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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专项规划

燃气专项规划

燃气专项规划范文第1篇

2006年9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提请的《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会后,法制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市县区人大常委会、省人大代表、省有关部门和部分地方立法专家库成员,并在地方立法网上,征求各方面意见。同时,赴绍兴、宁波、温州等地调研,听取有关部门、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等方面意见。11月8日,召开座谈会进一步听取省有关部门意见。常委会卢文舸副主任参加了有关调研。法制委员会根据委员和各地、各方面的意见,在多次研究和修改基础上,提出了草案修改稿,并与财政经济委员会作了沟通。11月15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燃气的定义。草案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条例所称燃气是指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第五十四条规定,沼气、秸秆气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有的部门提出,根据国家可再生能源法等规定,国家鼓励利用生物质资源开发生产新型燃气,这些新型燃气也应当依法加强管理。为此,建议将草案上述两条规定合并修改为:“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供给生活、生产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气体燃料的总称,但不包括沼气、秸秆气。”(草案修改稿第三条)

二、关于燃气专项规划与燃气工程建设。草案第五条和第六条对编制燃气专业规划和瓶装燃气供应站点设置规划、燃气工程项目的建设作了原则规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的地方提出,加强燃气专业规划与燃气工程建设的管理,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社会公共安全和燃气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前提和基础,草案规定过于原则,缺乏操作性。为此,建议将燃气专业规划与燃气工程建设单列一章作为第二章,并增加有关燃气专业规划编制、燃气工程建设和竣工验收、工程技术档案报备案等内容(草案修改稿第七条至第十二条)。

三、关于管道燃气管网设施的投资建设。有的委员提出,为促进燃气事业发展,应当鼓励非国有资本参与整个燃气事业投资建设,但其中的管道燃气管网设施是关系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基础设施,其投资建设主要应由政府承担。为此,建议增加规定:“燃气事业发展应当引入市场机制,鼓励非国有资本参与燃气事业投资建设。”“管道燃气管网设施的产权应当国有或者国有控股。”(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条)

四、关于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有关作业事项的行政许可。草案第二十六条对不得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擅自从事的行为进行了列举,并规定确需在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作业事项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有的委员提出,为保障重要燃气设施安全,对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的作业事项设定行政许可是必要的,但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应当明确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和条件。为此,建议增加有关许可实施机关和许可条件的规定(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六条)。

五、关于燃气用户权益的保护。有的委员和地方提出,实践中燃气经营单位不履行义务,侵害燃气用户权益的现象比较突出,条例应当增加有关燃气用户权益保护方面的规定。为此,建议增加下列规定:1、从事安全管理、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瓶装燃气配送和抢险抢修人员,应当具有相应专业知识(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四条);2、燃气燃烧器具销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或者承诺向消费者提供“包修、包换、包退”服务(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九条);3、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公示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并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第三十条);4、明确规定了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对燃气设施、燃气计量表的维护、更新责任以及对管道燃气计量异议的处理机制(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六、关于燃气机动车加气站的管理。草案第五十三条对燃气设施的范围作了界定,该规定未将燃气机动车加气站包括在内。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的地方提出,我省有些地方已建有机动车加气站,随着燃气使用普及,机动车加气站将日益增多。机动车加气站属于重要燃气设施,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其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纳入本条例调整范围。我省杭州、宁波两市和江苏、安徽等省的燃气管理条例也明确规定燃气设施包括机动车加气站。为此,建议该条关于燃气设施范围的规定中增加“燃气机动车加气站”的内容(草案修改稿第六十二条第一项)。

此外,还对草案的其他一些条款和文字作了修改,并对有关条款的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燃气专项规划范文第2篇

