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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校园交通安全;深圳大学;交通管理
中图分类号:TU98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812-2485(2013)09-018-03
1深圳大学交通发展历程
深圳大学是响应中国改革开放而建立的一所现代化高校,深圳市政府的大力支持与所处的地理位置优越决定了深圳大学的财力雄厚。由此可知,深圳大学的教师待遇比一般高校的好,工资较高,于是机动车便成了大多数老师的代步工具,而且出于保护本地生源的政策,在校学生多为本地生,经济条件较好,因而大多数人拥有电动车。车辆一多,安全隐患就逐渐凸显出来,学校为了满足学生需求和保护学生安全,出台了相关政策。以下是深圳大学最近这些年采取的措施:
1.1 2007年交通管理
1.1.1 机动车辆的管理。
(1)所有进入校门的机动车辆须减速慢行,本校车辆和教职工私家车凭《深圳大学机动车通行证》进出;进入校园的校外车辆领取(交回)“深圳大学临时停车卡”方能进(出)。学生生活区严禁机动车进入。
(2)严禁无牌无证车辆、出租车、拖拉机与社会旅游车辆进入校园。
(3)严禁在校园内无证驾驶机动车车辆,练车和试刹车。驾驶证照必须年检有效,并与所驾驶的机动车型相符。严禁酒后驾驶,严禁逆向行驶,严禁超载或病车上道。
(4)摩托车、超标电动助力车禁止在校园内行驶(治安巡逻车除外)。达标电动助力车必须按指定位置停放。
(5)车辆进入校园后,禁止鸣号,行驶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严禁超车,在遇学生上下课人流高峰时,机动车应主动避让,严禁与学生争道。上课时间,所有机动车辆严禁在教学区内行驶。
(6)本校车辆按指定位置停放,校外车辆在特殊情况下经保卫处批准,并交纳停车费可在校内停放。所有车辆严禁在禁行区域、道路和距离校门、路口、消防水栓15米内乱停乱放。
1.1.2 非机动车辆的管理
(1)非机动车进出校门时,须在黄线区域内下车推行。
(2)校园内禁止骑车带人,不准双手脱把或手中持物;不准扶身并骑,互相追逐或曲折竞驶。
(3)所有非机动车应停放在自行车棚或划定的停车线区域内有序停放,严禁乱停乱放。
1.2 2008年交通管理
(1)清理、收缴机动摩托车、超标电动(仿)摩托车。
(2)调整校园内部分行车路线和车辆停放秩序,具体如下:
一是校大门(大西门)实行限时限行管制,在管制期间暂停机动车辆进出,所有机动车辆从校北门、南门进出;教工班车在正门外停靠,乘员步行进入校园,车辆由校外返回车队。
二是西南学生宿舍区(除学生餐厅生活保障车外)禁止车辆进入。
三是车辆从正门(西大门)右转经留学生楼与研究生楼路口转入文山湖餐厅前,经杜鹃山到海望楼路段单向行驶,禁止停放车辆;海滨小区西岗亭至东岗亭路段为单向行车道,右侧可有序停放车辆。
四是光电所至办公楼路段实行单线行驶,靠文山湖一侧划有停车位,车辆可有序停放在此路段。
五是教学楼、学生活动中心、“斋”字学生宿舍区、教工区、西南学生区禁止机动车辆(餐厅生活车除外)进入。
六是车辆从正门(西大门)左转经后勤楼、科技楼、艺术村、校医院到南大门为双向行车道,禁止停放车辆。
1.3 2009年的交通管理
1.3.1 校大门(大西门)实行限时限行管制,在管制期间暂停机动车辆进出,所有机动车辆从校北门、南门进出;教工班车在正门外停靠,乘员步行进入校园,车辆由校外返回车队。
1.3.2 非本校师生员工车辆(凭《深圳大学校园车辆出入证》)进入我校停车超过半小时的车辆,实行分段收费制度。
1.3.3 电动车自行拆除报警器。
1.4 2010年的交通管理
1.4.1 禁止超标电动(仿)摩托车在校园行驶。凡外观仿摩托车,整车重量在40公斤以上,时速在20公里以上的超标电动车为超标。
1.4.2 校大门(大西门)实行限时限行管制,在管制期间暂停机动车辆进出,所有机动车辆从校北门、南门进出;教工班车在正门外停靠,乘员步行进入校园,车辆由校外返回车队。
1.4.3 施的方案。
(1)从各大门进入的车辆均按指定路线单向行驶并停放在指定位置
(2)车辆定向出入须避开高峰时段,车辆停放后,若需在校内更换停车区间请走校外公路。
(3)禁止的机械动力摩托车、电动仿真摩托车、时速20公里以上或重量40公斤以上电动车在校园行驶的规定。合格电动车自觉限速10公里以下并且自觉拆除电动车报警器。
(4)规范西南区、桂庙学生公寓电动车行驶路线。上下课高峰时段电动车行驶路线为潮汐楼海滨小区溜冰场教学楼、潮汐楼海滨小区海边游泳池校医院聚翰斋艺术村科技楼文科楼。下课后原路返回。
(5)启用IC卡智能车辆管理系统,对未持有本校固定出入卡的车辆进出校园将按市物价局核定的标准计时收费。
1.5 年交通管理
1.5.1 标电动车行驶。自行车、合规电单车不得载人,合规电单车、汽车在校园不得超速行驶(电单车限速15公里/小时、汽车限速20公里/小时)。
1.5.2 电动车定点出入:凡基本符合电单标准的电单车,前往文科楼按以下路线行走:学生区南门田径场元平体育馆建工学院文科楼的路线往返。
1.5.3 单车应当停放在指定地点,不得停放在道路出入口、消防通道上。
1.5.4 速行驶、飙车,
1.5.5 校园车辆出入卡进出南校区,不赞成学生开车上学。
2 2012年交通现状
从2007年开始,深圳大学的交通在不断完善。学校分析各种可能危害到学生们安全的隐患,学习有关交通管理方法并借鉴中外校园的车辆管理方法,制定了“定向出入、定点停车、限速行驶、凭卡出入”等方案,这些方案的成果是显著的。校园的交通得到相当大的改善,在实现了保护学生利益的同时,也保全了同学们的安全。
然而交通管理的完善是从来没有止境的。深圳大学2012年的交通管理在沿用2011年的交通管理的同时,仍在不停地寻找更好的方案。因为校园的交通问题在交通管理改进的同时也在发生着变化。以下是目前常见的交通安全问题:
2.1 部分开电动车的学生交通知识薄弱
安全开车和文明驾驶的前提是熟悉交通规则,然而大部分学生为了上课方便而购买电动车,对交通知识了解并不多。若仅是一两个学生不懂交通规则也不会构成太大威胁,倘若是大部分学生不懂交通规则,那么情况将是混乱的。而且电动车异于自行车,它的速度难以控制,在密度如此大的电动车族里,总免不了擦伤甚至碰撞。据统计,从2012年1月到5月发生了48宗影响较大的有记录的交通事故。
2.2 部分学生交通安全知识薄弱
在侥幸心理的促使下,开快车、曲折竞驶等,一旦发生了意外,部分学生选择马上逃离或者推卸责任,最为重要的是部分学生傲慢、不知悔改。
2.3 停车不规范
乱停乱放现象严重,堵塞通道出口。譬如教学楼后门,因为后门被堵,从后门出来的学生改走草地,导致后门地带草地损坏严重。类似的堵塞不仅发生在教学楼,图书馆等地方也时常发生。有统计的违规停放的车辆一个月平均有18辆。
2.4 开小车的走读生和教职工在交通岔口不自觉遵守交通规则
