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金融增值税优惠政策

金融增值税优惠政策

金融增值税优惠政策

金融增值税优惠政策范文第1篇

但是,与国际一般水平相比,我国服务业发展明显滞后,存在整体规模小、发展水平低、增加值比重轻等问题。“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把推动服务业大发展作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战略重点,营造有利于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和体制环境,尽快完善支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税收政策作为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工具,是推动现代服务业发展的重要手段。因此,在税制改革和优化的过程中,应当制定更多的有利于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为服务业发展提供一个公平、有效的竞争环境。

一、现行税收政策在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方面的问题

(一)税收优惠法律层次较低,缺乏稳定性

目前,针对现代服务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以意见、通知甚至是批复的形式出现,散见于各个单行文本之中,法律效力相对较低。由于立法上缺乏全国统一的规划,各省均出台了相应的税收政策,但优惠方式和力度都存在一定差别,造成了行业税负在地区分布上的不均衡。同时,税收优惠政策的稳定性不够。由于我国目前开征的税种大多是以暂行条例形式出台的,执行中补充规定较多,而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相关政策也多见于各税种的补充规定中。由于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就需要对涉及服务业中的税收优惠政策不断地进行调整、补充,需要对相关政策进一步细化解释,因此就导致了税收优惠政策的稳定性较差,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税收政策的执行效果。

(二)税收制度设计不合理

1.增值税征税范围偏窄

我国现行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主要集中在制造业和商业流通环节,而交通运输、邮电通讯等绝大部分服务业未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对交通运输业、物流业、建筑业购入货物和固定资产较大的企业,因其是营业税征税范围,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上述行业一般是按收入全额缴纳3%的营业税。同时,因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对购入货物和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实际还承担了外购固定资产价款中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因此税负比生产性行业重,直接影响了现代物流业、交通运输业的快速发展。

2.营业税税率偏高,重复征税较为严重

我国服务业多数属于营业税应税项目,从营业税税率设计看,金融保险、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及服务业均适用5%的基本税率,娱乐业适用5%—20%的差别比例税率,比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3%的增值税税率,最少高出2%,如果再考虑营业税通常全额计税,实际税收负担可能更高,部分行业的营业税税收负担明显高于增值税水平。同时,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活动的整体性日益明显,分工也越来越细,如物流业涉及货物的包装、运输、仓储、装卸及保险、融资租赁等多种业务,但是现行的营业税除特殊规定外,大多按照营业额全额征收,如果是采取专业化协作生产经营方式,由于流转的环节较多,就会导致同一道业务被重复征税;如果是采取全能化生产经营方式,由于是一个企业完成所有业务,所以税收负担较轻。营业税重复征税阻碍了服务业的专业化分工和协作,违背了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规律。

(三)税收优惠政策目标定位不清晰,方式较为单一

首先,税收优惠的环节不合理。我国目前实行的税收优惠政策针对制造业制订的较多,而以高资本投入、高技术支撑为基本特征的现代服务业,尽管在产品开发环节的高投入存在较高的风险,但是税收优惠政策对研发过程中的风险控制、技术更新等环节的支持力度不大,其税收优惠大多集中于产品研发成功之后。其次,税收优惠方式单一。目前主要以直接减免为主,基本局限于税率优惠和定额减免等事后减免的方式,导致企业对经营过程重视不够,对一般的传统服务业具有一定的效果;而对于一些经营风险较高和投入较大的高新技术服务业,则难以取得显著的功效。加速折旧、费用加倍扣除等一些能够在研发和实验阶段给予扶持的间接税收优惠政策相对较为匮乏。此外,税收优惠对高科技产品和劳务的倾斜不够明显,以产业为重点的税收优惠对优惠的目标、重点都不够清晰,使得现代服务业在与传统行业的竞争中优势不够明显。

