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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监管论文

执法监管论文

执法监管论文范文第1篇

现代社会监督已成为国家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它的实质是指权利的制约、督导、防止权利的滥用和腐败。国家如无必要的监督机制,就很难正常的运作和发展。因此,现代国家都把监督制度作为国家的基本机制之一。在这里我们所讲的行政执法监督不是对行政执法行为零碎的具体事务的监督,而是要对行政主体所作的因执法而产生的具体行政行为和一些特定的抽象行政行为的体制化、一般化的监督,这是一种制度化的监督,这种监督是法制的重要内容。

本文通过对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的分析,界定了行政执法监督机制;通过对行政执法与“权利”的关系,自由裁量权的分析,论证了行政执法监督相关理论;同时,针对我国行政执法监督的现状的论述,提出了存在的不足及相关完善措施。

【关键词】:行政;监督;行政执法;

“监督”一词,根据我国《辞源》的解释,是指监察督促之意。在现代社会监督已成为国家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它的实质是指权利的制约、督导、防止权利的滥用和腐败。国家如无必要的监督机制,就很难正常的运作和发展。因此,现代国家都把监督制度作为国家的基本机制之一。在这里我们所讲的行政执法监督不是对行政执法行为零碎的具体事务的监督,而是要对行政主体所作的因执法而产生的具体行政行为和一些特定抽象行政行为的体制化,一般化的监督,这是一种制度化的监督,这种监督是法制的重要内容。

关于行政执法监督,需要明确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之界定

1、行政执法。行政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以及根据法律、法规授权或受有权国家机关委托,行使相关行政执法权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执行法律的活动,是法的实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基本实现方式。在我国,行政执法主体的产生主要有两种渠道:(1)根据法律规定依法产生和获得;(2)根据法定授权产生和获得。具体而言,我国的行政主体主要有以下三类:第一,中央和地方和各级政府;第二,各级人民政府中享有执法权的下属机构;第三,因法律、法规授权而具有管理社会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按照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委托授权的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2、行政执法监督。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各类监督主体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及有权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实行监察、督促、督导活动。这与行政监督检察不同,后者是指行政机关或国家公务员对企事业单位或公民,其他组织等行政相对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执行行政命令、决定等情况进行监督,它包括如工商、税务等部门对个人、组织的监督,稽查特派员对国有大中型企业的监督等等,行政执法监督主体一般包括以下几类:第一,权利机关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它所产生的国家机关及其工致人员的法律活动所实施的监督,权利机关监督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法律监督;二是工作监督;第二,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隶属关系。对下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执行法律和守法活动的监督;第三,司法机关的监督。分检察机关的监督和审判机关的监督;第四,社会组织的监督;第五,舆论的监督。第六,人民群众的监督。

二、关于行政执法监督理论的分析。

1、行政执法与“权利”的关系。有史以来行政一直是权利的代名词,行政执法是权利最形象逼真的表现。权利具有双重性,它不仅代表责任和义务,同时也意味着某个人的便利和地位。权利在使用的过程中,必然产生两种效果:正效应和负效应。权利的正效应是指权利发挥其正常的应有的正面和职能。权利的负效应,指权利的拥有者假公济私,滥用权力,因而对公共目标和公共利益造成危害。行政执法在日常生活中表现是纷繁具体的各种具体行政行为,其具有自由裁量性、单方意志性、直接效力性和直接强制性,且其具有国家强制性,该强制性是由国家强制力来实现的,因而行政执法便具有了权利的负面效应。行政主体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就时刻有滥用权利的可能,故而其必须受到制约和监督。

2、自由裁量权的界定。行政执法过程中最难监督之点即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的运用,最能侵犯个人、组织正当权益的也是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的存在。现代法治原则不仅要求行政执法依法办事,而且要求行政执法根据公认的合理性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各种监督主体对行政执法监督的困难之处也在于此,对一个国家行政执法监督机制的研究,可以制止行政主体在执法过程中对权利的滥用,从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不受行政主体滥用权利的侵害。

三、我国现行行政执法机制反思

1、现行行政执法监督机制。我国历来十分重视行政执法监督机制的建设和完善,到目前为止,已初步形成一个主体众多,范围广泛,形式多样的行政执法监督体系。从主体来看,包括权利机关监督,新闻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其他组织和社会的监督;以监督的范围来看,既包括对国家各级、各类行政机关是否依法行政监督,也包括对国家公务员是否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实行监督;从监督的内容来看,既包括各级政府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及合理性,也包括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及合理性。

2、行政执法监督现状及不足。目前我国虽初步形成了内外结合的行政执法监督体系,发挥了较为全面功能,但仍存在一系列的明显缺陷。从法理上讲,我国“议行合一”国家体系中,行政机关只是执法机构,但在实际政治生活中,行政机关发挥着非常活跃的管理功能,承担着大量的行政立法,决策和执行等执法功能。行政机关在从事大量社会经济活动的同时,行政权也在授权立法,行政部分准司法权,行政自由裁量权等方面得到了实质性的扩展,表现出广泛性,主动性的特点。这些事实的存在和发展与我国行政执法监督机制的落后与不足是不相适应的,为此我们必须要在社会急剧发展的时期,在社会转型期内认真了解我国现行行政执法监督的缺陷。我国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问题(1)监督的主、客体错位。群众对行政执法、各监督机构对所监督机构、同级机构之间总是关系牵制,致使监督无力;(2)监督的职权混同。目前我国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现象仍存,表现在监督机制上就显得党的监督在很大程度上取代和包揽了其他主体的监督;(3)监督主体上的监督意识淡薄;(4)监督的运行方式单一,监督体制则多而无序;(5)监督与制裁衔接不紧凑,后者往往软弱无力;(6)监督法制程度低,制度不健全。