一、落实燃气安全管理责任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各镇(办事处)、开发区和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有关规定,加强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做好燃气安全监管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全市城镇燃气安全监管工作,研究确定城镇燃气安全监管推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组织推动联合执法、专项整治和监督检查,协调指导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做好城镇燃气安全工作。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市政府办分管主任、住建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召集人。各镇、开发区和各有关部门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其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在住建局,住建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按照行政管理职能,落实相关部门燃气管理职责。安监局负责全市燃气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组织开展市政府挂牌督办的燃气隐患整治。负责我市城市门站以外的高压燃气管道(境内长输管线除外)的监督管理,负责燃气项目安全预评价和项目验收评价的备案工作,依法调查处理燃气安全事故。发改委负责境内燃气长输管线的监督管理,负责燃气建设项目的核准、监督和投资管理阶段的安全审核。住建局是本市城镇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城镇燃气安全监管制度,做好城镇燃气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燃气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管,维护市场秩序,宣传用户安全用气知识,保障燃气生产经营安全,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进行监管;协调地下燃气老旧管道改造更新计划和路面开挖审批工作。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燃气生产环节的产品质量、计量监管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装及其元件制造质量,以及燃气流通环节的商品质量和经营市场的监管。依法查处违法充装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燃气、无条形码标识或不合格钢瓶,查处燃气经营活动中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斤缺两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无照经营燃气行为。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市燃气运营单位、燃气运输的安全管理,依法查处无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资质从事燃气运输等违法违规行为。公安局负责燃气生产、供应、使用等场所的消防和公共安全管理以及全市燃气车辆的安全管理;依法查处为非法经营者提供场所和违规大量储存燃气、倾倒残液、偷盗燃气、倒卖报废钢瓶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行为。国土局和规划局负责控制燃气设施建设用地,保障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依法查处违法违章建设项目。环保局负责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负责对排放有可能腐蚀燃气设施的行为进行监管和处置。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燃气安全管理。

(三)按照“谁管属谁负责”原则,落实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燃气使用监管职责。企事业单位的生产经营用气和后勤保障用气是其生产经营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燃气使用列属生产经营范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有管属单位燃气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职责。交通运输局负责所管属燃气车辆的安全监管,做好公交场站等管属区域内加气站的安全管理;商务局负责本市餐饮行业管理工作,督促餐饮场所开展燃气使用自查工作,督促其与合法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等;经信委负责工业企业的燃气使用安全监管;教育局负责学校食堂等场所燃气使用安全监管;卫计委负责管属医院食堂等场所燃气使用安全监管;其他有关部门加强管属单位燃气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

(四)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实属地燃气监督管理职责。各镇(办事处)、开发区应当加强燃气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燃气管理机构,落实管理人员,完善管理工作机制。在推动本区域燃气发展,增强用户安全用气知识的同时,负责属地居民燃气用户的监督管理,协助做好属地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使用单位的燃气安全管理,制止和纠正违法经营燃气和占压、损毁燃气设施行为,清查无证无照瓶装液化气供应网点,负责拆除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各类违章设施以及燃气用户(特别是工商用户)私搭乱设的各类燃气设施,及时报告和协助处理燃气安全事故

(五)按照“谁生产谁负责,谁供气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燃气经营企业的主体责任。燃气经营企业是依法承担燃气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足额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日常巡查人员,按规定持证上岗,责任到岗到人。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燃气经营企业依法从事燃气生产经营活动,开展用户的用气安全宣传、教育,负责燃气安全到户,并按规定做好用户安全用气检查,确保燃气用户管理全覆盖。

(六)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燃气使用单位和个人对燃气使用安全负责,其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单位或个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二、强化燃气经营市场管理

(一)规范燃气经营企业市场管理行为。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依法从事燃气生产经营活动,保障供应燃气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要求。管道燃气按照市政府核准的经营范围实行特许经营。管道燃气企业应当建立管道燃气建设和供气管理制度,不得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管通气。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完善送气服务网络,建立送气服务管理制度,加强气瓶流转管理,确保每个气瓶流向清晰。运输配送液化石油气的车辆符合安全运输要求。送气服务做好气瓶交接验收,保证气体质量和气瓶安全可靠。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与燃气用户签订供气销售合同,明确燃气使用安全责任和义务,并做好用户燃气知识宣传和使用安全检查工作。

