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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学的基本概念

金融学的基本概念

金融学的基本概念范文第1篇

关键词:消费者 金融消费者 法律概念

一、金融消费者概念的提出

在传统社会中,"金融消费"通常不是人类生存和延续的必需消费,它与生活消费存在理论上的差异。但在现代社会,随着我国社会财富的不断增加,社会成员不仅生活质量大大提高,而且为了使手中富余的财富保值增值,金融这种能实现财富跨时间、跨空间优化配置的方式成为他们的首选,消费者已广泛借助金融商品满足其消费需求。许多消费者通过银行卡或信用卡支付消费款项,购房者不仅向银行贷款购房,还要为此购买商业保险或办理抵押,有的消费者还购买投资连接保险等。在这种大背景下,金融领域的交易也蓬勃发展,与此同时,金融行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纠纷也日益增长。中国金融行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矛盾纠纷不容小觑,如何定义这部分消费主体至关重要。

回顾我国与之相关的法律,在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宗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中,使用的是"消费者"概念。在以规范金融行业为主旨的法律中,分别使用了"存款人"、 "投资者"、 "保险人"等概念。所以,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没有对金融领域中的消费者进行统一、准确的法律定义。2006年,中国银监会在《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中首次使用"金融消费者"的概念。《指引》虽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作为政府权威机构的政策对社会仍具有很大的影响力。《指引》也没有对"金融消费者"的概念进行界定,但是这种说法一直沿用至今。

二、国外立法对金融消费者法律规定的有益借鉴

在金融交易高度发达的国外,除了传统的消费者保护法外,还有专门的法律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文分别选取美国、英国、日本等三个具有代表性国家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进行介绍。

(一)美国立法及其借鉴

2010年,因受全球次贷危机巨大冲击的影响,美国通过了《多德-弗兰克法 》,其目的是为了保护金融消费者,以防金融危机的再次发生。根据该法《消费者金融保护局》一章第1002条的规定,消费者是指个人或代表个人行事的人、受托人或者代表人。消费者金融产品或服务是指,为了满足个人、家庭成员或家庭需要,向消费者提供规定的金融产品或者服务。①另外,在《投资者保护及加强证券监管》一章第913条规定,零售客户是指满足以下条件的自然人或自然人的法定人:(1)从经纪人、交易商或投资顾问处接受个人化证券投资建议;(2)并且将这些建议主要用于个人或家庭用途的。基于上述概念,该法对零售客户明确要给予更有力的保护。②鉴于美国大证券和分业经营的深厚历史背景,即使在同一部法律中,美国银行、保险与证券业的也以专章的形式分别予以规定。尽管如此,我们仍能从消费者和零售客户的概念中,梳理出金融消费者的概念特征,即:(1)自然人及其人;(2)为了个人或家庭用途的需要;(3)接受金融产品或者服务。

美国《多德-弗兰克法》对金融消费者的界定,与我国《消法》对消费者的规定差不多,唯一的区别是涵盖的领域不同。《多德-弗兰克法》是专门保护金融领域消费者的法律,而《消法》更多的是从一种共性的角度保护消费者,其中金融领域消费者的特性被忽略,不利于从专业角度保障他们的权益。因此,我国有必要效仿美国建立专法以保护金融消费者。

(二)英国立法及其借鉴

同在2010年,英国通过对《2000年金融服务市场法》的修订,颁布了《金融服务法》。后法相较于前法,明确给出了金融消费者的概念。根据修改后的定义,消费者是指接受、已经接受或者可能接受法定金融服务或者享有与这些金融服务有关权益的人,无论这些金融服务是否由合法的金融机构提供。③英国对金融消费者的定义比美国的范围要更广。其一,目的不再限于为了生活需要。只要是自然人,不论是为了生活消费还是投资盈利,均属于《金融服务法》中的金融消费者。其二,时间上不再限于已经接受金融服务,它向前延伸到可能或者正在接受服务的状态,可谓最大限度的保护了潜在消费者。其三,服务提供主体资格的合法性也不再受到限制,保障了那些因受欺诈接受虚假金融服务的人。

英国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具有极大地进步意义。至于不合格服务者的交易相对人,也被金融消费者概念统辖,表面上扩大了消费者的范围,其实质是赋予了金融监管机构更严格的责任。

(三)日本立法及其借鉴

2001年,日本实施的《金融商品销售法》规定,消费者是指,"不具备金融专业知识,在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为金融需要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主体"。④日本金融消费者概念突出特征表现在两个方面:(1)只要在金融交易中处于弱势,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日本对金融消费者的定义比英美两国更为大胆,如果我们的思维触角还只是停留在自然人的话,那日本已经向信息处于弱势地位的法人迈开了步伐。(2)目的是为金融需要。只要是非贸易、非职业或者非商业经营的需要均属于金融需要。在现代社会,随着社会成员财富的积累和风险来源的多元化,人们的金融需求与日俱增,因而金融需求与一般意义上的物质文化生活需求,并列成为人们的一项基本生活需求。

日本立法深谙金融消费者的本质--弱势地位,在这一原则的指导下,对于准确定义金融消费者的具有极大的意义。因此,我国在立法中,也应当以此为出发点和归宿点,尽可能全面概括金融消费者。

综合上述,笔者认为我国有必要赋予金融领域的消费者以专门的立法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应当为:在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为了非商业、营业或职业目的的需要将要或者已经购买、使用金融商品或者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于弱势地位是金融消费者的本质,需要借助国家的力量,改变他们交易过程中的不利处境;只要不是为了商业、营业或者职业的目的,这种采用排除法的立法方式,能够最大限度囊括金融消费者。

注释:

①叶建勋 . 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及内涵[J]. 浙江金融,2012,(7).

②刘媛 . 金融消费者法律保护机制的比较研究[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21-22 .

③张炜 .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探析[J]. 金融论坛,2012,(7).

④叶建勋 . 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及内涵[J]. 浙江金融,2012,(7).

参考文献:

[1][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2]叶建勋.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及内涵[J].浙江金融,2012,(7).

[3]刘媛.金融消费者法律保护机制的比较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

金融学的基本概念范文第2篇

【关键词】金融消费 概念 金融投资者 制度价值

一、金融消费者概念的梳理:诸说与立法

(一)金融消费者概念:学者观点及主要争议

在国内,已经有学者对金融消费者问题进行研究,并就金融消费者的概念提出了不同的看法。有的学者援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的定义。有的学者根据金融交易双方法律关系效力形式进行定义。有的学者从个人的金融需求角度界定了金融消费者。可见,理论界对金融消费者概念的认定,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金融消费者保护离不开金融消费者概念的明晰。由于消费者的弱势地位,我国在1993年制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鉴于消费者因其特殊的市场地位而获得了特殊的法律地位,并依此来确认一个群体可以享受特殊的法律保护。2000年英国指定的《金融服务和市场法案》(Financial Services and Markets Act 2000)最早提出“金融消费者”的概念,比消费者的提法晚了近一个世纪。对于金融消费者,我国没有专门的立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商业银行法》等法律尚不完善。随着金融市场的日益专业化和复杂化特别是复杂的金融衍生品的大量出现,金融消费者的弱势地位不断凸显,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也逐渐提上日程。

其中,学术界对于金融消费者主体范围的界定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倾向于社会个体或自然人,并受《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基本民商事法律调整,对于以保护弱势地位为导向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同样适用于金融消费者。另一种观点认为金融消费者不应局限于自然人,还应该包括组织消费者。因为对拥有高度专业化的金融机构而言,团体消费者也并不能摆脱消费者的根本属性,仍然处于弱势地位。

(二)金融消费者概念: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例评述

1.美国

美国在1999年出台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提出,金融消费者是普通消费者概念在金融领域的特别延伸,特指与金融机构建立金融服务关系并接受金融服务的自然人。2009年10月美国众议院通过了《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案》,对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onsumer Financial Protection Agency,CFPA)的法律地位及其职责进行了专门规定。该机构的努力的方向之一就是要保护消费者(consumer)和投资者(investor)。

2.日本

日本在2001年4月实施的《金融商品销售法》规定,该法案重点关注的对象为信息不对称中的弱势一方,概括规定了凡是属于“资讯弱势”一方的金融商品买受者都称之为消费者就是所称的金融消费者。换言之,在金融服务中,相对于金融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拥有的专业金融知识,自然人或法人作为交易的另一方当事人,一般都属于信息弱势的一方。

3.中国台湾地区

2011年6月台湾地区颁布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是台湾地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大突破,其也作为其三次金融改革的重要举措予以推进。台湾《金融消费者保护法》特别规范了“金融消费者”的法律概念,设置了合理化的争端解决机构,这对大陆的金融服务也提供了有意义的借鉴。该法案将“金融消费者”的定义为“接受金融服务业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务者。但不包括专业投资机构和符合一定财力或专业能力之自然人或法人”,这个提法极大地促进了台湾地区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二、金融消费者概念:围绕诸说与立法的概念辨析