四、面对我国行政执法监督之现状,就有必要重塑我国执法监督之体制。这是一个系统工程。

1、我们必须明确其重构之前提条件。

(1)其依据须法律化。行政执法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并且这些法律在形式上要具有规范性,具备法的特征。从整体上,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文件应具有的外在形式和特征,不同内容之间应该互相联系,形成统一的体系;从微观上讲,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条文的用词及整个条文构造应当严密,使法律规范,具有较强的操作性;(2)立法必须重视行政执法所依据法律的实施,如果立法者只作为一种政治标榜,这些法律的实施状况则可想而知了;(3)建立有效的行政执法监督保障机制。因为行政执法所依据法律无论怎么完备,但普通法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可以任意被违反而不承担任何相应后果的话,相关法律的权威便无法建立起来,行政执法的效果也不会见好;(4)培养行政执法监督意识。由于权利绝对私有制的时代离我们并不远,与之相联系的心里积淀、习惯模式、价值观念、风俗传统还会延续,这些东西有可能会以新的面貌出现,要清除这种可能性,需培养人民的民主意识,人民应懂得自己才是国家的主人,而不是某个利益集团和个人,每个公民都应当清除传统的特权观念,等级观念等非平等思想,树立起平等意识,再者要有参与意识,人民当家作主不只是发表言论,更重要的参政议政,通过人民代表大会等各种途径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可以说没有参与意识,别的一切都等于零,有了这些民主意识,行政执法监督意识就有了基础,可以说行政执法监督意识只是民主意识的一部分,在这种意识的培养中教育占非常重要的地位,它能起到增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的作用,并对人精神风貌和良好素养起到长期的巨大作用,潜化地影响其职业道德,职业能力,责任心和使命感,为正确、合理地履行指责奠定坚实地基础,使行政执法监督主体能在法制领域依法监督。

2、须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主体。我们需要深入细致地分析研讨行政监督主体本身的优劣得失,以求对症下药,健全和完善等。健全和完善人大监督,首先要坚持人大在对行政执法监督职权中的统一性,其次是要提高权利机关监督的权威性。为此我们需从如下几方面做工作:

(1)要深刻意识人大监督是最权威的监督,别的监督都从属于人大监督。因此一方面要大力宣传宪法,让每个人都了解人大的作用,了解人大监督的特点。从而行成一种强大的思想趋势,凝聚为一种舆论力量;另一方面要加强制度建设,从制度上保障人大监督的行使,明确各种监督内容,监督程序,使人大监督在实际上具有可操作性,可执行性。

(2)改善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的关系。党对人大的领导属政治、组织、思想的领导,人大监督是最高监督,故而人大绝对可以对党的成员进行监督,党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并不是从属关系,而是交叉关系。这样,一个国家的机构运转才能正常进行。

(3)加强人大监督的监督力度。首先要认真全面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其次人大应充分运用质询和询问,时刻监督政府在行政执法中的违法和不合法行为,使行政执法行为公布于众。

(4)尽快制定一部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法,以制度化的方式把人大监督的内容、方式、程序等以明文形式公诸于众,使人大的监督具有针对的操作性,使之有效地运行。

(5)完善人大各组成部门。首先,应进一步提高现有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素质,要吸收既懂专业知识,又有实际经验和较高政策水平的人进入专门委员会,以提高其整体工作效力。其次,必须十分重视现有专门委员会办事机构人员的配置;健全和完善对行政执法的司法监督。在我国,司法监督包括检察院的监督和法院的监督,要健全完善司法监督,首先需扩大对行政执法的监督范围,强化司法监督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功能,改革司法监督体系的用人制度和财务制度。

(6)健全和完善对行政执法的内部监督。行政执法的内部监督包括一般监督和专门监督。一般监督指行政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的监督,专门监督是行政监察监督和审计监督,首先对行政监察,我们应朝以下各方面着力加强行政监督制度。第一,职能分离。行政监察监督的职能必须独立化,并与其他监督方式有明确的区别;第二,加强行政监察的透明度,制度化、法律化;第三,集中力量促使行政监察机关监察任务的完成。其次对审计监督,我们应加深和拓展审计监督的作用范围,搞好对固定资产投资缓建项目的跟踪审计,加强对流通活动、消费基金、财政金融等部门的审计,抓好对发展农业和扶贫专项资金的审计,另外还要实现审计监督的法律化、制度化。

(7)健全和完善对行政执法的社会监督。这是一种最能体现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和人民当家作主的一种监督形式,故而这种监督方式具有很重要的作用和巨大意义。要健全和完善这种监督,首先应健全和完善各派的监督,各派的监督主要是通过人民政协的组织形式进行的。通过政治协商对执法监督起着重大作用,但现实生活中我们可以看到并感觉到各派的理想监督状态和实际监督效果之间仍存在一定差距,所以要继续努力使各民主学派的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走向法制化、制度化,成为各正当及全体公民都必须遵守的政治行为规范,并在实践中丰富和发展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制度,并且还要进一步扩大各派代表人物在各级人大政府和司法部门担任领导职务的名额,使大量有知识,有能力的人才直接参加国家管理。另外也要加强派的自身建设,提高参政议政素质,在组织上选拔品学兼优,有组织能力的新人进入各级领导机构,要加强组织纲领建设,使之真正成为“一面公开树立起来的旗帜”。其次还要健全和完善人民群众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因人民群众对行政执法的监督的愿望应该是很热烈的,当前,国家为人民群众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开辟了各种通道,有、举报、申诉、控告、建议等等。当前在这些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国家的愿望与地方政府个别领导的利益的冲突,中央希望人民群众中存在的问题能得以及时、迅速的解决,但部分地方为一己之私,不认真对待人民群众的呼声,害怕把矛盾公开化,影响自己的政绩,造成很多群众越级上访,申诉等等,但这些问题有时并不是上机部门所能直接解决,甚至间接也不能解决,故而,中央应重视政策的执行问题,地方也应深刻明白,这是对本身长远利益的考虑,如果有这个观念的转变,那么人民群众的、举报、申诉等应该是很容易解决的,别的都不是问题,这样就可以从最根本上稳固统治阶级赖以生存的人民群众。

