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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执法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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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执法的困境范文第1篇

【关键词】执法困境;困境破解;重构执法模式

[ 中图分类号 ]DF34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 1673-5838-(2009)12-0076-03

摊贩治理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城管执法中的隐痛,一方面,站在城管执法的立场,从规范法学角度的来说,小摊贩是一群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城市环境卫生的人,城管对其不得不管,因而对其执法也是无可厚非;而另一方面,街头零散商摊在中国各个城市之所以普遍存在,是有其深层原因的:日渐衰落的小农经济,轰轰烈烈的征地运动,使大量一无所有的失业农民,迫切需要到城市寻找新的生存空间,除了从技术和资金含量最低的街头摊贩做起,他们在城市几无立锥之地。因此,小摊贩是我国城乡二元结构与城市化进程中必然出现的社会现象,在小摊贩治理问题上,城管的一味驱赶,不仅无法达到禁绝小摊贩的目的,反而会将问题激化,走向反面。本文拟对城管执法中小摊贩治理问题所面临的困境进行分析,并提出一系列相应的对策。

一、城管执法中的困境――摊贩治理面临的主要问题

当下,城管执法面临的困境,以摊贩治理问题为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执法正当性受到怀疑;一是城管执法公信力不足;一是城管执法管理模式简单化、绝对化。

(一)执法正当性受到怀疑

城管执法需要在公平与效率、公益与私利之间进行平衡取舍,所以他在维护城市环境与卫生的同时,也对公民权益、公民自由造成一定制约。很多市民认为小商贩是城市的福利,它给城市居民提供便利和廉价的商品,它有效地降低了城市居民的生活成本。《中国青年报》2007年初做过一项调查,“调查显示,43.5%的公众‘经常在街边小摊买东西’,51.2%的公众‘偶而买一些’,‘从来不买’的公众只有5.4%。此外,70.6%的公众对此明确表示反对城管部门查抄小摊贩――因为‘小摊贩给市民生活提供了极大便利’!”在小摊贩问题上,公众对执法状况感到不满,进而对其执法的正当性产生质疑。有人就批评说:“在任何时候,民生都是第一位的,老百姓的饭碗比什么‘文明’都重要。……个别地方政府为了自己的面子,为了满足自身的权力妄想,连他们的生计也不顾了”。很多小商贩在街头设摊做生意,是养家糊口的饭碗,执法不当,就是断了他们的生路,而群众总是同情弱者的,所以城管执法的正当性在小摊贩问题上常常受到怀疑。

(二)城管执法公信力不足

城管执法的公信力,反映了人民群众对城管执法的满意度和信任度。而城管与商贩之间不断发生矛盾,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城管的执法公信力不足,城管的执法不能让他们信服。

1.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过大

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对于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行为,当然是可以处罚的。但如何罚?罚多少?据报导,在个别地区是由城管执法人员自己说了算,在处罚额度上就高不就低、就重不就轻,有的地方还能讨价还价,熟人打个折扣,甚至还可以用实物代替罚款。城管执法人员手中的执法权成了生财的法宝。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行政执法机构被赋予了大量的自由裁量权。

2.缺乏完善的监督、制约机制

城管执法中,执法谋私,将国家管理变成个人谋求私利的工具,这样的问题时有发生。这种问题在实践中有时表现为城管执法人员的不作为,有时表现为执法中的等现象。这些现象虽是个别的,但社会影响却是巨大的,它让执法的公信力大大降低,其反应的问题也是深刻的,正是当前城管管理体制中缺乏完善的监督与制约机制,才使得执法人员个人利益与政府利益发生背离,才造成上述问题。

(三)城管执法模式简单化、绝对化

一方面,单一的城市规划,造就了这样的一种思维逻辑:城市的每块地方都应有相应的功能――宽敞的马路供车辆通行;笔直的街道供人行走;路边的树木绿化城市;购物有大超市;休闲有商业区。人们的需求也应符合城市的规划要求,理性而有逻辑。可是这种规划忽视了一个基本的事实:人在大多时候其需求并不是单一的,多样化的需求是人的特点。而街道上的小商贩正好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人多样化的需求。而很多时候城管执法的思维偏偏就是定位在这种单一规划的基础上,所以他们执法时缺乏灵活性,难免会一刀切,无法满足居民多样性的需求。另一方面,虽然当前城管执法中已经变“围追堵截”为“疏堵结合”,但仍未正视小商贩存在的现实合理性问题,这种执法方式只是尽量减少正面冲突的权宜之计而已。所以也无怪乎我们常看到的执法现象是执法者一肚委屈,违法者满腹牢骚,旁观者批评执法,同情违法。