(一)与普通消费者的界限

金融消费者概念的引入与社会经济的发展密不可分,它是一个时代的产物。金融消费者是指购买和使用金融消费服务类产品的特定人群,它扩大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涵。同时,随着金融衍生产品的创新和金融消费理念的深入,以业务领域区分消费者身份的方式逐渐淡化,从其特定含义出发,区分相关概念趋向融合,使金融消费者概念的界限逐渐清晰。

一般认为,金融消费者指的是传统上消费者的概念在金融服务领域的延伸和演化,泛指与金融服务机构确立金融交易或服务合同关系,享受金融服务的自然人。金融消费者与普通消费者的界限可从四个方面探讨:

首先,金融消费者购买金融商品或者享受服务的消费行为会导致当前的现金流动,而且还直接关系着将来的现金收入或支出,并且为未来导致了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风险,这种不确定性包括可能是不确定的收益,也有可能是不可预知的风险,产生极大的负外部性。

其次,金融商品生而具有无形性。即便金融机构一方提供了商品的所有信息,也无法通过一般情况判断金融服务的质量。如果缺乏必要的风险意识或有关风险的信息,金融消费者则极易遭受损失。

再次,金融产品虽然涉及盈利,但对于金融消费者而言,其投资购买金融类产品,主要是为个人或家庭对于未来的生活性消费。不同于专业的金融投资机构高风险高利润的投资行为,也不同于普通消费者的购买使用目的,金融消费品有更强的安全性需求。

最后,金融消费者因为金融商品的无形性、专业性、高风险性等特点,在交易中与卖方处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状态。金融商品的高度专业性对消费者的专业水平提出了很高要求。但是,由于个人的知识水平有限,仅靠自身的力量,很难正确有效地把握金融商品的重要信息和规避不适当的风险。

(二)金融消费者的主体是否仅局限于自然人

笔者赞成金融消费者的主体范围的界定上应归类为社会个体或自然人。因为自然人在信息不对称在金融交易中,与金融机构相比显然处于不公平的弱势地位,合法权益并不容易得到有效保障,这就需要立法给予其倾斜性配置和保护。而相对于自然人的法人组织,实力要远甚于自然人,并不需要法律给予特别对待。如证券投资基金,由于自身资金实力雄厚、管理科学、具有很强的盈利能力,其地位显然不属于弱者,不需要额外的倾向性保护

(三)自然人投资者是否属于金融消费者范畴

台湾学者赖源河教授提出,金融消费者指“接受金融服务业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务者,不包括专业投资机构与符合一定财力或专业能力之自然人或法人”,是与金融投资者相区别的,“金融服务消费”并不是人类生存和延续的必需消费。金融投资者投资的目的在于获得投资收益,适用风险自负原则。相反,也有学者认为把自然人投资者排除在金融消费者之外是过于狭窄的。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最终目标在于对在金融服务关系中因信息不对称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进行倾斜性配置保护,以平衡交易中不恰当的利益失衡。

(四)本文对金融消费者概念的判断标准和界定

本文认为,以在金融服务关系中因信息不对称而处于弱势地位作为金融消费者的评判依据比较为合理。金融消费者应该满足一下几点要求:(1)从所处地位上看,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弱势地位是判断金融消费者的最重要的标准;(2)从主体范围的界定上看,金融消费者仅限于自然人;(3)金融消费者应该包括自然人投资者,因为在现实环境中,满足信息的对称性、投资者的适当性和监管的正当性这三个前提下,金融投资者身份地位已发生改变。

综上,本文对金融消费者的定义是:因信息不对称处于弱势地位的,购买、使用金融商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自然人,包括自然人投资者。

三、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在我国的价值功能

(一)从我国有关金融消费者的现行立法看金融消费者的概念

目前,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律基础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以,金融消费者相关立法要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很好对接。而实践中,银监会己经将银行客户称为“金融消费者”。自2008年开始,保监会也开始使用消费者、保险消费者的概念。在我国证券投资领域,自然人参与者的身份仍然为“投资者”,在我国目前的金融实践中并没有给予“投资者”以明确的消费者地位。

(二)借鉴成功立法经验,促进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相关立法准确

如上文所述,国际间金融监管和金融法制改革的基本思路就是把投资者保护提升为金融消费者加以保护。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存在特殊性,与国外金融消费者又有所不同。但从国际的立法趋势和我国金融业的长远发展来看,我国目前的金融现状需要将金融消费者保护纳入其范围当中,将金融消费者保护当作金融改革的重中之重。我国台湾地区将金融消费者保护作为金融监管的重要目标,设立专门实施机构,设计纠纷解决机制,完善一系列监管立法,保护消费者免受金融消费中不公平和金融欺诈,对我国大陆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的建构有了新的启迪。

(三)构建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明晰金融消费者概念

1.明确赋予一行三会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职能

随着我国保护意识的加强,我国大陆目前没有专门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三会”是金融监管部门主力,而“三会”处于诸家并立、分而治之的境地。这种分头立法的方法必然导致业务规范之间不一致,削弱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央行曾提出效仿美联储成立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的设想,但该设想在业内始终未被全面认同。从目前推出的结果看,最终仍是沿用了“一加三”的分业管理框架。 笔者认为,较为有效的做法是明确赋予“一行三会”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能。其中,可先在央行内部成立金融消费者保护局或者金融消费者保护中心,开通金融消费者保护投诉热线,由其专司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责。

2.建立金融审判庭,在司法上对金融消费者诉讼主体地位的确认

金融审判庭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审理涉及银行、保险、证劵和基金等方面的金融民商案件,对基层法院的金融案件审判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向金融机构审判信息、典型案例、提出司法建议、开展有关金融的法制教育与学术交流。上海是我国第一家设立专业的金融审判庭的地区。笔者认为,建立金融审判庭,对金融消费者概念的确立也具有重要意义。这主要体现在将金融消费者作为特殊的一类市场主体加以司法保护,并结合金融消费者的弱势地位,来建构更具公正的金融司法审判制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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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学的基本概念范文第3篇

关键词:金融逻辑;财务报告概念框架;公允价值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0892(2013)06-0121-09

一、引言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和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经过6年合作,在改进各自现有的概念框架(conceptual framework,CF)的基础上,于2010年9月分别以“财务会计概念公告第8号(Statement 0f Financial Accounting Concepts No.8,SFAC)”和“2010财务报告概念框架(2010 Conceptual Framework for financial reporting)”为名其联合项目“财务报告概念框架”第一阶段的成果——通用财务报告的目标和有用财务信息的质量特征(简称联合概念框架),明确了“决策有用性”是财务报告的唯一目标,用“如实反映”取代“可靠性”作为会计信息的基本质量特征。联合概念框架宣告了主导30余年②的美国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终结,一个新的会计时代正在到来,一些习惯了的概念和逻辑将被彻底颠覆。为什么要对运行了30余年的概念框架进行改革?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反思,会计的本源性问题又一次进入我们的视野,尽管这个命题已被无数的中外会计学者从不同角度进行阐释。但是,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服务于资本市场的会计准则,一定会随着资本市场的变化而变化。无处不在的金融在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世界经济也在为之发生改变。本文将从会计的学科定位、经济的增长方式、金融的本质、金融的逻辑来探讨金融与会计的对立和统一,并对财务报告概念框架的主要变化进行剖析,以期从金融逻辑这个视角来认识财务报告概念框架变化的核心——从“历史成本”走向“公允价值”。

二、以目标为导向的财务报告概念框架及会计的本质

将企业经济业务转化为会计信息,需要遵循会计原则。会计原则依据什么来制定体现了人们对会计本质的认识问题。会计经历了以“假设”为逻辑起点到以“目标”为逻辑起点制定财务报告概念框架的转变过程。假设是若干理论的原始命题,是进行演绎推理或科学论证的前提条件(裘宗舜,2009)。会计假设是会计针对经济环境的不确定性而事先设定的前提,也是会计思想形成的基础,用以构建一个完整的会计体系。“会计的整个结构是建立在一系列一般假设的基础上的”。在此假设指导下,以佩顿(Paton)和利特尔顿(Littleton)为代表的美国会计学家展开了一系列的研究,在他们合著的《公司会计准则导论》中所倡导的历史成本、实现原则、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为美国随后30年的会计发展奠定了一个思维框架。③随着经济的变化和“会计丑闻”的不断发生,1966年AICPA理事会改变初衷,不期望从假设出发去构建指导GAAP的理论,而设想从“目标”出发去研究一套会计的概念框架(葛家澍,2011)。

1973年成立的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都以目标为出发点,采用“收人费用观”来构建会计的理论体系。FASB用了近5年的时间于1978年11月发表了第一份《企业财务报告的目标》,在随后的22年间先后了6辑《财务会计概念公告》;IASC(2001年后改为IASB)也用了近16年的时间于1989年其概念框架。

