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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影响报告

生态环境影响报告

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范文第1篇

序号

法条

版本2016年7月修改版本

法条

版本2018年12月修改版本(现行版本)

修改前

修改后

修改解读

修改前

修改后

修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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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环评审批不再作为核准的前置条件。

第十九条

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审查合格后,颁发资质证书,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评价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并对评价结论负责。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资质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取消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仅保留审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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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依法批准,审批部门擅自批准该项目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由授予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增加了环境影响评价不合规的类别,以及降级或吊销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处罚,同时明确了罚款金额。

第三十二条

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由授予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违反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致使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技术单位处所收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编制单位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五年内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终身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

处罚力度加大,涉及处罚智能部门及人员增多,将对环境影响评价违法行为形成有效震慑,对环评文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将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改为备案,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对属于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编制不实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属于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对依法不应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予以批准的,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对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建设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和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属于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对依法不应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予以批准的,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的事中事后监管。对监督管理、责任追究作出了更加严格的规定,赋予了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更强有力的监管武器,将对相关违法行为形成有效震慑。

3

第十七条第二款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删去第十七条第二款

不再将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作为环评的前置条件

第二十条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对其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的监督管理和质量考核。

进一步方管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单位资质要求,加大主管部门的监管力度、质量考核力度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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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取消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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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审查小组提出修改意见的,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应当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和审查意见对规划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和审查意见的采纳情况作出说明;不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增加了根据规划环评结论和审查意见对规划草案进行修改完善等规定,在审批中未采纳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的,应当作出说明,并存档备查。

6

第十八条第三款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避免与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相重复。

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包含具体建设项目的,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应当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应当根据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见予以简化。

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所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建设单位可以简化。

7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范文第2篇

陕西省环评实施办法最新版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编制(修编)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所规定范围内的规划和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环境影响评价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综合考虑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四条 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听取公众意见,保证公众参与。公众参与实行公开、平等、广泛和便利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领导,组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省、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建立和完善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环境影响基础数据库、地方环境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

第二章 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修编)规划时,应当组织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范围如下: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防洪、治涝、灌溉规划和全省水资源总体规划;

(三)农业发展规划;

(四)商品林造林规划和森林公园开发建设规划;

(五)能源重点专项规划、电力发展规划、煤炭发展规划和石油、天然气发展规划;

(六)城市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和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七)矿产资源勘查规划;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需要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

第七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修编)专项规划时,应当组织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专项规划范围如下:

(一)工业各行业规划;

(二)种植业发展规划、渔业发展规划、乡镇企业发展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草原建设利用规划;

(三)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规划、流域水电规划;

(四)流域、区域涉及江河、湖泊开发利用的水资源开发利用综合规划和供水等专项规划、跨流域调水规划、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五)省级内河航运规划、省道网及市级交通规划、城际铁路网建设规划、集装箱中心站布点规划、地方铁路建设规划;

(六)城市建设专项规划;

(七)旅游区的发展总体规划;

(八)矿产资源、气候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

(九)国家规定的其他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

第八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修编)属于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范围内的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环境影响篇章、说明或者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所在设区的市已有相应规划并且已经完成了环境影响评价的除外。

第九条 开发区的管理机构应当对其区域开发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前款所称的开发区,是指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和农业示范区。

第十条 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

规划审批机关在审批之前,应当征求审批规划的人民政府所属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审批规划的行政主管部门的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未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草案,审批机关不得审批。

第十一条 专项规划编制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和本省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的要求编制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

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技术规范,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的专项规划草案,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由其所属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专项规划草案,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专项规划的审批机关审查;开发区区域开发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规划审批机关不得审批。

第十三条 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部门自收到专项规划和开发区区域开发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书面审查意见包括下列内容:

(一)实施该专项规划和开发区区域开发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可行性、有效性及调整建议;

(三)对环境影响报告书和评价结论的基本评价;

(四)从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对专项规划和开发区区域开发规划的合理性、可行性作出的总体评价及改进建议。

审查意见应当如实、客观地记录审查小组成员意见,并由审查小组成员签字。

第十四条 参加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从省、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行业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专家人数不少于审查小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十五条 省、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规划的环境影响篇章、说明和环境影响报告书所需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不得向规划编制部门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 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部门应当在审查小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查意见提交规划审批机关。

第十七条 规划审批机关在审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及审查意见作为审批的重要依据。

在审批中未采纳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的,应当作出说明,并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 规划实施过程中,规划实施单位应当同步落实环境保护措施。

