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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创新奖励办法

自主创新奖励办法

自主创新奖励办法范文第1篇

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最新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我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科教兴粤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 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省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创造性贡献的公民和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一般不得作为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各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得作为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单位。

第六条 申报省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必须是在广东省辖区内研究开发,或属我省为第一完成单位或完成人与国内外合作研究开发的成果。

第七条 申报省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采取专利等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第八条 省科学技术奖是省人民政府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九条 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省奖励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标准

第十条 奖励办法第六条第二款一所称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是指该项自然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

第十一条 奖励办法第六条第二款二所称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是指:

一该发现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

二在学术上处于国内先进水平;

三对于推动学科发展有重大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第十二条 奖励办法第六条第二款(三)所称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是指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一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所引用或者应用。

第十三条 自然科学类项目的评定标准如下:

一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学术上达到国内领先以上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在科学上取得较大进展,学术上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在科学上取得一定进展,学术上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一定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十四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一款所称的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药品以及生物新品种等;工艺包括工业、农业、医疗卫生和国家安全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材料包括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综合。

技术发明类的授奖范围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技能和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

第十五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二款(一)所称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各种公众信息渠道上发表或者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

第十六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二款(二)所称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第十七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二款(三)所称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是指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并实施应用一年以上,取得良好的效果。

第十八条 技术发明类项目的评定标准如下:

一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重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外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产生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外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省内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十九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一所称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取得具有较大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及其应用推广。

第二十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二所称社会公益项目,是指在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以及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立法、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中取得的重大成果及其应用推广。

第二十一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三所称国家安全项目,是指在军队建设、国防科研、国家安全、公安及相关活动中产生,并在一定时期内仅用于国防、国家安全目的,对推进国防现代化建设、增强国防实力和保障国家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的科学技术成果。

第二十二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四所称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和国防工程等。

第二十三条 科学技术进步类候选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传统产业,增加行业的技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

二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所开发的项目经过一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者社会价值,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作出了贡献。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项目的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提高了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竞争能力和系统创新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的发展具有推动作用。

第二十四条 科学技术进步类项目的评定标准如下:

一技术开发项目

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以上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一定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二社会公益项目

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学术技术指标达到国内领先以上水平,并在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取得了重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学术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在行业较大范围应用,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主要学术技术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已经在行业范围应用,并取得了一定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大会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大会(Nation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reward congress ;Nation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ward Conference)。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大会是依据国家科技奖励制度而对中国当代科学技术前沿获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建树的、在科学技术创新以及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当中也创造出了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的科学家以国家名义进行表彰奖励的大会。

国家科技奖励获奖者的评选过程

由国家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组织专家严格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实施细则》以及不同奖种的评价标准来对申报科学家承担的项目成果进行科学化,程序化,规范化的评审确认,同时邀请中纪委驻科技部的纪检监察局在评审的全过程当中进行现场监督以确保客观公正。

国家科学技术奖项

目前中国设立了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等5项。

国家科学技术奖项评审周期

这些奖项每年评审一次。

自主创新奖励办法范文第2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激励创新,提高黄河治理开发与管理的现代化水平,根据《黄河水利委员会关于激励创新的实施办法》,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和全体治黄职工。

第二章 创新的内容

第三条 创新包括站在科学技术前沿,做前人没有做过的原始性创新;采取新理念、新方法改变现有工作模式和方法,获得比传统做法更加科学、效率更高的继承性创新;应用其它先进技术成果,推动本行业发展的应用性创新。

第四条 创新涵盖黄河治理开发与管理的各个层面,内容包括治黄、改革与发展中的理论创新,技术创新,体制、管理创新和具体工作实践中群众性的小发明、小创造、小革新等。

第三章 激励措施

第五条 创新是各单位(部门)的工作职责和每一个职工的义务。各级领导要鼓励创新,支持创新,把创新活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年度目标任务,落实管理部门,明确工作职责,积极组织和发掘创新点,营造人人勇于创新的宽松氛围。

第六条 省局设立 “年度创新奖”、“年度重大创新成果奖”和 “年度创新组织奖”。对获得“年度创新奖” 、“年度重大创新成果奖”的个人,予以通报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对获得“年度创新组织奖”的单位(部门)颁发奖牌和奖金。

第七条 “年度重大创新成果奖”、“年度创新奖”获得者的业绩,记入本人档案,作为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

