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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的饲养管理

畜禽的饲养管理

畜禽的饲养管理范文第1篇

(一)畜舍修建畜禽圈舍建筑符合生产、工艺和防疫要求,根据畜禽本身生理特性合理设计修建畜舍,保证必要的投入,以给畜禽创造一个舒适的生活内环境,这就在保证了畜禽健康的同时产生出较高的生产成绩。例如猪场,按照工厂化生产流水线设计猪舍,便于生产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又如高床羊舍,适于山羊生活卫生习性,利于肉羊繁殖生产。(二)场区合理布局要求:办公生活区、生产区和粪污及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区分开;生产车间必须要有隔离围墙,畜舍间距不得小于5~6米,大门口设置消毒池、消毒房;生产区道路硬化,净道与污道分开;设置动物及动物产品销售专用畜舍或场地等。(三)配置完善必要的生产设施设备主要包括:高压消毒机、喷雾消毒器、饲料喂料车、干粪推车、畜舍排气降温设备和保暖升温设备以及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等。

二、选择优良健康畜禽品种饲养

(一)选择适应当地环境条件的畜禽品种饲养一个畜禽品种都是在特定的自然经济环境下,按照人们的需要,经过长期地自然和人为选择的结果。保障畜禽健康是养殖畜禽的前提。因此,养殖场在选择畜禽品种时,除了考虑其生产性能外,还要重点考虑畜禽品种对当地环境的适应性,即选择对外界环境和疾病抵抗力强的畜禽品种饲养为宜。(二)选择无特定病原畜群(简称SPF)饲养培育无特定病原畜群,是畜牧兽医行业的神圣使命。目前实施无特定病原畜(禽)群培育或控制研究的有无特定病原猪群、无特定病原鸡群和无特定病原鸭群等。应用于生产的较少。(三)选择从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简称无规区)引进动物品种饲养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就是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发生过某种或几种疫病。同时在该区域及其边界内,对动物、动物产品、动物源性饲料、动物遗传材料、动物病料、兽药(包括生物制品)的流通实施官方有效控制并取得国家认可的特定区域。我国部分省(市、区)已通过农业部无规定动物疫病区验收。

三、搞好畜禽生产环境卫生管理

(一)动物饲养环境要求应符合农业行业标准——动物卫生准则中的相关规定。(二)畜禽养殖场应当加强畜禽卫生管理对畜禽养殖场所、器具定期清洗、消毒,对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废弃物及时清运及进行资源化、无害化处理,保证畜禽饲养场所环境卫生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四、严格控制饲料及饲料添加剂质量

合理使用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是生产安全动物产品的重要环节。为饲养动物提供营养全面又卫生的饲料日粮,保证畜体健康和正常生产,实现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一)注意饲料卫生安全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使用要符合国家《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饲料卫生标准》,《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等法律法规规定。(二)中草药添加剂提倡开发使用绿色环保型饲料添加剂——酶制剂和中草药添加剂。1.酶制剂。酶是生物体产生的一种活性物质,是体内各种生化反应的催化剂。各种营养物质的消化、吸收和利用都必须依赖酶的作用。酶制剂由于能有效提高饲料利用率,节约饲料原料资源,且无副作用,不存在药物添加剂的药物残留和产生耐药性等不良影响,因而是一种环保型绿色饲料添加剂,复合酶是目前最常用的饲料添加剂。2.中草药添加剂。中草药添加剂添加剂含有多钟氨基酸、维生素、微量元素等物质,能促进机体新陈代谢、蛋白质和酶的合成;促进保健防病治病;提高生产性能和饲料报酬,增加产品数量及经济效益。利用中草药添加剂添加剂可以代替抗生素和化学合成药物,为绿色产品生产提供安全保证。(三)科学配料根据畜禽不同种类、不同生长发育或生产阶段以及不同生产季节,因地制宜,按照饲养标准科学配制全价饲料,按照畜禽营养需要量投喂,以实现最大的饲料报酬,减少饲料浪费。(四)严禁使用违禁添加剂国家明文规定禁止使用的瘦肉精、三聚氰胺、苏丹红等添加剂坚决不准在畜禽生产上使用。其他正常使用的添加剂也不能超过最高限制量使用,以免给动物机体带来蓄积性危害,再通过畜禽产品最终危及到人的健康。

