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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的政策

金融监管的政策

金融监管的政策范文第1篇

在一个转轨时期的金融环境中,货币政策传导与金融监管之间会产生诸多冲突,如何协调并建立两者间的新型平衡关系,是当前金融改革的一大难点。就此,本文拟从两大冲突与矛盾着手,分析货币政策目标与监管规则的冲突、集权式运行模式的矛盾等方面,来论述建立功能性金融监管模式服务于货币政策传导的问题。

(一)货币政策目标与监管规则之间的冲突

传统的货币政策目标是稳定物价、充分就业、促进经济增长、平衡国际收支。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直接调控逐步缩小,间接调控运用不断增多,货币政策的最终目标基本锁定为稳定物价并以此促进经济发展。应该讲,稳定物价的最终货币政策目标是相当明确的,它根据历史上货币政策传导各环节中多主体的行为取值之和进行政策调整,这是一个变量的概念,是一个多重主体的、多变的集体选择后果。

但是,该货币政策目标经过金融体系的过滤后,则与现行监管规则之间产生极大冲突,这种冲突存在于货币政策传导的渠道之中。

从1991年至2001年,我国证券市场筹集资金近8000亿元,但贷款却增加80000多亿元,其中1999年,非金融部门以银行借款方式从国内金融机构融入的资金为10734亿元,占其总融资量的61%,以债券及股票方式融入的资金为3744亿元,占其总融资量的21%。这些数据说明国内非金融机构部门的融资仍以间接融资为主,故银行信贷传导仍是我国货币政策传导的主渠道。

那么,为创造健康金融运行环境,服务于货币政策传导的金融监管也就集中于信贷政策的监管,它建立在中央银行一系列政策法规基础之上。考虑信贷政策作为货币政策客体——商业银行的经营准绳,其对商业银行经营具有巨大影响力,故其具有相对长期稳定的内在特质要求。

于是,为平滑物价变动,中央银行需要连续调整货币政策时,却因信贷政策处于一种僵化的状态,对于货币政策的变动弹性较小,使得中央银行在此之间难以寻找实质性的平衡点。例如,近年来中央银行不断降息,并通过窗口指导,推动商业银行放贷,特别是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投放,但是实践证明,老化的贷款管理办法及严厉的贷款责任人制度,强硬地制约了商业银行的放贷积极性,也制约着中央银行自身的货币政策意图实现,这就意味着我国的金融监管规则无法为货币政策提供坚实的运行支撑。

(二)集权运行模式的矛盾

有效的货币政策传导,需要市场化程度较高的金融运行环境,通过金融市场作用于政策客体,对其资产的结构、财富的变动、信用供应的可能及预期产生一系列影响,以达到政策目标。

但是,中央银行的另一种职能——金融监管却因其自身的运行模式,加大了货币政策的社会运行成本,改变了货币政策预期效果。尤其在我国,金融监管与货币政策共存于一体,即中央银行集权运行双职能,使得金融监管同货币政策传导之间产生内生性冲突。

观察可知,我国的中央银行并不具备决策的独立性,它要服从于政府的各种利益调整要求。既然中央银行对货币政策不具有独立控制权,其结果就是,金融监管成为中央银行职能的重中之重;特别是在金融市场化水平很低的情形下,消极监管更成为监管主流,这是中央银行损失最小、利益最大的一种选择。

与此同时,金融监管还会受到外部利益集团的干预,更使得为货币政策传导服务的预期监管目标发生扭曲。所以,在运行载体同质的基础上,集权式的货币政策管理与金融监管使中央银行产生两难抉择,即中央银行为实现货币政策,需要开展积极监管,但却强烈地受制于自身的“成本——收益”比较机制的约束,而转向货币政策配合值很低的消极监管,最终降低中央银行对宏观经济的推动作用。以上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

第一,货币政策管理体制建设乏力,中央银行内部的货币政策推行无法落实。

目前,我国省会城市中心支行负有货币发行调度之责,却没有货币信贷管理之权,两者在一个省区分别由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和大区行管理,脱节难以避免,实际上这是货币政策职权在中央银行内部的分割与肢解。但是,中央银行对于内部货币政策执行渠道所存在的组织障碍,至今未予解决。探究其源,改革管理体制是中央银行集权运行双职能中收益解相对较低的行为取向,中央银行自身没有主动改革的动力。

第二,监管目标模糊化,降低监管效率。

因为货币政策传导集中于信贷市场,所以监管重点也就在于信贷政策的监管。对此,中央银行出台了许多管制政策,但却会与货币政策产生矛盾。例如,近期许多地区所出现的个人外汇质押贷款一律禁止的政策,实际上就是为控制外汇持有量,提高人民币的国际地位,也为防止洗钱行为而制定的信贷政策。

但是孰不知,该政策严重制约了个体经济的融资渠道,严重阻碍了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发展,这明显与中央银行的窗口指导意见相左,可见该项管制政策的真实目的非常模糊。于是许多商业银行在利益驱使下依然故我,模糊的监管政策更成为“空中楼阁”。

(三)根源分析

分析上述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的两大基本冲突,笔者认为其产生的根源在于体制性干扰,它栖居于商业银行与企业两个货币政策传导领域。

第一,商业银行领域。

20世纪90年代后期,我国商业银行的市场化经营态势不断显现,制定了公司化治理结构目标,并逐步推进各自的改组上市工作。但是,其进程是缓慢的。主要问题在于,首先在官本位下,商业银行无法内生出具有人格化的合格委托人,银行行长是没有委托人的人,实质为“内部控制人”,以其为代表的银行管理层虽不拥有剩余收益索取权,但其拥有实质控制权,附加监督机制的缺位,导致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现象非常严重。近年来日益增多的金融大案、要案可为佐证。

因此,商业银行产权制度缺陷必然制约货币政策的贯彻,引发为对付监管而产生的事前的选择与事后的道德风险。所以,中央银行调控货币政策的主要手段——信贷政策,以及为之配套的监管政策,在经过内部控制人“过滤”后,已发生严重变形。

第二,企业领域。

上文已述,我国企业主要依靠间接融资来进行扩大再生产。但是,目前大多数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因为国有产权的缺位,国有资产所有者的保值、增值要求犹如“隔山打虎”,经过企业内部控制人的“利益求解”之后,最优解趋向于内部人,致使企业对利率变化所带来的成本变动敏感度很低。同时,在企业对外融资方面,因为企业内部信息的不透明,造成直接融资门槛的提高,间接融资同时出现“惜贷”现象。