譬如在石头坞,自石头坞改为停车场以后,出口处总会时不时发生车辆擦伤现象。在石头坞停车的车辆不主动减速避让与陡坡开上来的非机动车、上下课时间段涌下来的人群发生碰撞。虽然曾发生的事故不大,不被引起重视,但依旧能成为危害学生安全的因素。
2.5 学校的车辆以几何倍数关系上涨,而且车辆集中在一个时间段(上下课)进出,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道路的交通压力。
2.6 南门车行道与人行道设制不合理。人行道过于宽阔,而车行道只能容纳一辆机动车经过,使得大部分电动车走人行道,导致电动车与公共设施(围栏等)发生碰撞。
3 安全隐患背后的原因
3.1 在校园的交通安全事故主角多为电动车,虽然深圳大学的禁摩风波从2007年就刮起,但电动车的数量在这些年来浮浮沉沉,在禁行电动摩托和超标电动车期间,数量大有减少,一旦放缓,数量又多起来了。深圳市今年规定超标电动车在全市主干道禁示行使。目前学生骑行电动车的区域局仅限于学校内,但学生依然冒着禁摩风险购买电动车。学生坚持骑电动车的具体原因如下:
(1)从地势上分析,深圳大学就是一个小山坡,学生生活区在下坡(斋区除外),教室在上坡。一般学生都是提前半个小时出门,遇上夏季日,去到教室也汗流浃背,(据了解,骑自行车去上课的也不比走路的人流的汗少)若某学生整整一天都有课,那他就顶着臭汗奔波于教室之间。倘若学生在冬季日的中午回宿舍午睡,除去吃饭,来回的时间,仅有半个小时多的睡眠时间。
(2)从电动车本身分析,电动车以电为能源,一般学生能负担;体积较汽车小得多,可直达目的地,方便学生上下课;马力足,上坡不费力。自然电动车成了学生在校园的主要交通工具。
(3)增长率最大的群体是大一新生,一般而言,交通知识较为薄弱。新电动车一族得不到很好的交通知识教育,在路标不足的校园,新电动车一族乱放乱走现象严重。
(4)学校地小车多,停车位缺乏,对于与日俱增的车辆,导致乱放现象严重。常有堵塞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现象发生。
(5)学校内路段宽度有限,难以实现双向行驶。一旦车辆逆行,容易发生交通事故。
(6)学校南门通道配置不合理。自人行天桥建成以来,经过南门的人流转向天桥,减轻了南门进出的交通压力。但随着机动车的增加,只能通过一辆机动车的车行道无法满足广大师生需求,致使较为轻便的电动车走上人行道,时常损坏公共设施。
(7)部分驾驶员不遵守交通规则,逆行、载人、超速行驶、单手驾驶。而单手驾驶最常发生在下雨天路滑的情况下,危险更甚。
(8)校外路段的封锁堵塞,使得部分外来车辆进入校园走捷径,增加校园交通压力。
4针对性的解决措施
深圳大学是个人性化的大学,各个部门都能做到倾听学生意见,学生也能为营造更美好的大学而出一份力。纵观历史,深圳大学部分有效的交通措施来自于学生与保卫部的交流。在这个过程中保卫部认真调研,协调,想方设法,力图找到更好的治理方向,一心一意为保障学生安全而努力。
深圳大学的交通管理都是在理论知识的支持下,寻找符合实际的管理方案,最值得一提的理论是交通流量均分原则、单向交通原理等,通过实施这种方案案,大大的缓解了深圳大学的交通压力。为了更好的保障学生的安全,学校拟将建设一条从南校区通往北门的车行天桥,这将是一个缓解目前交通问题的极好措施。但就目前而言,仍有很多地方值得进一步改进。本文从现有交通规则的基础下,提出以下方案:
4.1 南门人行道与车行道的分配
合理增加车行道的宽度,使得南门车行道在只能容纳一辆机动车的前提下,增加电动车和非机动车辆的行驶通道。
4.2 增强新生的交通安全知识
每一个刚来到深圳大学的学子,必定对学校充满着期待与迷惘,我们能通过举行交通知识讲座让新生更好地了解到,深圳大学是一个关心同学,管理到位的大学。同时在校园增加指示牌、限速等交通标志,不仅让来深圳大学办事的市民找到方向,更让新一代电车族能更加规范行驶。
4.3 规范车辆的停放地点,有序整齐排放,禁止在主要交通路段停放。清理交通路段和安全疏散通道的车辆。方便上下课的同学。譬如在教学楼前的下坡路限制停放车辆,车辆统一放在教学楼前的空地,但要维持一条通道通行。在教学楼前后门、图书馆门前留出一条通道。所有车辆要统一排放。
4.4 限定学生购买电动车的标准,禁止学生购买超标电动车。一定程度上限制上涨的电动车。
(1)处理废旧车辆,腾出更多的空间停放。
(2)加大交通管理力度,让每个措施确切落实。
注:以上涉及电动车的管理方案均以深圳市政府不禁止电动车行驶为前提。
为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术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室内或室外场所。
(一)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停车场规划独立选址的、为公共建筑配套建设的、临时占地等方式设置的供机动车辆停放的经营性场所。
(二)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机动车辆停放的非经营性场所。
(三)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内临时设置的供机动车辆停放的泊位。
第四条(管理主体)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实施全市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实施监督检查。
临时停车泊位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规划、审批和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城管、价格、财政、房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机动车停车场管理的有关工作。
逐步建立机动车停车业行业协会,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
第五条(管理原则)
机动车停车场的设置和管理应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协调发展,配建为主,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六条(鼓励投资)
