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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采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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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采购方式

特殊采购方式范文第1篇

近年来,通过单一来源方式大批量地采购各种款式、不同价位的公务用车的采购方式在我国许多省市政府采购活动中都是普遍存在的。在我国现行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下,采购主体所选择的这种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几乎不受任何法律的监督和约束。笔者认为,这种政府采购行为有悖于我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

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类似于直接采购,它是指达到了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但所购商品的来源渠道单一,或属专利、首次制造、合同追加、原有采购项目的后续扩充和发生了不可预见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等情况。我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九条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提出一些基本管理要求,主要是规定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应当遵循的基本要求,具体包括:1.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单一来源采购是政府采购方式之一,尽管有其特殊性和缺乏竞争,但仍然要尽可能地遵循这些原则。2.保证采购质量。虽然单一来源采购供货渠道单一但也要考虑采购产品的质量,否则实行单一来源政府采购本身就没有任何意义。3.价格合理。单一来源采购虽然缺乏竞争性,但也要按照物有所值原则与供应商进行协商,本着互利原则,合理确定成交价。

从质疑供应商提供的材料来看,四家被选定的单一来源供应商,均非当地的直接生产厂家,也非产品的惟一提供者,而是属于经营、销售各种款式、不同价位的汽车贸易公司或销售公司。在确定这四家公司作为政府采购对象的供应商的同时,采购主体也就剥夺了其它经营同种类采购对象的供应商的公平竞争权。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如果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例如采取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等其他采购方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我们从质疑供应商提供的资料来看,某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未曾获得合法批准。

特殊采购方式范文第2篇

问:为什么要制定《办法》?

答:财政部制定《办法》主要是顺应三个方面的要求:

一是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建设的需要。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和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并规定了各种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和基本程序。2004年财政部制定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对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的采购活动进行规范,但长期以来,对采 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的采购活动,依据的只有政府采购法的原则性规定,缺乏全国统一的具体制度规范。

二是规范非招标采购活动的需要。在政府采购实践中,对于非招标采购方式,一些部委和地方制定了适用于本部门、本地区的工作规范、程序、工作手册等,或者适用采购机构、采购人的内部工作程序,存在着中央单位及各地理解不一致、操作不统一、监管缺乏依据等问题,执行中甚至出现了不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现象。

三是扩大政府采购范围的需要。随着政府采购范围的进一步扩大,特别是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后,采购标的日趋复杂多样,需要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灵活运用各种采购方式实现采购目的。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周期较短,选择供应商的方式和评审程序等更为灵活。特别是难以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或者需要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更有利于满足采购项目的需要。

问:哪些采购项目可以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

答:对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办法》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政府采购范围和以公开招标方式为主的原则,确定了三种具体适用情形:一是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二是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三是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经批准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货物和服务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对于政府采购工程,《办法》规定“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适用《办法》。具体实践中可能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不属于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的政府采购工程;二是属于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但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办法》的规定进行采购。

问:《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办法》共7章62条,在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对三种非招标采购方式进行了全面、系统地规范,主要包括:

一是在一般规定中明确了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批准程序,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组成、职责和义务,保证金的交纳与退还,选择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的方式,成交结果公告等内容。

二是对三种非招标采购方式的整个流程进行了全面规范,包括: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具体程序、谈判要求、谈判文件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标准;单一来源采购的公示要求、协商程序和情况记录;询价采购方式的具体程序和要求、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标准等等。

三是在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法律责任的基础上,补充和明确了政府采购当事人和相关人员在非招标采购方式活动中的法律责任。

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如何经批准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

答:政府采购法规定,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办法》对该规定进行了细化:

一是增加了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的环节,并在附则中参照《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的规定,明确主管预算单位是指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预算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主要是为了加强主管预算单位对本部门政府采购工作的统筹管理。即,二级预算单位或者基层预算单位申请改变采购方式的,应当经主管的一级预算单位同意;

二是明确了采购人申请批准改变采购方式时应当提交的材料,包括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拟申请采用的采购方式和理由等,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因招标未能成立等情形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时,还需提交有关招标公告以及招标情况、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等材料。

问:为什么要规定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方式?

答: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条规定由谈判小组、询价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邀请参加谈判、询价,但没有规定如何选择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办法》明确了三种选择供应商的方式:采购人、采购机构通过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邀请。为避免供应商库成为变相准入门槛,《办法》还规定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可以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加入供应商库,财政部门不得对供应商申请入库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利用供应商库进行地区和行业封锁。

其中,书面推荐供应商的方式是《办法》根据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的特点规定的,一是对有特殊需求的或者潜在供应商较少的采购项目来说,有利于有足够多的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二是适当简化采购程序,缩短采购活动所需时间,提高采购效率。同时,为了实现政府采购的公平竞争和公正原则,除了政府采购法规定的 “符合采购需求且报价最低”为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原则以外,《办法》还要求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始终不得少于三家,否则即终止采购活动,并对推荐供应商方式进行了相应限制:一是由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推荐供应商,且采购人推荐的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使供应商的推荐来源尽可能多元化;二是引入了社会监督,规定在公告成交结果时同时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这些规定的综合运用进一步压缩了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在评审中的自由裁量空间。

问:《办法》对竞争性谈判程序作了哪些规定?

