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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措施

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措施

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措施范文第1篇

随着金融服务贸易被纳入WTO的多边框架,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简称金融自由化或自由化)与金融监管的关系问题就成了WTO和各成员国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寻求金融自由化所需要的多边纪律与各国追求监管目标的自由之间存在冲突。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取决于二者关系的性质、WTO法律框架对该关系的体现以及由此引起审慎监管的标准及涵盖范围。本文对以上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我国入世后的金融开放有所裨益。

一、问题的提出

金融业通常是各国监管最为严密的行业,监管的背后蕴涵着所追求的政策目标,这些政策目标对各国和都具有重要意义。事实上,金融服务由于其战略的重要性和的敏感性在服务贸易谈判中一直是一个特殊的和备受争议的部门(Moore,2000)。首先,金融构成经济发展的基础设施,关系到其他部门和整个经济的繁荣与稳定,因而成为各国政府调控国民经济必不可少的工具。金融业具有的这种全社会利益和经济政治发展“公共性”的特点使它不同于其他行业,需要特殊的监管。其次,金融业作为高风险行业具有内在的不稳定性。以银行业为例,它是一种典型的高负债行业,是一种以部分准备金为支点、以借短放长的期限变换为杠杆,依靠资产组合的资产扩张来盈利的产业,其经营必然受利率、存款结构的规模、借款人偿债能力、汇率等变化的影响,从而使金融机构面临种种风险。金融业的高风险性和内在的不稳定性客观上需要通过监管使金融机构依法运作,保持合理的资产负债比例、流动性和清偿能力。最后,金融机构是经营货币商品的特殊,其生存在极大程度上维系于公众的信任。如果金融机构经营不善,很有可能引发挤兑并波及其他金融机构,从而引起系统风险甚至危及整个经济领域。此外,纠正市场失灵和金融业的外部效应也需要有效的监管。正因为如此,在GATS(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谈判过程中,各国政府普遍感到对金融服务应当给予特别对待,对金融业应进行严密规制,需要有为实现上述目的而采取审慎监管措施的充分自由(WTO Secretariat,1999)。为此,GATS第19条规定,自由化应尊重国内政策目标和成员方的整体与具体部门的发展水平,同时金融附录的核心规定即审慎例外(prudential carve-out)特别指出:“无论本协定任何其他条款如何规定,不应阻止一成员为审慎原因而采取措施,包括为保护投资者、存款人、投保人或金融服务提供者对其负有诚信义务的人而采取的措施,或为确保金融体系的统一和稳定而采取的措施”。

诚然,监管不可或缺,但金融自由化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和金融稳定也具有积极作用,而推动金融自由化没有相应的多边纪律约束是行不通的。首先,如果没有多边纪律的约束,有可能出现以下情形:一方面要求其他国家尽可能多地开放市场以便从自由化中获得更大利益,另一方面出于本国利益考虑则不惜以审慎措施为名逃避承诺和义务。其次,旨在维护金融体系稳定和保护存款人等审慎监管措施,有时也免不了对GATS下的承诺和义务造成损害,而贸易保护主义可以监管为借口逃避承诺和义务。应对这一挑战需要一定的标准将二者分开,使前者得以解脱,使后者被制止。因此,GATS在序言中明确提出,要建立一个服务贸易原则和规则的多边框架,谋求服务贸易在透明及逐步自由化的条件下得到增长。同时附录也规定,监管措施须出自审慎原因,当审慎措施与GATS的规定不一致时,这些措施不得当做该成员逃避其GATS承诺或义务的工具。

自由化与监管究竟是什么关系?附录所规定的审慎措施的标准是什么?哪些国内政策构成审慎措施?这类问题在金融服务贸易委员会会议上发生过争论。争论的焦点在于:是否应对审慎监管进行明确的界定,以建立必要的纪律避免监管措施的滥用和对承诺与义务的逃避(WTO Secretariat,2000)。这些争论反映了成员国在金融领域追求监管目标的自由与推进多边金融自由化的纪律之间的冲突。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由于WTO金融服务谈判在减少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限制方面已取得重要进展,审慎措施及国内规制对金融服务贸易的限制作用日益凸显,各国解决金融服务贸易壁垒的重点,已转移至国内规制的非歧视性措施,包括妨碍外国服务提供者进入市场的审慎措施和特许要求及程序(WTO Secretariat,1998)。因此,金融自由化与金融监管的关系已成为一个不可回避的重要现实问题。

二、WTO框架下金融自由化与金融监管的关系

(一)金融自由化须以充分有效的监管为条件和保障

金融自由化对于促进经济发展、金融稳定和公众福利具有重要的积极作用(Hoj,Kato and Pilat,1995;Levine,1997)。金融自由化使金融市场得到深化,从而减少波动并增强对金融动荡的抵御能力,通过当地分支机构的外国总部提供救援等消化国内金融市场的动荡。金融自由化导致的开放和更富有效率的金融市场,通过影响储蓄和投资以及改善资源配置能够促进经济增长。然而,金融自由化实现经济增长、金融稳定的效果不是自动的,而是需要一定条件,其中主要是宏观经济的稳定和监管制度的健全(Hoj,Kato and Pilat,1995;Levine,1997;Sach And Warner,1995)。

需要强调的是,监管对处于开放条件下的金融业更加重要。在开放的环境中,宏观经济稳定与金融稳定的相互依赖性增强。同时,由于金融开放引起的竞争加剧通常导致金融机构利润率下降。近20年来,许多不同类型国家的实践表明,从封闭到开放的转型时期由于没有及时调整宏观经济政策尤其是货币政策,没有对金融体制进行必要的改革及制定可靠和有效的防范规则与监督制度,因此招致金融困难(Edey and Hviding,1995)。

有效的监管能够增强开放条件下金融体系的稳定性。首先,奉行有效的监管标准和原则可以使自由化步入正轨。以巴塞尔委员会为例,该机构以监管责任划分和监管标准的充足性为主线,构筑了一个相对严密的监管体系,为金融业特别是国际金融业的监管提供了一个比较完备的蓝本。贯彻和实施这些原则及措施有助于控制、预防与化解金融风险。其次,充分的准入和退出措施可以增强金融业的稳定。最后,WTO金融服务贸易的深入开展必将进一步推动金融的国际化,使国际金融业面临前所未有的潜在风险,并加剧各国金融之间的竞争。国际金融监管合作有助于堵塞监管漏洞,增强国际金融体系的稳定。

(二)金融自由化与金融监管的关系在WTO法律框架内的体现

正是因为金融自由化利益的实现需要以监管为条件和保障,WTO有关规则允许成员国在削减金融服务贸易壁垒和逐步实现金融自由化的同时采取审慎监管措施。根据金融附录的规定,WTO不阻止成员国采取措施保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和金融机构的存款人等,这一点从附录的性质和GATS的谈判过程可以得到印证。

