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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考察报告范文精选

包装考察报告

包装考察报告范文第1篇

一.我县电力建设的基本概况

平远县供电局是我县国有供电企业,担负着全县的电网建设和供用电管理工作,该局于1999年11月由省广电集团公司代管,现有干部职工700多人(包括全县各镇供电营业所人员),全局由局机关及下属县供电所、水电安装队、3座110KV变电站、7座35KV变电站和16个供电营业所组成。其中3座110KV变电站主变容量为106500千伏安/5台;7座35千伏变电站主变容量为52400千伏安/13台。110千伏线路99公里,35千伏线路183.8公里。随着我县经济快速增长的拉动,电力需求量也随之迅速增长。年度平远县全社会用电量为2.128亿千瓦时,同比增长18.78%,其中工业用电1.004亿千瓦时,同比增长13.45%。该局共实现购电量2.204亿千瓦时,同比增长18.75%;售电量2.098亿千瓦时,同比增长18.80%,线损率为4.8%,同比增长0.1%。

近年来,该局在平远县委、县政府和广电集团梅州供电分公司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实施“四个梅州”的发展战略和我县县域经济发展的总体要求,以保障平远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用电为使命,积极实施“优质、方便、规范、快捷”的服务方针,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克服困难,努力拼搏,在实践中不断建立、完善企业管理和运营机制,积极拓展电力市场,促进了电力建设的改革和发展,为全县工农业生产和群众生活创造了良好的供用电环境。

近年来,该局着力抓紧抓好“两改一同价”工作,先后完成了全县16个镇级供电营业所的体制改革,成为供电局的派出机构。近两年共完成农网改造投资9700多万元,建设和改造110千伏线路15.6公里,10千伏线路898.03公里,低压供电线路1585.87公里,110千伏主变一台20000千伏安,35KV主变4台共19100千伏安,更换高耗能变压器486台,容量33845千伏安,受益户达到5万多户,使我县供用电环境得到了很大改善,有力保障了农村经济发展,较好地发挥了电力在全县社会经济发展中“先行官”的作用,为平远的改革、发展、稳定作出了较大的贡献。县供电局先后被省委、省政府授予广东省先进集体,被省总工会评为广东省先进职工之家,被市委、市政府授予市文明企业、先进集体,被县委、县政府授予模范集体、县先进党支部等荣誉称号。

二.我县供电方面的主要存在问题

(一).网建设困难重重,安全稳定运行压力大

由于历史原因,我县经济基础比较薄弱,对电力建设的投入较少,只以能维持通电为前提进行规划建设,造成了我县电网布局不尽合理,大部分线路、设备长时间满载运行,因过载容量小,而用电负荷却在不断地增长,使得部分变电站主变在丰水期已超负荷运行,设备老化问题比较严重,装备技术水平不高,抵御事故能力低,容易引发电网事故。

加快电网建设,是确保供用电安全稳定运行的有效途径。而近年的农网改造只改造了农村10千伏线路及低压主干线路,对我县35千伏以上线路因资金等问题仍未作大规模改造,有的线路运行时间已达二三十年,加之布局和运行水平落后,迫切需要对我县主干电网进行新的规划建设。但从近年农网改造和县城配网改造的情况来看,电力部门在实施电网建设过程中,在筹资、勘测、设计、施工方面存在重重困难,一些借无理要求阻挠施工的现象仍时有发生,不同程度上地影响了电力建设的正常进行。

如今年初,县城新建路一带居民因生活水平的提高,用电量增长较快,该处的变压器己严重超负荷运转,因而影响了附近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用电。该局为解决这个问题,在多方论证和调查的基础上,合理规划,并报城建规划部门批准后,在医药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在其一块空地上增设一台箱式变压器,在施工时却受到当地居民的无理阻挠,后经县委、县政府出面协调,施工才得于继续进行,以至延误了工程进度。又如去年大柘镇黄沙村下角山村民阻挠该局新架设一条110kV平远变电站到热柘供电营业所的10kV线路的“12·30”事件,由于种种原因,该线路至今仍未架通,严重影该镇的用电和当地电站电力的输出。这些情况都会扰乱电力建设的科学规划和工程的进度,使局部电网薄弱的问题得不到较快解决,以致长期超负荷运行的电力线路和设备,成为输配电安全和发生电网事故的隐患,其后果必然损害国家和广大用户的利益,甚至导致人身伤害等重大事故的发生。

(二)、电力供需矛盾突出,用电户紧张状况难于缓解。

近几年来,随着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电力需求增长迅猛,受电源供应和电网供电能力限制,已经形成了全国性的电力紧张局面。2007年,包括广东省在内,全国共有22个省市出现了电力紧缺,并采取了不同程度的拉闸限电措施。今年全国电力缺口在1000万千瓦左右,我省的电力缺口也在230-269万千瓦,我县的情况也跟全国一样,上级部门分配给我县的用电指标不能满足我县供电的需求,加上今年百年不遇的干旱,降雨量比往年大量减少,造成县内电站的发电量大幅度下降,进一步加剧了用电的供需矛盾。

因此,县供电部门根据供电负荷缺口大的情况,实施错峰用电已势在必行。对此,该局虽然做了不少宣传解释工作,但有些用户却仍不理解支持,从而引起了不少误会和麻烦。如据该局反映,我县部分水泥厂在供电部门实施错峰停电后纷纷向上级部门反映,有的自认为别的厂停电时间比自己短,要求增加供电时间,不然就向上级部门投诉。虽然,该局了解后就错峰用电的有关规定和情况作了详实说明,但他们不理解我县目前用电紧张的现状和全县的整体利益,总是站在自身的利益《关于我县供用电情况的调查报告》角度考虑而产生误解。又如县内一稀土加工企业的用电实行预付费刷卡专线供电,也已签订了供用电合同。所谓预付费刷卡供电即先交费后用电,当电量将用完时系统会发出预警信号,电量将使用完,如果不刷卡充值,原所充的电量用完后系统会自动跳闸,从而停止向该用户供电。在今年8月4日下午4时该用户接到电量将用完的通知后却不来充值,直到电量用完跳闸,造成该用户暂时停电。但该用户却认是县供电部门刁难他们,借错峰用电理由限电拉闸,因此向上反映要求赔偿损失,从而产生了不必要的误会。其实,这些都是有些用户对全县电力供应紧张状况和供电部门供用电管理规定不很了解或不理解带来的结果。

(三)、外力破坏电力设施现象日趋严重,确保电力安全生产难长大。

近年来,随着电网规模的不断扩大和设施的急剧增多,一些不法分子不惜铤而走险,大肆盗窃破坏电力设备,窃取电能,这不仅给我县经济造成巨大损失,还直接威胁着电网的安全运行,而且扰乱了正常的供用电秩序,给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危害。据县供电局不完全统计,近两年来,共发生近二十多起输配电线路等设施被盗和破坏案件,直接经济损失近30多万元。如2002年平远线330线路石壁塘梅二九队段,63号杆拉线被盗2条,造成倒杆1座。64号杆拉线被盗1条,65号杆拉线被盗1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万多元。

年平远线330线路的54-58杆拉线又遭被盗,造成倒杆2座,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多元。又如年3月间35kV丰石线319线路超竹段,遭到犯罪分子严重破坏,12号杆拉线被盗2条,造成倒杆1座,致使该线路停电5个多小时损失近2万多元。在农网改造的过程中,也出现了刚被整改的低压主干线路被盗的现象,比较严重的有东石镇、石正镇,如东石镇被盗的线路共有10635米,其它各镇也不同程度出现线路或金具等设备被盗的事件。同时,在2002-2003度共查处违章用电10多户,造成该局经济损失近15000多元。此外,像开山放炮、交通事故、线下燃烧物品等造成电力设施破坏事故也时有发生,上述的这些现象严重影响了电力部门的正常的生产秩序,对供电保障工作带来较大的困难。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电力生产的基本方针。电力建设遍布城乡,电力与国民经济建设,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由于电力线路的架设和设备的安装都要经过规划设计才能施工,都有严格的技术数据要求,往往看起来简单的电杆迁移,却涉及到线路的走向、杆塔高度的选取、线路承载风力的系数等技术问题。但在我们的调查和电力部门反映过程中,目前一些危害电力设施运行的现象还比较严重,一些单位和部分群众安全用电意识差,对电力设施的存在视而不见,在电力线路下建房的现象仍时有发生,甚至在线路走廊下进行立项搞违章建筑,开展生产经营,而立项时不与供电部门联系协商,只顾自己的利益片面地从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中做文章,致使上级部门下发一纸通知要求短期内完成电路迁移任务,忽视了安全用电规定和线路改道的科学性和可行性,直接导致了供电部门不必要的经济损失,甚至产生意外人身安全事故。

如去年,东石镇一单位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违章建筑,在施工时一民工不慎触电身亡,给民工家庭带来极大的悲痛,同时也给电力部门带来了损失。又如一些生产经营单位在找到有关部门办理报建手续时,承诺只建平房,不会影响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后随着生产的发展需扩建厂房,又托有关领导要求供电部门迁移线路,而迁移的工程量和费用却只字不提。还有在我县大规模公路建设中的电杆、线路的迁移,有关部门往往不出任何费用,只要求供电部门在何时要迁移,相关费用由供电部门承担。然而,供电部门需在公路旁种电杆时,却要求供电部门交什么费用。上述现象都是涉及到电力设施保护和电网安全运行的大问题。希望能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和理解支持。

三.加强和改进我县电网建设和供用电质量安全的几点建议

(一)、县供电部门要强化内部门管理,努力提高电力企业的建设管理水平和优质服务水平。

随着我县经济发展步伐不断加快,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改善,对用电的需求量也越来越大,新形势给供电工作带来了新的压力和要求。县供电部门要切实增强社会责任感,与时俱时进加快电力体制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建立步伐,采取有效措施,强化企业内部管理,全面提高企业管理者和员工队伍的素质,工作中加强协调沟通,狠抓安全生产,挖潜提高服务质量。在供电形势日益严峻、全年性、全网性缺电已成定局的情况下,县供电部门应切实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积极开展“错峰用电、节约用电”的宣传措施,严肃调度纪律,加强电网运行管理和设备维护管理,积极争取省、市对我县山区用电倾斜扶持等,最大限度地缓解用电紧张状况,确保全县的电力供应,打造供电企业文明高效、真诚服务的良好形象。

(二)、增加电网建设资金投入,改善电网设施状况,提高电能质量水平。

加快发展电网建设步伐是保证全县电力供应和安全稳定运行的必由之路。建议党委、政府要进一步重视支持电力企业建设,宽松环境,化解矛盾,提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策支撑。同时,县供电部门要用足用活上级对山区用电倾斜的扶持政策,积极主动向上争取项目资金,加大资金投入,重点对我县35千伏以上线路和县城残旧线路进行大规模改造,从根本上改善电网设施状况,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三)、电网建设与城建规划要做到协调统一,科学合理。

建议城建、国土等有关部门支持配合县供电部门做好电力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减少施工矛盾和阻力,杜绝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章建筑,尤其是市民普遍关注的县城居民区电网规划建设问题,相关部门要与供电部门配合认真调查论证,做到与城建规划同步进行,科学规划,预留电网设施线路,确保高压线路、变压器等设施与人居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并保证供电设施的合理布局。

