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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计划生育政策

现行计划生育政策

现行计划生育政策范文第1篇

我国人口数量大,计划生育作为我国基本国策,根本目的就是在于控制我国人口数量增长速度,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基础。然而,农村计划生育政策执行过程中,由于财政投入、流动人口多等因素的存在,导致执行难度较大,农村计划生育工作不容乐观。为了从根本上提升农村发展效率,提升农民生活水平,必须贯彻落实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基于此,加强对现阶段农村计划生育工作中存在问题及对策的研究具有十分现实的意义。

1.农村计划生育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1.1政策执行难度较大

近年来,我国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效,在贯彻党中央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下,农村地区获得了一些列的惠民政策,其中,两免一补、农业税减免、新农村医保政策等等都给农村人民到来了很大的实惠。这一系列政策的实施,有效的缓解了三农问题,提高了农村人民的生活质量与水平。然而,这些政策的推广与实施,在某种意义上也给农村人口响应计划生育政策的积极性造成很大的影响,增强了计划生育与一些惠民政策之间的矛盾,加大了农村计划生育工作执行的难度。

1.2计划生育工作单位与相关部门的配合相对缺失

计划生育作为我国一项基本的国策,并不单单是某一个部门的工作,也不是一个单位或机构能够完成的工作,还需要各个相关部门的紧密结合,这样才能最大程度的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政策。有时候公安部门在办理上户手续过程中,仅凭出生证明就可以开办,对小孩的出生是否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没有过多的关注,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非法生育的气焰。另外,很多医疗结构中,只要小孩在该机构出生,就给予其办理出生证明,甚至还存在孩子家长可以买到假证明的现象。

1.3农村计划生育工作队伍建设不够稳定

农村计划生育工作相对复杂,如果没有一个强有力的工作队伍,很难完成这项工作。但是,现阶段农村计划生育工作者空有极大的责任,但是本身权利较小,在执行政策过程中难免会遇到很多问题无法解决。另外,农村计生办工作人员任务较重,但是待遇相对较低,缺少有力的激励政策,使得很多农村计生工作人员脱离岗位,给农村计生队伍带来诸多不稳定因素。

1.4对农村计划生育工作财政投入不足

从我国全国农村地区计划生育事业财政投入的基本情况上来说,不管是东部农村地区的人均15元,还是中部与西部地区的人均10元,更有甚者在一些偏远的山区中,计划生育事业投入人均不足10元,给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造成严重的制约。计划生育工作离不开宣传,如果财政投入不能支撑计划生育宣传工作,必然会给计划生育政策执行带来阻碍。

2.解决农村计划生育政策执行中问题的有效措施

现阶段,虽然我国已经开始全面放开二胎,但是计划生育依然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也是我国提升社会经济发展速度的有效途径。针对现阶段我国农村地区计划生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了缓解三农问题的压力,笔者基于过年的工作经验,现提出以下几点工作建议:

2.1计划生育政策应该以人为本

在农村地区积极开展计划生育政策以及新型婚育文化宣传工作的同时,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推行村民自治,鼓励和引导群众积极的参与到计划生育工作中,不断的提升农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意识,同时增强对非法生育的监督。在相关政策中,还应该结合农村地区发展的实际情况,对计划生育政策进行不断的规范与调整,贯彻以人为本的基本理念。

2.2加强各个相关部门的配合

计划生育工作不是哪一个人哪一个部门能够单独完成的,需要各部门齐抓共管,共同努力。第一,公安部门在小孩落户时,要求在出具医学出生证明的同时出具结婚证、生育证或计生部门出具的相关合法有效证明,再给予上户;第二,加大对医疗机构的检查,对擅自为育龄妇女实施解除节育措施手术的,坚决予以打击;第三,医疗机构严格坚持凭证检查和凭证生育制度,并及时通报同级计生主管部门,否则,追究医疗机构及当事医生的责任。

2.3不断的强化农村计生队伍建设

针对现阶段农村地区计生队伍待遇低、成员老化等问题,必须采取针对性的措施。第一,对农村计生队伍、村级专干队伍进行有效的调整,不断的提升计生队伍的业务能力以及工作水准,增强计生专员的责任意识;第二,尽可能减少计生专职干部的兼职工作,让其具有充足的时间投入到计生工作中;第三,提升农村计生工作人员的待遇水平,同时采取一定的激励制度,提高计生队伍的稳定性与积极性;第四,在计生工作实施过程中,采用有效的责任制度,将责任细化到具体的计生人员头上,提升其对工作的责任感,保证计生工作政策的落实。