二、困境的破解――摊贩治理的对策

(一)人性化执法

在城管执法工作中,少数城管工作人员执法态度粗暴,素质较低,缺乏和群众的沟通,造成很坏的影响,一方面群众对城管执法的正当性表示质疑,一方面城管执法的公信力大大降低。笔者认为,解决此问题,采取人性化执法是重要的一环。

所谓人性化执法,是指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具有一种以人为本、关心人、尊重人、为民负责的文明执法理念,在这种观念的指导下所开展的执法工作。城管执法部门应如何在执法中体现人性化呢?笔者认为应做到以下几点:

1.转变执法理念

城市管理并不等于城管,也就是说城管执法要走出“法治就是治民”,执法就是“整人”的思想误区。首先,“执法型城管”必须向“服务型城管”转变,坚决杜绝粗暴执法行为。要明确的是执法的出发点和归宿点是为人民服务,要充分尊重行政相对人的人权、人格,维护其合法权益。其次,牢记执政为民的宗旨,要急人所急,帮人所难,同情弱势群体,向政府反馈弱势的呼声与要求,安抚与安置弱势群体。

2.执法工作中始终贯彻合法、合理原则

这就是要求城管执法工作符合现代实质意义的法治原则,在公民的自由权利与公共利益需要二者之间的权衡中,一方面要求城管执法部门对公民个人利益的干预不得超过实现行政目的所追求的公共利益,两者须合比例或相称。另一方面要求城管执法部门在达到执法目的的前提下,面对多种可选择的手段,应尽可能选择消极影响最轻微、对相对人利益损害最小的最温和手段。

3.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城管执法队伍建设要按照《公务员法》和其他有关规定,采取考试、考核等办法,严格把住“入口”关,录用德才兼备的人才进入执法队伍。严格培训制度,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执法水平,以公正的执法、严谨的风纪,赢得人民的理解和支持。严格评议考核制度,不仅执法机关内部要建立健全社会考核制度,,而且要建立健全社会考核制度,使评议考核制度成为对执法者的一种强有力的约束机制。

(二)完善城管立法、加强监督力度

征对城管执法中出现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过大,对城管执法监督不力等问题,笔者认为完善城管立法,加强监督力度,迫在眉睫。

1.规范自由裁量权

调查显示,城管执法部门与商贩发生矛盾冲突,绝大部分都与处罚有关。为什么人们会对城管的执法不服,会对其执法存在误解,执法人员在行政处罚中幅度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就是原因之一。

什么是自由裁量权?即在一定范围内,执法人员可根据违章情况,自由裁定处罚数额。而现实生活中,城管的自由裁量权往往幅度过大,比如说,对于一块擅自设置的大小相同的户外广告牌,根据相关规定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这么大的处罚幅度,完全由执法人员自由裁定,而且,对于相同的案件,不同的执法人员,处罚的结果可能也会不一样。如果自由裁量权随意滥用,不仅会影响行政执法部门的公正形象,而且还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损法律的尊严。

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要遵循公正原则。处罚公正的原则,要求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要受限制,要有理有据。所以城管立法中,应明文规定如何裁定违法行为的轻重,哪些情形可以从轻处罚、哪些行为应从重处罚等,细化立法,以规范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

2.赋予百姓知情权

在这里,笔者所说的知情权,主要是对城管执法中行政处罚罚款的去向,百姓应有知情权,也就是说处罚应当公开。很多商贩除了对处罚数额不满外,还对城管罚款的去向一无所知。这就使得有的人认为罚款都进了执法人员的腰包;有的则认为城管处罚因人而异,和城管执法人员关系好的一般就能免罚或少罚。

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要遵循公开的原则。处罚公开的原则,要求执法人员对处罚的依据、罚款的多少、罚款的去向等,都要向当事人公布。所以城管立法中,应规定城管局定期将处罚的依据,数额及去向公示出来,赋予当事人对于行政处罚的知情权,如果当事人仍有疑问,可以随时到城管执法队查阅罚款存根。

