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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养殖标准化

畜禽养殖标准化

畜禽养殖标准化范文第1篇

1加强猪场建设,推荐生猪规模养殖

1.1注重场址选择

一是场地应地势高燥、平坦,在丘陵山地建场应尽量选择坐北朝南的阳坡。二是水电充足,交通便利,水质好,应当满足就地处理和消纳粪污的要求。三是符合土地利用发展规划和村镇建设发展规划,应节约用地,少占用耕地。四是场址应根据当地常年主导风向,位于村镇外居民区的下风向处。五是满足动物防疫合格要求。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 m以上;动物饲养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 m;与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的距离在500 m以上;距离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500 m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 000 m以上;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 000 m以上。

1.2加强猪场建设,场内布局合理

一是较大规模猪场应划分生活管理区、生产区、隔离区。生活管理区应选择在生产区常年主导风向上风向或侧风向及地势较高处;隔离区布置在生产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及全场地势最低处,并保持50~100 m的卫生间距。二是场内总体布局应体现建场方针、任务,在满足生产要求的前提下,做到节约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建筑布局紧凑,在满足当前生产的同时,适当考虑将来的技术提高和改造的可能性。三是场内清洁道和污道必须严格分开,不得交叉。四是各类猪舍的排列顺序依次是配种舍、妊娠舍、分娩哺乳舍、断奶仔猪舍、生长舍、育肥舍。五是猪舍朝向和间距必须满足日照、通风、防火和排污的要求,猪舍长轴朝向以南向或南向偏东、西30°以内为宜;相邻2个猪舍纵墙间距控制在7~12 m为宜,相邻2个猪舍端墙间距以不少于15 m为宜。

1.3加强猪场防疫与管理

一是建立生产管理制度、防疫消毒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和科学合理的饲养管理操作规程和防疫免疫程序。二是养殖场从业人员无人畜共患传染病。三是规范档案和生产记录,包括猪的品种、来源和数量、繁殖情况、生产性能、饲料来源及消耗情况、淘汰情况、发病用药情况、疫苗免疫种类及免疫时间、死亡率及死亡原因、无害化处理情况、生猪销售情况等,记录资料应保存2年以上。四是养殖场应采取自繁自养、单栋全进全出的生产模式,其品种应大体一致,外购猪种由有《种畜禽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引进。五是猪场符合动物卫生条件,申请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仔猪、育肥猪销售时有动检部门出具的检疫证明,病死猪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六是按规定报告动物标识与生产防疫信息。

1.4加大粪污处理工程建设

一是养殖场雨污分流系统改造,雨水为明沟(30~40 cm)收集排放,污水为暗沟(25~30 cm)加盖板。二是兴建厌氧发酵池。容积10~45 m3,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池内设有进料口和溢流口、出气口等装置,外形为圆柱形。三是兴建人工湿地处理系统。面积50~80 m2,通过人工湿地处理系统能够进一步降解有机物,降低化学需氧量及脱氮除磷,确保沼液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合理选配水生、半水生及湿生植物,建造生态景观,美化生活环境。四是兴建氧化塘。面积2 000~5 333 m2,主要为水塘的清淤以及部分护坡。

1.5加大宣传,积极联合促进“336”生猪循环养殖的发展

结合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示范县项目和畜牧科技进万家活动,大力宣传“336”生猪循环养殖,该模式是指以“自繁自养”为主,户均饲养30头能繁母猪,配套建设30 m3沼气池,年可饲养商品猪2批,每批150~200头。该模式投资小,易于一家一户养殖,易于调控养殖小环境,易于防控动物疫病,易于提高良种化程度,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县畜牧兽医局和各畜牧兽医站指导员深入养殖户指导生产。在沼气建设方面,县农委领导高度重视,积极协调。能源办优先解决生猪规模养殖场(户)沼气建设的问题,促进“336”生猪循环养殖的发展。引导普通养猪户存栏母猪12~30头、肥猪年出栏数200~500头、建设沼气池30~50 m3。猪粪、尿进沼气池,沼液种植蔬菜,从而实现污染物零排放。

