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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监督检查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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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监督检查计划

执法监督检查计划范文第1篇

一、强化交付执行监督

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法律文书延迟交付、不交付的现象影响了罪犯刑罚的准确执行和检察机关监督,这与原《刑事诉讼法》中没有明确法院对法律文书的具体交付时间有关。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了法院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同时将留所服刑罪犯的余刑缩短为三个月以内。这为检察机关监督提供了法定依据,维护了罪犯的合法权利,减少了罪犯留所服刑量,减轻了看守所的羁押压力。

虽然《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有利于检察机关强化对交付执行活动的监督,但检察监督仍存在如下困难:

一是交付执行知情难。按照规定法院、看守所、监狱应当将法律文书抄送给检察机关,但由于没有明确具体的抄送时间,法律文书抄送常常滞后。实践中出现罪犯刑罚已经执行完毕释放,法院才送达法律文书到检察机关;检察机关认为应当抗诉的,罪犯刑罚又已经执行完毕,人亦不知所踪。此外,立法没有规定法院将《执行通知书》送达检察机关,导致检察机关对罪犯刑罚是否生效,何时启动交付执行程序无法知晓。二是交付执行监督介入难。现在的交付执行程序封闭,执行完全在法院、监狱、公安机关之间进行,检察权介入监督的程序保障不力。三是交付执行中的违法行为纠正难。检察机关对交付机关与执行机关因交付执行活动发生的争议没有处置权,只能作协调工作,即使针对违法行为发出《检察建议书》、《纠正违法通知书》,其法律效力却十分有限。

针对上述困境,建议出台司法解释或者各地公、检、法、司通过联系会议协商:一是明确法院、公安机关、监狱抄送法律文书给检察机关的具体时间;二是法院将《执行通知书》送检察机关;三是对于罪犯提出上诉的,法院在收到上诉书或者知悉上诉请求后告知原检察机关监所部门,对于二审判决也应当将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在规定时间送达原检察机关监所部门。同时完善检察机关介入交付执行监督程序,打破交付、接收程序的封闭性;赋予罪犯及其近亲属、被害方的程序参与权;强化纠正违法的执行力提升监督权威性。

二、强化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监督

《刑事诉讼法》对减刑、假释、暂于监外执行监督程序最大的修改亮点在于肯定了检察机关的事前监督程序。第262条规定了执行机关将减刑、假释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的同时也应当抄送给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可以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第255条规定了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第256条规定批准、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机关应当将决定书抄送检察机关。这些修改内容肯定了检察机关事前与事后监督相结合的监督程序,改变了原来事后监督模式下的滞后性。略为遗憾的是法条没有明确何时抄送,也没有规定将检察机关的审核意见作为裁定、批准、决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必要条件或者重要内容,可能削弱检察机关事前监督的效力。检察机关应当以立法上肯定刑罚变更执行的事前监督为契机,利用派驻到监管场所检察室的有利条件,探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同步监督机制,将监督的触角延伸至减刑、假释的计分考核、日常考核中去,延伸至暂予监督执行的病情诊断中去,将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从而最大化的发挥监督职能。

《刑事诉讼法》对暂予监外执行程序的修改幅度较大,涉及到第254—258条。除了完善了监督程序外,还包括:

一是明确了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监狱法》第16条、第17条与原《刑事诉讼法》第214条对于无期徒刑的罪犯能否适用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不一致。新《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对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符合条件的也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实现了与《监狱法》的统一,也符合现实情况。二是明确了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批准机关。原《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批准机关,而是在《监狱法》及有关司法解释中有所规定。新《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交付执行前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交付执行后由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三是为防止罪犯利用暂予监外执行制度逃避刑罚,明确了收监执行的条件和不计入监外执行刑期的情况。四是将暂予监外执行也纳入了社区矫正范畴。

