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农药管理实施办法

农药管理实施办法

农药管理实施办法

农药管理实施办法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做好农药登记管理工作,保证农药登记药效试验的准确性和科学性,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五条对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实行认证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业部负责组织农药登记药效试验单位认证管理工作,并对认证合格的单位发放资格证书。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承担具体工作。第三条农药登记药效试验单位认证工作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认证的范围和数量,根据农药登记药效试验工作任务确定。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农药登记药效试验是指田间试验和卫生杀虫剂药效试验。第五条申请认证的农药登记药效试验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省级农业、林业、科研、教学等从事农药药效试验工作的单位。药效试验有特殊需要的除外。(二)建有相对固定的试验基地,试验田应满足药效试验设计所要求的栽培、管理条件。(三)具备设施齐全的实验室、生物试材培养设施和办公条件。(四)具有符合技术标准的施药器械、样品称量器具和样品保存设备。(五)具有当地病、虫、草、鼠害发生的历史资料。(六)申请认证的卫生杀虫剂药效试验单位须具有室内试验、模拟现场试验和外环境试验的设施。(七)拥有一定数量的技术人员。技术人员应具有中级(含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能承担具体试验工作,不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熟悉《农药田间药效试验准则》的内容和要求,了解并掌握当地主要作物的栽培特点和主要病、虫、草、鼠害的发生规律。(八)申请认证的卫生杀虫剂药效试验单位的技术人员应熟练掌握国标GB13917和GB/T17322规定的试验方法。(九)建立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试验管理、试验资料归档、农药样品管理、技术人员管理制度等。第六条申请认证的农药登记药效试验单位在申请资格认证时应填写申请表(见附件)并提交下列相关资料。农药登记药效试验单位可根据自身条件,申请单项或多项认证。(一)试验地或外环境试验设施(卫生杀虫剂)情况。(二)实验室、生物试材培养设施和办公条件情况。(三)相关仪器设备清单及使用情况。(四)完成相关工作的历史资料总结。(五)技术人员情况。(六)管理制度及其他参考资料。(七)具有多个试验点(站)的申请单位,除提交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交所有试验点(站)的资料,以及试验点(站)的运行和管理制度。第七条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负责认证申请资料的受理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提请专家组会议评审。第八条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负责组织成立专家组。专家组每届任期3年。专家组负责对申请认证的农药登记药效试验单位申请资料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包括对申请资料的审查和对申请单位的现场评审。对申请单位的现场评审采用抽查的方式。技术评审的具体考核内容和指标见附件2。第九条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根据专家组的评审意见,对通过评审的申请单位报农业部批准后,发放农药登记药效试验单位资格证书,并予以公布。第十条农药登记药效试验单位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期满需继续承担药效试验的,应在资格证书有效期满前6个月,向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提出续展申请。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对审查通过的续展申请,报农业部批准后,换发农药登记药效试验单位资格证书。第十一条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应对通过认证的农药登记药效试验单位的试验人员,组织必要的业务培训。第十二条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负责对通过认证的农药登记药效试验单位进行监督管理。第十三条通过认证的农药登记药效试验单位应当按照农药登记要求和《农药田间药效试验准则》及有关规定完成药效试验。第十四条通过认证的农药登记药效试验单位要及时完成试验报告。试验报告应客观、真实。田间药效试验报告应当注明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按照《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批准的农药田间试验批准证书(编)号。试验报告应有试验人员签字并加盖试验单位公章。在试验点(站)完成的试验报告,还应有试验点(站)试验人员签字。第十五条通过认证的农药登记药效试验单位应与试验委托人(生产者)签订试验协议。第十六条通过认证的农药登记药效试验单位应将所要承担的农药登记药效试验情况,告知农业部农药检定所。第十七条通过认证的农药登记药效试验单位年终应以书面形式对全年的药效试验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报农业部农药检定所。第十八条对有下列行为的农药登记药效试验认证单位,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认证资格。违反其它法律法规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一)泄露企业要求保密的技术资料、试验内容和试验结果;(二)编造或修改数据,提供假报告;(三)代签其他单位和人员试验报告;(四)无特殊原因不履行试验协议,愈期不向企业提交试验报告,延误企业办理登记;(五)违反其他试验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执行。按原有规定认可的农药田间试验单位,需继续承担试验的,应当在2002年6月1日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输手续,取得试验资格。