最后,还要健全和完善舆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舆论是一种公共意见,舆论监督,尤其是新闻舆论监督具有全民公审的强大威力,它能及时地把和违法乱纪行为置于众目睽睽之下,产生无可抵御的批判力量。我国的舆论监督走过了曲折的路程,在我们传统的文化中缺乏对舆论理论的形容,故而我们只把舆论看成是宣传,鼓动和组织群众,以及传播信,舆论监督功能却没有被提到桌面上来,目前舆论监督仍然面临许多困难,所以必须认真对待这些难题,要认识到新闻舆论必须代表广大群众的利益,它必须深入生活,言之有物,有的放矢,为群众说话,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为新闻舆论属于意识形态领域,在我国,此方面的改革要比政治、经济领域内改革更为困难和复杂。还要认识到新闻舆论监督要法制化,我国新闻舆论方面的立法比起其他方面的立法是比较滞后的,但现实中许多新闻单位代表对非正义的行为进行揭露和批判时,却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在对舆论的管理方面,暂时处理的情况多,人治的色彩比较浓,在可能面临社会诸多压力的情况下,新闻机构的一些领导不得不时刻观察上面的态度,仔细应对各种情况,这样政治就领导了舆论界,政治上的黑幕被遮将会导致更大的损失。

总之,行政执法监督机制的研究是一个涉及面很大的课题,它需要从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等方面深刻分析才会实际有所增益。

参考文献:

[1]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2]刘海年等编:《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国法治出版社1996年8月版。

[3]郭道晖:《法的时代精神》,湖南出版社1997年版。

[4]应年松:《依法治国的关键是依法行政》。《法学研究》,2003年第二期。

执法监管论文范文第2篇

一、现行运行监管机制的缺失与成因

笔者认为当前存在的盲区和误点主要有:一是对城管执法行为的监督与管理,宏观不清,微观不细,职责不明,定义混淆;二是政府部门间的组织、协调、指导脱节断链,形不成完整有效的运作体系;三是对执法行为的监督与管理,只是自家监督或是管理的独家之事,单挑自治;四是目前城管执法的程序、目标非法定化,导致对权力的赋予有无限扩张嫌疑,自律意识缺位;五是社会各种舆论、媒体对面向广大公众的正面宣传力度弱化,贬多褒少,负面影响的杀伤力较大,造成社会公信与认可的危机等等。

随着我国立法的不断完善,大量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我国以宪法为基础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初步形成。现阶段法治建设的突出矛盾已从立法不完备转向了执法不力这一方面,尤其是在广泛、频繁且自由裁量权幅度大、范围广的行政执法领域,由于行政执法体制的不健全,执法人员素质差,以及在当前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驱动的不良影响,致使在行政执法领域中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执法犯法、徇私枉法的现象时有发生。如某市老教授替小贩说公道话惹怒城管,遭群殴伤心落泪事件;又有某市城管执法人员野蛮执法,60岁老妇被踢小便失禁等等事件。这些现象不仅严重损害了广大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极大地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败坏了行政机关的声誉。因为拥有合法权力的行政机关非法地行使职权,不仅会导致公民及其他社会主体与行政机关之间形成对立状态,而且会错误地引导人们的行为,让人们蔑视法律而从事违法行为。所以对行政执法领域中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切不可等闲视之。应当承认,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缺乏一个有效的执法监督机制,不能不认为是一个重要的原因。

不可否认,随着近几年来法制建设的加强,我国对行政执法监督无论就理论认识,还是就实践发展都有了较大程度的提高和加强。就实践方面来讲,我国现有的由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执政党的监督、派的监督及社会团体、社会舆论的监督等形成的多层次、多形式的监督体系,在监督行政执法主体依法行政方面起着较大的积极作用。但由于目前我国新旧体制的交替尚未完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尚未完全确立,大多数行政执法行为尚未通过法制的形式而严密规范,行政执法监督的应有功能尚未充分发挥。就行政执法监督本身的规范性而言,缺乏完备高效的监督机制,对城管行政执法监督尚未网络化、法制化,导致行政执法监督方式简单、程序滞后、制约无力。具体集中表现在如下四个方面:

第一,国家权力机关对城管行政执法的监督不力。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是其执行机关,一切工作必须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并对其负责。人大的监督相对于其他监督而言,是最全面,也是最具有权威性的,宪法、法律对人大监督的基本职权的规定是明确的,但对监督的内容、程序、后果没有作出具体明确、详细的规定。加上目前人大机构人员素质的局限,使得这种本应最具有监督功能的监督缺乏应有的力度。

第二,现行城管行政执法监督的程序、目标非法定化。行政执法监督作为防止行政机关的一种重要措施,它本身也应同严格的行政执法行为一样,有严格、规范的程序规定,并且对监督目标也应具体化、法定化。但是,就我国目前的行政执法监督体制而言,除审判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活动监督的制度比较健全外,其他监督主体对行政执法的监督缺乏应有程序的规定,目标也显得较为泛化,没有落实到实处。例如,派的监督有时也仅仅是"代表视察、听听报告"。社会舆论、新闻媒介的监督也只较多地关注一些社会热点问题,而没有明确具体的程序、目标,因而其监督很难达到明显的实际效果。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监督,由于其本身改制转换较晚,对其执法监督的程序、目标更加缺位,甚至是空白。

第三,城管行政执法监督的效果评价体系弱化。监督效果评价体系的弱化,既是城管行政执法监督以上诸弊端的集中表现,又是行政执法监督缺乏应有力度的原因之一。监督效果是考察监督主体责任有没有完成及完成程度的重要标准,但是由于现行城管执法监督体制中监督程序的缺乏,监督目标的泛化,同时又没有建立起完备有效的城管行政执法监督效果评价制度,使得对城管行政执法监督效果的评价未能得到应有的重视。城管行政执法监督在更多的时候只满足于形式,走走过场,而不注重它的实际内容与结果。这种状况既造成了城管行政执法监督自身缺乏自我约束、自我控制,又不可避免地使城管行政执法人员轻视,甚至无视监督这一重要环节。

第四,城管行政执法监督主体内部缺乏自我约束机制,相互之间缺乏应有的合作。目前现有城管行政执法监督主体的多元化,是我国行政法制监督的特色和优点所在,但不可否认,各监督主体内部缺乏必要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及应有的合作,有的甚至出现了有利就抢,无利就避,易得罪人的事就互相推诿的不正常现象,使不同监督主体的监督效力非但不能形成合力,相反却相互抵消,这就直接影响监督效果的发挥。