GATS的各种附录是根据不同服务贸易领域的不同特点和需要制定的,是对GATS基本规则的有效补充,金融附录是在充分考虑金融业特点的基础上对GATS有关规则的重要补充和延伸。按照法律适用中特殊优于一般的原则,附录中的审慎例外应得到优先适用。同时,审慎例外(prudential carve-out)本身就意味着审慎措施不必列入金融承诺表,也不受金融承诺的限制。金融附录使用“无论本协定其他条款如何规定”的措辞,充分表明成员方采取审慎措施不受GATS自由化条款或承诺的限制。

附录中的审慎例外明确规定,成员国有权采取措施维护金融业的统一、稳定和保护存款人。因为在很大程度上金融附录规定有足够的监管自主权和灵活性,所以许多国家才敢于在金融业这一高度敏感的部门实行对外开放。“附录规定的审慎监管例外代表着许多重大利益的调和,构成在确需慎重的这一敏感领域里为保留监管灵活性而达成的一项妥协”(WTO Committee On Financial Service,2000)。

三、WTO框架下审慎监管措施的标准及涵盖范围

(一)审慎监管措施的标准

WTO并没有对审慎监管进行定义或列举清单,然而,透过GATS特别是附录的有关规定,可以看出WTO框架下的审慎措施蕴涵着以下标准:

1.辨别监管措施的依据是其目的性。附录规定,不阻止成员国为审慎原因(for prudential reasons)而采取措施。这实际上已经揭示监管的某些内涵即监管出于审慎目的。这一规定表明,WTO框架内辨别监管措施的主要标准是其目的性而不是其客观效果,即一项措施是不是审慎措施,主要应看其是否出自审慎监管的需要而不是看是否对GATS下的承诺和义务造成损害。此外,附录在涉及审慎措施的范围时使用“包括(including)”之措辞,表明在附录明示的保障金融体系稳定和保护存款人等具体目的之外还存在其他审慎目的,以及为这些目的而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这对于确定审慎措施所涵盖的范围具有重要意义。

2.对于某项措施是否出于审慎目的从而构成审慎措施,通常应根据采取措施国家的情况来认定,且采取措施的国家应当具有相当大的发言权。首先,从横向方面来说,各国金融市场结构、水平、传统等不尽相同,情况千差万别。对于一国来说是必需的审慎监管措施,而对于其他国家来说可能并不构成审慎措施甚至是贸易保护主义的伪装。其次,从纵向方面来看,金融业在不断发展,金融创新在不断涌现,有效的审慎监管措施只能是对当时的金融状况行之有效的措施,金融状况发生变化,监管措施亦应随之改变。这说明即便是在一个国家的不同阶段也存在监管措施的不同标准。可见,对审慎措施通常应根据不同的金融制度做出不同的解释,否则,监管就很难发挥维护金融稳定和保护存款人等作用,甚至会动摇金融自由化的基础。

3.对审慎措施应当有必要约束。将审慎措施纳入WTO多边纪律之中,就不可能不对各国监管权力产生一定的约束。没有约束或限定过于宽松,就会失去纪律的意义;限定过严,又不能适应各国的不同情况。审慎措施的必要约束就是在二者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从金融附录的相关规定来看约束主要有两点:禁止用逃避金融自由化承诺和义务的手段以及监管措施须出于审慎目的的直接性。前者是附录对审慎措施施加的一项明确限制,禁止在审慎措施不符合GATS规定时用于规避该成员在GATS下承诺和义务的手段。后者是指监管措施须直接出于审慎目的。

一方面采取措施的国家对审慎的认定具有很大发言权,另一方面又要对之进行上述约束,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是如何进行约束。首先,任何审慎目的总能通过一定的客观因素来衡量,如各国的金融体系发展水平、采取措施时的金融态势、措施与目的的对应性等。这就为采取措施的国家进行必要的约束提供了条件。其次,WTO与其他国际组织的不同就在于通过争端解决机制来适用规则(麦克威尔,2000)。其他国家有权提出异议并通过争议解决程序来确定有关审慎措施是否违反了必要的约束。否则,会导致这些国家特别是那些强国自行采取措施。“没有争议解决制度,国际贸易关系会很快退化为强权”(Hartridge,2000)。因此,WTO争端解决机制提供了具体的办法。

4.审慎措施的标准应照顾发展家的特殊需要,使其享有更多的灵活性。具有不同发展水平或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国家所需要的监管措施不尽相同。GATS已经注意到并承认发展中国家在服务贸易自由化过程中的特殊需要。GATS第19条规定,自由化的进程要反映各国的发展水平和政策目标,明确规定应给予发展中国家适当的灵活性。所以,无论从金融业的实际情况还是从GATS的有关规定来看,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应当具有不同的标准,在实践中就发展中国家的审慎措施提出异议时,要考虑发展中国家对监管灵活性的特殊需要。

(二)金融附录中审慎措施的涵盖范围

GATS及附录对各国服务贸易政策建立了两套规则,一是国内规制,二是审慎措施。国内规制并非由东道国任意支配,受到GATS第6条诸多义务限制,而审慎措施则不受此限制。金融业受国内政策规制,而WTO推进服务贸易自由化重要手段是规制各国政策。探讨附录中审慎措施涵盖范围,是要依审慎标准考察哪些国内政策通常可能构成审慎措施。现有多将金融业的政策分为四类:宏观政策、审慎规制、追求公共政策目标的非审慎规制和对市场准入或国民待遇的贸易限制。在此仅考察宏观经济政策、追求公共政策目标两项政策与审慎措施的关系问题。

在宏观经济政策中,常见的对金融自由化有影响的措施有货币政策和资本管制政策等。货币政策对金融服务的提供产生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例如,中央银行进行公开市场业务操作,必然影响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等,从而对整个金融市场产生影响。GATS及金融附录将行使政府职权提供的服务排除在GATS适用范围外。上述措施无疑构成行使政府职权所提供的服务,因而可以排除GATS的限制。然而,这些措施显然也可以被认为是为确保金融体系的统一和稳定而采取的审慎措施。对于资本管制政策,根据GATS第16条的有关解释,成员方仅承担与跨境提供有关的资本流动义务和与商业存在有关的资本流入义务。因此,一国为维护金融稳定、防范金融危机而采取的限制短期资本流入等措施,并不都在GATS的调整范围内。即便这些措施与上述义务承担有关,但为了确保金融体系的统一和稳定,成员方仍可以审慎措施为根据对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交易进行限制。此外,当成员国出现严重收支不平衡或对外金融困难时,也有权根据GATS第12条对其已承担具体承诺的服务贸易进行限制,包括与其承诺有关的国际支付与划拨进行限制。