政府可制定优惠政策,扶持公共停车场建设。鼓励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按照“谁投资、谁建设、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第七条(智能化建设)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公共停车信息系统建设,推广应用立体机械式停车设备、停车自动计时收费设备等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公共停车场和临时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智能化建设的有关规定和标准,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公共停车场经营业主应积极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应用智能化手段进行经营管理,并将其停车信息纳入全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
第八条(规划编制)
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交通发展需要,会同土地、规划、建设、公安等部门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会同交通、规划、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交通管理的需要,编制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设置方案,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条(方案审查)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涉及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建设方案的,应将审核意见抄告交通行政管理部门。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方案。
第十条(配套建设)
新建项目应按照《*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的设置标准,依照国家、省、市有关机动车停车场的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公共或专用停车场。配套建设的公共或专用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已建成的公共建筑和住宅区未按规定配套建设机动车停车场的,应在改(扩)建时补建。
第十一条(竣工验收)
公共停车场的建设项目由业主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登记备案)
经验收合格或因故歇业的公共停车场,应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收费管理)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停车场类别,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停车场,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交通、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区别不同区域、不同时段,按照差别收费的原则制定停车收费标准。
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的机动车停车场应向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申办收费核准书后,方可按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第十四条(稳定使用性质)
已经投入使用的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第十五条(临时泊位设置)
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置应遵循总量控制,布局合理,规范有序,逐步减少的原则。
下列区域不得设置临时停车泊位:
(一)市区主干道;
(二)道路交叉口和学校、医院出入口,公共交通站点附近50米内;
(三)已建成能提供充足停车位的公共停车场服务半径500米内;
(四)消防通道、盲人专用通道和其他不宜设置的路段。
第十六条(临时泊位审批)
临时停车泊位应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的位置、时间设置。
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内设置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
第十七条(文明交通劝导员)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文明交通劝导员,负责临时停车泊位的停车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临时泊位收费)
临时停车泊位收费由文明交通劝导队执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每月汇总后解交同级财政。
第十九条(经营、管理者规范)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和临时停车泊位管理者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工作人员应佩戴服务证;
(二)使用由地方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发票收取停车费;
(三)指挥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
(四)按照核定的停车泊位停放车辆,不得超额停车;
(五)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
(六)在醒目位置设置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停车场收费标价牌;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公共停车场补充规范)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除遵守第十九条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经营证照核定的范围、地点经营;
(二)使用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停车场标志和车辆停放凭证;
