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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文化遗产;自然遗产;文化财产;《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国际法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01-0117-02
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在国际法律文件中首次确立了文化遗产这一概念。以后有关的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法律文件又扩展了文化遗产概念的内涵。本文旨在通过对于文化遗产国际法保护文件的分析,辨明文化遗产的内涵及其与相关概念之间的关系,这将有助于我们对于文化遗产国际法保护的理解和认识。
一、文化遗产概念的确立与发展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在国际法律文件中首次确立了文化遗产这一概念,它将文化遗产定义为:“文物: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建筑物、碑雕和碑画、具有考古性质成分或结构、铭文、窟洞以及联合体;建筑群: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单立或连接的建筑群;遗址: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自然与人联合工程以及考古地址等地方。”可见,《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所确立的文化遗产概念的内涵包括文物、建筑群、遗址等有形的物质文化遗产。
随着国际社会对于文化遗产认识的加深,文化遗产的概念不断发展。其中《实施世界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等国际法律文件大大地发展了文化遗产概念,扩大了文化遗产的内涵。
(一)《实施世界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与文化遗产概念的发展
《实施世界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是《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补充性文件,它规定了世界文化遗产入选标准。1975年,世界遗产委员会首次颁布了《实施世界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规定了收录《世界遗产名目》中的世界文化遗产的六条标准;1994年,世界遗产委员会又颁布了新的《实施世界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对于原来的世界文化遗产入选标准进行修改,制定了六条新的世界文化遗产入选标准。在1975年操作指南的六条标准中,第1条强调艺术成就,第2条强调重大影响,第3条强调的是文明或传统的见证,第4条注重的是建筑上的范例,第5条的中心是关于人类的居住文明,第六条是强调与具有普遍重要意义的事件、生活传统、信仰、文学艺术作品有着直接或明显的联系。1994年操作指南的新的六条标准对于1975年的六条标准做了较大的修改,扩大了文化遗产概念的内涵。1994年操作指南的新的六条标准的主要变化如下:
1.1994年操作指南的标准中新增 “技术类”遗产。1975年标准没有规定“技术类”遗产,1994年第4条标准中新增加了“技术类”遗产,规定文化遗产“可作为一种建筑或建筑群或技术或景观的最具代表性的实例”。“技术类”遗产的增加,目的在于反映工业革命以来特别是20世纪科技革命的人类历史,同时表明了文化遗产逐步脱离了“艺术性文化遗产”观念,反映了人们对人类非艺术性创作活动的重视。可见,1975年标准没有规定“技术类”遗产,忽视了对于对非艺术性人类活动成果的关注。1994年标准关于“技术类”遗产的规定,正好弥补了这一缺陷,扩大了文化遗产的范围[1]。
2.1994年操作指南的标准中新增“现存文化”的保护要求。1975年的各条标准都指向某个过去的历史阶段和文明,体现出一种纪念性的文化遗产观念。1994标准第3条中加入了“现存文化”二字,入选的文化遗产应“能对现存的或是已经消逝的某个文明或文化传统提供一种独特或至少是特殊的见证”。 1994年标准中“现存文化”的加入明确地表明:文化遗产不仅包括纪念性文化残留物,而且也包括活生生的文化物证。
综上所述,文化遗产入选标准的变化,反映了文化遗产概念的不断扩展。
(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与文化遗产概念的发展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通过之前的文化遗产指的是有形的物质文化遗产,不包括无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因此被称之为狭义的文化遗产。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确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概念。根据公约第2条的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即无形文化载体,“是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一般而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包括:(1)口头传说和表述。(2)表演艺术。(3)社会风俗、礼仪、节庆。(4)传统的手工艺技能和文化创造形式。(5)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可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确立,使得文化遗产的内涵大大扩展,标志着文化遗产概念的重大发展。
二、文化遗产与自然遗产的关系
与文化遗产相似的概念是自然遗产。1972年《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第2条将自然遗产定义为:“从审美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由物质和生物结构或这类结构群组成的自然面貌;从科学或保护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地质和自然地理结构以及明确划为受威胁的动物和植物生境区;从科学、保护或自然美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天然名胜或明确划分的自然区域。”
从定义上看,自然遗产与文化遗产的差异比较大。首先,自然遗产由自然界的长期演变形成,而文化遗产则是由于人类活动所形成的。其次,自然遗产包括自然面貌、自然区域、动物和植物生境区等自然地域,而文化遗产包括文物、建筑群、遗址等,只有遗址与地域相关。
其实,自然遗产与文化遗产的联系也是比较紧密的[2]。其一,从理论上讲,自然和人文环境之间的界线往往是模糊的。如果不考虑文化因素,圣神的自然遗址、文化景观就不能被理解,因为文化在过去形成了它们并在今天继续形成它们。这促使国际知名的环境法学者在更广泛的意义上将“环境”重新定义为某些事物,这些事物包括:人类生活、健康、社会幸福;动物群、植物群以及生态系统的其他组成部分;景观和文化遗产;自然资源。其二,从实践上讲,自然遗产与文化遗产及其保护往往是结合的。在欧洲,人们已经在许多风景区密集居住好几百年了,这导致了很多风景在很大程度上是人造的。人与自然相互作用的密切关系已导致了整个欧洲自然风光与丰富的人文资源重叠区域的出现。在欧洲,保护自然其实经常与保护文化遗产交织在一起。实际上,许多国家已开始建立一种新的保护区,被称为生物圈保护区。教科文组织创造了生物圈保护区这一概念作为保护陆地和海洋生物圈的一种方式。“生物圈保护区”这一术语是指尽可能使自然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相结合的一个甚至更多的被保护区域及其周围区域。根据教科文组织的标准,“生物圈保护区”必须具有文化和生态意义。因此,在理论和实践上,将人文与自然环境截然分开的传统观念已经为反映二者协调的、相互依赖的观念所代替。
丰富的自然和文化遗产地区大量存在。在现有的文化遗产和环境保护文献中,它们通常被称为“风景”区或“文化景观”区。美国哈佛学院将“文化景观”定义为人们已创造、使用、改良或保护的区域,它包括历史园林、城市公园、保护区、或邻近农场和森林。文化景观这一概念体现了人们努力保护它们创造或影响的地理区域。文化景观这一概念对于理解人类怎样形成周围的环境以及人类改良的环境进而怎样影响人类文化、感情、智力、精神的发展具有至关重要意义。
三、文化遗产与文化财产的关系
与文化遗产相似的另一重要概念是文化财产。从有关文化财产保护的国际法律文件看,文化财产通常是指艺术品。1954年《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公约》在国际法律文件中正式确立了文化财产这一概念,1970年《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进一步明确了文化财产这一概念,加强了对于文化财产的保护。
文化财产与文化遗产既相联系又相区别。这两个概念的联系表现为:其一,二者的含义相似。基本含义都是指具有重要历史、文学、艺术或科学价值的财产。其二,文化遗产由文化财产发展而来。其三,文化财产属于文化遗产的组成部分。1954年《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公约》将文化财产定义为“对于文化遗产具有重要价值的可移动或不可移动的财产”。可见,文化财产是文化遗产的一部分。文化财产与文化遗产这两概念的区别表现为:其一,二者是否体现社会共享性不同。文化财产这一概念没有体现社会共享性。而文化遗产这一概念体现了文化遗产的社会共享性。其二,二者的属性不同。文化财产具有财产权属性,而文化遗产这则具有文化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等多种属性。其三,二者的范围不同。文化遗产不仅包括有形的物质文化遗产,还包括无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而文化财产仅仅是指有形的物质文化遗产[3]。
总之,把握文化遗产的内涵和特性,对于理解和认识文化遗产国际法保护的发展和特性具有重要意义。文化遗产的鲜明特性,表现了文化遗产国际法保护的必要性;文化遗产概念内涵的扩展,表明了文化遗产国际法保护范围不断扩大,力度不断加强。
参考文献:
[1]廖菲. “文化遗产” 概念发展研究[D].上海:上海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26.
