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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下会议方案

线下会议方案

线下会议方案范文第1篇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边界争议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之间,乡、民族乡、镇之间,双方人民政府对毗邻行政区域界线的争议。

第三条处理因行政区域界线不明确而发生的边界争议,应当按照有利于各族人民的团结,有利于国家的统一管理,有利于保护、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的原则,由争议双方人民政府从实际情况出发,兼顾当地双方群众的生产和生活,实事求是,互谅互让地协商解决。经争议双方协商未达成协议的,由争议双方的上级人民政府决定。必要时,可以按照行政区划管理的权限,通过变更行政区域的方法解决。

解决边界争议,必须明确划定争议地区的行政区域界线。

第四条下列已明确划定或者核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必须严格遵守:

(一)根据行政区划管理的权限,上级人民政府在确定行政区划时明确划定的界线;

(二)由双方人民政府或者双方的上级人民政府明确划定的争议地区的界线;

(三)发生边界争议之前,由双方人民政府核定一致的界线。

第五条争议双方人民政府的负责人,必须对国家和人民负责,顾全大局,及时解决边界争议,不得推诿和拖延。

第六条民政部是国务院处理边界争议的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处理边界争议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处理依据

第七条下列文件和材料,作为处理边界争议的依据:

(一)国务院(含政务院及其授权的主管部门)批准的行政区划文件或者边界线地图;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不涉及毗邻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划文件或者边界线地图;

(三)争议双方的上级人民政府(含军政委员会、人民行政公署)解决边界争议的文件和所附边界线地图;

(四)争议双方人民政府解决边界争议的协议和所附边界线地图;

(五)发生边界争议之前,经双方人民政府核定一致的边界线文件或者盖章的边界线地图。

第八条解放以后直至发生边界争议之前的下列文件和材料,作为处理边界争议的参考:

(一)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自然资源权属时核发的证书;

(二)有关人民政府在争议地区行使行政管辖的文件和材料;

(三)争议双方的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或者争议双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开发争议地区自然资源的决定或者协议;

(四)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确定土地权属的材料。

第九条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以外的任何文件和材料,均不作为处理边界争议的依据和参考。

第三章处理程序

第十条边界争议发生后,争议双方人民政府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任何一方都不得往争议地区迁移居民,不得在争议地区设置政权组织,不准破坏自然资源。

严禁聚从闹事、械斗伤人,严禁抢夺和破坏国家、集体和个人的财产。发生群众纠纷时,争议双方人民政府必须立即派人到现场调查处理,并报告争议双方的上一级人民政府。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边界争议,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双方应当将各自的解决方案并附边界线地形图,报国务院处理。

国务院受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边界争议,由民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调解;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由民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解决方案,报国务院决定。

第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境内的边界争议,由争议双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双方应当将各自的解决方案并附边界线地形图,报双方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

第十三条经双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的边界争议,由双方人民政府的代表的边界协议和所附边界线地形图上签字。

第十四条争议双方人民政府达成的边界协议,或者争议双方的上级人民政府解决边界争议的决定,凡不涉及自然村隶属关系变更的,自边界协议签字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解决边界争议的决定下达之日起生效。

争议双方人民政府达成的边界协议,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解决边界争议的决定,凡涉及自然村隶属关系变更的,必须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中有关行政区域界线变更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争议双方人民政府达成的边界协议,或者争议双方的上级人民政府解决边界争议的决定生效后,由争议双方人民政府联合实地勘测边界线,标绘大比例尺的边界线地形图。

实地勘测的边界线地形图,经双方人民政府盖章后,代替边界协议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解决边界争议的决定所附的边界线地形图。

第十六条地方人民政府处理的边界争议,必须履行备案手续。争议双方人民政府达成的边界协议,由双方人民政府联合上报备案;争议双方的上级人民政府解决边界争议的决定,由作出决定的人民政府上报备案。上报备案时,应当附实地勘测的边界线地形图。

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边界协议,上报国务院备案。自治州、自治县的边界协议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解决边界争议的决定,逐级上报民政部备案。

县、市、市辖区的边界协议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解决边界争议的决定,逐级上报国务院备案。

乡、民族乡、镇的边界协议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解决边界争议的决定,逐级上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七条边界争议解决后,争议双方人民政府必须认真执行边界协议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解决边界争议的决定,向有关地区的群众公布正式划定的行政区域界线,教育当地干部群众严格遵守。

第四章罚则

第十八条争议双方人民政府的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线下会议方案范文第2篇

关键词:审判监督;审判监督程序;刑事诉讼

中图分类号:D925.3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26-0247-02

在我国,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实行法律监督,这是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之一。可是,在几年来的公诉实践中,笔者感到,在审判监督工作中还存在着检察机关无力监督的空白处,如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于公诉人可以不出庭,从而使审判监督程序中出现空白;适用普通程序案件虽有公诉人随庭监督,但对被告人最后定罪量刑的合议程序没有监督,从而使监督出现工作死角。

