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林业规划管理办法

林业规划管理办法

林业规划管理办法

林业规划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和林产业的快速发展,我市林地林木资源的后发优势逐步显现,吸引了许多企业和个人进入我市集约和流转林地林木资源,对林产业的发展和山区群众脱贫致富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由于部分群众对林地林木资源的价值认识不足,市场信息不畅,少部分企业和个人恶意圈地伺机倒卖,严重影响了森林资源科学合理配置、有序流转。为规范发展集体林地林木资源的有序流转,集约配置林地林木资源促进林产业,确保林农合法利益,群众持续增收。现就加强集体林地林木资源流管理有关要求安排如下。

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林产业。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临发〔〕18号),结合各地的资源特点和产业发展优势,制定完善林业产业发展规划、招商引资产业基地配置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和工作措施,规模化、集约化布局林业产业。

二、加强政策宣传,维护林农利益。充分发挥基层组织、林业产业协会的作用,加大林业政策法规的宣传,帮助林农算清经济账,处理好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采取入股、合作、订单林业等方式,引导林农把林地林木资源向龙头企业和优势企业流转,参与企业基地建设,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发展机制,实现产业发展、林农增收、财政增长。

林业规划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答:从2009年1月至2012年6月,分步推进主体改革。2009年全面完成商品林、商品林宜林地改革。同时规范已承包到户和流转的林地、林木承包关系。2010年1月至2012年6月,积极稳妥推进公益林、公益林宜林地改革。主体改革内容包括:

明晰产权。林地承包经营适用《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操作程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小组;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定并公布承包方案;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承包方案;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

签订承包合同。合同式样由自治区统一制定。林地承包经营涉及地上林木的。要结合林木状况和当地实际。把林木纳入林地承包程序同步操作。

实地勘界。按林权登记内容,林业部门要派出熟悉农村牧区工作的干部和技术人员深入到改革第一线,与农牧民共同勘界确权,做到四至清楚,权属明确。

登记发证。登记的具体操作办法,按国家林业局《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林权登记图、表、册按国家规定的统一样式和要求填写。

处理林权争议。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要求,本着尊重历史、尊重事实、互谅互让、依法依规的原则,由各级政府调处。各级林权管理机构按照《森林法》和国家林业局《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的规定,具体承办林权争议调处事宜。

建立档案。按照国家林业局、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建立林改档案,规范档案管理工作。

问:如何落实三权。保障农牧民权益?

答:放活经营权。林业部门组织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制定公益林、商品林分类经营的具体办法。

落实处置权。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依法对拥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进行转包、出租、转让、互换、人股、抵押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主要方式包括:林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林地承包经营权转交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其他农牧户经营。林地承包经营权出租,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林地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限内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转让。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其拥有的未到期的部分或全部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以一定的方式和条件转移给他人从事林业经营。林地承包经营权互换,承包方之间为方便经营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林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交换。林地承包经营权人股,承包方将林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组成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或合作经营等形式。从事林业生产经营,收益按照股份分配。林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林权权利人不转移对林地或林木资产的占有,将其作为债权担保。保障收益权,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林地,要依法足额支付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林木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林地农牧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经政府划定的公益林,要逐步落实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完善现行的《内蒙古自治区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有计划地扩大公益林的补偿范围,逐步提高补偿标准。

问:如何完善制度。出台相关政策措施?

答: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以自治区森林覆盖率2050年达到27%的总体奋斗目标为依据,各级政府制定的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要与草原、耕地保护利用规划相协调。

建立林地、林木流转制度。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抓紧拟定林地、林木流转管理办法,报自治区政府批准实施。

建立和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由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和林业部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适时制定出台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征收管理办法,形成各级财政补偿和受益者补偿相结合、多渠道筹集公益林补偿资金的机制。

建立造林、抚育、保护、管理投入补贴制度。由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制定投入补贴办法。对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林木良种、沼气建设给予补贴,对森林抚育、木本粮油、生物质能源林、珍贵树种及大径材培育给予扶持。

由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共同修订育林基金管理办法,重新核定育林基金征收比例,规范用途。各级财政主管部门要落实自治区《意见》,将林业部¨行政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各级政府要将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以及林业行政执法体系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基本建设规划,林区的交通、供水、供电、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要依法纳入相关行业的发展规划,特别是要加大对偏远山区、沙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林业基础设施的投入。

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师制度和评估制度。由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办法。

健全林权抵押贷款制度。由自治区金融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林权抵押贷款办法。

建立政策性森林保险制度。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督局、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政策性森林保险办法。

问:如何规范引导、建设社会化服务体系?

