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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与环境的作用

生物与环境的作用

生物与环境的作用范文第1篇

关键词 物联网技术;应用;环境监测;有效性

中图分类号 TP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6)173-0094-02

物联网技术的发展,不仅有效地改变了当前人们与物之间的关系,而且建立起了物与物之间微妙的关系,这对我国的环境监测带来有益的启示,将这一技术运用在环境地监测中,可以提高监测的准确性,从而为人们对环境的实际情况了解与掌握提供有效的数据信息,因此需要大力推进物联网技术发展,使得环境监测工作能够走向信息化、智能化以及网络化的方向,进一步地提高工作人员对环境监测工作的效率,以便及时发现问题,采取应对的措施,对环境保护工作提供参考。

1 阐述物联网技术的基本含义

物联网顾名思义就是建立物与物之间相联系的互联网,它是以互联网为基础而发展和延伸的信息技术,从之前人与物之间的联系向物物之间联系地发展,物联网包括3个层次,分别是网络层、感知层以及应用层,网络层是指在物联网的系统中,通信信号和网络中心,其中包括了信息处理与智能控制等中心,感知层在物联网的系统中主要是传感设备,如摄像头、传感器、GPS、识读器等,通过感知、识别各个物体的方式采集信息,而应用层则是指物联网在实际工作中的运用方向,目前,物联网技术与各个行业相结合而到广泛地应用,实现行业发展的网络化与智能化。随着物联网技术的发展,物联网在人们的生产与生活中的使用范围更加广泛,同时也为人们带来便利,有效地传递信息,提高质量、效率控制的目的[ 1 ],尤其在环境监测的应用中,通过物联网的传感器能够有效地收集环境中相关信息,然后在物联网技术的支持下,将信息传递给监测人员所使用的移动终端,在应用中,物联网打破了地域和时间地限制,从而促使了信息地传递质量与效率地提升,这对环境监测的效果以及环境保护都带来积极的意义。

2 物联网技术在环境监测中具体的应用策略

将物联网技术应用于环境监测中,能够有效地提升环境监测合理性与有效性,下面从大气与空气地监测、生态监测、海洋监测以及水质监测4个方面分析物联网技术在环境监测中的具体应用策略,以及在物联网的技术支持下,可以有效地为环境监测提供可靠的数信息,进而提升环境监测的效率。

2.1 大气与空气监测

在大气与空气质量的监测中,主要针对的是大气中环境与降尘地检测,明确大气中空气质量的情况,通过物联网的技术在环境监测中地运用,能够通过自动监测的方式实时对大气的状况进行有效地管理,从而实现对空气质量有效检测与管理的目标,为管理人员制定出科学地管理方案以及紧急天气的应急预案带来方便,使得空气质量的变化减少对人们身体伤害。除此之外,针对空气中的污染严重区域实施监测,以及对易爆、易燃区的监测[2],在物联网技术地应用中,能够对空气污染物以及易燃、易爆物的含量进行判断,如发生超标的情况,通过传感器及时发出信号,从而有效地规避事故发生。

2.2 生态监测

生态监测是把监测区域实施划分,然后根据实际的监测区域对传感器地使用,一方面是通过传感器监测环境情况,另一方面是在通过传感器实时收集信息,再通过物联网实施信息传递,从而使得不同区域生态环境能够得到较好地管理,此外,物联网还可以对生态信息进行接收与传递,然后再清晰地显示出区域的环境状况,从而对生态监测提供有效的信息,此外,通过物联网的技术应用与生态监测的过程中,还可以为生态监测建立一个实时性的定位表,在这个定位表中,可以有效地获取最佳的生态数据并通过传感器的途径传输给管理人员,便于管理者对生态环境的质量以及现状做出分析,在物联网地帮助下,提高生态信息的传输效率以及传输质量,从而为生态环境监测与管理提供有效性[3]。

2.3 海洋监测

物联网监测技术应用和海洋的监测中,主要是将传感器的网络置于海洋中对应的监测点,并在无限信息传递方式中,将海洋的实际状况反应给管理人员,从而使得管理人员能够对海洋中的现状充分地掌握,尤其是对海洋中的污染问题进行实时监控,把海洋中富营养化以及重金属的污染等情况加以监测,获取相关的信息,从而做到有效获得关于海洋以及海洋中生物的情况,为我国的海洋环境监测带来了具有提供参考价值的信息资料,通过不同的连接点获取监测点情况,进一步提高了海洋监测环境的质量。

2.4 水质监测

水资源在人们的生产与生活中是一个不可或缺的元素,它是整个人类乃至自然界都可以赖以生存与发展的资源,由此对水质监测工作是非常重要的,一方面是可以对水质中各种元素的含量进行严格得检查,从而保证人们的饮用水是符合相关质量的规定,为人们的健康提供重要地保障,另一方面通过水质监测工作还可以有效地发现水体污染,这对人们的身体健康产生重要地影响,由此在物联网这一新型技术的支持下,通过它感知层面的各项仪器,能够对水质进行科学地分析,将水质中各种元素的含量以及水质信息,在传感器的作用下,传输给水质管理人员,通过分析这些有效的数据[ 4 ],可以进一步地优化其中水质分析,给人们的健康饮水带来积极作用,此外在结合物联网实时监控措施,可以实现水体环境数据的整合和采集的目的,再经过控制中心的工作人员加以分析,从而使得水质管理工作能够得到科学的解读,从而有效地提高水体监测质量,促进水质监测管理工作效率的提高。

3 结论

在信息技术不断进步与发展中,物联网这一新型的技术在当今的社会中也得到较好地发展与应用,而这对环境监测来说,可以借助于物联网的技术优势,在收集环境信息、传输数据以及为工作人员提供分析资料等发挥着重要作用,一方面是提高对环境进行监测的精确度,另一方面在积极推动我国环境监测准确性以及可靠性中带来积极的作用,从而能够有效地规避环境监测中所出现的不合理情况,这对积极推动我国的环境保护质量以及实现生态环境和谐发展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容会,王晓亮,陈震霆,等.物联网技术下无线传感器网络在环境监测系统中的应用研究[J].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3,3(15):20-24.

[2]魏东,全元,王辰星,等.国家大型煤电基地生态环境监测技术体系研究――以内蒙古锡林郭勒盟煤电基地为例[J].生态学报,2014,3(7):2821-2829.

生物与环境的作用范文第2篇

关键词:生物工程技术;环境保护;应用

0引言

近些年,生物工程技术快速发展,应用范围不断扩大。生物工程以生命科学为主,又与其它很多学科相互交叉,综合性强且复杂性大,在各学科与各领域应用潜力比较大。生物工程技术的快速发展与广泛应用,以及技术人员综合素养的提高,使其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应用范围不断扩大。此外,因该技术自身具有一定的高效与环保性,因而在环境保护领域应用潜力是非常大的。

1生物工程技术特点

生物工程技术的发展与创新,一定程度上为环境污染治理开辟了新渠道。自上世纪70年代生物工程技术开创以来,该技术快速发展,至今已经形成了包含遗传、细胞、微生物发酵、酶生化及生物反应器等在内的五大工程。环境污染治理中,生物工程技术的应用,主要是利用生物抑制剂消解或排除自然环境中的污染源。引入生物抑制剂不会破坏生态系统整体平衡,且对环境危害较小,因而其污染治理效果突出,污染治理效率明显提升,生态平衡得到了一定的调节。此外环境污染治理中生物工程技术的应用有一定的特定性,能够针对污染情况与类型进行特定而有效的治理。

