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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税收论文

现行税收论文

现行税收论文范文第1篇

一、行政事业单位地方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

(一)存在问题。

1.行政事业单位应税收费项目营业税流失严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营业税政策的规定,凡未纳入中央及省级财政部门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收入均应按税法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但目前行政事业单位各项收费征、免营业税的界限不清,涉及征税的收费项目应缴营业税的行政事业单位很少主动到税务机关申报,大部分未纳入正常的税务管理,且应税收费项目没有税务发票,大多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有的甚至用自制收据,逃避国家税收。

2.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租金收入缴纳税款不足。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发展,行政事业单位利用自身的闲余房产出租给经营者使用的现象普遍存在,但这些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核算不够规范,有的单位改变收入项目,将房租收入直接冲减管理费、折旧费,或直接弥补经费不足,或以承租人支付修理费为由不列收入,有的单位干脆由非财务收支的部门(如办公室、工会等)收取,列账外收入(小金库),他们人为降低或不列计税收入,就是要达到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目的。近年来,我们加强了对房产租赁的税收征管,一些行政事业单位意识到房产出租收入是经营性收入应该纳税,在税务部门的宣传辅导下主动申报,但还有一些行政事业单位却置之不理。

3.行政事业单位发放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不力。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或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行申报纳税。近几年,国家对公务员工资经过几次调整,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有了较大的增长,一部分行政事业单位的人员工资也超过了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扣除限额,但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行政事业单位并不多。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发放方式改为由财政部门(由会计委派中心)统一集中发放后,再由财政部门向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发放工资时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行政事业单位缴纳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有了较大增长,但仍存在扣缴不规范的现象:一是直接由行政事业单位向个人发放的工资表外的各种津贴、补贴等未按规定计入工薪收入一并纳税;二是一些单位通过不走账、少走账、走假账等手段少列计税项目,逃扣个人所得税。

4.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申报率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因此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其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一律征收企业所得税。但目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能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纳企业所得税主动到税务机关申报的不多,必须尽快规范起来。

5.行政事业单位拥有车辆缴纳车船税差。新的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行政事业单位是车船税的纳税人。据统计行政事业单位拥有的办公用车辆数量庞大,但目前几乎没有一家行政事业单位主动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也没有规范履行起来。

6.行政、事业单位建房、房屋装修未按规定取得建筑业发票,导致建筑承包人漏缴地方税收。

(二)原因分析。

1.纳税意识淡薄。由于一些行政事业单位长期以来未纳过税,税收观念较差,总认为自己也是吃“皇粮”的,不需缴纳任何税收,错误认为纳税是企业、工厂、商店、平民百姓的事,“官方”无须纳税,这种观念对其履行纳税义务起到了消极影响。因此,他们对应依法缴纳税收置之不理,对依法必须履行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认为是帮税务机关的忙,扣缴不扣缴无所谓。

2.税法宣传不到位。尽管税法宣传年年造声势,如贴标语、发传单、举行咨询,但税法宣传活动只停留在表面,对事不对人,结果花费大、成效小,纳税人听之轻松,忘之脑后。由于纳税事项没有深入细致地宣传、告知到纳税人的心里,由此纳税人对应要缴什么税、如何交、纳税程序不清楚,造成应缴未缴。行政事业单位习惯上认为不需纳税,新税制实施后行政事业单位非预算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收入、店租收入等应依法纳税以及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并没有宣传落实到位,以致行政事业单位未按规定自觉申报纳税。

3.征管手段相对滞后。一些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处理不象企业那样健全、规范,造成部分收入隐蔽性强,税源监控难度大,纳税人又不主动如实申报,加上税务部门“硬件”条件有限,缺乏必要的信息技术支持,不能准确核实计税标准,征管手段乏力。

4.代扣代缴制度不健全。由于目前全社会依法纳税的意识淡薄,应税信息互通不灵,我国还缺乏一个完善的社会化协税护税网络,对不履行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惩处无法到位,影响了税收征管执法的严肃性,使税法规定的代扣代缴义务难以有效执行。

5.执法刚性不强。尽管新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诸多的执法权,但对一些也是权力、执法机关的行政事业单位来说,由于其所处的同属政府管理部门,都是吃“公家饭”的特定社会位置,在工作关系方面与政府领导、部门有较多的接触和来往,彼此熟悉,税务机关在征收税款时碍于某些政府部门的干预,只能收多少算多少。税务机关查处的行政事业单位偷税、欠税,除要求补缴税款外,一般只处以少量罚款,更不用说采取税收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这无疑助长了他们偷、欠税行为的发生。

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地方税收征管的对策

针对目前行政事业单位的地方税收征管中存在的不足,为维护国家税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巩固税制改革成果,增加税收收入,应切实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的税收征管。

(一)加大税法宣传力度,提高纳税意识。

1.坚持普遍宣传与重点宣传相结合的原则。在做好广泛宣传增强公民纳税意识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对行政事业单位做深入细致的税法宣传,税务人员要将有关文件发放下去,把税收政策送到他们的手中,帮助行政事业单位克服其认为“行政事业单位不是纳税人”的错误认识,并做好办证、纳税申报等纳税程序的耐心细致辅导工作,促使其增强纳税观念。