二、国外税收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主要做法

(一)物流业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稳定,手段多样

许多国家和地区将物流业列为优先发展的行业,在投资、费用抵扣、所得分配等方面都制定了一系列长期稳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一般从法律形式加以明确,并且,经济发达地区对物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手段丰富、方式多样。其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对物流企业购进的产品或设施实施税收减免、对物流业在商品劳务税和所得税方面实施专门的税收优惠等方面。如韩国规定,对在外商投资区、自由经济区、自由贸易区等指定地区内进行投资且达到一定投资规模的物流企业给予税收减免,允许其进口资本性产品3年免征关税、增值税和特别消费税。法国规定,允许物流企业采用“成本加计法”确定应税所得,由纳税人与税务部门商定平均成本利润率,用以计算物流企业的应税所得,成本利润率一般在5%-10%之间。还规定对物流企业境外职员全部或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金融业方面实施税收优惠减免

目前,国际上对金融业征收直接税为主,在间接税上实行“从轻不从重”的政策;同时,鉴于金融业在国家经济战略中的重要地位,许多国家都对该类高风险服务业实施了减免税优惠。如印度对于设在特区的离岸银行和国际金融服务中心,第一个5年100%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个5年减按50%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由特区内从事离岸银行业务的企业支付给印度非居民的存款或贷款利息,不要求其代扣利息预提税。韩国对金融服务免征增值税,而且,对为金融服务配套提供的货物和服务也免征增值税;对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实现的所得,虽同普通企业法人一样课征法人所得税,但对投资信托、投资公司、私募投资专门公司等间接投资机构有一些特殊优惠规定;对金融衍生品交易的所得不课征个人所得税和证券交易税。

(三)科技服务业方面采取多种优惠方式

为支持科技服务业发展,许多国家采取税收减免、税收抵免、税收扣除、加速折旧、设立科研开发准备金制度和风险投资等多种税收优惠方式来支持科技服务业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鼓励科技人员。在科技服务业发展比较典型的韩国,税收政策对科技服务业的支持重点体现为税收优惠不仅仅针对技术研发成功的后续环节,而是涵盖了技术产品开发的全过程,同时,综合运用直接减免和间接减免手段,针对不同的环节实施不同的优惠,尤其是技术开发准备金制度的实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韩国规定,转让或租赁专利、技术秘诀或新工艺所获收入,公民按照合同提供自行研究开发的技术秘诀所获收入,可减免所得税或法人税;对处于市场开发适应期的技术转让产品,给予减免特别消费税的优惠待遇;对科技人员给予税收减免。

三、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一)整合现有促进服务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条款,提高立法层次

一是对现有促进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进行梳理,围绕现代服务业发展目标,确立税收扶持重点。对各地区自行制订的临时性政策加以清理,对需要保留的政策通过全国统一的系统性规划,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加以明确,增强政策的法律效力,保持地区间税收政策执行统一性,实现地区税负的公平。二是提高政策的针对性。既要实行全国统一的服务业优惠政策,又要根据各行业的不同特点,有针对性地实施差别化的优惠政策,体现行业差别,实现税负公平。如对技术研发企业的优惠可侧重于研发环节,而对高风险企业可侧重于风险控制行为。

(二)改革税收制度,降低行业税负

1.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

增值税方面,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逐步解决现代服务业重复征税的问题。2012年,国家在上海进行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迈出了税制改革的第一步,但试点范围过窄,仅限于交通运输以及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等方面,对于耗用材料较高的建筑安装以及征税环节较多的物流业务等均未纳入试点范围,今年,逐步扩大了试点省份和试点范围。但从长期看,应借鉴国际经验和试点地区经验,在全国范围内,首先,将增值税征收范围扩大到交通运输业、物流业和建筑业,并实行消费型增值税,以减轻交通运输、物流和建筑业的税收负担;其次,将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转让无形资产、娱乐业、服务业中与生产不密切相关的行业等纳入增值税征税范畴;最后,等条件成熟后再将销售不动产、金融保险业纳入增值税征税范畴,分批分期地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以促进服务业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

