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金融财税政策

金融财税政策

金融财税政策

金融财税政策范文第1篇

1.农村金融供给滞后于金融需求。对小额信贷公司资本金进入农村金融市场“门槛”过高及其经营业务上“只贷不存”的规定等政策限制不利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政府对不同农村金融机构在税收政策等方面仍存在不公平现象。

2.政策支持力度不足。在农民抵押物普遍不足的现实情况下,金融机构希望政府能够建立对金融机构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财政性担保公司,建立金融机构风险补偿以及贷款激励机制,但黑龙江省缺乏财政性担保公司、金融机构风险补偿以及贷款激励机制。

3.农村资金外流现象严重。国有商业银行和一些全国性的较大型的商业银行,它们在各县都有分支机构,这些分支机构往往只存不贷,大量资金从农村流入到了非农产业。

4.农村正规金融机构类型少,多元化不足。农业银行在农村的机构撤并以后,难以满足农村地区经济发展对金融的需求。目前农户借入资金中有70%来自民间借贷,正规金融部门只提供了农户借入资金的30%左右。

5.农业保险不完善。农业保险险种较少,而且保障水平很低。缺乏多样化的商业保险和互助保险。

二、促进黑龙江省农村金融发展的财政税收政策

1.促进黑龙江省农村金融发展的财政支农补贴政策

(1)针对农村贫困群体发展的贷款贴息。扶贫贷款由自愿参与的任意机构承贷;到户贷款按年息5%、项目贷款按年息3%给予贴息。

(2)针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的费用补贴。对上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且达到银监会监管指标要求的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上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上年末存贷比高于50%且达到银监会监管指标要求的村镇银行,按其上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

(3)针对农村金融机构改革的资本金补贴。目前,这种政策共实施了三次。一是支持农业银行改革,在农业银行股改过程中,财政通过中央汇金公司向农业银行注资,提高农业银行的核心资本充足率。二是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对1994—1997年因开办保值储蓄亏损的农村信用社给予补贴。三是支持农业发展银行拓展业务,强化政策性支农功能。

2.促进黑龙江省农村金融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1)营业税优惠政策。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所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其中:小额贷款是指单笔贷款额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贷款。

(2)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比例减计收入。

三、财政税收政策支持黑龙江省农村金融发展的建议

1.增加对正规和非正规金融机构的政策性优惠如不征收营业税和所得税,免交存款准备金或规定农村金融机构上交的存款准备金比例均低于城市商业银行的上交比例,同时将对正规金融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惠及到非正规金融机构,使正规金融机构和非正规金融机构公平竞争,以促进金融供给,解决金融短缺问题。

2.发挥财政税收政策的杠杆作用建立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来自农村的存款用于农业贷款,吸引农村外流资金回笼。

3.建立健全融资担保体系我省融资担保公司的特点是注册资本规模小,得不到金融机构的认可,融资担保公司和正规金融机构的合作范围窄。政府应给予融资担保公司一定的财政税收扶持政策。小额贷款公司是由一个自然人设立,其经营业务主要是为种植业、养殖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农户个人等提供质押贷款、抵押贷款、农户联保贷款。对于小额贷款公司来说,目前企业的整体税负仍然较高。按照现行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属一般工商企业,需缴纳包括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等七个税种,2010年,鸡西市小额贷款公司的税负约占营业收入的30%,远高于农村信用合作社。由于税负较重,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回报率较低,远不及投资实业的投资回报;其自然人股东税后收益率仅为5.4%。

金融财税政策范文第2篇

关键词:中小企业;财政税收政策;融资;税收

中图分类号:F830.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9)11-0017-04

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工业总产值、实现利税和出口总额都占较大比重。中小企业不仅为解决社会就业问题发挥着巨大作用,而且以其灵活的经营机制和旺盛的创新活动,为经济增长提供了最基本的原动力。