答: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扶持发展林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合作林场、股份合作林场等。

林业规划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态公益林,是指以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持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等满足人类社会的生态、社会需求和可持续发展为主体功能,主要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服务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第三条*市行政区域内生态公益林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生态公益林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分级管理、保护所有者和经营者利益的原则。

第五条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生态公益林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区、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生态公益林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发改、建设、农业、财政、国土资源、绿化、环保、交通、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六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把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管理等费用,以及对生态公益林所有者或经营者的补偿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多渠道筹集生态公益林建设资金,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生态公益林建设。

第七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有关规定,按财政分级管理原则分担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对生态公益林所有者或经营者因建设、保护和管理生态公益林而产生的支出给予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按法定权限制定。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应当按时发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和挪用。

第八条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省重点生态公益林的区划界定按照国家、省的相关规定执行。市、区、县(市)生态公益林由所在地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划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经批准的生态公益林范围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法定权限和程序,报经原批准机关同意。

第九条经批准的生态公益林,其所在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界定的范围和面积,与生态公益林所有者或经营者签订界定书。

第十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生态公益林范围的周边明显处,设立永久性标志牌,并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把生态公益林建设规划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生态公益林建设规划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改、规划、国土资源、环保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生态公益林建设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法定权限和程序,报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并报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生态公益林建设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生态公益林建设应当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系、植被等现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并符合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要求。

第十三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生态公益林范围内的宜林荒山、荒地实行绿化造林,对疏林地实行人工补植和封山育林,对低效林实行林分改造,逐步提高生态公益林的生态功能,丰富森林景观。在生态公益林范围内实行绿化造林的,应当保留原生植被。

第十四条生态公益林范围内水土流失严重的地带和坡度在25度以上的坡耕地,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退耕还林,培育森林资源。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应当逐级签订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责任书。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与承担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职能的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签订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与承担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职能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经济组织签订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责任书。

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护林队伍,根据生态公益林分布特点和保护、管理的要求,划定保护、管理责任区,依法履行护林职责。

第十六条生态公益林范围内可进行抚育、更新性质的采伐,但必须获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采伐强度应当符合生态公益林保护的要求。生态公益林中的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的林木和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

第十七条禁止在生态公益林范围内进行开垦、采石、采砂、取土、开矿、砍柴、采脂、放牧、狩猎、修建墓地等破坏生态公益林的行为。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征用或占用生态公益林林地。

确因建设需要征用或占用生态公益林林地的,应当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法定权限和程序审核同意后,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生态公益林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镇建设规划,对居住在重要生态区位或生产、生活环境恶劣地区的居民,逐步实行生态移民。在居民已迁出的地区,林业姓鞴懿棵庞Φ弊橹敌兄彩髟炝趾头馍接帧?lt;/SPAN>

第二十条在不影响生态公益林主导功能的前提下,生态公益林所有者或经营者可以对生态公益林中的竹类、经济类树种进行适度的开发利用,其经营措施应当符合生态公益林建设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

第二十一条森林旅游的经营者需利用生态公益林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应当事先制定专项设计方案,申请所在地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在不影响其生态功能前提下与生态公益林所有者或经营者签订保护管理协议,并接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生态公益林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应当在生态公益林范围内和设置森林防火宣传牌,营造生物防火林带或开设防火阻隔道,加强野外火源管理,组建专业扑火队伍。

第二十三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态公益林的森林病虫害检疫和防治工作,定期对病虫害发生、发展情况进行预测、预报,控制森林病虫害的发生和蔓延。

第二十四条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保护、管理生态公益林范围内的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野生动植物的生存环境,维护生物物种多样性。

第二十五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态公益林监测体系,逐步开展生态公益林林木资源和生态指标动态监测,评估生态公益林生态功能等级,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截留、挪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生态公益林所有者或经营者擅自调整生态公益林范围或改变生态公益林性质的,由所在地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其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并处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移动或破坏生态公益林永久性标志牌的,由所在地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所在地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采伐生态公益林或未按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内容采伐生态公益林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生态公益林范围内进行开垦、采石、采砂、取土、开矿、修建墓地等行为,致使生态公益林受到毁坏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2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可处以毁坏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生态公益林范围内进行砍柴、采脂、放牧、狩猎、挖笋、采种等行为,致使生态公益林受到毁坏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2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

