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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医疗保险总结

乡镇医疗保险总结

乡镇医疗保险总结范文第1篇

建立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是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举措。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试点的指导意见》(〔2007〕2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的指导意见》(渝府发〔2007〕113号)和《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扩大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城乡医保组发〔**〕2号)文件精神,县政府决定,开展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加快推进覆盖城乡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建立以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城乡居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社会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医疗卫生保健互助共济制度,不断探索和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体系,形成合理的筹资机制,健全的管理体制和规范的运行机制,提高人民群众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党委领导、政府组织、自愿参加的原则。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由党委领导、政府具体组织实施,积极引导和动员广大群众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二)坚持多方筹资、合理负担、稳步提高的原则。城乡居民以户为单位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按时足额缴费,各级财政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随着我县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居民收入的增加逐步提高。

(三)坚持低水平、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的原则。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经济承受能力和医疗需求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做到既保证群众享有基本医疗保障,又保证医疗保险制度能够持续有效运行。

(四)坚持一个平台、两个标准、城乡统筹、均衡服务的原则。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为平台,借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经验、筹资模式、网络系统等,建立由两种筹资标准组成、城乡居民自由选择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三、目标和范围

(一)目标。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合作医疗保险制度,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在自愿的原则上,通过广泛深入宣传,力争**年城镇居民参保率达65%,2009年参保率达70%以上,2010年实现全覆盖;农村居民**年参保率达80%以上,2009年参保率达85%以上,2010年实现全覆盖。

(二)参保范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以外的本县户籍的农村居民和城镇非从业人员(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中小学生和少年儿童)。

四、筹资标准

(一)筹资标准。按照定额筹资、分类报销、稳步推进、自愿参加的原则,确定两种筹资标准:一档(筹资总额100元/人·年)、二档(筹资总额200元/人·年)。随着经济水平提高,逐步提高筹资水平。

(二)补助办法。政府对参保城乡居民财政“普补”80元/人·年。其中:城镇居民由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按40元/人·年给予补助,市级财政按30元/人·年的标准给予补助,县财政按10元/人·年的标准给予补助;各级财政对农村居民的“普补”标准与城镇居民相同。

对农村困难参保居民的特补:对五保对象参加一档,其个人缴费部分由相关部门全额补助。农村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伤残军人)、残疾人、享受农村计划生育特补政策的奖励扶助对象,按合作医疗保险一档参保的,其个人缴费标准为10元/人·年。按二档参保的特补对象,其个人缴费标准为110元/人·年。

对城镇困难参保居民的特补:对属低保对象、重度(一、二级)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全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政府在“普补”的基础上再按60元/人·年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政补助30元,另30元由市财政补助75%,县财政补助25%;对属城镇低保对象、重度(一、二级)残疾的学生、儿童,政府在“普补”的基础上再按60元/人·年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政补助5元,另55元由市财政补助75%,县财政补助25%。

城镇困难参保居民按一档参保的,其个人缴费标准为10元/人·年,特补资金补偿10元/人·年,剩余“特补”资金由县医保中心记账,可用于支付参保居民医疗支出的个人负担部分,当年有效。按二档参保的,财政“特补”的资金可全部用于个人缴费,其个人缴费标准为60元/人·年。

(三)补偿待遇。建立门诊统筹与住院统筹相结合的补偿模式,参保人员享受与缴费档次相对应的合作医疗保险待遇。

(四)参保缴费。城乡居民以户为单位参保,按年度缴费,每户中符合参保条件的所有成员应选择同一档筹资标准参保,在缴费期内缴费。档次一经确定,原则上两年之内不得变更。户籍在学校的学生,可由学校办理参保。户籍不在学校的县外学生,由学生自愿筹资,学校办理参保。

五、实施步骤

(一)组织筹备阶段。**年5月31日前,建立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制定实施意见、实施细则和相关配套制度。

(二)宣传筹资阶段。**年6月30日前,采取广泛深入的宣传发动,进行资金筹集。

(三)报销实施阶段。从**年7月1日起,开始对参保人员按《大足县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及相关文件规定进行实时报销。

(四)总结完善阶段。根据试点运行情况,总结经验,借鉴其他区县先进做法,完善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