作为一个基层院,我院年平均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占总受案数的近2/3,而且这种趋势有增无减。虽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可以节约诉讼资源,提高审判效率,但是,由于这类案件检察机关一般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对于法庭审理案件是否违反法定程序等一系列问题无从实行监督。2002年底至2003年初的一个多月的时间里,我们就发现两起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存在违法问题。问题一:法院开庭审理史威故意伤害一案时,在未送达开庭通知书的情况下即开庭审判;问题二:法院审理王某交通肇事一案时,忘记告知被告人最后陈述权利,类似问题以前也有发生。

同时,我们发现在诉讼过程中,因法庭讯问、举证、质证有检察官随庭监督,程序的公正得以保障,但在监督实践中,检察机关对被告人最后定罪量刑的合议庭合议程序缺乏监督,对程序公正与否更无从谈起。如2003年下半年,法院在审理几起未成年人故意伤害案时,有的量为缓刑,有的量为3年有期徒刑,较大的差距使被告人及家属很大反响。消除审判监督的死角已势在必行。

对于这些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而司法实践又必不可少的环节如何进行监督呢?带着这一问题,我带领科室干警展开了讨论和学习。有些干警认为,审判监督完全可以通过对判决书的实体审查来实现,个别程序上的不合法无伤大雅。有些干警认为,无论是对简易审案件监督,还是对合议庭监督,都将浪费公诉人更多的精力,与诉讼效益原则相悖。但通过进一步讨论,最终,大家还是达成了这样一个共识:探索审判监督的新途径是形势所需。审判监督的死角不是无伤大雅,而是严重影响了法律监督的完整性和严肃性,也是公诉改革的重要内容。经过深入的探讨,我们提出了有线动态监督模式和主诉检察官列席合议庭制度。

在达成内部统一认识之后,我们与法院就这一问题的具体操作进行磋商。最初,法院不同意,认为此举是对审判权的侵犯。为此,检、法二家召开了三次研讨会,最后达成共识:开展这两种监督不仅可以提高公诉人的法律监督水平,而且还有利于增强法院执法的透明度,具有长效性。就这样,检法两家联合下发了《简易程序有线动态监督试行意见》和《主诉检察官列席合议庭纪要》。

有线动态监督,是指在检察院和法院审判厅之间架起专线,通过有线电视传播的方式,对公诉方认为有必要监督的案件的庭审过程实行同步监督,因其具有直观性、同步性和及时性的特点,被科里同志称为动态监督。

笔者认为,实行有线动态监督,可以取得以下效果:

一是监督主体扩大化。实行有线动态监督,不仅使办案人员可以直接对审判实行法律监督,同时科室负责人,主管检察长乃至检察长都可以通过视听系统,有的放矢地加强法律监督工作的指导。同时,领导还可以通过不定期监督普通程序考核庭的方式,实现对公诉干警出庭工作的全面考察,以利指导。

二是监督职能专门化。过去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既要求公诉人承担支持公诉的任务,又要求其承担法律监督职责,这种运动员兼裁判员的双重身份使其难以两全。但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则不同,它不要求公诉人履行公诉职责,所以,公诉人可以完全把注意力投放到法律监督中去,通过有线监控系统,能更好的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三是岗位练兵直接化。实行有线动态监督,还可以为其他办案人提供学习出庭经验的机会,可以使他们足不出户即可获取出庭技巧和技能,成为提高公诉队伍素质最简便最直接最省时的培训方式。

2003年初至今,我院对228起适用简易程序案件中的 73件进行了有线动态监督,取得了监督成效。通过有线监督的直观性、同步性,监督了法院在审理中是否真正保障各方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庭审活动是否违法等。实践中,我们发现法院存在没有送达开庭通知书即开庭审理、忘记告知诉权等情形,对此及时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纠正其违法情况,收到了良好的监督效果。

主诉检察官列席合议庭,指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用会议纪要达成共识,针对合议庭容易出现的审判不公问题,由主诉检察官列席,加以监督的一种作法。它在实践中可以解决以下问题:

一是主诉检察官列席合议庭,维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庭审方式变革后,法官接触被害人的机会少了,直接听取被害人意见的机会也随之减少。笔者在办理刘某一案过程中,涉案被害人多达4人,且案发时多为,在听取被害人及其监护人意见时,他们声泪俱下,要求严惩被告人刘某。可是狡猾的刘某自恃作案时间距案发时已有十余年,刘犯在供述过程中时翻时供,笔者预见到在合议时此必是矛盾焦点,因此,及时列席了合议庭,向合议庭成员反馈了被害人的意见,同时又将提前介入侦查的情况一并提供给合议庭,使刘某受到应有的惩罚,维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笔者在办理丁某故意伤害一案时,被害人远在外省,唯一的联系方式是电话,曾在检察环节通过电话讲明将在审判环节提出赔偿请求,但该案到审判环节后,丁某并没能如期提供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使主审法官没有及时了解被害人的诉讼请求。在列席合议庭时,笔者及时将被害人曾存在的意思表示提供给法庭,又千方百计帮法庭联系上被害人,使被害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二是主诉检察官列席合议庭,提高了法院审判的透明度。从法治的精神看,检察制度创设的根本目的在于通过限制权力来实现权力保障。这里指的是限制一方的权力而使另一方的权力得以保证。主诉检察官列席合议庭的作法对于实现这一目的具有现实意义。例如,刚才提到的同是未成年人故意伤害案件(轻伤),量刑幅度差距大的问题。为了帮助审判机关提高透明度,我们采取了专人负责审查未成年人故意伤害案件,专人列席此类案件的做法,主诉检察官接连列席了几起伤害案件的合议庭,一方面将被告人及其亲属的意见反馈给合议庭,另一方面,与法院联手将犯罪人列为帮教对象,在帮教的同时,向被告人阐明量刑依据,解除了他们心中的疑虑,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是主诉检察官列席合议庭,使合议庭议事程序的严谨有序得到有效监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先由承办法官对认定案件事实、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以及适用法律等发表意见,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可是,在主诉检察官列席合议庭时发现,有个别时候,审判长先于承办法官对案件发表意见,尤其是对一些有争议的案件,他的观点给承办人发表个人意见造成压力。笔者在办理李某抢劫一案,在合议时,审判长先表明,自己认为此案应定性为抢夺罪的观点,使承办法官犹犹豫豫的端上同意检察机关的意见。为此,主诉检察官在庭后向法院提出建议:今后合议程序应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避免个人权力效应影响案件公正裁决。

有线动态监督和主诉检察官列席合议庭作为审判监督的新途径,在该院公诉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它们还是新生事物,实践操作中我们也仅是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实行了监督。因此,在今后的工作中,这两种监督途径还会有新的发展空间。

发展之一:转化成果,拓展动态监督的发展空间。

实行有线监督,不仅可以实现对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监督,同时在实现监督的操作过程中,我们发现它完全可以推广至案件的实体监督中去。例如,2009年3月,该院受理盗窃耕牛一案,此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鉴于是共同犯罪,公诉人决定进行动态监督,在庭审中,王某突然翻供,辩解其事前无通谋,事中无偷牛的行为,所以,不知牛是偷来的,以为姜某牵的是自家的牛,辩护人也进行无罪辩护,对此突况,公诉人及时与法庭联系,建议休庭,庭后公诉人及时提讯王某同监室人员,证实王为解脱自己的罪行,多次对一墙之隔的姜某喊话,让姜某替其担罪,待他出去后再想办法将姜某弄出去。公诉人获得了新的证据。由于监督的同步,补充证据的及时,避免了可能出现无罪的被动局面。同时,公诉机关的这种不定期的有线监督,对个别违背事实做无罪辩护律师的行为也起到了一定的约束作用。

发展之二:自我提高,搭建公诉工作交流平台。

目前,该院公诉科人员少,案件多,人均办案数连续三年位居全市第一。由于案件数量的增加,相应的学习时间便减少了,实现有线动态监督就恰到好处地解决了工学矛盾。该院现已将动态监督纳入局域网内,在此基础上,我院又开通了案件讨论热线,不仅方便了本科室干警的学习,同时也为全院干警学习业务搭建了平台。

线下会议方案范文第3篇

按照公司关于职工代表述职要求,现将本人2018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履职情况

(一)参政议政方面

职工代表是公司与广大职工之间联系的桥梁,是广大职工心声的反映者,起着一种承上启下的纽带作用。作为一名职工代表,不仅把代表当作一种荣誉,更会时刻感受到肩上那份沉甸甸的责任。在参加公司职代会期间,认真听取报告,仔细领会文件精神,关心公司的发展,愿意为公司的发展积极献言献策,认真反映职工的心声;会议后,能迅速向中心职工传达公司职代会的精神,将公司新的政策、新的形势带回去,让职工都能够及时解公司的各项新动态,大会期间,积极提出议案和建议;闭会期间,能够及时了解职工们的心声和诉求,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职工们的心声。

(二)调查研究方面

广泛开展调查研究,聆听一线职工心声。作为一线职工代表,坚持从一线来,到一线去,积极参与班组及中心各项生产工作,通过作业现场、班组文化建设等方面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发现公司在生产作业中还存在的问题,了解一线班组存在哪些负担。思想上坚持相信和依靠群众,虚心、认真听取一线职工反映的意见和建议,关心职工的切身利益和合法权益。