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审批机关;发现规划实施过程中有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第三章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九条 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按照以下规定实行分类管理: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编制一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二十条 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专项规划和开发区区域开发规划所包含的建设项目,其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符合区域功能和规划要求的,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可以适当简化。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具有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负责。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对建设单位开展清洁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建立环境管理体系提出具体要求。

第二十二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之前,应当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审查小组专家的组成,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确定。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行分级审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除依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以外,其他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及名录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符合下列规定条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批准:

(一)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建设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其他有关规划;

(二)符合产业政策;

(三)符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区域环境功能区划要求;

(四)建设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有生态保护、生态恢复与补偿措施;

(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技术规范要求;

(六)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该项目建设,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办理采矿许可证和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八条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实施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措施。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二十九条 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已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建设单位应当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已经批准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在进入建设阶段后,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及审批意见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已经批准的施工周期长、生态环境影响大的水利、交通、电力、化工、矿产资源开发等建设项目,在其建设过程中应当进行环境监理。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审批文件中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要求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设计文件中的环境保护要求,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监理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的环境保护责任。

环境监理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建成使用后,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新的破坏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进行生态补偿。生态补偿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章 公众参与

第三十三条 下列规划和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应当征求公众意见,但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

(一)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专项规划;

(二)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三)应当重新报批或者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四)可能产生恶臭、异味、油烟、噪声或者其他污染,严重影响项目所在地居民身心健康和生活环境质量的建设项目。

第三十四条 规划编制部门、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应当征求公众意见。

规划编制部门、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征求公众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十日,并采用便利公众知悉的方式公布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等相关信息。

第三十五条 征求公众意见可采取发放调查表、召开座谈会、举办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

征求公众意见,应当综合考虑地域、职业、专业、受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选择被征求意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被征求意见的公众中应当包括受建设项目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

第三十六条 规划编制部门和建设单位报审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附具对所征求公众意见采纳或者未采纳的说明。

应当征求公众意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没有公众参与篇章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

第三十七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后,在其政府网站和采用其他便利公众知悉的方式,公告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受理的有关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规划编制部门、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对其提出的意见未采纳且未附具说明的,或者认为说明的理由不成立的,可以向负责审查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负责审查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再次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规划编制机关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

(二)规划审批机关对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予以批准的;

(三)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依法不应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予以批准的;

(四)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未按规定的权限审批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

(五)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办理采矿许可证、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本办法的规定,作出五万元以上罚款或者责令停止建设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

环境影响评价程序环境影响评价的过程包括一系列的步骤,这些步骤按顺序进行。在实际工作中,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过程可以不同,而且各步骤的顺序也可变化。

一种理想的环境影响评价过程,应该能够满足以下条件:

一、基本上适应所有可能对环境造成显著影响的项目,并能够对所有可能的显著影响做出识别和评估;

二、对各种替代方案(包括项目不建设或地区不开发的情况)、管理技术、减缓措施进行比较;

三、生成清楚的环境影响报告书(EIS),以使专家和非专家都能了解可能影响的特征及其重要性;

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范文第3篇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对环境有影响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区域开发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  从事建设项目必须执行环境影响报告审批制度,执行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

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必须将原有工程中相同种类的污染,在经济合理的条件下同时解决。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协助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系统、本行业内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进行监督管理。

省国营农场总局系统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国营农场总局负责,具体委托范围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国营农场总局另行制定。

第五条  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建议书,应根据拟建项目的性质、规模、生产工艺、建设地点的环境现状及发展规划等有关资料,对建设项目投产后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简要说明。

建设单位向审批机关报送建设项目建议书时,应同时报给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内容,审查确定是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还是填写环境影响报告表。

第六条  下列建设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一)项目选址对环境影响有争议的;

(二)污染比较严重的;

(三)生态改变比较明显的;

(四)机场、核设施等特殊项目;

(五)市政废水、废气、废渣集中处理工程。

排放的污染物,只对单一环境要素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可编制专项环境影响报告书。

第七条  选址合理、投产后对环境影响不明显的建设项目,可填写环境影响报告表。

第八条  环境影响报告书,由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由环境影响评价单位或建设单位填写。

第九条  承担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单位,须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向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和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其评价业务范围,符合评价条件的,方可开展编制环境影响评价实施方案。

环境影响评价实施方案,经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报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第十条  环境影响报告中有关环境要素的基础数据及资料,由环境保护、水利、气象等部门按规定提供,数据不足时,与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实地补测。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向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环境影响报预审申请,并按预审意见行进补充和修改后,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论证。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后,应当分别在三十日、十五日内予以批复;逾期不批复又不作说明的,可视为批准。

