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居家养老服务运营方案

居家养老服务运营方案

居家养老服务运营方案

居家养老服务运营方案范文第1篇

关键词:社区居家养老;法律问题;对策

在当前老龄化社会背景下,社区居家养老模式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在其发展已取得了一定成效的同时,也面临着来自各方面的掣肘,尤其是法律层面的诸多问题,已经成为了制约其发展的主要瓶颈,亟待解决。

一、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法律规制的基本理论

(一)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内涵与优势

据有关资料统计,我国在1999年已跨入了人口老龄化国家行列。我国人口老龄化具有人口基数大、增加速度快、高龄化趋势明显、困难老人数量多、与家庭小型化相伴随、先于工业化等基本特征,严重影响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对养老服务体系也造成了极大冲击,社区居家养老作为一种新兴的养老模式异军突起,其服务模式一方面能够减轻传统家庭养老的人力负担,又能解决养老机构数量不足,门槛较高,老人身处其中感觉亲情日渐淡漠的问题,获得了很多老年人及其家人的青睐。本文认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包括两个层次的内涵,第一层次是老年人不需要离开家庭,而是在自己熟悉的环境中,延续原有的社会网络,享受养老服务;第二层次是政府积极主导,以居家为基础,以社区为依托,整合互联网+在内的各种资源,由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各类企业、社会组织和养老服务队伍提供专业化和公益,满足老年人社会化服务需求的养老服务模式,其服务内容应包括日间护理、家务服务、医疗保健、应急救援、文体休闲等综合。目前,我国各地正努力探索社区居家养老模式,已经积累了一些经验。在北京、上海、青岛、宁波、武汉等全国大部分大中城市已初步形成了服务形式方便多样化,服务内容丰富多元化的社区养老服务格局。据民政部2015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记载,截至2015年,我国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2.6万个,比上年增长36.8%,互助型的养老设施6.2万个,比上年增长55%,社区服务志愿者组织15.8万个,社区服务志愿人员900多万名,民办社会福利机构1600余家。①2016年10月,第四次中国城乡老年人生活状况抽样调查情况,根据数据显示,老龄产业市场不断升温。一是老年人照护服务需求持续上升。2015年,我国城乡老年人自报需要照护服务的比例为15.3%,比2000年的6.6%上升近9个百分点。二是社区为老服务中上门看病需求居于首位。2015年,城乡老年人的居家养老服务需求项目排在前三位的分别是上门看病、上门做家务和康复护理②。这些调查和统计充分说明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出现,既能应对当前人口老龄化发展的客观需求,又能缓解传统家庭养老的压力,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维系社会稳定,发展前景非常可观。

(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

社区居家养老其根本的目标在于通过良性的政策引导和法律保障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服务,在法理层面其归属于社会分配法律关系,其追求的价值目标在于建立与运行实质公平价值,有效分配养老资源,促进社会养老资源成果的公平分享,其最主要的理论基础包括福利经济理论、社会保障理论与需求层次理论。首先,福利经济理论追求的重要的社会目标就是为了实现最高的社会经济效率、公平的收入分配,实现社会整体利益价值,这是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在法理层面构建其制度体系的本位思想。每个社会成员都期待幸福和安定的晚景生活,老年人的利益实现程度对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有重大影响,不局限于个体单一受益,实现利益的普遍化才是根本,整体利益不是个体利益的机械叠加,而是个体利益相互博弈的结果,只有尽量逼近绝大多数人的利益最大化的“帕累托最优”并在不能实现最优的情况下尽量促进最小受惠者利益,才是实现了个体利益向社会整体利益的初步进化。在我国社区居家养老发展的现阶段,政府和社区作为居家养老服务中的必然主体和主导,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才能理性提供政策支持,资金投入,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建设完善的社区居家养老制度,实现最优的经济效益与资源分配效应。其次,社会保障理论体现了国家对于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是社区居家养老制度体系设计的关键。在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实践中,政府应维持与促进市场自治与国家干预间的平衡,促进社区居家养老产业的供需平衡,建立民间资本与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居家养老的市场运行与政府干预间的良好互动机制,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最后,需求层次理论是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发展的基石。依照需求层次理论,作为一种开放型、多元结构的服务模式,社区居家养老可以满足老年人对于家庭和社区的双重依赖,满足老年人在生理、安全、社交、尊重和自我实现等五个不同层面的需求。

二、我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法律规制现状及问题

(一)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法律制度现状

新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发展社区服务,将养老服务设施纳入社区配套建设规划,逐步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该法包括了“社会保障”、“积极养老”、“法律援助”等主要内容,是我国社会在当前大力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和相关体系建设的基本法律依据。近2年来,我国众多省市都先后了居家养老服务的地方性法规,继北京市于2015年1月正式颁布《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以来,江苏、河北、乌鲁木齐、合肥、苏州等省市相继于2016年制定了地方性的居家养老服务条例,上述《条例》基本都明确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充分体现乡镇街道、社区在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突出社区的基础性和支撑性特点,规范了为老年人提供优质服务的内容。还有在部分省市,如上海市、湖南的郴州市,天津市,已经由民政部门等相关机构先后制定了地区性的居家养老服务规范。此外,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改革试点方面,民政部和财政部两部委于2016年7月19日联合下发了《关于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根据通知的要求,全国部分地级市(含直辖市的区)将逐步推开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改革试点。

(二)我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

如前所述,我国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起步较晚,处于初级阶段,法律制度还不完善,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有:1.从立法角度,当前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法律体系不够完善我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体现在立法较为滞后,数量不足,尚未形成由中央到地方相互衔接的法律体系,且现有的法律法规内容不健全,缺乏统筹兼顾,各项配套制度也不完善,很多没有落到实处。从规范的层级而言,目前,在国家法律③一级,我国尚未存在针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专门立法。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在社会服务、社会优待、法律责任中对于社区居家养老有新增一定的内容,但不够具体,较为笼统,法律责任也不清晰,如其中第82条规定,“对养老机构负有管理和监督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没有明确规定给予何种处分,可操作性较差。在地方层面,各地区针对社区居家养老的地方性规范或条例起步较晚,为数较少。有的刚刚颁布,尚未实施,有的条文过于原则性,细化程度不高,缺乏制裁规定,对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各方的权利、责任、利益界定不清晰,法律风险较高,能否落到实处还有待检验。正是基于上述原因,有些地方的社区对开展日托服务顾虑重重。在有关部门层面,曾经制定的一系列社区养老服务的政策方案等如今有些已经搁浅乃至出现荒废,如2001年6月,民政部在制定了名为“社区老年福利服务星光计划”的工作方案后,在全国启动了这一计划,而如今这项历时3年耗资134个亿的资金建成的老年活动室,如今大部分已经难觅踪影,很多甚至已经“面目全非”④。此外,与社区居家养老相应的配套制度和服务支撑体系还不完善。比如非营利性组织在提供公益性和专业中占有较大比重,但是由其法律地位至今没有得到明确认可,扶持其发展的相关政策不够完善。此外,国家现在鼓励社会力量、民间资本兴办养老设施,发展社区居家养老,但其政策环境还有待进一步优化。最后,当前依托“互联网+”,以智能化手段为支撑,创新养老服务手段,搭建起养老信息服务网络平台已经是社区居家养老发展的新趋势,而相关规范标准尚不明确,无法有效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2.从执法角度,政府引导支持力度不够,很多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徒法难以自行,有了好的立法,如何突破现实中的执法难关,将法律政策落到实处,是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领域内的一大难题。当前主要存在如下一些问题:第一,政府的引导和支持力度还不够,运营经费难以得到保障。将居家养老服务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居家养老服务经费,已经是现行立法中居家养老经费保障的一般模式,传统的经费补助模式侧重于补助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而忽略了补助运营服务,造成部分社区居家养老设施建成后面临后续资金运营匮乏难以为继的尴尬局面,严重挫伤基层积极性,也使养老服务无法真正落到实处。第二,针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评估和监督机制不完善。2013年7月30日,民政部印发了《关于推进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目的在于推动建立统一规范的养老服务评估制度,目前有些地区正在展开试点,制度化的评估和监督机制还不够健全,处在逐步的完善中。不少地区对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养老服务的内容、工作体系建设、服务人员的业务水平、服务设施的质量、满意度都还缺乏有效的评估与监督机制,管理的混乱和监督 评估体制的缺失已经对居家养老服务的进一步规模化发展造成很大影响,亟待完善。第三,多元化和多渠道投入机制还不完善,对社会力量、民间资本参与的支持力度不够。不少居家养老的地方性立法中鼓励社会力量、民间资本加入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平台,建立养老服务专业团队,开展“智能化养老”,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个性化、专业化、智能化的养老服务。但是目前,我国社区居家养老的服务设施建立,机构组建还基本处在政府推动主导的阶段,多渠道投入机制还不完善,针对社会力量、民间资本、非营利性组织参与社区居家养老的扶持力度还不够。3.从司法角度,当前居家养老纠纷中老年人的权益难以得到妥善保障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首先服务机构和老年人之间是一种特定的消费者和服务者的关系,服务组织应当与服务购买人、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其人订立养老服务合同。但是由于当前养老服务合同尚缺乏统一规范,居家养老护工的职业标准和规范管理问题依然处于探索之中,再加之老年人自身属于弱势群体,普遍缺乏法律知识,经济能力也有限,一旦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者遭遇暴力护工事件,面临着举证难、诉讼维权难等一系列难题,如何最大限度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三、解决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发展法律问题的建议

