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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海关总署《关于对重点固体废物实施分类装运管理》的公告,公告共包括8条规定和1个附件,对废金属、废塑料、废纸(以下简称“重点固体废物”)进口自2010年6月1日起实施分类装运管理。新规对重点固体废物进口的运输装载形式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没有按规定实行分类装运的进口重点固体废物将无法顺利通关。
管理类别
“重点固体废物”为国家实行限制或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中的部分废金属、废塑料、废纸三大类,分为11个类别(A-K类),共37个废物名称。废物名称与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联合公布的固体废物目录(2009年第36号公告)中的废物名称(海关商品名称)相一致。包括:按照重点固体废物管理的废塑料为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按照重点固体废物管理的废金属大部分为列入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少部分属于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按照重点固体废物管理的废纸除“其他回收纸或纸板(包括未分选的废碎品)”为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外,其他三种为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重点内容
重点固体废物不得混装
它包含了三层含义。一是重点固体废物不得与非固体废物也就是普通货物混装于同一集装箱;二是重点固体废物不得与其它非重点固体废物混装于同一集装箱;三是不同类别的重点固体废物相互也不得在不采取任何分离措施的情况下进行混装。其中的分离措施应能够满足公告附件中不同类别的重点固体废物分开装载的要求。
并明确了对未按规定进口的重点固体废物,如无走私或违规嫌疑,允许进口企业申请办理直接退运手续。
公告的附件对D类和E类重点固体废物,即废电线电缆和废五金电器,如果同一类别下的不同品种混合装入同一集装箱,也不能混杂装载,必须按品种进行独立包装或采取物理隔离措施。
根据公告,如进口企业不按照有关要求对重点固体废物实施装运,货物将无法正常通关。
次品按普通货物申报
由于国内外对货物属性认识上的差异,对普通货物的“次品”、“等外品”的实际监管,海关和货主经常会出现争议。公告规定,进口普通货物的次品、等外品必须按普通货物申报,不允许申报为固体废物,也不允许进口企业在进口口岸作破坏性处理后按固体废物申报。这就从根本上杜绝了进口企业以次充废闯关,在被海关查获时又将责任推给出口商,海关难以处理的情况。
散装进口须分拣
以散装船运输方式进口的重点固体废物,由于一般没有独立包装,也无法采取物理隔离措施,因此公告对散装进境的“重点固体废物”未作分类装运要求。但明确要求其在进境后须在海关监管下在口岸现场按类别分拣,并按分拣后的状态申报,以达到对散装船装载进境的重点固体废物严格监管的目的。
分类装运规定
分类装运是指固体废物的装载运输方式。以集装箱运输进口的“重点固体废物”,在出口国装载时必须按公告附件《重点固体废物类别表》的分类要求,一个集装箱一般情况下只能装载单一类别的“重点固体废物”,并在装箱前对固体废物进行压扎、打捆、包装等装运前简单处理。
此外,如果一个集装箱内仅装载同一类别中同一废物名称的固体废物时,可视同已做装运前简单处理,不必在装箱前对固体废物进行压扎、打捆、包装等。
考虑到固体废物的特殊性,在实施分类装运时允许在一个集装箱内夹杂2%及以下(按重量计)其他类别“重点固体废物”。
园区进口鼓励措施
对于那些通过国家验收并具备海关监管条件的进口固体废物加工管理园区,公告中给予了其进口固体废物一定程度的鼓励措施。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经海关批准后,区内企业可以在园区内对进口普通货物的次品、等外品作破坏性处理后以固体废物形式申报。二是经海关批准后,区内企业可以混装进口在境外启运且未换装运输工具直接运抵境内的重点固体废物,并在园区内按类别进行分拣,按分拣后的状态申报。
这项规定使得园区企业在固体废物进口方面获得了实质性的政策支持,这一突破体现了国家对固体废物进口实施圈区管理的政策导向,是废物回收行业今后发展的方向。
特殊情况处理
公告也充分考虑到例外情况。如果确因特殊原因,无法满足分类装运要求的重点固体废物进境,进口企业可以在货物启运前向进口地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总署批准后,作为特例允许其在具备监管条件的口岸现场或园区进行分拣,并按分拣后的状态申报。
预留过渡期
为使公告内容具有可操作性,考虑固体废物进口企业和境外发货方的利益,在公告正式实施前预留两个月的时间,让各方及时做好相关准备。
新规出台背景
伴随着我国对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量的大幅增长,海关在进口环节查获的不法企业走私违规手法也不断翻新。如将高品位废金属按低品位废金属申报;将好料、次料按废料申报,以好充废,达到少交关税的目的。更为严重的是夹带、夹藏国家禁止进口废物、高价值高档消费品进境,通过伪瞒报达到逃避国家贸易管制、偷逃关税等目的,扰乱国家对外贸易秩序,给海关监管带来较大的执法风险。这些问题如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规范,将给废物进口加工回收行业发展带来隐患,更会给国家经济造成损失。
