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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的方案设计

股权激励的方案设计

股权激励的方案设计范文第1篇

论文关键词:股权激励方案,上市房地产企业,设计要素

公司的股权激励,是指激励的主体授予激励对象以股份形式的现实权益或是潜在权益,目的在于激励经营者或是员工的工作,实现企业的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作为重要的激励和约束工具,股权激励是公司员工全面薪酬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良好的股权激励机制有助于公司所有者与经营者形成利益共同体,目标趋于一致。

我国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中,房地产企业所占的比例较大,从近几年我国房地产行业的发展来看,房地产行业的市场风险较大、市场化程度高、人才竞争激烈,所以这些企业较多采用股权激励方案。由于股权激励机制一般都是要经过一年以上的封锁期后激励对象方可获得股票,而且还必须在满足考核条件的基础上才能行权获得收益,所以房地产上市公司采取股权激励方式也是为了稳定经营团队、留住和吸引优秀的职业经理人,保障公司的持续经营。

一、股权激励方案的核心设计要素分析

股权激励能否真正激励经营者为提高企业的绩效努力工作,实现其目标,关键在于股权激励方案各个要素设计的合理性。

1.激励对象

通常来说企业管理论文,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是对企业未来发展有着重要作用的公司雇员,包括公司的高层经理人员和其他对公司发展有着直接影响的关键员工,如核心技术人员,营销骨干。

2.激励方式

国际上最常见的激励方式为股票期权,股改后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的基本模式,应当“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实行”。

3.行权价格

限制性股票的价格一般较低或者为零,行权价格的制定没有特定的标准。上市公司可以根据股票期权激励机制规定,股票期权持有者可以在规定的时期内以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购买或卖出本公司股票。在行权以前,股票期权持有人没有任何的现金权益,行权过后,其个人收益为行权价与行权日市场价之间的差价。

4.行权的绩效条件

通常使用的股票期权注重股价与会计收益的直接挂钩。倘若激励对象的收益完全由股价来决定,其操纵股价的动机就会增强。为减少股价提高带来的收益的不合理性,应更多地使用会计指标衡量经营者的业绩。现在,上市公司设立的行权指标多以财务指标为主。上市公司也可采用更为严格的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设定成适合于其本身的绩效考核指标。

5.激励期限

激励期限是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有效时间长度,通常由公司在规则之内自主设置。一般来说,行权期越长,激励强度越弱,但有利于激励高级管理人员为企业的长远发展考虑;行权期越短,激励强度越大,容易引致激励对象的短期行为。为了兼顾长短期激励效果,公司通常选择分批行权的安排,同时,可因受益人的具体身份及情况而有所不同。经理人员一般在受聘、升职和每年业绩评定后授予股票期权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6.授予数量及比例

在制定股权激励计划时,非常重要的问题之一是要考虑公司究竟应该向激励对象提供多少数量的股票。股票授予数量直接关系到激励对象的未来收益,直接体现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效果,而且,过多或过少的数量均对企业不利。

二、我国房地产行业股权激励实践

1.数据来源与样本选取

沪深两市的数据全部来自巨潮咨询网。由于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不时会发生变动,本文参照了证监会2011年4月15日中国上市公司行业分类表,选择的属于房地产开发与经营行业的企业。

在证监会2011年4月15日的中国上市公司行业分类表中,属于房地产开发与经营行业的企业一共有143家,其中在股权分置改革之后详细披露股权激励方案的房地产企业有17家。综上企业管理论文,本文共研究17家房地产企业的17个股权激励方案。这17家企业是:万科A、荣盛发展、泛海建设、名流置业、福星股份、中粮地产、深长城、广宇集团、阳光城、新湖中宝、华业地产、金地集团、苏宁环球、南国置业、中国宝安、卧龙地产、万业企业。

2.房地产企业股权激励各要素设计情况

(1)激励对象

表1 房地产企业激励对象

激励对象

数量

比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监事

中层管理人员

业务骨干

17

5

6

15

100.00%

29.41%

35.29%

88.24%

合计

17

100.00%

由表1可以看出,我国上市的房地产企业确定的激励对象集中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样本的所有企业都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入激励范围,因为他们是影响公司业绩的主要因素。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目的是保证独立董事判断和决策的独立性。17家企业中有15家对业务骨干进行激励,占样本数的88.24%。其中有5家企业(在2006年或者2008年初出台方案)把监事作为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在2008年3月证监会出台的《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中明确规定:为确保上市公司监事独立性,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上市公司监事不得成为股权激励对象,所以此之后的股权激励方案中激励对象不包含监事。

(2)激励方式

17家公司中,15家采用了股票期权这一激励方式,占总样本数的88.24%,采取限制性股票的两家企业分别是万科A和万业企业。股票期权是国际上广泛采用的激励方式,在我国股权激励的发展中,这一方式已经逐渐被认同并被越来越多的企业采纳。多数房地产企业采取这一种先进的方式,表现了这些企业追求先进的理念。

(3)行权价格

采取股票期权的15家房地产企业中有14家行权价格定为下列价格的较高者:(一)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3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占总样本数的82.35%。只有华业地产一家企业的行权价格是上述两者的较高者上浮10%的比例。由于期权激励在我国尚不成熟,各公司为保守起见,都选择证监会上述规定中最低要求作为公司期权激励的行权价格。

(4)激励的绩效条件

表2 行权绩效指标

行权绩效指标

数量

比例

净利润(净利润增长率)

净资产收益率

主营业务利润增长率

每股收益增长率(万科A)

销售收入增长率(金地集团)

股价(万业企业)

14

15

1

1

1

1

82.35%

88.24%

5.88%

5.88%

5.88%

5.88%

合计

17

由表2可见,实施股权激励的17家房地产企业中,有15家以净资产收益率为评价绩效的指标,占比88.24%;有14家以净利润(净利润增长率)为评价业绩的指标,占比82.35%。净利润和净资产收益率是衡量企业业绩的重要指标。净利润指标是必不可缺衡量绩效的因素。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净利润总额越大,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净利润也越高,由于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大伴随着经营成本的增加,在经营成本上升较快的情况下,可能发生净利润总额增加而净资产收益率或每股净利润降低的现象。为了更全面地反应经营者的经营管理水平,需要考虑净资产收益率之类的相对指标。

万业企业仅将股价作为评价绩效的指标。深长城设计方案时,考虑了主营业务利润增长率这一指标。主营业务利润是净利润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企业只有做好自身的主营业务,它的发展才没有偏离方向。另外,15家企业都采用了多重业绩标准,占比88.24%企业管理论文,说明复合式的考核指标在我国上市房地产企业的股权激励方案中得到较好的应用。这种考核能更全面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情况,同时减少激励对象操纵财务业绩指标的可能性。同时,各个公司都设计了各自的股权激励计划绩效考核标准,对激励对象个人进行其他方面的考核,体现了考核的全面性。