中小企业虽然数量众多,但随着市场取向的经济改革的深化,在与大企业的激烈竞争中,中小企业却暴露出明显的弱势。由于遭遇了原材料成本上升、新《劳动合同法》实施、人民币升值和从紧货币政策等诸多不利因素的影响,中小企业目前正面临困难。据官方统计数据,2008年上半年共有6.7万家中小企业倒闭。

资金是企业生存和发展不可或缺的资源,但融资难却是中小企业发展中的先天性问题。在各种融资方式中,银行信贷是重要的资金来源,由于中小企业有天生的劣势,即一方面,中小企业尽管有些资产总额较大,但负债率高,因此企业拥有处置权利的自有资产少;另一方面,企业拥有的资产往往不符合银行对变现能力、保值能力的偏好,抵押率不高,所以。银行从自身利益出发,通常不愿开展中小企业信贷业务。融资难已成严重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

为减轻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的税收负担,中央财政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针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包括新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按照2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征收,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以及近期提高纺织业等企业的出口退税税率。尽管如此,仍有不少企业感到税负较重,而中小企业对解决就业的贡献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下是非常重要的。对中小企业的支持政府应该施展组合拳:财政、金融协同政策才能有效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

一、中小企业融资难及其解决途径

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中最活跃的经济成分之一。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显著,但融资难已成为困扰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问题。特别是近年来,能源、粮食和劳动力价格的不断上涨,进一步加大了中小企业成本支出,使本来就捉襟见肘的中小企业资金越发困难。尤其是目前,我国经济出现下滑的势头,如何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胚,就成为事关中国经济发展全局的大问题。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融资一般是通过以下几个渠道完成的:一是直接融资,即通过发行企业债券、企业股票上市等形式;二是间接融资,即主要通过银行贷款;三是民间借贷,民间融资活动的主要形式为企业向个人借贷;四是政府设立基金直接扶植。融资难已成严重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造成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主要原因:

1 我国没有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银行和证券市场。在国际上,很多国家和地区都有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银行和证券市场。由于证券市场门槛高,创业投资体制不健全,公司债发行的准人障碍,中小企业难以通过资本市场公开筹集资金。由于我国创业投资体制不健全,缺乏完备法律保护体系和政策扶持体系,影响创业投资的退出,中小企业也难以通过股权融资。我国还没有专门对中小企业的政策银行。

2 银行信贷管理体制还不完善。商业银行加强风险管理以后,在信贷管理中推行的授权授信制度,以及资信评估制度主要是针对国有大中型企业而制定的,使信贷资金流向国有企业和其他大中型企业的意愿得以强化,而且近两年来,银行信贷资金向“大城市、大企业、大行业”集中有进一步强化的趋势。同时,由于中小企业贷款具有金额小、频率高、时间急等特点,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的管理成本相对较高,在商业银行尚未将盈利最大化作为主要经营目标的前提下。这就影响了银行的贷款积极性。

3 民间融资加重了中小企业的负担。中小企业缺乏自有资金,为求得发展,这类企业往往只能从非正式金融活动中寻求资金。主要渠道就是民间借贷,民间融资活动的主要形式为企业向个人借贷。但民间借贷加大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直接加重了企业的负担。

二、解决中小企业融资的途径

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必须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在现阶段,应采取积极措施,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加快建立中小企业融资体系。

1 推进信用体系建设。由于在现阶段,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途径是来自银行的贷款,因此,中小企业信用体系未建立是造成融资难的原因之一。中小企业自身应提高其信用度,构建融资信誉。中小企业为取得融资信誉,必须比一些大中企业多付出成本,即可称为信誉成本,为取得银行的金融支持而做好自身的努力。

2 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运用必要的政策扶持,创造条件重点扶持一批经营业绩突出、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的担保机构,加快组建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目前,我国的担保机构和担保基金还比较单一,几乎都是由政策出资建立的,担保机构也是官方或半官方的。今后,随着改革的深化。担保基金应当逐步扩大到由民间筹集;担保机构也应当是多种多样的。

