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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执法体制
中图分类号:D912.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1)36-0149-02
城市是人类文明进步的象征,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载体。城市管理是城市发展的必然产物,是现代城市政府最重要的基本职能。城市管理是充分发挥城市载体功能的重要保证。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对城市管理的要求越来越高,城市管理执法方式也随之不断调整,综合行政执法的诞生,是城市管理的必然要求。发展至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取得了不俗的成就,但也出现了些许缺陷和不足。这需要我国进一步完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以期使其适应当今社会的要求。
一、综合行政执法概述
(一)综合行政执法的概念与特征
综合执法,是指一个行政机关(含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在合理的管理幅度范围内行使多个行政机关的职能及相应权力而进行的行政执法活动[1]。
综合行政执法具有以下特征:⒈合法性与创新性。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动行政执法体制创新的重要内容。不仅仅是一个管理体制的改革,而且涉及行政机关包括行政处罚权在内的职权的调整和配置。
2.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机关或组织必须依法设立,且享有行政管理职权。
3.集中行使执法权。综合执法主体应相对集中地行使若干个相关行政机关的检查权、处罚权等,否则就构不成综合。
(二)综合行政执法的必要性
行政执法在整个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行政执法是使行政法律、法规与规章得以实施的重要保障,是实现行政管理职能与目标、提高行政工作效率的基本前提。因此,综合行政执法有其必要性,主要体现在:
1.行政执法机构设置不完善。政府设置的多支城管执法队伍机构臃肿,出现了“多顶大盖帽,都管一顶破草帽(指进城农民)”的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现象。
2.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权限划分不清。在行政执法中,对同一类行政管理事项,往往由几个机关或部门分别行使职权。政府相关执法部门之间职权职责交叉重复,行政执法力量分散,行政执法效率低下,难以形成长效管理。
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不足
行政综合执法和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在我国已推行有年,取得了诸多成效,但任何一项制度都不可能十全十美,综合行政执法同样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其在理论和实践中仍存在一些盲点,操作层面的问题不断暴露。同时,随着实践的深入,一些新问题也层出不穷。目前我国综合行政执法的不足主要有以下表现:
(一)执法依据不足
目前国家立法中,综合行政执法并无任何法律依据,虽然城管执法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授权,但并没有一部法律法规专门对城管的执法范围予以明确规定,基本上都是“借法执法”。规范执法的制度依据不过是国务院的几个文件。我国地方行政执法的依据多是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表面上看相关的法律和规章不少,种类繁多,五花八门。但是原来制定的各项法律都是为解决某一个问题而制定的,相互之间在立法起始就没有彼此呼应,导致实际执法过程出现法律漏洞或者法律矛盾。
(二)职能范围不清
1.城管与其他行政机关职能交叉、范围不清。综合行政执法就是行政权的重新配置,由于权力配置并不彻底,只是部分权力的让与而非全部行政权的集中,因此虽然城管综合执法范围的界定较为清楚,但仍造成在许多领域,与其他行政机关存在着职能交叉、范围不清的现象,要么重复执法、多头执法,要么执法空白。城市管理责任难以落实。
2.城管职能过多。现在城管有300项左右的职权,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城管的职能不断增加,足以造成城管队伍的膨胀。机构之间的规模、性质与职权和执法手段、机构地位之间应当保持平衡的关系。目前,城管机构规模虽然不小,但是机构的职权过多,而且多是些难度系数比较大的职权。
3.权责界限不明。众所周知,法治政府的一个重要特征是权力与责任的对等。综合执法在很大程度上停留于部分权力的分流、形式上的综合,而非实质的综合,对综合执法主体与原行政主体的职权划分、不同综合执法主体之间的职权范围界限等,目前还没有十分明确的划分和设置。行政综合执法中权力与责任脱节,责任追究制度不完善。
(三)执法机构存在缺陷
