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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洪防汛应急处置措施

防洪防汛应急处置措施

防洪防汛应急处置措施范文第1篇

山东省黄河防汛条例最新版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黄河防汛工作,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黄河干流、大清河、黄河蓄滞洪区的防汛工作,适用本条例。

前款所称防汛,包括防洪和防凌。

第三条 黄河防汛工作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遵循团结协作和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 黄河防汛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各有关部门实行防汛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 黄河防汛费用按照国家、地方政府和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黄河防汛费用必须专款用于黄河防汛准备、防汛抢险、防洪工程修复、防汛抢险器材和国家储备物资的购置、维修及其他防汛业务支出。

有黄河防汛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安排必要的资金和劳务,用于黄河防汛队伍组织训练、防汛物料筹集、防汛抢险等防汛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黄河防汛、救灾资金和物资。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黄河防汛抗洪和保护黄河防洪设施的义务。

在黄河防汛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防汛组织

第七条 有黄河防汛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行使本行政区域内的黄河防汛指挥权,组织、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汛指挥调度决策、防守抢护、群众迁移安置救护、防汛队伍建设、物资供应保障、河道及蓄滞洪区清障等黄河防汛工作的实施。

有黄河防汛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同级防汛指挥机构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的黄河防汛职责。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黄河防汛工作。

第八条 沿黄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设立的黄河防汛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黄河防汛的日常工作。黄河防汛办公室设在同级黄河河务部门。

各级黄河河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参与本级防汛指挥机构的指挥工作。

第九条 东平湖防汛指挥机构由泰安市和济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山东黄河东平湖管理局、泰安和济宁军分区及当地驻军的负责人组成,负责东平湖、大清河及所管辖的黄河干流的防汛工作,其办公室设在山东黄河东平湖管理局。

第十条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加强对本级防汛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下级防汛指挥机构的黄河防汛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整改。

第十一条 黄河防汛队伍实行专业防汛队伍和群众防汛队伍相结合和军警民联防的原则。

专业防汛队伍由各级黄河河务部门负责组织管理。

群众防汛队伍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防汛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当地人民武装部门负责组织和训练,黄河河务部门负责技术指导和有关器材保障。

驻鲁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和武装警察部队根据国家赋予的防汛任务,参加黄河防汛抢险。

第三章 防汛准备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颁布的黄河防洪规划、黄河防御洪水方案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结合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制定全省的黄河防汛预案。

沿黄河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省的黄河防汛预案,结合本地实际,于每年汛期以前制定本地区的防汛预案。

东平湖防汛预案由东平湖防汛指挥机构于每年汛期以前组织制定,征求泰安市和济宁市人民政府的意见后,报省防汛指挥机构批准颁布。

第十三条 黄河防汛预案应当包括防汛基本情况、防汛任务、组织指挥与责任分工、队伍组织建设和后勤保障、物资储备和运输、通信和电力保障、滩区和蓄滞洪区群众迁移安置救护、蓄滞洪区运用、洪水(含凌水)测报、防御措施等内容。

黄河防汛预案一经批准,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执行。

第十四条 有迁移安置救护任务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民政、黄河河务、公安、交通、卫生、国土资源等部门参加的滩区、蓄滞洪区群众迁移安置救护组织,制定迁移安置救护方案,落实迁移安置救护措施。

第十五条 汛期前,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对所管辖的蓄滞洪区的通信、预报警报、避洪、撤退道路等安全设施,以及紧急撤离和救生准备工作进行检查。

发现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 沿黄河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河道畅通。对滩区、蓄滞洪区内的行洪障碍,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禁止围湖造地、围垦河道。

黄河入海备用流路内不得建设阻水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工程建设的领导与协调,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防洪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省有关工程质量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防洪工程的质量。

第十八条 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非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在每年汛期以前制定工程设施的防守方案和度汛措施并组织实施,黄河河务部门应当给予技术指导。

第十九条 受洪水威胁地区的油田、管道、铁路、公路、电力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自筹资金,兴建必要的防洪自保工程。在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的防洪自保工程,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

黄河滩区安全建设应当符合黄河治理开发规划。黄河滩区内修建的村台、撤退道路等避洪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

第二十条 黄河防汛物资由国家储备物资、机关和社会团体储备物资和群众备料组成。

国家储备物资由黄河河务部门按照储备定额和防汛需要常年储备。

机关和社会团体储备物资由各级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储备,所需数量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黄河防汛预案确定。

群众备料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黄河防汛预案组织储备。

机关和社会团体储备物资、群众备料应当落实储备地点、数量和运输措施。

第二十一条 黄河防汛通信实行黄河专用通信网和通信公用网相结合。

黄河河务部门应当做好黄河专用通信网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通信部门应当为防汛抢险提供通信、信息保障,并制定非常情况下的通信、信息保障预案。