试点工作结束后进入常年运行。

六、保障措施

(一)建立组织机构。县政府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设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简称县医保中心)。各街镇乡相应成立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领导小组,下设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简称医保办),落实相应人员,社区、村(居)委会设兼职工作人员,在业务上接受县医保中心的指导、管理、监督和考核。

(二)明确工作职责。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组织领导;县医保中心负责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政策制度制订,并组织实施,负责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信息收集、咨询等日常工作事务,负责基金核算、监督及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等;县卫生局负责提供卫生服务和具体业务指导,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县财政局负责补助资金和相关经费的落实以及基金财务管理;县劳动保障局负责争取补助资金及相关政策,并提供相关业务指导,协调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之间的衔接,协助宣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等;县编办和县人事局负责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机构、编制和人员的落实;县残联和县民政局负责城乡特困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衔接,负责做好相关“特补”对象的核实,落实“特补”对象参保补助等有关事宜;县公安分局负责审核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人员的基础信息及流动人员信息;县新闻社和有线电视台负责抓好新闻媒体对政策的宣传;县教委负责引导学生积极参保,并负责在校学生的参保登记、经费征缴;县计生委负责核定计生“特补”对象的身份及数量;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质量和药品购销渠道监管;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本地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的组织、发动和宣传,落实相应的补助资金和经费,完成居民参保筹资、信息收集上报、意见反馈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履行好相应工作职责。

(三)落实工作经费。县、街镇乡财政配套补助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县医保中心工作经费按服务人口1元/人·年的标准纳入县财政预算;街镇乡医保办工作经费按服务人口0.5元/人·年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会议培训、信息系统改造升级、合作医疗保险卡制作、宣传资料制作等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

(四)深入宣传发动。切实做好宣传、解释、引导工作,确保相关政策落到实处。各街镇乡和相关部门单位应结合自身工作实际,积极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宣传资料、会议、咨询等多种宣传形式,向城乡居民宣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方针、政策。把实施意见和实施细则中的范围对象、筹资登记、相关时限、就医规范、报销办法等作为宣传重点,有针对性地进行具体、形象、生动、有效的宣传。

(五)强化监督管理。按照管理与监督分开的原则,成立由相关部门和居民代表组成的县、街镇乡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监督小组,定期检查、监督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以城乡统筹医疗信息管理系统为核心,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对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管。落实“总额控制、节余续用”的基金风险控制原则,将防范基金风险的责任落实到定点医疗机构。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督查,执行费用报销公示制度等,实行群众性监督。审计部门要开展基金专项审计,严防违规违法行为发生。

(六)优化卫生服务。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工作要与卫生改革与发展有机结合,加快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建设,改善卫生服务条件,提高卫生服务能力,增强服务的可及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严格定点医疗机构的设置、管理和监督,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定点医疗机构实行药品集中询价采购,按照招标药品作价原则确定最高零售价,完善主要病种最高限额、单处方限额、日门诊限额和医药费用综合控制等制度。积极引导参保居民优先在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就诊,建立村卫生室与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双向转诊制,促进卫生资源利用的最大化。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建立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的重大决策,各街镇乡和相关部门要强化领导、落实责任、制定措施,按照各自责任和任务,进一步细化、分解和落实,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严肃纪律,强化督查。县政府把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纳入各街镇乡和相关部门的年度综合目标考核范围和县政府“民心工程”,对该项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和问责制。督查室要认真履行督查工作职责,把该项工作作为重点督查内容,严格对各街镇乡和相关部门进行督查督办,及时报告督查情况。

乡镇医疗保险总结范文第2篇

今天,镇党委、政府决定召开这次会议,其主要目的和任务是:贯彻落实全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会议精神,总结20*-20*年度全镇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研究部署20*年度合作医疗工作任务,动员全镇上下统一思想,精心组织,积极行动,切实把这项惠及全镇老百姓的好事办好、实事办实,全面推开我镇合作医疗保险的各项工作。下面,我代表镇党委、政府,讲三个方面意见:

一、迎难而上,扎实推进,20*-20*年度合作医疗工作成效明显

自去年7月开展20*-20*年度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以来,全镇上下广泛宣传,深入发动,切实把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工作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抓紧抓好,取得了明显成效:一是城乡合作医疗工作不断进步。全镇上下精心组织,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有效推动了合作医疗保险工作的开展,得到了群众的接受和欢迎,20*-20*年度全镇参保率达到91.5%,筹集资金294余万元,并被评为20*-20*年度全区合作医疗工作优胜单位。二是群众受益率不断提高。截止今年9月30日,全镇共有8858人次得到报销,年受益率达13.9%,报销补偿率为25.6%,这些数据真实的反映了参保群众得到的好处,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群众“看病难”的问题。三是群众健康意识不断增强。镇党委、政府以开展合作医疗保险工作为契机,坚持以人为本,按照省政府要求,每两年为参保人员进行一次免费健康体检,至今年9月30日,已体检14500人次,受到了广大群众的欢迎,有效增强了群众的健康意识。总之,我镇的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能够顺利开展,这当中凝结着各村、居和相关部门的智慧和汗水,凝结着各级干部的辛勤付出,在此,我代表镇党委、政府向大家表示衷心的感谢!并向今天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示热烈的祝贺!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这项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许多工作还需要完善和提高,比如在稳定总体参保率的基础上,如何提高普及型参保率;在筹资办法不多的情况下,如何探索更有效的筹资渠道;以及如何进一步组织、宣传和发动好参保居民免费体检工作等。这些问题还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的加以完善、改进和提高。

二、突出重点,强化措施,努力推进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

根据市、区有关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的文件精神,20*年度我镇合作医疗的总体目标是:各村(居)普及型合作医疗参保率达到90%以上。相对于以前的政策,20*年的新政策更加优惠,比如:住院费用301元至5000元部分补助比例从30%提高到40%;普及型个人账户用完后,其一般门诊费用中的药费部分还可以按20%补偿,由统筹基金支付,个人帐户未用完的可转入下一年使用。可见,新政策的优惠和好处是明显的。因此,我们一定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抓好落实,切实向群众宣传好、发动好,确保20*年度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工作目标的全面完成。为此,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们要突出抓好三个方面:

一要抓宣传,千方百计调动广大群众的参保积极性。近年来,人民群众对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有了不同程度的认识和了解。但是,也有不少群众存在种种顾虑,比如,有的群众担心合作医疗制度“久不久”,有的担心合作医疗承诺的政策“灵不灵”,有的担心合作医疗在具体操作中“平不平”。这些顾虑将会使相当一部分群众对合作医疗工作抱有等待观望的态度。因此,宣传发动工作至关重要,在宣传工作中,要针对群众怕吃亏、侥幸的思想及种种顾虑,就有关政策、措施、办法进行宣传,确保达到消除群众疑虑的目的。要采取广播、《*镇报》、拉横幅、宣传栏、发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让政策真正进村入户,让群众真正明白参加合作医疗的好处和实惠,引导更多的群众参加合作医疗保险。

二要抓筹资,确保合作医疗资金按时到位。做好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资金筹措是重点,也是一个难点。各村(居)干部、村民小组长、党员要做到包组、包户,并带头缴纳合作医疗资金。联村(居)干部要经常下村,指导各村(居)做好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确保在11月30日前完成筹资缴费工作。同时,还要做好弱势群体的合作医疗保险工作,以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

三要抓服务,努力提高农村医疗卫生水平。实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不但是要让农民有钱看病,而且要让农民有地方看病、方便看病,能够得到优质的基本医疗服务。因此,我们要在做好合作医疗工作的同时,扎实推进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努力形成以镇为主,村(居)两级农村公共卫生的管理网络。大力实施“农民健康工程”,全面完成合作医疗参保人员50%的体检率任务。同时,医院要切实加强对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搞好业务技能培训,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努力为参保农民提供优质、便捷的医疗卫生服务。

三、加强领导,狠抓落实,确保实现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各项工作目标

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是一项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各部门各单位必须要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不断采取有力措施,扎实推进此项工作。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合作医疗保险工作是由政府组织、引导和支持的一项惠民工程。镇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委员会要切实担负起合作医疗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监督和指导职责,各村(居)和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结合实际,狠抓落实,要始终把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全力以赴地把此项工作组织好、落实好。

二要明确工作职责。各村(居)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建立明确的工作责任制,形成层层有人负责,级级抓好落实的工作机制,推动此项工作的有序开展。镇党委、政府也将继续把合作医疗工作纳入每年度的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中,规定以村(居)为单位,凡参保率达到90%,按参保人口人均1.5元奖励;参保率达到95%,按参保人口人均2元奖励。