(5)激励期限

表3 房地产企业股权激励方案的期限

激励期限

数量

比例

3年

4年

5年

6年

7年

8年

1

4

7

3

1

1

5.88%

23.53%

41.18%

17.65%

5.88%

5.88%

合计

17

100.00%

经过计算,17家企业股权激励方案的加权平均期限为5.12年,如表3所示。香港主板上市的102个H股与红筹股股票期权方案中75%的方案期限为10年,相对而言,激励期限短的问题比较明显。这也是我国A股上市公司共有的问题。虽然有效期设定过长,激励对象可能会有懈怠心理,但是如果有效期设定过短,往往起不到促使激励对象制定长远发展规划的目的,激励对象可能会产生为了及时行权而采取短视行为的动机。

(6)授予数量及比例

17家房地产企业中,授予数量从308.64万股(中粮地产)到29,985万股(新湖中宝)不等,所占各个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从1.24%(南国置业)到9.96%(泛海建设)不等,平均值为3.73%,均符合证监会的要求。在考虑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数量的合理性时,还要考虑其与行权价格之间的关系,若提供同等的激励,行权价格定得越高就需要赠予激励对象越多的股票期权。尽管一些公司授予的股票数量相对值没有超过10%,但是绝对数量很大,并且其行权价格已远远低于现在的市场价值,激励对象一旦行权可以从中获得很大的收益。

三、上市房地产企业股权激励方案效果分析

由于17家上市的房地产企业披露和实施股权激励方案的进程不同,所以将这些企业分为三类进行比较和分析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终止或暂停股权激励方案企业

表4 终止或暂停股权激励方案的企业

代码

企业名称

期限

披露方案日期

后续进展

000031

中粮地产

5年

2007-12-20

2008年终止

000042

深长城

5年

2008-01-29

2008-12撤销计划

002133

广宇集团

5年

2008-01

2008-07-09中止

600641

万业企业

5年

2008-01-30

2008-10-29撤销

在披露方案的17家房地产企业中,已经有中粮地产、深长城、广宇集团、万业企业等4家企业撤销了股权激励计划,占比23.53%,如表4所示。通过各家企业的公告和相关媒体的报道能够了解到各家企业终止或暂停方案的原因。

以上四家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方案都是在2008年终止的,这与2008年房地产市场的低迷状态不无关联,有的企业是由于没能达到股权激励方案规定的绩效标准而无法行权,有的是因为公司的管理层出现了重大的变化,且旧的方案无法适应新的规定或准则的要求,还有的是未能通过证监会的批准。可见这些企业在制定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并没有根据企业内外环境深入地研究、考察股权激励方案的可行性,或者是没有从公司长远发展的角度制定,当遇到特殊事件的时候,不得不放弃,导致了方案的流产。

2.实施股权激励方案企业的绩效分析

表5 较早实施股权激励方案的企业

代码

企业名称

期限

披露方案日期

后续进展

000002

万科A

3年以上

2006-04-28

2006年实施

000046

泛海建设

4年

2006-09-28

实施

000926

福星股份

4年

2006-09-22

2006-12-11实施

000667

名流置业

8年

2008-04-11

2009-07-18实施

通过表5企业管理论文,较早实施股权激励方案的企业中万科A、泛海建设和福星股份都是在2006年实施的,为了使数据的可比性更强,选取这三家企业来分析实施股权激励的效果。

表6 三家企业净资产收益率变化表

企业简称

2007年

2006年

增长率

万科A

23.75%

23.51%

0.24%

泛海建设

17.78%

20.12%

-2.34%

福星股份

16.37%

20.21%

-3.84%

表7 三家企业净利润变化表

企业简称

2007年

2006年

增长率

万科A

4,790,833,311.17

2,067,878,243.0

131.68%

泛海建设

651,705,002.11

248,136,241.65

162.64%

福星股份

317,489,256.27

258,192,689.50

22.97%

三家企业在制定股权激励计划时都设定了行权的业绩标准。以对2007年的要求为例,万科A:(1)净利润年平均增长率大于15%。(2)全面摊薄的净资产收益率大于12%。福星股份:(1)2007年的净利润不低于26,140.97万元。(2)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泛海建设: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上述净利润都是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中的低者。

由表6,三家房地产企业中,只有万科A的净资产收益率增长了,增长率为0.24%,其他两家企业都有小幅度的降低。但是降低后的数值仍在绩效考核标准10%以上。由表7,三家企业的净利润有不同程度的增长,都达到了股权激励方案的标准。

3.近期披露股权激励方案的企业

表8 披露方案时间较短的企业

代码

企业名称

期限

披露方案日期

后续进展

002146

荣盛发展

5年

2009-11-05

2010-07-12修改

000671

阳光城

6年

2011-01-12

监事会通过

600208

新湖中宝

4年

2010-12-21

2010-12-29实施

600240

华业地产

6年

2011-01-21

监事会通过

600383

金地集团

7年

2010-01-15

2010-03-19实施

000718

苏宁环球

5年

2010-12-28

监事会通过

002305

南国置业

5年

2011-02

监事会通过

000009

中国宝安

不超过6年

2011-01-29

2011-03-15实施

600173

卧龙地产

4年

2010-03-09

股东大会通过

从表8可以看出,有9家企业都是在去年或今年年初披露或修改了股权激励方案,占样本数的52.94%。这些企业正在不断地尝试和探索当中。表现了房地产企业对股权计划的信心,预示着房地产企业在股权激励计划的披露、实施中会有更成熟的发展。

综合以上数据,我们可以看出,从2006年起公布股权激励方案的17家上市房地产企业中,有23.53%的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股权激励方案较早的三家企业里,只有万科A的业绩有大幅度的提高,其他两家稍有不足,但是这两家的业绩水平都达到了激励计划的要求,可见股权激励计划起到了稳定和提高业绩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沈红波,曹军,高新梓.全流通时代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契约研究[J].财贸经济,2010(9).

[2]巨潮咨询网cninfo.com.cn/

[3]中证指数有限公司.xsindex.com.cn

[4]徐斌.酬福利设计与管理[M].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6.