五、安全使用兽药

(一)预防保健用药畜禽养殖场应在兽医的指导下,选择适当必要的预防用抗菌类药物,并制定合理的用药方案使用。平时可在饲料或饮水中合理添加多种维生素、电解质和大蒜素等抗菌药物,以预防畜禽疾病。(二)治疗用药选用合理的治疗方案,少用或不用退热药、激素、抗生素等,使用维生素、中草药煎剂饮水,提高机体抵抗力。如高热病的最好治疗方法是选用清热解毒的中药制剂,如用柴胡、双黄连配复方氨基比林等退热药混合注射,既安全效果又好。(三)严格执行畜禽用药停药期规定严格执行《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农业部制定的兽药使用停药期规定,肉用畜禽如经过药物治疗后必须等停药期过后才能出售屠宰。蛋用家禽和奶牛在产蛋和产奶期间,原则上不用药,需必须用药时,要待停药期过后方能销售。(四)禁止使用国家禁用药物目前国家《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主要有五类:一类是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类,如“瘦肉精”(盐酸克仑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二类是性激素如己烯雌酚;三类是蛋白同化激素;四类是精神类,如安定;五类是各类抗生素滤渣。

六、严防严控动物疫病

动物疫病不仅危害畜禽本身健康,也影响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一)畜禽养殖场实行封闭饲养畜禽养殖场生产车间必须要有隔离围墙、大门消毒池和消毒房,不允许向外购进肉食品。除本场饲养管理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生产车间,实施相对隔离饲养。特别要注意防止其他动物,如狗、猫、鼠、飞鸟等进入畜禽舍内。(二)定期严格消毒消毒是阻断病原微生物与易感动物之间传播的重要措施。制定和建立严格的消毒制度非常必要;饲养管理人员必须更换鞋衣并消毒后才能进入生产车间;定期对畜体、圈舍及舍外环境消毒;并注意消毒药种类的定期更换,交替使用,才能保证消毒灭源效果。(三)免疫注射按照制定的免疫程序,如实做好畜禽常年免疫注射工作。特别注意认真做好幼畜首免、种畜定期的防疫注射和引进畜禽的紧急加强免疫工作。(四)引进畜禽的隔离观察饲养选择从没有疫情的地方购进畜禽,严禁到疫区调运动物。同时,购买时必须经过官方兽医检疫,并附有检疫证明,购买后一定要进行隔离观察饲养。待体温正常,并确定健康无病后,再入本场生产车间混群饲养。(五)粪污及病死动物的无害化处理及时清除畜舍粪便及排泄物,干稀分离,粪便直接用作农肥还田,或生产有机肥销售;对污水进入沼气池进行发酵分解处理;对病死畜禽采取“四不准一处理”处置措施,即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及时放入毁尸坑或深埋等无害化处理。防止污染环境。

七、实行规模化、标准化健康养殖,推动“三品一标”优质动物产品生产进程

(一)规模化和标准化饲养集约化规模饲养是畜禽养殖的必由之路,只有实行规模饲养,才会建立完善一系列生产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工厂化生产管理,实行科学的标准化技术饲养,也才能搞好整个畜禽养殖生产,提高劳动生产率,最终实现规模效益。在农村千家万户散养模式是无法实现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控制的。(二)推动“三品一标”动物产品生产进程“三品一标”动物产品即是无公害动物产品、绿色动物产品、有机动物产品和地标动物产品。“三品一标”动物产品的推进必将带来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的档次提升和产生高效的品牌效应。这是畜禽养殖生产的发展的方向和目标。

八、建立健全养殖生产档案,实现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可追溯性

(一)健全养殖档案档案管理是畜禽养殖场安全饲养所必需的。一般的养殖档案登记表格要求包括:免疫接种记录表、母畜配种、生产记录表、消毒记录表、蓄水池清洗记录表、无害化处理表、饲料车间生产记录表、饲料使用记录表、药品采购记录表、兽药使用记录表、畜禽销售记录表等11个。按照每一个记录表格内容要求,如实做好每一个养殖环节的生产情况记录,并按规定保存管理好养殖档案是每一个畜禽养殖场应尽之责。(二)实现动物产品的可追溯性对销售的畜禽及产品,必须佩戴有防疫标志或检疫检验标志(印章),并附具动物或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实现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可追溯性,以保证动物产品质量安全。