随着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的改组成功,FASB于2002年与IASB展开合作,希望制定一套在美国和全球范围内都适用的高质量的统一会计准则,以满足跨国企业以及在全球范围内的收购兼并活动和金融市场的需要。两个委员会从目标出发,采用“资产负债观”,在改进各自现有概念框架(cF)的基础上,于2008年5月联合了《改进的财务报告概念框架》征求意见稿,并于2010年9月正式定稿为第1章《通用财务报告的目标》和第3章《有用财务信息的质量特征》。由目标和一系列概念组成的概念框架是会计的理论基础,用以指导各项具体会计准则的制定,使具体准则与概念框架之间、具体准则与具体准则之间形成一个首尾相贯的逻辑体系,使会计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做到规范和统一。

“联合概念框架”明确提出财务报告的目标是决策有用性,采用的是单一目标。国际会计准则和我国会计准则是双重目标(决策有用和受托责任),不管是单一目标还是双重目标,都可以看出会计是为了人们想要达成的会计目标而产生的,是一个人造系统。首先,“会计的目标含有更多的主观成分,是人们或社会期望会计能够完成或者实现的使命。其次,这个系统会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而不断变化。换言之,无论财务会计概念结构对财务报告目标如何采用科学的论证与论述,我们都可以预见一个基本观点和趋势:会计应当成为资本市场信息提供的主体”(葛家澍、刘峰,2012)。

当然,要认清会计及会计的本质,还需要从会计的学科定位来寻找答案。学科(Discipline)一词来源于拉丁文词根Discers,含有“知识的分类”的意思。高等教育一直遵循德国哲学家威廉·狄尔泰对知识的二分法,将所有学科分为人文社会学科和自然学科。社会科学则以理想中的目标作为研究的方向,进而寻找实现或达到目标的路径与方式(相子国,2008)。会计正是这样一门以目标为导向,按其内在逻辑建立起来的一套程序和方法。

三、经济增长方式与金融相关率

投资、出口和消费被誉为拉动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1978年以来,最终消费和资本形成总额对我国GDP的平均贡献率分别为57.15%和37.91%,平均每年拉动经济增长5.16和4.13个百分点。无论是长期还是短期模型中,最终消费需求对我国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显著,超过资本形成总额对经济增长的推动作用”(罗光成、周燕春,2012)。在投资和出口受阻的情况下,“消费将成为国民经济增长的第一拉动力。2011年我国资本形成总额对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的贡献率为54.2%,比上年下降2.4个百分点,货物和服务净出口对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的贡献率是-5.8%,比上年下降15个百分点,而最终消费对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的贡献率为51.6%,比上年增长17.4个百分点,消费贡献率比投资贡献率仅低2.6个百分点”。

拉动消费需要居民的购买力,将未来的钱拿到今天来花是信贷金融产生的基础,如果使用得当,将会平衡人一生的收入增长与消费需求的矛盾。美国深谙其道,“一个居民消费占GDP总额70%~2上的国家,无忧无虑地消费是促进经济增长的最大动力。最大化利用借贷而更多地消费更是最大的爱国”(李薇等,2009)。于是各种房屋信贷、汽车信贷、教育信贷、信用卡信贷等金融产品应有尽有。美国信用产品总价值从1952年的4524亿美元增加到2008年的51.79万亿美元,是2007年GDP的3.75倍(汪建熙、王鲁兵,2009)。

人类的消费欲望是经济发展的原动力,不断的消费升级和个性化需求需要不断的技术创新。创新意味着打破常规,勇于冒险,创新也可能意味着巨额资金毫无结果的投入。资金作为企业创新能力形成的重要要素,不同来源的资金会受到不同的约束。资金主要来自储户存款的传统商业银行出于对风险的控制和资金的安全,难以满足这部分在银行看来风险极高的资金需求。

一种代表股权文化的风险投资(Venture Capital Invement,简称VC)和私募股权投资(PrivateEqui,简称PE),愿意为那些即便只有一个好点子的项目或公司提供资金支持。在VC、PE出现较早的美国已成功孵化和培育了像谷歌(google)、雅虎(yahoo)、脸谱(facebook)等世界级公司。风险投资在科技领先的以色列也得到了蓬勃的发展,2008年以色列的人均风险资本投资是美国的2.5倍,欧洲国家的30余倍,中国的80倍,印度的50倍(丹·塞诺、索尔·辛格,2010)。

另一方面,持续的创新动力需要一个制度安排,需要一个能对创新及创新企业进行定价的证券市场,将创新性企业未来的收入贴现到今天,使其有足够的财富吸引力让更多的人和企业进行创业和创新。一个国家拥有的创新型(科技型)上市公司数量越多,说明这个国家的创新能力越强,经济发展水平也越高。上市公司及所代表的财富背后是流动的金融资本和技术创新。

此外,全球范围内的股权投资也非常活跃,企业通过收购和兼并活动可以绕过一些壁垒,快速进入需要进入的行业和市场。图1是近五年来全球收购兼并交易额。

图1显示全球收购兼并金额在2007年达到最高值4.64万亿美元以后,2008-2011年也分别达到3.26、2.28、2.70和2.78万亿美元。

以“金融创新”为由,证券化在20世纪80年代大行其道,扩展到了像信用卡应收款和车贷这样的其他资产类型。到2006年末,住宅和商业地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的总余额已经从2002年的4.2万亿美元上升到了6.6万亿美元。银行的借款规模也超越了以前任何时候,单是三方回购市场在巅峰时期就达到了近2.75万亿美元规模(亨利·保尔森,2010)。

还有更多的衍生金融产品在场外进行交易。“2011年,场外交易的总额为648万亿美元,仅略小于危机爆发前673万亿美元的峰值。这仍是一个惊人的数字”(克里斯蒂娜·拉加德,2012)。

显然,金融对经济的渗透和影响日益加深,金融相关率也越来越高。金融相关率是美国经济学家雷蒙德·戈德史密斯(Raymond w。Goldsmith)提出的,用于分析金融结构、衡量金融深化程度的一个指标。可以用某一国某一日全部金融资产价值与该国经济活动总量的比值来计算。金融资产分广义金融资产和狭义金融资产,根据不同金融资产计算出的金融相关率是不同的。本文中的金融相关率=狭义金融资产/GDP,图2是中国和美国1996-2009年的金融相关率(狭义)。

图2表明不论是金融高度发达的美国,还是处于发展中的中国,金融相关率(狭义)都数倍于两国的GDP,美国要高于中国,但中国在2007年也超过了3倍。

金融对经济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实体经济的发展离不开虚拟经济的支持,金融在高效配置社会资金方面的优势无可替代。

传统金融产品、(货币基金、信贷、股票、债券)对实体经济起作用,并与物质生产领域紧密相连。如果没有金融借贷资本的流动,实体经济就会紧缩和崩溃。但衍生金融产品的过度交易在放大了整个社会财富总量的同时,也逐渐积累了巨大的风险,这次席卷全球的次贷危机就充分证明了这一点。证券市场迫切需要一个能够随时揭示金融工具价值和风险的会计系统。

四、金融的逻辑与会计的对立和统一

金融的本质实质上是一种交换,通过合约来实现不同时间和空间的交换。“到今天,按照我的定义,金融的核心是跨时间、跨空间的价值交换,所有涉及价值或者收入在不同时间、不同空间之间进行配置的交易都是金融交易。效用决定价值,而不是劳动决定价值,这对于理解金融的逻辑极为重要”(陈志武,2009)。在一定程度上,金融的效用可通过不同时间和空间的交换为客户带来资金的多少或对未来收益的预期来衡量。

这里的金融是一个综合金融的概念,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是指除商业银行和专业银行以外的所有金融机构,主要包括信托、证券、保险、融资租赁等机构以及财务公司等,以发行股票和债券、接受信用委托、提供保险等形式筹集资金,并将所筹资金运用于长期性投资的金融机构。他们作为独立的经济主体从事存贷款业务、同业资金拆借、货币汇兑、票据结算、证券交易、共同基金等并承担社会信用责任和金融风险。这些业务与实物交易相隔离,金融资金运动的方式是一种纯资金的流转,从货币—信用(存款单、各种有价证券、信用卡、票据)一货币相互转换的循环运动(魏红钨,2009)。

“多年以来,银行、投资银行、储蓄机构和保险公司等诸多种类的活跃于市场中的金融企业开始彼此渗透,涉足对方的领域。它们设计和出售的产品变得无以复加的复杂,而且大型金融机构之间也形成了盘根错节的联系,被复杂的信用安排紧紧地绑在了一起”(亨利·保尔森,2010)。大型投资银行正在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他们带来的结构性产品,如担保债务凭证(CDO)、信用违约互换(cDS)等金融衍生品将风险分散到了世界各地。“到2008年早期,次贷损失估计已经达到了2500亿美元”(亨利·保尔森,2010)。

此外,大量实体经济也参与金融资产的交易,对金融资产“如实”计量也变得越来越重要。计量问题受到关注的一个外部因素是公司对衍生金融工具的使用的增加,传统财务报告模式不能充分反映这类资产的风险属性,因此公允价值会计和概率性披露(probabilistic disclosure)被重新评价。

