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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住宿申请书

校外住宿申请书

校外住宿申请书范文第1篇

为切实加强我校学生住宿管理,保护学生人身安全和学校的安全稳定,强化因特殊情况经学校审批允许外住学生的法纪观念和自律意识,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社政厅〔2005〕4号)精神及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学生校外住宿”指我校在籍学生在学院统一安排的学生集体公寓以外任何地方的居住行为。

第二条 我校学生实行集中学习与管理,所有在籍学生原则上不允许自行在校外居住。因特殊原因需在校外居住者,必须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自觉遵守相关管理规定。

第三条 有下列特殊情况者可以申请在校外居住:

1、患有疾病不能正常住校生活或对宿舍其他成员身体健康产生影响,且同时能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的病情诊断证明,可申请外住,并办理退宿。

2、因特殊情况由家长在校内雅宝宾馆陪读,可申请外住,但学校宿舍不得退宿。

3、毕业班学生由于实习等原因,可申请外住,但学校宿舍不得退宿。

4、大学一年级学生除符合上述第1条申请条件者外,其他原因原则上一律不得外住。

第四条 符合外住条件的学生按下列程序办理手续:

学生本人持书面申请、家长签署的书面意见和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系领取《南广学院学生外住申请表》填写,经所在系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学务部审批,获得批准后,学生及家长到学务部签署“外住协议书”。符合退宿条件的学生到公寓管理中心办理退宿后,到财务处办理退住宿费手续。

第五条 办理外住手续及走读期间相关管理规定:

1、学生申请外住手续只在每学年的第一学期的第一个月内集中办理,无特殊情况,逾期不予受理。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后需重新提出申请。

2、学生申请外住的事由必须实事求是,符合申请条件第三条规定的,如发现学生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在校外私自租房等行为,将取消该生外住资格。必须限期搬回指定的公寓居住。对拒不搬回的,一律按夜不归宿给予纪律处分。

3、学生在走读期间必须严格遵守正常上课学习作息制度,按学校、系、班要求参加各项集体活动。

4、被批准外住的学生,必须与家长共同到场和学校签定外住协议,走读期间学生在校外一切安全责任由其本人及家长负责。

5、学生走读期间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不得在校内外从事违法乱纪活动或有违反大学生行为规范的活动,如由此造成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6、学生在走读期间,辅导员、班主任要与学生及家长经常保持联系,掌握学生走读期间学习、生活、行为规范等方面情况。

7、被批准外住的学生在走读期间如个人表现已不符合申请走读条件的,将取消该生走读资格。

8、批准外住的学生在走读有效期期满后,学生所在系要对走读学生综合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如符合条件,可以批准继续申请;如不符合条件,必须将相关情况通知学生家长,取消该生外住走读资格。

9、因特殊情况在学期中途提出退宿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其所交住宿费学校不予退还。

校外住宿申请书范文第2篇

乙方:

根据教育部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要求,本着向学生及其家庭高度负责的精神,为保持良好的教学、生活、管理秩序,学校原则上要求所有学生均应在校住宿。但因确有客观原因或坚持要求在校外住宿(含在外租房住宿或投靠亲友自行解决住宿)的,须由学生家长到校与校方签订书面协议。为了加强在校外住宿学生的管理,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经双方同意,达成如下协议:

一、申请在外住宿的学生须在每学年结束前两周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签订协议。

二、在校外宿舍的学生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到校上课和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在校外宿舍的学生享有校内住宿学生的同等权利。

三、在外住宿的学生要如实填写《  学校学生校外居住申请表》(见附表),办理表中规定的相关手续,并向学校提供与房东签订的租房协议,定期向学校报告学习、生活情况。如租房地点变动要及时向学校报告。

四、在外住宿学生应服从所在辖区的管理,增强自我防范意识,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

五、在校外住宿的学生在校外发生的一切纠纷、事故、人身财产安全等,均视为个人行为,学校不承担责任。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学生处、学生所在学院、家长各持一份。

七、协议与国家法律、地方法规相冲突之处以后者为准。

辅导员签字: 学生签字:

校外住宿申请书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教育机构)的办学秩序,加强对教育机构清退学生费用的管理,维护教育机构及学生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民办教育管理的有关法规,结合我省民办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办教育机构的退费,是指教育机构在办学过程中因各种原因退还学生费用的活动。

第三条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并领取《办学许可证》的民办教育机构招收的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自学考试和非学历培训的学生退费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教育机构退费的管理和监督,督促教育机构严格执行有关退费管理的政策规定。

