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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转正申请书

村级转正申请书

村级转正申请书范文第1篇

党员入党公示的情况

1.入党积极分子的公示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由所在党支部决定。党支部每年对递交入党申请书的人员进行一次民主评议,党委派人参加,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经党员大会推荐、支部考察,支委会讨论通过后,方可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后要向全体党员公示。确定为积极分子后,支部向直属机关党委申报并领取《入党培养对象登记表》。直属机关党委根据发出的登记表建立积极分子名册。

2.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的公示

入党积极分子经过党支部一年左右的考察培养,对各方面条件基本成熟,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接受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要进行公示。公示内容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政治思想表现、工作实绩、培养考察情况及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公示时间一般为7天。要在公开栏、学习园地等公共场所,以书面形式向群众公示,接受监督。群众对发展对象如有异议或意见,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党支部或所在上级党委提出,书面意见要签署真实姓名。党委和支部对举报的问题,要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向群众反馈。

3.预备党员转正的公示

预备期满,由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及时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讨论前,支部要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支部大会讨论、表决后报党委审批。

党员入党公示范文一

经党员大会决定拟吸收潘发孝同志为中共预备党员、吴浩云同志为入党积极分子。现将二位基本情况公示如下:

潘发孝,男,1966年1月生,汉族,已婚,初中文化程度,曹村村大弄组村民。20xx年5月递交入党申请,20xx年7月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吴浩云,男,1978年11月生,汉族,已婚,初中文化程度,曹村村汪阡组村民。20xx年12月递交入党申请。

如对以上二位同志有异议,请口头或书面方式向党组织反映。

联系电话:曹村党支部 ............ 棠溪镇党委 ............

党员入党公示范文二

经食品科学与工程系学生党支部决定,近期拟发展以下同学为中共预备党员,现公示如下:

张观荣男,食品科学与工程系00级本科生,广东信宜人,1981年7月出生,20xx年12月申请入党,20xx年12月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20xx年11月确定为发展对象,220xx年6月暨南大学党校结业。

缪婉文女,食品科学与工程系01级本科生,广东南海人,1982年11月出生,20xx年6月申请入党,20xx年6月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20xx年3月确定为发展对象,20xx年4月暨南大学党校结业。

张永杰男,食品科学与工程系02级本科生,广东南海人,1982年9月出生,20xx年10月申请入党,20xx年11月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20xx年10月确定为发展对象,20xx年6月暨南大学党校结业。

李贞女,食品科学与工程系02级本科生,四川眉山人,1983年10月出生,20xx年10月申请入党,20xx年11月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20xx年10月确定为发展对象,20xx年6月暨南大学党校结业。

邓凤娣女,食品科学与工程系02级本科生,广东三水人,1983年6月出生,20xx年10月申请入党,20xx年11月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20xx年10月确定为发展对象,20xx年6月暨南大学党校结业。

李青女,食品科学与工程系2级本科生,河北石家庄人,1983年8月出生,20xx年10月申请入党,20xx年11月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20xx年10月确定为发展对象,20xx年6月暨南大学党校结业。

本公示自即日起7日内(6月17日6月23日),凡对发展上述同志入党有意见者,请及时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向我总支反映。

关于预备党员转正和入党积极分子重点培养的公示

一08硕协和(梨园)研究生党支部先后于10月22日和12月19日举行支部大会,以下11位同学的转正申请均被大会全票通过:薛玉梅、江隆昌、曹婷、周涛、魏志玄、张莹、成超、徐广芬、洪晓华、黄璐、郭峰伟,现予公示,对以上同学按期转正持有异议或有问题向组织反映的同学,请联系党一平或者郑刚,也可以直接向研究生党总支周裕香老师反映。

二08硕协和(梨园)研究生党支部于12月19日召开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支部委员进行无记名投票,按得票多少排序从入党积极分子中选拔了以下7位同学作为重点培养对象:赵红亮、李莹、黄桂、刘尚龙、王莹、尹太勇、徐清榜,希望以上同学在培养考察期严格要求自己,积极参加集体活动,不断锻炼自己,在思想上能逐渐走向成熟。其他同学对以上重点培养对象持有异议或有问题向组织反映的,请联系党一平或者穆歌,也可以直接向研究生党总支周裕香老师反映。