包装考察报告范文第2篇

一.考察情况

光照充足.日照时间长.昼夜温差大.土壤质地良好.野生药材资源丰富且民间素有传统的中药材种植和经验,区的等地属半湿润半干旱过渡地带.雨量充沛。药业有限公司就建在市区,该公司集科研加工和制药为一体的大型企业,研制各类中成药销往全国及世界各地,根据这一情况,单位考察组成员于元月十一日至十四日分别深入该公司就药材发展的前景和销路问题与王总经理进行了座谈,该公司重点是建立药材生产基地,以制药企业为龙头,采取订单农业,各级政府搞好协调,行业协会搞好技术服务,药材价格受市场调控,公司采用最低保护价收购,该公司目前又与县合作建立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占地面积130.27亩,建筑面积5万余平方米,年生产中药饮片2万吨,中药材提取物两千吨,年工业总产值6亿元,带动中药材种植20万亩,宗旨是要建成全国一流西北最大的制药企业,就目前地区种植面积还远远满足不了该公司的生产能力;针对这一情况,又深入到县中药材产业办公室和张守宗研究员就我县气候.土壤.降雨量及适合我县种植的中药材进行了详细座谈。张守宗研究员是多年从事野生中药材训化研究的专家,先后出版了中药材栽培技术和规范化栽培与加工技术等专著,认为:就我县气候.土壤及降雨量最适合种植的首推品种是黄芪.黄芩.板蓝根.秦艽.甘草.银柴胡,因为以上品种可在阴湿,半湿润环境中生长,可育苗种植,也可进行大田直播,适应性较强,只要出苗,可耐干旱,尤其秦艽即可林草混种,也可单独种植。张守宗研究员还领我现场参观了陈薪乡石具村石具山退耕地上沙棘,紫花苜蓿,秦艽混种示范基地。认为:以上品种目前市场需求量大价格比较稳定,不但有药用价值,而且已渗透到社会各个基层,尤其秦艽,全国年需求量150万公斤,而全国年产量仅有三分之一,远远满足不了市场需求。

二.考察情况

215个村,省市县全县有17个乡镇。1293个村民小组,总人口49.42万人,流动人口30万人,耕地面积122万多亩。中药材种植面积26万多亩,该县年平均气温7.8℃,年平均降水量432mm无霜期130天到150天左右,该县种植中药材有200多年历史,有200多个品种,群众经济来源主要是以粮食作物和中药材为主,元月15日至17日我单位考察组一行和县种子管理站取得联系,郭菊梅站长的带领下,首先深入到药业发展有限公司;药业发展有限公司组建于2003年元月,一家以中药产业化发展为主线,将中药材种植.经营储备.中药饮片批发.中药材基地建设.中药材种籽种苗.物流配送.信息咨询融为一体的现代化药业公司。洪建雄副总经理的带领下,参观了药材加工及储备情况,并向我介绍了中药材发展前景,市场的需求及适合我县种植的品种,洪经理认为:吴起和气候土壤条件相近,黄芩可大面积种植,板蓝根.黄芪.甘草.柴胡可少量示范种植,待试种成功后可大面积推广,并承诺,可以提供优质药材种子,药材可以按市场价回收到公司,随后我又参观了乡村药材种植基地,和药农面对面交谈,解药材价格.行情,药农认为,种植药材受市场调控,如果市场行情好,就有好收益,如果市场行情不好,就会赔钱。种好是药,种不好就是柴。

三..两地中药材发展的主要经验。

主要源于两地政府高度重视医药产业,两地医药产业发展之所以能够并驾齐驱领跑全省医药产业。加大政策扶持,产业引导力度,倾力提供高效服务,营造宽松发展环境,概括两地医药产业发展经验,主要有四个方面。

经验之一:以战略思维谋划产业发展。大手笔规划产业,县以药业有限公司为依托,建立中药材生产基地,实现产销一条龙,药农种植品种由药业公司确定,保障药农利益;县以药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几家大型公司为依托,种植品种多,而几家大型公司和全国各地制药厂都有供销关系,确保了药农种植各个品种都有销路,共同特点是形成了产供销一条龙服务。

经验之二:以创新精神改革体制机制。药材销售等一系列服务,使当地一大批医药企业迅速崛起,形成密集的企业集群,推动医药产业增长态势。

经验之三:以“重点项目”推动自主创新。完善科研服务体系,两地着眼于增强医药企业竞争力,充分发挥“创业主导者”作用,县与药业有限公司合作投资三亿多元,占地130.27亩,建筑面积5万余平方米的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带动种植中药材20万亩,药农年种植药材收入3亿多元,两地共同特点是通过中药材的发展,既给农民增加收入又给当地政府增加财政收入。

经验之四:以优质高效服务扶持产业发展。打造最佳发展环境,县定期通过电视.广播举办培训班等形势给药农讲解种植药材技术,药材市场信息,确保了药农利益,为产业发展提供了全方位有力保障。

四:县中药材发展几点建议

据史料记载,县历来都是天然药材生长区。县境内生长着150多种中药材,其中有几十种都是名贵中药材,但是由于多年来群众把药材作为家庭重要经济来源,乱采乱挖导致药材生长环境破坏,大部分药材几乎绝种,退耕还林后要抓好群众的后续产业,药材是首选项目,而我县气候.土质又和.相近,药材又是粗放型经营,既可草药混种又可大田种植,既可育苗种植又可大田直播,如果我县要把中药材产业当作一项主导产业来抓,首先要抓好以下四点:

一是要坚持生态适宜的具有发展优势的药材。抓住1-2个品种,持之以恒地持续不断地抓下去,抓出效益与品牌,根据专家推荐,黄芩可大面积种植,秦艽可药草混种,黄芪,板蓝根.银柴胡.甘草可小面积试种。

二是中药材产业的发展是一项涉及面广的系统工程。党委政府必须高度重视,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必须大力支持,要成立专门机构主抓此项工作,从药材的种植,种苗的调运.技术服务,市场调研,销售形成一条龙,只有这样才能形成退耕还林后的后续产业。

三是发展中药材产业首先是技术。要形成一定的气候,既要注重种植技术的研究,又要解决好中药材深加工问题,要与科研院所进行合作,研究开发高附加值的产品,这样中药材的发展才有生命力。

四是中药材发展应树立科学发展观。发展规模要与药材质量,效益挂钩,单项药材必须做优做强,才能做大药材产业,要将制药企业与药农的利益捆绑在一起,正确处理两者之间的利益关系,要改变观念,努力造就一种合作关系,才能在市场上实现多赢的目的

五.适合我县种植的中药材品种简介

1.黄芩为唇形科草本植物。主根粗状呈圆锥形,适应性强,喜阳光,耐寒,能在田间越冬,耐旱,怕积水,适合在肥沃的沙质土壤种植,生育期两年,每亩需要种子4-5公斤,亩产量300-350公斤,目前市场价每公斤5-6元。

2.秦艽为胆龙科草本植物。生育期三年,亩需种子2公斤,亩产量150-200公斤,目前市场价每公斤45-55元。

3.柴胡为伞形科草本植物。地下根多分枝,呈圆锥状,喜温暖湿润气候,出苗期间需地表湿润和遮荫,耐寒怕积水,疏松肥沃的土地上生长良好,不宜在盐碱地种植,生育期2-3年,亩需种子2.5公斤,亩产量80-100公斤,目前市场价格每公斤15元左右。

4.板蓝根为十字花草本植物。根直而长,呈圆柱形,适应性强,喜温暖环境,一般土壤都能种植,不耐涝喜阳光,生育期两年,亩需种子3公斤,亩产量500公斤,目前市场价每公斤6-7元。

包装考察报告范文第3篇

本次调查的结果表明,国内企业的绩效管理体系建设还处于初级阶段,具体表现为:

1、大部分被调查企业对绩效管理的认识不够。

从绩效管理的目的来看,75.9%的被调查企业认为“薪酬与绩效结合起来”是薪酬管理的主要目的;只有28.90%的被调查企业认为绩效管理的目的是“确定每个员工的绩效目标”;只有19.30%的被调查企业把“改变企业的组织文化”视为绩效管理的目的之一。

从绩效管理制度的制订来看,只有59.30%被调查企业的“中层管理者”参与了绩效管理制度的制订,只有16.50%被调查企业的“一般员工”参与了绩效管理制度的制订。

从绩效管理制度所起到的主要作用来看,调查结果表明:绩效管理在“传递公司战略”方面并没有发挥很大的作用;在“推动员工工作业绩的提升”方面并没有发挥很大的作用。

……

以上各个方面的调查数据都表明,不管从“绩效管理的目的”,还是从“绩效管理制度的制订”,或者从“绩效管理制订所起的作用”的角度来看,国内企业关于绩效管理的定位还存在很大的差距。

2、大部分被调查企业的绩效管理体系尚未完善,还存在众多需要调整的地方。

调查结果表明,有46.78%的被调查企业的高层没有正式的、书面的绩效计划;40%的被调查企业的中层管理者没有正式的、书面的绩效计划;53.10%的被调查企业的普通员工没有正式的书面的绩效计划。

调查结果表明,有73.11%的被调查企业的高层没有正式的、书面的培训发展计划;71.08%的被调查企业的中层管理者没有正式的、书面的培训发展计划;78.27%的被调查企业的普通员工没有正式的、书面的培训发展计划。

调查结果表明,有46.40%的被调查企业“管理人员制订,员工在形式上参与,但是不起真正作用”。

调查结果表明,有19.40%的被调查企业虽然有绩效考核委员,但是并没有发挥作用;有15.70%的被调查企业没有绩效考核委员会,但是打算建立;还有44.70%的被调查企业没有绩效考核委员会,也没有建立的打算

调查结果表明,有63.50%的被调查企业根本就没有对任何高层管理人员进行过如何进行绩效考核的培训;61.7%的被调查企业根本就没有对任何中层管理者进行过如何进行绩效考核的培训

40.60%的被调查企业对“在绩效考核后,要求管理人员与员工就绩效考核的结果进行面谈”没有正式的要求。

……

以上各个方面的数据都表明,国内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还不完善,在执行的过程还经常出现各种各样的纰漏,国内企业还需要花大力气来完善现有的绩效管理体系。

3、大部分被调查企业对绩效管理的满意度不高。

很大一部分被调查企业对“绩效计划的制订/目标设定”并不是很满意,有45.50%的被调查企业认为“一般”,有17.3%的被调查企业认为“不是很满意”,有10.4%的被调查企业认为“非常不满意”。

很大一部分被调查企业对“绩效考核的过程”并不是很满意,有49.50%的被调查企业认为“一般”,有21.7%的被调查企业认为“不是很满意”,有9.4%的被调查企业认为“非常不满意”。

很大一部分被调查企业对“绩效考核的方法”并不是很满意,有46.30%的被调查企业认为“一般”,有16.4%的被调查企业认为“不是很满意”,有8%的被调查企业认为“非常不满意”。

绝大部分被调查企业对“绩效考核结果的运用”并不是很满意,有36.90%的被调查企业认为“一般”,有24.8%的被调查企业认为“不是很满意”,有12.8%的被调查企业认为“非常不满意”。

绝大部分被调查企业对“绩效考核的实施效果”并不是很满意,有45.20%的被调查企业认为“一般”,有25.4%的被调查企业认为“不是很满意”,有13.1%的被调查企业认为“非常不满意”。

绝大部分被调查企业对“绩效辅导/反馈”并不是很满意,有40.20%的被调查企业认为“一般”,有28.3%的被调查企业认为“不是很满意”,有17.7%的被调查企业认为“非常不满意”。

绝大部分被调查企业对“培训发展计划的制订”并不是很满意,有29.80%的被调查企业认为“一般”,有35.40%的被调查企业认为“不是很满意”,有20.8%的被调查企业认为“非常不满意”。

……

以上各个方面的数据都表明,很大一部分被调查企业对绩效管理体系的满意度不高。国内企业有必要去分析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并采取行之有效的方法与措施来提高绩效管理体系的满意度。

二、对中国企业建立绩效管理体系的建议

1、从战略高度重视绩效管理,强调绩效管理的“绩效提升功能”。

在很多企业高层管理,企业绩效管理只是人力资源管理的一项工具,对他们来说是可有可无;在很多管理者和普通员工眼里,绩效管理只是企业拿来管理员工的工具,对他们来说是一种负担或者说是包袱。其实,绩效管理体系对于任何企业来说都具有战略性的意义。

