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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支教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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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支教现状

乡村支教现状范文第1篇

关键词:“新机制”政策;城乡;义务教育;财政资源;均衡配置

中图分类号:G52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142(2011)05-0044-09

一、引言

由于历史、社会经济发展和政策的原因,在我国的义务教育发展进程中,公共教育资源在区域间、城乡间、学校间、社会不同群体间的配置并不均衡,影响了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为此,我国政府制订了一系列政策以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其中一项重要的政策是2005年年末国务院下达的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后文简称“新机制”政策),该政策按照“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的基本原则,建立中央和地方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中央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适当兼顾东部部分困难地区。该政策从2006年农村中小学春季学期开学起在西部实施,2007年扩展到全国。

“新机制”政策的主要目标是解决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不足问题,巩固“普九”成果。同时其依据现实国情设计的“分地区、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实施方案,也兼顾了促进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的目标。截至目前,已有许多研究表明“新机制”政策的实施有效地缓解了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不足,但鲜有实证研究评估“新机制”政策对我国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的影响。因此,本研究试图分析“新机制”政策对城乡义务教育财政资源均衡配置的影响,讨论其政策效果,期望能为我国政府制订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相关政策提供参考依据。

二、文献综述

随着90年代以来我国城乡义务教育不均衡问题的日益凸显,许多学者对该问题进行了理论和实证的研究,得出了许多有价值的结论。本研究着重关注“新机制”政策对城乡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的影响。张力和李孔珍通过对全国2001~2006年义务教育生均预算内经费变化情况分析,发现“新机制”政策缩小了城乡差距和区域差距。范先佐和付卫东通过对中西部部分县市的调研,发现“新机制”政策的实施大大改善了农村中小学的办学条件,缩小了城乡义务教育差距,促进了城乡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薛海平和王蓉运用2006年、2007年的调查数据分析得出东、中部义务教育财政资源和教师资源配置非常不均衡,但在2007年春季学期实施“新机制”政策后,城乡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差距有了明显缩小。孙志军、杜育红、李婷婷基于2004~2006年广西、湖北、浙江三个省的学校和县级层面的数据,对“新机制”政策的增量效果和分配效果进行经济计量分析发现,改革提高了义务教育经费中来自财政拨款部分资金的水平和分配的公平程度,改革前获得财政拨款资金较少的学校在改革后财政拨款明显增长,然而改革对于经费总量都没有产生明显的效果。研究还显示,改革对财政投入的增量效果在原来经济水平低、财政能力低、区域面积大的县效果更好。

概括说来,目前我国学者关于“新机制”政策对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影响的实证研究比较缺乏,许多研究表明“新机制”政策的实施有效缓解了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不足问题,但鲜有实证研究评估“新机制”政策的实施对我国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的影响。已有的几项研究也不够系统和深入,没有全面、深入评估“新机制”政策对全国、区域间、县域间三个层面的城乡义务教育财政资源均衡配置的影响。此外,以往的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研究在指标的选取上,或从教育经费收入的维度,或从教育经费支出的维度展开分析,而教育经费由收入和支出两部分构成,有必要从这两个维度展开考察。因此,本研究将从教育收入和支出两个维度,全面分析“新机制”政策对全国、区域间和县域间的城乡义务教育财政资源均衡配置的影响。

三、数据与方法

本研究选取2006年、2007年中国东部浙江、山东,中部河南、湖南和西部甘肃、贵州六省县级义务教育经费统计数据,采用统计描述、基尼系数对其进行全国、区域间、县域间三个层面的分析。在指标方面,教育经费由收入和支出两部分构成,由于现有数据比较全面,本研究可以从收入和支出两个维度全面进行考量。本研究将教育收入细分为教育总收入(由预算内收入和预算外收入构成)、预算内收入(主要包括教育事业费拨款、科研经费拨款、基建拨款、其他经费拨款)、预算外收入(主要包括教育费附加征收,集、捐资助学收入,勤工俭学收入和学杂费等)三个具体指标,其中预算内收入为政府的财政拨款,可以测量出政府投入在整个义务教育投入中所占的比重。而将教育支出细分为教育总支出(由事业性经费支出和基建支出构成)、事业性经费支出(包括人员经费支出和公用部分支出)、基建支出三个具体指标。需要指出的是,尽管西部是从2006年开始实施“新机制”政策,东、中部是从2007年开始实施“新机制”政策,但由于本研究的数据样本大部分来自于东、中部地区学校,为了方便比较分析,本研究统一以2006年、2007年作为“新机制”政策改革前后两年,这并不会对研究结论造成较大影响。

四、“新机制”政策对全国义务教育财政

资源城乡均衡配置影响分析

(一)“新机制”政策对全国小学财政资源城乡均衡配置影响

通过对小学教育收入和支出经费各项指标的城乡差距比较(见表1、图1),可看出:

第一,2007年,小学的收入指标中,生均教育总收入城市高于农村,生均预算内收入农村明显高于城市,生预算外收入城市明显高于农村。从2006年到2007年小学教育收入经费指标城乡差距的变化趋势来看,生均教育总收入的城乡差距略微缩小,生均预算内收入农村高于城市的幅度更大,生均预算外收入的城乡差距明显拉大。

第二,2007年,小学的支出指标中,生均教育总支出和生均事业性经费支出城市均明显高于农村。生均基建支出城市略微高于农村。从2006年到2007年小学教育支出指标城乡变化趋势来看,生均教育总支出和生均事业性经费支出城乡差距均明显拉大,生均基建支出这一指标城乡差距略微扩大,变化不明显。

(二)“新机制”政策对全国初中财政资源城乡均衡配置影响

通过对初中教育收入和支出经费各项指标的

城乡差距比较(见表2、图2),可以看出:

第一,2007年,初中的收入指标中,生均教育总收入和生均预算外收入城市明显高于农村,生均预算内收入一项,城市略微高于农村。2007年较2006年,初中生均教育总收入的城乡差距明显缩小,生均预算内收入从农村略高于城市变为城市略高于农村,生均预算外收入城乡差距有所缩小。

第二,2007年,初中的支出指标中,初中生均教育总支出和生均事业性经费支出,城市均明显高于农村,生均基建支出城市略高于农村。2007年较2006年,生均教育总支出和生均事业性经费支出的城乡差距略为拉大,生均基建支出的城乡差距略为缩小。

五、“新机制”政策对区域间义务教育

财政资源城乡均衡配置影响分析

(一)“新机制”政策对区域间小学财政资源城乡均衡配置影响分析

1.小学生均教育总收入

(1)2007年,东部小学生均教育总收入城市明显高于农村,西部次之,中部城市略高于农村。(2)2007年较2006年,东、中、西部小学生均教育总收入城乡差距均有所拉大(见表3)。

2.小学生均预算内收入

(1)2007年,东、中部小学生均预算内收入,农村明显高于城市;西部,城市略微高于农村。(2)2007年较2006年,东、中部生均预算内收入农村高于城市这一趋势更为明显,西部由农村略高于城市转变为城市略高于农村(见表4)。

3.小学生均预算外收入

(1)2007年,东部农村小学生均预算外收入远远低于城市,中部农村明显低于城市,西部农村略高于城市。(2)2007年较2006年,东部小学生均预算外收入城乡差距进一步拉大,中部由农村略微高于城市转变为城市明显高于农村,西部仍然是农村略高于城市,城乡差距变化不大(见表5)。

4.小学生均教育总支出

(1)2007年,东、中、西部小学生均教育总支出城市均高于农村,中部城乡差额最大,其次为东部,西部差额最小。(2)2007年较2006年,东、中、西部城乡差距均有所拉大,中部城乡差距大幅拉大(见表6)。

5.小学生均事业性经费支出

(1)2007年,东、中、西部小学生均事业性经费支出城市均高于农村,中部城乡差额最大。(2)2007年较2006年,东部城乡差距明显拉大,中部城乡差距大幅拉大,西部城乡差距略为拉大(见表7)。

6.小学生均基建支出

(1)2007年,东、中部小学生均基建支出城市均高于农村;西部农村略高于城市。(2)2007年较2006年,东部城乡差距有所缩小,中部由农村高于城市转变为城市高于农村,西部农村仍然高于城市,但幅度有所减小(见表8)。

(二)“新机制”政策对区域间初中财政资源城乡均衡配置影响分析

1.初中生均教育总收入

(1)2007年,东、中、西部初中生均教育总收入城市均大幅高于农村。(2)2007年较2006年,东部初中生均教育总收入的城乡差距有所缩小,中、西部城乡差距均有所扩大,中部尤为明显(见表9)。