获得省局“年度重大创新成果奖”的第一完成人,奖励一级工资。

“年度重大创新成果奖” 获得者,在省局职称评审时加7分,一、二、三等“年度创新奖”获得者,在省局职称评审时分别加5分、3分和2分(5年内有效)。

第八条 获得 “年度创新组织奖”的单位(部门),按照《山东黄河河务局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年终考核时予以加分。

第九条 产生经济效益的创新成果,其效益分配按《山东黄河河务局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管理办法(试行)》(鲁黄科发[2000]6号)执行。

第四章 创新奖的申报与评审

第十条 年度创新奖每年评审一次。由省局办公室负责创新成果评审的日常管理,受理创新成果的申报、形式审查、登记、汇总,组织评审、奖励、归档等项工作。

第十一条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局属各单位都要明确创新管理部门,对创新成果进行审查,择优申报。几个单位(部门)共同完成的创新成果,由第一完成单位(部门)上报。

第十二条 申报年度创新奖,须认真填写《山东黄河河务局年度创新奖励成果申报书》,提交创新总结报告和应用情况、经济效益等证明材料,一式三份,于每年10月15日前报省局办公室。特殊情况下,可以随时申报。

第十三条 省局设立创新奖励评审委员会,下设“理论、技术”、“体制、管理”和“三小”三个初审组,分别由科技处、人劳处和山东黄河工会负责初审组的工作。

第十四条 省局 “年度创新奖”,分为“理论研究”、“应用技术”、“体制、管理”和“小革新、小发明、小创造”四个类别,分别设立一、二、三等三个奖励等级。

第十五条 “理论研究”类创新成果是指在有关治河、防洪、水土保持、水资源调度、利用和保护、水文等基础研究领域,有创新和突破,创造性地提出的新理论或新方略。

一等奖评审标准:技术难度大,创新点 5个以上,学术价值高,对促进治黄技术进步具有显著作用;

二等奖评审标准:技术难度较大,创新点 3个以上,学术价值较高,对促进治黄技术进步具有较显著作用;

三等奖评审标准:有一定技术难度,创新点 1个以上,有一定学术价值,对促进治黄技术进步具有明显作用。

第十六条 “应用技术”类创新成果是指在研制、引进、推广

应用先进技术方面有创新和突破,或在治黄实践中应用的新设备、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等。

一等奖评审标准:技术难度大,创新点 5个以上,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在水利行业可推广范围内推广40%以上,年增收节支60万元以上,对推动治黄科技进步有显著作用;

二等奖评审标准:技术难度较大,创新点 3个以上,具有较广阔的应用前景,在水利行业可推广范围内推广30%以上,年增收节支40万元以上,对推动治黄科技进步有较显著作用;

三等奖评审标准:有一定技术难度,创新点 1个以上,具有一定的应用前景,在水利行业可推广范围内推广20%以上,年增收节支20万元以上,对推动治黄科技进步有明显作用。

第十七条 “体制、管理”类创新成果是指结合我局实际,在防汛、科研、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土资源开发利用、计划财务、经营开发、人事管理等方面,对现有体制进行深化改革,有创新,有发展,或制定了大力推动工作发展的规定、制度、办法、实施意见等。

一等奖评审标准:技术难度大,创新点 5个以上,实施后改变了传统的管理模式,显著提高了综合管理能力、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或年节支60万元以上;

二等奖评审标准:技术难度较大,创新点 3个以上,实施后改变了传统的管理模式,较显著地提高了综合管理能力、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或年节支40万元以上;

三等奖评审标准:有一定技术难度,创新点 1个以上,实施后改变了传统的管理模式,明显地提高了综合管理能力、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或年节支20万元以上。

第十八条 “小革新、小发明、小创造”类创新成果是指根据治黄工作实际,开发研制出具有使用价值的新产品,或对原有的机械设备等进行技术改造,提高了劳动效率等。

一等奖评审标准:技术难度大,创新点 3个以上,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推广应用30台(套)以上,年增收节支15万元以上,对推动治黄科技进步有明显作用;

二等奖评审标准:技术难度较大,创新点 2个以上,具有较广阔的应用前景,推广应用20台(套)以上,年增收节支10万元以上,对推动治黄科技进步有明显作用;

三等奖评审标准:有一定技术难度,创新点 1个以上,具有一定的应用前景,推广应用10台(套)以上,年增收节支5万元以上,对推动治黄科技进步有一定作用。

第十九条 单位(部门)获得省局“年度创新奖”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获得“年度创新组织奖”候选资格。