2环境保护中,生物工程技术的具体应用

2.1应用于污水处理

日常生活与工业生产中,水资源是必不可少的。随着经济的发展,工业与生活污水排放量急剧增长,世界范围内,水资源或多或少都受到了污染,优质水源日益减少,严重威胁到居民生命健康及生物的生存。所以,环境污染处理中,污水治理已成为关键问题。一般采取的置换与过滤等污水处理法,水质得不到彻底的改善。而生物工程技术的应用,可将污染物有效分解为无害物质,还可防止发生二次污染,其治理效果是显而易见的。

2.2应用于土壤污染

应用生物工程技术旨在处理土壤中的残留农药与板结沙化等问题。土壤污染中,农药中磷与氯等化学残留是主要污染源,而应用生物工程技术,可将这些物质进行分解,清除掉其中的有害物质,并将其分解为水与二氧化碳,改善土壤性能,促进农作物种植,为农作物创作良好的生长条件。此外重金属是也是主要的土壤污染源,会严重危害到人体生命健康。由于重金属不易降解,增加了其治理难度;针对重金属污染土壤,可应用生物工程修复技术。生物修复原理在于借助基因工程技术促使微生物与动植物等功能发生改变,吸附重金属或将其转换为无毒物质。实际工作中,可采用以下方式净化土壤中的重金属:(1)利用生物作用改变土壤中重金属化学形态,减小其移动性与生物可应用性。(2)借助生物吸收与代谢,对重金属进行削减、净化与固定。

2.3应用于处理白色污染

白色污染是人们对难降解的塑料垃圾(多指塑料袋)污染环境现象的一种形象称谓。各类生活塑料制品使用后由于随意乱丢乱扔,难于降解处理,以致严重污染环境。应用生物工程技术,对塑料制品进行有效降解,其内部聚酯分子结构被破坏,有效处理白色污染。同时,还能节省成本,加快处理白色污染,从根本上提高综合效益。因而,白色污染处理中,生物工程技术的应用具有重要意义,具体主要表现为:(1)应用基因工程技术,将优势微生物筛选出来,形成高效降解菌,并借助发酵工程技术的培养,实现白色污染物降解目标。(2)应用基因工程技术,在某一土壤微生物中导入可编码降解的基因蛋白,充分发挥自身作用,以此快速降解塑料制品等白色污染物。

2.4应用于化学农药处理

农药种植中,化学杀虫药物中有80%的会残留在土壤中,对土壤造成污染,使生态系统遭到破坏。而微生物可对这些物质进行有效分解,并将农药稀释成水与二氧化碳,操作方便,效果好,利于改善土壤性能并长期保持,以防化学农药造成其它负面影响,为农作物创造良好的生长环境。

2.5应用于大气污染治理

生物处理与空气净化废气物,旨在通过微生物吸附并分解有机物,降解恶臭物质以及有机废物等,主要包含生物洗涤、过滤就吸附等方法。这些处理方法成本低且效率高、耗损低、安全性高且不会产生二次污染;相较传统废气处理,有明显的优势。另外,生物工程技术还可在降低污染物排放量基础上,从源头上控制污染物的产生。

2.6应用于环境监测

环境保护中,环境污染监测工作是非常重要的。实际工作中,除了应用化学或分析仪器测定外,生物监测也是非常重要的技术。生物监测通常选用对某一污染物特殊敏感的生物为指示生物,一旦环境污染物质出现积累,其症状表现就会比较突出,比如水葫芦对水域中砷元素进行监测,地衣监测空气二氧化硫含量。因此可应用生物工程技术形成特异性指示生物,为人们进行环境污染监测提供便利。未来,因技术自身的快速灵敏性与特异性强等特点,生物工程技术将广泛应用于环境监测中。

2.7应用于生物多样性保护

人类生存与发展中,生物资源发挥着重要的支撑作用,促使人类更好的适应环境与需求变化。生物多样性,主要是指某一地区内,基因、物种及多样性生态系统的统称。现在,生物种类每天消失种类达到10到20多种。据此预估,未来20到30年中,会有1/4的物种从地球上消失,直接威胁到人类生存与发展。生物工程技术的发展将有助于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与恢复。

生物与环境的作用范文第3篇

关键词:环境微生物学;研究型教学;环境科学专业

《环境微生物学》课程作为环境科学专业的基础课程,在学科专业建设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1]。《环境微生物学》的教学内容以微生物的应用为核心,它将环境理论知识与应用技术密切联系起来,在环境科学专业的课程建设起到了重要的承接作用。该课程的主要特点是兼具理论与应用性;微生物与环境作用的复杂性;与环境工程应用的密切性。正是由于这种理论复杂性与应用性共存的特点,使《环境微生物学》课程在教学过程中理应更具有培养学生创新性思维与实践能力的潜力。环境科学专业的课程建设中较少开设生物类课程,由于课程上述方面的特点使环境科学专业的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普遍具有排挤性,特别是当教学方式仍然以传统单向传授式教学为主的情况,学生普遍表现出对该课程的兴趣不强,因此迫切要求新的教学方法来激发学生学习的动力。

目前,研究型教学模式越来越被接受为一种有效的、全新的教学模式,这主要是由于研究型教学将科研思维引入到教学中,摒弃了传统的单向传授的模式,以学生为教学主体,教师不再单纯地讲授书本内容而是主动参与学生的研究实验中[2,3]。研究型教学以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与实践能力为目标,强调学生的主动性、自学能力与组织能力,注重发挥学生的个人潜力,使学生能够积极主动地进行以解决科学问题为目的研究与学习活动。

一、《环境微生物学》课程教学改革的研究现状

《环境微生物学》在许多专业中均作为专业基础课程,主要是考虑到它对整个专业课程体系的支撑与衔接作用,但是由于它本身所具有的学科交叉性,使得在专业课程体系建设过程中并没有把它放在教学的重要地位[1],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对该课程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学生相应地就没有对其学习的兴趣,这一现象在环境科学专业的教学中尤为明显。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只围绕专业的大背景进行教学启发,例如主要围绕污染处理、环境评估等领域的内容进行教学,而少有涉及污染处理的微生物作用机理,以及环境评估中生物主体特别是微生物在环境中的作用等。学生长期受这种导向的影响,几乎没有对环境的污染实质以及微生物主体对环境作用力进行过深入的理解,更没有进行相应的研究性的创新与实践活动。

当然,为了适应教学改革的需求,许多教学工作者也对《环境微生物学》课程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教学改革探索,如从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与手段、实验教学以及考核方式等方面,提出了讨论式、互动式、启发式等教学方法[4-6],但这些措施均没有真正脱离传统的“传教式”教学,这离学生创新能力与实践能力的培养目标相差较大。《环境微生物学》课程本身具有很强的实验性,教学过程理应以实验的探索为主,为解决实际问题而进行教学设计。但是目前的教学对实验研究重视不足,表现在课堂教学上以概念、理论、工艺的介绍为主,很少有对实际案例的分析,更没有以培养学生实践能力与创新能力为主的研究实验设计,即使在课程实验课上,也都是以传统的验证性的基础实验为主,这大大降低了《环境微生物学》课程在专业建设中的作用,也极大地削弱了该课程对学生创新思维培养的作用。