1.组织机构不够健全。城市综合行政执法组织的机构设置还不规范,与其履行职能相统一的执法机构体系尚未形成。城管执法机构没有独立性,它仍然沿袭了改革之初的挂靠等形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队伍管理和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也使队伍缺乏整体的认同感和归属感,逐渐显露出不少弊病。
2.编制混乱,人员素质不高。从全国范围内来看,各种身份的执法人员都有,有公务员、事业编制人员,还有一些协管员等等。这些人员以公务员招考之外的各种途径进入执法队伍,文化素质良莠不齐。法制观念尚未牢固树立,经验办事、经验行政的现象还大量存在。实践中有关暴力执法、暴力抗法的报道不断出现。
3.城管部门与其他机构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城管执法,实际上执行的是其他行政机关的职责,之前的所有行政管理职能都还分属于相关行政职能机关,在部门本位与部门利益作用下,但现在他们不得不让渡手中的执法权力,难免有些失落。客观上使得相对集中后的行政处罚权和其他行政管理权的协调问题显得更加突出,另外,行政综合执法部门与行政管理相关部门对法律、法规理解上的差异,也影响了执法配合工作的开展[2]。
4.监督体制不健全。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3]153。近年,随着对行政执法监督重视程度的增加,国家先后制定了一批关于行政执法监督的法律法规,但是我国现行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领域仍存在监督主体过多,独立性不强,监督力量分散,司法监督的限制较多缺乏可行的操作规程,对法律责任的规定不明确,内部监督机制不完善,社会监督的制度化、法律化水平较低等问题。
三、城管综合执法的完善
(一)法律依据的完善
1.完善立法。立法机关应该以法律形式确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体制,从而进一步明确城市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性质、地位、职责,明确其执法主体资格,规范法律责任。通过国家立法将原各部门的行政处罚职能划转给地方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在与其他部门协调的过程中能有足够的权威和独立性。
2.清理现有法律制度。现有关于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种类繁多,出现了不少法律漏洞与矛盾,使得法律规范相冲突。这不但损害了国家法制的权威,给执法守法工作带来了混乱,而且影响了行政执法的效率,容易导致法律责任承担主体缺位现象的发生。所以必须对现行的法律依据进行系统的清理,尽量消除法律规范相互冲突的现象,并定期对已经失效的法律法规进行清理和公布,为城管执法工作提供合法依据。
(二)职能范围的完善
1.科学划定城管综合执法的权限范围。城管执法权限的调整应当经法定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在职能确定中应遵循科学、效能、统一的原则。此外,在职能配制上,应当注意综合行使的职能应具有相关性,即在管理客体或对象上基本属于同一类或同一领域,其行为目的、活动规律具有多数的共同点,以便节约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率。
2.处理好综合执法与专项执法的关系。在城市管理中往往是处罚连着管理,管理离不开处罚。因此,要尽快划分综合执法与专项执法的范围,处理好二者的关系。
(三)执法机构的完善
1.保证综合行政执法的独立性。通过优化组织结构,减少行政层级,集中权力强化配合和监督,将分散的行政审批、执法、服务职能优化重组,对现有执法机构实行综合设置。
2.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现代城市管理执法观念应当是在“以人为本”核心理念指导下的以公众满意为价值取向的服务理念[4]。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建设一支专业化、职业化、国际化的人才队伍,是完善城管执法的必要手段之一。因此,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不仅要在最初选拔时严格把关,只录用符合一定硬性条件的人员,更要在录用之后,根据执法的范围和特点有针对性地对执法人员进行培训,以适应现代行政管理发展的需要。
3.建立完善的协调机制。综合执法队伍不是原来的几支执法队伍简单的合并,而是执法队伍整体磨合、整合、优化的过程。在实际城管执法过程中,与其他部门积极配合,整合资源,形成执法合力是各试点单位探索的又一路径。
4.完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监督机制。应进一步强化对行政权的全方位监督机制,进一步增强监督的独立性、公开性和民主参与,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救济权切实实现。赋予公众对于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城市管理部门不予管理时,向同级政府申请对城管部门办理的权利。另外,从司法上,要尽快把公益诉讼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还需要扩大对城管执法监督的广度,可以聘请相应的执法监督员,增加媒体对城管的曝光力度,设立市民投诉制度,以此强化社会群众对城管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的监督,使城管执法决策更加体现公众利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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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城管综合执法;法治化行政