2大力发展草畜家畜,提高草畜家畜规模养殖比重

2.1岳西县草场基本情况

全县山场总面积1 840 km2,可牧山场12.67万hm2,其中20 hm2以上成片草场4.38万hm2。该县的可牧山场属华南高丛草场,多分布在海拔500 m左右的丘陵地区,坡度在30°左右。可供采食的牧草有78种,其中禾本科38种,占48.7%,以芭茅草、白茅草、黄背草、青香茅为主;豆科牧草9种,占11.5%,以胡枝子、铁扫帚、鸡眼草为多。其他科牧草31种,占39.7%,以蒿类、蕨类居多。经全省牧草资源调查测算,载畜量为0.6个黄牛单位/hm2。改良后的草山载畜量为1.5个黄牛单位/hm2。而人工种植牧草的鲜草产量为75~150 t/hm2,载畜量已达9个黄牛单位/hm2。到2011年末,全县已累计改良草原3 330 hm2,人工草场880 hm2。总之,该县草场资源丰富,发展草畜家畜空间巨大,前景广阔。

2.2建立南江黄羊扩繁场,大力发展山羊业

2002年,岳西县实施养殖业工程引进了南江黄羊,通过近10年的驯化,已适应该县的气候条件,数百只纯种南江黄羊分散在全县各地,近亲繁殖现象严重,已不能适应发展需要,建立南江黄羊扩繁场已迫在眉睫。建议政府可采取适当扶持的办法,优先在一些山羊养殖条件相对较好的区域,有选择的重点培养2~5户养殖大户,建立南江黄羊扩繁场。以基地带农户,培育山羊养殖大户,进行辐射示范推动。

2.3实施好大别山黄牛种质资源保护项目

大别山黄牛,因生长在大别山区而得名。特殊的地理位置和养牛习惯,自繁自养,经长期的自然选择和当地农户的人工选择,已形成了具有一定的外貌特征、基因纯合度高、遗传稳定、具有一定数量、适合当地气候条件和优良的繁殖性能的地方种群。为了保护大别山黄牛的种质资源,防止大别山黄牛的优良基因丢失,岳西县畜牧兽医局在岳西县温泉镇龙井与桃岭2个村交界的天堂尖,租用草山153.33 hm2,新建大别山黄牛养殖场,一方面为了探索天然草山改良养牛的模式,另一方面是为了保存部分大别山黄牛种质资源、保护安徽省地方畜禽良种资源。该场选择20头公牛和100头母牛组建核心群,实行群体繁育,以稳定遗传性状和加速基因纯合。在此基础上扩大种群数量,提高保种能力,另外积极开展大别山黄牛的杂交利用,引进利木赞、夏洛来、西门塔尔等冻精细管,对周边农户黄牛进行杂交改良,提高养牛经济效益。通过该项目实施,促进大别山黄牛发展。

3参考文献

[1] 霍本齐.畜禽养殖的环境污染及防控措施[J].中国畜牧兽医文摘,2011,27(3):15.

[2] 程文超.规模化养殖条件下的环境控制措施[J].农村养殖技术,2011(11):6-7.

畜禽养殖标准化范文第2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污染,是指在畜禽养殖过程中,畜禽养殖场排放的废渣,清洗畜禽体和饲养场地、器具产生的污水及恶臭等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和破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畜禽养殖场的污染防治。

畜禽放养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行综合利用优先,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拟定本辖区的环境保护规划时,应根据本地实际,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并将其污染防治纳入环境保护规划中。

第六条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畜禽养殖场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中,应规定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方案和措施。

第七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

(一)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

(二)城市和城镇中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地区;

(三)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

(四)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本办法颁布前已建成的、地处上述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场应限期搬迁或关闭。

第八条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措施必须在畜禽养殖场投入运营的同时予以落实。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竣工验收时,其验收内容中应包括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九条畜禽养殖场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

第十条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在依法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畜禽养殖场必须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第十一条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应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按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辖区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现场检查,索取资料,采集样品、监测分析。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

检查机关和人员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十三条畜禽养殖场必须设置畜禽废渣的储存设施和场所,采取对储存场所地面进行水泥硬化等措施,防止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畜禽养殖场应当保持环境整洁,采取清污分流和粪尿的干湿分离等措施,实现清洁养殖。

