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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企业规章制度

大型企业规章制度

大型企业规章制度范文第1篇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5)12009701

企业规章制度,是企业管理中各种管理条例、章程、制度、标准、办法、守则等的总称,用文字形式规定企业管理活动的内容、程序和方法。企业里的方方面面都是由企业规章制度进行规范的,其作用相当于企业里的法规,它可以保障企业依法管理,安全平稳运行,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使企业不断发展壮大。在现实中,企业通常制定了大量的规章制度,但是往往缺乏执行力,效果大打折扣,甚至事与愿违。因此,企业应该把提升规章制度执行力摆上重要议事日程。

1 企业规章制度执行不力的原因

(1)盲目移植成功企业的规章制度。规章制度是企业价值观的体现,在企业里具有正本清源的作用。许多企业往往一厢情愿,盲目照抄照搬,不假思索移植外部成功企业的制度,不考虑这些制度能否适合企业自身的价值取向,造成外来制度水土不服,常常出现钱财没少花,效果却白搭的局面。

(2)规章制度贪大求全。当今企业特别是国有大型企业往往内部规章制度数量众多,一个制度动辄十几页、几十页甚至上百页。规章制度的制定者和企业的负责人常常有好大喜功的不良倾向,恨不得一个制度包罗万象,把所有可能的情况都考虑进去,最终形成的规章制度往往鸿篇巨制,导致实际执行中难以达到,缺乏可操作性,或执行成本过高,执行也就打了折扣。

(3)规章制度各自为政。以中石油辽阳石化公司为例,在长期管理实践中,企业逐步形成HSE管理、质量管理、内部控制、财务管理、法律风险防控、防腐倡廉等管理体系,每个体系都有自己的主管部门,均形成了自己的制度、流程、标准。由于各体系独立形成制度、流程、标准,不可避免造成制度之间重复交叉、矛盾与缺失。上面千条线,基层一根针,体系林立、各自为政的后果是基层无所适用,效率低下。

(4)部门职责边界不清。有的职责在制定制度时分工不明确或者分工欠考虑,有遗漏;有的职责分工没有形成制度,由领导临时指定或部门间约定,操作中有随意性;有的职责虽有分工,但分工不太合理,实际操作不顺,增加协调工作量;部分涉及多部门共同负责的工作,工作量或难度大,职能部门互相推诿。

(5)自主协调机制不健全。大部分企业建立了直线职能型管理体制,管理职能上浮公司职能部门,管理重心下沉到基层,二级单位管理层主要形成组织执行职能。尽管生产、设备、技术、规划、电子商务、HSE、施工管理、政工等专业部门均建立了例会制度,在自主协调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这种例会基本上也是直线型,专业职能部门之间主动横向协调较弱,特别是部分管理部门不能积极履行牵头职能,职能部门之间主要依靠企业高层协调,导致制度执行不力。

(6)规章制度培训不足。企业片面追求制定规章制度,注重制度的落实,往往对规章制度特别是新出台的规章制度对员工的宣贯不力,培训不足,造成员工一问三不知,甚至不知道有这项制度的尴尬局面,使规章制度失去了“防患于未然”的作用。

(7)规章制度执行不公。规章制度的履行应当一视同仁,没有例外,管理者应当一碗水端平,而不是拿规章制度管人,而自身不受约束,导致上梁不正下梁歪,员工上行下效,规章制度失去了应有的作用。只有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才能体现规章制度的约束力和权威性。

2 解决规章制度执行不力的对策

(1)增强企业规章制度的有效性。企业的不同时期应有与之匹配的规章制度,在企业成立早期,生存是企业面临的首要问题,如果规章制度太多,导致企业畏首畏尾,作茧自缚,这时的制度应该短小精悍,重质而不重量;当企业发展成熟了,形成了属于自己的核心竞争力和经营管理思想,这时的企业应建设制度体系,围绕企业价值观建立各项分制度,形成具有生命力的企业制度,这也是企业文化形成的过程。若两者相辅相成,合拍共振,能极大提高企业规章制度的执行力,并形成员工的自觉行动。