3.完善问责机制

完善问责机制,首先体现的是惩罚的作用,通过问责机制的完善,使得侵犯公共秩序和公民利益,给社会造成危害的行政权力行使者以惩罚;其次体现的是维护秩序的作用,既表现在维护行政管理秩序上,也表现在维护法的尊严与社会秩序上。再次是体现的预防的作用,通过对行政失范与违法行为的惩罚,其目的在于解决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冲突。

综上,通过规范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赋予百姓知情权,完善问责机制,等于把城管执法的全过程都置于社会监督之下。它带来的效果是执法规范了,执法人员不敢乱罚款;商贩对罚款额心里有底了,对处罚心服口服,自然也就会慢慢从误解、抵触城管执法到理解、支持城管执法。

(三)重构城管执法模式

征对城管执法模式简单化、绝对化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当重构城管执法模式,采取协商式治理模式。

1.有效参与、平等协商

在摊贩治理问题中,小商贩与社区居民都是利益的相关者,都会因城管执法而影响到他们的生活,所以要让两者参与到摊贩治理中来,而只有赋予两者平等的地位,才能使他们有效的参与到摊贩治理的决策中来,使他们能以平等主体的身份参与到规则制定中来,使他们能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而政府则主要扮演召集人、督导人的角色。

2.充分沟通、了解民意

协商的过程一定要在充分沟通的原则上进行,要让利益各方能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这种充分有效的沟通,使各方参与到协商中来,能“改变个体,个体从观念上会变得‘更有公共精神’,更容忍,更有见识,理关心他人利益,更追求自身利益。”所以,通过充分的协商达成的一致协议才能最大限度的满足各方的利益,减少实行中的冲突。

总之,提倡社区与小商贩进行协商,就是既鼓励公民积极参与公共治理,又重视政府管理的合理界限,力图通过扩大公共治理的参与范围,通过平等自由的对话来消除冲突,保证公共秩序和共同利益的实现。

三、结语

摊贩问题在现阶段有其存在的合理性,而摊贩治理,也并非城市化进程中无法克服的“中国城市顽疾”。城市管理者、执法者要有充分的智慧和耐心,平衡各方的利益,避免一刀切和简单化带来的冲突和对立。我们应当善于运用各种资源,正确处理各种矛盾,文明执法,使城管执法工作做到创新、和谐,最终更好的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参考文献】

[1]殷国安.无摊城市:可怕的权力妄想症[N].中国青年报,2006年4月11日.

城管执法的困境范文第2篇

关键词:行政主体;执法权力;执法人员;执法职责

2014年4月19日,温州苍南打人城管遭千人围攻事件,5名城管遭千人围殴;2013年10月16日,厦门市同安区3名城管人员被当地的商贩泼硫酸,情形及其恶略,这些事件与我国一直在落实的依法治国理念相悖。

一、城管执法困境分析

(一)行政主体地位受质疑

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所以行政主体必要具有一定的条件:一,是一个组织,不是个人;第二,享受国家行政权力的组织;第三,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第四,能够独立承担法律后果。①

除了少数城市设立作为一级行政机关的城管行政执法局,我国大多数城市的城管还是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支(大)队,属于受委托执法的事业单位,虽然其是作为一个组织,但是其权力大都来源于各级人民政府的委托,其以委托者名义实施监管行为。

(二)行政执法权力来源问题

首先,有职责必有相应的权力,权力是职责的支撑。城管执法部门的权力主要是其他行政部门的一些权力的集合,属于一种聚合性或者说是混合性的权力。

其次,在我国许多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是各地城管主要执法依据,法律效力较低,在城管执法方面缺少来自宪法和法律方面的效力高的、统一的法律依据。

(三)行政执法人员问题

首先,就城管执法人员观念来说,一些执法人员法制观念淡薄、公仆意识差、执法观念不强、作风纪律松懈,城管执法过程中“权力本位”与“官本位”的色彩浓重。

其次,就执法人员组成来说,“临时工”已经成了城管执法出事后的挡箭牌。这些城管执法人员一般没有受过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培训和执法训练。

(四)行政执法职责不清

在我国城管的职责缺乏一个统一的法律规定其职责,尤其缺少一个职责的顶层设计。很多部门认为把处罚权移交与城管,他们本部门对这项职责就不管不问,出现一种袖手旁观的局面,即使处罚权转移,也会出现职责的转移不清,最终导致职责混乱的局面。