(三)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准确、及时报送经营统计资料;
(四)建立经营、安全、消防等管理制度,接受监督、检查;
(五)设置安全、消防设施、设备;
(六)公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投诉的电话。
第二十一条(驾驶员行为规范)
机动车驾驶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损坏机动车停车场的设施设备;
(二)服从机动车停车场工作人员指挥,有序停泊车辆;
(三)关闭车辆电路、拉紧手制动器、关闭车窗、锁上车门;
(四)不得停放装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的车辆(专业危险品停放点除外);
(五)按规定支付停车服务费。
第二十二条(专用停车场对外服务)
专用停车场和住宅区的停车库向社会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的,应遵守本办法对公共停车场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公共停车场法律责任)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行政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不按规定使用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停车场标志和车辆停放凭证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不按规定建立停车场经营、安全等管理制度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不公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电话的,工作人员不佩戴服务证的,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标志、标线的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停放秩序混乱,超额停放车辆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改变使用性质责任)
擅自改变已投入使用的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使用性质的,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临时泊位违法责任)
临时停车泊位管理者违反本办法有关道路交通秩序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责任追究)
交通、公安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解释机关)
【关键词】智能交通,控制系统,交通指挥
中图分类号: C913 文献标识码: A
一、前言
智能交通控制系统是保证城市交通指挥的首要前提,智能交通控制系统的优劣不仅关系到城市交通的发展,而且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活。
二、智能交通系统概述
智能交通系统 ITS(Intelligent Transportation System)是将先进的信息技术、数据通信传输技术、电子传感技术、电子控制技术及计算机处理技术相结合,运用于整个地面运输管理体系,建立起的能在大范围、全方位发挥作用的,实时、准确、高效的综合运输和管理系统。
现代社会的交通问题是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为了能最有效率的提高交通运输能力,为人类提供最为便捷和安全的生活,智能交通系统的研究一直是社会与科学技术领域的焦点。同时,信息技术用于解决现代城市的交通问题,如道路的拥塞,定位,跟踪,收费与罚款等,也促进了 ITS 领域的研究和发展。所谓智能交通系统,就是在现有的交通状况下,充分利用现代高新技术进行合理的交通需求分配和管理,通过卫星导航系统、汽车自动引路系统、交通信息通信系统(VTCS)、视频监控和计算机管理等多种技术手段,将整个路网的通行能力迅速提高,实安全、快速、便捷运输目的的一种交通综合治理方案。也就是说,智能交通系统能将采集到的各种道路交通及服务信息经交通管理中心处理后,传输到公路运输系统的各个用户(驾驶员、居民、警察局、停车场、运输公司、医院、救护排障等部门),出行者可实时选择交通方式和交通路线;管理部门可随时掌握车辆的运行情况,进行合理调度,提高公路运输系统的机动性、安全性和生产效率。
三、智能交通控制系统设计及工作原理
1、系统组成
智能交通指挥中心控制系统主要由信号控制机、光端机或调制解调器、通信主机、监控主机等组成,具有单点固定时制控制、多时段控制、多方案选择控制、感应控制、无缆线控功能。它将多个信号控制机通过光端机或调制解调器连成通信信号控制网络。
2、基本功能
智能交通指挥中心控制系统可实现以下基本功能。可编程的16相位控制;可控硅输出,每路可控2个信号灯;路环型线圈车辆检测;相位冲突监视和控制,信号灯故障检测及报警;具有自动、手动、遥控及远程控制方式,具有强制、黄闪、四面红功能;具有固定时段、多时段(工作日/特殊节假日)、多方案(工作日多时段/星期多时段/特殊节假日多时段)、感应控制、无缆线控、有缆线控等多种控制方式;在线修改配时参数,在线显示各相位状态、故障状态;时段划分多达24个时段,可存储100种控制方案;提供三个RS-232接口、一个RS-485接口,可实现电话线、专线、光纤、无线等多种方式的通信;适合于单路口控制、主干道控制、区域控制,出现故障自动降级使用;时钟、日历在线显示和修改;自动排风、加热功能;具有防雷、漏电保护功能;提供4路行人过街输入接口。
3、信号控制机工作原理
信号机采用单片机技术,通过串行通信取得初始化数据,并将初始化数据存放在内存中指定的区域。信号机根据串行通信取得的初始化数据自动运行,驱动交通信号设备正常运行。串行通信的方式可以分为两种,一种通过笔记本电脑在信号机安装位置通过微处理器单元上的RS -232通讯端口通信,另一种通过光端机或调制解调器在当地交通指挥中心远程通信。前一种方式适合没有组网的城市,信号机进行单点控制,后一种适用于线控和区域控制。
信号机不但可以自动运行,还可以通过在信号机安装地点手动控制运行。在特殊情况下,使用人员可以通过信号机上的键盘或遥控器手柄对信号机的运行进行人为的干预,使它能够满足路口正常运行的需要。工作人员还可以在当地的指挥中心通过远程通信对信号机进行远程控制,使大范围的交通控制趋于合理。若路口埋没了车辆检测线圈,可以将信号机的工作方式设定在感应控制方式,信号机会根据路口的车流量自动调节各相位的绿灯时间。