2.初中生均预算内收入

(1)2007年,东部初中生均预算内收入城市略高于农村,中、西部初中生均预算内收入城市均明显高于农村,西部城乡差距大于中部。(2)2007年较2006年,东部初中生均预算内城乡差距由农村高于城市变为城市略高于农村,中部初中生均预算内收入由农村高于城市变为城市高于农村,西部城市仍然高于农村,城乡差距有所拉大。(见表10)

3.初中生均预算外收入

(1)2007年,东部初中生均预算外收入城市远高于农村,中、西部初中生均预算外收入城市明显高于农村。(2)2007年较2006年,东部城乡差距明显缩小,中部略为缩小,西部有所扩大(见表11)。

4.初中生均教育总支出

(1)2007年,东、中、西部初中生均教育总支出城市均明显高于农村。(2)2007年较2006年,东部城乡差距有所缩小,中、西部城乡差距有所扩大(见表12)。

5.初中生均事业性经费支出

(1)2007年,东、中、西部初中生均事业性经费支出,城市均明显高于农村。(2)2007年较2006年,东、中、西部城乡差距都有所扩大,中部最明显,东部次之,西部变化幅度最小(见表13)。

6.初中生均基建支出

(1)2007年,东、中、西部初中生均基建支出城市均高于农村。城乡差距不大。(2)2007年较2006年,东部城乡差距明显缩小,中部也有所缩小,西部由农村高于城市转变为城市高于农村(见表14)。

六、“新机制”政策对县域间义务

教育财政资源城乡均衡配置分析

基尼系数是20世纪初意大利经济学家基尼根据洛伦茨曲线设计的判断收入分配平等程度的指标。收入分配越是趋向平等,基尼系数就越小,反之,基尼系数就越大。联合国有关组织规定:基尼系数若低于0.2表示收入绝对平均;0.2-0.3表示比较平均;0.3-0.4表示相对合理;0.4-0.5表示收入差距较大;0.6以上表示收入差距悬殊。目前,基尼系数越来越多地应用于对教育公平程度的测量,本研究将运用这一指标来衡量我国义务教育县域问财政资源城乡配置的均衡程度。借鉴收入分配指标的基尼系数划分思想,本研究将2006年、2007年各项指标的所有县域城镇及农村教育经费数据按从低到高划分为10个组,分别计算得出各项指标的基尼系数。这些指标基尼系数的大小直接反映了县域间义务教育阶段城乡财政资源配置的均衡程度。

2007年,小学生均预算内收入基尼系数在0.2到0.3之间,表明县域间小学阶段的生均预算内收入分配处于比较平均的状态,初中的生均预算内收入基尼系数处于0.3到0.4之间,表明县域间初中阶段的生均预算内收入分配相对合理;县域间小学和初中的生均教育总收入基尼系数也均处在0.3到0.4之间的相对合理状态;小学和初中的生均预算外收入基尼系数均大于0.6,表明县域间义务教育阶段预算外收入差距悬殊。2007年较之2006年,除生均预算外收入外,各项收入指标的基尼系数均有所缩小,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小学的生均预算内收入基尼系数由2006年的相对合理状态转变为2007年的比较平均状态。

2007年,县域间生均教育总支出和生均事业性经费支出的基尼系数,小学和初中均处在0.3到0.4之间的相对合理状态。2007年较之2006年,县域间小学的生均教育总支出基尼系数和生均事业性经费支出基尼系数略微扩大,县域间初中的生均教育总支出基尼系数和生均事业性经费支出基尼系数有所缩小,但变化都没有超出0.3到O.4的相对合理状态的范围(见表15,图3)。

七、主要结论与政策建议

根据上述实证分析,我们发现农村义务教育

经费保障“新机制”政策虽没有改变义务教育阶段城乡间学校教育财政资源非均衡配置的现状,但在缩小城乡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财政资源配置差距方面仍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具体来说,本研究主要得出如下结论:

1.2007年义务教育阶段全国城乡间学校各项生均教育经费指标均存在较大的差距。具体来说,2007年,义务教育阶段城市学校生均预算内收入均低于农村学校,其原因可能与近年来我国各级政府义务教育投入上向农村学校倾斜政策有关;城市学校其它各项生均教育经费指标(生均教育总收入、生均预算外收入、生均教育总支出、生均事业性经费支出、生均基建经费支出)均明显高于农村学校。

2.全国城乡小学生均教育总收入差距在“新机制”改革后有所缩小,城乡初中生均教育总收入、生均基建经费支出的差距在“新机制”改革后也有明显缩小。然而,全国城乡小学生均预算内收入、生均预算外收入、生均教育总支出、生均事业性经费支出则在“新机制”改革后明显扩大,城乡初中生均预算内收入、生均教育总支出、生均事业性经费支出的差距在“新机制”改革后也有所扩大,其原因可能在于尽管义务教育阶段农村学校上述指标在“新机制”改革后增幅较大,但城市学校上述指标在“新机制”改革后增幅更大。

3.2007年区域间义务教育阶段城乡学校各项生均教育经费指标均存在较大的差距。具体来说,除东、中部农村小学生均预算内收入明显高于城市小学外,各区域城市学校其它各项生均教育经费指标(生均教育总收入、生均预算外收入、生均教育总支出、生均事业性经费支出、生均基建经费支出)均明显高于农村学校。东部初中生均教育总收入、生均预算外收入、生均教育总支出、生均基建支出城乡差距均有所缩小,而中、西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生均教育总收入、生均教育支出、生均事业性经费支出城乡差距在“新机制”政策实施后均有所拉大,其原因可能在于尽管中央政府在“新机制”改革中努力缩小不同区域间义务教育阶段城乡学校投入差距,但由于不同区域间地方政府在义务教育阶段城乡学校投入上差距的继续拉大,进而导致了区域间义务教育阶段城乡学校生均教育总收入、生均教育总支出、生均事业性经费支出差距在“新机制”政策实施后仍扩大。

4.2007年,义务教育阶段县域间除生均预算外收入外其它各项生均教育经费指标城乡差距较小,其原因可能在于“新机制”政策以及更早以前实施的“两免一补”政策对那些教育经费投入和支出水平较低的地区和学校最为有利,这部分地区和学校得到了更多的中央转移支付资金,从而缩小了与其它地区和学校的经费差距,该解释得到了孙志军、杜育红和李婷婷研究结论的支持。义务教育阶段县域间除生均预算外收入外其它各项生均教育经费指标城乡差距在“新机制”政策实施后有所缩小。

根据以上研究结论及讨论,本研究提出如下可供参考的政策建议以完善“新机制”政策,从而促进我国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财政资源均衡配置,实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1.各级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需进一步加大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资金转移支付力度,促进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财政资源均衡配置。本研究的分析发现,“新机制”政策通过大力增加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为城乡义务教育发展带来了一定程度的平等化效果,城乡小学生均教育总收入差距在“新机制”政策实施后有所缩小,城乡初中生均总教育收入、生均基建经费支出的差距在“新机制”政策实施后有明显缩小。虽然城乡学校上述指标差距仍然明显,但是如果没有“新机制”政策,城乡学校上述指标的差距会更大,因此该政策取得了部分成效。然而,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生均预算内收入、生均教育总支出、生均事业性经费支出等差距在“新机制”政策实施后有所扩大,表明政府在解决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经费投入差距方面还需继续努力。因此,各级政府应进一步加大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资金转移支付力度,促进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财政资源均衡配置。

乡村支教现状范文第2篇

【关键词】四川 农民收入 现状

一、四川省城乡教育现状

四川省位于我国西南地区,人口众多,在2012年年末,四川省人口达到8076万人,占全国人口的5.96%。其中,四川乡村人口占全省人口的56.4%,乡村人口比较多,城乡二元结构比较严重。同时,四川还是一个多民族聚居地,有55个少数民族,总人数达490.8万人,另外,四川省少数民族人口占的面积为全省的62.4%,四川的种种复杂的情况也就决定了四川省城镇化进程的缓慢,也就成为四川城乡教育差距产生的关键。具体来说,城乡教育状况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差距:

(一)城市人口受教育程度总体较乡村高

对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进行整理,得到四川省城乡教育的有关数据,四川省农村小学文化的居民占总人口数的46%,初中文化的居民占总人口数的38%,农村处于小学文化和初中文化居民就占了总人口数的84%。2010年四川省城镇居民中,未上过学的人数仅仅占总人数的3%,大学及以上教育程度的居民占到了总人口数的16%,高中教育程度的居民也相对来说比较多,占到 了21%。由此可知,四川省城镇居民的教育事业发展得比较乐观。

