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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管理工作范文精选

执法管理工作

执法管理工作范文第1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针,以科学发展观统揽地税工作全局,深入贯彻“聚财为国、执法为民”宗旨,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坚持内外并举、重在治内、以内促外的思路,把依法治税作为税收工作灵魂贯穿始终,忠实履行法定职责,提高行政效能,降低税收成本,创新管理方式,增强管理透明度,切实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将地税建设成为法治型地税系统,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税收法制环境。

二、基本原则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要严格遵守“六个必须”,即:依法行政必须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起来,坚持税收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必须维护宪法、税收征管法及相关行政法规、规章的权威,坚持确保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必须把“聚财为国、执法为民”作为地税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维护纳税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必须把发展作为地税工作第一要务,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揽地税工作全局。必须把依法治税和优化纳税服务有机结合起来,坚持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和和谐地税建设。必须把推进依法行政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强化税务管理、提高行政效率有机结合起来,坚持开拓创新与循序渐进的统一。

三、工作目标

1、增强依法行政观念。分局税收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要有明显提高,尊重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的氛围基本形成。

2、提高依法行政能力。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和完成市局、区委、区政府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

3、规范税收执法行为。税务登记、逾期申报、延期申报、税款征收、税款催缴、延期缴纳税款、欠税管理、发票管理、税收优惠政策认定、减免税和所得税税前列支审批、政策性退税审批、税务执行、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赔偿等税收执法行为更加规范。

4、税收执法机制科学健全。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形成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完善行政权力与责任紧密挂钩、与行政权力主体利益彻底脱钩的行政监督机制,实现“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目标,行政监督效能显著提高。

5、税收执法环境明显优化。按照征管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要求,不断规范税收执法,确保严格、公正、文明;强化执法监督;大力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加强税法宣传和日常工作宣传,提高公民依法纳税意识和协税护税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税收法治环境和税收工作环境。

四、具体内容

(一)依法行政。税收征收管理、纳税评估、法制等工作,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单位和个人不得作出影响纳税人合法权益或者增加纳税人义务的决定。

(二)合理行政。实施税务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每个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实施税务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三)程序正当。实施税务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纳税人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执法人员要严格履行职责,在税务行政执法活动中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四)高效便民。实施税务管理,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尽量方便纳税人。

(五)诚实守信。分局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纳税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六)权责统一。实施税务管理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五、主要措施

1、抓学习,增强执法能力

当前税收执法不规范的原因,既有道德失范问题,又有执法水平问题。因此,依法行政的关键在于素质,素质的提高在于学习,在抓学习上首先要抓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结合实际制定全面、系统的税收法律法规学习规划,按照方案要求有计划、多渠道、分层次的开展岗位培训,自上而下,一级抓一级。在学习内容上,既加强职业道德素养学习,又加强执法业务知识学习。二是根据工作的实际和问题有针对性的开展学习,做到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学以致用。三是采用多种生动、活泼、管用的学习方式培训干部。结合税务人员税收执法资格考试,采取周末学习日和开展专题执法知识讲座等形式,不断学习讨论新知识、新内容,形成良好的学习氛围,不断提升执法能力和水平。在积极鼓励干部自学的同时,定期抽调和选拔一部分执法骨干到专业院校学习深造。

2、抓程序,完善制度办法

程序法治是行政法治的前提,规范税收执法程序就要从源头上进行治理,让执法程序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借助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切实保证国家的税收法律制度能够在“公平、公正、合法、合理、及时、准确、全面”的原则下贯彻执行。

按照税源专业化管理要求,科学设置岗位,明晰岗位职责,规范岗位工作流程,使依法行政贯穿于申报征收、发票管理、资格认定、税收优惠及资产报损等每个工作环节中。

3、抓责任,明确执法职责

要规范执法行为,执法责任是基础,工作规程是重点,考核评议是关键,责任追究是保障。我们将按照税收执法考核系统要求,做到以事定岗、以岗定责、权责相当。要将执法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应遵守的规定具体到工作步骤、工作时限、工作形式、工作标准和要求上来,让各岗位知道“应当干什么、怎么干、干到什么程度、出了问题将负什么责任”,充分发挥好过错责任追究在行政执法中的自我警示、自我纠错、自我完善作用。要在整改环节建立防止“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了了之”的机制,通过机制的建立,提高办案透明度,增强监督机构的自我约束力,自觉排除内外干扰,解决不愿追究、不想追究、不敢追究的问题,在分局内部筑起一道规范执法的制度防线。