2.4加强对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力度

计划生育政策宣传是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有效基础,也是营造良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手段,对计划生育政策的顺利执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新时代背景下,计划生育宣传工作也应该与时俱进,采用更加多元化的途径,提升计划生育政策宣传的渠道,让农村朋友更好的理解这项基本国策,提高农民的意识,让其自觉的遵守计划生育政策,为农村计划生育工作的实施保驾护航。

2.5与时俱进,完善农村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

尽快改革和完善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管理服务的方式以及内容,建立适合新形势需要的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要根据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现实要求,切实将新时期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农村基层公共管理服务体系之中。要建立计生、卫生、民政、教育等部门联手,统一做好农村公共优质服务的一条龙体系,并努力拓展服务的内容、提高服务的质量,简化管理的程序、体现管理的重点、减少管理的重复,确保人口公共管理服务的实效性。另外,针对我国现阶段农村人口比例、性别比例等普查的结果,对计划生育工作机制做出相应的调整,规范计生工作程序,制定有效的工作制度,为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提供有效的依据。

现行计划生育政策范文第2篇

关键词: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生育意愿

【中图分类号】R-1【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1-8801(2013)11-0573-01

1我国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形成

我国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是随着计划生育工作实践逐步产生、发展和并不断完善的。2000年,国家为了运用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来控制人口的增长,出台了《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第一次明确提出“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概念,对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给予奖扶。经过十年发展,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于2011年正式形成。此后,国家出台了针对独生子女户、二女户进行奖励、帮扶的措施,各级政府积极响应国家政策,全面推进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规范化。

我国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具有政治性、整体性、公益性特征。计生利益导向政策的政策性是指该政策由国家通过一系列政治过程制定,给符合计生政策的家庭在经济和政策上给予倾斜,促使人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促进生育观念改变。计生利益导向政策的整体性是指计划政策的实施与社会其他领域有诸多联系,必须从问题的整体着手,以综合手段破解计划生育难题。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具有公益性指的是计生工作已被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框架之中,各级政府和部门应当在政策和法律上给予支持,提供财政保证。

2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对生育意愿的影响因素

2.1内部因素。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影响生育意愿的因素有内部因素包括个人能力和受教育程度两个方面。计划生育家庭中个人能力全面,能很好地适应社会,他在社会上能够相对获得更多机会,获得物质和精神上的满足,那么他希望从孩子身上获得物质和精神需求的愿望将比那些不能较好适应社会的家庭要少,对孩子的多少愿望较少。另外,受教育程度不同,生育意愿也存在一定的差异。文化程度越高的群体对事物的看法和深度将更全面深刻,希望培育高质量的孩子,从一个或两个孩子身上满足其需求,从而产生了提高孩子的质量来取代孩子数量的替代需求。

2.2外部因素。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影响生育意愿的因素有外部因素包括文化、社会保障和生育政策三个方面。在西方生育文化的影响下,加之“男孩女孩一个样”等新型生育文化的影响下,人们的生育意愿悄然发生改变,年轻一代不再仅仅为了孩子而活,他们为了追求个性解放和自由开始少生孩子。当然在我国农村地区,因生产技术还处于较落后阶段,希望通过多生孩子,特别是多少男孩来增加劳动力,提高家庭经济收入的现象还比较普遍。社会保障是否健全也是影响生育意愿的重要外部原因。家庭养老仍是目前主要的养老模式,多子女能一定程度上保证养老问题。人们的生育意愿受国家生育政策的影响,我国计生政策是一种硬手段,而计生利益导向政策是软手段,两者有效结合将实现计划生育家庭的效益。

