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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意识的心得体会

法治意识的心得体会

法治意识的心得体会范文第1篇

[关键词] 方向 意识形态 合法性

在政治学中,政治合法性是指政治统治与社会认同系统的内在一致性以及由此所表现出的社会认同系统对政治统治的承认和支持。这个概念清楚阐述了合法性的本质内涵,揭示了意识形态与政治合法性的关系。对于意识形态的作用,马克思指出:“如果从观念上来考察,那么一定的社会意识的解体足以使整个时代覆灭。”[1]P35这说明意识形态不仅关系到统治阶级的统治地位,而且关系统治阶级的生死存亡。因此,作为政治统治的任何一个政党,必须加强其意识形态的教育,巩固其执政合法性基础。

一、政治合法性蕴含意识形态的本质内涵

政治合法性是研究政治统治为什么能够获得社会认同、信任和支持的问题,与法律上的合法性有着本质区别。从法律角度看是合法的东西,未必一定具有合法性,只有那些被人们内心所确认的权威和秩序,才具有政治学所说的合法性,它与人们普遍认为的合法化是两个概念。

亚里士多德曾经指出,“一种政体如果要达到长治久安的目的,必须使全邦各部分(各阶级)的人民都能参加而怀抱着让它存在和延续的意愿”,“一条适用于一切政体的公理,一邦之内,愿意维持其政体的部分必须强于反对这一政体的部分”。[2]P88、210上述的“公理”、“意愿”实质上是指政治合法性与社会成员的认同、支持。在中国古代,也有所谓“正统非正统”之说,即把合乎某种标准的王朝称为正统,反之称为非正统。自古及今,人们在探究历史一些王朝的兴衰时,往往从“人心向背”方面找原因,探究其政治统治的合法性。

18世纪,法国思想家卢梭第一次从理论上提出了合法性问题。他指出:“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自以为是其他一切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这种变化是怎样形成的?……是什么才使这种变化成为合法性的?”[3]P2、8他的解答是:人民的公意是合法性的惟一基础,惟有人民自己才能决定由谁来统治他们。正是在他的人民思想的影响下,人们开始重视合法性问题,促进了合法性理论的全面发展。

20世纪初,德国著名思想家韦伯对合法性问题作了系统论述。他认为,由命令、服从构建的社会活动系统之所以存在,取决于它能否建立和培养对其产生意义的普遍信念。他指出,没有任何一种统治自愿地满足于“仅仅以物质的动机或者仅仅以情绪的动机,或者仅仅以价值合乎理性的动机,作为其继续存在机会。毋宁说,任何统治都企图唤起并维持对它的‘合法性’的信仰”。[4]P293这就从统治者和服从者的关系中明晰了合法性的内涵:对于处于命令与服务关系中的服从者来说,是一个对统治的认同问题;而对命令者来说,则是一个统治的正当性的问题。统治的正当性与对统治的认同的总和就构成了统治的合法性。[5]

以后,李普塞特等人再次发起对合法性的研究。李普塞特认为:“任何政治系统,若具有能力形成并维护一种使其成员确信现行政治制度对于该社会最为适当的信念,即具有统治的合法性。”[6]P86哈贝马斯、波朗查斯等人主要关注意识形态对于合法性的影响和作用。波朗查斯把政治合法性的基础同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结合起来,强调“不能低估主要依靠统治阶级意识形态的那些合法性的存在”。[7]P246

对合法性理论贡献最大的是哈贝马斯,他从批评的角度提出:“合法性意味着,对于某种要求作为正确的和公正的存在物而被认可的政治秩序来说,有着一些好的根据。一个合法的秩序应该得到承认。合法性意味着某种政治秩序被认可的价值---这个定义强调了合法性乃是某种可争论的有效性要求,统治秩序的稳定性也依赖于自身(至少)在事实上被承认。”[8]P184“合法性意味着一种值得认可的政治秩序”。[9]

在我国,王浦劬主编的《政治学基础》这样解释:“政治合法性是一种特性,这种特性不仅来自正式的法律或命令,而更主要的是来自根据有关价值体系所判定的、由社会成员给予积极的社会支持与认可的政治统治的可能性或正当性。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政治统治能否以及怎样以社会价值观念和价值规范所认可的方式有效运行;另一方面是政治统治有效性的范围、基础与来源。”“就其本质而言,政治统治的合法性就是社会成员对于政治统治的承认,就是社会成员对于政治统治正当性的认可。”施雪华的《政治科学原理》认为:“从本质上讲,政治统治的合法性是全体社会成员对于政治统治的承认,对政治统治行为的认可。”综上所述,人们普遍认为:合法性是指一种政治统治或政治权力能够让被统治的客体认为是正当的、合乎道义的,从而自愿服从或认可的能力与属性。[10]P82从主体一方来说,合法性意味着一种有效的政治统治必须具备的性质和功能,即它必须有能力使被统治者认为这种统治是“应当服从”的;从客体一方来看,合法性意味着被统治者基于某种价值信念而认可、支持某种政治统治,将其视为“正当”或“应当”的。

二、意识形态对政治合法性的保障作用

进入政党政治时代,执政党执掌着国家政权,尽管手中有强制性力量,但是,要巩固其执政地位,还必须借重意识形态的力量,提高民众对其统治的认同和支持。因此,如何维护和加强合法性,是任何一个政权必须认真对待和解决的问题,更是执政党需要面对的重大课题。

意识形态作为明确的概念,是18世纪末法国哲学家德・特拉西在《意识形态原理》一书提出的。19世纪中叶,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意识形态是以占统治地位的“阶级意识”为主体的价值观念系统。“统治阶级的思想在每一时代都是占统治地位的思想,同时也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精神力量。支配着物质生产资料的阶级,同时也支配着精神生产的资料;因此,那些没有精神生产资料的人的思想,一般地是受统治阶级支配的。”[11]P52此后,韦伯、曼海姆、帕森斯、李普塞特、贝尔、格尔茨、希尔斯、诺思等讨论使得“意识形态”成为了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重要研究范例。

关于意识形态的定义,自马克思以后一致认为它是一种认知体系,是某一群体对世界的系统认识(不管这种认识正确与否),是“某种和现有实践的意识不同的东西”[12]P36,它是一种特殊的陈述体系,反映了群体的利益和价值取向。它是一定阶级、集团基于自身利益对现存社会关系反映而形成的理论体系,它由一定的政治、法律、哲学、道德、艺术、宗教等学说、观点构成,并作为一定社会的政治纲领、行为准则、价值取向的思想理论依据,是特定社会群体持久的信念和信仰系统。任何一个政党要获得政治的合法性和稳定的政治秩序,必须向公众宣传、灌输他们的意识形态,提高其意识形态的认同度。