济南市局、东平湖管理局、河口管理局获四项(其中一等奖一项)以上“年度创新奖”;其它市局、工程局、设计院获三项以上“年度创新奖”;其它局直单位(部门)获二项以上“年度创新奖”。

第二十条 省局办公室于每年11月初,将通过形式审查的创新成果归类送三个初审组进行初审,初审组在11月中旬完成初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初审会议由初审组组长主持,须有80%以上初审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初审主要审查申报材料,对创新成果的水平,作用、效益,应用价值等做出评价,推荐奖励等级。

结果经到会初审组成员签字后,交省局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初审结束后,由省局办公室组织召开评审会议。评审会议由创新奖励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须有80%以上的评委出席,方可举行。

省局办公室向评审委员会汇报初审结果。

评审委员会评出奖励成果及奖励等级,提出 “年度创新组织奖”奖励建议。

第二十三条 初审和评审时,初审组成员和评委会委员须按照有关回避规定主动回避。

第二十四条 评审结果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在省局办公自动化网络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自公示之日起十日内为异议期。在此期间,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对获奖成果有异议,均可向省局办公室书面提出,省局责成主管单位(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由创新奖励评审委员会裁定。

第二十五条 奖励标准。

省局 “年度创新奖”一等奖奖励前七名,奖励金额1万元;二等奖奖励前五名,奖励金额0.5万元;三等奖奖励前三名,奖励金额0.3万元。

“年度重大创新成果奖”奖励前九名,奖励金额5万元。

“年度创新组织奖”奖励金额1万元。

第二十六条 多人完成的创新成果,第一完成人的奖金额度不低于40%。

第二十七条 局属单位职工 “年度创新奖”的奖金,由申报单位颁发;“年度重大创新成果奖”,“年度创新组织奖”,省局机关职工“年度创新奖”的奖金,由省局颁发。

第五章 创新成果的管理与运用

第二十八条 获得省局 “年度创新奖”的成果,符合黄委年度创新奖励申报条件的,由省局推荐申报黄委创新奖励。

第二十九条 对应用前景广阔,能带来显著经济效益的创新成果,省局给予启动资金进行推广应用。

第三十条 获得“年度创新奖”的项目,如需继续深入研究和实施的,省局予以资金和技术支持。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获奖创新成果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行为者,经查明属实,撤销其奖励,退回奖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二条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社会各界的专家、学者及有关人员研究黄河,或与我局合作取得的治黄创新成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局属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具体的创新激励措施。

自主创新奖励办法范文第3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科研开发和技术创新能力,促进科技进步,充分激发广大科技人员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创造性,根据有关政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二条 围绕与公司经营发展有关的科技成果或技术获得科技进步奖的。

第三条 围绕与公司经营发展有关的科技成果或技术获得技术创新奖的。

第四条 利用围绕与公司经营发展有关的科技成果或技术获得有关基金的。

第五条 对围绕与公司经营发展有关的科技成果或技术进行改良革新并给公司带来经济效益的。

第六条 对公司经营发展有影响并给公司带来实际经济效益的发明、创造或者获得发明奖的。

第七条 通过国家或省、市级产品技术鉴定的科技成果。

第八条 科技成果获得国家、省、市重点新产品认证的。

第九条 科技成果获得国家或省、市立项的。

第十条 围绕科技成果,给公司带来经营性或管理性资质的。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十一条 获得部级科技进步奖,给予30000元奖励;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给予20000元奖励。

第十二条 获得部级科技创新奖,给予30000元奖励;获得省部级科技创新奖,给予20000元奖励。

第十三条 获得国家、省各项基金的,获得基金数额扣除相关费用后按10%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对围绕与公司经营发展有关的科技成果或技术进行改良或革新,给公司带来实际经济效益的,给予1000元奖励。

第十五条 对公司经营发展有重大影响并给公司带来经济效益的发明创造给予3000—5000元奖励;获国家发明奖的给予10000元奖励;获省、市级发明奖的给予5000元奖励。

第十六条 获得部级重点新产品认证的给予5000元奖励;获得省级重点新产品认证的给予3000元奖励,获得市级重点新产品认证的给予1000元奖励,

第十七条 通过国家技术鉴定的给予10000元奖励,通过省部级技术鉴定的给予5000元奖励。

第十八条 科技成果获得国家立项的给予3000元奖励;获得省立项的给予1000元奖励,获得市级立项的给予500元奖励。

第十九条 获得部级经营性资质给予10000元奖励,管理性资质给予5000元奖励;省部级经营性资质给予5000元奖励,管理性资质给予2000元奖励;市级经营性资质给予1000元奖励,管理性资质给予500元奖励。