(三)会议期间履职方面 

在参加公司职代会期间,我认真听取报告,仔细领会文件精神。回到班组,迅速向其他职工传达公司职代会精神,将公司的新形势、新政策带给每位职工,让广大职工能够及时了解公司的各项新动态,关心公司的发展。

(四)提案征集方面

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和建议,认真做好提案工作。在提案过程中,通过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广大一线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结合公司发展面临的趋势,专业发展方向等,认真填写提案,在职代会中收集整理提出利用北斗卫星监控输电线路外力破坏及通道环境提案和开展输电线路机器人巡检提案,确实做到解决公司面临的实际问题,反映出广大职工的心声。

(五)合理化建议方面

在日常的工作和生活当中,我认真履行职工代表的职责,广泛听取群众的建议和意见,及时将职工提出的建议和意见进行整理,在未作为职代会提案的意见和建议,通过对公司合理化建议形式逐级上报公司。在通达街与金丰路路口加装红绿灯等多条合理化建议已被公司采纳。

(六)落实职代会决议方面

在职代会上我认真聆听宋永强总经理做的工作报告。会后深刻领悟,为进一步宣贯落实会议精神,配合中心积极引导职工把思想和公司发展统一起来,把责任落实到具体工作中。针对公司发展面临的严峻形势,不断推荐精益化管理,标准化建设,转变工作思路、工作方法,加强“大云物移智”在输电专业上的应用,逐步提升输电线路运维质量,有力保障公司全年各项生产目标的完成。

(七)宣传贯彻职代会精神方面

在及时宣贯传达职代会精神,执行职代会决议,积极参与公司组织的职代会宣贯学习,传达公司职代会决议,认真执行职代会的各种要求,在公司和职工之间确实起到了沟通、交流的信息桥梁作用,从而较好的提高了职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存在问题

作为职工代表,在行使职工代表职责时还存在很多不足。首先是业务水平不高,平时由于放松的对自己的要求,忙于工作,专业知识掌握不够扎实,管理知识缺乏,造成工作中经常出现疏漏。其次是自身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没能充分发挥一名职工代表的作用,传达精神多,反映职工意见少,学习文件多,对公司发展献言献策少。

三、下一步改进措施

一是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提高本职工作的能力,在工作中不断积累经验教训,提高自己处理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是作为职工代表,要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增长法律知识,在行动上自觉地、模范地遵守法律和公司的各项管理规定。要多学习管理、法律、等方面的知识,拓宽自己的知识面,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

线下会议方案范文第4篇

近年来,随着信息化建设和发展,用于协助办公的各行政管理平台被广泛使用,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各门类平台呈现专业性强、适用面广等特点,不仅能为相关部门提供业务指导、网上业务办理等服务,还有利于加强对各单位的监督指导。目前,档案业务还缺少一个行之有效的行政管理平台,用以提供档案业务指导交流,整合业务模块,实现档案业务集约化平台管理。

1目前档案工作开展方式

1.1会议与培训

会议与培训是档案业务最常开展的形式。以北京市为例,北京市档案局通过线下或线上会议方式将最新修订的档案法、档案事业发展规划、档案工作精神等向其它档案部门传达;同时,北京市档案局每年举办各类线下学习,包括岗位业务培训、继续教育等。培训从档案工作概述、档案法规、各门类档案管理规范等方面,为学员搭建系统的档案工作思路和框架。对初入职的档案员,各类培训是快速了解并开展工作的最好方式之一。

1.2线下执法监督检查

北京市档案局采取“双随机—公开”的形式,以五年为一个检查周期对检查对象进行行政执法实地抽查,并在北京市档案信息网公布检查结果。检查内容包括:档案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档案人员管理情况、档案基础业务工作情况、对所属单位等的档案工作监督和指导情况、档案库房、设施、设备和档案经费使用情况、档案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安全保障情况、档案违法、违纪情况等多个方面。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党建、保密、宣传等工作方式不同,在档案工作中,实体档案占有较大比例,仅通过报送信息、总结等方式无法检查到位。通过行政执法检查,可实地对各单位和部门的档案管理、档案安全保管、档案存放设备等项目展开全面排查,同时也是对被检查档案部门的工作指导与监督,督促和推进档案工作的完善和发展。对各专兼职档案员来说,线下的档案行政执法检查是对近几年本单位档案工作的重新梳理、规范的过程,有利于查漏补缺。

1.3工作群等方式业务交流

信息技术的发展促生了许多新兴的沟通渠道,微信工作群、QQ工作群、企业微信等以业务交流为初衷的现代化沟通方式应运而生,助力提升办公效率。相比于传统的各单位间的沟通方式,工作群能更加快捷和高效地达到沟通目的,且在一定程度上节约时间、人力和物力成本,因此被广泛使用。