3 解决间接融资问题的关键是银行。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审批程序复杂,手续繁琐,贷款门槛高,与中小企业贷款“短、小、急、频、快”的特点相矛盾。在现行金融体系中,多数金融机构主要面向大型企业,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中小金融机构发展滞后,服务范围、服务品种难以满足中小企业需要。中小企业数量多,资产规模小,信用水平低或尚未建立起信用、可抵押资产少、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需求数量少但频率高等问题,银行部门不敢轻易放款,贷款条件也相当严格。因此,金融机构要及时整合现有资源,针对中小企业资金运作的特点,建立有别于其他法人客户的中小企业信贷业务处理流程,简化业务处理流程,适当下放信贷审批权限,合理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市场反应速度。

各商业银行要积极为中小企业(包括国有中小企业、城镇集中中小企业、乡镇企业、民营企业和个体私营企业等)提供贷款服务,各家商业银行要设立小型企业信贷部;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合作社要把主要的信贷资金用于支持各种中小企业和个体经济单位的发展。

4 建立支持高新科技企业发展的专项基金。国家对高新科技发展十分重视,并逐步扩大此项基金。加之对高新科技企业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将会更快地促进高新科技企业的发展。

5 进一步扩大中小企业资金市场,适时推出创业板。在金融政策上,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提供贷款,应享受一系列政策优惠。对中小企业创业和创新的小额贷款,政府应提供

财政资金给予支持,并逐步完善和健全相关的法律政策,为中小企业提供比较宽松的融资环境。

三、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财政措施

中小企业行业种类繁杂,行业门类齐全、所有制形式多样化,投资规模小,资金人员少,竞争力、抗风险度差,个别企业的投资人和经营管理者为了企业或个人的利益。往往重经营、重效益,忽视对企业财务的重视程度,忽视对国家税收政策的研究和运用。

为帮助解决中小企业发展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中央财政将加大支持力度,安排中小企业专项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一种是对中小企业的贷款进行补贴,即财政贴息的方式,另外一种是通过政府投资公司直接投资中小企业。

近年来,财政部先后设立了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专项补助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中小企业平台式服务体系专项补助资金等六项专项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为帮助解决中小企业发展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中央财政加大支持力度,安排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减轻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的税收负担。中央财政还出台了一系列针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力地支持了中小企业发展。

中央政府为有效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对中小企业的支持施展组合拳,综合运用财政、金融措施。逐步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中央财政自2006年起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专门支出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开展,逐步建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损失补偿机制。财政部相关统计显示,2006~2007年,中央财政共安排2.38亿元,支持了266家担保机构。2006年开展的中小企业担保业务总额约700亿元,占全国担保机构担保业务总额的22%。2007年,中央财政安排1.88亿元支持的188家担保机构,约占全国担保机构总户数的5%。

2008年,中央财政预算将安排2亿元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此外,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对其从事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财税政策对担保行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导向作用,增强了担保机构的抗风险能力,有效地激励了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贷款的积极性,促进了担保行业的规范发展。同时提升了中小企业的信用度,扩大了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信贷规模。对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和担保难问题发挥了积极作用。

政府在财税政策上出台优惠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是非常及时的。我国现行税收政策中有一些减免税优惠政策,如企业所得税政策、福利企业政策、乡镇企业政策、新办企业政策、技术企业政策、贫困地区政策、鼓励综合利用的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促进再就业的政策。这些优惠政策虽然不都是专为中小企业制定的,但受益的基本上是中小企业。这些优惠政策对中小企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促进作用。但总体来看,对中小企业的优惠政策比较零散,而且有一定的局限性。现行的税收政策在实际上还存在对中小企业不公平的问题。

四、我国现行的税收政策存在的不足

中小企业发展中的主要问题,远非自身努力所能解决,任凭市场的自发调节只能使中小企业的劣势地位更加不利。鉴于中小企业在走向市场经济过程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在未来社会经济发展中的战略地位,以及在就业、创新和结构转换中所具有的不可替代的功能,亟需建立和健全支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尤其是制度建设。

中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事关重大,我国对中小企业的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不足,我国现行的税收政策对中小企业的倾斜不够,给中小企业的发展带来一定的阻力。主要表现在:

1 税收优惠的目标不明确、针对性不强。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有按所有制性质和经济性质制定的,也有按地区制定的,还有按产业导向制定的,但没有从中小企业本身的特殊性考虑,对中小企业在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中的地位缺乏应有的重视。

2 税收优惠政策的法律层次不高,稳定性差且内容零散。我国税收优惠政策都是在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制订的,立法层次不高,缺乏系统性、完整性的政策,在各种税的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里的规定都不是很多,且很少一些原则性的规定,更多的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经济的发展状况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变化以通知、规定等形式随时下达的系统性、完整性较差。

3 中小企业的负担偏重。中小企业大都被划为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相对于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而言,其税负仍偏高,同时也严重影响了中小企业的正常经营。就企业所得税而言,由于中小企业税前扣除项目少和经济效益低,根据量能负担的原则,更显得中小企业税收负担重。而且外资企业和内资大型企业相比,中小型企业明显存在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过少,费用列支标准过严,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规定过死等问题。在税收征管方面,有些基层税务部门往往对中小企业不管是否设置账簿,不管其财务会计核算是否健全,都采用“核定征收”,人为扩大“核定征收”的范围。在正常的税收负担之外,中小企业的“费负”过重已成为影响其发展的重要因素。有些地方财政在难以收支平衡的情况下,把收费作为解决财政困难的手段,这无疑增添了企业发展的困难。

4 税收优惠形式单一。税收优惠形式单一,支持力度不够。我国税收优惠的主要形式是减免税和优惠税率,其他形式较少。实行的基本上是直接优惠,间接优惠较少。同时,我国中小企业税收优惠的力度也有限。五、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措施研究

中小企业在创造就业机会、确保财政收支稳定、实现技术创新方面的优势决定中小企业的发展理应成为政府支持的重点。但中小企业仅靠自身努力是不够的,这决定了政府必须对中小企业加以政策扶持以促进其发展,而其中最有效、最直接的是税收政策。因此,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确保宏观经济的稳定运行。

对中小企业给予税收上的减免优惠是世界各国扶持和保护其发展的通常做法。我国目前虽然有一些对中小企业优惠的税收政策,但扶持力度不足,范围较窄,也不够规范化和系统化。因此,建立我国中小企业的税收支持体系乃是当务之急,我国当前对中小企业的税收政策应做以下改革和完善:

第一,继续完善中小企业保护法规、政策制度。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与大企业相比的弱者地位需要国家的保护和扶植。2002年6月29日全国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为发展中小企业提供了法律依据。国务院决定自09年1月1日在我国范围内全面推广“消费型”增值税。增值税转型改革的核心是在企业计算应缴增值税时,允许扣除购进设备所含的增值税。

增值税条例主要作了五个方面的修订:一是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二是为堵塞因转型可能会带来的一些税收漏洞,规定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自用

消费品所含的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三是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由6%降为3%;四是补充了有关农产品和运输费用扣除率、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资格认定等规定,取消了已不再执行的对来料加工、来料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设备的免税规定;五是为方便纳税人纳税申报,将纳税申报期限从10日延长至15日。经测算,2009年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将减轻企业税负共约1233亿元。中小企业也要抓住增值税转型这个时机。提高设备技术含量,提升产品档次。

第二。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制度,加强所得税征管力量。《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于2008年1月1日同步实施,这标志着我国税制的进一步完善,为各类企业创造了新形势下公平竞争的税收法制环境。两税合并之后内资企业的所得税税负从33%降到了25%。2008年是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第一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统计数据,2007年企业所得税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两税合计96749359万元,2008年前3季度合并后的企业所得税收人为102731232万元。但由于企业所得税实施汇算预缴,税负下降的好处要到2009年二季度初才能显示出来。

