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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养殖管理

畜禽养殖管理

畜禽养殖管理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禽养殖行为,防止畜禽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质残留对人体的危害,防止畜禽养殖污染,促进畜禽养殖业协调、有序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畜禽养殖区域规划布局、畜禽养殖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畜禽,是指在人工饲养条件下能正常繁殖三代以上的、以经济利用为目的的家养陆生动物,包括猪、牛、羊、马、驴、驼、骡、鹿、兔、犬、鸡、鸭、鹅、火鸡、鸽、鹌鹑、鹧鸪、山鸡、驼鸟、貂、狐以及蜂、蚕等动物。

国家和本市对伴侣动物、观赏动物、竞技动物、实验动物等饲养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逐步实现畜禽的集约化生产、标准化饲养、规范化管理、产业化经营。

第四条市畜牧兽医管理部门主管本市畜禽养殖管理工作。

相关区县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畜禽养殖场的布局以及畜禽饲养、疫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畜禽养殖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市鼓励开展畜禽养殖科学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推进畜牧业科技进步。

第二章规划布局

第六条本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为禁止养殖区、控制养殖区和适度养殖区。

第七条禁止养殖区是指外环线以内地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第八条控制养殖区是指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东丽区、津南区、西青区、北辰区行政区域内禁止养殖区域以外的区域。

第九条适度养殖区是指武清区、宝坻区、蓟县、宁河县、静海县行政区域内禁止养殖区域以外的区域。

第十条禁止养殖区、控制养殖区、适度养殖区的具体范围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畜禽养殖区域时,应当听取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专业团体和公众的意见。

第十一条禁止养殖区内不得饲养畜禽。

控制养殖区内严格控制畜禽养殖场的数量和规模,不得新建小型畜禽养殖场,已有的小型畜禽养殖场应当逐步关闭;符合环保和动物防疫条件的,鼓励其过渡为大中型养殖场。

适度养殖区可以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鼓励发展畜禽适度规模生产。

第十二条禁止养殖区和控制养殖区内,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畜禽养殖发展进行帮助、引导,合理调整产业结构。

因政策调整确需关闭的畜禽养殖场,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给予适当补偿。具体评估和补偿标准由市畜牧兽医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章养殖管理

第十三条畜禽养殖场应当符合我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和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并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十四条畜禽养殖场应当向所在地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发放的动物防疫合格证;

(二)养殖场名称、养殖地址、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三)饲养的畜禽品种、数量、来源;

(四)养殖场区位图、平面布局图、建筑面积,生产、防疫以及粪便、废水等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情况;

(五)养殖场畜牧兽医技术人员数量、学历、技术职称;

(六)生产管理、畜禽防疫制度。

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发给畜禽标识代码,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畜禽养殖场。畜禽标识代码管理办法由市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五条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生产经营家畜卵子、冷冻、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由市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审核,报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父母代以上的种畜禽场、种畜站,由市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审核发放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单纯从事种畜禽经营、卵孵化和配种业务的,由所在区县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审核发放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并报市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从事畜禽养殖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畜禽饲养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患有人畜共患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畜禽饲养工作;

(二)禁止水禽与旱禽、家禽与家畜混养;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十七条农户利用房前屋后空地零星饲养的畜禽应当进行圈养,并接受畜牧兽医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十八条畜禽养殖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畜禽养殖技术标准进行饲养,严格执行相关生产技术标准,建立完善质量控制措施,并有完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

市畜牧兽医、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畜禽养殖相关的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畜禽养殖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畜禽养殖批次建立养殖档案。养殖档案应当真实、完整,不得伪造,并保留两年以上。

第二十条畜禽养殖场和散养畜禽的农户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抛弃、销售和加工病、死畜禽。

第二十一条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

畜禽养殖场应当设置符合环保要求的畜禽粪便堆放场所,实行无害化处理,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畜禽粪便的散落、溢流。