(二)城市教学资源配置与农村差距较大

四川省教师分布与配置水平在城乡间存在较大差异。从教师分配上来看,城市分配教师数量远远超过农村,城市小学生师比为17.15:1,农村小学生师比为21.06:1;城市小学生校比为776.9:1,农村小学生校比为670.77:1。根据城乡小学的一些情况,可以看出城市教师的数量远远大于农村教师,但是农村小学生数量多于城市学生数量,但农村小学生校比小于城市小学。对于中学来说,城市中学数量大于农村,中学学生数也是城市相对于农村多一些,由此能够得出一些结论:在义务教育阶段,城市与农村仍然有一定的差距,国家还需加大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

(三)四川省城乡居民教育支出情况不同

2012年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与2011年相比增加了14.8%,2012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与2011年相比增加了9.8%,农村居民消费支出增加幅度大于城镇居民;在2011年,农村居民教育文化娱乐服务支出占总支出的5.9%,城镇教育文化娱乐服务支出占总支出的10%,在2012年,农村居民教育文化娱乐服务支出占总支出的6.1%,城镇教育文化娱乐服务支出占总支出的10.5%,由此可见,虽然农村居民消费的增加幅度大于城镇,但是农村在教育方面的支出远远小于城镇,并且增加幅度也小于城镇,从这一点上来看,城乡教育支出对于城乡教育差距有一定的影响。

二、四川省城乡教育差距的原因分析

(一)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分析

2012年四川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比2006增加了10957元/人,而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在2012年增加了3999元/人,由此可见,农村居民收入增长相对缓慢,城市居民收入增长过程比农村居民要快得多,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多种多样,最重要的原因是四川省大部分农民收入靠的是农业生产,获取收入渠道比较单一。

由于城乡城乡居民收入与居民在教育方面的投入成正相关,而城乡居民在教育方面的投入直接影响到城乡教育的发展,因此,城乡居民收入是城乡居民教育差距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政治因素对城乡教育差距的影响

城乡二元化的结构导致了我国城乡之间的种种的差距,也是导致四川省城乡教育差距的制度根源。在过去的几十年里,国家对工业的重视远远超过了农业,因此,国家的发展重心也逐渐转移到城市,城市创造的经济利益远远大于农村,这种情况使得农业作为一种辅助手段支撑着工业的发展,而农村也支援着城市的发展,进一步造成了城市与农村的发展极其不平衡,加重了城乡二元化的结构。目前,农村的教育落后与城市也是农村为城市作出巨大牺牲的结果,我们应该重新审视农村与城市的关系,在发展城市的同时也要注重对农村的开发和建设。

(三)文化因素对城乡教育差距的影响

由于各方面条件的落后,四川省农村居民对于教育的重视程度比较低,家庭经济困难导致很多农村学生选择了辍学,“越学越贫困”、“毕业等于失业”的现象让很多农村学子对于进一步深造学习退而却步,农村家长在孩子的教育上比较保守,只是期望孩子完成义务教育后便回家帮忙农务或者进城打工赚钱。而且在农村一直存在着“重男轻女”的现象,一部分农村家长不希望女孩子继续学习,而在城市里这种现象比较少,这也是导致城乡教育差距的原因之一。

在农民工进城的同时,一部分农民工子女留在了农村,这些子女的抚养任务自然而然便落到了祖父母、外祖父母身上,这就是所谓的隔代教育。2013年,全国妇联在《中国农村留守儿童、城乡流动儿童状况研究报告》中指出:中国农村留守儿童数量已经超过6000万,总体规模扩大。其中,大部分儿童是通过隔代抚养。然而,农村祖辈的教育程度一般都比较低,无法给与农民工子女一个比较好的教育环境,而且农村的祖辈对于孙辈大部分都比较溺爱,对于孩子在成长过程中未能进行正常教育,这种情况造成一部分农村学生产生厌学的心理。而在城市,大部分子女都随着父母一起生活,城市教育环境也比较好,因此,在城市的学生一般都能接受比较好的教育。

三、缩小四川省城乡教育差距的措施

(一)打破户籍制度的限制

城镇中生活的居民户口为农业户口的占总户口数的39.3%,农村中生活的居民户口为农业户口的占总户口数的96.2%,由此可看出,四川省农业户口的人数占到总户口人数的一半以上。户籍制度的存在在一定的时阻止了农村居民像城市流动的趋势,对农业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是,正是因为这种制度的限制,使得很多农民在城市无法享受到与城市居民相同的权利,很大部分农民工的子女无法在城市入学,即使进入了农民工子弟学校,在升学的时候也面临着户籍的限制而无法升入高级学校。

正是因为户籍制度的存在,才有了城市与农村这两个概念,因此,要实现城乡一体化,必须首先打破户籍制度,但是户籍制度已经在中国扎根多年,要想在短时间内彻底消除可能性不大,我们只能先从一部分发展比较迅速的城市开始实施,一步一步的来,先对一些地方进行户口改革,再逐渐扩大到全省,最后实现城乡一体化。

(二)加大政府对四川农村教育的投入

作为西部欠发达省份之一,四川省和全国一些经济发达省份比较起来,存在着一定的地理和经济发展的劣势,政府应适当加大对四川省农村教育的支持力度,为农村薄弱学校建设方面提供更多的经费支持和财政保障,如对“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新农村卫生新校园建设”等重大工程加大投人比例,以确保四川省落后地区的教育水平能在尽可能短的时问内迈上更高的台阶。

(三)建立适合四川省义务教育发展的管理模式

由于四川大部分地区,人口比较分散,主要的教育管理模式为分级管理,这种管理模式对于四川这种教育基础比较薄弱的地区来说存在着极大的弊端,四川省应该采取“以省为主”的管理模式,制定办学标准,育资源配置,合理规划学校布局。全国多个省份已相继推出《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四川省也应该尽快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相关标准,,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的步伐,在此基础上,加快对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未达标准的义务教育学校的相关建设。对于已经达标的义务教育学校,也要发挥其优势作用,建立其对薄弱学校的帮扶和交流制度,从整体上推进义务教育资源在城乡的合理化配置进程。

(四)提高农村居民收入水平

一方面,增加农民就业机会。政府在大力发展工业的同时也要发展农业,为农民进行免费培训,让一部分在城市无法立足的农民回到农村进行农业生产,运用专业的知识,让农民在进行农业生产时在传统农业基础上运用先进技术,极大推进农业发展。这一措施不仅可以改善农民失业的现象,对一些城市人口过多、增加过快的现象也可以起到一定的阻碍作用,而且,农村居民在家就业也能解决留守儿童存在的问题。

另一方面,提高农民工资收入。对于在农村进行农业生产的农民,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对收入较低的农民进行补贴,各相关部门要积极落实惠农政策;对于在城市的农民,政府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农民工的权利,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相关企业要为农民工提供更多就业机会,对于勤劳肯干的农民工相应提高工资待遇。

参考文献

[1]杨胜男.我国城乡义务教育差距的政策审视[J].华章,2013,(1):141.

[2]王梅清.城乡教育差距的原因分析[J].陕西行政学院学报,2011,(8):53-55.