可以说,新《刑事诉讼法》对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修改、完善是一大进步。此外,对于暂予监外执行制度本身也让我们思考:一是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权、批准权配置是否合理。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权、批准权应该由法院、公安机关、监狱主管机关分别行使还是统一由审判机关行使一直存在争议,学者普遍意见认为刑罚变更执行是对原来的法院确定刑罚幅度或者执行方式的改变,应当由法院统一行使,而公安机关、监狱既是执行机关又是决定机关,违背了“裁判员不得是运动员”的基本法理。二是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存废问题。由于暂予监外执行对在监狱服刑人员而言具有强大的诱惑力,报请由监狱自行提请、批准权又在内部,容易出现腐败现象。是否借鉴德国、日本、俄罗斯等国家的做法用停止、暂缓或者推迟刑罚执行制度来代替暂予监外执行制度,对此也存在争议。三是现行批准、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程序缺乏罪犯参与,对于不批准、决定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现行制度没有设计罪犯提出申诉、复议等救济性权利,不利于对罪犯合法权利的保护,也不符合完善的司法程序构架。

三、强化社区矫正执行监督

新《刑事诉讼法》第258条在刑罚执行一章中明确了社区矫正这种执行方式,扩大了纳入社区矫正的刑罚范围,与《刑法修正案八》相比,将暂予监外执行纳入了社区矫正。但2009年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了《关于加强和规范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和2011年3月份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均把剥权也纳入了社区矫正,其纳入社区矫正的范畴比新《刑事诉讼法》更加宽泛。

对于如何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各地都进行了有力探索,我市在预防社区矫正对象脱漏管和强化监管方面也创新了一套工作机制。

一是社区矫正对象“流程卡”和“双向签名”工作机制。流程卡是将罪犯交付、接收执行、监管考察、变更执行到检察监督等一系列工作程序纳入一体化管理,即以“一卡”的形式,载明刑罚执行流程管理情况,使公检法司各机关相互监督,防止社区矫正对象的脱管、漏管。“双向签名”是重庆市渝北区推行的一项监外执行工作机制,该机制有两个突出特点:一是重点解决交付脱节,规定了交付执行程序中交付机关、接收机关、罪犯及其担保人当面在“双向签名”工作簿上签名,并对各自在交付执行程序中的职责予以确认;二是规范日常监管工作内容与程序,将执行过程中的内容也囊括其中。这两项工作机制源于基层司法实践,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司法机关之间的衔接问题,增加执法工作的可操作性和透明度,规范了执法行为,降低了监外罪犯脱漏管和再犯罪率。

执法监督检查计划范文第2篇

一、日常监督工作

(一)建立法制监督季度通报制度。(时间:每季度首月10日前对上一季度监督发现的情况予以通报)

(二)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情况监督。检查全市各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权力库的建设情况、规范性文件网上报备情况、处罚类办件及非处罚类办件网上运行情况。(时间:全年)

(三)重点领域行政执法结果公开。涉及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等案件办理结果公开,每季度公开一次。(时间:1月、4月、7月、10月)

(四)指导一线执法单位。对执法大队、站、所等一线执法单位开展行政执法指导活动。(时间:全年)

(五)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时间:4至8月份)

(六)组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时间:8至9月份)

(七)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1.执法人员信息网上备案。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的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在政府法制网上统一向社会公布。其中,上级主管部门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由各相关部门统一向政府法制办公室报备。(时间:5至6月份)

2.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考试。(时间:5至10月份)

(八)结合行政执法监督证换发工作,聘请市政府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时间:10至11月份)

二、专项监督工作

(一)新法实施周年情况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投标办)。(时间:5月份)

(二)规范性文件贯彻实施情况检查

1.规范性文件《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办法》。(时间:6月份)

2.规范性文件《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时间:9月份)

(三)对热点部门执法情况进行检查

适时组织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户籍管理、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间:5月至11月)

三、具体工作要求

(一)各镇(区、街道)、各部门要结合贯彻执行《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省市2014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要点,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规范执法行为,严格依法行政,自觉接受行政执法监督。