于是,企业对于货币政策的变动反应,远未达到中央银行预期目的。连续多年来的通货紧缩,使得企业对于经济 发展前景更持悲观态度,从而在商业银行出现“惜贷”现象的同时,企业也出现“惜借”现象,扩大再生产的步伐放慢,货币政策的作用空间被无形压缩。

综上所述,中央银行调节货币政策,实施金融监管,现行采用市场化的管理手段,但是这些管理手段的实施对象却是“非市场化的受体”,其所有权、控制权的缺陷,导致其不存在理性选择的动机,无法呼应中央银行的各项政策,中央银行的决策基础也就存在决策空洞。于是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亦就各行其道,无法有效统一。

(四)功能性监管是消解冲突的重要途径

上述冲突的解决途径有三,分别为体制突破、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的建设、监管机制重建等。前两者已有较为成熟的意见,恕不赘言。在此,本文着重从监管机制重建方面来讨论,即通过改变消极监管方式,建立功能性监管模式,以消解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两者之间的冲突,推进货币政策的实施。

正如上文所言,以间接融资为主导的国内金融市场特性,使中央银行配合货币政策的监管方式主要为信贷政策的监管,而这种监管方式是建立在银行单一功能的实施基础之上,它以机构组织为监管界限,淡化了商业银行对应于货币政策的多重功能性反应。那么,建立功能性监管模式,则可从货币政策的实施目标出发,特别是阶段性目标,以货币政策所要求的效果,反向界定、推动监管的配合功能,完成中央银行对宏观经济发展的支持。

功能性金融监管最先由哈佛商学院罗伯特·默顿提出,在此框架下,金融监管关注的是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所能发挥的基本功能,而非金融机构的名称,政府公共政策的目标是在功能给定的情况下,寻找能够最有效地实现既定功能的制度结构。

相对于传统的机构监管模式,功能性监管的建设及其对货币政策的配合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功能性监管可以实现金融监管规则与货币政策目标的有效统一。

金融监管的政策范文第2篇

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的机构设置和功能作用,在不同国家甚至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都因其经济、社会、政治条件的不同而有所变化,世界上不存在恒定、不变的货币当局(或中央银行)和金融监管当局体制。本文重点研究,金融对外开放过程中,金融中介会发生结构性变化和功能性变化,使原有的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的效率有所降低,它们之间的既定关系被打破,需要改革和完善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的制度框架。

一、金融开放条件下金融运行机制的变化

金融开放既是一种政策,也是一种状态。作为金融体系处于一个特定的发展状态,金融开放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下同)的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分别与外资金融机构、国际金融市场融合的过程。从这个意义上看,金融开放具有普遍性,因为金融全球化、一体化的趋势下,几乎所有的国家都在不断增强金融领域的国际合作。尽管如此,金融开放对发展中国家(或新兴市场经济)来说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因为这些国家的金融体系是在封闭经济状况下建立起来的,这种金融体系受到相应的经济发展阶段和水平所制约,而金融开放则是要将这种封闭的金融体系加以调整,使之与国际金融体系融合与统一。

金融开放会对发展中国家的金融制度产生深刻的变革和影响,其中,最为重要的是使金融运行机制发生变化。这种变化的基础在于:金融运行的主体发生结构性变化和功能性变化。一方面,外资金融机构的加入使金融中介发生结构性变化;另一方面,国内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也会相应发生变化,其参与国际金融市场的频率与规模明显增加,致使国内金融中介发生功能性变化。

金融运行机制的变化体现在:国内外金融机构业务的混合,使金融体系的融资功能和价格形成机制具有新的特点。与封闭金融相比较,金融开放条件下,金融中介既包括国内金融机构,又包括外资金融机构;金融市场既有国内金融市场,又有国际金融市场;金融调控和金融监管主体,既有货币当局和监管当局,又有国际金融组织(包括国外货币当局和监管当局)。这便使得金融运行的格局和机制发生了变化(见图1)。

金融开放使金融运行的调控主体、监管主体、金融中介以及金融市场呈现多元化,尤其增加了新的市场主体和调控主体,使其对外依赖程度大为增强,原有的金融运行机制受到冲击,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货币调控与金融监管对象(客体)的不可控性有所增强。金融对外开放过程中,国际化经营的外资金融机构大量进入,加上国内金融机构与境外金融机构业务往来日益密切,这样,不论是货币调控,还是金融监管,都会遇到较大的外在约束。如当东道国采取紧缩的货币政策或严厉的金融监管时,大量的金融活动可能会向境外转移,致使国内资金供给的变化被金融中介对国际金融市场需求所抵消。

第二,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的效率趋于减弱。金融开放条件下,国外金融中介和国际金融市场的变化会对国内金融运行产生重大影响,甚至可能产生传染效应或蔓延效应,导致国内金融运行的失控。在金融运行过程中,境外金融机构运作会对国内金融运行产生传递和影响,而货币当局和监管当局却不能对其进行有效的调控和监管。因而,不可调控的境外金融中介和国际金融市场,使金融调控面临新的困难。

第三,金融开放条件下,金融中介业务日益多元化、国际化,对境外金融中介实施监管,需要寻求密切的国际协调,以保护国内金融业的稳健运行。这里所称国际协调,不仅包括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国际清算银行、世界贸易组织等国际组织进行的协调,而且包括与国外货币当局、金融监管当局等进行的协调。换言之,既有参与有关国际金融组织的多边协调,又有与有关货币当局和监管当局进行的双边合作与协调。

总之,金融开放条件下金融中介的结构性变化和功能性变化,会导致国内外金融市场的融合,增加金融运行的外在约束,产生金融风险的传递和蔓延,使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面临新的挑战,加大国内、国际金融政策协调的难度。

二、金融开放会削弱原有货币调控的有效性

金融开放对货币政策的影响是深远的,主要原因是货币政策调控的对象发生了变化。货币政策调控的对象是金融中介,而金融开放使金融中介发生结构性变化和功能性变化:一方面,结构性变化表现在,金融中介不仅包括国内金融机构,其中国内金融机构可以跨越国境开展业务,而且包括外资金融机构;另一方面,功能性变化表现在,金融中介的融资渠道有所增加,尤其是国内金融机构能增强与外资金融机构的业务联系,参与国际金融市场,相应增强其融资能力,从而加大货币政策调控的间接性,货币当局的调控能力也因此被削弱。

