的机械设备进行重新的测绘后再进行适当的改造,但是不能够掌握外国先进设备的核心技术。同时我国包装机械的科研和开发投入较少,产品缺少科技含量,相应的创新工作跟不上,从而造成包装机械产品难以更新换代,更不能够紧跟市场研发相应的机械设备。我国的知识产权意识缺乏,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也缺乏有利的法律制约,这就导致产品的模仿现象严重,部分研究人员历经心血研发的先进设备在段时间内就会出现仿制产品,并短时间内投放试产,造成了知识产权的侵权,给研发人员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也降低了企业对于新技术的研发。
2.3 设备自动化程度不足
随着电气自动化技术的发展,包装机械设备也向着自动化的方向发展,国外先进的包装机械重要的特征之一就是其自动化程度较大,提高了产品精度,同时减少了人力的使用。但是,我国对于自动化包装机械的研发较少,再加上我国的人力资源充足,劳动力成本较大。因此,部分包装设备严重依赖于人力资源,从而造成包装机械行业逐渐落伍。此外,包装机械产品功能上的不足,也造成了其市场竞争力较差,没有核心基础作为支撑,产品的利润率大大降低。
3 我国包装机械行业的发展趋势
我国的包装机械行业有了长足的进步,但是,在包装机械产品需求量逐渐增大的背景下,我国的包装行业必须摆正发展位置,提高机械设备的功能,努力把产品做的更加精细化、合格化、智能化,才能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据有利位置。
3.1 高新技术的应用
高新技术的应用是发展包装机械行业的关键,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传统的包装机械已经不能满足实际的生产需求,逐渐退出了历史舞台,例如在早期阶段使用的机械式控制设备已经不能适应需求,逐渐发展为后来的光电控制、气动控制等控制形式。但是随着加工工艺的发展,对于包装参数要求也越来越高,这就需要新技术的研发和应用。当前包装机械涉及到机、电、气、光、磁等各个方面,在设计过程中,要提升包装机械的功能,就需要实现机电一体化控制,尤其是把计算机技术和包装机械结合在一起,实现整体结合的最佳化。
3.2 模块化的设计趋势
包装机械是由不同的模块组成,在整个设备中由不同的功能系统组成,不同的系统发挥着不同的功能,因此,要实现各个系统模块之间的独立性设计,避免某一模块的故障影响到整体的系统运行,例如对于用于设计不同形式的计量装置,螺杆式、量杯式、称量式等等,要保证其机架总体设计符合产品需求。此外要提高系统运行的可监控度,对于出现的故障问题可以通过智能化方式进行检测和维修,提高其运行可靠度。
3.3 智能化的应用
当前随着智能化技术的发展,也为包装机械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借鉴,采用智能化控制技术可以实现精确计量、高速充填和包装过程自动控制等生产过程,极大的提高了包装产品质量。同时智能化技术提高了生产率,例如采用伺服技术,可以直接驱动设备,减少机械传动,缩短传动链,并根据生产状况来自动调节生产参数。智能化技术是当前包装机械行业发展的重点,也是市场竞争的焦点。
3.4 卫生和安全性的要求
随着人们对于食物安全性要求的提升,包装机械也面临着卫生和安全的挑战,当前我国开始重视包装机械的质量要求,并对不同的设备进行了详细的要求,如设备的使用环境、用材、结构设计、外观、用后清洗等标准制定都应有详细的规定和要求。
结语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我国的包装机械行业飞速发展,为其他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撑,但是我国的包装机械行业也面临着很大的挑战,这就需要包装机械行业认清我国行业内发展存在的问题,寻找和国外行业的差距,并提高包装设备的高新技术应用,实现智能化应用,并注重设备的卫生和安全性要求,实现包装机械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陈建民.我国包装机械行业发展现状[J].机械工业标准化与质量,2012(4).
[2]赵淮,林泽梅.我国包装机械行业现状和提高技术水平思路[J].中国机械工程,2003(5).