第四章 奖励申报程序

第二十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二章所规定条件的集体或个人须填写《科技成果奖励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后,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五章 奖励分配办法

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章所规定条件的个人,奖励归个人所有。

第二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章所规定条件的集体,奖励给集体,由该项目主要负责人决定奖励分配比例并予以实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指管理性资质,为能够提高企业知名度或企业形象,有利于工作开展,能够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可以成为企业无形资产的荣誉性资质。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指经营性资质为直接用于经营或生产的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效益的资质。

第二十五条 有关奖励或资质中区分一、二、三等级的,上述奖励金额为最高级别奖励,每差一级,部级差别1000元,省部级差别500元,市级差别200元。

第二十六条 同种科技成果或技术同时获得多种不同级别荣誉(各项奖励、基金、资质)按其中最高金额进行奖励。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自主创新奖励办法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首都生态涵养发展区和饮用水源保护区功能定位的有关要求,整体推进部级生态县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确保我县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文明村创建工作深入实施,根据市农委、市环保局《关于继续开展“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文明村”创建活动的通知》(_政农发〔_〕_号)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创建部级生态县的实施意见》(密发〔20__〕9号)以及县政府《关于推进创建北京市生态文明村活动的实施意见》(_政发〔_〕_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对创建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文明村给予扶持奖励的资金,是指县财政为实现创建部级生态县目标,向县人大报送的本级预算中补助乡镇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扶持奖励的范围和原则

第三条扶持奖励的范围

(一)建立完善的长效保洁机制;

(二)农村新型无害化户厕建设;

(三)推广应用农村新型能源;

(四)编制民俗旅游生态文明村和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

(五)创建达标的环境优美乡镇;

(六)创建达标的生态文明村。

第四条扶持奖励的原则

(一)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二)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扶持的原则;

(三)坚持乡镇、村投资为主,县政府扶持为辅的原则;

(四)坚持以奖代补的原则;

(五)坚持不重复奖励的原则。市、县政策在项目区域内不重复奖励,具体执行县定政策。

第三章扶持奖励标准

第五条对建立完善的长效保洁机制的扶持奖励。对推行“环卫就业”方式、每个行政村按每百户1人的指标配备专职保洁员、严格执行保洁管理制度、落实保洁员工作职责的乡镇,县政府按每人每月150元的标准对保洁员给予工资补贴。___镇、河南寨镇、十里堡镇、西田各庄镇、溪翁庄镇、檀营乡、石城镇、穆家峪镇、巨各庄镇等县城周边9个乡镇和所属村的垃圾,由乡镇政府统一运输到县垃圾填埋场处理,处理费用每年50万元,县、镇乡两级各负担50%,包干使用。

第六条对农村新型无害化户厕建设的扶持奖励。大力推进农村改厕工作,对按照县爱卫办规划设计标准进行改厕的农户,凡农户所属行政村改厕率达85(含)以上的,每新改建一户户厕,县政府无偿提供洁具一套,并给予300元的资金扶持。

第七条以示范村、户为主,鼓励农村推广使用新型绿色能源。对农户按照县农村能源办公室的规划设计要求,建设使用新型沼气池、生物质汽化炉、节能吊炕、真空管太阳能热水器、太阳能照明路灯等的,经验收合格后给予一定资金扶持。标准如下:

(一)新建沼气池按每个1500元的标准给予资金扶持;

(二)新安装使用生物质汽化炉按每个300元的标准给予资金扶持;

(三)新建节能吊炕按每铺200元的标准给予资金扶持;

(四)新安装使用真空管太阳能热水器按每个400元的标准给予资金扶持。

(五)新安装使用太阳能照明路灯按县、乡镇、村1:1:1的投资比例标准给予资金扶持。

第八条对编制民俗旅游生态文明村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的扶持奖励。坚持“科学设计、因地制宜、规划先行、突出实效”的原则,大力推进民俗旅游生态文明村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编制工作。对按照县有关部门规划设计要求,编制以发展民俗旅游为主的生态文明村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的行政村,按每个2万元的标准给予资金扶持。