中国自1985年11月22日加入《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并成为缔约国以来,截止到2016年12月,中国的世界遗产共有50项,位居世界第二。中国特有的世界遗产旅游资源吸引着大批的跨文化旅游者前来中国观光。但由于不同的地理自然环境和社会文化传承的差异势必会造成中西方旅游文化的差异。因此,要想更好地传播中国世界遗产的内涵与价值,必须考虑两种文化之间精神生活和物质生活方方面面的差异。
一、相关概念辨析
遗产的文化政治价值一直是国际遗产界公认的和极为重视的。遗产不仅对于国家意识形态、价值观和民族精神的建设有重要的意义,而且对于思想文化的传播和国家文化软实力的建设也有非凡意义。遗产旅游在世界旅游业中独占鳌头。就本文而言,相关概念的辨析有助于更好地阐释跨文化交际在遗产旅游中的作用。
(一)文化与遗产旅游
有关文化(culture)的论述有400多种,有宏观的,也有微观的,有广义的,也有狭义的。南大的贺云翱教授将其定义为“人类的第二生存系统”(相对于第一生存系统即自然系统而言)。张岱年先生认为“凡超越本能的、人类有意识地作用于自然界和社的一切活动及其结果,都属于文化;或者说‘自然的人化’即文化”。就本论题的中心观点来论,笔者更倾向于张先生的认识。从这一概念来看,尽管不同的地域有不同的文化,但有意识的到另一目的地以满足物质或精神的某种需求应该是一致的。所以可以概括地说,遗产旅游是一种文化活动。
20世纪50年代以来,旅游因其独特的内涵价值与方式领跑在世界各个产业的前列。世界遗产更是给旅游业注入了巨大的活力。遗产旅游(heritage tourism)是指以遗产旅游(目前主要是世界级遗产)为旅游吸引物,到遗产所在地欣赏遗产景观,体验遗产文化氛围的一种特定形式的旅游活动,使旅游者获得一种文化上的体验。随着社会的进步,遗产旅游成为一种热门活动,不仅旅游方式呈现出多样性,旅游需求也是多元化的。
遗产旅游作为一种特殊的文化活动,在传播遗产价值中就会产生跨文化之间的交际。那什么是跨文化交际和跨文化旅游呢?
(二)跨文化旅游与跨文化交际
“跨文化旅游”(cross-culture tourism)指的是暂时离开一种文化的根源地,到另外一种不同文化地的人类活动,重点是不同文化之间的对比,是有着显著的不同文化背景的人之间所进行的具体的交际过程,是两种文化的碰撞与融合,是人们对陌生文化的体验。田穗文将其定义为“荷载着至少一种文化的旅游者到具有不同文化背景的旅游目的地从事旅游活动所引起的现象与关系的总和”。简单地说,跨文化旅游就是附加在跨文化活动上的旅游行为关系的总和。
跨文化交际(cross-cultural communication)始于上个世纪60年代,是二战后关于世界格局的变化所呈现出的文化多元性的表现,属于社会学的范畴。有人认为跨文化交际是泛指一切在语言文化背景有差异的人们之间的交际。林红梅认为跨文化交际是指具有不同语言文化背景的民族成员相互间进行交往的活动,也指同一语言的不同民族成员之间的交际。胡文仲教授将其定义为“不同文化背景的人从事交际的过程就是跨文化交际”。从上述定义中大致可以总结出两个要点,第一:交际双方必须拥有不同的文化背景;第二:交际双方必须有言语上的交际,而不是简单的指手画脚的比较。
但是事物通常具有两面性。异域文化具有强大的吸引力,旅游者也会触动异域文化,那么异域文化冲突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在跨文化旅游中。因此对于跨文化交际的研究成为当今时代遗产旅游领域中的一个重大课题。
二、东西方的文化差异
一个民族因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与社会实践中而形成了与众不同的文化、价值观念、语言习惯以及个性心理等。这是因为每一种文化都会受到政治、地域、宗教以及历史等因素的影响,因而呈现出文化独特性。比如说到中国,大家首先就会想到雄伟壮阔的万里长城;说到埃及,金字塔则是人人都想探寻的宝藏。然而为什么人们会有这样的思维定性?这是因为每一种文化都有自己深厚的历史渊源,在历史的长河中形成了独一无二的民族特性,是一种“传统”。自然地理环境的差异、历史背景的不同以及每个民族都有着自己独有的社会风俗,因而文化是多元的,异彩纷呈。在跨文化交际中,想要有效地消除误解与摩擦,尤其是遗产旅游中更有效地传播遗产的内涵,我们需要深入了解与分析东西方文化上的差异。
(一)文化背景
东西方的文化背景自古以来就有很大的差异。中国的文化受到传统的儒家思想以及佛道文化的影响,使得中国文化呈现出丰富的层次。既有对宇宙、人类博大的仁爱,又有囤于自身的自持;既有兼济天下的入世情怀,又崇尚归隐自然超脱的精神追求。中国文化既有“仁”的思想作为核心,又是“天人合一”的和谐。西方文化的源头可追溯到古希腊罗马时期。欧洲的文艺复兴则打开了近代文明曙光照射进来的大门,人们的思想得到解放。影响西方文化至深的还有基督教。与中国的追求虚无缥缈意境的佛道不同,基督教教诲民众“人人生而平等”,特别注重自身的权利和自由。中国走社会主义道路,西方则是资本主义社会。文化背景的差异是不可避免的,也是最难解决的。但也正是这种差异引起的碰撞,才可以让不同的文化共同体之间相互学习、欣赏,进而生发出相互尊重、理解、分享、共荣的美好情感。
本文通过ICOMOS、UNESCO等官方网站及国内相关的法规选编书籍,搜集了近百年来关于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文献,在对法规原文及国内相关译文加以比较与理解的基础上,将其中涉及的旅游开发活动、游客活动、社区等相关内容加以整理,用中、英文关键词“旅游”(tourism)、“游客/参观者”(tourist/visitor)、“社区/当地”(community/local)、“设施”(infrastructure)、“环境”(environment)、“教育”(education)、“利用”(use)、“展示”(presentation)、“阐释”(interpretation)等加以搜索与筛选,然后对选中本文所直接参考引用的文献内容进行概述。《关于历史性纪念物修复的雅典》①是第一部关于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法规,它规定了古代建筑保护与修复的基本原则,并成为后来被ICOMOS大会所采纳的《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威尼斯)》(下简称《威尼斯》)②的基础。该重点阐述了如何通过行政和立法措施、现代材料与技术资源以及国际协作来实现历史纪念物的保护。《关于保护景观和遗址的风貌与特性的建议》③、《关于在国家一级保护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建议》④、《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⑤及《关于历史地区的保护及其当代作用的建议(内罗毕建议)》(以下简称《内罗毕建议》)①等文献主要为本文提供了关于设施建设与环境影响方面的内容。《关于保护景观和遗址的风貌与特性的建议》最早注意到工业化、城市化以及旧城更新等给文化遗产带来的“建设性破坏”,并就此提出积极保护景观与特征、保护历史地区等相关措施建议。其后的几个文件也是在世界各地重要文化遗产正遭受由迅猛的现代化进程所带来的巨大压力与破坏威胁的背景下形成的,其中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最具有深远意义。