股权激励的方案设计范文第2篇

关键词:股权激励 格力电器 启示

现代企业由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导致委托—问题,由于经营者较所有者在信息方面具有优势,这种信息不对称使得所有者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需要通过一系列措施来控制和监督经营者,股权激励就是其中的一种,通过这种方式可以使激励对象与公司利益、股东利益趋于一致,与所有者共享利润,共担风险,以减少管理者的短期行为。随着我国政策的放开,越来越多的公司开始实施股权激励政策,但是成功实施激励计划的公司并不多,格力电器是少数成功完成股权激励计划的公司之一。本文对格力电器股权激励方案进行了分析。

一、案例介绍

(一)公司简介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000651,以下简称格力电器)成立于1991年,1996年11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截至2005年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之前,公司的第一大股东珠海格力集团直接持有格力电器50.82%的股份,通过控股子公司珠海格力房产有限公司持有格力电器8.38%的股份。

(二)股权激励实施过程和结果

证监会要求格力电器在2006年2月前完成股改,于是由格力集团牵头,与格力电器管理层、股东沟通协调后,制定了格力电器股权改革方案,顺势推出了格力电器股权激励计划。格力电器于2005年12月23日公布了股权改革方案,其中包括股权激励方案,公司控股股东珠海格力集团除支付股改对价外,还做出了特别承诺,将所持股份划出2 639万股,作为格力电器管理层股权激励股票的来源。在2005-2007年中任一年度,若公司经审计的年度净利润达到承诺的当年应实现的数值,格力集团将按照当年年底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作为出售价格向公司管理层及员工出售713万股,若三年均达到标准,将出售给格力电器管理层及员工2 139万股,其余500万股由董事会自行安排。公布了股权激励方案之后,格力电器在2005、2006及2007年均实现了规定的年度利润,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均有了大幅提升,格力集团按照股权激励方案对格力电器的高管和员工实施了激励措施。激励条件及激励措施见表1。其中在2006年7月11日和2008年7月11日,格力电器分别实施了每10股转赠5股。

二、股权激励方案设计分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格力电器所采取的股权激励方式是限制性股票,其风险相对较小,一般适用于成熟型企业,在服务期限和业绩上对激励对象有较强的约束。公司可以采用限制性股票激励方式促使高级管理人员将更多的时间精力投入到某个或某些长期战略目标中,从而实现企业的持续发展。格力电器发展态势良好,现金流充沛,业绩稳步上升,因此,在此次股权激励中采取了限制性股票的方式。

(二)股权激励的股票来源

公司实行股权激励所需的股票来源主要有两种,一是定向发行;二是回购本公司股份。格力电器实行的股权激励股票来源于第一大股东珠海格力集团,由于此次股权激励是伴随着股权改革方案提出而提出的,股权激励的原因之一就是解决“一股独大”的问题,由第一大股东提供股票,没有进行定向增发,也没有动用股东的资金在二级市场回购股票,并没有侵害股东的利益。通过第一大股东提供股票这种方式,将第一大股东所持股份通过股权激励的方式转移到格力电器名下,使得第一大股东对格力电器的控制程度逐渐降低,更加有利于格力电器以后的发展。

(三)激励对象的范围和比例

格力电器股权激励的对象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业务骨干及控股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具体人数、股数及所占比例见表2。

由表2可知,在2005年股权激励对象共有94人,其中高管6人,虽然高管在总体激励对象中所占比例较少,但是高管人员获得了总量713万股中的395.3万股,占总体的55.44%,其中董事长朱江洪和总裁董明珠各获得150万股,两人所持有的股数占激励股份总数的42.08%。在2006年,格力电器也顺利地实现了股权激励中规定的净利润,在2007年10月31日,格力电器公布了2006年的股权激励实施方案,方案中,股权激励对象增至609人,较上一年激励人数大大增加,其中,高管人数仍为6人,激励对象中中层管

人员、业务骨干和控股子公司高管上升至603人,高管中董事长朱江洪和总裁董明珠各获得了250万股,占高管激励股数中的87.6%,占总体激励股数的46.75%,2006年业务骨干获得的股权激励份额上升至26.22%。2007年格力电器同样高额完成目标利润,2009年2月,格力电器公布了2007年的股权激励实施方案,激励对象总数达到了1 059人,较上一年的激励人数又大幅度提升,其中高管人员保持了前两年的6人,中层管理人员、业务骨干和子公司高管上升至1 053人,2007年度董事长朱江洪和总裁董明珠各获得激励股份226万股,占激励股份总数的28.16%。

格力电器三年来的股权激励对象人数由最初的94人扩大到1 059人,使更多的员工获益,高管获得的股票数量较多,有利于维持管理层的稳定;高管所获得股份数量占激励股份总数的比例逐步下降,说明股权激励开始逐渐向下倾斜,加大了除高管外其他激励对象的激励程度。

(四)股权激励的时间跨度

格力电器所实施的是三年期股权激励计划,我国许多企业的股权激励时间都很短,大部分在5年左右,较长的激励期限可以使激励对象更加努力工作,提高业绩,激励作用更强。格力电器2005-2007年的净利润和总资产金额见表3。由表3可以看出,格力电器在实施了股权激励的这三年中,净利润和资产总额都有了大幅度的增长,但是成长性并不稳定,笔者认为激励期限较短很可能会导致管理者的短期行为。  (五)股权激励的条件

格力电器实行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是达到预先设定的年度净利润,三年的目标利润具体值见表1,公司在实行股权激励前三年的净利润增长率为8.94%、15.34%、22.72%,按照这个增长趋势,公司在未来的年利润增长率将高于20%,但是预先设定的目标净利润的增长率为10%,低于平均年度利润增长率,并且仅仅通过是否达到目标净利润这一标准来判定是否实施股权激励方案,股权激励的条件过于简单,设立的激励标准过于单一,使得格力电器轻松达到了激励的标准。

三、启示

通过对格力电器实施股权激励方案的分析,可以为其他企业在设计股权激励方案时提供一些启示。

(一)合理选择股权激励的对象和激励比例

应该根据企业实行股权激励的目的合理地确定激励对象和激励比例。若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的目的在于对公司内的核心技术人员进行激励,那么股权激励范围的授予以及比例的设置则主要侧重于这部分员工,授予比例的设置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二)设定有效的股权激励的期限

我国规定,企业的股权激励有效期一般不得超过10年,企业在设计股权激励方案时,要根据自身情况设定有效的股权激励期限,过短的激励期限会使高管产生短期行为,降低股权激励的激励作用。

(三)恰当设计股权激励的条件

为了提高激励效力,企业应该设定具有一定难度的激励条件,过于容易实现的激励条件降低了激励对象的行权难度,会使高管人员操纵指标来实现高额收益,股权激励的作用较弱。因此提出以下建议:1.公司在设计激励条件时,要结合自身情况,例如某指标之前若干年的均值,或是该指标行业均值,以此为标准来制定有效的激励条件,避免激励条件过于简单,适当增加激励效力。2.应该避免用单一的指标来确定激励条件,公司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同时引入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来作为激励条件,或是采用多种财务指标结合,以更好地反映公司各方面的能力,对公司形成全面的绩效评价。