首先,高层管理人员应该对绩效管理高度重视,不能简单地把绩效管理视为人力资源部的一项常规工作,而应该从战略高度来考虑如何借助绩效管理来提升整个公司的绩效水平,以实现公司的战略目标。

其次,各级管理人员与员工应改变对绩效管理的认识,绩效管理是人力资源部为业务部门开发的,以帮助业务部门和员工提高绩效水平的管理利器。各级管理人员与员工应该正确使用绩效管理,而不能抱着一种“应付”,甚至是“抵制”的心态来看待绩效管理。

第三、人力资源部在设计绩效管理体系的时候,应该先了解公司的发展战略,然后从公司发展战略着手考虑如何利用绩效管理来推动公司战略目标的达成。在绩效管理的实施过程,更应该时时刻刻考虑如何来让绩效管理更好地为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服务。

最后,企业在设计绩效管理系统的时候,更多地应该考虑如何“提升企业的业绩”“提升部门的业绩”“提升各级管理人员与员工的业绩”,而不应该仅仅停留在“发奖金”“晋升”这个层次上。

2、借助外脑,快速建立起科学的绩效管理系统。

国内企业开始建绩效管理体系是近几年的事情,大部分企业的绩效管理体系都是人力资源部自己摸索着建立起来的,或者是去外面听几次课之后回来模仿着建立起来。采用这种方式建立起来的绩效管理体系,可能会诸多的不足,包括:盲目模仿,可能会使建立起来的绩效管理体系不符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理解偏差,可能会在绩效管理建立中出现差错;考虑不周,可能会使整个绩效管理缺乏系统性;配合不强,可能会使绩效管理的各个环节成为孤立的子系统……

大部分国外企业已经建立起成熟的绩效管理体系,国内企业在建立绩效管理体系的时候,完全可以借鉴国外企业的经验。一些为其他机构建立过绩效管理体系的咨询机构或者顾问,一些在已经建立起成熟绩效管理体系工作过的人员……这些都是国内企业可以借助的资源。通过咨询或者聘请这些专业人士的方式,引进“外部智慧”,企业可以在极短的时间内建立起相对科学、规范的绩效管理体系。

在建立绩效管理体系时,企业重点要注意的问题有:

战略体系与绩效管理的衔接性,也就是绩效管理体系一定要服务于企业战略目标;

注重“绩效计划-绩效反馈与跟进-绩效考核-薪酬奖励”等各个环节之间的配合,打造绩效管理的生态链;

对绩效管理的每个环节,包括“绩效计划”、“绩效反馈与跟进”、“绩效考核”、“薪酬奖励”等都严格把关,尽量做到科学、规范;

3、加强对各级人员的培训,确保绩效管理的有效实施。

从调查结果可以发现,国内企业的绩效管理体系为什么会出项各种各样的问题,其中一个主要的原因就是:各级人员的观念、技能与技巧跟不上。如何改变各级人员的观念,如何提高各级管理人员的技能与技巧?企业必须加大绩效管理方面的培训力度,对各层次人员进行绩效管理方面的培训。培训的对象包括人力资源部、高层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甚至普通员工。培训的内容应该至少包括绩效管理的理念与技能,包括如何制订绩效计划;如何与下面面谈;如何给予下属反馈;如何辅导下属……只有给各级人员都提供绩效管理方面的培训,绩效管理体系的顺利实施才有可能。

包装考察报告范文第4篇

第一部分理论框架

一、选题与定义

一位学者曾经断言,“中国的问题仍然主要是农村的问题。中国社会的现代化的最重要任务之一就是农村社会的现代化。因此,一个真正关心中国人喜怒哀乐的人就不能不关心中国最基层社会的人的生活。”即使那些把兴趣投向城市、投向“正规军”法律服务、投向标准化或目标性司法程序建构的人,也无法否认研究中国基层法律服务的现状与改革在研究整个中国司法问题所具有的特别意义。基层社会和基层政府是整个中国社会和整个国家的地基,对于基层社会的治理一直是中国政府治理策略(社会综合治理)的重点之一,基层司法构成我国司法制度的基础和主体(法律规定基层法院以及作为其组成部分的人民法庭管辖除法律法令另有规定以外的所有一审案件)。在司法专业化与司法民众化的冲突双重困境中以及强大的诉讼积案压力下,寻求建立为当事人提供充分、适当、可供选择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为简单、小额的案件提供低廉、快捷的法律服务,亦即“获得正义”()是当代世界普遍面临的重大课题。在中国这种城乡差异、地区差异巨大并且不断增大却又实行单一制政府结构形式的大国,如何为占中国人口主要成分的基层老百姓特别是广大农民提供符合其经济、文化层次需求的有效的法律服务,一方面直接关系到基层纠纷的解决和基层社会的稳定,另一方面也将影响到作为“标准模式”的民事诉讼结构是否能够在我国社会里找到确实适合的土壤、并真正地扎下根来这一重大问题,并最终影响中国在尚未全面实现现代化的阶段面临后现代社会的冲击能否作出适时适当的回应。

本课题所指的“基层”是以中国行政和司法建制为标准,指县级层次上的县市、区,以及它们的行政下级(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司法派出机构(派出法庭)所辖的区域;本课题所称的“法律服务”是指诉讼、办理非讼法律事务、调解纠纷、协助办理公证和见证、解答法律咨询,以及帮助书写法律文书,等等;本课题所考察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是指设在乡镇(街办)主要为本辖区的政府机关、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组织以及公民提供法律服务的组织。限于本课题的具体目的性和政策指向性,我们选取了在中国基层社会占据重要市场、目前正面临着或存或废或发展或衰败命运的基层法律服务所为窗口,以考察和评价这个特殊群体为基层老百姓所提供的上述法律服务为切入点,观察其在我国整个基层法律服务体系中的角色,同时通过考察在其沿革和演进过程中,与之构成职能交叉、隶属或管理、或竞争关系的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所)、国家司法机关(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社会性法律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从而透视我国整个基层法律服务体系的现状和走向。这种定位的现实根据是,官方文字资料分析和实证考察结果都表明,中国基层至今为止并未明确或完全区分“司法”职能(及其主体)与行政职能(及其主体)、政府救济与社会自治性救济,而基层法律服务所与上述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之间更是存在着剪不断理还乱、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纠结关系。

二、方法与路径

在课题给定的一年期限内,我们选择以全国性文献调查为基础,对几个有代表性的考察点进行解剖,以大致掌握法律服务所的发展脉络及其在所在地区的整个法律服务体系(包括基层法院、人民调解、仲裁、律师、公证等)中的位置,最后综合运用不同路径获得的信息,使之相互印证而获得完整结论:

⒈文献资料的收集、阅读和分析

基层法律服务所从成立、发展、繁荣,到变革、抑制、衰落,直至今日面临被废止或遗弃的命运。通过收集、阅读和分析记载这一历史演变过程的现有文献,我们期冀获得以下信息:

.成立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客观原因、理由或背景是什么?这些原因、理由或背景中哪些是构成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客观生存基础和或生存价值的决定性因素?

.目前决定基层法律服务所存在的这些因素是否已发生变化?这些变化是否已从根本上或在一定程度上动摇了基层法律服务所生存的客观基础和或减损了它的存在价值?或者,是否反而进一步丰厚了它的生存基础和或增加了它的存在价值?

.为什么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一而再再而三的改革?每一次变革基层法律服务所的主观因素或动机或目标是什么(包括变革者和被变革者两方面)?变革者的目标哪些是基于上述客观因素所致,哪些是由于变革对象本身无法克服的缺陷所致?哪些可能通过有效的改革措施而实现?原创:还有哪些反而由于变革措施自身的无效或负效应而加剧?

.在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变革和演进过程中,是否已经出现了替代性法律服务机制?如果是,那么这些机制相比基层法律服务所而言存在哪些优势和劣势?

.目前基层法律服务所在整个基层法律服务体系中的作用。

.目前关于基层法律服务所角色的主流观点评价和政府的政策趋向是什么?其理由(各)是什么?受到哪些主客观因素的影响?

以上所有信息都要用文献资料所提供的事实或信息说话,而不能凭借研究者的主观猜测。需要进行分析和推测时,注意通过明确的差异性表达将研究者对事实或信息的陈述与研究者个人的推测加以区分。

⒉实证考察与信息的获取和使用

由于现有文献资料所能够提供的信息存在多方面的缺陷,资料的残缺、笼统、抽象、以及资料获得渠道的官方性和主观性,都妨碍了对于目前法律服务所获得全方位的了解。为此,我们在全国选择了个考察点,进行深入、具体、微观的观察和解剖:中部地区湖北省的市,西部地区四川省的市(南)和山西省的县(北),东部地区发达的市市的考察仍在进行中,故报告未并入本文。这些考察点的意义并不在于它们的代表性或典型性(虽然它们也可能在某些方面代表了某些经济、社会、文化背景基本相似的地区的典型特色),而在于它们是整个中国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缩影。我们希望在通过文献资料了解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全面的(全国的)、宏观的和基本的(笼统的)状况——特别是了解其发展的历史脉络——的基础上,面对中国如此之大、法律服务所如此之多的背景,利用“解剖麻雀”的方法进行个体分析,也许能够从差异性中找到中国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某些共性,观察中央政策和改革者的意图在现实中得以执行、抑制或变异的程度和原因,从而为新的决策提供一个自我检讨的视角。

.考察范围

进行实证考察、获得信息的渠道包括:研究对象,即乡镇法律服务所和司法所(未将司法所列入行政主管部门而作为研究对象,是因为一般仍采两所合一体制)、行政主管机关即县(或市)司法局、提供服务的主要场所即基层法院、竞争对手和改革者预期的替代者即律师事务所、改革者主观预期的未来替代者即法律援助机构、服务对象或消费者即当事人、业务伙伴暨市场对手即人民调解委员会。

.考察目的

对于法律服务所的考察目的,除了解该所设置的时间、数量、根据、理由、背景以及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数、人员结构(包括学历、工作阅历等)、业务范围、案源和收支状况、工作过程、工作成效、以及他们与其他基层法律服务主体之间的关系等基本情况之外,也重点考察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主观感觉、自我评价以及他们所面临的困难和处境。

对于司法局的考察目的,主要是了解该地区法律事务所的概况及其在司法局统辖的基层法律服务体系(包括律师事务所、调解委员会和法律援助)中的相对角色,特别是相对于律师而言的利弊得失,其中包括司法局作为对整个法律服务体系的统一管理者对于法律事务所现实作用的评价和对其前景的预测和愿望。此外,通过司法局考察该地区法律服务所的整体生存环境,包括当地经济发展状况、政府(包括地方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支持程度或和政策倾向、以及该局对法律服务所的监督、管理制度及其效果。

对于基层法院的考察目的,主要是了解基层司法当事人获得的状况,包括的比率、人的身份和专业水平、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其中的作用(特别是将法律工作者与律师水平的比较)、以及法官对于法律工作者群体的总体评价和态度。

对于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援助机构的考察目的,主要是了解其人员结构(包括学历、工作阅历等)、业务范围、服务对象和案源、收支状况、面临的困难、以及他们与法律服务所之间的竞争与合作关系(其中包括他们的主观感觉、评价和愿望。)

对于当事人的考察目的,主要是了解当事人在面对纠纷、希望获得法律救济特别是司法救济时,如何获得关于法律服务市场的信息,他们为何、通过何种途径选择了某位法律工作者或某位律师,他们对于所获得的法律服务满意度如何,等等,从法律服务市场的消费者的角度来评价法律服务所在整个基层法律服务体系中的作用。