九、严格动物产品质量监管

(一)动物养殖防疫条件审查畜禽养殖场的动物防疫条件是否达标关系到动物疫情风险,也是畜禽规模养殖的前提条件,必须要求限期完善和达到。(二)定期到场巡查监督官方兽医须定期对责任养殖场进行巡查监督,内容包括:防疫管理和保障畜禽产品安全管理相关制度是否制定并上墙;养殖档案记录是否完善;畜禽是否健康正常;防疫制度是否严格执行;饲料、兽药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引进畜禽手续是否齐全,是否严格实施隔离观察饲养;销售畜禽及产品是否经过官方兽医检疫等。(三)对引进动物的监管畜禽养殖场在引进动物前须向动监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引进动物到场后及时向动监部门报告,由官方兽医实施落地检疫,并做好隔离观察饲养及监督工作。(四)出售动物的检疫畜禽养殖场在出售动物及产品前应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部门申报检疫,官方兽医按时到现场施行检疫,经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五)对屠宰场(点)的驻场检疫国家实行畜禽定点屠宰制度,官方兽医实施驻场程序检疫,严格执行畜禽进场查验、途中定时巡查,屠宰程序检疫等技术操作规程,把好动物产品检疫关。(六)严格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环节监管流通环节监管是确保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的最后一道关,官方兽医要随时对流通领域巡查,查证验物,杜绝未经检疫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流入市场流通。(七)监督抽检当地动物监督、动物疫控、和农产品监测部门,随时对辖区畜禽养殖场进行监督抽检,一是疫病监测,主要是对病原和免疫抗体检测;二是对动物及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主要包括重金属、药残、及违禁药物和添加剂的检测,根据监测结果对养殖场做出进一步处理。

十、推进市场准入制

畜禽的饲养管理范文第2篇

【关键词】家畜;饲养管理;饲料

饲养管理直接关系到家畜生长发育水平和其健康状况。因此,在家畜的养殖过程中,一定要按有关标准实施科学规范的饲养管理,使家畜高效健康的生产。生产中,家畜饲养管理的事项很多,笔者就几个应注意的问题叙述如下。

1 提供的饲料要优良

1.1 饲料要无污染

使用的饲料应特别注意原料、半成品及成品的来源与产地,以及在生产、保存、运输过程中是否被病原菌和有害物质污染过,在食用前应进行检测。目前我国在防控畜禽疫病的各个方面都采取了相关措施,唯独对饲料病原菌的检测环节薄弱。病原菌及有害物质同样可以污染饲料,畜禽食用了被污染的饲料发病机率更高,正所谓“病从口入”。此外,据有关资料报道,我国的玉米遗传基因缺乏抗菌能力,易产生霉菌,而我国能量饲料的来源主要是玉米,因此,在使用玉米做饲料时一定要认真检测,不得发霉变质。

1.2 饲料中不得乱加添加剂

饲料中不得随意长期添加抗生素类添加剂,特别是不能添加增瘦剂、激素类增长剂。因长期添加这些添加剂会造成畜禽肝肾实质不可逆转性的积累损伤,破坏和干扰机体正常免疫系统的生理功能,降低机体的抗病能力。俗语有“是药三分毒”、“无病不吃药”,就是说的这个道理。有些饲料厂商和养殖户,为了提高畜禽生产能力和防病,喜欢在饲料中添加各类抗生素,其结果在畜禽食用的初期,在一定程度上是减少了发病机率,生长速度也有所增加,但到了生产的中后期,发病率高,生长缓慢,有病用抗生素类制剂治疗无效,特别是对一些疫病的免疫疫苗也产生了抗拒作用,使得一些传染病虽然做了接种免疫,却时有发生。

