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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范文精选

法治社会

法治社会范文第1篇

本文通过对和谐社会应具备的基本特征的阐释,明确了法治,特别是社会主义法治对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运用辩证的方法具体分析了和谐社会的本质和目标以及社会主义法治对和谐社会作用。

【正文】

和谐社会是古往今来人们所向往和追求的美好社会,在进入了二十一世纪的中国,和谐社会成为了目前中国社会所普遍关心的一个问题,中国共产党在十六届四中全会上通过了《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社会发展目标,意味着构建和谐社会将成为中国社会体制的结构性存在。

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概念和特征

人类社会是一个由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组成的复杂社会系统。作为“社会”的范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社会”,包含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的内容。而狭义上的“社会”,则与政治、经济、文化并列,特指社会关系、社会环境、社会管理等方面的状况。但无论从广义还是从狭义的角度来说,社会的中心都是人,是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

追求和谐是儒家哲学观的特质之一,和谐被其视为一种至上的理想。《中庸》中说道,“喜怒哀乐之未发谓之中。发而皆中节谓之和。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万物并育而不相害,道并行而不相悖”,“中和位育”、“民饱物与”也随成为儒家和谐思想的精辟概括。在中国几千年的历史中,也曾经出现过社会比较稳定的“太平盛世”,但这些是否就是我们所追求的“和谐社会”呢?很显然,答案是否定的,因为这些所谓的“太平盛世”都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建立在封建专制统治的基础之上的,是在一种封闭、集权和等级鲜明基础上的表面稳定,在实质上存在着大量的不稳定因素,绝不能说是和谐、友爱而平等的社会。为了追求真正的和谐社会和大众的解放,中国接受了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学说,在新中国建立之后,对于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的探讨曾经经历了曲折的发展过程,有过把阶级斗争的观点和人本观对立起来,把实现阶级目标的非常手段当作人类社会发展的动力和目标的阶段,也有过一切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发展生产压倒一切的阶段,但这些偏重一方面的做法都导致了社会效益的倾斜,自然和社会资源的破坏和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最终导致社会无法实现和谐。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总结新的经验,明确提出了“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这是我们党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认识的新飞跃。这与经典社会主义理论关于个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是社会全面发展的前提,社会主义的核心内容就是促进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的观点是不谋而合的,其最终目的,都是为了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关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总书记对其做了进一步的概括描述:“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从建设小康社会到建设和谐社会是中共作为执政党近年来在执政理念上的又一进步,为深化经济和政治体制改革,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进一步指明了方向。

和谐社会作为我们所致力追求的美好社会,到底是个怎样的社会,有着怎样的特点呢?

首先,和谐社会是安定而有序的社会。稳定有序是和谐的前提和基础。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就必须保持社会的平安、稳定、有序。没有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无从谈起,惟有稳定才能发展经济,才能达到社会和谐。实际上,我国自改革以来能够保持持续高速的经济发展,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是与社会的团结稳定分不开的。尤其在当前复杂的国际国内环境下,要想抓住机遇,应对挑战,妥善解决我们所面临的各种问题,更加需要保持稳定团结。但是,稳定并不是说我们的社会就不存在矛盾了,只是我们在面对矛盾的时候可以做到有效地预防和公正的解决。可以说,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并非要达到一种绝对稳定的状态,而是一种动态平衡状态,动态的协调,是目标与过程的统一。这种相对的、动态的稳定,是一种辩证的、理性的稳定,它表现为政治、经济、社会秩序之间相互作用、相互依存,在开放的结构形式中被有机整合为一个动态发展的社会稳定系统。它要求以发展促和谐,以公平求和谐,以稳定保和谐,坚持在社会稳定中推进改革发展,通过改革发展促进社会稳定。

其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平等的社会。封建时代的“太平盛世”是以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为基础的一种暂时的和谐,实际上不平等的基础就是社会不和谐的根源所在。我们要追求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在真正的平等上建立的社会。和谐就是平等者间的协调和平衡,没有平等就没有和谐。实际上,平等并非是每个人情况的绝对相同,其实,每个人生来的各种情况、条件就是不一样的,或者说是不平等的,但这种不平等是我们所无法选择和避免的,所以对于这种“先天”的不平等都是以接受的态度来对待。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是在“先天”的不平等的条件下如何实现“后天”的平等。这种平等首先是人格的平等。无论性别、民族、贫富、社会地位高低等等都在作为“人”的角度上来讲是平等的,即人人的人格是平等的;平等其次是权利义务的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号已深入人心。由国家的各个法律作为主要保障的公民权利义务的平等是公民获得“后天”平等的重要保证;平等还是各种社会利益机会的平等。社会利益机会的不平等可以说是最大、最严重的社会不公之一。因此,要达到和谐社会,就要实现机会均等,包括经济领域的机会、公平竞争的机会、资源共享的机会,还包括政治领域的参与机会、表达机会等等。如果各种社会利益机会还存在着分配上的不平等,那和谐社会根本无从达到。

再次,和谐社会是正义的社会。正义是人类社会恒久的话题,对于正义的内涵世人有不同的理解和解释。美国著名哲学家、论理学家约翰﹒罗尔斯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并且明确地指出,“正义即公平”,中国的古代也有诸多关于正义的论述。总而言之,正义是一种社会关系中的秩序状态,这以状态是一种社会和谐的状态,社会和谐是正义的要求,而正义又是和谐社会的本质。建立和谐社会,需要全社会来伸张正义,就需要有着一个美好理想而为之奋斗的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主持正义,就需要一个维护社会正义的法制制度,就需要有一个体现正义的社会道德体系,就需要有一个体现社会正义的社会运行机制,就需要有一个高效、廉洁的公务员队伍,就需要有勇于为伸张正义而存在的媒体和执业人员,就需要有敢于争取正义的人民群众,将正义作为和谐社会的“美德”加以发展完善,人与人之间都遵循正义的规则,即是和谐社会的实现。最后,和谐社会是人与自然和谐共处、发展的社会。几千年来,人类从对自然的恐惧无知到逐渐的认识自然乃至利用自然为人类服务,但随着我们对自然无节制的索取和越来越严重的破坏,人类开始意识到要想达到和谐社会的理想,就不仅要做到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和谐,而且要做到人与自然的和谐。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和重要目标。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是指人们需要一个稳定和平衡的生态环境,和谐社会必须在一个适宜的生态环境中才能保持发展。自然环境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物质基础,自然界向人类提供的资源很多都是不可再生的,一旦枯竭就无法弥补。因此,人类需求的增长必须与自然界所能提供的各类资源相适应,我们的生产和消费必须以最小的环境和资源代价来进行。无限制的掠夺自然,会造成资源的枯竭,不仅实现不了发展的目标,还会使地球变得不再适合人类生存,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和谐也就无从谈起,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更无从谈起。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比较突出。如果不能有效地保护生态环境,不但不能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还可能引发严重的经济社会问题。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之路,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这是我们总结历史经验、重新审视人与自然关系之后作出的理性选择。