根据海关的调研,上述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之一是不法企业利用固体废物装载的复杂性、特殊性达到其牟取暴利目的。比如不法企业利用废金属具有的包装和装箱不规则,金属含量难确定的特点,通过混装方式以好充次、低报含量;利用废物查验中存在的彻底掏箱难、掏箱后重新装箱难等客观条件的制约,采取夹带、夹藏等手段走私进口其他物资等。
一、运输安全目标
道路危险货运企业规范化、集约化经营,运输车辆技术条件全部达标,设施设备完善,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操作流程符合标准,安全生产制度健全,安全管理措施到位,坚决遏制重大、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道路化学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有序。
二、运输单位安全条件
1、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对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把运输安全生产纳入单位工作计划。
2、建立与安全生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规范齐全的安全基础管理台帐。
3、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以及从业人员、车辆、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处理紧急突发事件预案;。
4、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应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险和货物险;按月向其管辖的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报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月统计报表。
5、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将严格按照"车辆资产、劳动关系、经营调度、财务结算"统一管理的标准执行,保证无挂靠车辆经营。
6、所有直接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押运、装卸、维修作业和业务管理人员都必须经过培训,并通过本市市级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其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需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上岗作业。
7、从业人员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了解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必备的有关证件;了解危险货物运输相关的法规、规章等;了解承运危险货物的理化特性、防护、应急措施;对不熟悉的危险货物能主动向托运人或生产厂家、商家索要《安全技术说明书》;熟悉相关岗位的操作规程,经过培训取得操作证。
8、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技术登记评定必须达到一级车况,并符合以下条件:车厢底板平坦完好;铁质底板装运易燃、易爆货物时采取衬垫防护措施;排气管装有有效的隔热和熄灭火星的装置;电路系统有切断总电源和隔离电火花的装置;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配备规定的危险货物运输标志。
9、配备有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
10、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应当具备罐式车辆或厢式车辆、专用容器,车辆应当安装行驶记录仪或定位系统;
11、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运输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罐式集装箱除外;
12、运输剧毒、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
13、各种装卸机械、工属具要有足够的安全系数,装卸易燃、易爆危险货物的机械和工属具,有消除产生火花的设施。
14、运输单位存放危险货物的仓库或场地,符合消防管理的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库场通风良好,清洁干燥,周围划定禁区,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库场配备专职人员看管。
15、有符合安全规定并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具有运输剧毒、爆炸和i类包装危险货物专用车辆的,还应当配备与其他设备、车辆、人员隔离的专用停车区域,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
16、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到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条件的企业进行维修。