第九条对创建达标的生态文明村的扶持奖励。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全力推进生态文明村建设,达到市级建设标准的行政主村,经验收合格后,给予一定资金奖励。标准如下:

(一)人口在200户以下(含200户)的行政主村,按每村30万元的标准给予资金奖励。

(二)人口在200户以上的行政主村,以30万元为奖励基数,每增一户增加奖励资金500元。

第十条对创建达标的环境优美乡镇的扶持奖励。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全力推进环境优美乡镇建设,达到部级和市级环境优美乡镇的乡镇,经验收合格后,给予一定资金奖励。标准如下:

(一)经验收合格,达到市级环境优美乡镇创建标准的乡镇,县政府给予100万元资金奖励。

(二)经验收合格,达到部级环境优美乡镇创建标准的乡镇,县政府再给予50万元资金奖励。

第四章扶持奖励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文明村的建设、验收与管理由县农委负总责。每年10月底前,各乡镇将下一年度启动的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文明村建设计划和相关工程项目上报县农委,县农委会同县生态办、财政局、环保局、发改委、市政管委等相关部门审核后,报县联席会议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执行。

第十二条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文明村建设的资金管理由县财政局负总责。县农委与各乡镇签订年度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文明村建设合同书后,由县财政局将扶持奖励资金根据建设进度情况分三期予以拨付,启动拨付资金30,项目工程过半拨付40,项目完成后拨付30。

第十三条扶持奖励资金要全部用于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文明村的建设,凡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一律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四条各乡镇政府要制定相应扶持奖励政策,加大对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文明村建设的投入力度,乡镇政府扶持奖励政策资金投入不得低于县级政策扶持奖励资金的50。

第十五条各乡镇财政科要加强对专项补助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并于每年结束后一个月内向县财政局报告上一年度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县财政局对年度预算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实行绩效考评制度。考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各乡镇专项补助资金的参考依据。

第十七条县财政局对专项补助资金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或抽查。对专款到位不及时或使用效益不高的乡镇,将减少或停止以后年度专项补助;对挤占、挪用专项补助资金的,将收回和停拨补助资金;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在执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县农委、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自本办法执行之日起,原《___县创建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文明村扶持奖励办法(试行)》(密政发〔20__〕40号)自行停止执行。

___县创建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文明村

扶持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___县创建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文明村扶持奖励办法》,推进部级生态县建设工作,确保顺利实现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文明村创建工作总体目标,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___县创建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文明村扶持奖励办法》适用范围:年度内纳入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文明村建设计划内的项目单位。

第三条生态文明村建设单位指本县行政村主村所在地。

第四条《___县创建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文明村扶持奖励办法》实施时间为20__年至20__年。

第二章项目申报、审批、验收程序

第五条《___县创建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文明村扶持奖励办法》适用范围内的所有项目实行申报制度、审批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和验收制度。

(一)申报。凡下一年度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文明村创建、农村新型无害化户厕建设、农村新型能源(新型沼气池、生物质汽化炉、节能吊炕、真空管太阳能热水器、太阳能照明路灯等)推广应用、民俗旅游生态文明村规划编制等建设计划和相关工程项目,必须于每年的10月底前,按照相关部门规划设计标准和要求,详细筛选汇总并经主要行政领导审批后,由乡镇政府统一将本乡镇、村建设的计划和项目上报到县农委。

(二)审批。每年11月15日前,县农委将乡镇申报的下一年度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文明村建设计划和相关重点项目进行汇总,会同县生态办、财政局、发改委、市政管委、文委、精神文明办、规划局、环保局、旅游局、林业局、水务局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进行审核后,报联席会议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执行。

(三)合同管理。经联席会议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执行的下一年度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文明村建设计划及重点项目,由各乡镇政府统一与县农委签订合同书,严格执行合同管理。签订合同书后开始执行,并计入年度考核和扶持奖励范围。

(四)验收。每年分三次,由县农委会同县生态办、财政局、环保局、发改委、国土分局、规划分局、精神文明办、文委、爱卫办、水务局、林业局、旅游局等部门对列入当年的资金扶持奖励项目按进度(启动、过半、完成)进行三次验收,由验收工作组填写验收报告单,经县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审批和县财政局复核后,报县长办公会批准执行。县财政局凭项目阶段验收报告单按照相关扶持奖励标准以3:4:3比例分三次拨付扶持奖励资金。