四、智能交通控制系统在城市交通指挥中的应用
1、交通指挥一体化
指挥人员通过智能交通控制系统能够全面掌握哪里发生交通警情和堵塞,事发现场周边有多少警力和交通管理设备,从而使指挥中心做到掌握全局、运筹帷幄。指挥人员点击交通警情图标可以查看警情内容和直接处理警情;选取信号控制、交通监控、交通诱导等设备图标,双击启动控制客户端可以直接操作控制该设备;将鼠标定位在GIS-T警车的图标上时,可浮动显示警车的基本信息,通过车载电话与警车上的执勤民警通话,还可通过警车定位终端的MDT!发送警情和指令,接收民警工作状态信息,实现交通指挥一体化,从而进一步完善了发现快、出警快、处警快的快速反应机制,加强了交警指挥部门协调应变作用和信息功能。
2、交通决策可视化
智能交通控制系统正在着手建立交通决策支持系统,系统建成后可通过专题地图进行可视化的决策分析:基于对公安交通管理的各类数据和各种复杂现象进行趋势关联分析,通过建立图元或标注的专题地图,向各级决策人员直观反馈复杂的分析结果,从而使决策人员更高效率地作出准确判断,进一步提升交通管理决策水平。一定日期内的交通警情、交通流量及警力数据作叠加处理,形成点密度专题、二维专题等各种专题地图,帮助决策人员分析警力安排科学性,制定最优警力配置策略,做到警力跟着警情走、勤务跟着流量走 。
3、信息服务人性化
智能交通控制系统正在建设交通信息网站,通过网站专用的电子地图向广大出行者显示实时路况的电子地图、交通诱导信息、交通视频网上直播等形式多样的交通信息。
智能交通控制系统在交通设施管理系统建立了地图维护更新工具,广州市交警部门可利用该工具,自行维护交通管理业务专用地理信息和交通设施地理信息。系统用户在交通设施管理系统进行日常交通设施维护,相应的地图数据同时也得到更新,保证了地图数据鲜活有效(由于基础地理信息的维护需要专业测绘,需委托专业部门维护)。鲜活有效的地理数据为车载导航、最优行车路线选择等高层交通信息服务提供了基础。
五、结束语
从实践出发对当前智能交通控制系统中所遇到的问题以及措施等相关知识,进行了粗略的分析和研究。综上分析,智能交通控制系统的主要任务是优化城市交通指挥中。
参考文献
[1]康维调查.我国智能交通的现状及发展趋势展望.2008
[2]秦小虎。城市交通紧急事件处理与安全系统模型及应用研究:重庆大学,2005
[3]杨兆升.智能运输系统概论.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3
20xx年北京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提升停车服务水平,促进城市交通环境改善,引导公众绿色出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设置、使用、管理和机动车停放管理适用本办法。
公共交通、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等专用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停放管理,适用国家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停车场、配建停车场、临时停车场。
独立建设的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建设并向社会开放的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配建停车场,是指为公共建筑、居住区配套建设的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临时停车场,是指临时设置的用于停放机动车的场所,包括道路停车泊位和利用街坊路、胡同以及待建土地、临时空闲场地设置的停车场。
第四条 机动车停车是静态交通体系,机动车停车场坚持统筹规划建设,实行差别化管理,逐步形成配建停车场为主、独立建设的停车场为辅、临时停车场为补充的格局。
本市鼓励社会多元化参与停车场建设,鼓励社会单位对外开放停车场。
第五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停车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制订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的相关政策,并会同相关部门对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检查指导、督促考核。
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独立建设的停车场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工作,统筹安排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制定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并对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和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
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民防、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机动车停车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设置、管理及机动车停放管理的统筹协调。区、县停车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管理的具体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区、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做好本辖区内的停车管理工作,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辖区内通过建立停车管理委员会等形式,依法进行机动车停车的自我管理。
第七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结合城市建设发展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组织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经依法批准后实施。