金融开放条件下,货币政策调控的有效性趋于减弱,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货币政策工具运用的调节力有所下降。金融开放条件下,与中央银行进行交易的金融机构的数量将日趋减少,早期几乎所有的金融机构都要求并且能够从中央银行获得信贷支持,后来金融机构更多地通过金融同业市场获得资金融通。当中央银行更多地运用公开市场操作与交易对手进行资金融通时,货币政策作用的间接性进一步增强。然而,与中央银行进行资金交易的金融机构越来越少,在美国,公开市场操作交易商(纽约联邦储备银行的交易对手)已经从20世纪80年代末的45家下降到90年代中期的37家。2000年仅有29家,21世纪初进一步下降到25家(钱小安,2001e)。从全球视角来看,货币政策工具的运用呈现市场化趋势,中央银行与金融机构传统的“一对一”融资活动逐步减少,取而代之的是中央银行通过参与金融市场交易,间接影响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

二是,中介目标的稳定性趋于减弱。金融开放条件下,金融中介的结构性变化使金融运行机制相应发生变化,从而改变宏观经济指标之间的相关性。新的情况下,中央银行货币政策中介目标不再行之有效,需要调整中介目标的度量(如调整货币供应量口径),或者选择其他变量作为货币政策中介目标(钱小安,2000b)。20世纪70年代,美国学术界曾批评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当时为了抵消商业周期性影响而以货币供应量为中介目标,结果导致经济的不稳定,这是因为以货币供应量为中介目标来控制经济活动需要等待一段长时间才能奏效,同时货币通过何种途径来影响经济活动也难以肯定(卡吉尔、加西亚,1989,第62页)。关于中国货币政策作用时滞的实证研究进一步表明,货币政策对实体经济影响的时滞为1年半左右(钱小安,2000a)。

三是,货币政策最终目标需要进一步界定。金融开放条件下,货币当局不能直接控制对外金融活动,尤其是外资流动规模及其流向,使得国际收支的不可控性有所增强(钱小安、李自力,2001),进而影响到国内经济活动。这样,如果货币当局仍以控制汇率为目标,便会发生较大的社会成本。金融开放条件下,对外经济金融关系的调节需要通过汇率政策而不是货币政策来实现。在汇率制度选择方面,不宜采取盯住汇率制度或放任自由的浮动汇率制度,而应采取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钱小安,2001d)。此外,从中长期来看,货币政策对经济增长、充分就业的影响力较小,甚至存在货币中性的倾向。经验表明,一个国家实行经济开放政策,这个国家就会更加关注通货膨胀,因为国际贸易和国际资本流动与通货膨胀密切相关,而且汇率制度对通货膨胀具有重要影响(胡代光,1997,第254页)。因此,货币政策最终目标应该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控制通货膨胀为目标。

四是,货币政策的外生性有所增强,由于国内外金融市场的融合与统一,外部因素对货币政策制定和执行的影响加大,因此,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时,不仅要看国内经济金融形势变化,而且要看国际金融市场的趋势以及国外货币当局的政策取向。金融开放使货币政策更容易产生“射击过头”反应,因此,在货币政策规划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外生变量的影响,通过模型设立、模拟、预测,把握金融开放条件下货币政策发生作用的规律,建立合理的货币政策框架。

五是,货币政策的功能发生变化。金融开放条件下,金融中介的结构性变化,将逐步弱化货币政策原有的保护单个金融机构稳健性的功能。其主要原因在于,金融机构业务具有外向性、综合性特点,货币当局负责单个金融机构风险管理的潜在成本和风险较大,甚至不可能仅仅通过运用货币政策工具来保证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

三、金融开放将促成金融监管体制的变革

金融开放会对金融监管产生较大影响,使被监管主体、监管内容、监管方式、监管体制产生较大的变化,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从被监管主体来看,金融开放既会增加新的监管对象,又会改变原有被监管对象的经营行为。具体说来,实行金融对外开放,外资金融机构将从利润最大化、业务国际化的经营策略出发,增加对东道国金融活动的参与,致使东道国外资金融机构的数目大量增加,金融机构的结构也相应发生变化。与此同时,外资金融机构的进入还会促使国内金融机构采取模仿行为,推出新的金融工具,开展新的金融业务,其经营行为也发生变化。

第二,从监管内容来看,金融开放将使原有金融市场的外延有所扩大,金融创新不断推进。然而,传统的金融监管主要在于发行执照、审批业务、现场稽核、合规检查等。重点在于审批业务和现场检查,其采取的监管方式多半具有计划性、行政性,这种金融监管方式不再行之有效。其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外资金融机构按照现代法人治理结构进行管理,风险与收益之间能较好地权衡,因此,原有的金融监管对它们的约束力较小;另一方面,外资金融机构以国际金融市场为背景,过度监管容易使其寻求国际金融市场作为替代,产生转移效应和溢出效应。对于金融监管当局来说,要么实现从审批制向备案制转变,允许金融机构按照业务发展以及风险控制要求进行金融创新;要么抑制金融机构的创新动力,促使金融活动向境外转移,产生替代效应和溢出效应。

第三,从监管方式来看,封闭金融条件下,金融监管是通过直接监管来防范金融风险,保证各金融机构的安全运行。这种计划性监管方法执行起来很简单,但是其效率却较低,这是因为:一方面,审批性监管方法,不利于金融机构开拓业务,因为金融机构每开办一项新的业务都需要事先经金融监管当局批准。然而,这种执照管理方法缺乏动态跟踪,即使有的金融机构经营状况和处境发生了不利变化,金融监管当局也不能在对其业务的审批方面得到体现;另一方面,过度依赖现场稽核和检查,容易导致外部监管代替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弊端,不利于金融机构建立法人治理机构。

第四,从监管体制来看,随着不同种类金融机构业务的日益交叉,以及金融(银行)控股公司的出现,金融业综合经营、混业经营的趋势将有所加快。新的金融环境下,如果仍采取分业监管体制,一项新业务的推出往往需要经过多个部门的协调才能完成,从而发生较高的政策协调成本。同时,交叉性业务的出现,既可能导致监管重复,也可能出现监管缺位。因此,为了提高金融监管效率,增强金融业竞争实力,需要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制度(钱小安,2001a;2001c)。