人类社会思想关系的变动引起政治关系的变化,进而引起经济关系的变革。先有意识形态和意识形态认同,然后才有政党。正如,先有霍布斯、洛克等资产阶级思想家及其思想,然后才有了现代意义上的资产阶级政党;先有马克思、恩格斯以及马克思主义创立,然后才有了各国社会主义政党的蓬勃发展。意识形态是一个政党区别于另一个政党的显著标志。因此,指出:“首先制造舆论,夺取政权,然后解决所有制问题,再大力发展生产力,这是一般的规律。”[13]P37这说明,意识形态是政党产生的思想基础,是政党建设的一个大问题,任何阶级在其夺取政权的过程中都必须重视意识形态的先导作用。

在政治学原理中,构建政治合法性的基础主要包括意识形态、制度规范和有效性(即执政绩效性)。意识形态凭借它的政治功能提供执政合法性的认同和支持。作为一种价值理念标准,它是制度规范评判的尺度,反过来,制度规范必须获得意识形态的价值认同;执政有效性是意识形态的现实绩效反映,必须以强有力的意识形态认同作保障,才能保证执政党获得足够的执政合法性。意识形态在其中居于核心位置,它是确立政治合法性的首要因素和思想基础。政治合法性作为一种政治现象,还与社会成员的合法性观念直接相联,人们认为何种政治统治或政治权力是“应当的”、“值得服从的”,就是一种价值判断,这种价值判断的标准直接来自于一定的社会意识形态。

关于它的功能,马克思认为:“统治阶级为了反对被压迫阶级个人”,往往把统治阶级的思想观念“抬出来作为生活原则,一则是作为对自己统治的粉饰和意识,一则作为这种统治的道德手段”[11]P492。而每一个企图代替旧统治阶级地位的新阶级,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也无不把自己的利益说成是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赋予自己的思想以普遍性的形式,把它们描绘成唯一合乎理性的、有普遍意义的思想。[12]P100意识形态作为“软国家机器”在政治统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一是为它的合理性进行论证,人民只有接受这种统治才能过上安定幸福生活;二是为它的自然性进行论证,人民只有顺从这种统治而别无他途;三是为它的公正性进行论证,人民只有在这种统治中才能充分实现个人自身价值。正是这样,一定时期的统治阶级总是千方百计地宣传和灌输对其有利的意识形态,把意识形态作为其统治合法化的主要手段。

我们党历来重视意识形态工作,夺取全国政权胜利,靠的就是意识形态的感召力。在新的社会历史时期,我们党提出“意识形态领域是和平演变和反和平演变的重要领域”,强调“思想宣传阵地,社会主义思想不去占领,资本主义思想就必然会去占领”,要求各级党委要重视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各部门的领导权,要采取具体措施,支持和组织思想文化工作者深入群众,深入建设和改革的实践,引导他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广阔天地里汲取营养、施展才华,成为合格的人类灵魂工程师。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方向选择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通过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感召力,凝聚了党心民心。当前,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总体上与历史使命是适应的,但也存在不少的问题:有些党员干部理想信念动摇,对马克思主义信仰不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缺乏信心;有些党员干部法治意识、纪律观念淡薄、党员意识软化、先锋模范作用不明显;一些领导干部宗旨意识淡薄,脱离群众、脱离实际,不讲原则、不负责任,言行不一、弄虚作假,个人主义、形式主义、严重,特别是一些领导干部的腐败案件影响恶劣,等等这些问题严重削弱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严重损害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严重影响党的执政地位和执政使命。在新形势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方向,关系着党和国家的前途和命运。

(一)保持先进性。马克思曾经指出:“人们的观念、观点和概念,一句话,人们的意识,随着人们的生活条件、人们的社会关系、人们的社会存在的改变而改变。”[12]P270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强调指出:“一个政党的先进性不是一蹴而就的、也不是一成不变的,过去先进不等于现在先进,现在先进不等于永远先进。”这说明意识形态必须创新发展,保持先进性,以满足政治统治合法性对意识形态的要求。因此,我们必须根据世情、国情、党情的深刻变化,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始终践行“三个代表”,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不断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创造令人民群众满意的新的执政业绩。

(二)坚持务实性。马克思、恩格斯曾经指出:“理论只要说服人,就能掌握群众;而理论只要彻底,就能说服人。”[12]P9如果有意回避问题、掩盖矛盾、脱离实际,即便达到所谓“舆论一律”的状态,也不会使意识形态真正深入人心,相反只会窒息它的生命力,最终引发意识形态与执政合法性危机。当今世界正处在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时期,我们党面临着长期的、复杂的、严峻的执政考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比过去任何时候都更为繁重和紧迫,必须从中国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在全党大兴密切联系群众之风、大兴求真务实之风、大兴艰苦奋斗之风、大兴批评和自我批评之风,永不僵化,永不停滞,使广大党员和整个民族永葆朝气、昂扬锐气、浩然正气。

(三)增强开放性。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的大改革大开放,极大地调动了亿万人民的积极性,使我国社会主义充满生机与活力。任何已经或试图居于统治地位的群体都要“赋予自己的思想以普遍性的形式,把它们描绘成唯一合理的、有普遍意义的思想”[12]P5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不断发展的开放的理论体系、是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在任何时候,我们都要增强它的开放性、包容性,努力融合其他的文明思想,兼收并蓄世界上一切优秀文明成果,增强其对各种非主流意识形态的整合能力。

(四)扩大民主性。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吸引力和影响力,就是要坚持人民主体性,坚持以人为本,把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归宿,真诚倾听群众呼声,真实反映群众意愿,真情关心群众病苦,多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得为民所谋;就是要体现人文关怀,贴近生活、贴近群众、贴近实际,使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真正深入人心,使得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得到人民衷心拥护。

(五)发扬批判性。马克思主义的本质是革命的和批判的,在意识形态领域,“或者是资产阶级的思想体系,或者是社会主义思想体系,这里中间的东西是没有的。”[14]P326-327如果不对资产阶级思想体系或反马克思主义的社会思潮进行革命的批判,就意味着其思想体系的增强,两者此消彼长。当前,我国意识形态领域斗争的一个前沿问题,就是西方极力吹捧的“普世价值”,它企图以混淆意识形态的界线,颠覆马克思主义,颠覆共产党的领导,颠覆社会主义制度,我们必须坚决粉碎这种“西化”我国的图谋,推进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化、时代化,切实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册)[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0.

[2]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

[3]卢梭著,何兆武译:社会契约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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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张康之:合法性的思维历程:从韦伯到哈贝马斯[J].政治学2000(4).

[6]S.M.Lipset,“SomeSocial Requisites of Democracy: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Political Legitimacy”,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V.53(March1959).

[7][美]波朗查斯著,叶林等译:政治权力与社会阶级[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

[8][德]马克斯・韦伯著,张博树译:交往与社会进化[M].重庆出版社,1989.

[9]参见胡伟:合法性问题研究:政治学研究的新视角[J].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政治学,1996(3).

