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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推广好处

广告推广好处

广告推广好处范文第1篇

刚入广告这行时,所在的公司正好是达利集团的广告方。记得接触达利的第一个任务是好吃点饼干的新品——豆浆饼干的上市广告;豆浆饼干后不久,就是和其正凉茶、优先乳、绿茶等饮料上市项目。而今,接触客户多了,前后对比思量,尤觉达利集团在本土客户中是重视广告而且广告做得比较到位的一个客户。而这一点,也为达利新品在市场上的成功起到了很关键的作用。达利集团的广告策略,对许多成长型的本土企业具有相当借鉴作用。

就自己所参与的达利新品上市项目来讲,其广告传播上大体上有三个方面把握较好。

一、 好的产品基础

达利集团拿来做广告的产品往往是具备良好市场前景的产品。一般是这种产品在市场上竞品不多,整体市场份额趋于快速上升态势,而竞品价格上存在市场空隙。这一点,从达利集团早期的蛋黄派、薯片、饼干,到新近的饮料产品,无不是如此。

就如和其正凉茶、优先乳饮料筹备上市时,全国市场上有影响力的凉茶就王老吉一家,凉茶市场处于上升态势,价格存在市场空隙;PET瓶乳饮料有影响力的也仅是营养快线,小洋人妙恋仅在部分区域有着影响力,营养快线在价格上同样存在市场空隙。

达利集团的每次广告推广正是由于有着较好的产品切入点,广告推广才能推波助澜,起到四两拨千斤的效果。

二、 把握好传播阶段与策略

在把握传播阶段方面,达利的广告整体上都能按照产品的市场波段有序推进。在市场进入阶段,广告重点是有差异地去打品牌知名度。在具备市场知名度后,再去填充品牌内涵,提升美誉度。在每个传播波段,结合产品的差异化点,让每一波段的广告推广都能落到实处。

如好吃点新品的上市广告,由于好吃点先期的广告推广已经打响了好吃点品牌知名度,新品上市广告的传播重点就需要在这种知名度基础上夯实品牌内涵。正是基于这个传播阶段任务的考量,在突出新品特性基础上将新品广告语也相应定为“好吃更要有营养”。

而纵观达利前期的蛋黄派、薯片、饼干与现今的凉茶、乳饮料、茶饮料等,在传播阶段的把握上无不如此。如在蛋黄派初期上市广告中,短短的十五秒广告,品牌名就出现多到五次,强化品牌名记忆。和其正凉茶、优先乳上市时,也分别按照这一阶段要求,产品特性展示的同时侧重于强化品牌名的认知。

优先乳上市广告更是将名字作为创意点,制造了“我是女生我优先”的流行语,让市场牢牢记住这个名字。而到了优先乳第二条广告片,则侧重于填充优先乳品牌的内涵,以“营养美味双优先”来让优先乳品牌丰满起来。

和其正凉茶的第一条广告片也是简单的市场告知,第二条则从大瓶装为切入口,进一步填充和其正凉茶的品牌内涵与告知差异化点。

三、 好的创意执行

在把握好传播阶段与策略前提下,好的创意执行体现在与产品相关每一创意环节。如产品名称、包装设计、代言人的选取、广告片的创意、广告片的拍摄等等,而最为关键的又是代言人选取、广告片的创意与制作。在创意执行上,达利的控制还是相当严格。

就如为好吃点的新品——豆浆饼干取名时,一番又一番的推倒重来,直到找到满意的名字。当时,为着取这个名字,公司上下全都动员起来,创作部拼命想名字,想好了让公司上下一起来参与投票,不但自己投票,外加发动员工给亲朋好友打电话进行测试,就这般写出的名字足足有一箩筐了,好吃点新品的名字总算定下来。可比克新品名字更是进行了目标消费群的市调。

而达利的每次新品上市的打响品牌名阶段,既要多次出现品牌名,又要兼顾接受度与美感。这样就要求将创意情节置身生活场景,减少接受阻力;同时强调情节的戏剧性与情节张力,创意审美整体上适度超前又不能太超前。