第五,金融开放使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变得不可缺少。由于金融开放条件下的金融中介活动具有国际化、专业化的特征,尤其是一些国际性的金融机构(如集团公司)实行全球化经营战略,这样,仅靠单个国家实行金融监管不能有效控制其经营风险。一些具有高杠杆性投资功能的金融机构(如各种基金)的潜在风险更大,迫切需要全球性经济组织对其信息透明、风险控制加以监管。金融全球化、一体化趋势下,迫切需要加强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国际金融组织之间的合作,制定统一的风险监测和控制体系,提高各有关国家金融监管的效率,保证全球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

总之,金融开放条件下的金融监管具有综合性、审慎性、有效性、独立性、前瞻性、历史性特点(钱小安,2001c),这就要求金融监管当局加强金融监管协调,防止出现监管重叠、监管遗漏或空缺的现象。为了适应混业经营发展的需要,应实行金融监管的专业化和功能化,同时注重协调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监管政策。

要从防范金融风险的角度出发,制定并实施保证金融机构稳健运行的政策措施,以国际惯例和规则为基础,实施审慎的监管,注重市场准人和退出的动态管理,积极运用市场化规则,以审慎监管原则为指引,以及时的信息披露为手段,以健全的内部控制为基础,以规范的市场法则为纪律,督促金融机构建立健全内控机制,提高信息透明度,建立风险预警系统,实现低成本、高效率的金融监管,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

四、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的分工与协作

金融开放不仅会削弱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的有效性,而且会成为两者之间专业性分工与协调合作的动力。

(一)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的专业性

金融开放条件下,货币政策难以直接控制单个金融机构的风险状态,因此,不宜运用货币政策对单个金融机构进行风险防范,货币政策的专业性体现在对宏观经济的预测和调控上。事实上,中央银行往往不再关心单个金融机构的风险情况,而更多地关注金融机构的系统性风险。金融开放条件下,货币政策调控的对象是一个开放经济,国外需求成为经济运行的重要变量,其中,既包括贸易往来,又包括资本流动,这两种变量的可变性很大,使得宏观调控的专业性、复杂性更强。在货币政策工具运用方面,中央银行更多地使用市场化工具(如公开市场操作),贷款便利(或再贷款)等计划性工具则很少运用。

金融开放会加快金融业务的综合化、多元化趋势,这意味着原有的机构性监管不再行之有效,换句话说,监管当局不宜实行“人盯人”的机构性监管策略,而应按照金融业务的风险性实行功能性监管。事实上,金融机构的综合经营产生了统一金融监管体制的要求

(钱小安,2001c)。从全球73个国家的金融监管体制来看,至少有39个国家采取不同形式的统一监管,统一监管的国家占比为53.4%(见表1),这反映了金融监管体制必须适合金融业务发展的需要。

(二)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之间的职能分离

金融开放条件下,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的专业性有所增强,它们之间功能差异不断扩大,由此产生了两者之间职能分离的需要。

从功能划分来看,货币当局主要应负责监测并实现宏观经济发展目标,通过货币政策操作来控制通货膨胀,保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正是由于货币政策的宏观性和指导性,货币当局主要关注金融机构的系统性风险,而不在于单个金融机构的营运风险。与之相对应,金融监管当局则主要负责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其监管目标不在于金融机构的盈利性,而在于其风险性。即,金融监管当局不以金融市场价格水平为目标(如股票市场价格指数、债券收益率等),而以防范金融机构的风险为目的。

由于金融开放条件下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功能差异的进一步扩大,两者之间需要进行合理分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工作人员在总结有关国家经验时提出:中央银行与金融监管应该分设(Abrams,and Taylor,2000,p.21)。事实上,如果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合二为一,可能会产生如下一系列问题:

首先,公众认为不同种类的金融资产会得到中央银行相同的保护,从而产生道德风险。如果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统一,银行业可以有货币当局的“最后贷款人”支持,而证券业、保险业的风险防范却没有对应的“最后贷款人”支持,因此,会造成金融部门资金支持的不对称,使银行业产生道德风险,并相应提高通货膨胀预期水平。

其次,货币当局在运用货币政策执行“最后贷款人”功能处理外资金融机构问题时会面临“两难处境”:如果对国内金融机构和外资金融机构保护区别对待,却会违背加入WTO有关金融服务的“非歧视原则”,如果对外资金融机构使用“最后贷款人”予以支持,则会使国内纳税人的钱支持外资金融机构。

再次,如果中央银行在金融监管方面出现失误,由于信心和责任心的连带作用,货币政策的声誉和可靠性就会受到损害,并导致公众对货币当局丧失信心,使货币政策的作用趋于减弱,并容易产生金融震荡。

最后,中央银行负责金融监管时,可能会因关注金融企业的稳健性而实行放松的货币政策,形成较高的通货膨胀。中央银行运用“最后贷款人”(或再贷款)的特权保护商业银行不致于倒闭,会导致低质量信贷资产的刚性增加。实践表明,中央银行同时负责银行业监管的国家,要比中央银行不负责银行业监管的国家具有更高的通货膨胀,高出的幅度为50%以上,这是以24个国家从1960—1996年有关数据为样本进行研究得出的结果(Noia, and Di Giorgio,1999)。此外,中央银行的功能越大,其受到的政治压力或外在控制就越大,可见,应将金融监管从中央银行职能中分离出来(Briault,1999,p.27)。

(三)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之间的协作

金融开放条件下,虽然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之间需要进行职能分工,但是它们之间的联系仍然十分密切,具体表现在:一是,政策目标上的一致性。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共同作为重要的金融政策,两者都要遵循保护金融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基本目标;二是,政策措施上的协调性。货币政策的有效实施需要以稳健的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环境作为条件,而审慎的金融监管又要以一定的宏观经济政策为背景,尤其要以适当的货币政策为背景;三是,信息传递上的共享性。货币当局和监管当局面临共同的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在制定与执行货币政策时,需要引导金融机构经营行为,因此,保证金融机构经营的稳健性是制定货币政策的基础,也是执行货币政策的前提。对于金融监管而言,保持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又与一定的货币政策环境有关,货币政策的松紧趋势会对金融机构的资产价格风险产生重要影响,进而对金融机构的稳健性产生影响。