二、《环境微生物学》课程引入研究型教学模式的必要性

《环境微生物学》课程的应用性内在特征需要进行研究型教学,以适应课程教学的最终目标,即使学生学会应用微生物手段进行环境污染的控制。课程内容主要包括两大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讲述微生物学的基础理论知识,第二部分主要讲述微生物在环境工程中的应用。第一部分是第二部分的基础,它涉及到微生物的培养、繁殖、接种体的制备等具体的实验过程,由于环境科学专业的学生对生物学了解较少,且微生物需要借助于显微手段才能进行感知,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感觉难度较大。但是学生只有对这些微生物的基础知识有了深入的理解,并掌握了相关的微生物操作技能,才能在第二部分微生物的应用中进行相应的工程设计与应用,以实现对环境污染的控制。因此教学过程中应以实验教学为主,特别是应进行一些带有研究性质的探索性实验,这正是研究型教学所要体现的形式。

创新型人才的培养是当代大学教育人才培养的目标,专业创新人才的培养也要求教学改革应该向研究型教学模式进行转变,以适应这一目标的要求。在环境科学专业的诸多课程中《环境微生物学》具有明显的交叉学科性质,而创新性的知识容易产生于交叉的学科,它同时又兼具理论性与应用性的特点,使其在创新性研究中具有明显的优势。因此,要充分利用该课程的这一学科优势,在教学过程中不断激发学生对这一新学科的兴趣,引入研究型教学的理念,引导学生进行以科研实验为主体的研究与学习活动,将科研与教学融为一体,不断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与实践能力。

三、研究型教学模式的探索

(一)课程教学与教师科研结合

高校教师普遍教学与科研“双肩挑”,是联系教学与科研的重要纽带。研究型教学的目标是培养创新型的人才,以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与实践能力为目的。研究型教学与教师科研相结合,使得教师科研成为创新人才培养的天然平台,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教师科研始终跟踪学科前沿信息,始终保持创新性思维,给教学带来了新的思维模式,特别是将探索性的实验研究带给了学生;另一方面学生可以直接参与教师的科研,学生在参与教师科研项目的过程中,不仅减轻了教师的负担,而且也在科研过程中受到了训练,不仅学习到了严谨的科研思维,而且也熟悉了科学研究的基础技能,极大地增强了自身的科研素质与专业技能,为以后科研与就业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课程教学与大学生创新性实验项目结合

各级大学生创新性实验项目是高等教育“质量工程”的重要内容之一,项目的主要目的是培养大学生的创新能力与实践能力,注重创新性实验项目的实验过程,强调实施过程中创新思维的培养,重点培养学生的学习主动性、探索能力、协作能力以及实践能力,这与研究型教学培养的目标是非常一致的。因此,将研究型教学与大学生创新性实验项目结合,将《环境微生物学》课程研究型学习与项目的实施内容融合起来,不仅有利于项目的顺利实施,也有利于教学质量的提高。

(三)课程教学与生产实际结合

产学结合模式是高校教学改革的重要措施之一,《环境微生物学》课程的应用性特点决定了教学必然要建立与生产的密切联系。利用微生物处理环境污染物的生产,如利用活性污泥法处理生活污水、利用微生物处理生活垃圾等,均利用了天然或人工分离的菌种对污染物进行处理变成低毒或无毒的产品。课程在应用部分的主要内容是与这些生产过程一致的,并且在教学过程中也开展了一些小型的污染物处理的生产,使研究型教学与实际生产相符合,有利于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在研究型教学实验设计过程中,最好以项目的形式开展实验,先期的菌种筛选、组合匹配等工作可以在实验室内完成,然后利用教学用的小型处理车间进行小试,如果顺利可以将其应用于工厂进行中试。这一系列过程须以学生为主体,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由学生自己以课题小组的形式来完成。

(四)课程教学与学科专业平台建设结合

学科专业平台建设是高校教学软硬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学科专业建设的程度直接关系到专业教学起点的高低,也关系到教学质量的水平。但是大多数学科专业平台建设在实施过程中往往只注重专业整体的考虑,却没有照顾到具体课程对教学软硬件的需求,这主要是由于课程教学的教师缺乏与学科专业建设管理者的沟通,而且在传统的单向传授式的教学模式下,课程教师根本就没必要关心课程以外专业平台的建设,这使得学科专业平台对课程教学的直接效果不大。事实上,课程教学是教学质量的直接体现方式,教学质量的高低、教学手段实施的效果如何不仅与教师个人的教学水平相关,而且也极大地受到教学条件的影响,这就需要学科专业平台建设在实施过程中重视教学条件的改善,而这些教学条件正是课程教学中直接使用的。因此,课程教学应积极与学科专业平台建设结合,以获取课程教学所需要的直接条件。

(五)课程教学与社团科技活动结合

为适应“两型社会”的需求,高校教育也开始加强对学生的环境保护教育,特别是高校社团科技活动对环保的宣传力度在加大,但是社团活动却很少有专业教师参与,使环保宣传仅仅局限于一种科普活动,而对于专业的环境科学专业的学生来讲这是远远不够的,只有“知其然”,且“知其所以然”,探索环境污染的机理、提出治理的方法,才是专业大学生人才培养的目的,也就能培养出创新型的人才。而社团科技活动与课程教学相结合,目的性就很强,可以针对区域环境中存在的问题,利用课程教学的知识与技能进行实训,既丰富了高校社团活动,又提高了课程教学质量,对于学生个体来讲使课程知识直接走向了社会应用,有利于整体提高环境科学专业大学生的科研素质与实践能力。

四、结语

《环境微生物学》课程在环境科学专业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它是生物与环境之间的一门交叉学科,具有明显的应用性特点,这决定了课程教学不能单纯地依靠传授式教学。研究型教学是将科研理念引入到教学中,以学生为主体,以实验课题研究的形式进行教学,着重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与实践能力,这正好适应了《环境微生物学》的课程特点。这一课程采用研究型教学,不仅适应了创新人才培养的大学教学目标,而且也使学生能将课程知识学以致用,为以后考研或就业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刘玉香.环境微生物学教学改革的探索与实践[J].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4):107-109.

[2]高文庚,李平兰.研究型教学模式在食品微生物学教学中的应用与实践[J].微生物学通报,2012,39(1):111-116.

[3]陆凤玲.高等数学研究型教学与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J].高等函授学报(自然科学版),2012,25(1):43-45.

[4]梁国斌,蒋莉,刘维平.《环境微生物学》课程教学方法改革初探[J].江苏技术师范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09,15(3):72-75.

[5]童英林,袁永平,陶雪琴.《环境微生物学》课程教学改革的思考[J].中国科技信息,2011,(15):176-177.

[6]邹小明,周群燕,肖春玲.环境微生物学教学过程中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以井冈山大学为例[J].河北农业科学,2011,15(4):109-110.