第十四条畜禽养殖场应采取将畜禽废渣还田、生产沼气、制造有机肥料、制造再生饲料等方法进行综合利用。

用于直接还田利用的畜禽粪便,应当经处理达到规定的无害化标准,防止病菌传播。

第十五条禁止向水体倒畜禽废渣。

第十六条运输畜禽废渣,必须采取防渗漏、防流失、防遗撒及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妥善处置贮运工具清洗废水。

第十七条对超过规定排放标准或排放总量指标,排放污染物或造成周围环境严重污染的畜禽养殖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提出限期治理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被责令限期治理的畜禽养殖场应向做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限期治理计划,并定期报告实施情况。提交的限期治理计划中,应规定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方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畜禽养殖场限期治理项目进行验收时,其验收内容中应包括上述综合利用方案的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储存的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散发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

(二)向水体或其他环境倾倒、排放畜禽废渣和污水的。

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九条本办法中的畜禽养殖场,是指常年存栏量为500头以上的猪、3万羽以上的鸡和100头以上的牛的畜禽养殖场,以及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的规模标准,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参照上述标准作出规定。

地方法规或规章对畜禽养殖场的规模标准规定严于第一款确定的规模标准的,从其规定。

畜禽养殖标准化范文第3篇

(一)畜禽养殖布局目的和意义

县畜禽养殖业生产规模日益扩大,畜禽养殖业已成为县农业生产的支柱产业之一。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县畜禽养殖业正向着集约化、规模化、现代化方向迅速发展,生产规模日益扩大。畜禽养殖业的发展在提供农副食品的同时,由于环保治理设施未健全,也产生大量的畜禽粪便和有机污染。畜禽养殖产生水体、空气污染,传播病菌,引起地区间的污染纠纷,对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畜禽养殖污染已成为流域、区域的主要污染源之一。

为了遏制畜禽养殖业污染不断加重的趋势,促进县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全面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应切实加强畜禽养殖业的污染防治工作,特别是从畜禽养殖的布局上体现“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的污染。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发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以及《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和《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以及《市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划定方案》,结合县的实际情况,制定县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和可养区的布局规划。

(二)畜禽养殖布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

《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省人民政府《关于市区生活饮用水源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批复》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关于等县(区)生活饮用水源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批复》

市人民政府《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的通告》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业局等部门关于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三)布局原则

1.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2.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统一的原则

3.生态环境、经济现状与发展规划相结合的原则

4.流域、区域综合考虑,总体协调的原则

(四)畜禽养殖区类型

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为禁养区、禁建区和可养区。

1.畜禽养殖禁养区

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任何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内的已建成的畜禽养殖,由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责令限期搬迁、关闭或取缔。

2.畜禽养殖禁建区

畜禽养殖禁建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限定畜禽养殖数量,禁止新建畜禽养殖场;禁建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由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责令限期治理,并达到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无法完成限期治理的,应搬迁或关闭。

3.畜禽养殖可养区

畜禽养殖可养区是指除禁养区、禁建区以外区域,原则上作为畜禽养殖可养区。在畜禽养殖可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其污染防治措施及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二、畜禽养殖“三区”布局界限

(一)畜禽养殖禁养区

1.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畜禽养殖禁养区

(1)县县城规划区:西至青岐、东至光明村、南至、北至铁路线城市规划区用地及外延1000米范围内。

(2)上街大学城规划用地范围及周边1000米范围内。

(3)国宾馆用地范围周边1000米范围内。

2.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畜禽养殖禁养区

城镇规划用地外延500米范围,包括政府所在地镇区。

3.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畜禽养殖禁养区

(1)市西区、北区水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保护区:镇永丰村桥头浦里排涝站至旧洪山桥水域以及北岸外延至甘洪路以东1000米,右岸淮安至下店路以西1000米陆域。

(2)城门水厂、调水工程地表水源地保护区:包括城门水厂取水口上游2000米至高速公路特大桥北侧外延1000米陆域;大桥至高速公路特大桥南侧外延至100米等高线以内的陆域。