第二十二条 沿黄河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当地的公路网建设、管理与维护,并与黄河堤防辅道相连接,确保防汛抢险道路畅通。

黄河河务部门应当加强堤顶硬化和堤防辅道的建设与维护,为防汛抢险物资的运输提供条件。

第二十三条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在汛期以前对防汛责任制落实、度汛工程建设、防汛队伍组织训练、防汛物资储备以及河道清障等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章 防汛抢险

第二十四条 本省黄河汛期包括伏秋汛期和凌汛期。

伏秋汛期为每年的七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凌汛期为每年的十二月一日至次年的二月底。

大清河的汛期为每年的六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特殊情况下,省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提前或者延长汛期时间。

第二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有关县级以上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本辖区进入紧急防汛期:

(一)黄河水位接近保证水位;

(二)黄河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

(三)启用蓄滞洪区;

(四)凌水漫滩,威胁堤防和滩区群众安全。

第二十六条 在汛期,气象部门应当及时向防汛指挥机构及其黄河防汛办公室提供长期、中期、短期天气预报,实时雨量和有关天气公报;黄河水文测报单位应当按照黄河防汛预案的要求报送水情、凌情;水文部门应当及时提供汶河流域水情、雨情信息及洪水预报;电力部门应当优先为黄河防汛提供电力供应,并制定非常情况下的电力保障方案。

第二十七条 黄河洪水达到警戒水位或者凌水漫滩时,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当根据黄河防汛预案的规定加强现场指挥,落实防汛抢险及救灾的各项措施和责任。

第二十八条 洪水偎堤后,县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当根据黄河防汛预案,组织防汛队伍巡堤查险、抢护险情。巡查人员发现险情必须立即报告;对重大险情应当边抢护边报告,制止险情扩大,为后续抢险创造条件。

防汛指挥机构接到险情报告后,应当根据防汛预案,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抢护。重大险情抢护方案应当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并报省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第二十九条 黄河防汛抢险动用国家储备物资,由各级黄河河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调拨。遇重大险情,可以边动用边报告;动用机关和社会团体储备物资和群众备料,由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调拨和组织运输。

第三十条 防汛抢险期间,公安部门应当做好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卫生部门应当为防汛抢险人员提供医疗救护保障和卫生防疫。铁路、交通、民航部门应当为防汛抢险提供运力保障,优先运送防汛抢险人员和物资。

第三十一条 当洪水威胁滩区群众安全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迁移安置救护方案,及时组织群众转移至安全地带,并做好生活安排。

第三十二条 黄河防汛确需启用蓄滞洪区时,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决定。有关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蓄滞洪区运用的准备工作。

依法启用蓄滞洪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拖延;遇到阻拦、拖延时,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强制实施。

第三十三条 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必须组织动员本地区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投入防汛工作。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听从指挥,承担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分配的防汛任务。

第三十四条 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抢险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等紧急措施;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保证执行公务的防汛车辆优先通行,制止无关人员和非防汛车辆在防汛抢险地段通行,必要时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依照前款规定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砍伐林木的,应当在灾情结束后三个月内依法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补办手续并组织补种。

第三十五条 在紧急防汛期,省防汛指挥机构根据国家防汛指挥机构的授权,可以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道路、码头和其他工程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

第三十六条 在抢险救灾中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属于临时用地的,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灾情结束后三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三十七条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向本地军分区、人武部及驻军、武警部队通报汛情。

当险情、灾情危急需要中国人民解放军支援时,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应当逐级上报省防汛指挥机构,由省防汛指挥机构向省军区提出支援申请;紧急情况下可同时向省军区和济南军区报告。

第三十八条 黄河重要汛情和预警信息由省防汛指挥机构统一、及时。

有关新闻单位应当做好防汛宣传报道,及时、准确地播报、刊登防汛指挥机构的重要汛情、预警信息和防汛指令。

第三十九条 灾害发生后,灾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受灾群众的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等救灾工作,对受灾群众的生产、生活给予必要的扶持。

灾区的群众自治组织和有关基层单位,应当组织受灾群众开展自救互救、恢复生产等工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挥不当,措施不力,致使险情扩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拒不执行或者拖延执行黄河防汛预案的;

(三)拒不执行或者拖延执行防汛指挥机构在黄河防汛检查中作出的处理意见的;

(四)阻拦、拖延蓄滞洪区依法启用的;

(五)阻拦防汛指挥机构在紧急防汛期采取的紧急处置措施的;

(六)迟报、误报、瞒报、谎报汛情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在黄河防汛抢险中擅离职守、临阵脱逃的;