答:《办法》较为详细地规定了竞争性谈判程序的整个流程,包括:制定谈判文件、选择供应商、谈判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供应商编制提交响应文件、响应文件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谈判、提出成交候选人、编写评审报告、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结果公告、签订采购合同、终止采购活动、合同验收、采购文件的保存。

其中,《办法》重点明确了如何进行谈判:一是要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谈判;二是要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三是明确了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谈判文件中的其他内容。这是体现竞争性谈判程序的灵活性和适应采购复杂采购标的的重要特点;四是根据谈判文件是否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是否需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区分两种不同的谈判程序。

关于确定成交供应商,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中规定“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但实践中对如何判断“质量和服务相等”缺乏可操作性的标准,为此《办法》明确“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谈判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问:《办法》对单一来源采购程序作了哪些规定?

答: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竞争性较低,只有在法定的特殊情况下才可以采用。为了避免采购人随意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违背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原则,《办法》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因“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而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规定了公示制度,公示内容中要说明“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并规定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公示有异议时可以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人、采购机构,并同时抄送相关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机构收到异议后,应当组织补充论证,并将补充论证的结论告知提出异议的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采购机构应当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同时编写协商情况记录,包括:有关公示情况说明,协商日期和地点,采购人员名单,供应商提供的采购标的成本、同类项目合同价格以及相关专利、专有技术等情况说明,合同主要条款及价格商定情况等。

特殊采购方式范文第3篇

关键词:水电工程;设备采购;造价控制

水电工程的特殊性决定了水电工程设备的特殊性,体积大、重量大、技术要求高是其显著特点,除此之外,工作环境复杂也对设备质量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水电工程设备的这些特殊性使得采购工作变得复杂,一味降低水电工程设备的采购价格并不是目的,如何提高设备采购的性价比才是关键。

1水电工程设备采购方式分析

水电工程设备由于其特殊性采购过程中,除了需要考虑设备本身的特点及技术要求外,还需要考虑例如厂家技术水平、设备性能差异、运行及保养费用等诸多差异,以此作为筛选依据。水电工程设备由于结构复杂、几何尺寸大、制作安装难度大,因此能承担设备制造任务的厂家较少,个别非标准件还需根据工程的实际需要定制,以螺母柱及其二期埋件设备为例,国内有相关制造经验的只有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太原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两家;还有齿条及其二期埋件,国内制造经验较为成熟的只有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一家,国内其他生产厂家由于技术水平有限,尚不具备该非标准设备的生产能力。因此,在水电工程设备采购过程中公开招标方式较少采用,常用的采购方式有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及单一来源采购3种。邀请招标也称之为有限竞争性招标,这种招标方式是指招标方通过调查分析,根据供应商或承包商以往的资信和业绩表现,直接向供应商或承包商发出投标邀请,其数量不少于三家,被邀请的供应商或承包商通过投标竞争,从中选定中标者。竞争性谈判指采购人(或采购机构)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或承包商就采购事宜直接进行谈判。其特点是缩短准备期、减少工作量,使供求双方谈判更加灵活,也有利于保护民族工业,还能有效降低采购风险。单一来源采购是采购人在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下,向特定的某一供应商(一般为原供应商)采购的一种政府采购方式,其目的是为了保证一致或配套服务,添购金额一般不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

2水电工程设备价格的测算

水电工程以其特殊性,施工中非标准件设备较多,价格具有不确定性,设备采购阶段的造价控制可以通过对所采购的设备进行价格测算来完成。价格测算即首先选定一个为水电工程项目中某设备费调整总额;为类似项目设备价格;i为权重,即类似项目设备费中各项费用分别所占总费用的比例,如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等;i为材料费、机械费和人工费等各项费用的价格指数;为将设备费按费用性质不同划分为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等费用的种类数。计算过程中应注意:拟采购项目与类似项目存在差异性,权重的准确性有利于确定合理的调整系数,最终得到科学的测算价格。不同的价格文件会对价格指数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应针对具体项目的特点,确定合理的价格指数。由于水电工程设备结构复杂、几何尺寸大,在测算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工程设备化整为零,各部分分别进行测算,最后将计算结果进行价格汇总。以拟采购设备的价格测算为参考,根据拟采购设备的自身特点选取最佳采购方式,最终确定设备的合同价格。招标方式不同,最终结果也不尽相同,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这两种方式制造厂家和设备价格是通过评标的方法。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确定设备供应商和设备价格的方式则是谈判。水电工程项目在设备采购过程中,对造价控制起着关键作用的无疑是科学合理的价格测算。首先,通过采购设备的价格测算,可以指定合理的评标办法,以保障设备的采购质量,继而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从以往的项目经验中可以看出,对于建设投资额可以节约10%~15%。其次,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过程中,价格测算的结果可以作为衡量供应商或承包商报价的依据,在谈判中掌握主动,获得合理的设备采购合同价格。