对信贷风险、衍生品交易等的管理和监督需要一个“如实反映”其价值变动的计量方法。美国前财政部长亨利·保尔森在华盛顿召开的2008年七国集团部长级会议上曾表示,他是公允价值会计准则的坚定拥护者,他认为:“公允价值会计要求资产和负债以它们当前市场价格为准记录在资产负债表上,而不是沿用历史价值。同时他还认为欧洲银行发现问题的速度慢于美国的银行,部分是因为它们之间在会计准则上的差异。”

传统财务会计采用历史成本计价,只对已发生的交易或事项进行记录和报告,对一项资产的计价是根据获得这项资产的成本,这与面向未来的金融是不一致的。按金融的逻辑,一项资产的价值主要在于通过其交换能够给你带来的经济利益的多少,而不关注你以前投入的是多少。“在华尔街,任何一笔交易,任何一个项目,它的价值永远不是你花了多少钱,投入了多少成本,而是它未来的现金流”(李薇等,2009)。

此外,金融是宏观的,会计是微观的,似乎找不到交集的地方。但会计为证券市场提供的财务信息,证券市场在很短的时间内就会作出反应。Ball和Brown(1968)对美国资本市场上会计盈余和市场表现作了实证研究,他们发现每股收益的符号与股票非正常报酬率之间有显著的相关性(周丽聪、青爽,2012)。该反应会直接对会计的原则、内容产生影响,从而促进财务会计的变革。

按历史成本(主要按投入多少)来计量的会计即面向过去的会计与面向未来的金融是对立的,但随着公允价值的运用,一个按实时价值和对未来现金流进行估计的会计将与金融的逻辑得到统一。

经济与会计准则本身就是一个相互影响的过程,一个更相关和适合的会计准则能更好地促进经济的发展,市场运行过程中与之出现的各种摩擦反过来又促使准则的反思和完善。为了防止在危机中出现“救火式”的准则,需要构建一个严密的会计概念框架并作为准则制定的理论基础,使具体的准则之间具有内在的逻辑一致性(代鹏、范晓曦,2010)。联合概念框架所作的努力正是这一需求使然。

五、联合概念框架的主要变革

联合概念框架相对于FASB和IASB各自原有的概念框架,主要有以下变化:

(一)“单一目标”取代“双重目标”

IASB原有的财务报告目标是双重目标,是“决策有用观”和“受托责任观”的融合。联合概念框架采纳了FASB的单一目标,明确“决策有用观”是财务报告的唯一目标。因为信息使用者的需求是复杂多样的,如公司管理层主要考虑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是否完成了公司的经营目标,在做控制决策时会更加关注公司业绩和委托方的评价;投资者更关注投资的安全性、风险溢价水平和投资回报等信息,因此,在做投资决策时对未来现金流的关注可能要多于其他信息。财务会计是一个信息源,不同的信息会作出不同的决策,财务信息不可能同时满足不同信息使用者的不同需要(John Chris-tensen,2010)。单一目标相对于双重或多重目标而言,目标更明确,提供的信息也将更有针对性,能产生信息聚合效应,以满足特定信息使用者的特定信息需求,也更易于搭建一个首尾相贯的逻辑体系。因此,联合概念框架将财务报告的主要使用者界定为现在的或潜在的投资者、贷款人和其他债权人。这样界定的目的可以更好地契合财务报告的“决策有用观”,使财务报告的目标与使用者的需求联系更加紧密。

(二)“如实反映”取代“可靠性”

相比较而言,已发生交易的信息才是可靠的、客观的;未发生交易的信息是不确定的,不可靠的。

“可靠性”需要判断,带有主观色彩。联合概念框架以“如实反映”取代“可靠性”,主要是顺应了金融市场瞬息万变的特点,原原本本反映企业现时的资产、负债价值,而不必强调交易是否已经发生,只要信息是完整的、中立的、无重要差错即可。当然如实的“实”应该包含两个层面的意思,即“实际”和“真实”,只有“真实”的“实际”才称得上“如实反映”。“如实反映”取代“可靠性”的目的是为公允价值的运用寻找合理的解释,或者说是为公允价值的运用扫除一切观念上的障碍,为监管当局提供实时的信息进行风险甄别;方便使用者可靠地预测一个主体未来现金净流人的金额、时间安排和不确定性,以及该主体产生未来现金净流入的能力,更好地达到决策有用的目标(葛家澍、陈朝琳,2011)。

(三)以“资产负债观”取代“收入费用观”

“资产负债观”是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下确认收益的方法,注重交易和事项对资产负债的最终影响,通过资产和负债的变动来计量收益,包括已实现收益和未实现收益(如持有资产价格的变化)。将“资产负债观”作为财务报告概念框架的概念基础,也是顺应了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要求。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在其针对会计准则改革的报告中呼吁,FASB在制定会计准则时应以资产负债观全面取代收入费用观,指出资产负债观为经济实质提供了最有力的概念描述,是准则制定过程中最合适的基础(SEC,2003)。不久,FASB在对SEC的答复中,明确表示在其准则制定项目上坚持资产负债观(盖地、杨华,2008)。

“收入费用观”是历史成本计价模式下确认收益的方法,强调收入和费用的配比,只包括已实现收益。收入是一个虚构的概念,不是一个实实在在的存在,完全是为了配合会计的复式记账和平衡要求而设计的,与之相匹配的费用也是人为的结果。在这种方法下,企业利润似乎就是一个纯粹的数字游戏。所有的收入都是从资产这个大缸中舀出来,舀多舀少全凭管理层对会计方法的选择。如对存货计价方法是采用“先进先出”还是“后进先出”、折旧是采用“直线法”还是“加速折旧法”等等,所以该方法受到很多诟病也是隋理之中。

“资产负债观”强调资产计价先予损益计价,当资产价值增加的时候尽管不符合收入确认的标准,但是必须确认损益,即主张根据交易的实质采用全面收益的观点计量损益。而面向过去的历史成本原则对于非交易因素导致的资产增值无能为力,因此在计量属性上必然是允许公允价值属性的采用。而“收入费用观”秉承历史成本原则按照收入与费用配比计量损益(谢志华、曾心,2008)。

从表面上看“资产负债观”与“收入费用观”是两种不同的确认收益的方法,但其实质是财务报告概念框架制定的概念基础,采用“资产负债观”是为“公允价值”的全面引进打下坚实的基础。

(四)以“估计、判断和模型”取代“确切的描绘”

联合概念框架明确指出:在很大程度上,财务报告是以估计、判断和模型,而不是按确切的描绘为基础。毫无疑问,该解释是对“如实反映”和按公允价值进行评估的第三类资产(指不存在足够流通性的公开市场中,无直接或者间接观察到报价的资产)的最好诠释,主要是为解决像《金融工具:摊余成本和减值》及大量无公开交易市场的衍生金融工具的计量问题。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资产组合)的初始账面金额,应该减去未来信用损失后的预期现金流量的现值为基础进行确认。信用损失和衍生金融工具需要根据复杂的信用损失模型和定价模型进行测算,如果模型所需要的参数及假设不能从市场得到,需要公司“合理的主观判断”,以及企业在计量时可获取的最佳信息(李薇等,2009)。

此外,联合概念框架取消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更加倚重法律形式,为后续会计准则的出台如“来自顾客合同的收入”等奠定基础。

可见,财务报告概念框架的变革始终围绕一个中心——“公允价值”,包括“决策有用”的目标、“如实反映”的质量特征等都是为了一个能及时、充分揭示金融工具风险的公允价值的顺利运用而建立的概念基础。

六、结论及建议

联合概念框架的,进一步印证了会计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会计的主观性和反应性的特点,必然促使会计要服务于不断变化的经济环境。30多年前制定的财务报告概念框架是基于当时的已有实务和价值判断。在消费需求带动的技术创新经济增长方式下,金融在个人消费领域、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尤其是对技术创新的支持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金融本身也加快了创新的步伐,各种金融工具又将大型金融机构联系在一起,实体经济也广泛参与各种基础金融产品和衍生金融产品的交易,金融资产总量急剧增长。

在金融相关率数倍于GDP的今天,无论是出于监管机构对风险管控的压力还是投资者的决策需要,财务会计做出历史性的变革是势在必然,建立在“资产负债观”基础上的财务报告概念框架,必然会采用能够揭示更多风险的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公允价值英文为Fair Value,意指会计计量必须反映交易和事项内含的公平、允当的价格,并且同时兼具可靠、相关的信息质量特征”(项文彪,2006)。“公允价值能够真实反映资产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或企业在清偿债务时需要转移的价值,财务会计中引入公允价值计量属性,标志着会计从‘成本计量’走向‘价值计量’”(张春华,2009)。