从减轻企业负担的角度来看,应改为由一个税务部门统一征管,避免国地税交叉管理造成职责不清、征管不统一、税负不公平、漏征漏管现象。着力解决征管力量不足的矛盾。要切实制定简捷高效的办税程序,公开办税规程,实行所得税专业化管理,严格做好按季申报、按季征收等日常性征管工作,把日常管理和汇算清缴有机地结合起来,达到人员精干、管理科学、效益明显的目的。尽快开发、推出所得税新型征管软件,使管理人员尽快从繁琐的手工操作中解放出来,以减轻征管力量不足的压力。充分发挥纳税评估作用。

第三,要对中小企业的投资行为给予特殊的税收扶持,以促进其进一步发展壮大,如对中小企业的固定资产购置允许实行加速折旧和特别折旧办法。技术创新是企业发展的支撑。对极富创新精神而又缺乏资金的中小企业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无疑能极大地激发中小企业进行技术更新和技术改造的积极性。政府应从政策上予以引导,为中小企业,尤其是高新企业创造―个宽松的税收环境。对于特别小的企业的科技投入,给予更深层次的优惠措施。此外,对于中小企业在技术开发经费方面的支出,引进科技人才方面的支出也可适当给予税收优惠。

对急需发展和需要扶持的产业、行业的中小企业给予特殊的鼓励和照顾。这将有利于促进经济结构、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产品结构的升级换代。例如,通过对科技、教育、社会福利、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等产业给予特殊的税收优惠。降低其税收负担,可以吸收更多的资金投入到这类领域,从而加速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

第四。加强国、地税间的协作,建立税收信息传递制度。针对工作中存在的交叉和不统一问题,国税和地税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共同研究所得税征管范围界定、政策执行及税基管理等问题,以沟通配合,交流有关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分歧。对按规定划分的征管范围,国税局、地税局不得争抢或推诿,要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的协调配合,既要防止出现漏征漏管户,也要防止出现国税局、地税局两家重征重管,给纳税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负担。国、地两家要讲团结、讲大局,本着既坚持原则,又注意沟通协商的精神,具体情况要具体分析解决,沟通协商不一致的,要向上级税务机关请示。同时,在执行所得税政策上。国税局、地税局要多通气、多协调,尽量取得一致意见。一是国税、地税在计算机未联网的情况下,要相互及时传递有关征管、稽查、会计等相关资料,作为双方征管税收的依据和参考。二是地税与工商部门要及时沟通联系,互通情况,按月交流新登记企业信息,以把好所得税征管范围的源头关。

第五,要加强税收管理,增强服务功能。要改变按企业性质和规模分别征管的做法,实行统一管理,尤其是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上,税法把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据有关部门测算,许多地区的一般纳税人税负小于小规模纳税人,这就大大加剧了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在税负上的不公平,剥夺、压缩了中小企业的生存空间。只要企业会计制度健全,可准确核算增值税纳税额,均应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为了加强税收管理,利用我国现有的税务机构及税务人员,帮助中小企业建账建制,加强财务和会计核算管理,实施财务、会计、税法培训,同时协助税务部门做好税收宣传和税收监督工作。这些必将大大推进目前正在实施的中小企业建账建制、查账征收这一举措的进程。我国税收的征收方式基本上为核定征收和查账征收两种。对此,应严格按照标准,严控核定征收范围,严禁随意扩大,人为约定。实行核定征收,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特别要注意根据各个企业所处的不同发展阶段,实事求是,公平客观,科学地核定应纳税额。切实维护中小企业的权益。

第六,注重税法宣传教育。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及办税场所。加强对企业的入门税法宣传,特别是《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的宣教工作,重点抓好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稽查、违纪违章、信息化建设等六个工作环节上的宣传,做到纳税人经营之处,也就是税法宣传之地。加强财会人员的业务辅导,首先,注重税前辅导,对新办企业的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以授课的形式进行培训,以提高申报纳税的准期率、正确率、入库率;其次,做好事中辅导,平时要及时把企业所得税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传达下去,以便企业掌握。对个别企业要采取上门辅导等方式,使其提高业务水平,避免由于政策理解偏差造成少缴或多缴税现象的发生;再次,完善事后辅导,纳税评估、稽查人员要利用评估、查账的机会,对纳税人进行相关知识的教育,帮助其健全会计核算,督促其调整账户,杜绝类似情况的发生,加大纳税等级评定力度,大力营造诚信纳税光荣的氛围。