[10][美]普拉诺等:政治学分析词典[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

[1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1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法治意识的心得体会范文第2篇

关键词:宪政制度 宪政意识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人类政治文明发展到今天,其最根本的成果就是以宪政制度为核心的民主政治制度,或者说宪政制度是当代政治文明的根本标志。宪政制度的一个最重要的基础在于社会全体成员对它的接受和信仰,也即宪政意识的支持。可以说,如果脱离了宪政意识在全社会成员中的植根、认同和普及,政治文明的建设就会成为一句空话。因此,认识和把握宪政意识与政治文明的这种内在关系,就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不可或缺的思想认识前提和理论基础。

一、政治文明的核心在于宪政制度

政治文明是人类社会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表现在政治活动、政治过程、政治制度和政治理念上的逐步开化和前进的程度。近代以来政治文明的发展主要是和近代西方资产阶级国家的形成相联系。在同封建专制集权长期斗争的过程中,近代西方资产阶级发展出了以民主政治为核心的诸多政治文明理念,如人民主权、权力制约、法治、人权、责任政府等,这些政治文明理念被载入宪法,形成以宪法为根本的一整套政治法律制度,即宪政制度,并以此为基础进而建立起资产阶级民主制共和国。wWW.133229.coM这不仅是近代政治文明发展的重要成果和标志,更重要的是它还推动了政治文明乃至整个人类文明的巨大进步。

近代政治文明发展的目标途径在于民主政治,民主政治的存在和运行则通过宪政制度得到保障。因此,现代政治文明的核心集中体现为宪政制度。首先,作为同封建专制集权斗争的产物和结果,西方近代资产阶级国家政治文明的诸多理念是通过以宪法为基础的一整套政治法律制度得以确认、落实和贯彻的。也即宪政制度是对近代政治文明以法律制度形式做出的确认,是近代政治文明的制度化和法律化。宪政制度的诞生为人类的政治活动从腥风血雨的野蛮和暴力下解放出来,进而走向文明、有序的政治提供了最好的制度保障,并成为当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追求和选择。其次,宪政制度又是政治文明的内在要求并规定了民主国家政治文明的基本走向和基本原则。政治文明的诸多理念集中体现在民主政治中,它们要求民主政治的基本方向应当是实现政治权力运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以法律的形式明确政治权力的分配、政治制度的设计、政治权力的实现。宪政制度就是在现代民主国家中以其特有的制度功能最大限度的满足民主政治的要求,同时对可能的针对民主政治的破坏进行预防和限制,引导和保证政治文明的发展方向。再次,宪政制度是人类社会迄今为止的一个成熟的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政治文明是一个历史的发展过程。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政治只是少数奴隶主和封建贵族享有的特权,他们通过对国家权力的专制垄断实现对其他社会成员的人身占有和对全社会的财富占有。即使在古希腊奴隶制的民主制度下,享有民主权利的成年公民也不过仅占人口的百分之十。近代西方资产阶级革命产生以后,政治思想和政治活动的民主化逐步成为政治文明发展的主要方向。民主、自由、人权的基本理念,代议制度、政党政治等政治体制逐步成为政治文明发展的主要内容。这些发展成果最终通过以宪法为基础的一系列政治法律制度得以确认和加强。可以说,宪政制度是人类政治文明发展到今天的最高表现。

二、宪政意识是宪政制度的重要前提和基础

宪政制度的产生、实施、贯彻不仅是人类政治文明发展史上的一场影响深远的制度革命,要求和实现宪政首先更是一场深刻的政治观念的革命。追溯政治发展的历史我们可以看到,每个时代的政治活动总是内含着特定的政治观念。这种政治观念为一定的政治体制的建立、存在和发展提供着强大的道义和精神支持资源。一方面它使生活在该政治体制内的不同的种族、民族、宗教和其它社会群体保持了政治认同目标的一致性,并排斥任何可能导致背离该政治观念的政治行为。另一方面,这种高度的政治认同使得政治体制从中获得共同的价值观,并在此基础上使政治体制具有权威性和合法性,政治体制的过程和目标才能得以畅通无阻和贯彻实施。作为现代政治体制根本的宪政制度的存在及其制度功能的有效发挥同

样也离不开一定的宪政意识的支持。

宪政意识是现代社会成员对建立在宪法和以宪法为核心的政治法律制度基础上的现代国家的政治活动的本质、特点、规律的认识和反映。与古代封建专制政治制度下的政治活动相比,现代社会民主政治最根本的特点在于政治权力的民主化,即政治权力产生、构成、更迭来必须自于公民的选举,必须得到人民真实的授予;政治权力的运做过程和决策目的必须保障和实现公民的依照宪法享有的权利和自由。这意味着现代社会的政治活动首先必须建立在社会成员的认同基础之上,必须体现出社会成员普遍追求的价值观。这种普遍的认同和价值观反映在现代法律政治制度上就是宪政制度。宪政意识对宪政制度的意义概括地讲主要体现在:

首先,宪政制度是宪政意识作用于政治活动的结果。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告诉我们,人类的任何活动都是一种有目的、有计划,即有意识的活动。人类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过程正是通过这种有意识的活动得以实现。正如列宁所说的:“人的意识不仅反映客观世界,并且创造客观世界。m[};人们改造自然的活动是如此,人们的社会政治活动亦不能例外。19世纪法国政治学家托克维尔在考察美国的政治制度时指出,美国取得成功的因素有三个:“第一是上帝赐予美国人的特殊和偶然的状况。第二是他们的法律。第三是他们的习惯和习俗。”在这三个要素中,“最具有生命力的是第三个要素—人民的精神、感情、信念,开宪政意识的产生,宪政意识则是宪政制度建立的精神之母。

其次,宪政制度的完善依赖于宪政意识的不断培育和提高。如前所述,宪政制度是宪政意识活动的产物和结果,因此宪政制度必然地要体现出宪政意识的要求和价值取向,并以此作为制度设计的目的及其功能实现的基础。这就是说,有什么样的宪政意识,就必然有什么样的宪政制度,宪政制度不能脱离宪政意识而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宪政制度不仅是以宪政意识作为自己的起点,以制度的形式满足宪政意识的要求和价值取向,同时宪政制度又是以不断成熟和完善的宪政意识作为自己强大的精神动力,维持和保障着现代政治文明。

再次,宪政意识的普及是宪政制度得以贯彻实施的保障。宪政制度的作用在于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和实现公民依照宪法所享有的权利和自由。但宪政制度本身只不过是一种制度选择,是一种工具,其作用的贯彻和实施从根本上必须依靠具有宪政意识的社会民众的参与。如果只有制度的建立,而缺乏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共识与毫无异议地接受,它也不会真正得以实现并持续长久的。这正如哈耶克在《走向现代化》中指出的那样:“如果一个国家的人民缺乏一种能赋予这些制度以真实生命力的广泛的现代心理基础,如果执行和运用着这些现代制度的人,自身还没有从心理、思想、态度和行为方式上都经历一个向现代化的转变,失败和畸形发展的悲剧结局是不可避免的。再完美的现代制度和管理方式,再先进的技术工艺,也会在一群传统人的手中变成废纸一堆。”因此,宪政制度的实现除了需要建立以宪法为核心的相应完备的政治法律体系外,还需要在广度和深度上大力培育社会成员的宪政意识,以此来保证宪政制度真正的得以贯彻和实施。