虽然两大准则机构制定的财务报告概念框架是基于发达经济体的经济现实,但是对于广大的新兴经济体国家而言,只要经济在发展,金融就会发挥高效配置社会资金的作用,金融资产的占比就会不断增加。对于经济已高速发展了近30年的中国,各种金融体系已基本建成,实体经济对金融的需求也愈加迫切。公允价值的运用经过“提倡一回避一再提倡”的曲折过程(项文彪,2006)将更加成熟。但是,公允价值毕竟不是真实的价值,只能近似反映真实的价值,这就需要较高的专业判断能力。

金融学的基本概念范文第4篇

实际利率法在财务管理中已有广泛应用,只不过《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准则)第十四条针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进行了具体解释:实际利率法是按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实际利率计算其摊余成本及各期利息收入或利息费用的方法。实际利率是指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预期存续期间或适用的更短期间内的未来现金流量,折现为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当前账面价值所使用的利率。

应该说实际利率法概念本身并无很大问题,其主要问题出在其所涉及的摊余成本的概念上。

“摊余成本”一词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首次出现,准则第十三条指出: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摊余成本,是指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经下列调整后的结果:扣除已偿还的本金;加上或减去采用实际利率将该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进行摊销形成的累计摊销额;扣除已发生的减值损失(仅适用于金融资产)。

分析该摊余成本之概念,发现它存在以下问题:(1)不是标准概念模式。按标准的概念模式,摊余成本概念应为“摊余成本是……”,所以准则中的概念最多算是一种计算公式的文字表述。(2)表述令人费解、含糊其辞。准则中的概念第二条“加上或减去采用实际利率将该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进行摊销形成的累计摊销额”中,“加上或减去”令人费解,让人无所适从,不知何时应加何时应减。“到期日金额”和“累计摊销额”的说法是含糊其辞的,因在不同付息方式下,“到期日金额”和“累计摊销额”的内涵是不同的。(3)强行统一、逻辑混乱。准则中的概念试图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所谓“摊余成本”进行统一,概念中统一用到了“摊余成本”、“偿还”、“本金”等用语,殊不知这完全是不遵循客观规律的强行统一,其结果是导致了逻辑混乱。尽管人们对“成本”一词的解释各异,但基本内涵是一致的:成本是投资(可广义、狭义)的代价或耗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是对立的矛盾双方,一方形成金融资产,另一方就形成了金融负债。金融资产方对其投资可用“成本”概念,金融负债方对收到有投资是不宜用“成本”概念的,可用“本金”。同样,金融负债方归还本金时可用“偿还”字眼,金融资产方则应为“收回”。

另外,比较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两概念,笔者认为摊余成本概念中“初始确认金额”与实际利率概念中的“当前账面价值”其实是一样的,为何要用两个概念也令人费解。

二、实际利率法的应用不是应用,而是在进行数学计算

实际利率法要求在核算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时,在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上合理摊销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溢折价,并使每期的利息收入或利息费用更加符合实际情况。但由于摊余成本概念的缺陷,使得人们认为实际利率法非常深奥。有关教材、参考书在讲解实际利率法时甚至舍本逐末,忘记了实际利率法只是在核算金融资产的利息收入或金融负债的利息费用时的一种方法、一个理念,不去阐述如何进行核算,只是进行列表计算摊余成本,变成了纯粹的数学计算。

[例1]甲公司20×1年1月1日,支付价款10000000元(含交易费用)从活跃市场上购入某公司发行的5年期债券,面值12500000元,票面年利率4.72%,按年支付利息,本金到期一次支付。甲公司将购入的债券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首先计算出实际利率i为10%,(实际利率的具体计算过程可以省略)然后是列表确定以摊余成本为主的有关数据,见表1:

通过列表看似简单明了,可以供人们查询使用,其实非常复杂,让人难以理解和掌握,单看此表,初学者根本不明白利息调整为什么是实际利息减去票面利息,更不明白年末摊余成本为什么是年初摊余成本加上利息调整。而折价购入债券时,数据关系又会发生变化。同样,金融负债方的数据关系也会发生变化。因此,初学者基本都是依葫芦画瓢,离开教材或指导书后就无从下笔了。

三、实际利率法的改进

(一)取消摊余成本概念,修订实际利率法概念 仔细分析摊余成本,发现它其实就是账面价值,这个账面价值是按实际利率法计算利息收入或利息费用的同时摊销溢折价后自然形成的,通过查看总账即可得知,无需引入一个新概念。

在取消摊余成本这一概念的基础上,实际利率法可定义为:实际利率法是按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含一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实际利率计算各期利息收入或利息费用的方法。此定义既简单明了,又重点突出,实际利率法的核心就是核算实际的利息收入或利息费用。

(二)深刻理解相关概念内涵,回归准则进行账务处理 (1)理解实际利率法、摊销等概念的内涵及目的。要熟练应用实际利率法,必须深刻理解实际利率法、摊销等概念的内涵及目的。要理解实际利率法,不仅要了解票面利息与实际利息。而且要理解摊销问题。关于摊销主要明白三个问题:摊销什么;为什么要摊销;如何摊销。笔者认为这是理解和应用实际利率法之关键,但没有任何一本指南、教材或参考书谈到这个问题,这也是造成初学者难以真正掌握实际利率法的主要原因。

关于摊销什么:准则要求企业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时,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不考虑发行费用等,公允价值就是双方的买卖价格,这个公允价值与其面值或成本之间上是可能存在差额的,这是因为债券的发行受同期市场利率的影响较大,会产生溢折价。实际利率法下要摊销的对象就是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溢折价。如前例中的摊销对象就是购入债券时的折价额2500000(12500000-10000000)元。

关于为什么要摊销:和所有摊销的目的一样,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溢折价的摊销也是为了体现权责发生制,并使实际利息收入或费用能较均衡地平摊到存续期间,避免会计数据失真。只不过在实际利率法下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溢折价的摊销不是按直线法摊销,也即不是简单地按债券的存续年限进行平均分配。通过逐期摊销,在债券期满时,债券的溢折价要摊销干净,以使债券的账面价值等于票面金额。

关于如何摊销:首先是摊销时的借贷方向问题。因为摊销后的最终结果是要使债券的账面价值等于票面价值,因此,在逐期摊销时,无论是金融资产还是金融负债,也无论是溢价还是折价,进行与初始计量时的借贷方向相反的处理即可。这样不断使账面价值逐渐接近票面价值,最后一期正好回归到票面价值。

然后是摊销金额的确定问题。在后续确定逐期摊销金额时,主要采取倒挤法确定每期摊销额,也即用票面利息(票面金额乘以票面利率)减去实际利息(账面价值乘以票面利率)(溢价情况下)或用实际利息减去票面利息(折价情况下),但在最后一期时要进行尾差调整。

(2)走出纯计算误区,回归账务处理实务。正因为要采取倒挤法也即相减的办法确定每期摊销额,因此许多教材、参考书纷纷重点介绍如何编表,却忽略了账务处理本身,这既使初学者觉得实际利率法难学难用,又对他们产生了误导,以为实际利率法就是编表,或者以为编表是实际利率法的前提,其实不然。理解了实际利率法的真谛并回归会计处理实务时,会发现实际利率法既不难,也不需要编表。

[例2]承例I20×1年1月1日购入债券时,为折价购入,折价额2500000元计入“持有至到期投资”总账科目下的“利息调整”明细科目,这个“利息调整”就是摊销对象。账务处理为: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 125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00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2500000

此时,“持有至到期投资”的账面价值为借方余额10000000元,初始待摊销(调整)总额为2500000元。

后续各期计算票面利息、摊销“利息调整”并确认实际利息收入时,因“利息调整”初始记录在贷方,后续分期摊销时,则应记录在贷方;同时,计算的票面利息理应计入“应收利息”借方,确认的利息收入计入“投资收益”贷方。因此,账务处理模型为:借记“应收利息”(票面利息=票面金额×票面利率)、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倒挤,实际利息-票面利息),贷记“投资收益”(实际利息=账面价值×实际利率)。

据此,20×1年12月31日确认实际利息的会计处理为:

借:应收利息(12500000×4.72%) 590000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1000000-590000)

410000

贷:投资收益(1000000×10%) 1000000

收到票面利息利息时的账务处理(后略):

借:银行存款 590000

贷:应收利息 590000

此时,“持有至到期投资”的账面价值为借方余额10410000元(10000000+410000)。

20×2年12月31日即第二年末确认实际利息的账务处理为:

借:应收利息(12500000×4.72%) 590000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1041000-590000)

451000

贷:投资收益(10410000×10%) 1041000

此时,“持有至到期投资”的账面价值为借方余额10861000元(10410000+451000)。

20×3年12月31日即第三年末确认实际利息的账务处理为:

借:应收利息(12500000×4.72%) 590000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496100

贷:投资收益(10861000×10%) 1086100

此时,“持有至到期投资”的账面价值为借方余额11357100元(10861000+496100)。

20×4年12月31日即第四年末确认实际利息的账务处理为:

借:应收利息(12500000×4.72%) 590000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545710