乡村支教现状范文第3篇

  摘要: 目前 正在进行的 农村 税费改革,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由于配套措施没有跟上,农民负担反弹的诱因依然存在。本文以河南省三门峡市为例,通过对该市农村税费改革情况的调查,以此作为个案,探讨、 研究 农村税费改革存在的主要 问题 以及下一步应该采取的措施。   关键词:  农村  税费改革  问题  对策   三门峡市位于河南省的西部,地处河南、山西、陕西三省交界处的丘陵山区,下辖三县(陕县、渑池、卢氏)、两市(灵宝市、义马市)、一区(湖滨区),国土面积10496平方公里,其中,山地占54.8%,丘陵占36%,平原仅占9.2%;耕地面积231万亩,绝大部分为旱地。2001年,全市总人口218.47万,其中农业人口158.82万,占总人口的72.7%,农民人均纯收入2020元,大部分农户仍然以农业生产为收入的主要来源。   在河南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下,2002年,三门峡市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全面展开。从2002年6月到11月,笔者陆续从全市六个县、市、区中分别选择一些乡镇,深入到村组和农户家中进行调查。通过调查,笔者认为:三门峡市农村税费改革已经取得了重要的阶段性成果,但一些深层矛盾仍未得到彻底解决,税费改革还需进一步向纵深推进。   一、农村税费改革取得的成果   (一)从总体来看,实际税率大幅下降,农民负担明显减轻。   改革后,全市农业税4837.6万元,附加996万元,亩均负担28.8元,人均负担36.4元。与2001年扣除“两工”后的农民负担相比,全市共计减负8573.6万元,减负比例为59.6%;亩均减负35元,减负比例54.9%;人均减负53.9元,减负比例59.7%。目前,三门峡市的农业税负担比例在全省是最低的,总减负比例在全省是最大的。广大农民实实在在感受到了负担的减轻,真心拥护农村税费改革。   (二)税费改革规范了纳税秩序,减轻农民负担有了制度保障。   这次税费改革的重点是“三取消、两调整、一改革”。即取消乡统筹费和农村 教育 集资以及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屠宰税,逐步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  调整现行农业税政策,合理确定新的农业税税率,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不重复交叉征收。改革现行的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通过征收农业税附加的方式,筹措村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费和村办公经费这三项开支所需要的资金。这些政策在基层得到了落实,从制度上规范了农民的负担,农民自己也有了明白帐。   (三)基层干部从催粮派款中得到解脱,干群关系得以改善。   改革前,基层干部很大一部分精力都用在催粮派款上,工作难度大,受气多,群众有抵触情绪,干群关系紧张。改革后,基层干部从催粮派款中得到解脱,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帮助农民 发展 经济 ,干群关系有了明显的改善。目前,农业税征收顺利,如果扣除渑池因灾缓征的因素,截至9月10日,其他县、市、区都已完成全年征收任务的82%以上。   (四)促进了乡镇政权职能的转变。   改革后,农税征管工作实现了由乡镇党委政府主导型,向财税、农业部门执法主体型的转变,这一转变从客观上加速了乡镇政权职能的转变。   (五)农业生产结构逐步优化。   改革后,土地面积成了计税的依据,棉、油、糖、麻、菜等经济作物比照同等耕地折算成粮食常产,由于粮食常产固定而粮食市价不高,农民为了增加收益,积极在自己的土地上发展特色农业,提高土地的产出,农业生产结构逐步优化。   二、农村税费改革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造成农民负担加重的旧有矛盾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1、基层政府事权过重而财力不足的矛盾没有完全解决。税费改革后,三门峡市大部分乡镇、村组财政收支缺口更大,极有可能成为农民负担反弹的诱因。   (1)乡镇财政收支矛盾加剧。   在收的方面(“三取消”“一提高”),取消乡统筹费和农村教育集资以及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屠宰税,逐步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农业税税率提高到8.4%。在支的方面,原由乡统筹费开支的乡村两级的九年制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乡级道路建设和民兵训练支出,由各级政府通过财政预算安排。但是由于各级政府财政体制改革并未完全到位,事权和财权的划分还不尽合理,相当一部分支出项目仍然主要靠乡镇基层财政来解决,所以收支相抵,乡镇政权还是事权过重而财力不足。各乡镇的收支无一不存在资金缺口,而且越是农业比重大的乡镇,其缺口越大。   以陕县张茅乡为例:税费改革后,其农业税正税收入667235元,扣除减免税30026元,农业税征收经费20017元,生产环节农业特产税10000元,屠宰税5765元后,同税费改革前农业税正税162856元相比,财政增收438571元。而乡财政则增支484000元,其中乡村义务教育140000元、计划生育26000元、优抚和民兵训练支出77000元、乡级道路建设72000元,乡级医疗补助30000,乡中小学危房改造139000元。增收与增支相减,全乡乡级财政缺口45429元。   (2)农业税附加收入难以保证村级正常支出。   村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和村办公经费是村级组织的主要开支。改革后,其主要来源是农业税附加(为农业税税额的20%),实际情况是这部分资金难以维持村级组织的良性运转。除集体经济较好的村组外,大部分村组都在低效运转,如张茅乡,全乡共22个行政村,全部无法用农业税附加来保证村级组织的正常支出。每个行政村按25000元 计算 ,共需550000元,除去农业税附加133447元,村级支出缺口416553元。在所调查的乡镇中,几乎每一个乡镇都有个别村组处于完全瘫痪的状态。   2、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力度不足,上级财政对下级财政的资金支持力度不够,农村税费改革缺乏必要的财力保障。目前的状况是:县财政自顾不暇,没有补助乡镇财政的能力;省财政解决不了县级财政的赤字,而中央财政每年的转移支付力度又明显不足。据了解,如果扣除地区差别,绝大部分乡镇转移支付所得还占不到其资金缺口的一半。   3、乡镇机关精简机构、削减开支的难度较大,有可能成为诱发农民负担反弹的潜在因素。乡镇机构改革的包袱既无法向下转嫁,也难以向 社会 转移,完全需要自我消化,问题的解决必然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因此,乡镇机关的开支不可能在短期内有较大的减少,资金缺口极有可能诱发农村负担的反弹。   4、产业结构不合理的状况并未根本改变,原有的税源结构也不可能在短期内迅速改变。县乡财政收入主要由工商税、 企业 所得税、契税和农业税构成。税源结构取决于产业结构,三门峡市下辖的各个县、市、区,非农产业基本上都比较落后,因此,前三类税收有限,故对农业税有较大程度的依赖,税源结构中农业税仍然占到相当比重。这种状况在短期内无法改变,所以县乡财政正税收入不足,农民负担加重的可能性依然存在。   (二)税费改革后出现的新问题   1、技术层面的问题   (1)计税办法繁琐,难以真正据实征收。农业税政策调整后,在征收办法上力图规范,因此确定了计税面积、计税常产和计税价格这三个变量来测算每一农户的应征税额。这一设想固然 科学 ,但由于三门峡市是山区农业、丘陵农业,生产受 自然 因素 影响 很大,土地面积难以精确核定,逐年产量变动较大,不仅计算税额相当繁琐,  而且实际征收中效果也不尽理想。   ①常年产量的确定不尽科学,而且不宜保持长期不变。政策要求以1994年至1998年5年间农作物的平均产量为依据确定常年产量,并保持长期稳定。该市1994-1998年间是丰产年,而近几年均遭灾欠收,各县市在具体操作中,结合实际情况作出了调整,然而常年产量仍然偏高,不能得到群众的普遍认同。个别地方先由县里确定一个总产量,然后向各个乡镇分派指标,各乡镇再向各村组分解亩产,这种倒算的 方法 是不科学的。另外,将棉、油、糖、麻、菜等作物比照同等耕地折算成粮食常产,引起了群众较多的争议。此外,常年产量不宜长期保持不变,应该根据逐年的实际作出适当调整。   ②计税面积的确定不很精确。按政策要求,计税面积应以农民第二轮合同承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为基础确定。但是,各乡镇上报的计税面积与2001年原农业税计税面积、第二轮承包土地面积都有较大出入。如灵宝市2001年农业税计税面积888576亩,而今年乡镇核实上报的面积是773570.93亩;与灵宝市第二轮承包面积860794亩相比,减少了87223.07亩。这反映出税费改革过程中核算工作的粗糙。个别乡镇领导甚至坦言:税费改革时间紧、任务重,很多工作都是“夹生饭”,明年还得回头重做。   ③计税价格的不确定性增加,成为农业税计算和征收中争议最大的问题。根据政策,计税价格按照国家保护价计征,今年3至5月,省市确定的计税价格(小麦)是1.04元/公斤,而到五月下旬又变成了1.14元/公斤,群众对此颇有异议。实际上,粮食在市场上既卖不到1.14元/公斤,也卖不到1.04元/公斤的价位,也就是说农民无法在这样的价格上实现收入,却要在这样的价格上纳税。   (2)个别农户计税面积已全部退耕还林,不再交纳农业税,无农业税的农户是否应交纳适当的农业税附加,数额如何确定,基层不知道具体的处理方法。   (3)个别农户长年外出务工,有地无产,应纳税款难以上交,而村组又不愿或无力垫付。   (4)对往年尾欠乡统筹、村提留如何处理?如要追缴,怎样才能既稳妥,又不会形成新的不稳定因素?   2、农户之间出现了新的负担不公。   (1)地多农户与地少农户之间的税负不公。近年来土地的边际收益减少,地多的农民由于较少参与非农产业,其收益并不比地少而较多参与非农产业的农民多。以土地为计税依据,地少的农民经济条件较好,承担的税费较轻;地多的农民经济条件较差,承担的税费反而较重。   (2)无地农民的税赋转嫁给有地农民。农业税及其附加以土地为计税依据,农业税率上升到8.4%,传统种植农业的收益下降,个别地区的有地农户,其收益状况甚至不如退耕还林户。   (3)部分地区农民实际负担加重。有乡村集体经营收入的村,其原先的村提留和乡统筹多由集体经济垫付,农民并没有真正负担。农村税费改革后,有地和地多的农民负担的农业税,实际税负比过去重。   以上情况客观上会导致两方面的结果:从积极方面来看,农户会主动调整种植结构,优化农村产业结构,提高农产品和土地的价值;从消极方面来看,农民退地抛荒的动机加强,农业的基础地位受到一定影响。   3、农村基础教育受到一定的影响。   (1)农村基础教育投入受到冲击。按照税费改革政策的规定,中小学危房改造资金由财政预算安排。事实上,近几年我们在农村所进行的普九达标投入,主要是靠乡村集体积累和向农民集资完成的。税费改革以后,不允许再向农民集资,而多数县乡财政基本上是吃饭财政,根本无力承担农村中小学的校舍改造任务,形成“旧的渠道堵死了,新的渠道难以形成”的不利局面,使农村基础教育投入受到很大冲击。   (2)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由县级财政统一发放在个别区县有一定难度。根据全国、全省基础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基础教育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县级为主的管理体制。因受财力不足的制约,个别财政困难的区县实行的是本级和乡镇两个工资标准发放工资,乡镇执行的是老标准,前两年的调资没有落实。而统一发放,实行一个标准,增支部分使这些区县财政难以承受,增加了统一发放工资的难度。   4、税费改革的宣传在某些地方存在片面性。   (1)过分强调税费改革的减负作用,致使改革后实际负担加重的地区和个别农户,对税费改革有怀疑甚至抵触情绪。   (2)将税费改革简单理解为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从而大大低估了这次改革的意义,并且造成相当部分基层干部的不满情绪。农村税费改革是继土地改革、实行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之后 中国 农村的第三次革命(这三次革命依次是土地所有权、经营权和分配权的革命)。减轻农民负担仅仅是它的第一步,下一步税费改革的核心是县乡财政体制,其根本目的就是要通过税收制度调整社会分配,建立一个民主、公平、统一、规范、高效的 现代 财政制度。只有这样,才能从体制上解决农民负担过重的问题。   5、配套政策不足。   没有相关配套政策提供制度保证,农村税费改革是难以取得成功的。应该说,三门峡市目前制定的各项政策基本符合当前农村的实际。但是由于农村情况千差万别,地区发展很不平衡,有些政策的执行并没有具体化,还在搞“一刀切”,加之一些村组基层组织不健全,部分农民群众对税费改革不支持,不理解,行动迟缓,形成了一些死角、死面,加大了工作难度。如灵宝市焦村镇的李家坪村、大王镇后地村的第九组等等,甚至没有做到“三到户”。其原因有的是干群关系紧张,有的是村级组织不健全或瘫痪,这一现象应该引起关注。   另一方面,由于配套政策直接涉及到相当部分人员的利益分配和职务的去留,其难度不亚于税费的主体改革。所以基层的操作极为谨慎,相当部分地区处于观望状态,进展十分缓慢。   税费改革中出现一些新的问题是正常的,并不能因此就否认改革方向的正确性和改革所取得的巨大成就。改革中出现的问题是可以解决的,关键在于必须毫不动摇地进一步深化改革,决不能浅尝辄止,半途而废。否则的话,新问题不但可能得不到解决,旧有的矛盾还会进一步激化,税费改革很有可能前功尽弃,对此,我们一定要有清醒的认识。