3如何加强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对生育意愿的影响

3.1增强理论指导性,提高政策针对性。做好生育成本―效益理论研究,注重地区差异和个体差异,在全国范围内建成数据库,据此调整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调节生育成本和效益,提高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操作性。强化孩子数量―质量替论研究,找出问题的症结,探索该理论研究的操作方法,高度重视人口基础性理论研究,以此促进分支理论的进展。加强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对生育意愿的影响,必须提高政策的针对性。完善利导体系,形成政策合力,不断扩大计生扶助领域,加强对社会养老的水平,对已有的利导政策整合评估,不断优化,以应对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调整利导政策重点,发挥政策的功效,将优先的资金运用到人们最急需的地方,解决实际问题,将扶助重点放在最困难群体上,切实保障他们的基本生产生活。提高政策的延续性,发挥政策长效机制,不管加大总体头伏,大胆革新当前利导政策与实际不符的地方,做好政策的延续工作。

3.2推进计生文化政策,增强实效性。加强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作用,必须积极探索社会主义计生文化发展规律,不断发展创新计生文化,使其跟随时展,真正确立计生文化的指导地位。加大投入,为计生文化的稳固和发展提供切实保障,深化计生文化体制改革,促进计生文化的繁荣。加大计划生育财政投入,为利益导向政策实施提供强大财力支持,使其投入在总量上随着经济的增长而增长,逐年提升扶助资金总额,严格禁止截留、挪用、贪污等违纪行为。利导政策的有效实施必须建立明确各级责任的组织保障。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涉及面广,依靠单个部门是无法实现的,需要多个部门共力共为,明确职责权限,整体协调,合理执行利导政策。强化计生工作督查,为利导政策实施破解难题,距今计生利益导向政策已经实施多年,但在施行中仍将遇到许多困难,对此应该强化工作调度和督查,掌握新情况,研究解决新问题,对遇到的问题必须迎难直上,不断总结经验教训,增强利导政策的实效性。

3.3强化执法工作,维护公平正义。利益导向政策的有效实行离不开立法和执法工作的有序开展。必须加强计划生育的立法工作,夯实执法基础。提高计生执法水平,重视程序执法,加大执法人员培训力度,依法开展计生工作;对计生执法违法行为,必须严格追究行为人的责任,保障执法质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在计生利益导向政策推行中,加强计生法治宣传,为计划生育政策实施创造良好执法环境。法制宣传形式应采取群众易于接受和乐于接受的形式,宣传内容要贴近群众生活,推行以案说法的成功经验,使执行计生政策成为群众的自觉要求。

参考文献

现行计划生育政策范文第3篇

关键词:人口政策,基本国策,计划生育法,生育权利与自由,可持续性发展

一、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必要性和意义

(一)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必要性

近些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加快,对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仅仅依靠地方立法管理计划生育已不能适应新的形势发展要求。在继续完善各地有关计划生育的地方性法规1的同时,制定一部较为系统、完整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基本法律,既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也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愿望,对保障计划生育事业稳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笔者认为,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在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和可持续性发展2战略中的地位需要由国家的专门立法来确定。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曾将“国家推行计划生育”写入《宪法》,党的十二大最早提出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党的十五大提出在现代化建设中必须实施可持续性发展战略,坚持计划生育和环境保护基本国策,正确处理经济发展同人口、资源、环境的关系。国家推行计划生育的基本政策、基本原则及主要措施、保障条件等需要由国家专门立法以及配套的法规予以保障。

2.实行计划生育涉及到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应当由国家法律予以规定。3目前,《宪法》和相关基本法对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未作规范化、具体化的规定4,需要通过专门立法来界定和明确公民在生育问题上的权利和义务。有关地方性法规虽然对此已作出不少规定,5但仍存在某些不足,主要是规定公民应当履行的义务较多,规定公民可以享受的权利较少,权利与义务规定不相统一,或者说权利义务的配置失衡。

3.全国推行计划生育近30年来,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并经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管理方法和规章制度,需要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使之长期坚持下去并不断充实完善6.

4.为地方立法和依法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法律依据和保证,同时规范和保障基层政府依法行政,工作人员正确执法、文明执法。

5.为综合治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设定法律依据。实践证明,仅从限制公民生育抓计划生育难以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稳定、健康、持久地发展。需要通过国家立法明确规定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面的义务及法律责任。如“三结合”7的工作思路以及制定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经济政策和保障措施,已得到中央和国务院充分肯定,并深受基层广大干部群众欢迎,需要各级党委政府、相关部门、计划生育部门以及社会团体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并以法律形式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