参考文献:

股权激励的方案设计范文第3篇

关键词:股权激励;契约结构;描述性统计;要素设计

中图分类号:F275;F276.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05-0089-02

引言

股权激励是以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及其他人员进行长期激励的方式。国外股权激励制度始于大约20世纪50年代的美国,我国的股权激励随着2005 年股权分置改革的进行拉开了大幕。国资委和证监会先后多次了关于股权激励的管理法规和办法,对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行为进行了规范。随着一系列法规政策的出台,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将股权激励作为激励管理层与核心骨干,营造高效、诚信、共赢团队的重要选择。股权激励是否达到理想的效果,这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目前仍未达成一致的结论。然而公司自身对激励模式与对象的选择不合理、激励期限与考核指标疏于设计等契约层面因素也是制约着股权激励发展的关键因素,由此可见契约结构研究的必要性。

一、股权激励契约要素研究的现状

Jensen &Murphy (1990)提出经营者激励的真正核心问题不在于给予多少,而在于如何给予,从而产生了经营者激励契约观[1]。Stephen (2008)[2]指出,相对于激励力度而言,激励契约结构是决定经营者薪酬激励有效性更为重要的因素。国内学者刘浩、孙铮(2009)[3]在对西方股权激励契约结构研究进行综述的基础上,对该问题给予了系统性的阐述。他们指出,直接研究股权激励与公司绩效之间的关系往往是不够的,还需从微观层面进行更为精细的分析,即从股权激励契约本身入手,详细探讨股权激励契约的选择、条款设计、实际执行中的操纵、契约修改等关键环节及其经济后果,是了解股权激励与公司绩效之间桥梁的重要思路。在此基础上,国内外学者普遍意识到,在既定规则的约束下,如何选择契约要素,构建合理的契约结构,从而使股权激励达到原始初衷,才是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设计的核心,也是股权激励研究的趋势所在。

Zattoni和Minichilli (2009)[4]以1999―2005 年的意大利上市公司为样本,运用Logit 模型考察了激励对象对股权激励实施效果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激励对象( 如高层经营者、技术人员或其他人员)的不同并没有使股权激励效应发生本质变化,但股权激励效应会随激励人数的不同而迥异,激励对象少于10的激励效果更加显著。吕长江等(2009)[5]以 2005―2008 年公布股权激励草案的公司为样本,通过考察窗口期 CAR 的情况发现,上市公司可以通过激励条件和激励有效期的改善增加股权激励方案的激励效果。

目前,对股权激励契约要素的研究侧重于各契约要素对激励效果的影响。本文从契约要素设计的角度出发,通过对229家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草案分析,研究国内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契约结构设计的现状和特点,并对如何设计合理的股权激励提出一些建议。

二、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契约结构的特点

我国在2006年完成股权分置改革,自此上市公司才有了真正意义上股权激励制度的实施。为了客观地反映股权激励方案的设计情况,选取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公布激励草案的境内上市公司为样本。考虑到极端值对数理统计结果的不利影响,剔除了业绩过差的ST和PT公司,并且去除了中途停止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公开信息不完整的上市公司,同时也不包含金融类公司,最后选取229家A股上市公司作为研究样本。

(一)股权激励有效期偏短

相关办法规定,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应包括行权限制期和行权有效期,原则上不得少于2年,在限制期内不可以行权。同时,《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也做了相关规定,股票期权的有效期从授权日计算不得超过10年。根据样本数据的统计结果,229家上市公司选择的激励年限平均只有5年。其中,选择激励有效期在4―5年之间的企业占最大比例,达到75%;5―7年的占16%;8―10年的占7%;1―3年的仅占2%。从总体分布情况来看,激励有效期偏短,具体结果见表1。

表1 上市企业股权激励有效期统计

(二)股权激励模式以股票期权为主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标的物是股权激励的载体,对于激励实施的效果影响很大。股权激励标的物主要可分为股票、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等。根据统计结果,使用股票期权作为激励模式的有176家,占总样本的77%;限制性股票的有51家,占比22%;而选择其他几种方式的企业都比较少。由此可以看出,在激励方式的选择上,我国上市公司多数倾向于选择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值得注意的是,样本公司中华菱管线的激励标的物是股票增值权,这与激励对象包括外籍高管有关,因目前的法规暂不允许外籍人员直接持有国内A股,所以公司以限制性股票激励其他中国高管,而以股票的增值利润作为外籍高管的激励。

(三)股权激励行权条件指标单一

行权条件中指标选用的统计结果是,20.09%的样本公司行权条件中只有一个指标,63.32%的企业选用两个指标,14.85%的企业选用三个指标,而有四个和五个指标的公司只分别有1家和3家。并且对其中常用指标的统计显示,有158家企业选择的指标中包括净利润增长率,有145家加权平均资产收益率,而净利润、净利润增幅、主营收入增长率、每股收益的出现次数分别为46次、18次、29次、12次。由此可见,上市公司的行权条件中衡量公司业绩的主要参考指标为净利润增长率和加权平均资产收益率,两者均为动态的财务指标。企业的业绩指标设定通常以财务指标为主,因为财务指标是量化指标,可以直观的进行考察,但这样有失全面,不利于激励效果的实现。

(四)高管授予比例适中

授予激励对象以合理的激励股权数量,即根据激励对象的重要程度以及贡献期望,合理地分配激励股份。证监会规定股权激励额度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但对于激励力度的分配,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可以选择只对高管或核心技术人员进行股权激励,也可以按一定比例给两者分配相应的数量。样本数据显示,大部分公司选择两者兼顾,高管授予比例集中在40%以下,说明大部分公司考虑到了对公司有贡献的核心技术人员或业务人员,甚至普通员工也可以享有激励,这样有利于形成公司内部的公平状态,稳定人心,增加积极性。

三、股权激励契约要素设计的建议

(一)制定符合公司的股权激励方案

股权激励作为一项长期机制,其原理是通过委托关系,运用激励与约束机制限制和引导管理层,以达到减少成本、增加公司效益与长期激励等效应。由于股权激励的实施是受一系列内外条件影响的,在条件或时机不适宜的情况下,股权激励方案发挥不了其应有的作用。所以,公司应该在不违背国家关于股权激励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发展的阶段、未来发展的方向等实际条件,统筹兼顾管理层、股东、员工各方利益的前提下,制定高效精细的股权激励实施方案。激励方案应对会计风险与市场风险都做到有效控制,要保证激励的长期效应,防止激励对象提前套现,保障激励效果的实现。