对市场准入或国民待遇的贸易限制主要由GATS第16条和第17条调整,虽然附录规定审慎措施不需列入服务承诺表中,但是在一定条件下对市场准入或国民待遇的贸易限制亦构成或转化为审慎措施。以商业存在市场准入的贸易限制为例,对实体形式的限制和对外国资本在当地金融机构参股的限制十分常见。尽管这些措施可能受发展本国金融业的政策驱动,但也可能是出于监管考虑,因为对外国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的监管需要有关外国总部的信息,这比对在当地注册机构的监管要困难得多。对市场准入其他形式的限制常见的有:对许可数量的限制包括指标和经济需要标准、对金融机构营业机构数目的限制和对金融机构交易额或资产额的限制等。这些措施有审慎的成分,如限制金融业过度竞争以减少行业风险,但在很多情况下其主要目的是限制竞争和保护国内的金融业,而不是直接为了维护金融稳定和保护存款人等,因而通常不构成附录意义上的审慎措施。在国民待遇方面,值得注意的是对陷入危机困境的金融机构进行救助问题。这种救助的主要目的通常是保护存款人和恢复金融业的稳定,因而构成审慎措施,同时亦构成政府行使权力提供的服务。

四、WTO框架下金融自由化与监管关系对中国的启示

(一)加强金融监管维护金融稳定

有效的金融监管和稳定的宏观经济环境是金融自由化发挥其积极作用的重要条件。要充分利用金融自由化带来的促进经济增长利益,中国必须健全金融监管体制,加强金融监管和监管的国际合作,并在监管中尽可能采用国际标准、惯例。同时,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本身就意味着必须进行范围广泛的金融体制改革。根据GATS规定的原则、规则和纪律在金融服务领域做出多边承诺,正是这个改革的过程。由于实现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并非放松管理,在某种意义上,它反而要求加强国内规则的规范作用,突出表现在防范规则和监督制度方面,建立稳定健全的金融体制。因此,WTO关于金融服务贸易的法律制度既为逐步实现非歧视原则基础上的金融自由化提供了工具,也为其成员进行国内金融改革、建立健全的金融体制提供契机。

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措施范文第2篇

[关键词]金融服务自由化;金融稳定;金融效率

[中图分类号]f830.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518x(2010)08-0081-06

王立文(1966—),男,西安交通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市场与流通。(陕西西安710061)

一、文献回顾和研究进展

金融业竞争力涵盖两层含义:第一,在微观上体现为银行等各种金融机构所提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对社会需求的满足程度、资金清算速度以及金融机构盈利率和资本盈利率水平的增长率。在宏观上是指金融体系中储蓄投资转化效率以及金融资源配置效率的高低。第二,一国金融体系防范金融风险乃至抵御国民经济风险的能力。只有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的金融体系,才表明金融业竞争力较强。

现有的理论研究和实证分析已经表明,金融服务自由化具有促进市场竞争和提高市场效率的积极效应。外国银行进入对东道国而言,直接地增加了参与市场竞争的金融服务提供者的数量,增加了能满足多样化市场需求的金融服务产品规模,从而使市场结构向较为充分地完全竞争的方向变化,最大程度地实现市场竞争带来的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益处。

lensink & hermes[1]认为,对发达国家的银行业来说,外国银行进入的竞争效应要大于技术溢出效应,因此直接导致了国内银行业市场较低的利差、不断降低的利润和成本,这是市场竞争程度增强的直接体现。claessens[2]等对亚洲地区的8个新兴市场国家(地区)金融服务业对外开放与各自金融业效率的相关关系进行了实证分析。结果表明,利差和经营成本与外资银行份额呈负相关关系,而获利水平却与外国银行的进入程度呈正相关关系。这表明,虽然外资银行进入的竞争效应迫使国内银行降低经营成本,但在利差减少的同时国内银行通过其他中间业务和创新业务拓展了业务空间,因而,在净利差缩小的条件下仍能提高盈利水平。金融服务自由化对提高东道国金融业效率的积极影响是明显的,虽然这种影响可能是缓慢和长期的。在阿根廷,银行业的经营成本与资产的比率从1990年的1.3%降低到1997年的0.5%,同时外国银行在总资产中的比重从15%提高到22%[3][4]。国内学者彭润中等认为外资银行改善东道国银行业效率的途径主要为:竞争效应;技术转移效应;人力资本培育效应;金融制度完善效应。[5]

金融服务自由化对提高宏观金融效率具有重要的意义。在金融服务自由化过程中,由于金融机构进入的限制逐渐减少,尤其是针对外国金融服务提供者的壁垒日益减少,进而金融服务市场的竞争逐渐加剧,与此同时金融体系的稳健性受到影响,迫使监管当局加强审慎监管和规制,防范自由化可能导致的金融风险和金融不稳定。自由化可能会导致金融不稳定,但如果因此而放弃金融服务自由化或阻碍自由化进程,实行保护主义将会带来损害金融效率的严重后果。实践证明,在金融服务自由化过程中,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和加大开放程度是完全可以同时实现的。如欧盟和美国在推进地区金融服务一体化进程中,同时实现了金融服务自由化和构筑稳健的金融体系这两个目标。但一些东南亚国家在金融服务自由化中没有构筑稳健的金融体系和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因而成为金融危机的导火索。

二、金融服务自由化条件下的金融业竞争力:国际对比和经验研究

(一)金融服务贸易开放度与一国经济总量及其增长率的相关性

金融服务部门的开放和国际化是一国经济国际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往往与国内金融部门的结构改革紧密相关,因此对宏观经济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可以看到的事实是,目前发达国家比发展

我们以银行业为例考察不同地区金融业效率和稳健性的基本情况,全部数据来自国际清算银行。资产盈利率是反映金融业效率的经济指标,非清偿贷款比例和加权风险资本比例反映银行等金融机构经营的安全性和稳健性。表1反映出以下特点和趋势。

第一,在欧洲等地区,银行业资产盈利率较高,同时非清偿贷款比例较低,加权风险资本比例也较高。这些地区是金融服务贸易较为发达的地区,金融服务开放程度高。例如在一体化程度较高的欧盟,成员国之间在金融服务的提供和跨境金融机构的投资等领域面临的政策壁垒基本已经消除,因而在这些地区全球金融服务贸易规模大而且密集。 收集。

第二,东欧国家金融服务开放程度较高,尤其是在匈牙利、捷克等国,外国银行在金融市场中的份额已经达到70%以上,这些国家的银行服务开放程度在转轨国家中是最高的。因此,这些国家银行业的经营效率在迅速改善,资产盈利率由2002年的0.9%提高到2004年的1.5%,同时非清偿贷款比例也有了一定程度的降低,加权风险资本比例也很高。