二、社会主义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

当我们在憧憬美好的和谐社会的同时,还要意识到极其重要的一点,那就是无论我们所描绘和期待的和谐社会有多么美好,它都不是自发形成的,也不可能自发的达到自我平衡,因为任何社会都不可能是没有矛盾的世外桃源,都是各种和谐因素与不和谐因素的矛盾和统一,绝对的和谐社会是不存在的。因此,我们就更应该探讨如何在这样复杂的基础上最大程度的实现社会主义的和谐社会,其中,不可忽视的和至为重要的,就是法治作为人类社会越来越重要的调节手段,在和谐社会的维系和平衡运转中所起到的重要调节作用。

法治的概念来源于西方社会,是与人治对立的概念,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是一切依法而治,但是这里的“法”意指良法。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是将民主纳入良法的精神核心,即法律主治,是一种贯彻法律至上,严格依法办事的治国原则和方式。它要求整个国家以及社会生活均依法而治,即管理国家、治理社会,是凭靠法律这种公共权威的普遍、稳定、明确的社会规范,而不是靠任何人格权威,不是靠权力者的威严甚至特权,更不是靠亲情。它要求把法律至上,树立崇高的法制权威作为基本原则;法律是公民行为和政府活动的最终导向,是规制和裁决人的行为的最高标准和终极力量;使每个社会成员都共同受法律的保护和约束,任何人或任何组织都毫无例外地受领法律的规束以及恩惠,其行为和活动都纳入法制的轨道和范围。因此,法治是社会调整摆脱偶然性、任意性和特权,形成高度稳定有序的秩序与和谐状态的必然要求,以保障和促进经济、政治和文化和谐发展与社会全面进步。之所以给法治以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的地位,是因为:

(一)和谐社会的本质就是法治社会

和谐社会在本质上就是民主法治社会。这是因为和谐社会要求社会依照一定的规则有序运行,反对社会运行的混乱与无序。而法治的实现正是为了保障社会和谐运行的状态,维护和谐社会的精神内涵和运行规则。和谐社会是“和而不同”的社会,是承认个体独立、承认个体差异的社会,这可以说是关于和谐的认识前提。各种不同的个体如何组成一个和谐的整体,必须要有事物的组织法则与运行法则。近代以来,法治与人治的对立则主要表现在民主与法制、主权在民与主权在君、法律与当权者个人意志之间的对立。

人类社会需要必要的社会规范加以良好规范。而在法治状态下,可以既使个人的意志得到尊重,个人的利益得到保护,又使各个不同的个人服从于统一的规则,形成既有个人自由,又有统一意志的社会局面;和谐社会是“彼此互动”的社会,和谐社会之“和”是整体之中相关部分彼此互动之“和”,是协调运动之“和”,总之是一种动态之“和”,是个体与个体的动态关系得到很好对待的社会。这一社会同样需要法治作为调节的手段,并使相互联系着的各个因素具有法定的有机联系,以使在彼此的互动之中,每个个体或群体都遵循规则,循章而行,富有生机与活力,相互之间形成良性的互动关系,使社会处于和谐状态,并使被破坏的秩序得到恢复,使紊乱归于和谐;和谐社会是“相互协调”的社会,是个体与个体,个体与整体很好协调的社会。在依照法律规则来治理的社会中,人们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社会就能处于和谐的状态之中,使社会的各个元素、方面、环节都能无阻碍地有规则地运行。可以说,能使我们的社会达到这种状态的,只有法治。良好的法治状态就是社会的和谐状态。所以既可以说法治社会是和谐社会,也可以说和谐社会在本质上就是法治社会。

(二)法治的目标就是和谐社会,法律本身就是追求社会和谐的产物

法律的产生,其原因是多重的。但其中一个最为重要的原因就是为了解决社会矛盾,维护和实现社会和谐。从各种法律制度产生的历史原因来看,法律是为了解决社会矛盾而产生的。中国古代的法字,就有解决社会矛盾的意思。从《说文解字》对该字的解释可以看出该字包含着独角神兽,就是传说中的纠纷裁判者;"水"旁意味着裁判纠纷应当像水一样公平。从西方和中国法律的产生来看,也能得出相同的结论。在民商事法律最为发达的古希腊和古罗马,民事和商事纠纷层出不穷,古希腊和古罗马人制定和相应的民事和商事法律就是为了解决这些纠纷。因此,可以说民事商事法律无不是为了解决相关的民事商事矛盾而产生的。而在古代的中国社会,最发达的法律是刑事法律,我们一向是民刑不分,以刑为主。但是,刑法产生和存在的社会基础也是因为相应的刑事违法或者犯罪的存在。各种犯罪无不是对法律所保护的社会权利的侵犯,犯罪一旦发生,就必然会出现犯罪者与受害人、受害人亲属,乃至与整个社会之间的矛盾冲突。为了保护受害者,保护受害者亲属,保护社会利益,于是人们不得不制定刑事法律来制裁刑事违法行为。在社会进入到近现代之后,国家间的交往越来越多,包括国家层面和私人层面的交往,交往的频繁必然导致矛盾的发生也越来越频繁,因此,为了解决矛盾,规范国际交往的秩序,国家间签订了一系列的条约,国内法律也增加了关于国际交往的法律规则,从而产生了国际法,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综上可以看出,所有的法律的产生无不是为了解决相应的矛盾,规范社会秩序以及对相关的财产利益进行调整,而这种解决矛盾、调整秩序的目的就是为了使社会保持和谐和稳定、有序。