二、解决问题的对策与方略

城管行政执法监督中存在的以上问题,一方面使其执法监督应有功能难以发挥,应有权威难以树立,更重要的是直接导致了城管行政执法领域中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执法违法现象屡禁不止。加强城管执法行为的监督与管理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单靠自治是不可能完成这项工作的,特别是单靠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单挑自治,独家来开展这项工作是不实际的,也有着"小马拉大车"之嫌。而在现行编制体制中,市辖区的政府机构则多数没有设立专门的法制管理机构,处于长期缺位状态,何谈地上履行监督职能。因此,这项工作必须在党委的领导下实行综合治理,要努力形成"党委统一领导,政府实施指导,单位各负其责,社会共同参与,专门机关在其中发挥职能作用"的社会化大监督的格局,由现在的"宏观理念型"向"固定式专业管理型"的根本转变,从真正意义上构建一个固定的专门管理模式,以便来统一指导、监督与管理工作,这样才能有效的避免与制止不文明执法、野蛮执行和自由裁量权使用过度的不良现象,还社会公众对城管这支队伍一个良好的感观。提高城管依法行政能力,笔者认为应采取的对策:

(一)加强地方城管行政执法监督立法,全面提升其监督的法律效力。从完善行政法制的角度讲,强化城管行政执法监督既是地方政府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实现行政法制的重要保障。因此,其本身也必须有法律的调整和保障,首先应在地方政府立法上完善对城管行政执法监督的规定,将实施监督的主体、方式、程序以及监督的效力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为现行的城管行政执法监督提供法律依据和手段,以提高行政执法监督的合法性、权威性,防止城管行政执法监督的随意性、盲目性。我国至今尚未制定统一的执法监督法,对城管行政执法监督的立法更为欠缺。有关行政执法监督的规定,还只是散见于宪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中,而且还只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从形式到内容都不系统、不完整,相互之间不统一、不协调,甚至还有矛盾。再加上一些地方、个别部门受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利益的影响,对必要的监督非但不支持、不配合,相反设置种种障碍,给正常的监督造成极大的困难,从而使行政执法中的失职、越权、等行为得不到有效监督的制约。因此,应尽快制定监督法,推进地方政府对城管行政执法的监督实现硬化规定,消除立法空白。在新的立法未出台前,有立法权的地方政府可先行建章立规,内容尽量避免过于原则、简陋,尽可能做到精确、全面、严密,这样从根本上解决城管行政执法行为不受监督或难以监督的问题。

(二)要充分发挥党委统领下,政府法制部门具体实施监管的作用,抓好机制建设。政府法制监管部门或是委托代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完善机构设置,配齐配强人员,建章立制,明确职责,建立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与管理对外联络机制,将城管行政执法的监督与管理工作纳入综合治理考评方案的细项中,使这项工作真正落实到实处;要建立总结、推广、表扬先进的机制,定期对行政执法单位(或部门)开展执法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指导,总结好的成功的经验予以推广。

(三)要充分发挥党委统领下的监督主体机关作用,抓好监督与管理的内部协调。地方政府的立法机关、城管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监督主体之间的联系和合作,行政执法的多样性、复杂性使得执法监督工作也十分复杂。它需要各监督主体之间以及监督主体、立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通力合作,以发挥整体效应。例如,地方政府立法机关要适时、及时地加强立法,为监督主体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监督主体要及时反馈监督过程中的信息,使立法机关的立法更具有针对性,并根据需要及时补充、完善有关立法。城管行政执法机关也应明确,必要的监督是有效执法的重要保障,也是整个执法工作中的重要环节,因此应主动配合执法监督主体的各项监督。监督主体也应主动听取执法机关、执法人员的意见,及时了解执法过程中的一些实际问题,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积极协助妥善解决。

(四)健全城管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明确监督主体的职责和权限。目前,城管行政执法体制的"二元性",导致现有监督体制表面上看似乎是上下、左右、内外较为严密。但由于体制的不健全,监督主体的职责和权限不清,直接导致了各监督主体在监督对象、监督范围、监督职责等重要环节方面的扯皮现象,因而在事实上并未真正形成一个强而有力的监督网络。对此,应根据城管行政执法复杂性和多样性的特征,健全以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为主要监督主体的、适合新时期城管行政执法特点的行政执法监督体制。各监督主体的权限分工、职责应明确、清晰,以消除现行城管行政执法监督的死角,做到一定的行政执法行为均有相应的监督。

(五)在不断完善城管行政执法监督程序上,设立定量追踪管理目标。目前,我国行政执法监督缺乏应有力度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对监督程序未作出法律的规定,目标也未明确,即使象国家权力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实施监督的具体程序也没有详细具体的规定,其结果造成了这些机关无法真正实施其实体权力。同时,也造成了他们在实施监督权力方式、程序的不一致。至于其他监督主体不仅监督权限空泛,监督程序更是空缺,其监督权也无法真正实施。因此,必须完善监督程序,使各个监督主体的监督权力真正发挥它应的有作用。在完善城管行政执法监督程序方面,特别要引起注意的是必须将监督置于行政执法工作的整个过程中,做到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的有机统一。所谓事前监督是指主体为防患于未然,在行政执法行为开始之前即依法实施监督。事中监督即监督主体在行政执法行为的实施过程中对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予以监督,以便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事后监督即指监督主体在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终结后,对执法主体及其行为进行审查、核实,以便及时补救。只有这三种监督的有机统一,相辅相成,方能促进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的合法、合理。

(六)确立城管行政执法监督的法律责任机制,做到监有权失有责。现在我们的各级地方政府,对法律责任的研究和重视向来不够,这是造成许多规定最后落空的重要原因之一。从法治的角度讲,有权利(力)就有义务,因此也就有与之相应的法律责任。只有将权利(力)、义务、法律责任有机地联系在一起,权利(力)才能正确行使,义务才能确保履行。对城管行政执法的监督,既是地方政府的权力,也是其应当履行的义务,而且这种权利(力)和义务都是法定的。它不仅表现为监督主体、监督权限、监督程序、监督手段的法制化,而且还表现在监督责任的法制化。所谓监督责任的法制化,就是对宪法、法律所规定的行政执法监督职责,一定的监督主体必须自觉、认真履行,否则,一定的监督主体必须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执法监督法律责任。从目前现有地方政府对行政执法监督的规定中可见,执法监督的法律责任很少考虑,致使行政执法监督者自身缺少约束,从而导致监督乏力。因此,监督权如果不行使或行使不当,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此来增强监督主体自身的约束力。