考察人民调解委员会只是附带性的,主要是因为这一机构与基层法律服务所之间存在人员交叉的情况,并且可能在基层法律服务大市场中存在此消彼长或者相辅相成的关系。

.考察路径与方法

介入进路。鉴于中国的国情,在考察对象涉及政府机关(从中央政府到地方基层)的社会调查中,合适把握介入被调查对象的切入点是必须权衡的一个因素,一方面,获得被调查对象的信息帮助,常常需要借助一定程度的私人关系;另一方面,保证信息的真实和准确性,则需要与被调查者保持适当距离,所借助的私人关系不能与被调查者有利害关系,以免构成对获取真实信息的干扰和妨碍。为了从不同角度接近和了解调查对象,我们在不同地区选择了不同进路:在地的调查是通过该地人大法工委介入的;在县地的调查是通过该地开发区介入的;在县地的调查是通过检察院介入的;在地的调查直接是在当地司法研究所帮助下进行的。

调查的具体方法取决于调查事项的性质、调查的预期目标、以及调查者与被调查对象之间的沟通能力等因素。在中国的基层调查,必须正视被调查对象的文化素质不高和缺乏社会调查常识的现实,这种局限使我们限制了对书面调查方式的使用(比如问卷调查),而更多依赖于面对面的直接交谈(包括座谈会和个别访谈),调查者与被调查者之间能形成互动式的交流从而保证对情况的真实而准确的了解,并使调查者能获取很多宝贵的感性信息和附带信息,但此种方式无法具有书面调查所具有的系统、面大和高效率的优点。为了弥补这一缺憾,我们采用了综合性的考察方法,并使信息之间相互印证,包括:阅读当地文献资料、座谈会、问卷调查、实地参与观察、个别访谈、考察对象按照课题组的要求直接以书面方式叙事。

文献资料是对历史的现实表达和对现实的历史记载。调查收集的地方文献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司法局及其隶属司法局各部门、各单位近三年的年度总结报告;(2)司法局有关管理、规范基层法律服务部门的内部规章、文件;(3)人民法院关于基层法律方面的统计数据和资料等;()当地政府工作报告和地方志。不过我们在使用文献资料时进行了比较谨慎的分析,理由在于:此次调查的目的是反映一个基层政府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现状,这对于那些长期以来并不为社会、上级和和学术所关注的默默无闻的群体而言,在心理上是不排斥也勿须掩饰的,因而他们在提供书面材料上可谓是“倾囊相助”。然而这些年度总结报告是作为年度向上级反映工作成绩的载体,所引述的大量数字可能存在水份。调查组曾专门就这些数字的统计方法询问过有关职员,我们获得的答复或者模凌两可或有意回避,或者直白地告诉我们:这些数据并不都是真实的。因此,这些数据和根据这类数据获得的官方全国性统计数字都不能成为形成我们结论的依据。然而,这些虽不具有统计学意义的数字却在某些层面上提供了发掘出真实、有用的信息渠道或线索,至少,在中国各界统计数字(包括司法统计)都存在相似问题的状况下,这些数据在评价法律服务所在整个基层法律服务体系中的相对位置和角色时有很高的参考价值。

座谈会是我们调查所采取的最主要方法。由该地区司法局组织的由司法所所长和法律服务所全体成员参加的座谈会,也邀请各个律师所的代表、负责法律援助的司法局官员或律师参加,由他们介绍本部门或本单位或本人的基本情况的过程中,调查组不断插话,有针对性地提问,并启发其他与会人员的积极讨论。这种方式能够在较短时间内从整体上把握被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并且由于与会人员一起讨论,相互提醒、启发、补充和纠正,形成对事物的全面而准确的认识。对于调查者的提问,常常在与会者七嘴八舌相互补充或纠正中获得圆满答案的,调查者则往往通过现场对提问的反应程度来判断这一问题的普遍性和严重程度。此外,我们在小范围内的随机性拉家常式的座谈会——甚至在吃饭席间——所获得的信息,往往能够弥补正式座谈会上没有机会表达或不愿当着领导和同事的面公开提供的信息。

个别访谈。在通过座谈会对被调查对象及其一般性和共同性的观点获得基本和大致了解之后,我们随机选择了一些个案分别访谈,特别是对接受过法律服务的当事人的调查,主要是以个别访谈的方式进行的。在法院或法律服务所查阅案卷和裁判文书后,按照案件登记表抽样而获得当事人联系方式,对当事人进行突击访问,最大限度地避免由于为他们有关法律服务工作者有意无意的影响而干扰信息的真实性。不过,由于时间成本的限制和联系当事人的难度,本次调查所进行的个别访谈对象的数量和类型都无法保证其代表性(比如胜诉和败诉的当事人对于法律工作者的评价很可能不同,而且每一个当事人不可能一生打几次官司或同时接触过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因而以律师作为参照来评价法律工作者更不可能),所以个别访谈获得的信息只能成为其他信息的一种印证。这种印证由于调查者直面消费者(实际上也正是本项目预期的受益对象)进行考察,因而对于项目结论的合目的性特别重要。

实地/参与观察。百闻不如一见。调查组充分利用实地调查的宝贵时间对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了实地观察,从单位的物质设备、办公条件到人员着装、谈吐等都进入调查者的视野,对基层情况的感性认识极为深刻。无论这些信息能否用言语来表达,在感性上对于我们最终观点和结论的形成都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或者说这些信息或印象是我们的演绎观点和结论所不可或缺的若干链条。当读者看到我们并不经意地在空落落的大街上以简陋破旧的法庭为背景留念拍照时,同一地区的西装革履的律师和衣着简朴的法律工作者之间所形成的对比,也许不用语言说服或理论论证,读者会得出直观的结论:取缔了法律工作者,谁来为当地的法律消费者提供法律服务?!

第二部分全国性文献调查

一、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诞生与兴衰

基层法律服务所是最早于年底出现在广东、福建、辽宁等地,主要是面向广大农民群众,调解生产经营性纠纷,并从事代书、解答法律咨询等简单的法律服务工作。自年以来经司法部、中央书记处都以会议和文件等形式再三肯定和推广之后,在全国范围内迅速发展起来,并迅速普及到大中城市的街道和厂矿企业。自年以后,在“巩固、提高、完善、发展”的方针指导下,全国基层法律服务所呈急剧上升趋势。截止年底,全国共有乡镇法律服务所个,拥有乡镇(街道)法律工作者人,全国乡镇法律服务所共调解纠纷件,协助办理公证件,民事诉讼件,非诉讼件,担任基层政府和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家,写作法律文书件,解答法律咨询人次,挽回经济损失万元,各项业务比年均有较大幅度增长。年代初,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等有关文件则将基层法律服务所作为“政法基层组织”之一。

自年代以来,乡镇法律服务所开始进入总结、整顿阶段,基层法律服务所建设重点转到了上等级、上水平、上质量、上效益的新阶段。司法部先后颁布的《关于乡镇法律服务所的暂行规定》、《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等,确认了基层法律服务所近似于律师的广泛业务范围;司法部并统一颁发《乡镇法律工作者证》,作为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资格认证或执业证书(但审查权实际上交给了由县级司法局);国务院物价局下发的《关于印发第二批〈国务院有关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目录〉的通知》中,将基层法律服务所业务收费列为准予收费的项目。总体来看,年代的整顿和改革强化了基层法律服务体系。年,全国乡镇法律服务所经过整顿撤消、合并验收不合格的所加上新建的所,比整顿前增加个;整顿中辞退、解聘不符合条件的法律工作人员之后加上新招聘人员,比整顿前增加人;全国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乡镇法律工作人员占,具有高中(中专)文化程度的占,并有人已考取律师资格;很多法律服务所经过整顿,增加了服务业务的层次和范围;法律服务所的各项规章制度开始健全,以下的所实行了挂牌服务和“两公开一监督”制度;办公条件和物质装备也得到改善。当时官方文件一致肯定,基层法律服务所在协助基层政府推进依法治理、化解基层矛盾、普及法律常识、整治涉法热点问题等方面所扮演了重要角色,成为政法基层基础工作的重要辅助力量。

然而,世纪之交似乎成为基层法律服务所命运的一次转折点,抑制(或明扬暗抑)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发展成为官方态度的主流倾向,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职能、体制和目标在几经调整后目前可谓扑朔迷离。年月,司法部颁布《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规定“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事业法人体制进行管理和运作”,实行与乡镇政府司法所“政事合一”;同年月,“国办发()号”和“清办函()9号”文件则指出,法律服务所“不再属于行政挂靠机构或事业单位,实行自主执业、自收自支、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自律性运行机制,成为符合法律中介服务行业规则的合伙制执业组织形式”。嗣后全国各地深入贯彻《办法》的精神,全面开展基层法律服务所清理整顿,要求各基层法律服务所与司法所按照上述规章进行脱钩改制。自此,全国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数量由持续上升趋势急转直下。截止年底,全国共有基层法律服务所个,较年减少个,不过,也许是惯性作用的影响,该年度全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总数为人,较年底仍增加人;业务量也有所增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比上年增长,担任基层人民政府、村(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的比上年增长,其他业务也有所增加。然而到年,全国共有基层法律服务所锐减到个(较上年减少个),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总数为较上年减少人;服务业务除诉讼略有上升外,但其他业务都明显下降。××年,基层法律服务所及服务人员数量继续下降,服务所较年减少个,从业人员减少人。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在基层法律服务体系中的角色

基层法律服务所在基层法律服务体系中的角色主要是通过其与这一体系中的其他主体之间的关系来定位的。从这些关系中,也能够或明或暗地了解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现状评价和未来设计众说纷纭的原因。

.基层法律服务所与基层司法所——“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形成。

基层司法所作为一级司法行政机构产生于世纪年代中期,比基层法律服务所出现约晚余年,但基层司法所的职能产生与法律服务所产生几乎是同期的。年月,司法部《司法助理员工作暂行规定》规定了(镇)、街道办事处设立专职司法助理员,作为基层人民政权的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在(镇)、街道办事处和县(区)司法局(科)的领导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工作。年月司法部《关于加强司法所建设的意见》明确规定基层司法所的八项主要职能,其中包括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代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理民间纠纷。年月司法部《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也规定,乡镇法律服务所办理各项法律服务业务,应当在本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司法助理员(司法所)的领导下进行。由此形成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司法所的关系是:基层司法所是国家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基层法律服务所是社会团体,二者是管理和被管理、指导和被指导的关系;基层司法所经费来自国家财政,由国家核定编制,基层法律服务所经费自筹,自负盈亏,没有固定编制;基层法律服务所为当事人提供服务可以收费,而基层司法所提供法律帮助不能收费。但从文献中我们看不出司法所与法律服务所“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根据,结合实证调查所获得的信息,我们了解到,早期的法律服务所所长就是司法助理员,司法助理员又成为后来的司法所所长,于是就形成两所所长合一、两所人马合一、两所工作职能合一的状况。

.基层法律服务所与律师事务所——“剪不断,理还乱”的冤家。

十几年前,律师事务所从行政机关逐步脱钩独立、完全走向市场(不过在许多农村基层,国营律师事务所仍是当地主要或唯一的律师事务所),时至今日,以乡镇、街道为据点的基层法律服务所也正按照同样的思路开始与其行政主管机关司法所脱钩、走向市场。根据年有关文件,基层法律服务所在完全脱钩改制后与现有律师事务所体制区别不大,他们在执业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与《律师法》中关于律师执业的权利和义务差别不大,其中包括在参加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诉讼活动时,向人民法院查阅案件有关材料,并可根据承办事项的需要,持基层法律服务所证明和《法律服务执照》进行调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查询、索取有关材料等权利,他们的义务中也同样包括了“维护法律尊严与社会正义”、尽职尽责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按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等等。不过,基层法律服务所与律师事务所之间也存在明显区别:()地域范围:基层法律服务所主要服务于本区域农村、城市街道各基层单位和个人,而律师事务所则不受此限制;()业务范围:基层法律服务所不能办理刑事案件及与此相关业务,律师事务所则可以办理包括刑事案件在内的所有诉讼和非诉讼业务;()执业资格:基层法律服务所从业人员要求取得专门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证书,由司法部统一组织考试进行资格认证;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要求通过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的全国统一司法考试;()收支制度:法律服务工作者必须按照各省物价局的规定由法律服务所统一收案、统一委派、统一收费,收费标准低廉,很多案件只收取成本费,有的甚至要求按照法律援助标准不收费;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相对较高。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法律服务所只需要缴纳很低的年检费,勿须缴税;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必须按特定标准缴纳个人所得税和管理费。