(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监督检查采取听汇报、查阅工作资料、召开座谈会、走访管理相对人、明查暗访、问卷调查、随同执法检查等方式进行;有关重点监督检查活动,可邀请市人大内司委、政协社会法制委、依法治市办公室、监察局等单位一起参加。

(三)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要及时汇总、通报检查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向市政府报告,并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整改。

执法监督检查计划范文第3篇

一、强化组织领导,确保了依法行政的顺利开展

为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成立了由镇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司法所、派出所、国土所、计生站、林业站为成员的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并对依法行政工作任务进行了分解,明确了职责分工,责任落实到站所,具体负责行政执法工作,基本上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确保了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加强队伍建设,增强了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

执法队伍关系到政府的形象,坚持依法行政,建立和培养一支高素质的执法队伍是首要前提。一是把好学习培训关。年初制定了全年的学法计划,半年来,我们先后学习了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还重点学习了《新安全生产法》,并要求干部职工有学习笔记及撰写好学习心得。二是把好制度管理关。先后建立和制定了《行政执法人员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岗位职责》、《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10多项,并落实用制度管人管事,促进依法行政。

三、开展宣传教育,营造了依法行政的良好氛围

为增加广大群众的法治意识,贯彻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指导思想,镇政府坚持全方位多形式宣传,在主要街道、路口悬挂宣传横幅、粘贴标语等形式,大力宣传与群众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并通过开展执法宣传活动,在全镇范围内营造了良好的教育宣传氛围。

四、规范行政行为,提升了依法行政的工作水平

一是认真执行县政府规范性文件。为保证公正执法,严格按照县政府指定的有关行政执法规定,以文件作为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执法的重要依据,让执法人员学深学透文件精神,严格把握行政执法的详细内容,以此促进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二是规范执法文书。我们严格按照执法文书规定本着既符合法律规定,又简化程序的原则,搞好了执法文书的规范。三是加强执法监督检查。镇人大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充分发挥了主导监督作用,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了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

五、下半年工作打算

执法监督检查计划范文第4篇

【关键词】建筑防火;监督;配置;消防设施

0.前言

伴随新一轮消防法的完善出台,为适应行业标准要求消防办案处理程序也应随之实施必要的调整。然而较多防火监督人员却始终习惯于用传统方式凭借老经验进行办案执法,欠缺有效的保护意识,在监督执法过程中,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依然普遍存在,甚至由于受到社会不良风气与传统思维观念的综合影响,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出现了办案、办事说情,执法随意等不良现象,从而令执法力度的有效发挥在一定层面受到了不良影响。

1.建筑防火监督科学实践策略

1.1更新观念,树立端正鲜明的建筑防火监督执法思想

为有效杜绝依靠经验执法的建筑防火传统监督检查弊端,笔者认为:应由思想观念转变入手,合理全面认清当前建筑防火面临的严峻现实形式,通过认真履行相关消防法标准对消防部队赋予的法定职责强化执法管理。首先,应提升认识,正视消防部队为重要的公安机关组成部分,并科学认识执法为民的必要性与重要性,通过全面开展观念宗旨教育令消防监督人员树立亲民、爱民与为民意识,并巩固执法为民思想基础。只有将执法为民思想与执法严格紧密结合,将全心全意服务人民意识落实到具体防火执法监督工作中,才能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其次,应秉承围绕经济发展建设观念思想,不断开拓创新、深化改革进而全面提升建筑防火监督工作服务、服从社会经济建设的主动自觉性。再者,应完善改进工作作风,由监督方式、服务态度等层面查找偏差环节、突出问题,以及群众强烈反映的难点、热点问题,不仅对建筑防火实施严格监督,同时对执法进程中的思想端正性、行为规范性、形象文明性等进行同步检查监督,并制定有效可行的整改方案措施,进而全面提升建筑防火监督、消防事业服务综合水平。