农药管理实施办法范文第2篇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农村药品监管工作,完善农村药品供应体系,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药品监督和供应网络建设的意见》(*政办〔20*〕28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进一步加强农村药品监督和供应网络建设意见的通知》(*政办〔20*〕4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药品监督和供应网络(以下简称“两网”)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农村药品“两网”建设的重要意义

农村药品安全是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农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社会和谐稳定。加强农村药品“两网”建设,既是保障农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解决农民买药难、用药贵等问题的重要举措,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对于统筹城乡协调发展,构建和谐黟县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各乡镇、各部门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农村药品“两网”建设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和大局观念,积极推进农村药品“两网”建设向纵深发展,努力为广大农民群众营造良好的用药环境。

二、明确目标任务,全面推进农村药品“两网”建设工作

全县农村药品“两网”建设要以保证广大农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经济、便捷为目标,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注重实效的原则,着力建立覆盖广泛、监督有力、运转协调的县、乡、村三级药品安全监督和供应网络体系。到20*年,全县农村药品“两网”的村级覆盖率达到*0%,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含个体诊所)的“规范药房”覆盖率分别为*0%和50%。

三、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村药品监督网络

(一)充分发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职能作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农村药品分片包干责任区制度,实行分级管理、定期巡检;健全和完善农村药品监管信息通报制、稽查快速反应和协同联动机制,对农村药品实行全方位动态监管;加强农村药品质量监督,提高监督抽验的针对性、准确率和覆盖面;切实提高监管人员的监管能力和执法水平。

(二)加强农村药品协管员、信息员队伍建设。按照不增加机构和人员编制的原则,由乡(镇)人民政府在现有在编在岗人员中选配适应工作任务要求的专(兼)职药品监督协管员,履行药品监督协管工作职责,有关部门相应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在每个行政村确定1名具有一定文化水平、遵纪守法、作风正派的人员担任农村药品信息员、负责收集农村药品监管信息。

(三)提升农村药品监管网络运行质量。定期对农村药品监管人员、协管员和信息员开展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落实考核和奖惩措施;建立健全农村药品监督网络的例会制度、监督报告制度、检查指导制度等规章制度,切实提高农村药品监督网络运行质量。

四、积极推进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

(一)推进农村药品集中配送。按照“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多方参与、依法规范”的原则,以药品经营企业和基层卫生资源为依托,通过药品配送、乡村零售药店、便民药柜、乡村医疗机构规范药房等形式,建立和完善农村药品供应体系。本着“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的原则,将为农民服务的药品零售网点或便民药柜的设置重点放在交通不便的边远乡(镇)、村,逐步消除农村药品供应空白点。

(二)促进城乡药品连锁经营。鼓励连锁经营和集中配送向农村延伸,支持大型药品批发企业和零售连锁企业依托商务部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供销部门的“新网工程”中的商业网点,逐步建立统一、规范的农村药品购进渠道,减少中间环节,降低药品价格,最大限度地满足广大农民群众的用药需求。

(三)规范农村医疗机构购药渠道。逐步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由乡镇卫生院不以谋利为目的,为村级卫生机构统一代购药品。

五、推进“两网”建设与新农合医疗制度有机结合

围绕“减少流通环节、保证药品质量、降低药品价格、方便农民购药”的目标,从农村涉药人员培训、药品质量信息通报、推进临床合理用药、促进现代药品物流发展、完善相关政策等方面着手,以“规范药房”建设和“新农合”定点药店建设为切入点,促进“两网”建设与“新农合”共同发展。在“规范药房”建设方面,按照《*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将“规范药房”作为审批“新农合”及社区卫生服务定点医疗机构的必备条件。在“新农合”定点药店建设方面,选择一批管理规范的零售药店作为“新农合”定点药店,允许“参合”农民在定点药店购买药品,凭《就诊证》和购买药品的合法票据到所在乡镇合作医疗管理站报销药费,切实保证广大农民群众用上质量安全、价格合理的药品。

六、加强对农村药品“两网”建设的组织领导

(一)强化乡镇政府职责。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保障农村药品安全的责任,把农村药品“两网”建设纳入当年工作重点内容之一。要进一步加强协管办建设,完善工作机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认真组织实施,落实农村药品协管办的工作场所、办公设备和办公经费,做到机构、人员、责任、经费、措施“五到位”。负责组织对信息员的聘任和培训工作。要定期评估和分析本地区农村药品安全状况,针对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研究采取相应措施。要大力支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二)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建立部门联动机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两网”建设的组织、实施和协调作用;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资源,科学运用监管手段,加强农村药品市场监管,严厉打击经营和使用假劣药品违法行为;定期对协管员进行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培训,进一步提高协管能力和水平;制定农村药品协管员和信息员管理办法,落实考核和奖惩;监督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中的“药品代购”行为;建立便捷畅通的假劣药品、医疗器械举报和信息反馈渠道,加大对举报案件的查处力度,有效地发挥广大农民群众社会监督的作用。