.基层法律服务所与人民调解委员会——同一司法所领导下的职能交叉的服务实体。

根据年月日国务院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在由司法助理员具体代表的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工作。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除村民委员会成员或居民委员会成员兼任外,由群众选举产生。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其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的补贴经费由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自行解决(后规定调解成功的可适当收费);在××年月最高法院司法解释颁布后,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具有民事合同性质。但基层法律工作者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不具有约束力,只能靠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当事人一方无故拒不履行的,法律工作者可以告知、协助或者受托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不过,由于作为司法所所长的司法助理员的法定职责包括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并参与重大疑难民间纠纷调解,在只有一名司法助理员的司法所,常常是“三块牌子,一套人马”,司法所所长兼任法律服务所所长和调解委员会主任,于是在具体案件中,上述区别意义就不大了。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社会评价与未来命运

基层法律服务所是基于社会需求而自发产生后,在一种没有理论论证、没有市场调查、没有法律规范的背景下,依赖于政策和行政手段推动扩展的机制,因而它的生死成败都对政策有很强的依赖性。至于我们特别关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政策急转直下的主观原因,目前还没有十分确切的官方依据。结合与高层官员的接触和课题组自己的分析,基层法律服务所发展的无序状态,加之近年来城市地区律师业的迅速发展和竞争日益激烈,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种种弊端和劣势日渐显现出来,特别是低价竞争和劣质服务成为直接威胁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存在价值的致命抨击。司法行政管理部门高层领导的人事变动和思路变化,也是导致法律服务所在发展趋势骤然变化的重要原因。

年月至月,司法部司法研究所组成个调研小组,分赴北京、天津、上海、山东、江苏、河南、陕西、甘肃、广东、湖北共省市,就律师事务所与法律服务所的设置、业务范围的划分等问题,进行了专题调查研究,听取了数百名调查对象的意见,主管基层和律师的有关负责人以及基层法律工作者、律师从不同的角度发表了自己的意见。从调查组调查结果来看,法律服务市场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名称混乱,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服务站、法律咨询中心、法律服务公司、法律咨询公司等林林总总,五花八门;()法律服务所布局不尽合理。总体看来,城市偏多,农村偏少,老少边穷地区则更少;()收费标准缺乏规范。由于部里对法律服务所收费标准没有统一规定,收费根据只能依据一些省市出台的临时性的收费办法;()法律服务所设立的审批权限不统一,有省市司法厅局批准成立的,有地区县司法局批准成立的,还有非司法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如省编委、省政府、省法制办、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工商局、老龄委等等部门;()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任职条件偏低。年司法部规定,具有高中文化和一定法律知识的人可以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但由于在全国范围内缺乏统一的任职资格考试,各地在掌握任职资格时随意性较大;()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急待整顿,主要是一些政法机关离退休人员,有的离退休年限不满二年就进入法律服务机构工作,办人情案、关系案,群众对此反映较大;()法律服务所的管理有待规范,缺乏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范和约束,等等。

尽管存在上述问题,社会各界对于乡镇一级保留法律服务所并无分歧;但对在城市的街道一级是否设立法律服务所分歧很大;关于法律服务所的业务范围是否应当划分、怎样划分,意见不一。然而,部分高层官员希望法律服务所走向市场、并在市场竞争中自生自灭的意向,已体现为行政结构变更,比如司法部管理法律服务所工作的基层处已由基层工作司调整到律师与公证工作司,基层法律服务所被纳入与律师同类的管理体制。然而,这种似乎体现市场化和自治化的意向与高层领导的讲话及文件精神并不一致。比如,××年司法部颁布《关于加强大中城市社区法律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年司法部长张福森在全国司法厅(局)长座谈会上的讲话中,要求基层法律服务立足社区,亲民近民、服务便利、收费低廉等特点,以及在满足城市低收入阶层和弱势群体的法律需求等特殊作用出发,将大中城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职能定位于“以街道社区为依托,面向基层、面向社区、面向群众,提供公益性、非营利性法律服务”。我们无法想象,“公益性”、“非营利性”的法律服务与以营利为驱动和杠杆的市场化体制管理模式如何兼容,我们更无法想象,一个既没有政府支持、也没有市场资金来源的基层服务机构如何实现“公益性”目标?合理的推测是,基层法律服务也许能够依赖于“(立足)社区”而获得社会捐赠,从而成为公益性和非营利性的法律服务机构?无论如何,对于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前景如何定位目前尚未看到官方文件或讲话,然而,官方、学者、以及与大中城市律师界较为接近的媒体却基于不同立场和目标,正在设想由政府拨款的法律援助机构,和由政府操纵的“群体性自治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来替代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基层法律服务设施。对于这些设想的可行性,我们将在实证考察后再作评价。

第三部分实证考察

一、湖北省市基层法律服务所考察报告

项目调查组分别于××年月和月对中部市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了两次共天的实地调查。调查是通过该地人大法工委介入的。调查对象包括该市司法局、个司法所和法律服务所、个律师事务所、该市法律援助中心、基层人民法院、以及若干接受过法律服务的当事人。

⒈市的基本情况

市是中部某省的一个县级市。该市面积平方公里,耕地面积千公顷。××年末总人口为万人,其中农业人口万人,占;××年全市为亿元,比上年增长;财政收入亿元,比上年增长%。

该市城镇人口比重很小,工业不发达的状况与政府对于经济发展的期待,可以从宽阔的大街上稀落可数的过往行人获得直观对比,破旧的小型面包车是该市比较高档的出租车工具。街道上开户的门面顾客寥寥,更有一些日夜闭户的店面在中部火炉似的天气中透出萧瑟的凉意;课题组随机去法院旁听的庭审案件正是该市工商银行支行裁员引发的劳务纠纷;所有政府职员都只发“四块”工资(约占工资总数的)。这些现实使课题组无法与政府报告上的经济增长势头对应起来。另外该市人口状况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外出务工人员较多,留住在家的大都是老人和小孩,据说有的村死了人都找不到足够的劳动力去抬。课题组的总体印象是:市是一个经济本不发达且目前正处于衰落时期的典型的小县城。

一个地区的经济活力和经济发展的程度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该地区经济活动中纠纷的数量和纠纷的种类,而无疑也会对所需要的法律服务提出有所区别的要求,这对于我们所考察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市场背景(案源)和当地百姓的法律服务需求产生某种直接影响,比如我们访谈的法官、律师和法律服务人员所表达的共同处境之一就是案源太少,法律服务市场成为包括法院、公安派出所、律师所、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中心等所有官方、非官方的法律行业参与分割的重要资源之一。

⒉市基层法律服务体系中的法律服务所

市法律服务市场的基本构成

按照市司法局的报告,该市法律服务体系由表一中的四部分组成。

职业类别工作内容和方式

律师刑事、民事、行政、法律顾问

法律工作者诉讼和非诉讼、见证和协办公证、法律顾问、劳动仲裁、调解纠纷

公证处公证、企业顾问、法律援助、法律监督、其他服务

法律援助中心刑事和民事法律援助、法律咨询,写作文书

调解委员会调处纠纷、防止纠纷恶化

××年全市取得律师资格的有人,办理执业手续的律师人,实习律师人。全市共有个律师事务所,其中国办所个,共有律师名,实习律师名;个合伙所,有律师名,实习律师名。该市法律援助中心主要为弱势群体提供免费法律服务,共有共有从业人员名(实际上是挂靠律师名,另有非律师名)。该市共有个基层法律司法所和个乡镇法律服务所,共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其中“正式干警”(司法助理员)名,招聘人员名。此外该市公证处共有公证员名。据此,法律服务市场中的律师和法律工作者与该地区人口数的比例约为:。这表明,市法律服务市场需求远大于供给(参数?),市场潜力很大,然而律师和法律工作者普遍反映“案源太少”,并且他们之间已明显形成一种竞争态势。就市提供法律服务的四支队伍而言,律师的数量和法律工作者的数量旗鼓相当,法律援助中心的从业人数则显著不足。

除上述四个竞争队伍之外,法院和派出所也是该市参与分割法律服务市场的特殊主体(将在下面讨论)。另根据课题组调查,市还有遭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强烈排斥的“黑律师”和其他民间法律服务提供者,他们要么是曾经在政府部门或法律部门有过与法律相关或不相关的工作经历,要么是以某种正式或非正式的方式接触、学习过法律,要么是在当地能说会道并有一定影响的人,他们能够进入法律服务市是根据我国诉讼法关于“公民”的规定,即公民可以委托当事人的“亲属”为诉讼或非诉讼人,但人不得收取费用,然而司法实践中并不严格审查这些人与被人之间是否“亲属”关系或是否收费。

市基层服务所的基本情况

()市基层服务所的结构

市共有个基层法律司法所和个乡镇法律服务所,其中个司法所和法律服务所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而且近年来因基层社会矛盾的增多,该市在乡镇一级成立了社会矛盾调解中心,与对应的司法所实际上是三块牌子一套人马。另个司法所设在农场,只有一块牌子。因此以下所指的“法律服务工作者”均包括兼任司法所所长和社会矛盾调解中心主任的法律服务所所长。

在全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中,有名为“正式干警”,招聘人员名。所谓“正式干警”就是司法助理员,他们是政府财政编制的干部,一般兼任两所所长和中心主任,条件较好的所除所长之外另有名司法助理员。过去有些地方的司法助理员由地方干部兼任,但近几年都由市司法局统一下派(从而使得乡镇司法所成为严格意义上的司法局派出机构),由政府财政发放工资,所长每月工资元—元。除此之外,政府财政对司法所没有任何其他行政费拨款。聘用的法律工作者不列入政府财政计划,他们一般通过由司法部举办的统一法律服务资格证考试而取得法律工作者资格证的,但是这种考试在组织程序上较为地方化,报考条件和题目难度也远不如律师资格考试和司法考试。他们在名义上隶属于法律服务所,但许多法律服务工作者是兼职的,法律服务收入和务农、打短工的收入共同构成他们的主要生活来源。法律工作者与法律服务所以签订合同的形式构成聘用与受聘用的关系,实行办案提成制,即法律工作者经办的案件在按照规定的标准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中,法律服务所和法律工作者个人之间按照一定比例分成,比如在法律服务所,受聘人员按照比的方式提成,每人每年的任务是万,自己拿工资千,其它则作为办公费用、保险费用等。如果完成不了任务则实行待岗制度和辞退制度。但事实上,司法所和法律服务所承担了大量的司法行政工作,而完成这些工作是需要一定的经费为支撑的,于是法律工作者个人向司法所法律服务所上缴的办案提成成为支撑司法所法律服务所得以运转的主要经济来源。而反过来,司法所法律服务所对法律工作者办案的成本是无任何补助或补贴的。

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知识或专业结构,在名法律工作者中,大学学历的名,大专学历的有名,中专学历的有名,高中学历的有名,未注明学历的有名;女性只有名,且属于办理临时证。调查组随机调查了位法律工作者,就他们在从事法律服务工作者这一职业以前的工作经历进行了调查,结果表明:有人在从事法律服务行业以前没有从事过其他职业,其余几位从事过计算机维修、园林业、工商行政管理或曾在部队服役。法律工作者在整体上讲处于从高中到大专这一文化层次,尤其一大专为主。根据我们的问卷调查,人员结构具有一定的流动性,而且出少入多,可以认为在一定层次的文化群体中此一职业是人们愿意从事的职业,或者说这一职业在特定的社会群体中是有其生命力的。访谈显示,对于从高中到大专毕业的学生来说,成为法律工作者常常是其首选职业之一。