(二)设计合理的有效期限

激励有效期是激励计划的时间长度,有效期越长,激励对象行权的门槛越高,因为他们每期都要面临激励条件的约束,其操纵行权指标的能力会被显著地削弱。行权业绩目标短期内可能容易纵,但长期来看,这些指标总会反转,不可能一直纵。此外,较长的激励有效期使每期行权的数量大幅降低,这也削弱了高管通过操纵股价来集中获得高额收益的能力。目前,我国大概有77%的公司将激励有效期设置在5 年及以下,这说明公司设置的激励有效期限的门槛相对较低,并呈现出羊群效应。而另有约29%公司的激励有效期为5 年以下,其高管福利的动机更加明显。作者认为,有效期越长,激励作用越明显,所以合理的有效期分布应当是有更多的公司选择较长的有效期。

(三)确定适当的激励比例

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授予数量,针对我国目前激励比例不高的现状,可以合理地提高股权激励比例。且我国规定的10%上限相对于西方国家而言不存在激励过度的问题,对个人授予最多不超过1%的规定也有效地防止了员工之间的财富差距加大导致分配不均匀的结果。所以,在证监会规定的合法范围内,上市公司可以适当提高股权激励的比例,但应做到分批授予,且授权数量适当。偏重高管激励的企业,特别是技术密集型企业可将激励目标群体逐渐扩展到核心技术人员。提高核心骨干员工的受益度,有利于公司的平稳发展,对加强公司凝聚力、员工归属感以及提高股东利益与员工利益的一致性有重要作用。

(四) 形成完善的业绩评价体系

业绩评价体系是一个股权激励方案最核心的部分,从统计结果看,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业绩评价体系存在一些问题,如考核指标不切合实际、偏重财务指标而忽略市场指标等。这些问题无疑阻碍企业达到通过实施股权激励来提高长期业绩的目的,所以,完善合理的业绩考核指标体系是股权激励制度得以有效实施的保证。各公司所处的行业、发展状况等基本情况的差异,必然要求其业绩评价体系设计灵活,切不可死板硬套其他公司模式。在制定过程中可以尝试多样化的业绩指标组合,绝对指标和相对指标并重,纵向比较和横向比较并重,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并重。同时,对于不同的激励对象,要制定相应合适的考核指标,避免整齐划一。只有这样,建立的业绩考核指标体系才能综合评价企业潜在的竞争优势和未来的发展潜力,保证股权激励有效的实施。

参考文献:

[1] 徐宁,徐向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效应研究脉络梳理与不同视角比较[J].外国经济与管理,2010,(7).

[2] Stephen G Sapp.The Impact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on Executive Compensation[J].European Financial Management,2008,14(4).

[3] 刘浩,孙铮.西方股权激励契约结构研究综述[J].经济管理,2009,31(4).

[4] Alessandro,Zattoni,and Alessandro,Minichilli,The diffusion of equity incentive plans in Italian listed companies:What is the trigger? [J].

股权激励的方案设计范文第4篇

关键词:股票期权;激励机制

中图分类号:F8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428-(2007)11-0057-03

收稿日期:2007-06-26

作者简介:祝瑞敏,中国人民大学在读博士,现供职于深圳发展银行

总行;

李长强,现供职于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

股票期权激励机制是公司赋予经营管理人员在某一规定的期限内,按约定价格购买本企业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持有这种权利的经理人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行权或弃权。

目前股权激励仍然是最主要的长期激励工具。2005统计资料表明,在全球财富500强公司高管薪酬结构中,64%来源于工资与奖金以外的长期激励,而在长期激励中,股票期权激励方式占据55%。

一、股票期权激励机制在我国上市公司的运用环境分析

任何一种激励机制发挥其功效必然有其存在的前提和条件,股票期权激励机制也不例外,当前,我国上市公司运用股票期权激励机制的前提已基本具备。

(一)股权分置改革为实施股权期权激励构筑良好的市场基础

过去我国股市中能流通的股票相对数量过少,在资金供应较为宽松的环境下,股票二级市场价格过高,表现为股价与经营业绩相脱离,股票不具有长期投资价值。股权分置带来的股票全流通,不仅加大股票市场的供给,对非流通股的送股也将股市的整体价格水平平稳地调整到合理区间,股权分置增强了我国资本市场有效性,以股票期权作为经理人激励工具具备了市场前提。

股权分置前,大股东往往通过控制权获取超额溢价,并不关心二级市场股票价格的状况。股权分置改革解决了我国资本市场的这一重大缺陷,非流通股的全面流通,股票二级市场价格直接决定了股东的财富,大股东将更关心上市公司的业绩及市场表现,也有更强的动力来实施管理层激励。股权分置为上市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提供了良好的市场基础。

(二)实施股票期权激励的法律障碍业已消除

1、《公司法》与《证券法》的修订。

修订后的《公司法》、《证券法》在公司资本制度、回购公司股票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内转让股票等方面均有所突破,例如,2006年1月开始施行的新《公司法》中公司股份可以在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公司收购股份可以预留一年,公司高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可转让不超过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25%的规定,为实施股票期权激励排除了法律障碍。

2、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适时出台。

为了促进和规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机制的发展,2005年12月31日,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提出以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为股权激励的主要方式,规范股权激励实施程序和信息披露要求。

2006年3月1日,国资委和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正式实行,9月30日《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正式下发并施行,我国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激励机制的制度环境已经具备。

3、若干配套规定明确会计处理与操作流程。

财政部于2006年3月15日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规定股权激励会计处理方法是“按照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费用”。

深交所发出了《股权分置改革备忘录第18号-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明确了股权激励计划中股份过户的操作流程、报备资料、收费标准以及相关的信息披露要求,同时还规定了股份限售、锁定及解锁的相关事宜。

(三)股票期权激励机制实施的内部环境已经具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经过十几年来的发展,我国上市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已逐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明确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设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在治理实践中,上市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大多数由独立董事构成,能够按照既定规则有效运转,其独立性与有效性在公司治理中发挥重要的作用,上市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机制有效实施的内部环境已经具备。

二、股票期权更符合当前上市公司经理人激励需要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以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为主要激励方式。目前公布较详细股权激励方案的上市公司中,股票期权方案占大多数,当前股票期权更符合我国上市公司经理人激励需要,它具有其他激励方式不具备的优点。