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社区养老服务要取得长远发展,必须重视其中存在的法律问题,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坚持福利性、社会保障性的指导原则,紧密结合我国老龄化的实际需求,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建立政府主导、民间资本参与、社会力量补充的多层次、广互动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

(一)完善立法及相关配套制度

从国家层面,应做好顶层设计,避免制度碎片化,在完善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一部专门的法律就社区居家养老的地位,政府、家庭、社会的责任,服务的内容、方式和标准,资金来源、设施建设、专业人员培训等做出规定;从地方层面,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存在一定的区域性、地方化色彩,各地区应结合本地实际,加快制定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地方性立法和规章。在地方性立法中应注意建立社区养老机构的准入标准,规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合同,细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各方的权利、责任、利益,明确监管制度。在有关部门层面,应整合政策,协调联动,改变目前有些部门在社区层面各成体系,缺乏整合,造成政策碎片化、资源和资金使用分散的情况,避免“星光计划”类似的事件再次发生。在配套制度建设方面,应做好如下工作:第一,制定扶持非营利组织发展的相关法律制度,如改登记制为备案制,取消挂靠制,保持独立性,加强监督和引导非营利组织的结构转型,完善非营利性组织参与社区养老服务的激励机制。第二,加大扶持力度,改善社会力量、民间资本投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业的政策环境,保障用地需求,落实税收、财政、信贷、土地、规划等方面的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第三,各地民政部门应就“智能居家养老服务”出台标准,明确提供服务的企业和机构的准入门槛、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采取多地区联合的方式,破解跨区域老年福利和养老服务方面的身份和户籍壁垒等以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探索“医养结合”新模式,健全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制度,积极推进社区志愿者登记注册制度,开展居家养老护工正规化制度建设,加强如养老服务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建设。总之,应循序渐进,逐步建立从中央到地方,各项制度与配套措施衔接得当、统筹兼顾的社区居家养老法律体系。

(二)在执法层面,明确政府定位,加强政策

引导和政策落实在执法层面,政府应处于主导地位,从规划统筹、资金保障、设施配置、产业培育、政策支持、标准制定、市场监管、搭建交流平台、信息网络建设等多方面,综合考虑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在具体开展居家养老执法的方式上,可采取综合运用议案督办、执法检查、听取审议意见落实情况报告等多种形式,依法推进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落实,以条例落实推动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具体而言,主要应做好如下几个方面的工作:第一,扩大政府财政投入,建立居家养老服务运营经费保障机制。为避免养老相关设施建成后运转困难,挫伤基层积极性,一方面,政府应保证财政配套资金及时兑现,另一方面,应建立居家养老服务运营经费保障机制,同时加大转移支付补助力度,一方面,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调动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的运营积极性,另一方面,对经济特别困难的山区农村加大补助力度。第二,建立系统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评估与监督机制。建立养老服务评估制度,在评估内容上,首先是对老年人的家庭经济情况、身体状况、养老服务需求进行评估,对符合条件的高龄、失能、失独等特殊困难老年人给予补贴。其次针对各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开展成效,具体包括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体系中的政府主导、基础设施、服务队伍、管理制度、服务成效、群众满意度等内容开展评估。在评估方式上可以采取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相结合的办法。内部评估主要包括各地根据具体评估指标准备相关材料并开展自我评估和民政部门对各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抽查,建议各地区民政部门可以建立类似社区低保评定的服务监察和绩效评估机制,设立养老服务监督员、定期或不定期走访被服务对象,对社区养老服务的效果、效率进行服务质量评估。外部评估主要是委托第三方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开展评估,结合老年人的满意度调查,根据评估结果进行星级评定,并与运营奖励补助经费挂钩,促进服务质量改进,提高老年群体的获得感。第三,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以“走向社会化、推行信息化、提高专业化、扩大规模化和鼓励竞争化”的思路,通过政府购买、协调指导等方式,重点培育一批服务机构,支持其采用PPP、股份制等多样化的经营模式,在稳健经营的基础上有计划地扩大规模,形成品牌效应。第四,完善社区居家养老基础设施建设,依托“互联网+”建设养老服务综合信息平台。政府应当做好配套制度建设,搭建智能化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合作交流的平台,将这一政策落到实处,共同培育一批示范性智能化居家养老社区、共同完善智能化养老服务内容,广泛借助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媒介,为老年人提供内容更丰富、更满足个性化需求,更方便的产品。

(三)加强司法保障与普法宣传

在司法层面,人民法院系统应当继续坚持对涉老案件实行“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的三优先制度,落实对特困老年人投诉案件实行诉讼费缓交、减交、免交制度,对较复杂、易反复的追索赡养费、养老金的案件实行“回访制度”。应加强针对老年人养老纠纷中的法律援助,开辟养老权诉讼的法援绿色通道,可以借鉴成立少年法庭的经验,设立老年法庭,专门审理侵害老年人权益的案件,使占比较重的涉及老年群体养老纠纷的案件能够得到及时处理。同时在审理涉老案件时吸收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为人民陪审员,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各地政府及民政部门应鼓励、支持社区居家养老机构和公益性的社工组织,创造条件举行以尊老敬老为主题的普法宣传活动,以期达到增加老年人及其家人的法律知识,增强养老组织自身的法律意识,维护个人和他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四、结语

社区居家养老是一项新兴的事业,尽管我国起步较晚,但在政府的积极主导、社会各界力量的共同参与下,相关法律、政策、制度正在不断成熟,各地实践也在不断深化,我国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制度一定能获得长足发展,成为缓解我国严峻养老问题的重大战略选择.

参考文献:

[1]姚丹.我国城镇社区养老服务制度法律问题研究[D].重庆:西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4.

[2]李爽.浅议我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法律制度建设[J].中国科技博览,2014(15).

[3]袁妙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困境与多元共治发展路径[J].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4).

[4]涂晨铭.规范我国社区养老服务法律制度[J].法治与社会,2015(12).

[5]李畅,于铎.“居家养老”模式的法理学探析[J].新西部,2014(12).