畜禽养殖场不得向水体等环境直接排放畜禽粪便、污水等污染物。

第二十二条畜禽养殖场和散养畜禽的农户应当按照国家和我市动物防疫的有关规定,做好畜禽疫病的防治工作。

对于国家和我市规定强制免疫的疫病,应当做好免疫工作,并对免疫后的畜禽加施免疫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和收购未经强制免疫和未加施免疫标识的畜禽。

第二十三条外埠的畜禽及畜禽产品进入我市和经我市过境的,须经本市动物和动物产品检查消毒站所动物防疫监督人员查证验物和防疫消毒。合格的予以放行,不合格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在禁止养殖区内设立养殖场或者在控制养殖区内新建小型养殖场的,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关闭或限期迁移,拒不关闭和迁移的,饲养设施。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水禽与旱禽、家禽与家畜混养的,由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未对散养畜禽实行圈养的,由畜牧兽医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所饲养的畜禽予以没收,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抛弃、销售、加工病死畜禽的,由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销售和收购未经强制免疫或者未加施免疫标识畜禽的,由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外埠畜禽及其产品未经本市动物和动物产品检查消毒站所检查和防疫消毒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予以扣留,并处以*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扣留的畜禽和畜禽产品经过检测,合格的予以放行,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畜牧兽医管理人员、、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作出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附则

畜禽养殖管理范文第2篇

关键词:畜禽养殖;粪污防治;养殖档案管理

中图分类号:X71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273X(2016)12-0040-01

近年来,畜禽养殖规模在不断地扩大,养殖场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也越来越多,畜禽养殖粪便产生量不断增多,但是一部分养殖场对畜禽粪便没有进行合理利用或利用率很低,畜禽养殖粪便污染成为了限制畜牧业发展的重要因素。同时养殖场缺乏档案管理的意识,不利于养殖管理水平的提高,必须在畜禽养殖粪污防治的基础上加强养殖档案管理,促进畜牧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

1 畜禽养殖粪污防治暨养殖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

1.1 档案管理意识薄弱

在畜禽养殖过程中,因各方面因素的限制,人们缺乏档案管理的意识,大部分农户认为建立档案与养殖没有什么关联性,忽略了畜禽养殖档案管理的重要性,限制了畜牧养殖管理工作的有序进展。

1.2 法律意识不强,缺乏执法力度

在养殖过程中养殖户法律意识较为薄弱,对《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地认识不全面,大部门养殖户都没有建立养殖档案。

1.3 畜禽养殖粪污处理设施单一,防治工作不到位

大部分养殖场设施较为简单,无法有效地解决畜禽养殖与农业种植产生的污染问题,防治工作不到位,部分养殖场没有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没有进行合理排放,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破坏了生态环境。

1.4 环保意识不强

部分养殖场缺乏环保意识,畜禽养殖粪污防治工作不到位,污水处理不当,阻碍了环保工作的开展。环保部门对养殖场的监督不力,没有及时地对相关现象进行干预,导致污染问题越来越严重[1]。

2 解决措施

2.1 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养殖档案管理意识

畜禽养殖档案的建立可以提高畜牧养殖管理工作的效率,必须加强养殖档案管理工作,加强宣传力度,使养殖场认识到建立养殖档案的重要性,管理部门可对养殖场加以支持引导,印制档案,向养殖场发放,保证养殖档案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

2.2 增强法律意识,加大执法力度

农业相关执法部门要加大对畜禽养殖档案管理的监督执法力度,定期对养殖场进行监督并给予相应的指导。可将畜牧业的相关优惠政策融入到养殖档案管理制度中,能够提高养殖场的法律意识。同时执法部门对养殖场要定期检查,检查养殖档案管理工作开展的情况,如档案的填写是否完整,档案的信息内容是否属实等。对养殖档案管理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养殖场,要通过相应的惩罚手段进行约束,提高养殖场档案管理的意识。

2.3 增加畜禽养殖粪污处理设施,加强防护工作

要增加畜禽粪污处理设施,有效地解决畜禽养殖与农业种植产生的污染问题。做好畜禽粪污防治工作,对养殖场污水进行合理排放,禁止将不经过处理的污水排放到池塘或河水中。增加污水运送设施,对污水进行合理循环利用,节约水资源,提高利用率,避免污水渗入地表污染环境。