1、在经济高速增长的中国,股票期权具有较强的激励作用。

对高增长型或创业类企业,由于增长速度较快,股价在几年内往往有较大的升幅,采用股票期权激励方式具有高回报的特点,因而股票期权具有较强的激励作用。当前,我国的上市公司虽然多为制造类企业,但由于中国经济处于高速增长期,在一个高速增长的市场环境下,企业的增长潜力及空间较大,期权激励有较大激励作用,因而在当前以及未来的一定时期内,对经理人实施期权激励机制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2、期权方案更符合当前经理人没有过多现金投资的现状。

近几年来,我国上市公司才逐步推行年薪制。但由于种种原因,经理人与员工收入没有拉开相应的差距,当前的年薪制不能完全体现出对经理人价值的全部回报,不能够达到对经理人长期激励的目的。同时,经理人薪酬体制改革的缓慢进程,使得当前经理人并没有过多的现金可用于即期购买公司股票。前两年上市公司曲折的MBO也说明了当前经理人极为有限的现金投资能力。

股票期权方案不需要即期的现金投入,经理人远期支付购买股权的资金,但购买价格参照即期价格,同时从即期起就享受股权的增值收益权,经理人获得了购股资金的贴息优惠,比直接支付现金取得现股,在当前更为我国上市公司经理人所接受。

3、期权方案更符合经理人承受风险能力较低现状。

由于前述上市公司经理人薪酬体制改革的缓慢进程,当前经理人收入仍处于相对较低的水平,这种收入状况决定其经理人的风险承受较低。即便当期购买了股票,由于承受能力较低,更容易引发寻租等道德风险。

股票期权方案经理人不承担股权贬值风险,在行权日――到期日之间,如果行权价格持续高于市场价格,经理人可以放弃行权,不必承担股权贬值的亏损风险,因而在期权数量设计中就可以不受其风险承担能力的限制,通过增加期权的数量,可以产生很大的杠杆激励作用,这是股票期权运用于激励机制中的一个显著的优点,既不受行权人当前风险承受能力的限制,又能产生较大的激励作用。

正是由于上述原因,股票期权激励机制在我国当前的经理人激励计划中最为适宜,这不仅与股票期权本身的特点有关,同时更符合我国经理人投资与风险承受的现状,因而在当前以至未来一定阶段,我们预计股票期权激励机制在实践中会备受上市公司青睐并广为运用。

三、当前上市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机制应注意的问题

从当前我国上市公司公告的股票期权激励方案可以看出,一方面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操作,另一方面将股票期权激励机制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处于选择摸索试行的过程中。本人通过参考境外公司股票期权激励机制经验,结合我国上市公司实际情况,提出在当前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需注意几个的问题。

1、科学地确定锁定期间与行权时间。

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股票期权授权日与首次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以下称锁定期)不得少于1年,有效期从授权日起不得超过10年。对每个上市公司来说,究竟设计多长的锁定期与行权时间,要根据企业具体情况来确定。比如技术要求较低的企业经理人的决策影响时间较短,股票期权的最长行权时间可以适当缩短。而技术密集度高的企业,经理层的决策对企业影响较为长远,股票期权的行权时间应该较长,以保证经理层为企业的长期利益作足够的考虑。

目前公布的股票期权激励方案,授权日到首次行权日的锁定期大多为1年(除双鹭药业为3年),整体锁定时间较短,难以达到对经理人长期激励目的。锁定期与行权时间的长短不仅影响激励作用的发挥,而且决定了股票期权激励机制的成败,因而是设计激励方案的关键步骤,应充分分析企业自身的特点及经理人决策影响期间,理论上的锁定期与行权时间应该与经理人对企业决策影响期间相匹配。要实现对经理人长期激励的目的,确定合理的锁定期与行权时间,更好地发挥股票期权的激励作用。

2、确定适宜的授予数量。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非经股东大会特别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目前公告的激励方案看,除伊利股份总裁潘刚获授1500万股占总股本的2.9043%,其他公司方案中单一对象获授比例均低于1%。

上述办法体现了监管部门一方面要防范上市公司实施经理人过度激励,另一方面对单一对象激励数量也留有余地。那么实际操作中上市公司应如何确定适宜的授予数量呢?本人认为以下原则需考虑:

第一,对关键人员授予数量不宜过低,要能够实现对目标人员的激励,过低的授予数量不能有效发挥激励作用。第二,授予数量要与授予对象在公司中发挥作用相联系,不能盲目激励。对公司发展起关键作用人员应该给予与其付出相匹配的激励,这是激励中对等原则的体现;不可否认,现实中存在有些经理人是因行政指派等原因到这个岗位,对企业的发展没有起到太大的作用,这种经理人不应享受股权激励计划。企业激励本身必须要达到投入激励能够更好推动长期更多产出的目的,激励计划不是福利计划。第三,要结合同类公司以及经理人市场激励水平全面考虑。公平理论是激励理论一个重要内容,在设计股票期权激励方案时要充分考虑。

3、行权条件的设置。

目前公布的激励方案,基本上都以经营业绩设定为行权条件。目前普遍受到公众质疑的是行权条件设置过低,激励计划有福利计划的嫌疑。如万科净资产收益率设定为12%所引发市场争论。

经理层股权激励机制的设计宗旨就是要将经理层的薪酬与企业业绩建立起更为紧密的联系。如果条件过低或过高,难以达到有效的激励效果。因而设计行权条件要考虑以下因素:

第一是与激励要求相匹配的行权条件。要达到激励目的,行权条件不能过低,有激励作用的行权条件应该是经理人经过全身心努力后才能实现,否则不仅背离激励计划初衷,也是对股东利益的侵害;第二考虑公司中长期发展目标。行权条件不能脱离企业实际情况与发展目标,为实现长期激励,行权条件必须与公司中长期发展目标相匹配,否则企业中长期目标就是令人怀疑的空中楼阁;第三考虑行业发展、宏观经济环境等外部条件。要考虑行业发展情况与宏观经济环境,分清企业业绩中哪些是经理人努力经营带来的结果,哪些是宏观环境或行业政策本身带来的发展,某些垄断行业产生的利润更多源自于国家的政策,而非经理人努力。因而真正激励到位,行权条件要科学界定,比如在什么环境下出现什么增长结果等周全设计,这样不仅让经理人感到有所激励,也让股东满意。

4、完善企业的内部治理结构。

现代企业内部治理结构是企业能发挥效益、股票期权激励机制能发挥最大作用的重要前提,实施股票期权激励机制,要设计保障其良好运行的内部监督机制。

从严格意义讲,即期股票价格并不一定完全体现出公司长期价值。实施股票期权激励机制后,行权时的股票价格与经理层利益直接相关,而经理层又控制着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可以影响股票短期价格。假设两个投资项目由经营者作决策,他们更可能从维护股价,增加自己的期权收入来抉择,而这个方案可能并不是企业的最佳选择。这类行为不仅会造成股东利益的损失,更会扭曲股票期权对经理层的激励作用。