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停车总体发展策略、停车场供给体系及引导政策,统筹地上地下空间资源与布局,明确建设时序,并将停车场与城市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换乘站紧密衔接。
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市机动车停车场专项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驻车换乘停车场和为改善交通管理秩序建设的公益性停车场,是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实行划拨,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企业运作的方式进行建设与管理。
在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医院、政府机关、博物馆、展览馆、大中小学、幼儿园及公共服务性设施用地内独立建设的停车场,建设用地实行划拨。
第九条 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建设公共停车场。
开发利用卫生、教育、文化、体育设施及道路、广场、绿地地下空间资源单独选址建设停车场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安全论证,征求地面设施所有权人意见,提出建设方案,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区、县停车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市容、民防、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鼓励建设的原则,依法办理相应手续。
依照前款规定建设停车场,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不得影响道路、广场、绿地以及原有设施的使用功能和安全。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居住区等,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和规划指标,配建机动车停车场。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本市核心区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筹考虑其所在区域内的居住停车需求,鼓励建设单位在配建指标基础上利用地下空间增建停车场。建设单位应当将增建的停车场对周边居民开放。
第十一条 既有居住区配建的停车场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按照物业管理的规定经业主同意,可以统筹利用业主共有场地设置临时停车场;居住区不具备场地条件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在居住区周边街坊路或者胡同设置临时停车场。
第十二条 不能满足居民停车需求的区域,区、县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相关单位利用待建土地、空闲厂区、边角空地等场所,设置临时停车场。
设置临时停车场,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及地下管线检查井等市政基础设施,不得妨碍消防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影响已批开发项目建设的进度。
第十三条 设置停车场,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并按照标准设置无障碍停车泊位。设置立体停车设备,应当符合特种设备的有关规定。停车场设置后10日内,设置单位应当将停车位情况报送区、县停车管理部门。
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并收费的,应当配建停车诱导系统以及停车诱导标识。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停车场,不得将停车场改作他用,因实现原规划用途将临时停车场停止使用的除外。
临时停车场停止使用的,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在停止使用前一个月向社会公示,并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本市建立统一的停车场信息管理和系统,对停车泊位进行编号,对停车场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并实时公布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分布位置、使用状况、泊位数量等情况。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停车场动态信息管理和系统,建设区域停车诱导设施,并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
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并收费的,应当将配建的停车诱导系统接入所在区域停车诱导设施,但单位将配建停车场向社会开放的除外。
第十六条 本市停车收费遵循城市中心区域高于外围区域、道路停车高于路外停车的原则。具体区域划分及标准由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在居住区周边街坊路或者胡同设置临时停车场,小区居民凭有效证明停车时,其临时停放或者按月、按年租用停车位收费标准按照居住区露天停车场收费标准执行。
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办法,规范居住区地下停车场收费,提高居住区地下停车场利用率。
第十七条 居住区的配建停车场应当优先满足业主的停车需要。实行停车收费的,应当执行价格管理的规定,并公示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和第八项等服务内容。
第十八条 本市鼓励单位和居住区在满足本单位、本居住区居民停车需求的情况下将配建停车场向社会开放;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将配建停车场在非工作时间向社会开放;鼓励单位和个人实行错时停车。