第三,金融自由化程度较高的拉美国家,银行业收益率已经走出20世纪90年代形成的低谷,盈利状况有了明显改善,非清偿贷款比例有了明显降低,加权风险资本比例也较高。外国金融机构对国内金融机构的改造和重组提升了该地区银行业的整体经营效益。根据thomson financial的统计,在1998-2003年期间,拉美地区金融部门跨国并购规模达到了410亿美元,远远高于亚洲国家,年均增长率达到40倍以上①。

第四,对东亚国家来说,采取不同程度有限制的金融服务开放政策是这些国家既定的金融市场开放战略。1997年以前,外资金融机构对金融市场的控制程度较低,但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尤其是东亚金融危机以后,亚洲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在更大程度上对外国银行开放了本国市场,伴随资本项目管制的适度放松,以外国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机构fdi在东亚以及东南亚国家迅速增长,金融部门fdi大幅度增长。虽然没有关于外国金融机构fdi的准确统计数据,但根据thomson fi-nancial对金融部门跨国并购的统计,在1998-2003年,亚洲金融部门跨国并购规模达到230亿美元。同时国际银行贷款出现本地化倾向,如果用当地货币债权占国际银行外国债权的比重来衡量资本流入国的国际银行贷款的本地化程度,东亚多数国家国际银行贷款本地化程度已经超过60%。因此,亚洲国家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规模和程度都已经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

三、金融服务自由化条件下的金融效率、金融稳健性与金融规制

(一)金融效率、金融稳健性与金融规制的关系

1.金融效率和金融稳定既统一又矛盾

一个具有竞争性但不具备稳健性的金融市场是不可持续的,稳健性的缺失不但造成金融体系迟早解体而且会导致经济动荡。而一个具有稳健性但非竞争的金融市场会导致金融体系和经济领域的效率损失。因为金融体系是将社会资源导向高效率的经济部门的中枢,一个低效率的金融体系将降低其资本分配功能并且减少对储蓄的动员,从而降低经济增长潜力,减少社会福利。从理论上讲,从长期看,金融稳定与金融效率是不矛盾的。一个稳定的金融生态环境是提高金融效率的基础保证,因为稳定的金融环境使微观主体的成本和收益可以准确分析和预测,各个交易主体,可以准确评估交易风险和收益。同时长期稳定的金融生态环境本身就是金融效率较高的一种体现,没有较高的金融效率,就无法保证金融业的长期稳定[7]。在金融开放条件下,如何将金融体系的效率性与稳定性二者协调起来是监管部门面临的重要问题。

2.审慎监管和规制对保持金融体系的高效和稳健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1)金融部门保持竞争性和健全性的特殊性

金融部门不同于其他生产性行业和竞争性部门,要实现提高金融部门的微观效率和提高储蓄投资转化效率与金融资源配置效率的目标,就必须保持金融部门一定程度的竞争性;要保持稳健性,就要在提高金融效率的同时,规制金融机构微观行为和经营活动,规范竞争秩序,化解和防范可能出现的金融风险。

(2)保持金融体系竞争性和稳健性的内在协调必须要求审慎的金融规制和监管

现代金融体系内在风险主要包括:金融体系具有内在脆弱的特征、金融机构的脆弱性、金融主体行为的有限理性、金融资产价格的内在波动性。基于金融体系内在的不稳定和金融风险的存在,加强金融规制和监管就显得非常必要。监管机构对现代金融体系的监管不但要实现增强金融系统的稳定性的目标,还要以最终促进金融体系的效率为宗旨。20世纪80年代以来,发达国家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原则基本上开始由强调安全性向强调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并重的原则转变,各国改变了过去单纯以安全为主的监管目标,而将确保金融体系的安全、活力和金融市场的公正与效率作为首要任务。例如,英国在《金融服务与市场法》中提出了“好监管”的六条原则,美国1999年11月通过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清晰地表明“美国开始将国际竞争,赢得全球市场作为目标”。为此,我国银行监管法律制度也应充分体现全新的效率和竞争力理念,把坚持风险防范与促进金融发展结合起来,提高我国银行业的国际竞争力②。

(二)金融服务自由化趋势下的金融规制框架

1.外国金融机构进入造成竞争加剧,同时金融健全性可能遭到威胁

外国金融机构进入后可能采取不正当的竞争方式,损害竞争秩序,同时自由化导致的资本流动需要监控其规模和结构,保持与经济总量发展相适应的状态,因此,建立风险预警系统尤为重要。

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具有促进经济增长、提高效率、促进金融稳定的积极作用,但其必要条件是宏观经济稳定与健全的金融监管和规制制度。金融服务贸易作为金融自由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能造成金融动荡。按照金融自由化与特许权价值变化的理论分析,在金融自由化条件下,无论银行最初是否进行谨慎性投资,当银行竞争程度提高并引起存款利率快速上升,从而使银行部门的特许权价值变小,一旦利率上升超过临界值时,银行预期投机成功所获得的风险溢价将超过在投机失败情况下的特许权价值,从而刺激从事谨慎投资的银行投机;而原本就进行投机的银行将会尽量降低自由资本金的持有量以增加预期利润。同时,银行部门不足的自有资金将会产生其从事高风险投资的激励,因为对企业来讲,即使投资失败了,对所有者而言只承担自有资本损失,而大部分损失是由债权人来承担的,若成功了则恰恰相反。

2.限制外国机构进入的严格市场准入将会被审慎规制替代

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与金融审慎监管的关系成为wto多边贸易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世界贸易组织对成员国在其推进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进程中可能出现自由化政策与国内政策不一致或矛盾,可适用“审慎例外”原则,这在世界贸易组织的金融附件中有明确体现。即:无论本协定的任何其他条款如何规定,不应阻止一成员方为审慎原因而采取措施,包括为保护投资者、存款人、投保人或金融服务提供者对其负有诚信义务的人而采取的措施或为确保金融体系的统一和稳定而采取的措施。但是,审慎例外要求成员方在其采取的审慎措施与其承担的义务或金融承诺不一致时,该审慎措施不得成为其逃避义务和承诺的接口。而且,wto通过争端解决机制来适用此规则。

金融业的政策主要分为四类:宏观经济政策、审慎规制、追求市场准入或国民待遇的贸易限制目标以外的非审慎规制和对市场准入或国民待遇的贸易限制。

宏观经济政策中对金融服务贸易具有较大影响的是货币政策和国际收支政策等。这些措施的制定和实施会对金融市场整体产生影响,影响金融服务的广度和深度,它是确保金融体系稳定和统一的审慎措施。