1.2发挥政府主导优势作用职能

为优化建筑防火监督效果,笔者认为:应科学摆正消防监督机构、政府部门及社会机构间的关系与地位,通过制度明确与立法规范科学明晰政府职能机构应承担的消防安全社会责任,进而全面优化政府职能行为。同时应科学激发政府公信力、公共权威、教育、引导、感化优势作用进而合理规范消防各类中介机构,推进消防事业的社会化发展,通过政府有效协调全面解决各类复杂重大的安全消防事务,进而弥补社会发展中自我安全管理消防能力的局限性。再者,应全面发挥政府机构良好保障作用,适度提升消防监督机构投入经费力度,进而不断优化完善消防装备器材,并最大化保障消防监督、服务与安全管理单位综合利益。

1.3强化业务培训学习,有效提升建筑防火检查执法水平

为全面提升建筑防火检查执法水平,笔者认为:首先应完整配备执法人员,调整充实素质过硬、德才优秀的干部于建筑防火监督检查执法岗位中,并选配具有扎实理论基础、包含一定实际基层工作经验、工作作风优良的执法监督人员具体负责建筑防火检查监督工作。同时应强化培训,科学开展建筑防火监督管理干部的教育培训,有步骤、有计划的逐步转变执法队伍人员整体知识结构,强化建筑防火执法监督人员的专业知识技术、法律知识、信息知识与他类相关知识教育,进而打造出一支精通业务、政治坚定、作风高尚的消防执法队伍。另外,应不断完善优化奖惩体制,健全激励制度,对作出建筑防火执法监督贡献的给予明确奖励,同时对不积极学习、呈现执法偏差错误或不严格监督管理的人员给予严厉的惩处,进而实现赏罚分明的规范化管理,最大化鼓励建筑防火监督执法人员提升业务学习积极性与自觉性并强化综合监督执法与检查水平。

1.4严格实施把关,规范建筑防火监督执法行为

为规范落实建筑防火监督执法行为,笔者认为:首先,应严格依据国家标准与相关国家法规政策全面明确、统一与规范消防行政监督执法程序,确保建筑防火监督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同时针对各重要环节容易引发的各类问题制定有效的规章管理制度,由程序层面克服与预防盲目性、随意性执法行为。其次,为落实责任到位,应严格实行过错执法追究责任与内部执法检查监督机制,做到层层落实,优化完善建筑防火执法监督责任体系,严格依据主责承办、技术复核、行政审批各负其责的科学原则,实现权、职、责的有效衔接。再次,应强化监督机制,引入社会各界与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全面听取各类合理性建筑防火监督工作建议与意见,进而确保消防行政监督执法的准确性与客观性。可以合理聘请监督人员参与至监督消防工作中,全面发挥二级监督检查职能,规范建筑防火执法人员监督检查行为,并为进一步改进优化消防服务工作创设广泛、牢固的群众基础。

2.由建筑防火监督角度有效提升配置消防设施科学完整性

建筑消防设施的合理配置对建筑物的消防安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有效的消防设施配置能够将火灾控制在初起和发展阶段,避免火势的蔓延扩展,为火灾扑救及人员逃生赢得宝贵的时间。但由于建筑的类别、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及扑救难易程度不同,消防设施的配置也不尽相同,尤其基于我国的经济发展现况,如何在建筑内科学合理的配置灭火器、消火栓、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等消防设施,以既保障建筑安全,又节约投资就更为重要。对消防监督员而言,建筑交付使用时,其消火栓、自动灭火系统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防排烟系统等固定消防设施已经设计、施工、检测各方层层把关合格,因此,在日常应从其系统维护、操作人员的熟练程度等方面着手检查,确保其完整好用。对于灭火器,由于其可移动性,导致在建筑物使用过程中出现多种可变动因素,因此,监督员在检查时应注意:灭火器的配置应处于明显且便于取用的位置,并设置明显标志;为便于人员准确快速的操作使用,灭火器布设应确保铭牌朝外,且不应置于腐蚀性物质周围或潮湿方位,进而影响灭火器安全性与便捷使用性;对室外配设的灭火器注重安全保护,避免其受到风吹日晒并影响应用质量;对地下建筑设置的灭火器其数量应为地面配置的百分之一百三十;在同一建筑场所应尽量配备相同性质且操作近似的灭火器,便于人们快速使用,倘若建筑中布设了灭火专业系统,则可适应性降低灭火器配置数量,进而体现人性化需求。