(八)拒不执行或者拖延执行防汛指令的;

(九)其他危害黄河防汛抢险工作的。

第四十一条 截留、挪用黄河防汛、救灾资金和物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阻碍、威胁防汛指挥机构及从事黄河防汛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黄河防汛的准备工作①组织沿河居民和单位从事防汛。中国大的江河防汛,除有专业人员外,沿河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抗洪的义务。汛前沿河村、镇、城市居民和单位组织起来,汛期进行防汛;军队也作好准备,必要时承担防汛抢险任务。

②建立健全洪水预报警报系统。

③检查各种防洪工程设施和岁修情况,了解工程防洪能力,及时解决存在问题,确定渡汛措施,制定防御不同类型洪水方案,包括超标准洪水紧急措施。

防洪防汛应急处置措施范文第2篇

关键词:尾矿库;汛期安全;调洪验算

一、尾矿库基本情况

河北钢铁集团矿业公司研山铁矿凹陇山尾矿库2009年建设,2011年投入使用,该库属于山谷型尾矿库,位于滦县县城西北方向约8.5km的凹陇山山沟内,南距该矿选厂直线距离约12km,汇水面积2.5km2,平均坡度4.1%,由东沟和西沟两个沟组成,两沟分别建有主坝和副坝,当尾矿堆积标高达到约69m标高时,东沟和西沟合为一沟。

该库设计总库容8714万m3,总坝高93m,最终堆积标高128m,坝外坡比为1:2,筑坝方式属上游式,采用坝前均匀放矿的方式。该库目前主坝高最高为44m,现为三等库。排水井、排水管、坝肩截洪沟、坝面纵横排水沟及东西库之间的导流隧洞等主要排洪构筑物安全状况良好。

二、尾矿库调洪演算基本方法

调洪验算的目的是通过对合理水位、干滩长度、安全超高等参数的计算,确定尾矿库汛期是否可以安全运行。

(一)尾矿库的设计等别及防洪标准

(1)尾矿库的设计等别。根据“选矿厂尾矿设施设计规范”《ZBJ1-90》,尾矿库等别按照设计等别根据坝高和库容确定,凹陇山尾矿库标高达到69.0m时按三等库设计,达到最终堆积标高128.0m仍按三等尾矿库设计。(2)尾矿库的防洪标准。根据“选矿厂尾矿设施设计规范”《ZBJ1-90》,此尾矿库的防洪标准按规范采用防洪标准的下限,防洪标准按200年一遇设计。

(二)尾矿库水文及调洪计算

水文计算包括水文计算参数、不同频率24小时降雨量、洪水总量计算、洪峰流量计算、洪水过程线计算等。多因子经验公式适合于汇水面积较大的流域,适用条件为20km2

(三)尾矿库的调洪计算

调洪计算选取5个标高,即西沟初期坝坝顶标高60.0m、东沟初期坝坝顶标高60.0m和防洪标准发生变化的69.0m、95.0m及尾矿库最终堆积标高128.0m标高进行调洪计算。

调洪计算就是求解尾矿库任意时段的水量平衡方程式的过程,任意时段的水量平衡方程式为:

式中:Q1、Q2―时段始、终尾矿库的来洪量;q1、q2―时段始、终尾矿库的泄洪量;V1、V2―时段始、终尾矿库的蓄洪量。

根据排洪系统的布置,按上述计算公式用计算机程序进行调洪计算。根据规范尾矿库在遭遇设计洪水时均应满足相应等别的安全超高和最小滩长,由调洪计算结果可以看出尾矿库在各使用标高是否满足规范要求的安全超高。

三、制定尾矿库安全度汛计划措施

1、为切实加强尾矿库安全度汛工作,提高尾矿库应急响应能力,避免突发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度汛,结合实际情况,应成立尾矿库安全度汛应急领导小组,设应急分队:抢险队、设备设施抢修队、通讯和安全保卫队、运输队、事故处理队等。

2、为确保尾矿库子坝高度有足够的安全超高,保证在汛期形成足够长的滩面,1%的坡比,尾矿应设专人负责管理,调整放矿位置,采用多管均匀方矿,要求必须在放矿的同时进行加药,并保证各放矿支管加药均匀、连续,使滩面均匀上升,确保滩面之间高差不超过20cm。

3、为加强尾矿库运行全过程的安全管理,按照《尾矿库运行作业规定》严格管理程序,落实各项措施,并按照公司制定的《尾矿车间安全管理细则》在汛期前对尾矿库进行全面彻底的安全检查,检点为:(1)坝高度、干滩坡度及长度是否符合防汛的要求;(2)尾矿坝、周边山体、坝体是否有异常急变、滑坡、裂缝等现象;(3)排水作业系统是否完好,有无损坏、堵塞;(4)使用中的设备有无故障、线路是否完好、有无隐患;(5)防汛物资是否准备齐全、满足要求;(6)备用设备设施是否完好有效。