2.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人员的税法学习。召集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采取集中培训、座谈会等方式对税收政策进行学习,让他们在进行财务管理时依法正确执行税收政策法规,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如实申报各项应缴税款。

(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税务管理。

1.规范税务登记管理。税务登记是表明纳税人已经纳入税务机关监督管理的一项证明,因此地税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按照营业税有关政策的规定,对行政事业单位的收费项目进行清理,鉴别其征税和不征税的范围,凡确定有应纳营业税收费项目和经营性收入的行政事业单位,督促其必须到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其他行政事业单位也应按规定办理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扣缴税款登记),接受税务机关税务管理。

2.建立行政事业单位纳税档案。对行政事业单位的税务管理,要和企业管户一样建立分户台账,纳入正常管理,要登记分户底册,掌握纳税进度,对其应税收入做到心里有数。

3.抓好行政事业单位的税款申报和征收。

(1)对应税行政事业收费应征的营业税管理,对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收入应征的房地税、营业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管理,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纳的企业所得税管理,税务机关都必须列入日常的税收征管。税务人员要经常到单位了解情况,检查报表、收入账簿,掌握出租房产数量,掌握应缴税额,限期申报。对能主动上门申报的及时开票入库,给予鼓励、表扬;对不能按时申报的,依据征管法规定进行处理,加收滞纳金,必要时按法定程序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将税款追缴入库,为今后规范其纳税申报和缴纳行为打好基础。

(2)对行政事业单位建房、房屋装修的工程竣工后一定要督促其向对方取得建筑业发票进行结算,才能入账,促使基建承包者自觉到税务部门履行纳税义务。对没取得合法凭证,造成税款流失,除责令其补缴税款外,给予严肃处罚。同时,税务机关要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基建项目的(项目登记)监控管理,委托行政事业单位在支付款项时建安营业税等。

4.对行政事业单位应税收费项目用税务发票取代财政收据,实行“以票管税”。根据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凡涉及征税的收费项目,均使用税务发票,对不征税的收费项目应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费收据,但目前一些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票据混乱,很少到税务部门领取所需用的发票,大部分是到财政部门领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有的甚至用自制收据。税务部门要积极与财政部门联系,请他们予以支持,对有应税收费的行政事业单位在领取收费收据时督促其到税务机关领用发票。同时,税务机关要加大对票据使用的检查力度,对应使用税务发票而仍使用收款收据代替的,除补缴税款外,视同白条予以处罚;对利用白条收费的,给予严重处罚,促使有应税收费的行政事业单位能自觉到税务机关领取发票,并按规定使用、申报纳税。

5.规范保险机构扣缴行政事业单位的车船税。新的车船税条例规定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税务部门要加强与当地从事机动车强保业务的保险机构联系,督促其尽快履行代收代缴职责,对不依法履行义务的按法律程序予以处理,真正把车船税征收规范起来。

现行税收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税收征管;现代化;文献综述

20世纪90年代,我国税收征管步入了从传统迈向现代的历史转折时期。税收征管现代化是当前使用频率极高的名词,但我国已有文献中对于“税收征管现代化”的定义却并不多见。米岗(2006)撰文,指出“税务管理现代化主要是指税务行政管理行为的现代化,它是一种内部结构和外部功能的综合性、阶段性的高级化。税务管理现代化是以依法治税、依法行政为基础,形成信息化支撑下征收、管理、稽查专业化分工格局,以及符合一体化要求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和完善的城乡统一的税收征管模式,实现在先进的信息技术,管理制度、组织文化和高素质人力资源等要素支持下的以电子税务为特征的集约化的集约型税务和服务型税务。”于希信,郭凤晓(2010)认为,“现代”一词的定义应突出“反映当前历史时期下的先进性”这一基本内涵。税收征管现代化应当有别于以往历史时期,符合现代社会的价值取向,充分吸收现代科学技术成果,在运行方式上满足现代税收管理要求,在管理绩效上符合时代水平的征管状态。税收征管现代化是使税收征管由传统走向现代的过程,也就是在税收征管的价值取向、参与主体、技术手段、管理体系以及管理成效等方面总体走向符合时展要求、达到时展前沿水平的变革过程。

税收征管现代化是一个系统性问题,对此开展研究需要涉及各种角度和诸多层面,其中既有实践性问题也有理论认识问题,既有总结性的问题也有分支性的问题。但近年来,国内针对税收征管现代化的研究大多针对某些侧面问题展开,如纳税人权利义务问题、信息化问题、税收流失问题等,税务机关在改革实践中的考察也大多基于具体改革措施的需要,如申报方式改革问题、服务问题、信息化改造中的技术平台问题等等。归纳起来,国内已有文献主要涵盖以下内容:

一、对税收管理理论的研究

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固和发展,税收管理研究不再仅仅作为税制研究的一个附属部分及税务部门的实践问题出现,其逐渐成为税收理论研究的一个独立内容。例如:刘志城(1992)主编的《社会主义税收理论若干问题》和王书瑶(1995)等著的《赋税导论》一书中都开始在税收理论中探讨税收管理问题;曾国祥所(2003)著的《税收管理学》一书也尝试摆脱传统税收管理研究上的局限性而从理论角度进行分析;樊勇(2006)所著的《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系统、完整地收集各税种白1994年以来颁布的法律、部门规章,并逐一按行业、税制要素分类,在税收管理实务的系统化整理方面填补了国内税收方面书籍的空白;安福仁(2006)所著的《税收管理理论与管理战略》则从税收管理的政府属性、税收管理的理论与思想、税收管辖与行政管理等方面对我国税收管理的属性、指导思想和实践方面进行了系统的论述,并进行了税收管理战略的对策分析,具体内容涉及税收制度管理、税收政策管理、通货膨胀与税收管理、税收对策博弈、税收竞争、税收成本管理和税收信息管理等税收管理的各方面;谢旭人(2007)撰写的《中国税收管理》以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为主线,总结近年来税务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加强税收管理实践,探索进一步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高税收管理质量与效率的思路及对策。同时,大批税务管理类经典教材的出现,国家对注册税务师的严格选拔和报考热潮,分别从税收管理的教育等侧面反映出税收管理研究日益成为我国税收理论研究的重镇。

二、对税收征管模式的研究

1994年税制改革后我国推行了新的税收征管模式,学术界与实务界都对税收征管模式进行了大量的研究。王淑珍(1997)对我国税收征管模式选择的理论进行了初步的分析,并对实施新征管模式的途径提出对策建议;李大明(2001)对我国税收征管模式改革的历程进行了回顾与评析,并对深化改革的前景进行了展望;张炜(2001)对现行税收征管模式进行总体评价,并提出了进一步完善现行税收征管模式的对策;同时,从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初期,国内出现了大量的讨论税收征管改革的文章,此期间的主要论文被收录在由陈景新主编的《税收征管改革理论与实践》一书中。戴海先(2007)在基于对税收征管目标的认识上,认为税收征管改革和所有的税收征管工作都要服从、服务于税收征管的目标,并且改革的重点是要围绕新的税收征管模式的建立和实施、税源的有效监控管理、税收征管信息的采集以及属地管理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等方面进行;杨卫红(2008)认为税收征管模式的变革与经济社会发展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是同步的,其发展方向代表着税收管理的发展方向。未来税收征管模式的发展将使纳税服务进一步加强,信息支撑进一步有效,税务稽查进一步规范,税收社会化管理进一步拓展;李汉文、莫尔学(2010)认为在税收征管工作中,第三方信息一直没有得到充分利用,并提出了税收征管的新思路——第三方信息的利用;周海燕(2011)认为在网络经济时代下,通过基于XBRL的税务申报直通式处理(简称为STP),可以实现网络经济时代税收征管模式的创新,提高税收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充分发挥信息管税的作用。

三、对具体税收管理措施方面的研究

我国学者和实务界人士对具体税收管理措施方面的研究大多采取两种形式。

第一种常见的研究方法,是对我国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总结后提出对策建议。薛刚(2008)通过对税源管理体系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完善税源管理体系的建议,其中包括对税源进行专业化分类管理,拓宽税源采集信息网络并提升信息技术对税源管理的技术支持能力和水平等;赵妍(2010)认为加强个体税收管理,首先要牢固树立“税收管理无小事”的工作理念,其次要严把新开业、停歇业关,严把非正常户、注销户认定,最后要强化部门协作制度,强化以票控税制度,强化科学的评税制度;孙飞(2011)在对我国税源管理的现状进行分析,得出我国税源管理工作滞后,突出问题在于:税收信息化手段落后、管理制度不科学、税源信息质量差、对违法行政处罚不利以及纳税服务和税法宣传效果不明显等结论。认为应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包括处理好管事与管户、人管与机管、职能与流程的关系,打造高素质的管理队伍,搭建部门信息交换平台等;何顺梅(2011)认为在房地产行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涉及的税种较多,政策宣传和执行不到位,税收征管力度不够,存在税收征管漏洞,对税收违法行为打击不够,稽查力度不到位,信息管税程度不高、获取信息渠道单一、部门配合缺乏力度。她认为要解决这些问题,首先要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其次是将税法宣传常规化,再次是要加强部门配合,健全护税网络和信息技术化管理。

另一种常见的研究方法,是以介绍国外(特别是发达国家)某项具体的税收管理措施为主并对其在我国的借鉴意义进行简单评述。如孙承(2008)对美国的税务管理体制进行分析,认为美国的税收制度、税收管理和征管水平具有法制化、现代化、社会化、科学化等一系列显著特点,给我们在完善我国税收法律、深化税制改革、优化机构设置等方面带来启示;邵凌云(2011)在撰文指出,我国应向发达国家和地区学习,建立较为健全的税务评估机构,加大税务审计的人员配置,不要把纳税评估定位为税务稽查的前置程序,应该把纳税评估定位在管理和服务上,提高纳税评估的信息化程度,培养专职的纳税评估人员,在评估的操作层面,形成统一简易的操作流程。