三、宪政意识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

人类政治文明的产生与发展是与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相联系,并最先在资产阶级国家以制度的形式获得实现。它体现出资产阶级在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的进步和革命的作用。也正因如此,从空想社会主义者到马克思和恩格斯,都把资本主义社会称之为文明社会。但这并不意味着政治文明只能属于资产阶级,只能是资产阶级国家的专利品。恰恰相反,政治文明首先是对以往整个人类丰富的政治生活经验的历史总结,它所蕴涵的思想、理念和价值观已经超越了个别的阶级和个别的政治体制而对于整个人类政治生活及其进步和发展都具有一种普遍的指导意义,因此它是属于全人类共同拥有的的财富,也是当今不同政治体制可以共同享有的价值资源。

如本文开始所说,人类政治文明发展到今天,其最根本的核心成果就是宪政制度。因此,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就必然要求首先选择宪政建设,要在全社会树立起宪法至高无上的权威的观念,并在理论认识和实践活动中真实的体现和保证宪法作为国家政治生活的基准和法律体系中最高规范的地位,不允许任何超越宪法和法律之上的特权存在。这也是今后进一步发展和提升我国政治文明程度的关键和方向性保证。有鉴于此,当前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我们面临的一个基本的问题就是社会成员宪政意识的淡薄

。这里既有中国文化传统的历时性继承因素,同时也与新中国成立以来宪法功能实际上的不到位的现时性因素密切相关。

从文化传统上看,中国封建传统政治文化的核心在于民对君(其产生不是来自竞争性的制度程序,而是传统关系的合法性和纯粹的魅力)的单向发生的义务和服从。在这种义务服从本位观念下,君主统治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不可改变,体现的是一种忠孝文化。这种在中国历久难衰,影响至今的文化严重地扼杀和阻碍着为宪政需要的个人自由、个人权利的实现和保障,并以此为基础选择和限制统治者及其权力提供认同和发生条件。近现代以来的清朝宪政改革和国民党时期的《中华民国宪法》的失败都与此相关。而宪政从根本上讲是追求个人自由的结果。对自由的热爱和追求、为实现自由而衍生的一些基本权利要求、及为实现自由而参与、斗争和制衡,这是宪政得以生成的强大动力。同时,从现代民主国家宪法发展历史的轨迹来看,个人权利作为生活的核心所在,从来就是宪法史的主线。没有这种对个人自由、权利的信仰和追求,缺乏对个体的关怀,宪政是不可能建立的。

法治意识的心得体会范文第3篇

[关键词]公民意识法治市民社会公民教育

眼下关于加强公民教育,提高公民素质与公民意识的呼声越来越高,对于公民意识的作用、意义、结构与内容等,许多专家学者都从不同角度给予较详细的论述,然而对于公民意识的生成机制,如何培育公民意识的探讨却较少,笔者欲从这一角度分析当代中国公民意识薄弱的原因,并根据公民意识自身生成机制,对如何提高当代中国公民意识提出建议。

一、当代中国公民意识的现状分析

公民意识是社会意识的形式之一,它是公民对于公民角色及其价值理想的自觉反映,包括公民对自身的社会地位、社会权利、社会责任和社会基本规范的感知、情绪、信念、观点和思想以及由此而来的自觉、自律、自我体验;还包括公民对社会政治生活和人们行为的合理性、合法性进行自我价值、自我人格、自我道德的评判,对实现自身应有的权利和义务所采用手段的理解,以及由此产生的对社会群体的情感、依恋和对自然与社会的审美心理的倾向[1]。

中国自20世纪70年代末实行改革开放以来,社会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与改革开放之前相比,社会结构日趋复杂,涌现出了很多新兴社会阶层;社会内容日趋丰富,不仅绝大多数人解决了温饱问题,而且有相当一部分达到小康水平,人们在不断提高自己物质生活水平的同时,精神文化生活日益丰富;社会流动性增强,农村与城市之间的农民工的流动,城市之间的人才流动,国内与国外之间的人口与资本流动,都显著提高。社会的进步与变革必然带来人们思想观念上的深刻变化,尤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行,有力荡涤着腐朽的封建思想文化,催生新的进步的思想观念。伴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加强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发展,人们的民主法制意识、平等公正意识、权利意识、责任意识、自主意识、社会公德意识等都有了明显的增强,这对于加快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步伐,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和保持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完成我国从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的根本性转变有重大意义。

然而,不可否认的是当代我国公民意识的现状与现代社会的要求相比还存在不小的差距,有学者就指出:“千差距,万差距,缺乏公民意识,是中国与先进国家最大差距”[2],这主要是由于长期的封建专制社会历史所造成的。现代公民和公民意识是伴随着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成功和资产阶级统治的建立才逐步确立的,在中国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社会里,是不可能有公民的概念和公民意识的,有的只是臣民、顺民、子民意识、奴隶意识。中国封建的占主导地位的小农经济、封建的专制政治制度与在思想领域占统治地位的儒家文化是相互适应的,共同维护封建等级制度与家族统治,根本没有产生公民和公民意识的土壤。中国社会从来都缺乏个体权利与自由的思想,没有法治社会的根基。儒家宣扬的“仁政”是让人做奴隶的政治,宣扬的三纲五常是教人做奴隶的道德。鲁迅曾说过,一部中国史只有两个时代:“一、想做奴隶而不得的时代;二、暂时做稳了奴隶的时代”。[2](P212)在专制之下,中国人从未当过主人,也从未争取当主人的资格。辛亥革命了清王朝的封建专制统治,开始尝试在中国建立民主共和制度。然而在旧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条件下,民族压迫日益深重,国家长期处于分裂状态,国民教育落后,封建思想遗毒得不到有力清除,民主共和观念在中国的生长发育注定要经历艰难曲折的历程。争取民族独立,反抗封建压迫,建立一个独立统一的新中国成为压倒性的任务。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奋勇拼搏,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人民开始了传播公民意识,建立和完善民主共和制度的实践征程。五四宪法明确规定了人民的国家主人地位,详细规定了公民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公民的地位和公民意识在法律上有了保证。可惜的是,1957年以后“左”的错误倾向越来越严重,最后竟导致。中社会主义民主遭到极大破坏,社会主义法制遭到践踏,宪法上规定的各项公民权利受到蔑视和百般蹂躏,个人的生命自由与公民心理受到极大的摧残,这些都妨碍了当代中国公民意识的生成。相反中暴露出的宗法等级意识、臣民意识、人治意识、盲从心理等封建传统意识,说明自觉清除腐朽反动的封建思想意识的影响是我们一项长期的任务。邓小平指出:“我们进行了二十八年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封建主义的反动统治和封建土地所有制,是成功的,彻底的。但是,肃清思想政治方面的封建主义残余影响这个任务,因为我们对它的重要性估计不足,以后很快转入社会主义革命,所以没有能够完成。”[4](P335)