(二)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意义

1998年,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列入本届人大立法规划。1998年底,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成立了由相关部门参加的立法领导小组、起草小组和专家咨询组。在进行了广泛深入的立法调研和听取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先后数易其稿8,于1999年12月底向国务院报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送审稿)》。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广泛征求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地方政府意见的基础上,对送审稿做了进一步的研究、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草案)》。2001年3月,这一草案经过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由国务院提请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2001年4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开了第21次会议,对法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2001年6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第22次会议,对法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第二次审议。2001年12月,九届全国人常委会召开第25次会议,对法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第三次审议。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以123票赞成、0票反对,12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9.这部法律是我国第一部以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为主要内容的基本法律,它首次以国家基本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法律地位10,将具有中国特色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成功经验上升为国家的法律制度,将国家推行计划生育的基本方针、政策、制度、措施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为进一步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治理人口问题,为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立法提供了法律依据。该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史上一个重要里程碑,对于加快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建设,全面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服务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持续发展必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该法的颁布实施,顺应了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客观要求,通过依法规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行政行为,明确规定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为构建以《宪法》为根本依据,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为基本法律,以相关行政法规11、地方性法规12、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为配套规范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体系奠定了坚实基础,从而结束了长期以来主要依靠政策和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历史。

该法的颁布实施,有利于将依法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同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约束政府行政行为与规范公民生育行为,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与公民履行计划生育义务有机统一起来,进一步强化了人民群众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主人翁地位,确立以人为本、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的指导思想,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更加符合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更有利于稳定低生育水平,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热情和积极性,从而为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不竭动力。

二、人口与计划生育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我国立法机关在总结以往国家立法和20多年来地方立法经验并借鉴国际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确立了面向21世纪人口与计划生育立法的指导思想。即:1、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实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一系列科学论述为根本指导思想。2、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与可持续性发展,努力创造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相适应的人口环境;控制人口数量13,提高人口素质14,改善人口结构15.3、坚持以人为本,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增进家庭文明幸福,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4、有利于体现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为综合治理人口问题提供法律依据,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健康、稳定、持久发展。5、有利于保障和规范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正确执法,文明执法,提高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水平。6、为地方立法提供法律依据。

人口与计划生育立法遵循的原则有:(1)公民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即,立法除了对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作出规定外,还要相应地对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作出规定。(2)全面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则。即,要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法定职责,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社会各方面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的义务与相关法律责任,明确规定村(居)民委员会等自治组织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和责任。(3)法制统一的原则。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要以宪法为依据,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相关的行政、民事及其他法律相衔接,建立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4)依法维权的原则。即,明确规定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合法权益的方式、途径、责任以及对违法行为的追究。

三、《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共7章47条。第一章总则(共8条)。主要规定了人口与计划生育立法的宗旨、目的和依据,国家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基本方针和原则,各级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相关部门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职责,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等社会各方面配合政府作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协助义务,以及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和其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等。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共8条)。主要规定了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与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的经费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以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基本原则。第三章生育调节16(共6条)。主要规定了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并将现行生育政策法律化、制度化,规定了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应享有的权利与义务,以及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管理、服务措施。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共7条)。主要规定了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实行奖励、优待制度,建立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保障制度。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共6条)。主要规定了国家在提高母婴保健、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提供计划生育、生殖健康17服务方面应承担的责任,规定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的法律地位,计划生育部门综合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第六章法律责任(共9条)。主要规定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技术服务人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该法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共3条)。主要规定了对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立法授权,即授权国务院依据该法规定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具体管理办法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授权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该法规定制定中国人民解放军执行该法的具体办法,以及该法的施行时间。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一)体现了协调发展与可持续发展思想。本法总则第一条即明确本法的立法宗旨之一是“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并将“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设立专章予以规定,明确提出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二)体现了综合治理人口问题。本法明确规定国家采取综合措施,对人口与发展问题实施综合决策,规定了各级政府、计划生育部门及相关部门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职责,以及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和公民等应当协助政府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计划生育工作与发展经济、依靠科技进步、发展教育事业、促进社会进步、提高妇女地位等项工作有机结合。

(三)强调稳定现行生育政策,把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实行的生育政策法律化、制度化,既没有收紧、也没有放宽,并规定了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管理、服务和制约措施,对保证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积极推动计划生育工作顺利开展,有重要的规范和保障作用。

