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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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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施工管理

前言

注重安全管理,合理运用管理的职能与科学的办,才能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一席之地。同时,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也可以给企业带来社会信誉和经济效益,国家和集体财产免遭损失,职工生命安全得到保障。

1 安全管理工作现状

建筑业是复杂程度很高的行业,由于建筑结构复杂,使从事建筑施工的人员、材料、设备长期处于流动状态。同时,由于施工工艺和工序的不同,要求从事工程施工的从业人员参与露天作业、高空作业和手工作业。加之施工受到环境、作业条件、工程进度安排的影响,不同工种间不仅存在交叉作业,还经常由于逼近工期而加大劳动强度。因此,建筑施工的危险就可能存在于上述的任何一处细微环节当中,建筑施工的安全施工就会时有发生。

安全管理机构被合并、安全管理人员被精简,专职安全员远远不能满足工程的实际需要,很多安全员技术素质差,对安全管理知识知之甚少,既不能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又不能履行专职安全员的职责。在同一工程项目上,总包与分包之间、分包与分包之间、承包商与业主之间的安全管理制度、标准如不能很好地融和,势必造成安全管理的混乱。另一方面,承包商为满足业主的安全要求,针对具体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标准会有所不同,公司总部的安全管理制度与针对具体项目的安全管理制度也存在相互协调的问题。

对施工人员安全教育不及时、不落实,从业人员的素质远远达不到安全施工的要求。特别是大部分工人都是农民工,没有进行过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进场后又没有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安全技能差,自我保护意识差“,三违”现象严重,特种作业人员不能持证上岗。不少工程由于建设单位任意压缩工期,使得本已紧张的工期变得更加紧迫,无形中加重了工人的劳动强度,增加了不少加班时间,特别是夜间施工频繁,增加了安全隐患。其中建设单位安全资金不到位,使施工企业的安全投入捉襟见肘,达不到国家规定的要求,安防设施大打折扣,甚至不符合安全规范。

2 安全技术和管理措施

(一)及时布控和预防

制定各项针对应急事故的管理措施,避免在事故发生时引起更大的损害的发生。在技术上提高安全级别的水平,选择安全技术和管理措施的原则一般按照以下优先次序进行选择:隔离危险因素;薄弱环节防控;个体防护措施;避难和救生行为;救援行动。制定安全目标、指标、组建机构、落实人员职责;制定管理方案,包括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等;制定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操作规程、作业规范、管理制度等;加强监督、检查、测量及测试;对危险作业、危险设备、危险场所,加强运行控制。

(二)检查维护、安全评估与鉴定

很多事故是由于隐患排查治理不认真、不彻底,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各单位、各环节都没有严格把关,最后才使隐患变成险情,使险情变成事故现实。因此,要通过对房屋建筑从规划设计、施工建造直到拆迁灭失的全生命周期的管理,对各个阶段的使用行为、检查维护、安全评估与鉴定、安全问题治理等环节建立强制性标准和执行规范,配合质量检测、安全许可、现场检查、技术指导等方式,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三)利用信息化手段确保工程质量

转变以发动运动式大检查和突击整治建筑安全生产的方式,利用信息化手段,实施采集建筑施工各个阶段的信息,通过对真实信息与强制性标准的比对,确保施工步骤的合规合理,保障施工质量,降低安全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一旦发生事故,通过对累计数据的统计分析,可以科学地分析事故原因,做到事故责任落实有根有据。

(四)加强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

确保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单位具备专业的技能和健全的安全管理办法,确保参加施工作业的从业人员熟练掌握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技能,切实提高企业和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建筑工程施工中的安全管理是一项全面的、深入细致的工作。它贯穿于施工项目全过程,必须要常抓不懈,既要不断加强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及材料、施工机械的管理等,更需要企业管理层的重视和广大员工的积极配合,并以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和有效措施的执行作保障。只有这样,才能不断提高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五)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针对不同的项目、不同的环节等对工人进行安全培训,成功的施工应该具备很强的灵活性和独创性,能够适应不同类型的项目。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必须为项目的实施制定一个具体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在这个计划当中应针对各种施工环节对管理人员进行系统的培训,在培训过程中,还应讨论包括产品质量、施工方法以及现场安全与健康措施在内的一些具体事情,同时针对不同管理层次的人员,培训的要点和方法也应不同。比如,对于基层的普通工作人员接受的培训,应是通俗易懂,实用的,具体的;对于接触较大风险的特种作业