(二)加强燃气经营市场监督管理。瓶装燃气经营市场应当合理布局供应网点,消除违法违规行为的生存空间,通过部门与属地政府联动,实行综合整治,打击瓶装液化气流动经营、未经许可跨区域经营、无证无照经营、掺杂使假,以及向无证无照单位或个人供应用于销售的燃气和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等违法经营行为。管道燃气经营应当严格依据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定期对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进行评估,督促企业按照协议要求开展项目建设、生产经营、用户服务和安全生产,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问题。严格控制液化石油气储配站、供应站,合理设置天然气加气站,查处不安全运营或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行为。开展燃气经营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燃气企业信用档案和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完善市场退出机制,强化燃气企业的督查考核,保障燃气市场健康、安全、有序发展。

三、强化城镇燃气工程建设管理

(一)依法按规划建设燃气工程。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修编燃气专项规划和“十三五”城镇燃气发展规划,积极发展管道天然气,合理规划液化石油气储罐场、供应站点,以及汽车燃气加气站,科学有序推进燃气设施建设。城市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和小城镇建设等按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预留建设用地。规划确定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不得改作他用,规划控制范围不得新建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建(构)筑物。道路管线应当按规定有序布设,留有安全间距,严防燃气管道与其他管线,特别是供电、雨水、污水管线相互交叉影响,严防管道然气泄漏流入雨污水管道,以及燃气管道穿越雨污水箱涵遭受污水、气体的侵蚀。

(二)严格燃气建设项目审批。相关部门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燃气专项规划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气源情况,严格审批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建设工程项目,认真组织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审查,监督实行项目预评价和环境评价制度。严禁燃气用户(特别是工商用户)擅自建设内部燃气储罐、LNG气化设施等。

(三)严格燃气建设工程监督管理。燃气建设工程应当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规定。落实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工程招投标、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管理制度。加强燃气工程压力管道、压力容器及设备安装质量监督管理和专项验收,保障设备安装质量。加强施工图消防专项审查、消防工程监督管理及消防专项验收,保障消防安全。燃气建设工程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不得投入使用。

四、保障燃气设施运行安全

(一)强化燃气设施运行管理。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加强仪器仪表的状态标识管理,严格执行燃气设施使用和报废制度。分类登记造册不同年限、不同材质的燃气设施,分期委托专业单位检测鉴定,正确评价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状况,有重点地加强易损易坏设施的巡查、监测和监控。相关部门和属地政府加强燃气经营企业燃气设施运行监管,及时纠正运行管理中存在的安全问题。

(二)强化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市燃气管理办法(暂行)》、《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办法》,进一步划定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设定安全保护标志,建立燃气管线地理信息管理系统。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制订燃气设施保护方案,落实设施保护措施。燃气管理部门要以燃气设施、燃气经营场站的监管为核心,整合燃气企业、场站设备信息、运行信息及监管信息,建立燃气行业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燃气行业的信息化监管和危险预警,进一步提升燃气管理水平和应急调控能力;要加强燃气设施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巡查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建立燃气设施安全保护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群众举报并查处受损燃气设施,以及占压、损坏燃气设施等影响燃气安全的行为。

(三)着力清除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的违法建(构)筑物。各地、各部门和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加强燃气设施巡查,防止违法建(构)筑物占压燃气管道或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燃气设施安全范围内已有的违法建(构)筑物,由属地政府牵头负责,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联合整治。2015年年底前,全部清除现存占压燃气管线或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违法建(构)筑物,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

