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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政策风险

金融政策风险

金融政策风险范文第1篇

论文关键词:金融风险;财政风险

论文提要:当前金融风险逐渐加大,金融风险以各种途径转化为财政风险。本文在论述上述问题的基础上,指出其转化的负效应,并结合我国国情,提出可操作性的防范对策。

潜在债务是我国财政风险的主要来源,而在整个潜在债务链条中,金融业又占了很大比重,所以控制金融风险就成了防范和化解我国财政风险重要的一环。

一、当前金融风险逐渐加大

尽管目前我国还没有出现过货币危机或大面积的银行倒闭事件,但我国银行的资产质量状况尤为令人担忧,其经营与管理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风险。 2、资产质量低劣。主要表现是不良贷款所占比重很高。2001年底,按四级分类,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比例为25.37%;按照五级分类,则接近30%,其中需要核销的不良贷款比例大约是8%,这样的不良贷款比例是很高的。

3、经济效益很差。尽管受美国金融危机影响较小,我国各大银行在2008年度取得了骄人成绩,但这与国家4万亿元刺激内需政策关联度较高,而其潜在风险未得到显现,潜在风险仍然不可小视。

4、统计信息失真。国有商业银行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财务会计、统计数据不准、信息透明度不够等问题,使监管缺乏必要的信息数据,并留下了监管真空。

二、金融风险呈现向财政转化的趋势

由于金融问题的公共性以及国有独资或控股金融机构在整个金融体系占主导地位的现实,解决金融风险的重担自然要落到政府财政的身上,在这个过程中,金融风险也逐渐转化为财政风险。

1、股权无偿划转。由于我国金融业在1999年以前实行过一段时间的混业经营,国有商业银行持有相当数量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的股权,为了控制混业带来的风险,国家对银行、证券、信托、保险实施了“分业经营、分页管理”的体制,并将银行持有的其他金融机构的股权作了无偿划拨的处理。 3、冲销呆账。如1997年冲销了国有商业银行的呆账300亿元;1998年冲销了400亿元。

4、间接减征营业税。通过缩短国有商业银行应收未收利息的计收年限,以缩小国有商业银行营业税税基。 "

5、成立资产管理公司。将四大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剥离出来。

6、债权转股权。将有问题金融机构的债权转化为股权,以减轻原债务人的负担,使其得以继续延续下去。

7、中央银行再贷款。为了化解金融机构的支付危机,并对其重组,中央银行往往需要增加再贷款支持。但中央银行贷款损失最终还要中央财政补助。

8、地方财政的支持。在处理地方金融机构问题时,地方财政也需要提供多种形式的支持。

9、中央财政的直接补偿和暗补。某些被关闭金融机构的外债,由中央财政负责偿还,这些外债多为应付国际金融机构的主权债务。在处理一些被关闭金融机构时,对接手其相关资产和债务的国有商业银行,在一定期限内,可减免上缴中央银行的再贷款利息。

三、金融风险向财政转化的负效应

1、加大了财政风险。财政要支持各项事业的发展,本身就具有了一定的风险。如果金融风险向财政转移,就会冲击原有的预算平衡,给财政预算留下缺口,造成政府财政收支恶化。

2、不利于培植健全的银行运营机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银行是“四有主体”,优胜劣汰。但由于考核监督机制不完善,国有银行为了完成国家或上级交给的任务,可能会自觉不自觉地利用隐性和或有债务的方式做表面文章。一旦出了问题,政府为了社会稳定的大局被迫救助金融机构。这种做法不但使问题层出不穷,也不利于培养银行建立完善的运营机制。

四、金融风险向财政转化的防范对策

1、政府要退出竞争性领域。一些地方政府出于“政绩”和“形象”的考虑,仍然有着不可遏制的投资冲动,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把本来就很拮据的财力沉淀在无望的工程上。所以,划清政府与市场边界是化解政府财政风险的首要的一环。

2、理顺和规范银企关系。首先,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建立“产权明晰、权责分明、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其次,加快金融体制改革,通过股份制改造,建立多元主体的现代商业银行体系。进一步加快商业银行上市步伐,并强化财政作为出资人的监督作用。

3、完善政府投融资体制。要加强投资决策的民主化,以杜绝政府投资决策的随意性和投资行为的短期化。对目前地方政府的各种融资行为要加以规范,在条件成熟的地区,应允许地方政府发行市政债券,以解决资金缺口问题。

金融政策风险范文第2篇

除了银行业存在上述种种问题外,证券、基金、保险、信托业等也存在许多隐忧,如证券行业存在挪用客户保证金、违规理财等问题;基金业存在对倒仓位、操纵市场等问题;保险业存在利差损失过大、保费收入违规投入房地产以及证券市场等问题;信托业存在不良资产比例过高、生存空间狭窄等问题。

(二)目前金融风险财政化的主要途径

自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以来,我国政府对金融风险问题一直保持着高度的警觉性,并采取了积极的应对之策,使金融领域的风险得到了有效的控制。由于金融问题的公共性,以及国有独资或控股金融机构在整个金融体系中占主导地位的现实,解决金融风险的重担自然要落到政府财政的身上。从实践来看,金融风险财政化主要有两大手段:_是政府财政直接出资解决有关金融问题,如1998年3月,财政部发行2700亿元特种国债,然后向国有银行注资,以提高它们的抗风险能力;二是由地方财政担保,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以解决地方金融机构的关、停、并、转等问题。如,1997年以来,在清理整顿信托投资公司、城市信用社、农村基金会、城市“三乱”过程中,地方政府共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了1411亿元再贷款。虽然解决金融问题的主要措施是财政手段,但情况不同,金融风险转化为财政风险的具体途径也不相同,经过归纳有以下几种主要方式,这里先用框图表示(见图1),然后再加以简述。

1.追加注资,增厚银行“家底”

1998年。3月,财政部发行特种国债2700亿元,用来补充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资本金,以加强国有银行的抗风险能力。2004年1月,国家又动用外汇储备450亿美元,向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注资。除此之外,向其他两家国有商业银行的增资活动也在计划中。

2.财政出资,解决金融机构的退出问题

1995年以来,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分别或共同出资解决了一些金融机构的重组与退出问题。

3.成立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

1999年,财政部出资400亿元成立了四家全资的资产管理公司,共向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收购了1.4万亿不良资产,使得它们得以轻装上阵。

4.冲销呆帐

1997年冲销了国有商业银行的呆帐300亿元,1998年又冲销了400亿元。

5.直接或间接减征营业税

为了减轻金融机构的税收支出负担,从2001年开始,国家规定每年下调金融企业营业税税率1个百分点。同时,还通过缩短国有商业银行应收未收利息的计收年限,以减小国有商业银行营业税税基。