金融财税政策范文第3篇

关键词:研发机构;财政;税收;金融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06.060

0引言

在中国共产党的十会议中,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均提出应当全面提升企业的创新能力。特别是在国务院办公厅亦出台的《关于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全面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意见》这一文件中,明确提出了两阶段目标:(1)第一阶段,到2015年,我国要基本上形成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2)第二阶段,到2020年,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更加完善,企业创新能力大幅度提升,形成一批创新型领军企业,带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现重大进展。

近些年来,一方面,中国企业逐渐意识到了研发机构对于自身能够在全球激烈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的重要性,同时,政府也加大了对企业发展研发机构的支持力度,可以看到,我国企业的研发机构无论在质量上、还是在数量上都有较大的突破。然而,与美国、日本等创新体系发达的国家相比,目前我国企业的研发意识尚不够强烈,研发水平仍然较低,进而使得企业的创新能力显得非常薄弱。

各级政府部门都对企业研发机构的建设给予非常积极的支持,但所提供的支持力度尚需不断加大,亦需进一步优化财政、税收、金融制度,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创造更好的环境。

1财政支持政策

政府部门应当注意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筹集并设立专项财政资金,坚持项目从优的原则,以无偿支助企业研发机构的设立;进而,引导有关企业主动扩大对研发活动的各种投入,帮助企业有计划的将研发机构建设费用纳入年度发展预算中,并形成持续性的增长规划。

(1)设立专项的风险补偿基金,以为企业分摊在研发机构创新过程中所可能产生的风险;对具有战略发展意义的、核心共性项目的研发活动给予支持,对企业研发结果失败所产生的费用、损失以一定比例的补偿,进而达到引导企业敢于在研发活动上进行投资的目的。

(2)筹集并设立财政专项产业技术创新基金,在项目成功后补助、投资入股等方式对企业的研发活动进行支持,也可以对企业研发成果的产业化以投资入股或其他间接投资的方式予以支持。

(3)建立财政专项基金,支持企业进行新产品研发或科技成果转化,对企业研发的新产品,在投产经鉴定后,可依据当年的相关产品销售收入比例,或者研发投入成本给予后期的补助奖励,以提高企业进行新产品研发的动力。

(4)对引进紧缺关键的研发人才给予补贴。对于企业引进的与研发活动相关的紧缺人才,可以依据年度内所引进人才收入的一定比例或全额对企业进行专门补贴。

2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研发的税收优惠政策是指政府部门为了鼓励企业极大研发投入、促进技术创新而专门制定的相应税收优惠政策,以减轻企业研发活动所产生的成本和相应风险。目前,全球范围内较为常见的研发税收优惠方式,主要包含了:(1)税收抵免,纳税主体可以按照奖励规定将有关的研发支出,以一定比例或全额从其有关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进而减少纳税主体的税收负担。(2)加速折旧,是指纳税主体可以在有关研发活动中使用的固定资产,在其使用初期计提较多的折旧额,从而快速收回投资,使税负往后纳税年度进行递延的一种税收扣除活动。(3)税收扣除,是指将纳税主体的税基减少,只对超过扣除额的部分征税。

2015年11月,中国财政部、中国国家税务总局、中国科技部联合发文,完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该政策中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主要包含了:(1)与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相关的工资薪金,养老、医疗、事业、工伤、生育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2)研发活动直接投入的费用,如有关材料的消耗费用,直接用于实验、研发活动的设备、仪器相关的费用等。(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用,以及有关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等。(4)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5)其他与研发有关的费用。

在政府有关部门颁布相应的研发活动税收优惠政策后,各地应当注意贯彻落实相应的研发费用扣除税收优惠等政策,帮助企业理解与认识相关政策,并进行组织机构的相应调整以符合政策的相关规定,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3金融支持政策