二、现代公民意识的生成

机制公民和公民意识是近代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产物,经历了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根据西方国家的历史经验,公民意识是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二元化进程中政治解放和人的解放的结果,是由臣民变成公民,臣民文化逐步走向公民文化在人的观念中的体现。

(一)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划分是公民意识生成的客观前提。

马克思指出:“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5](P32)公民意识是个体对自己在国家和社会中所处政治地位的现实感受和应有的认识,它代表人类对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理性的、定型的、系统的认知。国家与社会的分离、国家与社会的二元结构是公民意识产生和存在的客观前提。

在前资本主义社会,市民社会创造国家之时即反过来被政治国家所制约,实现了二者的异化和同一,并表现为人治专权、自足经济和宗教权威的统治,进而成为套在劳动人民头上的沉重枷锁。公共利益变作与广大劳动人民群众相分离和对立的统治者的特殊利益,强权的绝对自由吞噬了社会成员的主体自由,从而衍生了自然主义生活图式下的单向度服从的臣民意识,根本谈不上公民意识,人性受到严重压抑和扭曲,人的尊严和价值遭到严重贬损。

资产阶级市民社会革命把自己从封建政治国家的桎梏中解放出来,这种“政治解放一方面把人变成市民社会的成员,变成利己的、独立的个人,另一方面把人变成公民,变成法人。”[6](P443)具体言之,一方面由于市民社会获得独立的充分的发展,并呈现现代商品经济运行形态,奉行财产私有、契约自由和责任属己原则,使市民社会分解为集合形态的,以交换价值为纽带的独立的、自由的各个个人;另一方面,在民主契约原则上重新确立了只能以市民社会为目的的政治国家,实施三权分立和民主代议制,使国家成为公民平等而广泛参与创制并共享的公共产品。宪法以最高法律权威的形式,宣布社会成员为公民具有独立主体资格,享有充分的人权和公民权。作为公民的个体获得了政治生活和市民生活的双重组织生活,从而摆脱了王权、神权以及政治社会生活一体化对人的束缚,个性获得了空前解放,主体自由得到充分确认和空前发展,大大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和加速了人从社会关系中解放出来的历史进程。

从根本上说,公民意识的存在反映的是社会的需要,而不是国家的需要,展示了社会权利制约从社会中产生并凌驾于其上的国家权力的一种努力。公民意识在本质上必然表现为与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主体自由追求和理性自律精神。用马克思的话来说就是:国家“必然实现法律的、伦理的、政治的自由,同时,个别公民服从国家的法律也就是服从自己本身的理性的即人类理性的自然规律”[7](P129)。

(二)现代法治是公民意识生成的制度基础。

公民意识体现为相应的公民观,即作为特定社会的成员对现代国家以及社会中人际关系的基本价值和行为规范总体的认知,是对法治国家的理性认识。公民意识又是一种现代意识,是在体制下形成的具有普遍意义的民众意识。因此,公民意识不同于以往的专制社会中对人的精神的强制和控制,而是对以妥协和宽容的精神,使得不同的政治努力获得均衡的政治现实的认知的开化性,是人类意识进化的一种表现形态,它使公民在成为统治者的同时也能够作为被统治者服从国家整体与发展。法治国家通过制度性的安排使得这种开化性成为一种现实,或者说,这种开化性正是在民主政治的法治国家状态下,在法治国家中权利本位的政治与社会伦理观念下,公民通过对国家公共事务的参与,通过反复的熏陶和训练而逐渐成为一种心理定势的。如已经获得普遍认同的对公民主体地位的肯定、对权利的确认,以及社会责任意识等,甚至我们还可以描绘出法治国家、民主政治状态下的公民所具有的相应的人格特质,表现为勇气、直率、积极的参与精神等。

合法性是公民意识的构成基础。美国人类学家哈维兰强调,“不管一个社会的政治制度会采取什么形式,不管它怎样处理它的事务,这个制度总是必须首先找出获得人民效忠的途径。”[7](P497)这个途径就是制度合法性的确立。哈贝马斯则认为,“合法性就是一个合法的制度赢得承认。合法性就是承认一个政治制度的尊严性。”因此,“任何一种政治制度,如果它不抓住合法性,那么它就不可能永久地保持住群众(对它所持有的)忠诚心,这也就是说,就无法永久地保持住它的成员们紧紧地跟随它前进。”[8](P339)现代法治为公民意识的生成提供了这种合法性的基础,占据公民意识核心的权利意识、主体意识等在作为根本性大法的宪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

(三)公民教育是公民意识生成的重要途径。

公民意识是社会存在的一种反映形式,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治社会的存在只是为公民意识的生成提供了一种客观前提,但公民意识却不是自动生成的,它需要靠对全体公民的教育,需要在全体公民的社会化过程中来实现。在现代社会,公民教育伴随个体的社会化全过程,伴随作为个体的人的发展的始终。通过公民教育的实施,必须完成从生物意义上的人到社会意义、文化意义上的人的转变;从只是具备公民资格的人到完全意义上的成熟公民的转变。

公民教育包含了对公民的知、情、意、行等多个方面、多个层次的教育,公民意识是其结果的集中体现。公民意识的强弱可以用来作为衡量公民教育效果好坏的客观标准。学校是公民意识生成的主要环境,但同时家庭、传播媒介、社会等也影响着公民意识的健康发展。公民意识中的民主意识、主体意识、平等意识、自主意识等意识的形成和发展需要在一种平等开放的教育环境下进行,传统意义上的思想政治教育的方式必须改变,以适应新形势下培育平等独立的公民的需要。消极简单的灌输只“会降低民主对成员所要求的那种评价道德与政治的能力”[9](P286),使社会成员成为臣民,从而与民主的、自由的公民精神背道而驰。真正的教育必须以尊重受教育者本人的经验和理性为前提,只有当一个人成功地运用了自己的经验和被教育机构所激发的理性能力为他人和社会作贡献时,我们才能说此人受到了教育。在作为专门教育机构的学校里,“如果只让教材与教师有发言权,旨在培养理智与性格的学习就不能完成”[10](P25)。

三、构建当代中国公民意识的生成机制

(一)理顺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合理划分双方的权限,为公民意识的生成提供客观物质前提。