党员入党公示范文三

经经济学院财税系党支部研究,拟近期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发展以下同志为中共预备党员,现予以公示。

傅扬华 女,浙江义乌人,1983年3月出生,现财税系04级研究生,20xx年10月12日递交入党申请书,20xx年2月20日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20xx年6月参加党校培训取得结业证书。

孙妍 女,甘肃兰州人,1978年3月出生,现财税系04级研究生,20xx年2月15日递交入党申请书,20xx年9月11日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20xx年11月参加党校培训取得结业证书。

朱洁 女,江苏淮安人,1977年1月出生,现财税系04级研究生,20xx年1月21日递交入党申请书,20xx年10月5日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20xx年5月参加党校培训取得结业证书。

傅华珍 女,山东博兴人,1984年1月出生,现财税系02级本科生,20xx年12月19日递交入党申请书,20xx年6月25日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20xx年11月参加党校培训取得结业证书。

李荣勇 男,广东茂名人,1983年12月出生,现财税系02级本科生,20xx年10月15日递交入党申请书,20xx年4月5日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20xx年5月参加党校培训取得结业证书。

本公示自即日起7天内有效(20xx年12月6日-12月12日),凡对发展上述同学有意见者,请及时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向我支部反映。

村级转正申请书范文第2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国家依法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工作的领导,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日常工作经费应当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省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省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的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工作部门(以下统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的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的管理。

国土资源、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村规民约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决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以及村民小组作出的决定等,如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相抵触,其抵触部分无效。

第二章土地发包和承包

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

不宜采取家庭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承包,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也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按份确权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的方式。

第八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可以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代为发包。没有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发包。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土地时,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第九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第十条发包方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承包原则和程序发包。

农村土地承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以下统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期限短于法定期限的,应当延长至法定期限。

第十一条承包方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发包方,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自愿放弃承包土地以及承包期内自愿交回承包土地的农户,其家庭成员仍享有农村集体土地资产和其他集体资产收益分配的权利。

第十二条承包期内,承包方家庭成员分户并申请分别签订承包合同的,发包方应当与分立后的农户分别签订,并依法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发包方应当拟订承包方案,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承包方案应当明确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用途、承包形式、承包期限以及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招标、拍卖程序参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其承包底价及支付方式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村民会议)或者成员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

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第三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第十四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承包期内,承包方家庭成员中有外出务工、经商、升学、服兵役以及服刑等原因,致使承包方家庭成员实际未从事承包土地经营活动或者承包方家庭成员减少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

第十五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无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无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家落户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六条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市辖区,转为城镇居民并已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应当在当季作物收获后,将家庭承包的耕地交回发包方,并与发包方解除土地承包关系;确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交回的,应当自户口迁移之日起一年内交回;逾期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依法收回。

承包期内,承包农户消亡的,发包方依法收回其家庭承包的耕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发包方对承包方在承包地上为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投入以及种植的多年生经济作物,应当给予相应补偿。

第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征收、征用村集体土地面积较大,落实国家移民政策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村民会议)或者成员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下列土地应当用于经依法批准的承包土地调整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围垦、开垦、复垦以及土地整理等增加的;

(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四)发包方依法收回的。

第十九条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承包林地或者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承包地的,该承包人死亡,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第二十条征收、征用集体土地,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切实保护土地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第二十一条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方式流转,也可以采取入股等其他方式流转。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第二十二条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自,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

第二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当事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第二十四条承包方可以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合作各方的权利义务由协议约定。但股份合作终止时入股土地应当退回原承包农户。

第二十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

第二十六条通过互换、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经依法登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再流转。

将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的,应当取得原承包方的书面同意。

土地承包经营权再流转,按照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在承包期内,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二十八条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者土地流转中介机构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内容,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承包方不得超越承包合同规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委托。

受委托方不得损害承包方的正当利益。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创造条件,提供便利。

第五章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

第三十条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发包方应当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决议、承包合同等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经依法登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三十一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扣留、强制代保管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得擅自更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内容。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发现已经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与承包地的位置、面积不符的,应当组织核实,依法办理更正手续。

土地承包当事人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有权申请更正。乡(镇)人民政府受理更正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报原发证机关办理更正手续。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变更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依法征收、征用、占用致使承包方部分承包地丧失的;