人员,应按其工作性质进行特殊的、专业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对于较高管理层的人员接受的培训,则应针对政策法规、管理方法和管理观念而进行。

(六)建筑企业应加强对安全管理的重视

安全问题贯穿于工程施工的始终,安全管理则是施工项目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尽管诸多成功的工程实践证明安全管理已经成为建筑企业发展的引擎之一,但安全管理的投入、绩效和损失仍然不能像工期和质量等一样被企业看作是经营的驱动力。因为,建筑企业应加强对安全管理的重视,应该逐步树立起安全就是形象、安全就是发展、安全就是需要、安全就是效益的观念,只有这个问题得到解决,安全管理才可能真正成为项目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发挥其对施工项目保驾护航的作用。

(七)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国家有关部门应制定本地建筑业施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增强本地建筑业安全生产事故的抢险救援能力。施工企业和项目施工现场也应制定本企业及施工现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3 结语

施工安全管理在建筑业中已占据了举足轻重的地位,安全工作的成败决定企业的前途和命运,随着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深入与发展,建筑业在市场竞争中也逐渐变得愈来愈激烈化,因此,注重安全管理,合理运用管理的职能与科学的办,才能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一席之地。同时,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也可以给企业带来社会信誉和经济效益,国家和集体财产免遭损失,职工生命安全得到保障。

参考文献

[1]罗福午.建筑工程质量缺陷事故分析及处理[M].武汉工业大学出版社.1999

[2]廖品槐.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M].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5

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第三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五条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第十六条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第十七条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第十八条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关键词:电力建设;安全生产;安全管理;施工现场

Abstract: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China's electric power industry, electric power construction scale continues to expand the trend, in promoting China's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at the same time, the power incident also gradually increase, threatening the safety of electric power enterprises. Strengthen the safety management of electric power enterprises, safety management and highlight the importance of electric power construction site, become the electric power enterprise management important contents. Based on the survey of the construction site safety management situation, closely around the "building, safety management and supervision mechanisms to strengthen the safety education, strengthen the security assessment" such measures to strengthen the analysis of phenomenon of power construction safety management and study.

Keywords: power construction; safety production; safety management; construction site

中图分类号: TU71 文献标识码:A

一、电力建设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现状简析

当前,我国电力事业飞速发展,电力建设的范围与规模持续扩大,建设项目增多,加之各种先进工艺技术的投入,电力建设安全管理的难度提升,导致电力建设安全事故频发。尤其是在电力建设施工现场,抢工期、赶进度、压低造价竞标等安全隐患非常突出,为电力建设施工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据统计,2012年上半年,我国总共发生了24起电力建设人身伤亡事故,同比事故起数增加7起,死亡21人,增加14人,电力安全事件21起,电力设备事故4起,直接为我国造成了超过100万元的经济损失。可见,我国当前的电力安全管理形势依然严峻,在电力建设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中,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如安全意识较为薄弱、安全隐患排查处理不到位、安全教育未充分落实,安全生产投入力度不够等,这一系列问题为我国电力建设施工安全埋下了安全隐患,降低了电力安全管理水平,制定安全管理强化办法,加强电力安全管理已是势在必行。

二、电力建设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强化办法研究

(一)动员各部门,建立起电力安全管理监督协作机制

电力建设现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是一项庞大的工程,需要各方力量的有效协作,共同努力,才能提升电力建设现场安全管理水平。一方面,相关的政府监督管理部门应积极加大对电力建设项目现场施工安全管理的力度,从电力建设项目的核准以及安监等各个环节中,加强对电力建设的安全监管。同时,相关的监管部门、行政主管部门等还应积极加强协作,建立电力建设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协作监管机制,以及相关电力安全生产的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发现电力建设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问题与安全隐患,以便尽早处理。另一方面,电力建设项目的各参建方,在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中,应各司其职,加强协作,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在具体管理中,可从以下方面着手:

首先,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施工单位是电力建设现场施工安全管理的重要力量,安全管理责任重大。在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中,应积极加强安全管理责任机制建设,并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规范现场施工行为。在电力施工过程中,要充分确保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金的投入足够,并明确现场施工的职责分工,使各施工人员充分明确自身的岗位职责,以及安全生产任务,为安全生产提供保障。积极推行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对电力安全事故的防范。同时,在电力建设现场施工之前,专业技术人员还需结合工程实际,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并针对电力施工的安全技术要求等做好技术交底工作。施工单位在现场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电力施工操作规程,强化安全防范。此外,派专人加强电力建设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对重要施工点或者危险点进行积极展开安全隐患排查与危险分析,深入分析现场作业过程中存在着的危险源,详细列出风险清单或危险源列表,并强化电力建设施工现场的环境以及职业安全危害的识别,强化风险评价,明确主要危险源以及一般性风险,从而展开有针对性的控制工作。最后,在现场施工中,安全管理部门要积极组织安全隐患的排查小组,对现场施工实施跟踪调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找出现场施工中存在的潜在危险,并将其扼杀于萌芽阶段,为电力建设施工作业顺利开展提供保障。

其次,发包方安全管理。业主或者是发包方应以电力建设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身份强化电力安全管理,杜绝以包代管的现象产生。同时,在电力建设的施工现场,还应强化安全审查与监督,严格监管施工现场施工队伍的安全管理,确保现场安全管理到位,尤其是对施工现场中,未充分履行安全责任应要求其及时改进,严防分包、转包现象产生。同时,要明确工期,杜绝赶进度、抢工期等行为威胁电力建设现场施工安全。此外,还应积极组织电力工程项目各参建方开展施工现场安全会议,针对现场施工中的安全问题进行全面分析,严格整改与督查安全薄弱环节。

再次,监理单位的安全管理。在电力建设现场施工中,监理工程师要严格按照相关的标准与法律制度开展监理工作,严格把关电力建设现场施工安全,落实旁站制度,强化现场施工安全监督,及时制止不规范施工的行为,发挥监理作用,提高电力建设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水平。

(二)重视电力安全教育培训,培养电力施工队伍安全意识

电力建设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应充分重视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并针对不同的对象,实施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与培训,全面提升电力建设施工队伍的安全意识,提升其发现危险、防范与处理危险的能力。在实际工作中,可从以下方面着手:

1.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在电力建设项目的现场安全管理中,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决策能力对现场安全管理质量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基于此,电力企业要充分加强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与培训,提升其危险源的预先辨识能力以及在现场施工中处理安全隐患的能力,在发生突发状况威胁安全生产的情况下,可作出科学决策,积极采取有效应对策略加强风险防范,确保安全生产。

2.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施工人员是施工主体,其安全意识以及安全操作技能对于现场的施工安全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基于此,电力企业应针对现场施工人员,积极开展技能教育与安全教育活动,使其施工人员掌握较为稳定的施工安全技能,提升其安全生产意识,在施工过程中规范自身的施工行为,避免习惯性违章行为产生。

(三)强化安全评价与文化建设

在电力建设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中,安全管理部门、监理部门、业主等各个部门应积极组建安全评估小组,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施工行为进行综合评价,并对施工建设成果开展安全性评估,建设项目各施工方应积极开展安全自检、交叉检测,使施工安全管理措施全面落实。此外,电力企业应充分重视企业文化建设,积极营造“安全第一”的氛围,创建安全至上的企业文化,实施全员参与的安全管理。在安全文化的建设过程中,首先应综合分析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的影响与制约因素,在此基础上,积极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安全生产责任机制、安全生产教育机制等,使电力建设的各个部门,如设计部门,现场施工的各职能部门等能够连成一线,加强协作管理,确保电力建设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处于可控范围之内。

(四)推进施工现场安全标准化

结合电力建设施工项目安全标准,将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落实到现场施工责任人身上,电力企业应寻找自身的安全管理漏洞,形成:安全标准执行安全检查安全问题整改安全水平提升的封闭式环形管理,实现电力建设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标准化与规范化。同时,在现场施工中,还应积极制定各项安全防护标准,如用电安全标准、安全防护设施标准等,实现电力建设现场文明工地到电力建设现象施工安全标准化工地的过渡,提升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整体水平。

综上可见,我国目前电力建设施工现场安全形势不容乐观,安全事故频发,针对这一安全管理现状,电力企业应从电力建设项目的实际出发,强化各部门各机构的协作管理,积极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监管机制与现场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各参建方应各司其职,强化安全管理。同时,电力企业应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强化安全评估与安全文化建设,全面提升电力建设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 杨先武.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析[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 ,2013,(23).