县乡两级财政部门要将农村两网“建设”经费列入预算,主要用于农村药品“两网”协管员、信息员的培训和管理。

卫生部门要积极推动“两网”建设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等相互衔接、相互促进,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

人口和计生部门要支持农村药品监管网络队伍建设并加强县、乡计生服务站(所)的管理;

工商部门要加强对农村药品广告的监督检查,特别是要加强非药品冒充药品宣传和及农村药品销售网点中的广告监督,查处违法违规广告;

物价部门要加强农村药品市场价格监督,严禁药品价格违法行为。药品经营和使用单位必须建立价格公示制度,实行明码标价;

公安部门要加大对制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

农药管理实施办法范文第3篇

一、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总理等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要求,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标本兼治,注重远近结合,深化改革创新,健全体制机制,强化部门协作,认真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有关要求,严格监管,全面加强危险农药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农药使用安全。

二、工作目标

监管体制进一步理顺、机制进一步完善、法制进一步健全。危险农药生产经营使用的主体责任得到有效落实,潜在风险源进一步摸清并得到重点管控。使用安全保障水平进一步提升,因农药使用引发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生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三、时间进度和工作安排

2016年12月开始至2019年11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阶段(2016年12月)。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总体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职责,细化措施;开展综合治理动员部署,进行广泛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二)整治阶段(2017年1月至2019年10月)。组织地方r业部门认真实施,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及时解决综合治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确保各项工作按期完成。

(三)总结阶段(2019年11月)。地方农业部门总结经验成果,我部形成总结报告并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四、治理内容、工作措施及分工

(一)完善农药管理法规制度。与《农药管理条例》修订相衔接,及时制定《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配套规章,建立限制使用农药(包括危险农药)定点经营、风险监测评价制度。(农业部种植业司负责,政法司配合,在《农药管理条例》修订出台后12个月内完成)

(二)《限制使用农药名录》。对现有的农药品种按风险大小实行分类管理,排查危险农药风险源,以《危险化学品目录》中的农药品种为基础,结合实际使用情况,制定《限制使用农药名录》。(农业部种植业司负责,在《农药管理条例》修订出台后12个月内完成)

(三)推行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对限制使用农药实行定点经营、实名购买、购销台账、溯源管理。对农业生产上使用的危险农药,探索建立统一购销、封闭运行、专业化施用的管理服务方式。(农业部种植业司负责,农业部农药检定所配合,各地农业部门具体实施,持续进行)

(四)开展安全风险监测评价。组织各地农业部门对农业生产上使用的危险农药制剂产品,开展安全风险监测,对风险较大的进行风险评估和再评价,结合农业生产需求,适时采取禁限用管理措施。(农业部种植业司负责,农业部农药检定所配合,各地农业部门具体实施,持续进行)

(五)配合建立全国危险化学品企业信息数据库。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整理危险农药名录,建立危险农药数据库。配合安全监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部门间数据共享。(农业部种植业司负责,农业部农药检定所配合,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六)强化使用安全事故防范与处置。认真落实《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农农发〔2012〕2号),做好应急响应。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农药知识、安全使用技术,增强安全意识,提高科学用药水平。(各级农业部门负责,持续进行)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业部成立由种植业管理司司长牵头,办公厅、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和农药检定所有关负责人组成的危险农药安全综合治理实施工作组,研究部署各项治理措施,推动各项工作落实。

(二)强化法治建设。推动《农药管理条例》尽早修订出台,为建立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风险监测评价制度提供法治保障。

农药管理实施办法范文第4篇

《****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省委、省政府贯彻科学发展观,实施以人为本战略,落实民生工程的一项重要举措,对建设和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办法》在很多方面进行了制度创新,需要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积极贯彻,主动实践,不断开创监督管理工作新局面。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在贯彻实施过程中要积极地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主动与本地有关部门联系,努力争取相关的政策支持,为《办法》实施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该《办法》,经研究,现就贯彻落实《办法》部分条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办法》第七条的实施。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在进一步加强农村药品“两网”建设的基础上,积极引导、支持、配合有关部门通过招标、竞标等形式确定3-4家药品配送企业,对农村药品使用单位统一配送药品。