(四)强化燃气设施的维护。燃气设施应当定期检验、检修和更新。燃气器具由有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气源适配性抽样检测,推广带熄火保护装置的燃烧器具。燃气用户设施应当委托有资质的专业单位维护,燃气经营企业所属燃气设施由企业负责维护。天然气非居民用户和燃气计量表设置在住宅内的居民用户,其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燃气计量表后燃气设施,由燃气用户负责。燃气计量表设置在居民住宅公共部位的,燃气管道进户墙外侧的燃气设施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燃气管道进户墙内侧的燃气设施由燃气用户负责。

五、强化燃气用户监督管理

燃气用户对燃气安全使用负责。居民用户应当增强燃气安全意识,规范燃气使用行为,经常检查所用燃气设施;工商业等非居民用户应当落实安全用气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燃气设施检查和操作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燃气经营企业要做好用户安全用气宣传教育,建立燃气用户分类电子档案,并规定定期入户检查。工业、商业、采暖、单位食堂等非居民用户每年检查不得少于1次,居民用户每2年检查不得少于1次;燃气加气(充装)站在每次加气(充装)前检查机动车辆等燃气设施。属地政府应当落实巡查人员分片做好辖区内燃气设施的日常检查,以及燃气用户的安全管理,发现燃气用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严重威胁公共安全且不能及时整改到位的,应当及时提交燃气行政管理部门严肃查处,直至采取限制或临时停止供气等强制措施。

六、落实燃气反恐防范措施

燃气经营企业是反恐防范的主体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反恐防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坚持“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源头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反恐防范责任制和反恐防范工作制度,制定反恐防范应急预案,落实反恐防范工作各项要求,开展反恐防范工作全员教育,普及反恐防范知识,通过人防、物防和技防,提高反恐防范能力。燃气供储气场所建设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按规定建立检测、监控系统,确保自动监控检测系统可靠有效运行。各地、各部门加强燃气反恐防范工作的领导,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反恐防范的监督、管理、检查和指导、协调工作。

燃气专项规划范文第3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与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加强安全监管,强化安全责任,落实防范措施,全面排查隐患,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坚决防范较大以上事故的发生,促进全市城镇燃气安全、健康发展。

二、整治范围

全市燃气输送管道、储备站、门站、气化站、调压站、加气站、燃气气瓶充装站、供应站(点)、燃气用户用气设施等燃气设施以及在建燃气工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市场。

三、整治内容

(一)燃气场站的布局和选址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在建燃气项目建设手续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是否存在未批先建或不按规划实施的情况。

(二)是否明确专门机构负责燃气安全管理,是否建立燃气安全管理制度,从事燃气作业的人员是否进行专门培训并取得作业资格。

(三)燃气管道、储备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调压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点)等燃气设施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四)燃气管道与其他管线是否存有相互交叉重叠或被压占情况,交叉重叠部位是否采取重点安全保护措施,管线违章占压现象是否得到清理,对于无法协调处置的违章占压管线重大问题是否向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相关部门协调解决情况。

(五)是否设置燃气设施及管线的防腐、绝缘、防雷、防静电、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

(六)对燃气管网及站场安全隐患是否进行了全面排查,燃气管网、重要生产设施、特种设备、消防设备是否完好,是否定期进行日常巡查、保养维修、定期检测检验,过去监管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是否整改到位。

(七)燃气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单位和场所的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要求,消防设施设备是否齐备;

(八)使用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是否检验合格,是否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九)燃气经营单位是否持有燃气经营许可证,是否存在无证违法经营单位;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是否与政府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协议的执行情况如何。

(十)城镇燃气经营企业是否制定有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队伍和应急装备、器材是否配足配齐,应急措施落实是否到位,是否有效的进行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对各类重大危险源及安全隐患的监控和应急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十一)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情况,各类安全生产制度是否健全完善,各种安全管理、标准化建设、教育培训、持证上岗等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是否落实到位,关键岗位的职工是否熟习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生产制度。

(十二)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对客户端安全用气宣传和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入户安全检查与隐患告知、督促整改是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是否到位。