四、对税收征管成本及税源控管的研究

降低税收征管成本,减少税收额外损失以及税源控管一直是现代税收征管工作的重心。

对税收征管成本及税源控管的研究内容主要散见于博士论文中和近几年的核心经济期刊中。于海峰博士的《中国现行税制税收运行成本分析》,结合我国税收制度和税收管理的现状和实际,从税制执行成本、税制遵从成本和税收社会成本三个方面对我国税收运行成本的基本情况进行了实证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控制和降低税收运行成本的对策思路;另外,刘军的《经济转型时期税收制度比较研究》和岳树民的《中国税制优化的理论分析》也各有一章专门探讨我国税收征管优化的具体策略;姜涛(2007)将重点税源作为研究对象,提出通过专业化分工,建立专业化重点税源管理机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有利于执法的统一性,复杂问题处理的有效性,服务的最优性等;付占奎(2007)在《完善我国税源监控管理体系初探》一文中对我国税源监控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税源监控体系的若干建议;赵岩博士的《税源管理问题研究》,分析了税源管理的现实环境和条件,并对我国税源管理活动进行实证分析和总体设计;杜剑(2008)在其博士论文中通过对税收征纳成本的概念、特点、影响因素等方面的描述与分析,借鉴国外控制税收征纳成本的理论与实践经验,在考察影响我国税收征纳成本各因素的基础上,寻求控制我国税收征纳成本的有效途径;智勐(2009)在其专著《税源管理创新研究》中对税源管理创新研究的实践基础——税源管理环境发展变化状况进行了全面深入的分析。在建立对税源管理创新研究的基础上,按照税源管理创新内在逻辑关系,分别研究了理念创新、机制创新、方式创新、手段创新和考核创新;梁阜博士(2010)在其专著《税源信息资源管理系统》中指出税源失控的根源在于税务部门和纳税人征纳双方的信息不对称,税源管理的核心就是最大限度地缓解这种信息不对称;周克清、代云初(2011)基于省际面板数据对我国的征税成本影响因素进行了实证研究,实证分析表明,人均GDP、第三产业的比重、增值税和所得税的比重、教育年限、市场化指数等对征税成本具有显著影响;赵慧侠(2011)对我国税收流失最严重的税种,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流失情况进行分析,认为进一步加强个税的管理和征收办法,加强税法宣传,提高公民自觉纳税的意识是改善我国个税流失状况的有效途径。

五、简要述评

从总体情况看,1994年全面税制改革以来,随着经济和社会的进一步发展,特别是伴随着经济市场化改革的不断向前推进,市场搏奕中各种经济利益矛盾也进一步复杂化,我国学者越来越关注税收管理问题的研究并取得了一些对税收管理实践有现实指导意义的成果。就国内研究文献综合而言,虽然取得一定进展,但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是文献数量不少,但缺乏系统性。由于缺乏对税收管理及其改革的基础性问题的研究,在一些基本问题认识上还存在着混乱,没有形成一个可供进一步研究和发展的理论基础。同时,研究中对其他学科的成果不够重视,对经济学、管理学等学科的最新研究成果不能很好的吸收和融合。

二是在研究方法上基本都是围绕税收管理及其改革实践来进行,研究成果更多的是作为对税收管理及其改革实践经验的总结,或是提出改革的建议,虽然其中不乏有对税收管理的理论探讨、但研究的深度仍然不够,同时,研究中更多的注重定性分析,定量分析不足。

三是研究立场主要从政府、税务机关出发,从纳税人角度考虑的文献不多。在研究视角上也过多的局限于税收管理组织的本身,主要在税收征管模式、具体征管措施等方面展开,缺乏从纳税人角度、从整个税收管理系统的角度来分析问题。

对税收征管现代化总体认识的不足,会导致整个税收征管现代化体系建设方向感不强的问题,征管改革的脚步也将会踟蹰难行。当前,我国税收征管改革又走到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实务界及学界逐步把探索的目光从各个侧面的实践探讨转向了更具根本性、宏观性的问题。需要结合时展的特点重新反思、考察税收征管的基本内涵和税收征管体系的建设,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观察研究税收征管现代化活动的实践的要求,包含影响税收征管的主因素及其内在联系,是总体性、架构式的认识体系。

参考文献:

[1]米岗.关于我国税务管理现代化的几点认识[J].北方经济,2006(9).

现行税收论文范文第3篇

摘要:现实中的异象是由于制度的缺陷,而制度的完善又离不开对相关行为人行为的分析。本文以前景理论作为工具,首先介绍了前景理论的基本内容,然后依次分析了纳税人、征税人以及征纳合谋下的税收不遵从行为,最后针对分析结果提出几点制度变革的建议。

关键词:前景理论 税收不遵从 税收合谋

一、前景理论

为了修正预期效用理论的缺陷,Kahneman和Tversky将认知心理学引入经济学,提出了新的行为决策理论――前景理论。与预期效用理论相比,前景理论认为决策过程主要是由价值函数和决策权重函数共同决定的,这两方面不仅是前景理论的核心,也是与预期效用理论的主要区别。

(一)价值函数。前景理论与预期效用理论的差别主要体现在用价值函数替换了预期效用理论中的效用函数,价值函数取决于财富的变化量而非财富的最终水平,至于变化量则是相对于某个参考点而言的。

(二)决策权重函数。在预期效用理论中,不确定的结果是由概率来权重的。Kahneman和Tversky认为,当行为人面对不确定的情况做预期时,通常会把小样本中的概率分布当作总体的概率分布,夸大小样本的代表性,对小概率加权太重,犯“小数法则偏差”。