(3)水源地:塘坂水库坝址以上流域汇水区。

(4)县城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保护区:县自来水厂化龙泵站取水口上游3000米至下游200米水域及其两岸外延1000米陆域。

(5)官水源保护区:上街镇青源水厂官取水口上游2000米至下游300米水域及外延至防洪堤一侧的陆域。

(6)溪源宫水源保护区:溪源宫取水口拦水坝以上流域汇水区。

(7)三溪口水库水源保护区:含水库的整个汇水流域。

(8)水库水源保护区:含水库的整个汇水流域。

(9)方山水库水源保护区:含水库的整个汇水流域。

(10)溪坪水库水源保护区:含水库的整个汇水流域。

(11)溪兜水库汇水区:含水库的整个汇水流域。

(12)水源地()水源保护区:虎溪拦水坝以上流域汇水区(含县境内区域)。

(13)县境内各乡镇、村庄生活饮用水源汇水区内区域。

4.重要地表水体功能区范围内畜禽养殖禁养区

(1)干流两侧外延1000米范围内区域,支流两侧外延500米范围内区域。

(2)干流两侧外延1000米范围内区域,支流两侧外延500米范围区域。

(3)干流两侧外延1000米范围内区域,支流两侧外延500米范围内区域。

5.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畜禽养殖禁养区

包括:十八重溪自然保护区、烟垅蟒蛇自然保护区、廷坪枳壳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小区的用地范围及周边500米区域为畜禽养殖禁养区。

6.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畜禽养殖禁养区

7.文物保护单位畜禽养殖禁养区

8.工业区(开发区)范围内畜禽养殖禁养区

县行政区域内经批准成立的县(区)级以上工业区规划用地范围及外延500米范围划定为畜禽养殖禁养区。包括:投资区、上街投资区、软件产业基地、高新技术产业园、经济技术开发区(原铁岭工业区)、南山洋工业集中区、旗山工业集中区等。

9.主要交通干线两侧范围内畜禽养殖禁养区

主要交通主干道两侧500米范围内区域划定为畜禽养殖禁养区。

10.其它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禁止畜禽养殖的区域

(1)县境内其它各地表水体两侧外延30米范围内区域。

(2)企事业单位、居民点等建筑物周围外延500米范围内区域。

(3)县境内道路两侧外延30米范围内区域(主要交通干线除外)。

(二)畜禽养殖禁建区

1.城市规划区畜禽养殖禁建区

(1)县县城规划区用地范围外延1000—2000米的范围区域。

(2)大学城规划用地范围外延1000—2000米的范围区域。

(3)国宾馆用地范围周边外延1000—2000米的范围区域。

(4)中心城市规划区禁建区范围。

2.城镇建成区范围内畜禽养殖禁建区

所有乡镇的城镇规划用地范围外延500—2000米的区域。

3.主要水源涵养区畜禽养殖禁建区

(1)干流两侧外延1000—2000米范围内区域,主要支流两侧外延500—2000米范围内的区域。

(2)大樟溪干流两侧外延1000—2000米范围内区域,支流两侧外延500—2000米范围内区域。

(3)干流两侧外延1000—2000米范围内区域,支流两侧外延500—2000米范围内区域。

(4)桐口桥以上流域汇水区。

4.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文物保护单位畜禽养殖禁建区

部级风景名胜区、国家森林公园用地范围及外延500—1000米范围内区域;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外延200—500米范围内区域;重要旅游景区(点)范围外延500—1000米范围内区域划定为畜禽养殖禁建区。

5.工业区(开发区)外圈畜禽养殖禁建区

县行政区域内经批准成立的县级以上工业区(开发区)及乡镇工业集中区规划用地范围及外延500—1000米范围划定为畜禽养殖禁建区。

6.主要交通干线两侧范围内畜禽养殖禁建区

县主要交通主干道两侧500—1000米范围内区域划定为畜禽养殖禁建区。

7.其它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禁止新建畜禽养殖场的区域

(1)县境内各地表水体两侧外延30—100米范围内区域。

(2)企事业单位、居民点等建筑物周围外延500—1000米范围内区域。

(三)畜禽养殖可养区

除禁养区、禁建区以外的区域原则上作为畜禽养殖可养区。当地政府并依法对可养区内畜禽养殖实施严格控制养殖规模。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必须按有关规定要求,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不得影响居住环境和生态环境。