贷:投资收益(11357100×10%) 1135710

此时,“持有至到期投资”的账面价值为借方余额11902810元(11357100+545710)。

(3)第五年末要进行尾差处理。截止到第四年末,“持有至到期投资”的账面价值为借方余额11902810元,比票面金额12500000元还差597190元。从另一个角度看,初始待摊销(调整)总额为2500000元,第1、2、3、4年已摊销(调整)金额合计为1902810元(410000+451000+496100+545710),还余597190元。因此,第五年末的摊销额即利息调整额应为597 190元,而实际利息收入即投资收益应为应收利息加上利息调整额。账务处理为:

借:应收利息(12500000×4.72%) 590000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597190

贷:投资收益 1187190

从以上的核算过程可以看出,只要真正理解了实际利率法, 需要确认实际利息收入或费用时,完全可以利用相关原理、查找账簿中的余额进行简单计算后来进行账务处理,根本无需列表计算。

参考文献:

金融学的基本概念范文第5篇

[关键词]金融化;金融利润;剥夺性利润

自从2008年经济金融危机以来,金融化已经成为当今资本主义发展的核心问题。金融化反映了资本主义的划时代转变,表现了社会经济结构的系统性转型,凸显了现实资本积累与金融资本积累之间的内在联系。在成熟的资本主义经济体,金融利润整体上呈现不断增加的趋势,这已成为金融化的典型特征。日益增加的金融利润为金融化理论提出了一个棘手的问题:金融利润究竟如何产生,其社会经济内涵究竟是什么?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界对金融化问题展开了系统研究,然而对金融化以及金融利润具体产生机制尚未达成一致意见。

垄断资本学派最早对金融化问题展开系统性研究,并且最早预见到成熟资本主义经济体的基本经济结构在20世纪最后几十年日趋金融化,他们将金融化定义为“资本主义经济重心从生产到金融的长时间转向”。乔万尼・阿瑞吉考察了金融化与霸权转移的关系,强调金融扩张发生在资本从生产和贸易转向金融投机,以及利润日益源自金融交易之际。格瑞塔・克里普纳在此基础上将金融化定义为“利润攫取主要通过金融渠道而非贸易和商品生产的积累模式”。上述对金融化的定义强调了生产领域向流通领域的划时代转变,但是不足之处在于缺乏对资本主义经济当事人具体行为变化的分析,从而无法回答上述转变的内在机制以及金融利润的来源和本质。对此,美国经济学家罗伯特・泼林批评道,“阿瑞吉没有讲清楚M-M′这一循环最根本的问题,也就是金融利润如果不是来自于生产和商品交换,那么金融利润究竟来自于何处。”泼林将金融利润的具体表现形式与价值流结合起来,提出金融利润存在如下三种来源。(1)金融利润来自于资本家阶级内部的再分配,从而一方的收益意味着另一方的损失,金融利润仅仅存在于得到收益的一方,对于整体经济而言,并不存在源自纯粹金融交易的利润的扩张。(2)作为纯粹金融交易过程的产物,资本家能够采取有利于其财富和收入的再分配方式,他们通过金融市场诡计从工人和社会中挤压出一个不断增大的利润份额。(3)如果金融交易能够使得资本家将其资金从盈利性低的领域转移到物质生产和交易更为有利可图的领域,金融利润将会产生。泼林认为,“只有最后一种与阿瑞吉对利润的分析有关,但是这时M-M′这一纯粹金融循环成功的关键取决于M-C-M′这一资本循环……阿瑞吉对M-M′的分析只不过是一团乱麻。”阿瑞吉随后回应了泼林的批评,认为泼林关于金融利润的三种来源对应于金融扩张的不同阶段,但是他并没有回答金融利润的本质与来源这一重大理论问题。

泼林对金融利润的来源做出了初步回答,问题在于,即使将金融利润区分为由对债务的所有权所导致的货币收益即利息,以及由持有股票所获取的货币收益即股息,但是决定利息和股息是金融利润的内在规定是什么,纯粹的贷款者与股票持有人之间的区别何在?如果说上述两种类型尚且与生产存在某种关联,但是由于金融利润也产生于金融资产价格变动,这类资本收益可以由资产和证券的持有人所获取,那么产生于同生产几乎完全无关的金融资产交易的金融利润的来源究竟是什么?

伦敦大学亚非学院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科斯塔斯・拉帕维查斯最早对金融利润做出系统性分析,他从利润接受者的社会职业和阶级特征的角度,强调金融利润具有由异质性社会关系所决定的多重形式。一般而言,利息、股息以及资本利得等收益共同构成了金融利润,这类收益产生过程的金融特征规定了金融利润的本质和来源。拉帕维查斯的金融利润理论包括三部分:首先,拉帕维查斯从古典政治经济学和马克思对利润的分析出发,分析了金融利润的两种来源渠道以及二者之间的内在关系,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剥夺性利润的概念,为以金融剥夺为核心的金融化理论奠定了基础;其次,他在比较虚拟资本、生息资本以及借贷资本的基础上,强调了借贷资本对分析金融利润的重要作用;最后,拉帕维查斯结合希法亭创业利润的概念,对金融利润的具体形式展开了深入分析,揭示了其社会经济内涵。

一、金融利润的来源和本质:剩余价值与让渡利润

首先,拉帕维查斯强调马克思的利润理论建立在对古典政治经济学批判性分析的基础上。一方面,马克思在批判大卫・李嘉图的基础上提出了剩余价值理论。在马克思看来,利润是生产领域雇佣工人所创造的剩余价值。剩余价值在流通领域通过最终产品的出售取得了其货币形式,并且被作为其产品所有者的资本家积累起来。总剩余价值在执行不同职能的资本家之间进行分割,其中地租归作为土地所有者的地主所有,利润归产业资本家和商业资本家所有,由于货币资本家向产业资本家和商业资本家提供贷款,因此利润还需要进一步分割为利息和企业利润,其中利息归货币资本家。另一方面,马克思的利润理论也深受将利润形式与新价值结合起来分析的以詹姆斯・斯图亚特・穆勒爵士为代表的古典经济学家的影响。根据穆勒的理论,商品价格包含“实际价值”和“让渡利润”,并且后者表现为产品超过实际价值的部分。在此基础上,穆勒进一步区分了绝对利润和让渡利润,他认为前者是“劳动、勤勉或技能增进的结果”,能够扩大社会总财富,不过他并不清楚绝对利润怎样由这种增进产生;后者表示“财富的天平在有关双方之间的摆动”,从而“一方的赢利相当于另一方的亏损”。斯图亚特认为资本家的利润一般表现为“让渡利润”,这显然是错误的,因为他未能认识到资本家的利润已经包含了实际价值。尽管他未曾触及剩余价值本身的性质和起源,但是让渡利润的概念对于考察剩余价值在不同阶级之间按照利润、利息、地租等形式进行分配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拉帕维查斯在“让渡利润”的基础上提出了“剥夺性利润”的概念。自二战后,让渡利润的概念在西方马克思主义话语体系中几乎销声匿迹,罗纳德・米克在《劳动价值论研究》中提及了这一概念。安瓦・谢克在考察转型问题时强调了这一概念对考察价值转移在决定总利润上的重要作用,并且明确提到了马克思与斯图亚特利润理论的联系。拉帕维查斯重新梳理了散落在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第4卷以及《政治经济学批判》中关于两种利润类型的论述。他认为,正是在“让渡利润”的基础上产生了与剩余价值剥削无关的,在流通领域进一步剥夺工人的“剥夺性利润”。在他看来,“金融利润可能产生于新创造的剩余价值,也可能来自于通过金融系统对他人收入和货币存量的剥夺,并且这两个过程相互交织”。根据金融收益产生过程的金融特征,拉帕维查斯将金融利润区分为主要形式和次要形式。前者与流通中的借贷货币资本以及纯货币相关,涉及的资本主义当事人包括资本家,以及其他持有货币的个体;后者与将闲置货币转变为借贷货币资本的金融机构的职能相关。因此,金融利润的主要形式表现为利息、股息以及资本利得这类归借贷货币资本或者闲置货币的所有人的部分。次要形式则表现为金融机构作为中介所获得的佣金以及手续费。然而,无论哪种形式的金融利润,都与生产过程所创造的剩余价值不同。金融交易中的剥削相当于直接将源自工人可变资本部分的价值转移给贷款者,这意味着货币收入采取利息形式的再分配,反映了工人与资本家在金融交易中所处的不平等地位。生产领域的剥削源自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内在规定,反映了资本家和工人阶级之间的根本对立;剥夺性利润则是建立在剩余价值的基础上,并且是资本主义内在规定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的外在表现。