同时,支持、鼓励具有现代物流基础设施及配送能力的大中型药品批发企业构建农村药品配送网络,支持、鼓励零售连锁企业向农村延伸网点,逐步形成以“药品直配”模式为主、“连锁经营”等模式为辅的现代农村药品流通业态。

二、关于《办法》第八条的实施。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要主动研究,积极探讨,制定有效办法和措施,加强对本地使用单位以集中招标形式采购药品和医疗器械全过程的监督,强化对投标企业的资质和产品合法性的审查。

三、关于《办法》第十四条的实施。省局将与省卫生行政等部门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类型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下发“规范药房”的条件和标准。

四、关于《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实施。省局将组织有关专家统一编写教材,内容涉及药学法律和专业知识,保证“村卫生室、单位医务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个体诊所”等使用单位的有关人员培训学习质量。培训工作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自行安排。具备条件的市、县局可率先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把这项工作开展起来。

五、关于《办法》第二十七条的实施。省局正在起草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督检查记录有关管理制度,内容涵盖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记录,并统一设计有关监督记录表式样,在征求各地意见后下发各地执行。

六、关于《办法》第二十八条的实施。请各市、县局及时公布本单位的举报电话和电子邮件地址,制定举报事项的记录、受理、核实、处理、答复、转交、告知等管理制度和程序规定,并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确保部门之间的密切配合与衔接。

农药管理实施办法范文第5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科学监管理念,以建立健全有效的农村药品“两网一规范”为目标,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整合各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能,创新农村药品监管工作的思路、方法和机制,不断推进“药品放心工程”的全面实施,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促进药品流通体制的改革和农村医疗机构药品规范化建设,建立运行有效的药品监管网络和群众满意的药品供应网络,保证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二、目标任务

(一)建立健全覆盖县、乡(镇)、村三级的农村药品监督网络。

在全县农村形成行政监督、技术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管体系,建立和完善药品监督管理专职队伍与兼职队伍相结合、日常监管与专项整治相结合、行政监督与技术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督管理机制。在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人士中聘请兼职药品监督员;在乡镇计生人员中聘请药品协管员;在村计生人员中聘请药品信息员。完善药品监督员、协管员、信息员的聘用制度,加强培训,制定考核和奖惩制度,明确责权利。形成县、乡(镇)、村三级联动的监管网络,消除农村药品监管盲区。

(二)建立健全农村药品供应网络。

做好配送源头管理。引入竞争机制严格选定农村药品配送企业,从而保证质量、降低药品配送价格,使群众得到最大实惠。农村药品配送任务由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县卫生局共同选定的药品质量可靠、信誉良好、已通过GSP认证的药品批发企业来承担,实现药品配送到村的目标。

引导和鼓励多种主体在农村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药品零售企业和村级药品零售点。利用“千镇连锁超市和万村放心店”工程的优惠政策,在偏远山区设立乙类非处方药柜,方便广大农村群众购药。进一步规范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渠道,采购单位要与供药单位签订供货意向书和药品质量保证承诺书;加强对外来医药代表的管理,建立实名登记备案制度。加强对药品从业人员的自律教育,加强药品从业人员培训。建立健全保证药品质量的采购管理制度,从源头上堵住假药、劣药进入市场,形成“合法的、清晰的、稳定的”全覆盖的农村药品供应网络。

(三)深化医疗机构药品规范化建设活动。

对医疗机构实施分类指导,按照“采购渠道清晰、仓储条件合适、记录台帐健全、人员培训到位”的要求,在2005年创建验收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药品规范化建设工作,消除农村药品供应网络用药安全隐患,使医疗机构药品管理规范,药品使用质量管理制度健全,仓库设施完备,符合药品储存条件,药品陈列摆放符合要求,药品购进、储存活动规范,记录完整。对个别还未达到要求的,督促其达标,不断提高规范化水平。

(四)加强药品零售企业日常监管,巩固规范成果。

认真开展药品经营企业GSP(复)认证和认证后跟踪检查工作,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使其能够按照GSP规定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推行药品放心工程,巩固创建成果,切实保证群众用药安全。

(五)实行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

继续推进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电子监管档案,准确记录在监督检查中涉药单位是否依法生产、经营、使用药品情况,确定相应类别,对重点单位要增加监管频次。