乡镇医疗保险总结范文第3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统筹考虑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坚持低水平起步和群众自愿原则,重点解决城镇居民的大病医疗需求;执行周口市统一政策,实行属地管理;实行定点就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医疗保险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坚持统筹协调,促进各类医疗保障制度相互衔接、共同发展,进一步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工作目标

按照统筹规划、协调发展、稳步推进的工作方针,在充分宣传发动和坚持参保自愿的基础上,把人员相对集中、有学校依托的城镇中小学生和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作为工作重点,其他城镇居民由各乡镇、办事处进行入户调查、信息采集,逐步全面推开。*年9月底以前,城镇中小学生和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全部参保缴费。*年12月底,全市城镇非从业居民参保率达到90%以上。2009年元月1日,参保居民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工作安排

(一)*年8月,启动实施阶段。召开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启动实施动员大会。

(二)*年8—9月,宣传发动、政策培训阶段。各乡、镇办事处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重大意义、基本原则、政策措施,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同时,通过举办培训班、以会代训等方式,对工作人员特别是乡镇、办事处具体经办人员和乡镇劳动保障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进行居民医保政策和经办业务知识培训。

*年9—10月,入户调查、集中参保缴费阶段。各乡镇、办事处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科学安排,统筹协调。具体经办人员要分片包干、登门入户,做好身份认定、参保信息采集和审核缴费工作。

(三)*年9—11月,参保居民缴费阶段。参保居民于*年9月1日至11月31日,一次性缴纳*年7—12月和2009年全年共计18个月的医疗保险费(个人部分),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补助资金到位。

(四)*年11月下旬,督导检查、工作交流阶段。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各乡镇、办事处和市直各有关部门城镇居民医保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召开专题会议,总结经验,查找问题,提出工作建议,制定改进措施。

(五)*年12月,对照目标巩固成果阶段。各乡镇、办事处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城镇居民医保*年工作目标,加大工作力度,提高参保覆盖率,确保年度目标任务的完成。

四、目标任务

*年底,全市城镇非从业居民参保率达到90%以上。各乡镇、办事处和市直各有关部门具体负责组织本辖区职责范围内城镇非从业居民参保(其中,六个办事处要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列入市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体系。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办事处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这项“民生工程”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强化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确保把这件惠及全市城镇居民的事情办实办好。市政府已建立了由市长邹洪任总召集人,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段传文,市委常委、副市长张文成任召集人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联席会议制度,市劳动保障、财政、*、教育、民政、卫生、残联、食品药品监管、物价9个部门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各乡镇、办事处和市直各有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加强对本辖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统一启动实施。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行与周口市统一政策、统一宣传口径、统一启动实施。各乡镇、办事处要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全面推进本辖区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启动实施工作。

(三)明确责任,通力协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需要各乡镇、办事处和市直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分工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协调配合,共同努力做好这项工作。

1.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做好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负责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组织实施,督促检查各乡镇、办事处、市直各有关部门相关政策落实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会同卫生部门做好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调查摸底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确定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镇居民身份认定、参保缴费、待遇支付、医保管理、各种信息数据统计上报工作。

2.市财政局:负责城镇居民医保政府补助资金的安排、拨付和监管工作;认真落实补助资金,积极申请中央、省财政配套资金;保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所需要的必要工作经费。

3.市卫生局:负责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卫生行业标准体系,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为参保居民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4.市教育局:做好宣传动员,负责组织全市城镇各类中小学校、幼儿园、技校、中专在校生的参保缴费工作。

5.市民政局:负责全市城镇低保人员身份认定,协调组织参保缴费工作。

6.市残联:负责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员身份认定及协助组织参保缴费工作。

7.市*局:协助配合开展城镇居民调查,负责参保人员的户籍认定工作,及时提供相关的基础数据。

8.市物价局:负责药品、医疗服务价格的监督管理工作。

9.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的流通、质量和医疗器械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乡镇、办事处或乡镇、办事处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城镇居民的入户调查、申报登记、材料初审、信息录入等管理服务工作。