[2] 张爱荣,刘炳新.浅谈电力建设施工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3,(11).

[3] 李佩鲜.对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管理的简述[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1,(24).

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的安全使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以下统称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坚持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责任由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许可被许可使用人承担。

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责任由普通地下室所有权人承担。所有权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个人管理的,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责任。

第四条 利用地下空间从事商业、文化娱乐业、旅店业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作为居住场所的,地下空间的被许可使用人、所有权人及受托管理人(以下统称安全使用责任人)应当保证地下空间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防火、卫生等管理规定,并经公安消防机构、卫生主管部门依法检查合格。

(二)房屋建筑安全,不存在危险构件。

(三)具有上下水、卫生间、用电设施。

(四)通风良好,设置机械通风系统或者空气调节装置,并保证有效使用。地下空间平时使用必需的新风量,以及相应的新风系统、回风系统等设置符合设计规范要求。

(五)具有防汛、防雨水倒灌设施。

(六)按规定设置和配备机械防烟排烟系统、自动喷淋系统、应急照明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以及其他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五条 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责任人利用地下空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落实治安、消防、卫生、建筑等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措施。

(二)建立防火、防汛、治安、卫生等责任制度。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与使用人签订地下空间安全使用责任书,明确使用人对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义务,并对使用人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使用人违反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安全使用义务的,及时制止、纠正,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三)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按照所在地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的要求使用。

(四)不得擅自改变地下空间工程的主体结构或者拆除地下空间工程的设备设施。

(五)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符合安全规范。安全出口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或者侧拉门,门向疏散方向开启。

(六)在地下空间的入口处设置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人民防空工程、普通地下室使用标志牌。

(七)建立安全设施检查、维修管理制度,保障安全设施正常使用。

(八)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消除。

(九)依法及时报告火灾、传染病疫情等突发性事件。

(十)不得将地下空间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

(十一)遵守国家及本市其他有关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管理规定。

第六条 地下空间的使用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履行地下空间安全使用责任书中的安全使用义务和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第(八)项、第(九)项的规定。

(二)根据不同的使用性质,保证地下空间在使用中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行业的卫生标准。

(三)装饰、装修材料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消防、卫生要求;进行装饰、装修等施工作业期间,不得投入使用。

(四)不得存放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得使用液化石油气和闪点小于60℃的液体做燃料。

(五)保障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有人时不得上锁。

(六)不得在地下空间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不得在地下空间内储存易燃易爆物品。

(七)按照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安装、使用电器产品,设计、敷设用电线路;禁止超负荷用电。

(八)不得在地下空间内设置油浸电力变压器和其他油浸电气设备。

(九)地下空间内所容纳的人员不得超过核定人数。核定人数的具体办法和标准,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十)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一)遵守国家及本市其他有关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管理规定。

第七条 利用地下空间从事旅店业,设置宿舍,以及作为其他居住场所的,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责任人、使用人除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房间内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平方米。

(二)不得设置上下床。

(三)配备有效的防灭病媒生物设施、消毒设施和垃圾、废弃物的存放专用设施。

第八条 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应当符合本市有关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治安管理和房屋租赁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规范、标准。

地下空间用于出租的,应当按照本市房屋租赁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登记。禁止将违法建设的地下空间出租,禁止将规划用途为非居住用途的地下空间出租居住。

第九条 市和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人民防空工程、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地下空间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规划、公安、卫生、工商、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全监管职责,负责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十条 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综合治理工作,建立地下空间安全使用巡查和考核制度。

第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并监督人民防空、建设(房屋)、安全生产、规划、公安、卫生、工商、文化等职能部门派出机构或者专职人员对本辖区内地下空间的行政执法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对本辖区内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巡视制度,定期清查本辖区内地下空间的使用情况;发现违法使用地下空间或者地下空间存在事故隐患的,及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总体规划,各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总体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区县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规划,报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后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优先满足社会公益性事业的需要,居住区内的人民防空工程应当优先满足居住区配套服务和社区服务的需要。