林业规划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退耕还林政策,加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建设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辽宁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辽宁省退耕还林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即基本口粮田建设项目、后续产业发展项目和补植补造项目。

第三条按照省里规定的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县”的原则,县政府对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建设项目负总责,将项目建设目标和责任落实到相关职能部门和乡(镇)、村、户。

第四条*县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管理办公室成员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财政局、县农村经济发展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县畜牧局抽调人员组成,负责年度计划编报、审核、下达,项目实施方案上报和审批,以及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管理、检查和项目竣工后验收以及资金管理等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监督管理。

财政局负责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监督以及地方配套资金和工作经费的落实。

农村经济发展局、畜牧局负责后续产业发展中设施农业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项目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技术指导等工作。

林业局负责补植补造项目、后续产业发展中干鲜果种植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项目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技术指导等工作。

水利局负责基本口粮田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项目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技术指导等工作。

各乡镇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计划的申报与下达

第五条各乡(镇)根据《*县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确定的任务、退耕农户对建设项目的实际需求,以及项目建设条件,编制本乡(镇)年度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工程建设任务和资金使用计划,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县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管理办公室。

第六条县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管理办公室结合《*县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审核、汇总各乡(镇)年度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工程建设任务和资金使用计划,经综合平衡后,形成*县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工程建设任务和资金使用计划,经县政府同意后,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退耕办会同财政、农业、林业、水利、畜牧等部门联合上报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退耕办和财政、农业、林业、水利、畜牧等部门。

第七条根据省、市下达的年度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工程建设任务和资金使用计划,县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管理办公室结合各乡镇上报的年度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工程建设任务和资金使用计划,综合平衡后,将年度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工程建设任务和资金使用计划下达到有关乡镇,同时抄送财政、农业、林业、水利、畜牧等部门。

第八条县农村经济发展局、林业局、水利局、畜牧局根据县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管理办公室下达的年度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工程建设任务和资金使用计划将工程建设任务落实到各乡(镇)、村和退耕农户。

第三章项目前期审批

第九条县农村经济发展局、林业局、水利局、畜牧局将下达的年度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工程建设任务落实到乡(镇)、村和退耕农户后,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以县为单位分别组织编制年度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基本口粮田建设、后续产业发展设施农业建设、后续产业发展干鲜果基地建设、补植补造工程项目实施方案。

第十条项目实施方案要达到指导施工的设计深度。实施方案要包括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建设地点、项目建设规模及建设内容、项目建设技术方案、项目投资及资金来源、受益退耕农户数量、建设年限及建后管理等方面内容。

第十一条年度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的各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完成后,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时抄送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四章项目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根据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的项目实施方案,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各行业部门负责本行业年度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技术指导等工作。

第十三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乡镇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建设项目负总责,负责本乡镇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十四条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积极推行退耕农户全过程参与的工作机制,加强项目民主管理,依法保障退耕农户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保障退耕农户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利。

要实行工程建设公示制度,结合乡村政务公开,将工程建设范围、内容、标准进行公示,接受广大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五条各业务部门和各乡镇要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进行组织和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和建设地点。因客观原因确需变更的,经县政府同意,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履行实施方案变更手续,但年度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工程建设任务的总规模不能调整。

第十六条各乡(镇)要根据工程建设特点,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工程质量管理制度,落实责任,加强监督,确保工程质量。要根据项目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十七条县发改委、退耕办会同财政局、审计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畜牧局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切实做好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审计和指导等工作。

第十八条各业务部门要加强项目建设统计工作,建立和完善项目建设信息统计报告制度,定期将工程建设情况报县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管理办公室和省、市业务部门。

第十九条年度工程建设任务完成后,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对工程进行全面自查验收,验收结果要有验收人员及项目负责人签字,自查验收合格后申请县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管理办公室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县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管理办公室和各业务部门对项目全面验收后将验收结果报市有关部门。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的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家批准的建设内容、规模和范围。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委、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辽宁省退耕还林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农[2008]320号)精神,项目建设资金要建立专用帐户,专款专用,严禁挪用资金。在资金拨付、使用等环节,要保证质量,加快进度,防止滞留资金。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县财政局要加强对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认真接受上级及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包括国家专项资金、地方配套资金和群众自筹资金。县财政局要根据年度建设任务需要,安排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实施工作经费,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林业规划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关键词:林业;造林质量;规划;科技1 当前林业造林质量的现状