(四)体现了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本法不仅规定了公民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还规定了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应享有的合法权益,包括享有生殖保健、男女平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健康与安全保障的权利等,规定了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为保障公民充分享有和行使这些权利应承担的义务,明确了公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方式和途径。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由于其客观上对经济和社会发展、资源环境造成了影响,加重了社会公共投入的负担,有必要从经济上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应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作为对社会公共投入的一种补偿。

(五)强调严格依法行政。本法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规定了各级政府、计划生育部门应履行的法定职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同时,也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六)坚持分类指导。由于各地人口发展状况、计划生育工作水平不同,加之计划生育地方立法先于国家立法,且已实施多年,国家立法只对涉及全局的重大问题作原则规定,为地方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提供法律依据。基层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的具体制度与措施,则主要由地方性法规作出规定。

(七)注意借鉴国际有益经验。本法体现的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计划生育工作与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引入生殖健康、开展计划生育的教育、信息、咨询活动、提供计划生育、生殖保健优质服务、实施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等内容,反映了中国政府认真履行开罗人口与发展大会《行动纲领》的庄严承诺。

四 立法为何规定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为了使人口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资源利用、环境保护相适应,把实行计划生育作为国家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国策,我国自20世纪70年代起将人口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之中。不仅提出中长期人口发展规划、年度人口计划,而且提出各项人均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并逐级下达人口发展计划,明确各级政府负有完成人口计划的责任,列入目标考核责任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后,党中央、国务院多次明确指出,人口再生产仍属于国家宏观调控的内容,仍要坚持国家指导与群众自愿相结合的方针,做到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继续发挥人口计划的宏观调控作用。近30年计划生育工作的实践证明,通过制定和落实人口发展计划,合理调节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是计划生育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一个重要调控手段。为了把这一经验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设专章对国务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和制定人口发展规划、以及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并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方案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有利于国家对人口问题实行宏观调控,促进各级政府始终抓紧抓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对人口问题实施综合治理,确保国家人口控制目标的实现。

需要指出的是,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实施,与维护群众实行计划生育合法权益并不矛盾。在计划生育实际工作中,人口计划只下达到县一级,乡、村两级按现行生育政策实行管理,确保群众按现行生育政策实行管理,确保群众按现行生育政策,简化手续,公开办事程序和政策,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五、立法为何强调稳定现行生育政策

现行计划生育政策范文第4篇

(一)执行政策不严肃

《决定》发表后,中央和省里先后出台了许多政策、法规,对稳定低生育水平控制人口增长起到了巨大的作用,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执行政策的过程中还存在一定的偏差,表现为不严肃、不认真、不坚定,使计划生育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不能持之以恒,造成从农村到城市二孩加多孩生育时有发生。

(二)依法管理不到位

1、违法生育时有发生。守法是法制化建设的基本要求,目前在学法、用法、守法还没有完全深入人心的情况下,部分城市干部职工和农村群众观念滞后,弄虚作假,伺机抢生、偷生、超生,还有少数群众早婚、私婚、非婚姘居,另外还有假双胞胎、假收养、选择性终止妊娠等问题依然存在。

2、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增多。由于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化转移,在管理上出现“空档”,使漏管、难管和管不到位的问题存在,造成人口隐形增长难以遏制。

3、非法收养增多。按照《收养法》规定,收养人不等在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可以由民政、公证和计划生育部门批准收养一个子女。然而部分人为了躲避行政和经济处罚,千方百计把

亲生的子女审报为收养、拾养,钻政策的空子。

4、假病残儿童增多。医疗部门缺乏法律责任,对非遗传性疾病

判定不严,有的出具假证明,提供假鉴定结果现象存在,使计生部门在审核二孩指标时难以审定。

(三)奖罚政策落不实

按照国家规定对实行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二女结扎户享受的优惠政策要不折不扣的落实兑现,但长期以来,由于地方经济不发达,财政困难,兑现落实的不好,同时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处罚不到位,“有钱的不怕罚,没钱的罚不怕”现象。

(四)保障机制不健全

由于地域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计划生育事业费人均投入低,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供给等方面落不实,因而远远跟不上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的要求,影响了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使管理难上加难。

(五)技术服务水平低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明确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任务、性质、义务和法律责任。但从目前管理与服务上来看水平很低,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没有理顺,广大育龄人群的自我保护意识差,专业技术服务人员业务水平低下,为育龄人群服务的能力和操作技能不能满足群众的需求。