第十三条 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符合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规划,并依法申请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许可。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查时,应当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查验,确保其符合安全使用条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时,应当明确人民防空工程及其设施设备使用的范围。

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许可有效期为1年,期限届满,被许可使用人可以申请延期使用许可,对按照规定使用的申请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准许延期。

第十四条 使用普通地下室,应当符合规划确定的使用用途,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使用用途。

第十五条 使用普通地下室从事商业、文化娱乐业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作为居住场所的,装饰装修及使用前应当向普通地下室所在地区县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办理普通地下室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使用人对使用用途、范围和期限的说明。

(二)产权登记证明或者所有权人共同决定使用普通地下室的证明。

(三)按规划用途使用的,提交规划文件;规划用途不明确的,提交规划部门对使用用途确认的文件;改变规划用途的,提交规划部门变更规划文件。

(四)卫生主管部门检查合格证明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通风系统和空调系统卫生检测合格证明。

(五)依法须经消防安全检查方可投入使用、营业的,提交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六)进行结构改造的,提交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结构安全鉴定报告。

(七)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使用人提交材料齐全的,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5日内备案。备案情况发生变更的,使用人应当在30日内向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备案。

第十六条 利用地下空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需要取得相关证照的,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证照时,应当核实地下空间使用许可或者备案的情况,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相关证照。

第十七条 市和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健全所管理的地下空间的数量、位置、面积、产权人和管理单位等基本情况的记录档案。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记录档案提供给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使用。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人民防空、建设(房屋)、公安、卫生、工商、文化等负有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利用地下空间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地下空间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有关人员从危险区域内撤出,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九条 地下空间存在结构安全问题的,负责地下空间综合管理工作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经鉴定应当停止使用的,责令使用人停止使用、搬出地下空间;使用人拒不搬出,情况紧急危及公共安全,为预防突发事件的发生,区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组织搬出,并妥善安置。

地下空间不具备通风系统和空调系统,或者通风系统和空调系统存在卫生安全问题,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使用的,负责地下空间综合管理工作部门应当责令居住使用人搬出,居住使用人拒不搬出,情况紧急危及公共安全,为预防突发事件的发生,区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组织搬出,并妥善安置。

地下空间使用存在消防违法行为,经公安消防机构依法责令停止使用,违法行为人拒不执行的,由公安消防机构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予以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未经批准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

(三)擅自改变批准使用用途的;

(四)擅自改造人民防空工程、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防空效能的。

第二十一条 地下空间安全使用责任人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不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的,由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项规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十)项规定的,由区县公安机关处1000元罚款。

第二十二条 地下空间的使用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公安消防机构、卫生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地下空间的使用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九)项规定,地下空间容纳的人员超过核定人数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其中对作为文化娱乐场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三条 地下空间安全使用责任人、使用人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对设置旅馆的,由区县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设置宿舍,以及作为其他居住场所的,由区县公安机关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出租、使用普通地下室未依法向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由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由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的规定(一)符合防火、卫生等管理规定,并经公安消防机构、卫生主管部门依法检查合格。

(二)房屋建筑安全,不存在危险构件。

(三)具有上下水、卫生间、用电设施。

(四)通风良好,设置机械通风系统或者空气调节装置,并保证有效使用。地下空间平时使用必需的新风量,以及相应的新风系统、回风系统等设置符合设计规范要求。

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Abstract: This article introduces the construction technology of high pressure jet grouting pile at adjacent operating lines of ZXZH-1 section in the related project of Xuzhou hub of Zhengzhou-Xuzhou passenger dedicated line, which has certain reference value for the high pressure jet grouting pile construction in similar environment.