关键词:民间;投资担保;发展;现状
中图分类号:F830.59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22-0053-02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中小企业快速发展,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中国中小企业在发展进程中资金问题已成为中国中小企业发展的极为突出问题,“融资难”已引起政府和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建立专门的担保机构以帮助中小企业增强融资能力,成为各级政府扶持中小企业的重要举措。国家经贸委于2000年8月颁布的《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加快了信用担保体系的建立。财政部也颁布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同时,政府也注重了中小企业发展的法规建设。2003年1月生效的《中小企业促进法》,明确指出信用担保在积极扶持中小企业创立与发展,从而充分发挥其在缓解就业压力和拉动民间投资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加大了对担保行业法律保护力度,为中国的信用担保市场的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作为提出建设中原经济区,正处于快速发展新机遇的河南省,目前已经有担保公司近600家,数量居全国前列。其中由政府出资或由政府出资参股的政策性担保公司有166家,其余均是以企业法人注册的民间担保公司,比例占到2/3。从最初的凤毛麟角,到如今担保公司数量不断创新,经过近十年的发展,河南担保行业已经由探索阶段逐步走向了成熟。但有些问题也随之凸显出来:
1.民间担保公司的“资质”问题。目前以河南省为例在工商系统注册的500多家担保公司,真正拿到担保机构备案证的只有264多家。也就是说有过半担保机构游离于政府监管之外!实际上,这种现象并不是个案,可见蓬勃发展中存在着巨大隐患。备案证是自2008年开始,政府出台相关政策支持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开始,主管部门对监管的认识加强从2009年开始发放的。自2011年3月1日至5月31日,主管部门将对已经具备担保机构备案证的264家担保机构进行筛选检查,合格的担保机构将其担保机构备案证由国家工信部制作更换为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则不予更换。也就是说,今年5月31日之后,是否具备国家工信部制作的经营许可证将是判断担保机构是否正规合格的一个明确标准。
2.民间担保公司经营趋于“同质化”竞争特点。何谓同质化竞争?它主要是指同一系列的不同品牌的产品,在外观设计、产品性能、使用价值、包装与服务、营销手段上相互模仿,以至产品的技术含量、使用价值逐渐趋同。“同质化产品竞争”形式在民间担保市场上愈演愈烈。从目前来看,民营担保机构普遍存在缺少与银行合作、担保产品较为单一,市场竞争激烈,担保公司的同质化十分严重。近八成的民营担保公司开展的基本上都是传统的融资信用担保业务,非融资担保类的业务在公司业务占比中很小甚至没有,行业盈利能力整体不强。
3.从内部管理和风险防范方面亟待加强。从内部管理和风险防范情况看,担保机构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保护,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专业人才少,风险防范的制度和技术跟不上,代偿率逐渐上升,特别是受宏观经济政策的影响,担保机构的生存和发展受到很大挑战。
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如何生存下去,或者保证长期的发展,民营担保机构亟须突破自己,跳出重围,首先就要创新。创新不仅体现在业务上、产品上、管理上,还要体现在未来的战略布局上。面对多元化的资本市场,只有创新发展才能赢得市场,才能避免恶性竞争,取得良性发展。
一、优质服务促进行业发展
近几年,随着担保行业的迅猛发展,担保公司如雨后春笋般纷纷成立,行业的发展已经进入快车道,担保业务的供需面已然发生了实质性的改变,担保市场已进入充分竞争的成熟市场。在“百家争鸣”的局面下,各个公司的业务基本相同,要想取得公司客户量的长盛不衰,价格和服务水平在本行业就显得尤为重要,可以说已经成为担保公司成败的关键。那么怎样才能做到更好呢?我认为有以下几点。