二:对策

(一)强化宣传,充分认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法律地位和对实行计划生育的重要意义。

1、《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域的一部基本法律。它首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地位,将具有中国特色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成功经验上升为国家的法律制度,把国家推行计划生育的基本方针、政策、制度、措施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为进一步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治理人口问题,奠定了法律依据。

2、《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颁布实施,顺应了我国建立社会主

义经济体制,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客观要求,通过规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行政行为,明确规定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

3、《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颁布实施,充分体现了总书记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把依法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与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与农民履行计划生育义务有机统一起来,进一步强化了人民群众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主人地位,确立了以人为本,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的指导思想,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更加符合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更有利于稳定低生育水平。

(二)加强依法行政,坚持以人为本

1、强化认识,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坚持以人为本,体现党和政府对生育政策的调节;依法行政,体现农民依法生育权利和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的统一;依法行政,体现计划生育的行政管理权力与责任的统一;依法行政,体现国家利益与群众利益的统一。不断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全面推向以人为本、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优质服务的新台阶,实行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2、严格掌握生育政策。要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地方法规,依法维护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强化利益导向机制,制定优待奖惩办法和规范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行政行为,依法综合治理人口问题。

3、强化干部群众法制意识。要深刻认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在全社会的法律地位和作用,依法调整人们的生育行为;要依法管理和维护群众的相互利益,尤其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要尽快转变婚育观念,改变以前依靠行政命令推动计划生育工作的被动局面;严格法定职能,坚持纠正不依法行政,不按法律程序办事,甚至损害育龄群众合法权益,破坏干群关系的行为;不断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执法水平,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纳入法制化的管理轨道常

抓不懈。

(三)强化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与管理

计划外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对社会进行的经济负担补偿,也是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正式颁布赋予计划生育行政管理的职责,同时也是遏制计划外生育的必要手段,必须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征收和管理,做到“收支两条线”,服务于计划生育事业的建设中去。

1、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秩序,加强依法审计。行政监督是依法管理的必要手段。目前在各线社会抚养费征收存在严重的乱收乱支问题比较突出的情况下,加强管理,依法监督审计尤为重要,使计划生育事业费的支出与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更好地用于计划生育事业的发展中去。严格使用程序,彻底杜绝那些非法占用、非法截留、非法挪用的贪污不法行为。

2、落实责任,依法实行责任追究制。计划生育事业费的下拨与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上交财政,统一调控是国家的宏观指导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手段占用。对超范围,超标准,超计划的开支,违反财政纪律的当事人,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依法加强城镇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社会制约机制

城市人口坚持“单位负责、条条保证、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

1、强化教育,增强干部职工和社区居民实行计划生育的责任感。干部职工计划生育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现行的生育政策,规范生育行为,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生活在本辖区的常住人口的计划生育,要经常进行监督检查,综合服务,坚决纠正和遏制干部职工计划生育城里生、农村长、农民严、干部宽的腐败现象,引导干部群众彻底转变生育观念,促使城乡计划生育工作整体水平均衡发展。

2、加大政策宣传,消除生育观念上的偏差。我国生育政策不制

定是按照一定的特别人群结构、地理、民族、社会经济等进行微观调控,也不是每对夫妇都符合1、2、3生育条件,属于生育一胎的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生育;属于生育二胎的要通过申请审查审批方可生育;属于少数民族经批准,按少数民族生育政策可以允许生育第三孩,对在生育上相互诱导,钻政策空子的现象,必须坚持予以纠正。

3、依法依纪加大对党员干部和职工超生违育问题的查处。近几年来干部职工城镇居民超生违育严重。目前虽有转机,但部门和单位领导疏于管理,超生违育仍有蔓延之势,查处不力依然存在。为此,一是要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和事,在管理上要从源头和根本上遏制超生违育及无政府的生育状况,强化单位管理职能,坚决落实部门,单位计划生育的管理责任,谁开了绿灯,谁开了口子“谁管理失职,谁弄虚作假,就追究谁的责任”;二是敢于碰硬顶真抓典型,对顶风违育的干部职工和群众;三是健全网络跟踪服务,加强育龄妇女的孕前管理,坚决杜绝计划外生育;四是积极推动依托社区,面向家庭,广泛的计划生育综合服务,建立利益导向机制,落实独生子女优惠政策及家庭社会保障制度,为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提供优先、优质、优惠的生产、生活、优生优育的服务。