4、为避免汛期发生险情时,因抗险物资供应不到位而导致事故的发生,应提前将砂石料、潜水泵、消防带、救生衣等防汛物资运至尾矿库保存,以备发生险情时抢险用。

5、为加强全员防范意识,提高员工抗险救援能力,在汛期来临前要组织尾矿车间员工进行一次有针对性地全员培训,同时在汛期来临前在尾矿车间组织一次防汛应急演习,通过演习找出应急救援预案存在的不足、提高职工应急反应能力。

四、尾矿库防洪防汛专项应急预案

尾矿库防洪防汛专项应急预案应包括危险目标的确定、防汛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机构、防汛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机构职责、指挥部人员分工、应急准备、应急行动对应措施、洪水发生时应急措施、灾后应急恢复、应急培训与演练等内容。

五、结语

要督促企业强化应急预案的修订完善和演练工作,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提升应急处置水平。要强化汛期值班值守工作,落实汛期值班制度,加大巡查力度,随时掌握雨情汛情动态并及时应对,防止极端天气影响安全生产,有效防范和应对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灾难。

参考文献:

防洪防汛应急处置措施范文第3篇

一、充分肯定近年来防汛防台抗洪工作所取得的成绩

近年来,气候变化异常,极端天气频繁,影响我省的台风之多、之强、之早、之晚,均为历史罕见,特别是去年的“罗莎”台风来得晚,10月中旬袭击我市,受强降雨、上游来水等综合因素影响,城区遭受严重的洪涝灾害。

面对洪、涝、台灾害,特别是去年的“韦帕”、“罗莎”台风和城区洪水灾害,全市各级各部门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省、市防指的指示精神,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防御,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事件,并将经济损失降到了最低程度,有效保障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取得了防汛防台抗洪工作的全面胜利。同时,也积累了科学防汛防台抗洪工作的宝贵经验。

一是工程体系加快建设。先后建成了当湖街道南河头防洪小包围圈、新埭镇泖河圩区和广陈镇萌芽圩区;杭嘉湖南排独山应急工程也于上半年正式开工;治江围涂工程全线10公里大堤基本建成,九龙山海堤、标准海塘得到加固,沿海防台能力得到了提高;城市防洪工程建设总体进展顺利,今年台汛期将投入应急运行;全市河道整治工程稳步推进,去年共疏浚河道320公里,土方494万方,其中我市第二大泄洪河道(广陈塘)疏浚土方17万方,使我市河道蓄洪、泄洪能力得到新提高;同时,全市加快标准化农田建设,防汛防台抗洪基础设施得到进一步加强。二是协同作战能力不断加强。各镇、街道以及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之间的指挥协调、协同作战能力得到进一步提高,特别是去年城区抗洪工作中,水利、交通、公安、城管、民政、海洋渔业、供电、市政、气象、当湖街道等部门和单位,在市委、市政府和防汛指挥部的统一部署下,快速反映、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圆满实现了防台抗洪“不死人、不伤人”的工作目标。三是组织体系、指挥体系不断健全。防汛指挥会商系统得到改造,抗灾预案不断修订完善,防汛工作责任制得到全面落实。特别是当强台风、洪涝灾害来临的时候,各级各部门指挥有力、政令畅通、预案启动及时,为夺取防台抗洪的全面胜利奠定了扎实基础。

二、认清形势,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防汛防台抗洪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应该说,我市的防汛防台抗洪工作体系建设,基础比较扎实,工作成效也已显现,多年的防汛防台抗洪工作,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但分析现阶段我市的防汛工作形势,我们仍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我市的防汛工作还存在一些困难与问题。

一方面,社会和人民群众对防灾工作的要求日趋提高。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社会财富进一步集聚,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与防洪减灾能力相对较弱的矛盾更为突出。2007年我市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603万元,尽管损失总量不大,但对于人民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以及社会稳定等方面,还是带来了较大的影响。社会公众对防汛安全的期望值越来越高,防汛防台抗洪工作的责任也更加重大。

另一方面,气候的变化无常,给防汛防台抗洪工作增加了难度。根据气象部门分析预测,随着全球气候变暖,出现“拉尼娜”现象、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将增多,我省今年气象灾害中等偏重,梅雨期和台汛期部分地区出现降水集中期的机率增加,有3个左右热带气旋影响我省,出梅后将有阶段性高温干旱。另外,我市从“99.6.30”特大洪水以来,已连续九年没有发生过流域性大洪水,按照洪水规律,发生大洪水的概率在不断增大,防洪形势对我市较为不利。同时,由于今年预测台风登陆我省的位置将北移,如果在象山附近登陆,将正面影响我市。从上述情况分析,我市今年的防汛防台抗洪形势不容乐观。