2目前档案工作开展中存在的问题

2.1线下会议培训等受环境影响因素大一是在目前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举办大型会议、培训等人员聚集性活动不符合相关防疫要求。自疫情爆发以来,线下会议培训等多有停滞,多以视频形式替代,但部分市属高校、企业等不具备视频会议条件,这对档案工作的开展造成了一定困难;二是线下培训参会人员较多,确定会议场所、安排会务、通知参会人员等一系列工作也会耗费较大人力和物力。

2.2实地监督检查耗费人力较大,且检查周期较长以北京市为例,全市档案执法检查对象上百家,而市档案局负责“双随机—公开”检查的工作人员有限。就目前来看,同一家被检查单位两次被检查间隔约为5年,如在检查期间出现归档问题,很难被及时发现。一旦在检查中发现问题,前数年的档案整理可能面临重新修改甚至返工,大大降低了工作效率。

2.3工作群业务交流受政策影响大

工作群的设立是为了方便沟通,简化工作程序。但部分工作群逐渐滋生了形式主义,给基层工作造成了较大压力。为此,近期全国各省市开展了“指尖上的形式主义”专项清理整治行动,部分工作群因此被停用解散,前期在工作群内建立的工作联络沟通方式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

2.4各单位行政信息互通方式不统一,档案业务工作文件传达不及时

北京市档案部门包含各区档案局、档案馆,市属各部、委、办、局、总公司(总集团)、人民团体档案部门等,涉及单位范围面广,沟通渠道多有不同。以北京市属单位为例,非涉密文件可在北京市档案信息网上,或通过传真、微信群内分享等方式传输;涉密文件可通过安全邮件系统、电子公文传输系统等方式传输电子版,或通过机要交换、派专人到现场领取等方式传输纸质版涉密文件。由于各单位可接收文件的方式各不相同,市档案局需一一核对各单位接收的方式,分门别类地发送文件材料,文件下发的时效会受到影响。部分单位收到文件后还需向所属基层档案部门继续下发,导致基层档案部门收到通知时已接近要求上报的截止日期,对工作开展造成困扰。目前还没有一个将文件、通知、学习材料等统一下发的行政管理平台。

2.5档案员缺少业务培训

北京市各档案部门所在单位行业范围范围广,各单位专、兼职档案员的培训学习需求各有不同,经常性地开展全市范围的有针对性的档案业务培训存在一定难度。部分市属单位只有1-2名兼职档案员负责全单位的档案工作,档案工作的开展和学习还处于传统的“传、帮、带”的模式,专业性和系统性远不及档案业务培训,这会对未来的档案工作开展留下隐患。

3对档案行政管理平台的设想

3.1提供档案业务指导

3.1.1可以在档案行政管理平台上以视频方式提供档案专业知识视频分享栏目。目前,以视频方式进行知识共享已蔚然成风,这也符合当今新媒体传播主流。参考北京长城网、学习强国等平台,各视频播放量不在少数。相比于文字,视频更生动活泼,通俗易懂。可用视频的方式录制档案工作专题讲座、档案整理归档要点展示、档案室建设规范讲解等内容,在档案行政管理平台上设置专栏存放,供档案员登录学习。这很好地解决档案员不便参加线上线下会议的问题,不受时间和空间限制,且视频可重复观看。各专、兼职档案员可随时登录档案行政管理平台观看视频,巩固业务知识要点,完善工作细节,提高工作要求

3.1.2可在档案行政管理平台上将非涉密的档案工作会议精神、会议材料等电子文件上传,供专、兼职档案员学习。这样有效节约了一定的时间和人力成本,减少因各单位接收文件方式不同而导致的文件下发时间较长的问题。

3.2提供交流平台

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业务开展来看,传统的线下培训、座谈交流、现场业务办理等方式逐步被线上管理平台所取代。如“党员E先锋”外网,集北京市基层党建综合管理平台、党员个人与党组织互动平台等为一体;“北京电子政务内网门户网站”内网,集电子文件传输系统、安全邮件系统、信息平台等为一体。参考国务院参事室中央文史研究馆搭建的“全国参事室文史馆信息系统”外网,系统上设置了各省市参事室文史馆的机构管理、文档管理、系统归档管理等专栏,由各省市参事室文史馆定期在系统上进行数据更新,保证数据准确性。其中,机构管理分为各单位总体情况和通讯录等几项,为各省市互相联络提供参考;文档管理分为国务院参事室中央文史研究馆下发的通知和各省市参事室文史馆上传的年度总结、工作计划、亮点工作等,各省市参事室文史馆登陆系统后均可查看参阅,开展业务交流。