(2)处理好规章制度的内部关系。只有明确规章制度体系中各层级的关系,理清主次,突出重点,既有以稳定和指导为代表的核心制度,从而保证企业的战略不走偏;也为以灵活和自由为代表的具体制度和分制度的制定搭建了一个平台,保证了制度体系的内外呼应,浑然一体,形成了稳定与开放兼具的规章制度体系,降低执行规章制度的成本。

(3)重视规章制度的系统性。首先,无论是建立规章制度体系还是制定一个具体的规章制度,都应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明确人员责任分工,加强工作组织协调,发挥团队力量,防止过去单打独斗、各自为政的制度制定方式重演。第二,对于新出台的规章制度应及时组织员工进行学习、宣传和培训,部门领导应带头宣讲,领导讲制度活动要有针对性地选择内容,使员工第一时间知晓、理解并掌握,真正起到应有的作用。第三,定期或不定期对各类规章制度进行审查清理工作,明确规章制度的时效和约束力,及时修订适合企业发展建设的规章制度,对过时的、与企业发展建设不匹配的规章制度要及时清理废止。

(4)让企业员工参与规章制度的制定。企业规章制度是企业管理要求的具体化,是员工的行动准则和依据,既然是为员工制定的,就不应让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者闭门造车,而应在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环节,尽可能让员工参与进来,充分征求员工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听取并积极采纳,只有充分吸收广大员工的经验和智慧,才能有效解决规章制度脱离实际、可操作性差的问题。

(5)保证规章制度的约束性和权威性。一是企业规章制度明确规定了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它是人们的行为准则,一经生效,有关单位或个人就必须严格遵守或遵照执行。如果违反有关条款,就要受到相应的处罚。二是规章制度的权威性来源于制发单位的权威性。规章制度是按规定程序授权制定和的,是本级机关权力意志的反映,在执行中必须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确保制度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是企业的管理者、规章制度的制定者还是员工,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制度之上。三是管理制度要成为企业员工的行为准则,它本身就应当准确、齐全、统一,不能模棱两可,不能相互矛盾,不宜经常变动和修改,应具有相对稳定性。

(6)完善企业规章制度监督考核体系。假如企业规章制度遵守与不遵守一个样,时间长了,企业员工就不会把规章制度当回事,规章制度也就成了平时挂在墙上、干部嘴上说说的一纸空文。只有建立并完善监督考核体系,才能从根本上保证规章制度的执行力。通过激励性规章制度和约束性规章制度相结合,奖惩分明,奖惩适当,最大程度地规范员工的行为,实现规章制度的终极目标。有效的考核体系应和规章制度一样简明扼要,通俗易懂,便于掌握和执行。

大型企业规章制度范文第2篇

在这个全新的时代,经济发展迅速,虽然我国制定着各种法律法规,各个中小型企业内部也制定着各种工作注意事项和工作原则,可是今天这个物欲横流的时代,在朝钱看的现代社会中小型企业在会计环境下,为了企业的眼前利益:投资成本小、时间短、风险低并且迅速获得大量资金。以河南的中小型企业为研究对象,这些中小型企业,规模小、抗击风险的能力弱、资金链脆弱以及各个中小型企业之间的竞争激烈。因此,这些基于会计环境中的中小企业舞弊现象严重,以至于他们正面临着一场严重的有关企业诚信的危机。南此可见,现在加大对河南省的中小型企业会计舞弊的监管力度刻不容缓。因此,我们以河南省为例,基于会计环境中的中小型企业的舞弊现象进行研究并给予解决。改善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