2.调整营业税税目及税率

营业税方面,一是进行相关税目调整。由于行业的整体性,单独设置“物流业” 税目,对行业运营涉及的包装、运输、仓储、装卸及信息服务等劳务征收统一的营业税,税率可定为3%;对“娱乐业”税目中的台球、保龄球及网吧划到“文化体育业”应税项目。此外,在现有税目中增加一个其他类税目,将不断出现的新兴应税项目及时纳入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以避免税法的滞后效应,保持现代服务业不同经营者之间的税负公平。

二是进行税率调整。对金融业、保险业等生产业及洗浴、理发、照相等低盈利行业,适度降低税率;对某些利润较高的消费企业如娱乐业可以取消差别税率,实行较高的营业税税率,对美容、按摩等非生产项目应适当提高税率;逐渐拉开生产业与消费业税率间的差异。

三是在近期“营改增”受到限制的情况下,通过制订较为完备的营业税扣除项目管理办法,尽量消除营业税重复征税矛盾,改变营业税多数劳务按营业额全额计征营业税的方式,扩大差额征收营业税范围,全面实施对服务行业进行差额征收的营业税政策,降低行业整体税费负担。

(三)丰富税收优惠方式,扩大税收优惠范围

一是要转变税收优惠方式。将以降低税率、减免税额为主的直接优惠,转为间接优惠为主,在利用税收政策促进服务业的发展过程中,应根据服务业中各个行业的自身特点,灵活采用项目扣除、投资抵免、加速折旧、延期纳税等办法,充分发挥间接减免在税收优惠中的作用。同时,税收优惠应以产业优惠和项目优惠为主,并对不同风险的产业和项目实施差别化的待遇。

二是要转变税收优惠环节,将以结果为主的优惠转变为以过程为主的优惠。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时,允许服务性企业将技术开发费用按一定比例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对于某些成功率较低而社会收益较大的项目,允许扣除人才引进、教育培训、产品出口等方面费用,提高企业科研开发的积极性。

金融增值税优惠政策范文第2篇

近年来,我国科技事业蒸蒸日上,特别是科教兴国战略的提出和深入实施,是我国科技事业有了长足的发展,一大批重要成果涌现出来,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对经济发展的贡献越来越大,科技竞争力不断增强。但是,政策、资金以及市场环境等方面的不完善也给企业自主创新带来严峻的挑战,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企业自主创新的推进。特别是企业创新资金的不足以及科技创新风险的存在企业的科技创新很难在市场上进行成功的融资。因此,从税收政策和金融政策两个方面探讨企业自主创新的现状和建议是非常必要的。

一、支持科技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分析

(一)税收激励政策现状

近些年来,为推动企业技术进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税收扶持政策,鼓励企业科技创新。这些税收扶持政策对于推动我国企业技术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从总体上看,税收政策对于推动企业自主创新没有形成足够能量的激励机制。主要表现在:

1.对研发环节给与支持的税收激励政策只占很小的比例。税收激励只是对已经形成科技实力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已经享有科研成果的技术性收入实施优惠,而对技术落后继续进行技术更新的企业以及正在进行科技开发的活动缺少鼓励措施,使企业只关心科技成果的应用而不注重对科技开发的投入,不利于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3.税收政策的制度性缺陷,抵消了政策优惠的力度。生产型增值税对高科技企业发展的抑制作用;企业所得税内外有别导致内资企业税负偏重,严重制约企业的积累和发展能力,是长期存在的制度性因素。总体而言,税收政策产生的效应,制度性缺陷的抑制力更强。

4.税收优惠政策并没有根据各个税种之间的内在联系和税收优惠形式的特点形成科学的激励机制。由于忽视了税种之间的内在联系,一个税种少征,往往另一个税种多征,形成各税种之间政策效力相互抵消。

5.对于高科技人员的优惠措施较少。我国现行税收政策中对高科技人才的收入并没有明确的个人所得税优惠。这些问题的存在既不利于调动科技人才的积极性,又降低了高科技行业人才的积极性,又降低了高科技行业对人才的吸引力,使大量人才外流。

(二)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建议

税收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和政府宏观调控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建立和完善国家创新体系中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税收是建立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财力基础,而且运用税收政策还可以激励企业逐渐成为国家创新体系的主力军,有利于创新成果的转化。因此,必须创造更适合的税收扶持与激励政策,来适应目前科技进步,尤其是自主创新以及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要求。