广告推广好处范文第2篇

网络营销成功的标志不是过程,而是营销结果。网络产品在网络市场的流通和销售情况是衡量网络营销成功度的度量表。由于酒类市场广告的变异,单一的狂轰乱炸式的广告已不能肩负起“占领”的重任,所以整合网络市场的营销推广,也是笔者所构架的网络营销中所极力推崇的战略性步骤。由于酒类产品的生命周期变得越来越短,潜在市场的萎缩,生产资源和资金资源的匮乏,有效营销成为酒类网络整合推广的指针。要做到有效营销,必须坚持“稳,准,狠,快”四字战斗方针,将四字个体精神融为一体,细化环节紧密相连,交叉推进地快速推广,就是整合市场推广连环网络策略。

(一)伴随式广告促销:所谓伴随式广告就是广告与产品进入市场时相随流通,产品到哪里,广告到哪里。表现形式多为箱子上或酒盒上印刷的广告或箱子内酒盒内放置的宣传单。另外,广告促销又区别于纯粹的广告,纯粹的广告多表现为品牌广告,广告目标是扩张品牌度、认知度和美誉度。而广告促销则是以鲜明的卖点为具体内容,以广告为表现形式,以卖出产品为直接目标。广告促销是概念,促销广告则是诠释。仍以赊店老酒为例:“赊店老酒,天长地久”的任何广告表现形式都是品牌广告,而“喝/卖赊店老酒,中奖好运常有”则是突出的促销广告。在笔者为赊店老酒网络营销体系的筹划实施中,就非常注意伴随式广告的科学利用。例如:

促销点:赊店老酒网络产品的盒子内,都放有一定数量的兑奖券,兑奖券面额从2元到1000元不等,当消费者发现兑奖券时,即可到就近有售赊店老酒网络产品的商店、酒店兑换同值的人民币;而为消费者兑了奖的商店和酒店拿着兑奖券,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到当地网络商(指定网络商)处兑换2倍的人民币,如零售商拿100元兑奖券,在指定网络商处可得到100×2=200元的人民币。

广告切入点:买者中奖,卖者得奖。

伴随式广告方式:①网络产品箱子上盒子上都印有以上卖点广告;②酒盒内放有一张告知消费者兑奖方法的传单;③箱子内瓶子上面平放一张印制精美的“赊店老酒生活指南报”,将以上卖点设计其中,其它则是生活常识和赊店老酒的其它信息。

(二)提纲挈领式广告促销:伴随式广告随着产品的延伸而延伸,虽然到达率与产品对等,可总有一种散且冲击力弱的缺陷。提纲挈领式广告促销就是对伴随式广告的连环性补充。

所谓提纲挈领式广告,就是对伴随式广告进行表现形式方面的浓缩,用具有较强视觉冲击力的广告表现形式提醒目标消费者。

网络商从提货之日起,就要报上直辖市场的主要模拟网点数量(大概),厂家提供统一内容和规格的条幅,共分两种:一种“喝/卖赊店老酒,中奖好运常有”,悬挂在网络商和模拟网络商的附近;另一种“赊店老酒奖券兑换处”,悬挂在主要零售商和酒店的门头。

(三)加强式广告促销:主要表现形式为报纸、电视和电台。目前,报纸、电视和电台仍然是传递信息的主要媒体。至于报纸、电视和电台种类的选择,则取决于产品和网络市场的具体情况。其表现特点:时间短、密度大。

加强式广告促销和下面将谈及的强销式促销活动的推出,必须依据网络市场的销货率。

广告推广好处范文第3篇

 

一、 广告代言人

 

近年来,得益于科技的进步,广告形式灵活多样,不论是电视画面的展示、微博上名人的推荐、还是淘宝店中的好评、买家秀,广告无形之中深深的影响着我们的日常生活。那么,这些微博上、淘宝上的推荐人是不是代言人?对于他们的行为应不应该规范?如果是代言人,那么,存在虚假推荐时,其是不是要依据新《广告法》去承担连带责任?