2.4 提高环境保护意识

养殖场应提高环境保护的意识,加强保护环境的力度,加强畜禽污水处理方面的技术培训。环保部门应推动养殖场树立环保意识,制定相应的奖励机制与惩罚措施,以此来提高养殖场保护环境的积极性,环保部门还可通过环境保护执法人员来监督养殖场的环境保护工作,保护生态环境[2]。

3 小结

加强畜禽养殖粪污防治与养殖档案管理工作至关重要,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科学合理的措施,加大宣传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意识,增强法律意识,加强执法力度,增加畜禽养殖粪污处理设施,做好防护工作,保护生态环境,才能够促进畜牧养殖业的长远发展。

参考文献:

畜禽养殖管理范文第3篇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养殖行为,强化畜禽养殖过程监管,推行科学养殖行为,促进我区畜牧业健康发展,确保全区不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确保畜禽及其产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及农业部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技术规范相关规定,结合我区畜牧生产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屯溪区境内从事畜禽养殖的规模养殖场(户)养殖行为的规范监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畜禽规模养殖,是指生猪存栏量达50头以上、家禽存栏达500羽以上、牛存栏20头以上、羊存栏40只以上及多畜禽兼养分别达以上标准的的养殖场(户)。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养殖行为,包括新建(扩建)规模养殖场(户)申办及备案;出售畜禽及其产品报检;畜禽生产过程中强制免疫、消毒、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兽药饲料使用及养殖档案。

第五条 屯溪区人民政府成立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各镇人民政府及区农业委、区财政局、屯溪工商分局、屯溪公安分局等单位负责人组成的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全区动物防疫工作。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委,具体工作由区畜牧兽医局负责。

第六条 各镇成立相应的防治重大动物疫病领导组,负责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的组织实施。各镇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辖区内动物防疫日常工作。

第七条 区农业委负责全区范围内的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养殖行为的监管,具体工作由区畜牧兽医局负责;各镇兽医站负责对本辖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养殖行为的监管,具体工作由兽医站负责。

第二章 养殖场设立

第八条 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户)的应向镇兽医站提出《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各镇兽医站在接到申请后应于3日内报区畜牧兽医局审批。

第九条 已建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尚未申办《动物防疫合格证》的应向镇兽医站提出《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各镇兽医站在接到申请后应于3日内报区畜牧兽医局审批。

第十条 区畜牧兽医局在接受申请后应及时依据申请材料进行现场审核,审核合格的发放《动物防疫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新建(扩建)申请场(户)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后方可立项建设,已建养殖场(户)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后方可继续从事畜禽养殖。

第十二条 申请《动物防疫合格证》应递交以下材料:

1. 行政许可申请书;

2. 畜禽养殖场基本情况登记表;

3. 畜禽养殖场设计说明

4. 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 专职防疫人员的身份证(附具当地村委会证明);

6. 免疫制度、消毒制度、重大疫情上报制度、检疫报检制度、无害化处理制度(含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病死动物、染疫动物及产品掩埋地点);

第十三条《动物防疫合格证》有效期为一年,畜禽规模养殖场(户)主应在有效期满30日前申请办理核发新证手续。领取《动物防疫合格证》的单位和个人变更发证审查时有关项目的,应当进行变更申请,重新申领《动物防疫合格证》。

第十四条 畜禽养殖场的选址应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保持适当的距离。对病死动物、染疫动物及产品必须及时做好无害化处理,防止环境污染。主动接受区农业委的指导,建立完善生产、防疫、消毒、台帐登记、疫情报告等制度。

第十五条 规模养殖场(户)必须及时到所属镇防治重大动物疫病办公室对畜禽存栏、品种等变更情况进行备案,并自觉接受区农业委和镇兽医站及对口联系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养殖行为

第十六条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对所有存栏畜禽必须按照动物防疫的要求,建好畜禽圈舍,实行圈养,坚决杜绝放养的养殖方式。

第十七条 屯溪区人民政府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牲畜口蹄疫、生猪高致病性蓝耳病、猪瘟、家禽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强制免疫工作由具备防疫员资格证的村级防疫员操作实施。