1.3 饲料营养要平衡

在使用饲料时,切不可为了片面追求产量而过量提供蛋白质、能量饲料及高铜、高锌等矿物质。造成浪费不说,也会导致畜禽机体代谢紊乱,影响畜禽的健康。

2 养殖场地内的消毒设施要保持有效功效

养殖场地内的车辆、人员、消毒池、消毒室及其它消毒设施要保持持续有效,如药液要充足、药液浓度要适宜有效、紫外线灯功率要充足等。此外,日常要按程序和标准对圈舍、器具及环境进行消毒。不要只有设备没有作用,或设备和作用不完善。

3 养殖场地内要保持环境卫生

养殖场地内每天产生的污物,特别是圈舍内的粪便、残存饲料等污物要及时清理干净,不然就会滋生病原菌和蚊苍,产生有害气体,对畜禽的健康造成损害。

4 圈舍要通风良好和温湿度适宜

圈舍内要保持良好的通风,并根据畜种的不同生长阶段调整好温湿度,不然就会使有害气体和病源微生物蓄留舍内,侵害畜体。

5 提供福利待遇

要根据畜禽的生物学特点和习性,尽可能地为其提供福利待遇。因福利待遇不仅能提高畜产品质量,更主要的是能有效地保证畜禽的身心健康,增强抗病能力。

6 加强引进畜禽的管理

养殖场地内的病原菌,很多是通过引进畜禽带入的。新引进的畜禽检疫不严格,特别是不进行有效健康观察就直接进入生产区,使很多病原菌带入养殖场地。加之我国的畜禽养殖是一点一线养殖法,圈舍很难做到全进全出进行彻底消毒,使很多病原菌得到生存和繁殖的机会。

畜禽的饲养管理范文第3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区域的规划布局、畜禽养殖场的设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及畜禽养殖过程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畜禽,是列入国家和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畜禽,包括猪、牛、羊、马、兔、犬、鸡、鸭、鹅、火鸡、鸽、鹌鹑、山鸡等。

国家和省对观赏动物、竞技动物、实验动物等饲养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在畜牧养殖管理及污染整治工作中,各单位、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各镇政府(含园区,下同)是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负责辖区内畜禽养殖业发展和污染防治管理计划的制订和实施,落实畜禽养殖场(户)的整治方案,抓好储粪池、沉淀池及沼气池等污染处理设施的建设,关停或搬迁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户),加强畜禽粪便收集处理,建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长效管理机制。

农业部门负责做好养殖场沼气池的建设与利用等工作。

畜牧部门负责指导畜禽养殖场规划布局、场区建设,做好养殖技术指导、疫病防治及监测、动物检疫等工作。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与畜禽养殖污染相关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指导养殖场做好环境保护设施建设,依法查处畜禽养殖环境违法行为,监督做好禁养区以及其他整治不达标养殖场的关停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保障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长效管理工作的财政资金。

规划、国土资源、城管、水务、质监、工商、卫生、公安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畜禽养殖相关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全区畜禽养殖业按照适度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型畜禽养殖场和散养畜禽农户实行分类管理。

适度规模畜禽养殖场,是指养殖规模达到存栏量100头以上的猪、50头以上的牛或2000羽以上的禽类,或其他畜禽存栏量达到相当规模的畜禽养殖场;小型畜禽养殖场是指养殖规模小于上述标准的畜禽养殖场;散养畜禽农户,是指为满足自给需要在宅前屋后零星饲养畜禽的农户。

第五条根据全区总体发展规划,全区畜禽养殖业按照适度规模发展,畜禽养殖场实现规模化养殖、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控制小型畜禽养殖场数量,对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土地承包使用功能、环保和动物防疫等条件的,促使其逐步过渡为适度规模畜禽养殖场;对不符合条件的,限期治理或关闭。散养畜禽农户的畜禽应进行圈养,并接受畜牧部门的指导。

第六条下列区域为禁止养殖区:

(一)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基本农田保护区;

(二)城市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范围内以及密集建筑群常年主导风向上风向500米范围内;

(三)辖区内沙河、大汤河、新开河、排洪河、小汤河等河流中下游河两侧500米以内区域;

(四)主要交通干线(G102线、G205线、京沈高速公路、京沈铁路)两侧500米以内区域;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禁止养殖区的具体范围由各镇政府商国土资源及规划、环保、畜牧、林业、水利等相关行政部门编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七条下列区域为限制养殖区