执法监管论文范文第3篇

论文摘要:建设“服务型政府”是政府治理模式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新的历史条件下社会治理的政府模式。本文深入分析了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剖析其深层原因,并积极探索基于服务型政府的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模式的创新路径,以进一步健全文化市场体系,完善文化市场管理机制,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繁荣和发展。

一、服务型政府的时代意蕴

政府本质上是社会与公民普遍需要的一种工具,在现代社会,政府如果能够适应与满足社会的普遍需要,能够服务于公共利益,就是有价值的;否则,就是无价值的,其存在的合法性就会受到怀疑。服务型政府是为人民服务的政府,它以公民本位、社会本位理念为指导,在整个社会民主秩序的框架内,使政府由过去的控制管理为要务转变为以传输服务为要务,并通过法定程序,按照公民意志组建起来并承担着相应责任的政府。从行政理念上看,服务型政府的治理逻辑中,政治生活是全体自由平等公民共同的事业。公民的公共需求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政府不过是一个具有高度权威的公共行政服务组织,必须尊重行为人的主体资格和自利。弗雷德里克森曾援引戴维马修斯的话说:“政府是公众集体行动的工具。政府是公共的财产。”政府只有对公民的公共需求做出积极回应并通过提供公共服务的方式满足公民公共需求,才能证明其合法性,赢得公民的公共认同和支持。政府的权力存在于民意之中。公共利益是政府利益的本质,确保公共利益的增进、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是政府管理的根本宗旨。因此,建设服务型政府首先要求各级政府和官员树立公民本位、社会本位的行政理念和人民利益至上的行政思想,使政府权力重新回归社会。

从制度层面上,服务型政府的制度产生于对公民和社会的责任和义务,政府必须依法保证和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实现公共服务行为方式的规范化,实现公共服务的低成本、高效能,实现社会公众和政府的协商与合作。

从行为层面上看,无论是行为范围、行为方式、行为效果都要从社会公众需要出发,以获得社会和公众的最大满意度为依归,也就是说,建立服务型政府模式就是要把“服务于社会,服务于人民”纳入政府职能的轨道,建立真正的民主行政体制。

总之,我们认为,所谓服务型政府就是以社会本位、公民本位为理念,以持久的和良好的激励制度为平台,在政府工作目的、内容、程序和工作方法上用公开的方式给公民、组织和社会提供有效的服务,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政府。

二、当前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的问题与成因分析

(一)当前我国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文化市场的快速发展和文化领域出现的新变化新要求,现阶段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体制已经暴露出一系列弊端,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多头执法与管理缺位并存。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三个局原有的执法机构自成体系,相对独立,各有一套管理队伍和执法装备。由于政出多门、队伍素质参差不齐,相关部门在文化行政执法方面职权不明、职责不清,造成有利的事争着上,无利、难管的事互相推委扯皮。这样,不仅导致重复管理,职能交叉,既浪费财力物力,增加执法成本也存在管理上的脱节和空白,管理效率明显低下。

2.执法主体地位不明确。虽然文化市场稽查队伍初具规模,但是文化市场稽查权还没有能从法律上取得一种独立的地位,同公安、工商等部门的执法权的区别,缺乏明确的法律界定。一些地方至今仍然是管理与执法一体,没有设立专门的文化市场执法机构。有的地方虽然设立文化市场执法机构,但没有纳入公务员序列,而是事业单位甚至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执法经费没有保障,结果滋生了许多弊端。

3.执法制度不健全。虽然制定了《文化市场稽查暂行办法》,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工作提供了基本的程序,各级文化市场管理部门也制定了许多有效的执法制度,但是,离依法行政的严格要求还有相当的距离。尤其是《行政处罚法》的实施,对文化市场的执法提出了新的标准,与之相应的处罚制度、听证制度、复议制度等等在文化市场的执法领域还没有来得及建立起来。

4.执法队伍薄弱。文化市场稽查队伍整体素质仍然不高,人员结构不合理,执法人员对法律内在精神缺乏正确认识,如教条主义,法律工具主义,把法律作为创收、谋取部门利益的工具,为罚款而罚款、为执法而执法等;个别行政人员的法治观念较差,依法办事的观念还比较淡薄,甚至还存在着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甚至破坏法制的现象,有的缺乏民主意识等等,同文化市场的执法要求不相适应。

(二)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执法理念不到位。从深层矛盾上探究根源,在于执法理念不到位。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依法行政的原则没有得到有效的贯彻和落实。突出的表现就是在执法实践中,存在”重文件轻法律”和”重实体轻程序”的法律观念。非常容易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故行政处罚行为必须依法实施。

2.文化市场的管理体制尚未完全理顺。文化行政管理体制是指中央和地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与文化企业、事业的隶属关系对人财务管理权限的划分,计划管理的职责以及管理文化事务活动的制度。文化市场管理体制是我国文化行政管理体制中一个体系。文化市场作为一种社会化的市场体系,它超出了部门和地区的界限,这既是文化市场的本质规定性之一,又是它具有社会进步意义之所在。目前在我国文化市场执法中存在着条块分割,分兵把手的弊端,人为的割裂了统一的市场,造成政出多门,相互制肘,妨碍了政府执法力度和管理职能的实施。

三、基于服务型政府的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模式创新

(一)重塑政府管理理念,树立全新的服务行政理念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观念的转换是政府转变管理职能、规范政府行为、调整管理方式的首要条件。服务型政府建设就是要使政府公共行政从更多地强调“特殊集团”的意志到更多地强调社会公众的意志;从公共行政活动以政府自身的规则为导向到以社会公众的需求为依归;从强调公共行政对直接维护政治统治的工具性作用到强调对经济、科技文化和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服务性作用;从强调公共行政活动对上级负责到强调对社会公众负责,建立和发展广泛的社会公共责任机制。服务行政谋求提高行政效率的同时,更谋求提高服务质量和社会公众的满意程度,发展公共责任机制。口将“服务”作为一种精神注入政府职能定位和政府行政之中,使政府成为服务主体,成为平易近人、脚踏实地的服务者。