(三)和谐社会的各项特征只有通过法治才能实现

如果我们观察和谐社会的各项特征会发现,这些特征的达到和实现只有通过法治。首先,没有法治的社会必然会导致人们的行为无规则可循,社会必然陷入混乱之中,安定有序无从谈起;其次作为和谐社会特征的平等只有通过法治才能实现,在无法控制先天环境的不平等的情况下,只能通过法律来平衡利益,保障和实现后天的平等,否则平等将成为一句空话;再次,正义作为和谐社会的特征之一只有通过法治才能实现。我们不可能要求在一个复杂的社会中人们会自发的追求和维护正义,尤其在涉及自我利益的时候更是如此,只有良好的法治才能保证惩罚非正义的情况,保证真正的正义的实现,并且由于法治的威慑作用使得人们更自觉的去维护正义;最后,在自然环境的破坏愈来愈严重的今天,只有法治才能遏制和保障环境,使得人们在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可以不忽视环境的保护,真正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

(四)法治是实现和谐社会最重要的保障

法治是实现社会和谐的最重要的保障,具有无可替代性,这是因为:

法律的至上性。首先,在人治时代,是不存在法律至上的,即使统治者对其极度推崇,即使法律被置于一般臣民之上,但相对于君主而言,它只能屈居其下,人治时代是推崇个人权威的社会。毫无疑问,随着社会的越来越发展,人类社会越来越崇尚法治的社会。法律经过特定的机关、一定的程序制订并颁布后,就具有了至上的权威性,成为全社会所有成员都要遵守的准则。每个国家的宪法中都规定了类似的条款,我国《宪法》规定,无论是个人、团体、还是国家机关和执政党,都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都必须依法行政,依法行使国家权力。这种至上性包括了几点:(一)法律之于任何社会势力为至上。一个社会是由众多的主体所组成的,这种主体既包括政党、国家机构、经济组织、其他社团组织等,也包括了以个人身份出现的社会主体。但不论是何种主体,亦不论其在国家中的地位有多么重要,职位有多么之高,其活动的准则只能是法律,一切依法而论。尤其对于执政党、政府、议会、法院等对社会具有巨大影响的权威性组织而言,这一点显得更为重要,所谓必须要依法来行使权力。(二)法律之于其它社会规范为至上。在和谐社会里,法治时代中,法律规范和其它一切社会规范相比较必须是至上的。这表明:一方面,当法律规范和其它社会规范没有根本性的冲突时,即其它社会规范的存在并不违背法律规范的基本价值取向和基本精神时,法律规范和其它社会规范可以并存。否则,当法律与其它社会规范具有明显的冲突时,则应以法律规范为标准,取缔、改造、风化其它社会规范。即以法律为标准,进行移风易俗,使其它社会规范与法律相吻合,或者至少不违背法律的基本价值取向和精神。当然,此处的法律应以“良法”为要。(三)法律之于权力为至上。中国社会对权力的崇拜由来已久,而这种对权力的绝对崇拜必然导致滥用权力,导致更多社会矛盾的产生,这显然对建立和维系和谐社会是一个致命的障碍,所以法律至上的一个重要的比较标准,便是在法律与权力之关系的比较中给法律以至上的定位。这对于法治后进型的国家显得尤为迫切和必要。权力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定的权力的范围、条件和程序。任何滥权行为、越权行为和无权行为,在法律上均不产生效力。权力不得推定,任何推定权力的行为必须在法律上予以否定。即便在我国的现实生活中,各地为用足用好用活中央给的政策而绞尽脑汁、尽心竭力地推定权力,并因此而带来一定活力和效益,我们还是要充分认清权力推定的极端有害性。权力的推定从根本上讲是对法治的否定,从而也是法律至上性的消失。因此要强调法治,就必须否定权力推定。

法律的公正性。公正是法律的基本内涵。由于现代社会是复杂多样的,表现出各种利益、经济成分、社会组织形式和分配形式、生活方式等等方面的多样性。这种情况必然会使得矛盾丛生,因此社会需要有统一的规范和调整机制来调整社会生活,而不是随时都会发生变化的、没有公信力的调整,否则社会工整无法实现。法律是国家权利机关所制定的,具有超越个体和团体利益之上的统一规范,具有客观性和公正性,因此能够被社会所接受而成为统一的调整规范。

法律的公开性。自古代社会第一次公布成文法开始,法律制定后都是自公布给全社会成员来产生效力,因此法律具有极高的公信力。法治作为一种社会治理模式,具有普遍性、被民众事先所知晓、可预见性、可行性、权威性、稳定性等特点。在当今的社会发展趋势下,公开的、“阳光下的法律”是天然的防腐剂,只有公开才能杜绝私下交易,避免绝对的自由裁量,才能保证公众的监督。

法治社会范文第2篇

总书记提出:“我们所要建立的社会主义和谐,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坚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和谐是指各个差异部分通过某些特定的调节方式使相互之间能够协调的良好状态。法律相对于其他实现社会管理的方式,如道德、宗教等具有强制性、规范性、全面性、程序性等优越性,这就决定了法律是社会管理方式的主导。由此实现社会和谐保证社会有序运转,法治是重要保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充分发挥法治在促进、实现、保障社会和谐方面的重要作用。当前我国正在进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宏伟大业,由此,论证一下法治精神对建设和谐社会的作用。

[关键词]和谐社会,法治,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精神。

当代和谐社会实际上是指以人为主体的社会和谐发展状态。和谐社会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即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人与社会之间的和谐以及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历史经验证明,和谐并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运用法治等手段在不断的社会调节中实现的。促进社会和谐是我国发展的重要目标和必要条件,法治是社会有序运转的重要保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充分发挥法治在促进,实现、保障社会和谐方面的重要作用。

一、和谐社会

和谐是中国社会的悠久而珍贵的思想传统和价值追求,促进社会和谐是我国发展重要目标和必要条件,构建和谐社会已成为当今政治生活的主题之一,同时,对我国也意义深远:更好地调和各利益主体的关系使社会关系更加融洽;更好地推进良好社会秩序的建立,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更好地促进对自然资源地保护,实现当代以及后代人的利益,等等,只有在实践中采取措施做好人与人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以及人与自然的和谐,才能实现和谐社会的构建。和谐就是各个差异部分通过某些特定的调节方式使相互之间能够彼此协调的一种良好状态。在法的领域内的和谐,就是指通过对权利及义务的合理配置和实现来促成人与人,人与社会以及人与自然的协调。和谐的作用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对人的作用