 

(一)广告代言人的释义

 

1.广告代言人具备的积极条件。《广告法》第二条第五款规定: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广告代言人必须在广告中有积极地推荐、证明行为,单纯的装饰行为或则说是背景烘托行为,不可认定为代言行为。一些广告里的配角,为了衬托画面或者渲染氛围,并未有积极地推荐或证明产品的行为,所以,即便出现在广告里,其也不是广告代言人。

 

2.广告代言人具备的消极条件:

 

(1)未“使用”不得代言。未“使用”不得代言是否意味着从此以后男人不能代言女人的商品、成年人不得代言未成年商品?那么从此,婴儿奶粉将无人能代言,因为婴儿虽然符合“使用过”这一条件,但是,其年龄条件欠缺,也不能代言该类产品。“使用”一词该作何理解?笔者赞同对其进行广义理解 。即:代言人以婴幼儿监护人的身份在广告中表示“使用效果很好”,监护人可视为“使用人”,该监护人可以担任代言人。未使用不得代言原则要求代言人必须亲身体验过或以监护人的身份体验过自己代言的产品或服务,这也是获得代言资格的前提。

 

(2)未满十周岁不得代言。未满十周岁的儿童因其年龄、智力等原因,不适合出现在广告中,既是为了保护未成年儿童,也是为了更好的保证广告的真实性、可靠性。十周岁以下的儿童并不能清楚的辨别一项产品的性能或效果,让其代言某种产品或服务无疑是让其从事与其智力水平不相符的行为。但是,笔者认为,该法禁止的是利用儿童进行介绍、推荐一些产品,而不禁止儿童以背景烘托方式出现在广告里。未满十周岁的儿童可以出现在广告画面中,只要不利用儿童行为进行积极的推销产品即可。

 

(3)受过处罚未满三年内不得代言。依据法条,代言人因代言过虚假广告,在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内,其不得再从事任何代言行为。这是对代言人行为的限制,对其虚假代言行为的惩罚。所以,担任代言人的另一前提是:其三年内没有过虚假广告。

 

(二)广告代言人的分类

 

根据法条规定,代言人分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在此,主要探讨自然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情况,笔者认为自然人作为代言人可以分为以下四种:

 

1.专家型广告代言人。专家因其具有某方面的专业知识,往往被商家聘请,在其广告中作证明,以此增加消费者对该产品或服务的信任,有效的帮助商家推荐商品或服务。但是,每个领域的专家只可以为自己研究的领域的产品或服务作证明,而不能夸领域代言产品或服务,否则代言行为存在欺诈,属于虚假代言行为。

 

2.名人型广告代言人。名人代言是现如今广告代言中最普遍的代言形式。因名人的影响力巨大,商家往往选择其作为产品或服务的代言人,以便更好的宣传自己的产品或服务。

 

3.消费者型广告代言人。所谓消费者代言,是指由实际的消费者在广告中陈述对产品的意见、信赖、发现或感受。 现如今,越来越多的商家通过给予消费者一定的优惠,使其为自己的商品或服务做广告,宣传自己的产品。笔者认为,淘宝卖家通过给予卖家一定好处(返现或优惠券),使买家发表好评,是一种利用消费者代言的行为。商家通过给予消费者一定优惠或好处,使其以亲身经历为基础,将自己的想法、感想发表于众,其他消费者以此为借鉴,决定自己是否购买该产品。

 

4.普通人型广告代言人。除去以上比较具有代表性的三类代言人以外,其余的代言人,我们称其为普通人。

 

二、 广告代言行为及后果

 

(一)广告代言行为

 

按照以往的法律分析逻辑结构:法律主体——行为规范——法律责任,分析完广告代言人之后,我们来研究其代言行为。一项行为构成代言行为必须具备以下几个要件:首先,代言人的代言行为是独立的,代言人通过自己的使用行为,对产品的性能和特点有一定的认知,在此基础上发表自己关于该产品或服务独立的感知或观点,推荐产品或服务。代言人的行为要区别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行为,代言人的行为不能受制于前两者,否则,因其不独立,不是代言行为。其次,一些行为虽然是独立的,但不一定是代言行为。比如:商店里购物,在自己犹豫是否购买一项产品时,旁边的顾客路过,一番言语来赞美该商品,并介绍自己长期使用该商品的一些经验,陌生人的话语有时也是值得相信的,友好而热情的推荐会助涨我们的消费信心,此种情形,我们往往会购买该产品。但是,该独立表达自己观念的消费者是代言人么?当然不是,因为他与生产者之间并不存在实质性的关系,即使其推荐行为非常有效,那也不是代言行为。但是,如果作为推荐的消费者是获得了商家的某种好处来推荐商品,那么他也是代言人。可见,判断一项行为是否为代言行为,还要看代言人和生产者之间是否存在实质性关系。最后,代言行为是一种足以引起消费者信赖的行为,具有广泛影响力。笔者认为赞同有些学者将广告代言分为:推荐型代言、证明型代言、背景型或者叫烘托型代言。

