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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工程安全防护方案

市政工程安全防护方案

市政工程安全防护方案范文第1篇

在市委、市政府和市交通运输局的部署下,在省交通公路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我市农村公路按照省、市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任务要求,全市各级政府和交通公路部门齐心协力、攻坚克难,扎实推进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全年完成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350公里,超额完成部下达我市农村公路的261.73公里建设任务。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顺利实施,主要经验和做法如下:

一、加强领导,明确目标

为加快推进农村公路安防工程建设工作,我市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把安防工程优先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层层落实政府主体责任,要求各市(区)充分认识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先急后缓、先易后难”的原则确定年度目标任务,计划2017年年底前完成300公里农村公路安防工程建设,2018年年底前全面完成我市农村公路724公里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

二、健全机制,落实责任

公路安防工程是保障行车安全、提升服务水平影响重要举措,是一项民心工程、民生工程、安心工程,我市安防工程建设的重点在农村公路,面对任务重、难度大、要求高的局面,我市各级政府部门齐心协力、不畏困难、迎难而上,切实履行农村公路安防工程实施主体责任,根据省的任务要求制定《江门市普通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方案》,成立由市交通运输局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公路安防工程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分工,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负责统筹协调部、省补助资金的申报和落实,并指导项目的整体工作思路;市地方公路管理总站指导项目实施工程中遇到的关于工程技术、质量安全和造价方面的问题;各市(区)责任单位负责和当地政府协调资金筹措和征地问题。通过建立领导小组,健全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农村公路安防工程,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做到级级有任务,人人有责任,各部门严格对照目标要求和时间节点,主动配合,通力协作,及时梳理实施工程中存在的难点问题,全力推动我市农村公路安防工程建设。

三、加大资金投入,加强资金保障

我市农村公路安防工程需实施里程为724公里,总投资约8900万元。我市地处珠三角非核心地区,地方财力有限,加上省对珠三角地区补助标准低但完成时间要求比粤东西北地区提前,在资金缺口大,养护资金紧缺的情况下,各级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门想方设法筹集资金,一是提前做好设计、审批等前期工作,做好项目储备,积极争取部、省资金补助支持,2017年争取部补助460万元,争取省补助374万元;二是市、县两级交通公路部门在地方公路切块计划中安排安防工程专项经费,总站在成品油税费返还中安排724万元,按1万元/公里配套补助,各市区农村公路管理部门也在年度计划中安排100-200万元;三是引导各市区消除畏难情绪,千方百计筹集资金,从本级财政中挤出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安防工程建设;四是放手发动群众,争取企业、华侨、外出乡亲自愿捐资。

四、因地制宜,确定科学设计方案

2017年7月28日,我站召开农村公路安全工程项目工作推进会,详细解读《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技术指南》的设计目的和设计原则,要求各市(区)公路部门按照指南中的有关要求,遵守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经济适用、绿色有效、主动预防为主、被动预防为辅的设计原则,科学合理确定安防工程实施方案。充分利用公路现有条件,结合配套资金筹措能力,突出交通安全隐患重点,制定行之有效、因地制宜的防护方案,克服过度设防,严格控制工程规模,合理确定安防工程设计方案和投资,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加快推进安防工程实施进度。

五、加强督导,统筹推进

为按时完成既定年度目标,省交通运输厅、省公路管理局每季度对我市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进度督导,市领导高度重视农村公路安防工程建设,2017年8月市政府分管交通副市长林飞鸣同志召集各市区分管领导、交通运输局主要负责同志在鹤山Y911丽茶线召开农村公路安防工程现场会,要求全市加快推进安防工程建设。同时市交通运输局规建科和我站组成督导小组每月对各市区农村公路安防工程进行监督检查,使督导成为常态化工作,并不定期将任务完成情况通报各市区政府的有关领导和各级交通公路部门,让领导能及时了解和掌握建设过程中的新动向、新问题,促进工程建设快速展开。另外我市交通公路部门切实按照国家和省简政放权的有关要求,积极协调发改、环保、国土、安监等部门,适当简化农村公路安防工程实施程序,对部分规模小的项目进行打包整合,使符合条件的项目尽快开工,统筹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

六、严格管理,强化组织实施工作

农村公路安防工程建设项目分散,涉及面广,管理难度大,我站通过完善制度,加强工程质量、进度、造价、施工安全和廉政等方面的监管,明确项目业主、监理、设计、施工各单位所承担的责任,规范工程招投标,严把市场准入关,选择信誉好、经验丰富、有责任心的施工队伍,所有安防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业主与施工单位需签订施工合同、廉政合同等,通过合同形式有效实施监督管理;切实履行好工程监督作用,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部门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强化监督手段,同时大力倡导社会监督、广泛发动群众参与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我们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思想,严格把好工程质量关,确保农村公路安防工程建设项目顺利完成。与此同时,全市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还强化农村公路安防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管,实施安全隐患排查,从现场管理、质量控制、工艺流程等具体环节入手,落实责任,抓住关键,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把好安全生产的第一关,杜绝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我市农村公路安防工程等项目建设健康有序推进。

七、营造氛围,促进工程顺利实施

做好思想动员和宣传解释工作、向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及广大群众宣传实施安防工程的重要意义和实施成效,使其熟知各自责任和义务,在全社会形成爱护公路、依法保护公路的良好氛围,为安防工程顺利实施创造条件。