关键词: 邻近营业线;高压旋喷桩;施工

Key words: adjacent operating lines;high pressure jet grouting pile;construction

中图分类号:U227.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6)07-0040-03

0 引言

近10年以来,国内高速铁路建设快速发展,给社会进步带来了巨大的动力,但高铁列车的安全运行永远是铁路运输的头等大事,因而从新建铁路勘测、设计、施工等方面控制好铁路线路地基基础的“零”沉降是最基本,也是十分重要的环节,当铁路线路经过软基地质地区时,采用高压旋喷桩进行地基加固处理是常用的方式之一,但是当新建线路邻近营业线施工时,常常会造成营业线线路变形,对铁路列车运行安全带来巨大的威胁。如何万无一失的保证邻近营业线高压旋喷桩施工过程中不影响营业线的设备稳定和行车安全,一直是该类施工需要解决的难题。本文主要就通过选择合理的施工工艺和完善多项安全控制措施来保证营业线安全进行详细介绍。

1 工程概况

①郑徐客专徐州枢纽相关工程ZXZH-1标段,包括徐州站至大湖站客车联络线和徐州东站动车走行线及存车场两部分,单、双线路全长18.6km,其中路基合计9.6km,占标段长度的51.6%。因线路规划经过地表浅层为软基地段,设计拟对路基基底采用高压旋喷桩形式加固处理,全标段高压旋喷桩共合297960延米/31393根,桩长范围6至15m,桩径0.6m,桩间距1.4m。新建线路路基均邻近营业线,营业线分别有陇海线、京沪线、京沪高铁线,加固范围距营业线线路中心距离5至11m。根据《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1]、《上海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2]、《上海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工务安全监督管理办法》[3]及上海铁路局关于公布《上海铁路局工务安全管理办法》[4]等要求,高压旋喷桩邻近营业线施工为A类,施工时必须对营业线行车进行限速。

②邻近营业线高压旋喷桩施工安全风险极高,如施工工艺采用不当,或施工过程中水泥浆压力控制不好,极易造成营业线线路地基失稳,从而导致线路变形,直接影响行车安全,故在高压旋喷桩施工过程中采用合理的施工工艺,控制好水泥浆压力,合理组织,制定、落实好安全和技术控制措施是确保和营业线行车安全的重点和难点。

2 施工安全措施准备

为确保营业线设备稳定和行车安全,必须根据铁路总公司和上海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首先完善相关手续,配齐经上海铁路局组织培训合格的施工管理人员后方能施工。施工具体流程是:编制报批营业线施工专项方案-与铁路相关站段签订安全协议-上报月度和日施工计划-由车站组织召开预备会-按批准的施工计划进行营业线限速-组织高压旋喷桩施工-施工结束销除限速-工后总结。

①编制邻近营业线施工方案。首先认真研究、审查施工设计图纸,在测量放样后进行现场核对地质情况、施工范围与营业线的位置关系;其次学习铁路总公司和上海铁路局相关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然后查阅《铁路工程地基处理技术规程》[5]、《注浆技术规程》[6]、《铁路工程基本作业施工安全技术规程》[7]等;再次调查营业线的运输条件,结合施工组织和施工条件确定高压旋喷桩施工对营业线的影响范围和程度;最后制定技术质量和安全防护措施。

②方案的审批。按照上海铁路局营业线施工管理规定,在建设指挥部的组织下首先进行由徐州地区铁路相关站段,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参加的方案预审,通过预审后参加由上海铁路局建设处组织,铁路局相关处室和徐州地区预审的相关单位共同审定,审定通过,按照会议纪要完善,最终形成施工方案。

③签订施工安全协议。依据审核通过的施工方案和会议纪要,与徐州地区相关铁路站段签订施工安全协议。协议中明确施工责任地段和期限、明确安全防护类容和措施、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和权利义务等。

④月度施工计划的编制和审批。由于高压旋喷桩邻近营业线施工需要营业线限速行车,按规定属邻近营业线A类(等同于营业线Ⅲ级)施工。月度施工计划通过铁路内网上报,首先经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审批,然后由徐州地区相关站段审批,再由路局建设处和其他相关处室审批,最后由路局运输处施工管理办公室终审核对平衡,确定下发施工月度施工计划。

⑤施工日计划报批。依据审批通过的月度施工计划,提前3天上报施工日计划,施工日计划通过铁路内网上报,经建设指挥部、路局建设处及施工调度台逐级审核,在施工前1天由施工调度台下发到建设指挥部(转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及地区级各相关站段施工配合单位。