()市基层服务所与司法所的关系

按照规定和一般理解,司法所作为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在乡镇的派出机构,对于作为民间法律服务机构的法律服务所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然而,实际状况远非如此简单,他们之间的关系至少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职能定位:按照司法部的规定和上表的显示,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职能包括诉讼和非诉讼、见证和协办公证、法律顾问、劳动仲裁、调解纠纷。但由于法律工作者与作为政府行政管理机构的司法所两所合一,更主要由于司法所一般只有一名司法助理员即所长,因而司法所根据司法部文件或指示所承担的一切行政工作实际上绝大部分都是由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工作者来承担的(极少部分由司法所分派给当地的其他群众组织或个人),这些工作还包括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以及一些市乡镇办事处党委交给司法所负责安排的诸如防汛这样的临时性工作。这些工作占法律服务所不少于一半的精力,比如普法工作包括:提出普法小组成员名单,并经办事处党委决定(由于办事处领导经常更换,普法小组成员也随之经常更换,所以这一工作也算是日常性工作);二是制定每一年度的普法方案并确定当年的普法重点;每年四月中旬推选出普法宣讲员进行法律培训(受培训的对象有村一级的干部,主要是搞政法工作的干部,还有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成员。“三五”以前的普法主要是针对老百姓,“四五”以后则主要针对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的执法人员);给学校学生开设的法制课程进行举行讲座);(非日常性的)举行全市普法考试(调查组去之前那次考试约万多人参加,对于公务员而言,普法考试成绩合格是评选优秀的一个条件)。

财务关系:按照规定和登记,法律服务所的财务体制为自收自支,但支出要向司法局财务处备案,另外每人每年除向司法局缴纳元管理费。然而,由于司法所的财政拨款除司法助理员的工资外,几乎不再有其他拨款,因此司法所的日常行政开支和履行普法宣传等等职能的费用是从法律服务所从法律工作者收入的提成中支付的。法律服务所的这部分提成还用于支付这些聘任的法律工作者的工资和支付作为国家公务员的所长和其他司法助理员除“四块”工资以外的其他收入(如补足工资,可能还另发奖金)。此外,法律工作者个人为了完成司法所分派给他们的行政事务和公益事务所支付的开支全部由他们个人承担。

)“交易”或共生法律服务所免费甚至贴本承担政府职能的回报是什么?在市考察结束时,这个疑问在市没有获得直接解答。我们将从对市的考察中获得答案。

()市法律服务所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关系

由于法律服务所与司法所之间是同一套人马,所以随着法律服务所的角色不断在行政机构和自治性服务机构之间转换,法律服务所与人民调解委员会之间的关系也随之不断转换。由司法所(实际上也就是法律服务所)任命和组织培训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并指导调委会工作。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不了的纠纷可以按照司法所的职能规定,邀请镇政府(司法所)派人(也就是法律服务工作者)参加,法律工作者以干部的身份参与进来增加了调解成功的可能性。

()市法律服务所与法律援助中心的关系

根据我们所调查到的情况,法律服务所与法律援助中心之间的关系比较和谐。一则两者之间在工作的内容和方式上界限比较明晰,关于法律援助的事项国家法律都有明文规定,而这些事项与法律工作者所接办的案件的区别是很明显的;二则法律援助中心的主要职责或者说其在法律援助过程中发挥的主要作用在于接受、审查法律援助案件材料,然后根据情况和法律规定指定律师或法律工作者为受援者提供法律服务,更多的体现其在法律援助事务中所发挥的把关和协调作用。法律服务工作者每年都有接受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为受援者提供法律服务的任务。法律援助中心也有律师,但他们与法律工作者之间不存在业务竞争关系。

()市基层服务所与律师所的关系

法律服务所与律师所是市服务市场上的主要竞争对手,但调查表明,这种“竞争”的激烈程度是虚拟的或被夸大了。让我们从以下不同角度来观察这个问题。

资料显示:自××年,在二者有业务交叉的领域,市律师共办理民事和经济件,非诉讼件,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家;基层服务所共办理民事诉讼件,非诉讼件,担任顾问家。在没有交叉的业务领域,律师刑事案件件,行政件;法律服务所协办公证、办理合同见证共约件,调解纠纷件。如果将文献所称“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的数额作为计算案件标的额的一个参考,律师所的数字为万至万,法律服务所的数字为万。从案件数量和标的额的对比可以明显看出,律师所的案件数量大大少于法律服务所,但标的额却高于法律服务所许多倍。当然,这一对比只是一种整体的对照,并不排除在个案上法律服务所收到某些标的额较大的案件或律师所接受某些数额较小的案件。另外对“挽回经济损失”的数额也可以作其他解释,比如可作为胜诉数额的参考,但在法院的调查表明,律师和法律服务所的案件在胜诉或败诉的概率上并没有明显差异;司法局领导对这一数字的解释也支持了我们的解释方法。

该市的律师事务所都建置在市区,在乡镇没有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则基本隶属于乡镇司法所,一般建置在乡镇政府大楼内,只有个隶属于街道办事处的法律服务所建置在市区。两种不同地点的选择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并决定里两者在提供法律服务的空间领域上的区别——律师事务所主要服务于城区的当事人,而法律服务所主要服务于广大的农村地区的当事人即农民。这种坐落地点上的差异某种程度上也决定了二者提供服务的当事人类型和受案范围的差别。在案件类型上,法律工作者受理的案件包括涉及到轻微伤害案件、农田间灌溉、邻里纠纷、还有婚姻家庭纠纷和一些基地纠纷、以及承包合同纠纷等等,所服务的当事人主要是农民。据对一位资深律师的访谈,城区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对象是农民,一般的也就是侵权纠纷,邻里纠纷,离婚案件等,单位约占。

对法官的调查:市基层法院对于民庭和经济庭的划分仍然沿袭了××年以前的标准。民庭案件约有有人,其中大约左右是亲属(公民),其他为律师和法律工作者,但法官对于二者的具体比例没有概念,他们说没有注意过人是律师还是法律工作者,对法律工作者也不存偏见或采取歧视态度。但在问到二者的业务水平有没有区别时,他们说,“取得两证的律师相对来说在素质上还是要强一些,沟通起来也方便一些,特别是有时候你跟一个律师沟通和一个家属沟通就不是在一个档次了……我们还是希望跟律师打交道。”“法律工作者就整体质量来说比律师肯定要差些,而且不齐,而且现在的法律工作者证就是司法局发的,随意性很大,他们许多人靠关系就可以到这个地方来做这个工作。职业道德方面比律师也要差一些,因为他们没有律师方面的规则,有时候他就利用他那点法律知识引导当事人来规避法律,相对来说律师要好一点。”我们试图了解案件类型对于二者服务范围和服务质量的影响,答案是没有什么影响(这不是我们期待的答案)。于是我们询问了审判方式改革对于法律服务需求的影响,特别是审前交换证据之后,公民亲自诉讼的、亲属的、律师的、法律工作者的在理解这些问题上是不是有区别?法官在这些程度问题上有没有区别对待?法官说,对于法院的举证责任通知书,法律工作者和律师一般都会按照指定时间进行,但很多老百姓就会说,我开庭的时候给你就行了吗?法官在这些程序问题上对律师和法律工作者掌握的标准是完全一样的,但对于当事人亲自诉讼或亲属的,一般争议不大或者没有争议的,就实行当庭交换证据。当问到老百姓对于二者差异的判断时,法官们说,我们感觉他们没有多大区别,他们这些人都是吃法律饭的,反正都差不多。对于乡村的老百姓来说,一般都是法律工作者,我们这里律师很少,个别乡老百姓对法律工作者和律师的概念是混同的,都称他们为“律师”。至于二者在承接案件的类型方面是否存在差异,法官们说,那些争议标的额比较大的案件,有些当事人会有选择性地考虑,他们会去打听哪个“律师”名气大一些。不过基层所里面几乎是没有律师,不管目前基层所的问题有多大,但至少他在乡镇的接触面还是很广,(意即他们还是有较好的案源)。

对律师的调查:我们在一家乡镇法庭偶尔碰到了正在那里出庭的律师,这位律师据说在当地收入较高。他说,律师与法律工作者之间各有自己的地盘,法律工作者们承接的大部分案件都是他们不愿意接受的鸡毛蒜皮的家事案件和小额财产案件,有时甚至当事人去找律师时,律师们还可能把案件推给法律工作者(不过律师们也没有友好到把自己不愿接受的案件介绍给自己认识的某位法律工作者),他们可能会告诉当事人说,他们当地有法律工作者。律师和法律工作者接受案件多半都是靠熟人介绍和相互传递信息,虽然也听说有法律工作者以低价从律师手上将正在谈判的案件抢走的事情,但这种情况非常少见。

对当事人的调查:我们随机找到的两位当事人都是通过熟人介绍找到为他们服务的那位法律工作者(他们称之为“律师”,但也模糊地知道他们跟城里的律师不大一样)。一位当事人对于我们问他为什么不找律师、以及是否满意他从法律工作者那里获得的服务时显得很生气,说:“我居然找他,当然是因为我相信他!”

对法律工作者的调查:他们反映,法律工作者与律师之间的竞争不象法律工作者之间的竞争那么突出(这对于课题组而言是一个新问题)。虽然规章对法律工作者的民事有区域限制,他们只能作为本地区的当事人的人,但跨域承接案件的现象经常发生。不过法律工作者们对于未来进一步限制区域的设想提出了两个方面的疑虑:一是他们的当事人多半是经熟人介绍“慕名而来”的,强制性地限制区域可能使当事人丧失寻找自己信任的人的机会,另一个原因是市在外打工的民工很多(而其中大部分是农民工),市法律工作者在外民工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方面的作用是律师们无法替代的。一是因为民工虽然在外打工,但其情感维系的地方还是本地区,因此对于在外打官司尤其对于那些受人欺负或遭受工伤事故的农民来说,要到一个人生地不熟的地方去打官司或进行其他诸如追讨欠款或赔偿款之类的事务,他们希望由本村落公认为能说会道、有一定经验和威望、且懂得一定法律知识的人相伴,或作为拜托此人为其“帮忙”——,此时在农村中有较大影响的法律工作者便成为合适的对象;二是法律工作者的收费较低,他们与当事人之间很可能就是左邻右亲,或至少是熟人或是经熟人介绍的以一定人情和信任为纽带的关系,这种远较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亲密关系能给当事人尤其是文化素质不高法律知识淡薄的农民来说带来一种安全感,也正是这种人情关系使得法律工作者受到一种无形的监督和督促,毕竟在一件案件办完之后他和当事人仍然必须生活在熟人的环境中。可以说这也是法律工作者以其职业道德上的自律和工作的诚恳和热心从而在熟人的社会中打开其法律服务的市场。除了这种传统的市场拓展方式之外,法律工作者还利用司法所法制宣传的机会,向在外打工的乡民发放维权服务卡,据他们介绍:“关于发放维权联系卡的事情,这是在外出务工人员在春节回来以后要外出的时候,我们就摆摊设点,向他们发放一些维权联系卡,宣传我们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能够为他们提供一些法律服务,也提供我们的联系方式,这样保证每一个有外出打工的家庭都可以随时找到我们。”一位老司法工作者说:“我们市万多人近在外面打工,每年象我们所接受的在外面发生工伤事故的案件大大小小大概有一百多件吧,我们每个人平摊大概三、四十件。”