总之,为了适应金融对外开放的要求,要在实行货币当局与监管当局职能分工、机构分设的前提下,加强两者之间的协作,共同维护金融业的稳健发展,主要应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加强两者之间的信息共享。及时、准确、全面的金融信息统计是了解金融运行的第一手材料,要尽快建立统一、独立的金融信息中心,形成集中、统一、高效的金融信息来源,这样做,可以防止数据统计的重复计算或统计遗漏,使之具有权威性、科学性、独立性。要避免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分业统计可能产生的问题,防止金融机构从规避金融监管的角度,随意转移金融资产,进行违规操作。

金融监管的政策范文第3篇

1、电子货泉发展对于货泉政策的影响

电子货泉产品,主要被设计用来替换流通中的通货,而中央银行发行的用于流通的通货是整个货泉供给的1部份,因而对于流通中通货的影响会直接影响到货泉供给,影响最大的是狭义货泉M一。许多国家都将M一定义为:流通中的通货加活期存款。因为流通中的通货在M一中占的比重较大,因此电子货泉的替换作用会对于它发生较大影响,而其他层次的货泉供给,如M二以及M三,因为流通中的通货在其中所占比重较小,因此影响也较小。电子货泉对于M一的影响主要表现在3个方面:(一)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的存款范围;(二)中央银行对于商业银行所请求的筹备金范围;(三)传统上对于M一的定义。

在现代银行体制下,存款是通过对于基础货泉的再创造进程而发生的,货泉供给等于基础货泉量与货泉乘数之积。基础货泉等于流通中的通货加之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的存款,也就是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的筹备金数量。电子货泉对于流通中通货的替换作用会通过3个途径影响M一:(一)因为流通中的通货数量减少而影响M一;(二)通过扭转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的筹备金数量而影响M一;(三)通过货泉乘数对于M一发生影响。

因为电子货泉的替换作用,中央银行资产负债表的范围会缩小,中央银行1般通过公然市场业务调理货泉供应量,缩小的资产负债范围将会加大调理难度。

在货泉需求方面,流通中通货的减少加快了货泉的流通速度,依据货泉数量理论,电子货泉的替换作用使患上应用通货进行交易的次数减少,因此对于货泉的需求减少。而电子货泉在信誉创造方面的作用,又使患上对于货泉的需求处于不不乱状况,从而致使利率波动。依据凯恩斯货泉需求理论,货泉需求与利率直接相干,利率的波动反过来又致使货泉需求的不不乱。这样金融当局在应用货泉政策工具通过影响利率而施行货泉政策时,会因为上面的反作用而使利率的传导作用减弱。

电子货泉的发展会逐渐减弱人们对于流通中通货的需求,降低通货在广义货泉以及金融资产中的比重,使患上只盯住基础货泉的货泉政策效率不可防止地大打折扣。

商业银行作为直接货泉供给者,其进行创造存款货泉的存贷流动,提供货泉供给的数量,都树立在基础货泉这个基础上。基础货泉及其增减变化直接抉择着商业银行筹备金的增减,从而抉择着商业银行创造存款货泉的能量,而电子货泉对于流通中通货的替换作用使患上这类能量减弱。电子货泉的发展不可防止地使传统的基础货泉结构以及内涵遭到冲击,如果电子货泉对于流通中的通货只是完整的替换作用,那末只需将电子货泉余额加入到基础货泉中,即基础货泉应由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的存款筹备金、流通在银行体系以外的通货以及电子货泉余额3者形成。然而,因为目前发行电子货泉的机构可能不是中央银行,因而电子货泉尚无起到对于创造货泉发生作用的高能货泉的作用。同时因为电子货泉的信誉作用,也使患上它的创造货泉能力与传统的存款货泉创造能力不同。

电子货泉的发行,扩展了货泉供给主体,加大了货泉乘数,对于现实货泉供应量发生影响,使货泉供应在必定程度上脱离了中央银行的节制,从而使货泉供应愈来愈多地遭到经济体系内部因素的安排,和市场因素的安排。货泉供应内生性的增强,请求中央银行的货泉政策及货泉供给体系进行变革以及完美。

2、电子货泉与金融监管

目前金融监管的内容主要包含市场准入、市场运作进程以及市场退出。其中市场运作进程监管又包含资本足量性监管、活动性监管、业务规模监管、贷款风险监管、外汇风险监管、筹备金管理以及存款保险管理等几个方面。

电子货泉的发行使流通中的货泉需求减少,减少了金融当局的货泉发行数量,从而减少了金融当局的铸币收益。

电子货泉的活动性也一样影响电子货泉的发行范围以及余额。其发行的范围越大,可用于结算的余额就越多,但同时也请求有更多的传统货泉随时筹备赎回至关数量的电子货泉。这1点请求中央银行有足够的货泉贮备,以便应付可能呈现的人们对于某1电子货泉系统发生的信念危机。因而,电子货泉的发行以及流通对于中央银行的货泉政策提出了挑战,对于货泉当局的货泉供给调控能力提出了质疑。

中央银行不但应该有效节制电子货泉的发行数量,还必需对于电子货泉的发行主体以及电子货泉的种类进行必要的限制。目前,国外主要有下列几类发行机构:银行、受管制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及非金融机构。然而多数国家发行电子货泉的机构主要仍是信誉机构,这—点无比首要。咱们认为,在中央银行制订电子货泉的监管措施时,应该首先斟酌电子货泉发行机构的信誉等级,并依据其信誉等级抉择获取电子货泉发行资历、发行电子货泉的数量、种类以及业务规模。而电子货泉发行机构的信誉等级应该每一年进行核定,考查的指标可以选择资本金、已经发行电子货泉的数量及其余额,流通速度、外汇交易额、筹备金以及存款保险等内容。

另外,要对于发行电子货泉的机构,尤其是发行电子货泉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有效管理,必需将非银行金融机构与商业银行进行平等的节制与监管,对于其发行的电子货泉余额请求在中央银行存有相应范围的筹备金,以便加强对于货泉供给的节制。固然,目前世界上发行电子货泉的大多数国家对于电子货泉的发行机构没有额外的筹备金请求,依然依照现有金融业的规则进行管理。但从风险节制的角度来看,如果能够将电子货泉以及传统货泉区别开来,分别制订各自的筹备金率,更有益于中央银行货泉政策的不乱。