  三、进一步完善 农村 税费改革的政策建议   总的看法是:为了避免农民负担反弹,需要将农村税费改革引入第二个阶段,即制度建设阶段,集中精力抓好配套改革,在深化改革、规范各级分配的过程中逐步消除矛盾和隐患。   (一)清理各项涉农收费项目,坚决取消所有不合法和不合理的收费,建立农民负担监督机制。   1、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农民的各种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取消各地自行出台的收费、政府性基金和集资项目。对农村税费改革后保留的涉及农民的收费,公布项目和标准,接受农民和 社会 监督。   2、为防止农民负担反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建立有效的农民负担监督机制,强化法制意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各级农民负担监督部门也要切实加强农民负担监管工作,开展专项治理。重点抓好中小学乱收费、电力乱收费、报刊摊派、各种非法基金、 教育 集资、计划生育等乱收费行为的治理。纠正财政部门向有关部门下达“上交指标”的做法,消除这些部门以“指标”为借口形成新的“三乱”。另外,在农民能够承受的范围内,规范村级“一事一议”制度,防止以此为借口形成新的乱收费;同时要加大对乱收费的处罚力度,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   (二)加快乡镇机构改革,精简机构和人员,压缩财政供养人员和村组干部人数。   1、农村税费改革后,乡村两级出现的收支缺口,通过 发展 农村 经济 、转变政府职能、精减乡镇机构、压缩供养人员、调整支出结构和上级财政必要的转移支付等多种途径消化解决。按照政企分开和精减效能的原则,可以将直接管理乡镇集体经济活动的职能从乡镇政府职能中分离出去,将农村水电经营管理、农机作业服务、 法律 服务职能,逐步推向市场。   2、积极推进乡镇行政机构及事业单位改革。合理设置乡镇机构,严格核定人员编制,清退编外和临时招聘人员。   3、合理调整农村中小学教育布局,根据 自然 条件、人口密度和 交通 状况等情况,适当合并现有乡村学校,精简教师队伍,逐步辞退不合格教师和农村代课教师,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提高教师素质和教学质量。   4、积极探索精简分流人员的各种有效途径,多渠道妥善安置分流人员。适当合并现有村组建制,精简村组干部,村“两委”干部尽量交叉任职,组干部尽量由村干部兼任。对村干部报酬,根据其工作绩效和当地农民收入情况,合理确定标准。   减轻农民负担的改革成果能否巩固,关键在于乡镇政府职能的转变和农村教育体制的深化改革,只精简政府机构和人员,不转变政府职能,不仅开支减的有限,而且反弹的可能性极大。农村教育不从投资体制、教学配置等方面作大的调整,农民负担的这个大头就难以真正减轻。   (三)改革和完善财政管理体制,规范县、乡之间的分配关系。   1、根据分税制财政体制要求和进行农村税费改革的需要,按照财权和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合理划分县、乡政府事权和财权,赋予乡镇政府与其承担事权相一致的财权。   2、对农村税费改革后因政策性减收形成的乡镇和村级财力缺口,通过省、市、县财政专项转移支付给予必要补助,适当加大对贫困地方的转移支付力度,保证基层组织正常运转和必要支出的需要。强化乡镇财政预算约束,严格资金管理,提高乡镇财政运行质量。   (四)完善农业税征收体制,规范征收行为。   1、县、乡两级要适应农村税费改革的需要,建立健全农业税管理机构,加强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各项农业税收及附加收入的征管,要严格按照新的征收管理办法执行。严禁按地亩、按人头摊派征收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附加。要结合乡镇财政政务公开制度的建立和推行,规范农业税征管程序,简化征管手续,为纳税人自愿申报纳税创造便利条件。   2、进一步加大农业税政策宣传普及工作力度,引导和教育农民增强依法纳税、自觉纳税的意识。加强农税征管队伍建设,提高农税征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素质。要以农村税费改革为契机,建立农业税收档案资料,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农业税收 计算 机管理,推动农业税征管 科学 化、规范化。      (五)妥善处理乡村债务和农户税费尾欠。   1、在农村税费改革过程中,各地要对乡镇及村级负债情况进行具体 分析 , 研究 分类解决的办法,制定具体的清偿计划,可以 参考 “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妥善处理,不能随意将负担转嫁给农民。   2、乡统筹、村提留尾欠,要认真进行清理,分类核实到户。根据农民的承受能力,分期、分批清收,不和农村税费改革搅在一起。在具体操作中,必须稳妥进行,不能形成不稳定因素,更不能新开乱收费的口子。   (六)按照政策要求,在具体工作中突出抓好“五个规范、四个确保、三个集中支付”。   1、“五个规范”:(1)规范县与乡的财政体制。从 目前 情况看,各县(市、区)、乡镇财政体制可以说是五花八门,一县一制,一年一定,没有形成科学、规范、相对稳定的财政体制,难以适应农村税费改革后的新形势。农村税费改革后,县乡两级财政收支规模和结构都发生了很大变化,所以要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和调动乡镇政府当家理财积极性的原则,合理划分县与乡的财权与事权,凡是能够在乡镇开支的项目划归乡镇,财力留在乡镇;否则,收支由县管理。(2)规范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转移支付资金是为弥补农村税费改革后资金缺口而设立的专项资金,对转移支付资金实行专户管理、捆绑使用、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从而确保应该分配给乡村的转移支付资金到位。同时,将转移支付资金补助数额与乡村收入完成情况挂钩。各县、市、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使用办法报市级审批。(3)规范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发放。近年来,农村中小学教师编制管理不规范,造成人员增长过快,冗员过多。一方面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源,另一方面加大了财政支出压力,大部分地方出现了拖欠教师工资的现象。对此,在搞好教师核编定员的基础上,制定发放办法,规范发放范围和标准。(4)规范村干部待遇及村务支出。农村税费改革后村干部工资和村务支出由农业税附加解决,而农业税附加按政策征收的数额低于过去的“三提”数额,村干部工资和村务支出出现了一定缺口,虽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补助一部分,但如不搞好定员定额,很难保证正常支出需要。可以采用村党支部、村委会干部交叉任职的办法,做好村街干部职数核定工作。同时,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村干部工资和村务支出标准。(5)规范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对村干部、农村中小学教师的医疗保险、义务兵优待金、弱势群体的优抚照顾等,探索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机制,保证其基本需要。   2、“四个确保”:(1)确保农民负担得到明显减轻,不反弹,让农民从改革中真正得到实惠。(2)确保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3)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正常需要。(4)确保实现农村社会稳定。   3、“三个集中支付”:(1)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实行县级财政统一发放,集中支付。(2)村干部工资和村务支出实行财政统一发放,集中支付。(3)对村干部、农村中小学教师的医疗保险、义务兵优待金、五保户供养、弱势群体的优抚照顾等实行财政统一发放,集中支付。   参考 文献 :   三门峡市统计局.三门峡统计年鉴2002[M].北京: 中国 统计出版社,2002.