最后,拉帕维查斯考察了剥夺性利润对于分析金融利润的重要作用,并且揭露了家庭部门通过各种各样的金融工具卷入金融化过程遭受剥削的实质,这是“金融剥夺”概念的内核,也是金融化资本主义的根本特征。“金融剥夺”建立在金融交易的基础上,反映了直接盗用属于他人的货币收入、借贷资本或者纯货币的一种剥夺性关系,它不同于生产过程中的剥削关系,并且有可能成为盗用剩余价值的中间步骤。金融剥夺的社会基础在于:(1)个人收入的非资本性。工人和家庭部门参与金融交易的主要目的在于获取使用价值,而金融机构和资本家的目的在于赚取利润,由于工人以及家庭部门同金融机构相比在信息、组织以及社会权力上的系统性差别,金融机构能够剥夺工人和家庭的货币收入。(2)金融市场上借贷货币资本交易行为所具有的特殊内涵。借贷资本交易涉及预付价值与未来价值,前者是让渡利润的表现,而后者以对未来剩余价值的索取权为基础。因此,拉帕维查斯提出,“金融剥夺代表着蜕化为与生产剩余价值无关的利润攫取的古老形式……不过,在金融化资本主义时代,与剩余价值无关的利润攫取不再表现为前资本主义关系的复活。”相反,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以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日益被卷入金融系统,以金融剥夺为核心的积累方式成为成熟资本主义经济体的典型特征。

二、虚拟资本、生息资本与借贷货币资本

拉帕维查斯认为,分析金融化以及金融利润最恰当的概念是借贷货币资本而非虚拟资本和生息资本。虚拟资本实则回避了金融利润这一重大理论问题,生息资本相对于借贷货币资本而言处于更高的抽象层次。

首先,虚拟资本是马克思主义金融理论研究中被频繁提及的概念。拉帕维查斯认为,虚拟资本的概念“有助于理解资本家的金融操纵行为,但是它在分析金融活动时会带来过分的幻想”。拉帕维查斯强调虚拟资本是“相当于会计净现值的技术性概念,也就是理想的货币总额通过对依附于金融资产的未来收入流的折现而实现。这一货币总额与金融资产价格相关……因此,金融价格尤其是股票市场上的金融价格代表了虚拟资本”。他认为过分强调虚拟资本将存在如下两个问题。(1)膨胀的名义价值会导致误解,即金融化时期,金融部门不断增加的利润是虚拟的。这将会使得人们忽视金融利润的来源与本质这一重大理论问题。(2)会误解虚拟资本与生息资本(以及借贷货币资本)的内在关系。生息资本是马克思分析货币金融问题时的创造性概念,借贷货币资本是用于借贷并且通过利息产生收益的一种特殊的资本形态。借贷货币资本的交易能够导致虚拟资本,但是借贷资本本身不是虚拟的,借贷资本是资本积累投资和消费过程的产物,并且以闲置货币的形式表现出来。拉帕维查斯强调,“借贷资本是资本主义经济的现实并且能够赋予持有人获取价值和产出的‘索取权’,金融化的根源在于借贷货币资本而非虚拟资本。”

其次,拉帕维查斯认为,“马克思对借贷资本的分析是以构建生息资本范畴这一更高的抽象层次作为研究起点”。生息资本反映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货币借贷的根本特征,从而将其与前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的高利贷区别开来。生息资本如下三个典型特征赋予了其特定的经济内涵。(1)信用交易的生产性目的。马克思假定货币借贷的目的在于推动产业资本循环。由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根本特征在于剩余价值的积累,因此,生息资本的这一特征源自其与剩余价值的关系,利息是产业资本家将雇佣工人在生产中所创造的剩余价值分割给作为生息资本所有者的一部分。(2)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确立是生息资本产生的前提。由于闲置货币会不断从产业资本循环中暂时游离出来,这类闲置货币为生息资本的形成奠定了基础,金融系统本质上是将闲置货币资本转变为可用于借贷的货币资本的一整套社会机制。(3)可交易性。生息资本类似于将货币作为商品出售,而利息则是商品的价格。货币的买卖采取了金融资产交易的方式,也就是偿付承诺或者对未来剩余价值的索取权。可交易性是信用关系的核心,交换行为随着金融系统的发展而发展,并导致金融利润的出现。

最后,借贷资本是用于借贷并且以利息作为报酬的货币资本的一种独立形式,是“生息资本在理论以及现实操作上的进一步展开”。借贷资本的概念最早由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分析具体的金融现象时提出。借贷资本取决于金融系统的进一步发展,因此它与生息资本相比处于更低的抽象层次。正是在考察货币的贮藏功能的基础上,拉帕维查斯提出金融系统在形成借贷货币资本上具有积极作用,它收集了整个社会的闲散资金。因此,借贷资本的典型形式是表现为作为现金、金融机构存款以及证券的金融资产,借贷资本的特征取决于金融系统的功能。拉帕维查斯从如下三个维度考察了借贷资本与金融系统的关系。(1)金融系统的操作弱化了出于生产性目的进行借贷的重要性。在发达金融系统中,金融机构贷出的货币主要是满足消费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金融交易活动。剩余价值分割为利息和企业利润,相应地导致了货币资本家与执行职能的资本家之间的质的区别。利息的获取似乎只与货币所有权有关,而无需考虑其贷出的目的,货币本身似乎能够生出更多的货币,这为发达资本主义经济体借贷资本的创造奠定了基础。(2)金融系统不是消极等待而是积极推动闲置货币的积累。这部分通过收集产业资本循环以外的闲置货币以实现,部分通过金融机构积极创造债务以期获得未来收益以及闲置货币的进一步增长。通过这类举措,金融机构确实扩大了产业资本循环,从而间接地扩大了未来闲置货币的潜在来源并且弱化了生产性资本对剩余价值积累的直接依赖。(3)金融系统通过拓展金融交易的参与者进一步强化了生息资本所固有的可交易性。一方面,金融系统进一步发展了各种各样的信用交易工具;另一方面,金融系统对流动性的需求也推动了金融资产交易。金融系统本身日益成为流动资金的主要需求来源。金融资产交易不再是偶然现象,而成为借贷资本的主要特征。

三、金融利润的具体形式及其社会经济内涵

拉帕维查斯将金融利润定义为“以不同的复杂程度和多样性而产生的多种不同形式金融收益的复合体”。为了进一步考察通过金融资产交易所获得的金融利润的社会经济内涵,拉帕维查斯着重研究了商业信用、债券,以及包括股票、国债和消费者债务在内的各种金融资产,以确定金融利润的具体特征,考察金融化资本主义时期社会经济结构的重大变化。

(一)来自于商业信用的金融利润

拉帕维查斯首先分析了作为金融资产交易初级形态的商业信用,这是现代信用关系的历史与逻辑起点,汇票是商业信用的主要形式。假定资本家A以100英镑购买了资本家B的若干商品,资本家A发行了一张两个月期限、面值110英镑的汇票。一个月后,B将汇票以105英镑的价格卖给资本家c。一旦汇票到期,将存在如下两种可能。

第一种可能:A实现了预期的剩余价值,这一剩余价值在汇票持有人之间以借贷资本为媒介进行分割。因此,汇票到期时,C从A处兑现110英镑,作为利息的10英镑在B和C之间平均分配。在这种情况下,B所获得的收益具有双重性:一方面,这是A支付的利息的一部分,源自A所实现的剩余价值;另一方面,就其表面来源而言,这来自于为了汇票交易而由C预付的借贷资本。拉帕维查斯认为,“正是债务工具的可交易性开启了价值在内部临时分配的可能性。”

第二种可能:如果A无法实现预期的剩余价值,从而只能在汇票到期时支付p。,这是汇票最终持有人的借贷资本的再分配。拉帕维查斯提出这将存在如下三种情形。第一种情形:pa

(二)来自于货币贷放的金融利润

货币贷放是建立在商业信用之上并逐渐发展出其独立运行轨迹的金融现象,它也是以利息的方式获取金融利润的一种主要形式。拉帕维查斯认为,这类金融利润存在两种可能:(1)利息从根本上源自剩余价值,表现为资本家之间的再分配过程,并且这一过程存在剥夺性利润的可能性;(2)利息源自资本家和工人(甚至第三阶级)之间的借贷活动,这是剥夺性利润的典型产物。

根据马克思的基本理论,假定产业资本家所需要的生产资本为K,平均利润率为r,可以得到总利润π,则,

π=rK (1)

假定产业资本家的生产资本全部是借来的,从而总利润π需要在借入者和贷出者之间进行分配,前者获得企业利润E,后者获得利息I。由此可以得到:

π=E+I (2)

利息和企业利润的反向关系是表示借入者与贷出者关系最简单的方式。根据马克思的理论,利率i倾向于低于利润率r,在假定整个生产资本都是借入的情形下,这显然是正确的。由于,i=I/K,r=π/K,因此i

K=B+S (3)

由于项目以B/S这一杠杆率运营,并且杠杆水平成为执行职能的资本家决策时需要考虑的变量,而不完全是外生的。尽管决定杠杆水平和企业准备调动的实际资源的具体数量之间存在质的区别:前者与企业资产负债表的金融维度相关,后者取决于资本有机构成。但是杠杆水平会影响职能资本家的利润率。现在,假定其他条件不变,引入杠杆水平,由于π=rK,π=E+I,i=I/B,企业利润率e=E/S=(π-I)/S,因此可以得到企业利润率与杠杆率的如下关系:

e=(r-i)B/S+r (4)