(1)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积极拓展科技金融担保业;在抵押担保贷款方面,要拓宽可以作为抵押品的标的,比如允许企业以专利权、商标权、股权、订货单等作为抵押标的,为企业研发活动提供更便捷的资金支持。

金融财税政策范文第4篇

华尔街的金融风波对世界经济的冲击,最终在2008年下半年以急转直下的经济态势体现了出来,且这种影响一直延续到2009年上半年。就我国而言,在经历了几个季度的疲软之后,经济有了较为明显的复苏迹象。据统计,2009年一季度我国的经济增长率为6.1%,低于2008年第四季度的6.8%,而到2009年第二季度,第三季度,经济增长率分别为7.9%,9.0%。一方面,为应对此次金融危机,国家通过积极的财政政策以及相对优惠的税收措施对经济的复苏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另一方面,此次经济危机也暴露了我国经济的两个短板:一是我国经济的外向型特征越来越明显。2004年,出口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只有0.4%,但到了2007年,出口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上升为2.3%。在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国外经济体疲软,造成我国出口能力下降,使得我国经济增长率跌入近10年最低谷,而到2009年,随着世界经济的逐渐复苏,我国出口能力又逐渐加强,经济增长率逐渐提高。由此可见,出口能力与经济增长直接相关,而且依存度越来越大。二是就业压力增大。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的影响不仅仅是经济层面的,还有社会层面的。在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下,出口受到抑制,大量工厂开工不足甚至倒闭,失业人数增多,就业压力陡增。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率下降。理论上作为拉动经济增长的国民消费能力,在就业压力的掣肘下,没有起到明显的效果。因此,扩大内需,大力发展社会保障应该是未来财税政策的着力点之一。

二、应对当前经济形势的财税政策建议

(一)利用合理的制度积极扩大内需

1、发展社会保障

国民的消费是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但是国民消费的前提使他们有能力消费,有信心消费,有胆量消费。在没有能力和信心消费的条件下,通过发展社会保障提高他们消费的胆量,不仅仅是发达国家所采取的手段,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目前,我国预算内的社会保障支出约占财政支出的13.2%,与发达国家30―40%的比率相差很远,即使与中等发达国家20%的比率相比也还有很大的提高余地。

2、利用财税政策积极支持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工作

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鼓励毕业生到西部就业或创业,对在西部就业或创业的学生给予一定的工资补助或提供高于东部地区的创业基金。稳定学生的就业或创业,就是稳定了劳动力与消费能力。同时这些大中专毕业生能在工作中创造更多的经济财富和社会价值。

(二)完善增值税、消费税税率结构

有针对性调整增值税税率:首先,对于生活必须品,可以借鉴国外的征收方法,使用低税率政策,在一些地方还可以尝试零税率政策。其次,完善增值税税率的梯级制度,即降低总税率的同时,增加多个税率级别,扩大征税的范围。例如,针对粮食、食用植物油、盐、自来水、煤气和石油液化气、居民用煤炭制品等生活必须品征收较低的税,而对于汽车,电子消费品则征收较高的税。

调整消费税税率有利于调节居民收入的分配,对高档消费品、奢侈品、高能耗产品或过度消费有害人们的身体健康和对社会环境造成影响的消费品在现有税率的基础上进一步调高税率或进一步扩大从量和从价复合计征的范围,用以补贴国民的食品、药品、住房、教育需要。

(三)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

1、提高工薪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

如果按当前的2000元作为工薪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那么大多数人的工薪所得都要交纳个人所得税,从而达不到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目的,即调节个人收入水平,应将当前工薪所得的的费用扣除标准由2000元调至2600元或3000元比较适宜。

2、提高工薪所得的第一级数税率和级数之间的税率幅度

我国工薪所得的第一级数税率为5%,级数之间的税率幅度为5%,显然将5%作为第一级数税率和5%的级数之间的税率幅度有点过小。可以在提高费用扣除标准的同时,提高第一级数的税率和级数之间的税率幅度,这既保证了税收收入不会受到太大的影响,又有利于低收入者增加收入,扩大消费。