生物与环境的作用范文第4篇

关键词:环境法,调整对象,社会关系,生态关系,内在价值,外在价值

环境法原理的源头是环境法的概念,而概念只能在它所为之服务的对象和目的确定以后才能科学地产生。 因此,科学地界定环境法的调整对象对于丰富环境法的基础理论,促进环境法学的发展是非常必要的。

关于环境法的调整对象问题,法学界一直有不同的看法。但是对于环境法调整人与人关于环境的权利(力)义务关系的观点则是一致的。人与人关于环境的权利(力)义务关系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国家与其公民及其他主体形成的环境管理行政权力与义务关系,其中国家对其公民及其他主体行使环境管理公权 ,该环境公权的行使是以维护公共环境安全、保护环境公益为直接的目的的。所以在控制结果上,如果该公益未被法律私益化,那么公民及其他主体个人受到的利益就不是法的利益,不是环境公法职责所直接对应的环境私法益,而是环境法利益的反射利益。 该反射利益因而是不可要求司法救济的。例如环境安全,在我国无疑是国家提供的一种重大环境利益,但并未表现为个人的私权,反之所表现的是要求人人保护环境的义务, 公民不能以自己的环境安全私权受损为由对国家提起行政诉讼;如果该公益被法律私益化,那么,反射利益就转化为了与环境管理公权直接对应的环境私法益, 公民及其他主体个人在履行保护和改善环境的公法义务的同时就可享受对应的环境私权。该环境私权是可以要求司法救济的,如在美国联邦及其一些州,公民可以对其不享有专属权的某些公共环境要素享受一定的视觉美感权、静稳权和精神享受权,当这些私权受到环境行政行为的侵害时,公民可以提起相关的公民诉讼。 二是平等主体之间在环境法规定的范围内或在合法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享受环境私权,履行环境私法义务。这两个方面的权利(力)义务关系实际上就是法学者通常讲的环境社会关系。故可以认为环境法调整人与人之间形成的环境社会关系。

对于近十年来国内外环境法学界提出和发展的“环境法也调整人与环境的关系”观点,我国的传统法学观点大部分持否定态度,其理由主要是:法律调整的对象是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一种法律规定了的权利(力)和义务关系,这种关系就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人和环境的关系包括两极,从环境的角度看,它是一个非人的“物” ,没有意思表示 和外在的法律行为,不可能对人履行什么对应的义务,也不可能主张什么权利,更不能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从人的角度看,人人都保护环境,也就可享受环境法规定的私法益和所反射的非法益性质的生态利益。 该私法益与反射利益不是环境给予的而是国家给予的。所以人和环境之间不存在任何对应的权利(力)义务关系。而法律是调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社会调节器,因而环境法不调整人与环境的关系。传统的法学观点还认为,人们通常讲的人与环境的关系实际上是一种自然科学上的生态关系;在法学上,环境或环境因素要么是人的所有权能的对象,要么是人类能够共同使用或享用的特殊“物”。因此人与环境的生态关系反映在法律上实质上还是人与人关于环境的关系,即通过调整人与人之间关于环境的社会关系来理顺人与环境的生态关系。

对于环境法调整人与人关于环境的社会关系的观点,本文是赞同的。但是对于传统法学观点否认环境法调整人与环境关系观点的论证,本文不敢苟同。因为传统法学观点的上述理解是我国法学研究多年来形成的思维定势的结果,具有很大的局限性,理由如下:

其一,从法条上讲,我国的任何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均无“调整”的定义,经过长期的积累,把“调整”作“确认”、“保护”、“限制”、“制裁”来理解的学术观点已经得到了中国法学界的广泛认可。 因此,在与传统学术观点不相抵触的前提下从不同的侧面或新的起点对“调整”进行新的学术阐述或创新是符合“百花齐放”的原则的,任何学者不能以自己的思维定势来否认甚至诋毁他人的学术创新行为。 另外,在长期的环境法学研究实践中,“调整”已经形成了“功能”、“作用”、“协调”等含义,从这层意义上讲,完全可以认为环境法可以调整人与环境的关系,即环境法协调人与环境的关系(这种关系是一种法律规定了的生态行为关系)或环境法具有协调人与环境关系的功能和作用。

其二,从法的功能来看,传统法学观点认为的“法调整人与人关于物的关系”实际上就是法规范人与人关于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关系,这个“物”是传统意义上的即被传统的物权法和债法规定并被纳入“人”的生产和生活范围了的“物”,它必须有主或能够被人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对于一些有主的环境因素,人与它的关系可以被理解成人与人关于环境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关系。对于与人类生活密切相关的无主的环境因素(如大气和流动的海水),人与环境的关系可以被理解成人与人关于环境的占有、使用、收益关系。但是,对于一些已经纳入到人类的环境因素但人类不可能与之发生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关系的外层空间环境及其要素,再谈人与人关于环境的关系则无实际的意义。

其三,从环境法的现实作用来讲,当前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的趋势在现有的环境法价值追求与实现模式下不仅没有得到缓解,反而愈加严重。这说明仅以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的环境法不足以确认和保护环境的重要地位。其根本的经济和社会原因是人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追求个体或团体的经济利益,而对于自己产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残局,总是希望国家和其他人来收拾,这是不符合经济学原理的;其根本的法律原因除了市场经济的自由发展没有得到应有的环境公法规范之外(即规范缺位、不到位或规范越位),还有环境自身的内在价值及其相对于其他物种(包括人类)而表现出来的外在价值没有得到法律应有或科学的确认。这实际上是人类中心主义的环境伦理学思潮在作怪,而法只调整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观点就是人类中心主义在法学上的典型表现。 为了控制环境恶化的趋势,还人类和自然界各要素一个健康的存在与发展环境,突出环境的重要性,强调生态整体主义,主张人与环境的生态与伦理关系法律化,即环境法调整人对环境的非社会关系行为是必要的。

其四,从环境法律关系的客体上看,传统的法学观点和立法把环境仅仅作为人与人之间形成的环境法律关系的客体,这显然受到了人类中心主义思潮的影响。我们知道,没有人就没有人与人的关系,也没有必要制定约束人行为的法律,因此环境法必须考虑人的利益。用马克思的话说,就是“人们在生产中不仅仅同自然界发生关系,为了进行生产,人民便发生一定的联系和关系;只有在这些社会联系和社会关系的范围内,才会有他们对自然界的关系”。 但是,制定法律时纯粹考虑人的利益和环境的短期外在价值而不考虑环境自身的“利益”  或内在的价值 ,是不符合马克思关于“人与自然的统一”的认识原理的, 人类终究是要受到环境的报复的,因而最终也是不符合人的利益的。从地球的历史演变长河来看,人只是地球上亿万物种中的一个,是一个可以暂时对它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环境施加强大影响的物种,它和其他的物种在自然中均处于特定的地位,起着特定的作用,与此同时也都必须服从物物相关、竞争、捕食和适者生存等自然法则。因此,人和其他物种的内在价值在自然法则面前都是平等的,谁都不可能超越生态规律的约束。几千万年前,人的祖先猿猴及其进化而来的原始人不是地球的“主人”,只是一个在自然规律面前完全被动的物种。 对于早期的人类社会来说,“人们同自然界的关系完全像动物同自然界的关系一样,人们就像畜生一样慑服于自然界”, 几千万年之后人的进化或退化形态还是否是地球的主人还说不定。因此存在于当代地球上唯一有理性思维的高级动物-人类,为了自身的利益,也为了维护自己的理性尊严,应该摆脱狭隘的自私自利思维的束缚,尊重自然法则,充分尊重其他物种生存和发展的权利。基于此,人类在制定开发、利用环境的外在价值、保证自身利益的法律的同时,也要把环境与人的内在价值的平等性尽量地体现在法律上。 不过环境及其要素毕竟没有意识和语言,也不可能作出法律上的意思表示行为,因而不可能形成对人的关系,更不能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和法律制定主体。因为“凡是有某种关系存在的地方,这种关系都是为我存在的;动物不对什么东西发生关系,而且根本没有关系;对于动物来说,它对他物的关系不是作为关系存在的”。 但是人对环境的关系却因为人具有意识和自觉行为而客观存在。因此,我们可以认为人与环境的法律关系是单向的,即人类在享受环境恩惠的同时履行尊重和保护环境内在价值的行为义务。