与此同时,我们必须清醒看到,当前我市防汛防台抗洪工作还存在许多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

一是部分干部群众思想认识还不够到位。由于从“99.6.30”特大洪水到现在为止,我市都没有发生流域性大洪水,再加上近年来我市梅雨季节雨量普遍不多,导致一些干部群众对防汛工作认识不足,存在麻痹松懈思想和侥幸心理,一些地方侵占水域、填堵河道、改变水系的现象时有发生。根据最新的水域调查显示,我市现有河道2259公里,相比1988年减少了近260公里。

二是基层防灾体系偏弱。近几年,我市不断完善防汛防台抗洪应急预案、预警体系,充实应急队伍,改善应急装备,基础工作得到了加强,但与实战要求仍有较大差距,普遍存在专业人员不足、装备不够、应急反应处置不够迅速,以及应急处置能力偏弱、预案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今年村级组织刚刚换届选举,基层防汛责任人变动较大,不少新上任的基层防汛责任人缺乏防御洪涝台旱灾害的实战经验,对防汛防台抗洪工作需要一个熟悉和适应过程。

三是我市总体防洪能力仍然不强。洪涝灾害依然是我们的心腹之患。从整个流域的防洪大环境看,独山南排应急工程刚刚启动建设,杭嘉湖地区的外部条件与“99.6.30”前相比没有大的改变。就我市而言,一方面“上承客水、下受顶托”格局依旧,并且随着周边地区防洪能力快速提高,我们的防汛压力日趋增大;另一方面我们自身的区域防洪设施还很薄弱,防洪能力依然不强。

四是我市的地面沉降日趋严重。全市地面仍呈明显下沉趋势,尤其是当湖街道部分城区地段,地面沉降比较严重。水利部门前阶段对城区几个水准点进行了校对,结果显示:平湖城区地面高程最低的是绣花里,只有1.24米(黄海高程),市政府门前道路只有1.44米。因此,在去年“罗莎”台风期间,虽然水位并不高(2.11米),但主城区出现了严重内涝现象,受淹面积达20.7万平方米以上,最长受淹时间达到了7天,最深处达到1.5米。

五是在建工程防汛安全隐患较多。从前阶段检查情况看,各类高等级公路、跨境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涉河项目建设,影响了防汛防台抗洪的安全。一些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存在断河施工、缩小河道行洪断面的现象;部分桥梁施工单位施工完成后,未能及时清理施工时泄漏的泥浆,致使河道堵塞,排水不畅;一些在建项目、防汛责任和安全度汛措施等未能落实到位。

总之,今年我市的防汛防台抗洪形势依然十分严峻,防汛防台抗洪的工作任务仍然十分艰巨。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认清形势,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防汛防台抗洪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抓紧落实各项防汛责任和防御措施,立足于防大汛、抗大灾,把困难估计得多一些、把情况想得复杂一些、把问题考虑得全面一些;立足于最坏打算,作最充分的准备,努力打好今年防汛防台抗洪这一仗。

三、精心部署,狠抓落实,切实做好防汛防台抗洪工作

我市今年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的总体要求是:认真贯彻落实《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以“不死人、少损失”为目标,确保城区、城镇及主要河道安全度汛、确保海塘和重要水利防汛设施安全度汛、确保城市防洪工程应急运行,不断完善我市防汛防台抗旱减灾体系,着力提升防汛防台抗洪综合能力,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程度减少洪涝台旱灾害损失。要按照防御流域性大洪水、强台风、强降雨和干旱的标准,精心做好防汛防台抗洪各项准备工作,重点要抓好以下7个方面:

(一)健全组织体系。按照省《条例》规定,市防汛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健全组织机构,落实工作人员,按照各自职责形成合力,扎实抓好防汛防台抗洪工作。各镇、街道防汛指挥部的负责同志,要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熟悉预案、了解辖区防御重点、掌握防汛防台抗洪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确保在关键时刻能做到指挥有力、决策有效、工作有序、措施到位。

(二)加强工程建设管理。洪涝和台风灾害防御是我市防汛工作的重点,要抓住这两个重点,加快应急工程建设,努力提高综合防灾抗灾能力。一是抓住主汛来临前的有利时机,尽快修复各类水毁工程,及时排查影响防汛安全的各类隐患,通过检查督办、责任到人、限期完成等措施,争取在主汛来临前完成整改工作。对确需度汛施工的工程,要将各项安全度汛措施落实到位。二是实现城市防洪工程应急运行。市水利部门要按照应急运行方案,加快已完工闸站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加高、加固施工围堰,修筑临时防洪堤,及早完成管线改道等工程。在保证整体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的基础上,确保城市防洪工程在今年台汛期能应急运行,提高我市内涝外排能力,有效缓解短时强降雨造成的内涝。