(二)土地整理致使承包地位置、面积发生变动的;

(三)经依法批准对承包地进行调整致使承包地位置、面积发生变动的;

(四)因互换、转让方式以外的其他方式致使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立、合并的;

(五)承包方自愿交回部分承包地的;

(六)其他情形致使承包地位置、面积等发生变动的。

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承包方申请办理权证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变更的书面申请、已变更的土地承包合同或者其他证明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等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报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符合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承包方在办理社会保障、领取征地补偿费时,应当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交发包方统一办理权证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五条承包方应当办理但拒不申请办理权证变更登记手续的,发包方有权提出申请办理权证变更登记。

原发证机关收到变更申请及相关材料后,经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将拟变更内容在承包地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十日。公示期内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原发证机关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另发新证,并在承包地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内公告变更情况。

第三十六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损毁、遗失的,原发证机关根据承包方的申请,应当及时办理换发或者补发手续。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除或者终止承包合同,并由发证机关依法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交回全部承包地的;

(二)承包地依法被全部征收、征用、占用的;

(三)承包耕地的农户消亡的;

(四)承包期满的;

(五)发包方依法收回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承包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交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该证(包括编号),并予以公告。

农户承包地被征收、征用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土地征收、征用批准文件及被征土地的户名、面积和位置等资料告知同级人民政府农业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证机关应当及时办理被征土地相应权证的变更、收回或者注销等手续。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方案、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其相关文件档案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承包方有权查阅、复制与其承包地相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和其他登记材料。有关单位应当为承包方查阅、复制提供方便。

第三十九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颁发、变更、收回、注销等具体程序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第六章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第四十一条县(市、区)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设区的市根据需要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县(市、区)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统一组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同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仲裁委员会可以聘任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第四十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依法独立行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权。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的事项为土地承包合同、征地补偿费分配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侵权、继承等纠纷。林地纠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讼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四十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由仲裁庭仲裁。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方案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之日起生效。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逾期不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六条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对受理的生产季节性强的土地承包纠纷,可以先行裁定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农业生产正常进行。

第四十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交纳仲裁费,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仲裁费的具体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财政、价格、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对确有生活困难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当事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应当根据其申请,缓收、减收或者免收仲裁费用。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对仲裁庭人员组成、仲裁案件的受理、开庭、裁决、执行等未作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条发包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组织的发包行为无效:

(一)未经法定程序调整承包土地的;

(二)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承包方案未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公示的;

(三)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其承包底价及支付方式未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村民会议)或者成员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的。

第五十一条承包方无正当理由弃耕抛荒两年以下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警告。发包方可以组织代耕,耕作收益归代耕者。

代耕期间,承包方要求耕种承包土地的,应当提前半年通知发包方,发包方可以根据作物生长周期适时终止代耕,将承包地交由承包方经营。

第五十二条发包方扣留、强制代保管、涂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擅自更改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申报材料,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发包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承包方有权向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侵害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监察机关或者所在单位依照职权对负有责任的直接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强制变更、解除承包合同的;

(二)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的;

(三)强迫、阻碍承包方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

(四)违反规定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颁发、更正、变更、收回、注销等手续的;

(五)截留、侵占、挪用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费用的;

(六)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的;

(七)有其他、、行为,侵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按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承包农村集体土地的,本办法实施后继续有效。原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继续有效。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中有关收回、调整承包地等条款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该条款无效。

村级转正申请书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了提高乡村医生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保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保障村民获得初级卫生保健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称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

村医疗卫生机构中的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在农村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生,给予奖励。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医生的培训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对乡村医生进行培训。

第六条具有学历教育资格的医学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适应农村需要的医学学历教育,定向为农村培养适用的卫生人员。

国家鼓励乡村医生学习中医药基本知识,运用中医药技能防治疾病。

第七条国家鼓励乡村医生通过医学教育取得医学专业学历;鼓励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

第八条国家鼓励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开办村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在村医疗卫生机构向村民提供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

第二章执业注册

第九条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

第十条本条例公布前的乡村医生,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继续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

(一)已经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

(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

(三)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培训规划,接受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

第十一条对具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但不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乡村医生,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有关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基本知识的培训,并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考试内容、考试范围进行考试。