法律工作者们在开辟案源方面另一个优势是借助于其官方政府性的色彩和身份对民事案件进行调解,调解业务是律师们不屑于也难于从事的工作(由第三方主持的纠纷的调解无疑是需要第三方的一定权威的,律师作为纯社会性的中介组织很难象法律工作者那样在当事人尤其是农民中取得上述权威),但对于那些试探性的当事人而言,寻求调解的愿望常常也为法律服务所带来案源,调解成功者可以适当收费,调解不成功则往往顺理成章地接受成为将案件提交其调解的一方当事人委托而诉讼。

()基层服务所与两个特殊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

由于市公务员(公安人员在其中)和法官、检察官都只能拿到法定工资的六成——所谓“四块工资”,所以获取案源也是派出所和法院解决这四块工资以外收入的唯一或主要途径,具体运作方式使他们实际上也成为参与法律服务市场竞争的主体。在当事人方面,他们并不清晰地了解派出所、法院或司法所(法律服务所)之间究竟有什么差别,他们有了纠纷究竟是去找谁,主要取决于谁说话能“算数”,谁收费低,以及谁跟自己更熟(更让人信赖)。但派出所和法院与律师和法律工作者之间的关系较为复杂和微妙。

)基层服务所与派出所的关系

派出所在乡镇法律服务体系中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是大大出乎我们意料的现象。在我们的概念中,派出所是管社会治安的,怎么能承担解决纠纷的职能呢?但是据被调查的法律工作者称,老百姓想打官司的多,但敢打官司的不多,原因很多,一是法院方面法官的主观性和执行难问题成为这几年诉讼案件呈整体下降趋势的重要原因(这也影响到了法律服务所的“生意”);其二是收费问题,有些老百姓想打官司,但法院收费很高,(律师和)法律工作者也都是提供有偿服务的,这令老百姓望而却步;其三是效果,老百姓觉得到派出所效果明显,因为有些老百姓怕那些公安派出所,派出所说话能算数!他们对有些纠纷就象对犯罪一样,把人抓到派出所去什么问题都解决了。一旦发生了纠纷,派出所除了履行制止正在发生的纠纷从而维护社会治安的职责之外,如果纠纷造成了人身或财产伤害引起民事赔偿,派出所会收取几百元调解费为他们处理民事伤害赔偿。通常老百姓之间有什么矛盾纠纷,包括财产损害案件,都愿意去派出所。派出所调解案件收费在当地是一种合法的创收方式,因为派出所的人只发“四块”工资,其余的由自己创收解决。也有派出所解决不了的案件,就会请法律服务工作者去帮助调解。特别是近年来受到国家法律规定的限制,因为经济纠纷抓人的现象减少了,于是派出所借助于法律工作者进行调解的现象增加了(协助调解成功一般计入法律服务所的案件)。这使法律服务工作者对自己的职业感到骄傲,他们说:“公安有手铐,法院有传票,我们就是有牙锆。”(牙锆就是说凭着嘴巴子)。一方面,派出所依靠自己的“执法”力度获得案源,抢了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的生意,另一方面,法律工作者也分享派出所借助老百姓的敬畏获得的部分案源(远在城里的律师们一般没有机会分享这部分案源),他们之间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系。

)与基层法院的关系

我们常常看到关于法院主动提供法律服务的报道和学者对于这种司法能动主义的批评,但在农村基层,这种“送法下乡上街上门”现象虽然在表面上随着近年来司法消极性和中立性理念的渗入而略有减少,但有两个现象强烈地刺激着我们的视角和思维方式。

其一,法院送法上门的动机十分复杂,利益驱动是主要因素。现在法院都是给法官下达了任务的,以前是下达给法官本人,原创:现在是下达给法庭,要求他们每年完成多少任务,因为他们的工资分六块,其中四块由财政支付,其他两块就是靠自己来创收了,以前政府财政还明令法院每年向地方财政上缴多少诉讼费,法院就明令法官上交多少钱。因此,现在法官为了拉案源,也很讲究与当事人和律师及法律工作者的个人关系,靠他们给法院带来更多案源。有些法官直接到外面把案件拉回来,然后到立案庭一登记,这个案件就由他来承办了。立案审查标准也因此受经济利益驱动的影响。法官到外面拉案件时,实际上与一个普通的法律服务者差别不大,他和在法律服务市场上的其他竞争者一样要考虑和当事人的关系。他背靠的是国家强制力,以自己特殊的身份参与进法律服务市场的圈地运动上来,虽然在形式上进入法院的案件要遵循特定的程序。法官也要在听取对方意见的基础上作出调解或判决,而不仅是向一方提出自己的法律意见,但是无疑基于利害关系上的权衡,法官的断案自然会是偏向提供自己案件的一方,至少在情感上和某种法律许可的幅度内是如此,虽然这种事实的不公正并不必然带来法律上的不公正或显失公正,因此,对比而言,法官是以自己特有的方式为向自己提供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并以判决或调解的方式解决其纠纷。同时也要权衡和其他法律服务者尤其是律师的关系。

其二,民事司法改革对于当事人、基层法院和法律工作者的影响。审判方式改革对于市基层法院的影响主要是当事人举证责任明显增加了,这一变化相应增加了对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的需求,而审前交换证据规则的实施更减少了当事人亲自诉讼的比例。虽然由于法官不再为了获取案情信息而走出法庭去接触当事人和证人,但法官们仍习惯于将当事人或律师传唤到法院来进行单方接触;虽然法官坐堂问案时也不再能动地替当事人说出那些他们似乎想要表达的意思,而把这一任务交给了律师(或法律工作者)。然而这种变化对于当事人而言仅仅意味着他们必须在支付双重成本,并不意味着法官的中立和结果的确定性。在市这样一个法律各界都依赖于案源生存的熟人社会里,名义上代表当事人的律师与名义上在当事人之间的保持超然地位的法官之间,基于相互照顾对方“生意”而形成一种与当事人本身没有多少关联的默契:他们必须在维护法官和律师双方的即时利益(比如照顾熟人一方的利益)的同时兼顾双方长远利益(为了维护个人信用而保持大致公平),但这种交易在法律服务市场中增加了一个重要的变量:能够较稳定地提供案源的一方当事人和律师可以从法官那里获得更多偏向,又因此给他们带来更好的“声誉”和更多的案源(经常打赢官司的律师会获得更多客户)。所以,法律服务者与律师之间以及法律服务者相互之间的市场竞争能力主要取决于他们在法院的资源,而不主要取决于他们自身的资源(专业水平);而他们在法院的资源却又取决于他们在市场(客户和潜在客户)方面的资源。在社会基层中的强势群体往往在整个法律服务市场中占有优势。

二、四川省市基层法律服务现状考察

市法律服务所的体制和市场状况的情况与市比较相近,但由于对市的调查进路是司法局,调查方式主要是对司法局、法律服务所和律师所工作人员的座谈会和个别访谈,角度不全面,所获得的信息由于被调查者的角色和立场而不免带有倾向性和片面性(这是我们后来又选择由另一进路调查西部县的一个原因),因而在信息的使用上,市的情况可以作为实行同一体制的市的一个注脚。与市不同的是,市是地级市,它以一个农村地区中的城市背景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观察城乡交界地带基层法律服务市场发展状况的视角。

⒈市的基本背景和法律服务市场的基本构成

市曾是典型的西部山区县城,于年建为地级市,总共有万平方公里,人口共万,全市有三个部级贫困县,农村人口占到百分之。目前市开放形式比较好,但总体上讲面对的是广大的农村,所以当地干部特别强调发展和开放。开发区原来是万平方米,共多万平方米的区域。对于当地和市众多的开发区来说,稳定也是他们最在意的价值目标,司法局是在发展和稳定两个意义上强调基层法律工作者价值的。同时,市在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劳务输出等方面的管理比较具有代表意义,比如市外出打工人员大约是多万人,每年挣回来的劳务费是几十亿。

市当局对于基层法律服务系统的状况的基本评价是,财政支付的司法助理员编制太少,律师也不符合需求。全市个乡镇,乡镇司法所街道办共个,工作人员有人,其中专职从事司法工作的有多人(亦即平均每个所有一个专职司法助理员,其他都是一些兼职),法律服务所有个(其中个与司法所合一),法律工作者人(系指司法助理员以外的招聘人员),其中%在农村。该市一个县城或一个区二、三十万人,大县人口有七、八十万人,法律工作者多人,有五、六十个乡镇达不到一个乡镇有一个司法助理员的标准。全市注册律师人,其中人在市区。全市人民调解委员会共有多个,人民调解员是多。全市律师和法律工作者总和与人口比例为:,如果按照市的计算方式,将政府财政编制的司法助理员计入在内,则比例为:。不过由于律师主要集中在市区或者城区范围内,在县级的很少,县级以下的民间纠纷主要是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来提供服务。市基本上有两条线,铁路以北是农村,铁路以南就是发展经济的开发区,所以法律服务是两条线:一条是面向农村,一条是面向城市。由于市的律师有限,政府财政能够支持的司法所也不足,因此在市区和附近地区,有几个法律服务所是完全不靠当地财政支持而靠自身发展起来的。

⒉市法律服务所的基本状况

.法律服务所与基层政府及附属机构之间的关系

“两所合一”的体制:在设有司法所的乡镇,法律服务所与司法所是两所合一,即“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但双方在经济上是分开的,法律服务所算是自收自支,司法所是法律服务所的管理机构。司法所的行政职能中包括代表当地党委政府处理一些劳务纠纷,但司法所作为行政机构,解决纠纷应当是免费服务。于是司法助理员同时作为法律服务所的成员,也要办理一些收费服务的法律服务案件,他们与招聘的法律服务工作者通称为法律工作者,与法律服务所之间有一个分配方案和政策,司法局统一规定个人与法律服务所之间是五五分成。所里提成的部分用来搞司法行政工作,但有时个人做司法行政工作时还需要从个人分成的那部分中支付临时费用,事后有的报销,有的不报销。有些所里还从个人上缴的积累资金中给个人办养老保险等。此外,司法所要收一点管理费用。

但事实上,法律服务所的所有人员都被当成行政人员使用。因为司法局有很多具体的行政工作,比如指导人民调解、刑事安置帮教、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制宣传等行政职能,都要靠司法所去落实,而司法所许多都是“一人所”,而且这些行政或公益性职能都没有专项经费,因而司法所事实上要靠法律服务所来支撑。不仅在人员上,所有这些行政事务都是法律服务工作者来完成,而且在经费上,每个法律服务所一年的收入的至用来做司法行政工作,司法助理员或法律服务工作者除按规定比例上缴收入的一部分之外,常常还要在具体经办某项行政事务时支付一些诸如车费、餐费等。以临近该市城区的某所为例,××年该区司法局在编人员是人,在乡镇的行政上司法助理人员只有人,机关上某处个人,而公证处只有人,没法再分了,再往下派,“家里面”就没人了。所以在该局辖区内的个司法所,大部分都是法律工作者兼任司法所的所长。法律服务工作者一年之内参加司法行政工作是人次。

因此,司法局领导说,我们市如果把法律服务所撤完的话,司法所就全部垮掉了。司法所所长们对于要把法律服务所分出去的想法感到愤愤不平,说:“现在乡镇机构改革还要求把法律服务所的人改出去,你说你改人家干什么?人家本来就是自收自支的,人家又不从你那拿钱,又不占你的编制。基层法律服务所通过司法所开展的一些司法行政工作来宣传自己,加强当地群众对他们的认识和了解,对他们开展在当地的法律服务也是一个促进。”另一位所长说,我们这里面对的贫困群体是大多数,我不知道上面是怎么想的,如果说这块真的要退出法律服务市场的话,真正受到伤害的是那些贫苦的群众,而不是我们。我们当然可以不从事这个职业,如果考不取律师的话,我们随便找个什么事也能解决我们的生活问题,那真正的受到损失的是广大的贫困群体,他们请不起律师,律师要高价,律师十年寒窗才考了个律师本,认为应当要回报。(这也符合成本收益的经济规律。)

