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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管理意见

畜禽管理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根据《黑龙江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加强畜禽屠宰行业管理的目标任务

加强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对于保证畜禽产品质量,促进屠宰行业规范发展,净化畜禽屠宰市场环境,推进食品放心工程开展,切实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要从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出发,进一步增强做好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工作的责任感。以规范屠宰、净化流通,维护畜禽屠宰行业生产经营秩序为原则,利用2—3年时间完成对生猪、牛、羊等定点屠宰企业的规范,市场生鲜畜禽肉定点屠宰率达到100%。充分考虑生猪生产和肉类产品的需求情况,有效遏制重复建设和恶性竞争,严格控制新增定点屠宰厂审批;采取有效措施,培育和扶持一批规范化屠宰加工龙头企业;通过重组和兼并等形式,逐步整顿规范小型屠宰企业,确保肉食商品安全。

二、完善机制,加强畜禽屠宰行业长效管理

(一)建立完善定点屠宰企业内部约束机制。各定点屠宰企业要建立健全各环节工作责任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活体进厂要全面实行门前查验登记制度,详细记录进场时间、业主姓名、车辆牌号、产地、《动物防疫合格证》和免疫耳标等。对进厂活猪一律实行进厂12小时后屠宰,并登记屠宰时间。鼓励定点屠宰厂建立固定的商品猪源基地和渠道,实行屠宰场与饲养场挂钩模式,签订质量保证购销合同,建立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机制。定点屠宰企业不准收购无检疫合格证明和免疫标识的畜禽。

(二)建立严格的肉品流通市场准入机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对市场内销售的畜禽产品严格把关,对证章不全的肉品坚决予以没收,杜绝病害肉、注水肉上市销售。加强对活体流通环节的管理,实行朔源制度,杜绝畜禽贩运过程中的注水等违法行为。各生肉销售企业和业户要建立购销台帐,详细记录进货渠道、时间、数量等,销售的生肉必须具有“两章两证”(即动检滚花印章或者标识,动物产品检验章或者标识;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动物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对销售生肉的柜台和摊床实行定点挂牌经营,严禁销售无证肉食商品。

(三)建立屠宰行业评估机制。对定点屠宰厂实行动态管理,逐步建立优胜劣汰的行业管理机制。建立定点屠宰企业等级评估考核办法,对屠宰企业的生产要素进行综合性的定量和定性评价,定期进行考核,并将评估结论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对生产条件不合格、管理不规范和违法的企业坚决取消定点屠宰资格。

(四)建立屠宰行业监督和自律机制。尽快组建行业协会,通过行业自律约束和监督屠宰行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维护屠宰行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各级管理部门要帮助屠宰企业健全信用体系,与定点屠宰企业签订质量诚信责任状;定点屠宰企业要向社会公开承诺不收注水猪,病害肉、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肉不出厂。

(五)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广泛发动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对生猪屠宰行为进行监督,积极揭发、举报违法屠宰行为。各管理部门要设立专门的举报渠道和热线电话,并在媒体上公布,及时有效地查处各种违法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

(六)建立舆论监督机制。邀请新闻媒体参与监督畜禽屠宰管理工作,积极宣传报道生产经营管理规范的典型定点屠宰企业,公开曝光违法行为。

(七)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各级管理部门要鼓励社会各界和群众对私屠滥宰、畜禽注水以及幕后参与的公务人员进行举报,保守举报秘密,保护举报人安全;对举报属实的,按查处违法行为实际罚没款额度的10%给予奖励。

(八)实行病害肉补贴制度。定点屠宰厂检疫、检验出的病害肉、注水或注入其它物质的畜禽和产品,必须依法予以销毁处理,并做好登记。定点屠宰厂处理病害肉所需费用,报请市政府给予一定补偿。

三、加强领导,确保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工作取得实效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畜禽屠宰行业的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建立健全严格的考核和奖罚机制;工商、卫生、畜牧等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承担监管职责。各区、县(市)政府要建立健全畜禽屠宰管理机构,加强行政执法力量,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保证经费投入,确保畜禽屠宰行业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