二、行为人税收不遵从行为分析

(一)纳税人税收不遵从行为分析

纳税人并不天然地具有良好的纳税意识。根据前景理论,纳税人获得收益和损失是相对于参照点而言的。本文中选用纳税人的当前资产位置为参照点。出于税收效率和公平的原则考虑,纳税人在选择税收遵从与否时也主要关注自身效率和公平度的变化。

如前所述,纳税人并不天然地具有良好的纳税意识,所以纳税人在与其他的纳税人相对比时,总是假定对方存在税收不遵从。其次,纳税一定程度上是为了换取政府提供的公共福利。政府往往会提供更多的福利给低收入者,而低收入者纳税又较少。按照付出与回报等价的原则,高收入者就会感觉到公平损失,从而选择税收不遵从。

(二)征税人税收不遵从行为分析

与纳税人不同,征税人作为国家行政权力的象征和国家利益的代表,其行为更大程度上受到道德和职责的约束。征税人对工作一般有较强的职业道德和责任约束,并不是说他们只有公共欲望而无私人欲望。他们也是有限的利益主体:一方面作为国家利益的代表,要考虑社会公共利益;另一方面他们也有自己的利益,按自己的理性行事。

征税人显性因素损益的变化以工资薪酬的对比为例加以说明。征税人的薪酬制度是一种公开的层级工资制,并且各个岗位之间有着明显的收入差别。在这种收入不均且相对透明的支付环境中,行为人很容易将他人的所得作为参照点,并且由于职业流动性较低,不均等厌恶的公平偏好会表现得更为强烈。这样,大多数相对低收入的征税人就会处于损失的状态,选择税收不遵从,以补偿这种相对的损失。

征税人与纳税人的税收行为选择并不是各自独立而是相互影响的。单纯从守法的角度,纳税人往往会把征税人当作参考点,当征税人出现违法行为时,纳税人就会加以效仿。另一方面,纳税人普遍的税收不遵从会影响税收法律的权威性,纳税人利益的获得也会刺激征税人违法的动机。当征税人和纳税人都存在税收不遵从时,税收合谋就成了他们共同的最佳选择。

(三)税收合谋下的税收不遵从分析

税收合谋是征税人或征税机构与纳税人串通,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欺骗国家、社会公众并从中渔利的一种经济现象。根据经济学的经济人假设,纳税人和征税人都有产生合谋的倾向。

税收合谋一旦形成,就会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从纳税人一方来看,违法一旦被查出,从轻处罚的可能性很小。依照前景理论的权重函数,纳税人反而会高估这种可能性,更加肆无忌惮。再从合谋的征税人一方来看,他们一般也会高估从轻处罚的可能性。另外,当前弹性较大的惩罚制度以及实际中从轻处罚的范例会进一步加强其侥幸心理。在税收合谋的情况下,征纳双方的利益制衡更增强了其稳定性。征税人规模的扩大,会使应纳税额增加,纳税人参与合谋的收益要求也相应增加,此时征税人得到的贿赂也就越多,合谋动机越强烈。

三、基于上述分析的政策建议

第一,加强税收文化建设,培养纳税主体和征税主体的税收意识。前景理论是在对决策主体心理、意识因素分析的基础之上产生的。税收文化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并不是单纯要求提高纳税意识,更为直接的是改善征税意识和用税意识。税收文化建设也不是一蹴而就的,它对税收的意识、习惯、态度的影响是潜移默化的。它有利于改善税收环境,提高征税主体的执法水平,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使依法纳税、依法治税、合理用税成为一种自觉行为。

第二,调整对税收不遵从的惩罚结构,增强惩罚制度的执行力,而不是单纯加大惩罚力度。一般而言,相对于罚金,行为人对如监禁等其他惩罚方式更为敏感,因为它所带来的损失更难弥补,并且会产生更为持久的影响。在信息不完全的情况下,税收不遵从的行为主体无法准确知道稽查率或查获率,而是用实际的处罚率作为是否遵从的依据,决策权重就在处罚率上。惩罚制度良好的执行力一定程度上可以抑制这种低估,从而遏制税收不遵从的蔓延。

第三,提高监督力度,培养新的监督主体,建立和完善监督机制。与单纯提高惩罚力度不同,较高的监督力度可以提高税收不遵从被发现的概率,有效抑制税收不遵从行为。要改变征纳双方的制衡关系,培养新的监督主体,形成多方平等监督的监督机制。

第四,建立和健全税收激励机制。前景理论非常强调参照点的选择,它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人们面对风险时的决策。在不存在税收激励的情况下,行为人的参照点一般为原点,即既无收益也无损失。因而完善的税收激励机制可以提高税收遵从度,同时也可以有效地改善税收环境,使税收遵从逐渐成为习惯。

参考文献:

[1]张迎春.前景理论及其应用[J].消费导刊,2008,(16)

[2]杨磊.从行为经济学视野看税收不遵从问题[J].云南财贸学院学报,2007,(02)

[3]金鹏.国外税收遵从理论模型研究综述[J].财会月刊,2008,(32)

[4]宋辉.预期效用论与前景理论解析[J].西安财经学院学报,2008,(02)