第十八条 在强制免疫工作中实行养殖场(户)和对口村级防疫员双向监督制,各养殖场(户)必须积极主动配合村级防疫员做好各类疫苗免疫注射、耳标佩戴、免疫证发放、免疫登记工作,确保免疫效果。

第十九条 养殖场(户)必须自觉接受区农业委的血清抗体检测,并按照区农业委的要求,对抗体检测不合格的畜禽主动做好疫苗的补免或增免。

第二十条 规模畜禽养殖场(户)出售或者运输动物及其产品前,应当向区畜牧兽医局申报检疫。

第二十一条 畜禽规模养殖 场(户)应当加强畜禽卫生管理,对畜禽饲养场所、器具定期清洗、消毒,对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废弃物应及时清运或进行无害化处理,保证畜禽饲养场所的环境卫生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二条 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发生病死畜禽要及时向当地镇人民政府报告,严格按照病死畜禽“四不一处理”规定(即不宰杀、不销售、不食用、不转运)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三条 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的使用应当符合《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规定,严格禁止下列行为:

(一)使用盐酸克伦特罗(瘦肉精)、氯霉素等食品动物禁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

(二)超限量使用兽药、饲料添加剂或违反畜禽休药期用药;

(三)使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在畜禽体内产生有害残留的清洗、消毒物品;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二十四条 畜禽饲养场应当建立畜禽饲养档案,如实记载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强制免疫、消毒等饲养管理及疫病防治情况。

第二十五条 畜禽饲养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对存栏畜禽予以控制隔离,防止疫情扩散,并及时按照要求向所属镇防治重大动物疫病领导组报告,镇防治重大动物疫病领导组在接报后应及时报告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发生疫情的养殖场应积极配合区农业委做好疫情处置。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畜牧兽医局将不予发放《动物防疫合格证》:

(一)对饲养的畜禽拒绝村级防疫员按照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计划实施免疫,对经抗体检测不合格同群畜禽在接到通知后未及时进行补免或增免的;

(二)对畜禽饲养场所、器具未定期清洗、消毒,对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废弃物不及时清运或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三)出售畜禽及其产品未及时报检,对病死畜禽不执行“四不一处理”规定,乱甩乱扔病死畜禽以及经不正常渠道予以出售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

(六)未按照要求建立健全养殖档案或养殖档案不规范的;

第二十七条 对未申请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或审查未获通过的畜禽规模养殖场(户)未重新申办的,由区畜牧兽医局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养殖场(户),半年内禁止在原养殖场(户)所进行畜禽养殖。

第二十九条 对因拒绝村级防疫员按照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计划实施免疫或对经抗体检测不合格不及时进行补免或增免的,由区畜牧兽医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区畜牧兽医局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三十条 对拒绝强制免疫引起重大动物疫情的养殖场(户),区畜牧兽医局将按照农业部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技术规范对存栏畜禽予以扑杀,对拒绝强制免疫造成疫情扩散或引发人感染疫情的将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畜禽养殖管理范文第4篇

关键词: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管理;意见

中图分类号:S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2)-07-0202-1

1 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存在的问题

1.1 养殖用地规模达不到要求

大多数农村养殖还处于分散型和小规模的养殖,但在备案申请时都是以大规模养殖办理审批手续的,养殖数量和种类不符合要求。

1.2 监管力度不够

个别乡镇领导干部为了自己政绩,只抓经济建设,盲目发展养殖业。养殖用地备案审批之后,不加强批后监管,没能够充分发挥养殖作用,而闲置荒芜,造成土地严重浪费。

1.3 个别养殖户借规模化畜禽养殖名义借机圈占土地

建永久性建筑,改变土地用途,做为宅基地、收粮仓储用地等。一些未批先建、不符合乡村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办理不了审批手续,借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审批来掩盖其违法占地性质。