其五,从法学逻辑上讲,传统的“法只调整社会关系”观点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逻辑推理缺陷:首先,马克思在论述法学原理时提到法律调整人与人在历史上形成的社会关系,但他并没有明确地指出法律仅调整人与人在历史上形成的社会关系, 因而,法律调整人与环境的关系的观点并不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所反对的。其次,众所周知,非人高级动物和人一样也有情感,这种情感是可以为人直接或通过科学仪器所间接感知的。基于此,传统法律部门的大部分学者认为,人类制定的一些保护动物情感和利益的法律规范只是表面上保护动物情感或利益的法律规范,该法律规范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保护人的情感和利益。比如牛在受伤害时所表现出来的痛苦挣扎和流泪行为会伤害具有同情心的理性人的内心,使人的情感难以接受虐待牛的行为,从而立法加以保护。本文认为,非人高级动物的情感与人的情感在某些方面(如趋利避害)具有类同的地方,保护动物情感的法律规范一般也会考虑人的情感,但不一定是以保护人的情感为最终出发点的。因为从逻辑上讲,以最终保护人的情感为逻辑起点只能推导出全面地保护高级动物情感和利益的必要性,而无法推导出法律容忍人类因补充蛋白质的需要而要宰杀、捕猎动物的“残忍”行为的合理性。相反,在环境伦理学上,只有在动物捕食的自然法则的基础上承认和保护动植物的内在价值和利益,才能推导出人类在自己的捕食范围之内保护动植物的合理性;在法学上,只有承认环境法调整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之外的人与环境的关系,即法在保护人类合理开发、利用动植物资源行为的基础上承认保护和尊重动植物内在价值的必要性,才能从法律上推导出人类在自己的必需范围之内非必要地或不人道地损害动植物行为的违法性,才能推导出人类在自己的必须范围之外保全自然环境的法律必要性。

其六,从环境法律规范的性质上看,我们知道,人对环境的道德规范是行为规范,属于要求社会主体在环境面前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单向行为规范。由于道德义务的主体属于社会中的主体,所以这种单向行为规范肯定属于社会规范,如《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指出:“社会公德是全体公民在社会交往和公共生活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涵盖了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这种社会规范一旦被环境法认可或确认,就上升为环境法律规范。把包容这类社会规范和人与人关于环境的法律规范加以整合就形成了环境法。也就是说,环境法就既规范人与人之间关于环境的关系,还规范社会中的人对环境的单向行为。人对环境的单向行为规范既包括考虑人的利益和情感的规范,还包括兼顾或纯粹确认和保护动植物内在价值和利益的社会规范, 前者属于最终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而对于后者,兼顾确认和保护动植物内在价值和“情感”的社会规范既考虑了人的情感和利益,属于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又确认和保护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之外的保护动植物内在价值和“情感”,属于调整人与环境之间单向行为关系的行为规范;纯粹确认和保护动植物内在价值和“情感”的社会规范虽然属于规范社会中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但其属于并非确认、保护、限制、制裁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它调整的是法律所确认的非社会关系性质的生态伦理关系。基于此,认为社会规范仅调整社会关系的传统法学观点是站不住脚的。

其七,从现实的环境立法上讲,国内外已经存在一些纯粹考虑或兼顾与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无关的纯粹考虑动植物利益和“情感”的法律、法规或法令,国际上也存在类似的条约或协定。 比如2002年的《俄罗斯联邦环境保护法》在其序言中指出:“本联邦法调整在俄罗斯联邦领土范围内,以及在大陆架和俄罗斯联邦专属经济区进行经济活动和其他影响自然环境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社会与自然相互作用领域的关系……”。“社会与自然相互作用领域的关系”显然包括人与环境的关系。该法第2条第4、5、6款还规定,对于发生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关系,发生在自然资源保护、合理利用、保全和恢复领域的关系,以及发生在环境保护领域但同时又是保障居民卫生防疫福利所必须的关系,由相关的国际条约和国内法调整。在欧洲的一些地方,钓鱼者钓上鱼后必须把鱼用钝器砸死,其原因是:鱼最终是要被人或动物吃掉的,而用器皿把钓上来的鱼养着对鱼来说是一种临死前的折磨,对鱼来说是不“人道”的,因而要让鱼有尊严地得到死亡的解脱。再如2000年初夏,美国纽约的一名快餐店的老板怕自行车被人偷走,就用一根铁链把自行车锁在一根大树上。有一为爱护树木的人士给纽约市公园管理局写了一封揭发该老板虐待大树的检举信。后来该老板因为虐待大树的罪名受到了拥抱大树并且向大树道歉的处罚。 在英国,虐待饲养的家畜、家禽是犯罪行为。 在一些崇尚牛的国家,农民不合理地使用耕牛可能会招致处罚。这方面的主要立法还有《北澳大利亚州动物福利法》、《美国动物福利法》、《美国动物和动物产品法》、《欧洲议会关于保护用于实验和其他科学目的的脊椎动物的决议》等。在我国,如台湾地区的《动物保护法》第1条规定:“为尊重动物生命和保护动物,特制定本法。”该法第6条规定:“任何人不得恶意或无故骚扰、虐待或伤害动物。”违者按该法第30条之规定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中国大陆,一些把人与环境及其要素并列并强调环境及其要素的内在价值的国际条约,如1994GATT、1991年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等,已经对中央政府产生了拘束力。如1994GATT第20条规定:最惠国待遇与国民待遇原则的一般例外包括“保护人类及动植的生命和健康所必须者”。《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第5.4条规定:“在需要明确保证产品符合技术法规或标准,及已有国际标准化组织公布的有关指令或建议或其制订工作即将完成的地方,参加国应保证中央政府机构采用它们,或它们的有关部分作为评审程序的基础。除非提出申请并及时解释这些指令或建议或有关的部分不适合于有关的参加国,如……保护人类健康或安全、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或环境;基本气候或其它地理因素……。”这两个条款把人的生命与健康和动物的生命与健康加以并列,显然是强调作为环境要素的动植物的内在价值,承认动植物的生存和发展的尊严,确认和保护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之外的人对环境的单向行为关系。 另外,我国有关实验动物管理及质量保障的法律也有兼顾动物内在价值和尊严的法律考虑,如1988年《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13条规定:“实验动物必须饲喂质量合格的全价饲料。霉烂、变质、虫蛀、污染的饲料,不得用于饲喂实验动物。直接用作饲料的蔬菜、水果等,要经过清洗消毒,并保持新鲜。”1997年的《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从事动物实验和利用实验动物生产药品、生物制品的单位,取得使用许可证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2.实验动物饲育环境及设施符合国家标准;3.实验动物饲料符合国家标准。” 从上述条约和国内法的实施效果来看,把人与环境的关系纳入环境法的调整对象不仅有助于促进国际和国内贸易的可持续发展,有助于自然环境外在价值的可持续开发和利用,还有助于自然环境内在价值的尊重与保护,提高和维护人的理性尊严。

综上所述,可以认为,环境法是由社会化的人制定的,是确认、保护、限制和制裁社会化的人的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行为的法,但它不是以人的利益为惟一保护目的的法。因此,可以说,环境法是为了协调人与人关于环境的关系和人与环境的关系,由国家制定或认可,旨在确认、保护、限制和制裁人们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生物与环境的作用范文第5篇