乡村支教现状范文第4篇

关键词: 农村 税费改革 问题 对策

三门峡市位于河南省的西部,地处河南、山西、陕西三省交界处的丘陵山区,下辖三县(陕县、渑池、卢氏)、两市(灵宝市、义马市)、一区(湖滨区),国土面积10496平方公里,其中,山地占54.8%,丘陵占36%,平原仅占9.2%;耕地面积231万亩,绝大部分为旱地。2001年,全市总人口218.47万,其中农业人口158.82万,占总人口的72.7%,农民人均纯收入2020元,大部分农户仍然以农业生产为收入的主要来源。

在河南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下,2002年,三门峡市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全面展开。从2002年6月到11月,笔者陆续从全市六个县、市、区中分别选择一些乡镇,深入到村组和农户家中进行调查。通过调查,笔者认为:三门峡市农村税费改革已经取得了重要的阶段性成果,但一些深层矛盾仍未得到彻底解决,税费改革还需进一步向纵深推进。

一、农村税费改革取得的成果

(一)从总体来看,实际税率大幅下降,农民负担明显减轻。

改革后,全市农业税4837.6万元,附加996万元,亩均负担28.8元,人均负担36.4元。与2001年扣除“两工”后的农民负担相比,全市共计减负8573.6万元,减负比例为59.6%;亩均减负35元,减负比例54.9%;人均减负53.9元,减负比例59.7%。目前,三门峡市的农业税负担比例在全省是最低的,总减负比例在全省是最大的。广大农民实实在在感受到了负担的减轻,真心拥护农村税费改革。

(二)税费改革规范了纳税秩序,减轻农民负担有了制度保障。

这次税费改革的重点是“三取消、两调整、一改革”。即取消乡统筹费和农村教育集资以及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屠宰税,逐步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 调整现行农业税政策,合理确定新的农业税税率,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不重复交叉征收。改革现行的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通过征收农业税附加的方式,筹措村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费和村办公经费这三项开支所需要的资金。这些政策在基层得到了落实,从制度上规范了农民的负担,农民自己也有了明白帐。

(三)基层干部从催粮派款中得到解脱,干群关系得以改善。

改革前,基层干部很大一部分精力都用在催粮派款上,工作难度大,受气多,群众有抵触情绪,干群关系紧张。改革后,基层干部从催粮派款中得到解脱,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帮助农民发展经济,干群关系有了明显的改善。目前,农业税征收顺利,如果扣除渑池因灾缓征的因素,截至9月10日,其他县、市、区都已完成全年征收任务的82%以上。

(四)促进了乡镇政权职能的转变。

改革后,农税征管工作实现了由乡镇党委政府主导型,向财税、农业部门执法主体型的转变,这一转变从客观上加速了乡镇政权职能的转变。

(五)农业生产结构逐步优化。

改革后,土地面积成了计税的依据,棉、油、糖、麻、菜等经济作物比照同等耕地折算成粮食常产,由于粮食常产固定而粮食市价不高,农民为了增加收益,积极在自己的土地上发展特色农业,提高土地的产出,农业生产结构逐步优化。

二、农村税费改革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造成农民负担加重的旧有矛盾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1、基层政府事权过重而财力不足的矛盾没有完全解决。税费改革后,三门峡市大部分乡镇、村组财政收支缺口更大,极有可能成为农民负担反弹的诱因。

(1)乡镇财政收支矛盾加剧。

在收的方面(“三取消”“一提高”),取消乡统筹费和农村教育集资以及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屠宰税,逐步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农业税税率提高到8.4%。在支的方面,原由乡统筹费开支的乡村两级的九年制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乡级道路建设和民兵训练支出,由各级政府通过财政预算安排。但是由于各级政府财政体制改革并未完全到位,事权和财权的划分还不尽合理,相当一部分支出项目仍然主要靠乡镇基层财政来解决,所以收支相抵,乡镇政权还是事权过重而财力不足。各乡镇的收支无一不存在资金缺口,而且越是农业比重大的乡镇,其缺口越大。

以陕县张茅乡为例:税费改革后,其农业税正税收入667235元,扣除减免税30026元,农业税征收经费20017元,生产环节农业特产税10000元,屠宰税5765元后,同税费改革前农业税正税162856元相比,财政增收438571元。而乡财政则增支484000元,其中乡村义务教育140000元、计划生育26000元、优抚和民兵训练支出77000元、乡级道路建设72000元,乡级医疗补助30000,乡中小学危房改造139000元。增收与增支相减,全乡乡级财政缺口45429元。

(2)农业税附加收入难以保证村级正常支出。

村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和村办公经费是村级组织的主要开支。改革后,其主要来源是农业税附加(为农业税税额的20%),实际情况是这部分资金难以维持村级组织的良性运转。除集体经济较好的村组外,大部分村组都在低效运转,如张茅乡,全乡共22个行政村,全部无法用农业税附加来保证村级组织的正常支出。每个行政村按25000元计算,共需550000元,除去农业税附加133447元,村级支出缺口416553元。在所调查的乡镇中,几乎每一个乡镇都有个别村组处于完全瘫痪的状态。

2、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力度不足,上级财政对下级财政的资金支持力度不够,农村税费改革缺乏必要的财力保障。目前的状况是:县财政自顾不暇,没有补助乡镇财政的能力;省财政解决不了县级财政的赤字,而中央财政每年的转移支付力度又明显不足。据了解,如果扣除地区差别,绝大部分乡镇转移支付所得还占不到其资金缺口的一半。

3、乡镇机关精简机构、削减开支的难度较大,有可能成为诱发农民负担反弹的潜在因素。乡镇机构改革的包袱既无法向下转嫁,也难以向社会转移,完全需要自我消化,问题的解决必然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因此,乡镇机关的开支不可能在短期内有较大的减少,资金缺口极有可能诱发农村负担的反弹。

4、产业结构不合理的状况并未根本改变,原有的税源结构也不可能在短期内迅速改变。县乡财政收入主要由工商税、企业所得税、契税和农业税构成。税源结构取决于产业结构,三门峡市下辖的各个县、市、区,非农产业基本上都比较落后,因此,前三类税收有限,故对农业税有较大程度的依赖,税源结构中农业税仍然占到相当比重。这种状况在短期内无法改变,所以县乡财政正税收入不足,农民负担加重的可能性依然存在。

(二)税费改革后出现的新问题

1、技术层面的问题

(1)计税办法繁琐,难以真正据实征收。农业税政策调整后,在征收办法上力图规范,因此确定了计税面积、计税常产和计税价格这三个变量来测算每一农户的应征税额。这一设想固然科学,但由于三门峡市是山区农业、丘陵农业,生产受自然因素影响很大,土地面积难以精确核定,逐年产量变动较大,不仅计算税额相当繁琐, 而且实际征收中效果也不尽理想。

①常年产量的确定不尽科学,而且不宜保持长期不变。政策要求以1994年至1998年5年间农作物的平均产量为依据确定常年产量,并保持长期稳定。该市1994-1998年间是丰产年,而近几年均遭灾欠收,各县市在具体操作中,结合实际情况作出了调整,然而常年产量仍然偏高,不能得到群众的普遍认同。个别地方先由县里确定一个总产量,然后向各个乡镇分派指标,各乡镇再向各村组分解亩产,这种倒算的方法是不科学的。另外,将棉、油、糖、麻、菜等作物比照同等耕地折算成粮食常产,引起了群众较多的争议。此外,常年产量不宜长期保持不变,应该根据逐年的实际作出适当调整。