一、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主体资格问题
按行政职能法定的原则,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法律地位和职权范围应当由法律及行政法规加以规定。我们看《行政处罚法》第16条:“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这一法条被认为是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设立及具有行政法主体资格的主要依据。但仔细阅读该法条后,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信息:只有国务院或经国务院授权的省级政府才有权设立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而同时,也只有国务院和省级政府设立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才有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但实践中,城管综合执法机构事实上已经普遍设立到了县级政府。
我们知道,法治化行政的首要原则即为“依法行政”原则。那么省级政府有权批准市、县级政府设立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吗?如果法律、行政法规均未明确,回答显然是否定的。因此,我的结论是:市级、县级政府设立的城管行政综合执法机构依照现行法律没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不管它的名称叫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或是叫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办”甚至是叫作“城市管理联合执法队”:因为其执法“名不正、言不顺”。
二、城管综合执法的法律、法规依据不足
城管综合执法中央级的立法依据包括6部单行法律,6部行政法规,4部部委规章。各地主要的执法依据是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但这些规范性法律文件中,明确将具体职权赋予综合执法机构的很少,其执法行为往往是“借法执法”,即通过行政机关内部文件将职能划转到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从立法原理角度,这种做法严重违反“职权法定”的法治原则不证自明。没有权威性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城管综合执法机构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备受质疑是必然的结果。
三、综合执法的职权不清
由于资格及职权方面的权威性法律依据先天不足,城管综合执法机构的执法职权不清就成了一个必然要出现的问题。其具体表现有二:
(一)城管执法机构所拥有的职权与其他专职行政机关的职权存在多重交叉。前面已经提到过,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职权往往是通过行政机关内部的“红头文件”划转而来,而且划转的职权范围至少涉及七、八个行政领域,而在一些大城市中甚至涉及十个以上的行政领域。涉及事项如此之多的行政职权在几个或是一个规范文体中进行划转,必然会出现职权划分不清、不同机关职能交叉、重叠的情况。职能交叉、重叠的结果是什么?只能是某一事项的处理多机关争夺管辖或推诿管辖,而其性质均为畸形执法。
(二)城管综合执法机构行使的行政权力类型不清。实务中,城管综合执法机关行使的行政权力的性质除《行政处罚法》第16条明确授予的行政处罚权外,还有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理论上来说,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拥有行政检查权逻辑上成立,因为没有行政检查权也谈不上拥有行政处罚权;而其拥有行政强制权不仅于法无据,更重要的是城管综合执法的行政强制权中居然涉及到对人身自由的强制,如诸多案例中出现的短期羁押、拘留等。这显然严重违反了《立法法》第8条、第9条“法律保留”原则的相关规定。并且即使是非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权,其授权依据实际上均为行政规范性文体。行政规范性文体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吗?如果不是,我们对“职权法定”应作何理解?
四、执法人员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关键词 城市管理 行政执法 程序 合法
0引言