依照前款规定将配建停车场向社会开放的,可以按照核定的价格对社会车辆收取停车费,但不适用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十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错时合作停车的,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并为停车人提供便利。
在单位配建停车场错时停车的停车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段停车;超过约定时段拒不驶离、影响停车场正常运行的,停车场有权终止错时停车约定。
第二十条 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并收费的,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价格核定、明码标价牌编号等手续,在工商登记后15日内到区、县停车管理部门办理备案。
办理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人登记证明及复印件;
(二)委托经营的提供委托经营协议;
(三)竣工验收文件;
(四)停车泊位平面示意图和方位图;
(五)符合规定的停车场设备清单;
(六)经营、服务、安全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七)停车诱导系统建设技术说明书及管理运行方案。
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设置的停车场提交的备案材料不包括前款第三项、第五项和第七项。
第二十一条 停车场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停车场显著位置明示停车场名称、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车位数量及监督电话;
(二)按照核定的价格收费,并出具专用发票;
(三)配置完备的停车设施标志标识,为停车人进出提供明确的引导,为残疾人提供必要服务;
(四)指挥车辆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
(五)制定停放车辆、安全保卫、消防、环境卫生等管理制度;
(六)对停车管理员进行专业培训、考核;
(七)不得在停车区域从事影响车辆安全停放的其他经营活动;
(八)建立投诉处理制度;
(九)国家和本市其他相关停车管理服务规范和标准。
中心城范围内的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并收费的,应当24小时开放;按照规定实行限时的临时停车场除外。
第二十二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县停车管理部门应当对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的运营服务实行质量信誉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停车需求情况,在城市道路上依法设置和调整道路停车泊位,并予以公示。
除前款和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设置和调整道路停车泊位。
第二十四条 区、县停车管理部门应当与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单位签订协议。协议应当包括双方权利义务、期限、终止协议的情形等内容。
道路停车泊位管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县停车管理部门可以终止协议:
(一)发生服务质量纠纷,影响恶劣的;
(二)未按原承诺标准提供服务的;
(三)未按期足额缴纳占道费的;
(四)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
(五)擅自转租转包、挂靠经营的;
(六)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可以终止协议的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县停车管理部门有计划地对道路停车泊位内的停车实行电子计时收费。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实际状况以及维护交通秩序的需要,可以在道路上加装隔离桩等设施,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挪移或者拆除。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上和其他公共区域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不得在未取得所有权的停车位上设置地桩、地锁;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协议和车位租赁协议中予以明示。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擅自在道路上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有权予以制止并举报。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应当在停车场内停放,并不得超过规定时间。
在停车场内停放机动车的,停车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引导;
(二)停车入位且车身不得超出停车泊位;
(三)做好驻车制动;
(四)不得损坏停车设备;
(五)按照规定缴纳停车费用;
(六)进出停车场、停车泊位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正常通行。