居家养老服务运营方案范文第2篇

关键词:政府;非营利组织;居家养老

中图分类号:F3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5)08-0036-02

2003年以来,上海、南京、宁波、杭州等经济相对发达地区,为缓解老年服务供需紧张的矛盾,积极探索了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并积极探索向非营利组织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模式。经过多年的实践,取得了一些成功的经验,但在推行中也产生了一些新的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成为目前研究的热点。

一、非营利组织参与居家养老

非营利组织是英文non-profit organization(NPO)的中译,与非营利组织类似的词汇还有“非政府组织”(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公民社会组织”(civil society organization)、“第三部门”(third sector)等。非营利组织具有多角度的定义,我国对非营利组织的定义为:是独立于政府部门之外的公共部门的组成部分,组织目的在于满足社会公共利益而非营利,依靠会员缴费、捐赠者资助、政府财政拨款等资金来源完成组织使命,具有免税资格和提供捐赠人减免税合法地位的特点。

居家养老是建立在个人、家庭、社区和国家基础之上的,以居家养老为形式,以社区养老网络为基础,以国家制度政策、法律管理为保证,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相结合的养老体系。

非营利组织参与居家养老,是指非营利组织依法通过相应途径,并以多种方式,参与居家养老管理并提供相关服务,从而增加社会和公众养老服务的行为。非营利组织参与居家养老主要有直接参与和间接参与两大类。第一,非营利组织直接参与居家养老。在居家养老服务项目上,通过承包政府的居家养老项目为老人提供服务。参加听证会,非营利组织可以通过参加居家养老保障方面的听证会来表达自己的意见和主张;通过参加涉及养老保障的相关会议直接影响政府的决策。第二,非营利组织间接参与居家养老。即非营利组织通过各种形式向政府建言献策及影响政府决策和行为。

二、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案例分析

(一)泰安市人口老龄化现状

据预测,到2020年,泰安市60岁以上老年人口总量将由2010年底的81.92万人上升到113.8万人,占全市总人口比重将由14.84%上升到19%,年均增加3.19万人。2030年老年人口将达到152.7万人,2050年达到160.6万人,占总人口的比重分别为25.2%和27.9%。

由于老年人口总量的大幅增加,使得泰安市老年抚养比将迅速上升。据预测,2015年该市老年抚养比为26.61%,平均3.8个劳动年龄人口抚养1个老年人,比2010年提高6.69个百分点。2020年老年抚养比将达到31.53%,2030年达到45.08%,2050年达到52.54%。

同时,随着老年人口增多、老年群体日益高龄化,大部分亲缘家庭将呈现4:2:1结构,即一对夫妇在抚养一个孩子的同时要照顾四位老人,使得家庭养老的经济负担和生活照料负担日益加重,将越来越多地依赖于社会。但目前,泰安市共有各类老年社会福利机构107个,养老床位1.5万张,平均每千名老年人占有床位仅有18.3张,与发达国家平均每千名老年人占有养老床位数50~70张的水平相差甚远。

(二)泰安市泰山区探索“居家养老”新模式

目前,泰山区71个城市社区服务中心、13处养老机构、23家城市社区日间照料中心、10家农村幸福院和82家卫生医疗机构全部纳入“12349”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统一管理,全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迈入智慧新时代。

“12349”,是泰山区投资一百五十多万元,高标准建设的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辖区老人需要帮助时,只需拨打‘12349’,服务就送到家,极大地方便老人生活。该信息平台采取“政府主导、社会化运作”的方式,由泰山养老护理协会提供服务运营保障,具备居家养老服务、养老机构管理和民政业务咨询三大功能。

针对老人需求,泰山区依托泰山养老护理协会,汇集服务人员四千余人,为全区老人提供家政服务、健康医疗、法律和民政业务咨询等无偿、低偿、有偿志愿服务四大类三十多项基本为老服务项目。其中,“一家通”手机定位围栏服务,为生活困难的1500名老年人免费发放具备GPS定位功能的“一家通”老人专用手机,实现轨迹记录、围栏和实时定位。当老人出现迷路、失踪等情况时,对其进行定位和活动轨迹查询。特别是,可根据子女要求设置围栏,划定特定的生活范围,当活动范围超出时,信息平台及其子女就会及时收到告警提示短信,方便掌握老人的生活轨迹。“健康宝”远程健康监测服务,以血压仪、血糖仪、心电仪、血氧仪、体温仪为采集终端,通过后台数据处理平台和健康医疗机构,为老人提供健康分析及诊疗建议。家居安防服务是在有需求的老人家中,安装家庭监控摄像头和家庭门禁红外设备,通过手机查看家庭实况,查看老人安危,如判断有问题,可及时报警并上门核查。关怀提醒服务可设置生日提醒、服务预订、健康信息等定期关怀提醒五项功能。

三、政府购买非营利组织居家养老服务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选择服务机构单一,双向选择余地小

部分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对服务机构实行招投标,限定一个行政区只能有一家服务企业的做法不适应当前全市居家养老服务发展,易引起行业垄断,服务对象没有主动选择权,存在不满情绪。如泰山区的居家养老服务项目的承担着只有泰山养老护理协会一家非营利组织来提供,老年人没有选择权。同时,由于存在可提供服务的非营利组织竞争不足的问题,带来服务质量难以提高,服务价格高于市场价格等一系列的问题。例如合肥市在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过程中,就遇到可提供服务的非营利组织竞争不足的问题,致使政府购买价高于自费价,如自费做按摩是40元一次,用服务券却要80元。

(二)服务机构的服务人员专业性不强

一方面,非营利组织中现有的从业人员专业性不强。目前,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工作人员多为40~50岁的下岗职工或者是农村务工人员,文化素质普遍较低,缺乏专业服务知识,虽然在上岗之前,当地民政部门对他们进行专业培训,但这些培训仅仅是一种上岗人员的短期培训,专业性不强,不系统、不连贯。另外,由于缺乏后续资金的支持,非营利组织不能对从业人员进行连续性的专业技术的培训。

另一方面,专业人员加入居家养老服务的热情不足。由于缺乏促进非营利组织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可持续发展的动力机制,非营利组织资金不充裕,没有充分的资金吸引专业人才的进入。另外,因为受传统世俗观念的影响,某些具有专业经验的年轻人认为给老年人服务低人一等,而不愿意从事这方面的活动。

(三)非营利组织运行资金不足

非营利组织筹资渠道单一,后劲不足。目前政府和民政部门对居家养老的投入是非营利组织参与居家养老资金的主要来源。但是对非营利组织的资金投入是有限的,这对非营利组织参与居家养老服务来说力量还是台下的,无法起到更好的效果。在非营利组织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开展所需经费中,发达国家政府的投入一般占服务资金构成的50%以上,而当前我国政府的投入不超过30%。非营利组织参与居家养老的资金来源,除了政府支持,大部分就是来源于社会各界力量的捐助、社会福利的收入,以及社会组织或个人组织成立的慈善基金,不能形成稳定的收入来源。

(四)监督与评估机制还不完善

政府在与非营利组织签署购买服务合同时,虽然也包括了评估与监督内容,但科学性与针对性不足。据一些行业协会反映,在购买服务的价格评估上缺少标准、随意性过大,事后对社会组织公共服务水平与质量的评估也失于空泛与粗疏。目前各地基本没有建立独立第三方的评估机制,缺乏完善的监督和评估机制,使得一些社会组织在提供居民养老服务时有机可乘,以次充好,导致公共服务品质下降,使得民众对政府购买非营利组织公共服务的公信力下降。此外,现有评估体系对服务对象的意见重视不够,缺少以服务对象为主体的绩效评估。

四、优化政府购买非营利组织居家养老服务的措施

(一)推行双向选择

鼓励能够提供居家养老服务项目的非营利组织统一在市民政局进行备案,让老百姓自主选择服务机构,服务机构也可自主选择服务区域,实现双向选择,这样更有利于市场化运作及管理。同时,纸质服务券可换成电子服务券,减少印刷成本并方便使用;服务券的使用由仅在本区使用逐步向全市通用发展,促进服务机构间的有序竞争。

(二)推动非营利组织专职工作人员职业化

建立一支素质高、技术强、服务水平一流的专业化队伍是决定非营利组织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重中之重,也是在组织运行中最薄弱的一环。而建立健全规范的培训教育体系是建立素质高、技术强、服务水平一流的专业化队伍的必要前提。因而非营利组织应当尽快建立起正规化的教育培训体系,在社会范围内引入专业护理人员,对在职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梳理诚信服务理念、教授基本医疗知识、护理知识和心理健康知识等,培养复合型服务人员,全面提高为居家老人服务的服务水平。针对需求不同的老人提供不同类型服务项目的培训,如针对失能、半失能的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实现对其生活照料、健康护理、紧急救援。实现全国统一的考核制度,社会人员通过统一的入职资格考试后,颁布合格证书,从而获得就职资格,方可从事服务工作。