17、用于装卸危险货物的机械及工、属具的技术状况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XX)规定的技术要求。
18、在装运危险货物时,要按(jt618—XX)《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规定的包装要求包装,并严格检查,凡不符合包装要求的不得装运。与危险货物性质或灭火方法相抵触的货物严禁混装。
19、高度重视操作安全。装运爆炸品、易燃物品的车辆、机械及装过易燃物品而未经消除危险处理的空罐,检修时不动用明火,不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敲击;进行危险货物装卸操作时,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采取相应的人身肤体保护措施;对被剧毒物品、放射性物品和恶臭物品污染的防护用品分别清洗、消毒;定期对装运放射性同位素的专用运输车辆、设备、搬运工具、防护用品进行放射性污染程度检查,当污染量超过规定的允许水平时,不继续使用。
20、从事危险运输应按规定使用运单,并在运单上填写危险货物品名、规格、件重、件数、包装方法、起运日期、收发货人详细地址及运输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21、运输过程中应自觉遵守交通、消防、治安法规等,严格按照规定的操作规程操作,轻装、轻卸。
22、在运输危险货物的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污染、中毒等事故,驾乘人员必须根据承运危险货物的性质,按规定要求,采取相应的救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应及时向当地道路运政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共同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23、上述未规定到的安全条件,应符合交通部(jt617—XX)《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及国家标准gb13392—XX《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等相关法规、规章、文件的有关规定。
24、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人员,必须接受道路运政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本保证书一式三份,一份单位留存,一份报其隶属运管机构,一份报市级运管机构。
(……指定目的港)
“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是指在装运港当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
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和费用,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任何额外费用即由卖方转移到买方。但是,在CIF条件下,卖方还必须办理买方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风险的海运保险。
因此,由卖方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买方应注意到,CIF术语只要求卖方投保最低限度的保险险别。如买方需要更高的保险险别,则需要与卖方明确地达成协议,或者自行作出额外的保险安排。
CIF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
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若当事方无意越过船舷交货则应使用CIP术语。
A 卖方义务
B 买方义务
A1 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
卖方必须提供符合销售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商业发票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凭证。
B1 支付价款
买方必须按照销售合同规定支付价款。
A2 许可证、其他许可和手续
卖方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出口货物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B2 许可证、其他许可和手续
买方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进口及从他国过境的一切海关手续。
A3 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
a)运输合同
卖方必须自付费用,按照通常条件订立运输合同,经由惯常航线,将货物用通常可供运输合同所指货物类型的海轮(或依情况适合内河运输的船只)装运至指定的目的港。
b)保险合同