三、实施畜禽养殖布局规划措施

1.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任务重的系统工程。各乡镇、街道,以及畜牧、规划、国土、环保、林业、旅游、交通、水利、建设、财政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齐抓共管,抓好落实。

2.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以各乡镇、街道为整治工作责任单位,规划、国土、畜牧、环保、林业、旅游、交通、水利、建设、财政等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对位于禁养区已建畜禽养殖场应予以全部搬迁;对位于禁建区、可养区内已建畜禽养殖场限期整改,采取雨污分流、固液分离、污水和废渣无害化处理等污染防治措施,达到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综合利用的要求,做到达标排放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逾期未整改的由县政府责令限期搬迁或关闭。农业、畜牧部门积极在可养区范围内推广农村猪—沼—果、猪—沼—鱼、猪—沼—菜等高效生态立体模式,牵头组织开展生态养殖试点工作。县政府出台相应优惠政策鼓励畜禽养殖方式由粗放型向生态型转变。

3.畜禽养殖场的搬迁补贴标准按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征地地面物(农、林、畜牧、渔业及坟墓搬迁)补偿指导意见》(政办〔〕81号)执行,畜禽养殖舍的补偿标准由县建设局按有关规定执行。

4.县畜禽养殖布局规划方案经县政府审批通过后,由各乡镇、街道负责畜禽养殖污染整治,按规划布局新的畜禽养殖场。

(1)畜禽养殖禁养区的要求

l禁养区内严禁新建、改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

l禁养区内现有规模化养殖场两年内逐步实现关停或搬迁。其中500头规模以上的养猪场、1.5万羽规模以上的蛋鸡(鸭、鹅)养殖场、3万羽规模以上的肉鸡(鸭、鹅)养殖场在年6月底前要落实关停、搬迁计划,年底前实现关停或搬迁;其它规模的养殖场在年底前要落实关停、搬迁计划,到年底实现全面禁养目标;

l各类畜禽养殖场在实施关停或搬迁前不得扩大饲养规模,并应进一步加大畜禽粪便综合利用力度,减轻对环境的污染程度,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

(2)畜禽养殖禁建区的要求

l禁建区内逐步控制和削减畜禽饲养总量,特别是不得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

l禁建区内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采取排泄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措施,有效削减排污总量,减轻对环境的污染程度。其中500头规模以上的养猪场、100头规模以上的养牛场、1.5万羽规模以上的蛋鸡(鸭、鹅)养殖场、3万羽规模以上的肉鸡(鸭、鹅)养殖场在年底前排放的污染物必须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并符合总量控制要求;其它规模的养殖场达标排放期限不得迟于年底,排放标准参照《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执行。要按照“规模养殖、综合治理”要求,逐步缩小散养比例,同时应加大畜禽粪尿综合利用程度,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l对达不到要求的畜禽养殖场,要依照管理权限,落实限期治理计划,对治理无望的畜禽养殖场,要实现关停或搬迁。

(3)畜禽可养区的要求

l调整畜禽养殖业结构,并优先发展生态型和资源综合利用型的畜禽养殖场,实现清洁生产,生态,立体养殖,种养结合,逐步形成“养殖—沼气—种植”三位一体的生态农业新格局,使农业废弃物得到资源化利用,达到规模化养殖场畜禽粪尿综合利用率90%以上。

l可养区畜禽养殖场必须符合城镇总体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环境总量控制的要求,合理布局,不得在城镇上风向2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场界周围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控制在2公里以上。

l可养区内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要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其中500头规模以上的养猪场、100头规模以上的养牛场、1.5万羽规模以上的蛋鸡(鸭、鹅)养殖场、3万羽规模以上的肉鸡(鸭、鹅)养殖场在年底前排放的污染物必须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并符合总量控制要求;其它规模的养殖场达标排放期限不得迟于年底,排放标准参照《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执行。要按照“规模养殖、综合治理”要求,逐步缩小散养比例,同时应加大畜禽粪尿综合利用程度,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l对达不到要求的畜禽养殖场,要依照管理权限,落实限期治理计划,对治理无望的畜禽养殖场,要实现关停或搬迁。

l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必须按有关规定要求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