为了实现对于电子货泉信誉创造功能的有效监控与测度,还应树立1套完备的监控体系,增添对于货泉需求和货泉流通速度的定量测度,以便节制货泉供求,使货泉政策患上以有效施行以及贯彻。

3、网络银行与金融监管

网络银行通过因特网或者其它公用网络与客户直接联络,进行各种资产、负债业务或者表外业务,它与传统意义上的银行不同。网络银行拥有利便、快捷、超出时空等特色,它所使用的运作工具更是有别于传统银行。与网络银行的发展相适应,电子货泉在其业务传递中盘踞了主要的地位。过去传统银行使用的票据以及单据等将全面电子化、改用电子货泉;所有银行业务文件以及办公文件也将完整电子化,采取数字签名、数字验证技术以及公共钥匙密码技术等;而银行与客户之间的联络则直接使用数据通讯以及网络传递等方式。

网络银行的整个交易进程几近全体在网上完成,金融交易的“虚拟化”,使银行业务失去了时间以及地域的限制,交易对于象变患上难以明确,交易进程更为不透明。因为多种缘由,银行对于客户的了解常常是不够的,这也加大了贷款监测的难度。网络银行业务的展开,使习气于集中管理的金融监管当局以及监管轨制变患上难以适应这1新变化。尤其在对于网络银行业务规模的划分上,到底采取1个甚么样的标准以及尺度,显然是必需最早斟酌的问题。

通过计算机与网络,可以在瞬间将巨额资金从地球的这1端传送到地球的另外一端,大量资金的突发性转移无疑加重了金融市场的波动,而网络的快速传布特征,会使这类波动迅速蔓延,造成整个金融体系的不不乱。例如,大量资金短时间涌入某个国家,会造成该国汇率以及利率的大幅波动,造成该国本币的急剧升值或者贬值,乃至会影响该国的货泉信誉,造成该国金融市场的激烈波动。而这类波动会迅速蔓延到其他国家,造成整

个金融市场动荡,乃至全世界经济动荡,金融风险演化成金融危机,而金融危机会造成社会经济的动荡与衰退。网络银行资金的大范围快速活动还将致使中央银行难以准确了解其资产的实际情况,造成信息不对于称,使风险集中,速度加快,风险情势更为多样化。显然,传统的金融稽核手腕尚没有无比合适网络银行金融监管的法子。

在网络银行眼前,现行金融监管体系中的现场监管将变患上苍白无力。网络银行金融服务的延伸,扩大了金融业务空间,也使金融监管的规模变患上更为广泛,在某种程度上削弱了监管力度。网络银行主要通过大量无纸化操作进行交易,不但无凭证可查,而且1般都设有密码,使监管当局没法搜集到相干资料做进1步的稽核审查。同时,许多金融交易在网长进行,其电子记录可以不留任何痕迹地加以修改,使确认该笔交易的进程繁杂化,监管当局对于银行业务难以核对,造成监管数据不能准确反应银行实际经营情况。

因而,就稽核方式而言,在对于网络银行进行具体稽核时,报表稽核应该成为重中之重。而报表稽核的首要性以及效力性,使患上报表格式的统1化以及数据转换接口的标准化问题被提到议事日程上来了。因为过去整个金融系统的电子化建设计划不统1,各家银行的电子化水平良莠不齐,软硬件系统缺少必要的兼容性,非现场监督电脑体系网络化以及信息资源的同享程度很低,这些均在必定程度上影响了监管效力。同时因为稽核指标体系缺少层次性以及统1性,致使宏观以及微观监管指标比例呈现失调。所以,中央银行在对于网络银行制订相干的法律法规时,应该首先斟酌整个金融系统电子化建设的全面计划,树立统1以及规范的非现场监督体系,将报表格式标准化,并按银行会计数据管理规则树立科学的监控指标体系,从而到达非现场稽核以及报表稽核高效准确的目的。报表稽核的结果也可作为电子货泉发行机构的信誉评级根据。

与传统银行的信息表露不同,对于网络银行的信息表露请求应该更为严格,尤其要强调其信息表露的公然性。所谓信息表露是指网络银行及时向公家其经营流动以及财务状态的有关信息,优良的信息表露轨制可以促使投资者以及存款人对于其运作状态进行充沛的了解,影响他们的投资以及存款行动,以免可能酿成的被动。然而因为种种缘由,现有的银行信息表露内容以及方式还存在许多问题。跟着我国金融企业逐渐实现股分制,并终究步入上市公司的行列,对于于那些从事网络银行业务的上市金融机构,更应该遵循“公然、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准确地表露其经营成果以及财务状态。

除了上述技术操作方面的问题外,网络银行还面临下列几类风险,如法律风险、信誉风险、管理风险以及网络犯法风险

4、结论以及建议

依据上面的分析可以患上出下列结论:电子货泉的快速发展对于金融体系会发生巨大的影响,对于传统货泉政策体系发生的影响更是不容忽视的,而电子货泉以及网络银行业务的展开对于金融监管的内容以及法子提出了挑战。

电子货泉的发生减少了原有系统的风险,使患上封锁以及孤立系统因为信息不完备而酿成的风险基本解除,但同时也派生出1些新的问题,技术的进步使患上风险更为难以测度以及节制。

新的电子支付系统发展的症结是要有总体计划,触及的部门也不但限于金融当局,咱们要将电子支付系统及电子商务触及到的有关法律、中央银行的货泉政策、监管内容法子、税收问题、电子货泉的发行体系的树立等统1计划,分步施行。

金融监管的政策范文第4篇

关键词:影响;建议

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使银行监管问题变得更为突出。各国银行业监管框架的严格程度是否能在一定程度上解释各国金融危机严重性的差异并降低金融危机的成本成为业界研究的主要课题。本文基于金融危机理论,探讨了银行监管功能在金融危机中发挥的作用,并提出了进一步完善银行监管功能的可行性建议。

1、银行监管功能对金融危机的影响

当银行体系爆发危机时,通常最先遭受打击的是那些银行监管较弱国家的银行,但是由于监管较强和较弱国家的银行之间存在差异,就会使得金融危机更加恶化。因为当发生银行恐慌和银行过度厌恶风险时,银行监管较弱国家的存款人和贷款人开始提取他们的资金并把其放人银行监管较强国家的银行。这更加重了银行监管较弱国家银行的压力,最终导致最弱环节的崩溃,经由传导效应,最后形成金融危机。一般而言,金融危机中,各国银行业监管功能都在一定程度上发生了变化,所使用的峪管手段也日趋严格。不同的监管功能对金融危机的严重程度以及处理金融危机所付出的成本亦有所不同。