(三)增强非营利组织的筹资能力

解决资金问题,是解决非营利组织瓶颈的关键,保障固定的资金来源,确保充足的资金,是非营利组织得以发展和运行的前提条件。非营利组织除了接受政府拨款外,还应该通过其他途径筹集资金。在政府资金投入日益减少的背景下,非营利组织必须转变过去完全依赖政府的思想。非营利组织要想维护正常的运转,完成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就必须加强自身的营销理念。可以通过与营利组织合作的方式,向社会宣传自己的价值。另外,非营利组织不断宣传自己,加大宣传力度,传播组织的思想理念和自身价值。获取社会的认可,拓宽更多资金来源渠道,发觉并社会慈善捐款。养老是个全球问题,国外有许多非营利组织从事助老服务,可以采取各种方式和这些组织进行联系,争取获得如基金会这类非营利组织的资助机会,取得资金的提供和支持。

(四)建立科学评估与监督体系

一是善于积极调动社会公众、大众媒体的监督力量,运用电子政务方式,建立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网络平台,公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相关事宜,并能实时查询相关信息,使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行为透明化。同时,引入第三方监督,防止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过程中的权力寻租。对承接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推行财务报告公开制度,并由第三方进行审计。

二是建立社会组织信息披露制度,承接服务的社会组织必须公开自身的相关信息,诸如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服务项目、服务方式等等,通过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对社会组织在公共服务领域的表现进行统一评价,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决策提供依据和参考。

三是建立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绩效指标,构建科学合理的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绩效评估体系。因此,在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所签订的购买合同中,需细化购买服务的数量、质量和费用标准,并确立量化的参照值,使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绩效评估具有可操作性。

参考文献:

[1] 范炜烽,祁 静,薛明蓉,郑 庆,甘筱敏.政府购买公民社会组织居家养老服务研究――以南京市鼓楼区为例[J].科学决策,2010(4).

居家养老服务运营方案范文第3篇

2014年9月下旬,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了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提请的《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条例草案书面印发各市县区人大常委会、省人大代表、省有关部门、立法基层联系点、立法专家库成员征求意见,并通过代表履职平台、浙江人大网、地方立法网,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由于养老问题事关国计民生,涉及千家万户,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社会普遍关注,为使立法更好地体现各方面意见,尤其是基层群众的意见,这次除按常规方式征求各方面意见外,还注意进一步发挥代表密切联系群众的作用。根据省委常委会研究的意见和省人大常委会的统一安排,从10月中旬开始,省级领导干部人大代表以及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陆续进代表联络站专门就条例草案听取了基层代表和群众意见,十一个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分别组织本选举单位的省人大代表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专题讨论。

这次条例草案征求意见工作,领导重视、组织严密、准备充分,起到了汇聚民意、集中民智的作用。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夏宝龙,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茅临生和其他副主任、秘书长,都亲自赴代表联络站听取意见。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永昌先后带队赴绍兴、嘉兴、金华、丽水等地听取意见。目前各方面反馈的意见和建议已有两千余条(次),法制工作委员会对这些意见和建议进行了认真梳理和汇总,并两次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逐条讨论。11月10日,召开了省有关部门座谈会进一步听取意见。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各地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多次研究、修改,提出了草案二次审议稿。11月12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列席了会议。现将草案的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体例结构。草案共分为九章,其中第二章为居家养老服务,第三章为社区养老服务。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大代表和有的地方提出,居家养老社会服务包括政府和社区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社会组织的公益性和互助以及企业的市场化服务等,社区养老服务是居家养老服务的主要方面,不宜将居家养老服务和社区养老服务分为两章表述。为此,建议将草案第二章和第三章内容合并为一章,统称为居家养老服务。

二、关于适用范围。草案第二条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养老服务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社会养老服务是指为适应本省老年人对养老服务的不同需求而提供的各种形式的服务。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少省人大代表和有的地方提出,草案关于社会养老服务的界定过于笼统,容易产生歧义,建议进一步明确其内涵和外延。还有的意见提出,要处理好政府、社会、家庭在养老中的责任划分,要在条例中明确家庭成员的赡养、扶养义务。为此,建议对社会养老服务含义作进一步明确,即社会养老服务是指为老年人养老提供的社会化服务,包括居家养老服务和机构养老服务,同时进一步明确居家养老服务和机构养老服务的概念。另外,家庭成员赡养、扶养老年人是其法定义务和养老的基础,虽不属于本条例调整范围,但为进一步增强家庭成员赡养、扶养老年人的责任,并与相关法律规定相衔接,建议增加规定,即:“赡养、扶养家庭成员中的老年人是公民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赡养人、扶养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对老年人的赡养、扶养义务,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条、第三条)

三、关于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养老服务中心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草案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立的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应当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承担社会养老服务有关具体工作。第十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规划的要求,建设托老所和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大代表和一些地方提出,目前县、乡、村(社区)三级基本都建有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养老服务中心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实践中这三个中心是做好社会养老服务工作的重要组织保障,建议条例进一步明确三个中心各自相应的法律地位和职能。同时,有的托老所属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组成部分,有的属于养老机构的范畴,不宜再单独规定。为此,建议将“三个中心”集中在总则一章中规定,对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的职责进一步予以明确,删去有关建设托老所的内容,同时增加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或者依托公办养老机构设立养老服务中心,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居家养老服务,负责社会养老服务补贴的发放,协助做好社会养老服务监督管理等工作。”(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条第三款、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一款)

四、关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的功能和运营的资金补助。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少省人大代表和地方提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具体承担居家养老社会服务职能,是做好社会养老服务工作的基础,也是政府履行社会养老基本公共服务的主要平台。目前,由于缺乏资金保障,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成后运营难的问题突出,政府要加大对其建设和运营的投入,并进一步明确其服务功能范围。为此,建议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的服务功能作进一步明确,并明确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负责运营管理,同时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的建设和运营给予资金补助。另外,为进一步发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的功能,更好地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各种形式的服务,建议增加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托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立健全老年人社会养老服务需求和服务项目登记制度等内容。(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五、关于公办养老机构的定位和功能。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一些省人大代表和有的地方、部门提出,政府在社会养老服务中的定位应当是保障基本,公办养老机构主要是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以及其他困难家庭中的失能、失智、高龄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公办养老机构的定位和功能应当与此相适应。为此,建议增加规定,政府投资举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以护理型养老机构为主,同时对公办养老机构应当收住的老年人范围作进一步明确。(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六、关于利用村民自建住宅举办养老机构的消防安全。 草案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养老机构举办者利用村民自建住宅举办养老机构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消防安全要求,并凭有关资料,向消防机构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有的省人大代表、地方和部门提出,由于自建住宅和公共服务场所的消防安全要求完全不同,实践中大部分村民自建住宅难以通过改造达到养老机构的消防安全要求,法规不宜鼓励这类养老机构的发展。同时,由于老年人行动不便,这类养老机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要求的规定,而不能降低要求。目前,省有关部门已就这个问题联合制定了相关政策,本条例可以不作规定。为此,建议删去第二十条第二款。

七、关于养老服务人员队伍的建设。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少省人大代表、地方和部门反映,养老服务人才缺乏、稳定性差,以及养老护理人员待遇低、服务水平不高等问题比较突出,建议采取措施增加养老护理人员的工资待遇,吸引相关人才进入这一行业,提高养老服务行业的服务水平。为此,建议增加实行养老护理人员特殊岗位津贴制度的内容。同时,考虑到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异较大,且公办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与民办养老机构的养老护理人员的工资发放标准也不一样,建议授权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具体办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二条第三款)

八、关于社会养老服务补贴的发放范围。草案第三十八条规定,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失能、失智等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给予养老服务补贴。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大代表提出,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应当体现适度普惠的原则,适当扩大养老服务补贴发放范围。为此,建议将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失能、失智、高龄老年人纳入养老服务补贴的发放范围。(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五条)