1.优秀的团队。综观目前的担保行业,从业人员大多数是由银行、保险、证券、担保、财务、法律等诸多领域的优秀人才组成。他们一般都具有较强的金融行业知识和丰富的金融从业经历,熟悉银行业的相关流程和法律法规,服务意识强,懂得如何规范运作和如何正确地审视金融政策,能够紧跟市场需求,不断创新,时刻关注行业变化,及时做好各种应对策略。在这个团队里管理者要有榜样作用,以身作则;员工的态度和自身素质要不断提升,不断地学习和进步;企业文化会约束员工避免一些错误的发生,同时也让这个团队拧成一股绳。“全国首期担保经理培训班”于2009年在河南郑州举办,担保经理是在担保机构中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运用所掌握的担保知识、所具备的担保经验和综合组织运作能力,在担保企业承担信用管理岗位的中、高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首期毕业的上百位担保经理无疑给诸多担保公司注入“优质的新鲜血液”。
2.诚信。担保公司本身就是从属于服务性行业的信息平台,它成立的宗旨就是更好地为中小企业、个人提供融资、贷款、理财服务,平台的信用就成为客户选择的重要指标,所以担保公司应该以诚信作为公司运作的基石。诚信更多体现在对融资业务风险的把控、对投资客户的承诺。严格的风险把控既是对自身业务平稳发展的要求,也是对公司品牌的维护,对投资客户的变相承诺。
3.专业。公司的业务都是与钱打交道,在办理业务时对业务项目的任何不确定或者是迟疑,都会对客户的信任感造成巨大的挫伤,所以,在带领客户办理业务时一定要做到对所办业务所需的各类证件、手续了然于胸。这就要求公司业务员的专业性一定要高,要做到术业专攻。不少公司一直秉承“三不原则”,即“不摸钱原则”:担保投资客户的资金直接打入融资方账户;“一对一原则”:担保投资客户一对一签订合同;“不高息原则”: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利率;以诚信、稳健、安全、优良的服务来满足客户的需求。
4.完善。完善售后服务。良好的售后服务已经成为各个行业必备的成功信条,客户盈利单及时、准确地送达,交息日的及时提醒等是不可缺少的功课。
二、成立为民营担保公司提供再担保业务的机构来分散风险
正规的担保机构其实并不需要再担保机构做担保,但随着担保行业的发展,行业中难免存在个别不规范运营的担保机构。目前相关主管部门已经成立了再担保集团,只是目前还没有针对大多数的民营担保公司提供再担保业务。目前有地方担保协会试将每个成员提取其注册资本金的20%作为保证金,万一协会中有一家担保机构出问题了,就先从这保证金中取出资金代偿给投资者,之后再追究相关责任。这一模式的提出相信将更快促进担保行业稳步向前发展!
关键词:商业银行;服务外包;现状;风险
随着全球金融业快速发展,金融服务外包业务也应运而生并呈现出蓬勃发展之势。2007年的金融危机给全球各大金融机构的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业务困境,金融机构开始寻求新的发展业务,诸如数据处理、资金清算、银行卡业务等金融机构的辅后台业务逐渐成了服务外包的主要业务来源。在当今经济全球化趋势之下,西方先进的金融经营模式开始引入中国市场,银行业的发展呈现出多种类多业务的新型发展趋势,必然加剧竞争的激烈程度。如果一味地死守着传统的业务发展模式,必将在竞争中处于下风,这时就根据现实情况,把不涉及金融机构服务核心的业务外包出去,在降低金融机构经营成本的基础上实现最终的企业盈利。
一、中国商业银行服务外包现状
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当前我国商业银行的服务外包业务发展还处于不成熟阶段,业务范围仅限于IT业务、后勤保障业务和信用卡业务。具体来说,IT业务一般就是对本机构服务系统的设计和维护,不过为了保障银行内部信息安全,大多数的商业银行对相关数据的管理还是以自营的模式进行;IT业务外包是新型的服务类型,而后勤保障业务对于商业银行已经是传统的业务了,主要涉及押运、安保、员工餐饮等;信用卡业务相对来说发展的比较早,已经成为当今商业银行重要的营业模式。除了上述三种已经逐渐发展成型的外包业务之外,柜台操作业务的外包也开始被部分商业银行纳入了外包服务的范围,所谓的柜台操作业务外包就是把一部分银行网点柜台交给有一定金融业务能力的人来进行管理。