卖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自付费用取得货物保险,并向买方提供保险单或其他保险证据,以使买方或任何其他对货物具有保险利益的人有权直接向保险人索赔。保险合同应与信誉良好的保险人或保险公司订立,在无相反明确协议时,应按照《协会货物保险条款》(伦敦保险人协会)或其他类似条款中的最低保险险别投保。保险期限应按照B5和B4规定。应买方要求,并由买方负担费用,卖方应加投战争、罢工、暴乱和民变险,如果能投保的话。最低保险金额应包括合同规定价款另加10%(即110%),并应采用合同货币。
B3 运输合同与保险合同
a)运输合同:无义务。
b)保险合同:无义务。
A4 交货
卖方必须在装运港,在约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将货物交至船上。
B4 受领货物
买方必须在卖方已按照A4规定交货时受领货物,并在指定的目的港从承运人处收受货物。
A5 风险转移
除B5规定者外,卖方必须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直至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
B5 风险转移
买方必须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如买方未按照B7规定给予卖方通知,买方必须从约定的装运日期或装运期限届满之日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但以该项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即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为限。
A6 费用划分
除B6规定者外,卖方必须支付与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直至已经按照A4规定交货为止;及按照A3a)规定所发生的运费和其他一切费用,包括货物的装船费;及按照A3b)规定所发生的保险费用;及根据运输合同由卖方支付的、在约定卸货港的任何卸货费用;及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货物出口需要办理的海关手续费用及出口时应缴纳的一切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以及根据运输合同规定由卖方支付的货物从他国过境的费用。
B6 费用划分
除A3a)规定外,买方必须支付自按照A4规定交货时起的一切费用;及货物在运输途中直至到达目的港为止的一切费用,除非这些费用根据运输合同应由卖方支付;及包括驳运费和码头费在内的卸货费,除非这些费用根据运输合同应由卖方支付;及如买方未按照B7规定给予卖方通知,则自约定的装运日期或装运期限届满之日起,货物所发生的一切额外费用,但以该项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即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为限;及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货物进口应交纳的一切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及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以及需要时从他国过境的费用,除非这些费用已包括在运输合同中。
A7 通知买方
卖方必须给予买方说明货物已按照A4规定交货的充分通知,以及要求的任何其他通知,以便买方能够为受领货物采取通常必要的措施。
B7 通知卖方
一旦买方有权决定装运货物的时间和/或目的港,买方必须就此给予卖方充分通知。
A8 交货凭证、运输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
卖方必须自付费用,毫不迟延地向买方提供表明载往约定目的港的通常运输单据。
此单据(如可转让提单、不可转让海运单或内河运输单据)必须载明合同货物,其日期应在约定的装运期内,使买方得以在目的港向承运人提取货物,并且,除非另有约定,应使买方得以通过转让单据(可转让提单)或通过通知承运人,向其后手买方出售在途货物。
如此运输单据有数份正本,则应向买方提供全套正本。
如买卖双方约定使用电子方式通讯,则前项所述单据可以由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数据交换(EDI)讯息代替。
B8 交货凭证、运输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
买方必须接受按照A8规定提供的运输单据,如果该单据符合合同规定的话。
A9 查对、包装、标记
卖方必须支付为按照A4规定交货所需进行的查对费用(如核对货物品质、丈量、过磅、点数的费用)。
卖方必须自付费用,提供符合其安排的运输所要求的包装(除非按照相关行业惯例该合同所描述货物无需包装发运)。包装应作适当标记。
B9 货物检验
买方必须支付任何装运前检验的费用,但出口国有关当局强制进行的检验除外。
A10 其他义务
应买方要求并由其承当风险和费用,卖方必须给予买方一切协助,以帮助买方取得由装运地国和/或原产地国所签发或传送的、为买方进口货物可能要求的和必要时从他国过境所需的任何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A8所列的除外)。
应买方要求,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额外投保所需的信息。
B10 其他义务
关键词:公路;医疗货物运输;安全
自1982年以来,国家有关部门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借鉴国际及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研究制定出一系列的危险货物运输法规、标准,逐步形成了我国危险货物运输法规体系。在医疗货物运输过程中,有如下应该注意的问题。