⑥施工预备会。施工前1小时,由所属行车组织单位(车站或车务段)牵头,相关单位(建设、监理、施工及各相关配合站段)参加,召开施工前预备会,会议主要核对施工单位的施工准备工作和相关铁路站段的配合准备工作是否的落实。

⑦防护标牌设置。根据《铁路工务安全规则》[8],按照批准的施工计划,接到车站调度命令后,配置驻站联络员和工地防护人员,按事先编制的营业线施工防护标牌设置技术交底落实防护。

⑧组织施工。根据《上海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单位“五员一长”施工安全培训实施细则》[10]的要求,施工单位必须配齐“五员一长”,相关设备管理单位监护人员和监理到场后,按审批通过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⑨施工总结。施工结束后,由行车组织单位牵头组织召开施工总结会。

3 安全措施实施

为了确保高压旋喷桩施工不影响营业线线路稳定和行车安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营业线行车安全为重点,杜绝一切责任事故,做到安全零事故。经多次实地调查,从铁路设备管理单位工务段经验丰富的作业人员咨询了解掌握信息,后研究决定,主要从以下六个方面做好安全技术控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3.1 行车限速

为保障施工过程中高压旋喷桩不影响营业线行车安全,依据《铁路工务安全规则》[8]并结合现场施工实际情况,对应营业线施工区段进行限速。按施工计划安排,本着尽量减小对铁路运输影响的原则,邻近线路的高压旋喷桩施工采取客、货车限速60km/h的方式。

营业线防护。慢行标(移动减速信号牌、减速防护地段终端信号牌)设在距离施工地点两端800m处,标志面朝来车方向设置;减速地点标设在距离施工地点两端各20m处,正面表示列车应按规定限速通过地段的始点,背面表示列车应按规定限速通过地段的终点。具体见图a-线路防护标牌设置示意图。

培训上岗。参与施工的“五员一长”均需通过上海铁路局组织的安全培训教育,并考试合格。驻站联络员和现场安全防护员必须由正式职工担任,严禁使用劳务工担任驻站或安全防护工作。

现场防护。施工期间必须设专人驻站,另设现场防护员,慢行牌处设远方防护员。使施工现场时刻与车站保持密切联系,以便于列车接近时施工人员及时避让,确保行车、人员安全,确保防护人员不到位不施工。驻站联络员与现场防护人员通讯联系不能间断。

施工中各种沟槽的开挖。开工前必须进行施工调查,对各种电力、通信、信号光电缆进行探明,及时迁改或做好防护,杜绝损坏或挖断光电缆事故发生。

应急物资储备。施工现场配备足够的沙袋、木材、钢材、道碴、枕木等抢险物资,抢险物资要堆放整齐,妥善保管,无论任何人任何种理由都不能随意动用抢险物资。在防患未然的前提下对各种可能出现的险情进行分析,制定抢险应急预案。如遇险情,保持冷静并以最大的限度,最快的速度进行抢修,以保证线路和行车的安全,并及时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3.2 沉降变形监测

对营业线路基进行沉降位移观测。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江苏省地质调查研究院测绘单位)和项目部测量队联合组织进行实施监测。依据设计图纸和上海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和《建筑沉降变形测量规程》[11]、《国家一、二等水准测量规范》[12]规范,编制施工地段对应营业线线路的沉降变形监测方案。

成立邻近营业线施工沉降变形观测领导小组,配备徕卡电子水准仪、编码水准尺(带尺垫)等测量仪器;通过建立沉降及位移变形监测网(垂直位移观测和水平位移观测)。分别在营业线路肩和钢轨上设置观测点。

水准网的观测按照国家二等[12]水准施测,采用单路线往返观测。每次观测均形成闭合检验条件;垂直沉降和水平位移观测要求在施工期间的早、中、晚各测量一次,当发现变形速度较快,需增加观测频次,并作好记录。施工结束后连续观测如无变形,即停止观测。按照《上海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工务安全监督管理办法》[3]规定,观测点水平变化和垂直位移量单日超2mm,累计超过10mm时,必须停止施工,与监理和铁路设备管理单位共同分析原因,制定补强措施后方可继续施工。