(一)辖区境内沙河、大汤河、新开河、排洪河、小汤河等河流中下游两侧500米—2公里内的区域以及中上游两侧500米以内区域;

(二)主要交通干线(G102线、G205线、京沈高速公路、京沈铁路)两侧500米—2公里内区域;

(三)北部工业区、临港物流园区和东部循环经济区所辖区域;

(四)行政村、自然村人口聚集区周边500米范围内区域。

第八条适度养殖区为禁止养殖区和限制养殖区以外的区域。

第九条禁止养殖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应限期关闭或搬迁。

限制养殖区内,按照适度规模、种植业与养殖业结合的原则发展畜禽养殖业,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应符合环境承载的要求,合理布局。

散养畜禽农户必须实行圈养,并主动接受畜牧部门的防疫管理,落实防疫、检疫等监管措施。

第十条对现有养殖场的管理

(一)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生态化”的原则,着力推进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年底前完成生猪存栏20头、奶牛或肉牛5头以上和直排河道的畜禽养殖场(户)整治工作,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率达97%以上。到年底,完成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关停或搬迁工作。

(二)大力规范限养区内小型养殖场,逐步减少小型畜禽养殖场数量,有条件的小型养殖场要逐步过渡为适度养殖场。重点整治好15条河流两侧污染比较严重的小型养殖场,不具整改条件的,要限期关闭或搬迁。有条件的镇、村要安排好养殖用地,设立专门养殖区域。

(三)按照“干湿分离、雨污分流”和干粪、沼渣、沼液综合循环利用的要求,做好与养殖规模相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工作。重点抓好15条河道沿岸区域畜禽养殖场的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积极推广“生态型”、“环保型”、“能源生态型”等不同模式沼气工程,鼓励养殖场采用沼气净化处理工艺,切实提高污水处理达标率。鼓励养殖场(户)按标准建设储粪池、沉淀池等设施。督促养殖场(户)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防止二次污染。

第十一条畜禽养殖业粪便及其它污染物处理要求:

(一)按照各镇的总体规划和适当的饲养密度要求,实施人居环境与生产环境分离,防止养殖场(户)产生的恶臭气体等污染对附近敏感区造成环境影响。

(二)畜禽养殖场不得向河涌或其他环境直接排放、倾倒畜禽养殖产生的粪便、废渣和污水、污物。畜禽养殖场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处理规程,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抛弃、销售和加工病、死畜禽。

(三)畜禽养殖场应当设置有防渗处理工艺的畜禽废渣储存场所和设施,在运输畜禽废渣过程中必须采取防渗漏、防流失、防遗撒等措施,防止因恶臭和畜禽废渣渗漏、溢流、雨水淋失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设置的污水收集输送系统,不得采用明沟布设。鼓励养殖场将畜禽粪便作生态还田、生产沼气、生产有机肥等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四)对于禽畜养殖场燃烧工业废料产生有害恶臭气体的污染问题,由区环保部门另作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新建畜禽养殖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

(二)具备相应资质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

(四)有对病死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设施,对畜禽粪便、废水、废气和其他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的储粪池、沉淀池或沼气池等设施,以及其他污染防治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新建畜禽养殖场应按照相关规定,通过所在镇政府、园区向畜牧部门提出养殖申请,并提交养殖场规划布局、建设方案及内容等资料,经审查合格后,由畜牧部门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办理土地、环保等相关手续后方可从事畜禽养殖活动。

畜禽养殖场手续不健全的,要补办相关手续,经审查具备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方可继续从事畜禽养殖活动;不具备条件的,限期整改或关停。

需办理工商登记的,申请人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向工商行政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需到畜牧部门及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新建或改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必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养殖场(小区)在建设期间,必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十五条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或个人,应依法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需要引进种畜禽的,应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办理引种手续,并按照规定实行隔离饲养,对经观察、检疫确认为健康的种畜禽,方可并群饲养。

第十六条畜禽养殖场出售畜禽,应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提前报检,取得有效的检疫证明后方可出售。禁止出售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畜禽。

畜禽养殖场出售的畜禽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药物残留标准,禁止出售不符合国家规定药物残留标准的畜禽。