乡镇医疗保险总结范文第4篇

关键词:乌鲁木齐 医疗保障体系

一、乌鲁木齐市医疗保障体系现状

1.基本医疗保险覆盖情况

目前乌鲁木齐市医疗保障体系主要有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保险(以下简称新农合)三种保险制度,并包括城镇灵活就业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救助补充保险、城乡医疗救助等内容。涵盖人群包括城镇居民、职工、农牧民、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困难企业职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在校大学生等。2012年初,参保(合)人数达到177.74万人,其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分别达到96万人、58万人,参保率达95%以上;参加新农合的人数达到23.74万人,参合率为99.2%。

2.基本医疗保障现有水平

2012年初城镇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己达到372元,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医保筹资标准达到每人每年150元,新农合筹资标准己达到252元,各级财政对新农合筹资标准达到每人每年222元。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个人每年缴费已达75元,各级财政补助已达297元;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个人每年缴费提高至75 元,各级财政补助提高至297元;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老年人,个人每年缴费达75元,各级财政补助达297元。

同时,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大中专学生(含研究生)筹资标准已达262元,其中: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大中专学生(含研究生),每人每年缴费已达40元,各级财政补助已达222元;低保家庭中的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大中专学生(含研究生),个人每年缴费已达20元,各级财政补助已达242元;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学生(含特教学生)、学龄前儿童、大中专学生(含研究生),每人每年缴费已达20元,各级财政补助已达 242 元。

乌市通过出台实施《乌鲁木齐市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已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的人员,需要转入城镇职工医保的,其原参保年限可按每二年折算一年的城镇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计算。转入城镇职工医保后,以灵活就业人员方式缴费的,根据折算的年限计算等待期。这保证了跨地区流动人员的保险关系能实现转移接续;出台实施《关于乌鲁木齐市基本医疗保险实行部分单病种限额结算的通知》,对14种疾病实行单病种限额结算,产生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单独申报,据实结算。单病种限额以内的医疗费用,按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超过限额标准以上部分由医疗机构负担。这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医疗费用的虚涨。

3.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管理情况

基本医疗保障基金采取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建帐,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并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2010年乌鲁木齐市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15.62亿元,支出13.47亿元,其中统筹基金收入10.37亿元,支出9.06亿元;大额医疗救助金收入1.05亿元,支出1.7亿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6823万元,支出6156万元;新农合基金收入4254万元,支出4505万元,除城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略有盈余外,新农合基金基本保持平衡。同时,新农合对医疗费用的支付方式进行了改革,在原来单纯项目付费的基础上,推行了总额预付、病种付费及次均住院费用控制的综合付费方式。对全市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费用实行总额预付;在乡、县、县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确定了12个病种,实行病种付费;在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开展住院次均费用控制的付费方式。

4.城乡医疗救助情况

近年来,乌鲁木齐市以规范管理、建章立制为重点,逐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体系。资助城乡特困群体参保参合,推行一站式救助模式,在定点济困医疗机构一个窗口看完病以后,需要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报销的以及需要民政救助的一站式解决完成,城乡特困群体可以享受双重医疗保障待遇。乌鲁木齐市通过不断改进医疗救助办法,取消住院起付线规定,扩大用药及诊疗目录范围,简化救助手续,已初步建立起资助困难群体参保参合、日常医疗救助、大病医疗救助、临时医疗救助、慈善医疗救助“五位一体”的医疗救助体系,提高了困难群体医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2009年至2011年底,全市累计救助城乡医疗救助对象12.18万 人次,累计支出医疗救助资金 4029.25万元 (其中:2009年城乡救助3.02万人次,支出救助资金563.88万元;2010年城乡救助4.65万人次,支出救助资金1202.23万元;2011年城乡救助4.51万人次,支出救助资金2263.14万元)。

农村中的特困群众个人上缴参合资金由医疗救助资金垫付,农村特困群体因疾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按新农合相关政策报销,剩余部分的费用按70%的比例由医疗救助资金支付,五保户、优服对象可以享受全额救助。

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0月31日乌鲁木齐市共为城乡低保人员门诊诊疗56082人次,门诊优惠金额249.9万元,住院计11993人次,住院及门诊优惠金额2606.26万元。

二、乌鲁木齐市医疗保障体系健康发展存在的问题

第一,城镇职工医疗保障基金数量,新农合筹资水平有待提高,同时,城乡特困群体重大疾病救治标准需要提高,与特困群体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有一定的差距。