在资本主义社会,政治国家并不能成为市民社会的实现形式,反而成为其外在限制而产生严重对立,出现了“国家的公民和作为市民社会成员的市民也是彼此分离的,因此,人就不能不使自己在本质上二重化”的异化状态。[6](P443)马克思反对“用复古的办法来消除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二元论”[6](P443),认为只有民主制才能最终消除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和对立,实现“普遍与特殊的真正统一”[6](P443)。而民主制只有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才能真正建立。但事实上,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民主实践中,各个个人也需要在普遍利益与特殊利益“这种分离的界限里活动”[11](P28)。因此,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须合理划分政治国家和社会主义市民社会的职能和权限,着重培育社会主义市民社会,健全国家体制,引导和促进公民意识健康发展。

长期以来,政治国家过于强大,市民社会极度萎缩是导致我国社会成员公民意识难以健全的原因之一。而事实上,由各种独立的社会利益集团与非政治组织组成的市民社会,对于刺激政治参与、增强民主制度下的公民民主技术和效能,培养和提高公民的民利与义务意识有重大作用,是培养和深化民主法治文化价值,如宽容、妥协、尊重他人权利、追求自己的权利等的重要场所,是孕育公民文化促进现代法治社会形成的重要社会基础。在市民社会中,“身份和利益各不相同的社会单元,由于对国家保持独立性,不仅能够限制统治者的无端专横行为,而且也可以有助于造就更好的公民:他们对别人的偏好有更深的了解,对他们自己的行为更具自信,在为了公共福祉而情愿奉献方面更加具有文明的心灵。”[12](P27)市民社会以社会民主制约权力,从而培养社会成员的民主参与、自主自律和公共精神,它不仅是法治国家的基础,而且也是公民意识得以存在的社会土壤。

(二)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公民意识的生成提供基础条件。

公民意识的生成离不开市场经济的发展,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于生发和健全公民意识,巩固和提高公民意识有着潜移默化和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市场经济中,利益驱动和公平竞争机制有利于调动竞争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有助于唤醒公民的主体意识。主体意识的增强对公民意识生成的影响,在于公民个体意识到了自己在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的主人地位,开始积极参与政治经济生活,在理性思维的基础上逐步形成自觉的反思、认同以及平等意识、独立意识、自主意识、民主意识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随着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不断健全,必将促使人们加深对法律的理解和认识,强化公民的权利意识。市场经济的这种以法律维护正常市场秩序的特点,有助于市场主体乃至全体社会成员积极守法精神和理性自主精神的养成。同时市场经济活动还对发展市场主体之间的合作意识、互利意识、诚信意识、自律意识等有重要作用,并对全体社会公众有示范效应。

(三)加强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扩大公民的有效政治参与,为公民意识的生成提供制度保证及政治实践机制。

政治参与是民主实践的重要形式,是公民自我教育和实现政治社会化的重要手段。公民通过各种形式的政治参与,可以获得政治知识,积累政治经验,学会政治技能,进一步巩固和提高民主意识,培养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所需的政治能力;还可以通过广泛有效的政治参与,增强社会主义民主的主人翁精神,提高对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认同感和责任感,培育宽容精神,充分权衡国家、社会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实践证明在参与过程中培养公民意识,塑造公民人格,是现代社会培养具有民主观念和民主能力的现代公民的重要途径。

当前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相对滞后,其总体状况表现为:制度优越但体制不够合理;内容真实但法制不够健全;形式多样但机制不够完善;保障可靠但发展不够平衡;主体广泛但参与不够充分。[13]无法提供满足公民政治参与的制度化的参与渠道,尚未形成吸纳公民广泛参与的能力。相当一部分公民并没有参与到政治过程之中,这大大阻碍了社会成员在政治实践中生成公民意识的可能性。因此需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进一步探索新的公民政治参与的方式和途径,使公民的政治参与做到经常化、秩序化、制度化,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律化、程序化、规范化,从而为社会公众公民意识的生成提供制度保障和政治实践机制。

(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依法行政与公正司法,为公民意识的生成提供法律保障和引导功能。

我国封建社会源远流长,有着深厚的“人治”、“礼治”而非“法治”的文化传统与心理,对于建设法治社会,生成公民意识与建设公民文化起重重阻碍作用。在我国,由于政治家和各级官员特有的地位、权力和职责,在法治建设和催生公民意识方面负有独特的责任,并起到独特的作用。具有健全法治心态和公民意识的政治家和官吏自觉公正地遵守和执行法律,从而有效地树立法律权威,对于唤起社会民众的法律良知和公民意识,促使广大公民积极守法,建设法治社会有重大意义。因此各级官吏依法行政,遵循程序公正原则,通过公正无私的执法,使社会成员感到法律能够在实践中被不折不扣地执行,对养成民众的法律至上信念和积极守法意识有积极的引导作用,反之将摧毁公民对法律的信任甚至走向反面。当前司法公正已成为突出问题,加快司法体制改革,实现公开、公平、公正司法,对克服封建思想遗毒,健全和提高公民法律意识有直接作用。只有当人们发现发生在自己身边的案件得到公正判决时,人们才会真正感受到良善的法律距离自己是多么近,人们才会对法做到切身理解并相互沟通,从而在长期潜移默化当中不自觉地对法产生信仰意识。

(五)普及教育尤其是公民教育,为公民意识的生成提供相应的文化素质保障。

在我国文盲和半文盲的绝对数量还很多,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文盲的起点也在提高。加强旨在提高公民的识字率和文化素质的基础教育仍然是个重要任务。当前受过良好教育的少数人与教育不良和未受教育的多数人之间在文化素质和能力上的差距日益扩大。“现在最紧迫的教育工作不是让少数人学更多的东西,而是让多数人受到足够的教育。”[9](P287)缺乏教育使公民无法胜任以合法的方式在各种场所和组织进行表达和交流的活动。

公民意识生成的过程,是以民主法治为核心理念的公民文化内化为全体公民共识的过程,这就要求变传统的思想政治教育为公民教育。在对公民的政治教育中,变单纯的政策宣讲为民主政治意识、民主参与能力的培养;道德教育中,变空洞的道德说教与灌输为个体道德良知的启蒙、道德人格的培育,培养社会成员自主意识与独立人格,团体意识与公德意识;在法制教育中,变单纯的知法守法教育为权利观念、自由观念的启蒙教育,尤其应让公民懂得现代国家的本质是什么,清楚权利和权力的界限,弄明白什么是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现代法治,引导和强化公民对国家制度、法律制度的反思和认同。只有持之以恒地认真实施公民教育,改进教育方法和形式,具有现代公民意识的公民才会源源不断地加入到公民队伍中来,才能为一个现代民主法治社会提供强大而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姜涌.中国的“公民意识”问题思考[J].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4):86.

[2]李慎之.修改宪法与公民教育[J].改革,199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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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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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转引自欧力同等.法兰克福学派研究[M].重庆:重庆出版社,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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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1.