(十三)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是否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是否及时查处违法违规安装维修燃气燃烧器具行为。

(十四)燃气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单位和场所的消防安全隐患。

(十五)城镇燃气中违规使用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

(十六)严厉打击燃气气瓶充装站未经许可或不按安全技术规范充装的行为;打击充装超期未检、报废、“二甲醚”气瓶的违法行为。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4年7月上旬)

市深燃天然气公司、各液化气站要按本方案要求制定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建立目标管理和考核制度,将整治工作责任按职责范围落实到具体人员,并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工作。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4年7月10日至7月20日)

对照整治重点和整治内容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安全、管理现状进行全面自查和评估。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制定整改方案,落实责任,立查立改,对一时难以完成整改的,要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深燃天然气公司、各液化气站要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全面公司、气站专项整治的情况,并于8月30日前将专项整治情况总结上报市城乡规划建设局。

(三)督查阶段(2014年9月至10月)

市城乡规划建设局成立检查组,对全市燃气行业整治工作进行重点检查,并将结果予以通报。具体检查时间另行通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城建局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成立了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燃气办制定具体的整治方案,落实监管责任,扎实开展安全专项整治活动。

(二)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第一责任,完善安全规章和制度,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安全防护措施落实到位。各燃气企业要按照相关法规标准的要求,开展彻底、全覆盖的自查自纠,实行企业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做到不打折扣、不留死角、不走过场,对自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建立台账、分清情况、加大投入,采取有力措施,及时进行整改。对于企业自身无法协调解决的重大安全隐患,要及时上报当地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燃气专项规划范文第4篇

燃气具有易燃易爆的特性,违法经营使用燃气极易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目前,我市仍然存在液化气中掺混二甲醚、充装使用超期报废液化气钢瓶和未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而自行经营(供应)燃气等违法违规现象,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强化燃气安全监管工作,按照“统一组织、部门联动、分步实施、全面推进”的原则,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燃气安全专项整治,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排查消除燃气安全隐患,彻底整顿燃气市场秩序,促进燃气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二、整治内容

1、液化气供应站点违规销售掺混二甲醚液化气的行为。目前,我市很多液化气供应站点违规灌装、运输、销售掺混二甲醚的液化气。由于二甲醚对液化气钢瓶橡胶圈具有较强的腐蚀作用,长期使用极易导致液化气钢瓶泄漏,引发燃气安全事故。

2、燃气供应站点违法设立、违规经营和违章操作的行为。按照《省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未取得燃气供应许可证,不得从事相关燃气经营活动;燃气供应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目前,我市有些液化气供应站点未经燃气主管部门许可非法设立;有些液化气供应站点供应许可证未按期年审,已经不具备合法燃气供应资格;燃气供应站点经营场所达不到城镇燃气设计规范,普遍存在违规使用充装超期报废钢瓶和违规倒气等现象。

3、个别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基础薄弱。个别燃气经营企业虽然取得了燃气经营许可,但在经营过程中,不依法经营,法制意识、安全意识淡漠,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主要表现在燃气储存、输配、充装设施不符合规范要求;现场管理混乱,从事安全管理、作业和抢险抢修人员,未按规定接受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安全管理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入户安检、燃气安全宣传不到位。

4、未经审批擅自建设和运行燃气供应设施的行为。按照《省燃气管理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专项规划,并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规定办理工程项目审核手续。个别企业未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开工建设CNG加气站;部分镇街社区违规安装使用天然气瓶组供应站、私自制造高压容器。

5、销售不带熄火保护装置及其他不符合标准的燃气燃烧器具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无自动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具禁止上市销售。目前,我市燃气灶具市场仍然存在大量不带熄火装置的燃气灶具,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6、城镇居民、工矿企业、学校食堂、宾馆、饭店等用户使用超期报废钢瓶的行为。