3、将遗产和赠与所得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

将遗产和赠与所得纳入到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利于调节居民的收入差距,保证地方财政收入,也有利于促进形成较为完善的地方税收体系。

4、对于年收入超过12万元的个人所得,应当按月进行纳税申报

建立纳税档案,采取分月预缴,年度终了按其全年的工薪所得按12个月平均计算实际应纳税款,多退少补。这样就可以更好地落实纳税人自行申报的纳税制度。

5、建立综合征收与分类征收相结合的税制模式

我国居民的个人所得来源多样化,因此可以将所有的收入来源进行细分,然后按照以下五类进行归类:劳务所得,投资所得,营业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对于那些投资性的,费用扣除少或不存在费用扣除的,如投资所得,偶然所得可以实行分类征收的方法。而对于普遍意义上的劳务所得,营业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等有费用扣除的应税项目,可以实行综合征收的办法或可以采取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征收方法。

(四)通过财税政策积极鼓励中小企业发展

积极的财税政策应当非常重视中小企业的发展。第一,建立稳定的中小企业资金支持力量。就是要建立完善的、有信用的担保机构和制度体系,将中小企业、第三方担保机构、金融单位结合起来,政府对第三方担保机构进行监管,甚至还可以入股第三方担保机构以提高其信用。另外,给民间资本的借贷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第二,通过财税政策,鼓励和推进产业结构升级和产品创新。国家应出台相应的配套政策,鼓励劳动密集型企业迁移到中西部地区,如国家和地方政府对其实施税收、贷款优惠政策,还可以提供一些专项补助资金,对企业的产品设计、技术培训、原材料供应、产品销售等提供帮助。第三,加快现代化服务业的发展。我国正处在工业化时期,服务业仍有巨大的发展潜力。中小企业作为服务业的生力军,在旅游、游戏、餐饮、酒店、家政等产业上应有更大的发挥空间。国家可以通过财税政策,将部分资金分流到第三产业的发展道路上来。

金融财税政策范文第5篇

国务院http://总理温家宝于2011年10月12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确定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金融、财税政策措施。

会议指出,小型和微型企业在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科技创新与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当前一些小型微型企业经营困难,融资难和税费负担偏重等问题突出,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要加强金融服务和财税扶持,主要加大对符合国家产业和环保政策、能够吸纳就业的科技、服务和加工业等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引导和帮助小型微型企业稳健经营,增强赢利能力和发展后劲。

会议研究确定了金融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一)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对达到要求的小金融机构继续执行较低存款准备金率。商业银行重点加大对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加强贷款监管和最终用户监测,确保用于小型微型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二)清理纠正金融服务不合理收费,切实降低企业融资的实际成本。除银团贷款外,禁止商业银行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商业银行向小型微型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三)拓宽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渠道。逐步扩大小型微型企业集合票据、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发行规模,积极稳妥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等融资工具。进一步推动交易所市场和场外市场建设,改善小型微型企业股权质押融资环境。积极发展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四)细化对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差异化监管政策。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余额和客户数量超过一定比例的商业银行放宽机构准入限制,允许其批量筹建同城支行和专营机构网点。对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所对应的单户50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在计算存贷比时可不纳入考核范围。允许商业银行将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视同零售贷款计算风险权重,降低资本占用。适当提高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五)促进小金融机构改革与发展。强化小金融机构重点服务小型微型企业、社区、居民和“三农”的市场定位。在审慎监管的基础上促进农村新型金融机构组建工作,引导小金融机构增加服务网点,向辖内县域和乡镇地区延伸机构。(六)在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的基础上促进民间借贷健康发展。有效遏制民间借贷高利贷化倾向,依法打

转贴于 http://

击非法集资、金融传销等违法活动。严格监管,禁止金融从业人员参与民间借贷。对小型微型企业的金融支持,要按照市场原则进行,减少行政干预,防范信用风险和道德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