2 对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产生问题的原因分析

2.1 一些人就利用党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骗取批准,改变土地用途

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鼓励利用废弃地等未利用地,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一些人就利用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形式来骗取批准,然后改变用途作为他用,把养殖用地变成工业用地、住宅用地,个别乡镇、村领导为了眼前利益鼓励和默许一些企业和老板假借本村村民的名义进行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备案,在日常巡查不注意的偏远地方进行别墅、饭店、休闲房建设。

2.2 养殖户达不到规模

农村的养殖业大多都是为了增加点家庭收入而自发形成的,达到规模的非常少,只是家庭式的养殖。畜牧部门和国土部门在鼓励发展养殖业的同时,缺乏养殖用地严格审查的办法和措施,只要农村村民通过乡镇政府提出申请就进行备案,对养殖项目的操作性和可行性没有进行严格的考察和论证。

2.3 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管理不到位

在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备案批准后,相关审批部门放松了跟踪管理工作。让用地者有可乘之机,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以便达到自己的预期目的。

2.4 基层广大干部(乡镇、村组干部)忽视了经济发展和土地紧缺的矛盾

广大干部只为发展经济,轻视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不顾及土地的利用条件,对养殖户的随意占地行为视而不见,隐瞒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管,更有甚者,村组干部带头乱圈乱占土地。

2.5 国家加大动态卫片遥感监测力度

随着执法力度的加强,使一些违法用地行为无藏身之处,一些国土所所长就把已成现实的违法用地按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形式来审批,掩盖本辖区内土地违法行为来降低土地违法的比率。

3 通过对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的分析,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3.1 加大土地法律法规、国情国策的宣传力度

拓宽宣传的广度和深度,增强广大干部和群众自觉依法依规用地、自觉互相监督用地的意识,形成人人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良好氛围。

3.2 建立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监管的共同责任机制

国土部门、畜牧部门和乡镇政府应将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纳入日常管理,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分工合作,形成联动机制。国土部门要会同畜牧部门加强养殖用地审核备案后的跟踪监管,不得建设硬化地面和砖混结构的永久性建筑物,不得改变用途进行非农业建设。畜牧部门要监督养殖户是否达到规定的养殖数量和标准。乡镇政府负责监督经营者是否按照复垦协议约定,落实土地复垦责任。

3.3 要加大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动态巡查力度

国土管理部门要按级分工负责、按期进行备案养殖用地的巡查,严禁将违法用地按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进行备案审批,对不符合规定擅自改变用途、扩大用地规模的,及时予以制止、责令限期纠正和整改,对于逾期未予纠正和整改的,依法做出行政处罚,恢复土地原状,真正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对因经营不善停业、倒闭的养殖业户要及时收回养殖用地使用权,防止土地资源的浪费和破坏。

畜禽养殖管理范文第5篇

循环农业使鸡粪猪粪变废为宝

案例一:当笔者走进养鸡大镇仙桃市彭场镇,曾经满地的鸡粪如今却不见了踪影。原来,是一座现代化的双孢菇工厂――湖北菇珍园菌业有限公司“消化”了气味熏人的鸡粪。

该公司总投资3.9亿元,其生产模式是集“双孢菇制菌―种植―加工”于一体的菇工厂。封闭式菇房内,先进的设备自拥鹘诳刂莆露取⑹度及空气中氧气、二氧化碳的浓度,让食用菌在最适宜的环境下生长,从而实现常年栽培。

此外,该公司生产双孢菇所用的培养料为麦秸秆和鸡粪,鸡粪都是从彭场镇养鸡户中收集而来,每吨按500元购进,每批料大概可以生产30吨蘑菇。据技术员洪康介绍,公司可年消化秸秆2万吨、鸡粪1万吨,产菇后的废料还可以作为有机肥还田。这种生产技术填补了湖北省在食用菌智能化生产上的空白。