现行税收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税收 商业银行 信贷投放

一、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间接融资一直在我国金融结构中占据重要地位,银行信贷是企业获得融资的主要方式;从我国现阶段银行发展来看,银行业无论是资产规模、盈利能力以及发展水平方面都处于主导地位,特别是我国利率尚未市场化,存贷利差一直是我国商业银行主要的利润来源,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规模也对银行营业收入水平有着重要影响。因此银行信贷水平不仅影响银行自身发展,而且对整个宏观经济有着重要影响。基于此,本文力图梳理税收与银行信贷有关文献,为银行指定相关信贷政策提供依据。

二、国外文献回顾

通过梳理相关国外文献,我们发现国外学者常常把银行信贷看成货币政策工具,较少论及税收对信贷的影响。同时金融危机之前的研究主要从放松金融管制,促进银行发展的视角出发,研究税收政策对金融发展的促进作用,而金融危机之后,学者们提出各种对金融机构的征税的议题,不仅仅针对银行信贷行为,而且涵盖所有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目的在于惩罚那些诱发金融危机、或者从危机中不当得利的金融机构,支付应对危机的财政成本等。Shackelfordetal.(2010)一文综述了对金融机构征收特别税以及探讨各种税收政策的实施是出于何种经济背景,能产生何种政策效果。Hemmelgarnetal.(2010)更进一步探讨了对金融机构征税所导致的税收负担转嫁问题,作者认为市场竞争以及银行市场力量强弱决定了税收负担归宿,研究的样本包含1400多家欧洲商业银行1992年至2008年的数据,实证结论表明,即使是在高度垄断的,极度缺乏竞争的市场环境中,商业银行都不可能将税收负担完全转移给客户承担。

三、国内文献回顾

而国内直接从微观视角探讨税收对银行信贷行为影响的文献较少,学者们通常认为流转税确实扭曲银行信贷行为,不具有税收中性的作用,而所得税却无信贷扭曲效应。李文宏(2004)构建在资产约束条件下银行利润最大化的信贷供给模型,分别在无税与有税条件下探讨了最优信贷规模问题。作者发现营业税降低银行最优信贷水平,扭曲了银行信贷行为,而企业所得税具有税收中性的性质,但作者仅仅采用规范分析方法,并没有通过实证验证上述结论。辛浩等(2007)以14家商业银行为样本构建面板数据模型,实证分析商业银行税收对银行盈利能力影响,发现营业税与银行信贷资产比显著负相关,表明营业税确实扭曲了银行信贷,而所得税却无扭曲效应。该结论验证了上述研究结论。赵以邗等(2009)采用DEA方法考察营业税对银行效率影响,作者发现营业税确实会降低银行贷款数量,存贷利差扩大,同时对银行总体而言,营业税税率的下调对银行业效率水平的提升影响效果并不大,但股份制商业银行效率的改善程度要大于国有银行。闫肃(2012)以上市公司为样本,构建面板数据模型实证分析了金融业税收的信贷扩张效应,作者发现,金融业间接税对银行信贷扩张有着显著的抑制作用,间接税增加1%而银行信贷下降0.7%,直接税对银行信贷的影响十分有限。然而,也有少部分学者得出相反的结论,认为所得税也会扭曲银行信贷行为。薛薇(2011)基于产业组织理论,通过构建信贷资本成本模型来说明这一点,在考虑银行融资成本以及银行贷款损失的税务处理的条件下,所得税提高了银行税后信贷资本成本,进而降低税收信贷收益率,最终银行最优信贷水平下降。卢立军(2012)采用事件研究方法分析了对农村信用社发放小额贷款享受退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农村小额信贷投放的激励效应,作者发现该税收优惠政策使得农村信用合作社盈利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显著加强。此外,与银行信贷相联系的另一个论题是银行存差问题。学者们更多的从银行债务和风险管理角度以及信贷市场信用角度分析银行存差扩大的原因。伍志文等(2004)的实证分析表明存贷差可以作为国有银行损失金以及信贷风险补偿金,因而存贷差扩大的部分原因在于我国金融深化的程度不够。杨万东(2006)考察了存贷差产生的原因以及存贷差扩大的影响,但是其中没有提到商业银行税收因素对银行存贷差的影响。郑慧(2010)构建误差修正模型,实证分析影响存贷差扩大的原因,作者发现固定资产投资、外汇占款存贷利率的变化以及城乡居民储蓄都是影响存贷差扩大的原因。由于商业银行税收对信贷的扭曲效应,降低银行最优信贷水平,银行存在“惜贷”行为,但是目前还没有学者从税收角度给出我国存贷差扩大的原因。

四、文献述评

从上述学者对商业银行税收信贷微观效应的研究来看,大多数研究的结论认同流转税会扭曲商业银行信贷行为,造成商业银行最优贷款量下降,而所得税对商业银行的影响不大,基本上属于“中性税收”。少数研究表明所得税同流转税一样,降低银行税后信贷收益,扭曲最优信贷行为。因此,通过对文献的梳理,上述学者对商业银行税收信贷扭曲效应的探索为我们进一步的研究提供了基础,但也存在以下不足。所构建的模型并没有考虑所得税对信贷损失的影响。大多数学者们仅仅从信贷供给角度出发,构建银行利润最大化模型,没有考虑所得税对银行贷款损失弥补的影响,因而也就得出所得税具有“税收中性”的结论。而本部分构建的数理模型充分考虑到银行贷款损失税务处理不同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银行信贷行为。通过检索有关银行存差的相关文献,我们发现从税收角度给出银行存差扩大的解释及实证研究的文献几乎没有,学者们更多的从银行自身债务和风险管理角度介绍目前银行不断扩大的存差现象。

参考文献:

[3]李文宏.中国银行业税收效应与制度分析[D].厦门大学,2004.