《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旨在“建立一个依据现代科学方法制定的永久有效的制度,共同保护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文化和自然遗产”,自其1975年12月17日生效②以来,保护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这一问题才受到各国政府和公众的普遍关注和逐步重视。《实施世界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③为各遗产公约国提供了具体操作规范的文件,该操作指南据文化遗产保护实践的发展而做不定期的修改(张松,2006),至今最新的版本是2013年版④。《历史园林(佛罗伦萨)》(下简称《佛罗伦萨》)⑤、《保护历史城镇与城区(华盛顿)》(下简称《华盛顿》)⑥《考古遗址的保护与管理》⑦和《保护和管理历史城市与城镇地区的瓦莱塔准则》⑧等文件是对具有国际古迹保护权威性文件《威尼斯》的重要补充。《佛罗伦萨》是关于历史园林与景观保护的,它对历史园林的定义与目标、维护与保护、修复与重建、利用、法律和行政保护等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华盛顿》针对历史城镇与街区的保护详细规定了保护历史城镇和城区的原则、目标和方法,该的一个重要意义在于重视社区的参与和发展,影响着以后的国际法文献对遗产地社区的关注,如《考古遗址的保护与管理》就把当地人民的遗产保护参与以及他们的生活习惯纳入到整体性保护的政策中,进一步扩展了文化遗产完整性保护的概念;《保护和管理历史城市与城镇地区的瓦莱塔准则》,根据时展变化的要求对关于历史城镇的保护与管理的定义与方法做了新的诠释,它进一步要求遗产的保护与发展必须以提高当地居民的生活质量与环境质量作为目标,并阐述了旅游发展在其中充当的角色与作用。《文化旅游》①与《国际文化旅游》②是ICOMOS颁布的关于文化旅游的两个重要文件。《文化旅游》是在文化遗产地日益遭受旅游利用的破坏威胁同时旅游利用又成为一个不可逆转的发展趋势的背景下产生的,它初步表达了早期国际法对旅游利用的态度。1999年的《国际文化旅游》取代了1976年版的《文化旅游》,重新阐述了旅游和文化遗产之间的作用与关系,并强调东道主社区的文化个性和文化遗迹与国内外游客的兴趣、期望和行为之间的关系。与1976年版的《文化旅游》相比,《国际文化旅游》鼓励保护组织与旅游业的积极对话,不再将旅游简单地视为“被迫容忍的业务”,对推进国际法的旅游利用认识发展进程具有重大的转折意义。《文化遗产地的阐释和展示》③是ICOMOS2008年颁布的,它进一步阐述了文化遗产的“阐释”(interpretation)④与“展示”(presentation)定义与目标。《国际文化旅游》其中的一个重要特点是,重视文化遗产地的“阐释”活动,认为遗产阐释是同时满足游客体验与提高公众意识的根本途径。《文化遗产地的阐释和展示》则进一步丰富了阐释活动的内涵,对文化遗产地的旅游阐释和展示活动起着积极的指导作用。
2国际法对文化遗产旅游利用认识过程
2.1从关注环境影响到关注经济社会文化影响国际法对旅游利用认识的发展演变,首先表现在从主要关注旅游环境影响到对经济、社会文化以及环境影响共同关注的过程。旅游开发作为文化遗产地的主要利用与发展方式,对遗产地所产生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大体可以分为经济影响、社会文化影响以及环境影响⑤。其中,旅游环境影响是国际法关注较多的一个方面,而旅游对遗产地东道主社区带来的社会文化影响与经济影响是国际法较晚与较少关注的内容,但是随着人们逐渐认识到东道主社区在遗产保护中的地位作用,国际法也越来越多地关注各种保护措施与旅游利用对社区带来的经济与社会文化影响。(1)对旅游环境影响的关注关注旅游开发建设活动带来的环境影响。早期的国际法,如《关于保护景观和遗址的风貌与特性的建议》和《关于在国家一级保护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建议》,强调各类工程与修建活动对遗产地景观及其环境的影响。《内罗毕建议》则直接指出,“要防止因旅游业的过分开发而造成的危害”(第31条)等。其后的《佛罗伦萨》与《华盛顿》同样强调,对基础设施的建设,如交通设施、停车场等要加以控制。《实施世界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1997起还要求申报遗产的提名报告要提供遗产地的环境压力如污染等方面的信息(第64条)①。关注游客压力及不恰当行为造成的环境影响。早在1931年的《关于历史性纪念物修复的雅典》就开始意识到游客行为对文物古迹的影响,建议“教育工作者应劝阻孩子和年轻人做出污损各类纪念物外观的行为”(第7条),而其后的多数国际法均强调通过恰当的教育手段提高公众的遗产保护意识以及引导恰当的保护的行为,如《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建议“缔约国应使公众广泛了解对这类遗产造成威胁的危险和根据本公约进行的活动”(第27条)。《佛罗伦萨》、《实施世界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②和《文化遗产地的阐释与展示》还考虑到了游客的数量及其分布的不平衡对古迹环境承载力的影响。可见,从早期到近期的国际法,在文化遗产地所进行的包括旅游在内的各种开发利用活动所造成的环境影响,始终是国际法关注的重点内容。(2)对旅游经济社会文化影响的关注《内罗毕建议》是相对较早关注社区的社会文化与经济变化的文献之一,它认为,“保护措施不应导致社会结构的崩溃”(第46条)。其后,《华盛顿》提出,“为了保护这一遗产并为了居民的安全与安居乐业,应保护历史城镇免受自然灾害、污染和噪音的危害”(第14条);《国际文化旅游》序言③指出,“过度的或没有妥善管理的旅游也可能使东道主社区的生态、文化和生活方式降格”;《保护和管理历史城市与城镇地区的瓦莱塔准则》提到,“为了遗产和当地居民的利益,保护与管理计划应该要考虑到旅游所带来的预期影响”(第4条g)。这些都表明了国际法越来越认识到各种保护措施及旅游开发利用所导致的负面社会文化与经济影响。同时,国际法还认识到旅游利用可以带来的正面影响。如《国际文化旅游》序言指出,“旅游可以为文化遗产创造经济利益,并通过创造资金、教育社区和影响政策来实现以保护为目的的管理”等;《保护和管理历史城市与城镇地区的瓦莱塔准则》指出,“旅游业可以在历史城镇地区的发展振兴中发挥积极的角色”(第4条g)。由此可见,国际法在对待文化遗产的旅游利用影响问题上,已经从主要关注旅游环境影响过渡到对环境、社会文化与经济影响的共同关注了。2.2从关注遗产保护需要到关注社区发展与游客体验需要国际法对旅游利用认识的发展演进还表现在从对遗产本体的原真性与完整性保护需要的认识到对社区发展与游客精神体验需要的认识过程。对遗产本体的原真性与完整性保护一直是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法的主旨与核心内容,其近百年的发展历程是对文化遗产的原真性与完整性保护的认识逐渐完善的过程(刘爱河,2009;张朝枝,2008;张成渝,2010;张松,镇雪峰,2007),也表明了国际法对文化遗产本体的保护需要认识越来越深刻与完善。