国际支付政策对维护金融稳定具有重要影响。一国为维护金融稳定、防范金融危机而采取的限制短期资本流动的措施,在大多数情况下不在gats的调整范围内。东道国对国际支付进行限制的理由是:第一,当国际收支出现不平衡或出现支付危机时,东道国根据gats的规定可以对其已经承担的具体承诺进行限制;第二,若对国际支付的限制是为了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这些措施构成审慎措施。

市场准入或国民待遇的贸易限制措施对审慎规制具有重要意义,它主要包括对商业存在的市场准入的贸易限制(例如对其法律实体形式的限制和对外国金融机构参股东道国金融机构的股权比重限制)、对许可数量的限制(包括指标和经济需要测试)、对金融机构营业机构数目的限制和对金融机构交易额或资产额的限制等。就商业存在的市场准入限制而言,虽然可能出于保护国内金融业的需要,但是也可能出于监管的考虑,从而它也可以转化为审慎措施,因为对商业存在的监管需要与母国监管当局共享监管信息,对其监管比较困难。许可数量限制、营业机构数目限制以及资产额的限制在很大意义上不构成审慎措施。

国民待遇可能会构成审慎措施,特别是在东道国陷入危机和对金融机构进行救助时对国民待遇有影响。

3.保持东道国有效竞争的金融市场与稳健的金融体系间协调发展的制度框架

建立与金融服务市场开放条件下同时兼顾金融效率和金融稳定的原则相适应的制度框架是金融监管的重要目标,同时也是金融服务业和金融产业组织体系健康发展的主要目标。要实现这个目标,就必须按照wto的基本规则和发展整理

注释:

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措施范文第3篇

 

关键词:wto 金融服务贸易协议 金融自由化 证券监管法律制度

wto体系中有关金融服务贸易协议为金融自由化发展提供了具有约束力的根本原则、规则和制度,为国际金融服务贸易的发展构建了多边谈判机制与法律框架,揭开了金融服务贸易法律多边化的序幕。证券业的自由化发展作为金融自由化的重要内容,是wto有关金融服务贸易协议所要实现的目标之一。证券监管法律制度在保障wto有关金融服务贸易协议所倡导的证券业自由化的同时有可能成为其障碍,wto有关金融服务贸易协议与证券监管法律制度之间存在互动关系。

一、wto有关金融服务贸易协议及其价值取向

wto为国际金融服务贸易构建的法律框架包括:《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金融服务附件》、《关于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议》。

gats及《金融服务附件》是wto有关金融服务贸易协议的核心部分,gats所发挥的作用正如其宗旨所述,“为服务贸易建立一个多边框架,借以在透明度和逐步自由化的条件下扩大自由贸易,促进各方经济的发展”。关于国际服务贸易的法律框架的主要原则及规定集中于gats中,因此gats构成了第一个有关国际服务贸易法律多边化的基本法。

鉴于金融服务业在服务贸易中的特殊重要的地位,而各国均对金融业加以严格的管制,对金融业自由化的发展的趋势而言,这些管制构成了主要的贸易壁垒。wto的成员达成了《关于金融服务的附件》作为gats的补充与进一步规定。该附件对gats的适用范围加以明确并对审慎措施及其承认、金融服务贸易争端的解决、金融服务的定义做了规定。《金融服务第二附件》主要是有关金融服务最惠国待遇条款的豁免,及各成员对其具体承诺中有关金融服务部分的改进、修改和撤消等规定。

《关于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确定了一些发达国家成员起草各自金融服务承诺的基础,提出了乌拉圭回合参加方得以通过不同于服务贸易总协定第三部分的方式在协定下的金融服务方面承担具体承诺,但不得与总协定条款相冲突,并须保证达成的具体承诺在最惠国基础上实施。

《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议》的内容中有重要意义的是各成员方关于金融服务的具体承诺减让表和第2条豁免清单,在全面的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基础上,将全球银行、证券和金融信息贸易的95%以上纳入wto的管理和争端解决机制之内。

wto有关金融服务贸易协议作为金融自由化发展的多边法律框架,通过市场准入及非歧视性原则及透明度原则及各成员方的具体承诺使各国开放本国金融市场,促使各国在金融服务贸易中逐步减少政府的行政干预,放松管制,保障金融资源以市场为配置基础,实现资源在世界范围内的合理、优化配置。

wto有关金融服务贸易协议作为调整国际服务贸易的规则,实质是促进金融自由化发展的多边法律体系,有其特定的价值取向,其价值取向与精神实质必然会渗透到其成员方相关法律中。本文认为wto有关金融服务贸易协议的法律价值取向在于:自由、效率、秩序、安全。自由是整个现代法治的价值取向。wto有关金融服务贸易协议所推进的自由着重于经济自由,在实现经济自由的必要因素中,经济制度起着重要作用,一种经济制度若不能实现一定的经济自由时,就是一种不完善的、有缺陷的制度,而实践和理论都证明了经济自由只有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才能成为现实,市场经济需要广泛的经济自由,只有在充分实现了生产、交换、竞争、收益等自由的基础上,市场经济体制才能正常地运作,从而更有效地发挥资源配置的作用,另一方面,只有市场经济体制才能有效地阻止国家权力过度膨胀对经济自由的破坏,才能保障通过实施有效的法律规则促进竞争自由、契约自由和经营自由,wto有关金融服务贸易协议所倡导的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实质是要求一国政府在国内及对外金融服务贸易中逐步减少政府的行政干预,放松管制,以市场为资源配置的基础,实现资源的合理、优化配置,获取最佳的经济利益,这一过程以市场经济在世界范围内形成为前提,可以说,wto对各成员方最大的影响就在于其国内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与完善,通过保障各成员方国内金融业的自由从而促进世界金融服务贸易的自由化,wto有关金融服务贸易通过确立市场准入、非歧视性、透明度等原则促进了贸易自由、竞争自由的实现,体现了对自由的崇尚与关注。

效率是指经济组织以既定的投入获得最大的产出的经济资源的利用状态。就法的价值而言,自由与效率有着同质性。如前所述,自由在市场的功能主要是促进效率,充分的经济自由是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必要手段,wto有关金融服务贸易协议通过确立实现金融自由化的宗旨以提高金融业效率,其大多促进自由化目标实现的规定都旨在提高国际金融领域的效率,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使得金融领域的竞争加剧。市场准入与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透明度原则使得各国金融服务贸易提供者能积极参与全世界范围内的金融资源配置以提高效率,由此可见,效率亦为wto有关金融服务贸易协议的重要价值取向。