(五)依法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1、建立流动人口管理新机制。政策宣传教育落实到位,使流动人口了解掌握国家的法律法规;领导认识到位,要把流动人口管理作为落实责任目标放在较为突出的位置常抓不懈,并作为考核责任单位和部门的一项重要依据;工作网络建设到位,建立公安、工商、城建等有关部门的联防工作网络机制,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格局;责任到位,流动人口管理由谁抓,怎样抓,必须明确执法责任,一抓到底。

2、强化流动人口管理的社会制约机制,把好流动人口的审批与发证关和现居住地查验服务关,使流出地与现居住地互通信息,了

解育龄人口的育龄状况,以加强服务与管理;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规范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网络程序,实行卡表册档案管理;把好“流出人口审批关、发证登记关、环孕情形服务返回关”;实行“七个一”:即填好一份《申请审批表》、办好一本《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定一份《合同书》、找一个相对担保人、落实一项有效节育措施、留下一个详细的地址或可靠的电话、按时寄回一份有效环、孕情服务证明,使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3、依法落实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和义务。我国流动人口达1、2亿,将占总人口的十分之一左右。目前流动人口逐年剧增,随着企事业单位的改制,人口转岗、分流等,这大批的劳动力对社会起着巨大的作用,他们服务于社会,各级政府要为他们提供生产生活方面的服务,使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以调动他们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六)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

现行计划生育政策范文第5篇

关键词:计划生育;政策;研究综述

一、研究背景

在人口老龄化提前到来与劳动力人口增势减弱的情况下,应该放开二胎、提倡一胎。调整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有一定的现实迫切性。

诚然,如今对是否应该调整计划生育政策学界有很多不同的声音,但30多年来的计划生育政策给中国也带来了显著成果。但中国从严的计划生育政策造成的负面影响也是客观存在的。第一,中国出现顶老龄化”和“底部老龄化”。“顶部老龄化”即人口寿命的延长导致的老年人口比例上升的过程。“底部老龄化”即少儿人口绝对数减少,导致老年人口相对数上升的过程,这与计划生育政策直接相关。”[1]第二,人口红利即将结束。所谓的人口红利,是指在一个时期内生育率迅速下降,对儿童与老年抚养和赡养的负担相对较轻,总人口中劳动适龄人口比重上升,从而在老年人口比例达到较高水平之前,形成一个劳动力资源相对比较丰富,对经济发展十分有利的黄金时期[2]对人口红利形成严重惯性依赖,不思进取、不思转变是不对的。第三,如今,我们认为中国在几年前很可能已经进入“刘易斯拐点”,其原因很明显:首先,从需求面来看,过去20年来中国经济强劲增长并创造了大量就业岗位,将成千上万的农村人口吸引到城市和工厂企业工作;其次,供给面也发生了巨大的人口结构转变.[3]

二、研究现状

自计划生育政策实行几十年来,我国学者对此进行了大量的研究.有学者认为我国今后“人口增长问题”已不再是个问题,而生育水平“回天乏力”倒会是个新问题。毫无疑问,中国已进入了一个超低生育水平的时代。“由于人口政策实施后果的渐进性和滞后性,其滞后累加性后果被大大低估。”[4]人口计划生育政策经过了几十年的发展,有很多调整。许多学者对此进行了研究。比较流行的是“二孩永续平衡定理”。[5]