(二)完善立法是健全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法治建设的重要环节

要在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市场的实践中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文化法律法规体系。从法规形式上看,它应在文化大法的基础上,制定各种基本文化法律和与各种基本法律配套的文化法规。社会主义现阶段的文化市场建设,急于要制定的基本文化法律之一的是《文化市场管理法》。这一基本法律将对我国现阶段文化市场的性质、地位、作用、发展趋向、目标,文化产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管理者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管理体制和管理机构的职责等作出规定。有了《文化市场管理法》,还需制定与其相配套的各种法律规范,这类配套的法律规范,涉及的方面最多,数量最大,是文化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建立高素质文化市场执法队伍

进一步加强执法队伍的建设,组织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执法队伍,要坚决惩处法制队伍中的腐败分子,以保证文化执法队伍的廉洁度,要加强法制和完善群众监督机制,发挥舆论优势,发动全社会对文化市场以及市场主体的积极有效地监督。

(四)完善文化市场的执法程序

与西方社会相比,我国由于长期受重实体轻程序思想的影响,体现在执法中重解决实体问题,而忽视对管理程序的规范。因此,要特别重视完善文化市场执法程序法治化建设,以保证执法行为的公正和严肃性,便于群众和有关国家机关的监督。行政程序法治化是文化市场行政行为产生法律效力的必要条件。在具体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过程中,不仅要注重实体合法,更要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和《文化部文化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新晨

(五)建立文化市场执法责任制

实行文化行政执法责任制是实现文化市场有效执法的重要举措。执法工作的好坏,关键是要有一个促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严格执法的机制,用机制来约束执法行为。实行执法责任制是这个机制的重要环节。首先,实行文化行政执法责任制,按照文化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明确执法权限和岗位责任,量化执法标准,严明执法程序,制定监督检查考核办法。通过实行执法责任制,增强文化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有效推动法律正确、合理地实施,从而全面提高文化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水平。其次,实行执法违法追究制度,就是对执法违法的文化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通过查实认定,根据其执法违法的性质和情节,依法追究其相应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通过实行执法违法追究制度,促进文化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不断提高素质,正确行使权力,防止权力滥用。最后,实行领导负责制,就是各级文化行政机关的领导要对本机关的文化市场依法行政情况全面负责。通过强化领导责任,提高领导对文化市场依法行政的重视程度,防止来自领导对文化行政执法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庇护、推委等的不当干预。

执法监管论文范文第4篇

自从1997年北京市宣武区成立城管监察大队以来,我国的城市管理监察机制日益成熟,在城市的日常管理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影响。这充分表明了这项制度的论文联盟建立是顺应城市发展需求的,是城市文明进步的体现。在城管监察队伍的建设中,针对今年来出现的一系列不符合“和谐发展观”要求的违规违法行为,进一步提升执法队员的综合素质,不仅直接关系到监察队伍的形象和发展, 也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威望。因此, 如何适应形势需要, 进一步提高城管监察队伍的自身素质, 已成为当前城管监察工作的重大课题。

一、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呼唤高素质的城管监察队伍

首先, 城管监察涉及到城市规划、市容环卫、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公用事业等诸多方面的管理和监察, 具有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直接面对社会、服务广大市民等诸多特点, 决定了必须有一支政治强、作风硬、业务精纪律严明、执法素质高的城管监察队伍, 才能完成其所肩负的神圣使命。其次, 城市现代化进程的加快, 不可避免地给城管监察工作提出新的挑战和问题, 实事求是地面对城管监察工作中不断出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 并且灵活、高效地解决这些问题, 必须依靠一支高素质的城管监察队伍。第三, 随市场经济改革的深入, 部分国有企业经营不善, 濒临倒闭的局面, 造成企业职工下岗分流; 同时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化, 部分农民进城谋生已成为一种必然趋势。“民以食为天”, 出于谋生的需要, 城镇下岗职工和进城务工的农民摆摊设点、占道经营、甚至乱搭乱建等现象, 必然给城管监察工作增加难度。面对此种情况, 如果管理手段薄弱、管理方法简单,将会使城管工作陷入被动局面。只有高素质的城管监察队伍,才能妥善处理工作中的难题, 而不激化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矛盾, 达到“管而不死, 活而不乱”的稳定局面。最后,从城管监察队伍自身状况来看, 多年来,由于诸多方面因素, 部分城管监察执法人员存在着政治薄弱, 业务知识和执法水平不高, “吃、拿、卡、要”、甚至野蛮执法、越权执法的现象, 这不仅影响了城管监察队伍自身的健康发展, 也制约了城管监察工作前进的步伐。

综上所述, 提高城管监察队伍自身素质, 不仅是城市化战略的必然选择, 也是深化改革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 城市管理工作不断变化、发展的迫切要求。

二、和谐社会建设中城管监察人员需要具备的基本素质

在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任务为目标的前提下,中央在提出推进社会建设的同时,强调要创新社会管理,这反映了我们党对我国现阶段形势的清醒认识。目前,我国既处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又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社会管理领域存在诸多问题,人民群众对加强社会管理的要求极为迫切。社会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的目标是从政府统管的一元化管理模式走向党和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多主体协作治理的新型社会管理体制。城管监察队伍作为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管理创新、引导人民群众建设“全民城管”方面处于改革的第一线。艰巨的任务,决定了要以“高标准、严要求”来打造这支城管监察队伍。

(一)思想政治素质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 不但是树立城管监察队伍社会形象的前提条件, 也是顺利完成城管监察各项管理工作任务所必需具备的素质要求。城管监察人员要切实加强思想政治素质建设,首先要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思想和共产主义理想,这是我们党在战争年代取得胜利的思想先导,也是党在和平执政年代密切联系群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理论基础。其次,我们每个城管队员都要牢固树立以下几点意识:一是廉政意识。一般来说, 城管监察人员手中都有一定的职权, 能否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这些权力, 是检验每一个城管队员思想政治素质高低的重要标准, 而廉洁奉公, 不谋私利则是至关重要的一个方面。为此, 要教育城管队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在管理中时刻保持自身的清正廉洁。只有廉政, 才能秉公执法, 依法办事; 只有廉政, 才能树立起监察队伍的良好形象, 赢得上级的信任、人民的拥护。二是, 责任意识。城管监察工作具有点多、线长、面广、量大的特点。这就决定了城管监察人员的工作具有流动性、分散性、独立性。其工作实绩、效率难以用精确的量化指标来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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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因此, 搞好本职工作, 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城管工作者的责任心和事业心。三是, 公仆意识。每一个城管监察人员都应当树立自己既是管理者又是服务员的观念, 从而能够在执法工作中将严格管理和热情服务高度统一起来。