第十七条畜禽养殖场应建立健全动物防疫制度,做好消毒和免疫工作,并配合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动物疫病的监测工作。

畜禽养殖场应按照国家、省、市及我区动物防疫的有关规定,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畜牧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并按规定佩带畜禽标识。

第十八条畜禽养殖场应建立涉及养殖全过程的养殖档案,确保畜禽产品质量的可追溯性。畜禽养殖档案应包括对畜禽繁育、畜禽免疫、疾病诊疗、饲料及兽药使用、粪便处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畜禽销售等情况的记录。畜禽养殖档案应当真实、完整、及时,不得伪造,并至少保留两年。

第十九条畜禽养殖场应按照畜禽养殖技术规程的标准和要求进行饲养,科学、合理地使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畜禽养殖场应在专职兽医的指导下正确使用兽药,建立用药记录,禁止使用假冒伪劣兽药、人用药和其他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化合物。

第二十条从事畜禽养殖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

(二)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泔水饲喂畜禽;

(三)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喂畜禽;

(四)使用动物源性饲料废弃物饲喂反刍动物;

(五)养殖场、养殖小区混养不同种类的畜禽;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危害人和畜禽健康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畜禽养殖场的饲养人员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健康标准,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畜禽饲养工作。饲养人员应按照防疫要求做好个人卫生和消毒、防护工作,并接受专业知识教育。畜禽养殖场内饲养人员的生活区域应与畜禽养殖区域分开。

第二十二条发生畜禽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时,畜禽养殖场应及时向当地畜牧部门报告疫情,不得瞒报、谎报或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并应服从卫生行政部门采取的防治措施,配合医疗机构及时对有关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

第二十三条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时,畜禽养殖场应及时做好隔离、消毒等工作,服从有关行政部门和单位依法采取的隔离、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封锁等强制性控制、扑灭措施。为防止疫病扩散,区政府可对疫区及其周边区域的易感畜禽,在一定期限内实施暂缓畜禽养殖措施。

第二十四条违反相关规定的,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一)未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审批的意见进行畜禽养殖的,由环保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在禁养区内设置的养殖场等相关违章建筑,由区执法部门进行依法拆除;对带病或不符合防疫等标准的畜禽,由区畜牧部门对其进行依法处理。

(二)违反规定,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污染物超标或超总量排放的,由区环保部门依据有关大气、噪声、水、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三)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区环保部门依法决定责令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的,除由区环保部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还可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并处罚款,或者报区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业、关闭。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内新建畜禽养殖场的,由所在镇政府依法纠正或限期迁移;拒不纠正或迁移的,由环保、规划、国土资源、畜牧等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兴办畜禽养殖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由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9号),由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储存的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散发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

(二)向水体排放、倾倒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造成污染和危害的。

第二十八条畜禽养殖场未按规定对畜禽实施强制免疫或未佩带畜禽标识的,或未建立畜禽疫病免疫制度的,由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畜禽养殖场未建立畜禽养殖档案的,或未按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畜禽的饲养管理范文第4篇

关键词:畜产品;质量安全;对策

我国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令人担忧。笔者认为畜禽饲养环境恶劣、饲料品质不良、不规范使用兽药、非法使用违禁药品、畜禽疫病、养殖方式落后和畜产品质量检测体系不健全等是影响畜产品质量安全的主要因素。建议从养殖场选址、大力推进畜禽规模化标准化养殖、强化畜牧业投入品监管、加强认证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和提高国民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等方面来破解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1]。

1影响畜产品质量安全的因素分析

1.1饲养环境恶劣

某些饲养主出于减少投资,降低养殖成本考虑,不注重对饲养环境建设和改善。饲养场场所简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不足,饲养环境恶劣。主要表现在:通风采光效果不佳,舍内空气质量不达标,且饲养空间狭窄有限,而饲养密度过大,造成畜禽活动空间不足,容易滋生空气中的病原微生物和细菌病毒,使畜禽感染上呼吸道疾病或者其疫病。某些饲养主所选用的饲养场所极不合理,将饲养场地建设在工业污染区,对废弃物无害化处理环节的空缺,导致了畜禽每天都被迫吸收大量的污染气体和尘埃。长此以往,有毒气体通过呼吸、饮食和饮水等途径长期停留在畜禽体内,一旦人们食用了这些畜禽产品,极易吸收畜禽体内的毒素,引发和感染上疾病[2]。