国内学界关于计划生育政策的讨论,目前主要存在三种意见。一是继续坚持现行政策,稳定低生育水平。持这种意见的主要是计生委系统的政府官员和部分学者;他们认为应该继续“一胎化”的计划生育政策,因为中国所面临的问题是人口数量过大。他们中的部分人甚至主张中国人口应该减少到3亿左右,认为这样中国就可以赶上美国了。这种观点以中国社科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院长程恩富、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研究所副研究员李小平为代表,认为我国暂时不能放松现行生育政策,并且还要继续把城乡生育水平降到一对夫妇一个孩子,即严格的“一胎化”政策。”[6]第二种观点主张将生育权还给人民。“这种观点以胡鞍钢为代表,这位中科院国情研究中心主任主张将生育多少子女的权利还给人民,以“人权”为中心,即生育权是人民的基本权利。第三种观点是主张适时调整现行计划生育政策。持这种意见的主要是学者。他们认为,中国人口在20世纪末就已经下降到很低的水平。在生育率已经接近极低水平的时候,处罚“超生”家庭与人口的正常发展是矛盾的。再过几年国家必须采取鼓励生育和保护儿童的社会福利政策才可能阻止生育率的继续下降。前些年国家试点的针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措施,即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后可以每人每月领取50元的补助。这一奖励政策受到人民群众的普遍欢迎。对30年来由于执行计划生育政策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我们应最大可能地给予补偿和救助(包括住养老院的费用及医疗费用),使其老有所养、安度晚年。决不能让听党话、跟党走的人吃亏。所谓“放二”,就是放开生育二孩,允许愿意生育二孩的家庭生育二孩,取消现行计划生育政策对生育二孩的限制,同时以立法的形式保护生育二孩父母的合法权益,使生育二孩合法化。所谓“禁三”,是指在全国范围内严格禁止生育三孩。应当通过立法依法“禁三”,建议先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立法,设定生育三孩的严格许可制度,以法律的形式筑就一道堤坝,使其不能逾越。”[7]“另外,对于针对汉族的计划生育政策,至少要全面允许所有妇女生二胎,并且要求生活在少数民族聚集地的汉族公民完全享受与当地其他民族一样的政策。应该采取按地域划分的原则,即某一地区受到照顾,则该地区所有公民(不分民族)一律受到照顾;相反,如果某一地区没有政策倾斜,那么这一地区所有公民一视同仁。这样也能体现各个民族平等的法律政策。只有平等才能保持稳定,才能真正的团结。”[8]“应该逐步放宽“二胎政策”放开“二胎政策”不会导致人口数量激增。有人担心认为放宽二胎政策,将会导致人口数量激增。并且,宽松的生育政策推动了试点地区的人口出生性别比向自然平衡的水平发展。[9]“计划生育政策时间效用的具体表现,这一政策将在很长的时间影响我国的人口年龄结构,快速老龄化给我国的经济持续增长、社会发展和社会保障体制带来巨大的压力。要想缓解过度人口老龄化所带来的压力,对现行计划生育政策进行调整,选择适度稳定的生育水平和人口规模才是首选。”[10]维持政策不变与放松计划生育政策对我国人口影响效果的不同点在于,前者注重降低人口总量,后者注重调整人口结构。

三、结论

关于是否要调整现行计划生育政策学界暂时还没有定论,但不难看出学者们的争论角度都是与国民经济、社会养老保障等有关的。综合考量计划生育的社会经济影响应该是未来中国计划生育政策出台的出发点,而且要考虑政府出台的其他社会政策必须与计划生育政策相配套,否则计划生育政策的效应将会大打折扣。

四、个人评价

笔者认为不能简单地把人口问题和计划生育问题看成只是数量问题。未来的计划生育政策的制定应该以人民为主体制定出来。另外,中国的人口问题有着区别于他国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的特征。近年来,学者们围绕计划生育进行研究的核心主要是关于今后计划生育政策的发展趋势。笔者认为后续的研究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第一,加强对计划生育政策的实证研究;第二,加强对计划生育政策变化的风险研究;第三,加强对计划生育政策变化前后的比较研究。第四,还须学习参考国外生育政策。

参考文献

[1]解韬.中国计划生育政策路向何方[J].人民论坛,2012(7)总第371期.P13页

[2]胡凯基.我国计划生育政策亟待调整[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21).P27

[3]杜本峰,戚晶晶.中国计划生育政策的回顾与展望-基于公共政策周期理论视角分析[J].西北人口,2011(3).P7

[4]李建新.30年的计划生育政策亟须改变[J].商务周刊,2011(31).

[5]张伟.《人口新论》[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9).P48

[6]杜黔,刘亚萍.关于计划生育政策争论的分析[J].商场现代化,2012(7).P392

[7]刘日.建议计划生育政策试行“奖一、放二、禁三”[J].安徽行政学院学报,2011年第3期双月刊(第2卷・总第7期).P74

[8]杨阳.对计划生育政策的再思考[J].经济视角,2012(2).8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