然而,wto有关金融服务贸易协议对自由与效率的关注并不意味着没有约束的任性,金融业的高风险性与不稳定性及其巨大的破坏性都促使wto亦关注金融业的秩序与安全,提出应尊重成员方国内政策目标,承认成员方有权对境内有关服务提供进行管理并适用新的法律,规定了“谨慎例外”的原则,明确了wto对待金融业的自由化带来的效率与保障金融业安全的监管法律制度之间关系的态度,即在保障金融业安全稳定的秩序的前提下,确保金融业自由化带来的效率,后者是主线,前者是辅助性手段。因此,安全与秩序亦是wto有关金融服务贸易协议的重要的法律价值取向。

二、wto有关金融服务贸易协议对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的影响

wto有关金融服务协议确立了证券业自由化的原则和法律框架,对证券监管法律制度并未做直接规定,但wto作为影响全球经济运行的多边贸易规则,更由于证券监管法律制度对证券业自由化的特殊意义,倡导金融自由化的wto有关金融服务贸易协议的价值取向与具体规定都会对各国汪券监管法律制度产生深远的影响。

在wto推动的金融自由化的浪潮中,各国的证券监管法律制度面临着促进证券业自由化发展与保障证券市场稳定的双重任务,要应对这一两难选择,就必须在wto有关金融暇务贸易的基本原则的指导下,将自由、效率、秩序、安全的精神渗透剐证券监管法律制度中,使国内的证券监管法律制度在wto有关金融服务贸易的价值目标与原则的指导下进行完善与变革。wto对自由与效率的追求要求放松严格的行政管制,从而为国内的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的变革提供了契机和动力,从这个角度来讲,金融自由化在经济转型的发展中

国家实质上分为两个层次,首先要消除国内的金融抑制状态,即实现国内金融自由化,国内金融抑制主要指政府对金融业的直接行政干预与国内金融市场的封闭状态,国内金融自由化就是要放松管制,开放金融服务贸易;第二层次为对外国金融业开放国内市场。为保障证券业自由化正确的发展方向,防范证券市场风险的传播,在客观上要求其成员方国内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的改革。改革的主要方向即是放松政府的行政管制与不必要的干预,以市场作为资金资源配置的基础。从而消除国内由于政府干预过多而造成的金融抑制状态。政府对证券市场干预过多,限制市场在资金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会抑制证券市场的发展,导致证券业的效率低下,竞争力差,证券市场作为资金资源配置的场所无法发挥其作用,滋生大量的寻租现象。政府过多参与到证券市场的具体运作与业务中,忽视了对证券市场风险的防范与化解。一旦融入金融自由化浪潮中,极易暴露出其不足,受到冲击,诱发金融风险。因此,要融入金融自由化的发展中,国内的证券监管法律制度就必须朝着市场化、法治化的方向变革,放松政府行政管制,逐步开放资本帐户,让市场发挥主导作用,完善证券监管法律制度,更多地运用经济的和法律的手段进行监管。此外,政府要着力于防范与化解风险,同时加强证券监管的国际合作,共同防范威胁到各国的风险,加强对证券市场风险的防范与证券违法行为的打击,保障证券市场的安全与秩序,促进证券业自由化的健康发展。

wto有关金融服务贸易协议虽未对各国的证券监管法律制度做直接的规定,但由于证券监管法律制度与证券业自由化的密切关系,wto有关金融服务贸易协议中仍做出了影响到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从gats及其附件中的相关规定可看出w’lo对金融服务多边协议所保障的金融自由化浪潮与国内证券监管法律制度之关系所持的态度。gaps的序言中即明文规定,“在适当尊重国内政策目标的同时”,在互利基础上促进双边谈判,以逐步实现更高水平的服务贸易自由化。序言中通过承认成员方有权对其境内有关服务提供进行管理并适用新的法律,保证其成员方为实现国内政策目标,基于国内特殊情况的考虑而适用法律的自主权,就证券业而言,如果成员方在履行gats有关金融服务贸易的规定或承诺而使其国内证券业面临严重困难,则有权采取与该金融困难相适应的证券监管措施,以免证券市场的风险继续扩大。该规定将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进程定位于“逐步地”。而不是不顾其成员方国内的现实情况“一刀切”,从而使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消除了面对wto协议的忧虑心理,扩大了wto有关协议的适用范围。

gats金融服务附录第二条规定,成员方国内可以基于谨慎原因采取相关的措施,而无须考虑是否违反有关的承诺或义务。作为gats下的金融服务附录,该条规定为各国国内证券监管的采用提供了直接依据,为保障金融自由化的主导方向,谨慎监管措施的采用也受到了限制,首先,有关监管措施的采用应保证出于谨慎监管的目的,至于是否实质上会对gats有关承诺与义务造成损害,不予考虑,仅从目的上加以限制,充分保障了成员方运用该条规定的权利与可能性,出于“谨慎原因”。包括为保护投资者、存款人、投保人或金融服务提供者对其负有忠信义务的人而采取的措施,或为确保金融体系的统一和稳定及其他出于谨慎的目的而采取的措施,认定一国的某项监管措施是否出于谨慎目的,通常应根据该国的具体情况来判断,否则容易导致成员方无法运用监管措施维护金融稳定或者阻碍金融自由化发展的后果。其次,成员方采取有关谨慎监管措施不应被用来逃避该成员方在本协定下的承诺或义务的手段,判断成员方采取的有关谨慎监管措施是否被用来逃避其承诺或义务的标准同样应根据该成员方国内的具体情况来判断其直接目的是否为出于谨慎原因,若有关国家认为该成员方非出于谨慎原因而采取的监管措施,有权提出异议并通过争端解决程序来确定有关监管措施是否超出了谨慎范围。

实践中,很多非歧视性的规则及监管制度本身构成了贸易壁垒,对此,wto希望成员方对有可能构成服务贸易壁垒的监管措施做出例外承诺,例外承诺并非wto的强加义务,但成员方一旦通过谈判做出例外承诺后,就将消除本国非歧视性监管措施纳入了该国在wto下的强行义务,将由wto争端解决机制来保障其实施该承诺。此外,wto提出各成员方应当采用双边协调机制进行谈判,达成相互承认有关证书或资格的协议,并允许其他成员方通过谈判加入这种协议,从而为各成员方之问相互协调来逐步减少监管壁垒,促进证券业自由化提供了可能,目前已有许多国家达成了双边合作监管的谅解备忘录与协助条约]wto还倡导采用多边谈判的形式来确立承认和协调标准,并通过成立与参加国际组织将这些承认与协调标准加以推广,最终确立为国际证券监管惯例或成文化的规则,区域性与国际性的证券监管合作组织已纷纷成立并为各国证券监管的协调做出了很多努力,制订了一些被公认的证券监管文件,证券监管国际惯例正在确立过程中。