在现代法律权利本位的思想下,权利主体借助法律赋予的种种优越条件来保障自己利益的获取。在这种环境下,各权利主体追求利益欲望的膨胀必然会造成人与人之间的矛盾激荡。和谐可以减少这种冲突的发生以达到人与人之间的协调。和谐这种作用的施展只有靠法律才能完成,把和谐的思想通过法律条文的方式贯注于法律当中,通过法律的具体实施来将和谐应用到解决人与人之间冲突的领域。协调权利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为社会提供明确的行为规范,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要求,解决利益矛盾,达到“定纷止争”。

(二)对社会的作用

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和谐对社会的作用实际上就是和谐对人的作用的间接表现,即和谐通过变革法律的形式来调节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协调必然会使社会秩序安定。因为人是社会的构成单位、部分的协调会使整体处于平衡的状态。同时和谐也可以对社会的直接调控来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如对社会经济、文化领域的宏观调控。但是,通过对人的作用来构筑良好的社会秩序是根本的,也是基础的。

(三)对自然的作用

这是可持续发展的最根本的要求。可持续发展包括代内平衡和代际平衡,即一部分人的发展不会对另一部分人的发展构成侵害,当代人的利益满足不能对后代人的利益构成危害。可见,可持续发展追求的目标是公平和正义。它是通过和谐手段来实现的,即通过人与人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以及人与自然的和谐来实现对代内和代际公平的追求。因此,和谐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手段。但这是从实践层面而言的。如果从理论层面上看,和谐是作为可持续发展的一项原则而存在。其中,人与自然的和谐是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所在,这主要是由于可持续发展所追求的公平主要在于对现有自然资源的合理配置上,处理好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才能实现自然资源在代内和代际之间的最优配置,进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现行的法律调整范围主要限于人们内部的关系,而涉及外部领域——人与自然关系的调整则较少。长期对自然的忽略已使我们遭到了自然无情的报复,如温室效应、沙尘暴等现象的发生使我们逐渐认识到处理好人与自然关系的重要性。因此,自然状况的恶化严重威胁到人类的切身利益,和谐理念的发挥要求现行法律由权利本位向生态本位转化,把人们的绝对自由限制到相对自由,以适应实践变化的需要。这就象法律由义务本位过渡到权利本位一样,应与时俱进地进行法律更新。这样,和谐通过法律来实现自己对人和自然关系进行协调的价值,以更好地利用现有自然资源,尤其是不可再生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法治精神

法治精神就是崇尚法律而不是崇拜权力,遵守法律而不仅仅是服从权力;维护法律而不是追求权力,即依法而治,实行法治,进行依法治国。在中国这个有着悠久权力崇拜历史的国家要构建和谐社会,首先必须用法律限制权力范围,规范权力的行使,做到:权力必须依据法律取得,权力必须依据法律程序行使,权力可以依法剥夺和取消。只有这样,才能弘扬法律的权威,消除权力崇拜的余迹,才能通过法律和法治构建出和谐社会来。

(一)法治

法治是指国家依法治国的原则和方略,即与人治相对的治国理论,原则、制度和方法。强调法律要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上,体现人民的立志,反映社会发展规律,依法办事。

1、法治要求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具有最高权威。法治即众人之治,是与民主相联系的,在我国,法律是在党的领导下,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因此社会主义法治就是指一切国家机关、各政党、武装力量、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单位和全体公民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不允许任何人、任何组织凌架于法律之上,在所有对人的行为有约束力的社会规范中,法律具有最高的权威。

2、法治体现了法律介入社会生活的最大的广泛性,法治一词的涵义很明确,就是在全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都必须依法办事。不仅普通公民、一般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要依法办事,而且国家机关、政党、武装力量也要依法办事,尤其是各级党的组织和党员干部,要带头执行,遵守法律。法律不仅在社会生活中具有重大作用,而且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也同样具有重要作用。因此,法治要求法律更全面地,全方位地介入社会生活。

3、法治确定了法律调整社会生活的正当性,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需要的法律必须具有与社会主义性质一致的正当性,这种正当性正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价值之一。法治一词则蕴涵了这种正当性,首先法治是与专制相对立的,是与民主相联系的,可以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当家做主的要求。其次法治要求社会生活的法律化,可以从根本上改变我国社会生活中强制性社会规范过多、过滥的弊端,维护公民的自由。再次,法治符合社会生活理性化的要求,使人们的社会行为和交往活力,具有了确定性和可预测性,也使人们的正当要求有了程序化、制度化的保证,增强了社会成员的安全感。

(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法治国家是一个德语中最先使用的概念。早期的法治国家是指中世纪欧洲的某种国家形式,尤其是德意志帝国当时被认为是“和平与法律秩序的守卫者”,现代主义上的法治国家,是“资产阶级宪政运动的产物”,其基本涵义是国家权力,特别是行政权力必须依法行使,所以法治国家有时又称法治政府。其条件和标准主要有:①通过法律保障人权,限制公共权力的滥用。②依法的治理。③通过宪法确立分权与权力制约的国家权力关系。④赋予广泛的公民权利。⑤确立普遍的司法原则,司法独立等。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志有制度条件和思想条件两个方面。

1、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制度条件。首先,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有完备的法律和系统的法律体系。其次,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具有相对平衡和相互制约的符合社会主义制度需要的权力运行的法律机制。不能对权力进行有效约束的国家,不是法治国家;不能运用法律约束权力的国家,也不是法治国家。再次,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有一个独立的具有极大权威的司法系统和一支高素质的司法队伍。社会主义法律的尊严很大程度上是依靠法院的工作来维护的,如果法院、法官不能独立作出判断,如果判决可以不执行,那么社会主义法律的权威也就不复存在。最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有健全的律师制度,依法治国,并不等于人人皆知法律,精通法律,这也是做不到的,全面依法办事的法治国家必须具有能够适应优秀律师并为社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律师制度,保证律师在工作(包括调查取证、出庭辩护)中受到尊重,使律师成为维护法律的重要力量。