二、会计环境的中小企业舞弊现象产生的原因

1.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没有合理分开

虽然,我国经济持续飞速发展,但是中小型企业在经营方面受传统理念的影响的情况依然很普遍,对于河南省会计环境的中小企业舞弊现象产生的原因的相关研究来说,河南省大部分的中小型企业,他们的企业经营权和企业所有权处于高度统一的状态,领导在对一个问题做出决定的时候,往往采用独裁的方式,这就意味着河南省的中小型企业的管理和组织的水平较低,企业没有制定完善的管理体系,也没有企业内部相关人员的相牵制。在这样的社会环境内,企业所有员工的工作都在企业所有者的一人独裁下,会计人员完全没有独立性,在出现问题时造成决断失误的情况更容易发生。而且,这些中小型企业的资金来源,都来自自己的投资和亲戚朋友的支援,这样导致企业内个人的消费支出和企业的支出相混淆在一起,导致企业资金的实际支出和正常支出不想符合,加上企业的管理不当,又有大量的企业所有者的亲朋好友在企业内就职,管理制度宽松,导致大量的企业内部工作人员在工作时不认真,出现失职现象的情况时有发生,以至于会计环境的中小企业舞弊现象产生。

2.企业内会计账务制度的不规范

中小型企业在企业内部会计财务的制度不规范,在河南省中有很多中小型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只是在企业内部以一个形式存在着,其管理制度并不规范,不符合企业的正常管理,面对这些中小型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想混淆的问题,这些会计更不会遵循企业的规章制度进行工作,而且,正因为管理的制度不规范,这些会计人员在工作上的决策全依靠自己的经验和企业最高管理者的命令,他们在工作上发生的失误也时常被忽略。加上这些中小企业的公章管理也不规范,企业内的财务章、公章等其他对于企业来说是非常重要的物品,不注重管理,或疏忽这项管理,就导致这些对企业来说的贵重物品很容易会被一些有非分想法的人窃取,从而危害到企业的利益,公章以及财务章的使用关系着企业的命运,但是这些中小型企业,没有对这些对企业重要的物品有合理的管理制度,加上企业领导的独裁性以及企业和对会计人员没有规范的管理制度,导致会计环境的中小企业舞弊现象产生,并对企业的发展造成严重危害。

3.企业管理人员水平有待提高

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河南省的好多中小型企业的老板都是白于起家,通过自己的努力一步一步走上了企业领导人的位置,但是这些人普遍社会经验丰富,但是只是水平不高,文化素质较低,自身修养不够对企业的管理方面也不够了解,而且,这种中小型企业对员工的管理、工资待遇、企业福利方面较差,企业的盈利也较少,这些企业招的员工也较少,经常人于不够用,但是招太多新人,又要支付员工一部分工资减少了企业的利润,因此,选择了使用少量的人于,甚至有些中小型企业,没有设置会计这个职务,只是在企业内设置了记账的职务,一些有关于资金的使用都有企业的最高管理者来决定,有些企业设置了会计这个职务,但是在企业分工:上也不明确,企业的管理方面制度也不完善。企业管理人员的整体水平差,导致会计环境的中小企业舞弊现象产生。

4.企业内缺少会计人才

在企业平时的运行中,有许多地方都需要凭借会计人员的经验进行判断和决策,但是河南省的很多中小型企业,他们缺乏具有高素质、高水平、实践经验丰富的会计人才,这些中小型企业聘请的会计人员水平较差,没有丰富的经验而且他们的竞争意识也不够强烈,加上企业的管理不规范,这些会计人员在工作上的失误也常常被忽略,导致会计环境下中小型企业舞弊现象的产生。

5.经济利益的诱惑

虽然我国经济现在保持着持续稳定的发展,但是我国市场经济建立的时间并不长,其信息的传递不够及时、信息不透明,虽然将税收作为重要的管理机制,但是偷税、漏税现象时有发生,而且,这些中小型企业,规模小、抗击风险的能力弱、资金链脆弱以及各个中小型企业之间的竞争激烈。因此,这些基于会计环境中的中小企业舞弊现象严重,这些中小型企业为了自己的利益,为了加快企业融资,为了减少投资成本、减短工作时间、降低投资风险并且迅速获得大量资金。在企业之间的竞争处于有利地位,于是便产生了会计环境下中小型企业舞弊现象,影响了市场秩序。