我国尚未建立环境资源基本法。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对于日趋增多和复杂的环境生态问题,其处理方式和解决手段也需要是多方位、多层次的对策措施,在需要建立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时,“实践中各国认识到必须先确定一个统一的综合性政策目标,这种综合性的政策目标在整体上转变为国家意志时就是现在的所谓基本法。”20世纪60年代末和70年代初,苏联、日本、美国、瑞士、罗马尼亚、凶牙利等国都制订了综合性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我国还没有完全意义上的环境资源基本法,法学界多将与此类似的内容称为“综合性环境基本法”,相关表述有:“我国1979年试行并于1989年修订重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目前环境保护的一部综合性的基本法,该法对环境保护的所有新问题作出全面的规定。”“综合性环境保护基本法中的环境保护规范,环境保护法律系中这一层次的法律规范,是适应环境要素的相关性、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和环境保护对策的综合性而出现的,是国家对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原则、制度和措施所作的基本规定,其特点是原则性和综合性的法律规范。”故在我国一般将《环境保护法》视为基本法范畴,但实际上作为基本法其一般只对该部门法的基本和重大问题作些原则性的规定,不是也不应该是具体的实施法,综观我国的《环境保护法》,不难发现,由于历史的原因《环境保护法》在规定综合性目标的同时,还规定了相当多的具体法律措施,远远超出了作为基本法的内容界限,实际上基于此法制定的背景而更突显了污染防治法之浓厚色彩。

为此,作为一部完整的环境资源基本法,应将其中具体的操作性规范删去,保留原有的原则性规定,并相应地增加立法宗旨,相关概念界定,环境资源法主体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政府及有关机关对环境资源的管理体制;有关环境保护的基本政策等等,

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及国际上有关国家的环境基本法的内容,我国《环境资源基本法》的体系应包括:1、立法宗旨:可持续发展战略,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2、环境与资源法的保护范围。包括环境要素、资源要素、生态要素、地区要素中的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植物,自然和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农村的环境和自然生态的保护;3、环境资源保护的基本原则。包括可持续发展原则;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原则;资源开发和环境综合治理相结合原则;开发者保护、污染者治理、获利者付费原则;群众参与原则等;4、环境资源保护的基本制度。包括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环境保护许可制度、环境标准制度、排污收费制度、举报、监督制度、环境保护奖励与处罚制度等5、自然资源开发者开发自然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权利和义务。环境污染者治理污染的义务;6、环境资源保护的管理体制。包括中央和地方环境资源管理机构的设置,环境资源管理的权限划分,环境资源管理机构的权责,环境资源管理的监督;6、生态保护的特别规定;7、环境资源主体对环境资源保护的权利和义务。8、涉外环境资源保护的特别规定。包括参加国际环境资源保护的公约、条约和协定、与国际上环境资源保护国家和组织的合作,组织和参与国际环境资源保护活动和交流;9、违反环境资源法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等。

二、环境污染及公害防治法

环境污染是指人类在生产和生活中,向环境排放了超过环境自净能力的物质或能量,使得环境化学、物理、生物等性质发生变异,从而导致环境质量下降,破坏了生态平衡或者危害了人类正常生存和发展的条件。公害主要指由于环境污染,而造成的对人类生活环境的一种社会性危害。可以说环境法的产生主要归因于污染现象的出现,早在本世纪30年代到60年代,工厂与城市的公害事件就不断涌现,而突出的“公害事件”更是震惊了世界。1962年,美国科学家卡逊女士发表的《寂静的春天》则深深地提醒世人警惕过度使用农药的恶果。环境污染问题已成为世人关注的焦点,而环境法的研究也正于此而愈发繁荣。

我国的环境污染状况更是严峻,考察我国97到99年的《环境状况公报》,同样可以发现我国环境污染的状况愈发严重。据《1999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显示,我国环境形势仍然相当严峻,多项污染物排放总量很大,污染程度仍处于相当高的水平,一些地区的环境质量仍在恶化,相当多的城市水、气、声、土壤环境污染仍较严重;中国主要河流有机污染普遍,面源污染日益突出,辽河、海河污染严重,准河水质较差,黄河水质不容乐观。1999年,全国工业和城市生活废水排放总量为401亿吨,比上年增加6亿吨,其中工业废水排放量197亿吨,比上年减少4亿吨,生活污水排放量204亿吨,比上年增加10亿吨,生活污水排放量首次超过工业废水排放量;1999年我国近岸海域海水污染严重,近海环境状况总体较差,海洋环境污染恶化的趋势仍未得到有效控制,而大气环境污染仍然以煤烟型为主,主要污染物为总悬浮颗粒物和二氧化硫,少数特大城市属煤烟与汽车尾气污染并重类型;酸雨污染范围大体未变,污染程度居高不下,工业固体废物的堆存占用大量土地,并对空气、地表水和地下水产生二次污染。故污染及其他公害防治法将是我国环境治理的首要任务,而与此相关的污染及其他公害防治法将是环境法的重要内容。

环境污染及公害防治法是指调整在预防、治理环境污染及其他公害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传统环境法的基本内容。当前,根据我国污染物存在的形态,我国污染可分为如下三个类型:(1)以液态形式存在的污染,包括湖泊、河流等淡水污染和海洋污染;(2)以固体形式存在的污染,包括固体废物污染、放射性物质污染、农药污染及有毒化学物品污染;(3)以气态形式或依气体为媒介的污染,包括大气污染、环境噪声污染和光污染。(4)其它公害污染。相应地,调整这些污染及公害防治法的体系可以分为:液态污染防治法、固体污染防治法、气态污染防治法及公害防治法四个部分。

1、液态污染防治法

液态污染防治法包括水污染防治法和海洋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包括基本的水污染防治法、江、河流域、湖泊的水污染防治法、生产过程的水污染防治法、以及有水污染及防治的标准规定等。主要涉及的法律、法规有:《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海洋倾废管理条例》、《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暂行条例》;《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制订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原则和方法》等。

2、固体污染防治法

固体污染防治法涉及固体污染物防治法,包括固体污染物防治管理体制,固体污染物监督管理,固体污染综合利用制度;工业固体污染物的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的防治法;危险污染物防治法;固体污染物的污染控制标准法;禁止境外固体废物入境管理法等例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关于处理城市垃圾改善环境卫生面貌的报告的通知》、《生产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工业固体废物十一种污染成分污染控制标准》、《有色金属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含氰污染物控制标准》、《关于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

3、气态污染防治法

气态污染防治法包括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涉及对大气污染法的管理体制和监督管理,生产过程大气污染的防治,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的防治法、废气排放标准法等。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包括:噪声防治的管理体制,防止噪声污染的监督管理,环境噪声的标准、工业噪声污染防治、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以及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等,例如:《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噪声污染防治法》、《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机动车辆允许噪声标准(试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等。

4、公害防治法

公害污染是指对有毒、有害物质造成的环境污染。有毒有害物质主要有三大类:化学物质、农药、放射性物质等。许多国家都对这三类物质的控制和防治进行立法。我国公害防治法包括:有毒有害化学物品管理法、农药管理法、放射性物质管理法、电磁辐射管理法等。例如:《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防止含多录联苯电力装置加强废物污染环境的规定》、《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农药安全使用规定》、《农药登记规定》、《农药登记审批办法》、《农药安全使用标准(试行)》;《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放射环境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事故管理规定》、《核电站放射卫生防护标准》、《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电磁辐射环境办法管理办法》、《电磁辐射防护规定》等。