而国际法对东道主社区发展需要的关注以及对游客精神体验需要的关注在近几十年的国际法文献中也得到越来越多的体现。(1)对东道主社区发展需要的关注随着国际法越来越认识到东道主社区是文化遗产保护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因此也越来越关注东道主社区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地位与作用,并强调实现东道主社区的经济与社会文化发展的需要。如《华盛顿》在其原则与目标中指出,“历史城镇和城区的保护首先关系到他们周边的居民”,“居民的参与对保护计划的成功起着重大作用,应加以鼓励”(第3条);《考古遗址的保护与管理》序言表明,考古遗产的其他构成部分是当地人民生活习惯的组成部分,对于这类遗址和古迹,当地文化团体参与其保护和保存具有重要意义。尽管继《华盛顿》后的许多国际法也开始认识到东道主社区的保护参与需要,但对于社区具体如何参与遗产保护与发展计划则缺乏明确的引导;直至1999年《国际文化旅游》,才将如何满足东道主社区的经济、社会文化发展以及政治参与需要的内容具体化。《国际文化旅游》将东道主社区的需求作为整篇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六大旅游发展原则中,有两大原则强调东道主社区和原住民的参与需要(原则四)和发展需要(原则五)。《保护和管理历史城市与城镇地区的瓦莱塔准则》序言则明确要求,“对历史城镇地区的任何干预都必须以提高当地居民的生活质量与环境质量为目标”;“可以通过信息、增强意识和培训等方式来帮助居民参与”(第3条h);“历史城镇的旅游发展应该基于对当地社区身份及其文化和传统活动的尊重与支持”(第4条g);“旅游活动必须尊重并不妨碍居民的日常生活”(第4条g)。可见,东道主社区的保护参与和发展需要已经成为国际法中关于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的重要内容。(2)对游客体验需要的关注游客体验的需求是多方面的(Quan,Wang,2004),而国际法最关注的常常是对游客的遗产教育。从最早的《关于历史性纪念物修复的雅典》起,遗产教育计划就被写进各种国际法文件中,而“旅游”一词较早就是以承担公共教育任务的功能出现在国际法文件中的。然而,这些教育计划并不是以满足游客体验需要为主要目的,而是强调这种公众教育在遗产保护中的必要性,实际上也是从遗产本体保护的需要为出发点的。真正对游客体验需要给予较多关注的是《国际文化旅游》。的一大原则就是,要“确保带给游客一段有价值的经历”,提出,“古迹保护和旅游的计划应该提供游客高质量的信息,以确保游客最清楚地了解遗产的重要特征和保护其需要”,“旅游者应该能够以他们自己希望的速度和方式游览古迹遗址”,“提供恰当的设施,可以保障游客的舒适和安全,并提高旅游的享受程度”(见《》原则三)等,强调从信息、教育、精神提升、安全与舒适、娱乐等多方面满足游客文化遗产旅游体验的需求。从对文化遗产本体的保护需要认识到对社区发展与游客体验的需要认识过程,体现了国际法对旅游利用认识逐步深化的过程。2.3从被动、消极到主动、积极的旅游利用态度国际法在对待旅游利用问题的态度上,是一个从被动、消极地限制旅游开发利用活动,到主动、积极地鼓励制定合理的旅游发展目标与管理规划的过程。早期的国际法文献大多只是为了尽可能地确保遗产本体的安全而对各种开发建设活动有所限制,如旅游利用对环境的影响,相关的国际法文献对设施建设问题的处理,大多表现为通过“禁止”、“限制”、“监督”的手段来“控制”和“预防”可能威胁遗产本体原真性与完整性保护的影响;在对待游客的态度上,则希望通过“劝阻”“教育”等手段来减少游客的不恰当行为对遗产物的污损;在对待东道主居民方面,早期的国际法文件也只是在意识到社区居民的正常生活已经受到影响的情况下提出相关的建议,较少考虑到社区居民的参与保护和发展需要等。早期关于文化旅游的《文化旅游》把旅游业看作是“一个不可逆转的社会、人文、经济和文化的事实”(基本立场第1条),认为“旅游将对人类的一般环境特别是文化遗址产生重要的影响”(基本立场第2条),因此,“必须认真研究这种影响,使这些影响保持在可以忍受的范围内”(基本立场第2条)等。由此可见,早期的国际法在对待旅游利用问题上处于被动与消极的态度。《实施世界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从1997年就提出了关于旅游发展规划与旅游管理的要求①,但最能体现国际法对旅游利用态度的积极转变的是《国际文化旅游》。该序言将旅游看作是“文化交流最重要的工具之一”和“自然和文化保护的积极力量”。与《文化旅游》相比,《国际文化旅游》不再将旅游看作是被迫容忍的业务,转而更关注旅游发展的正面影响,并以“促进和鼓励旅游业”、“促进和鼓励保护文物各方和旅游业之间的对话”等作为的目标,体现了国际法在对待旅游利用态度上的一个巨大转变。在处理旅游利用与遗产保护的矛盾问题上,与过去的“禁止”、“限制”、“监督”、“预防”等手段相比,《国际文化旅游》更注重可持续的“计划”、“管理”和负责任的“推广”。在对待游客方面,与单纯的“劝阻”和“教育”相比,《国际文化旅游》提出通过“阐释”与“演示”等适当的、启发性的计划促进和鼓励高度的公众意识。在处理遗产保护与社区发展的矛盾问题上,《国际文化旅游》不仅提出要让东道主社区和原住民共同参与保护古迹和旅游的规划中来,还关注东道主社区在旅游和保护活动中的利益等。在此基础上,《文化遗产地的阐释与展示》又进一步为具体的阐释与展示活动提出具体的指导原则,使旅游利用活动更切合文化遗产地的保护。最近的《保护和管理历史城市与城镇地区的瓦莱塔准则》是关于历史城镇保护与管理的,它也将“旅游”作为独立的条目进行了相关的阐述,认同“旅游业可以在历史城镇地区的发展振兴中发挥积极的角色”(第4条g),警惕大量游客给历史城镇地区带来的危险,要求“保护与管理规划必须考虑到旅游所带来的预期影响并控制这个过程”(第4条g)。可见,与过去被动、消极的“应对式”态度相比,国际法如今采取了更为主动、积极的态度来充分“利用”和“发挥”旅游业在遗产保护与社区发展中的正面力量,并要求主动“控制”负面的影响,这显示了国际法在认识旅游利用的进程中态度的积极转变。
3国际法对文化遗产旅游利用的认识发展对我国相关立法的启示
国际法对文化遗产旅游利用认识的发展演进过程,实际上反映了国际法对文化遗产保护的认识日益全面与完善。国际法对文化遗产旅游利用态度的积极变化显示,国际法支持并鼓励制定合理的旅游发展目标与管理规划来尽可能地降低旅游的负面影响,更重要的是鼓励发挥其对于遗产保护和社区发展的积极力量。这一积极变化,对我国协调文化遗产保护和旅游利用之间的关系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首先,应充分认识与理解文化遗产旅游利用的影响及其现实意义,既要以主动、积极的态度充分利用和发挥旅游业在遗产保护和社区发展中的正面作用,又要努力控制旅游业所可能带来的种种负面影响。其次,文化遗产的旅游利用应该重视社区旅游参与和发展,既要尊重当地社区及其居民原有的生活方式与文化传统,又要将社区的经济、社会与文化发展需要放在至关重要的位置,并充分利用和发挥社区及其居民在遗产保护和旅游利用中的积极力量。最后,文化遗产的旅游利用应该重视游客的精神体验,从游客体验需求的角度制定相应的“阐释”计划,通过满足游客的体验需要来实现文化遗产的教育目的。然而,在我国文化遗产旅游利用的实践中,相关的立法引导与规范仍然处于缺位的状态。