(三)修订完善各类预案。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把防洪抢险预案的制定、修改完善工作,作为应对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的一项重要措施,按照省《条例》规定,切实抓紧、抓实、抓好。对预案的编制和完善要切合实际,注重可行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防止形式主义。各类重点防汛水利工程要制定并落实好应急抢险预案,建立健全防汛抢险应急机制,尤其要针对工程可能发生的各类险情,做好重大险情的抢护预案和涉及人员的紧急转移预案。在建度汛工程特别是沿海在建的围涂工程,要认真落实度汛措施,抓好防台预案的修编完善,包括镇、街道、村、社区人员转移预案的修编等,做到网格化、现代化、科学化管理。

(四)抓好应急能力建设。抓好防汛应急抢险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分级负责、社会联动、区域互助、军民结合”的应急抢险救援机制,加强与驻平部队、武警的联系,继续充分发挥部队和民兵预备役在抢险救灾中的主力军作用。加强防汛防台抗洪工作的应急指挥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应急抢险救援专家库,充分发挥专家的决策支持作用。按照《省防汛抢险物资储备定额》的要求,加强防汛物资储备与管理,做好我市的防汛物资储备数量、品种测算和储备工作,确保防汛物资储备到位,满足防汛应急抢险需要。同时要整合社会上的物资和设备资源,探索建立防汛物资储备和应急调用机制。

(五)加强指挥系统建设。要以防汛现代化建设为重点,加大投入,充分利用现代化的新技术、新设备,全面推动防汛防台抗洪指挥调度决策现代化建设。一要进一步完善全市防汛远程视频会商系统,加强对上联系沟通。二要加大市防汛指挥中心系统建设,构建全市防汛信息网络,实现资源共享,畅通信息渠道,提高防汛的现代化指挥决策水平。三要充分利用市级水情、雨情和潮位测报系统,不断提高洪水的预测预报水平,强化科学指挥、调度与决策。

(六)健全基层防汛体系。基层是防灾救灾的第一现场,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的应急处置水平和抢险救灾能力,直接关系到防灾减灾的成效。因此,要切实加强基层防汛能力建设,做好防汛组织、预案预警、抢险队伍和物资保障、宣传教育等方面工作。各镇、街道要认真抓好检查落实,把健全基层防汛体系建设作为提升防灾减灾综合能力的重要举措,落实人员、筹措经费、改善装备,尽快提高基层的防汛防台抗洪能力。

(七)加快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进程。加快城乡地下水禁采限采和深井封堵,遏制地面沉降,提高区域防汛能力,确保完成省政府确定的20*年我市禁采区要停止开采地下水、到2010年限采区要停止开采地下水的工作任务。要完善区域供水实施方案,增加投入,加快古横桥水厂三期和广陈水厂工程建设步伐,加快地表水供水管网铺设进度。同时,要运用先进的水处理技术,使广大农村居民在禁采限采地下水后也能喝上安全、干净的自来水。

四、密切配合,强化责任,切实加强依法防汛

一要全面落实工作责任制。各镇、街道要根据《防洪法》、《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等法律法规,以明确责任、落实责任、追究责任为抓手,认真落实责任制规定的各项内容。要坚持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及分级分部门的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的防汛防台抗洪责任体系,重点是要全面落实以行政“一把手”负责制为核心的分级负责制、分部门负责制、岗位责任制等具体责任。同时,要按照有关规定,因地制宜地落实好一线海塘、重点防洪水利工程、在建重点工程等工程保安责任制,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要严肃纪律,强化责任。如同抗震救灾“灾情就是命令、时间就是生命”一样,防汛防台抗洪也是一场和平时期的战争,是压倒一切的大事,必须令行禁止,雷厉风行。要严肃防汛防台抗洪工作纪律,对因失职、工作不力和违反纪律而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损失的,要依据《防洪法》及省《条例》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因擅离职守、临危退缩、工作疏忽或处置失当而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防洪防汛应急处置措施范文第4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御和减轻洪涝、台风、干旱灾害,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汛防台抗旱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抗结合,确保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地区的防汛防台抗旱工作。

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及分级分部门的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五条 每年4月15日为本省防汛防台日。在防汛防台日应当开展防汛防台的知识宣传和必要的防汛防台演练等工作。

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保护防汛防台抗旱设施和依法参与防汛防台抗旱与抢险救灾工作的义务,并依法享有知情权、获得救助权和获得救济权。