法治意识的心得体会范文第4篇

人类政治文明发展到今天,其最根本的成果就是以宪政制度为核心的民主政治制度,或者说宪政制度是当代政治文明的根本标志。宪政制度的一个最重要的基础在于社会全体成员对它的接受和信仰,也即宪政意识的支持。可以说,如果脱离了宪政意识在全社会成员中的植根、认同和普及,政治文明的建设就会成为一句空话。因此,认识和把握宪政意识与政治文明的这种内在关系,就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不可或缺的思想认识前提和理论基础。

一、政治文明的核心在于宪政制度

政治文明是人类社会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表现在政治活动、政治过程、政治制度和政治理念上的逐步开化和前进的程度。近代以来政治文明的发展主要是和近代西方资产阶级国家的形成相联系。在同封建专制集权长期斗争的过程中,近代西方资产阶级发展出了以民主政治为核心的诸多政治文明理念,如人民主权、权力制约、法治、人权、责任政府等,这些政治文明理念被载入宪法,形成以宪法为根本的一整套政治法律制度,即宪政制度,并以此为基础进而建立起资产阶级民主制共和国。这不仅是近代政治文明发展的重要成果和标志,更重要的是它还推动了政治文明乃至整个人类文明的巨大进步。

近代政治文明发展的目标途径在于民主政治,民主政治的存在和运行则通过宪政制度得到保障。因此,现代政治文明的核心集中体现为宪政制度。首先,作为同封建专制集权斗争的产物和结果,西方近代资产阶级国家政治文明的诸多理念是通过以宪法为基础的一整套政治法律制度得以确认、落实和贯彻的。也即宪政制度是对近代政治文明以法律制度形式做出的确认,是近代政治文明的制度化和法律化。宪政制度的诞生为人类的政治活动从腥风血雨的野蛮和暴力下解放出来,进而走向文明、有序的政治提供了最好的制度保障,并成为当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追求和选择。其次,宪政制度又是政治文明的内在要求并规定了民主国家政治文明的基本走向和基本原则。政治文明的诸多理念集中体现在民主政治中,它们要求民主政治的基本方向应当是实现政治权力运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以法律的形式明确政治权力的分配、政治制度的设计、政治权力的实现。宪政制度就是在现代民主国家中以其特有的制度功能最大限度的满足民主政治的要求,同时对可能的针对民主政治的破坏进行预防和限制,引导和保证政治文明的发展方向。再次,宪政制度是人类社会迄今为止的一个成熟的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政治文明是一个历史的发展过程。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政治只是少数奴隶主和封建贵族享有的特权,他们通过对国家权力的专制垄断实现对其他社会成员的人身占有和对全社会的财富占有。即使在古希腊奴隶制的民主制度下,享有民主权利的成年公民也不过仅占人口的百分之十。近代西方资产阶级革命产生以后,政治思想和政治活动的民主化逐步成为政治文明发展的主要方向。民主、自由、人权的基本理念,代议制度、政党政治等政治体制逐步成为政治文明发展的主要内容。这些发展成果最终通过以宪法为基础的一系列政治法律制度得以确认和加强。可以说,宪政制度是人类政治文明发展到今天的最高表现。

二、宪政意识是宪政制度的重要前提和基础

宪政制度的产生、实施、贯彻不仅是人类政治文明发展史上的一场影响深远的制度革命,要求和实现宪政首先更是一场深刻的政治观念的革命。追溯政治发展的历史我们可以看到,每个时代的政治活动总是内含着特定的政治观念。这种政治观念为一定的政治体制的建立、存在和发展提供着强大的道义和精神支持资源。一方面它使生活在该政治体制内的不同的种族、民族、宗教和其它社会群体保持了政治认同目标的一致性,并排斥任何可能导致背离该政治观念的政治行为。另一方面,这种高度的政治认同使得政治体制从中获得共同的价值观,并在此基础上使政治体制具有权威性和合法性,政治体制的过程和目标才能得以畅通无阻和贯彻实施。作为现代政治体制根本的宪政制度的存在及其制度功能的有效发挥同样也离不开一定的宪政意识的支持。

宪政意识是现代社会成员对建立在宪法和以宪法为核心的政治法律制度基础上的现代国家的政治活动的本质、特点、规律的认识和反映。与古代封建专制政治制度下的政治活动相比,现代社会民主政治最根本的特点在于政治权力的民主化,即政治权力产生、构成、更迭来必须自于公民的选举,必须得到人民真实的授予;政治权力的运做过程和决策目的必须保障和实现公民的依照宪法享有的权利和自由。这意味着现代社会的政治活动首先必须建立在社会成员的认同基础之上,必须体现出社会成员普遍追求的价值观。这种普遍的认同和价值观反映在现代法律政治制度上就是宪政制度。宪政意识对宪政制度的意义概括地讲主要体现在:

法治意识的心得体会范文第5篇

关键词:法制意识;宪政意识;民主意识

实现宪政,关键是培育社会主体的宪政意识,因为宪政意识是宪政制度得以产生、运行和发展的必要的精神条件,宪政意识是推动宪法实施和国家民主、法治进程的重要精神力量,是衡量国家法治成就的重要标准。目前我国的宪政教育还处在开创阶段,当代大学生将是我国现代化建设事业的中坚力量,大学生宪政意识的培养,不仅关系到大学生的健康成长,而且关系到我国现代化事业的进程。加强大学生宪政意识的培养,提高大学生的宪政素养,增强他们的民主意识、法治意识、人权意识是高等院校一项重要而迫切的任务,也是全社会的一项系统教育工程。

一、大学生宪政意识的现状

1.大学生的民主意识。民主自由是人类最高的追求,大学生也是心向往之,但是有相当一部分学生对资本主义民主缺乏具体、深刻的了解,对“西方民主”存在模糊的认识,往往只做形式上的简单对比,甚至简单地认为民主就是可以自由言论,随便批评政府,随便上街游行。在真正需要他们行使民主权利的时候,却又不屑一顾,潦草行事。WWw.133229.coM例如在选举活动中,大学生表现冷漠,参与选举的热情明显滞后于选举的需要和发展水平。不少大学生对选举或是不参与,或是象征性参与,在某种程度上讲,这是对自己民主权利的敷衍。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大学生的自主择业,自由、平等、竞争观念深入到大学生的内心深处,从对自己人格尊严的强烈维护到自己民主权利的行使,无一不显示出民主意识的增强。大学生的民主意识有几个特点:一是强烈的平等、竞争意识。当代大学生随着自主意识、独立意识的增强,其当家作主的意识也日益增强。他们既关注政治民主,也关注管理方面的民主权利。他们敢于大胆发表自己的不同见解,直言抨击社会的腐败现象及社会治安秩序问题。二是主流正确,参与意识强烈,认识更加成熟。多数大学生的民主意识是正确的、健康的,他们能够立足于国情,正确认识“法治”的重要性,懂得民主必须有法律作保证。他们懂得如何正确行使民主权利,对社会中存在的不合理现象敢于讲真话,对党内的贪污腐化、贪脏枉法、侵犯公民权利的现象表现得疾恶如仇。他们这种仗义执言的精神是民主精神的一种体现。三是一些大学生的民主意识存在不良倾向。大学生涉世未深,对民主有理想化的倾向,部分大学生缺乏对我国民主制度的正确了解,不顾我国目前经济文化的发展水平,在现实生活中有时会表现出盲目偏激、轻率和不稳定的思想和行为倾向。一方面,部分大学生有较强的民主意识,追求自由,重视权利;另一方面,法制和纪律观念薄弱,对自己的民主权利不甚了解,又反对任何束缚,我行我素,不能正确看待民主和法制,自由和纪律的关系。