②计税面积的确定不很精确。按政策要求,计税面积应以农民第二轮合同承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为基础确定。但是,各乡镇上报的计税面积与2001年原农业税计税面积、第二轮承包土地面积都有较大出入。如灵宝市2001年农业税计税面积888576亩,而今年乡镇核实上报的面积是773570.93亩;与灵宝市第二轮承包面积860794亩相比,减少了87223.07亩。这反映出税费改革过程中核算工作的粗糙。个别乡镇领导甚至坦言:税费改革时间紧、任务重,很多工作都是“夹生饭”,明年还得回头重做。

③计税价格的不确定性增加,成为农业税计算和征收中争议最大的问题。根据政策,计税价格按照国家保护价计征,今年3至5月,省市确定的计税价格(小麦)是1.04元/公斤,而到五月下旬又变成了1.14元/公斤,群众对此颇有异议。实际上,粮食在市场上既卖不到1.14元/公斤,也卖不到1.04元/公斤的价位,也就是说农民无法在这样的价格上实现收入,却要在这样的价格上纳税。

(2)个别农户计税面积已全部退耕还林,不再交纳农业税,无农业税的农户是否应交纳适当的农业税附加,数额如何确定,基层不知道具体的处理方法。

(3)个别农户长年外出务工,有地无产,应纳税款难以上交,而村组又不愿或无力垫付。

(4)对往年尾欠乡统筹、村提留如何处理?如要追缴,怎样才能既稳妥,又不会形成新的不稳定因素?

2、农户之间出现了新的负担不公。

(1)地多农户与地少农户之间的税负不公。近年来土地的边际收益减少,地多的农民由于较少参与非农产业,其收益并不比地少而较多参与非农产业的农民多。以土地为计税依据,地少的农民经济条件较好,承担的税费较轻;地多的农民经济条件较差,承担的税费反而较重。

(2)无地农民的税赋转嫁给有地农民。农业税及其附加以土地为计税依据,农业税率上升到8.4%,传统种植农业的收益下降,个别地区的有地农户,其收益状况甚至不如退耕还林户。

(3)部分地区农民实际负担加重。有乡村集体经营收入的村,其原先的村提留和乡统筹多由集体经济垫付,农民并没有真正负担。农村税费改革后,有地和地多的农民负担的农业税,实际税负比过去重。

以上情况客观上会导致两方面的结果:从积极方面来看,农户会主动调整种植结构,优化农村产业结构,提高农产品和土地的价值;从消极方面来看,农民退地抛荒的动机加强,农业的基础地位受到一定影响。

3、农村基础教育受到一定的影响。

(1)农村基础教育投入受到冲击。按照税费改革政策的规定,中小学危房改造资金由财政预算安排。事实上,近几年我们在农村所进行的普九达标投入,主要是靠乡村集体积累和向农民集资完成的。税费改革以后,不允许再向农民集资,而多数县乡财政基本上是吃饭财政,根本无力承担农村中小学的校舍改造任务,形成“旧的渠道堵死了,新的渠道难以形成”的不利局面,使农村基础教育投入受到很大冲击。

(2)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由县级财政统一发放在个别区县有一定难度。根据全国、全省基础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基础教育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县级为主的管理体制。因受财力不足的制约,个别财政困难的区县实行的是本级和乡镇两个工资标准发放工资,乡镇执行的是老标准,前两年的调资没有落实。而统一发放,实行一个标准,增支部分使这些区县财政难以承受,增加了统一发放工资的难度。

4、税费改革的宣传在某些地方存在片面性。

(1)过分强调税费改革的减负作用,致使改革后实际负担加重的地区和个别农户,对税费改革有怀疑甚至抵触情绪。

(2)将税费改革简单理解为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从而大大低估了这次改革的意义,并且造成相当部分基层干部的不满情绪。农村税费改革是继土地改革、实行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之后中国农村的第三次革命(这三次革命依次是土地所有权、经营权和分配权的革命)。减轻农民负担仅仅是它的第一步,下一步税费改革的核心是县乡财政体制,其根本目的就是要通过税收制度调整社会分配,建立一个民主、公平、统一、规范、高效的现代财政制度。只有这样,才能从体制上解决农民负担过重的问题。

5、配套政策不足。

没有相关配套政策提供制度保证,农村税费改革是难以取得成功的。应该说,三门峡市目前制定的各项政策基本符合当前农村的实际。但是由于农村情况千差万别,地区发展很不平衡,有些政策的执行并没有具体化,还在搞“一刀切”,加之一些村组基层组织不健全,部分农民群众对税费改革不支持,不理解,行动迟缓,形成了一些死角、死面,加大了工作难度。如灵宝市焦村镇的李家坪村、大王镇后地村的第九组等等,甚至没有做到“三到户”。其原因有的是干群关系紧张,有的是村级组织不健全或瘫痪,这一现象应该引起关注。

另一方面,由于配套政策直接涉及到相当部分人员的利益分配和职务的去留,其难度不亚于税费的主体改革。所以基层的操作极为谨慎,相当部分地区处于观望状态,进展十分缓慢。

税费改革中出现一些新的问题是正常的,并不能因此就否认改革方向的正确性和改革所取得的巨大成就。改革中出现的问题是可以解决的,关键在于必须毫不动摇地进一步深化改革,决不能浅尝辄止,半途而废。否则的话,新问题不但可能得不到解决,旧有的矛盾还会进一步激化,税费改革很有可能前功尽弃,对此,我们一定要有清醒的认识。

三、进一步完善农村税费改革的政策建议

总的看法是:为了避免农民负担反弹,需要将农村税费改革引入第二个阶段,即制度建设阶段,集中精力抓好配套改革,在深化改革、规范各级分配的过程中逐步消除矛盾和隐患。

(一)清理各项涉农收费项目,坚决取消所有不合法和不合理的收费,建立农民负担监督机制。

1、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农民的各种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取消各地自行出台的收费、政府性基金和集资项目。对农村税费改革后保留的涉及农民的收费,公布项目和标准,接受农民和社会监督。

2、为防止农民负担反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建立有效的农民负担监督机制,强化法制意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各级农民负担监督部门也要切实加强农民负担监管工作,开展专项治理。重点抓好中小学乱收费、电力乱收费、报刊摊派、各种非法基金、教育集资、计划生育等乱收费行为的治理。纠正财政部门向有关部门下达“上交指标”的做法,消除这些部门以“指标”为借口形成新的“三乱”。另外,在农民能够承受的范围内,规范村级“一事一议”制度,防止以此为借口形成新的乱收费;同时要加大对乱收费的处罚力度,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

(二)加快乡镇机构改革,精简机构和人员,压缩财政供养人员和村组干部人数。

1、农村税费改革后,乡村两级出现的收支缺口,通过发展农村经济、转变政府职能、精减乡镇机构、压缩供养人员、调整支出结构和上级财政必要的转移支付等多种途径消化解决。按照政企分开和精减效能的原则,可以将直接管理乡镇集体经济活动的职能从乡镇政府职能中分离出去,将农村水电经营管理、农机作业服务、法律服务职能,逐步推向市场。

2、积极推进乡镇行政机构及事业单位改革。合理设置乡镇机构,严格核定人员编制,清退编外和临时招聘人员。

3、合理调整农村中小学教育布局,根据自然条件、人口密度和交通状况等情况,适当合并现有乡村学校,精简教师队伍,逐步辞退不合格教师和农村代课教师,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提高教师素质和教学质量。

4、积极探索精简分流人员的各种有效途径,多渠道妥善安置分流人员。适当合并现有村组建制,精简村组干部,村“两委”干部尽量交叉任职,组干部尽量由村干部兼任。对村干部报酬,根据其工作绩效和当地农民收入情况,合理确定标准。

减轻农民负担的改革成果能否巩固,关键在于乡镇政府职能的转变和农村教育体制的深化改革,只精简政府机构和人员,不转变政府职能,不仅开支减的有限,而且反弹的可能性极大。农村教育不从投资体制、教学配置等方面作大的调整,农民负担的这个大头就难以真正减轻。

(三)改革和完善财政管理体制,规范县、乡之间的分配关系。

1、根据分税制财政体制要求和进行农村税费改革的需要,按照财权和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合理划分县、乡政府事权和财权,赋予乡镇政府与其承担事权相一致的财权。

2、对农村税费改革后因政策性减收形成的乡镇和村级财力缺口,通过省、市、县财政专项转移支付给予必要补助,适当加大对贫困地方的转移支付力度,保证基层组织正常运转和必要支出的需要。强化乡镇财政预算约束,严格资金管理,提高乡镇财政运行质量。