通过调查可以看出,尽管存在上述几种外包模式,但在商业银行的实际工作中并没有成为发展经营的主流。究其原因,主要是总行的控制与管理,各大分行没有经营决策的主动权,必然导致这类外包服务缺乏政策支持,缺乏发展的外部环境,而且由于管理者对服务外包缺少更深入的了解,就必然导致经营决策者始终担忧外包业务存在的诸多存贷风险而不敢大胆进行创新和尝试。说到底就是我国商业银行存在的体制弊端,我国商业银行主要是依靠存贷款利息之差维持自身的盈利,这种体制下必然导致商业银行缺乏创新的热情和决心。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社会发展存在的特殊性,赋予了商业银行特殊的社会功能,这就要求商业银行要具有足够的能力处理各种各样的业务,这也使得非核心业务大量占据着商业银行的经营成本。[1]政策、体制和风险顾虑成为银行服务外包发展受阻的主要因素。
二、商业银行服务外包业务发展的优势与劣势
(一)国内商业银行服务外包发展优势
一方面,宽松的政策和投资支持。近年来,国内商业银行的服务外包业务基本保持30%的发展速度,而且一些大城市为了鼓励银行服务外业务的发展出台了多种具有针对性相关政策,给予其税收、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支持,为其发展提供宽松的投资和发展环境。
另一方面,充足的市场资源优势。当前阶段我国商业银行服务外包规模和种类比较少,从侧面反映出其仍然拥有着巨大的潜力等待挖掘。对于银行本身来说,银行网点柜台外包业务正在逐步成为新的发展方向;政府也已经意识到了商业银行在金融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并出台相关文件进一步巩固提升了商业银行的市场作用;[2]同时,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拥有巨大的投资优势,金融服务外包从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移的机遇,吸收先进经验,提升自身竞争力。
(二)国内商业银行服务外包发展劣势
首先,服务外包管理体系不完善。由于我国商业银行的特殊社会职能,在新型的业务开展方面起步较晚,虽然经过了多年的发展和探索,各大商业银行拥有了符合自身特点的风险调控措施,但在现实的操作中一般很难完全分析和预测其风险程度,存在很大的不稳定因素。加之银行体制本身的限制,导致商业银行外包服务不能充分自主的发展。
其次,法治建设相对滞后,监管制度不完善。上文已经论述了我国商业银行外包服务发展起步较晚,所以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出台更晚,从而使得商业银行对服务外包业务的开展受到了很大的限制和束缚。缺乏没有完善的监管法律,必然会导致银行服务外包过程中一系列不道德的现象的产生,同时,当与外包服务商发生商业摩擦时,银行也没有可以援用的法律和制度来维护自身的利益,这也构成银行外包业务发展的障碍。
三、中国商业银行外包服务发展风险
(1)银行自身的风险分析,即决策风险,是指银行高层管理者在制定外包服务政策中可能存在的风险。之所以会产生这类风险不仅是因为商业银行不能清晰地认识到金融服务外包业务的市场竞争地位,而且还在于商业银行对外包商不能做到完全准确的了解和监管,必然会产生很多矛盾冲突。
(2)外包商的风险分析,由于受外包商实际工作特点的影响,可能会存在操作风险、信用风险和履约风险。操作风险就是指由于外包商内部工作的疏忽导致银行客户信息的泄漏或者因决策失误造成财务损失无法继续完成工作。信用风险就是指外包商因经营不善导致信誉降低而引发的风险。履约风险就是外包商按照与银行的约定认真执行外包任务阶段可能会产生的风险。[3]
(3)银行与外包商交互过程中的风险,包括合规性风险和违约风险。合规性风险是指针对合同的制定和履行是否符合规范的检验和检查中存在的风险,主要涉及合同条款完整性和准确性的检查与检验。违约风险就是银行对外包商因不能按时完成并执行约定的业务所应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
(4)外部环境的风险,此类风险主要是宏观管理方面产生的风险类型,具体包括监管体系风险、法律风险和政策性风险。监管体系风险是因国家对银行外包服务业务没有统一的规章和部门就外包服务的各个环节和交易细节进行有效管控的风险。法律风险指因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而导致银行与外包商之间交易中可能会引发的风险。政策性风险就是受市场环境影响,国家制定相关政策的过程中可能会给银行等金融机构带来损失的风险等。
当前我国商业银行的服务外包业务发展还处于不成熟阶段,仍然存在诸多的风险因素,这就要求银行经营决策者能够适时地转变发展思路,抓住经济发展机遇。努力实现商业银行服务外包风险管理与内外部治理紧密联合,使商业银行和外包商能够相互制衡同时互利共赢。
参考文献:
[1] 李佳慧.我国金融服务外包发展的现状研究[J].东方经济,2012(09).
[2] 王尚刚.商业银行外包现状及对策[J].经济周刊,2012(03).