第二章退费办法和手续

第五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机构必须退回全部费用及其利息并承担其他合理费用:

(一)筹办期招生的;

(二)处以停止招生的行政处罚期间招生的;

(三)超出办学许可证规定范围招生的;

(四)超出收费许可证规定范围、标准收费的;

(五)教育机构刊登、散发虚假广告(简章)的;

(六)教育机构未按约定向学生提供教育服务的;

(七)因学校要求学生转学或转专业而造成学生退学的;

(八)由于教育机构违背诺言,教学管理混乱,致使教学质量不保,或使学生不能正常学习的;

(九)教育机构跨学年收费的;

(十)因教育机构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或校方造成的其他原因。

第六条学生登记注册后有正当理由要求退学,属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机构必须按规定退费:

(一)中途死亡的;因意外伤害或严重疾病,经身体健康检查确实不适宜继续学习的(需持县级以上的医疗单位的证明);

(二)学生应征服兵役的(出具武装部门的应征入伍通知);

(三)因不可抗拒力造成学生家庭特殊困难(凭家长单位或街道居委会出证明),无法继续学习的;

(四)举家搬迁或调往外地工作的(凭家长单位或街道居委会出证明);

(五)学生经教育机构及有关部门依照规定批准转学的;

(六)被列入国家计划的高等院校录取(出具国家承认学历的院校的正式录取通知);

(七)学生出国留学或出国定居的(出具国家承认学历的院校的正式录取通知或签证)。

属以上情形,按学期收费或学制不足半年的教育机构退费办法如下:

(一)开课前申请退费的,退回收取的全部学费、住宿费。

(二)完成1/5学时及以下的,核退70%学费、住宿费;完成1/5--2/5(含2/5学时)学时的,核退60%学费、住宿费;完成2/5—3/5(含3/5学时)学时退学的,核退40%的学费、住宿费;完成3/5以上学时退学的,不退学费、住宿费。

第七条学生因其他原因退学,如按学期收费或学制不足半年的,开课前申请退费的,退回收取的80%学费、住宿费;完成1/3学时及以下的,核退50%学费、住宿费;完成1/3以上—1/2学时退学的,核退30%的学费、住宿费;完成1/2以上学时退学的,不退学费、住宿费。

第八条按学年收费的,第一学期按第六条或第七条标准退费后,第二学期的学费、住宿费等应全部退还学生。学生第二学期退学的,第二学期退费办法按上述标准处理。

第九条学生因故休学的,休学期间,教育机构不得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已收取的,要按实际休学时间折算后退还学生,或转入学生重新入学的学期或学年。

第十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学费一般不予退还。

(一)学生被学校开除学籍、勒令退学、触犯刑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者。

(二)学生私自离校时间达一个月及以上者。

第十一条学生报名后,因各种原因不来登记注册的,不退报名费。

第十二条代收费按实际开支扣减,退回余额。书籍已订购但还未发放的,原则上要退费;若不退费,应在开学两周内将书籍发放给学生。

第十三条不得以预留学位费、订金等名义扣减应退费用。

第十四条学生退费时间从学生提出申请之日起计算。开课时间从军训或正式上课之日起计算。教育机构在开课前对学生的课前补课不得作为正式开课时间。

第十五条学生要求退费,应履行以下手续:

(一)由学生本人或人向教育机构提出书面申请,阐明理由,并出具有关材料和凭证。

(二)教育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认为材料不全需要补充的,必须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

(三)教育机构受理退费申请必须给申请者回执,注明受理日期。必须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退费的决定。

(四)教育机构认为不予退费的应向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

(五)教育机构认为可给予退费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核定退费金额,加盖印章后退费给学生;学生或人签字后有效。由人领取退费的,其人应有合法凭证。

第三章违规处理办法

第十六条教育机构应退还学生部分或全部费用而拒不退费的、退费数额未达规定或借故拖延退费的、拒不受理学生退学申请的,由办学审批机关责令限期退还;仍不退还的由审批机关给予暂缓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处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学生对教育机构的退费决定不服的可向教育机构申请复查,教育机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作出书面复查决定。

第十八条学生对教育机构的退费决定不服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申请救济:

(一)向教育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申诉;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教育机构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请复议或行政诉讼。

校外住宿申请书范文第4篇

乙方: 班级: 学生姓名:

根据市教育局:关于做好冬季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的通知,本着向学生及其家长高度负责的精神,为保持良好的教学、生活、管理秩序,学校原则上要求非潞城市,城内的学生均应在校住宿。但因确有客观情况有学生随父母在外租房住宿或投靠亲友自行解决住宿的,须由学生家长到校与校方签订书面安全协议。杜绝学生私自在校外租房单独居住的情况;为了核实在校外居住的学生情况及相关管理,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顺利完成学校教育,特和家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申请在外租住的学生须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由家长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签订安全协议书。

二、校外租房的学生必须有家长监护,同时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上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不得参与和“黄、赌、毒”有关的活动;不得从事有损学校声誉的任何形式的各类活动;远离网吧。

三、在外租房的学生要如实填写《潞城职业高中学生校外租房申请表》,办理表中规定的相关手续,并向学校提供与房东签订的租房协议,定期向学校报告学习、生活情况。如租房地点变动要及时向学校班主任报告。凡未办理申请手续不得居住校外者,出现所有问题一律由本人家长承担,学校概不负责。

四、在外租房学生应服从所在辖区的管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交通安全防范意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同时家长要做好孩子的各种安全教育工作。若在冬季要加强取暖的安全保障,预防煤气中毒事件的发生。

五、在校外租房的学生在校外发生的一切纠纷、事故、人身财产安全等,均视为个人行为,如有违法乱纪行为及发生伤害及被伤害等事件,均由当地公安机关处理,责任自负。学校将根据公安机关的决定(意见),按校纪校规的相应条款处理。

六、学生在校外居住地点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化时,需在一周内将新的居住地、新的联系方式告知学校班主任、政教处,以调整相关登记记录。

七、学生若没按时到校,班主任要及时告知学生家长。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校政教处、家长各持一份。本协议从家长签署之日起实行。

班主任签字: 学生家长签字:

校外住宿申请书范文第5篇

一般情况下,不同种类的民间奖学金针对不同的学校。有些大学还拥有专门向本校留学生提供奖学金的网络,这些学校的留学生申请到奖学金的可能性就比较大。总之,各个大学的学生处会在申请奖学金期间贴出各种奖学金的种类、金额、申请资格、申请方法和截止时间等信息。留学生可根据自己的情况提出申请。

由于日本针对外国留学生的奖学金名额和数额都有限,70%以上在日本的留学生都没有机会拿到奖学金。所以,日本政府规定在课外一定的时间内打工是合法的,其收入基本上够在日本的生活费用。因此,大多数留学生在紧张的学习之后,还必须为自己的生活费用和学习费用奔波。

日本的奖学金从支付单位来看可分以下五种:日本政府(文部省)奖学金、地方自治体奖学金、民间团体奖学金、各高等院校提供的校内奖学金、外国自费留学生学费减免制度。

(一)政府(文部省)奖学金

申请日本政府(文部省)的奖学金需要通过日本驻外大使(领)馆的推荐,或日本国内大学的推荐。

(二)地方自治体奖学金

这是日本地方政府对在该管理区内居住的或在其管辖区内的学校读书的外国留学生提供的奖学金。此项奖学金的支付形式多种多样,其中包括学费、生活费或住宿费的补助、国民健康保险补助、发给交通券以及购书券。申请地方自治体奖学金首先要认真阅读申请资格表,确认有申请资格。申请资格认定后,要到当地政府或你所在的学校索取所需文件表格。填好申请书,搜集所需的资料,如个人履历表、在学证明书、指导教师推荐书、健康证明书、照片、外国人登记证明的复印件等等。然后上交给当地政府或你所在的学校。这以后一般还要进行一次笔试和一次面试。笔试通常包括一般教育课程、专业科目、日语能力等项目的考试;面试通常是根据本人情况以及你在日本与本国的文化交流所作的努力而考虑的。选考的结果将通过当地政府或校方告之本人。

(三)民间团体奖学金

民间团体奖学金制度是在企业、财团或个人提供基金基础上创立的。这些奖学金几乎只能在进入日本的大学或研究生院后才能有资格申请,而且,各类奖学金几乎全是通过留学生所在的大学申请的。支付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代付学费、生活费或住宿费的补助、国民健康保险补助、提供交通券、购书券等。

(四)各高等院校提供的校内奖学金

此项奖学金是由各个大学设立的奖学基金提供的。目前,在日本,对外国留学生减免学费的大学正在日益增多,所以学生入学前最好了解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