环境影响报告未经批准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发给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生产工艺、建设地点、防治措施发生较大改变时,建设单位应补充修改环境影响报告,并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三条  环境影响报告,由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批准机关的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中的环境保护篇章,必须按照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的规定和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进行编制,经原审批环境报告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后,方可开工。

第十五条  在施工过程中,应当注意保护周围环境,防止和减少粉尘、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建设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恢复因施工而受到破坏的环境。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须向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和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的完成情况,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试生产。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正式投产或者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提出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运转情况、治理效果、达到指标,经建设项目主管部门预审,报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产或使用。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或者初步设计中环境保护篇章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施工的,责令其停止施工,补办审批手续,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审核评价业务范围,擅自进行评价活动的,责令其停止评价活动,补办审核手续。对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可并处非法所得等值的罚款;对取得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但评价活动超出规定范围的,没收非法所得,可并处非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

(三)施工单位在施工中不采取防护措施造成污染的,责令采取防护措施,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没有达到规定要求而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环境影响报告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对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的,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防治污染设施没有达到规定要求的,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罚没款全部上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一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范文第4篇

近年来,我国公路交通快速发展,公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在推动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地区间交流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公路交通行业,各级环保、发展改革、交通主管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不断强化管理,总体上实现了公路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但是,公路建设特别是高速公路建设不可避免地占用土地,扰动环境,部分公路建设还涉及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公路交通噪声污染问题也日渐突出。

为贯彻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进一步规范公路规划和建设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做好公路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一)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在组织编制公路规划时,应结合生态功能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保护生态、有序发展”的原则,从优化交通资源配置,完善网络结构等方面出发,科学合理地确定公路建设布局、规模和技术标准,并按规定程序审批。

(二)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国务院批准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范围的有关规定,在组织编制或修编国、省道公路网规划时,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减缓不利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按照上述要求,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公路网规划,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公路网规划所包含的建设项目,交通主管部门不予预审,环保主管部门不予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在公路网规划编制或修编过程中,要做好与相关规划的衔接与协调,增强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必要时,应在报批规划前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经批准的公路网规划在建设布局上发生重大调整变更,需要重新编制和报批规划时,应当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且规划已经批准后,其他相关规划应与公路网规划相协调。

二、严格公路建设项目准入条件,加强环境影响评价

(一)公路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经批准的公路网规划,严格按照建设程序规范各项前期工作。建设单位必须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规定的程序,在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项目前,编制完成公路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交通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保主管部门审批,发展改革部门不予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公路项目的主要控制点发生重大变化、路线的长度调整30%以上、服务区数量和选址调整,需要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防止生态环境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可能造成环境影响向不利方面变化的,建设单位必须在开工建设前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新建公路项目,应当避免穿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等依法划定的需要特殊保护的环境敏感区。因工程条件和自然因素限制,确需穿越自然保护区实验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以外范围、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或准保护区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机关同意。

(四)公路工程建设应当尽量少占耕地、林地和草地,及时进行生态恢复或补偿。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有基本农田环境保护方案。

要严格控制路基、桥涵、隧道、立交等永久占地数量,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采用上跨式服务区。尽量减少施工道路、场地等临时占地,合理设置取弃土场和砂石料场,因地制宜做好土地恢复和景观绿化设计。平原微丘区高速公路建设应尽可能顺应地形地貌,采用低路基形式。山区高速公路建设要合理运用路线平纵指标,增加桥梁、隧道比例,做好路基土石方平衡,防止因大填大挖加剧水土流失。

(五)可能对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野生植物的生存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公路项目,应当采取生物技术和工程技术措施,保护野生动物和野生植物的生境条件。可能阻断野生动物迁徙通道的,应当根据动物迁徙规律、生态习性设置通道或通行桥,避免造成生境岛屿化。可能影响野生植物和古树名木的,应优先采取工程避让措施,必要时进行异地保护。

(六)噪声环境影响预测应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规范导则进行,并结合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线位不确定性的特点,提出相应的防治噪声污染措施。初步设计阶段,应当依据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落实防治噪声污染的措施及投资概算。经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的路段,应通过优化路线设计方案、使用低噪路面结构等进行源头控制,采取搬迁、建筑物功能置换、设置声屏障、安装隔声窗、加强交通管控等措施进行防治,减轻公路交通噪声污染影响,确保达到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严格控制公路两侧噪声敏感建筑物的规划和建设,防止产生新的噪声超标问题。