根据上述公式,拉帕维查斯指出:(1)只要利润率大于利息率,企业利润率会随着杠杆率的增加而增加;(2)杠杆水平将使得企业利润率高于平均利润率。这对利息和企业利润具有深远影响。首先,利息和企业利润的对立关系仍然存在,对于一定量的利润,利息越高,企业利润越少,并且会因此降低企业利润率。其次,由于杠杆水平能够促进企业利润率的增加,二者的对立在某种程度上得到了一定的缓冲。因此,拉帕维查斯提出,“借入者一方面反对贷出者,因为利息降低了企业利润,但是另一方面,借入者也依赖于贷出者,因为贷出者有助于企业利润增加。”因此,在拉帕维查斯看来,不应将借入者和贷出者视为资本家内部对立的两极,而应将其视为经济当事人在资产阶级内部矛盾关系的发展。同样的,拉帕维查斯认为一旦纳入杠杆水平这一变量,非金融利润和金融利润的区分不是表现为简单的对立,并且也不是执行职能的资本家与寄生性资本家之间分裂的表现。相反,执行职能的资本家的赢利能力与借贷资本密切相关。因此,他提出,“金融利润与执行职能的资本家所获得的利润之间存在着复杂且充满矛盾的关系。”

(三)来自于金融资产交易的金融利润

源自金融资产交易的金融利润是最复杂的一种形式,这类金融利润通常被视为投机的产物。在拉帕维查斯看来,股票价格是为了“从某一项目中获取未来剩余价值流的一个不确定值而预付的货币总额,其根本特征在于未来预期股息的贴现”。贴现的根本逻辑在于剩余价值量的分割所导致的质的飞跃,从而产生货币似乎能够自行产崽的虚幻假象。股票价格的虚拟性表现在,对其所有者而言,股票代表的不是既存价值,而是未来股息的货币等价物,股票价格将随未来股息的贴现率而不断波动。建立在股份基础上的虚拟资本与资本市场上交易所实现的真实资本之间的关系决定了股息,股票的买方可以以更高的价格出售股份,从而为金融利润的产生奠定了基础。希法亭正是从对股票的分析出发,在马克思的基础上提出了创业利润的概念,用以分析金融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金融利润,这也成为拉帕维查斯构建金融利润一般性分析框架的着手点。

拉帕维查斯根据上文所假定的企业模型,进一步假定该企业的自营资本为s,完全由资本市场上所出售的股票构成,企业利润则表现为股息D,从而由股票所构成的企业自营资本s将会通过贴现与股息D发生关系。股息贴现率d由货币市场所决定的利息率i和风险溢价所决定。由于股东和贷出者预付货币资本的方式存在差异,因此其收益率不同,贴现率的下限为利息率,上限为平均利润率,即i≤d≤r。假定企业可以永久存在,股票价格为S=D/d。假定风险溢价为零,且贴现率等于利息率,即d=i,股票价格S=D/i。假定企业杠杆率为零,因此K=D/r。由于i≤r,因此,S≥K。希法亭的创业利润表现为S与K之差,也就是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证券的企业,需要K量资本以期在未来获得利润,股票发行的结果是出现了大于K的虚拟资本S,这一资本反映了股东预期的贴现率。一旦股票被完全认购,S与K的差额就会产生,根据希法亭的理论,将有一部分归创业者所有,一部分归推动股票发行的中间商。拉帕维查斯认为希法亭创业利润的概念“是源自金融资产交易的金融利润的一种初级形式”。不过,他认为上述概念无法为在资本市场上继续交易的股票所产生的金融利润提供解释。

根据拉帕维查斯,假定股票价格持续上涨,并且在首次公开募股后,又发生了两次交易。即企业在t0时刻,拥有实际资本K,并以总价格S0出售所有股票进行融资。这些股票在t1时刻以S1的总价格进行交易,并在t2时刻以S2的总价格进行交易。同时假定股票是在常规条件下交易,因此,S0

φπ0=S0-K φπ1=S1-S0 φπ2=S2-S1

因此,在金融资产的整个生命周期中,总金融利润可以表示为:

φπ=S2-K (5)

拉帕维查斯指出,“总金融利润是最后一个买者所付出的货币资本减去项目投资成本”。由于,S2=D/d2,K=D/r,因此,总金融利润可以表示如下:

φπ=D/d2- D/r=[(r-d2)/rd2]D (6)

拉帕维查斯表示,上述分析的基本特征也适用于其他金融资产。与股票的价格类似,债券价格是对未来利息价值进行贴现的虚拟资本,贴现率为利息率加上风险溢价。拉帕维查斯指出,源自金融资产交易的金融利润存在三个典型特征。(1)金融利润从直观上看源自最后一个买者所预付的借贷资本或者闲置货币扣除实际投资的部分。每一个中间卖家都从下一个买家那里攫取金融利润,这一链条的继续发展以最后一个买家为所有交易融资的基础,并因此带来了金融利润,希法亭创业利润的概念是上述金融利润的特例。(2)金融利润从根本上来自于现存剩余价值和待实现的剩余价值。最后买家以比之前买家更大的成本拥有了对企业未来剩余价值的索取权,他所预付的借贷资本充当的是未来利润的预付定金,并且其中一部分以货币收益的形式在中间买家之间进行分割。(3)金融利润本身并没有带来由剩余价值在形式上的分割所导致的资本家之间的根本对立,希法亭将创业利润与未来剩余价值结合起来分析的做法是正确的,但是他提出创业利润归创业者所有的观点值得商榷。股票交易活动是参与人试图获得未来剩余价值而预付借贷资本,收回预付借贷资本的风险通过股票交易生命周期而转移给下一位直到最后一位买家。在这一交易过程中,所有参与人都拥有对整个剩余价值的索取权,而非仅仅归创业者所有。

四、结语

拉帕维查斯在吸收马克思两种利润理论,并且比较虚拟资本与生息资本和借贷资本之间关系的基础上,将借贷资本作为研究金融利润的理论内核,并且吸收了希法亭创业利润的概念,揭露了金融利润从根本上源自剩余价值,同时也来自于对工人和其他阶层货币收入的有计划有步骤的剥夺过程,反映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金融利润这一剥夺性特征对社会各阶层的影响。

首先,拉帕维查斯提出,金融剥夺意味着与生产剩余价值无关的利润攫取的古老形式所具有的剥夺性特征的复活,这一复活建立在以剥夺性积累为根本特征的成熟资本主义经济体所规定的劳动对资本的实质隶属的基础之上。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中就建立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上的生息资本和建立在前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上的高利贷资本进行了对比。他明确提出,“生息资本……和高利贷资本的区别……只是在于,这种资本执行职能的条件已经变化,从而和贷款人相对立的借款人的面貌已经完全改变……生息资本,总之,可供借贷的生产资料,应该从属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成为它的一个条件。”拉帕维查斯秉持了马克思的研究方法,强调了剥夺性利润建立在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所规定的生产资料私人所有的基础上,并且探讨了金融化在推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发展到其最高和最后形式上所具有的动力作用,剖析了这一典型的资本积累方式所彰显的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有制和社会化生产之间矛盾加剧的具体过程。

其次,源自金融资产交易的金融利润通常被视为投机的产物。希法亭最早对此展开系统研究,他将投机视为交易所所特有的活动,并提出“利息凭证的买卖是一种纯粹的经济现象,一种私有财产分配的纯粹转移,对利润的生产或实现没有任何影响。因此,投机的输赢仅仅产生于当时对利息证书估价的差别。它们不是利润,不是剩余价值的份额,而仅仅产生于由企业落入股票占有者手中的剩余价值份额的估价的波动中……这是纯粹的差额利润……投机家仅仅是互相争利。一人所失就是他人所得”。凯恩斯也将其与资本市场的投机相联系,提出“当美国人购买股票时,他并不是把希望寄托于得到股票的未来收益,而是寄托在企业股票市场价格的上涨”。正是在此基础上,凯恩斯认为“如果投机者像在企业的洪流中漂浮着的泡沫一样,他未必会造成祸害。但是,当企业成为投机的漩涡中的泡沫时,形势就是严重的。当一国资本的积累变为场中的副产品时,积累工作多半是干不好的。”奥斯古・奥哈格齐将投机性利润作为泼林的金融利润理论的三个来源之一。兰德尔・雷认为货币经理从事的是高风险资产交易以期获得更高收益的活动。拉帕维查斯认为,投机是很难精确界定的概念,无法为分析源自金融资产交易的金融利润提供一个恰如其分的出发点,反倒是回避掉金融利润这一重大理论问题。成熟资本主义所具有的性质源自资本积累的深层次关系,而这需要通过对金融利润的详细考察予以确认,从而揭露其剥夺性积累的具体作用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