因而上市公司在制定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同时也应设计严格的监督机制,防止经营者向股东转移决策风险,片面追求股票升值的收益,导致新的短期行为。健全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激励同时作好监督与防范,是保障股票期权激励有效行动的重要前提。

参考文献:

[1]柴敏刚.全球股权激励风向[J].金融实务,2006;10

股权激励的方案设计范文第5篇

关键词:行权价格;管理层权力;高管激励份额;公司治理;长期股东财富

引言

2006年1月1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开始施行,标志着我国股权激励机制的正式建立。股权激励作为一种公司治理机制,实施宗旨在于降低成本,使得管理层利益与股东利益趋于一致,从而促使管理层最大限度为股东利益工作并减少道德风险行为。股权激励发挥作用与否依赖其方案设计。在股权激励的方案设计中,行权价格(如果标的物是限制性股票,则对应是授予价格,下文统一称为行权价格)对管理层自身利益至关重要,因此也成为管理层利用权力影响股权激励的关键点。管理层的收益=股票出售价格-行权价格。如果管理层使得行权价格处于较低点,即使不努力工作增加企业价值(即提高出售价格),也能够获得较大的寻租空间。基于美国资本市场的研究普遍认为,管理层通过时机选择或回溯操纵行权价格,攫取私人利益。那么,我国实施股权激励过程中是否存在同样的现象?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本文研究管理层对股权激励行权价格的操纵行为。研究内容包括三个方面:(1)管理层是否操纵行权价格;(2)行权价格纵受到哪些因素的影响;(3)行权价格纵带来怎样的经济后果。

本文的贡献有两个方面:第一,本文研究扩展我国行权价格操纵行为的研究。目前,吕长江等(2009),吴育辉等(2010)对我国股权激励行权条件及其影响因素做出一定的研究。王烨等(2012)、张治理等(2012)研究我国管理层对行权价格的操纵。然而,国内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许多问题有待进一步深入。本文不仅研究管理层对行权价格的操纵表现,还进一步研究行权价格操纵的影响因素与经济后果。本文结论能够扩展股权激励方案设计的研究成果。第二,本文结论为监管机构的进一步决策提供一些依据,也使得投资者、社会公众对股权激励的理解更为深入。

一、文献综述

在美国,根据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董事会每年授予管理层一定数量的股票期权。授权日可能每年几乎相同,称为固定授权日;或者每年的授权日不同,称为变动授权日。一般而言,董事会以授权日的市场收盘价作为行权价(Heron et al,2007)。基于美国资本市场的研究普遍认为,管理层通过两种途径影响授权日的时机选择,以获得较低的授予价格。一是选择授权日发生在预期股票价格上涨之前;二是选择授权日发生在预期股票价格下跌之后。Yermack(1997)以1992年~1994年的620个管理层期权授予为样本,发现在授权日之后的50个交易日内,平均超额收益率超过2%。笔者认为,该现象是管理层机会主义行为的证据。管理层预期在某一时候会对外公布好消息,股票价格将要上涨,因此选择在公布好消息之前确定授权日。Aboody 等(2000)以1992年~1996年的2039个固定授权日的期权授予为样本,研究结果与Yermack相似。由于样本的授权日是固定的,笔者认为管理层选择在固定授权日之后对外公布好消息。Chauvin 等(2001)也以固定授权日的期权授予为样本,发现授权日之前的超额收益率显著为负,表明管理层选择在固定授权日之前对外公布坏消息。

面对授权日前后的股价走势,学者提出了另一种解释。至少有部分股权授予,管理层并非操纵授权日前后的消息公布,而是在事后回溯授权日。由于在萨班斯法案之前,授权日与向SEC汇报日之间存在较长的间隔,管理层可以事后根据一段时期的股票价格走势,确定价格较低或最低的一天为授权日。所公布的授权日是管理层事后选择的,并非真正的授权日。在Lie (2005)提出授权日回溯的假设后,Collins 等(2005),Heron 等 (2007)都以萨班斯法案的影响为契机,更好地证明管理层存在事后回溯行为。研究发现,在萨班斯法案之前,授权日之前的超额收益率显著为负,之后显著为正;在法案生效后,管理层必须在授权日后的两天内向SEC汇报,这种股价波动模式极大地弱化。这证明至少部分管理层存在事后回溯行为。Heron 等(2009)采用新的方法估算,1996年~2005年期间,大约18.9%的期权授予存在回溯或操纵,这一比例在萨班斯法案之前为23.0%,之后降为10%。

国内的相关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王烨等(2012)以2005年~2011 年期间公告或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为样本,发现管理层权力越大,股权激励计划中所设定的初始行权价格就相对越低;而且,相对于非国资控股公司,国资控股公司的行权价格更低。他们的研究表明,管理层可能会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权影响股权激励方案的制定。张治理等(2012)研究发现,实施以股票期权为标的物的股权激励计划的企业存在择时机会主义行为,它们倾向于在公司股价较低时推出激励计划,以增加管理层利益。

二、理论分析

(一)行权价格的操纵

Bebchuk 等(2002)指出管理层权力理论,认为公司治理存在三大局限性:(1)董事会独立性不足。(2)经理人市场、公司控制权市场的力量有限。不少公司章程中设置反收购条款,减少敌意收购对于管理层的约束,降低公司控制权市场发挥的作用。(3)股东权力受到限制。总体而言,管理层权利理论强调董事会、外部市场力量与股东权利等外部制衡力量的局限性,无法有效监督制衡管理层,导致管理层拥有较多的权力。因此,董事会关于管理层薪酬的决策会受到管理层的影响,偏离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目标。换言之,管理层利用手中权利操纵股权激励,谋取自身利益最大化。在股权激励的方案设计中,行权价格对管理层自身利益至关重要,因此成为管理层操纵股权激励的关键点。如果管理层使得行权价格处于较低点,即使不努力工作增加企业价值,也能够获得较大的寻租空间。

美国行权价格的定价基准日为授权日,与此略有不同,我国的定价基准日为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公布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不应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1)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2)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3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由于法规对股权激励的信息披露做出严格规定,管理层采用回溯方法的可能性很低。因此,管理层对行权价格的操纵表现在对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的时机选择。本文预期,计划草案公布日之前股票价格下跌,公布日之后股票价格上涨。