三、会计环境的中小企业舞弊现象的解决措施

1.加强法制建设、加大执法力度

我国在面对会计环境的中小企业舞弊现象的问题时,应该加强法制建设,加大执法力度,完善中小型企业的立法,明确权利和义务。并且在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中小型企业的生存权和发展权,这样,这些中小型企业才能减少对未来预期不确定的压力,从而减少他们的顾虑,缓解会计环境的中小企业舞弊的现象。在法律法规的制定过程中,要注重这些中小型企业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的对称,只有这样才能有效促进这些中小型企业遵循法律法规的积极性,可以有效缓解会计环境的中小企业舞弊现象的发生,从而改善市场秩序。还应该利用市场的运作,来改善融资的环境,就日前来看中小型企业的融资来源主要依靠银行,但是这些中小型企业和银行的信贷契约是一种不完全对称不完全合理的信贷契约。因此,银行和其他的金融机构,应该采取信贷契约对称的公平契约,金融机构和中小型企业一起承担风险,共同分享收益的信贷契约。更应该加快税收制度的改革,推进税收制度,增加税收的透明度。加大司法惩戒的力度,对中小型企业内违反规定的行为,明确到对单位以及个人依法追究行政、民事、刑事责任。来有效缓解会计环境的中小企业舞弊的现象。

2.完善企业内部机制

中小型企业应该,建立以强化公司内部管理,建立系统的管理体系,和政企分开的科学的现代化企业的管理制度,并且完善企业内部人员的奖罚制度,个人表现直接与年终奖金挂钩,规范企业内部的管理制度,来完善企业内部机制还应该对企业内会计环境下舞弊的行为加大惩罚力度,对企业相关人员进行增加法律意识的培训,促进这些企业内部的工作人员增强法律意识,和遵循企业的规章制度,加强对会计环境下的中小企业舞弊的现象的处罚程度,使得企业内部会计环境下舞弊获取个人利益的人,付出高昂的成本。以完善企业内部机制来有效缓解会计环境的中小企业舞弊的现象。

3.健全和强化社会监督措施完善企业内部机制

我国应该健全和强化社会监督措施,对企业进行科学管理,真正对发挥会计工作和会计信息质量进行监督,并且,要提高会计在中小企业工作中造假舞弊的风险,加大打击力度,从根本上来防止会计舞弊的存在蔓延,并且在对待做假账以及出现会计环境中的中小企业舞弊现象时,企业在处理过程中,要根据会计环境的中小企业舞弊现象产生的各方面的原因,具体到单位以及个人的责任,进行严厉的处分来有效缓解会计环境的中小企业舞弊的现象,改善市场秩序。

4.提高会计人员素质增强其独立性

中小型企业的会计人员,是企业财务活动的主体人员,中小型企业会计的行为,直接影响着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并且,会计人员的素质以及这些会计人员的独立性,也直接决定了会计所提供的信息的质量,这些中小型企业,应该对企业内的会计定期进行培训,提高这些会计的整体素质,增强他们在工作中的独立性,将不做假账以及禁止出现会计环境中的中小企业舞弊现象,作为河南省中小型企业会计人员的基本道德规范和基本素质,以提高会计人员素质增强其独立性来有效缓解会计环境的中小企业舞弊的现象,改善市场秩序。

大型企业规章制度范文第3篇

    随着2008年1月1号新的劳动合同法施行,国家对劳动者保护力度加大,劳动争议案件逐月增加,并成井喷式上涨,劳动者胜诉比例也在逐渐提高;北京市某仲裁委员会提供的数据表明:员工告企业胜诉增多,企业仲裁胜诉率不足一成。什么原因造成的如此现状?