第七条 在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防汛防台抗旱职责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以下简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统一指挥。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由具有防汛防台抗旱任务的部门、当地驻军、武装警察部队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参加,具体办事机构设在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防汛防台抗旱知识与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和防汛防台抗旱的定期演练;

(二)在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指挥、协调本地区的防汛防台抗旱与抢险救灾工作;

(三)组织编制并实施防汛防台抗旱预案,审定和批准洪水调度方案和抗旱应急供水方案;

(四)组织开展防汛防台抗旱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及时处理涉及防汛防台抗旱安全的有关问题;

(五)组织会商本地区的汛情、旱情;

(六)负责本地区的江河、水库、水闸等洪水调度和抗旱应急供水调度;

(七)组织指导监督防汛防台抗旱物资的储备、管理和调用;

(八)负责和解除紧急防汛期、非常抗旱期;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防汛防台抗旱预案要求,做好相关的防汛防台抗旱工作。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办事机构承担防汛防台抗旱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防汛防台抗旱的有关行政措施及管理制度;

(二)掌握雨情、水情和水利工程安全运行情况,编制和汛情、旱情通告;

(三)具体实施洪水调度方案、抗旱应急供水方案;

(四)检查督促、联络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做好防汛防台抗旱工程设施和毁损工程的修复及有关的防汛防台抗旱工作;

(五)总结防汛防台抗旱工作;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在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领导下,负责本地区防汛防台抗旱与抢险救灾避险的具体工作;

(二)按照管理权限组织开展本地区小型水库、山塘、堤防、水闸、堰坝和抗旱供水设施等的检查,落实安全措施;

(三)编制防汛防台抗旱预案;

(四)配合开展农村住房防灾能力调查;

(五)按规定储备防汛防台抗旱物资;

(六)组织、落实群众转移和安置工作;

(七)统计、上报灾情;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有防汛防台抗旱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任务较重的应当设立办事机构。

第十二条 村(居)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开展防汛防台抗旱与抢险救灾避险的具体工作;

(二)开展防汛防台抗旱知识宣传;

(三)传达转移、避灾等信息;

(四)组织群众自救互救;

(五)协助统计灾情、发放救灾物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防汛防台抗旱准备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情况、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上一级防汛防台抗旱预案,组织编制流域或者本行政区域的防汛防台抗旱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防汛防台抗旱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

有防汛防台抗旱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编制防汛防台抗旱预案,报县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易发生山洪、泥石流、山体崩塌和滑坡等灾害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重要的灾害隐患点编制专项预案。

水库、重要堤防、海塘、水闸、堰坝等工程管理单位应当编制险情应急处置预案,报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

第十四条 钱塘江干流及乌溪江、新安江、分水江、浦阳江等重要支流和瓯江、东苕溪干流的洪水调度方案,由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制定。

甬江、椒江、鳌江、飞云江和钱塘江其他支流的洪水调度方案,由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制定,报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水库、堤防、海塘、水闸、堰坝等工程主管部门对所属工程负有安全管理责任。工程管理单位具体承担所管理工程的管理、运行和维护,落实安全管理岗位职责,对工程的安全运行承担直接责任。

有关工程的安全责任人由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水库、堤防、山塘和其他易出险防洪工程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与安全监测制度,加强巡查和监测,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工程及时进行除险加固,消除隐患。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在汛前组织、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防洪工程安全、防洪措施落实情况、地质灾害隐患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存在防汛防台安全问题的,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整改。

建设、电力、交通、通信、气象、水文、海洋与渔业等部门应当在汛前和汛期加强对有关基础设施的防汛、防台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 气象、水利、海洋与渔业、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加强雨情、风情、水情、潮情、旱情和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报、

预警系统建设,提高灾害监测预报能力。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蓄滞洪区的管理,控制蓄滞洪区内的人口及经济增长,鼓励已在蓄滞洪区内的居民和单位外迁。

城市、村镇和其他居民点以及工厂、矿山、铁路和公路干线的布局,应当避开洪水威胁,或者采取相应的防洪措施,以符合防洪的要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组织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有关专家对易受台风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农村住房(以下简称农居房)的防灾能力进行调查与认定;对存在安全隐患、防灾能力低的农居房,应当指导和督促住户加固维修、拆旧建新、搬迁。必要时组织群众临时转移到指定的地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农居房建设质量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加强对农居房建设的监督检查,提高农居房的抗灾能力。

农居房的建设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编制小流域防洪避洪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防汛防台与抗旱

第二十一条 本省的汛期为每年的4月15日至10月15日。遇有特殊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以宣布汛期提前或者延长。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一)江河干流、湖泊的水情超过保证水位或者河道安全流量的;