1.制定上下游产业链协调的税收政策.就我国目前的情况而言,企业自主创新的重点应该放在自主创新和引进技术再创新的环节上,因而我国针对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应该由偏重产业链的下游向产业链的上游转移,即从生产销售环节想开发研究环节转移,确立企业的研究开发环节为税收激励的重点。

2.建立起对所有企业适用的具有普惠制的创新激励机制。现行的许多优惠政策仍然存在诸多限制,只有部分企业可以享有优惠政策,而自主创新不是局限在部分企业,而是所有企业。因此,应当取消现行优惠政策中不合理、不公平的限制性条件,使特惠制变为普惠制。

3.改革增值税,加强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加速推进增值税转型改革,扩大增值税改革的试点范围,实行地区与行业相结合的办法。扩大增值税增值范围,实行全面征收。适当扩大高科技行业享受增值税优惠的范围。对出口的高新技术产品实行零税率,做到彻底退税,使其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增强其竞争力。

4.加大对科技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拓宽高新技术企业的筹资渠道。我国现行税法几乎没有针对高科技人才的税收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在实际企业发展中缺乏必要的人才激励机制。强化对高科技人才的优惠主要体现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具体可采取以下措施:提高高科技人才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对高科技人员在技术成果和技术服务方面的收入减征,特殊成绩获得的各类奖励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5.完善税收制度,形成制度性的税收激励。建立起临时性与制度相结合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并在税收制度的设计上从整体上考虑税种之间的内在联系以及各税种优惠形式的特点,各有侧重,从各个层面、各个环节共同发挥作用。

6.增加对科技环境保护的政策倾斜。针对环境保护、节约能源等有利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技术创新活动,税收应给予特别优惠,这种优惠政策能加强我国的政策导向,有利于我国经济社会的长远发展,推动我国节约型、生态型社会的建设。

三、支持科技自主创新的金融政策研究

(一)金融支持政策现状

近年来,为了促进科技产业的发展,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我国已推出了一系列金融扶持政策及相关优惠政策,如加大科技贷款的投入总量,鼓励企业的技术创新行为等,这些都对促进科技型企业的自主创新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是,我们也看到,当前我国仍处于经济转轨时期,投融资渠道比较狭窄,金融产品较少,尚不能完全满足投融资主体的需求,在一定程度上,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和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受到了金融环境的制约与影响,许多自主创新企业面临发展困境,整体技术装备水平也较低。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发挥不强。目前我国政府资金主要针对产业的支持,直接针对产业项目,计划经济比较浓厚而时常经济较为发达的国家,则更多的采用间接平台,建立机制,营造环境,相比之下,后一中方式更容易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

2.目前我国的金融机构可以利用的投资工具形式单一,从而导致了金融机构在针对中小企业开展业务时,所承担的风险与可能的收益之间不对称的问题,结果严重影响了金融机构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积极性。

3.风险共担机制。在努力实现双赢的同时风险共担也非常重要。目前我们只能实行全额的担保,这样的作用基本将金融机构的风险转嫁给担保机构,不利于发挥各方面的作用。

(二)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的金融政策建议

发达和完善的金融业是推动企业自主创新顺利进行的重要因素之一,尤其是强大的资本市场将对促进企业自主创新行为发挥重要的作用。因此,我们必须努力完善企业创新的金融机制,将金融服务重点转向自主创新,加大金融系统对企业创新的支持力度,通过金融改革和金融创新,促进自主创新更好更快的发展,实现金融改革与科技创新的良性互动。加强和完善对企业自主创新的金融支持机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要充分发挥政府导向作用,完善鼓励企业创新的信贷政策和投融资政策。一方面,要整合政府资金,加大扶持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引导作用;另一方面,积极运用政策调节手段,引导各类金融机构支持企业创新,加强政府资金与金融资金的相互配合,通过基金、贴息、担保等手段引导更多的资金支持自主创新与科技成果产业化。