    首先是很多企业执行《劳动法》打折扣,不少小型企业用工不规范,未按法定程序辞退员工或终止、解除合约,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一些企业还强行要求职工加班且扣发劳动报酬,又不按规定支付员工加班费,还有一些企业没有依法为员工缴纳保险,不按规定支付员工相关工伤待遇;

    其次是很多小型企业不重视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制定,公司规章制度不规范,主要表现在规章制度本身违法或者制作过程不符合法定程序,在劳动仲裁中不能成为劳动仲裁的依据,大大增加了败诉的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行政法规以及政策性规定,并已经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一般在制定规章制度时,要先后经历:草拟规章制度、讨论修改草案、通过草案、规章制度备案、规章制度公布。这些步骤的合法性决定着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制定规章制度具体应注意以下几点:

    (1)规章制度制定程序合法。职工参与。凡是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应该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没有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在职代会闭幕期间的,应该征得超过半数职工所推举的职工代表同意,或者交给过半数的职工群众讨论,并听取意见。

    (2)已经向劳动者公示。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以后以正式文件公布已经向劳动者公示。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在公示后要注意通过意见箱、接待日、座谈会、举报电话等形式,了解劳动者反映,不断修订劳动规章制度。

    (3)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政策性规定。

    专家提醒:

大型企业规章制度范文第4篇

关键词:劳动规章制度 违法问题 法律规制 

 

一、我国现阶段的劳动法律法规与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 

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劳资矛盾已经成为影响中国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的主要矛盾之一。同时,虽然为劳动法已经颁布施行,但由于多方面因素,实施效果并不明显。《劳动法》执法中发现的诸多问题,包括不签合同、短期合同过多、试用期签用、劳务派遣不规范等问题,严重暴露了《劳动法》的执行力不足,特别是合同环节缺少刚性约束。 

在《劳动合同法》尚未实施前,我国主要存在的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出现劳动争议时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劳动法执法检查中发现,中小型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率不到20%;(2)劳动合同短期化,劳动关系不稳定。全国人常委会劳动法执法检查显示,有60%以上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是短期合同;(3)用人单位利用自己在劳动关系中的强势地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有些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上述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特别是震惊全国的山西“黑砖窑事件”直接促成了增强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劳动合同法》的诞生。 

在《劳动合同法》出台后,国务院法制办、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再次起草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就业促进法》。至此,我国形成了以《劳动法》为基本框架,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为三大支柱,《实施条例》为细则的的劳动法律体系。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也称为内部劳动规则,是企业内部的“法律”。根据1977年11月劳动部颁发的《劳动部关于对新开办用人单位实行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制度的通知》,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管理、工资管理、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时休假、职工奖惩,以及其他劳动管理规定。规章制度包括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四大类。然而,截至目前,我国尚无全面、系统地规范劳动规章制度的专门法律法规。 

二、《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内容要件与程序要件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可以看出,第四条在内部规章制度方面向用人单位提出了以下要求: 

第一,内部规章的内容必须合法根据《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中对第4条的说明:“依法”应当作广义理解,指所有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民族自治地方还要依据该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关于劳动方面的行政规章。 

第二,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应当公平合理并符合实际情况。 

第三,内部规章的制定程序必须合法。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因此,企业内部劳动规章草案应通过民主程序制定。

第四,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适用对象是本单位的全体职工和本单位行政的各个组成部分。经公示的规章制度,全体职工和企业的各个组成部分都应当遵守执行。所以必须明确告知广大职工,必须为单位的所有成员所知晓。公示可以采取张贴、印发等手段。 

三、《劳动合同法》第四条执行力的相关分析 

企业作为社会经济的重要参与者,是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理性人。用经济学来研究对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法律规制问题,是基于以下认识: 

以前大多数对劳动合同法的研究,都是以民商法学为背景的,在微

[1] [2] 

观研究、方法论、分析工具及跨学科研究等方面还显欠缺经济学相关理论。经济学认为法律制度是企业面临的一种强有力的外部约束,事实上这种外部约束使的经济学领域的科斯定理中的科斯定理在现实世界中永远是大于零的。经济主体在面临这样强有力的约束时,在进行分析决策时就不得不考虑法律这个因素。通过探究劳动合同法对企业进行成本决策时的影响,进而分析这个对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存在的问题的深层原因。