 

(二)广告代言行为的后果

 

首先,虚假代言行为直接侵害消费的合法利益。其次,虚假代言行为也会损害商家的信誉。虚假行为一旦被揭发,企业商业信誉必定遭受损失,其在人们心目中的形象也会大大降低,不利于该商家以后的发展。再次,虚假代言行为破坏行业秩序。虚假代言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形成不正当竞争,破坏了企业间公平竞争的秩序;并且因虚假广告的频发,会使人们对广告业的信赖度降低,不利于我国广告行业健康发展。最后,对于代言人,虚假代言行为必定会使其名誉受损,引发消费者对其的愤怒与怨恨。

 

总之,虚假代言行为对于各主体都有不利后果。然而,即便如此,虚假广告还是接二连三的被曝光出来。商家明知虚假代言行为所具有的危害后果,仍然热衷于虚假广告,一个主要原因是现如今对其的打击、惩罚力度不够,违法成本低助涨了其实施违法行为的频率。

 

三、 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

 

虽然《食品安全法》、《广告法》,均将广告代言人列入虚假广告的责任主体内,但是,笔者不赞同广告代言人在虚假广告中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承担连带责任。首先,如前文提到过,广告代言人有普通广告代言人与明星代言人之分,如果对其不加区分,而一律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笔者认为其有违公平原则。明星代言人对公众的影响力大,因其知名度高,代言费也比较高,其经济实力强;而普通代言人或普通消费者,对公众的影响力较小,代言报酬也不高,经济实力弱。如果不加区分使二者都承担连带责任,笔者认为其中蕴含的公平性值得探究。其次,应明确虚假广告中的主、次责任人,不能通过加大次责任人的责任而减轻了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将广告代言人列入虚假广告的责任主体中,虽然有利于消费者维权,但是,会促使原有的责任主体产生侥幸心理,继续利用虚假广告。虽然代言人对公众有影响力,具有引导公众消费的作用,但是,相对于商家,代言人也处于相对弱势。笔者认为,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不在于多,而在于精。搞清到底谁应该真正去承担虚假广告的责任才是关键,不能盲目扩大虚假广告责任主体。再次,代言人的代言行为并不都是盲目的,并不都是利益的驱使。虚假广告的出现也会降低代言人的公信力,代言人在考虑自己的名誉后,通常会谨慎选择自己的代言产品。所以,有时候,代言人既是责任人也是受害人。很多情况下,代言人不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虚假代言行为。

 

综上,通过对代言人的法律责任分析,笔者认为,虚假广告中不应该盲目扩大责任主体,而是应先缕清从广告制作、设计,到发行等一些过程中,各个主体的责任与义务,通过明确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的责任、义务,从源头来治理虚假广告。即使虚假广告中代言人需要承担连带责任,也只有在其发挥推荐、证明作用时承担,在发挥背景烘托作用时不需要承担。

 

四、 司法实践中广告代言人责任承担需要注意的问题

 

新《广告法》实施以来,企业和代言人为了规避法律,实施了一系列措施,以此减轻代言人的法律责任。在此,笔者补充说明一个当下热议问题:明星代言人直接被聘为企业员工,司法实践中该如何应对此现象?企业聘任代言人的行为无疑就是在规避法律,将本应由代言人承担的责任,转移给企业。笔者认为,司法实践中如果遇到该类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代言人是具有代言人身份还是具有企业员工身份:

 

(一) 聘用的时间

 

如果代言人是在代言行为已经实施完毕后被聘任为企业员工,那么其先前的代言行为,其本人当然要负责。如果聘任行为在前,代言行为在后,那么,要看二者合同约定的聘任期有多久。如果只是临时的聘用,那么显然二者在串通规避法律,法律不保护该种聘任行为,明星仍然要对自己的虚假代言行为负责。

 

(二) 从事的职务

 

既然被聘为企业员工,那么就要考察被聘任的明星是否在该企业具有稳定的职务,该明星是否像企业的一般员工一样从事企业的日常经营业务,按时上下班,如果明星连最基本的职工义务都没有履行,那其何谈得上是企业的员工。

广告推广好处范文第4篇

还记得前段时间在微信朋友圈掀起讨论热潮的推送广告吗?想知道它的具体推送情况是怎么样的吗?HCR针对这个问题适时做了一个小调查,接下来就是揭晓答案的时刻!