(六)做好制度建设与人员培训工作。

药品监管部门要出台药品监督员、协管员、信息员的管理办法,明确其职责。定期开展对药品监督员、协管员、信息员的专业培训,每年不少于1次。重点加强对药品监管的政策法规、安全用药知识和药品不良反应方面知识的培训,不断提高药品监督员、协管员和信息员监管水平。建立农村药品案件报告制度,并制定相应的工作程序。加强与基层药品协管员、信息员的定期联系制度,加强督促与指导,不断提高药品监督网络的运行质量。

三、职责分工

创建农村药品“两网一规范”建设示范县工作由县政府统一领导,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组织协调,各乡镇政府和经贸、财政、监察、卫生、工商、计生、物价等部门参与。

各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药品监督网络的组织、发动、实施工作,协助搞好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工作。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全县农村药品“两网一规范”建设的宣传教育、人员培训、组织协调、情况综合和农村药品监督网络建设的指导工作。组织药品市场的稽查打假,规范药品经营、使用行为,负责组织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个体诊所及社会其他医疗机构药品规范化建设工作。

县经贸局负责配合、协助搞好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做好创建工作的经费保障工作,加大对“两网一规范”建设的财政扶持。

县监察局负责督查各责任部门“两网一规范”建设工作任务落实情况,严肃查处“两网一规范”建设中违纪违规行为。

县卫生局负责配合、协助搞好农村各医疗机构药品规范化建设工作。

县工商局负责查处虚假药品广告,监督药品购销合同的履行。

县计生局负责配合、协助搞好农村药品监督网络建设工作。

县物价局负责做好农村药品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擅自加价销售药品的行为。

四、实施步骤创建工作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动员阶段(4月-5月)。成立创建工作领导机构,制定实施方案,召开创建农村药品“两网一规范”建设示范县动员大会,布置工作要求。各乡镇相应成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药品安全分管领导,聘任协管员、信息员,以文件形式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组织实施阶段(6月-8月)。要求各乡镇严格按照《浙江省农村药品“两网一规范”建设示范县现场验收细则》,认真落实各项工作要求。各医疗机构要按照“医疗机构药品规范化建设”的标准,在以前创建验收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药品规范化建设工作,认真做好自查整改,确保创建工作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三)复查评定阶段(9月-10月)。县卫生局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医疗机构药品规范化建设现场评分标准》,统一组织验收小组进行复查,验收人员以卫生人员和药监人员为主,聘请医学、药学专业人员参加。对复查不合格的基层医疗机构采取限期整改措施,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卫生部门把“医疗机构药品规范化建设”创建达标纳入医疗机构年检内容。

(四)迎接市考核组考核阶段(11月)。各乡镇负责本辖区内创建单位的资料汇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县创建单位的资料汇总工作,迎接市创建农村药品“两网一规范”建设示范县工作考核组的考核。

(五)总结提高阶段(12月)。对创建工作给予大力支持的有关部门和先进创建单位进行表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创建单位存在问题进行汇总、分析和总结,以便进一步深化农村药品“两网一规范”建设工作。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开展农村药品“两网一规范”建设工作是保障我县广大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的大事,同时也是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有效措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20*〕18号)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药品安全工作负总责。要加强组织领导,把药品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担负起保障本地区药品安全的责任。高度重视农村药品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农村药品监督网和供应网,鼓励药品生产批发企业面向农村配送药品,支持药品零售企业向农村延伸网点。加强农村药房规范化建设,规范农村医疗机构药品购销渠道,提高农民安全用药水平”。浙江省政府也把深入推进农村药品“两网一规范”工作列入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和监管工作的重点。为切实加强对创建工作的领导,县政府成立了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各相关职能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县创建农村药品“两网一规范”建设示范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具体的创建工作。各乡镇也要尽快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由分管领导具体抓,并尽快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创建工作的实施方案,方案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认真实施,要有专人负责,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相应的设施,经费有保障,并建立健全工作档案,要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有机结合起来,要有规划、有部署、有检查、有考评。

(二)明确责任,搞好配合。农村药品“两网一规范”建设工作政策性强,时间紧迫,涉及面广,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全县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格局,密切配合,加强协作,根据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三)加大宣传,营造氛围。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和手段,宣传农村药品“两网一规范”工作的目的、意义、内容和先进典型;围绕科学用药、安全用药等主题,经常性地对群众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民用药安全意识,努力形成人人关心、支持农村药品“两网一规范”建设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