1.2饲料品质不良

饲料作为畜产品生产的主要原料,与畜禽生产能力和畜产品质量息息相关,紧密相连。饲料品质状况是影响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因素。现阶段,受经济利益的驱动,某些饲料生产者为了提高市场占有率,压低生产成本,在饲料生产过程中,非法使用激素、镇静剂、催眠药等,欺诈性生产和销售劣质饲料,为畜产品质量安全埋下了隐患。而且饲料抗污染能力弱,容易受到重金属污染、农药污染、霉菌污染,甚至工业三废也会引发饲料污染。畜禽如若食用了劣质饲料,定会使畜产品中残留下有毒物质,进而危及到人体健康[3]。

2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的几点对策

2.1优化畜禽饲养环境

饲养环境是影响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因素之一,优化饲养环境的建设是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保障。首先,要科学合理选取饲养场地。尽可能地选取地势高、通风向阳,采光效果良好,水质充足的场地,养殖场要远离工业生产区,与公路、铁路等交通要道保持一定距离,确保饲养场设在无有害气体、烟雾和灰尘地带,环境幽静且空气新鲜最佳。其次,对于场内环境而言,要对整个饲养场进行合理规划,将其划分为生活区、生产区和隔离区三个领域,并将三者用围墙或者绿化带隔开,并根据上风向到下风向进行生活区-生产区-隔离区顺序建设。饲养场内必须设有粪污染处理、污水处理和病死畜禽处理设施。定期对饲养场所进行消毒杀菌卫生清洁活动,保证舍内通风顺畅,畜禽活动空间充足[4]。

2.2保证饲料安全

饲料是畜禽生长的必不可少的物质材料,必须确保畜禽饲料品质安全,提高畜产品质量。农业部及其相关部门就饲料生产品质要出台相应的法律文献,严控饲料生产和销售的准入门槛,明文规定不得添加使用激素、兴奋剂、防腐剂等,并对其违法行为制定严肃的处理措施,大力打击非法生产和欺诈销售行为。另外,制定饲料生产监管机制。有关部门要定期对企业的生产流程实施检查,并对饲料成分进行技术鉴定,对生产工艺不规范、成品不达标的企业,勒令停产整顿,不合格饲料一律不允许出厂销售。情节严重者,取缔生产经营资格,要求赔偿对受害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甚至追究其刑事责任。为了保证饲料用粮的安全,还需要加大对饲养主饲料识别、鉴定等常识普及,提升饲养业主的文化素养等等[5]。

3结语

畜产品质量安全与人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做好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重要性不言而喻。结合当下我国规模化、标准化的畜牧生产养殖模式尚未形成,很多是采用传统的一家一户小规模生产养殖为主。养殖习惯传统,饲养方法落后,许多饲养主的养殖活动具有很大随意性,存在滥用兽药、饲料添加剂等现象,还需要大力鼓励和扶持农户建设规模饲养场,引进先进的饲养技术,摒弃传统的饲养方法,推进规模化、标准化和生态化的养殖模式,健全饲养管理标准体系,确保畜产品的质量安全[6]。

作者:李清晖 单位:河南省济源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参考文献:

[1]高霞.探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J].农民致富之友,2014,(6).

[2]赵鑫鑫,张云涛,李莹.关于提高哈尔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建议[J].农民致富之友,2014,(17).

[3]吕春燕.论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性[J].福建农业,2015,(7).

[4]热孜万古力•吾甫力.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现状与对策[J].江西农业,2016,(5).