虽然目前我国已形成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简称《文物保护法》)为核心,以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为骨干的文物保护法规体系(叶秋华,孔德超,2008),但现行的《文物保护法》(2007修正)及其它文物保护法规体系,多侧重于明确保护对象、保护内容和保护方法(叶秋华,孔德超,2011),却忽视了针对文化遗产的旅游利用实践的引导与规范;对于社区与游客利益的法律保障、传统文化价值的认识与尊重理解(叶秋华,孔德超,2011)更是严重缺失。与社区及其居民利益最为密切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2008.04.22),同样也只侧重于遗产本体的保护内容,旅游利用方面的内容则完全缺失,社区及其居民作为历史文化城镇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甚至被完全忽视。纵使是由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中国国家委员会制定的《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2004第二版,以下简称《准则》)①也侧重于遗产本体的保护原则、程序与工程。虽然《准则》支持“文物古迹应当得到合理的利用”(见第4条),但对于保护与利用所产生的社会与文化影响以及如何发挥和保障社区及其居民在保护和利用过程的作用与发展需要等方面也缺乏应有的关注。此外,尽管《文物保护法》与《准则》均提及文物古迹的展示,并以其作为公众教育的宣传手段,但只是强调遗产价值展示与再现(张朝枝,2010),却忽视了游客实际的遗产体验需要。由此可见,我国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立法和实践尚未体现出对文化遗产旅游利用应有的认识和重视,也没有体现出其对当地社区及其传统文化价值应有的认识和尊重理解(叶秋华,孔德超,2011),这与我国当前文化遗产旅游利用的实践完全脱节。缺乏相应的法律引导与规范,这就使得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往往变成了纯粹的商业化运作,文化遗产面临过度开发的危险(胡红梅,2010;叶秋华,孔德超,2011),并且频频出现游客与遗产地景区、游客与居民、居民与政府、居民与开发商等之间的利益矛盾与冲突(卢松,等,2010)。文化遗产本体非但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文化遗产地内还出现了各种负面的社会与文化影响问题(胡红梅,2010),这不仅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法的规定不相符合,也违背了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初衷,不利于文化遗产保护和旅游利用的可持续发展。
4结语
关键词:遗产地; 遗产旅游; 世界遗产
近年来,随着国家生态文明建设力度加大,遗产保护的话题也逐渐从边缘走向中心,遗产旅游研究也成为热门话题之一。但纵观过去十多年国内关于遗产旅游的研究,发现更多的是“遗产地的旅游研究”,对遗产的特殊性、遗产的本质等问题则凸显不够。本文拟在回顾过去“遗产旅游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国内外旅游研究的反思热潮,对遗产旅游研究的核心议题进行思考与讨论。
1 国内的“遗产旅游研究”都在研究什么
1.1 学术期刊遗产相关的旅游研究
早在1999年,王大悟在有关生态旅游的阐述中首次提出“遗产旅游”的概念,他认为,“遗产旅游囊括了人文及自然两个方面的遗产资源,生态旅游处于遗产旅游之下的半个级别,强调自然资源的属性”(王大悟,1999)。此后,随着遗产旅游的兴起,相关研究也日益增多,根据向岚麟(2009)的总结,遗产旅游研究大致可以分为4个阶段(见表1):(1) 基础阶段(1985~1991),该阶段主要以具体遗产地为研究对象,研究热点包括旅游开发、遗产美学、历史、科学价值等,研究也一般以定性分析为主,重在对遗产地本身特点的描述;(2) 过渡阶段(1993~1996),这个阶段的研究仍以具体遗产地为研究对象,研究热点在旅游开发、遗产价值研究的基础上,开始对遗产保护和遗产监测的关注,简单定量分析的研究增加,强调旅游开发和环境科学价值研究;(3) 发展阶段(1997~2001),该阶段研究热点包括旅游开发、遗产价值、遗产可持续发展等,研究方法开始逐渐强调计量模型的运用,注重遗产保护的整体环境观;(4) 全面提升阶段(2002~2006),该阶段以整体遗产为研究对象的文章在数量和比例上极大增加,研究热点包括旅游开发、可持续性、经营管理、遗产保护等方面,研究方法以定量和定性分析结合为主,问题导向型的实证研究增多。而2006年至今,遗产旅游的研究呈现大发展的态势。近年来,中国遗产旅游研究对象趋向深化和多元化,除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等传统类型以外,以城镇遗产、工业遗产等为代表的细分遗产类型也逐步得到重视;在研究方法上,实证研究方法得到重视,研究主题虽在逐步扩展,但仍以价值属性、旅游发展、产业经济、游客及社区和保护管理五大内容为主(戴湘毅,等,2014)。
从研究主题来看,以往的“遗产旅游”研究大致可以分为以下类别:
一是根据遗产旅游的主体和客体关系进行分类(向岚麟,2009;戴湘毅,等,2014),大致可以分为:(1) 遗产地本体研究,即对遗产地自身特点及价值的分析评价,包括价值特色、历时研究、环境科学、现存状态和资源评价;(2) 遗产旅游者研究,包括旅游者的时空规律、行为特征等方面;(3) 遗产地的社区、政府/组织、媒体等利益相关者研究;(4) 遗产地旅游活动研究,是基于对遗产的本体价值及特点分析的基础上,人们对遗产的保护、利用、开发、管理等各种措施活动。
二是根据遗产地的相关要素进行分类(戴湘毅,等,2014;冷志明,张铁生,2009;陈蓓蕾,2012;乔恩凤,朱江群,2010;邹统钎,等,2009),大致可以分为:(1) 世界遗产地旅游的内涵研究,即对遗产旅游的概念及基础理论的研究;(2) 世界遗产地价值研究,包括对遗产的历史、艺术、科学、技术、建筑、美学、景观、生态、哲学等多方面的价值分析;(3) 世界遗产地旅游开发研究,主要是指在遗产地上进行的旅游开发活动及其影响的研究;(4) 世界遗产地旅游营销研究,主要包括对遗产地旅游市场与产品营销研究;(5) 遗产旅游研究方法研究,主要是指在对遗产地旅游研究方法的总结;(6) 世界遗产地保护研究,主要是对遗产地在旅游开发过程中的保护问题进行的研究。
三是根据遗产地的类型进行分类(戴湘毅,等,2014),一般分为:(1) 文化遗产与自然遗产研究;(2) 古村、古镇、古城类遗产旅游研究;(3) 山岳自然遗产旅游研究;(4) 农业遗产研究;(5) 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6) 工业遗产研究;(7) 乡土遗产研究等。
不难看出,研究中,倾向于将所有遗产地特别是世界遗产地上发生的旅游活动,界定为“遗产旅游”;把遗产地本身的研究以及遗产地旅游开发、管理与影响相关的研究,则称之为“遗产旅游研究”。但这种界定与分类方法留下的困惑就是,还有什么不是遗产旅游?遗产旅游的边界究竟在哪里?