前款所指的乡村医生经培训并考试合格的,可以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经培训但考试不合格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其再次培训和考试。不参加再次培训或者再次考试仍不合格的,不得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本条所指的培训、考试,应当在本条例施行后6个月内完成。

第十二条本条例公布之日起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地区,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允许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或者经培训达到中等医学专业水平的其他人员申请执业注册,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三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申请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人员,应当持村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拟聘用证明和相关学历证明、证书,向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执业注册。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执业注册,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三)受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第十五条乡村医生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

未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不得执业。

第十六条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为5年。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申请再注册。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准予再注册,换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再注册,由发证部门收回原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十七条乡村医生应当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注册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注销执业注册,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中止执业活动满2年的;

(四)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第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准予执业注册、再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向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村民公告,并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应当依据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遵循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十一条村民和乡村医生发现违法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的,可以向有关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反映的情况应当及时核实,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条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第三章执业规则

第二十三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一般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

(二)参与医学经验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三)参加业务培训和教育;

(四)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五)获取报酬;

(六)对当地的预防、保健、医疗工作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规范、常规;

(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乡村医生职责,为村民健康服务;

(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五)向村民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第二十五条乡村医生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工作;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如实填写并上报有关卫生统计报表,妥善保管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对使用过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应当按照规定处置。

第二十七条乡村医生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对超出一般医疗服务范围或者限于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情况紧急不能转诊的,应当先行抢救并及时向有抢救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求助。

第二十八条乡村医生不得出具与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范围不相符的医学证明,不得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

第二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乡村医生一般医疗服务范围,制定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乡村医生应当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规定的范围内用药。

第三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对乡村医生开展国家规定的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助。

第四章培训与考核

第三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乡村医生培训规划,保证乡村医生至少每2年接受一次培训。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培训规划制定本地区乡村医生培训计划。

对承担国家规定的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其培训所需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对边远贫困地区,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经费支持。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支持乡村医生培训工作。

第三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乡村医生培训计划,负责组织乡村医生的培训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应当为乡村医生开展工作和学习提供条件,保证乡村医生接受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三十三条乡村医生应当按照培训规划的要求至少每2年接受一次培训,更新医学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第三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乡村医生的考核工作;对乡村医生的考核,每2年组织一次。

对乡村医生的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充分听取乡村医生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乡村医生本人、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和村民的意见。

第三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检查乡村医生执业情况,收集村民对乡村医生业务水平、工作质量的评价和建议,接受村民对乡村医生的投诉,并进行汇总、分析。汇总、分析结果与乡村医生接受培训的情况作为对乡村医生进行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三十六条乡村医生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继续执业;经考核不合格的,在6个月之内可以申请进行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乡村医生,原注册部门应当注销其执业注册,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有关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村民和乡村医生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投诉,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村民或者乡村医生。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一)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的;

(三)违反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或者伪造卫生统计资料的;

(四)发现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不按规定报告的。

第三十九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四十条乡村医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未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四十一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由发证部门收缴乡村医生执业证书;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以及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未按照乡村医生培训规划、计划组织乡村医生培训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者对符合条件的人员不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收回或者补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或者再注册申请,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工作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准予执业注册、再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向村民予以公告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村级转正申请书范文第4篇

 

 

预备党员转正申请书参考范文1

   敬爱的党组织:

   我是一名中共预备党员,在预备期期间,我认真学习党的知识,不断提高、充实自己,严格按照正式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按照党员标准,履行好党员义务,在思想等方面都取得了一定进步,为新农村建设做出贡献,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因此,我很诚恳地向党组织提出申请,请求党组织批准我成为一名中国共产党正式党员,请党组织审查,批准我成为一名正式党员。

   第一、作为一名农村党员,我坚定政治立场,认真学习党的知识,加强思想提升。我积极主动地加强思想政治的学习,参加党课学习,参加组织生活,经常看电视新闻,关心国内外时事政治,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史和新的党章,了解我们党的光辉奋斗史。