6.中央财政的明补和暗补

﹁些被关闭金融机构的对外债务由中央财政负责偿还,这是中央财政的明补。在处理一些被关闭金融机构时,对接手其相关资产和债务的国有商业银行,在一定期限内,可减免上交中央银行的再贷款利息,这等于中央财政提供了暗补。

7.债权转股权

国家对有问题金融机构的债权转化为股权,以减轻原债务人的负担,使其得以继续经营下去。实际上,在这[!]一过程中,债权人或中央财政是有损失的,因为在一定期限内,很难从原债务人那里分得红利。

8.中央银行再贷款

1997年以来,为了化解地方金融机构的支付危机,并对其重组,地方政府共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了1411亿元再贷款。与此同时,于1999年成立的4家资产管理公司也向中央银行申请了6338亿元的再贷款。无论中央银行向何种类型的金融机构提供再贷款,其损失最终还得由中央财政补充。

以上涉及的只是目前我国化解金融风险的几种主要方式(见附表:我国金融机构风险处置方式一览表),无论最初是以追加注资、出资成立资产管理公司等直接方式,还是通过减免税收、中央银行再贷款等间接方式来解决问题,中国金融业的大部分损失或风险,最终还得由国家财政扛起来。如果继续采用“一事一议”的行政手段来解决金融风险问题,政府财力将不堪重负。

在2005年底之前,我国金融业的稳定性可能不会出现大的问题。但之后,随着金融市场的全面开放及金融信息的充分披露,金融业的深层次问题就会暴露在人们面前,由此可能引致信用危机。为了彻底挤掉金融业的泡沫成分,国家可能不得不再次对银行等金融机构采取剥离不良资产、补充资本金等措施。对国家财政或地方财政来说,无疑又是一个巨大的包袱。这个包袱到底有多沉重?我们仅以2003年的有关数据来大致加以匡算。首先是各类存贷款金融机构的不良贷款问题。2003年末,各类存贷款金融机构的贷款余额约为16万亿人民币,按中国银监会公布的当期银行业不良贷款比例19.6%,各类存贷款金融机构的不良贷款总额约为3.2万亿元,其中4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余额为1.59万亿元,约占整个银行业不良贷款余额的50%.其次,是各类证券公司的不良资产问题。2002年5月底,各类证券公司的不良资产为460亿元,占当期净资产的50%以上。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统计,2003年122家证券公司的净资产为1215亿元,如果不良资产比例仍以50%计,则当年的不良资产高达600多亿元。第三是保险公司资金紧张问题。据有关人士分析,为了缓解财险公

司财力紧张或平衡寿险公司利差损等问题,各类保险公司至少需要追加注资200-300亿元。最后,还有1999年剥离到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的1.4万亿元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问题。据估计,目前这些不良资产的回收率在20%左右,以此推算,1.4万亿元不良资产最终可能要形成高达1.1万亿元左右的损失缺口。所以,在不考虑信托、期货、证券投资基金等金融机构风险的前提下,如果整个金融业的潜在风险仅靠政府财力来解决的话,那么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将为此至少要背上4.4万亿元左右的财政包袱。

实际上,一些国际性着名机构,如标准普尔公司、高盛等也对中国银行业的风险问题多有研究。就处于中国金融业核心地位的银行业而言,需要调动多少资源对其进行战略性重组,才能化解风险?美国着名投资银行高盛在2002年的报告中指出,在中国银行业的重组仍由中国政府独撑危局的前提下,如果中国未来经济增长率维持在7%-8%的水平,财政收入增速保持不变,那么对中国银行业重新注资,乐观的估计,可能需要耗费中国政府未来8年(悲观估计为25年)的全部财政收入的增量部分。

综上所述,无论是我们自己的分析,还是国际有关机构的研究,其结果均表明:来自金融领域的政府潜在债务规模十分庞大,如果仅靠政府财力去化解金融风险,仍是一个非常沉重的话题。

(三)金融风险财政化的成因分析

我国金融风险财政化的缘由可从历史与现实两个方面分析。

从历史的角度看,国家财政对金融业(主要是国有银行业)有“欠帐”。1979年,我国实施改革开放政策后,计划体制、金融体制、财政税收体制、价格体制、投融资体制等方面的改革随之全面展开了。20世纪80年代以后,“减税让利”是国家财政政策的基本趋向,我国经济也由此进入了一个高速增长期,GDP年均增长率为9.7%.从改革开放之初到1996年前后,我国财政体制改革走的是一条“放权让利”的道路。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收入在分配上向居民、企业、地方倾斜。因此,曾一度出现财政收入占GDP比重和中央财政收入占全部财政收入比重双下滑的局面。

这一时期的国家财政状况是,中央财政收入增长慢于财政支出的增长,财政赤字和债务规模不断扩大,预算内资金十分拮据。同时,由于部门与地方政府出台的各种集资、收费、基金项目分散了政府资金,破坏了国家预算的统一性,致使中央财政调控宏观经济的地位和作用受到了严重的挑战。中央财政配置社会资源的职能被弱化后,其肩负的社会经济发展责任并没有因此而减轻。在中央财政捉襟见肘之时,居民储蓄和银行存款却有了快速增长。有着充裕资金的国有银行正好垫补了中央财政这一时期在投融资和宏观调控方面留下的真空,并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肩负着部分财政职能,因此,获得了“第二财政”的称号。

国有银行在行使部分财政职能的同时,也为时至今日承载的巨额不良资产埋下了种子。当时,银行与财政被认为是政府的两个“钱袋子”,在社会经济发展需要财力支持时,是银行拿钱还是财政拿钱?其区别仅在于是政府动“左手”和还是动“右手”的关系。传统体制下的财政、银行、企业三者之间的关系也一直拉扯不清,国有企业作为一个经营性主体承担了本不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当其出现效益滑坡、偿债困难时,政府理应出面救助,不过其前提是政府必须有足够的财力。当政府财力吃紧,爱莫能做时,只有靠银行给企业提供发展资金和“安定”贷款了,这也就是所谓的吃了财政、吃银行现象。但当财政、银行体制改革走到今天,已到“亲兄弟,明算帐”的时候了。毕竟财政、银行的职能不同,所肩负的责任各异。所以,金融风险(主要是指国有银行不良资产问题)财政化,也算是财政对银行“欠帐”的一种历史交代。