7、个别餐饮服务业户非法安装(使用)燃气气化设施的行为。

8、部分燃气用户因缺乏安全用气常识导致使用不当,引发安全隐患的行为。

三、实施步骤

本次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1、宣传发动阶段(6月24日至6月30日)。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部署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印发《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电视台、新闻中心设立宣传专栏,连续播发、刊登《全市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及《通告》;及时报道专项整治相关内容。组织开展“小手拉大手、燃气安全心中留”主题宣传活动,引导社会各界增强燃气安全防范意识。开展燃气安全进社区、进企业活动,通过发放燃气安全使用明白纸,在全社会积极营造关注燃气安全的浓厚氛围。各镇街以及教体局、高教办、公用事业局要将《实施方案》和《通告》送达所有燃气经营企业、液化气供应站点和有关食堂餐饮服务业户,将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当面告知相关单位和个人,并要求认真自查整改。

2、自查整改阶段(7月1日至7月15日)。在镇街以及有关部门的督促指导下,由各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自查自纠。一是所有燃气供应站点要按照《市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建设标准》(见附件2)和《办理燃气供应许可工作流程和标准》(见附件3)的要求,进行全面自查,并立即停止灌装、运输、销售掺混二甲醚液化石油气等行为;二是各燃气经营企业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整改;三是相关企业和单位自行拆除未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而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的燃气工程;四是燃气灶具经营业户停止销售无自动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具;五是停止使用超期未检或报废钢瓶,并到市煤气公司更换合格气瓶。各镇街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见附件5),对各自辖区内的相关企业、单位及个体工商业户的8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逐一检查落实,确保自查整改工作落到实处。市公用事业局要重点对非法安装及使用瓶组气化设施的单位进行督促检查,并为各镇街燃气安全专项整治提供技术指导;市教体局要重点对城区中小学餐厅食堂液化气使用自查情况进行督促整改;高教办要对大学园区高校食堂液化气使用自查情况进行督促整改。

在燃气供应站点自查整改工作中,要按照“整治规范一批”的要求,区别对待,分类督促,逐步规范。各镇街及有关部门对按照要求认真自查整改,并在规定时限内整改到位,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发放燃气供应许可证,并作为市煤气公司的供应站点,统一由市煤气公司供应合格气源,规范经营。对在规定时限内整改不到位的,各镇街及有关部门要依法予以关停取缔。自查整改结束后,各镇街及有关部门要将相关档案资料移交市政府督查室、市公用事业局。

3、集中整治阶段。(7月16日—7月25日)。由全市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专人,组成两个集中整治检查组,按照“关停取缔一批”的要求,分组分片进行集中整治(见附件4)。公用事业部门负责城镇燃气经营企业的管理,对从事违法违规经营活动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达标的,要坚决取缔,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燃气经营(供应)许可。城管执法部门要依法查处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擅自销售、代灌液化石油气的经营站点,未经审查批准建设城镇燃气设施的行为;严厉处罚向无供应许可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经营性气源的行为。质监部门要对充装非自有产权液化石油气钢瓶及不合格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依法予以处罚。质监、工商部门要根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储存、销售液化石油气中掺混二甲醚等掺假使假行为;严厉打击制售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等行为。公安交警部门、交通运输部门要对违规运输燃气的车辆予以依法查处。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对厂矿企业、宾馆、饭店、食堂、商贸单位使用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燃气设施及威胁公共安全的行为进行查处。公安部门对执法检查中拒不接受检查和行政处罚,甚至暴力抗法危及执法人员安全的,要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在集中整治阶段,两个检查组要按照“关停取缔一批”的要求,对拒不整改和逾期整改不到位的燃气供应站点,坚决予以关停取缔。对燃气经营企业自查后仍不达标的,责令停业整顿;停业整顿后仍不达标的,停止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年审,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注销燃气经营许可证。凡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燃气工程,发现一处、拆除一处。对仍在销售不带熄火保护装置燃气灶具的,坚决依法严肃查处。