   第二、作为一名农村党员,我做到紧密联系群众,时刻发挥党员的表率和模范带头作用。入党前的个人举止可以看成是个人行为,但成为一名预备党员后,我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不是代表个人,而是代表整个组织。我必须以一名合格党员的身份出现在群众面前,时时处处做好群众表率,做好先锋模范作用,身体力行。我还紧密联系群众,走进村民家中嘘寒问暖,热心帮助村干部解决劳保等人人关心的问题,每当村子分配义务工,我义不容辞,率先应承;上级分配什么东西或好处,我不会与群众相争,为农村工作、为农村建设做出了一位党员应做的贡献。

   第三、作为一名农村党员,我做到增强为民服务的意识,提高为民服务的本领。很久以来,我深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中国共产党立党的宗旨,通过学习党史、党章以及党的各种知识,让我深深懂得为民服务的重要性。我时刻提醒自己要真正做好为民服务,必须处理好个人利益和广大群众利益的关系,时时处处为老百姓着想,充分体现党员的责任感,体察群众的认同感。

   在预备期里,我以正式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积极为新农村建设做贡献。我对照党章检查自己,发现自己理论学习还不够,创新意识还要加强。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一定在党支部和其他党员的指导帮助下,努力学习,尽快成长,争取成为一名优秀的党员。

   今天,我虽然向党组织递交了转正申请书,希望党组织能够批准,但我会诚恳的接受党组织的考验。

   此致

   敬礼!

   申请人:___

   年_月_日

预备党员转正申请书参考范文2

   敬爱的党组织:

   我被批准为预备党员,预备期已满申请转正。

   我成为预备党员之后,在党组织严格要求下,在支部党员的帮助教育下,无论从政治上还是在思想上都有很大的提高,特别是通过参加党内的一系列活动,学习党的光荣传统,加深了对党宗旨的认识,增强了自己的党性,进一步认识到做一名合格的员,不仅要解决组织上入党的问题,更重要的是要解决思想入党的问题。

   这一年多来我的收获很大,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

   第一、明确了员必须把员远大理想与实干精神,统一起来,“远大理想”奋斗终身的精神结合起来。

   如何在现实生活中体现出来,并不十分清楚,入党后,经过一年多党的教育,我认识到“远大理想”奋斗终身的精神,一定要把自己的现实生活紧密的结合起来,为远大理想的奋斗,我是一名医生,就要救死扶伤治病救人,的掌握现代化治疗本领。除了努力学好自己的医学知识,还要从实际出发密切结合临床,学习的文化知识,争取更好的为人民服务。

   第二、明确了员必须拥护党。

   目前,我们正处在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历史时期,作为防疫医生,就要积极作好医疗防疫工作,为我县的医疗防疫作出贡献。

   第三、明确了一名合格党员必须不断提高自己的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作为一名医生,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就是在自己不断的学习和提高基础上,能为提高全民族的医疗保健意识做出贡献。

   回顾这一年多来的预备期,自己按照上述要求,做了一些基本工作,发挥了一个党员的模范作用。

   在20__的_月,我被__省卫生工协会评为“省级优秀乡村医生”今后,我一定在党支部和全体党员帮助下,采取有效措施,增强群众的预防疾病理念,提高群众的医疗保健意识。

   我愿意接受党组织的长期考验。

   此致

   敬礼!

   申请人:__

   2021年_月_日

预备党员转正申请书参考范文3

   敬爱的党组织:

   我被批准为预备党员,预备期已满申请转正。

   我成为预备党员之后,在党组织严格要求下,在支部党员的帮助教育下,无论从政治上还是在思想上都有很大的提高,特别是通过参加党内的一系列活动,学习党的光荣传统,加深了对党宗旨的认识,增强了自己的党性,进一步认识到做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不仅要解决组织上入党的问题,更重要的是要解决思想入党的问题。

   这一年多来我的收获很大,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

   第一、明确了共产党员必须把共产党员远大理想与实干精神,统一起来,“远大理想”奋斗终身的精神结合起来。如何在现实生活中体现出来,并不十分清楚,入党后,经过一年多党的教育,我认识到“远大理想”奋斗终身的精神,一定要把自己的现实生活紧密的结合起来,为远大理想的奋斗,我是一名医生,就要救死扶伤治病救人,更多的掌握现代化治疗本领。除了努力学好自己的医学知识,还要从实际出发密切结合临床,学习更多的文化知识,争取更好的为人民服务。