金融风险财政化,其缘由在我国除了财政与国有银行的特殊历史渊源外,还在于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其稳定与否直接决定着整体经济的安全与稳定,所以一旦金融体系出现危机,政府必然会出面救助。这既是公众的预期,也是政府的道义责任。

从各国处理金融危机的措施看,金融机构重组、关闭都有财政的介入。如20世纪80年代末,美国国会曾批准拨款1300亿美元,用于当时信托公司的重组,以及800多家储蓄贷款机构破产关闭时的债务清偿等;90年代末,日本政府也计划耗资数千亿美元用于解决银行、保险业存在的问题。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发生以后,泰国、韩国、印尼等金融出现危机国家,在解决银行破产、债务清偿、冲销坏帐方面也动用了大量预算资金。

可见,当金融这个公共领域出现严重问题后,由财政即时对其施以援手既是各国的通常做法,也是我国的现实选择。

四、完善金融风险财政化的对策与建议

现阶段,由于我国社会经济改革中的各种矛盾与问题都要直接或间接地反映到财政上来,所以财政所承担的风险是全方位的。金融风险财政化既是我国目前化解金融风险的一种模式,也是经济体制转轨时期的一种必然制度安排。我们知道这种化解金融风险方式还存在着种种弊端,如果长期任其发展下去,必将影响到我国财政的可持续性,进而累及其他社会经济目标的实现。

依据国际经验,我国金融风险财政化的处理模式还存在3大缺陷:首先,金融风险向财政转化的比例过高(几乎是100%)。例如,在韩国,为了避免可能出现的道德风险,政府在出面救助私人银行之前,往往要求原来的所有者调减其帐面价值,而韩国资产管理公司在接收银行不良资产时,也是以市场价格,而不是以帐面价值或某个机构指定的价格从事收购活动,原来的所有者也要承担相应的损失。而我们国家现在这种兜底式的解决金融风险方式极易引发“道德风险”。其次,整个金融风险的解决缺乏可资依据的法律框架,“一事一议”法则极易给有关风险主体留下讨价还价的制度空间;第三,目前处理银行风险最主要的一个缺陷表现在,注资或剥离不良资产只是一种治标不治本的做法,它虽然一时能从形式上解决问题,但因不能根除产生不良贷款的原生机理,所以,其本身并不能成为一个化解金融风险的长效机制。而且,更为严重的是,这种做法往往还可能成为产生新的银行风险的催化剂。从某种意义上讲,仅靠注资解决银行风险问题,“犹抱薪救火,薪不尽,则火不灭”。因此,有必要对金融风险财政化的模式作出调整和改进。

为了弥补上述缺陷,我们还得理顺一个纵向关系和一个横向关系:前者指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即事权和财权的问题。对此问题,改革开放以来一直在不断地调整,但是一直没有解决好。往往是事权重心下倾,财权重心上移。由于地方政府没有发债权,所以逼迫它们通过各种隐蔽的方式去举债,为后来的地方债务风险留下隐患。后者是指财政、银行、企业的关系。我国财政和银、企体制改革已经进行20多年了,但到目前为止,3者之间的关系也没有完全划分清楚。我国财政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公共财政,比如政府办企业,办银行等。从广义上讲,国有企业、国有银行都是国家财政的一部分。故有人比喻“在中国,财政、国有企业、国有银行三位一体,好比是一根管子拴着的三个瓶子,只要其中一个漏水,就会全部漏光”,正因为三者关系难以梳理清楚,所以出现了国有企业“傍着”国有银行,国有银行“靠着”国家财政的三角连环关系,最后所有的风险都累积到财政身上。

由于体制转轨时期,大多政治、经济、社会矛盾与风险都通过金融系统向财政领域集结,因此,金融风险财政化模式的完善,除了要做一些技术性改进外,更重要的是要在政府职能转变、投融资体制改革、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以及相关立法上下功夫。

(一)进一步明确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是化解政府潜在债务风险的首要环节。

政府和市场应是互补关系,而非相互替代的关系,因为二者都有失灵的时候。虽然经过20多年的改革,计划经济时代政府财政包打天下的做法有所改进,但政府现在的许多工作作风仍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一些不应该有政府介入的领域也出现了政府的身影,由此产生了许多不应有的潜在债务。尤其是一些地方政府出于“政绩”和“形象”的考虑,依然有着不可遏制的投资冲动,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把本来就很拮据的财力沉淀在无望的工程上。所以划清政府与市场边界是化解政府潜在债务首要的一环。

同时,在政府内部还要明确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各自的责任,完善现行的分税制体制,按照“一级政权、一级事权、一级财权、一级税基、一级预算、一级产权、一级举债权”的原则,建造完整的分级财政,彻底解决事权与财权不统一的问题,以堵住地方政 府因事权和财权不对称“倒逼”中央财政的口子。

(二)深化国企改革,理顺和规范银、企关系。

我国财政风险主要来自于金融领域,而金融领域的风险又与国有企业经营业绩不佳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由于我国金融资源有60%集中于国有商业银行,而国有商业银行金融资源又有70%流向了国有企业。国有企业尽管占用了70%左右的银行信贷资源,但对GDP的贡献率不到40%,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不到20%.所以国有企业整体效益不佳是导致金融财政风险的主要原因。深化国企改革,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是防范和化解金融财政风险的重头戏。

要明确银、企关系,首先就是要明确银、企的产权关系,所以在深化国企改革的同时,也要加快金融体制改革,改变单一的国有商业银行产权制度,通过股份制改造,建立多元主体的现代商业银行体系。加快有条件的国有商业银行上市步伐,并强化财政作为出资人的监督作用。

最后通过银、企改革,改变过去国有商业银行预算约束软化,国有企业过分依赖银行的局面。

(三)完善政府投融资体制,把有限的政府财力投向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领域。

随着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政府投资要从一般性竞争性领域退出,把有限的政府财力投向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领域。同时,还要加强投资决策的民主化,以杜绝政府投资决策的随意性和投资行为的短期化。特别是对地方政府而言,如果投资行为不受约束,其投资范围越广,资金缺口越大,在缺少合法融资渠道的情况下,通过各种方式集资、担保所带来的隐性债务就/,!/越多。又由于地方政府融资的隐蔽性,很难对其行为加以约束,因此,对目前地方政府的各种融资方式加以规范化显得非常急迫,在条件成熟的地区,允许地方政府发行市政债券,以解决它们资金缺口问题,当然,还要做好相应的立法工作。