随着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出台,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日益重要并上升至法律层面。2015年,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愈发重要,银行作为占金融资产90%以的行业,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就成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的重中之重。
二、 调查基本情况
(一)调查目的
1、了解银行消费者金融产品和服务使用情况
2、了解银行消费者对金融知识的了解水平和对金融教育的需求
3、了解银行消费者识别金融风险的能力
4、了解银行消费者对个人权利的诉求
(二)项目执行情况
本次调查历时一个月
此次调查的范围是山西吕梁地区,被调查者为来银行网点办理业务人员。
调查实施时间为12月7日至8日,调查全部采取银行机构网点发放问卷的形式进行。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了由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商行、农村类金融机构和邮政储蓄银行5大类机构,在全市13个县(市、区)采取银行机构网点发放问卷调查方式,全面开展调查。本次调查共发放问卷数量509份,回收有效问卷数量500份。
(三)样本分布情况
在500个有效样本中,分布情况为:按受访者年龄,18-22岁的55份,占11%;23-60岁的417份,占83%;61以上的28份,占6%。按受访者教育程度,高中(含)以下的183份,占37%;大专/大学本科及以上的317份,占63%。按受访者目前就业状况,全职/兼职的246份,占49%;自由职业/暂无职业的205份,占41%;退休的49份,占10%。按受访者所从事行业,学生54份,占11%;国家公职人员/企、事业单位员工261份,占52%;个体工商业人员106份,占21%;农民80份,占16%。按银行机构类型,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120份,占24%;股份制银行分支机构80份,占16%;城商行分支机构80份,占16%;农村类金融机构170份,占34%;邮政储蓄银行分支机构50份,占10%。
三、调查结果及分析
(一)消费者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使用情况
1、储蓄业务与银行卡是主流金融服务产品。500份问卷中,受访者正在使用的银行产品和服务中,“一般储蓄业务”为370份,占到74%,;“银行卡”为90份,占58.6到18%。
2、现金仍是消费者支付日常支出的主要方式。500个受访者中,通过“现金”方式支付日常支出的有382人,占到76.4%;通过“借记卡”的有76人,占到15.2%;通过“信用卡”的42人,占到8.4%。
3、账户变动短信提醒业务受到多数消费者欢迎。此次调查问卷中,开通了账户变动短信提醒的受访者达340人,占比达到68%,超过多数。
4、消费者合同意识总体较强。调查显示,在办理银行业务时“会仔细阅读”的受访者有258人,占比达51.6%;“根据银行工作人员的介绍挑选自己认为主要的内容仔细阅读”的135人,占比达27%;“不会仔细阅读”及其他的107人,占比为21.4%。
5、电子银行受到消费者普遍欢迎。在此次调查的受访者中,愿意使用电子银行的410人,点比高达82%。不愿意使用电子银行的,主要理由:一是电子银行使用复杂,界面或流程不易操作;二是容易泄露个人信息,不安全;三是担心网络诈骗或黑客,对账户资金有危害;四是与电子银行相比,在银行网点柜台办理业务令人感觉更踏实。
6、消费者安全意识较强。如,“使用网上银行业务时,在私人电脑上进行,采取高级别的加密措施,并积极更新防病毒软件”的受访者达291人,占比58.2%;在“需要输入密码时有意识遮挡密码,并对可疑的人群或ATM等银行自助机具上可疑的附属设备保持警惕”的受访者高达403人,占比高达80.6%;“在办理完银行业务后注意保存好收据、回执、凭证、对账单以及多余的个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的受访者多达380人,占比达到76%。
7、新兴网络金融产品正在被消费者所接受。受访者中,301人正在使用或考虑使用支付宝等新兴网络金融产品,占到60.2%。而认为“效益好,使用便捷,所以积极接受”的有215人,占到43%;“等这些产品更加成熟后再说”的有145人,占到29%;“不安全,抵制态度”的57人,占到11.4%。
(二)消费者对金融知识的了解水平和对金融教育的需求
1、消费者金融知识了解水平总体较低。在此次调查中,受访者认为自己金融知识的了解水平“一般,应付日常生活中碰到的金融问题有时会存在一些困难”的有204人,占比40.8%;“不太了解,通常需要别人的帮助”的有105人,占比21%;“了解很少或基本不了解”的39人,占比7.8%。而自认为“了解,足以应付日常生活中碰到的金融问题”的仅有140人,占到28%。另外,会计算复利的仅为255人,占51%;能够清楚银行利率与通货膨胀率之间关系的仅有259人,占52%;对大额分期贷款的还款方式选择没有明确的目的性;知道“了解个人信用记录的作用并知道查询个人信用记录的途径”的仅有230人,占比为46%,尚不过半数; “了解客户在A银行的不良信用记录会对他在B银行办理贷款业务产生影响”的仅有289人,占比为57.8%,刚刚超过半数。
2、消费者获取金融知识的渠道主要来自宣传。受访者中,获取金融知识的主要渠道为“专业渠道,如所学专业与经济金融相关”的77人,占15.4%;“银行渠道,如银行网点发放的宣传材料、店堂告示或银行组织的讲座或培训”的221人,占44.2%;“媒体渠道,如电视、广播、互联网或报刊杂志宣传介绍”的168人,占比33.6%。
3、消费者金融教育需求强烈。认为“很有必要”将金融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的受访者有369人,占到74%。而受访者最希望了解的金融知识,按比例从高到低排列为:基础性金融知识、个人贷款业务(含消费信贷业务)、银行卡业务、银行理财业务、如何防范金融诈骗保护自身财产安全、如何进行理财规划选择合适的金融产品、电子银行业务、自助机具使用。
(三)消费者识别金融风险的能力