二、城管执法困境的解决路径

(一)城管执法主体资格合法化

执法主体是行政执法活动的承担者,即能以自己名义实施国家权力,并对行为效果承担责任的组织。②

从法律上规定城管执法局统一进行市容管理,同时赋予市城管执法总队、区(县)城管执法大队(支队)独立的执法主体资格,可以使执法行为主体权力和责任主体相一致,规定其在行政法上的权力、执法程序、执法职责等。

(二)清晰界定城管执法权力

目前,城市执法局实际上承担了大量的一线城市行政管理的执法工作,有时会出现原有职能部门继续行使已经集中在城管部门的权力,这就需要从行政法上明确规定原有职能部门不得再行使由城管统一行使的权力;

在城管执法方面,应该制定一部统一的城管执法法律,规范城管执法的各方面内容,对城管执法行为予以法律支持;明确城管在行使行政处罚权时的具体情形、程序,城管在执法时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三)更新执法理念,提高执法素质

首先,变更现存的城管执法人员“权力本位”执法理念是避免城管执法过程中各种冲突的关键,实现由“权力本位”向“公民本位”理念的转变。

其次,城管人员的选拔应经过严格的笔试、面试,严格录取标准,公开竞争,择优录用,尽量选择素质高又有法律方面相关专业背景的人才,杜绝出现“临时工”执法现象,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减少执法冲突的发生。

(四)明确城管执法过程的法律责任

第一,要理清各职能部门的法定职责,从源头上解决多头执法、权责交叉等问题,真正建立起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从而提升城市管理的效能;第二,各职能部门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转权”不等同于“转责”;第三,对于由于城管部门原因造成违法行为的,由城管部门承担责任;对于城管执法过程中,由于城管人员自身行为造成违法行为的,城管人员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作者单位:四川大学)

注解:

① 孟鸿志.行政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71-73.

② 唐铁汉.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M],北京: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06:51.

参考文献:

[1] 孟鸿志.行政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2] 唐铁汉.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M].北京: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06.

城管执法的困境范文第3篇

关键词:暴力执法;失效;人性化执法

城管执法是城市管理的一种具体手段,是城市良好发展的必要条件,但城管执法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领域,涉及社会生活和生产的各个层面,与每一公民的权利和义务都有着直接且紧密的联系。作为直接面向老百姓的基层政府管理人员,其行为方式将直接影响民众对政府管理体制的信任和评价,而现阶段我国城市管理中愈演愈烈的暴力执法行为,不仅损害政府形象,而且严重威胁了社会稳定,为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发生埋下了隐患,同时也与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施政理念背道而驰,使城管执法面临着失效的困境。

1城管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在城市管理中,由于作为执法方的政府部门确有权力和责任对城市管理中的违章行为进行管理和处罚,而执法相对人确实有许多是迫于生计而不得不从事违法行为,所以,两者之间的矛盾是难以调和的,执法问题的现状主要是执法人员的暴力执法行为,其原因主要表现在下面四方面:

1.1落后的城管执法观念

当前行政处罚是城市管理部门实现管理目标的主要手段,行政指导是辅助的管理手段,这种方式很难使被管者心服口服,被处罚的群众不但会叫屈喊怨,而且也不会对法律产生敬畏的思想。在“官本位”执法观念的指引下,执法方式简单粗暴。尽管执法部门突破“障碍”,但执法效果并不理想,并引发了很多矛盾甚至冲突。城管执法中暴露的诸多问题实质上反映了社会处于转型期的大背景下,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的冲突,传统管理手段与多元化社会中日益复杂管理对象之间的冲突。长期以来,我国实行政府社会高度合一的管理模式,政府把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看成仅仅是政府的管理。公民主体在城管执法中的参与权被剥夺了,执法部门与执法对象处于直接对立的境地。

1.2执法人员的素质低下

新形势下对执法队伍的素质要求在提高,而我们的执法队伍构成复杂,其中一部分执法人员没有受过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岗位基本素质培训,并且有些执法人员公仆心不强,作风不正派,这都与我们重使用轻教育的城管执法观念有关,为少数利用公共权力谋取私利的行为提供了条件。在执法过程中,以言代法、以权代法,既不出示证件也不说明理由便直接进行处罚,执法无程序或程序被简化掉的现象造成双方地位不平等,这也严重损害了城管执法队伍的形象。