3.结语

总之,基于建筑防火监督重要性及实践管理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只有创设优质执法策略,有效提升建筑消防设施配置完整性、科学性,才能全面优化建筑防火实践效果,进而营造安全、可靠、优质的建筑应用、居住环境。

【参考文献】

执法监督检查计划范文第5篇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

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加快人民防空“三个转变”,按照“干在实处、走在前列”的要求,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明确人防行政机关的执法职责、权限和程序,落实执法岗位,强化执法责任,进一步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活动,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和效能,加快推进我市人防工作法制化进程,保障我市人防建设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要达到的基本目标是:进一步明确人防行政执法的职权和责任,加强执法监督,基本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得到切实保护,人防行政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和制裁。人防行政管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诚信,人防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观念明显增强,人防依法行政能力显著提高。

二、组织领导和工作机构

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在办党组领导下进行。为保证工作落实,建立市人防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领导小组由办副主任任组长,各职能处室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综合处。

领导小组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方案的实施,研究处理行政执法中的重要问题,监督指导全市人防系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承办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日常工作。

三、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范围和要求

(一)实施范围

行政执法责任制适用于本办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

(二)实施要求

严格依照经清理审核后并对社会公布的执法主体、执法依据和执法职权以及执法职责具体分解的相关文件开展执法活动。执法活动遵循合法性、合理性以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诚实守信,依法承担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的法律责任。依法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四、本部门依法行使的法定职能

(一)、行政许可(共十一项)

1、人防工程拆除许可

2、人防工程改造许可

3、人防工程项目建议书审批

4、人防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5、人防工程初步设计审批

6、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批

7、人防工程竣工验收许可

8、公用人防工程平时利用许可

9、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要求审批

10、人防警报设施拆除、迁移许可

11、对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资格初审

(二)、行政监管(共九项)

1、人防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检查

2、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监督检查

3、人防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监督检查

4、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防要求监管

5、城市和经济目标人防建设监督检查

6、人防警报设施维护管理监管

7、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审计

8、城市防空袭方案及实施计划备案

9、人防警报设施及维护管理责任移交备案

(三)、行政处罚(共十五项)

1、不建、少建防空地下室

2、侵占人防工程

3、不按标准修建人防工程

4、拆除人防工程后拒不补建

5、危害人防工程及设施安全或者降低人防工程防护能力的行为

6、交付使用未经验收的人防工程

7、人防工程验收不合格

8、擅自拆除人防工程

9、擅自改造人防工程

10、占用人防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音响信号

11、拒绝、阻扰安装人防通信、警报设施

12、擅自拆除人防通信、警报设备设施

13、擅自施工造成人防警报设施损坏

14、擅自迁移人防警报设施

15、未按规定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四)、行政强制(共两项)

1、加收罚款

2、证据登记保存

(五)、行政确认(共一项)

1、平时利用单位人防工程登记

(六)、行政征收(共四项)

1、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2、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费

3、人防工程补偿费

4、人防通信、警报设施拆除、易地重新安装以及毁损赔偿费

(七)、其他行政行为(共十三项)

1、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审批

2、行政复议

3、提出重要经济目标

4、制定城市防空袭及实施计划

5、编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

6、确定新建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

7、提出群众防空组织组建计划

8、制定群众防空组织专业训练计划

9、制定人民防空教育计划

10、组织在校学生的人民防空教育

11、组织人防警报安装验收

12、组织实施人防警报信号发放

13、人防国有资产管理

五、履行法定职权的基本要求和标准

(具体执法行为的执法要求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职权分解一览表》)