2.政策型银行要加大对自主创新的支持力度。政策性金融机构对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的规模化融资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引进技术消化吸收项目、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项目等提供贷款,给予重点支持。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对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所需的核心技术和关键设备的进出口,提供融资支持。

3.通过改善金融环境,促进商业银行对自主创新企业的服务。商业银行对国家和省级立项的高新技术项目,应根据国家投资政策及信贷政策规定,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商业银行对有效益、有还贷能力的自主创新产品出口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要根据信贷原则优先安排、重点支持,及时提供多种金融服务。政府可以建立企业自主创新的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和担保基金,引导商业银行开展对自主创新企业提供差别化、标准化的金融支持。

4.加快中小企业板建设,设置中小板“绿色通道”一是加快发展对创新型企业的支持力度。尽快恢复中小企业板的融资功能,为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中小企业发展上市设立“绿色通道”,降低门槛,简化程序,缩短时间,减少费用。二是强化中小企业板监管措施。三是推动中小企业板制度创新。推进上市准入制度创新,建立适应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优胜劣汰”的退市机制,推进全流通经济制下的交易与监管制度创新。四是加大中小企业上市资源的培养力度。

5.积极推进金融工具创新。金融机构要努力进行金融工具创新,如对重大科技专项资产实行证券化、发放可转换债券、票据贴现等低风险业务等,既可以使银行降低风险增加收益,又可以有效弥补企业创新的资金缺口,实现科技和金融、企业和社会多赢共利的目标。

金融增值税优惠政策范文第3篇

关于落实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情况汇报

 

各位领导:

***国家税务局一贯秉承执法与服务并举的理念,提高纳税服务质量,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职能,为国民经济发展服务,为当地经济发展注入活力。

根据工作要求,现将***国家税务局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向各位领导汇报如下:

一、税收征管方面

1.根据总局国税函【2011】97号文件,自2011年2月1日起,办理税务登记核发税务登记证时,不再收取工本费。我局2013年全年共为469户纳税人免征税务登记工本费,减免工本费0.94万元。

2.根据总局国税函【2012】608号文件,自2013年1月1日起,取消税务发票工本费。我局不折不扣落实了总局文件精神,取消了纳税人领取各类发票的工本费。

二、增值税方面

1.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要求,财政部下发了第65号令 ,从2011年11月1日起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我省起征点由原来的5000元提高到20000元,文件下发后,我局坚决不折不扣落实此项惠民政策,不搞定额调整、全年税款一次性入库等变相回避执行增值税起征点政策等行为,2013年全局共落实优惠户3146户,年免征增值税499.17万元。

2.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财税【2013】52号公告,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2013年8至12月份享受增值税优惠的小微企业达179户,累计853户次,免征增值税税额的有50户次,占全部户次的5.9%,免征增值税税额1.78万元,其余都是零申报的企业。

三、企业所得税方面

1、严格执行《企业所得税法》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征收(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对取得高新技术资格的科茂林化公司执行15%的税收优惠,减免所得税152.31万元。

2、延长小型微利企业减半计税政策执行期限及应税所得额的限额。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国务院批准,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原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15年12月31日(财税[2011]117号),我局2010、2011、2012三年分别为33户小型微利企减免企业所得税2854.67元、26406.6元、49192.97元,共计78454.97元,并简化减免手续,企业在报送年报时做份税收优惠备案即可。

3、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的政策,为支持金融企业对中小企业贷款,扶持小企业发展,对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按规定提取的损失准备金准予在税前扣除优惠政策延长至2013年12月31日,我县农村信用联社2008年到 2012年共计提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呆账损失准备金9229.40万元,计减免企业所得税2307.35万元。(财税[2011]104号 )

4、延长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减按90%计税的政策优惠,即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延长至 2013年12月31日,我县农村信用联社2008年到 2012年减计收入970.54万元,计减免企业所得税242.63万元。(财税[2010]4 号 ) 

四、认真落实种植、养殖等农民合作社、协会等涉农企业、组织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收优惠,对符合条件的给予了增值税和所得税减免。

 