档案行政管理平台可设置各档案部门的简介专栏,包括档案馆(室)概况、档案人员、通讯录等栏目,由各档案部门定期更新数据;此外,还可设置业务交流专栏,将各档案部门中期自查报告、年度档案总结等通过平台上传,便于各档案部门横向参考和学习同系统的档案工作开展情况以及特色亮点,促进自身档案工作开展。市档案局可通过平台及时了解和监督管理各档案部门业务开展情况,实现动态监管。

3.3整合其它档案业务模块

档案行政管理平台应集档案业务指导、档案业务交流、档案业务办理一体。档案年度统计报表、档案会议报名等栏目均可设置在档案行政管理平台内,档案员登录平台即可在线填报,解决目前档案年度统计报表软件在国产计算机上无法下载安装的问题,简约参会回执反馈程序,提高平台利用率和集成化程度。

3.4监督检查档案工作

可在行政管理平台上设置监督检查专栏,将部分实地监督检查项目列入专栏,实现档案工作监督的线上化、常态化。各单位档案部门按档案局要求实时更新数据即可,适当弱化档案实地检查影响,做到有问题及时发现、及时整改,把档案工作从细节完善到平时落实。

线下会议方案范文第5篇

摘要:笔者在公平、正义理念的引导下,审视银行“圈钱”的现象,从圈钱动机、圈钱时机和方式的选择、以及圈钱数额等方面就银行圈钱的正当性进行了阐述。建设性地提出了银行

正当圈钱应当符合的若干条件。并依此对招商银行和浦发银行的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议案”进行了简要评述,提出了修正或更改的建议。

笔者曾坚定地反对浦发银行的巨额“增发”,代表160多位股东发表了《浦发银行中小股东宣言》,该宣言认为“浦发银行已经到了最危险的时候,我们中小股东被迫发出自己的声音,我们要采取一致的行动,为维护合法的权益而斗争。”,并提出了“坚决地、毫不犹豫地反对董事会的增发议案。”、“迅速地确定每10股送4股转增6股的分配方案。”、“毫不迟疑地罢免提出和支持增发议案的董事。”、以及“(依流通股多数决原则)尽快选举独立董事。”等四项主张;经246位股东授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消“浦发银行董事会增发新股的议案”;数度上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要求其对浦发银行的增发方案不予核准;并撰写了《浦发银行因增发成为被告理所当然》等文章,论述了浦发银行巨额增发议案的非正当性。后来,浦发银行终于作出了实质性让步。一者,增发方案延期实施;一者,先分配(每十股转赠五股,派发3元现金),后增发;而实际筹资额也较原计划缩减一半(由50亿减至25亿)。这样,浦发银行的增发也算取得了成功,其股票也在增发方案实施的前后走出了一波中级反弹行情,几十万中小股东的利益,也因之得到一定程度的维护。而现今,招商银行和浦发银行因提出发行巨额可转换公司债券(分别为100亿和60亿)的再融资方案,又在市场引起了关注,也触发了笔者的关于银行圈钱(本文所指银行,除特别指明者外,一般指已上市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度思考。

一、银行可否圈钱

这里的“圈钱”仅指通过发行股票或债券的方式在证券市场筹集资本的活动,不包含任何褒贬之意。银行作为经营货币的,要求其具备较高的资本金,而其较高的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也是衡量其风险的重要指标,是其进一步的重要基础条件之一。因之,银行在适当时机,以适当方式圈钱,本来也无不可。从上看,无论《公司法》、《证券法》或《银行法》,对于银行圈钱都无例外的规定。从实践上看,深圳发展银行、浦发银行、民生银行、招商银行、华夏银行等,也都一度或数度成功圈钱了,而其他众多的银行也在朝着圈钱的方向努力。所以,问题不在于银行可不可以圈钱,而在于银行应当如何圈钱。

二、银行应当如何圈钱

既然银行圈钱本身并无不可,缘何银行提出增发、配股、或者发行可转换公司债拳等,会一无例外的遭到市场的反对呢?关键就在于具体到每个银行的圈钱议案或决议,可因圈钱动机、时机和方式的选择、以及圈钱数额上的差异等,而有不同的性质,有是否合法,是否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是否合乎公平、正义之要求的区别。为此,笔者试图从公平、正义的理念出发,站在市场的角度,就银行应当如何圈钱的问题,提出几点臆见,也算是凑个热闹吧。

(一)圈钱的动机

圈钱的动机要解决的是银行因何圈钱的问题。银行圈钱,须得有正当的动机和能够令投资者信服的理由。必须是忠实于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的,必须不能使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受到侵害;必须要真真实实地为了公司的发展和壮大。所以,银行不能在其股价远远低于其中长期均线指标,中小股东被深度套牢,亏损累累,最感困难的时候,大举圈钱;不能在推出圈钱方案的时候,不同时推出送股或转增股本的议案;不能为了迎合机构投资者的内幕交易而圈钱。否则其动机,就是非正当的。不能听任其得逞。