(四)建立政府潜在债务监控体系,防范潜在债务向显性债务的转化。

金融风险财政化模式其实质是对既存金融风险的事后认定,具有明显的被动性。长期以来,我国只统计政府的直接显性债务,不考虑政府潜在债务,实际上是回避了潜在债务所蕴藏着的巨大财政风险。为了弥补这一风险化解方式的不足,有必要建立一套政府潜在债务监控体系,将事后的认定变成事前的监控。

由于潜在债务的隐蔽性特征,所以统计起来非常困难,但通过建立适当的模型,来估计潜在债务转化为显性债务的概率还是有可能的。而建立政府潜在债务监控体系更重要的目的是在源头上减少潜在债务的诱发因素,防范潜在债务向显性债务的转化。

(五)构建潜在债务管理的法律框架,将潜在债务风险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

通过立法,将潜在债务风险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是我国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所面临的一项新的课题。

在我们构建的潜在债务管理法律框架中,至少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通过潜在债务监控系统,对债务出现异常情况的地方政府或金融机构发出预警信号,对出现债务危机的地方财政和金融机构依法实施接管或限期整改;二是当地方财政出现紧急情况时,从法律上明确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提供援助的标准和程序,杜绝地方财政倒逼中央“财政”的现象。

金融政策风险范文第3篇

1 科技金融创新中的市场风险分析

1.1 科技金融创新风险对债券、股票及外汇市场的影响

从理论上而言,金融创新的风险与其它金融市场的风险之间存在着相互传导机制。关于银行业金融风险传导机制的理论研究主要分为三部分:一是银行业金融风险向债券市场传导的理论研究,二是银行业金融风险向股票市场传导的理论研究,三是银行业金融风险向外汇市场传导的理论研究。在银行业金融风险向债券市场传导过程中,银行业金融风险会通过信贷链传导至债券市场,银行间的资本联系加大了与之关联市场的风险传导风险,只要某个环节的支付活动产生障碍,就会造成相关的债务不能顺利结算,从而发生传导。同时,银行间的债权、债务链条是导致银行业金融风险传导至债券市场的现实基础,银行业金融风险的加剧一方面使资金外流、国际债权人提前收回贷款;另一方面使一国在国际金融市场的融资能力下降,从而降低该国的偿债能力并加大其债务风险,进而将该国银行业的风险传导至债券市场。债务危机与银行危机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据对发展中国家经济情况的估计显示,84%的债务违约会引发银行危机,并且 66%的银行危机也会引发债务危机。

1.2 债券市场风险

科技金融创新加大了债券市场的风险,通过影响银行利率,风险传导至银行部门,各种债务人大规模的债务违约所导致的债券市场风险或危机,将会影响债务人的债务偿还,债务人为了偿还到期债务,还、会在金融市场上以较高的利率“借新还旧”推动利率的上升,进而导致银行的资金成本增加、资产价格降低,银行业金融风险急剧攀升。除此之外,债务危机使得国债收益率居于高位,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出现大幅上升,推动银行的债务融资成本和股权融资成本的上升,加大银行业风险。当债务危机爆发时,如果一国维持汇率平价的政治成本较高时,债务危机以及随之产生的经济混乱将导致大量的资本外逃,进而导致银行的资金来源不足,加大银行业金融风险。罗春蝉认为一方面银行作为债权人的情况下,债券市场的风险所导致的银行资本流入的减少,致使银行的资金来源不足;另一方面债券市场的风险有可能带来企业违约风险的上升,进而导致银行不良贷款的增加。另外,国外投资者往往将债务违约看成是经济陷入衰退或者危机的信号,当债务违约增加时,他们会将资金从债务违约国纷纷撤出,从而增加了本币贬值风险,各方风险的综合作用会使宏观经济条件发生变化,进而影响到银行部门,加大银行业金融风险。

1.3 股票市场风险

我国的股票市场与银行体系之间有较高的关联度,其中任何一方发生危机都有可能诱发对方的行业性危机,进而放大危机产生的危害。股票市场金融资产价格的过度波动将会是股票市场风险传导至银行体系。资产价格对整个金融体系的影响巨大,资产价格剧烈波动将加剧银行体系的脆弱性,当股票价格持续上涨并超过其内在价值,且所有投资者均意识到这一点时,投资者将纷纷抛售股票,导致资产价格的下跌,进而影响加剧银行体系的脆弱性。投资者的趋同效应会迅速反映在金融资产的价格上,因此一旦投资者预期股票行情将会发生逆转时,将会立即采取行动,这一举动会迅速反映在金融资产的价格变动,并迅速传导至银行部门。股票市场的金融风险主要来源于资本市场上金融资产价格与其实际价值的严重背离,金融资产价格的强烈波动将引发股价发生急速、短暂、超周期的暴跌,股票市场的风险一旦加剧将导致金融资产泡沫的逐渐膨胀,最终有可能破裂而导致市场的恐慌。金融恐慌将导致市场投资者纷纷退出,造成一发不可收拾的金融资产价格狂跌,这一危机最终将传导至银行部门,对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产生影响,并加剧银行业的金融风险。

1.4 外汇市场风险

货币危机与银行危机之间存在共生关系。外汇市场风险通过影响银行在外汇市场上投机的资产而将风险传导至银行部门。当银行将其存款放在外汇市场上进行投机,外汇市场危机所带来的投资损失将导致银行存款的大量损耗,从而加剧商业银行的金融风险,严重的将可能爆发全面的银行危机。苏同华认为当外汇市场风险加剧时,本币持续贬值使得以本币衡量的银行的外币负债急剧上升,以及用外币衡量的银行的本币资产急剧下降,从而对银行部门产生风险。罗春蝉指出当外汇市场风险产生时,危机国的资本会从高风险市场向低风险市场转移,风险资产向安全资产转移,该国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等金融市场的资产会被大量的抛售,这导致股票市场等高风险市场资产价格缩水以及流动性的严重短缺,此时银行投资在外汇市场的资产将大幅缩水,对银行业造成风险。

2 科技金融创新风险环境下的政府对策

2.1 改善国内金融环境,确保经济稳定增长

国内外经济环境是影响商业金融风险重要的因素。在金融和经济全球化趋势下,国际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紧密,没有哪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不受国际经济大环境的影响。并且,国际经济环境对各国经济的影响力与日俱增,频频爆发的国际经济危机就是很好的例证,因此要积极应对可能面临的冲击和影响。就目前而言,从国际方面来看,虽然美国金融危机逐渐远去,但是后危机时代其影响依然存在,世界经济正处于复苏和扩张阶段,其发展道路必然曲折而漫长;就国内而言,现阶段是我国重要发展时期,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依然是我国经济工作生活的重中之重。可见,国内外经济环境对商业金融风险乃至整个银行业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2.2 准确把握宏观形势,实施有效经济政策