畜禽的饲养管理范文第5篇

为做好我县畜牧业抗灾救灾工作,确保畜牧业生产正常有序开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畜牧业抗灾的目标和任务

总体目标是:做好灾区畜牧业生产恢复工作,最大限度的将我县畜牧业损失降到最低,力争在1个月内全面恢复种畜禽和商品畜禽生产能力,努力实现灾后生猪、家禽等生产的健康、稳定发展。

重点工作任务是:

(一)加固修缮灾区畜禽圈舍。制定灾后畜禽圈舍修建方案,抓紧时间修复重建畜禽圈舍,为畜禽正常生长创造必要的饲养条件。

(二)加强灾后畜禽饲养管理。针对我县畜禽品种多、饲养模式众多不一的情况,引导养殖场(户)加强科学饲养管理。帮助解决损失严重的养殖场(户)及时进行补栏。

(三)加强动物疫病防控。全面开展消毒灭源工作,及时实施补免,强化重大动物疫病监测,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和畜禽抗体水平,确保灾后不发生重大动物疫病。

(四)加强技术指导。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深入一线,送科技下乡,帮助农民开展科技救灾,及时恢复畜牧生产。

(五)加强信息服务工作。及时给养殖场(户)提供市场供求信息、饲料原料供应信息等,积极为灾区调配畜禽种苗,保证灾区所需疫苗、饲料、兽药等物资供应。

二、灾后恢复畜牧业生产的技术方案

(一)生猪生产灾后恢复技术措施

1、猪舍重建。按照生猪生产技术规范要求尽量采用水泥结构栏舍,适当增加屋顶人字架的密度和强度,增强抵御大风暴雨的坚固度;采用纵向通风技术,猪舍进出风口可自动或人工调节;做好猪舍尤其产房、保育舍的控温设计,既要满足夏季防暑降温,也要考虑冬季保温的需要。及时清理猪粪,保持猪舍清洁、干燥、舒适,利于生猪生长。

2、科学配制饲料与饲养。提高饲料能量水平。在保持蛋白质水平不减的情况下,增加能量饲料10%-30%,必要时添加2%-3%的动植物油;在饲料中添加具有抗应激、抗氧化能力的维生素、氨基酸等饲料添加剂,通过营养调控,提高猪的抗病力和抗逆性;饲喂要定时、定量、定温、定质。

3、加强生猪疫病综合防治。严禁外来人员自由进出猪场,防治外来疫源传入;即将进入夏季高温季节,做好夏季猪病的防控工作,特别是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和“高热病”的防控工作;加强猪群健康水平监测,及时做好补免工作;出现异常的生猪要立即采用有效措施进行隔离、治疗、甚至扑杀处理,防止疫情扩散;按照生产实际需要,合理调整免疫程序,防止因免疫过度引起免疫系统紊乱、无法产生抗体现象的出现;做好猪场的消毒和猪群保健工作,重点是母猪产前一周和仔猪断奶前后一周的护理。

(二)家禽生产灾后恢复技术措施

1、抢修加固鸡舍。对因受灾损毁的鸡舍进行及时加固抢修,排查检修电路,整修挖深鸡舍周围的排水沟,新建鸡舍要要按照技术规范要求选择南向平坦或稍有坡地的地方,远离交通要道及居民区,尽量做到利于防疫和减少对附近居民的影响。

2、选择良种。根据当地生产条件和市场需求,从证照齐全、生产管理水平较高的种鸡场,引进优质黄羽肉鸡和快大型白羽肉鸡品种,及时补栏,特别是要恢复种禽场的生产能力。

3、适时调整日粮组成。种鸡和未到上市日龄的肉鸡要提高其日粮能量浓度要求提高日粮能量浓度和增加饲料喂量,如可增加玉米10%-20%用量。

4、强化生物安全措施。按照免疫程序适时进行免疫接种,特别是高致病性禽流感和新城疫的免疫接种,密切监测抗体水平和鸡群健康动态,对抗体水平较低的鸡群要进行及时补免,及时淘汰处理伤残鸡。对死鸡必须采用抛洒生石灰深坑填埋或焚烧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止疫病传播。

5、加强饲养管理。夏季高温天气要减少育成鸡室外运动量,适当降低饲养密度,注意禽舍的通风换气,保持空气新鲜。饮水或饲料中补充多维、电解质等保健、抗应激药物,以增强鸡只的抵抗力,减少疾病的发生。

(三)牛羊灾后恢复技术措施

1、尽快修复畜舍。修复因风灾严重损坏的畜舍,要特别注意畜舍顶棚的坚固性,采用隔热材料,注意高温季节的降温,可设置易于拆卸的挡风遮阳材料,如草帘、帆布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