首先,在金融危机中,普遍采取的银行监管手段就是信贷配额。正如Barrell Davis和Pomerantz(2006)探讨的一样,信贷配给是金融危机普遍存在的后果之一,其减少了消费和投资。信贷配额反映了信息不对称以及银行对风险厌恶程度的增加。信贷配额通过减少信贷供给提高贷款的价格,使存贷利差扩大,最终达到增加银行利润的目的。进一步讲,银行利差的扩大增加了价格配给并有助于银行危机后的资本重建。

其次,金融创新和国际金融一体化加剧了金融危机的严重性和传导效应。2007年以来的金融危机是伴随一系列的金融创新以及国际金融一体化而产生的。通常而言,创新和一体化有助于风险管理,因为分散风险将增加福利,减少投资风险溢价。但是银行业中较为复杂的金融创新主要目的在于隐藏风险而非管理风险。因此,贷款的金融创新增加了借款人的风险,并且贷款人将风险完全转移了。例如,美国的次级贷款被打包出售,很难用传统手段衡量其价值。因为金融资本流动障碍在很大程度上被转移。美国次级贷款和破产监管对其他国家的市场利差风险的影响无法衡量。

最后,银行监管导致银行的收益从严格监管业务向宽松监管业务转移,促使银行开发业务创新工具并引发新的金融危机。在银行业务监管范围内,银行业务的预期收益水平不能低于替代性业务所产生的收益。否则,会使银行业务从严格监管业务转向宽松监管业务。为了保护自身的业务,这些银行抓住时机力图寻找相关的放松监管业务。例如商业银行建立其他的非银行业务渠道、使用结构性投资工具,以及运作对冲基金等。目的是将各种类型的银行监管问题限定在存款保险和稳定的传统银行业务之外。传统银行只持有流动资产和安全资产。在狭义的传统银行体系之外,都需银行的客户自行解决。在无政府支持或纳税人

金融危机后,欧美等国先后在不同程度上实施了加强银行监管的改革。现以美国和英国为例进行说明。一方面,美国提出了《美国金融监管改革蓝图》,对原来的“双线多头监管”制度进行了改革。危机前,美国金融监管政策一直是“双线多头”:“双线”是指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两条线,即联邦政府机构管理在联邦注册的“国民银行”,州政府管理在州注册的商业银行;“多头”是指有多个履行金融监督管理职能的机构。危机后的改革主要包括美国现行监管体制、短期建议、中期建议以及最佳监管体系的长期建议。为了解决监管失效问题,美财政部提出了一个理想的监管框架。在此框架下,基本目标主要包括,其一,市场稳定调节监管机构,用以解决金融市场的整体稳定;其二,审慎的金融监管机构,用以解决有限的市场法规造成的政府担保问题;其三,商业行为的监管机构,用以解决与金融企业有关的消费者保护问题。从长期看,新改革方案在降低监管成本和提高监管效率方面的措施还是很有力度的。

另一方面,早在19世纪建立的英国金融监管体系仅限于狭义的邮政储蓄银行和信托储蓄银行。官方稳定的监管网络使得银行在保持流动性和安全性的同时,也限制了其收益性。随着英国银行监管体系的放松管制,在政府不限制银行建立清算所时,狭义银行之外的银行体系开始迅速发展,向私人部门提供贷款,参加经济的主要结算过程。金融危机的爆发,反映了英国需要一个高效率运作的监管体系。Barrell和Davis(2005)认为欧洲金融市场必须有统一的监管办法,可以包括欧洲经济地区的所有成员。包括冰岛和挪威。但至今尚无监管框架。只有一套谨慎监管的指引,并且欧洲各国对于指引的解释通常有很大差异。根本就不存在危机管理的统一框架。

很显然,金融危机要求包括英美在内的各国必须实行更为严格的银行监管制度。银行监管改革会改变银行的成本结构,如果银行业市场是竞争的,那么这些成本变化就会通过增加服务成本或者增加贷款的收费传递给银行服务的客户。从而影响客户的行为,最终改变消费和投资。

2、政策建议

综上所述,从金融和经济稳定发展考虑,为防范并有效地处理金融危机,必须加强银行业的监管。经过上述分析,现分别从金融危机产生的两个重要源头即金融创新和流动性风险两个角度提出一些可行性的建议。

金融监管的政策范文第5篇

近年来,人民银行根据金融形势的变化,适时运用货币政策工具,采取了一系列刺激需求、促进经济增长的货币政策措施,同时加强了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取得了明显效果。但从目前二者具体运作过程看还存在某些不协调的方面,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货币政策效果,了金融监管的有效性。本文拟对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的关系及协调运行作粗浅探讨。

一、对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关系的认识

执行货币政策与实施金融监管是相辅相成的关系,货币政策是根本,金融监管是保证,二者的关系不能割裂开来。首先,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最终目标一致;其次.货币政策是实施金融监管的重要依据;第三,金融监管是贯彻落实货币政策,实现货币政策目标的重要保证;第四,金融监管信息的反馈可以促进货币政策的完善合理。

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的关系是决定二者协调运行的基础,货币政策自身特性也要求金融监管活动的协调配合,没有良性互动的配套监管,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在运行过程中就会出现梗阻现象,货币政策效应就会弱化。加强金融监管可以缩短货币政策的时滞性;加强金融监管,可以防范金融风险对货币政策传导机制造成的严重影响;金融监管对货币政策既具有支持作用,同时也具有抑制作用。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协调运行是由二者的辩证关系所决定的,同时也是货币政策传导过程中的内在要求。微观金融监管政策、措施。要以货币政策为主线,为货币政策的传导。。实施服务,而不能同货币政策冲突,这应当成为衡量金烈监管有效性的一个重要标准。

二、当前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之间存在的某些非协调性,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货币政策实施效果