(七)公路建设应特别重视对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路线设计时,应尽量绕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为防范危险化学品运输带来的环境风险,对跨越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和二类以上水体的桥梁,在确保安全和技术可行的前提下,应在桥梁上设置桥面径流水收集系统,并在桥梁两侧设置沉淀池,对发生污染事故后的桥面径流进行处理,确保饮用水安全。

(八)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公路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前,采取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公开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收集公众反馈意见,并对意见采纳情况进行说明。环保主管部门在受理环境影响报告书后,应当向社会公告受理的有关信息,必要时,可以通过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

三、强化监督管理,切实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公路建设应在项目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等各个阶段,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规范工程建设管理的各项工作,确保符合有关环保要求。

设计单位在项目设计时,应当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将环保投资纳入工程概算。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制定施工期工程环境监理实施方案,并提交交通、环保主管部门,在施工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环境保护责任,将工程环境监理纳入工程监理,定期向环保、交通主管部门提交工程环境监理报告。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合同中的环保要求,落实各项环保措施。

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范文第5篇

报告用途

根据国家发改委规定,项目申请报告是针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核准制而规定的一个文体,凡是申请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须编写项目申请报告 。

项目申请报告是基于国家宏观政策规划、国家和地方中长期规划、产业政策,分析项目设立的政策背景,根据主要工艺和装置的技术资料拟定项目技术方案,根据项目涉及资源情况拟定资源利用方案,根据项目所在地环境现状及国家、地方环保法规拟定环保方案,根据国家和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现状作出社会、经济影响评价意见,是专门针对某个项目编制的专业申报文件,该报告的核心价值是:

——作为项目主审机构批复项目执行的依据;

——作为项目后期开展编制其他论证文件的依据;

——作为企业执行项目后期工作的依据。

编制要点

立项申请报告应重点阐述项目的外部性、公共性等事项,包括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众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内容。编写项目申请报告时,应根据政府公共管理的要求,对拟建项目从规划布局、资源利用、征地移民、生态环境、经济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综合论证,为有关部门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核准提供依据。至于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产品技术方案等内容,不必在项目申请报告中进行详细分析和论证。

建设类项目该如何撰写

因为建设项目立项在商业或地产中也是比较常见的,其竞争肯定是比较大的,所以建设项目立项申请一定要真实而具有说服力才能更好的被审批。

(1)立项范围

凡投资1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都应当竞争立项、其中包括:新建实验室、改建、扩建、仪器设备、应用软件等;

(2)立项原则

建设项目立项申请实事求是、真实准确、学院财力,采用设定条件,竞争方式立项;

(3)立项条件

新建实验室的设置条件,应符合《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规定、与评估关系密切的基础课或主干课程必须的(优先考虑配套软件或仪器);使用率高(周课时/年课时量统计),专业建设迫切需要;可行性研究资料和方案真实可靠;本单位实验管理良好,以往实验室建设完成较好,工作落实;

(4)建设项目立项申请

1)提交《XX实验室建设项目立项申请书》及《XX实验室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

2)组织评审委员会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5)项目评审

1)评审委员会

2)现场考察

对有关单位进行现场考察,主要考察原有实验室的管理、使用效率等情况;

3)组织论证会

①建设项目立项申请单位陈述项目的情况并对评委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答辩;

②评委对申报项目进行筛选;

③评委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打分或投票),提出评审意见,评出建设项目;

4)评审结果送XX办公会审核(涉及重大投资要送党委批准)、批准后,予以立项公示,建设;

(6)中期管理

1)授权项目负责人作为法人委托人签订合同、建设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对项目建设的进度、质量以及经费的按合同合理使用等进行全面监督管理,确保建设项目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2)在项目执行过程中,设备科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督促项目执行情况及工作完成进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3)建设项目中的部分仪器设备需要调整时,须由申报单位提交报告,由评委审议后报院领导审批;

4)跨年度分期建设的项目,应当在每自然年末向设备科作出建设情况书面小结。

(7)建设项目立项申请验收

相关部门的人员及有关专家组织验收、审计、派代表参加、验收依据是项目申请书、可行性报告和合同。

其实不仅仅是中小城市,首都北京的建设项目立项申请也是比较多的,面对日益上涨的地产,项目申请报告一定要再三斟酌,毕竟只有好的规划,才能有好的收益。如果没有好的撰写经验,最好找专业的咨询公司为你撰写,这样既能省心,还能保证项目的成功审核!!!