1.3城管执法程序不规范

城管执法人员是代表政府的,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然而在城管执法过程中,尤其是影响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很多情况下并没有遵循法定的程序。在行政处罚案件中存在程序违法,徇私枉法人为剥夺当事人权利的现象时常发生,如没收商品不开罚单,不说明情况,执法方式简单粗暴,甚至动用暴力将执法对象的商品、捣乱等,都严重损害了城管队伍的社会形象。根据有关部门在一个城市通过问卷调查的显示,该市市民对城管卷查工作的满意率只有29.20%;32.43%的人认为某些监察人员,不依法办事;22.78%的人认为某些监察人员有贪赃枉法行为;40.15%的人对城管监察部门的总体评价为“一般”;究其原因主要是城管执法中存在、执法违法、随意收费、任意罚款、等现象。

1.4相关法律保障机制不健全

到目前为止全国还没有一部关于城管执法的专门法规,现在城管执法的依据仅是《行政处罚法》中关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城管执法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明显不足,城管执法主体在执法过程中处于一种尴尬境地:它不仅面临着执法相对人的质疑,而且在与其他部门打交道的过程中也处于“弱势地位”。同时,也没有法律对城管执法人员的权利义务、法定职责以及履职范围等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城管执法的范围不断扩大,从市容环境到工商管理,从城市节水到公安交通,几乎无所不包。此外,缺少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使得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被城管执法者任意使用,这就使城管执法方式简单化、粗暴化,增大了发生的几率。

2化解的相关对策

2.1转变城管执法理念

城市管理人员应该明白他们的职责就是为社会弱势团体提供完善的公共服务,而现行的城市管理体制是一种以城市为中心的决策产物,传统的观念驱使,使得城管执法者一开始就将被执法者放在了对立的位置上,把自己的思维和行为定位在“如何惩治”上,用管制犯罪的观念和手段来管理普通民众,视那些摆摊的小贩们只是管理的对象,这种暴力执法行为不仅解决不了弱势群体生存之艰和权力部门执法之难的困境,长久下去恐怕还会引发更多更大的对抗和冲突。所以,应该将暴力型执法理念向以人为本的人性化执法理念转变。

人性化的执法理念主要表现在“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发展观念上,但因为执法对象大都是由农村涌入城市的农民和城市里的下岗职工所组成的弱势群体,他们的活动大都是为了维持生计,因此,政府的管理人员更应该做的是优先考虑穷人和弱势群体的利益,适度降低行业管理的门槛,建立一批摊位费便宜或不收摊位费的公益性市场,实行分梯级管理,将为弱势群体提供公共服务作为政绩的重要标准来对待。2.2完善法律保障机制

由于相关法律规范不明确,存在法律空白地带,处罚设定宽泛,法律规范实效性不强等诸多原因,急需国家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出一部专门的有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法律,使城管执法部门能够得到执法相对人的更大认同。同时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压缩自由裁量权弹性,避免出现随意收费、任意罚款、的城管现象,不断提高依法行政和严格执法的质量和水平。

2.3规范城管执法程序

城管执法,不仅要严格遵循实体性,而且还要严格遵守程序法。程序合法是实体合法的保障,在实体合法的基础上重视程序,才能保证行政执法行为本身的公正、合理,才能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该按照行政处罚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部门的实际建立一系列程序性制度,如行政处罚分级管理和备案制度,行政处罚错案追究制度,行政处罚证据及暂扣制度,调查取证制度,听证制度,审查决定制度等,并用有关监督力量保障各项制度规范化运行。

2.4提高城管执法人员的素质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要适应新形势对城管执法工作的严峻挑战,必须高度重视队伍建设,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首先,要强化用人管理,严把进人关,严格参照工作人员录用标准和程序向社会公开招考执法人员,特别是应具备法律专业知识,以逐步提高城管执法队伍整体的法律素质;其次,要严格评议考核制度,不仅在执法机关内部要建立完善的考核制度,而且要建立健全社会考核制度,让公民参与对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监督,从而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第三,加强思想教育,通过对城管执法人员进行崇法尚礼的思想道德教育,建立一只知法懂法崇尚文明礼貌的执法队伍,从而提供真正高质量的文明的服务。

参考文献

[1]赵荣福.试论城管执法工作的基本原理[J].城市管理,2005,(4).

[2]封挥.粗暴执法行为的诱因和对策[J].城市管理,2006,(2).

[3]黄祝山.城管执法的严格公正与文明[J].城市管理,2006,(4).