1.2 国家基金资助的遗产相关旅游研究
一般来讲,学界认为,得到国家基金资助的学术研究代表了该领域最前沿、最紧迫的研究选题,因此,从国家基金资助的角度来分析遗产旅游的研究内容与主题,有助于更好地了解国内遗产旅游研究的进展。
通过检索2005~2015年间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遗产地旅游研究相关项目发现,近年来国家基金对遗产研究的资助不断加强,从2010年起,每年遗产旅游方面的立项都在5项以上。从研究主题来看,2011年以前的国家基金主要资助遗产资源的价值研究,2012以来的资助项目开始强调社区利益分配与遗产的可持续性;而2015年,重点开始偏向于研究遗产地的保护及遗产价值的评估,研究热点又开始回归到理解遗产旅游的价值属性及本质特征。
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关注点不同,旅游开发与遗产保护始终是国家社科基金资助的重点,但关注的遗产类型在不断变化,2007年以前多关注世界文化遗产,此后开始关注多元化的遗产如工业遗产、自然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等资源的旅游开发与遗产保护问题。
总体上来看,近年来国家基金资助的遗产地旅游相关研究以应用性研究为主,主要包括遗产保护、旅游开发、经营管理、价值属性4个方面,只有2.27%的项目主要针对遗产旅游的概念性问题进行研究。但从这些研究主题与内容来看,“遗产旅游”所反映的问题与之前热门话题如生态旅游的研究内容差异不大,所研究的问题实质其实相同(见表2)。
表2 国家基金的遗产旅游研究主题
位序1234567
研究方向经营管理旅游开发遗产保护遗产地社区研究价值属性可持续概念性分析
频数712133531
百分比%15.9127.2729.556.8211.366.822.27
资料来源:作者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官方网址项目检索整理。
2 遗产与遗产旅游的核心问题
2.1 遗产的核心问题:谁选择与决定遗产
据考,我国“遗产”一词最早出现在《后汉书》卷五十七,原句为“(郭)丹出典州郡,入为三公,而家无遗产,子孙困匮”,其含义可以理解为“亡者留下的财产”见《二十五史全文阅读检索系统》,南开大学组合教学研究中心和天津永川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联合开发。,即是指祖先留下的物质财产。这一本义至今仍在使用,如《新华词典》将“遗产”解释为:公民死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及历史上遗留、累积的精神财富。在文化与自然遗产研究领域广泛使用的“遗产”一词,经历了从“宝物”“古玩”“文物”“文化遗产”“文化与自然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阶段,其蕴藏的内涵与表征的理念也在不断变化(张朝枝,2008)。
一般认为,英文“遗产”(heritage)一词源于拉丁语,指父亲留下的财产。几经沧海桑田,“遗产”一词的内涵没有根本性改变。但也有学者认为,heritage一词大约产生于1970年代的欧洲,其涵义与古汉语中“遗产”的涵义基本相当,通常指从祖先继承下来的东西(Prentice,1993)。从1980年代中期开始,“遗产”的含义开始被不断引申,地方文脉、历史人物等被都认作是一种遗产,并越来越多地被用作商业用途(张朝枝,2008)。
总的看来,遗产的概念从“祖辈传下来的”财产发展到“与个性概念密切相关的”象征性遗产,从物质遗产向非物质遗产发展,从国有遗产向社会、民族和社区拥有的遗产发展(张朝枝,2008)。换言之,遗产的概念经历了从“特殊的”遗产系统走向“一般的”遗产系统、从作为历史的遗产时代走向了作为纪念的遗产时代的过程(皮埃尔,1997)。遗产概念作为20世纪末最有影响的文化现象(洛文塔尔,2006),其概念与内涵的演变也反映了不同时代文化与自然观念的变化及其社会行动影响。从本质上讲,遗产是人们根据当前的目的与价值观对历史的选择性再现(Olsen,Timothy,2002),它是“遗产”的现象环境经过文化与社会筛选,再经过行为世界的经济筛选才成为“具有价值的遗产”(Timothy,Boyd,2003),在这个过程中,由谁以及用什么标准来决定“遗产”是遗产,这个选择过程是“遗产”成为遗产的关键所在。由此可见,遗产概念的核心问题与“选择”相关,即“谁”选择或者决定了它是“遗产”?它的选择标准是什么?
2.2 遗产旅游核心问题:谁展示与为谁阐释
早期关于遗产旅游的定义,是从需求与供给两方面综合角度出发的。从供给角度而言,一般认为,遗产旅游是“关注我们所继承的一切能够反映这种继承的物质与现象,从历史建筑到艺术工艺、优美的风景等的一种旅游活动”(Yale,1991)。但这种定义遭到了很多人的质疑,认为这样是混淆了遗产旅游与历史文化旅游。从需求角度而言,有学者认为,遗产旅游是“旅游的一种,这种旅游的主要动机是基于对目的地的个人遗产归属感的感知(Yaniv,et al.,2001)”。但这种定义的问题在于缺乏可操作性,无法进行统计。实际上,两种定义的核心问题都是“这个遗产属于谁”?
遗产资源变成遗产旅游资源或产品,关键在于怎样“解释”(interpretation)遗产,即:怎样给遗产讲故事,由谁来讲故事,讲给谁听,等等;在这个过程中,讲故事者变成了权威、商业机构,讲故事的目的地在于经济利益,听者成为了大众消费者,故事本身也因此其实是一种“权力话语”(彭兆荣,郑向春,2008)。当遗产地不断被游客访问时,遗产实际上已经变成了旅游资源或者说旅游吸引物。此时,人们不可否认地赋予文化与自然遗产以一定的经济价值,使遗产成为人们“消费”的对象。但其实遗产本身并不是旅游资源,它们只是被人们建构成为了旅游资源。旅游把遗产在一定的空间和时间内形成了消费资本,它既是文化的资本化过程,同时也是遗产作为历史的物质载体向消费者传达其文化价值,提示和强化人类个体或群体的存在意义,唤醒和强化个体和群体的认同感,因此又是资源的文化化过程(蒂莫西,等,2007)。而遗产旅游地则是遗产与旅游活动共生的空间和产生意义的地方,从地理学的视角而言,是旅游活动使遗产“空间”变成遗产“地方”。可见,说遗产通过旅游活动来阐释其意义与价值,其核心问题是向谁展示或怎样阐释,展示或阐释的主体与目标对象不一样,遗产旅游的形式与内容就会发生变化。
3 旅游研究的大背景转向
3.1 本体论变化:边缘性研究对象受到关注
随着经济的发展及全球化进程的推进,学术界的交流日渐加强,多元化的经济体世界导致了本体论的变化。这种社会背景的变化具体表现在3个方面:(1) 交易方式变化,非市场交易的交易活动越来越重要,如无论是在贫困的还是富裕的国家,女性的非市场交易和无偿家务劳动构成了国家经济活动的30%~50%;(2) 劳动力活动变化,人们的工作方式开始由有稳定工作收入的工作转变为非固定形式的工作;(3) 经济组织变化,目前世界是多种政体共同存在的形式(见表3)。
社会背景的变化,导致了文化的多元化,也导致了人们文化价值观的改变,人们不能再用一种标准来衡量全球变化,这要求人们开始关注一种新的经济本体论,并认识到长期以来被认为是“边缘化”的经济现象的重要地位,人们需要关注展示和记载构成了全球社会福利的大量不同的经济交易、劳力活动和经济组织(GibsonGraham,2008)。与此相对应,学术研究也开始向表演性本体论(performative ontological project)发生转变,这种本体论是带来新的经济体,而不只是关注和评定已有的物体的现实主义认识论。因此,去挖掘边缘化、隐蔽性和替代性的经济活动会使研究变得更加真实和可信,对政策也更具指导意义(GibsonGraham,2008;张朝枝,2014),一些原来被认为边缘的群体、现象在研究领域开始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如对少数裔、另类文化等现象的研究越来越受重视。