第二,城乡医疗救助体系不够完善,基层医疗单位各项专项公共卫生补助经费落实不到位,影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

第三,群众对医保知晓率、满意率还不高,宣传工作有待加强。

第四,部分单位对医保工作重视不够,措施不力,对医保存在畏难情绪,对存在的深层次问题研究解决不够。

第五,基层医疗卫生单位职能转变不到位,公共卫生人员缺乏,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质量不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完成后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缺乏的问题比较突出。

第六,乌鲁木齐市卫生资源总体人均拥有量高,但分布不平衡,结构不合理。自治区、大学院校、军队、市、兵团、企业属大医院云集,人力、床位、设备等卫生资源集中在大医院,大病和疑难危重病人集中,次均门诊费用和住院费用居高不下,医药费用难以得到有效降低。

第七,由于多方面的原因,乌鲁木齐市目前还没有建立专门的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信息化管理系统,救助的程序还不够简便快捷,与城乡特困群体“一站式”服务的需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三、加快乌鲁木齐市医疗保障体系健康发展的建议

1.提高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筹资水平,逐步提高最高支付限额

为满足乌鲁木齐市医改实施方案确定的医疗保障水平,通过增加财政补助和提高缴费比例的方式提高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筹资水平。应对基金的增加数量根据工作目标的要求进行仔细测算,保证城镇居民医保统筹基金和新农合统筹基金在规定的当年结余率和累计结余率的前提下,满足医改实施方案确定的各项工作指标,确保新农合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达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且不低于5万元。同时增加门诊大病病种,提高门诊大病统筹支付比例。

2.整合社会医保资源,做大医保基金规模

保险基金运作受大数定律支配,即保险基金规模越大,基金运作越稳健。因此,建议整合社会各类医疗保险资源,成立统一的医保基金。探索将城镇医疗保险基金、商业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部分)以及农牧区合作医疗保险基金进行整合,进一步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覆盖范围。至于城镇医保缴费率与农村不一致的问题,建议对农村医保实行低缴费,而这也体现当前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时代要求。

同时,为提高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和基金水平,建议:第一,推进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等方式,选择临床路径明确的疾病开展疾病限额结算,实行单病种限额的病种,由定点机构单独申报,据实结算。单病种限额以内的医疗费用,按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超过限额以上部分由医疗机构负担。第二,切实加强医疗服务监管,探索建立新的医疗服务价格和成本控制机制。第三,积极做好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相关政策等方面的衔接工作。第四,积极探索开展新农合加补充医疗保险试点工作。

3.完善乌鲁木齐市的城乡救助体系

(1)发动社会力量,提高慈善捐助比例。发动全社会的力量,提高社会慈善捐助在救助资金中所占比例,建议适当提高救助金额,要求各类医疗机构对城乡困难居民实行医疗费减免政策,给困难群众带来实惠和便利。由政府牵头,组织各医药零售企业建成低价供药网络,有效地破解困难居民的用药难题,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原则,汇聚整合各方医疗救助资源,积极构筑系统整合、综合推进、机制创新的工作格局。

(2)简化救助程序,规范医疗救助管理。积极推进定点济困医疗机构“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管理模式。建立居民医疗救助管理系统,实现居民医保、新农合信息与救助信息的无缝对接和充分共享,使民政部门可以适时掌握救助对象就医情况,监控医疗机构实施治疗情况,分析和监测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情况。

(3)完善城乡医疗救治政策。最大限度减轻特困群体医疗费用负担问题。进一步完善城市医疗救治政策,出台重大疾病救治方案,将针对城乡特困群体中患白血病、艾滋病、尿毒症、恶性肿瘤、精神病、各类癌症人员,应由个人自付医疗费用高、家庭难以承担、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提高救治标准,最大限度减轻特困群体医疗费用负担问题。

参考文献

[1]冯济龙.关于完善我国城镇医疗保障制度的几点思考[J].理论界,2010 (7)

乡镇医疗保险总结范文第5篇

关键词: 城乡统筹;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 

  

        0 引言 

        目前,我国城乡医疗保障体系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主要覆盖城镇各类用人单位;二是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各类城镇居民。三是新型 农村 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主要覆盖对象是农民。 