4、巩固提高阶段。在认真总结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基础上,按照《省燃气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把“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须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建设”,作为燃气经营(供应)手续办理的前置条件,未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不得办理规划、建设、消防、工商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市公用事业局要发挥牵头抓总作用,相关部门要全力配合,强化燃气安全源头管理;各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强化燃气市场监管;各镇街要安排专人定期、不定期的抽查、复查,杜绝死灰复燃;市煤气公司要对下属供应站点加强日常管理,完善制度,规范运营,健全完善燃气市场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四、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实施,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市长任组长,市政府督查室、住建委、公安局、消防大队、城管执法局、安监局、工商局、质监局、教体局、交运局、经信局、开发区园区管理局、公用事业局、新闻中心、电视台、高教办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燃气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两个专项整治检查组,分别由市公用事业局刘伟副局长和市政府督查室一名副主任任组长,成员由公安局4人、消防大队2人、城管执法局4人、质监局(从事压力容器监管工作)2人、工商局2人、安监局2人、交运局2人和公用事业局6人组成。公用事业局负责安排执法车辆,制定专项整治计划,强力推进专项整治工作,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由专项整治检查组向市政府写出专题汇报。各镇街也要成立专门的工作组,认真做好本辖区的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严肃工作纪律。燃气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选派法律意识强、有经验、懂技术的业务骨干参与专项整治工作,切实增强执法队伍的整体作战能力。两个集中整治工作组要切实负起责任,做到人员到位、检查到位、查处到位,并按照“谁检查、谁负责、谁签字”的原则,认真填写集中整治日报表,检查组组长和检查人员签字后,报市政府督查室。各镇街要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全力配合集中整治检查组开展工作;自查整改阶段,各镇街要将每周的督促整改情况及时报市政府督查室。

燃气专项规划范文第5篇

关键词:城市燃气管网建设维护

中图分类号:F29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城市中的燃气管网一般都集中分布在人口密集的区域,一旦发生安全隐患,将会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带来严重危害,对社会安定也是一个巨大的威胁,因此,加强对城市燃气管网的建设、管理及后期维护,进一步确保燃气生产的安全,是城市各燃气企业不可推卸的职责,做好这项工作,有重大的社会意义。

当前城市燃气管网建设中存在的问题隐患

建设过程缺乏有效规范管理

近些年,各地都加快了旧城改造及城市化的进程,这些为燃气管网的扩建提供了良好的机遇。但是,在机遇的同时,也有很多安全隐患。对城市的管理,各地区往往条块分割管理,各自为政,不能对地下管线进行规范有效管理。

安装过程监管不利,工程质量存在隐患

燃气管网在安装的过程中,由于监管不利,很多质量达不到规范的要求。如,沟槽的深度不够,回填时沙子的填埋不按要求施工,还有甚至将没做防腐处理的钢管应用于施工过程,这些不安全施工的行为很容易引发重大的燃气泄露事故。

违章建筑众多

小区中,特别是一些老旧小区,居民乱搭乱建很多违章建筑。这些建筑有的甚至直接压在燃气管线上,使燃气企业的抢修人员不能对燃气管线进行常规的检查及养护,不能对燃气管可能出现的隐患及时排查,如果出现燃气管的泄露,势必会威胁人们生命财产的安全。

此外,道路施工及建筑施工,对地下的燃气管网也有很大的破坏作用,在具体实行过程中,一定要严加防范。

城市燃气管网的建设

鉴于上述的众多安全隐患,我们必须采取系列措施,规避这些安全隐患,对城市的燃气管网进行科学合理安全的铺建,并切实做好建设过程及后期的维护保养,这样才能够确保燃气安全。