2.大学生的法治意识。人之为人最首要的就是其言行举止无不受到各种规范的约束,其中,最基本的规范应当是道德和法律。大学生更应如此。然而,部分大学生很难说他们具备了与其身份相称的法治意识。他们或者动辄恶言相向,无事生蜚,恶意攻击他人;或者不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或者根本无视法律的存在,最终不得不受到法律的制裁。像这样的事例在现实生活中并不鲜见,如轰动全国的云南大学生马加爵的恶性杀人案件等。大学生法治意识具有比较鲜明的特征:一是大学生的法治意识具有一定的不平衡性。多数学生对法律基本理论不感兴趣,宪法意识弱于部门法意识。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法律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宪法意识也应在法治意识体系中居核心地位。然而,大学生对宪法的学习兴趣和认识普遍低于部门法。在具体的部门法里,大学生的民法意识、经济法意识、刑法意识、婚姻法意识、继承法意识等普遍高于行政法意识。大学生的实体法意识普遍高于诉讼法意识。诉讼法是解决法律程序的法律,实体法则是解决责任归属、大小等实质问题的法律,但是大学生对诉讼法律意义和参与诉讼的法律意义、社会意义没有足够的认识,在遇到自身利益受侵犯时,部分同学就不能充分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利益。二是大学生的法治意识在总体上具有一定的矛盾性。大学生一方面对我国的法制建设非常关心,表现出了要求加快和完善法制建设的迫切心情和强烈愿望,也认识到法律建设是一个长期发展的过程。他们在现实生活中通过对法律教育的一定程度的接受,对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精神和要求,对现行的法律对人们生活的保障作用等问题一般都持肯定态度,承认法律的社会价值。但是另一方面,有部分同学对我国的法制状况仍持冷漠、偏激的态度,甚至对我国法制建设表示怀疑。有的学生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可能在现实中得到实现,我国目前的民主与法制建设没有多大的进展。这种认识容易使大学生产生对法制的疏远,甚至对法律的恐惧心态。三是大学生大多认同法治观念,但缺少对法律的信任。大学生对于法在治理国家中的重要作用有充分的认识,尤其是在市场经济建立之初,法律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由于司法体制、执法环境、执法人员素质、普通人的法治意识等因素的影响,法律在大学生心目中并没有至高无上的地位,法律并未获得大学生们的信任。

3.大学生的人权意识。改革开放之后,人们对人权问题开始关注。在人权入宪的背景下,我国高校人权教育也有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大学生在人权教育方面仍面临一个现实矛盾,一方面是人权价值取向的稳固确立,另一方面是人权知识的严重缺乏,其对人权的理解是非常笼统和模糊的。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以及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加强,大学生对自身的利益和自由也更加重视。他们对作为国家公民所享的权利和作为受教育者所享有的权利更加明晰,对“权利”的内涵也有了更科学的认识。

虽然大学生的权利意识从总体上看己有所提高,但是权利的主体意识不够清晰,对权利的认知也不稳定。一是对人权的渴望与对人权的认知存在矛盾。权利被社会日益尊重和关注,成为大学生们渴望的对象。他们希望重视个人利益,渴望平等权利的实现。但是,很多大学生对自己作为国家公民和受教育者应该和实际享有哪些权利和自由却不清楚,权利认知十分模糊。他们的权利意识多源于从众心理,虽然大学生的权利意识从总体上已有所提高,但是权利的主体意识不够清晰,对权利的认知也不稳定。二是权利意识和义务意识不协调。有的大学生不能理解权利和义务间的辨证关系,他们强调自己权利和价值的实现,却忽视了履行义务,承担责任;有的大学生一味地追求个人自由,企望摆脱来自学校、社会、家庭和其它方面的各种束缚,甚至置社会规范于不顾。他们重视自己的稳私权、名誉权以及获得学位证、毕业证的权利等,却不履行“努力学习、遵守学生行为规范”等的义务,也不考虑自己在行使权利时是否侵害了学校和他人的利益,是否对学校和他人造成不良影响。这种权利义务天平失衡的结果导致有的大学生个人主义急剧膨胀,社会责任感淡化,把义务视为负担,对大学生

权利意识的增强形成极大阻碍。

二、大学生宪政意识薄弱的成因分析

1.自然环境及社会历史传统的影响。宪政意识之所以在我国这块土地上很难生长,是因为国人长时间以来没有独立的宪法至上的意识,宪法只是权力的工具,在这一观念背景下,宪法既得不到统治者的遵守,也得不到民众信任。在百年的我国法律史上,宪法在很多时候给人的感觉是无人问津的。我国近代的民主与法治思想是从西方移植过来的,关于宪政、民主、法治这些理论对我国公众来讲还是一种抽象理论,它要实现本土化需要一定的条件,也就是说,它要为我国公众所接受是十分困难的。同时我国政治文化缺乏法治传统,宪法的神圣性和至高性从未进入社会文化心理,因此,在这种文化环境中,我国公民的民主宪政观念的发育是极其困难的。新中国成立后,尽管“公民”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已写进神圣的宪法,但是长期以来,国家没有全面系统地开展过宪政教育,所以人们不可能形成现代意义上的宪政意识。改革开放后,经过几次全国大规模的普法宣传教育,人们的宪政意识才逐步有所提高。

2.学校教育问题。对大学生而言,学校实际上是一个微型社会,有其独特的地位、角色、价值标准,它作为向大学生系统传授、灌输政治知识、政治技能和政治价值观的专门场所,将进一步巩固和拓展他们在家庭教育中形成的政治感知方式和政治视野,并通过较为正规严格的系统培养,将其政治素质提升至一个更高水平。学校教育影响大学生政治素的途径主要有两种:一是通过正式课程教学的灌输、教育与引导,二是通过校园文化等隐蔽方式来传递教育观念与教育内容。校园文化是以潜移默化的形式对大学生的政治素质产生重要影响的,使生活在其中的大学生无意识地在思想观念、行为方式、价值取向等方面与校园文化相融,从而达到教育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