3水电工程设备采购的评标

水电工程设备的采购应以合理的价格区间为采购原则,对供应商或承包商的报价应充分考虑可能支付的所有费用,水电工程设备采购由于其特殊性,所采用的评标方法主要有综合评标价法、全寿命费用评价法两种。设备招标的评标工作一般不会超过10d,大型设备的招标工作也不会超过30d。综合评标法俗称打分法,即将设备性能、生产能力、保养维修费用等各项因素折算成一定的分值(总分100分),评标时对每项指标审查、核对、给出分值,此过程中各评委独立打分,严禁商讨,最后汇总比较,分值最高者中标。全寿命费用评价法在成套设备、生产线等运行期间后续费用较高的货物时较为常用。评标时,首先需确定一个统一的设备评审寿命期,然后根据各投标书对贴现率折算成现值的规定计算出维修费用、配件费用、燃料消耗费等各项费用,在投标价的基础上加上评审寿命期内运行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同时减去寿命期末设备残值。评标过程主要有以下几步:第一,评标前评标委员会深入了解招标设备的各项指标,为评标做准备。第二,初步评审,此阶段分为资格审查、符合性评审和投标报价修正等。第三,详细评审,这个阶段是整个评标过程的关键,在此阶段中会根据具体评标办法确定不超过3名中标候选人,作为招标人的评标参考。第四,编写评标报告。第五,资格后审。第六,授标与合同签订。最终决定中标者之后,通知中标者并退还投保保证金,合同签字、中保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后,合同正式生效。

4结语

通过对水电工程项目中大型设备结构复杂、几何尺寸大、技术水平要求高等特殊性的了解,运用灵活合理的选择采购方式,并进行价格测算,测算结果可以作为分析投标报价可靠性、合理性的参考性依据,通过对外控制设备成交价格,对内控制采购管理费用,兼顾设备质量,通过科学合理的评标方式,最终选择性价比高的设备,有效控制水电工程项目施工设备在采购阶段的造价。

参考文献

[1]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向家坝水电站升船机船厢室段土建及部分设备安装工程施工招标文件[R].武汉: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2010.

[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法规司,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财金司,监察部执法监察司.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M].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12.

[3]严玲.《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合同条件下人工单价调整方法研究[J].建筑经济,2013(1):26-29.

[4](英)尼尔•G•巴尼(NaelG.Bunni).FIDIC系列工程合同范本:编制原理与应用指南[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8.

特殊采购方式范文第4篇

【关键词】政府采购;采购方式;选择

一、前言

政府采购主要是以政府为主体,其采购的目的是满足社会的公共需要。随着政府经济调节职能的增强以及行为范围的拓展,在整个经济生活中的作用日益突出。对于政府采购,通常在对采购的项目、条件等进行分析之后,采取合理的采购方式,满足采购目标的要求。但是,在具体行为中,鉴于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对采购的效果产生影响。

二、对政府采购种类与特征的介绍

1.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

在国际上,比较认可的采购的方式为公开招标,能够体现政府的公正性原则。将合同给予最优的投标商有利于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率,也就更容易鼓励更多的供应商参与其中,彰显竞争性的特点,同时,透明性能够集中体现。

2.竞争性谈判的体现

竞争性谈判的应用条件是:招标的形式没有选取到合适的供应商;存在突出的技术性;时间比较紧张;很难进行预先价格总额的计算。竞争性谈判的方式可以与供应商进行直接交流,简化程序,提高采购的效率实现成本的降低。谈判可以多次进行,直到达到预期目的。这种方式更显灵活性,但是不具有公开性,竞争有限,易发生舞弊问题。

3.邀请招标的应用

这种方式主要针对特殊性比较明显的采购项目,供应商的范围比较有限,报价不允许变更。这种方式由采购人与特定的供应商进行直接交流,竞争性不强,透明度有限,时间紧迫。如果项目比较具有专业性,这种方式最为经济。但是,这种方式的规定相对模糊,操作性不强,给双方造成一些逃避责任的空间。

三、对不同采购方式的选择

1.对货物类采购特点的介绍以及方式的选择

对于各种类型的货物,包含设备、材料等,主要的采购方式为集中采购,公开招标方式比较适合。如果明确为定点采购,需要在协议供货商处进行采购。

2.对工程采购特征的介绍以及方式的选择

工程采购主要是指建设工程的采购,主要涉及进行建筑物新建、改建、装修等所需要进行的采购行为。这种采购主要的形式为公开招标,但是,鉴于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竞争性谈判的方式也经常使用。