畜禽养殖标准化范文第4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转变畜牧业发展方式为核心,引导和支持市场主体参加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创建活动,在全市建设一批全省乃至全国最高水平的畜牧业设施生产基地、规模生产基地、特色生产基地和畜产品加工出口基地,提升我市畜牧业标准化、规模化、产业化、生态化发展水平。

二、创建内容

(一)基本要求。参与创建的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生产经营活动必须遵守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具备养殖场备案登记手续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养殖档案完整,两年内无重大动物疫病发生,且无非法添加物使用记录;种畜禽养殖场须具备《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符合农业部规定的“畜禽良种化、养殖设施化、生产规范化、防疫制度化、粪污无害化”要求。

(二)规模标准。奶牛存栏200头以上;生猪存栏能繁母猪300头且年出栏肥猪5000头以上;产蛋鸡养殖规模(笼位)在5-10万只;肉禽年出栏量10万只以上,单栋饲养量不低于5000只;肉牛年出栏500头以上或存栏能繁母牛50头以上;肉羊年出栏300只以上;肉兔年出栏2万只以上。

(三)重点内容。凡参与创建活动的畜禽养殖场,在项目实施年度内,必须新完成与之相对应养殖场中其中至少一项重点建设内容:

1、奶牛场:(1)乳成分自动测定、、妊娠、疫病数字化自动鉴定分析系统;(2)TMR全日粮混合饲喂系统、太阳能温水饮用系统;(3)挤奶厅或管道式挤奶系统;(4)场内视频监控系统、粪污沼气化或设施化处理系统。

2、养猪场:(1)自动投料与饮水系统;(2)自动采暖和湿帘降温系统、自动通风系统;(3)场内视频监控系统、粪污沼气化或设施化处理系统。

3、蛋鸡场:(1)鸡舍实行全封闭管理,建立自动投料与饮水及消毒系统、自动捡蛋系统、自动采暖和湿帘降温系统、自动通风与光照系统;(2)场内视频监控系统、自动清粪系统、粪污设施化处理系统、病死鸡设施化处理系统。

4、肉禽场:(1)禽舍实行全封闭管理,建立自动投料与饮水及消毒系统、自动采暖和湿帘降温系统、自动通风系统;(2)场内视频监控系统、自动清粪系统、粪污设施化处理系统、病死禽设施化处理系统。

5、肉牛场:(1)牛舍为半开放式、开放式或标准化棚圈;(2)TMR全日粮混合饲喂系统、太阳能温水饮用系统;(3)粪污沼气化或设施化处理系统。

6、肉羊场:(1)羊舍为有窗式、半开放式、开放式或标准化棚圈,有自动饮水器或独立饮水槽;(2)青贮设施设备、专用药浴消毒设施、粪污设施化处理系统。

7、肉兔场:(1)兔舍为有窗式、半开放式、开放式标准化棚圈,有专用饲槽和运动场补饲槽;(2)有保温及通风降温设施,有自动饮水器或独立饮水槽,有粪污设施化处理系统、病死兔设施化处理系统。

三、奖励补助

(一)奖励补助范围。凡市内符合条件的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均可根据本方案规定,结合实际情况,自愿申报参与创建活动,申请奖励补助。2008年以来已享受中央和地方财政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奖励补助的养殖场,其新申报的建设内容与上次相同的,不再安排奖励补助。

(二)奖励补助标准。奶牛场每个40万元,全市补20个场;养猪场每个25万元,全市补15个场;蛋鸡和肉禽养殖场每个均为15万元,全市补13个场(蛋鸡4个、肉禽9个);肉牛养殖场每个30万元,全市补3个场;肉羊养殖场每个10万元,全市补2个场;肉兔养殖场每个10万元,全市补2个场。

(三)坚持公开择优的奖励原则。在有关媒体上公开奖励补助的政策、标准、范围,按农业部有关验收标准对参与创建活动的养殖场进行评分,按得分高低顺序确定奖励补助名单,并予以公示。