停车人不遵守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停车场管理单位有权劝阻;造成损害的,停车场管理单位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停车人有权对停车管理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第二十九条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协调活动周边停车场,提供停车服务,并在票证上标示活动周边公共交通线路、行车路线及停车场位置;停车场地不能满足停车需求的,承办者应当在票证及其他宣传媒体上提示活动参与者选择公共交通前往活动地点。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交通管制措施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采取管制措施3日前向社会公告。周边道路有条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活动场地周边道路设置一定数量的临时停车泊位。
第三十条 交通客运换乘场站、医院及其他客流集中的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设置出租车上下客车位。周边道路有条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上述公共场所周边道路设置出租车专用上下客车位,其他车辆不得占用。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将停车场擅自停止使用或者将停车场改作他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未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擅自从事停车场经营活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停车场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停车泊位进行备案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1万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停车场管理单位未明码标价、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收费标准的,由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停车场未实行24小时开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设置和调整道路停车泊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擅自损坏、挪移、拆除隔离桩等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擅自在道路上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擅自在居住区公共区域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擅自在道路、居住区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具体划定各自在道路及道路、居住区以外其他公共场所相应的职责范围;对尚未明确划定执法管辖权的公共场所擅自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先行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理。
第三十八条 对擅自设置的地桩、地锁等障碍物,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的,相关部门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违反规定停放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属于违反规划、建设、税务、质量监督、民防、消防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行政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应当按照规定将涉嫌犯罪的案件移交公安机关。
违反本办法,有扰乱公共秩序、招摇撞骗、诈骗、妨碍公务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停车管理中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切实有效缓解街道城区内交通拥堵状况,切实改善街道城区交通环境,根据市政府《关于缓解我市城区交通拥堵的实施意见》,就缓解街道城区交通拥堵及居民出行难问题,结合我街道实际,特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标本兼治、建管并举;突出重点、循序渐进;群众参与,文明出行;内外统筹、综合治理”的原则,以缓解街道城区交通拥堵为重点,进一步增加道路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加大路面交通秩序管理力度,积极探索科学、长效的管理办法,倡导“文明出行”。
二、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街道城区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长效机制。城区道路两旁环境明显改善,道路基础设施进一步完善,西石山路、阳明西路路段早晚高峰运行速度明显提高,其他路段有所提高,居民出行条件进一步改善。
三、具体措施
(一)加强重点路段交通动、静管理。静态管理,按照还路于民的原则,积极整治车辆乱停乱放、商户违章搭建和乱设摊现象。抽调城管中队和交管站工作人员各2名,参加全市统一执法行动。动态管理,加大路通疏导力度,在原西石山路路段的长安路路口和长元路路口、新城市小区东门口、胜山西路路段的富巷北路路口设点设岗的基础上,抽调交管站人员2名设立机动巡查组,随时增援路口固定岗交通疏导。
(二)实行交通社会化管理。要求各主要道路沿线的大型商场、市场、菜场、超市、酒店、学校、银行等组建自己的交通管理力量,负责本单位路通管理,对出现的交通拥堵,秩序混乱进行有效的疏导。具体组建人数按照《城区大型商场、超市、学校、专业市场、医院、银行交通协管队伍配置标准》进行配备,在3月20日前完成组建,由市交警大队统一配发交通协管员标识,并进行交通法规和手势指挥等业务的培训。
(三)建议实行重要路口禁止左转办法。禁止长安路、长元路及新城市小区东门由西往东车辆左转进入西石山路。在该3个由西往东路口增设禁止左转标志牌。待请示市政府同意由市交警部门通告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