2、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思想条件,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思想条件是指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人们普遍对法律的观点,认识应该达到的规格和标准。

(1)法律至上,是指法律在社会规范中具有最高权威,所有的社会规范都必须符合法律的精神,我国社会生活中,民间社会的行为传统上,习惯上更依赖论理规范的调节;正式制度化的行为,尤其是组织化的管理行为,则更依赖组织内部的规章制度和领导意见。本来,论理规范是不具有外在强制性的,但是,由于正式制度本身的非规范性因素导致论理规范凭借国家强制实施。因此,国家生活中,形成了规范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的多重化的现实,而且这些行为规范都具有强制性,造成民间行为和国家行为的混淆,公私不分,法律至上则能够维护中央和国家统一领导的权威,又能够使每个人享受到法治社会的公民自由,从而最大限度地调动个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2)权利平等,是指全社会范围内人们的平等,就是承认所有的社会成员法律地位平等。实际上,权利平等是平等权的核心,立法不平等就不会有法律实施的平等,法治国家的平等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平等,是反特权的平等,是市场主体公平之争的平等。因此,离开了权利平等,就不是法治国家了,而是特权化的封建性质的国家。

(3)权力制约,是指所有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公权力,主要是国家机构的权力,在其运行的同时,必须受到其他公共权力的制约,权力制约是相对于权力至上而定的,而权力至上的思想根源则是“为政在人”的贤人政治观念,实践证明。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必须被滥用,权力制约就是要依靠法律的规定,确定权力之间的关系,使权力服从法律。

(4)权利本位,是指在国家权力和人民权利的关系中人民权利是决定性的根本的,在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之间,权利是决定性的,起主导作用。社会主义国家是人民当家做主的国家类型,国家是为人民服务的形式,国家权力之所以必须是有限的,就在于它来源于人民。因此法律义务的设定,必须出于维护相应的法律权利或公众利益的需要,并经过必备的法律程序通过。

三、法治精神与和谐社会

法治精神既是和谐社会的必备要素,又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形成发挥着重要作用,法律的基本价值——秩序、人权、正义、效益是和谐社会形成的必要条件。

(一)法治精神所维系的秩序是和谐社会形成的重要标志

“秩序”是指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发展和变化的规律性现象,它包括自然秩序和社会秩序。法治精神所维护的秩序主要是指社会秩序,是一种有序的社会状态,这种有序性是通过正常的社会关系的稳定性、社会结构的有序性、事件运行的规范性、事物发展的程序性、事件的可预测性等表现出来。达到某种秩序,既是法治精神的目标和结果,也是检验是否厉行法治的一个重要指标。社会秩序本身就是在法律秩序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法律秩序是法治精神所追求的基本价值取向。

和谐社会形成的基本标志和必要条件是安定有序。和谐是一种有序的状态,和谐社会必定是运行有序的社会,社会运行有序体现在经济、政治、思想、文化、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都有章可循,社会纠偏机制能够及时发挥作用。一个社会安定有序,本身就是不同利益群体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表现。因此,秩序构成了人类理想的要素和社会活动的基本目标,它的存在是人类一切活动的前提。社会的和谐除了要有稳定安宁的政治环境,还要有运行良好的社会秩序。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需要的秩序是建立在现代的动态相对稳定上,即在现代的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条件下,这种稳定为过程中的平衡,并通过持续不断的调整来维持新的平衡。

良好的秩序是和谐社会的基本标志,法律是维持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法律的功能和使命就是通过有效地解决、防止纠纷来形成和维持秩序。第一,法治能有效地解决纠纷。在社会生活中,不同的群体有不同的利益追求,这种差异在丰富社会生活内容的同时,也容易造成人们之间的冲突和混乱,如果有大量的社会冲突不能得到有效解决,社会秩序就无法形成,更谈不上社会和谐。法治精神为控制无序与混乱不仅提供了一系列的法律规范来协调、支配和控制人们的行为;还设定了独立的司法机构、仲裁机构,由其运用特定的法律规则解决纠纷,并且用国家强制力来作保障裁判的效力。第二,法治能有效地预防纠纷的发生。法律不是万能的,因为它不可能防止任何具体纠纷的发生。但是,它可以降低它们发生的概率,从而使实际发生的纠纷在总量和冲突烈变上控制在社会可以承受的限度之内。在我国目前这样一个社会转型阶段,各种社会矛盾激增,法律以其特有的强制力和威慑力预防和消除各种不安定因素的产生和发展,缓和矛盾,防止纠纷发生,保证社会正常有序地运行,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秩序保障。

(二)法治精神所要求的人权保障是和谐社会的基础

人权可以从以下三个层面去理解,作为一种道德权利,它表达一种正当合理的要求,即作为人应该享有的权利;作为一种法律权利,它描述一种制度安排,利益得到法律的保护,选择受到法律效力的保障,商品和机遇在有保障的基础上进行供给;人权更是一种实有权利,是实实在在的现实权利,它的实现除了依赖于一定的经济基础和社会条件,还要有法律的确认和保障。

和谐社会形成的基础是尊重和保障人权。一个和谐的社会最基础的东西就是尊重人权。社会是由不同个人、群体、阶层构成的,在这个共存共生的过程中,人与人之间会产生矛盾和冲突。但为了生存和发展,必须学会协调、合作和互助,这是人类共同生存的基本原则。人类能够更好地同生共存的基础在于人们享有其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比如尊重人权、保障人权、契约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这些对每个人都是有利的,因而能够得到普遍的认同与遵守,社会通过自由、平等与竞争使人们各得其所、各安其位,从而促进了社会的和谐发展。一个社会尊重和保障人权,使社会中的大多数成员成为社会的积极主体,让每个人就能够充分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从而使整个社会具有和谐发展的生机与活力。因而,和谐社会必然建立在尊重和保障人权之上。没有人权的普遍实现,就没有真正的社会和谐;人权得不到真正的保障,就无社会的和谐。