        1  现存三种模式差异比较 

        1.1 面对人群不同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主要面向城镇各类 企业 。城镇居民医保主要面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以外的本县城镇户籍居民,包括未满十八周岁的居民(未成年人),中小学生、未享受公费医疗的大中专及技工、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学生等。“新农合”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主要面向的是农民。 

        1.2 缴费来源不同  城镇职工医保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不享受政府补贴。城镇居民医保缴费标准总体上低于职工医保,在个人缴费基础上政府给予适当补贴;新农合基金统筹方式为:参合农民个人缴费,省、市、县三级财政补助,中央财政补助。 

        1.3 医疗保险待遇不同  城镇居民医保由于筹资水平较低,医疗待遇标准总体上略低于职工医保。新农合的医疗待遇最低,报销的范围也最小。 

        1.4 缴费要求不同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设立最低缴费年限,达到缴费年限(男25年、女20年)的,退休后不再缴费即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不设立最低缴费年限,必须每年缴费,不缴费不享受待遇。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是当年购买,次年生效享受报销待遇,其最低档费用为20元/年/人。 

        2  现阶段农民工医疗保障实施状况 

        2.1 农民工是我国二元结构的夹缝中产生的一种特殊阶层  农民工生活在城市中,但其户口却是农村的。他们在城市中属于被边缘化的一类群体,享受不到城镇企业职工的医疗待遇。很多农民工外出打工以后“新农合”又不能为其提供有效率的医疗保障。在他们受到病痛侵扰时,多是拖延病情而不及时就医, 所以“新农合”对他们来说名存实亡。 

        2.2 现阶段所能覆盖到农民工的各项医疗保障政策太少,满意度太低  一些农民工不参加“新农合”主要是基于“新农合”的保障水平低,更重要的是农民工在城市工作,而且一般都为青壮年得病率低,所以不愿意投保,即使愿意投保,得了病还得回农村报销,参加和理赔程序太繁琐等。 

        3  农民工投保意愿调查 

        调查发现,由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在执行上是相互独立的,很多农民工外出打工以后无法享受原籍地的合作医疗,所以合作医疗对他们来说名存实亡,而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又覆盖不到他们。所以52.8%农民工希望一种确实可以保障他们利益的医疗保障模式,这种模式应该是统筹城乡 发展 的,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医疗保险模式。另外,现有的保障范围太小,并不能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利益,大多数农民工希望保障范围扩大,调查显示,49.10%的单位认为对农民工应该大小病都保,所以在制度建设上,可以考虑扩大农民工的医疗保障覆盖范围,提高保障水平,保证农民工对基本医疗的可及性。 

        4  基于城乡统筹下的模式选择 

        根据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四种模式供农民工这个群体参加医疗保险。 

        第一种模式是单独为农民工设立一种医疗保险模式,设立单独的账户,由专门的组织负责管理,单独保障农民工的切实利益。由我国 发展 目标是和谐发展城乡,可知这种单独为农民工设立的模式是与现实目标相违背的,所以不能采取。 

        第二种模式是让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把农民工的医疗保险问题与城镇职工的医疗保险问题一视同仁。但是农民工的特征是流动性大, 流动于不同城市间, 在不同地区参保只能保证当期,所以只保住院的医疗保障制度对大多数青壮年农民工来说,医疗保险没有吸引力。 

        第三种模式是让农民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把农民工的医疗保险加入到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险范围内,保障农民工的利益。根据农民工的流动性大的特征,可以得出这种模式也是不适合农民工的。 

        第四种模式是,建立一种全面统筹的,把现有的三种医疗保险模式相结合的一种医疗保险模式,实现城乡医疗保险模式的有机统筹发展,保障农民工的切身利益。 

        统筹城乡发展,为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改变二元 经济 结构指明了方向。城乡统筹促进和谐发展,统筹城乡发展是缩小城乡差距,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共同发展,促进公共资源在城乡之间均衡配置。在城乡统筹背景下,我国应该选择能加强农民工权益保护,使农民工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统筹城乡劳动就业,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引导农民有序外出就业的模式。这种模式在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的衔接以及城乡居民合作医保、城镇职工医保的转化中实现三大系统间关系互动和演化均衡。根据分析得出,这种模式应该是第四种模式,即把现有的三种医疗保障模式相结合的一种模式,这是最适合我国现阶段发展需要的,它保证了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