1医疗货物运输资质管理
(1)从事公路医疗货物运输的基本条件。
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的运输企业或单位,并经公路运政管理机关批准,方能从事医疗货物的运输:
①拥有与其所从事医疗货物运输范围相适应的停车场、仓储设施等,并符合国家《消防条例》的规定。
②运输医疗货物的车辆、装卸机械和工具等,必须符合《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规定的技术条件和要求。
③从业人员必须掌握医疗货物基础切识,熟悉公路医疗货物运输技术业务和有关安全管理规章,政治思想、技术业务素质符合岗位规范要求。
④从事公路医疗货物运输的单位必须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程、岗位责任制度、车辆设备维修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和监督保障体系。
(2)公路医疗货物运输的资质凭证。
公路医疗货物运输的资质凭证是证明公路医疗货物运输者、作业者的基本条件符合规定要求,并经过办理申报批难手续,有资格从事公路医疗货物运输、作业的凭证。
①公路医疗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营业运输证》,是在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后,校营运车辆数从管辖道路运政管理机关领取的一车一证,是随车同行的。
②公路医疗货物运输车辆标志,是按国家规定印有黑色“危险品”字样的三角形小黄旗;有的地方法规规定是印有黑色“危险品”字样的黄色三角灯。
③公路运输医疗货物作业证,是从事医疗货物装卸、保管、理货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凭证。技职位岗位规范的要求,凡公路医疗货物作业人员,必须经过规定内容的技术业务培训,方准上岗作业。
2办理医疗货物运输业务的有关规定
医疗货物运输,要经过受理托运,仓储保管,货物装卸、运送、交付等环节、这些环节分别由不同岗位的人员操作完成。其中,受理托运、货物运送及交接保管工作环节尤其应加强管理、其规范要点如下:
(1)受理托运。
①在受理前必须对货物名称、性能、防范方法、形态、包装、单件重量等情况进行详细了解并注明;
②问清包装、规格和标志是否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必要时赴现场进行了解;
③新产品应检查随附的《技术鉴定书》是否有效;
④按规定需要的“准运证件”是否齐全;
⑤做好运输前的准备工作,装卸现场、环境要符合安全运输条件、必要时应赴现场勘察;
(2)货物运送。
①详细审核托运单的内容,发现问题要及时弄清情况,再安排运输作业;②必须按照货物性质和托运入的要求安排车班、车次,如无法按要求安排作业时,应及时与拖运人联系进行协商处理;③要注意气象预报,掌握雨雪和气温的变化;④遇有大批量烈性易燃、易爆、剧毒和放射性物资时,需做重点安排,必要时召开专门会议,制订运输方案;⑤安排大批量爆炸物品与剧毒物品跨省市运输时队,指导装卸和运行,确保安全生产;⑥遇有特殊注意事项,应在行车单上注明。(3)交接保管。
①自货物交付承运起至运达止,承运单位及驾驶、装卸人员应负保管责任。托运人派有押运员的应明确各自应负的责任;
②严格货物交接,医疗货物必须点收点交,签证手续完善;
③装货时发现包装不良或不安全要求,应拒绝装运,待改善后再运。卸货时发生货损货差,收货人不得拒收,并应及时采取安全措施,以避免扩大损失,同时在运输单证上批注清楚。驾驶员、装卸工返回后,应及时汇报,及时处理;
④因故不能及时卸货,在待卸期间行车人员应负责对所运医疗货物的看管,同时应及时与托运人取得联系,恰当处理;
⑤如所装货物危及安全时,承运人应立即报请当地运管部门合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3公路医疗货物运输车辆及站场设施管理
许多医疗货物具有燃烧、爆炸、毒害、腐蚀及放射等危险性质。这些性质的存在,就决定了运输医疗货物车辆的结构、性能和装备必须符合一些相应的特殊要求。
(1)车辆排气管应有隔热罩和火星熄灭装置。
(2)装运大型气瓶、可移动式槽罐的车辆必须装备有效的紧固装置。
(3)车辆底板必须平整完好,周围栏板必须牢固。
(4)在装运易燃易爆危险品时,一般应使用木质底板车厢。如果是铁质底板,就应采取衬垫防护措施,例如垫胶合板、橡胶板等,但不自服用稻草、麻袋等松软材料。
(5)装有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车辆,不得用明火修理或采用明火照明,不得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敲击。
(6)装运放射性同位素的专用车辆、设备、搬运工具、防护工具,必须定期进行放射性污染程度的检查,当污染量超过规定的允许水平时,不得继续使用。
(7)根据所装医疗货物的性质,车辆要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捆扎、防散失、防水等工具、用具。
(8)装运危险品的车辆应具备良好避震性能的结构和装备。
(9)装运医疗货物的车辆必须按国家标难LBl3392-92规定设置“危险品”字样的信号装置,即三角形磁吸式“危险品”字样的黄色顶灯和车尾标志牌。
参考文献
[1]DonaldJ.Bowersox,DavidJ.closs编著.林国龙,宋柏,沙梅译.物流管理[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1999.