科学规划,合理布控

要做好城市燃气管网的建设,确保燃气安全,我们在铺建前必须对所属城市的地缘地貌做具体的调查。根据城市的规模、城市中主要建筑特点、城市居民具体分布情况还有城市中原有地下设施和地下管线的情况,科学规划,合理布控,综合各种利弊总结出最适合最安全的燃气管网建设的规划方案。同时城市燃气管网的铺设还要严格遵照城市规划的地域性质来科学合理的规划布设,根据工业区、公共集体用气区域还有商住集中区域的不同,来规划燃气管道的压力等级,这样能够有效的避免管网重复建设,避免资金浪费。一般而言,人口密集的城市地区是不宜用低压供气系统的,我们可以选择高压、中压、低压三种压力管道分级布设的模式,这样既安全经济,也符合科学的规范。具体建设实施中,要严格按照低压入户、中压入院、高压入干的这个三级分压供气模式建设。将高压管网选在城市的边缘,中压管网设于城市中用气规划的具体道路,避开闹市区,以减少建设及后期养护的难度;用户中的低压管线要布设在用气设施的近距离范围之内。

同时对城市燃气管网的建设必须做长远考虑,要将近期的建设与后期规划综合考虑,为后期扩增改线留出适合的空间,以降低管道筹建运行的成本。

施工建设过程严格把关,确保安全

在施工建设过程中,必须按照施工规范施工,加强施工质量控制,做好施工监察管理,确保施工安全规范。燃气管网的铺设最好与街道、住宅及公路的规划同步进行,以防止重复施工对管道带来质量威胁。在施工的过程中,对焊接、砂土回填及试压吹扫这些工序要严格把关,并进行质量监督。采购的设备必须符合质量标准。发现质量问题必须及时处理。燃气管网已经建设完成的,要抓紧时间进行连接,短期无法连接的,要在主干线上预制检查井,以利于安全监测。没有修建好的街道或支线要预制安全阀门,以避免重复改造。施工过程遇到不易开挖的障碍物,应当使用非开挖专项技术,确保施工安全。

城市燃气管网的维护

燃气管道建设完毕,后期的保养维护,也是确保燃气安全的重要环节,如果维护不好,也会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带来威胁,在日常的维护中,主要着重做好以下几点:

做好燃气管线的防腐处理

燃气管道深埋地下,受土壤酸碱度、电流还有人为破坏因素,很容易出现腐蚀,造成管道漏气,危害人们生命财产安全。所以在建设中,用使用阴极保护技术,牺牲阳极保护技术或者3PE 技术对钢管管道进行进一步的防腐处理,这样既能节省成本,也提高了管道使用的安全性能。

及时修复燃气管道中的漏气点

燃气管道经过多年的使用,会出现一些漏气点,如果不及时处理,会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带来巨大威胁。所以在日常养护维护过程中,要定期对这些管道进行地毯式的排查,及时修复。对于存在较多漏气点的地区要及时的更新改造,用新技术、新材料分散修补漏气点,确保输供气的安全运行,并且在运行中,将供气的耗能降至最小。

设专职人员巡检保护

燃气经营企业需要设立专门的巡线护管岗位,挑选专门人员,定期对燃气管线进行巡检排查。认真记录管道出现的问题及相应的维修处理情况,将更多的安全隐患在萌芽状态消除。同时要积极探索计算机远程管理的先进技术,对燃气管道进行系统的监测评估,特别是高风险区域一定要进行重点监测。不断提高我们的监测水平及管理水平,以进一步确保城市燃气管道的安全运行。

总之,对于城市燃气管网的建设,我们一定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科学规划,合理布控;严把施工质量关,确保施工安全。并布设专门的岗位及专职人员对燃气管道进行定期养护,做好燃气管线的防腐处理,及时修复燃气管道中的漏气点将各种安全隐患及时排除,才能够真正确保城市燃气管网的安全运行,在给人们生活带来便捷的同时,最大限度保证人们生命财产安全。

参考文献

[1] 王思敏.武汉天然气公司加强对高压管网巡查维护[J].城市燃气,2010,(12).

[2] 黄文剑.城市燃气管网GIS系统数据组织与维护[J].河南科技, 20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