4、抓检查,规范执法行为

税收执法督查是监督税务行政执法,促进执法行为规范和防范执法风险的有效方式。为保证执法督察的实效,分局以后的执法督察工作:一是在检查时间上,不局限于年终的突击检查,要经常性的进行日常执法督查;二是在督察内容上加强对当前税收工作中重点项目的检查,确保督查质量;三是在落实整改上,为保证检查的实效性。对执法督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仅要及时整改,还要对存在问题进行研究分析,探讨解决问题的办法,积累税收执法的好经验,促进全市国税系统税收执法素质的整体提高。

5、抓服务,树地税形象

税务机关既要规范执法,又要优化服务,做到管理与服务并重,在执法中服务,在服务中执法,充分尊重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纳税人的法律服务,在分局内部建立标准化服务、首问服务、限时服务、承诺服务等制度,真正做到为纳税人排忧解难,进一步融洽征纳关系,缓解执法矛盾,树立良好的地税形象。

六、组织实施

执法管理工作范文第2篇

一、工作目标

(一)环保技术指标控制:饮用水源达标率﹥96%;空气污染指数API﹤100,达二级水平;烟尘控制区100%;规划区达汽化率﹥90%。环境燥声平均值﹤55.5分贝;燥场达标区覆盖率﹥95%。工业固废物综合利用率﹥70%,无危险废水排放;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区政府下达的指标内;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率100%;工业废水达标率100%。中小学环境教育普及率﹥80%;销售中使用可降解塑制品﹥90%;环境综合整治考核在区前十名之内。

(二)完成环保重点工作:做好污水处理厂、扩建垃圾填埋场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修建集镇公厕一所,完成集镇街道路面整治500米。强化镇集镇环境秩序卫生整治,彻底改变集镇环境卫生现状。大力开发农村新能源,实施农村沼气工程,推广“一池三改”农户500户;大力宣传引导农民使用生物有机肥,推广配方施肥3.1万亩,杜绝禁用高毒农药的使用。加大森林工程建设,完成绿化植树任务,管理好1.2万亩退耕还林林地。

二、工作思路与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完善环保工作机制

对环保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督查,及早制定年一把手环保目标责任制工作计划并将计划任务分解到各村(社区)和有关部门;延伸环保工作深度,建立镇环保领导小组、明确分管领导、镇兼职环保员和各村(居)支书为责任人的环保工作网络;参照创卫工作体系,健全完善环保长效管理监督体系,实行业务管理和监督管理相分离,部门和村(社区)依各自职责开展工作,相互配合,切实完成环保目标责任书各项工任务。

(二)大力开展环境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环保意识

加强环境宣传能力建设,按照面向各级干部、面向企业法人及管理人员、面向青少年、面向社会的要求,与区环保局配合,搞好环保法律法规、环保知识宣传教育和环保警示教育活动;与村(社区)配合,开展“4.22”地球日、“六.五”环境日宣传活动,联合区教委,高质量地创建“绿色校园”。

(三)严格环境执法,努力改善我镇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对新建、扩建、改建的项目,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根据区环评分类标准搞好环评审批,做好“三同时”验收;调查摸底我镇环境质量家底;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继续开展“清理整顿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行动”,按照行动的重点开展工作,做到每个季度一次对辖区规划区内检查建筑工地。督促排污单位加快污染治理;加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充分发挥环境监测对环境管理的技术支持作用;积极妥善地解决环境投诉的建筑施工噪声、餐饮业油烟污染等热难点问题,确保群众环境投诉办结率达95%以上。

(四)发挥职能部门作用,积极参与环境建设

在学校继续以创建“绿色学校”为载体,在中小学生中,开展环保法律法规、环保常识及环境警示教育活动,提高青少年的环保意识,丰富中小学生素质教育的内涵。在医院建设、管理中,确保医疗达标排放,并监督医院执行区医疗废弃物统一处置的规定,将医疗废弃物统一集中焚烧,杜绝医源污染。在各企业建设方面,积极应对世界“绿色潮流”,引导企业开展ISO0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取得国际绿色通行证;加强对松香厂、层扳厂、农炙建材有限公司的环保工作引导,促使企业对生产废水、有机废气、粉尘等污染进行有效治理,树立我镇树脂工艺行业绿色环保新形象;探索“循环经济”方式,促进企业开展废物综合利用,做到增产不增污、增产减污。在市场建设方面,与商委、工商等部门联合,抓好“禁白”“禁磷”餐桌污染治理工作。