通过全市上下共同努力、攻坚克难、狠抓落实,我市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成功扭转不利局面,从第三季度进度滞后于全省平均水平到年底超额完成省下达的计划任务。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提高认识、团结一致,将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抓实、抓好,力争2018年圆满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工作任务,为侨乡的发展腾飞提供一个安全、和谐、绿色、可持续的交通环境。

拟稿人:刘建芝

市政工程安全防护方案范文第2篇

一、受理范围:

市安监局负责对市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市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和跨市(县)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或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或备案。

负责对上级安监部门委托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或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或备案。

二、申报资料:

1、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或备案的公函2份;

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2份;

3、建设项目立项预审批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2份;

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1份;

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影印件)1份;

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批复或备案通知书(复印件)1份;

7、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批复(复印件)1份;

8、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和自验收总结1份;

9、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1份;

10、其他相关材料。

申报资料请按以上顺序排列,装订成册送审。复印件由申请单位存档,原件送至安监部门审批。

三、收费标准:不收费。

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

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6号令)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

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无锡市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暂行办法》

第四条 市安监局负责对市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市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和跨市(县)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或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或备案。

负责对上级安监部门委托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或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或备案。

各市(县)区安监局负责对本级政府及其授权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或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或备案。

五、受理条件:职业病危害一般或严重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申请竣工验收。

七、 服务指南:

(一)服务承诺: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整改期不计入工作日)

(二)受理地点:市民中心12号楼,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安监局窗口,电

话:81825681.

(三)申报资料均以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建议中文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用12号字)或复印,内容准确完整,不得涂改。表格式资料,表格中若无相关项目,请填短横线“_”或无,不要空项。 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前后一致。

(四)申报资料(包括复印件)请逐页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五)具体资料要求详述如下:

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的公函;

公函以“关于XX公司XX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审核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的函”格式为题;

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一) 本申请表内容请打印,格式完整,内容准确,不得涂改;凡文字前或后有者,请选择与申请资料内容相符的方框中打√。签字为手签体。签章、签字处的日期不要遗漏。

(1)项目名称:应填全称,并与封面所填项目名称一致。

(2)项目性质:请按实际情况在相应的类别项目方框里打√。

(3)职业病危害类别:请按实际情况在相应的类别项目方框里打√。

(4)申请类别:请按实际情况在相应的类别项目方框里打√。

(5)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请按实际情况在相应的类别项目方框里打√。

(6)申报材料:请按实际情况在相应的类别项目方框里打√。

(7)主管部门意见:主管部门填写同意或不同意并加盖公章:如无主管部门,请注明:无主管部门,并加盖单位公章。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为原件。

4、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格式见附件二)

委托申报证明应载明委托事项、受委托单位名称和委托日期,并盖有委托单位公章。

项目名称

市政工程安全防护方案范文第3篇

20xx年市林业局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市人大的法律监督、市政协的民主监督及州林业局的指导帮助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以及省州、党代会精神,市委七届四次会议精神,全市林业系统全体干部职工认真贯彻十七大提出的建设生态文明为目标,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工作思路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布署,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改革开放为动力,以林业产业建设为重点,以林业增效、农民增收为重点,扎实工作,求真务实,以解放思想促进发展,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走生态建设产业化,产业发展生态化的路子,加快我市林业发展速度,维护群众利益,促进生态建设和林业产业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努力强化服务意识,加强机关效能建设,认真落实四项制度,林业目标任务工作稳步开展,20xx年林业各项指标均按计划落实,现将20xx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工作完成情况

(一)切实推进生态建设,努力完成林业各项重点工作

1、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稳步推进

我市集体林475.05万亩,占全市林地总面积的96.2;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涉及15个乡(镇)的147个村委会2810个村民小组84435户农户,农民人均拥有林地13.9亩,是农民人均耕地面积的13倍。自20xx年10月启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20xx年3月全面推开以来,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狠抓落实,紧紧围绕促进林业发展、农民增收的总体目标,积极稳妥地推进林改工作。全市各级各部门通力协作、大力支持,林改工作队员任劳任怨、无私奉献,广大干部群众热情拥护、积极参与,通过加强组织领导,加强民主决策,加强纠纷调处,加强职能转变,狠抓宣传发动、建立机构、调查摸底、制定方案、外业确权、纠纷调处、输机发证等各个环节的落实,全市林改工作快速健康依法有序推进,全市林改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通过林改,明晰了山林产权,有效激活了林业机制,盘活了山林资源,提升了山林价值,促进了农民增收,转变了部门职能,和谐了农村社会,加快了林业产业发展,推动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截止20xx年11月底,全市共投入林改专项资金779.37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475万元,省级补助15万元,州级补助92万元,市级投入110万元,乡镇投入61.08万元,村组投入26.29万元。统一购置了gps卫星定位仪64台,电脑19台、打印机19台、复印机15台、扫描仪15台等办公设备配备,保障了林改工作顺利推进。为林改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了物质保障;共制定林改实施方案2977个,完成改革确权82855户121591宗474.88万亩,确权率达99.9,完成外业宗地勾图99950宗473.13亩,完成率达99.6,全市已进入林权发证的攻坚扫尾阶段,现已核发林权证28994本、381.83万亩,发证率80.4。全市共排查林权纠纷6816起,已调处6738起,调处率98.8,对全市林改进行了市级检查验收,年内全面完成明晰产权和确权到户主体改革任务。