金融增值税优惠政策范文第4篇

1.增值税2011年10月31日,国务院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做了如下修改:将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改为(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将(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改为(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将(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改为(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2.营业税2011年10月31日,国务院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做了如下修改:将(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改为(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将(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改为(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营业税改增值税是一个重大的举措,它的施行也是充满争议的。是否既能有效的增进企业的发展环境,又不损害国家税收,是该政策在具体实施时应该注意的问题。

3.企业所得税2011年10月12日,国务院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确定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金融、财税政策措施。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并扩大范围。这一条其实对原有优惠政策没有做出调整,只是将延续期加长了,目前是告诉中小企业,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支持会一直持续。

4.其他税收优惠政策2011年10月19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规定的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的政策,继续执行至2013年12月31日。2011年10月17日,经国务院批准,为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2011年11月14日,为切实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现决定对小型微型企业暂免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其实这些摆在明面上的行政收费并不是很多,政府估计忽略了一些隐性收费,那个才是大头,如何有效杜绝非法收费问题的确是政府应该考虑的一大难题。

税收优惠政策调整效果分析

在众多利好的优惠政策制定下,这些优惠政策能否会使中小企业的状态有所改善成为人们关心的重点。但这些优惠政策的力度也被众多专家学者,以及一些企业家所质疑。在增值税方面,现行税法规定:凡纳税人的年销售额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管其会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根据这一政策,小型企业基本上被划为小规模纳税人。而小规模纳税人既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不但加重了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也严重影响了中小企业的正常经营。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同外资企业和内资大型企业相比,中小型企业明显存在税收优惠政策过少,费用列支标准过严,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规定过死等问题。在税收征管方面,有些基层税务部门往往对中小企业不管是否设置账簿,不管其财务会计核算是否健全,都采用“核定征收”,人为扩大“核定征收”的范围。

增值税的负担其实是在消费者身上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是可以以进项税抵扣的,但抵扣的关键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基础的。而在上海部分行业试点将征收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的做法,看似将增加最低为6%的税率,与原先5%的营业税相比,能减轻中小企业税负,但在实际运作中,中小企业的各种零星购买多无法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不能抵扣成本,增值税率又比营业税率高1个百分点,没准一些企业还会因此而增加税负。同时,根据有关规定,企业贷款利息可在税前抵扣,但仅限于基准利率产生的利息。这样的规定已与形势脱节。时下中小企业如能幸运地得到贷款,其利息必定远远高于基准利率,应当按贷款实际利率给予全额抵扣。所以,政策的调整因根据事实来制定,如果与实际情况相脱节的话,其调整的意义将被大打折扣。

总结

金融增值税优惠政策范文第5篇

一、国内企业自主创新的状况

与创新型国家相比,国内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虽然近年来得到了明显加强,但总体水平还很薄弱,依然面,临着许多因素的困扰:一是资金缺乏,研发投入不足;二是激励制约机制不完善、高素质技术人才缺乏、技术市场不健全;三是缺乏创新的社会氛围和意识;四是企业科技自主创新相关的政策环境不完善;五是近半数企业遭遇知识产权纠纷;六是产学研缺乏沟通;七是自主创新服务体系不健全、服务能力有限等等。如何提高企业创新能力,已成为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关键在企业,但政府的作用不可少,需要政府以及包括金融和科技等部门在内的社会服务体系强有力的支持,排除外部阻碍,妥善解决各种问题,营造有利于企业自主创新的制度和政策环境,加大企业的创新压力,促使企业将改进技术和自主创新作为赢得市场竞争的手段。