(一)在当前微观经济基础不牢固、信用环境没有实质改善的情况下,中央银行突出加强金融监管、防化金融风险的种种努力,促使货币政策传导的主要载体商业银行经营行为与中央银行的意图发生背离,增加了货币政策实施成本。近年来,我国实行稳健的货币信贷政策,人民银行相继出台了降低存贷款利率、推行消费信贷业务、支持中小、增加支农再贷款等一系列货币政策措施,旨在推动商业银行通过增加有效放款,扩张信用,刺激社会需求增加。但同时为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国务院和人民银行在加强金融监管方面又作出了种种努力,如制定了《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设定了各种监管指标,今年又具体规定了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降低不良贷款的比例,这些规定的用意在于促使金融机构努力降低风险损失,确保金融平稳、安全运行,但所导致的直接结果是在多种约束之下各金融机构在放款方面更加谨慎。商业银行普遍建立起了严厉的风险约束机制,加大成本管理,实行高度集中的信贷管理体制,基层商业银行信贷权限萎缩,县支行的信贷决策权基本丧失,基层行只有贷款项目的考察推荐权,却要承担贷款的管理责任,导致了商业银行普遍存在贷款过于谨慎,产生惜贷、惧贷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减弱了货币政策在刺激内需方面的政策效应。

(二)分业监管的协调运作机制亟待完善。目前我国金融业已初步形成了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监管体系,这在我国金融市场还不够规范、金融机构内部风险控制措施有待完善、金融监管缺乏经验的现状下是非常必要的。但从近几年的运作情况看,三家监管机构还应进一步加强配合。如中央银行针对部分金融机构清理整顿、非正常市场退出增加了不少保支付再贷款,虽有利于防范系统性风险和投放基础货币,但从长远来看,容易产生风险替代,引起道德风险,同时削弱人民银行操作基础货币工具的灵活性;另外,还有目前已经出现的信贷资金流入股市问题等。这些问题仅靠人民银行自身难以得到根本解决,需要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共同努力,加强协作,采取必要政策措施,以求真正解决问题。

(三)与推行货币政策相配套的监督管理。考核机制不尽完善。主要表现在对商业银行贯彻货币政策情况监督、管理不够,发现与人民银行货币政策相悻的做法或其它,由于缺乏一套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难以引导其按照人民银行的政策意图及时作出调整。如四家国有商业银行的分支行贷款权普遍上收,对地方产生了一系列负面,人民银行分支行由于缺乏相应制约手段,在引导商业银行适当下放贷款权,增加货币供应方面显得乏力。另外,人民银行自上而下推行货币政策,由于缺乏相应的有效的配套考核措施,出现了上级人民银行难以对下级人民银行量化考核。人民银行难以对同级商业银行量化考核的实际情况。一项货币信贷政策出台,商业银行执行到什么程度为合适的度,由于缺乏依据,也只能是通过主观、同相关地区作比较来判断。

(四)从监管内涵上来看,监管的层次需要进一步深化。从某种意义上说,当前的金融监管基本属于被动监管,带有明显的补救色彩,不利于货币政策的有效传导,如没有相应的风险预警机制,风险救助机制、市场退出机制还没有真正建立,货币政策良性运作的主要制约因素依然存在。随着我国金融工具的普及和推广,金融创新步伐加快,金融衍生工具增加,对创新金融业务的监管上,人民银行还缺乏必要的配套监管措施。对金融创新工具的监管不力,会进一步削弱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效果。

(五)部分监管措施客观上存在限制银行间竞争的倾向,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货币政策的有效传导。如长期以来国家实行利率管制,虽有利于国家操纵货币资金价格,并有利于稳定货币市场秩序,但不利于调动金融机构的积极性,使金融机构对利率变动的敏感度降低,利率这种货币政策工具难以有效传导国家货币政策信号。

三、加强金融监管与货币政策的协调运行,通过强化金融监管,提高金融运行质量,保证货币政策的有效实施

(一)依据当前实施稳健货币政策的要求,明确金融监管目标,确定监管工作重点

当前要把工作的重点放在通过深入贯彻实施稳健货币政策,促进经济运行质量的提高,进而提高金融运行质量上来。一是要充分发挥中央银行窗口指导作用,明确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导向,促使商业银行自觉调整经营策略,加速信贷结构和信贷投向调整。二是督促商业银行进一步简化贷款审批程序,增加基层商业银行权限,形成权、责、利对称的信贷管理体制,引导商业银行扩大信贷投放,增强商业银行贯彻货币政策的力度。三是引导商业银行认识到防范和化解风险的最有力的途径应该是寓防险。化险于支持经济发展之中,在发展之中求生存,而不是一讲风险就是上收贷款权限、压缩信贷规模,甚至借贷、畏贷,裹足不前。四是完善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制度。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业绩考核,不仅包含降低不良贷款及减亏增盈指标,还应当包括存贷比例、新增贷款指标,增强商业银行经营决策者贯彻货币政策的主动性。五是建立金融监管激励机制。金融监管部门对自觉按照货币政策导向及时调整信贷经营策略、适度扩大信贷投放的金融机构,除给予褒奖和鼓励外,还要运用再贴现、再贷款等手段给予支持。

(二)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应建立协调运作机制

针对货币政策贯彻、金融风险防范等一系列问题制订专门的协调办法,互通信息,加强协调,确保货币政策良好运作。针对当前信贷资金流入股市问题,人民银行、证监会应协调运作,共同加强监督。为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可成立存款再保险公司,在紧急情况下,为广大存款客户提供风险补偿等。

(三)建立有效的货币政策监督、考核机制

在当前我国经济、金融运行中对货币政策贯彻存在较多制约因素的情况下,单纯依靠货币政策内在的利益驱动性或道义劝告、窗口指导等软性手段,难以在金融机构中得到真正意义上的贯彻执行,为避免金融机构的逆向操作,有必要建立配套的货币政策监督、考核机制。该监督、考核机制应该包括两个方面,即人民银行上级行对下级行的监督、考核机制,人民银行对同级金融机构的监督、考核机制。监督、考核机制中应充分体现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增强可操作性。基层人民银行应进一步强化对货币政策贯彻执行的组织、监督、调查、协调职责。一是加强政策指导,每有新的货币政策出台,要组织金融机构认真贯彻,把上级精神领会透、把握准;二是及时做好检查、督促,监督金融机构贯彻执行,及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三是做好调查,对货币政策的运行环境、执行中的困难和问题认真分析研究,形成调查报告或情况反映,提供上级作为决策。应适当扩大基层人民银行的再贷款和再贴现操作权限,以利于人民银行对各金融机构的资金调控,充分发挥基层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传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