(二)知识素质 论文联盟

第一,文化知识是学习和掌握其他知识的基础, 没有一定的文化程度, 法律知识、专业知识都无从谈起。执法人员应该刻苦学习各方面的文化知识, 努力完善自己的知识结构, 提高知识素质。第二,法律知识。依法行政, 是我国行政管理的基本要求, 良好的法律知识素养, 则是保障依法行政的必备条件。作为一名合格的监察人员,至少应熟悉本部门执法依据的专业法律,了解与本部门执法工作有关的相关法律。第三, 专业知识。监察人员应熟悉与本部门管理对象如城市市容市貌标准等有关的专业知识, 否则, 管理者只能停留在机械地套用法律条文、只知其然, 不知其所以然的境地。

(三)工作素质

首先,城管监察人员应当具备基本的调查取证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应变能力。调查能力是执法工作必备的能力之一。它包括查处案件时的调查思路、步骤, 调查手段,同时要能正确使用、制作执法文书。表达能力是城管执法人员在管理工作中需要着力培养的一个重要方面。监察人员在与各行业、各阶层的人们打交道时,必须学会既能坚持原则, 准确表达思想、看法, 又能在表达方式上、态度上、分寸上因人、因时、因地而异。应变能力也是管理工作中需要的基本素质。在贯彻执行城市管理法律、法规中, 应变能力是执法的原则性与灵活相结合的重要体现。其次,要加强与人民群众相处的能力。城管的工作方向在于引导与协调广大人民群众共同管理城市,形成“全民城管”,这就要求我们城管队员要真真切切的在为人民服务的意识指导下深入群众,融入群众中,并引导与管理群众工作。

(四)身体素质

健康的身体是人们从事一切活动的基本条件, 也是城管监察队伍必不可少的素质之一, 没有这个素质, 其他素质再强, 都将失去实际意义。

三、多力并举,加强城管监察人员的素质

(一)规范选拔考核用人制度

执法人员的素质决定了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成效,因此我们必须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而规范选拔用人制度是其中一个重要的环节。如果选拔录用的机制比较严谨,层次比较高的话,选的人员素质就会更高,这样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运作才能更合理。

首先,建立公务员的身份保障机制,向社会公开、公正地招考。身份管理是城管执法队伍素质提升的基础。国务院63号文件规定, 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必须是公务员”。国务院〔2002〕17号文件进一步指出:“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要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采取考试、考核等办法从有关部门和社会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择优录用”。由此看出,国务院对这支队伍身份的定性是公务员,要求按照公务员的相关规定进行录用与管理。从各地实际情况看,这一要求还没有完全实现,各地的城管执法人员身份复杂,有的是行政编制,有的是事业编制,有的是兼有行政与事业编制,有的地方不按编制而是给予公务员身份,有些地方甚至是临时工身份。不规范的身份管理直接导致了城管执法队伍素质的参差不齐。城管执法工作作为城市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建立和谐社会、加强城市环境管理有着重要的保障作用,各地应严格按照国务院相关文件规定,完善城管队伍的身份保障机制。在人员的选用上,其任职条件应当由国家统一制定,其中对于知识条件要有严格规定。对某些确实暂时无法达到国家规定条件的经济落后地区,经国务院批准后可适当放宽要求。只有这样才能选拔出较高素质的城管执法人员。 转贴于论文联盟

其次,完善执照上岗制也是选拔用人的一种很有效的方式。为了切实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增强他们的责任感,可以采用执照上岗的方式。对于已经录用的人员,设置一套完整的培训课程,以业务水平和道德素质教育并重,修完培训课程的人员即可参加专门的上岗考试,通过考试的执法人员在领取上岗执照后方能执行行政处罚的工作。论文联盟这样可以促使执法人员努力提高自身的执法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平等,有利于法律素质的提高。

(二)加强学习与培训,提升城管队员的业务法律素质与岗位责任意识

作为一项综合性很强的执法工作,城管执法需要处理的事务涉及到工商、交通、环保、规划、绿化等多个领域,因此对执法者的业务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只有不断进行业务培训,才能真正实现“一队多能,一人多能”的目标,也才能够更好地履行职责。城管执法涉及到的法律法规与行政规章不下百种,在如此众多的法律法规中正确选择适用法律条款是城管队员必须做到的。因此,加强业务培训,使队员熟悉并熟练运用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执法就显得十分重要了。除了学习运用法律法规以外,城管队员还必须学习规范制作各种执法文书,学习先进的管理方法与手段,学会正确适用法律程序等等。总之,要把学习法律、法规知识作为一项长期任务,不断提高执法工作水平,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法定处罚种类和法定幅度实施行政处罚,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文明执法。此外,还要对执法队伍进行现代信息技术培训,强化其执法中科技手段的运用。引进和广泛应用当代先进的信息技术,增强执法管理的科技手段,是提高城市管理效率的有效途径。目前,很多城市已经建立起包括基础网络、互联网站、业务管理等子系统的信息化系统,这就需要加强执法队伍收集和处理城市管理中的各种信息的能力,建立一支熟练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城市管理的执法队伍。

同时,城管工作中的流动性对城管队员的岗位意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就需要我们按照《公务员法》的要求,开展以 “敬业爱岗强素质、忠于职守强责任”为内容的岗位教育,树立岗位意识,增强工作的使命感和紧迫感。通过岗位教育可以进一步提升城管执法人员的角色认知,使其清楚地认识到自己在工作中所担任的角色与应承担的责任。尤其是要开展典型示范教育,挖掘、宣传身边先进典型和先进事迹,弘扬敬业精神。通过岗位教育,在执法队员中营造用心做事,尽心尽责,干好本职工作,争创一流工作业绩的氛围,进而实现执法队伍整体素质的提升。