2、森林防火工作

去冬以来,我市森林防火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省、州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指导、帮助支持下,始终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紧紧围绕“野外火源管理年”的总体要求,通过全市人民和林业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克服了因气候带来的诸多不利因素,加大防火宣传教育,落实野外火源管理“五个百分之百”管理措施,提高处置森林火灾的应急能力,安全有序组织开展扑火救灾,严肃处理森林火灾肇事者,圆满完成了州政府下达我市的各项森林防火控制指标,森林防火工作取得较好成绩,经州级考评,评定为一等奖县市。

20xx年全市共发生森林火灾8次,其中:一般森林火灾1次,火警7次,已查破7起,破案率为87.5,火场总面积19.67公顷,受害森林面积2.9公顷,森林火灾次数为州下达22次的36.36,受害森林面积为州下达278公顷的10.43‰,森林受害率是0.00979‰,低于州下达1‰的指标,全市发生的森林火灾做到24小时内扑灭。杜绝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发生,没有因扑救森林火灾发生人员伤亡事故。

在森林防火工作上:一是领导重视,组织机构健全。及时调整充实了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并制定了《指挥部成员职责和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联系到乡(镇)的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于20xx年3月5日召开全市森林防火会议,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亲临会场作重要指示,州委常委、市委书记张之政几次组织相关人员对森林防火工作进行专题研究,并作了重要指示和部署。西山公园姜家后山发生森林火灾后,市委、政 府高度重视,市委副书记、市长袁鹏亲临火场,靠前指挥扑救工作,由于采取了切实可行的措施,火灾及时得到有效控制。市委政府分管领导多次到市森林防火指挥中心专题研究,安排部署全市森林防火工作;二是加强宣传教育,群众防火意识进一步提高。全市主要路口永久性宣传牌202块,半永久性宣传标语1338块,书写临时性标语18860条,召开各种会议2556场(次),制作森林防火宣传dvd光碟3套90碟,利用电视、电影、广播宣传420场(次),出动宣传车52台(次),发放户主通知书10万份,防火宣传手册539本,粘贴森林防火布告、命令1000份,森林防火简报73期,歌舞宣传10场(次),到乡镇检查宣传156次。加大“五个一”宣传教育工作,为中小学生宣讲防火知识课3000多课时,出黑板报2262期,同时进一步加大对“中国森林防火吉祥物”的宣传面,粘贴防火虎威威宣传画200幅;三是责任到位,措施有力。全市各级森林防火单位全面落实了以行政领导为主的森林防火责任制。全市共签订森林防火《责任状》103991份,其中:市人民政府与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了“十一五”期间森林防火目标管理责任状15份;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与指挥部成员签订了责任状23份;市林业局与各乡(镇)林业站、林场、保护局签订了责任状21份,各乡(镇)、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国有林场与下属各单位签订了责任状185份,村委会与村小组签订责任状2859份,村民小组与农户、林权所有者签订责任状10万份,护林员责任合同585份。各防火单位还采取与辖区内的驻林区单位签订责任合同55份,召开了各种形式的联防会议,签订联防协议248份,全市形成了联防共治“群防群治”的工作局面;四是加强防火督促检查3月4日至8日市人民政府派出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为主的5个组27人到21个防火责任单位开展森林防火专项大检查。州委常委、市委书记张之政带领市级领导到各乡镇落实防火责任措施,并在东华镇红墙村委会召开了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林业站参加的现场会议,把州委、州政府对防火工作布署、要求落实到位。在各防火重点地区及乡镇增加了巡山堵卡人员155名,使全市防火期护林人员达749名;通过督促检查,完善了森林防火工作各项措施的落实;五是修订完善预案,加强安全扑火培训。为了做到有备无患,形成一有火情,立即启动火灾处置预案的机制,市人民政府《楚雄市“十一五”期间森林扑火预案》1份,各乡(镇)、林场、自然保护区修订了扑火预案21份,市森林防火指挥部于20xx年1月13、16日举办了两期200余人的森林防火指挥员培训班,全市各防火责任单位举办1天以上培训班59次,参训人员达7474人;以会代训241次,参训人员达28248人;25支760人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进行了34次防扑火演练;六是加大防火经费的投入,购置防火工具,提高扑救能力。全市共筹集防火经费83.8万元,其中省级投资6万元,州级投资6万元,市财政落实防火专项资金15万元,市林业局自筹29.3万元,各乡镇财政8.72万元,林业站3.18万元;各林场、公园到位防火经费15.6万元,全市防火物资储备到位:手持对讲机84台,风力灭火机22台,油锯13台,水枪256支,灭火弹1692枚,砍刀730把,斧头129把,钉钯201把,水桶327只,二号工具816把。七是突出重点,加强哀牢山、紫溪山、西山及城镇周边近山面山及重点地区的森林防火工作。西舍路哀牢山部级自然保护区在原有森林消防队伍的基础上,充实了一支30人的森林消防专业队伍;紫溪山自然保护区组建了一支50人的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市林业局从机关青壮年干部职工中建立了一支55人的森林消防半专业队伍。针对3月以来,全市火险等级居高不下的情况,又临时聘请了155名护林人员加强“三山”及城镇周边近山面山及重点地区的森林防火工作;八是科学实施计划烧除,降低火险等级。全市共完成计划火烧除面积743.6公顷,清铲防火线51公里,九是把“五个百分之百”管理制度落到实处。把火种、火患堵在山下林外。林区农户100与村民小组长签订森林防火安全责任书。对进入林区的人员进行100的实名登记。100落实监护人,明确监护人的责任。对违规用火100进行查处和责任追究。林区生产用火100执行了计划用火许可证;十是加强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信息畅通。