金融风险是否会向其它市场传导,往往与政府在外汇市场风险加剧后是否采取相应的干预政策有关。当一国外汇市场面临风险时,为了维持固定汇率平价,如果政府通过调节外汇储备进行干预,在没有相应冲销措施的情况下,国际储备将会减少,进而导致该国信贷紧缩,进一步加大银行破产的可能性,从而将外汇市场的金融风险传导至商业银行;另外,当外汇市场产生风险,本币面临贬值的情况下,如果政府通过提高利率来缓解外汇市场风险,也有可能将风险转移,使脆弱的银行体系陷入危机。很显然,一国国内的宏观经济政策对商业金融风险有着相当重要的影响,一国宏观经济政策主要包括指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当然也可以利用其他一些诸如产业政策和投资政策等。

2.3 完善金融监管制度,合理规避金融风险

金融监管是指金融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及其经营活动的监督和管理的统称。关于金融监管对商业金融风险的影响,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由于金融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及其经营活动的监管活动,可以有效解决市场失灵和外部性问题等,因此主张加强金融监管;另一种观点认为,放松管制可以有效提高商业金融风险水平,因而主张应放松金融监管。我国金融业必须适应国际发展的大趋势和审慎监管要求,尽快建立和完善金融信息的披露制度,真实、全面地向社会公众披露有关金融信息,尤其需要重视的是表外信息的披露。不断提高我国金融运行和金融机构经营情况的透明度,不断强化市场对金融机构的约束作用。

2.4 大力提倡金融创新,提升银行金融创新水平

研究表明,金融创新对中国商业银行效率具有一定的影响,但并不显著,这意味着,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效率还处于低级阶段。我国商业银行经营的主要业务还是传统的存、贷款业务,而美国商业银行则把金融创新作为提高其经营效率的重要途径,事实上,金融创新对美国商业银行效率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我国商业银行应该加强金融业务创新,大力发展中间业务,扩大中间业务收入在总收入中的比重;加强金融产品创新,研发和发展各种金融衍生产品。为此,国家和政府应创造金融业务创新和

金融产品创新的环境,提供与具有先进管理经验的外资银行学习、交流的机会;各商业银行也应该进行金融业务、品种和服务方式的创新,扩大对新金融产品研发的投入,增加中间业务和表外业务的比重;另外,在专业化经营的基础上探索多元化、混业经营的实现途径。从而提升我国商业银行整体经营效率。

金融政策风险范文第4篇

关键词:金融衍生工具;金融衍生工具市场;金融监管;监管制度

当前,次贷危机给世界各国带来了深刻的影响。次贷危机起源于美联储低利率的货币政策,低利率刺激美国金融机构大肆放松贷款标准,导致所谓“谎言贷款”、“倒贴贷款”等花样繁多的次级贷款急剧膨胀,刺激美国以投资银行为首的所有金融机构拼命发明各种稀奇古怪的“金融创新产品”和衍生金融产品以牟取暴利,刺激政府和企业毫无节制地发行了天文数字般的各种债务。由于自1999年以来,美国取消了对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的限制,刺激了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包括次级住房贷款支持证券在内的大量衍生品被推向市场。在金融创新的带动下,全球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速度达到了惊人的程度,全球金融资产呈现了典型的倒金字塔结构:传统的货币(M1和M2)只占到1%,而金融衍生品则占据了金融市场80%的份额。在流动性过剩的背景下,大量资本涌向金融市场,金融部门和实体经济部门的失衡越来越明显。当次贷危机像核武器一样炸毁了全球金融体系,并对实体经济造成巨大冲击的时候,我们不得不反思:为什么这些经过无数包装打扮出来的“创新”产品,竟然能在全球的金融市场上畅行无阻,华尔街的精英以及各国的金融才俊,竟然对其中的风险视而不见,金融衍生交易的风险监管是否需要及如何变革和完善,究竟在金融市场和产品复杂性不断增加的同时如何提升监管能力,或者说,如何建立一个适应金融市场发展水平和风险状况的有效金融监管制度环境,成为重点思考的内容之一。本文将重点研究对金融衍生交易的政府监管以及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的完善,在此之前,我们势必事先需要对金融衍生工具有一个较为全面的了解。

一、金融衍生工具概述

金融衍生工具的出现是世界金融创新的产物,而且也会随着金融业的发展进一步显出其多样性。处于金融创新的大潮中,金融衍生工具有其特有的含义以及发展历程。

(一)金融衍生工具的定义

金融衍生品(FinaneialDerivatives),也称金融衍生工具、衍生证券,是从传统的金融工具衍生变化出来的,通常指某种具有流通性的票据、证券化的契约或者代表一定资产的所有权凭证。我们将其基础的金融工具称为基础性金融工具或原生性金融工具。金融衍生品的概念在实务中更为宽泛,指根据某种相关资产的预期价格变化而定值的金融工具。

(二)金融衍生品的特性

1,杠杆性

指以较少的资金成本获得较多的投资,以小博大,交易时不必交纳相关资产的全值,只要缴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便可得到相关资产的管理权。但这种杠杆效虚使收益扩大的同时也可以同比例地放大风险。这种特性容易诱发过度投机和巨额亏损事件,正如巴林银行破产案和我国的3.27国债期货事件。

2,虚拟性

独立于现实资产运动之外,能给证券持有者带来一定收入。金融衍生工具的虚拟衍生工具市场的规模有可能大大超过原生市场的规模,有时会脱离原生市场膨胀,形成经济的倒三角,严重影响实体经济的稳定与发展,造成金融动荡或危机。

3,复杂性

由于金融衍生工具是“火箭科学家们”匠心独具的成果,由多种组合技术构成,很复杂,另外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过程很复杂。对于一般投资者来说,难以理解它,明白它的风险所在,再加上人们之间的相互影响就使得它更神秘莫测。

4,未来性

与传统金融交易不同,金融衍生交易的定义我们可知它是对未来的权利和义务做价,合约的订立和资产的实际交割是分离的。市场中的投机者正是利用这种分寓间通过判断市场行情而获利的。

二、金融衍生品涉及的风险

1994年,国际证券事务委员会及巴塞尔委员会发表了一份联合报告,对衍生商品涉及的风险作了权威性论述。认为衍生商品涉及以下6种风险:

1,市场风险。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亏损的风险。

2,信用风险。指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中合约对手违约或无力履行合约义务而带来的风险。这种风险在场外交易中尤为突出。因为交易所会员制制度保证了进行交易的交易商一般都具有良好的信用,风险转嫁到结算公司。而交易所的保证金制度,持仓限制等都使信用风险降低。信用风险的大小与合约的期限长短有着密切关系。一般说来,合约的期限越长,信用风险就越大。