党的十四中全会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将依法治国提高到前所未有的高度。虽然我国的法治进程在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基本建成,实现了有法可依。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严格执法作为法治工作的重要体现,落脚点在于各级政府能否做到依法行政。严格依法行政是主体合法、程序合法的统。然而,作为城市管理的典型代表城市管理执法者,在实际工作中常常会发生违反法定程序行使职权,造成行政相对人权益遭到侵害的情况。
合法的执法程序是社会法制的必然要求。程序合法才能保障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依据,如果程序缺失,行政行为的后果则会偏离方向,难以达到应有效果。城市管理工作更为明显,因为城市管理工作与绝大多数人的生活、工作密切相关。特别是城市化建设速度的加快,例如进城务工人员的大量涌入与城市改造的区域不断扩大,更加大了城市管理执法的难度。为了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如何依法约束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的权利,使其按照既定的法律程序开展执法工作意义重大。
1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现状及原因
行政执法行为是城市管理部门的一项常规职能,是衡量一座城市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同时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形成直接影响。改革开放以来,行政法治建设成绩显著,城管执法领域的法律体系建设也在逐步完善。
(1)在城市管理的执法基础法律依据层面,国家颁布实施了《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规范,在行政强制领域建立了基本程序,实现了城管执法有法可依的前提条件。
(2)在城市管理的操作层面。中央政府及各级地方政府也相继颁布了许多适合本地特点的法规、规章。为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在从事具体工作时,提供具体程序,保障城管执法行为的顺利实施。
(3)一些有条件的地区还单独制定行政执法规章。比如《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对城市建设单位和相对人都做出了明确有具体的规定,这些规定在城市管理执法中发挥了积极作用,有利于解决城市建设与人民生产、生活之间的矛盾。
面对成绩不应固步自封,还必须看到在城市管理执法工作中,还存在很多问题。比如,在突击行政执法中,会因为没有缺乏具体的法条支撑而造成公众的误解;或者出现部门法律与地方性法规相矛盾的情况。就其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传统法律观念转变缓慢。当前我国城市管理执法活动中较为突出的就是程序意识的薄弱。在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存在误区。总认为实体法律才能真正体现社会公义,程序法不过是一种“陪衬”的角色。
(2)简单的行政执行不考虑行政相对人的特殊情况。在我国城市管理执法的不同环节尽管有程序规范,但是对于具体的城市管理执法活动只是断章取义的,选择如何快速实现执法活动,而对于行政执法行为程序的规范并没有放在关键位置。
(3)执法部门职能设置科学程度有待提高。城管执法部门的职能主要依据行政处罚工作设置,尽管清楚界定了各级各类执法的范围,但是在城管与其他部门之间仍然存在职能重叠的情况。因此,在城市管理执法活动中多头执法、相互推诿的情况屡见不鲜。
(4)执法目标设置缺乏综合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与人民密切联系的纽带之一,也是与人民群众利益相关的经常性管理活动。虽然在我国延续千年的“官本位”思想已经被打破,但受此影响,上级部门对城管执法部门的目标考核仍与执法人员的升迁、奖惩等挂钩,依据是城市管理执法活动管理了多少小贩、撤除了多少处违法建筑等。难免造成城管执法人员在实际工作中为了自我利益的实现,而罔顾法定的执法程序。
(5)执法队伍本身素质不过硬。严格意义上的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由公务员队伍组成。但是受限于行政机构改革的实际情况,城管执法人员来源复杂,有公务员还有协管员等等。因每个执法人员法律意识不尽相同,表现在实际的执法过程中水平层次不齐。其中不乏作风粗暴的执法人员,在一定范围内不利于城市建设进程。
2完善城市管理执法合法性的探索
(1)变革传统思想,牢固树立法制观念。针对“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在法制观念日益深入人心的环境下,城管执法部门及工作人员应自觉学习法律文件,善于用法律思维考虑、解决实际问题。
(2)理顺城市管理执法职能。职能不清晰,是造成执法重叠与推诿的原因之一。因为每座城市的建设进度是不一样的,所以要立足城市发展的实际情况,尽可能做到职能的全划转,依照职权的实际效果划分减少职能碎片化。
(3)作为城市管理执法的实施者,执法人员自身素质的重要性不容小觑。要完善城市管理执法的合法化,就必须严把人才关,建设职业化、各项素质过硬的执法队伍。
参考文献
[1] 姜明安主编.行政法语行政诉讼法[M].法律出版社,2003.
【关键词】城管;流动摊贩;执法;生存
一、相关定义