案例二:在仙桃市杨林尾镇兴隆村的一家万头猪场旁,技术员陈俊涛抓过一把由黑水虻幼虫吃过的猪粪对笔者说:“过来闻闻,一点气味也没有。”确实一点异味也没有。

这里所说的黑水虻,学名“武汉亮斑水虻”。为处理猪场每年产生的约1万吨猪粪,湖北维康农业公司从华中农业大学引进黑水虻来帮忙。黑水虻乍一看似蛆虫,但形态略有差异,比蛆虫大。关键是黑水虻对猪粪内的营养物质利用率十分高,除臭功能强,而且长大的黑水虻幼虫,可以作为高蛋白饲料养鱼和家禽;黑水虻粪渣又是优质的有机肥,可以用来种植蔬菜、瓜果、水稻、玉米等。此外,黑水虻成虫羽化后,只喝水不觅食,产卵后即死亡,所以不用担心疾病传播的问题。

一家年产畜禽粪便1万吨的养殖场,可以生产黑水虻幼虫1500吨、有机肥4000吨。按每吨幼虫5000元、每吨有机肥500元计算,可新增产值950万元,利润300万元。

目前,维康公司已在杨林尾镇塘林湖村租地60亩,拟投资800万元,采用市场化方式,依托“公司+合作社+养殖户”模式,建设一家猪粪收集处理综合利用中心,做大做好黑水虻循环农业产业。

模式优化使种养一体减污增效

案例一:郭河镇龙鼎蔬菜水果农民专业合作社用沼液、沼渣种出的大棚蔬菜,品质优、农残少。

该合作社共300亩种植土地,其中露地蔬菜200亩,钢架蔬菜大棚100个。与许多蔬菜合作社不同,这里配套建设了一个全封闭式畜禽粪污集中处理池,容积680.4米3。合作社理事长陈国庆介绍,该社专门收集、储存周边养殖场的畜禽粪污,生产沼液、沼渣供蔬菜基地使用。每个蔬菜大棚每季使用粪肥10米3,一年种3季;每亩露地蔬菜每季使用粪肥10米3,每年种2季。以此计算,全年可利用粪肥7000米3,可消纳利用一个年出栏3000头规模的养猪场粪污,或者存栏10万只蛋鸡场的鸡粪。

“使用畜禽粪肥后,蔬菜基地基本上不使用化肥。”陈国庆扳着指头算了笔账,全年可节约肥料开支35.7万元。同时,由于使用粪肥,提高了蔬菜抗病能力,减少了农药使用量,提升了蔬菜品质和市场竞争力。

案例二:在胡场镇潭湖村,有一个集“采摘体验―观光休闲―餐饮娱乐”于一体的农业生态园――湖北阿尔迪有机农业生态园,该园利用畜禽粪污做肥料生产农产品的模式,让人眼睛一亮。

生态园共占地1700亩,总投资7000万元,种植葡萄、蜜枣、西兰花等40多个果蔬品种,林中放养鸡、鸭、鹅等家禽。值得一提的是,管理者为了提高土壤有机质含量,投资500万元建设了2套有机肥应用系统,即益生菌发酵应用系统和水肥一体化喷灌系统。

生态园按每车100元的价格,收购附近养殖户的养殖粪污,然后集中存储在1600米3的发酵池中,每立方米添加1~2千克的益生菌,经过15天发酵,即可腐熟成有机肥料。发酵好后,可用吸污车抽取肥料,直接喷施到果园;或者取沼液与清水混合,喷灌、滴灌到蔬菜基地;也可以出售有机肥。

生态园每年可消纳畜禽粪污8000吨,周边10千米范围内的畜禽粪污可全部资源化利用。同时,由于生态园种植果蔬不使用农药、化肥,其产品风味、品质得以提高,每亩可节本增收1200多元。

养治分离使粪污处理专业化

近年来,仙桃市政府强力推进畜禽养殖粪污专项治理。做了以下大量工作:

一是市政府成立了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市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治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环保、农业、财政、发改等15个相关单位组成的专班。资金投入方面,自2014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本级预算1000万元,同时整合发改、财政、环保、畜牧等部门资金1000万元,专门用于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同时,强化宣传引导,强化问责考核。市人大每年把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作为监督重点,通过实地调研、专题询问、电视问政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促进治污落到实处。

二是因场施策,科学指导养殖户开展粪污治理和综合利用,设置养殖业环保“门槛”。据统计,截至2016年11月,该市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共2354个,其中已拆除358个,关停554个,完成整治1121个,正在整改321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