3.2 认识论变化:研究视角超越传统时空观
在国内研究还在模仿西方国家进行科学研究的过程中,西方科学哲学的主流已经由实证主义转向实在论,进而发展为建构实在论(黄光国,2006)。且由于社会物质实质的巨变、全球的时间与空间感关系的快速变化,人们对时间和空间的体验方式实现了革命性转变,先前所认定的时间和空间的客观品质已然不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人们对时间的加速和空间的缩小的深刻体悟(哈维,2003;冯建辉,2010)。由此,人们的认识论,即获取知识的方式,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从旅游研究上来看,这种变化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由于认识尺度的变化所导致的学者格局观的改变。旅游研究,从内容上经历了20世纪50、60年代以促进本国的经济发展为中心的早期研究,70年代到80年代中期研究,旅游环境及生态等方面影响的功能主义研究,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从全球化视角分析如何有效利用旅游的全面发展时期研究(白廷斌,Wall,2010);而旅游研究者也经历了老一代以其他学科模型研究旅游的非旅游研究背景学者,到中一代引用西方理论背景研究旅游的学者,直至现在的新一代学习西方的研究规范,以全球化的视角来研究旅游的青年旅游研究者(Tgeneration)(张朝枝,2014a)。种种现象表明,现在的旅游研究学者获取知识的方式不仅限于本国的知识范围,而是站在世界的角度来谈问题,其对旅游的认识尺度发生了变化。二是游客流动性导致传统理论的适用性受到挑战。随着超音速大型客机和互联网的覆盖,交通和通讯技术的发展使得全球同时性进一步加强,自然的空间距离和障碍已经微不足道,故在时间图景上,人们对时间距离的感知比对空间距离的感知更为重要(黄光国,2006)。游客的流动性不断增强,旅游方式也越来越灵活化,人们的出游目的也不再只是游览各类高级别的旅游目的地,而是倾向于在短时间内游览更多的旅游目的地,故旅游目的地的竞争开始趋向于交通便利性的竞争(Hall,2015)。此外,新技术、新技能、新方式快速出现又迅速过时,于是各种形象工业、一次性的服务、表演、象征性产品占据了生产的主导地位,由此构成了整个生产过程在快速流变的革命性时空图景中展开。也正因为生产过程中,符号和形象的受重视,商品生产完全和文化联结在了一起,文化的产业化和文化生产、文化消费成为后现代文化的特征(哈维,2003)。游客流动性的增强及文化认识的转变导致现有理论无法完整的解释研究的现象,传统理论的适用性下降。在这种背景下,一些超越传统时空观,如从现实空间到虚拟空间、从中小尺度研究视角到全球化的研究视角的相关研究,开始备受关注。
3.3 弱理论时代:陷入“找理论”的困境
以往的学术训练是要求学者是具有辨识能力、超然地、批判性地去看待问题,要求学者能深入问题的内部,看到问题的本质,学者们对理论构建的过程类似于偏执狂的心态(GibsonGraham,2008)。但由于多元化经济体时代的到来,导致了学者本体论开始向表演性本体论转变,并认为理论的目标不是通过证实我们已知的东西来扩展我们的知识,而是将获取理论视为是为了让理论产出新的东西的一种工具,这就要求学者发现被边缘化的经济现象,锻炼一种“弱理论”的思维形式(GibsonGraham,2008)。另一方面,时空观的改变使学者们的格局观及研究尺度开始趋向全球化的视角,传统理论对现有研究现象来说具有局限性,这些理论有效性边界受到局限,学术研究进入“弱理论”的时代。
此外,学术发表竞争使数据分析工具与技术特别是计量技术被神圣化,这一方面使一些研究形式上显得更加“科学化”,学术的竞争沦为技术与工具的竞争;另一方面由于缺乏理论创新,对研究问题变量之间的关系依赖于复杂的技术手段来测量,研究变量之间的关系往往是一种“弱关系”,其研究理论也往往是“弱理论”(张朝枝,2014)。在近几十年里,旅游研究取得了可喜的进步。回顾这些年的研究可以发现:旅游研究的内容和话题都有扩展,研究方法和途径也更加精密,研究结果也更加多样化(Kreisel,2011);然而,很多研究仅仅限于对现象的描述,进行案例的重复研究(Franklin,Crang,2001),也或许旅游研究理论多源自其他学科领域,而这些理论的前提假设却少有提及(Franklin,Crang,2001;Botterill,2001)。因为这些原因,很多旅游研究陷入“找理论”的困境,为了用理论而用理论,而对问题的实质触及不深。
3.4 集体反思热潮:批判性研究受欢迎
基于上述背景,不少学者开始逐渐认识和反思旅游学科发展与学术贡献、实用价值的关系,积极回顾和评价学科发展问题(保继刚,等,2011),近年来,受到社会科学中文化转型及旅游与休闲研究中不断增加的后结构主义的影响,旅游研究已经开始进行“批判性”转型,它寻求挑战该领域主导的论述,反击所谓的旅游研究是“产品化”的研究的偏见,鼓励一系列对旅游的权力、论述和表现形式的本质的批判性的话语、讨论及争论,并强调旅游和休闲作为主要的文化现象的存在,被誉为是旅游产业一次“和平的革命”(quiet revolution)(Bianchi,2009)。
基于此,国内学者也开始对我国的旅游研究进行反思(保继刚,等,2011;朱峰,等,2011)。大多认为研究表明,我国的旅游研究主要存在3个方面的问题。
(1) 学术研究的问题意识不强。虽然我国旅游研究的学术规范问题已经得到普遍重视,但研究的问题意识仍亟待加强,学术规范不仅要追求形式上的“规范”,更要重视实质上“规范”(保继刚,等,2011)。旅游学科发展面临的困境是需要旅游研究者共同努力去打破的,这就需要研究者认真考虑和追求学术成果对构建旅游理论体系、推动旅游学科发展所能作出的学术贡献(朱峰,等,2011;冯凌,等,2011)。
(2) 旅游研究的学科身份迷失。有分析认为,目前我国旅游研究的基金项目的选题方式均存在“去旅游化”现象,即旅游现象仅成为其他学科的剖析对象,研究贡献表现在验证、完善、补充已有学科的理论和方法,而非旅游理论的提出或完善,这也就使得旅游研究间的对话与交流更加困难,旅游研究者学术身份认同面临困境,旅游学术共同体难以建立(朱峰,等,2011)。目前的旅游学科还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理论体系和学科体系,主要处于从其他学科汲取理论养分的阶段,基本上是地理学、经济学、管理学等一系列其他学科应用研究的综合,从相关学科角度切入的各分支学科发展参差不齐,总体水平偏低且支离破碎、缺乏系统性(冯凌,等,2011)。
(3) 在研究技术与技巧中迷失了方向。我国的旅游研究经历了以描述性和概念性的定性研究方法为主,到开始出现定量研究方法并不断增长,发展到了现在定量研究方法比例持续增长且占主导地位的过程。目前,我国旅游研究高度重视定量研究方法,研究技术呈现多样化和现代化,高新技术如RS、ArcGIS、GPS等在研究中得以运用(汪德根,等,2011)。这说明,我国的旅游研究渐渐在研究技术与技巧中迷失了方向。但任何定量研究的结果,若要在逻辑上没有漏洞,需要用定性的语言加以描述和解释,故旅游研究方法应该实现定性回归,注重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汪德根,等,2011)。
这些反思进一步唤起了青年学者对现有研究的批判性思考,一些批判性研究在主流期刊受到欢迎,近年来critical tourism research的学术共同体正逐步形成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4 遗产旅游研究的核心议题
如前所述,遗产旅游研究也需要更具批判性,我们需要反思,之前的“遗产旅游研究”,是在研究遗产地上的所有旅游现象?还是在讨论具有遗产本质属性的核心问题?如果只是发生在遗产地上的所有旅游现象,那遗产旅游研究的特殊性在哪里?遗产旅游研究的哪些议题才能更加突出地显示遗产的本质属性?