   第二、明确了共产党员必须拥护党。目前,我们正处在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历史时期,作为防疫医生,就要积极作好医疗防疫工作,为我县的医疗防疫作出贡献。

   第三、明确了一名合格党员必须不断提高自己的为人民服务的本领,作为一名医生,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就是在自己不断的学习和提高基础上,能为提高全民族的医疗保健意识做出贡献。

   回顾这一年多来的预备期,自己按照上述要求,做了一些基本工作,发挥了一个党员的模范作用。在20xx,我被xx省卫生工作者协会评为“省级优秀乡村医生”今后,我一定在党支部和全体党员帮助下,采取有效措施,增强群众的预防疾病理念,提高群众的医疗保健意识。

   我愿意接受党组织的长期考验。忠于中国共产党,永不叛党。

   此致

   敬礼!

村级转正申请书范文第5篇

一、健全农户建房村级审议机制

农户建房村级审议机制是规范农村建房的重要一环,是实行公

正、合理、平等的议事制度的具体形式。包括:

1、申请。拟建房户向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交建房书面申请,申

请报告中需详细说明家庭基本情况、建房理由、原住房面积及处置意见、申请用地面积、拟建设地点、建造层次、四邻意见等。

2、村委会审查、审议。村委会对提交的申请报告应及时组织审查、审议,经审议后确认符合报批条件的,应当在所在地予以公告,公告期应满一周,公告内容包括申请户家庭基本情况、建房理由、原住房面积及处置意见、申请用地面积、拟建设地点、建造层次、用地隶属关系、周边环境等。公告后无异议的,由村书记、村主任在申请报告上签署意见并加盖村委会公章后报所辖工作片。

二、实行联合踏勘制度

1、对村级组织初步确定的拟建房户,管辖工作片片长接到村报

送的建房申请后提出联合踏勘建议,并组织现场踏勘。参加联合踏勘的人员包括国土所、规划站、城建中队、联村干部及其他相关人员。国土、规划、城建各司其职做好勘测工作,联村干部配合村委会做好四邻关系调查和协调工作。

现场踏勘人员须出具初步踏勘意见送交当事人。对现场无法明确答复的,由工作片片长负责收集汇总参加踏勘人员的意见,及时反馈到村委会;对踏勘、核查不符合建房条件的,踏勘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明确答复。

2、集中审议。组织现场踏勘后,工作片片长应及时召集相关人

员,对所管辖村建房申请情况的踏勘意见进行集中审议。参加集中审议人员包括国土、规划、城建、联村干部、相关村主任、部分村民代表(视需要而定)。集中审议一般每个月一次,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集。集中审议应形成书面结果,并报分管领导。

集中审议主要审查是否符合村镇规划、是否符合用地规划、是否属于优先安排对象、分轻重缓急确定拟建房批次、提出下一步措施意见等。

三、审核、报批

对踏勘后符合条件的建房户,规划、国土部门造册后,报镇政

府审核。经审核确定后,国土所、规划站依程序及时办理相关报批手续。报批材料附后。

规划、国土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特别是加强村镇规划、用地规划的指导和服务,让村级班子熟悉本村规划现状,收集规划修编的基础资料。

四、报批条件

(一)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必须符合村庄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原有宅基地以及荒芜坡地、废弃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以下限额标准:

1、1?3人的每户不超过75平方米,4人的每户不超过95平方米,5人的每户不超过110平方米,6人以上(含6人)的每户不超过125平方米。

2、房屋面积计量范围包括墙身、挑阳台、挑廊、门台、室外楼梯等,以房屋垂直投影面积为准。

3、属就地农转非的,可参照农业人口的宅基地限额标准,但需主管部门及房改部门同意。

(二)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1、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

2、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上建筑物的;

3、以所有家庭人员作为一户申请并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的;

4、其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三)申请宅基地人口计算标准:

1、以居民户口簿登记的家庭人口为依据;

2、义务兵、在校学生在迁出户口前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可计为申请宅基地的人口;

3、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可增加建房用地一个人口计入,但最高批准限额不得超过125平方米;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的,经依法处理并年满14周岁,可计算为申请宅基地的人口;

4、子女分家后,父母老人应跟子女计算建房人口,不得单独立户,如系子女多、父母单独立户的,所占住房面积应计算到其子女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