(一)城市管理
在上个世纪90年代,城市的迅速发展促使城市人口增加,城市人口的增加又推进城市的发展,这就致使城市面临了许多新的问题在管理上和发展上,亟需一个机构对此进行管理;加上1996年开始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有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圈,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城市管理部门就在这样的背景下诞生了。全国第一个城市管理监察大队是于1997年在北京宣武区成立的。
城市管理,顾名思义是对城市的管理。本文采用宋刚、陈锐在《复杂性科学与现代城市管理》中对城市管理的定义:以城市这个开放的复杂巨系统为对象,以城市基本信息为基础,运用决策、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控制等一系列的机制,采用法律、经济、行政、技术等手段,通过政府、市场与社会的互动,围绕城市运行和发展进行的决策引导、规范协调、服务和经营行为就是城市管理。
城市管理部门,是为了让政府更好地维护已建好的城市基础设施、已提供的公共服务及优良的城市环境等所成立的机构,这个机构主要是作用在城市规划、市容市貌、卫生环境、城市绿化、流动摊位的随意设置和无照经营、对道路、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占用等方面。城管执法,是城市管理部门人员在管理上述领域的时行使行政处罚权。
(二)流动摊贩
流动摊贩,在新时期时代的晚期就出现了,在日常生活中也会把它称为“走鬼”。在学术上,学者和研究人员并没有对流动摊贩做出一个详细的阐释,每一个人对它都有不同的理解。但是,就流动二字而言,我们可以大致概括出以下几个特点:①经营场所不固定,一般是走到哪里卖到哪里,但是在商业区、住宅区和文教区存在一些固定经营场所,例如在云大呈贡校区南门就是各种小吃的聚集点;②经营场所简易,小贩随处安置自己的商摊,为了便于行动除了谋生工具,例如锅碗瓢盆、煤气、小车等,其他的物品能免则免;③经营者多为下岗工人、进城务工人员、城市郊区农民、老弱病残者;④经营规模小,成本低,经营场地多为露天;⑤不需要缴纳租金和所得税;⑥不需要在工商部门注册,也不接受卫生部门和质量检测部门的检查。
二、城管执法与流动摊贩生存之间的冲突分析
设置城市管理部门的目的是把分散的行政处罚权集中起来,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就最初的目的来看,城市管理部门的职能和责任是符合和谐社会的要求,发展至今,城市管理部门更多地是受到了社会的指责和谩骂。早期城管与流动摊贩之间的矛盾表现为城管使用暴力执法,现在不仅仅是问题,小贩采取暴力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生存权益。一方暴力执法,一方暴力反抗,两者关系之所以会愈演愈烈,城管和小贩自身是有原因的,还有一些外在的影响因素。
(一)城管执法的法律依据不充足
目前,全国各个城市城管执法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省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地方人民政府的文件和规章。2002年国务院了17号文件一《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文件对开展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做了进一步的说明,明确了行政处罚权的指导思想,划定了行政处罚权的范围,提出了实行行政处罚权的要求,这可以作为城市管理部门进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但是还不够细致完善。
城管队员在执法的过程中,哪些地方可以实行行政处罚权,如何实行行政处罚权,实行行政处罚权的限度,都没有明确的实行标准,这就造成了有些城管队员滥用行政权利。现今,中国还没有一部法律是专门为城管执法制定的。
(二)城管队员的综合素质不高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文件中,有明确指出: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要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采取考试、考核等办法从有关部门和社会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择优录用。但是,现行的城市管理部门中的人员,并不是如文件中所说的方式选拨出来的。城市管理部门的人员来源参差不齐,人员身份比较复杂,一部分人是因为政府机构改革精简人员,被划分到城市管理部门,一部分人是城市管理部门为了完成大量的执法任务招收进来,但非事业编制。这样一来,城市管理部门就变成了事业编制人员、非事业编制人员及行政人员的聚集地,降低了城市管理部门人员的综合素质及行政效率,为城市管理部门甚至是政府部门带来了不好的影响。
城市管理部门的组成人员尤其是未通过考试和面试两次考验的人员,他们的受教育程度普遍不高。通常是事业编制的人员带领几个非事业编制的人员(协管员)前往现场执法,由于执法现场环境和人都比较复杂,城管和小贩都没有办法冷静下来去思考和解决问题,暴力执法和暴力抗法由此出现。这样的行为大大地破坏了城管在民众心中的美好形象。
另外,被城市管理部门招聘进来的人员,并没有受过任何的专业性培训,直接上岗工作。
(三)流动摊贩多为社会弱势群体