(一)履行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职能的基本要求和标准

严格依照法定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循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加强对被许可人的监督。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必须依法公开,并公布依据和办事流程,要严格按程序办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二)履行行政监管职能的要求和标准

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行政相对人的活动实施监督;亮证执法,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监管;强化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或信箱,依法受理、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事项,向投诉人、举报人告知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情形,依法予以处理。

(三)履行行政处罚职能的要求和标准

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以事实为依据,与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准绳,给予的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被处罚人不因同一违法行为受两次(或以上)相同性质的处罚;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依法保护被处罚人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救济权。

(四)履行行政强制的要求和标准

必须依法行使行政强制职权,严格控制行政强制的范围。行使强制职权必须严格依照程序进行,并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允许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及行使其他救济权。发现不符合行政强制的条件或没有强制必要的要及时解除强制,因违法实施强制造成当事人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五)履行行政确认职能的要求和标准

认真审查确认对象的条件,严格遵守确认程序,依法确认相关事项,不予确认的应告知理由。

(六)履行行政征收职能的要求和标准

明确行政征收的标准,严格依法按程序进行;向被征收人出具全省统一的收费单据,所收费用按要求专户存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加强资金管理,人防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加强财务审计,严肃财经纪律。

(七)履行其他具体执法职能的要求和标准

体现合法性、合理性和正当程序原则;努力做到公开、透明、高效、廉洁、诚信,对于执法乱作为或不作为都应追究责任;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

六、内设执法机构及执法岗位的执法职权分解、工作流程和执法责任(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职权分解一览表》)。

七、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本方案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本办对各内设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监督,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的行为。

行政执法监督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从事具体监督工作的机构是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及纪检监察机构,各执法机构应予配合和支持。监督机构应依法进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如实反映行政执法中的问题,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对于有违法行为的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对揭发检举违法行为的人员,要予以保密和保护。

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内容:(一)各执法机构拟制的规范性文件是否与上位法、上位文件相一致;(二)行政许可情况;(三)行政处罚的情况;(四)行政监管、行政征收和行政确认的情况;(五)罚没款的收缴情况;(六)行政复议案件情况;(七)实施其他行政行为是否在法定权限内、遵循法定程序,有否、索要财物等情况;(八)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实施适用《*市人民防空行政执法监督暂行规定》。

八、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

(一)基本要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指对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年度执法情况进行评价并考核。评议考核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考核工作要与本办工作目标责任制量化考核、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相结合。

(二)考核内容。1.本实施办法各项规定的落实与执行情况;2.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完成情况,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否被撤销;3.行政处罚措施是否合法适当;4.行政许可、征收、监管等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保障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履行职责情况,有否不作为现象;6.对行政执法行为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及维持率;7.行政赔偿情况;8.其他需要进行考核的内容。

(三)考核程序。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年度对各执法机构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考核,并提出年度考核报告,报办务会议审定。办务会议讨论确定年度考核结果。

(四)结果应用。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的结果纳入部门岗位目标管理,作为执法人员年终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评议考核不合格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并责成其写出书面整改意见;对连续两年评议考核不合格的执法人员,应当中止其执法资格,并进行执法培训,视培训情况决定是否恢复执法资格。

九、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制

各执法机构及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应当承担执法过错责任。

过错责任追究,应视情节轻重对执法责任人作如下处理:(一)做出书面检查;(二)通报批评;(三)取消当年评选先进和考核晋升资格;(四)离职培训或调离执法岗位;(五)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六)因行政执法过错导致行政赔偿的,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金;(七)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行政执法过错行为被发现后,对需追究过错责任的,经办领导批准后,由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查清情况;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领导小组研究做出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