报告内容

民营企业立项申请报告需要包括以下内容 :

第申报单位及项目概况

1.项目申报单位概况。主要包括项目申报单位的重点经营范围、资产负债情况、股东构成及股权结构比例、以往投资类似项目的简要情况等内容。

2.项目概况。主要包括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及规模、产品及技术方案、主要设备选型、投资规模、资金筹措方案等。

产业政策及行业准入

1.拟建项目与相关规划的关系。

2.拟建项目与相关产业政策的关系。

3.拟建项目与相关行业准入标准的关系。

项目选址及土地利用

1.项目选址及用地方案。主要包括项目用地选址、场址土地权属类别及占地面积、土地利用现状及相关规划情况、占用耕地概况、土地获取方式等。

2.土地利用合理性分析。主要分析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地规模是否合理、耕地占用补充方案是否可行等。

3.地质灾害影响分析。对于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建设的项目和易诱发地质灾害的项目,应阐述项目选址所在地的地质灾害情况,分析拟建项目诱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

4.其他不利影响。分析拟建项目是否压覆矿床和文物,是否会对防洪和通航等产生不利影响。

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

1.资源开发方案。对于资源开发类项目,阐述资源储量和品质勘探情况,分析拟开发资源的可开发量、自然品质、赋存条件、开发价值等,评价是否符合资源总体开发、综合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2.资源利用方案。主要包括项目需要占用的重要资源品种、数量及来源情况,资源节约及综合利用方案,单位生产能力主要资源消耗量指标及与国内外相关资源利用效率的对比分析。

3.节能及节水措施评价。对项目建设方案的能耗及水耗指标进行分析,阐述工程建设方案是否符合节能及节水政策的有关要求,在提高能源及水资源利用效率、降低能耗和水耗等方面的对策。

征地拆迁及移民安置

1.城市居民搬迁方案。涉及城市征地拆迁的项目,应根据项目建设方案,进行征地拆迁影响的调查分析,提出拆迁补偿的原则、范围和方式,并以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要求进行评价。

2.农村移民安置方案。涉及农村征地及移民安置的项目,应根据项目建设方案,进行项目征地影响的相关调查分析,提出移民生产开发、生活安置、征地补偿、收入恢复等方案,并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

环境和生态影响分析

1.环境和生态现状。包括项目场址的自然环境条件、现有污染物情况、生态环境条件、特殊环境条件及环境容量状况等。

2.项目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包括污染物类型、排放量情况,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因素及影响程度,是否符合环保法规要求,对流域和区域环境及生态系统的综合影响。

3.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按照国家有关环保法规要求,对环境影响治理方案的工程可行性进行分析,对可能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提出对策建议。

4.特殊环境影响。项目对历史文化遗产、自然遗产、风景名胜和自然景观等的影响及对策。

经济影响分析

1.国民经济评价。按合理配置资源的原则,从国民经济的角度考察投资项目所耗费的社会资源和对社会的贡献,评价投资项目的经济合理性。

2.区域经济影响分析。对于区域经济影响较大的项目,从区域经济发展、产业布局及结构调整、区域财政收支、收入分配及是否可能导致垄断等角度进行分析。

3.经济安全分析。对于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的项目,从产业技术安全、资源供应安全、资本控制安全、产业成长安全、市场环境安全等角度进行分析。

社会影响分析

1.系统调查和预测拟建项目的建设、运营对项目所在地区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与社会效益。

2.分析预测项目能否为当地的社会环境、人文条件所接纳,以及当地居民支持项目存在与发展的程度,考察项目与当地社会环境的相互适应关系。

3.分析项目所涉及的各种社会因素,进行社会风险分析,评价项目的社会可行性。

4.提出协调项目与当地社会的关系,规避社会风险,促进项目顺利实施,保持社会稳定的方案。

报告范本

打包机项目申请报告

目 录

第一章打包机项目申报单位及项目概况

1、打包机 项目申报单位概况

2、项目概况

第二章打包机项目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分析

1、发展规划分析

2、产业政策分析

3、行业准入分析

第三章打包机项目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分析

1、资源开发方案

2、资源利用方案

3、资源节约措施

第四章打包机项目节能方案分析

1、用能标准和节能规范

2、能耗状况和能耗指标分析

3、节能措施和节能效果分析

第五章打包机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拆迁及移民安置分析

1、项目选址及用地方案

2、土地利用合理性分析

3、征地拆迁和移民安置规划方案

第六章打包机项目环境和生态影响分析

l、环境和生态现状

2、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3、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4、地质灾害影响分析

5、特殊环境影响

第七章打包机项目经济影响分析

1、经济费用效益或费用效果分析

2、行业影响分析

3、区域经济影响分析

4、宏观经济影响分析

第八章打包机项目社会影响分析

1、社会影响效果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