九、关于养医融合的发展。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大代表和有的地方提出,医疗服务对于老年人特别是患有慢性病的老年人非常重要,积极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对于提高社会养老服务水平具有重要作用。为此,建议增加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医疗卫生服务和社会养老服务衔接制度,促进医疗卫生服务与社会养老服务资源融合,合理布局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与老年病医院、老年护理院、康复疗养机构。”(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十、其他

1.草案第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大代表和有的地方、部门提出,政府扶持老年人家庭的无障碍设施改造,应当限于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家庭。为此,建议将其修改为:“最低生活保障老年人家庭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资金补助。”(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一条第二款)

2.草案第三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专项资金,促进社会养老服务发展。有的部门和地方提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不宜再就单项具体工作设立专项资金。为此,建议将其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从公共财政、福利公益金中安排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资金。”“省级财政安排的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资金应当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倾斜。”(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六条)

3.为了加大对养老机构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的扶持力度,根据一些代表和地方的意见,建议增加规定:“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价格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草案二次审议改稿第三十九条)

4.为鼓励和支持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发展,解决其用地难的问题,根据一些代表和有的地方、部门的意见,建议增加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公民利用城镇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经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的,按照有关规定免交土地收益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使用本集体所有土地,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

此外,还对草案做了部分文字修改,对条款顺序也作了相应的调整。

社会养老服务是惠及全省900万老年人口的基础养老服务,关系着全省每一个家庭。为了充分发挥省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主体作用,加强省人民代表大会立法工作,经主任会议研究,《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草案)》拟提请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为保证立法质量,法制委员会建议在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第二次审议后,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的意见作进一步的调研、论证、修改,再提请下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并形成提交人代会的法规案。

以上报告和《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请予审议。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政府委托,现就《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说明如下: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农产品质量安全不仅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消费安全和身体健康,还关系到农民增收和社会稳定,事关民生根本和发展大局。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群众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期望更高,消费安全已成为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共同愿望。同时,随着经济全球化加快,质量安全成为影响农产品市场竞争的关键因素,也是一些国家设置农产品贸易技术壁垒的主要借口。因此,农产品质量安全已成为当前政府工作的重点、群众关心的热点和社会关注的焦点。

近年来,我省始终以“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为主要目标,逐步完善体系队伍,不断创新宣传方式,着力构建监管长效机制,加强监督抽检和执法监管力度,全省连续多年没有发生一起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农产品合格率持续稳定在98%以上。但由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起步晚、基础薄弱,且农产品生产经营链条长、环节多,鲜活农产品易腐烂、变质,我省违法生产、销售不合格农产品的问题仍时有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较多、形势依然严峻。主要问题为:一是农业生产经营分散,主体数量庞大,而监管力量与执法手段相对薄弱,迫切需要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健全队伍建设,以加强源头管理,突出关键环节管理,形成管理合力。二是农产品生产经营链条长,激素、生物毒素、微生物污染、重金属污染等新问题、新添加物时有出现,使用禁限用农药、兽药以及饲料添加剂的情形仍未能杜绝。三是现有农产品销售管理制度对农产品市场举办者和农产品销售者的责任和义务规定不明确,市场准入机制还不够健全。

党的十以来,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改革完善了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制作了调整完善,主要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两家负责,并明确相关职责分工。这次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直接带来部门职责分工调整和农业部门监管范围扩大的变化,但还仅仅是政策层面的规定,没有相应的法律支撑,致使实际工作出现被动;特别是在农业部门监管范围扩大、监管任务加重的情况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队伍能力不足、监管制度不健全、监管手段缺失等问题更加突出。

因此,通过地方立法形式固定监管体制改革成果,细化明确上位法有关规定,解决当前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一部切合浙江实际的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和迫切。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条例于2013年列入省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预安排项目,2014年列入省人大常委会年度内审议出台的法规项目。为做好该立法项目,我厅会同省林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组织开展立法调研起草工作,制订立法工作计划,专门成立立法起草小组,组织开展立法调研和立法草案起草,积极主动地做好立法前期准备工作。通过召开座谈会、实地走访、调研考察、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开展调研论证,多次将条例草案及其立法重大问题征求、听取基层农业部门、管理相对人和省直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并邀请省人大农委、法委及省法制办有关领导、专家提前介入并指导立法工作。在充分调研论证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反复研究、几易其稿,形成了条例送审稿。

2013年10月底,条例送审稿经厅常务会议审议并经省林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会签后上报省政府。条例送审稿上报省政府后,省法制办按照地方立法程序,书面征求了11个市政府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卫生计生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编委办等省直单位的意见,先后赴杭州、嘉兴、台州、湖州等地开展立法调研,通过省法制办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召开了专家论证会、民主协商专题会、省级部门立法协调会,并对相关意见建议作了吸收采纳。在审核期间,省人大、省政协有关领导也多次进行了立法调研,指导和推动立法工作。根据调研情况及各方面的意见,省法制办对条例送审稿作了多次修改完善,形成条例草案。2014年9月18日,省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草案,并决定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 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说明

条例草案基本框架结构分为总则、农产品生产、农产品销售、农产品标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七章四十八条。现将草案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关于立法基本思路。草案坚持遵循上位法规定和国家关于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精神,围绕地方立法针对性、操作性与创新性,着重把握好三个立法重点:一是突出主体责任,着重突出生产经营主体的责任,明确强化农产品生产者和市场举办者、销售者的主体责任义务,并对政府及有关部门监管责任也作了明确规定;二是突出农产品监管重点环节,重点抓好农产品种养殖环节监管和农产品市场准入环节管理;三是突出监管重点对象,重点抓好规模化农产品生产者管理,明确其生产记录、产品自检和包装标识等法律义务要求。

(二)关于立法调整范围。当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重点是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为突出立法针对性,强化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草案将调整对象“农产品”明确界定为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而不包括非食用农产品,并规定草案的适用范围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产品生产、销售以及其他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活动。(第二条)

(三)关于管理职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涉及到各级政府及多个主管部门。只有强化各级政府职责,明确相关部门职能分工,落实监管责任,才能有效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因此,草案主要作了以下规定:一是明确政府职责。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责作了规定,考虑到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重点在基层,草案要求加强基层队伍建设,并对乡镇人民政府有关职责作了明确。二是明确部门职责。根据《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要求,明确了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具体管理职责。三是明确服务职责。草案对政府及其部门的服务性职责作了规定。(第四、五、六条)

(四)关于农产品生产。加强农产品生产环节管理,是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基础。为确保农产品的“产出”安全,草案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作了相关具体规定:

1.加强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为从源头上加强管理,草案要求建立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制度,并对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划定要求作了明确。考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农业部第71号令《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对禁止生产区域的划定程序、调整和治理修复已作具体规定,草案对此作了转致性规定。(第九、十条)

2.强化农业投入品管理。农业投入品的使用是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因素。草案主要作了以下规定:一是要求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对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进行记录。二是明确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职责,要求对农业投入品使用进行监督抽查,并建立预警机制和特定农产品限制使用制度。三是要求农业投入品经营者建立购销台账制度和提供安全使用服务。(第十二、十四、十五条)

3.规范农产品生产。针对目前我省在农产品生产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草案作了以下规定:一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细化完善了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和生产者检测制度,增强可操作性。二是根据我省农产品生产“低、小、散”这一实际情况,在上位法规定的重点管理对象的基础上,增加“一定规模的其他农产品生产者”,同时授权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具体标准,并对其生产记录和检测要求作了明确。三是对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禁止实施的行为作了规定,并明确了相应法律责任。(第十一至十三条,三十七、三十八条)

(五)关于农产品销售。把好农产品市场准入关,加强农产品市场销售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是立法的重点内容,也是确保群众消费安全的关键。为此,草案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作了相关具体规定:

1.落实销售者及采购者责任。一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细化了农产品禁止销售情形,明确了违法销售的法律责任。二是要求农产品销售企业以及其他从事农产品批发的销售者建立购销台账制度,如实记载进货信息和销售去向,并对违反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另外,还对集中供餐单位以及餐饮企业采购农产品作了相应的义务性要求和违法责任规定。(第十六、二十一、二十二、四十、四十二、四十三条)