消费者识别金融风险能力有待提高。如,面对“假设您在超市的ATM机上取款时银行卡被吞。此时您注意到ATM旁边张贴了一张打印出的告示,上面说明:‘本设备如果发生出钞、吞卡故障,请拨打手机13XXXXXXXX要求立即协助’”的情况时,选择“立即拨打告示上的电话寻求帮助”的竟然有170人,占比高达34%;选择“不去管它,反正银行员工会来机器上取卡,过几天去银行网点取卡就行了”的123人,占比24.6%。
(四)消费者对个人权利的诉求
1、消费者对辖区银行网点柜员服务水平总体评价不错。认为“业务效率高,服务热情,能够主动、细致地回应我的询问和要求”的有334人,占比达到66.8%;“服务态度积极,但是业务水平有待加强”的有79人,占比为15.8%。在最近两年里,没有与银行产生过争议或进行过投诉的受访者为431人,占比高达86%。对于银行的投诉受理渠道,认为“能够容易地在银行网点、官网找到电话、网络、信函等投诉渠道;受理渠道畅通、方便”的有269人,占比为54%。对于银行的投诉处理结果,感觉“银行认真、公平地处理了我的投诉,我对投诉最终处理结果表示可以接受”的达288人,占比达58%。
2、消费者对银行提供的合同文本感到过于复杂。受访者对银行提供的合同文本的认为“复杂,内容多,需要花较多的时间来掌握一些必要的信息”的299人,占到60%。
3、消费者对银行各项业务收费标准披露告知总体满意。认为“能够较容易地在银行营业网点发现办理业务的收费信息;办理业务时,柜台人员会及时告诉相关收费项目,总体感觉不错”的受访者有330人,占比达到66%。
四、小结与建议
(一)加强金融消费法律机制建设。首先,应在法律上应明确定义金融消费者这一概念。既可扩大解释消费者的权益,也可在该法中对金融消费者保护进行专章规定,包括对金融消费者的界定以及保护范围、特殊权利、保护原则、保护机构的职责和纠纷解决途径等。其次,应明确规定金融产品购销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制定修改相关法律过程中,可借鉴日本在保护金融消费者方面的成功经验,强化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义务,规范金融机构的金融产品销售行为,着重维护金融消费者等弱势群体的权利。 再次,应对金融法规进行不断修改。由于金融产品具有更新速度快,消费人群各异等特点,所以需要国家立法机构,应定期召开听证会,依照具体的实际情况来制定和修改金融法律,以做到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金融消费纠纷处理机制建设。由于金融业专业性较强,维权情况各不相同等特点。普通维权机构难以根据具体实际情况来针对性的维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需要专业的法律力量来维护处于弱势地位的金融消费者的利益。建议在金融机构内部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争议解决程序,成立金融消费者保护局专门负责受理金融消费者行政投诉等保护工作。同时还应鼓励民间金融维权团体的出现,以防止政府机构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出现贪污受贿等与侵权金融机构相勾结的现象发生。
(三)加强金融机构行业自律合作机制建设。各金融机构之间应加强沟通协调,并联合为金融消费者提供一体化的金融服务,如普及金融知识、做好风险提示、配合国家相关部门做好金融消费者投诉的处理工作等。以银行为代表的各类金融机构应严格遵守发案率章程,将保障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落到实处。很多时候,金融机构仅仅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还远远不够,这仅仅是对监管者的要求,而对于消费者来说,更重要的是需要被提供能够影响交易判断的重要事项。
论文关键词 商业秘密 刑事保护 刑法 司法
一、引论
商业秘密是市场竞争的必然产物。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逐步繁荣,我国遇到的商业秘密纠纷也越来越多,同时由于加入WTO后来自世界各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压力,我国开始对商业秘密加大保护。
按照侵犯商业秘密所承担的责任来看,可以将我国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分为民事保护、刑事保护和行政保护三大方面。其中刑事处罚,是法律制裁中最严厉的责任承担方式。我国对商业秘密的刑事保护经历了从无到有、保护力度从弱到强的发展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商业秘密罪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也不可避免的出现了一些问题,亟待解决。本文从我国商业秘密的刑事保护方面的问题展开探讨,希望能够为商业秘密罪的完善提供一定的依据。
二、从立法现状看我国商业秘密的刑事保护
(一)商业秘密罪的特征及分类商业秘密罪具体规定于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从该条款可以看出我国刑法规定的商业秘密体现为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其基本特征包括四个方面:首先,作为商业秘密,应不为公众所知悉,即具有秘密性,其次,作为商业秘密的信息应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即具有经济性;第三,作为商业秘密的信息应具有实用性,是能够实际操作解决生产经营中的现实问题的信息;最后,作为商业秘密的信息还应是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信息,即权利人在主观上必须具有保密的意愿,并采取了适当的保密措施。这四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缺少任何一个,都无法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豍.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可以将商业秘密罪分为三种类型:
首先,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行为主体相同,前者强调非法获取,后者强调非法使用,可以将第(二)项认为是第(一)项的补充,因而两项合并为第一种类型。这一类型的特点是:商业秘密的来源具有非正当性,俗称商业间谍行为,这种行为由于其获取商业秘密手段的非正当性而被认为是最严重的一种侵权行为。世界各国也多将此种类型的行为以商业间谍罪等罪名纳入刑法保护范围。
第二种类型是《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内容,也可以称为泄露商业秘密的行为。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强调的是行为人和权利人之间存在合同上的保密约定,行为人违反了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在传统上,这种存在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违约行为属于典型的私法调整的范围;在当今世界范围内,各国普遍采用的均是民事保护方式,极少见到将其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因此无论在历史范围内、还是在世界范围内来看,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对泄露商业秘密的行为的规定都较为严苛竖.第三种类型是《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一般也被认为商业秘密的间接侵权行为。其特征是行为人不是直接从权利人处获取商业秘密。对于这种类型的侵犯商业秘密,在对“应知”的解读时多存在歧义。其中多有学者认为“应知”的含义是应当知道、但由于疏忽大意而不知道,因此该条款是对过失犯罪的规定;而考虑到这种类型行为属于间接侵权,其恶性明显轻于前两种类型,在前两种类型行为仅规定了“主观故意”才构成犯罪的情形下,第三种类型的行为更不应有过失犯罪的规定。此外还有学者认为前种观点是对“应知”的误读,该条款实际不包括过失犯罪的情形。无论是哪种观点,有一点是统一的,即:该类型的侵犯商业秘密罪不应包括过失犯罪。
总结上述三种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类型,可以将其概述为:刺探、泄露、使用三种形式,而将这三种类型均规定为犯罪的除了我国,仅有奥地利刑法典。即便如此,奥地利的刑法典对泄露和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的刑罚均显着轻于我国的规定豏.因此可以看出,我国对商业秘密的刑法保护的相关规定严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包括大多数发达国家,而理论上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应当与国家的经济和科技实力相一致,考虑我国现状,业界内多有学者提出应修改法条,对目前商业秘密罪的第一种类型可予以严惩,而对目前商业秘密罪的第二、三种类型应当放宽保护,不应过多的使用刑法予以干涉。
(二)商业秘密罪的入罪条件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来看,商业秘密罪是结果犯,即需要达到一定的结果(重大损失或特别严重的后果)才入罪。然而,在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方面,《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对犯罪所造成的后果(重大损失和特别严重的后果)只是抽象化的进行了规定,没有给出具体明确的界定。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01年4月18日联合制定了《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在第六十五条中明确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2)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200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又联合了司法解释,其中在第七条规定了:实施刑法第219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
然而,对于商业秘密的价值如何评定,在刑法条文和现行司法解释中均没有明确的、具体的规定,业界对商业秘密的价值评估方式以及损失数额的计算方式存在多种争议,这种现象违背了刑法的稳定性和明确性原则,对罪刑法定原则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三)商业秘密罪的刑罚规定《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罚设置为两个档次:一个是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二个档次是侵犯商业秘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再看世界各国刑法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法定刑规定,虽然各国规定的商业秘密罪的主要刑种也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罚金,但一般都会依照前述分析的各类型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同而规定了多个量刑幅度。
确实,对于刺探、泄露、使用商业秘密的不同行为,其行为主体身份各有不同,侵犯商业秘密的具体手段或者方式也各有不同,行为人的恶性以及社会危害性也各有不同,因而各类型行为的刑事责任也应当有所区别。反观我国目前刑法规定,对侵犯商业秘密罪设置的法定刑档次过少,不利于根据具体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的不同,在刑罚使用上予以区别对待,从而不利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贯彻落实丰.