3、天然林保护和退耕还林工程

(1)天然林保护工程。一是继续实施森林管护项目407.56万亩,完成投资564.9万元,进一步强化森林管护力度,完善管护措施,对实施单位进行了检查考核;二是完成了20xx年省、州下达我市20xx年度公益林建设任务2.5万亩,其中,封山育林2万亩、人工造林0.5亩,投资192万元。制作封山碑帖150块,补植种子3.5吨;三是对我市即将开展的13.75万亩天保工程区公益林建设任务竣工阶段性验收工作进行安排布置,完成项目实施地块的初验查工作,做好迎检的各项工作;四是认真开展落实20xx年度公益林建设任务2.8万亩(其中,人工造林0.8万亩,封山育林2万亩)的调查、规划和作业设计工作。

(2)退耕还林工程项目。一是做好20xx—20xx年已实施的8.8万亩退耕还林工程成果巩固,加强宣传及政策兑现工作,今年共兑现各种补助款1313.48万元;同时做好工程管理,抚育管理和档案管理工作,对历年退耕地进行查缺补漏,积极争取工程项目,加快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的政策。二是组织完成编制了《楚雄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方案》上报工作。该项目总投资5676.44万元,期限8年,其中:基本口粮田建设规划1.7265万亩,投资1035.9万元;农村能源沼气池0.14万口,太阳能0.13万户,投资265.1万元,后续产业发展核桃24.04万亩,投资4011.37万元;养殖业棚厩建设1.87万平方米、青贮窖建设0.02万立方米、饲料基地建设0.2万亩,投资228.53万元;技能培训2.2万人,投资135.53万元,该方案已通过国家批准。三是完成了国家林业局组织对我市第一轮退耕补助期满达到验收的地块进行验收,本次验收楚雄市涉及8个乡镇,58个小班,1460.9亩,经检查全部合格。

4、农村能源建设工作

一是完成20xx年沼气池扫尾887口,其中,20xx年省级项目400口,完成20xx省级节柴改灶1000眼;二是加强技术队伍建设,到目前为止,全市共获得农业部发的技术工等级证书人员100多人;三是加强农村能源技术服务队建设,根据省、州安排,我市分别在苍岭镇、紫溪镇组建了两支农村能源技术服务队,目前已完成了对服务队队长的培训,各项准备工作有序进行,今年底能正常开展工作。

5、资源林政管理和林业案件查处工作

(1)切实加强林地管理工作。20xx年11月止,全年共审批了临时占用林地15宗,面积8.79公顷,收缴植被恢复费21.7337万元;初审上报了元双公路楚雄段工程项目、中国石化楚雄油库、楚雄城区东南片区城市建设、州民政局救灾物资储备中心等建设工程永久性征用林地6宗,面积50.4208公顷,上缴省林业厅植被恢复费266.67万元。楚雄市林业局始终把强化服务意识,支持城市建设,放在首位,20xx年局主要领导分别两次到省林业厅报批林地,较好的完成市委政府交办的工作任务,支持了全市的发展。

(2)强化森林资源保护,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我市森林公安认真贯彻“五条禁令”,以提高全体民警的综合素质为重点,以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活动为工作重心,努力调动和发挥全体民警的积极性,坚持“严打”方针,积极开展严厉打击破坏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截止20xx年11月20日止,全市森林公安共受理各类森林案件108件。其中,森林行政案件103件,盗伐林木案件9件,滥伐林木案件8件,违法运输林木案件52件,其它案件34件;林政处罚106人,;收缴罚款8.67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05万元,没收木材184.21立方米,没收烧柴51.17吨,木炭10.88吨,没收大树19株,栎木杆163节;查处刑事案件4件,其中盗伐林木案件2件,森林火灾案件2件,逮捕2人,取保候审2人,查处治安案件1件,治安拘留1人。通过上述案件的查处,有效地保护了全市的森林资源,促进了生态的和谐发展。

(3)天保工程区人工商品林采伐工作。20xx年州下达我市人工商品材采伐指标3.09万立方米,我市实际下达到14个采伐试点单位2.569万立方米,现各项工作有条不紊地开展,预计12月底前完成采伐任务,人工商品材采伐,将为林改后的林区群众增收1500万元。

(二)加速产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

1、高质量、高标准超额完成绿化造林和义务植树任务。核桃是楚雄市最具特色的经济林果资源,我市核桃产业的发展,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发展势头迅猛,⑴20xx年上级下达我市的绿化造林任务为10.07万亩。其中天保工程任务2.5万亩(人工造林0.5万亩、封山育林2万亩);核桃产业建设任务7.57万亩(07年任务延续)。通过检查验收,楚雄市20xx年共完成造林绿化任务10.52万亩,是州下达计划的105。其中:天保工程核桃造林0.4万亩、膏桐造林0.1万亩,封山育林2万亩;义务植树0.02万亩,造林地块成活率均达90以上,面积合格率100。核桃产业完成10万亩;⑵四旁义务植树。绿化造林是一项广泛的社会活动,需要全社会自觉自愿的参与,充分发挥全民绿化造林治理山河的作用。我市20xx年法定义务植树人数30.17万人,义务植树任务150.85万株,经检查核实,全市实际参加人数31.27万人,尽职率104。核实完成义务植树160.2万株,占计划任务的106,平均成活率85以上;楚雄城区机关、企事业单位以资代劳上缴绿化费6.78万元,缴费人数0.54万人,建立连片义务植树绿化基地1片,面积0.02万亩。