[4]王雁红.服务型政府与城管行政执法改革[J].科学决策,2006,(4).

城管执法的困境范文第4篇

城管“暴力僵局”是城市管理的“悖论”。原本城管执法部门的设立初衷是统一执法和维护环境秩序,但多年来,作为维护社会环境秩序的力量,城管执法无论是“施暴”还是“被暴力”,都会经常陷入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的困境中去,这是转型期特有的城市管理“悖论”,并且“暴力僵局”还在恶性循环。其主要原因来自于四个方面:一是极少数城管队员素质问题,但极个别问题往往被放大为整个执法部门的问题,甚至导致整个城管系统“被妖魔化”;二是执法资源不足,上位法缺乏和主管部门不明确导致了城管“借法执法”和管理权限的尴尬,综合导致了“暴力倾向”;三是执法方式,虽创新不断但收效甚微;四是社会管理底层基础薄弱,社会服务管理有缺口和虚拟空间秩序规范待完善,过于依靠现场处置而难以全程、全面地解决社会问题。

城管的“暴力僵局”直接伤害的是当事人,但深层次破坏的却是社会秩序和公信力,目前已经到了不得不改的关口。

“共同治理”是城管转型的必然趋势。随着规范化、精细化和人性化的改革趋势,打破城管“暴力僵局”需要依靠“共同治理”,北京市的实践创新提供了良好的改革蓝本。

城管尽责——保障秩序和提升公信力,为“共同治理”奠定基础和构建框架。城管是维护社会环境秩序的主导、主力和主角,在“共同治理”的格局中,一要在变动的社会环境下动态保障社会秩序,在现有职能分工基础上,根据新情况和新问题,持续调整和创新工作思路和方式方法;二要持续维护和提升公信力,在城市管理工作中以公信力为最终评价标准,无论是强制执法,还是贴心服务,都以公信力的增或减为标准来衡量。以北京城管执法局为例,他们以群众为中心、融管理于服务,开展服务群众暖心便民工程、护蕊(学校周边环境)工程和护生(医院周边环境)工程、餐厨垃圾监管工程等服务群众的“亮点工程”,通过办实事、解民忧来切实改善城管形象,有效提升公信力。

公众尽义——主动配合和积极参与,为“共同治理”形成“群众战”效应。公众既是城市管理的主人翁,又可能是违反秩序的被管理对象;在“共同治理”的格局中,若能用好全方位、立体化和人性化的宣传,将唤起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利于培育“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市民文化,有利于社会秩序的长期维护和城市管理的深入推进。

城管执法的困境范文第5篇

执法是一件严肃的事情,而文明执法却是社会发展到一个文明时代所必须要具备的。在大力建设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今天,社会呼唤文明执法,执法部门应该文明执法,已形成了一个共识。文明的城管执法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城管执法落后的管理理念,城管人员的素质不高,不规范的执法程序,以及城管执法保障机制不健全等问题的存在,使得现阶段城管执法面临困境。因此,转变执法理念,加强城管执法队伍建设,规范执法程序,完善法律保障机制将有利于我国的城管执法建设,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进程。城管执法是城市管理的一种具体手段,是城市良好发展的必要条件,但城管执法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领域,涉及社会生活和生产的各个层面,与每一位公民的权利和义务都有着直接紧密的联系。作为直接面向老百姓的基层政府管理人员,其行为方式将直接影响民众对政府管理体制的信任和评价。所以在城管执法过程中要以人为本,积极构建和谐的施政理念,文明执法。

一、文明执法的含义和开展文明执法工作的必要性

(一)文明执法的含义是指用文明的方法办案,保证执法行为规范化,科学化,坚决纠正执法中的野蛮行为。法律具有严肃性,我们在执法过程中也应当保持一定的严肃性,文明执法不代表不敢执法,而是严格、公开、公正执法的表现形式。这就要求城管执法机关在执法的全过程中,必须把严格执法与文明服务两者有机地统一起来。毕竟处罚只是手段,不是目的,只有被管理相对人认识错误、改正错误,并知法、守法,才能达到城管执法对被管理相对人的有效管理的最终目的。

(二)开展文明执法工作的必要性

1、开展文明执法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城管执法必须遵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依法运用手中权力,坚持把最广大市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城管执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城管执法与老百姓的利益是最直接、最密切,只有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才能更好地、真正地使“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到实处。