3,流动性风险。一方当事人无法在市场上找到出货或平仓机会所造成的风险。

4,操作风险。因人为错误、系统故障造成的风险。

5,结算风险。属于广义的信用风险的一种,指在结算日交易时对手未能根据舍约履行责任而引起亏损的风险。因其关系到交易目的能否实现,影响重大,故予以单列。

6,交易目的无法实现带来的损失。

三、主要国家和地区政府监管体制比较研究

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的政府监管指政府设立专门监管机构对金融衍生工具市场进行监管。政府监管是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监管体制中的宏观层面,是对一国金融市场整体实施监管的重要力量。各国均从促进本国金融衍生工具市场发展的目的出发,选择并建立起一套适应本国或地区特点的政府监管体系。

政府监管具有强制性和广泛性特点。强制性表现在监管机构的设立、职权的取得等都以相关法律为依据,代表国家履行对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的监管职能。监管机构有权对违法行为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或提讼。广泛性表现在各国的政府监管机构都有权对整个金融衍生工具市场进行监管,不仅包括境内交易,也包括境外交易,监管对象不仅包括各类主体如期货交易所、经纪商、结算所、投资者及行业自律组织,同时还包括上市合钧各品种及期货市场的交易活动。此外随着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的发展,政府监管的国际化趋势也不断加强。各国政府监管机构通过订立双边或多边合作协议,逐步加强监管信息交流与沟通,提高监管的有效性。

1,美国政府对金融衍生工具市场实行专职分离型的多头监管体制。由联邦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负责监管期货市场,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负责监管证券市场,对商业银行从事衍生工具交易活动则按这些银行市场准人的审批权限分别由联邦储备委员会和货币监理署负责。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和证券交易委员会都是独立于一般行政部门之外行使职权的机关。他们具有行政执行权、准立法权和准司法权。除在管理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品种上有所区别外,这两个委员会在基本职能湘工作手段上大体相同。

其基本职能是:(1)负责管理、监督和指导各经营金融衍生业务的交易所及行业组织的活动。(2)制定与金融衍生品交易有关的各项法规。(3)管理金融衍生市场的各种商业组织、金融机构和个人投资者的交易活动。(4)审批各种交易机构提出的申请。(5)协助发展衍生品交易的教育,使衍生品的交易知识和信息能普及于生产者、市场交易者和一般大众。(6)对违反交易法规和国家有关法律的机,构和个人进行行政处罚或追究民事、刑事责任。

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和证券交易委员会的基本职能主要是通过以下措施实现的:(1)审批可以进入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的交易品种,决定交易所可以经营的衍生品交易合约的种类。(2)批准交易所的开办以及会员、经纪人资格,批准和确认各交易所的章程和业务行为规范标准细则,并对交易所和经纪人进行严掐的监督。(3)分析、检查市场交易秩序,防止垄断、操纵行为,避免因价格暴涨暴跌致使市场交易秩序混乱现象的产生。为此委员会有权随时查阅有关交易的账目、文件。被查者必须配合,并接受委员会的相关处罚决定。

由上可知。美国当前金融监管的最大特点是存在多种类型和多种层次的金融监管机构。在美国这个崇尚自由的国家里,美国人政治和文化上都崇尚权利的分散和制约,反对权利的过度集中,这些都是美国金融监管体制形成的深层次原因。应该承认,美国的这套监管机制确实在历史上支持了美国金融业的繁荣。然而,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和金融机构综合化经营的发展,随着金融市场之间产品创新的发展、交叉出售的涌现和风险的快速传递,这样的监管体制也越来越多地暴露出一些问题,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监管标准不一致,监管领域的重叠和空白同时存在,规则描述过于细致,监管对于市场的反应太慢和滞后,没有一个联邦机构能够得到足够的法律授权来负责看管金融市场和金融体系的整体风险状况,风险无法得到全方位的覆盖。例如控股公司的监管,对于不同类型的金融控股公司至少存在三个独立的监管者,再加上以州为单位的保险体系,这使得美国在国际保险领域或者其他领域里无法用一个声音讲话,因为投有一个联邦层面的监管者可以代表美国保险监管体系发表意见。

目前,随着次贷危机愈演愈烈,如何规避多头监管模式下的监管重叠和监管空白问题以经成为美国金融界普遍反思的问题并最终引发了美国金融监管体制的革命。美国财政部长保尔森2008年3月31日宣布,美国政府将对金融监管体制进行全面改革:第一,扩大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的监管权限,除监管商业银行外,还将有权监管投资银行、对冲基金等其他可能给金融体系造成风险的商业机构。第二,新建“金融审慎管理局”,整合银行监管权。把目前由5个联邦机构负责的日常银行监管事务收归“金融审慎管理局”统一负责。第三,新建“商业行为监管局”,负责规范商业活动和保护消费者种益。主要行使目前证券交易委员会和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的职能。此外,还新建了“抵押贷款创设委员会”和“全国保险管理局”,将抵抨贷款经纪人和保险业监管权从各州政府分管逐步收归联邦政府统一管理。美国媒体称,这将是美国自上世纪经济“大萧条”以来最大的一次金融监管体制改革。

2,英国自我监管核心过去是证券与投资委员会、证券期货管理局等非政府机构。为适应监管一体化趋势: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和对市场的敏感度,英国政府于1997年10月将证券与投资委员会改组为金融服务局,并根据《金融服务法案》吸收了许多原来的行业自律组织和其他监管组织及其监管职能。此外它还接收了英格兰银行的银行监管职能、保险监管职能、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审查职,能等。《2000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授权金融服务局从2001年12月1日起全面行使监管职权,从而使金融服务局成为直接负责监管吸收存款、保险和投资业的惟一法定监管机构。金融服务局不隶属于政府机构,但客观上向财政部门负责,履行了相当于政府机构的职责。这一特色是英国传统上重视行业自律,又适应现代金融衍生工具发展要求的反映。相比较于美国的多监管机构并存模式,以英国为代表的单一监管机构模式反映了金融机构一体化和集团化的发展趋势,可以更有效地避免因多个监管机构同时并存而导致的监管方式不同,监管法律法规不一致,监管内容交叉重复,监管要求各异等问题而造成的金融机构之间不平等竞争,调和监管冲突,明确监管责任,降低监管成本,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但由于缺乏管理监管权力可能过于强大,容易孽生、垄断和权力滥用。单一监管机构可能因规模过大而缺乏足够的灵活性。也可能因规模过小而实现不了应有的效率。