2、林业产业加速发展,经济指标又上台阶。⑴预计20xx年能完成林业产业综合产值41481万元。其中,第一产业产值18243万元,第二产业产值22378万元,第三产业产值860万元;⑵林产化工产业。截至20xx年11月楚雄弘邦林化有限公司生产松香13735吨,松节油3079吨,实现工业总产值11865万元,上缴税金300多万元。

3、林业科技工作培训。

20xx年,全市共开展核桃栽培管理技术培训班18期,100多场(次),制作宣传标语3000多条。培训技术人员、核桃栽培大户等2500多人。

4、林木种苗工作。

20xx年全市共育各类苗木250万株,准备各类种子21吨,营养袋200多万个,化肥20吨,农药1吨,确保造林绿化种苗及各类物资的及时供应。

5、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20xx年我市发生森林虫害面积2.15万亩,防治2.13万亩,防治率为92.3;检疫木材1.3553万立方米、调运检疫种苗31.53万株、种子71.4吨、实施产地检疫种苗0.05万亩。

市政工程安全防护方案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汛安全,改善城乡水环境,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洼淀、人工水道、河道沟叉)的整治、利用、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国家和本市有关航道管理规定。

本市现有港区和规划港区内河段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市河道实行统一规划、综合整治、合理利用、积极保护的原则。

本市河道修建、维护和管理(以下统称河道整治)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本市河道整治费用,按照政府投入同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整治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有计划地进行河道整治,提高河道的防洪排涝能力,发挥河道的综合功能。

第五条*市水利局(以下简称市水利局)是本市河道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河道(水闸)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河道管理处)负责对全市河道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并对市管河道实施管理。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和乡(镇)水利机构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乡(镇)管河道的管理;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规定,对所在区域内的河道行使日常监督管理,其业务接受上级河道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本市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市管河道的确定,由市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区(县)管河道和乡(镇)管河道的划分,由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水利局备案。

根据河道管理需要,市水利局可以将市管河道委托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将区(县)管河道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委托管理部门应当负责落实委托管理项目所需的经费。

本市境内的长江河段以及其他跨省、市的重要河段、边界河道的管理分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有堤防(含防汛墙,下同)的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全部水域、滩地,堤防、防汛通道或者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按河道防洪规划所确定的设计洪水位划定。具体管理范围,由区(县)以上人民政府划定。

第八条市水利局、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及市河道管理处应当依法加强河道监督管理,维护河道堤防等水工程安全,开展河道水质监测工作,协同环保行政管理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区域内河道的日常检查和监督。

河道管理人员执行日常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佩戴执法标志,持证执法。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等水工程安全、保护水环境和依法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检举违反河道管理的行为。

第二章河道整治

第十条本市河道专业规划应当符合流域水利规划、区域水利综合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防洪、排涝标准以及其他有关技术规定。

本市利用河道的其他各类专业规划应当与河道专业规划相协调。

第十一条本市河道专业规划由市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经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综合平衡后,纳入本市城市总体规划。

市管河道以及中心城区内其他河道的规划,由市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编制,经市规划局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中心城区外的其他河道规划,由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编制,经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平衡,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水利局、市规划局备案。

编制河道规划涉及航道的,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事先征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河道规划的修改或者调整,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编制详细规划涉及河道的,应当事先征求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按照规划管理权限,报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市管河道以及中心城区内其他河道规划控制线(简称河道蓝线)方案,由市水利局提出,经市规划局批准后施行;中心城区外的其他河道蓝线方案,由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施行,报市水利局、市规划局备案。

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通航河道蓝线方案前,应当征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市水利局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道专业规划,制定河道整治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其所管理的河道制定年度整治计划,并组织实施。

对淤积严重、影响防洪排涝的河道,市水利局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河道整治应急方案,并优先安排整治工程。

第十五条河道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河道整治涉及航道的,应当兼顾航运需要,并事先征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航道整治,应当符合防汛安全要求,并事先征求河道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在重要的渔业水域进行河道、航道整治,应当兼顾渔业发展需要,并事先征求渔业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六条沿河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立项或者申请建设许可时,应当将区域内河段的部分整治项目纳入建设项目计划并与建设项目同步实施。所需经费,专用岸段由建设单位负担;非专用岸段的经营性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按收益情况合理负担。

第十七条河道整治需要占用的土地,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调剂解决。

河道整治所增加的土地,按照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安排使用,其土地转让得益应当用于河道整治。

第三章河道利用

第十八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经市河道管理处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并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施工方案报市河道管理处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在规定的界限内进行施工。

第二十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通知市河道管理处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

未经市河道管理处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条需要利用河道堤顶或者平台兼做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市水利局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设置或者扩大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排水(污)口的,应当经市河道管理处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或者扩大的,由市河道管理处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建或者予以封闭。

市政、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按水系将河道排水、排污情况的有关资料,抄送市水利局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利用河道、水闸等水工程实施引清调水,改善水环境的,应当按照引清调水方案统一调度。