(四)完善农业税征收体制,规范征收行为。

1、县、乡两级要适应农村税费改革的需要,建立健全农业税管理机构,加强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各项农业税收及附加收入的征管,要严格按照新的征收管理办法执行。严禁按地亩、按人头摊派征收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附加。要结合乡镇财政政务公开制度的建立和推行,规范农业税征管程序,简化征管手续,为纳税人自愿申报纳税创造便利条件。

2、进一步加大农业税政策宣传普及工作力度,引导和教育农民增强依法纳税、自觉纳税的意识。加强农税征管队伍建设,提高农税征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素质。要以农村税费改革为契机,建立农业税收档案资料,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农业税收计算机管理,推动农业税征管科学化、规范化。

(五)妥善处理乡村债务和农户税费尾欠。

1、在农村税费改革过程中,各地要对乡镇及村级负债情况进行具体分析,研究分类解决的办法,制定具体的清偿计划,可以参考“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妥善处理,不能随意将负担转嫁给农民。

2、乡统筹、村提留尾欠,要认真进行清理,分类核实到户。根据农民的承受能力,分期、分批清收,不和农村税费改革搅在一起。在具体操作中,必须稳妥进行,不能形成不稳定因素,更不能新开乱收费的口子。

(六)按照政策要求,在具体工作中突出抓好“五个规范、四个确保、三个集中支付”。

1、“五个规范”:(1)规范县与乡的财政体制。从目前情况看,各县(市、区)、乡镇财政体制可以说是五花八门,一县一制,一年一定,没有形成科学、规范、相对稳定的财政体制,难以适应农村税费改革后的新形势。农村税费改革后,县乡两级财政收支规模和结构都发生了很大变化,所以要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和调动乡镇政府当家理财积极性的原则,合理划分县与乡的财权与事权,凡是能够在乡镇开支的项目划归乡镇,财力留在乡镇;否则,收支由县管理。(2)规范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转移支付资金是为弥补农村税费改革后资金缺口而设立的专项资金,对转移支付资金实行专户管理、捆绑使用、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从而确保应该分配给乡村的转移支付资金到位。同时,将转移支付资金补助数额与乡村收入完成情况挂钩。各县、市、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使用办法报市级审批。(3)规范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发放。近年来,农村中小学教师编制管理不规范,造成人员增长过快,冗员过多。一方面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源,另一方面加大了财政支出压力,大部分地方出现了拖欠教师工资的现象。对此,在搞好教师核编定员的基础上,制定发放办法,规范发放范围和标准。(4)规范村干部待遇及村务支出。农村税费改革后村干部工资和村务支出由农业税附加解决,而农业税附加按政策征收的数额低于过去的“三提”数额,村干部工资和村务支出出现了一定缺口,虽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补助一部分,但如不搞好定员定额,很难保证正常支出需要。可以采用村党支部、村委会干部交叉任职的办法,做好村街干部职数核定工作。同时,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村干部工资和村务支出标准。(5)规范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对村干部、农村中小学教师的医疗保险、义务兵优待金、弱势群体的优抚照顾等,探索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机制,保证其基本需要。

2、“四个确保”:(1)确保农民负担得到明显减轻,不反弹,让农民从改革中真正得到实惠。(2)确保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3)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正常需要。(4)确保实现农村社会稳定。

3、“三个集中支付”:(1)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实行县级财政统一发放,集中支付。(2)村干部工资和村务支出实行财政统一发放,集中支付。(3)对村干部、农村中小学教师的医疗保险、义务兵优待金、五保户供养、弱势群体的优抚照顾等实行财政统一发放,集中支付。

参考文献

乡村支教现状范文第5篇

目前乡村债务十分庞大,负债不断增多,不仅旧债无力偿还,而且新债务还在不断地增加。很多债权都超过实效期,债权回收的难度大。债务很多都是民间私人借贷,利息高,还债期短,压力大。这就导致基层政权建设越来越困难,不仅影响了乡村正常的发展水平,而且加剧了农民与乡村干部之间的矛盾。一、乡村债务现状

截至2006年底止,该镇负债余额为595.8万元,村级负债余额达到282.77万元。乡村债务用途广泛。用于乡镇政权运转98.00万元,发放工资、福利12.00万元,公益事业性支出20.00万元,生产性支出10.70万元,办企业203.00万元,教育“普六”“普九”140.60万元,合作基金会等35.00万元,其他支出76.50万元;用于村级组织三项费用20.29万元,接待费用4.22万元,公益性支出64.64万元,生产性支出29.28元,办企业6.06万元,垫交税费44.82万元,教育“普六”“普九”3.50万元,其他支出109.96万元。

二、乡村债务形成的原因和特点

乡村债务作为乡村改革中出现的一种产物,不仅数额大、涉及面广,而且对乡村将来的破坏力也无法估量,其产生有其历史背景和体制、政策的因素。

举办乡镇企业形成负债。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随着乡镇企业的发展,乡村不管有无条件和能力,都一哄而上办企业,出现了“借钱办厂,出钱引资,个人赚钱,集体担债”的现象,加重乡村债务包袱,使本来就处于财政危机状态的乡村雪上加霜。

不切实际的经济指标落实形成负债。财政包干体制下的事权与财权不对称,造成上级政府与乡镇签订各种经济责任状,超出了乡村的承受能力。乡村为完成任只能以增加乡村债务,农民加重负担为代价。

“普六普九”达标形成负债。八十年代未至九十年中期,为了改善农村教学条件,对农村九年制义务教育实行硬性达标,而上级配套资金十分有限,大部分依靠乡村两级自筹,而筹资渠道主要是向农户集资和向银行借贷。农村税改后,中小学危房改造,乡镇财政无力承担,学校又高息转向教师借款完成改造,形成新的负债。

完成各项税费和集资任务形成的债务。税费改革前,农户的负担项目非常多,除农业税、特产税和“三提五统”外,还有各种集资摊派,村组为了完成上级下达的任务,只有向银行和民间借贷完成各项税费任务,形成农户欠集体,集体欠银行的怪现象。税费改革后,乡村为了完成农业税任务,又采取向个人借款交清税款,造成“上清下不清”和拖欠村社干部工资现象,严重影响了村社干部工作的积极性。

公用经费支出形成的债务。一是乡镇严重超编,经费短缺,开支把关不严,形成乡级负债;二是一些部门订阅报刊杂志、会议费、办公经费等非生产性开支造成的负债。

调整产业结构形成的负债。政府倡导大力发展蚕桑、生猪、经济林、油菜等产业,强迫农民订种、订苗,农民拒绝接受,乡村干部为完成任务,被迫向信用社和个人借款形成债务。

收费项目的取消,政策措施配套不到位形成负债。事业单位收费项目的取消,人员工资无从着落,财政又无法解决,导致借款发工资和发展事业。三、清理化解乡村债务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庞大的乡村债务,面对日益疲软的乡村财力根本无力偿还。加上巨大的利息支出,使乡村债务进入恶性循环。它不仅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而且还影响了农村社会的稳定,同时还会引起农民负担的反弹。目前,取消农业税以后,乡村历史债务更加突显出来。由于乡村财政收入的锐减,乡村两级组织化解乡村债务的门路丧失。乡村干部将面对沉重债务索取压力,日子将异常艰难。处理不好,将直接影响中国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农村税改。四、化解乡村债务的意见和建议

乡村债务的庞大数字和由此而产生的巨额利息所带来的债务风险,严重地制约了乡村经济、社会的发展速度。因此,面对日益严峻的乡村债务形势,及时研究解決化解的办法,已刻不容緩。

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化解乡村两级债务关键在领导,应成立化解债务领导小组,实行领导负责制,一级对一级负责,并把化债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与领导政绩挂钩。

完善制度、锁定债务。首先从完善制度入手,锁定乡村两级债务,制止新的不良债务发生。一是通过加强群众监督来健全财务管理,充分发挥村民理财小组的作用。二是加大对乡村两级财务预算的控管和公开力度,实行“乡财县管”和村账乡管,通过制度约束达到锁定老债,不发生新债的目的。

盘活资产,偿还债务。对乡村拥有的闲置资产,采取拍卖、和承包等形式,综合开发利用,盘活存量资产,筹集资金偿还乡村债务。

清收债权化债。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拖欠集体的款项,要根据不同对象和性质,分别采取经济、行政或法律手段等多种办法进行清收。一是对农户的税费尾欠和集资等欠款,要根据实际情况和承受能力,促其主动偿还。对暂无还款能力的或一次清有困难的,可由村与农户签订还款计划,分期偿还。二是对国家干部、村组干部、企事业单位职工及其家属的欠款,要限期清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