3,日本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的监管体系承袭欧美模式,就政府监管而言,与英国设立全国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不同,日本对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的监管体系是按衍生工具的不同类型分别由不同的政府机构监管,实质上是多头监管,即金融期货期权市场由大藏省监管,其中与证券相关的期货、期权是由大藏省证券局主管,金融期货商品交易由大藏省银行局_主管,其法律依据是《证券交易法》;农副产品期货期权与工业品期货期权则分别由农林局和通产省管理,其法律依据是《商品交易法》。这种“三省归口”政府监管模式有利于明确各部门职能,容易协调部门内部的各种关系,有利于制定切实可行的法规制度以及相应的配套措施来配合市场的监管。但是这种监管模式缺少一个具有权威性的统一管理机构,对部门之间产生的矛盾难以协调。

四、我国的金融衍生交易政府监管体制

(一)我国的金融衍生交易政府监管体制现状

欧美发达国家率先在资本主义的经济基础上建立起了充满活力的现代金融体系,创设了数以千计的金融及其衍生产品。相比之下,中国的金融创新基本上是对国外产品的模仿和引进。如果说当前中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那么金融业便是初级阶段市场经济中的薄弱环节,金融创新更成为了“短板”。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金融监督管理体制经历了1989年、1998年和2003年三次大的变革,形成了各司其职的五个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

金融分业监管体制的建立对于提高金融专业化监管水平、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发挥了积极作甩。但是,面对金融业综合经营加快推进的新形势和系统性金融风险更为复杂的新挑战,目前分业监管体制在运作中出现了诸多不适应的问题,亟待解决。随着我国金融业综合经营的推进,银行、证券、保险、信托业务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但是对跨行业经营的金融控股公司和跨市场金融创新业务的监管职,责界定不清晰,协调监管难度大,存在监管重复和监管真空,既提高了监管成本,又容易出现逃避监管现象。特别是在现代金融活动全球化、交叉化、信息化的情况下,金融体系的监管和稳定(调控),需要系统性的考虑和迅速的应对。分业监管体系对于涉及系统性、全局性问题的监管、救助和调控等往往难以形成迅速有效的应对,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成本巨大。

(二)次贷危机对完善我国金融衍生交易政府监管体制的重要启示

第一,要进一步加强监管的协调。次贷危机充分表明,在金融市场日益全球化、金融创新日益活跃,金融产品日益复杂的今天,传统金融子市场之间的界限已经淡化,跨市场金融产品日益普遍,跨部门的监管协调和监管合作显得日趋重要。从国际经验和国内实践来看,无论金融监管体制如何变革,中央银行都因其在金融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和对整个金融体系的巨大影响力而在金融监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为此,进一步推进金融监管体制改革,需要全面考虑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银行、证券与保险监管之间的关系,在现行分业监管框架下强化中国人民银行的协调职责和主导作用,理顺中国人民银行与其他金融监管机构的分工协作关系。

在这方面,我国可以尝试建立中央银行、财政部门和金融监管等有关部门之间的金融监管协调机构如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以适应金融业综合经营发展趋势的需要:该机构可由国务院牵头。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一行三会”和发改委、财政部等部委参加,促使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从临时性的安排,转化为经常化、程序化的有实际决策内容的制度安排。这一机构的定位,可以类似金融控股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金融控股公司在总公司层面是多元化经营,但在子公司层面是分业经营,这样金融控股公司既能适应混业经营也能适应分业经营。所以,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关键是要发挥更高层次的整合作用,既要防止监管越位,又要防止监管真空。为此,其职能应该主要是包括对现行金融控股公司集团层面的监管、实业类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交叉性金融业务和创新产品的监管以及一些监管空白领域的监管。

第二,现代金融体系的监管应该更多她强化功能监管和事前监管。次贷危机证明,面对日益繁复的、频繁的市场创新和日益复杂的创新产品,单纯依赖信息披露来保护投资者利益,已经不够充分。随着现代金融产品的复杂性加大,投资者越来越难以对其潜在的风险进行识别。因此,监管者仅仅做到确保信息的。真实披露,或完全依靠对透明度的监管,已经不够。

对此,监管体系有必要从过去强调针对机构进行监管的模式向功能监管模式过渡,即对各类金融机构的同类型的业务进行统一监管和统一标准的监管,以减少监管的盲区,提高监管的效率。同时,监管者在事前的监管中。应当对创新产品有更深人的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形成有效的产品风险评估,尤其是对可能引起系统风险性的产品。应当将其相应的监管环节前移,深人分析和评估金融产品可能给监管体系带来的隐患。

金融政策风险范文第5篇

关键词:民间金融;信用;风险;规范

近年来我国逐渐放宽了对民间金融的限制,民间融资也逐渐成为我国正规金融体系的有益补充。2011年以来,在由适度宽松转向稳健的货币政策宏观调控背景下,银行信贷增速减缓,同时原材料价格、劳动力成本持续攀升,中小企业实体经济资金需求旺盛。在各种宏观、微观因素交织影响下,以民间借贷为代表的民间金融市场迅猛发展,并呈现出了新的发展动向和特点。

一、当前货币政策背景下民间金融发展的现状

今年以来,央行连续五次上调存款准备金,两次加息,货币政策从紧趋势愈发明显,持续调控的货币政策累积效应开始逐步显现。货币政策的收紧对于融资渠道本来就不太畅通的中小企业来说更是增加了融资难度,迫使众多资金需求旺盛的企业和个人纷纷寻求民间金融资金,民间金融市场的发展呈现出新特点。

1.民间金融的组织形式多样化。民间金融的资金运作主要依托各种民间融资中介组织,如借贷经纪人、村民互助会等。随着民间融资的迅猛发展,一些借贷主体开始借助典当行、担保公司、合会、投资咨询公司、投资管理公司、民间抵押贷款中介公司等各种合法组织形式走向公开或半公开。尽管这些民间融资中介并无金融经营许可,但他们通过直接撮合、提供担保、受托放款及收款放贷等多种方式为借贷双方牵线搭桥,并逐步职业化,部分中介组织甚至开始借助网络构建信贷交易平台,民间金融的影响力不断扩大。