(二)圈钱时机和方式的选择

圈钱时机和方式的选择要解决的是银行应在何时以何种金融工具圈钱的问题。这也是衡量银行圈钱动机的重要指针。笔者认为如果银行以“增发”或者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式圈钱,则应选择其股票价格运行在200日均线指标之上时,推出相关“议案”或“决议”。因为200日均线是标明长期投资者平均成本的一个重要指标,而其与股价的关系,一般则可反映公司的基本面状况,公司管理层的管理能力以及公司管理层忠实于公司和股东利益的程度等诸多信息。并且,“增发”或者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因其改变市场的供求关系,将使股价中短期内向下运行也是通常有的市场表现。如果某银行的股价在200日均线之上运行,则表明长期投资于该银行的投资者是盈利的,公司的基本面良好,公司管理层的管理能力及其忠实于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值得信任的。虽然,“增发”或者发行“可转换公司债”也会使股价中短期内向下波动,但不会改变股价长期向好的趋势。所以,此时若公司确有需要,则推出“增发”或者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议案”或者“决议”就是善意的,无害流通股股东利益的。相反,如果某银行的股价在200日均线之下,并远离200日均线运行,则表明长期投资于该银行的投资者都是亏损的,此时,若公司推出“增发”或者“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议案”或者“决议”,使股价加剧向下波动,则是落井下石,是对流通股股东的彻底背弃,是损害流通股股东利益的行为,绝无善意可言。

而如果银行以配股的方式圈钱,则可不受前述股价必须运行于200日均线之上的限制。但是,非流通股股东应当获得配股权(该配股权可以转让),其可配股股数应按非流通股股份与流通股股份之比例,作相应缩减。并且其配股价要高于流通股股东的配股价。以流通股而言,其配股价应在配股前每股净资产值以上,2倍市净率(以60日的平均值确定)以下确定其发行价;以非流通股而言,应以配股股权登记日或者配股招股说明书公布之日的60天平均股价为基准出的配股除权价作为发行价。如果非流通股股东(包括受让非流通股股东之配股权的投资者)放弃配股的,其放弃部分由承销商全额认购。配股完成后经过一定期限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所获配股同时上市流通。惟有如此,才能在配股上真正实现同股同权的公平原则。因而,银行配股圈钱也就因不会损害流通股股东的利益,而受到市场的欢迎。

此外,银行还可以以发行“可转换累积优先股”的方式圈钱。如果是上市银行发行“可转换累积优先股”,其发行条件可参照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来确立。如果是非上市银行,如国有独资银行发行“可转换累积优先股”——笔者认为这应该是其主要的圈钱方式,则大体应当注意以下各点:

1、“可转换累积优先股”的发行价格与票面价格相同,即每股一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外币;股息率参照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上下浮动;转股比例大概以每三股转为一股(当然可以上下浮动,但不能过高或过低)为宜;转股期限为三年以上(即发行满三年后才可转为普通股)。

2、“可转换累积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达到总股份的一定比例,合乎《公司法》、《证券法》及《银行法》的有关规定时,则银行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可安排上市。

3、“可转换累积优先股”未转换为普通股之前,可以经由做市商在场外转让。

4、国有独资银行在发行“可转换累积优先股”之前,其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由国家授权的机构持有。

5、国有独资银行在发行“可转换累积优先股”之后,要比照上市银行的要求,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并进行持续的信息披露,包括定期的和临时的信息披露。这是投资者据以决定是否转股的基本依据。

发行“可转换累积优先股”,也可以是国有独资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造,并上市的最简单的方案。限于篇幅,这里不祥加论述。

(三)圈钱的数额

圈钱的数额要解决的是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利益平衡的问题。其也是衡量银行圈钱动机的一个指针。在现今上市公司股权分置(公众股在证券交易所场内转让,而国有股、法人股在场外转让)的条件下,依现有的制度安排,上市公司圈钱,一般地是有利于非流通股股东,而不利于流通股股东的。因此,在非流通股股东看来,圈钱越多越好,得利越大;在流通股股东看来,则相反,圈钱越少则受到的损害相对较小。所以,银行一次圈钱的金额不能过大,否则就是背离诚信和公平原则的要求的,是非善意的。依笔者看来,圈钱的金额应该以股本总额为上限。要突破该上限,除非有特别的理由,经过特别的程序,否则就是非正当的,应该着力避免。