现行税收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税收法定主义,平衡

一般认为税收法定主义起源于英国的《大宪章》,此后经过《权利请愿书》和《权利法案》,最终在英国宪法中取得了不可动摇的地位。三权分离的美国在独立之后更是明确的确立了税收法定主义。许多发达国家都将税收法定主义注入了宪法之中。[1] 税收法定主义是伴随着近代资本主义革命而兴起的,成为保护人民财产不受政府侵犯的最重要手段。这个过程 中,税收法定主义和社会契约论有密不可分的关系,税收法定主义在西方各国的确立和这些国家成立时受社会契约论的浸染是分不开的。

社会契约论兴起之后,便成为了税收法定主义的理论基础。社会契约论提倡的政府是社会契约的产物、政府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这些观点,与政府的征税权是人民赋予的这一税收法定主义的核心不谋而合。税收法定主义成为社会契约论关于财产问题的论述的组成部分。直到今天,西方仍有学者用社会契约论的观点研究税收法律关系的本质。

在解读税收法定主义时,一般认为这里的“法”仅指立法机关制订的法律。这和税收法定主义产生的时代背景和它所担负的历史使命是分不开的。税收法定主义是在限制权力,反对任意征税,维护私人财产权的斗争中产生的。斗争的成果便是以人民的代议机关的同意来限制国王——税收的取得者——的征税权 [4].在这种情况下,税收法定主义强调的是对权力的限制和人民主权的提倡,而非税收本身。税收法定主义的“价值性含义不在纳税主体依法纳税或征税主体依法征税,而是社会成员对国家征税权的同意” [5].这也正是北野宏久所指的税收法定主义的第一阶段,即“不问租税法律的内容,仅以法定形式规定租税”[6] .另一方面,由于处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以亚当??斯密为代表的经济学家倡导的是依靠市场的自我调节,排斥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夜警政府”的观念使得政府权力被束缚在很小的范围之内,税收的作用也非常的有限。这使得传统的税收法定主义针对的是对权力的控制和财产权的保护,而忽视了税收本身的作用和特点。这种不以税为中心内容的税法越来越不能应付现实的发展。

随着经济危机的到来和凯恩斯主义的兴起,政府的角色发生了转变。“全能政府”的形象越来越鲜明。行政权的扩大成为一种趋势。行政权逐渐介入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发挥强大的调控作用,而这种调控又是社会所必需的。这种情况下,以往那种防范、限制行政权力的观念已经不能满足行政权发挥作用的需要。行政权渐渐的在突破旧思维的惯性,一点一点的侵蚀立法权和司法权。在严格恪守三权分离的美国,判例赋予了行政机关从属性的立法权;在分权观念的发源地英国,政府享有了委任立法权,进行了数量庞大的委任立法;在法国、日本这样的没有严格权力划分的大陆法国家,政府在享有委任立法之外,本身就有一定的立法权。可见,不论是在英美法国家还是在大陆法国家中,行政权处于一种膨胀的过程中。其表现和原因是多方面的。[8] 就税法而言:首先,税收除了担负财政职能之外,又担负了经济调控职能。这是经济危机的应对手段之一。而当税收担负了这样一种职能以后,一方面,税收就和灵活多变的经济形势紧密联系起来,这需要税收政策也具备灵活的特点。另一方面,税收的这种调控职能具有复杂性、专业性和技术性,专业知识和经验成为税法实践中的重要因素。[9] 这就使传统税收法定主义——立法机关对征税权的垄断——不能够适应税收新发展的需要。而相对灵活和一直从事税收实践的行政机关,在税法中势必担当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征税权向行政机关转移是一种时代的需要。传统的税收法定主义已经过时了。

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可以从另一个视野来审视税收法定主义,以及征税权、税收法律关系的问题。

人类的历史呈现出这样一条线索:首先是统治者享有专制的权力,这是一种权力主导时代;然后是权力被严格的限制,我们可以称之为权利主导时代;现在,权力开始复苏扩张,权利相对缩小,权利主导似乎走进了变革。就税法而言上一过程表现为:首先,统治者享有专制的征税权,即征税人主导时代;然后,征税权被严格的限制,税收须经得纳税人的同意,即纳税人主导时代,也就是税收法定的时代;现在,征税权开始重新回归行政,税收法定主义走向变革。我们应该用一种崭新的视野来看税收法定主义的发展。