2.明确市场举办者责任。一是通过要求市场举办者与销售者签订民事合同,落实市场准入条件。二是要求农产品批发市场、零售市场举办者履行对进入市场的销售者和农产品分别进行登记、抽查检测等义务,要求农产品批发市场的举办者建立查验有关证照、产地证明等制度。三是要求网络农产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对入网销售者进行实名登记。四是明确了市场举办者违反上述规定的法律责任。(第十七、十八、十九、四十一条)

3.强化储运环节的管理。为确保储存、运输环节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草案要求储存、运输农产品的运输工具、包装材料、容器具备国家规定的卫生条件,规定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物质的使用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并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第二十三、四十四条)

(六)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是落实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第一责任人”责任的有效手段。为此,草案作了以下规定:一是在生产环节,要求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和购销台账,记录生产过程、检测和销售情况。二是在农业投入品管理方面,要求投入品经营者建立购销台账制度。三是在销售环节,要求农产品销售企业以及其他从事农产品批发的销售者建立购销台账制度。四是在标识管理方面,要求规模化农产品生产者、农产品销售企业以及其他从事农产品批发的销售者对其生产、销售的农产品附加标识。五是要求主管部门利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服务平台,收集农产品标识、购销记录、检测检疫等信息,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监督管理机制。(第十二、十五、二十一、二十四至二十六条)

居家养老服务运营方案范文第4篇

一、规划制定背景和重要意义

(一)我县人口老龄化现状及趋势。我县自年进入老龄化社会以来,人口老龄化加速发展,形势日趋严峻。截至年底,全县60岁以上老年人口达到12.6万,占总人口的14.62%;65岁以上的老年人达8.49万,占总人口的10.6%。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速发展和家庭养老功能的弱化,高龄化、空巢化的趋势日益加剧,需要照料的失能、半失能老年群体不断扩大,给家庭和社会带来沉重负担。解决好庞大的老年人口带来的巨大养老服务需求,已经成为党委、政府普遍关心、社会广泛关注、人民群众迫切期待解决的重大民生问题。

(二)我县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成效。“”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各有关部门的积极努力下,我县积极出台相关政策措施,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框架初步建立。“”期间,全县累计筹措资金3800万元,相继支持实施了“县社会福利中心一期工程”和农村敬老院改建、扩建和新建项目17个。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村级互助养老院建设逐步开始试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得到改善。截至年底,全县各类养老机构达到17个、床位2500张,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各类养老床位20张。以孤老优抚对象、城镇“三无”、农村“五保”、高龄、独居、失能和低收入老人为重点的养老服务制度初步建立。养老服务的运作模式、服务内容、操作规范等也不断探索创新,积累了丰富经验,为全县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规划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三)存在的问题。与日益严峻的人口老龄化形势和不断增长的社会养老服务需求相比,我县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仍然处于起步阶段,养老服务工作还有很大差距。主要表现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缺乏统筹规划,政策滞后,整体水平不高;养老服务床位不足,供需矛盾突出;养老机构功能单一,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薄弱;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热情不高,社会办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组织发展缓慢,专业养老服务人员缺乏,养老服务专业化、标准化、制度化建设和行业管理有待加强等。

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是以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为目标,面向所有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和社会参与等设施、组织、人才和技术要素形成的网络,以及配套的服务标准、运行机制和监管制度。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主要由居家养老、社区养老和机构养老等三个有机部分组成。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应对我县人口老龄化、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必然要求,是适应传统养老模式转变、满足人民群众养老服务需求的必由之路,是解决老年群体养老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当务之急,是扩大消费和促进就业的有效途径。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满足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多方参与、统筹规划,在“十二五”期间,初步建立起与我县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让老年人安享晚年生活,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二)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政府要对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和发展统筹考虑、整体规划。制定本地规划,确定建设目标,承担主要建设任务,落实和制定优惠政策,推动形成基层网络,保障养老服务工作可持续发展。

2.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切实加强政府在制度、规划、筹资、服务、监管等方面的职责,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打破行业界限,开放社会养老服务市场,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补助贴息等多种模式,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鼓励城乡自治组织参与社会养老服务。充分发挥专业化社会组织的力量,不断提高社会养老服务水平和效率,促进有序竞争,实现合作共赢。

3.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根据我县老年人口数量和养老服务发展水平,充分依托现有资源,合理安排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因地制宜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提升社会养老服务设施水平。以居家养老服务为导向,以长期照料、护理康复和社区日间照料为重点,分类建设和完善养老服务设施。着眼于老年人实际需求,优先解决好需求最迫切的孤老优抚对象、城镇“三无”、农村“五保”老年人及低收入的高龄、独居、失能等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问题,同时兼顾全体老年人改善和提高养老服务的要求,推动社会养老服务向适度普惠型转变。

4.深化改革,持续发展。按照管办分离、政事政企分开的原则,统筹推进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改革。区分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加强对社会养老服务机构的登记和监管。盘活存量,改进管理。完善养老服务的投入机制、服务规范、建设标准、评价体系,促进信息化建设,加快养老服务专业队伍建设,确保养老机构良性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三、目标和任务

(一)建设目标。到年,基本形成制度完善、规模适度、组织健全、运营良好、服务优良、监管到位、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十二五”期间,增加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床位、村级互助养老床位和机构养老床位1300张。各类养老床位总量达到3800张,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达到30张。居家养老和社区养老服务网络基本健全。

(二)建设任务。

1.加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改善居家养老环境,健全居家养老服务支持体系。实施困难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工程,为老年人洗澡、如厕、做饭、户内活动等方面提供便利。按照就地就近、老年人自愿、政府鼓励的原则,推动建立邻里互助点以及老年助餐点等居家养老服务载体。扶持城乡居家服务机构发展,进一步开发和完善服务内容和项目,逐步建立起覆盖城乡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精神慰藉等便利服务。

2.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结合街道(乡镇)社区服务设施建设,增加养老设施网点,增强社区养老服务能力,打造居家养老服务平台。到年,县城区新建一所具有老年人托养功能的综合性养老服务设施。在农村,以乡镇敬老院为依托,建立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在城乡社区,重点加强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提升托养服务能力,向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短期托养、配餐送药等服务。争取上级支持,积极创建示范性街道(乡镇)养老服务机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

3.加强村级互助养老院建设。按照“村级主办、政府支持、社会参与、互助服务”的指导思想,坚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以建制村和较大自然村为基点,依托村民自治和集体经济,利用集体土地、闲置住房、校舍、厂房等,积极推进农村互助养老模式。村级互助养老院采取“集体建设、集中居住、自我保障、互助服务”的方式,供农村老年人自愿入住,实行互助服务,破解农村老年人特别是留守和独居老人的养老问题。鼓励社会力量、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及志愿者参与互助养老院的建设和运营管理。到“十二五”末,实现全县村级互助养老服务覆盖率达到30%以上。

4.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按照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兴办的原则,重点推进供养型、养护型、医护型养老设施建设。今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应以建设老年养护机构为主,现有的公办养老机构应逐步向老年养护院转变,为社会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示范。“十二五”期间,我县重点新建社会福利中心,它集光荣院、儿童福利院、孤老院、救助管理站、老年公寓和救灾仓库于一体,重点实现生活照料、康复医疗、护理、紧急救援、文体娱乐等功能。符合条件的老年养护机构应利用自身的资源优势,培训和指导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和人员,提供居家养老服务,实现示范、辐射、带动作用。积极鼓励、扶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

5.加强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依托现代技术手段,为老年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规范行业管理,不断提高养老服务水平。到年,实现养老信息服务平台覆盖全县城乡社区。

6.提高社会养老服务装备水平。鼓励研发养老护理专业设备、辅具,积极推动养老服务专用车配备。

(三)建设方式。通过新建、扩建、改建、购置等方式,因地制宜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县城新建小区开发建设和旧城改造要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要求,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公建配套实施方案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已建小区没有养老服务设施的,要逐步补建或利用闲置的设施改建。鼓励通过整合、置换或转变用途等方式,将闲置的医院、学校、企业、农村集体闲置房屋以及各类公办培训中心、活动中心、疗养院、小旅馆、小招待所等设施资源改造用于养老服务。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以社区居住人口数量为依据,兼顾服务半径,根据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建设规模,科学设置老年人的生活服务、保健、康复、娱乐及辅助用房,配备相关设备和必要的交通工具。