实现充分的人权是人类法治精神长期以来追求的理想,而它作为法治精神的价值取向,只有在社会主义国家才可能由理论变成实现。其中,法治对人权的实现起着重要作用。首先,法治为人权的实现提供法律依据。人权在本质上属于国家内部管辖问题,如果得不到法治的确认与保障,人权便无法实现。只有通过一国法律的确认和保障,在人权受到侵犯的时候,才能依法受到保护,才能依法对侵犯人权的行为予以制裁;法治规定的一套严格、完备、科学合理的司法救济程序,为人权的实现提供了明确有效的方法和途径。其次,法治为人权的实现提供了相关的体制、机制保障。人权的实现必然要求建立保障人权的体制,必然要求有一个实现人权的运行机制,而这种体制、机制,也只有依靠法治才能予以建立。因此,从实现人权的角度讲,法治精神的作用体现在使公民的人权得到尊重与保障,不受非法侵害或受到非法侵害后能得到公正有效的司法救济,从人的内在需要出发规范、调整和引导人们的自觉的行为,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重要基础。

(三)法治精神所维护的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形成的前提

在伦理学意义上,正义要求人们各得其所,满足其合理、公正的需要和要求;在政治、经济上,正义指一种与社会发展的理想相符合、足以保证人们的合理需要和利益的制度,它的实现与否取决于社会制度的正义。法与正义具有不可分性,法是实现正义的手段,法的价值之一在于实现正义。维护公平与正义是和谐社会形成的前提条件。人类社会是一个利益互动的社会,利益使我们人类社会既存利益有着一致性,又处处充满着冲突。防止利益冲突,实现社会和谐的前提就是使各种政治、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在全体社会成员之间得到合理而平等的分配,它意味着权利的平等、分配的合理、机会的均等和司法的公正。如果有严重的社会不公、明显的两极分化,势必导致社会成员、社会群体和社会阶层之间利益矛盾的剧烈,直至暴力冲突。一旦社会的尖锐利益冲突演化成剧烈的政治冲突,社会和谐就随之失去了制度的保障。所以,没有社会的公平正义,就没有社会的和谐稳定。法治是实现正义的有效方式。社会生活中正义仅仅靠个人的美德不足以维持,必须依靠法治来促进;人们的基本合理需要和利益能否得到保证,也取决于法治能否得到运用。正义作为法治精神的宗旨和目的,其本身就蕴藏于法治精神的丰富内涵之中,法治只有实现全面正义才能找到其合理的位置。和谐社会的基本形式是人与人的和谐,其核心的问题是要协调好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公平地分配社会权益,使每个人都各得其所,各得其利。我们今天所追求的公平正义,主要是妥善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实现这样的目标,需要一套正义的原则来指导社会适当地分配利益和负担。法治精神在促进和维护社会正义方面的作用主要表现为指导分配的正义原则?法律化、制度化,并具体化为权利和义务,实现对资源、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进行权威性的、公正的分配;法不仅可以为和平地解决冲突提供规则和程序,而且可以为公正地解决冲突提供规则和程序,最终使我国的社会主义成为资源分配公平,群体利益均衡,人际关系协调的和谐社会。

(四)法治精神所追求的效益是和谐社会形成的目的

效益的基本含义从经济学上看就是:从一个给定的投入量中获得最大的产业,即以最少的资源消耗取得同样多的效果,或以同样的资源消耗取得最大的效果。一个有效益的社会,就是能够以同样的投入取得比别的社会更多的有用产品,创造更多财富和价值的社会,亦即自然、社会和人文资源优化的社会。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责无旁贷地负有这样的经济与社会宗旨:有利于人的解放与发展,有利于生产力的进步与提高,有利于社会资源的保护、合理的配置及高效利用。因此,法治精神必须把效益作为法律应有的价值取向。

法治社会范文第3篇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治中国新追求

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

——摘自党的十七大报告

国家发改委中小企业司副司长梁彦:依法行政形成共识

日前,山东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民警来到社区为群众发放身份证。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全社会的树立,必将加速中国民主法治的进程

曾几何时,依法行政是一个陌生的名词;如今,它早已成为上上下下、方方面面的共识。曾几何时,依法行政,只是挂在嘴边的“口号”;如今,它已成为官员们主动遵守的行为准则。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具体到行政机关,核心要求就是依法行政,按法律推进工作、依法律规范行为,服务党和国家社会经济建设的大局。

改革开放30年,中国的立法观实现了几大转变:从“身份”立法到行为立法;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从国家本位到公民本位;从政府本位到企业本位……这种立法观的变化,赋予依法行政“人本”精神,从重管理到重服务,更好地落实“执法为民”。

近年来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就得益于2003年实施《中小企业促进法》。这部法律,不再按企业“出身”立法,凡属中小企业,无论所有制、行业和地域,一律纳入调整范围,依法引导扶持其发展,体现了公平公正。行政机关据此规范管理、依法服务,促进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地发展。2006年底,中小企业达4200多万户,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8%。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是一句口号,而是有着实实在在的深刻内涵。它在全社会的树立,必将会加速中国民主法治的进程。

——本报记者吴兢采写

武汉大学法学教授周叶中:让法治理念融入公民生活

●只有法律进入人们的内心世界,真正被公民信赖和信仰,才能更有力量和权威

法律源于公民生活,法治国家建设最终将服务于公民生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需要将其融入公民生活,核心是全体公民必须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作为一种价值观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理应存在于每一位公民的内心,表现在每一位公民的行为中,融入到每一位公民的生活里。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求公民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的精神内核,弘扬民主法治精神、自由平等精神、公平正义精神;要求公民以宪法和法律为基本行为准则,将学法守法用法作为自身的行为操守,进而形成对宪法和法律的信仰,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要求公民加深对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本质的认识,成为具有权利意识、主体观念和理性精神的社会主体。

法治以理性的方式满足了人类对于秩序或稳定的需要,促进人类实现对自由的渴望。然而,只有法律进入人们的内心世界,真正被公民信赖和信仰,才能更有力量和权威。无疑,我们需要法治精神,需要法治理念。因为只有当法律成为公民的生活方式与生活规范,公民才能依据规则安排自己的生活,解决或预防生活中的各种纠纷,降低交往成本,提高生活质量;只有当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成为全体公民的共有精神和社会理想,并转化为每一位公民的心理根基和自觉行动,才能形成有序的社会状态。