劳动者与企业通过劳动合同而建立关系,合同原则反映在他们建立合同的过程中,而这个过程我们认为是一个博弈互动的过程。博弈就是一个求均衡的过程,最终形成的劳资关系事实上就是这个博弈的一个结果。通过运用博弈论的方法对劳动者与企业的博弈进行探究,将能帮助我们很好地认识这个问题。 

从经济学角度分析其中的原因:首先,大、中型企业规模大、员工多、管理规范,内部规章制度已经相对成熟、规范,须做的只是进一步的完善,并非全方位的改革或者重新建立一个全新的规章系统,经济成本相对较低;而相对小企业而言,新建一个符合法律规定且规范科学的内部规章系统的成本是非常昂贵的。其次,大、中型企业由于企业管理系统完善,对规章制度的重视更多,能更加充分地运用了规章制度的管理功能,提高企业效益;而新的内部规章制度系统对小企业而言,大多数都是一纸空文,无法投入管理,不能带来收益,反而成为悬在企业头上的一把利剑。再次,大、中型企业完善内部规章制度还可以起到规避法律责任的作用,是企业化解和防范法律风险的一个重要方面;而与大中型企业相比,小企业的管理者的管理理念、法律意识较为落后,管理者对职工的管理还停留在工业时代的传统管理。靠加大劳动强度、增加劳动时间来提高企业收益的情况屡见不鲜。 

四、提高《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制力与执行力的建议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法律规范具有巨大的进步意义。但现阶段,我国的经济状况和企业状况还需要相当较长时间的发展才能够达到现有法律规定的标准。 

首先要从立法的角度对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进行监督。立法机关应结合《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实施现状不断地完善健全法律条例。各地立法机关应结合本地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实际现状出台相应的地方法律法规。从立法途径提高《劳动合同法》第四条是提高第四条法律规制力,将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纳入法律规制范围的根本途径。其次,将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纳入行政单位的监督范围之内。要求用人单位在相关管理部门定期登记、更新规章制度。同时劳动监察部门定期对企业的内部规章制度进行监察和监督。再次,引入社会监督,以起到监督企业事半功倍的效果。 

除此之外,企业还应当进行自我监督。具体是引导用人单位树立规范内部规章制度的法律意识。企业内部规章制度是法律、法规的延伸和具体化。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制定权是法律赋予企业的用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规章制度也称为“企业内部法”,是相关法律、法规在企业管理过程中的延伸。对违反规章制度的企业应当追究法律责任。职工与企业因执行规章制度发生争议,应当依法定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处理。引入社会监督,让公众关注司法热点、参与司法实践。从而达到规范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提高第四条执行力的效果。 

大型企业规章制度范文第5篇

关键词:劳动规章制度 违法问题 法律规制 

 

一、我国现阶段的劳动法律法规与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 

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劳资矛盾已经成为影响中国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的主要矛盾之一。同时,虽然为劳动法已经颁布施行,但由于多方面因素,实施效果并不明显。《劳动法》执法中发现的诸多问题,包括不签合同、短期合同过多、试用期签用、劳务派遣不规范等问题,严重暴露了《劳动法》的执行力不足,特别是合同环节缺少刚性约束。 

在《劳动合同法》尚未实施前,我国主要存在的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出现劳动争议时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劳动法执法检查中发现,中小型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率不到20%;(2)劳动合同短期化,劳动关系不稳定。全国人常委会劳动法执法检查显示,有60%以上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是短期合同;(3)用人单位利用自己在劳动关系中的强势地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有些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上述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特别是震惊全国的山西“黑砖窑事件”直接促成了增强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劳动合同法》的诞生。 