第三章项目实施

第六条扶持建立完善的长效保洁机制。各乡镇要健全和完善环卫所,配齐相应工作人员,具体负责镇域内保洁工作的督查和垃圾清运工作。各村保洁员要求身体健康、有劳动能力,实行保洁合同管理,执行考勤制度。

第七条扶持改建农村新型无害化户厕。村内改厕包括本村所有住户。新型无害化户厕建设要严格执行市爱卫会确定的三格化粪池厕所规范标准;改厕率指应该改厕的户数占全村总户数85(含)以上。已经实现保洁厕所的住户,不在政策补贴范围。

自主创新奖励办法范文第5篇

1.绩效挂钩的原则。认真贯彻"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坚决克服平均主义,按绩效计奖。

2.公平竞争的原则。科技人员不论职务高低,资历深浅,在科研攻关、课题研究、新品开发、新技术新项目引进等工作中,人人平等,允许自由组合,择优招标竞争,以鼓励我院优秀中青年人才脱颖而出。

二、奖励项目

1.科技进步奖:主要奖励在科研创新中成绩显著并获各级科技进步奖。

①获部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奖励20万元;100万

获部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奖励15万元;

获部级科技进步奖三等奖:奖励13万元;

获部级科技进步奖四等奖:奖励10万元;

②获省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奖励13万元;30万

获省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奖励8万元;20万

获省级科技进步奖三等奖:奖励5万元;20万

获省级科技进步奖四等奖:奖励3万元;取消

③获市级科技进步一等奖:奖励6万元;8万

获市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奖励2万元;4万

获市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奖励1万元;2万

获市级科技进步四等奖:奖励0.5万元。1万

奖励项目组主要成员奖金额度不低于奖金总的70,项目第一责任人的额度不低于奖金总额的30。

2.新技术、新项目引进奖:是对积极引进和消化吸收国内外的先进医疗技术,促进医院科学技术进步,具有创新性和实用性,且填补国家、省、市、院空白,取得较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①获省卫生厅新技术新项目引进一等奖:奖励1万元;1.2万

获省卫生厅新技术新项目引进二等奖:奖励0.5万元;0.6万

②获市卫生局新技术新项目引进一等奖:奖励0.6万元;0.2万

获市卫生局新技术新项目引进二等奖:奖励0.3万元;0.1万

③获医院新技术新项目一等奖:奖励0.2万元;

获医院新技术新项目二等奖:奖励0.1万元;

获医院新技术新项目三等奖:奖励0.05万元。

3.创建重点科室奖:创建活动中成绩显著,通过各级重点专科验收。

市级:科室奖励2万元(其中科主任不低于50);

省级:科室奖励5万元(其中科主任不低于50);

部级:科室奖励20万元(其中科主任不低于50)。

4.奖:

(1)报销:

中华级系列和核心期刊:按实报销

部级:限额800元

省级:限额500元

市级:100元

(2)奖励:

SCI收录的期刊:每篇奖励5000元;

中华医学系列期刊(核心期刊):每篇奖励1500元;

中华医学系列期刊:每篇奖励800元;

部级(核心期刊):每篇奖励1000元;

部级(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每篇奖励400元;

部级:每篇奖励300元;

省级(核心期刊):每篇奖励500元;

省级(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每篇奖励300元;

省级:每篇奖励200元。

港澳出版刊物不列入奖励范围(以出版刊号为准)

SCI收录的期刊:每篇奖励5000元;

专著:每本4000元;

中华医学系列期刊:每篇奖励800元;

部级:每篇奖励300元;

省级:每篇奖励200元;

核心期刊:每篇奖励1000元;

统计源期刊:每篇奖励800元;

论著:每篇奖励200元;

奖励范围仅限于正规出版刊物。

5.科技成果转让奖励:凡职务技术成果转让给企业的,可从转让费中获得不低于20的奖励。

6.教育奖励:专业对口,在职读书获大专以上学历的,一次性奖励20__元。

三、奖励办法:

凡申报医院科技奖励的,必须详细填写申请书并附详细资料,每年年底评审一次,由医院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执行,上述各项奖励均记入各有关人员的技术档案。

四、奖励说明:

1.获得科学技术进步奖、新技术新项目引进奖和科研成果奖的奖金为整个课题组拥有,但课题组负责人所得奖金不低于奖金总额的50。

2.奖的奖金主要奖给第一作者。

3.获得专利权的奖励只奖励第一发明人。

4.同一项目如获不同类别及级别的奖励,以最高奖励为准。

5.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以往科技奖励办法随之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