——本报记者裴智勇采写

四川成都市车管所所长江诚:群众满意是唯一标准

●从群众最希望的事做起,从群众最不满意的事改起

只有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作为思想政治工作的主线,才能把群众的需求放在心上,融入到每项工作中,在管理中体现服务,在服务中实施管理。

近年来,我们通过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端正执法思想,民警认识到“规范是车管工作的生命,服务是车管工作的灵魂”,在坚持严格管理、规范管理的同时,牢固树立“心中无群众,不配当交警”的观念,不断解放思想、与时俱进,最大限度地为群众提供最优质的服务,以实际行动践行了“让群众少来一次车管所,少在车管所停留一分钟,足不出户就能办理车管业务”的承诺。

为实现这一目标,我们从群众最希望的事做起,从群众最不满意的事情改起,以群众满意为检验我们工作的唯一标准,将办公场所名称全部由“管理”改为“服务”,并在内部环境上让人感到亲切舒适,体现了办公场所的“人性化”。

——本报记者石国胜采写

江苏盐城市残联工作人员夏景涛:公平温暖我一生

●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渗透,我们越来越感受到,公正公平就在你我身边

行政复议,还我公平。虽然,事情已过去很久,但每每想起,心里就涌起股股暖意。

那时我还在一家企业的办公室工作,得知江苏省向社会公开招录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我报考了盐城市规划局的文秘职位。笔试、面试合格,可因“左手掌骨以下先天缺损”,人事部门取消我的录取资格。我向盐城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经查,人事部门是依据《江苏省录用国家公务员体检办法》,认为我外科体检不合格。行政复议人员向该文制发机关发函请求解释,很快收到回复:“应以残疾状况是否影响当事人从事其所报考的公务员岗位工作来评判是否合格”。

行政复议人员对我进行了现场测试,结果显示:对文秘工作较为熟练。

周围,像我这样重获公平的故事还有不少。

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渗透,我们越来越感受到,公正公平就在你我身边。

——本报记者黄庆畅采写

三百万干警受教育

浙江台州公安机关开展民意测评。图为金清派出所民警就队伍建设、治安状况、为民服务等方面接受群众测评打分。

2005年12月,总书记指示政法机关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2006年1月,总书记又深刻指出:“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加强政法队伍思想政治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2006年4月,中央政法委部署全国政法机关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全国300万名政法干警接受了这场教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读本人手一册,并且参加统一命题的考试考核。一年多时间,从动员部署到整改问题,这场浩大的教育,取得了哪些成效?近日,中央政法委有关负责人接受了本报记者专访。

政治方向更加坚定

背景:公安部今明两年在全国公安机关开展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内的法律知识考试,一年一考,连考两年,以考促学、以学促用。

记者: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目的在于促进执法工作,更好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通过教育,政法队伍最明显的变化是什么?

负责人:通过集中教育,最明显的变化是坚定了政法工作的政治方向,起到了端正执法思想、澄清错误观念的作用。各级政法领导干部和广大政法干警深刻认识到,我们要坚持的法治建设方向是党的领导、依法治国和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统一。

同时,政法队伍的执法能力有了新的提高。2006年,各级审判机关依法审结各类案件820万件,一审服判息诉率达90%;检察机关公诉案件的有罪判决率不断提高,撤案率逐年下降;公安机关通过“抓基层、打基础、苦练基本功”,打击违法犯罪的能力不断增强;司法行政机关充分发挥人民调解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指导各类人民调解组织共调解民间纠纷400多万件,促进了社会和谐与稳定。

执法行为更加规范

背景:司法部在2007年司法考试试题中加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容。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及司法行政机关所属各类大专院校,也普遍开设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课程。

记者:个别干警存在“为了抓住坏人,抓错好人不要紧;为了稳定大局,侵犯一些人的利益不要紧”等思想。该如何解决这些问题?

负责人:毫无疑问,这些观点肯定是严重侵犯了人民群众的利益,背离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在教育活动中,各级政法机关从容易发生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的岗位和环节,容易发生违规违法办案、执法不文明的岗位和环节,容易发生玩忽职守、执法不作为的岗位和部门,认真整改和规范,克服执法的随意性。全国地市以上公安机关还组成7793支执法服务队,下派15496名干警指导基层正确执法。这些措施都是为了规范政法干警的执法行为,促进公正执法。

执法问题加速解决

背景:针对执行难,不少地方结合作风整顿,集中解决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仅河南省就排查出17万多件执行积案,目前已执结16万多件,执结率达95%,执结标的277亿元。

记者:在对待人民群众的合法权利上,有的干警缺乏保障意识,滥用强制措施、超期羁押、超时留置等执法突出问题仍时有发生。一年来,这些问题有何改善?

负责人:在集中教育中,不少地方选择涉法涉诉典型案例进行“以案析理”教育,使广大干警进一步树立了公平正义和执法为民的观念。全国政法机关对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进行集中治理,通过开门接访、领导包案、案件评查、公开听证、责任倒查等方式,解决了一大批实际问题,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仅全国公安机关的大接访活动,就接访了20.4万起案件,其中80%以上得到化解。一些政法部门主要负责人多次到上访人家里听取意见,使大批长年上访的人息诉罢访。

执法效果更多认可

背景:辽宁省抚顺市政法机关坚持用群众满意程度衡量执法水平,用执法效果检验教育成效,在自查自纠、开门评警、集中整改的基础上,推出一系列便民利民新举措。

记者:我曾听到一位人大代表这样说:“这次教育整顿不仅净化了干警的灵魂,更使全社会增强了对执政党的信任和拥护。”这是您最期望听到的吗?