二、发达国家扶持企业自主创新的财政政策

作为市场经济国家,企业自主创新活动主要依靠市场力量的推动,但即便是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工业化国家,政府也十分重视财政政策对企业自主创新的扶持作用。例如在发达国家,在每一特定的历史发展阶段,政府都有一个明确的产业技术政策,并通过研发补助金、委托费和政策性融资等财政手段确保产业技术政策的贯彻落实。在财政支持的范围和手段上往往根据经济成长、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所处阶段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在经济发展初期,财政一般主要通过补助金、开发委托费、政策性贷款和优惠税收政策等形式重点支持主导产业的技术开发。进入知识经济时代,政府财政政策的重点主要转向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支持,通过资助各种基金会、研究院所和产学研联合体等进行产业技术开发,并通过知识产权的转让。实现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在技术进步的产业化和规模化环节上,一般通过政策性融资和税收优惠政策予以扶持和引导。如日本政策性投资银行根据政府有关政策意向,向民间企业提供低息贷款、担保、购买企业债券,对民间金融机构进行补充融资和奖励。在实施税收优惠政策的环节与方式方面,主要体现为事前扶持与事后鼓励相结合,将对科技开发的重视与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有机地结合起来。

三、我国企业自主创新的财政扶持政策取向

(一)税收政策方面

1.完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自主创新。一是税收优惠应直接与间接并重,适当加重间接优惠的比例,运用加速折旧、投资抵免、亏损结转、费用扣除、特定准备金等多种方式,形成有效的优惠机制;二是实行鼓励人力资本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强对科技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减免优惠,促进个人多接受教育、培训,增加个人人力资本投资,减免科技人员有关科学技术收入(技术援助费、版权费)的个人所得税,提高高科技人才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对从事科研开发人员以技术入股而获得股权收益,3~5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等;三是针对具体的科研项目进行优惠,建立科技投资项目立项登记,并进行跟踪监督,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适时调整,对最终成果不符合要求或将资金挪作他用的,可及时取消其享受优惠的资格,并追回所给予的优惠;四是统一内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大力扶持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

2.加快增值税转型改革,鼓励企业扩大投资和引进先进技术,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从2004年7月1日起,我国开始在东北老工业基地的8个行业进行增值税转型试点,目前应尽快在全国推行。在此之前,可先在高新技术产业实行消费型增值税。考虑到财政的承受能力,可先实现新增机器设备所含税款分年度按比例抵扣,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完成对包括厂房、建筑物等不动产在内的全部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款的抵扣。从而最终实现我国增值税由生产型到消费型的转变。

3.调整出口退税结构,完善进出口税收政策,鼓励能源资源节约型、环保型、先进技术设备及其零部件产品的进口,限制高耗能、高污染、高物耗以及资源性产品的出口。对自主创新能力强、科技含量高的产品,提高出口退税率;对国内企业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装备所需的重要原材料、关键零部件,要实行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4.制定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相关税法,对国家和地方税收优惠权限、范围和产业支持重点作明确规定,以提高税收优惠法律的权威性,改变当前各地自行出台税收优惠政策的混乱局面。

(二)财政支出方面

1.确保科技投入稳定增长,逐步提高科技投入占GDP的比例,为实施国家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提供强有力的经费保障。鉴于长期以来政府研究与开发投入的严重不足,可以考虑规定一些硬性的指标,要求政府研究与开发投入占GDP的比重及财政收入的比重必须达到规定的目标值。要积极优化财政投入结构,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应重点支持那些私人不愿提供或不能提供的科研领域,诸如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技术平台的建设、支持产学研联合开发体等。创建由财政投入为主的风险投资基金,加强对风险投资发展的引导,吸引各类民间参与投资。建立专门的财政担保基金或资助基金,鼓励、支持、引导企业自主创新,降低企业创新风险,提高企业创新收益,有效地引导金融资本、民间资本投资于科技创新项目和企业。对具有良好前景的高风险科技创新项目或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政府信用担保,通过财政贴息吸引金融资本投入科技研发,为研究项目进行科技研发创造必要的条件。

2.调整现行财政补贴政策的方向,根据WTO的相关规定,财政资金扶持应从对企业的直接的、个别式的补贴转向非专向性的补贴,将政府对技术创新的支持定位于产业研究和竞争开发活动等R&D领域。

3.财政贴息向高新科技产业适度倾斜。加大对该产业的政策扶持。在传统产业部门,通过财政贴息手段的运用,使企业在技术改造缺乏资金的情况下,能够以国家信用作支撑,获取金融机构的贷款,充分调动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