(四)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为各类服务主体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环境,实现社会养老服务可持续发展。公办养老机构应充分发挥其基础性、保障性作用。按照国家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思路,理顺公办养老机构的运行机制,建立责任制和绩效评价制度,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鼓励公办养老机构实行公建民营,通过公开招标选定专业化的机构负责运营。负责运营的机构应坚持公益性质,通过服务收费、慈善捐赠、政府补贴等多种渠道筹集运营费用,确保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加强对非营利性社会办养老机构的培育扶持,采取民办公助等形式,给予相应的建设补贴或运营补贴。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专业化的服务设施,开展社会养老服务。推动社会专业机构以输出管理团队、开展服务指导等方式参与养老服务设施运营,引导养老机构向规模化、专业化、连锁化方向发展。鼓励社会办养老机构收养政府供养对象,共享资源,共担责任。鼓励扶持各类社会服务机构和中介组织参与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各具特色的养老服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将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目标责任考核范围,作为重要民生工程,统一部署、统筹安排、同步实施。要建立由政府主导,民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调沟通,严格督促检查,确保规划目标如期实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制定配套实施方案,落实工作任务,列入部门绩效考核内容,认真抓好落实。

(二)加大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基本公共服务职能,强化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的支出责任,安排财政性专项资金,支持公益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对公办养老机构保障所需经费,应列入财政预算并建立动态保障机制。“十二五”期间,县级通过预算安排专项资金、运用福利公益金等方式,支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对本规划倡导的相关建设项目给予扶持。县级设立专项补助投资,按上年度60周岁以上的户籍老年人数,以一定的标准安排养老服务事业经费,重点用于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村级互助养老院和老年养护机构设施建设。福利公益金优先用于保障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积极探索采取直接补助或贴息的方式,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建设专业化的养老服务设施。建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资助和补贴机制,研究制定床位建设补贴、床位运营补贴、居家养老服务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和护理员岗位补贴等实施办法。

(三)落实和完善扶持政策。各级政府要将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合理安排,科学布局,优先保障土地供应。符合条件的,按照土地划拨目录依法划拨;应当采取有偿方式供地的,可采取“双向竞价”、“综合评标”等多种方式合理控制地价,切实降低建设成本。住建及规划部门要将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城乡社区的必建配套项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养老护理人员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等工作。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支持养老机构内设医疗站点或合作设立医疗机构,对符合条件的要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范围,为机构老年人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创造便利条件。司法部门要为老年人法律维权提供支持和援助。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市对老年服务机构的税费扶持政策,对养老院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福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项目,免交征地管理费。政府主办和特许经营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经营单位,应为养老机构提供优质服务和优惠收费。各部门要在认真落实现有养老服务优惠扶持政策基础上,针对制约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瓶颈问题,结合我县实际,进一步研究制定相关扶持措施。

(四)建立健全养老服务和管理制度。建立完善城镇“三无”和农村“五保”老年人政府供养、政府为困难老年人购买养老服务、养老服务机构民办公助、高龄补贴等制度。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研究制定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老年人入院评估、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等办法,建立养老服务准入、退出、监管制度和养老服务标准管理体系、服务质量认证体系。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规范养老服务市场行为,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建立科学合理的价格形成机制,规范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管理组织体系,建立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负责定期对养老服务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对各类养老服务机构进行指导,维护老年人权益。积极培育和发展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发挥其在行业自律、监督评估和沟通协调等方面的作用。

(五)加快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加强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推行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鉴定制度,采取财政补贴的方式,开展养老护理职业培训及鉴定工作,推进养老服务队伍专业化进程。探索建立在养老服务中引入专业社会工作人才的机制,推动养老机构开发社工岗位。鼓励支持养老机构吸纳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建立健全以培训、使用、评价、激励为主要内容的政策措施和保障制度,确保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关待遇。建立养老从业人员工资待遇与专业技能等级挂钩制度,吸引更多的人才从事养老服务工作。加快培育从事养老服务的志愿者队伍,实行志愿者注册制度,建立义工服务时间储备制,形成专业人员引领志愿者的联动工作机制,促进志愿者服务的经常化、制度化。

(六)提高养老服务信息化水平。以社区居家老年人服务需求为导向,以社区日间照料中心为依托,按照统筹规划、实用高效的原则,采取便民信息网、热线电话、爱心门铃、健康档案、服务手册、社区呼叫系统、有线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充分利用现有的社会网络信息资源,构建社区养老服务信息网络和服务平台,为社区居家老年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在养老机构中,推广建立老年人基本信息电子档案,通过网上办公实现对养老机构的日常管理,建成以网络为支撑的机构信息平台,实现居家、社区与机构养老服务的有效衔接,提高服务效率和管理水平。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建设主要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建设和运营,政府兴办和支持的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呼叫机构,对孤老优抚对象、社会散居的城镇“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老年人以及低保老年人免收服务费。

居家养老服务运营方案范文第5篇

关键词:社区日间照料中心 老年人

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是指为社区内半失能老年人提供个人照顾、保健康复、休闲娱乐等日间托养服务的设施。从笔者对H市现今实施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的实地调研和探访的结果来看,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是一种适合半失能老年人的“白天入托接受照顾和参与活动,晚上回家享受家庭生活”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新模式。主要是为所有六十岁以上老年人开放,重点服务高龄老人、空巢老人、残疾老人、优抚老人、低保或低收入老人等。

一、绪论

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发展,人口老龄化速度不断加快,关注老年人的生活早已成为刻不容缓的大事。家庭养老功能日益减弱、机构养老资源不足等问题不断凸显的同时,社区养老服务特有的专业、便利和成本低廉的优势则日渐凸显出来。由专业人员来照料老人,可以提供高质量服务,满足老年人的各种需求。而大家又同在一个社区,彼此熟悉,感觉亲切,办事方便。而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就是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中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重要机构养老模式之一,但还处于发展阶段。

西方学者对日间照料中心发展的讨论,主要是从老龄化、养老问题来看的,只有少数是从人口迁移和结构或区域性问题来做专门论述,还有更多的是制度性及法制化发展。

国内外学者主要是对日间照料中心的历史、定义、开设模式、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机构运营、人员配备等方面的开展状况研究,还包括在人员配备、服务对象的评估准入机制、机构的评价机制等方面需进一步发展完善,以切实有效地为社区老人提供养老服务。但国内的研究都是实证研究,对于老年人的心理和照顾上研究还不足。

二、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运行的现状

根据我们的实地调查与探访,H市共有11家日间照料中心,但由于缺少资金、活动场地和工作人员等原因,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仅有2家,实际运行的中心较少。

(一)政府相关部门工作不到位

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没有购置护理设备,如残疾人通道、康复设施等,但基层能力不够,管理体系不完善,政府工作落实不到位,根据对老人的访谈,觉得无人重视和关注,政府工作的实质效果不明显,有待改进。

(二)社区知晓度不高,社区居民认识不清,认可度低

个案一:张奶奶说:“病了不能动的怎么来,只能在家里呆着。”中心里参与的老年人都是行动方便、生活能自理的老年人。根据调查,这里只局限于提供休闲娱乐服务,居民的认知也局限在聊天、休息和到看电视的场所。社区居民对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的知晓度也不高,根据抽样的135名社区居民中,有效问卷130份。听说过或不了解的居民占61.5%,而了解的居民仅占38.5%。没有达到实际效果与功能,严重影响了中心开展工作的进度。

(三)中心拥有设备不齐全

社区日间照料中心仅有休闲娱乐设施,缺乏电子阅览室、健身器材、康复训练器材等学习和保健设备。在所调查区域只有电视、麻将桌、凳子、沙发和报纸杂志等娱乐休闲设施。设施设备与日间照料服务间有着很大的差距。缺乏其对外所宣传的球室、书画阅览室等文体活动设施和卫生保健和康复训练设备,实际上社区提供的资源十分有限,当然中心目前处于初级阶段,建设发展与市场始终有着一定的差距,这也是导致中心设备不齐全的因素。