第二条本办法管理范围系指供食用的鱼类、甲壳类、贝壳类等鲜品及其加工制品。
第三条凡供食用的水产品(包括鲜售和加工)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黄鳝、甲鱼、乌龟、河蟹、青蟹、蟛蜞、小蟹、各种贝类均应鲜活销售。凡已死亡者均不得出售和加工。
(二)含有自然毒素的水产品,如:鲨鱼、鲅鱼、旗鱼必须去除肝脏;鳇鱼应除去肝、卵;河豚鱼有剧毒,不得流入市场,应剔出集中妥善处理,因特殊情况需进行加工食用的应在有条件的地方集中加工,在加工处理前必须先去除内脏、皮、头等含毒部位,洗净血污,经盐腌晒干后安全无毒方可出售,其加工废弃物应妥善消毁。
(三)凡青皮红肉的鱼类,如鲣鱼、参鱼、鲐鱼等易分解产生大量组胺,出售时必须注意鲜度质量;在不能及时鲜销或需外运供销时应立即劈背加25%以上的盐腌制,以保证食用安全。
(四)使用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五)凡因化学物质中毒致死的水产品均不得供食用。
(六)凡虫蛀、赤变、脂肪氧化蔓及深层的水产品不得供食用。
第四条凡接触水产品的设备、用具应用无毒无害的材料制成,便于清洗、消毒。场地,用具、车辆在每次使用前后均应清洗或消毒。
第五条有生食水产品习惯的地方,为保证食用安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应会同水产、商业部门制订卫生管理办法,限制品种,严格遵守卫生要求防止食物中毒。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根据防疫要求,可随时采取临时限制措施。
第六条为保证水产品质量,渔业生产运输船只应根据具体情况对每次航次时间和装载量作出合理规定。
第七条生产作业时船舱、甲板应经常冲洗,保洁降温,并勤抽仓底水,减少污染。
第八条生产、运输渔船应备有足够的冷藏用冰,保证鱼品不脱冰。不带冰生产的渔船应及时向运输船“过间”,脱冰存放不超过1昼夜。
箱装鱼要排列整齐,逐箱加冰封顶。散装鱼要层鱼层冰,表面加封顶冰返港时鱼体温度不得高于5℃。
捕获的有毒鱼类,如河豚鱼,应拣出装箱,专门固定存放位置。
第九条以盐保质的海水鱼,用盐量应不低于15%,鲣、参、鲐鱼等不低于25%,盐渍时不得混入河豚鱼,以免毒素渗透弥散和误食中毒。
第十条淡水鱼装运时应用桶(筐),鱼体头腹向上,层鱼层冰,加封顶冰。散装运输应用冷藏车(船)。凡用有孔船活水运鱼时应采取措施避免污水及化学物质的污染。
第十一条鱼品卸货,应防重压和脱冰。批发前应剔除河豚鱼等毒鱼和变质鱼品,分别按规定处理。在条件可能情况下,应尽量拣出次质鱼品及时加工,以免质量继续下降。
批发时间原则上应随到随发,蟹类等必须及时批发。
第十二条为保证市售水产品质量,批发、零售双方应建立质量验发、验收制度。
第十三条外运供销的水产品应符合该品种一、二级鲜度的标准,尽量用冷冻品调运,并用冷藏车(船)装运。
第十四条零售单位提取鱼品应及时加冰保鲜运输途中应浅装防压、盖苫布,卸货时不得抛掷。
对漏拣的毒鱼和未割除有毒部分的鱼类,应在售前拣出和割除,妥善处理。
第十五条未售完的鲜鱼,应迅速冷藏或加工处理。已经解冻的鱼品不应重复冷冻。
腌、鲜鱼品应分摊(柜)销售。
第十六条速冻鱼质量应符合各该品种一、二级鲜度标准,应在24小时内使鱼块中心温度降至-12℃以下。冷藏鱼品应加保冰衣,冷藏温度在-18℃以下。
第十七条腌制鱼品的用盐应清洁无异味。乏盐不得使用。腌制过程中,应经常检查盐液性状,如发现有可疑变质情况时,酌情及时处理。
出池咸鱼应用清洁盐液洗涤,及时包装销售。远销腌鱼应加10%包装用盐。
第十八条加工淡干制品的原料应符合该品鲜销水平,其成品水分含量不超过17%。
第十九条海蛰加工,应以清水冲洗漂净,再经盐矾混合腌渍3次,盐液浓度不低于16°Be’,成品应沥干水分后方可包装运销。
第二十条加工熟制品的原料,其质量应符合该品种鲜销水平,其整个生产过程应符合熟食品卫生要求,防止生熟交叉污染。
经营熟制品的单位,应采取以销定产、以销进货、快销勤取、及时售完的原则。对销售不完的熟制品应根据季节变化贮藏好。在无冷藏设备情况下,应根据各地情况限制零售时间,过时隔夜应回锅加热处理,如有变质,不得继续出售。
第二十一条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生产经营者应加强经常性卫生监督,根据需要无偿采取样品进行检验,并给予正式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