遗产的本质是人们根据当前的目的与价值观对历史的选择性再现(Olsen,Timothy,2002),遗产的认定和选择的过程是权力博弈的结果(张朝枝,2008),因此理解利益相关者的权力差异所产生的矛盾冲突也就自然成了遗产旅游的核心问题(Dahcr,2000;Richter,1997),这种矛盾的冲突随着20世纪70年代以来的遗产产业迅猛发展而日益明显(胡志毅,2011)。遗产从生产到消费的内生矛盾注定了遗产的复杂性(胡志毅,2011),这种复杂的内生矛盾关系可以总结为三大核心问题:“什么是遗产(who)”“象征什么价值(what)”“如何再现价值(how)”(张朝枝,2014)。围绕遗产的三大核心问题,可以展开遗产旅游研究的核心议题。
(1) 与“什么是遗产”“谁的遗产”相关的议题。“什么是遗产”议题,包括“谁决定什么是遗产”“用什么标准选择遗产”等关键问题。从生产过程来说,遗产的生产过程即遗产的申报与认定的过程,实际上国际价值取向与国内专家的话语权很大程度上影响遗产价值的认定(戴湘毅,阙维民,2012);从消费过程来看,消费者的需求在一定程度上影响遗产的内容体系和再现方式(胡志毅,2011)。“谁的遗产”“什么是遗产”问题,实际上是不同利益相关者在遗产认同上的不同价值观的冲突问题。在遗产旅游研究中,应重点探讨,旅游作为外生变量如何影响遗产的选择与生产、旅游如何影响利益相关者的遗产认同、这种认同反过来又是否会影响旅游与遗产的关系等问题。同时,从研究对象上讲,需要对更多边缘性遗产进行关注,关注的遗产类型也可以从世界遗产扩展到多层次、多类型的遗产,如工业遗产、农业遗产或者乡村遗产、社区遗产等类似的主体,能够更好地丰富遗产旅游研究体系。
(2) 与“象征什么价值”相关的议题。“象征什么价值”议题,主要包括对遗产经济文化双重属性的讨论的回答(胡志毅,2011),如“代表谁的价值进行表征与阐释”“展示与阐释给谁看(听)”等关键问题。遗产本身具有多重属性特征(张朝枝,2014b)。在展示与阐释过程中,遗产代表什么价值,传播什么价值,传播对象是谁,这一系列问题都是关键问题。作为遗产展示与阐释的重要手段,旅游如何建构遗产价值,如何传播遗产中承载的价值观,游客、居民、遗产权力话语者如何通过互动而不断重构遗产的价值等等,这些问题都非常重要。在这些问题研究的视角选择中,可以超越传统时空观,对遗产价值表征与传播相关的变量进行关注,比如对空间再生产、遗产集体记忆、文化公民身份等问题进行研究。
(3) 与“如何再现遗产”相关的议题。“如何再现遗产”主要是指“怎样阐释”的问题,包括采用何种方式、选择何种价值进行遗产消费或生产。这一问题主要是将无意义的遗产物质实体赋予意义以及传播,这与遗产“作者权”紧密联系,而遗产作者权取决于行政地位、产权状态、学术权威和经济资本等诸多要素(胡志毅,2011)。这一过程的关键在于怎么“解释”遗产,即:怎样给遗产讲故事、由谁来讲故事、讲给谁听等等;在这个过程中,讲故事者变成了权威、商业机构,讲故事的目的地在于经济利益,听者成为了大众消费者,故事本身也因此其实是一种“权力话语”(彭兆荣,郑向春,2008)。针对这个问题的研究,重点要关注遗产解说与建构、旅游如何影响遗产等。在这样的研究中,一些边缘性群体,如以前比较少关注的少数民族社区、或者社区内的群体差异、或者一些以往被认为“另类”“与遗产不相关”的群体可能需要进行深度关注。
当然,正如遗产概念本身一样,遗产旅游的研究也会不断地变化,但在全球旅游研究更加强调批判性反思、关注边缘性群体和另类现象的今天,遗产旅游研究也应该超越传统时空观,围绕遗产的核心问题展开研究,也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回答遗产的本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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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ritage Tourism Research:From Tourismin Heritage
Sites to Heritage Tourism
ZHANG Chaozhi, LI Wenjing
(School of Tourism Management, Sun YatSen University, Guangzhou 510275, China)
Abstract:
With a reflection about heritage related research in domestic academic journals, and the research projects supported by National Science Foundation of China and National Social Science Foundation of China, the paper argued that the current so called heritage tourism researches are actually tourism in heritage sites, the essence of heritage tourism has not been touched. With further analysis on the essence of heritage and heritage tourism and the paradigm shift of social science, the paper put forwards the core research issues about heritage tourism research, and the key research questions including “ what is heritage”, “whose is heritage”, “ how to represent heritage”etc.
关键词:世界公园;评价指标体系
Abstract:World-renowned parks and landscape architectures are explored and the core famous elements of world-famous parks are extracted, namely the unique geographical location, history and culture, natural resources, flowers & landscapes as well as the area & facilities. The distinct character and great international influence of the World Park is analyzed deeply. The comprehensive, integrated, practical, characteristic, well-arranged and scientific principle are followed in establishing the assessment index system of the World Park and the relevant indexes of Yangzhou Shugang Slim West Lake Scenic Spot is analyzed on the basis.
Key words:World Park;assessment index system
中图分类号:C91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144(2012)-09-34(5)
1 世界公园的概念界定
世界上不少园林、公园景观在全球范围内享有声誉,有的以优质卓越的自然资源著称,如美国的黄石公园,被誉为“地球上最独一无二的神奇乐园”;有的以悠久的文化历史享誉全球,如英国的海德公园,是英国最大的皇家园林;还有的以辽阔的地理面积为世人知晓,如阿姆斯特丹Bos公园,是20世纪全世界最大的城市公园[1]……鉴于它们在世界范围内的高知名度与高美誉度,我们称其为世界公园。
关于世界公园官方没有统一的定义,只有一些名词和概念与其相关。分别是国家公园、地质公园、世界遗产。
“国家公园”的概念源自美国,译自英文的“ National Park”,最早由美国艺术家乔治·卡特林提出,他认为“它们可以被保护起来,只要政府通过一些保护政策设立一个大公园——一个国家公园,其中有人也有野兽,所有的一切都处于原生状态,体现着自然之美”[2]。国家公园的标准主要体现在面积、生态体系、管理机构、游客准入制度几个方面。
国内与国家公园相当的概念是风景名胜区,指风景资源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知名度和游览条件,可供人们游览欣赏、休憩娱乐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域[3]。根据资源品质等将风景名胜区分为省级和国家级两类。
地质公园是以其地质科学意义、珍奇秀丽和独特的地质景观为主,融合自然景观与人文景观的自然公园[4]。地质公园有较高的历史、考古、美学等价值,地质公园的定义别指出其始终处于所在国独立司法权的管辖之下。
世界遗产是指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遗产委员会确认的人类罕见的、目前无法替代的财富,是全人类公认的具有突出意义和普遍价值的文物古迹及自然景观。主要分为自然遗产、文化遗产、自然与文化复合遗产和文化景观。[5]
对上述四类公园进行综合分析,可以看出,目前官方的园林、景观公园主要是从公园的资源品性上进行分类,该分类方式较为单一,但也说明资源属性在公园建设中无可替代的重要性,即使是目前发展迅猛的游乐型主题公园,游乐设施也是自身成功的关键。
本文目前所指的世界公园,将超越原有的定义,不再从公园本身属性出发,而是从其产生的影响力出发。影响力的来源可以是资源属性、品牌营销、管理模式、国际事件等等,我们对此不做限定。只要其在世界上具有高知名度,具有国际影响力,能够提升所在城市整体品位,带动当地经济发展,提升国家整体形象,即称之为世界公园。
世界公园至少拥有以下两种价值:
1.经济价值:带动当地旅游业的发展,增加就业岗位,促进地方经济的增长。同时,世界公园的知名度可以为城市品牌的营销提供有力地支持,进而打造国际旅游城市。
2.文化精神价值:世界公园在不同程度上承担了传承文明的重任。世界公园改善市民的生活品质,提升城市生活品味的同时,或保护了历史遗迹、或展示了人类文明艺术史、或保存了大自然的原始风味,促进了人类文明的传播与传承。
2 世界公园的主要特征分析及分类
公园的分类又是另一个复杂的体系。各国公园分类的基准点也不尽相同。即使是在同一个国家,不同类别的公园体系也有自身独特的分类标准。如日本在公园的分类体系中,先根据资源属性将公园分为自然公园、城市公园两类。又根据面积、服务对象、功能进行了细分,种类纷繁复杂[6],而国内的分类体系更是亟待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