在《劳动合同法》出台后,国务院法制办、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再次起草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就业促进法》。至此,我国形成了以《劳动法》为基本框架,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为三大支柱,《实施条例》为细则的的劳动法律体系。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也称为内部劳动规则,是企业内部的“法律”。根据1977年11月劳动部颁发的《劳动部关于对新开办用人单位实行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制度的通知》,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管理、工资管理、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时休假、职工奖惩,以及其他劳动管理规定。规章制度包括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四大类。然而,截至目前,我国尚无全面、系统地规范劳动规章制度的专门法律法规。 

二、《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内容要件与程序要件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可以看出,第四条在内部规章制度方面向用人单位提出了以下要求: 

第一,内部规章的内容必须合法根据《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中对第4条的说明:“依法”应当作广义理解,指所有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民族自治地方还要依据该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关于劳动方面的行政规章。 

第二,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应当公平合理并符合实际情况。 

第三,内部规章的制定程序必须合法。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因此,企业内部劳动规章草案应通过民主程序制定。

第四,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适用对象是本单位的全体职工和本单位行政的各个组成部分。经公示的规章制度,全体职工和企业的各个组成部分都应当遵守执行。所以必须明确告知广大职工,必须为单位的所有成员所知晓。公示可以采取张贴、印发等手段。 

三、《劳动合同法》第四条执行力的相关分析 

企业作为社会经济的重要参与者,是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理性人。用经济学来研究对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法律规制问题,是基于以下认识: 

以前大多数对劳动合同法的研究,都是以民商法学为背景的,在微

观研究、方法论、分析工具及跨学科研究等方面还显欠缺经济学相关理论。经济学认为法律制度是企业面临的一种强有力的外部约束,事实上这种外部约束使的经济学领域的科斯定理中的科斯定理在现实世界中永远是大于零的。经济主体在面临这样强有力的约束时,在进行分析决策时就不得不考虑法律这个因素。通过探究劳动合同法对企业进行成本决策时的影响,进而分析这个对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存在的问题的深层原因。

劳动者与企业通过劳动合同而建立关系,合同原则反映在他们建立合同的过程中,而这个过程我们认为是一个博弈互动的过程。博弈就是一个求均衡的过程,最终形成的劳资关系事实上就是这个博弈的一个结果。通过运用博弈论的方法对劳动者与企业的博弈进行探究,将能帮助我们很好地认识这个问题。 

从经济学角度分析其中的原因:首先,大、中型企业规模大、员工多、管理规范,内部规章制度已经相对成熟、规范,须做的只是进一步的完善,并非全方位的改革或者重新建立一个全新的规章系统,经济成本相对较低;而相对小企业而言,新建一个符合法律规定且规范科学的内部规章系统的成本是非常昂贵的。其次,大、中型企业由于企业管理系统完善,对规章制度的重视更多,能更加充分地运用了规章制度的管理功能,提高企业效益;而新的内部规章制度系统对小企业而言,大多数都是一纸空文,无法投入管理,不能带来收益,反而成为悬在企业头上的一把利剑。再次,大、中型企业完善内部规章制度还可以起到规避法律责任的作用,是企业化解和防范法律风险的一个重要方面;而与大中型企业相比,小企业的管理者的管理理念、法律意识较为落后,管理者对职工的管理还停留在工业时代的传统管理。靠加大劳动强度、增加劳动时间来提高企业收益的情况屡见不鲜。 

四、提高《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制力与执行力的建议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法律规范具有巨大的进步意义。但现阶段,我国的经济状况和企业状况还需要相当较长时间的发展才能够达到现有法律规定的标准。 

首先要从立法的角度对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进行监督。立法机关应结合《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实施现状不断地完善健全法律条例。各地立法机关应结合本地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实际现状出台相应的地方法律法规。从立法途径提高《劳动合同法》第四条是提高第四条法律规制力,将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纳入法律规制范围的根本途径。其次,将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纳入行政单位的监督范围之内。要求用人单位在相关管理部门定期登记、更新规章制度。同时劳动监察部门定期对企业的内部规章制度进行监察和监督。再次,引入社会监督,以起到监督企业事半功倍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