三、自然资源法

自然资源是指一定的技术经济条件下,自然界中对人类有用的一切自然要素。为土壤、水、矿物、森林、草原、野生动植物、阳光、空气等等。也有学者认为“自然资源,从法律上来说,是指能够供人们生产或生活中利用并作为所有权、使用权客体的自然物质,目前一般包括土地资源、水资源、矿产资源、森林资源和其他生物资源(野生动植物)、海洋资源、草原资源、风景名胜资源等。”不管如何,都突出了自然资源的价值所在,但从定义中我们可以窥探出人们更多地是从经济利益角度来认识自然资源。我国是一个自然资源大国,资源总量居世界前列,但我国又是一个人口泱泱大国,自然资源的人均占有量远远低于世界人均水平。我国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也正基于前期人们从经济利益考虑而造成自然资源状况恶化,主要表现为土地资源水土流失,沙漠化威胁严重,耕地锐减,农业分摊水量降低,城市严重缺水,森林覆盖率萎缩,草地退化,物种濒危面扩大,矿产、能源资源供需矛盾突出。明显,如何保护、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已成了刻不容缓的大事。目前,已有学者就自然资源(基本)法立法的可行性进行了系统的研究,从自然资源角度、法律角度提出了自然资源(基本)法立法的必要性,认为制定自然资源(基本)法势在必行,并提出了自然资源(基本)法立法的现实条件、立法方案及框架方案等,自然资源(基本)法的制定迫切性也正反映了自然资源法在环境法中的重要位置。

自然资源法是调整人们在自然资源的开用、利用、保护和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由各种资源法组成,主要包括土地资源、水资源、矿产资源、森林资源、草原资源、渔业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等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构成。自然资源法保护对象即自然资源,其调整的是公民、法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在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管理和改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针对的是现有的资源环境,贯穿于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改善的全过程之中。这些社会关系,则包括资源权属关系、资源流转关系、资源管理关系和其他经济关系。

值得一提的是,所有的自然资源均为自然环境的组成部分,它们之间的相互依存、内在有机联系便使其构成统一的整体,首先,在存在形态上是相连的,森林、草原、矿藏、水都依附于土地之上或蕴藏于土地之下;其次它们之间的相互联系有着连锁性、结构性的变化效应,并形成各种资源的多种功能。自然资源的整体性,要求人们利用自然资源的活动不仅从个别资源的效益出发,还必须把自然资源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这种自然资源的整体性要求,必须要求一部自然资源母法来规范,协调相关的子法,使立法、执行、守法和司法各个环节达成一致,实现整体自然资源系统的高效运作,该母法正是目前学界探讨的轰轰列列的自然资源基本法。自然资源法的体系包括自然资源基本法和自然资源部门法两部分组成。

自然资源基本法应将宪法的基本原则贯穿其中,将自然资源法中共性的规定进行规范。其中包括:自然资源法的立法宗旨:确保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保护自然资源及珍贵的动物和植物,加强对自然资源的管理,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自然资源法的原则:对自然资合理、适度开发的原则,源综合勘探、开发和利用原则,自然资源利用与营造相结合原则,自然资源保护原则;自然资源的保护范围;自然资源利用和开发主体在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中的权利和义务;自然资源的管理体制;自然资源管理机构的职责;自然资源的公众保护;自然资源的国际保护和合作开发;违反自然资源法的法律责任等。

我国自然资源部门法的体系主要有:《土地管理法》、《水法》、《水土保持法》、《矿产资源法》、《煤炭法》、《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生物资源法》(包括《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植物保护法》)、《旅游资源法》及相应的实施细则、实施条例和规章等。

四、生态环境保护法

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保护和建设好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是我国现代化建设中必须始终坚持的一项基本方针。我国目前生态环境状况恶化的趋势远没遏制住,主要表现为:水土流失严重,荒漠化土地面积不断扩大,大面积的森林被砍伐,天然植被遭到破坏,大大降低其防风固沙、蓄水保土、涵养水源、净化空气、保护生物多样性等生态功能,毁林开垦、陡坡种植、围湖造田等加重了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草地退化、沙化和碱化面积逐年增加,而生物多样性也受到了严重破坏。这些日益恶化的生态环境,给我国经济和社会带来了极大危害,严重影响了可持续发展,生态环境的保护更是迫在眉睫,而生态环境保护法的体系完善已成为时代的任务。

生态环境法是环境资源法体系的重要内容,目的在于强调对整个生态环境的全局保护,保持生态(包括物种)的多样性,达到维持生态系统的平衡、促进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生态环境保护法的发展和兴起源自人们对生态学的认识之发展,生态学“为研究生物生存条件、生物及其群体与环境相互作用的过程及其规律的科学,其目的是指导人与生物圈(即自然、资源与环境)的协调发展”,随着二战后国际生态科学蓬勃发展,至60年代,生态系统生态学成为生态学研究的前沿,(生态系统生态学是研究生态系统结构、功能、动态与演替,以及人为影响与调控机理的生态学科),它的出现使生态学在人类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发生了改观,生态系统生态学所强调的“整体性”是人类认识自然生态的系统的具有革命性的进步,对该学科的深入了解和学习,满足了社会在资源持续利用和环境保护的客观要求下,保持生态系统平衡,改善生态环境的迫切要求。该学科与法学的结合,在时代的蕴育下,使得生态环境保护法应运而生。生态环境保护法的出现充实了现代环境法的内容,“现代环境法是在环境科学不断发展的基础上,大量吸收了生态学的原理和方法,注重对生态系统全过程的整体保护,强调对生态系统的保护和建设并重。这些都是传统的生态学和环境科学所不能企及的。”

生态环境保护法之所以必须得以提出和构建,盖系本世纪以来,人类生活的地球上,生态破坏达到了令人发指的程度,尽管科学和技术在过去的100年里获得了突发猛进的发展,却正是20世纪新技术的发展成为导致生态衰败的祸首,实际上,科学技术的进步与生态的衰败形成了强烈的对照,人类生活的两个世界-他所继承的生物圈和他所创造的技术圈-业已失去平衡。究其原因,唯“技术只重视处理分离部分的方法,即分解论方法,生态系统恰恰与技术不同,生态系统是不能也不应该被划分成可随意处置的几个部分的,生态系统的特性就在于它是一个整体,在于其各个部分之间都是有机联系在一起的。”这种处理方式之不同使得人们忽略了生态环境的正确处理方法,使生态环境保破坏愈演愈烈,而生态环境保护法更加受到人们的关注。

关于生态环境保护法的概念及内容,有的学者认为“我国生态环境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为实现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目的,调整有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称谓上,生态环境法与环境法并不对立,所谓生态环境法就是现代意义上的环境法,因而生态环境法亦可简称为环境法。”这是对生态环境保护法最大化的解释,也即实际上为环境法,这个概念实际上跟俄罗斯法学界对“生态法”的界定相类似.