(三)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切实加强思想道德修养的提升

德是为政之基,也是做人之本。每个城管工作者都要认真领悟“以德治国”的内涵,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行动中贯彻落实,追求崇高的道德境界,做到以高尚的道德影响人、以良好的美德感染人、以诚信的业德服务人、以优良的公德带动人。一要加强个人道德修养。在城市管理工作中,要待人真诚、为人正派、仁厚宽容、光明磊落,不虚伪奸诈。必须依照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该怎么处理的就怎么处理,不耍转贴于论文联盟

手腕、不搞诡计,以自己高尚的道德来影响他人。二要弘扬良好的美德。在日常管理中,寓管理于服务,将心比心、推己及人,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倡导社会新风尚。面对管理相对人的谩骂、威胁甚至殴打受得、忍得,不要以牙还牙,要学会克制、容忍,力求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以良好的美德感动他人。三要讲究职业道德。自论文联盟觉做到忠于职守、敬业爱岗、乐于奉献,不贪奸耍滑、投机取巧、追逐名利。要按照“四先四像”敬礼在先,恰当称呼在先,出示证件在先,告知义务在先;像雷峰一样温暖如春,像教师一样苦口婆心,像包公一样铁面无私,像军人一样纪律严明的要求做好日常管理工作,诚实守信服务他人。四要遵守社会公德。日常执勤活动中,城管人员要自觉遵守社会规范,抵制,维护公共秩序,助人为乐,见义勇为,匡扶正义,惩恶扬善,坚决反对损人利己、恃强凌弱,要以优良的公德带动他人。

执法监管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环境行政 执法 监督 问责

1、引言

环境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以国家环境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为依据,围绕国家环保工作中心,结合地方环保工作重点,运用国家法律赋予的权力和地方政府授予的行政管理权限,以环保部门为主体,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对环境质量的监测和对一切影响环境质量行为的监察。

环境保护的关键在于环境管理,而环境行政执法作为环境管理法律手段中的行政法律手段不仅具有强制性,而且还是环境管理的主要手段。环境行政执法又具有环境和行政的双重特点,是环境行政管理过程中极为有效的手段。虽然环境行政执法机关受到的监督是全方位和多层次的,但是这些监督方式还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2、我国环境行政执法存在的基础

我国环保工作是由政府主导并推动的,环保执法部门作为政府环保工作的具体执行部门,是最重要的环境保护主体。其在许多方面都取得了重要成绩,其中包括促进了公众对于环境问题的认知,提高了公众的环境意识水平等。然而,这种环境保护体制也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公众对于政府的依赖,环境法律体系中缺乏调整和约束政府行为的法律法规。在规范企业环境行为方面,表现为环境监管部门对违法行为处罚软弱无力,缺少量化标准。所以需要创建和强化一批行之有效的环境管理监督制度。

3、环境行政执法监督存在的问题

3.1监督惩处权和责任追究制度欠缺

有效的监督和制约,要求监督主体享有以国家权力为后盾的惩处权,并配有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否则,监督就可能流于形式。在环境行政执法监督中没有直接的监督惩处权,也没有将各种监督形式与追究领导者的责任联系起来。上级环境行政机关虽然有行政处分权和任免建议权,但是由于双方在长期的工作交往中已经达成某种默契,导致上级环境行政机关对下级执法的监督力度不够。

3.2环境部门的行政执法的内部监管机制亟待加强

与上级环境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相比,外部监督在整体上非常薄弱,并且没有法律和制度的保障。在众多监督力量之中,对环境行政执法的监督过于依靠上级机关,这样使得环境行政机关可能将部门利益作为追求的主要目标,而公共环境利益很难得到真正的考虑。

3.3对环境执法权的社会监督有待提高

目前,我国只注重权力机关的监督,而忽视公民和其他社会力量的监督。权力机关对被监督对象的违法或不当行为有权予以处罚,监督的有效性较高。所以长期以来比较重视权力机关的监督。尽管社会公众很容易了解环境行政执法的具体情况,由于它们对被监督对象的违法或不当行为的惩处比较困难,这种监督往往被忽视。

4、结论及政策建议

4.1全环境行政执法问责机制

首先,要明确行政职能和责任之间的关系。各级环境执法部门之间权限越明确,责任承担就越清晰,问责就越容易。其次,问责应该由权力问责向法律问责转变。要建立和健全问责制度体系,结合环境执法部门的实际情况明确问责范围、对象和条件,用程序来保障问责制的展开。再次,问责范围的拓宽表现在既要对的环境行政执法问责,又要对故意拖延、推诿等环境行政不作为问责,从追究环境责任事故向追究岗位平庸推进。

4.2建立健全环境行政执法内部监督机制

建立和健全环保系统的行政执法内部监督机制,有效地监督执法行为,提高环境执法的公正性和准确性,每年由监察、法规、监理等部门组织一次执法监察活动,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在执法监督建设方面,一是要抓教育,把廉政建设作为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做到警钟常鸣,防患于未然;二是抓制度,建立《行政案件错案追究制度》,从而对滥用权利,违法行为起到制约作用。

4.3构造良性的舆论环境,增强社会监督能力

网络、手机等新媒体的出现,丰富了传统大众传媒的种类,和传统媒体相结合形成了舆论监督的立体式网络监控。其以便捷的方式拓展了参与舆论监督的社会阶层。新兴媒体的出现,提供了一个开放的平台,各种环境执法中的现象难以逃过群众雪亮的眼睛,逃避舆论监督。因此,应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对环境行政执法监督的积极作用。同时,要尽量减少舆论对环境行政执法的负面影响,媒体对挑出这些负面行为“不懈”监督,对环境行政执法环境造成的恶化,要承担一定的责任。舆论媒体应遵守法律,加强社会责任感,主动与被监督对象最大限度沟通积极稳妥地行使舆论监督权力,构建和谐的环境行政执法环境,从而增强的社会监督和公民议政的能力。

参考文献:

[1]欧祝平,肖建华等.环境行政管理学[M].北京:中国林业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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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兴民,董美安.关于陕西环境行政执法监督的调查与思考[J].陕西环境,2002,4: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