三、申报程序

(一)组织申报。各区市畜牧兽医局按照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创建要求,组织当地创建工作。要监督指导参与创建的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确定一项或一项以上创建重点内容,创建重点内容必须是新建项目。自愿申报参与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创建活动的养殖场填写“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创建申请表”(附件1),报区市畜牧兽医局备案。各区市汇总填写“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创建计划一览表”(附件2)于8月25日前报市局。

(二)审核初验。经建设、改造达到“五化”要求且新完成一项以上创建重点内容的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向当地畜牧兽医、财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当地畜牧兽医、财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按照农业部“标准化示范场创建评分验收标准”(附件4)进行现场初步验收。对创建重点内容未建或未完成的场不予验收。初步验收合格的场户填写“市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创建竣工验收申报书”(附件3),一式三份,于11月15日前,由各区市畜牧兽医、财政主管部门连同验收报告一并报市畜牧兽医局、财政局,市畜牧兽医局建立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创建项目库。

(三)现场验收及结果公布。市畜牧兽医局组织专家成立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创建现场最终验收组,对最终验收合格并拟进行奖补的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在“畜牧信息网”进行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当年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创建扶持名单。对弄虚作假的养殖场,三年内不得申报。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搞好组织、发动、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市畜牧兽医局把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创建工作列入对各市区畜牧兽医局年度考核目标任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资金拨付和资金使用监管,确保扶持资金足额及时到位。

畜禽养殖标准化范文第5篇

为全面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源头控制畜禽养殖污染,合理优化我县畜禽养殖规划布局,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畜禽养殖规划布局依据和原则

(一)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4年)、《XX省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11月30日修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XX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2015年7月20日修订)、《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

(二)规划布局原则

1.科学划分畜禽养殖区域,优先扶持发展生态循环养殖的原则;

2.节约用地、发展适度规模养殖的原则;

3.符合城乡、土地、交通和旅游发展规划的原则;

4.流域、区域综合考虑,总体协调的原则。

二、畜禽养殖区域类型

XX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为禁止养殖区、非禁止养殖区。

(一)畜禽禁止养殖区。

畜禽禁止养殖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范围内不得新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已经建成的,由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限期关闭或搬迁。

(二)非畜禽禁止养殖区。

非畜禽禁止养殖区是指禁止养殖区以外区域。

三、畜禽养殖区域规划布局界限

(一)畜禽养殖禁养区

1.饮用水水源区:

利民水库:截碱沟外沿以内。

2.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

XX县革命烈士纪念馆和红坛寺森林公园等国家AA级景区核心区域。

3.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1)XX县城建成区;

(2)各镇政府驻地建成区;

(3)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区域。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设养殖场的区域。

(二)非畜禽禁止养殖区

畜禽养殖禁养区以外的区域作为非畜禽禁止养殖区。

四、畜禽养殖区域建设要求

(一)畜禽禁止养殖区的要求

1.严禁在禁止养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

2.现有规模化养殖场要根据上级文件要求限期关停或搬迁;

3.各类畜禽养殖场在实施关停或搬迁前不得扩大饲养规模,并应进一步加大畜禽粪便综合利用力度,减轻对环境的污染程度,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XX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534-2005)的规定。

(二)非畜禽禁止养殖区的要求

1.适合养殖区内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要进行标准化改造和提升,全面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减少对环境的污染,提高畜禽粪尿综合利用程度,要坚持种养结合,走农牧循环、动植物互惠的发展路线,逐步形成生态农业新格局。

2.已建畜禽养殖场要采取生态环保养殖、雨污分流、固液分离、沼气利用、污水和废渣无害化处理等污染防治措施,达到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综合利用的要求,做到达标排放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3.新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发展规划、畜禽养殖布局规划,并具备下列条件:

(1)地势、水源、土壤、空气符合相关标准,未被污染、无疫病的区域;

(2)生产区、生活管理区、污物处理区明显分开,有对废水、异味、畜禽粪便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治理和综合利用的设施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鼓励发展生物环保养殖;

(3)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同一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内不得饲养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畜禽。

五、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