本文此处所指生态环境保护法系指调整在维持生态平衡,保护整体生态环境和生态功能以及特殊自然环过程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因为生态环境保护法注重生态系统的平衡,与生态学密切相关,因此,生态环境保护法里必然要体现和遵守相关的生态规律,如物物相关规律、环境承载能力有限规律、多样稳定规律、物质能量输入、输出动态平衡规律等等。它通常是在各个自然资源法规范和制度的基础上形成的,是一个综合性法律部门,有时往往要通过土地法、水法、森林法、矿产资源法等自然资源法部门来实现,这些法律部门相互联系、有机配合成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为生态环境法的重要内容,但生态环境法与自然资源法仍各不失其独立性,二者有质的区别。

生态环境建设要求防止土地资源的被破坏(因为生态环境的恶化多基于此)、水土得以保持,防治沙化、水资源污染的防治以及发展生态农业,在充分利用自然资源优势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更要考虑资源的承受能力,遵循自然生态规律,确保有限资源能够满足经济发展的要求,更要坚决杜绝掠夺性、破坏性经济营,严格控制环境污染,切实保护好生态环境;必须防止资源开发正在造成的生态破坏;建立自然保护区和生态示范区,有效保护珍稀濒危动植物和生态环境,以遏制生态环境破坏趋势。我国环境法学者对生态环境保护的研究,已经引起国家的重视。我国开始重视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国务院在2000年12月21日发出通知,印发了国家环保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制订本地区、本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积极采取措施,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扭转生态环境恶化趋势。

结合前述我国学者对生态环境保护的研究,我国严峻的生态环境问题以及国务院印发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我国的生态环境保护法的体系主要由生态环境保护基本法和生态环境保护部门法组成。

生态环境保护基本法的内容包括:生态环境保护的立法宗旨。为全面实施可持续合作战略,促进自然资源的合理科学利用,实现自然生态系统良性循环,保护生态环境,遏制生态环境破坏,维护国家生态环境安全,确保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是:坚持生态环境保护与生态环境建设并举原则,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坚持污染防治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原则,坚持统筹兼顾综合决策、合理开发原则等。

生态环境保护法的具体内容: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的管理体制。地方各级政府对本辖区的生态环境质量负责,建立和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制度,各部门对本行业和本系统生态环境保护负责。明确资源开发单位、法人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实行严格的考核、奖罚制度;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管体制,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级环保部门做好综合协调与监管工作;计划、农业、林业、水利、国土资源和建设等部门,要加强自然资源考核和规划和管理,做好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地方各级政府要建立生态环境保护与监管体系;建立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审计制度。

建立生态环境保护体系,包括:重要生态功能区(包括江河源头区、重要水源涵养区、水土保持的重点预防保护区和重点监督区、江河洪水调蓄区、防风固沙区、重要渔业水域等)的生态环境保护,建立部级生态功能保护区、省级及地(市)级的生态功能区,跨省域和重点流域、重点区域的重要生态功能区、跨地(市)和县(市)的重要生态功能区。对生态功能保护区采取的保护措施,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强对生态功能保护区的保护、建设、管理和监督。

对重点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包括水资源开发利用、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森林、草原资源开发利用、生物物种资源开发利用、海洋和渔业资源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的生态环境保护;

对生态良好地区特别是物种丰富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建立一批新的自然保护区。重视城市生态环境保护,保护公共绿地和生态用地,开展公共绿化和家庭绿化,开展城镇环境综合治理。加大生态示范区和生态农业县的建设。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科技支持能力,鼓励科技创新,加强生态科技经费的投入,推动生态科研成果的转化。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民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完善生态破坏的举报和听证制度,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处罚制度。对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处分、经济赔偿和刑事处罚。

生态环境保护法的部门法包括:国土防治法、土地荒漠化防治法、生物多样性保护法、自然遗迹保护法、人文遗迹保护法和国家公园保护法、风景名胜区保护法、防洪减灾法,与自然资源相关的有森林生态环境保护法、草原生态环境保护法、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法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法,另外还有全局性的城市生态环境保护法及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法等。

五、涉外环境资源法

环境资源法的体系还应包括涉外环境资源法。因为目前环境问题已经超越国界,发展成为区域性的、全球的环境污染和生态问题,即国际环境问题。所谓国际环境问题,又称全球环境问题、地球环境问题或人类环境问题,是指超越一国国界的区域性的和全球性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是生态环境问题国际化的产物。

当前国际环境问题主要表现为:气候变化、臭氧层破坏(耗损)、酸雨污染、生物多样性锐减、淡水短缺、森林破坏、荒漠化、海洋污染和破坏、有毒化学品和危险废物越境转移等。国际环境问题的日趋严重,引起了国际社会的高度重视,1972年6月5日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召开了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通过了《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并导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设立,大大推动了国际环境保护的发展。在1992年6月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通过了《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21世纪议程》、《生物多样性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关于森林问题的原则声明》等重要文件,发出了建立起一种“新的全球伙伴关系”的口号,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原则,成为国际环境保护的新开端。

我国作为国际社会中重要的一员,必然是参与解决国际环境资源问题的主要力量,我国积极参与有关国际环境保护活动和有关公约的制订。1972年我国派代表团出席了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我国发起并召开了“发展中国家发展与环境部长会议”,通过了《北京宣言》等。我国在与他国共同处理国际环境资源问题、遵守国际条约、履行国际环境义务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即属我国涉外环境法调整的内容。因此,涉外环境资源法是指调整我国与他国因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遵守国际环境条约、履行国际环境义务的国际合作与交往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涉外环境资源法的体系主要由三部分组成。一是我国制定的有关涉外环境资源的法律、法规;二是我国与其它国家签订的保护环境的双边协定。三是我国参与的国际条约、国际公约及有关国际性会议的协定等。

关于我国制定的有关涉外环境资源的法律、法规。这方面我国目前较薄弱,我国法律对这方面的规定仅在《宪法》中涉及涉外环境保护的内容,《环境保护法》中涉及的有关条款,《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涉及的涉外环境保护条款,还没有系统的法律规定涉外环境资源法,因此需要进一步加强立法。在制订涉外环境资源法中,须贯彻我国对解决全球环境问题的原则立场,包括经济全球化必须与环境资源保护相协调的原则,尊重国家对自然资源拥有永久的原则;保护环境和经济发展离不开世界和平与稳定的原则,处理环境问题应兼顾各国现实的实际利益和世界的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国际间合作保护全球环境资源的原则等。

涉外环境法要充实的内容还需制定和实施与ISO14000环境体系相配套的国内法律法规,以及适应我国国情的绿色关税制度、绿色技术标准制度、生态标志认证制度、绿色包装制度、绿色检疫制度等环保市场准入制度。此外还需对我国一些陈旧环保制度和措施进行改革,取而代之国际先进的环境保护措施,如污染权交易制度、总量排污收费制度。这些都为涉外环境法制建设的“重头戏”。再者,入世后,随着我国经济、贸易的进一步发展,一方面会导致更多的资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另一方面又会面临发达国家要求我们多承担保护全球环境之责的更大压力,从而使我国履行国际环境公约的难度不断增加,加大了我国涉外环境法的执行难度。这些都需要涉外环境资源法加以研究解决。

二是我国与其它国家签订的保护环境的双边协定。据有关资料,至1999年5月,我国与美国、日本、朝鲜及各周边国家签订了保护环境的双边协定25项,包括环境保护的合作议定书、环境合作谅解备忘录、环境保护合作协定等。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美利坚合众国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合作议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环保合作谅解备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环境保护合作协定》等。

三是我国参与的国际条约、国际公约及有关国际性会议的协定。据统计至1999年5月,我国已经参加了一系列有关国际环境资源保护的条约、公约约50多项。其中涉及臭氧层保护公约例如《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关于消耗臭氧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等;气候变化公约例如《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等;生物多样性变化公约例如《生物多样性公约》等;湿地保护、荒漠化防治公约例如《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等;海洋环境保护公约例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海洋渔业资源保护公约例如《国际捕鲸管制公约》等;核污染防治公约例如《核安全公约》等;南极保护条约例如《南极条约》等;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例如:《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等;危险废物控制公约例如《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等;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环境管理公约例如《化学品在工作中的使用安全公约》等;环境权的国际法规定公约例如《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等;其它国际条约中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关于例如《外空物体所造成损害之国际责任公约》等。这些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公约,构成了我国涉外环境资源法体系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