(二)行权价格纵的影响因素

行权价格是否纵受两个因素影响:管理层的操纵动机与操纵能力。当股权激励授予管理层的股权份额越多,则他们通过降低行权价格能够获得更多的利益,操纵动机更为强烈。管理层的操纵能力由公司治理水平决定。公司治理水平越弱,管理层的操纵能力则越强。Bebchuk等(2010),Collins 等(2009)以美国公司为样本,发现内部董事比例、现任CEO任命的外部董事比例、两职合一、薪酬委员会中是否有内部董事、CEO任期、连锁董事等公司治理因素使得CEO能够对薪酬决策施加更多的影响,从而更有可能对授权日进行时机选择或回溯。从管理层权力的角度来看, CEO同时担任董事会主席,则拥有更多的权力,能够影响董事会的薪酬决策,从而使得行权条件目标水平设置更有利于自身利益。然而,公司治理不能被孤立看待,而要将其与产权性质、激励对象结合分析。在国有企业,尽管总经理两职合一,如果总经理不是激励对象,则管理者权力可能对股权激励不产生影响。在民营企业,尽管总经理两职合一,但是总经理本身是公司实际控制人,其成为激励对象的可能性较小,而且《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第二条规定: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原则上不得成为激励对象。因此,这种情况的两职合一对股权激励产生影响的可能性较小。另外,尽管民营企业没有出现两职合一的情况,如果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配偶及直系近亲属成为激励对象,股权激励受到影响的可能性很大。因此,本文综合考虑产权性质、激励对象对于公司治理的影响。当出现以下情况时,本文定义为公司治理水平较低:(1)国有企业总经理两职合一而且成为激励对象;(2)民营企业总经理为外部经理人而且两职合一,并且成为激励对象;(3)民营企业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以及他们的配偶或直系近亲属成为激励对象。

(三)行权价格纵的经济后果

根据Jensen 等(1976)建立的理论,现代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所有者和经营者的目标函数不同,产生委托关系中的利益冲突。在理论的基础上,股权激励被认为是解决委托问题的有效途径。股票期权通过将高管薪酬与公司股票价格直接联系在一起,使得经理人利益与股东利益趋于一致,促使经理人最大限度为股东利益工作并减少道德风险行为。然而,如果行权价格受到管理层操纵,行权价格处于较低点,管理层不努力工作增加企业价值,也能够在将来出售股票时获得较大的利润空间。特别是在一个较长的时间维度内,管理层只需在股票市场“牛市”中抛售手中股票获取高额利润,并无需提高企业价值以获得奖励。换言之,管理层通过操纵股权激励的行权价格,掠夺股东财富,特别是长期股东财富。因此,本文预期:行权价格受到操纵会降低长期股东财富。

三、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择

本文以2005年7月1日到2010年12月31日期间的224个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为样本。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在此之前(2005年)的4个股权激励计划均是与股权分置改革捆绑推出。2006年样本为42个(18.75%),2007年锐减到14个(6.25%),2008年上升到64个(28.57%),2009年回落到25个(11.16%),2010年上升到75个(33.48%)。结果表明,股权激励的年度分布与资本市场收益率呈现负相关关系。2006年、2007年与2009年属于“牛市”,在此期间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数量较少;2008年与2010年属于“熊市”,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数量较多。

(二)行权价格纵的判断方式

股权激励的标的物有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与股票增值权三种。根据标的物的不同,行权价格纵的判断方式也有所不同。具体的判断方式汇总见表1。

1.限制性股票的判断方式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有关规定,分为备忘录出台前后两个阶段。在备忘录出台之前,没有相关法规对此做出具体规定。这一阶段,本文采用每股净资产作为比较基准。授予价格如果等于或高于最近一期的每股净资产,表明管理层没有操纵授予价格;如果无偿转让或低于最近一期的每股净资产,则表明授予价格极有可能受到操纵。2008年3月17日,证监会《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第三条规定:如果标的股票的来源是存量,即从二级市场购入股票,则按照《公司法》关于回购股票的相关规定执行;如果标的股票的来源是增量,即通过定向增发方式取得股票,其实质属于定向发行,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50%。因此,在备忘录1号出台后,限制性股票的定价方式随标的股票来源的不同而不同。如果是定向增发,管理层会对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日进行时机选择,以期获得较低的授予价格。本文预期,以公布日为事件日,事件窗口内平均CAR呈现前降后升的“V”形分布。参照Bebchuk 等、Collins 等的做法,如果在(-30,10)的时间窗口内,定价基准日前两个交易日的CAR位于或低于10分位,则认为授予价格受到管理层的操纵。

2.股票期权与股票增值权的判断方式

对于股票期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不应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1)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2)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3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对于股票增值权,尽管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定价方式,但上市公司在实践中主要参照股票期权的定价方式。由于股票期权与股票增值权的定价方式和限制性股票定向增发的相似,都是参考前一段交易日的股票价格,因此对于行权价格纵的判断,也与限制性股票定向增发的一致。

(三)影响因素的模型与变量

公式(1)是行权价格纵的影响因素回归模型。因变量为行权价格是否受到操纵(PRICE),操纵价格=1,其他=0。由于因变量为虚拟变量,模型采用Logistic回归。本文关注的第一个影响因素是高管的激励份额(OPTION)。它为虚拟变量,当高管的激励股票份额占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的比例大于样本中位数=1,其他=0。高管包括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如果一个股权激励计划包含两个标的物,则激励总量分配取两者加权平均值;如果激励计划草案没有披露激励总量分配,只披露第一期的激励数量分配,则取第一期的分配比例。第二个影响因素是公司治理水平(GOVERNANCE),公司治理水平较低时,GOVERNANCE=1,否则=0。此外,本文控制产权性质(NARURE)、公司规模(SIZE)与资产负债率(LEV)。这3个控制变量刻画实施股权激励公司的基本特征,按照研究惯例,本文采用上一年的数据。例如,A公司2008年3月公布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则产权性质、公司规模与资产负债率取2007年年末的数据。影响因素回归模型的变量定义见表2。

(四)经济后果的模型与变量

长期股东财富指标是长期持有超额收益(Buy and Hold Abnormal Return,BHAR),它是长期事件研究法中的主流指标。BHAR的影响因素较多,本文采用两种不同的配对样本法估算公司从公告当月起36个月的BHAR(截止到2011年11月31日)。第一种方法是借鉴Fama 等(1992)的研究成果,对企业规模与市净率加以控制;第二种方法是控制行业因素。以第一种方法为例,配对样本法如下:首先,根据公司在公告当年的规模(不含限售股的A股市值),从小到大平均分成5组。然后, 根据公司当年末的市净率(年末收盘价/每股净资产),从小到大平均分成5组。根据规模和市净率的不同组合, 在每一年中, 所有上市公司被分成25组。公司在k年的所在组就是公司的对应组合, 该组合的Rpt就是组合中公司(不包括该公司)收益率均值。第二种配对样本法与此类似。具体模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