三、从司法现状看我国商业秘密的刑事保护
(一)商业秘密的界定者由于商业秘密是一个法律概念,其必须具有前述的四项特征;而商业秘密罪的判定必然以商业秘密的界定为前提。那么商业秘密的界定就成为司法实践中的关键环节。应该由谁来界定商业秘密?这个问题在刑事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着较大的争议和讨论。目前的做法包括:由权利人一方出资委托专家鉴定是否属于商业秘密。然而,由于种种原因,这种鉴定结论往往令人难以采信。因此也有建议将商业秘密的鉴定问题交由专门的鉴定评估机构来进行认定豑.在商业秘密民事案件的审判中,多数学界人士和司法界人士持有的看法是:对商业秘密的判断是一个法律问题,不应交由法官之外的任何人来进行判断或鉴定,而必须由法官亲自进行判断才能不失公允。考虑到刑法的特殊性,笔者认为,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审判更应审慎、公平的进行,因此也应借鉴民事审判的原则,由法官来作出是否商业秘密的判断,即使委托鉴定也最多只能对商业秘密是否具有公知性进行鉴定。
(二)先刑后民,还是先民后刑从目前的诉讼制度设计来看,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均由中级法院审理,但是在侵权性质上比民事案件更加严重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却仍由基层法院管辖。于是近些年来,在商业秘密纠纷中难免会出现一种倾向,有些人为了打击竞争对手,先走刑事诉讼认定对手构成犯罪,再进入民事环节打侵权之诉。由此出现多起在后面民事诉讼中不被认定为侵犯商业秘密、而在刑事诉讼中又被认为是刑事犯罪的情形。
由于商业秘密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均针对的是同一侵权行为,“先刑后民”的审理模式可能导致:在先的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侵权并构成犯罪,而在后的民事审判中却认为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权;或者在先的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行为不构成侵权,而在后的民事审判中却认为被告侵权;无论哪种情形发生,民事判决都陷于尴尬的境地:若要和刑事判决保持一致就可能导致两起错案,若要坚持自己的判决则会和已经生效的刑事判决相互矛盾。
基于审慎的考虑,笔者认为,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更推荐采用“先民后刑”。这是由于:商业秘密案件通常都比较复杂(如前所述,在商业秘密的界定、商业秘密价值的确定等方面都可能涉及专业知识),而刑事诉讼程序的审理周期又较短,刑事诉讼的基层法院审理与民事诉讼的中级法院审理相比较在专业知识、技术认定等方面也可能存在一定的欠缺,因而“先民后刑”的方式更利于把案件事实搞清楚,提高办案质量。为了防止部分企业为了打击竞争对手而采用先刑后民的诉讼模式,建议将先民后刑的诉讼模式以强制规定的方式予以明确。
(三)利用商业秘密罪的恶意竞争由于我国刑法对商业秘密犯罪的入罪门槛规定较低,拓宽了刑法的保护范围,这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刑法逐渐成为技术创新的障碍,甚至沦落为企业间恶性竞争的工具。在一些企业利用商业秘密刑事诉讼恶意打击竞争对手的案件中,有不少恶意不那么大的人因被指控侵犯商业秘密而入罪,而这些人不乏技术人才。有学者指出:在商业秘密保护方面,当前我国普遍存在民事案件泛刑事化的趋势,越来越多的民事案件却通过或企图通过刑事手段来解决豒.如果任由这种趋势的发展,将会给社会发展带来不可弥补的巨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