三、证券监管法律制度对金融自由化的反作用

wto将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作为其重要领域之一,并由于其对金融自由化的推动作用而奠定了其在金融自由化浪潮中基础性的地位,可以说90年代以后金融自由化主要是在wto的推动下发展的,wto有关金融服务贸易协议在影响着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的同时,证券监管法律制度对wto所倡导的金融自由化有一定的反作用,从而影响着wto有关金融服务贸易协议的实施。其反作用包括积极的正面作用和消极的负面影响。

从理论上讲,金融自由化可以提高金融业效率,降低服务成本,在全球范围内优化配置资源,并为客户提供多品种的服务,但金融自由化浪潮使得国际资本高度流动及金融衍生工具飞速发展。资本能在国际市场上高度流动及金融衍生工具的不断产生本是金融界降低风险的举措,但事实上,大量国际资本的高速流动及金融衍生工具却促成了一系列的金融危机,不断爆发的大规模的金融危机使金融风险的规模上升,金融自由化使得金融风险在世界范围内传播与扩散,跨国境的金融违法犯罪行为日益猖獗,监管法律制度仍限于一国国境范围内,因此,金融自由化的浪潮要求各国变革与完善国内的监管法律制度,放松管制,加强各国监管法律制度的协调与合作,从而保障金融自由化得以稳步发展并使各国分享其所带来的利益。金融自由化优势的发挥取决于金融自由化浪潮是否有完善的监管法律制度为基础,缺乏这一基础,自由化浪潮只会导致混乱与无序的状态。证券业的自由化是wto倡导的金融自由化的重要内容。证券业的高风险性在实现自由化后表现的更加突出,随着证券市场的一体化发展,信息不对称现象导致的证券市场失灵超越了一国界限和本国的制度与法律管辖范围,滋生了大量跨国界的内幕交易、操纵和欺诈行为,加大了金融风险的可能系数,证券市场的一体化则会导致金融风险在区域乃至国际范围内迅速传播,国际资本市场的巨额游资出于避险或投机的目的大量转移资金,会直接冲击国内证券市场,严重损害各国证券市场的稳定和繁荣,并迅速扩散到国际范围内,使金融自由化的成果遭到巨大的破坏,各国应通过完善证券监管法律制度才能将风险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并通过各国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的国际化协调,加大共同监管和打击威胁到国际证券市场的证券不法行为,以避免证券业自由化过程中出现的不利因素。可以说,各国证券监管法律

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措施范文第4篇

一、宏观风险加剧形势下银行更加“惜贷”

鉴于在经济增长与就业方面的重要地位,中小企业的发展瓶颈与融资难题,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在过去5年左右的经济景气阶段,我国中小企业整体上得到了快速发展壮大,但其融资环境并未发生根本性的改变。在重新陷入衰退之时,过去的难题可能变得更糟。

在最近两年多内,宏观风险对于中小企业的不利影响,除了境内外的需求下降之外,最终都主要表现为供给层面上的资金成本与生产成本的增加,以及可贷资金的减少。首先,在资金成本与可贷资金方面,货币政策与融资环境一直不利于中小企业。自2006年下半年以来,国内宏观形势经历了流动性膨胀到紧缩的骤变,从2007年开始,央行先后6次上调存贷款利率和存款准备金率。在这样的货币政策背景下,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更加突出,再加上央行的信贷规模控制,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被大幅收窄。

其次,在生产成本方面,过去一年间的物价上涨与人民币汇率升值,严重破坏了中小企业的经营环境。自2007年下半年以来,受国内食品生产的行业性问题影响,CPI开始迅速上涨;紧接着是国际大宗商品价格上涨传导至国内;再加上2008年实施新的《劳动合同法》,大大增加了企业的人力成本支出,中小企业几近透明的利润空间被不断蚕食。

对于中小企业而言,经由需求下降、成本上升推动的市场调节机制,将同时诱导经济、金融资源向垄断企业或大型企业倾斜和配给,通过替代效应的形式,相对削减中小企业的可贷资金渠道。此外,在随后进入的宏观经济衰退或紧缩阶段,随着中小企业经营风险与信用风险水平的大幅度上升,信贷配给现象将更加严重,可贷资金又可能发生绝对性的削减。

通常,中小企业群体的储蓄率与内源融资能力较弱,其富有竞争性的、几乎透明的财务平衡点,很容易暴露在外部冲击之下,难以自我调节。在当前的经济金融体制下,能够在需求下降、成本上升、信贷配给压力下生存的,只有垄断企业、大型企业或中小企业中的极少数技术进步型企业。

如果说2008年之前中小企业面临的问题是利润被蚕食,融资困难,那么2008年之后中小企业面临的则是生存问题。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不仅仅是银行惜贷的问题,更是现阶段我国乃至全球经济结构调整中诸多矛盾的一个集中表现。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小企业依靠低成本、低价格、高耗能、高污染的竞争模式是否可持续?中国社会应该给中小企业提供怎样的金融支持?

二、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体制成因

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是不言而喻的。根据2006年的统计数据,中小企业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的价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59%,上缴税收占51%,商品出口额已占全部商品出口额的68%,出口总额增长49%,吸纳就业人数估计占城镇新增就业岗位的70%以上。

然而,中小企业的融资便利性与其经济地位相比大相径庭。长期以来,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一直高度依赖于自有资金或内源性融资。根据2001年隶属世界银行的国际金融公司的调查数据,在20世纪90年代中美两国中小企业的融资结构中,中国的自有资金占比60%,而美国只有30%;中国的银行贷款占比仅为20%,而美国为42%。

最近5年多来,尽管随着我国商业银行的改制与业务转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已经被列入国内银行业的新兴业务,在证券市场上也增添了中小企业融资的新渠道,但是,这些融资便利性的改善并没有能够克服陈旧的融资难题。当前中小企业融资的现实情况就已经间接表明,处于主导地位的国内银行业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还仅仅局限于形式上。这些服务不仅解决不了中小企业扩张时期的资金需求,也无力在危机时期实施救援以帮助他们摆脱财务困境。

追究中小企业融资难或金融服务不足,还有更深层次的金融体制原因。概括地说,由于在国内金融部门中,相对于传统的面向大企业和国内统一市场的金融服务与政策而言,在面向中小企业和国内区域市场的金融服务与政策方面,存在着致命的“短板效应”。过去在经济繁荣时期,问题在大金融浪潮的掩盖下没有显露出来。但是,在当前的经济金融环境中,随着水落石出,短板的存在及其经济利害关系已经格外清晰。

当前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题,无疑是国内金融服务短板的自然显露。在当前金融服务体制中,大型或全国性商业银行占据主导地位,所制定与执行的金融服务标准是全国统一的。在这类机构的硬尺度下,个性化较强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需求通常存在诸多抵触,其中的甄别成本也非常高昂,从而在中小企业或区域金融服务方面缺乏经济激励。尽管大型金融机构可以去努力尝试金融创新与提高管理效率,但是在当前法定存贷款利率基准、银行资金运用渠道、银行高层治理等方面,面临刚性约束,导致进展缓慢。