3.3 营业线轨道几何尺寸检查

为了有效监控高压旋喷桩施工对营业线轨道几何状态的影响,委托工务段派有经验的线路工对施工地段的轨道进行几何状态检查,第一时间为安全应急提供可靠依据。同时商定由工务段成立施工应急救援小组,为安全应急做好充分准备。

线路巡检。列车通过后由工务段专业人员对线路进行检查,检查轨距、方向及高低。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工务、车务单位及时组织整修。

3.4 安全技术防范措施

试桩。高压旋喷桩施工前应进行试桩,试桩期间要加强路基及线路变形监测,若不能有效安全控制,则考虑变更桩型。

跳桩。邻近营业线范围内高压旋喷桩施工按照与营业线的距离由近及远逐排跳桩施工(跳桩间距≥5m)并合理控制成桩速率。同时为防止施工时窜孔,采用桩位跳打的方法,隔一打一,跳打必须在同一列桩进行,以免漏打;最靠近营业线的3排桩施工时应对列车进行限速。

应力释放孔。严格按照《关于郑徐客专徐州枢纽工程路基、桥梁专业岩溶注浆等设计安全专项交底会议纪要》[13]和按照《郑徐客专徐州枢纽相关工程ZXZH-1标岩溶注浆等地基加固工程邻近营业线施工方案审查会议纪要》[14]修改完善的高压旋喷桩方案进行施工,施工前在营业线与高压旋喷桩之间预先设置一排应力释放孔,隔断部分压力传递向营业线路基;同时加强对周围地面施工环境的巡查。

设备布置。为进一步减少高压旋喷桩施工对营业线路的影响,沿营业线纵向相邻高压旋喷桩机布置间距应≥50m。

夜间施工。夜间原则上不安排桩基施工,因特殊情况必须夜间施工时,现场施工负责人值班,职务不低于架子队长,现场应设置应急标识。

3.5 与设备管理和行车组织单位建立安全联控机制

依据施工方案,与铁路相关设备管理单位和行车组织单位签订施工安全协议,在提报的邻近营业线施工计划审批下达后,按照施工日期组织施工,施工时严格按照上海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配齐“五员一长”,规范佩带防护用品和通信联络工具等,通知设备管理单位、监理单位监控人员现场监控,通过现场防护员、驻站联络员、设备管理单位监控人员及车站值班员的联络控制,行成了邻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的联控制度,进一步加强了邻近营业线施工安全。

3.6 事故应急

为有效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及时抢修设备的故障,最大限度的减小损失,保证行车安全,项目部成立了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编制了应急预案。预案明确了小组成员及部门的职责和责任分工,规定了事故报告程序、救援通信方式,相关行车组织、设备管理单位应急联系电话。并结合施工进展适时组织演练。

4 结论

该工程软基路基计9.6km全部采用高压旋喷桩(合297960延米/31393根)处理,加固地段范围均邻近铁路营业线,由于施工条件限制,高压旋喷桩施工先后分了12个施工区段,向上海铁路局运输处申请限速天窗点工15次。

经规范和细化安全管理措施,严格落实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通过认真落实行车限速、沉降变形监测、检查营业线轨道几何尺寸、安全技术防范措施、与铁路设备管理单位和行车组织单位建立联控机制及编制应急预案成立应急组织六个方面的措施,确保了铁路营业线设备稳定和行车安全。解决了高压旋喷桩邻近营业线施工造成线路变形的难题,消除了该类施工对铁路列车运行安全带来巨大的威胁。

参考文献:

[1]《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铁运[2012]280号文).

[2]《上海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上铁运发[2012]586号.

[3]《上海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工务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上铁工发[2010]117号).

[4]上海铁路局关于公布《上海铁路局工务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上铁工〔2013〕267号).

[5]TB10106-2010,铁路工程地基处理技术规程[S].

[6]YSJ211-92、YBJ44-92,注浆技术规程[S].

[7]TB10301-2009,铁路工程基本作业施工安全技术规程[S].

[8]《铁路工务安全规则》铁运(2006)177号.

[9]《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知识》(2015年.北京).

[10]《上海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单位“五员一长”施工安全培训实施细则》上铁职教[2013]134号.

[11]JGJ/T8-2007,建筑沉降变形测量规程[S].

[12]GB/T12897-2006,国家一、二等水准测量规范[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