引清调水方案由市水利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单位或者个人需要临时使用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或者陆域的,应当向市河道管理处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河道临时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河道临时使用期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期的,可以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不得超过一年。使用期满后,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负责恢复河道原状。逾期不恢复河道原状的,由市河道管理处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责成其恢复河道原状或者组织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使用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临时使用河道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使用范围内河道堤防的防汛安全责任。

第二十五条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占用河道堤防等水工程设施或者水域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补偿;由于施工原因对河道堤防等水工程设施造成损害或者造成河道淤积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赔偿或者清淤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确权,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予以办理。

第四章河道保护

第二十七条禁止擅自填堵河道。

确因建设需要填堵河道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规划设计单位进行规划论证,并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市管河道以及中心城区内的其他河道,经市水利局审核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中心城区外的其他河道,经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市水利局批准。

填堵河道需要实施水系调整的,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经批准填堵河道的,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办理施工审核手续。

第二十八条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码头或者其他跨河工程设施,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防洪标准,由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责成产权单位限期整改或者拆除。汛期影响行洪排涝安全的,应当服从防汛指挥部的紧急处理决定。

第二十九条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得设置阻水障碍物。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市河道管理处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清障实施方案,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市河道管理处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强制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第三十条确因工程建设需要,在沿河第一线河道堤防破堤施工或者开缺、凿洞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堤防或者防汛墙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报市防汛指挥部批准后,方可施工。

跨汛期的工程施工,建设单位应当落实汛期安全措施。

第三十一条在河道中运输、存放竹木或者进行水产养殖、捕捞作业,不得影响河道行洪、排涝、灌溉以及危及水工程的安全。

汛期影响河道行洪、排涝安全的下列物体,市河道管理处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公安等部门采取清除措施或者进行紧急处置:

(一)在河道中存放竹木、放置养殖捕捞设施以及其他漂流物的;

(二)船舶在河道内滞留的。

第三十二条在保证堤防安全需要限制航速的河段,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设立限制航速标志。

第三十三条水闸运行、通航、纳潮、排涝、引清调水时,应当保障防汛安全及区域内船舶的通航安全。

本市水闸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河道堤防和河岸的水土保持工作,组织植树种草,防止水土流失、河道淤积。

护堤护岸林木、植被,由河道管理机构组织营造并负责维护和管理。

第三十五条根据河道堤防的重要程度以及堤基土质条件,经市水利局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

在河道管理范围及堤防安全保护区内,未经市河道管理处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堆放物料;

(二)设置渔簖、网箱及其他捕捞装置;

(三)爆破、取土、钻探、打桩、打井、挖筑鱼塘等影响河道堤防安全。

第三十六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倾倒工业、农业、建筑等废弃物以及生活垃圾、粪便;

(二)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三)搭建房屋、棚舍等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四)损毁河道堤防等水工程设施;

(五)放牧、垦殖、砍伐盗伐护堤护岸林木;

(六)水上水下作业影响河势稳定、危及河道堤防安全;

(七)其他妨碍河道行洪排涝活动。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三十七条河道整治,应当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投入的总体水平。

第三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河道规划所确定的分期目标,制定年度整治计划,所需经费应当在年度财政预算中专项安排。

第三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水利建设基金,应当主要用于防洪和河道整治。

第四十条本市按照法律规定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具体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安排一定比例的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对河道堤防工程进行修建和加固。

第四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河道整治费用。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河道整治费用征收和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填堵河道的,由市河道管理处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由市河道管理处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由市河道管理处、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水利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由市河道管理处、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水利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街道监察队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超出前款设定的行政处罚权限的,由街道监察队移送区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四十八条对下级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组织作出的不适当决定,上级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其改正或者予以撤销。

第四十九条河道管理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或者组织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附则

市政工程安全防护方案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人民防空工作,提高城市整体防空抗毁能力,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组织制定防空袭方案及实施计划,对重要经济目标和重点防护单位采取防护措施,组建群众防空组织,修建人民防空工程及通信、警报设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区、县级市人民防空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人民防空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

计划、建设、规划、国土房管、电信、卫生、教育、广播电视、公安、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人民防空工作。

第四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依法确定的重要经济目标和重点防护单位,应当在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人民防空教育计划,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做好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工作。

人民防空法的普及、宣传、教育工作应当纳入全民普法教育计划。

第六条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有得到人民防空保护的权利,都必须依法履行人民防空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人民防空设施。

第二章防空袭方案的制定与实施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市防空袭方案及实施计划,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请批准后组织实施。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防空袭方案的要求,制定配套的防空袭方案和实施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区、县级市的建设、电信、公安、环保、交通、卫生、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制定相应的防空袭保障计划,由同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汇总后,纳入本辖区防空袭方案。

市、区、县级市的防空袭方案应当根据情况和形势的变化适时进行修订,并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八条本市是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以下地区、目标和单位是人民防空防护重点:

(一)重要经济目标和重点防护单位集中区域;

(二)市行政区域内人口密集区;

(三)重要工矿企业、科研基地、桥梁、地下铁道、交通枢纽、通信枢纽、战备物资仓库、储罐、发电厂、配电站、水库和供水、供热、供气设施等重要经济目标;

(四)党政军机关;

(五)广播电视系统;

(六)其他经市人民政府、*警备区确定的防护重点。

前款所列的人民防空防护重点的具体区域、目标和单位及其防护等级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法拟定,并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确定。