三、中小企业融资体制的变革

在当前市场环境下,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改善中小企业生存环境,无疑对拉动内需、维护经济社会稳定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然而,回顾国内始终不见改观的市场化金融服务发展历程,对比国外同业的发展经验,推动具有实质性作用的中小企业融资体制变革势在必行。

由政府部门出面构建信息与支持平台,辅助中小企业融资与发展,是搭建新融资体制,解决历史难题的必由之路。政府部门的缺位,一直是国内商业化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流于形式化的重要成因,也是国内在该领域始终停滞不前的深刻教训。根据国外实践经验,由政府部门牵头支持中小企业融资与发展是普遍存在的。通常的做法是在专门构建的执行部门与立法体系下,组合运用信用担保、直接投资、专项基金支持、财政补贴或优惠、利率优惠、辅助顾问等多项措施。具体到融资支持,以信用担保为主的间接融资方式与以风险投资为主的直接融资方式,是其中的典型代表。具体这些措施的组合运用,因具体国情而异,但共同之处都是以发挥中央计划者的信息优势为基本前提。

国内的支持措施,可以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不断探索和调整。在国内已有的措施基础上,如信用担保、针对高科技企业的税收优惠等,其他任何一种已经在国外实践运用的措施,也都有可能适用于国内,纳入尝试的范围之内。

作为一切探索的前提,需要政府部门构建一个服务于中央计划者的信息平台。这个平台汇集国内中小企业的整体概貌、内部结构特点及其差异等方面的信息。为此,根据国外征信行业与零售金融服务行业发展经验,需要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征信,并建立信用评分、金融辅助支持与监测分析系统,以便掌握中小企业融资的有效需求,针对具体类型的中小企业确立适当的支持措施,引导商业化金融服务的进入,协调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

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措施范文第5篇

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福建最值得关注

2012年第四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总理强调指出,“坚持金融服务于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牢牢把握发展实体经济这一坚实基础,从多方面采取措施,确保资金投向实体经济,有效解决实体经济融资难、融资成本过高问题,坚决抑制社会资本脱实向虚、以钱炒钱,防止虚拟经济过度自我循环和膨胀,防止出现产业空心化现象。”今年以来,浙江、江苏、福建等省陆续出台了明确的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政策,黑龙江等省召开金融工作会议上强调金融要加大服务实体经济的力度。综合部分地区陆续披露的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资金规模和力度进行对比,福建最值得关注。

福建省出台的《关于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十一条措施的通知》,细则多、力度大,针对加大实体经济信贷投入、扩大实体经济直接融资规模、保障重点领域资金需求等方面都规定了硬性指标,对实体经济的信贷投入力度方面,明确规定力争2012年全省各项贷款增速比GDP增速高出5个百分点、比全国平均增速高出2个百分点,银行业通过表外业务等融资方式募集资金不低于500亿元;在保障重点领域资金需求方面,力争2012年省级重点项目融资新增额不低于500亿元,全省中长期贷款新增额不低于800亿元。此外,福建省还明确规定2012年力争实现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增幅高于20%。

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建设:黑龙江一体化网络建设加速

据不完全统计,2012年4月份共有辽宁、天津、四川、黑龙江、广西、河南、陕西、福建、新疆、安徽、浙江、重庆、甘肃、内蒙古、广东等15省市新出台了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其中,黑龙江省作为全国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项目首批十个试点省份之一,将利用3年时间建成一个由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枢纽平台、13个市地综合服务平台、22个产业集群服务平台组成的一体化网络平台体系,通过平台体系聚集、整合、统筹全省的各类中介服务机构等社会服务资源,为中小企业提供一站式窗口服务、一网式在线服务、一话式呼叫中心服务。

此外,各地的亮点措施还有:福建区别对待产品质量问题促小微企业质量提升;新疆开展减轻中小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安徽扩大政府采购主体范围扶持中小企业;广东困难中小微企业可申请社保、岗位和职业培训补贴。

减轻中小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

  清理不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规定,贯彻落实中小企业现行优惠政策,加大对增加中小企业负担案件的查处力度等

《转发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将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列入各市、县级财政部门及相关部门的工作计划,确保本地区年度政府采购合同总额的30%以上授予中小企业;对中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3%-5%的扣除,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

《关于创建省级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的通知》

  原则上各市(州)要培育2-3个市(州)级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每个县培育至少1个小企业创业基地,发达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加大培育力度

《2012年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予以社会保险、岗位和职业培训三项补贴;适当降低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基本养老保险费率较高地区的单位缴费比例可逐步降至15%;允许困难中小微企业在一定时期缓缴养老保险费,并给予困难中小微企业流动人员调配费减半征收优惠

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项目

  将利用3年时间建成一个由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枢纽平台、13个市地综合服务平台、22个产业集群服务平台组成的一体化网络平台体系,为全省的中小企业服务

《关于大力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重点在轻工、纺织、电子信息等行业领域和若干园区、商务楼宇,建设一批小型微型企业技术创新、产品研发、检验检测、技术推广等公共服务平台

《关于推动全省中小企业服务平台网络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

  将用4年时间,基本建成全省中小企业服务平台网络体系,通过逐步整合社会服务资源,力争实现1个省平台、8个设区市(厦门市除外)、1个平潭综合实验区、30个产业集群窗口平台、2个台商投资区窗口平台和80个县(市、区)服务终端的建设与联通,实现整体服务平台内部以及与服务资源的互联互通和服务协同

五省同设中小企业服务年

新 疆

中小企业服务年

  将从优化环境、完善服务体系、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等六个方面为中小企业送政策;在原有100户成长企业的基础上,重点培育扶持300户成长性中小企业做强做大;促进担保机构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服务,力争2012年担保总额达到200亿元,服务企业4000户以上

内蒙古

2012中小企业服务年   办好“十件实事”:为200家中小微企业担保机构免费开展政策、业务培训,为40户中小微企业担保机构争取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免税政策扶持,为300户企业提供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资金扶持,为1000户小微企业免费建设网站、免费信息等

陕 西

中小企业服务年

  着力做好政策咨询、企业投融资等八项服务工作,力争今年中小企业营业收入增长22%,增加值增长18%

福 建

中小企业服务年

  各级职能部门深入小微企业面对面辅导应用相关优惠措施,通过各种媒体、网络开辟“小微企业扶持政策”专栏,宣传解读政策;举办万家企业提升产品质量、提升职业技能、提升管理能力、提升技术水平的专项服务活动

河 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