2.民间金融市场的参与主体更加多元化。在当前股市持续低迷、银行存款负利率等背景下,以民间借贷为主的民间金融成为企业和个人进行投资的重要渠道。部分资金通过担保公司、典当行等组织形式进入到民间借贷市场。实际上从事民间借贷活动的,还有大量的没有正式办理工商注册手续的地下中介组织、机构、中介人。在当前民间借贷利率高企的形势下,个别企业甚至脱离生产经营主业,将资金投入到日趋高涨的民间借贷之中,民间借贷参与主体呈逐年扩大趋势。以温州为例,有关调查数据显示,温州市约有89%的家庭(或个人)和56.67%企业参与民间借贷,呈现出几近全城借贷投资、全员炒钱的态势。

3.部分银行信贷资金流入民间金融市场,借贷资金呈“击鼓传花”的形式流转。据了解,目前有部分银行信贷资金流入民间金融市场,银行信贷资金异化为民间借贷资金使金融风险关联性增强,民间借贷风险的传染性也让金融机构颇为担心。例如,目前部分小额贷款公司等组织机构的资金来源很多是来自商业银行的贷款,利息成本较低的银行信贷资金就趋之若鹜的变成了民间借贷资金,民间借贷呈“击鼓传花”的形式在流转,资金链条越来越长,人人都是“食利者”。如果资金链没有断裂的话,每个人都有可观的收入,但是一旦某个环节出现断裂就会导致“多米诺骨牌”似的连锁反应。

4.民间金融市场的借贷利率明显提高。去年下半年以来,在银行信贷供给增速减缓、贷款基准利率上调等因素影响下,很多企业融资难度及融资成本都明显提升,不少中小企业和个人被迫寻求快捷、手续简便的民间借贷资金,旺盛的需求促使民间借贷利率普遍上调,特别是短期融资利率升幅更加明显。据媒体报道,中小企业较多的苏浙和广东地区,民间借贷市场异常火爆,抵押担保贷款月利率一般为2.6%-2.8%,而无抵押的贷款月利率则高达7%-10%。

5.民间金融市场规模有所扩大。在当前宏观调控背景下,银行贷款规模控制更加严格,在银行信贷额度吃紧的情况下,原来很多能从银行贷款的小企业无法获得信贷资金,只能转而求助于民间借贷。尽管民间借贷利率大幅提高,但在旺盛融资需求支撑下,民间借贷市场日趋活跃,借贷规模和借贷的周转速度较以往有很大的提高,民间金融市场发展迅猛。

二、民间金融快速扩张存在的风险和问题

伴随民间金融超常规的发展,由其带来的各种经济、法律、社会等方面问题相应也暴露出来,经营风险、信用风险、道德风险等各类风险在民间金融新的发展形势下也有所扩大。

1.存在较大的外部市场风险。以民间金融较为活跃的鄂尔多斯市为例,该市民间金融资金主要投向了煤炭行业和房地产等近年来的热门行业。由于民间金融对行业的依赖度非常高,一旦国家对这些行业的发展及结构进行政策性调整,民间资金的安全性就会受到严重影响。

2.信用风险和道德风险有所加大。民间金融资金筹集基本上依靠机构组织内部的个人信用。随着民间金融的快速发展,融资规模和融资的范围扩大,参与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个人信用和道德约束逐渐减弱。对出借方而言,往往过分追求资金高利率却忽视资金和交易安全性,在缺乏有效监管及信贷管理手段情况下,一旦借款方以此来诈骗钱财,或出借方为追回借款不择手段,交易风险势必会演化为道德风险和法律风险。

3.增加了企业的融资成本,经营风险有所加大。由于民间借贷利率大多较高,有的甚至超出借款方实际承受能力,加重了企业融资成本,企业利润空间被大大压缩,经营风险不断增大。尤其是在经济景气度下降时期,中小企业的资金周转速度减缓,经营效益逐渐下降,较容易出现民间借贷违约情况。

4.扰乱正常金融秩序,影响金融稳定。部分民间借贷中介在资金不充盈的情况下,大量从外界借入资金,变相非法吸收存款,扰乱了金融正常秩序。在具有“一对多”特征的集中型民间融资中,资金链条一旦断裂,在复杂的借贷关系下,势必会造成一系列连锁反应,加倍放大金融风险,影响金融稳定。同时由于借贷手续简便,借贷资金用途不明,缺乏必要的监测和管理,中介机构容易成为“洗钱”提供隐瞒、掩饰犯罪的渠道。

三、相关政策建议

国际经验表明,民间金融的发展政策,应坚持疏堵结合,疏导为主,通过健全法规、完善金融服务管理不断规范民间融资行为,引导民间资本走合法合规的发展路径,最终实现民间金融的可持续发展。

1.建立健全民间金融相关法律法规,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目前我国对民间金融的管理规定散见于不同的法律法规中,法规条文比较粗疏。法律制度的缺失使得民间金融的运作无法可依、无章可循,借贷双方出现纠纷时也难以借助法律武器保护应有权益。因此,制定适合中国国情的民间金融法律法规,将民间金融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从立法上保障个人和企业利用合法权利是规范民间金融发展的首要基础。

2.搭建民间金融服务平台,规范和引导民间金融市场健康发展。建议在地方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指导下成立民间借贷服务机构,为民间借贷供求双方提供服务。一是为借贷双方提供资金供求信息交流及信贷交易平台,积极引导社会资金通过平台进行交易。二是为信贷交易行为提供标准化服务。通过协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司法服务机构提供合同签证、公证或仲裁服务,制定规范统一的民间借贷合同样本,仲裁民间借贷纠纷。三是试点成立民间借贷风险补偿基金,为符合地方经济发展要求的民间借贷贷款损失分担部分偿还责任。

3.鼓励民间资本兴办新型金融机构,推动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的对接。引导民间资本开办小额贷款公司、社区银行、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机构,不断促进民间金融规范经营,引导民间资金走规范的阳光化发展路径,推动其与正规金融对接。近年来,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迅猛,成为收归民间融资成为正规军的主要组织机构形式。以民间金融活跃的鄂尔多斯为例,截至2010年末,该市共有74家小额贷款公司,成为全国数量最多的地区,注册资本101.1亿元,贷款余额88.4亿元,既规范了民间资金的投资,也为中小企业提供了资金支持。

4.建立民间金融监测体系,做好风险提示和预警。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应逐步建立完善的民间金融市场监测体系,对民间金融的融资规模、资金流向、融资对象、融资期限及利率变动等情况定期采集有关信息,定期民间金融运行和风险状况,适时进行风险提示和预警,正确引导民间融资活动和投资方向,促进民间融资借贷行为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杨畅:民间借贷规范发展的路径选择探讨【J】浙江金融,201 1(5):26-28

【2】刘长雁:稳健货币政策背景下民间借贷风险探析【J】《西部金融》,2011(5):4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