在城市的各个地方摆摊设点的多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像进城务工人员、下岗人员、老弱病残等。他们每个月的收入较低,生活水平不高,很多人都只有初中和小学文化,没有任何的劳动技能,年龄处在中年的人,生活负担还很重,上面要赡养自己的父母,下面还有要抚养的孩子,为了每天的生活费、赡养费和抚养费,他们想尽办法去赚钱。城市的商业区、住宅区和文教区、办公区等人群密级的地方,为这群人提供了一个收入来源。这些区域的人员,有白领、工人、学生、家庭主妇等,他们每一个人的需求都不一样,白领需要便捷的消费品,工人需要便宜的消费品,学生的消费倾向于零食和小吃,家庭主妇更多地是寻求物美价廉的消费品。这些都为没有任何技术和资金的社会群体提供了商机。早餐、快餐、水果、化妆品、小家具、文具、小饰品、鲜花等行业都可以见到流动商摊的身影。
流动摊贩,现在是城管人员执法的主要和重点对象。他们受教育程度很低,很大一部分人没有上过学,一部分人小学毕业,少部分的初中毕业,高中毕业几乎没有。摆设流动商摊,就现在的法律和城市管理制度来看,是属于违法行为,由于极低的文化水平,他们对国家的法律不熟悉甚至是不知道。流动小贩随处摆设商摊,只是为了谋得一份收入,以满足每天的饱暖问题。就流动小贩的这种行为,社会民众更多的是报以同情和理解的态度,支持和欣赏这种积极向上的生活态度。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增添了人们的生活色彩。
身为执法人员,并不是如报道的那样没有同情心和怜悯心,只是他们也是为了自己的工作,要向领导交代,并且驱赶流动小贩是依法行事。只能说是有些执法方式不对,不能够暴力对待流动摊贩。
(四)新闻媒体的大肆报道
社会公众对世界、国家和社会的变化,都是通过新闻、广播、报纸等途径了解到的。新闻媒体对事件的报道,对公众看待这件事的态度有很大的影响。对于,很多民众并没有亲眼看到,顶多就是看见城管驱赶小贩,但是一经新闻媒体的曝光,民众很快地就知道了城管是如此暴力地对待小贩的。新闻媒体为了追求收视率和销量,吸引更多的读者和观众,以夸张的手法扩大事态,而且只报道城管执法的负面信息,或者自行遗漏相关信息,只报道对他们有利的方面,这样更彰显他们的正义性和公正性。新闻媒体不实的报道和偏向一方的报道,只会使城管在公众心中的形象越来越差。
(五)缺乏监督机制
城市管理部门的涉及面较广,权力范围相对来说也很广,急需一个监督机制来约束它的权力,以抑制权力的扩张和滥用。城市管理部门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权时,并没有合理的监督机制监管。因此,有些城管在执法时,可以为所欲为,滥用权力,没收流动摊贩的谋生工具并不出具暂扣清单,也不签字盖章,执法程度混乱。
除了上述列出原因外,还有一些原因导致了城管与小贩之间的冲突。比如,城管在执法的过程中,采用的是单一的围堵追赶罚方式,再无其他执法方式。
三、对城管与流动摊贩冲突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法律建设
城管执法,仅仅依靠国家制定的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省级政府、地方政府的文件、决定是不够的,需要一部专业性完整性的法律来支持。不断完善和加强法律建设,为城管执法提供有利的法律支持。确定城管执法的范围,执法的方式,明确城管的职能,使得城管执法的时候有法可依;同时帮助城管建立执法意识,规范执法行为,有利于城管和流动摊贩紧张关系的缓解。
(二)为流动摊贩提供经营场所
随着城市的发展,流动商摊可以说已经是城市的一道风景线了,且流动摊贩为公众的生活带来很大的便利,加之流动小贩需要生活,所以取缔流动商摊是不可能的。政府在学校、住宅区、办公区等流动小贩聚集的地方,规划出一块区域,允许流动小贩在里面摆点,象征性地收取费用或者是不收取。还可以根据小贩的经营范围,规定流动小贩摆摊的时间,但是要确保商摊周边的环境卫生。在允许摆摊后,工商部门、卫生部门等相关机构,要定期去流动商摊检查,确保消费者购买的消费品有保障,维护小贩和公众的权益。
(三)提升城管的综合素质,提升进入城管的门槛
城管部门在招收新成员时,就要对学历进行限制,例如高中以上、本科以上;在专业方面也要有所限制,并不是任何一个专业都是适合城市管理工作的,像心理学、城市建设、行政管理等专业都是城市管理部门很需要的,而且这些专业也和城市管理有很大的关联性。在性格、为人处事方面,也要有很严格的要求,要挑选赋有耐心、冷静、正义感的人,而不是暴躁、冷漠、毫无耐心的人。招收到了新的成员,还要对这些人进行专业培训,培养职业道德,建立法律意识,加强形象意识。不过,对于很有沟通技巧的人员,在学历和专业方面,可以稍微放松一下标准。
(四)培养流动摊贩的法律意识
作为这个矛盾的另一方,流动摊贩也存在改进的地方。首先,要为流动摊贩讲授法律知识,哪些可为哪些不可为,告诫流动摊贩不要做违法的事情。第二,培养流动摊贩的法律意识,在遇到问题时,要冷静思考。遇到暴力行为时,要积极主动向警方报警,而不是以暴力还击。
(五)加强和新闻媒体的合作
当今社会,媒体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新闻媒体,对城管执法环境和城管形象的改善起到主导作用,城管部门要以积极的态度及时和新闻媒体沟通,特别是在有重大时间发生的时候。还要时不时的召开新闻会,通过媒体告诉公众,城管工作已取得的效果和新进展;还可以通过媒体,向公众征集对待流动摊贩更好的建议。
一、人行道违法停车执法工作的依据
人行道违法停车执法工作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在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印发〈关于人行道违法停车执法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的规定。