当前我国的林业造林质量普遍不高,无法满足林业跨越式发展对造林质量的需要。主要体现在:林业造林规划设计过于注重对经济林和材林的规划与利用,而对生态林等关乎生态平衡方面的规划设计则不甚重视,且其造林规划设计主要依照自上而下的原则进行,甚少征求当地群众意见,难以真正实现因地制宜;造林初值密度过大,增大了造林成本费用,造成林木生长不良,林木生长状况差,林分质量堪忧,病虫害时有发生,森林火灾隐患大,管护难度高,造林成效低。造林树种的资源储备较少,树种单一,良种资源不足,育苗技术较为落后,壮苗技术有待提高,新数种、新品系的开发不足,且没能够严格管理种苗,致使林木生长不良,造林成活率不高。此外,进行林业造林的人员主要由临时性的包工队及山区群众组成,他们对造林的质量认识不足,技术水平较低,其素质有待提高。我国当前林业造林质量的现状难以满足快速发展的国民经济及人民群众的生活需要,是当前林业发展的瓶颈。

2 提高林业造林质量的策略

2.1 合理规划,因地制宜

相关部门需根据林业造林工作的特殊性,及早进行计划,给林业部门以充足的时间做好造林规划、招标投标、备耕等工作。在编制规划设计的过程中,需在坚持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兼顾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及社会效益,本着因地制宜的原则,在充分考察好地域特点、立地条件、适生条件、优势种群、树种生物学及生态学特性、造林地条件等基础上进行树种地配置、造林及育林方法、造林速度等,以实现新形势下林业造林改善人居环境,提升生活品质的重要意义,充分发挥林业在建设生态文明中的重要作用。改变造林规划设计一贯沿用的自上而下原则,使当地群众参与到林业造林的规划设计中来,充分体现群众作为项目的开发者及受益者的身份,只有当地群众真正将林业造林当成自己的事情来办,才能真正实现林业造林的因地制宜原则,确保林业造林的开发在进行设计、决策、选用及实施的过程中实现统筹兼顾、全盘考虑、切合实际,真正实现林业造林的可持续发展。

2.2 提高林业造林科学技术水平

提高林业造林的科学技术水平,首先需要加大科技投入,施行科学造林的相关政府及领导切实重视科技的力量,真正将发展林业造林科学技术作为工作的重点,重视科技创新,加快产业科技攻关,依托地方科研机构的技术力量攻关林业造林发展中亟待解决的技术问题,并提高树种繁育、配套栽培、产品开发、加工工艺、种植管理水平等一系列科学技术问题。其次,提高林业从业人员的科学技术水平,提高其质量意识,管理技能及业务水平,加强对林业造林各个环节的从业人员及广大造林群众的技术培训工作,务求经由培训后方可上岗造林。深入基层宣传科学技术,科技人员及干部下乡,编制宣传手册、召开群众大会、举办培训班等,采取诸多形式进行林业造林的宣传与培训,提高广大造林群众的造林积极性及主动性,使从业人员及广大造林群众能熟练地将科学技术及先进的科研成果、生产经验运用到造林的实践工作当中,增强其备耕整地、种苗选用、林木种植、栽植、管理抚育、防治病虫害等各项环节的操作能力,真正做到科学造林,从而提高造林质量,实现林业造林的现代化建设。

2.3 完善管理体系,加强林业合作建设

完善林业造林工作的管理体系,细化其管理细则、监理办法、验收检查、资金管理办法等各项职责,使得各项工作的开展能做到权责明确、有章可循,将依规依法的工程管理责任落到实处。依法强化林地林权保护管理,实行林地用途管制,制定并完善林业造林管理的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实现科学合理造林,确保林业资源有增无减,严格加强林业保护、发展、经营与可持续利用的多项措施,制定科学的经营方案,加大科学经营力度,实现森林资源增长速度、质量、结构和效益的统一,坚持依法治林,强化造林质量管理的完善标准,加强造林施工质量管理,重视过程管理,改变以往单一地追求数量的做法,转而追求其质量,抓好造林工作的各项环节,确保能实现种植一片而成林一片,提高整体造林质量。

此外,林业造林工程体系的完善不仅需要政府的投入与扶持,还需多方合作共管,地方政府可适时引导,鼓励社会各界企业、团体或个人积极参与绿化造林,实现林业造林工程由政府行政部门、投资方、社会舆论监督多方共管的局面,加大造林绿化的资金投入及管护管理工作,提高林业生态效益,增加林地产值,形成多方参与林业建设,共管齐抓林业造林质量的良好形势。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