第九条对重要经济目标和重点防护单位集中区域及市区人口密集区,应当在编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中采取重点防护措施,合理安排建设项目,建立完善的防护体系,防范和减轻空袭灾害。

依照第八条确定的重要经济目标和重点防护单位及其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拟定应急抢险抢修方案。

第十条市、区、县级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防空袭方案,督促有关部门落实群众防空组织的训练计划和任务,组织训练的指导、检查、验收。

区、县级市和基层人民武装部门负责对群众防空组织建设的领导和指导,协助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搞好组织建设、专业训练和干部培训。

群众防空组织是指根据战时消除空袭后果的需要,按照专业系统组成,战时担负抢险抢修、医疗救护、防火灭火、防疫、消毒杀菌和消除沾染、保障通信联络、抢救人员和抢运物资、维护社会治安等任务,平时协助防汛、防震等部门担负抢险救灾任务的人民防空专业队伍。

第十一条群众防空组织由以下部门组建并承担以下任务:

(一)建设、市政、电力等部门组建抢险抢修队,负责对工程、道路、桥梁、水库和给排水、燃气、电力等公共设施进行伪装、抢险、抢修以及人员和物资的疏散等;

(二)卫生、医药部门组建医疗救护队,负责战地救护、抢救、治疗伤员和组织防疫、消毒杀菌、储备药品、指导群众进行自救互助等;

(三)公安部门组建消防队、治安队、交通队,负责防火、灭火以及维护社会治安、保卫和交通管制、监督灯火管制等;

(四)卫生、化工、环保等部门组建防化防疫队,协助有关部门对核武器、化学武器、生物武器袭击地区景象的观测、监测,负责对袭击对象的化验、消毒、洗消以及对群众进行核、化、生武器防护知识教育等;

(五)电信、邮政等通信管理部门组建通信队,负责保障指挥、预警系统的通信不间断和对有线、无线、移动通信设备或设施的抢修等;

(六)交通运输部门组建运输队,负责运输人员、物资以及运输工具的修理等。

第十二条群众防空组织的训练由组建单位按照市、区、县级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训练计划组织实施。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组建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短期脱产训练和综合演练。

训练经费由组建单位负责。组建单位应当保证训练人员在集中脱产训练和综合演练期间的原有待遇保持不变。

训练、值勤所需军用装备、器材,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保障;与本单位生产、工作结合使用的装备、器材,由组建单位负责保障。

第十三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形势和国防需要,制定防空袭演习方案,组织防空袭演习。

市防空袭演习方案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区和县级市的防空袭演习方案由区、县级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拟定,经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防空袭演习需要军事机关配合的,市、区、县级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还应将防空袭演习方案报同级军事机关批准。

第三章人民防空工程规划与建设

第十四条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建设等部门组织编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重要经济目标和重点防护单位的规划和建设应当考虑人民防空需要,并征求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意见。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应当分近、远期建设规划,内容包括人民防空指挥工程、人员和物资掩蔽工程和其他公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布局、规模、防护等级与建设要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近期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的要求保证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用地。

第十五条城市建设应当与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相结合。

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及其配套工程为国防工程,建设投资纳入本级政府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修建。

公用的人员和物资掩蔽工程以及人员疏散干道工程,建设经费由本级政府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安排、中央预算补助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多渠道筹措解决。

重要经济目标和重点防护单位的人民防空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由该单位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和建设要求负责修建。

按照市防空袭方案,以及区、县级市的配套防空袭方案的要求,需要由有关责任单位配套建设的群众防空组织工程,由相应的责任单位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和要求,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组织建设。

第十六条在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口部,除人民防空工程管理用房外,其附近修建的其他建筑物和构筑物应留出不少于倒塌半径的安全距离。对已建的违法建筑物和构筑物,应当依法限期拆除。

第十七条列入各级人民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建设的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和与其相配套的出入口、孔口、口部伪装房等设施所需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无偿划拨,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前款所指人民防空建设项目的进出口道路由市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有关建设项目时采取措施,予以保障。

第十八条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地下过街隧道、地下停车场等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建设,以及供水、供电、供气、交通、通信、信息等重要经济目标的选址、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新建重要经济目标和重点防护单位时,应当按照人民防空的防护要求,将该项目的防空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建设和验收。

第十九条城市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的住宅、旅馆、商店、教学楼和办公、科研、医疗用房等民用建筑,必须按以下标准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10层(含10层)以上或者基础埋置深度3米(含3米)以上的9层以下民用建筑,应当修建与首层建筑面积相等的防空地下室;

(二)除前项规定以外的民用建筑,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防空地下室。

配套建设的防空地下室,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配套建设,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如无建设用地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后,可另行安排易地补建。

第二十条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应当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因地面建筑总面积在7000平方米以下的,或者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向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后,按规定的易地建设费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安排易地建设: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的;

(二)按规定标准应当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的;

(三)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小于3米等地段的建设项目,因地质条件限制不适宜修建的;

(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线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五)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因无建设用地补建的。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申请易地补建或者易地建设的,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易地补建或者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的报告;

(二)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红线图、投资批文;

(三)地上建筑的初步设计图纸;

(四)其他有关资料。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易地补建或者易地建设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审查并作出批复。

第二十二条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新建或者扩建幼儿园、各类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未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后,应当减半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第二十三条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住宅项目、因遭受水灾或火灾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未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后,应当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申请审查易地建设费减收或者免收的,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减收或者免收易地建设费的报告;