二、人行道违法停车的范围
本意见所称的人行道违法停车是指机动车在市区人行道上,未按公安交通及城市管理部门施划的人行道临时停车泊位停放的行为。
三、人行道违法停车执法工作的职责分工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行使对人行道上违法停车的行政处罚权。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协助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行使对人行道上违法停车的行政处罚权。
四、人行道上违法停车执法工作的程序
市城管执法局按以下程序对人行道上违法停车的行为进行处罚。
(一)现场处理
1、机动车违法在人行道上停放,驾驶人在现场的,由执法人员指出其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责令其立即驶离。
2、机动车违法在人行道上停放,驾驶人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城管执法人员按下列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实施当场处罚:
(1)在掌握能证明违法事实存在,且当事人拒绝立即驶离的确凿证据后,对行为人实施处罚;
(2)依照《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3)责令当事人在规定时间自行到银行缴纳罚款的,必须核实并确认当事人的姓名、住址等相关信息,由当事人在《当场处罚决定书》上签名。
(二)非现场处理
机动车在人行道上违法停放,驾驶人员不在现场的,城管执法人员按下列规定处理:
1、对交通违法事实采用拍照等方法取得证据,拍摄两张照片,一张拍摄位置为全景正面,照片应有车牌号和明显参照物;另一张为张贴《违法停车处理告知书》后的照片,拍摄位置为车辆左前方45度角全景,照片应有车牌号、《告知书》和明显参照物。车辆正面确实无法拍摄的,可以拍摄车辆尾部,但要有车牌号、《告知书》和明显参照物。
2、记录交通违法事实的时间、地点和机动车的车牌号、车型、颜色及其停放位置等相关事项。
3、在该机动车左前挡风玻璃上或者其他醒目位置张贴统一印制的《违法停车处理告知书》,告知违法停车当事人在五日到市城管执法局接受处理。
《违法停车处理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违法停放机动车的类型、号牌颜色、号牌号码、车身颜色;
(2)具体违法事实及其违法的时间、地点;
(3)认定具体违法行为的法律依据;
(4)责令当事人接受处理的具体期限、地点;
(5)城管执法局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6)签发《违法停车处理告知书》的日期;
(7)其他应当载明的事项。
4、非现场处理违法停车案件的程序:
鉴于违法停车案件执法工作的特殊性,其内部程序可适当简化。必备法律文书如下:
(1)《违法停车处理告知书》(视为行政处罚告知书);
(2)现场取证照片;
(3)《陈述申辩笔录》;
(4)《行政处罚决定书》;
(5)《罚款交纳通知书》。
5、市城管执法局安排专人负责违法停车处罚工作。
6、逾期不接受处理的违法停车当事人,由市城管执法局根据违法停车的车牌号、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每两个月汇总一次,于每个双月的月底前将违法停车情况在市电视台刊登公告,告知其在五日内到城管执法局接受处理。公告应载明下列事项:
(1)违法停车车辆车牌号;
(2)接受处理的时限、地点;
(3)接受处理时应当携带的有关证件;
(4)拒不接受处理的法律后果;
(5)城管执法局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6)其他应当载明的事项。
(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协助处理
1、登报公告后,当事人逾期未到市城管执法局接受处理的,或者已处理但逾期未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的,由市城管执法局汇总情况后,制作《违法停车明细表》,提供给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据有关规定,暂缓核发车辆检验合格标志。
2、对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已暂缓核发车辆检验合格标志的违法停车案件,继续由市城管执法局对违法停车行为实施处罚。
3、市城管执法局对违法停车案件处理结束后,违法停车当事人凭其出具的处理意见,到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办理车辆检验合格标志核发手续。
五、其他事宜
(一)市城管执法局和市公安交警大队确定分管领导、责任部门和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实行例会制度,保持经常联系,及时通报违法案件处理情况。
(二)开发市城管执法局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互联网,建立违法停车信息传递、处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