传统的税收法定主义的合理性会受到和其理论基础社会契约论一样的质疑。实际上“又有谁签署了那一纸建立国家的‘原始契约’?”也没有纳税人的同意而产生的征税权。征税权作为政府权力的组成部分从来就不是依存纳税人的意志而存在的。这一点,马克思的暴力国家理论似乎更接近现实,马克思指出:“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对社会进行再分配的形式,税法是国家制定的以保障其强制、固定、无偿地取得税收的法规范总称。” [12]即便如此,我们没有必要为社会契约合理性的缺乏而恐惧,因为相应的,国家除了暴力又有什么理由来为所欲为呢!更重要的是社会契约论已经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正是社会契约论唤醒了人民的自我觉醒,使人民不再本能的服从权力。在这个意义上,社会契约理论从人本身出发,发掘了除权力之外另外一种社会力量,也就是权利。在此之前,只有权力这一种社会力量,它自然的占有支配性地位,完全的统治社会。在这种独裁的情况下,权力发挥的作用是不稳定的,容易泛滥。社会契约理论造就了另一种力量——权利,使人民和政府在制度化范围内产生了对抗。两种力量互相制约平衡,使权力在平衡点发挥作用。两种力量的来源是不一样的。权力来源于暴力和公共需要,权利来源于人本身。从来没有权力产生出权利,也没有权利赋予权力的过程。他们互不隶属,互相制衡。社会力量另一极的形成是社会契约理论不可磨灭的贡献。

我们必须看到,权力是必需的。不同的社会状态需要权力发挥作用的大小也是不一样的。但是权力必须良好的运行才是有益于社会的。在前社会契约时代,权力由于独自占有支配性地位而容易泛滥;社会契约时代,权力又由于受到权利的限制和压抑而不能充分发挥作用。这都是不利于权力良好的运行。也是不利于社会本身的。现在,社会发展本身需要权力发挥应有的作用,权力的扩张正是这种需要的体现。为了使权力良好的运行,权利应该发挥这样的作用:不妨碍权力在属于其本身的范围内运行,同时又制约行政权的过分扩张,使两者的对抗平衡在某一个适合发挥权力作用的点上或者范围之中。关于这种平衡,行政法学者作了这样的阐述:平衡指“一种状态,在这个状态中行政机关和公民能够通过行使各自拥有的权利,履行各自负担的义务而彼此制衡”,“一种过程,即行政机关和公民之间彼此互动又不断趋衡目标状态的过程,尽管在这种过程中存在的只是不平衡的状态”,“一种方式或手段,即保证行政机关与公民之间平衡关系实现或近乎实现的方法、手段或机制”。这种平衡是双向的,既是权利对权力的限制,也是权力对权利的限制。

在这种理论下,社会管理职能乃行政权的基本范围,而非由权利授予,不应该在实体上受到限制。否则必然会导致行政权运行的不良。行政权应当从近代以来的限制中解放出来。属于行政管理范围的事项,权利不应该实质上的干涉。就税法而言,税收作为一种支撑政府运转的财政来源和调节经济的重要手段,征税权应该属于行政权的范围。在税收法律关系中,政府的征税权和纳税人的权利正是这一平衡中的力量双方。对于社会来说,税收是必需的,征税权也就是必需的。但是要达到对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必须使征税权的行使限定在一定范围内。两者的制约平衡就是起着限定征税权的作用。首先行政机关对于征税权有其自由裁量的空间,作为权利代表的立法权不应该过多涉及到具体征税权的问题。但这并不是说行政机关的征税权是没有任何限制的。作为社会力量另一极的权利,必须发挥自己的作用,使行政权保持在能够正常运行的那一点,或那个范围内。这可以看作是一种新的税收法定主义。法发挥的作用不一样了。法不是直接去规定征税权的具体内容。而是应该作为征税权的制衡。这种制衡应该在两个方面发挥作用。第一,在立法上,事先对政府征税权给以限制,这种限制应该是程序性的。这一点,有学者曾指出 “税收法定主义应以形式课税原则为基础,以实质课税原则为目的和补充”。第二,在司法上,事后对征税权的行使给以监督和救济。不仅是个案监督,更是宪法监督。

对中国而言,要指出,中国的现实是不符合这种理论的。中国的社会力量发展还很不均衡。社会力量仍呈现一极的趋势。行政权不是过小,而是过大。因此,中国尚未受过传统税收法定主义的洗礼。没有力量的制衡,就没有平衡观的税收法律关系。没有力量的制衡,行政权的扩张就容易不利于社会的发展。因此中国还必须补上传统税收法定主义这一课。

「注释

[1] 刘剑文主编:《税法学》(第二版),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21—122页;参见萧榕主编:《世界著名法典选编·宪法卷》,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

[2] 指交换说和公共需要说,参见刘剑文:《税收专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99页。

[3] 谢怀拭:《西方国家税法中的几个基本原则》,载刘隆亨主编:《以法治税简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5页;刘剑文主编:《税法学》(第二版)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22页。

[4] 参见刘剑文:《税收专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14页。

[5] 郑勇:《税收法定主义与中国的实践》,载刘剑文主编:《财税法论丛·第一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72页。

[6] 转引刘剑文:《税收专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4页。

[7] 参见刘剑文:《税收专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28—135页。

[8] 参见沈岿:《平衡论:一种行政法认知模式》,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50—157页。

[9] 参见刘剑文:《税法专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36页。

[10] 参见刘剑文:《税法学》(第二版),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51—82页。

[11] 何兆武:《社会契约论》修订第三版前言,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5页。

[12] 转引刘剑文:《税法专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00—101页。

[13] 沈岿:《平衡论:一种行政法认知模式》,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9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