(四)其他

衡量银行圈钱是否正当,还须从以下两方面进行考察。

一者,银行在推出圈钱“议案”时,须得同时推出“送股”或“转增股份”的“议案”。

如前所述,圈钱一般地是有利于非流通股股东,而不利于流通股股东的。为此,为顺应公平、正义理念的要求,如果银行确有必要圈钱,则在推出圈钱“议案”的同时,应推出“送股”或和“转增股份”的“议案”。因为“送股”或“转增股份”,将使股价因除权而大幅降低,相应地新股发行价或转股价也将降低。这样,一方面能促使市场对该股票的需求增加,从而减轻因圈钱而增加供给的不利;一方面可使非流通股因溢价发行新股或转股而获得的收益相对减少,从而也能维护流通股股东的利益。所以是消弭圈钱“议案”不利影响的应然举措。也是衡量圈钱正当性的一个指针。一般说来,圈钱数额越大,则“送股”或“转增股份”的比例应该越高。

再者,圈钱不能配合机构投资者进行内幕交易。

近来,有报道称“浦发银行一人士透露,为了避免引起基金的反弹,在再融资的公告之前,浦发银行和承销商一起走访了北京、上海、深圳的10多家持有浦发股票的基金公司。”(祥见见习记者李进记者吴雨珊特约记者叶之城/21世纪报道2003年11月21日),其实,浦发银行的此种做法,对广大中小股东是极不公平的,是要不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公司“增资的计划”属内幕信息,而浦发银行在再融资的“议案”公告之前,便走访基金公司,“提前与众多基金沟通协调”(祥见见习记者李进记者吴雨珊特约记者叶之城/21世纪经济报道2003年11月21日),而广大的中小投资者对此则并不知情。使得基金公司完全可以利用“沟通协调”中获得的“内幕信息”,在市场中大量减持所持有的浦发银行的股票,并可在再融资议案公告后,市场恐慌抛售时逢低买回。从而完成一次套利。若果真如此,则涉嫌内幕交易,应当受到查处。所以,银行圈钱无论如何不能配合机构投资者进行内幕交易,否则绝无正当性可言。

三、简要评述和建议

(一)概要

综上所述,结合有关的规定,银行圈钱须得符合下列各项:

1、符合法律有关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2、“增发”或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须得股价在200天均线之上运行,并且推出有关议案的同时,要推出“送股”或和“转增股份”的“议案”。

3、配股可不受股价必须运行于200日均线之上的限制。但是,配股股价因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而应有所区分。以流通股而言,其配股价应在配股前每股净资产值以上,2倍市净率(以60日的平均值确定)以下确定其发行价;以非流通股而言,应以配股股权登记日或者配股招股说明书公布之日的60天平均股价为基准出的配股除权价作为发行价。非流通股股东的配股权可以转让,其可配股股数应按非流通股股份与流通股股份之比例,作相应缩减。如果非流通股股东(包括受让非流通股股东之配股权的投资者)放弃配股的,其放弃部分由承销商全额认购。配股完成后经过一定期限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所获配股同时上市流通。

4、再融资的金额,以股本总额为限;

5、对所有的流通股股东必须同等对待。

(二)招商银行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评述和相关建议

1、基本资料

招商银行于2003年8月26日,推出发行100亿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议案”。当时,其股价为10.51元(8月25日收盘价),200日均线指标为10、41元,其总股本为570681.6万股。推出“议案”当日的最大跌幅为4.85%,收盘下跌2.09%。

2、评述

招商银行推出“议案”的时候,其股价位于200日均线之上,在时机选择上应无不可;但是,其拟发行100亿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过大,接近总股本的2倍。并且没有同时推出送股或转增股份的“议案”,所以仍属不正当的圈钱。遭遇市场的反对是当然的。

3、建议

笔者在此建议招商银行果断推出每10股送3股转增3股的分配“议案”,同时将发行可转换债券的数额由100亿下调为不超过57亿元。这样,能实现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流通股股东以及承销商的互利多赢。在公司,能及时筹集必要的资本,重树自己的品牌,增强的后劲,而且其二次融资的金额也超过此前的浦发银行和民生银行;在非流通股股东,可以坐收溢价发行可转换债券之利;在流通股,可以得到股价上涨的好处;在承销商,则能尽快完成承销项目,收取可观佣金。此外,对于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也是一个贡献。

(三)浦发银行发行可转换债券议案的评述和相关建议

1、基本资料

浦发银行于2003年11月12日,推出发行不超过60亿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议案”。当时,其股价为9.18元(11月11日收盘价),200日均线指标为10.90元,其总股本为391500万元。推出“议案”当天的最大跌幅为6.31%,收盘下跌4.46%。并且浦发银行提前与众多基金进行了“沟通协调”。

2、评述

浦发银行推出“议案”时,股价位于200均线之下,并远离200日均线,而且其拟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金额也大大超过其总股本,是其前不久二次融资额的2倍还多。其对中小股东的伤害更大,其推出“议案”当日的跌幅也大大超过招商银行。再者,其提前与众多基金“沟通协调”,而不理会广大中小投资者,更是对广大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漠视。其非正当性更加昭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