执法管理工作范文第3篇

按照《矿产资源管理秩序集中治理整顿实施方案》,各乡镇政府组织,对本辖区内的矿山企业进行拉网式排查,对未取得采矿权的矿山,要一律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罚;对越层越界开采的依法进行查处,拒不改正的,要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对非法转让采矿权的矿山,要依法予以处理,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要责令停产整改。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违法行为不但要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而且要依法依纪处理有关责任人,对破坏矿产资源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切实加强对矿山企业开采活动的监督检查

各乡(镇)及有关主管部门,要明确专门的矿山监督检查人员,依据各自的职责开展监察工作。特别是各产煤乡镇要加大人力、物力的投入,不断满足监管的工作需要。

建立和执行严格的矿山巡查制度,不断改进巡查手段和方法,切实加强对各类矿山的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无证采矿、越层越界采矿、非法转让矿权、不符合安全条件、破坏环境等违法行为。

建立和严格执行各类证照的年检制度,各主管部门要认真执行年检标准和要求,在确认其有违法行为或违法行为已处理的,方可通过年检,否则,不得通过年检或年检不合格。对年检中发现重大问题需要吊销证照的,各主管部门要相互通报。

建立和执行严格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各主管部门公务人员不作为、不行政或乱作为、乱行政的,要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违法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要依法给予赔偿。

三、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规范矿产资源管理,是保障矿产资源的依法、合理、有序开发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前提和基础。各乡镇政府领导要充分认识到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把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同其它工作一起研究、一起部署、一起落实,对矿产资源管理实行目标责任考核。

政府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切实依法履行好各自的工作职责,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相互通报情况,研究解决矿产资源管理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形成共同维护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良好工作机制。

四、认真落实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责任制

执法管理工作范文第4篇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不断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规范执法。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要严格按照《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审核行政执法人员资格,不符合资格条件的,一律不得申报领证。要注重准确上传行政执法人员信息数据。执法类别编码由省政府法制办统一编制,任何单位不得自行编制。

申领审核换发行政执法证件,要严格按照层级审核程序进行。县级各行政执法机关申领行政执法证件,要经县政府办公室初审后,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上报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并领证。

二、扎实做好行政执法人员数据库和行政执法证件资料库管理工作

县政府办公室和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行政执法人员数据库和行政执法证件资料库,指定专人负责资料的收集和管理工作。要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学习培训制度,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学习培训情况进行建档统计。各行政执法部门应每年集中组织一次行政执法人员法律专业知识学习培训活动,注重加强行政执法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综合素质。要建立行政执法档案制度,对违规违纪的行政执法人员要记录在案,必要时要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并收回行政执法证件,上交到县政府办公室(法制办)。

三、建立行政执法证件年审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工作

各行政执法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对本部门行政执法证件进行年审。各受委托行政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证件由委托机关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年审。行政执法证件年审工作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核查行政执法人员身份,对行政执法人员身份与证件不相符的,行政执法证件予以收缴;

(二)核查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变动情况,对持证人员不在行政执法岗位的,行政执法证件予以收缴;

(三)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收缴行政执法证件并向有关机关建议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执法管理工作范文第5篇

矿产资源开采秩序监管实行属地化管理,责任主体是矿山企业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服从矿山开发秩序管理大局,从经济可持续发展、保护生态环境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全面落实行政领导负责制和岗位目标责任制。要层层落实责任,一级对一级负责,齐心协力抓好管理,实现矿产资源合理开发、有序利用。要对本辖区内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定期进行巡查,及时查处非法采矿、乱采滥挖等行为。要组织相关工作部门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对辖区内的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非法转让矿业权、非法承包、租赁等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进行制止,同时,向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报告。对发现的违法行为需要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进行查处的,及时与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沟通。