2、开展文明执法是依法行政的客观要求,也是贯彻落实学习科学发展观的重要表现,以人为本,文明执法。

二、城管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在城市管理中,由于作为执法方的政府部门确有权力和责任对城市管理中的违章行为进行管理和处罚,而执法相对人确实有许多是迫于生计而不得不从事违法行为,所以两者之间的矛盾是难以调和的,其原因主要表现在下面几方面:

落后的城管执法观念

当前行政处罚是城市管理部门实现管理目标的主要手段,行政指导是辅助的管理手段,这种方式很难使被管者心服口服,被处罚的群众不但会叫屈喊怨,而且也不会对法律产生敬畏的思想。这种简单粗略的执法方式,不但执法效果不理想,还会引发了很多矛盾甚至冲突。城管执法中暴露的诸多问题实质上反映了给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的冲突,传统管理手段与多元化社会中日益复杂管理对象之间的冲突。长期以来,实行政府社会高度合一的管理模式,把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看成仅仅是政府的管理。公民主体在城管执法中的参与权被剥夺了,执法部门与执法对象处于直接对立的境地。

执法人员素质不高

新形势下对执法队伍的素质要求在提高,而我们的执法队伍构成复杂,其中一部分执法人员没有接受过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岗位基本素质培训。 从当前城管执法现状来看,不文明、不规范甚至不合法的执法现象仍在一定范围内存在,甚至在某些地方不文明执法问题还比较突出。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服务不到位。对“服务是我们的天职”的思想体会的不深不透,贯彻落实“热情服务、微笑服务、主动服务、耐心服务、文明服务”的要求还不够自觉,一是做不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二是做不到受理、咨询一样热情,生人、熟人一样和气,干部、群众一样尊重,忙时、闲时一样耐心。也就是说我们的执法人员还没有自觉地把群众对我们的满意程度作为检验工作成效的最高标准。

2、举止不够严。少数城管执法人员在行为举止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衣着不整,佩戴执法标识不规范统一;二是执法过程中,没有亮明身份,没有解释说明,一哄而上,推与掀;三是对待少数“钉子户”,言语不合,发生争执。

3、执法随意性。有些执法人员不按法定程序办案,认为只要执法

行为实际效果合法,违反法定程序无关紧要。一是不亮证执法,不表明身份;二是履行告知不够。执法人员在执法时不履行事先告知义务,执法的依据,实施处罚的依据,事后处理的途径和期限等。

(三) 城管执法程序不规范 城管执法人员是代表政府的,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

办事,然而在城管执法过程中,尤其是影响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很多情况下并没有遵循法定的程序。在行政处罚案件中存在程序违法,徇私枉法人为剥夺当事人权利的现象时常发生,如没收商品不开罚单,不说明情况,执法方式简单粗暴,甚至动用暴力将执法对象的商品推翻、捣毁等,都严重损害了城管队伍的社会形象。还有少数执法人员在城管执法中存在滥用职权、执法违法、随意收费、任意罚款、以权谋私等现象。

(四) 相应法律保障机制不健全 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部关于城管执法的专门法律法规,

现在城管执法的依据仅是《行政处罚法》中关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城管执法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明显不足,城管执法主体在执法过程中处于一种尴尬境地:它不仅面临着执法相对人的质疑,而且在与其他部门打交道的过程中也处于“弱势地位”。同时,也没有法律对城管执法人员的权利义务、法定职责以及履职范围等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

三、提高文明执法的有效途径

(一)转变城管执法理念

城市管理人员应该明白他们的职责就是为社会弱势团体

提供完善的公共服务,而现行的城市管理体制是一种以城市为中心的决策产物,传统的观念驱使,使得城管执法者一开始就将被执法者放在了对立的位置上,把自己的思维和行为定位在“如何惩治”上,用管制犯罪的观念和手段来管理普通民众,视那些摆摊的小贩们只是管理的对象,这种执法行为不仅解决不了弱势群体生存之艰和权力部门执法之难的困境,长久下去恐怕还会引发更多更大的对抗和冲突。所以,应该将执法理念向以人为本的人性化执法理念转变。

人性化的执法理念主要表现在“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发展观念上,但因为执法对象大都是由农村涌入城市的农民和城市里的下岗失业人员所组成的弱势群体,他们的活动大都是为了维持生计,因此,政府的管理人员更应该做的是优先考虑穷人和弱势群体的利益,适度降低行业管理的门槛,建立一批摊位费便宜或不收摊位费的公益性市场,实行分梯级管理,将为弱势群体提供公共服务作为政绩的重要标准来对待。