3.对服务类采购特征的分析以及方式的选择

服务类的采购主要是指除了货物和工程以外的采购对象。这一采购属于第三产业,范围很广,内容较为复杂,主要包括印刷、出版、政府采购项目的设计(如工程设计)、交通工具的维护保养(车辆保险、车辆维修等)、会议、培训、软件开发、机关事业人员医疗健康体检等等。采购方式可以多样化,主要是公开招标和竞争性谈判为主。

四、采购方式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

1.很难准确选择合理的采购方式

在当前的政府采购行为中,很多采购人仅仅依靠采购项目的金额,进行方式的选择,忽视采购的实际情况,忽略采购项目的特征,没有对采购方式的适用性进行分析,使得招标项目较少、其他形式较多,不利于实现公开和公正的原则的履行,同时,有些采购人员为了简化流程,对采购方式进行随意选择,很难实现集中采购的优势。

2.对招标进行的规避现象时有发生

对于政府采购,针对招标方式,不能以任何方式进行规避。但是,在实际的采购进行中,为了实现小集体的利益,对项目进行分解,达到对招标的避开的目的,使条件不满足公开招标的条件。有些采购将项目时间紧作为理由,以其它方式代替公开招标,确定特定企业,排斥其它企业,很难体现市场竞争。

3.没有形成规范的采购方式变更制度

当前,针对采购方式的变更,尚未形成合理的规范操作。结合相关制度,如果已经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需变更非公开招标方式的,必须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与批准,而后才能进行方式的变化。但是,在实际的采购中,很多采购单位没有执行相关的制度,忽视相关手续,对采购方式进行随便的变更,与此同时,监管部门工作不十分到位,不负责任的情况时有发生,很多出于人情的原因,忽视原则,不依法审批。

4.存在多种采购方式交叉使用的情况

当前,在采购中,存在两种方式混用的情况,使得采购方式呈现四不像的情况。

五、如何做好政府采购方式的选择

1.对政府采购方式的法律法规进行不断健全和完善

要建立完善、科学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针对当前法律法规在范围、内容等方面的差异,要建立统一的政府采购法规,保证体系的科学性与操作性,避免利益冲突的发生。同时,鉴于当前政府采购法规的薄弱性,内容缺乏针对性与详细性,要明确规定各种采购方式的范围和条件,保证一定的执行力。

2.对政府采购的审批制度进行规范

对审批制度进行健全和完善,对程序进行完善,明确流程和环节,规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要对审批进行法制化,不能高于法律。重视对监督制度的健全,规范审核行为,避免乱审批现象的发生。同时,要对审核进行公开,避免随意性。

3.对政府采购监督体系进行不断完善

建立科学的监督体系,要立足财政部门,监察、审计等部门进行密切配合,发挥各个监督部门的作用。同时,对各个部门的职责进行明确,保证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六、结束语

综上所述,为了提高政府的采购能力,规范采购行为,要重视公开招标的形式。同时,结合采购实际,选择合理的采购方式,促进政府采购行为的高效性。

参考文献:

特殊采购方式范文第5篇

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优劣势分析公开招标和竞争性谈判的优劣势剖析

所谓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按照法定程序,通过在指定的媒体上招标公告,邀请潜在的不特定供应商参加投标,采购人通过事先确定的标准从所有投标人中择优评选出中标供应商,并与之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一种采购方式所谓竞争性谈判,指采购人组成谈判小组,谈判小组内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待谈判结束后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终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依据符合采购需求、售后服务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货商,并与之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一种采购方式。

1 公开招标的优势分析

首先,招标过程的公平性。其次,投标人的广泛竞争。最后,专家评定的权威性。

2 公开招标的缺点分析

首先,公开招标的周期要求。其次,中标人的评标依据。最后,供应商的数量要求。

3 竞争性谈判的优劣势分析

首先,公告时间的自定性。其次,双方谈判的有效性。最后,招标过程的可控性。

4 竞争性谈判的劣势分析

第一,多次谈判带来哄抬价格。第二,企业竞争的局限性。

公开招标与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选择

在现行高校政府采购实施过程中,高校设备采购方式主要依据教委和财政对采购预算批复的形式而定。第一,批复为直接支付项目均需进行公开招标。第二,批复为授权支付的项目。鉴于以上规定,高校应本着高效、节约的原则,合理选择采购方式,切忌专找擦边球。

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的区别竞争性谈判这个概念是从《政府采购法》里出来的,用政府采购法来解释,区别就是适用范围和招标流程上有区别,内容很多在这里只能简单讲讲: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三十八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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