(二)符合减收或者免收易地建设费条件的证明材料;

(三)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红线图、投资批文;

(四)地上建筑的初步设计图一份;

(五)其他有关资料。

申请易地建设费减收或者免收可以与申请易地建设同时进行,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二十五条按照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减收或者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民用建筑的人员与物资的疏散和掩蔽,应当由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第二十六条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应当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并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用于人民防空工程设施的建设与维护管理。

第二十七条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附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出具的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书。未领取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书的,规划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凭规划部门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单体工程建筑设计方案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领取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书,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单体工程建筑设计方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二十八条按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将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逐步做到统一受理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与建筑工程结构安全性施工图设计文件,然后会同人民防空管理部门联合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通过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统一颁发设计审查批准书。

第二十九条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人民防空工程应当由具有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设计;

(二)人民防空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依法进行招投标发包;

(三)人民防空工程的防护门、密闭门等专用设备,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定型产品;

(四)人民防空工程在建设过程中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市、区、县级市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及通信警报工程等特殊建设项目,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发包。

第三十条人民防空工程竣工后,应当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验收。

人民防空工程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和下列验收条件:

(一)工程结构完好;

(二)工程内部整洁,无渗漏水;

(三)防护密闭设备、设施性能良好,供电、供水、排风、排水系统工作正常;

(四)金属、木质部件无锈蚀或者损坏;

(五)内部装饰材料符合防火技术规范要求;

(六)进出口道路畅通,孔口伪装设施完好;

(七)防护区与非防护区结合部的穿墙管线密闭处理符合要求;

(八)关键部位和隐蔽工程的施工记录、竣工资料齐全、合格;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申请验收的,应当向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验收防空地下室工程的报告;

(二)《人防工程技术档案》;

(三)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四)防空地下室竣工图纸;

(五)设计变更、技术交底会议记录;

(六)防空地下室隐蔽工程的施工记录;

(七)其他有关资料。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并在收到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验收意见书。经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竣工技术文件档案一式两份送交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归档,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核发人民防空工程专业验收合格证明,作为该项目竣工验收的备案资料。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达不到要求的,应当暂缓专业验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规定的要求和期限采取措施整改。

第四章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的使用与维护

第三十二条人民防空工程、普通地下室和地下交通干道,战时由市人民防空指挥机构统一调度、无偿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无条件服从,不得阻挠和干涉。

第三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可以开发利用。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平战结合、有偿使用的原则,在平时用于经营活动。但按规定不能开发利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除外。

第三十四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的使用和维护,应当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实行使用证制度。工程使用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区、县级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办理备案登记:

(一)使用申请书;

(二)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证件;

(三)与工程产权单位签订的租赁合同;

(四)与工程产权单位签订的消防安全责任书。

第三十五条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配套设施及附属工程),享受国防工程和设施建设和使用的优惠政策,施工及内部照明、通风、除湿、通信、排水等用电,按非工业或者普通工业用电电价收费。

第三十六条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组织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维护和管理。

在对已建成的人民防空工程进行改建、改造及维护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需要地面相邻用地单位或个人配合提供人民防空工程有关用地资料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对于通风、通电、排水等达不到正常使用要求的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应当按照人民防空规划,有计划地安排整治和维修。

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城市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由管理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结合民用建筑配套建设的人民防空地下室,已利用的,由使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尚未利用的,由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第三十七条人民防空工程应当设立规范的标志牌,注明竣工时间、面积、管理使用单位等。涉及人民防空工程性质、坐标和防护能力等有关数据应当保密。

第三十八条在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和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及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埋设各种管道和修建地面工程设施的,规划部门在审批报建时,应当严格监管。

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保护范围,为人民防空工程围护结构外侧三米内区域。软土、砂土、溶洞、高含水率等地质条件特殊的地段,保护区范围可以适当扩大。

第三十九条禁止下列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为:

(一)在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采石、取土、伐木、打桩、挖洞;

(二)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

(三)占用、堵塞和毁坏人民防空工程及其出入口、连接通道;

(四)在战时用于疏散居民的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或者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等有害物品;

(五)破坏防护门、密闭门等专用设备和供电、供水、排风、排水系统等人民防空设施,使其不能正常工作;

(六)其他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安全或者降低防护能力和使用效能的行为。

第五章通信和警报

第四十条人民防空通信网的建设和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人民防空规划统一组织实施。

电信、移动通信、无线电管理等部门应当保障人民防空指挥通信所需的线(电)路、频率,战时无偿提供。

敷设和安装人民防空通信线缆、设备,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方便,不得阻挠。

第四十一条邮政、电信、移动通信、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根据人民防空通信、警报保障计划制定防空通信警报传递方案,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必须保持良好使用状态。因城市建设或者其它原因确需拆迁人民防空通信设施的,应当报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重建经费由拆迁单位承担。

第四十三条防空警报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按《*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全市防空警报试鸣每年进行一次,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章罚则

第四十五条新建民用建筑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七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1994年5月28日市政府的《*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规定

第四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

(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五条和第十二条规定

第五条重要经济目标,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共同确定,实行分等级防护。

重要经济目标,根据本单位人民防空工作需要,可以设立人民防空工作机构,管理本单位人民防空工作。

新建重要经济目标时,应当按照人民防空的防护要求,将其防护设施纳入基本建设计划,统一建设。

第十二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

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