(二) 营造良好的城管执法环境。

1、加大宣传力度。城管执法宣传抓好了,能起到内鼓士气树形象、外赢民众聚力量的积极作用。首先是做好自身宣传。城管执法机关要把城管执法人员特别能吃苦、特别能奉献、特别能战斗的精神向社会传播,以获得各级领导、社会各界对城管执法工作和执法人员的理解与支持。其次是做好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加强对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利用新闻媒体,采取张贴标语、执法车宣传、知识竞赛、法规咨询等形式,大力宣传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提高市民的法律意识,营造良好的城管执法氛围,从而使广大市民能够自觉地理解、支持、接受、配合城管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2、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合作。新闻媒体是城管执法宣传和舆论监督的主要载体。进一步高度重视和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优势,最大限度地用好传媒的积极作用。

(三)完善法律保障机制

由于相关法律规范不明确,存在法律空白地带,处罚设

定宽泛,法律规范实效性不强等诸多原因,这需要国家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出一部专门的有关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使城管执法部门能够得到执法相对人的更大认同。同时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压缩自由裁量权弹性,避免出现随意收费、任意罚款、滥用职权的城管现象,不断提高依法行政和严格执法的质量和水平。

(四) 规范城管执法程序

城管执法,不仅要严格遵循实体性,而且还要严格遵守

程序法。程序合法是实体合法的保障,在实体合法的基础上重视程序,才能保证行政执法行为本身的公正、合理,才能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该按照行政处罚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部门的实际建立一系列程序性制度,如行政处罚分级管理和备案制度,行政处罚错案追究制度,行政处罚证据及暂扣制度,调查取证制度,听证制度,审查决定制度等,并用有关监督力量保障各项制度规范化运行。

(五) 提高城管执法人员的素质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要适应新形势对城管执法工作的严峻挑战,必须高度重视队伍建设,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首先,要强化用人管理,执法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法律专业知识,以逐步提高城管执法队伍整体的法律素质;其次,要严格评议考核制度,不仅在执法机关内部要建立完善的考核制度,而且要建立健全社会考核制度,让公民参与对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监督,从而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第三,加强思想教育,通过对城管执法人员进行崇法尚礼的思想道德教育,建立一只知法懂法崇尚文明礼貌的执法队伍,从而提供真正高质量的文明的服务。

(六) 建立城管执法队伍管理的长效机制。

坚持文明执法,必须从城管执法队伍管理长效机制建设抓起,在推行以执法为重点的业务规范化方面下功夫,加强执法业务规范化建设。

四、新形势下,坚持文明执法必须要树立的四种意识

(一)服务意识。为人民服务是党的宗旨,服务意识应当是城管执法人员所具有的首要意识。首先要求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都要以是否有利于群众利益为衡量标准。为改革开放服务,为城市建设服务,为社会稳定服务,是我们城管执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二)程序意识。城管执法工作,不仅要严格遵守执法纪律,而且还要严格遵守程序规定,追求程序规范。执法人员有了良好的程序意识,城管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才能规范,执法行为才能真正按照法律的要求做到位,任何违反城市管理方面规定的行为才能从根本上解决。

(三)效率意识。城管执法机关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也是政府为社会服务的载体强调效率当然是十分重要的。因此,城管执法人员必须自觉强化“效率”意识,在热情、周到、及时、高效地履行服务职能的同时,还应积极探索提高执法效率的途径,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执法质量,实现执法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形象意识。人民群众对城管执法人员的信任是从外表开始的。如果执法人员衣着不整,满嘴脏话、粗话,举止轻浮,蛮横无理,人民群众就会失去对城管执法的信任,文明执法就无从谈起。因此,实施“形象工程”,养成良好的品行和端庄的举止,文雅的谈吐,整齐的穿戴,给人民群众一个良好的第一印象,是我们文明执法的良好开端。

五、今后城管工作重点与方向

要做好城管执法工作,管好城市,维护好群众的利益,在以后的工作应做到以下几点:

(一)宣传和管理同步而行。城管要注重宣传,宣传工

作搞好了,群众意识理顺了,能够自觉意识到维护环境的重要性,自觉抵制破坏环境的违章行为,执法工作的开展才能事半功倍,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