二、部门职责

(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矿山开发秩序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查处无证勘查开采、非法转让矿业权、超层越界开采、以采代探等各类违法采矿行为。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检查和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检查;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和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矿山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上报市政府审批,依法实施关闭取缔。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做好矿山企业营业执照的核发和吊销工作。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经限期整改和停产整顿后仍不合格,以及被吊销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企业,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无环保审批手续的企业不予核发营业执照或不予年审;从严查处超范围经营的违法行为;严厉查处单位和个人收购、销售无合法采矿权的单位和个人开采的矿产品的行为。

(四)公安部门:负责加强对爆炸物品的管理,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对“两证一照”不全的矿山企业,一律不得批准使用爆炸物品;对单位和个人非法买卖使用爆炸物品的,依法从严查处,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情节严重的,符合刑事犯罪条件的要依法立案查处;对拒绝、阻挠行政机关检查,围攻行政执法人员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理。

(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建设的矿山企业依法严厉查处。对环保设施不完善,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标准的,责令限期整改或依法报请市政府下达限期治理任务;逾期不能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坚决予以关闭;对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建设的矿产资源开采项目限期补办环保审批手续,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对逾期不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的依法报请市政府关闭;对发现无工商营业执照或超范围经营的,按国家规定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依法取缔;对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或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六)电力部门:对证照不齐、非法开采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议市政府取缔和关闭的矿山,应拆除供电设备、切断电源、停止供电。

(七)交通、农机主管部门:做好营运车辆的安全管理工作。严把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关。严厉查处为非法采矿户提供营运车辆服务的行为,依法处置非法运输矿产品的工具和车辆。

各部门之间要密切协作,互相配合,加强对矿山企业的监管,定期对矿山企业进行巡查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三、监督监察

由监察部门牵头组成监察督导组,对(街道)矿产资源开采秩序定期进行监察、督察,对辖区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秩序监管不到位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村庄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矿产资源管理工作中的不作为行为,发出监察意见书;对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办矿、乱作为的,依法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违法提供爆炸物品的部门或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四、责任追究

(一)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追究责任。

未履行检查职责及时发现本行政区域内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现有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但未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或者未在第一时间向市有关职能部门报告的;明知本行政区域内矿山有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等违法行为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环境污染事故而隐瞒不报的;为非法矿山提供批准使用爆炸物品、电力供应证明的;违法干预查处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其管理部门向非法矿山收取费用,默许、纵容、庇护非法矿山的。

(二)具有矿产资源管理职能的市直部门,要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积极开展工作。

1、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责任: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颁发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对已经发现的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或者不依法查处的;对涉嫌犯罪的矿产资源违法行为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接到(街道)的报告未及时进行查处的。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责任:违反法定条件和程序受理、转报、申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或者不依法查处的;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未依法采取措施,致使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接到(街道)的报告未及时进行查处的。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责任: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为矿山企业颁发营业执照的;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规定收购、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接到(街道)的报告未及时进行查处的。

4、公安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责任:对矿山企业或者个人违法审批供应爆炸物品的;对矿山企业或者个人非法生产、运输、储存、购销、使用爆炸物品未依法查处的;对违反矿产资源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治安处罚而不予处罚的;不依法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涉嫌犯罪案件,或者应当立案而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或者逾期不作出立案决定的;在接到(街道)的报告而未及时进行查处的。

5、电力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责任:对电力供应企业在接到市政府对违法矿山企业和个人停止供电的通知后继续供电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接到(街道)的报告未及时进行查处的;对已经发现的用电单位或个人向违法矿山企业或个人非法转供电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6、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矿山企业或者个人未依法制止和查处的,以及接到(街道)的报告未及时进行查处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7、交通、农机主管部门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矿山企业或者个人非法营运车辆未依法制止和查处的,以及接到(街道)的报告未及时进行查处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8、监察部门未履行监督监察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责任:未履行监督监察职责,对(街道)矿产资源开采秩序未定期进行监察、督察,对(街道)辖区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秩序监管不到位而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未进行责任追究的;对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村庄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应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而未进行处理的;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矿产资源管理工作中的不作为行为应发出监察意见书而未进行处理的;对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办矿、乱作为的,依法应进行处理而未进行处理的;对违法提供爆炸物品、电力供应的部门或人员应依法追究责任而未进行责任追究的。

(三)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矿产资源管理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违反国家规定投资入股矿山的。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行政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2、对违反矿产资源管理规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由监察机关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