(四)中心功能不健全

个案二:江奶奶说:“有个地方看看电视,打打牌就不错了,你还想做什么。”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的文化娱乐功能不健全,精神慰藉得不到满足。而医疗保健方面各个社区情况有所不同,有的社区是有社区诊所或社区医疗服务中心,有的是社区每半年组织一次集体身体检查。老人的照顾和餐饮服务则基本没有,因为这只有老年公寓才提供,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只提供白天开放,不提供专业照顾服务,不提供餐饮,也不是24小时服务,所以半失能或失能老人无法参与,且没有接送服务。所以这里都是行动方便、生活自理的老年人。就文化娱乐而言,这主要是打牌、下棋和看电视等,精神文化生活比较单调,心理上的需求没有得到重视,专业服务形式与实际服务需要有一定差异、失衡。

(五)中心服务水平低

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的老人对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最不满意的就是服务质量,对医护水平不满意的占调查总人数的57.7%,重点在于对中心医护人员的专业素质上,其工作内容基本就是打扫卫生。且专业人员素质差,人员配备不到位,工作量大,大多是文化程度低下,年龄较大且没有接受教育或培训的中年妇女。还有个别的社区场地狭小,但日人流量大的情况下,比较拥挤,管理混乱。

(六)中心经营模式单一、水平低

南中惺导试诵心J嚼纯矗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的主要是由三类模式运行:第一类:政府任命人员管理;第二类:街道或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管理;第三类,公益性机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的经营模式比较单一,服务的多元化也存在不足。有的是政府投资,而日常运行费用则由社区承担,相较于政府、社区、民众三方集资的方式来说,政府投资是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运转的主要经济来源,该举措使得政府的财政负担加重,那么政府负担过重,且不能很好的控制资金流向,也无法满足中心持续发展的要求,也会使得中心处于资金短缺的困境中。有些公益基金资助,则发展较好,但缺乏中介组织、社工机构等非政府组织介入与外包经营模式。且服务内容单一,没有对人员建立详细信息档案管理,随意性大。

(七)社区居民参与度低

个案三:社区李主任说:“这里大致每天都是这附近的居民过来,一般就这些人,大概几十个人左右吧。”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在实际的实行中,大多都是提供一个娱乐场所,一般是电视、下棋等,但对于其他娱乐、健身、医疗等服务项目,通过社区干部的访谈,参与人员的项目较少,平均人流量不超过50人,只是社区居民的非常小的一部分,其他居民大多都是因无时间或不便而不参与,或者没兴趣了解。社区居民参与热情不高,人数少,社区参与度低。

三、影响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运行的因素

从目前来看,由社区居委会来运作日间照料中心的话,是做不好的,明显居委会根本没有这个精力。社区日间照料中心需要政府主导,由非政府组织或社工机构来运作。而主要是由非政府组织承担,社会工作局为这些非政府组织提供资助。

根据我们的调查数据及个案访谈,我们发现还是有很多的问题,还有部分居民对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实施效果不强,老年人口处于社会的底层,他们的收入低下,家庭经济条件十分困难,生存、就业、教育、康复、婚姻、家庭等生活权利无法得到有力保障,这都会影响老人参与社区日间照料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总的来说,社区的日间照料中心建设还不完善,社区居委会的能力有限,实施效果不佳,其影响因素在以下几方面:

(一)政府工作层次。第一,政策法规不完善,缺乏实效性,社区干部执法不力,落实不到位,我们需要探索多元化经营模式,如政府购买服务、社会组织服务、志愿者服务、邻里互助服务等方式,从而发展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的多样化模式,并发展政府、民间团体、非政府中介组织共同经营的多元经营模式。第二,因为经济发展的原因,还是有很多地方经济不发达,资金投入缺口大,筹措渠道单一,实际建设涉及不合理,不能合理有效实际利用资源。第三,社区相关部门监督不力,缺乏专业评估和监督,不具公信力,且福利待遇低,工作量大,社区干部综合素质和服服务质量有待加强。

(二)社区管理方面。第一,因为前期调研不足,没有详细调查老年人的日托服务需求情况,没有仔细考察社区自身的实施条件与能力,没有明确服务服务对象,且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面积的设计、设施功能要求等服务设计不符合实际需要,方案不合理。第二,因为政府及助老服务组织的宣传力度不够,所以认知度低,居民了解程度低,且了解方式单一。第三,专业服务人才的流动性强,基础设施和服务待遇等得不到保障,不能留住人才,且医护人员没有强制要求持证上岗,所以专业人才少,建设缓慢。第四,志愿者队伍缺口较大。经过专业训练的服务人员少,志愿者队伍缺乏,且大众的服务助老意识有待加强。

(三)社区居民角度。第一,老人的实际需要是社区照顾、上门服务与医疗服务和精神慰藉,而社区仅有的只是文化娱乐场所,且文化设施不健全,实际需要与现实不协调,所以社区居民多数是因为社区多样化服务不健全而各自的服务需求得不到满足才不愿参与,且参与程度与社区居住年限有一定的相关性,居住年限越高,归属感越强,对社区越发留恋。第二,因为社保金、养老金的发放不到位、不及时及服务质量等不良现象问题的“印象化管理”,导致老年人对社区养老存在芥蒂,缺乏信任,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的公信力和信任度低下。

四、思考与建议

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目前还处在发展建设当中,需要逐渐的完善体系,提升知晓度,来加强中心服务的水平与质量。主要是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政府工作部分

政府作为养老服务的推动者和监督者,应该对日间照料中心的发展采取鼓励支持的积极态度。制定和完善政府扶持政策,制定符合实际的政策与法规,使社会福利制度化、法制化,明确老年福利服务的立法原则、立法目的,确保法律法规的法律效力,保证老年服务工作的执行力。建设行业标准和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制度,加强评估机制,促进健全设施与功能。吸纳社会资金,不断探索服务产业市场化运营机制,吸收社会各界资金援助和企业投资,鼓励产业化方向发展,设立低偿、有偿的服务项目,特别是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基金项目等公益类组织项目。促进民间团体健康发展,加强有活力的社区中介、社工机构等非政府组织的介入,加快社会工作的发展,构建社会工作的介入服务。因为社会工作者作为一线工作者,受过专业的培训与教育,能够利用专业的方法和技巧处理社会问题,且其民间身份比较适合于除了这些棘手的社会问题。社会工作的介入,既能缓解行政部门基层人员的不足又能缓解专业社区工作人员的不足,新鲜血液的注入,增强了社区结构的弹性与活力,社区工作者能够扮演好在社区的协调者、咨询者、倡导者、组织者、资源整合者等一系列角色,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二)社区管理角度

社区工作人员要认真贯彻执行法规,加强执法监督,积极运用新型媒体工具,加大宣传力度,促进信任关系,落实国家政策与服务覆盖,提高人们对机构的认知度,着重对养老和为老服务的精神进行传达,吸引第三方,志愿者以及慈善机构的加入,努力培养为老服务的风气,让人们产生兴趣和热情,潜移默化的改善观念,享受新模式带给他们的便利和服务。此外,加强工作人员的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服务人员的专业素养,确立持证上岗制度,确定从业人员水平评估标准,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的管理,促进服务的专业化水平与质量。

(三)老人自身层面

日间照料中心是为由需要的人群提供专业服务,但市民参与度不高,所以老人要客观对待新型养老模式,全面认识它的建设意义,积极融入社区,改变养老观念,加强沟通,融入社区,体验与享受国家政府提倡的无偿或低偿养老服务。综合考虑社区养老服务体系发展情况,促进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的全面发展。

五、结论

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是将居家养老和社会服务结合起来的新型养老模式,是适合我目前社会状况的发展状况的养老模式,因此,通过加强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的建设,由内到外都加强,使老年人各方面都得到更好更专业的服务与照顾,切实帮老年人解决实际问题,为我国养老产业做贡献。

参考文献:

[1]汤军克.上海市某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调查[J].中国老年学杂志,2012,(13).

[2]王莉莉,陈刚,伍小兰.社区照顾理念下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J].河南工业大学学报,2011,(02).

[3]荣增举.社区老年日间照料中心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以青海西宁市为例[J].北京工业大学学报,201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