共生现象:从司法所与法律服务所之间的关系中,我们隐约看到一种共生现象:一方面,作为官方行政机构的基层司法所依赖于法律服务所和法律工作者,甚至可以说法律工作者是在用自己的钱、自己的时间和精力为政府办事,另一方面,法律工作者也从司法所法律服务所中得到了某种无形或间接的回报,比如法律工作者与政府部门合署办公使其获得了一定的政府官方色彩,而这一身份的光环使他们在社区尤其是农村中具有了一定的“权威”,或至少是得到了乡村民众某种认同的分量;同时以带有官方色彩的身份经办大量的司法行政工作,实际上也借此扩大了法律工作者与社区民众的接触范围和影响,从而增加了案源和竞争力。

这种共生现象还体现在法律服务所与当地派出所之间的关系。依托于法律服务所的司法所有一项重要职能是直接参与矛盾纠纷的排查、协助当地政府处理矛盾、指导和参与人民调解。这些职能跟派出所发生一些交叉,派出所主要是处理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也就是一些对抗性的矛盾,但是邻里纠纷、婚姻纠纷等等,要靠法律服务所。不过当地政府、派出所和律师或法律工作者之间的沟通工作是非常好的,有的司法所专门在派出所设立办事处,就象联合办公一样,派出所管辖治安案件时限于精力和职能方式,一般都会介绍当事人到司法所,然后交给法律服务所或调解委员会处理。××年该市某区司法所法律服务所和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解决的纠纷占了派出所收的案件总量的。

自我定位:不过对于调查者关于“共生”的说法,法律服务者们表示异议。他们说,老百姓恰恰是看到法律服务所和政府有明显区别,所以才信任他们;如果说是他们是政府的部门,老百姓反而不信任。有些乡镇干部下去会找不到饭吃,但是法律工作者下去老百姓还会想办法给做点好吃的。一位女所长说:“我那有两个办公室,一个是司法所办公室,另外一个是法律服务所办公室,老百姓来咨询的时候就来找法律服务所,而不去找司法所,因为老百姓觉得司法所是政府的部门,会帮着政府说话。老百姓觉得我们法律服务所的信誉比较高,他们有什么事情都是来找我们而不是找司法所,因为他们觉得我们这有公道。”许多人甚至当着他们局长的面明确表示宁可跟司法所分开,一个办公室两块牌子的设置造成的缺陷是,政府在需要干事的时候就用他们,不干事的时候就不管他们。

法律服务所的这种自我评价,可以从其他事实中找到一些支持,那就是在市法律服务所的业务中,有政府及乡镇管理的企业大量聘请法律工作者作为法律顾问,××年,市法律服务所在该市担任乡、镇、村政府和企业法律顾问的有家。当地政府和企业在对外经济交往中签订各种合同,一般都会来跟两所商量,然后由他们出具法律意见书并签字(当然这样的签字只是对内不对外),通过这种方式,对政府依法行政和企业依法经营的意识也有很大的影响。这些法律顾问一方面成为政府优化管理的助手,另一方面成为乡镇干部与群众之间的中介。在经济相对发达的开发区,有很多投资在建的工程项目,土地拆迁安置的矛盾比较突出,在对待土地拆迁、人员安置上,法律服务工作者协助当地派出所政府部门做了很多工作,从法律咨询方面给很多拆迁户吃了定心丸。而在广大农村,这些法律工作者也通过他们非官方角色或中介意识取得了老百姓的信任。一位女干部说,她在某乡任两所的所长时接手了一个情况很复杂的村,那个村的企业比较多,人口比较少,老百姓跟集体企业之间的纠纷特别多,上访的特别多。比如有个集体企业效益很好,但老百姓却没有得到什么回报,村干部拿了很好的待遇却不给老百姓干事,老百姓就想,宁愿把这个企业关闭了,宁愿自己出去打工,也不愿把钱拿给他们。后来村里聘请了这个所的两位法律工作者去当法律顾问,一年收取服务费块钱,处理了很多矛盾,也给双方带来了经济效益。

一位参与调查的法官也说,农村司法所消化了很多矛盾。“其实基层政权主要工作也就那么两大任务,一个就是发展经济;二个就是消化矛盾。现在的基层政府不知道在做什么,经济没有发展上去,矛盾和纠纷倒是很多。我们下乡的时候经常会听到很多反映的情况,但是我们也不可能解决。”很多问题都是基层司法所法律服务所来解决的。他们人又少,又勤快,如果真正的政府能够对基层法律服务稍微支持一点,拨一点经费,很容易也就把他们的困难解决了,一个乡镇里面几十个工作人员,但是他们的法律服务工作者也就只有一两个人。

包装考察报告范文第5篇

一、市外来人口基本情况。

市是一个新兴的外向型经济为主的城市,辖10个镇和1个部级技术开发区,辖区户籍人口63.7万人,登记外来暂住人口62.5万人,外来人口与户籍人口基本是1:1,外来人口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点:

1、外来人口总量不断上升。2000年登记外来人口数为13.5万人,2004年登记数为62.5万人。外来人口每年以48%的速度递增。

2、外来人口文化水平较低。市外来人口中80%来自农村,80%是初中及以下文化水平。

3、外来人口以经济活动为主,主要分四类:一是“白领”,以人才引进为主,有较高的学历,他们思想、工作、生活比较稳定,约占10%;二是“蓝领”,以打工为主,居住相对集中分布在工厂企业,占外来人口总数的77%;三是“灰领”,即自由职业者,以小商小贩为主,占总数的8.2%;四是“黑领”,即“三无”人员,居无定所,素质较差,对社会危害大,约占2‰。

4、外来人口滞留时间延长,在定居趋势上升。其中,暂住一年以上占30%,相当部分在昆居住数年以上,有的举家定居,成为新人。

5、外来人口违法犯罪比例高。近年来,外来人员违法犯罪一直占查获违法犯罪总人数的70%以上。2004年,市查获刑事作案人员1524人,外来人员1282人,占84.12%。

二、市外来人口管理工作的经验和做法。

1、确立了本地化的管理理念。正确看待外来人员对流入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正反作用,确立“共处一地、共创繁荣、共保安宁、共树新风”的指导思想,将外来人员视为“新人”,不排斥,不歧视,与本地人一视同仁,并在具体管理方法上提出融管理、教育、服务为一体的管理理念,调动外来人员参与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2、建立了网络化的管理组织。成立市外来人口管理领导小组,由市委、市政府领导任组长,市有关职能部门为成员,下设办公室,由相关部门抽调16名同志组成。同时,开发区、各镇成立了外来人口管理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全市现有各级管理办公室58个,登记管理站283个,共有专兼职协管员2435人,治安人员1014人。经费保障问题,由市、镇两级财政共同为每个登记的外来人员拨款31元,其中:公安20元、劳动和保障8元、计划生育2元、外口办1元,提供了较为坚实的经费保障。

3、形成了多样化的管理模式。形成五种管理模式:

一是以外企单位内部管理为主的“校园式”;

二是以房屋出租社会管理为主的“卡片式”,如所参观的玉山镇同心外来人口管理站,每户出租业主有一个档案,在其中租住的外来人员每人一张卡片记录其信息,由专兼职协管员进行管理;

三是以社会面上集中居住为主的“旅馆式”,如所参观的群叶打工公寓、千叶打工公寓,分别居住外来打工人员4500人、4000人左右;

四是以建筑工地集中管理的“营房式”;五是以“三无”人员为主的“救助式”。

4、落实了全程化的服务措施。

一是成立社区服务站,在农村建立以综治、警务、调解、治安保卫和外来人员管理“五位一体”的综治办,把登记发证工作延伸到农村。

二是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外来人员的法制观念和基本素质。

三是创造良好的就业环境。

四是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到现在,已建成各种规模的打工楼65余处,有打工楼386幢,外来人口集中居住率达到70.6%,集中居住人数43.73万人。

五是创造良好的就读环境。市外口办会同教育局对民工子弟学校进行“达标”管理。目前全市共有11所合格民工子弟学校,其中,中学一所,吸收外来人员子女11523人,另外有13324名适龄外来人员子女被市公办学校吸纳。

六是营造良好的文化氛围。市电视台开设每周一期的“相聚”,《日报》开设“海纳百川”、“新人”等专栏,积极宣传外来人员的先进典型。并经常举办各种文娱活动,丰富外来人员业余生活。

三、外来人口给市带来的挑战。

人口大量涌入,挑战着城市承载力,考验着管理者的智慧。大量外来人口的涌入给市主要带来三个方面的挑战:

1、社会治安管理的挑战。市刑事案件中82%来自外来人口,外来人口从偏远地方走出,中国特有的单位组织机构、乡村宗族社会以及家庭亲情对个人的行为约束机制,对他们起不了作用,容易沦为犯罪高危人群。

2、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挑战。学校、供电、卫生等公共设施建设速度,跟不上外来人口增长速度。每增加一个外来人口,就需要增加3.5万元基础设施投入。

3、对“和谐”建设的挑战。和谐的政商关系强调的是当地管理者与外来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均衡;劳资关系是协调企业家与外来打工者的利益分配;新老人则是保证本地人与外来者对城市公共资源的共享。这些都与外来人口密切相关。

四、几点启示。

我区外来人口情况与市相比,在外来人口与户籍人口比例、外来人口文化程度、外来人口主要特征、外来人口带来的挑战等方面有许多相似之处,市外来人口的管理方法和经验对我区外来人口的管理工作有很好的借鉴作用,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建立健全组织。

根据目前外来人口的管理现状和未来人口导入的任务,导入人口的管理需要构建“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综合管理组织体系,势在必行,必须尽快建立。

建议区、镇成立由主要领导负责,综合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参加的人口综合管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实行两级政府、三级网络管理体系。将外来人口纳入到人口综合调控和管理体系中来。

1、建立区人口综合调控领导小组,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成员单位由有关部门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人员由相关部门人员抽调组成。

2、建立镇(街道、园区)人口综合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街道、园区)社区办(综治办),人口综合管理办公室配置一名正科级专职主任和若干名工作人员,具体由各镇(街道、园区)根据外来人口数量确定。

3、整合组建社区综合协管队伍,在现有社区保安队、外来人口管理服务队以及房屋租赁治安管理、外来劳动力管理、外来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等辅助管理队伍的基础上,整合组建一支职责明确、管理规范、素质较好的社区综合协管队伍。同时,可与实施“万人就业项目”相结合,发挥整体集聚效能。社区综合协管队伍的人员配置按照400—600外来人口配置1名协管员的工作要求,全区组建600-700名的社区协管员队伍。各镇(街道、园区)根据外来人口规模配置社区协管员队伍。

(二)加快推进外来人员相对集中居住管理。

目前,市外来人口集中居住率已达70%,为外来人口的管理和服务创造了有利的条件。我区在部分镇(外来人口集中居住中心)和大型企业(集体宿舍)已经实行外来人口相对集中居住,但比例较小,应该在全区范围进一步推广外口相对集中居住管理办法,推进外来流动人员集中居住区(点)的建设。通过集中居住区(含集体宿舍等外来人口居住处所)吸引、分流租赁私房居住的外来人员,为其提供良好的居住环境和生活服务,安定外来务工人员,对集中居住区实行小区化管理,加强治安防范和人员管理,不断优化外口集中地区的社会治安。

(三)落实经费保障。

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外来人口管理和服务工作所需经费,实行分级管理、分级承担:

1、区人口综合调控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业务经费按照每年外来人口登记数1元/人列入区财政年度计划。

2、各镇(街道、园区)人口综合管理办公室经费由各镇(街、园区)财政拨付。

3、社区综合协管队伍所需经费来源按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办法,即社区综合协管队伍经费来源为三块:

一是市财政定额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