在这次的小调查中,男性参与者占比为55.6%,女性参与者占比为44.4%,其中大部分是90后和80后,少数是70后和60后。

根据HCR的相关调查数据显示,玩朋友圈的累计时长低于30分钟的人中只有40%收到了推送广告,而玩朋友圈累计时长2小时以上的人100%都收到了推送广告。我们发现收到广告的比例随着累计时长的增加大致呈现递增关系,即玩朋友圈的累计时长越长,越有可能收到推送广告。那最多人收到的是哪个产品的广告呢?根据我们的调查发现,在收到推送广告的人中,有63.3%的人都收到了vivo智能手机的广告,占比位列第一,其次是可口可乐,收到宝马广告的人最少。看来,宝马虽好,但不是人人都能收到的。

那收到的广告是不是都与我们日常生活关系密切呢?是不是能勾起我们的购物欲望呢?根据我HCR的调查结果,目前有30%的人认为推送广告与日常生活是相关的,而有26.7%的人认为与自己日常生活没有半毛钱关系,还有43.3%,将近一半的人处于中立状态。是不是觉得相关就会勾起购物欲望了呢?有一句话说得好: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在调查者中,超过一半的人对推送广告没有兴趣,认为不会勾起购物欲望,只有13.3%的人觉得能勾起购物欲望,根本抵不住诱惑。这就说明,要想消费者买单,微信朋友圈对于广告的推送方式方法都还需要进一步结合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每当面对那些铺天盖地的广告,想必大家的第一反应都会觉得神烦。那面对微信朋友圈的推送广告,人们的反应是不是也如此呢?根据我们的调查数据显示,大众对于朋友圈推送广告的态度与跟观看一般媒介的广告有较大差别存在。有73.4%的人是可以接受朋友圈推送广告的,而当中的36.7%的人不但接受而且还喜欢推送广告。看来,朋友圈推送广告不失为一种好方法。既然那么多人喜欢推送广告,那是不是喜欢就会在朋友圈分享呢?通过调查我们得知66.7%的人表示绝对不发广告,也有23.3%的人是无条件愿意分享广告的,另外有10%的人只有收到宝马广告才会分享,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虽然目前大众对于朋友圈推送广告的排斥心理没有特别强烈,但真正使得大众接受朋友圈的广告并进行分享还是存在一定难度,即使进行分享的用户也是出于一定的特殊原因。综上所述,HCR认为,朋友圈的广告分享的方法和形式可以进行一些调整升级,如何能够使得用户接受广告并实现更好的广告宣传是进行朋友圈广告推广应当考虑的关键因素。

广告推广好处范文第5篇

利用论坛推广淘宝客的好处

对于论坛推广其实笔者也经常用到,不过用来不是推广,而是寻找一些新的创意性推广方法。对于淘宝客来说,原因是做淘宝客一不用更新内容,二直接推广就行了,保证网站正常运营,所以,淘宝宝利用论坛来推广,原因就是因为论坛推广是大部分站长所能接受并且善用的推广方法,你想想,如果给你一个自己常用的,而另外一个自己不懂用的推广方法,大部分站长都选择用常用的,毕竟这样推广起来比较快速。所以,很多站长并不是没想过用其他的方法,只是懒得重新学习新的推广方法而已。利用论坛推广淘宝客,只要选择合适的论坛,那么带来的效果也是不容轻视的。笔者看过一位朋友,利用论坛推广淘宝客,每天的成交量可以达到十单左右,每单基本维持30-50的拥金。所以,这样下来月收入就不赖了。对于论坛推广淘宝客,其实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论坛推广的最基本的好处就是不用花钱,像一些竞价、买广告位推广等等,这些都要站长花费资金,而且效果还不能保证哦。至于论坛推广那就是看你用什么样的方法了,用得好自然收益连连,用得不好,几天都没收入也不是什么怪事的。

利用论坛推广淘宝客的不好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