负责人:是的。我国政法机关是人民的政法机关,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是政法机关的价值追求。教育活动中,各级政法机关以“便民、利民、亲民”为宗旨,搭建了一座座“连心桥”。公安机关开展“警民相约警务室”活动,全国13.3万个警务室向群众开放;审判机关开展了预约立案,巡回办案;司法行政机关加大了法律援助工作力度,2006年办理法律援助案件318514件,同比增加256%。所有这些工作,都是政法机关的真诚付出,自然也就能得到人民群众的真心拥护。

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推向全社会

●在现行法律和法规的起草过程中,存在“三多三少”:管理型立法多,服务型立法少;对相对人的义务规定多,对执法主体的责任约束少;许可收费罚款的条款多,给予奖励引导的条款少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的提出,丰富和发展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表明我们党对“法”的理解与追求又跃上了一个层面,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将进入一个新时代。

国家权力以公民权利为轴心

在现实生活中,政府依法享有的权力是一种“公权”,即公共权力,是实现国家职能的一项重要权力。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等社会群体享有的权利称为“私权”,是在国家管理中与“公权”相对应的一种权利。从本源上讲,权力来源于权利,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因此,国家权力只有以公民权利为轴心,为公民权利的实现提供保障,才能得到巩固和发展。

然而,在现行法律和法规的起草过程中,存在着严重的“公权”与“私权”设置失衡的“部门利益倾向”,突出表现为“三多三少”,即管理型立法多,服务型立法少;对相对人的义务规定多,对执法主体的责任约束少;许可收费罚款的条款多,给予奖励引导的条款少。在实际生活中,还严重存在化公共权利为私人权利、用公权维护私利的现象。

这就要求在立法工作中,既要注意给予行政机关必要的手段,以确保行政权力依法有效行使,又要注意对行政权力规范、制约和监督,促使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正确行使权力,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通过各方面的努力,实现从只注重政府管理、约束公民的“管理型立法”向规范政府行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维权型立法”转变;从把法律法规视为管理和控制社会的“工具主义立法”,向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人本主义立法”转变,努力实现“公权”有效行使与“私权”合法保护的有机结合。

加大对执法的监督

既要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更要在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上下功夫。执法违法、司法不公的现象究其原因在于:一是法制观念淡薄。有的认为按法定程序办事太麻烦,依法行政全面落实到行动上还不够;有的习惯于长官意志,认为“黑头(法律)不如红头(文件),红头不如口头(行政命令)”;有的认为法律只管老百姓,管不到自己头上,忘记了自己同样需要接受法律的约束。少数人还存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现象。二是执法的随意性大。有些行政决策带有盲目性,违反程序、违规操作等情形还时有发生。三是执法体制不顺。执法部门中存在着管办不分、条块分割、职责不清等问题。有的既是生产经营者,又是管理监督者;既有政府行为,又有市场利益;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部门执法职责不清,多头执法、交叉执法现象屡见不鲜。四是改革和政策还不完全配套。有些上位法与下位法、宏观政策与微观政策之间还存在矛盾的现象;有些法律和政策的制定、修订和落实还跟不上改革的步伐;有些出台的法律和政策目标与手段相脱节,缺乏有效的一致性。

培育社会主义法律文化

法治社会范文第4篇

俄罗斯、东欧国家近年来掀起司法改革的浪潮,其中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建立健全司法部。以俄罗斯为例,从职能看,它的司法部与美、法、德的明显不同主要在于检察权、侦查权的配置上。司法部没有检察权,也没有侦查权,这点不同于美国;司法部对检察官没有提名任命、工作指导关系,这点不同于法、德,但司法行政以及各类法律事务由司法部统管。这方面与两大法系国家亦无二致。俄罗斯、东欧国家检察机关传统上是独立的,目前司法部不能干预检察权,实际上是尊重传统的结果。

说到这里,不妨对各国司法部的共同的表面特征作两点归纳:一是地位显要。美国司法部是国家机构中最庞大的机构,列在国务院、国防部之后,法、德司法部虽没有美国司法部庞大,但地位也很显要,列于外交、国防、内务之后,个别国家如摩洛哥司法部则属于内阁首位。总的看,大多数国家除了内阁,基本上是一外交、二国防、三司法(或四司法,主要是那些设内政部的国家)。二是职权宽泛又庞杂。大凡司法、法律事务,都在司法部视野里。宽泛得几乎无所不包,庞杂的难以准确分类,简言之,司法部的工作范围跨跃或涵盖立法、司法、行政三大领域,是一个综合性的法制工作部门。为什么司法部如此位高权重呢?在我看来,至少有三方面的成因值得注意。这实际上涉及司法部存在的价值和作用问题。

第一,这是实行法治的客观要求。实行法治就是依法治国,也就是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活动都要在现实的法制轨道上运行。不论是国务院活动,还是日常生活,方方面面都处于法律调控、规范之中。在某种程度上讲,法治国家的社会生活其实就是法律生活。这样就出现了大量的法律事务。老百姓有法律事务,企业有法律事务,社会有法律事务,政府有法律事务。这就需要国家有个权威部门来统管。这个权威部门就是司法部。

第二,这是维护司法公正的实际需要。司法公正的核心在于法院审判公正,在维护司法公正问题上,司法部功不可没。司法部虽然位高权重,但位高高不过法院,权重重不过审判权。很多国家的司法部对与司法活动有关的侦查权、检察权、执行权或直接掌控或间接指导,惟独对审判权不敢越雷池一步。

法治社会范文第5篇

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逐步健全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逐步推进,社会法建设不断发展。我市是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具有地方立法权,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在我市,地方立法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高度重视解决民生问题,出台了《宁波市精神卫生条例》、《宁波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等一系列法规规章,解决社会问题的制度不断健全;但与此同时,社会法还存在一些不够完善的地方,如社会组织、社会事业、社会救助、社会安全等方面的立法还比较缺乏。因此,当前我市应当充分利用地方立法权这个有利条件,结合我市实际,加强社会法立法工作。

第一、以“以人为本”的理念为宗旨,统领社会法立法工作。社会是由人组成的,人应当是社会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所以,要坚持科学发展,社会法立法就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把以人为本作为社会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坚持公民权利本位而不是义务本位,通过立法落实和保障宪法赋予的权利和自由,充分发挥社会法促进社会和人全面发展的作用,以立法之手段体察民情、关心民瘼、维护民权、启迪民智、开发民生,使法律成为尊重和保障权利的有力保障。

第二、认真贯彻市人大、市政府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制定计划,逐步推进社会法建设。市人大常委会于去年年底编制了地方立法项目库,市政府也于今年年初了今年的规章制定计划,将《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等一系列加强社会建设的项目列入了今年的制定、调研计划,这也是我市今年社会法建设的工作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