(二)大中型和重要小型水库水位超过设计洪水位的;

(三)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的;

(四)台风即将登陆的;

(五)有其他严重影响生命、财产安全需要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的情形。

当干旱缺水严重影响城乡居民正常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非常抗旱期,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第二十二条 在汛期,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办事机构、大中型水库等重要防洪工程的管理单位必须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履行汛期值班的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防汛防台抗旱预案的要求建立值班制度。

第二十三条 在汛期,气象、水利、海洋与渔业、国土资源等部门必须及时向有关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其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水文、风暴潮的实时信息和预测预报结论以及地质灾害监测资料,并向公众提供相关信息。

在非常抗旱期,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供水情况。

在预报台风即将登陆或者即将严重影响我省至汛情解除期间,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和移动通信经营单位应当滚动播报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提供的有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在汛期,电力、通信部门的电力调度和通信服务必须服从防汛防台工作的需要,保证防汛防台用电和防汛防台通讯畅通。公路、铁路、水路、民航等运输企业应当及时运送防汛防台抢险的人员和物资。

第二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钱塘江干流、新安江、浦阳江、东苕溪干流等主要江河的洪水调度。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江河管理权限负责相应的洪水调度。

第二十六条 当河道水位或者流量达到规定的分洪、滞洪标准时,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采取分洪、滞洪措施。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灾害征兆和防洪工程险情,应当立即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其办事机构、防洪工程管理单位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核查、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可能受影响的地区发出预警警报。

第二十八条 水库、堤防等重要防洪工程发生险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按照应急处置预案的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专业抢险队伍实施抢险。

第二十九条 在紧急防汛期,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有权在其行政区域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因抢险避灾需要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指定避灾临时安置点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

第三十条 在紧急防汛期,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以根据防汛防台预案,采取停止户外集体活动、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停课、工厂停工、市场停市以及交通管制等必要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可能受到灾害严重威胁的群众,应当按照防汛防台预案自主分散转移或者在村(居)民委员会的组织下转移。

根据防汛防台预案或者汛情,需要由政府组织集中转移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转移指令,告知群众灾害的危害性及具体的转移地点和转移方式,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妥善安排被转移群众的基本生活。被转移群众应当按照指令转移,并自备必要的生活用品和食品。被转移地区的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应当协助政府做好相关转移工作。

在可能发生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洪水、台风和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或者政府决定采取分洪泄洪措施等紧急情况时,组织转移的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对经劝导仍拒绝转移的人员实施强制转移。

在转移指令解除前,被转移群众不得擅自返回,组织转移的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群众返回。

人员转移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受台风影响较大地区的建筑施工和其他高空作业,在台风影响期间应当停工,并采取相应的防风加固等安全防护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督促做好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防风加固等安全防护措施,并加强安全检查。

在台风影响期间,有关部门应当对城镇行道树采取有效的防风加固措施。

第三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施在台风影响期间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广告主或者广告设施的管理者应当采取加固或者拆除等防风措施,广告设施的审批部门应当做好督促检查工作。

第三十三条 受台风影响较大地区的居民应当增强防风避险意识,落实防风安全措施,防止阳台、窗台、露台、屋顶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坠落造成安全事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以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相关督促检查工作。

第三十四条 在非常抗旱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组织实施抗旱应急供水方案,对水源实施临时应急调度,并组织建设、气象、水利等部门采取下列应急供水措施:

(一)启用应急水源;

(二)临时设置抽水泵站,开挖输水渠道;

(三)应急性打井、挖泉、建蓄水池等;

(四)应急性跨流域调水;

(五)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六)对人畜饮水严重困难地因临时实行人工送水;

(七)其他应急供水措施。

前款规定的措施需要跨行政区域实施的,应当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五条 在非常抗旱期,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用水。

第三十六条 在非常抗旱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组织采取下列用水限制措施,并向社会公告:

(一)限制工业、服务业用水,暂停高耗水工业、服务业用水;

(二)压缩农业用水量;

(三)限时或者限量供应城镇居民生活用水;

(四)实行临时性水价制度;

(五)分段分片集中供水;

(六)其他用水限制措施。

第三十七条 洪涝、台风、干旱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统计、核实灾害损失情况,及时上报。

第三十八条 发生洪涝、台风、干旱灾害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做好灾民安置、灾后救助、医疗防疫、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等救灾工作,组织抢修各项毁损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工程设施、设备。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防汛防台抗旱工程设施建设,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

第四十条 蓄滞洪区、江心洲等区域的公路、桥梁等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避洪撤离的需要,保证人民群众能够及时安全转移。

第四十一条 地铁、隧道、涵洞、地下通道、大型地下商场、大型地下停车场(库)等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地下工程防水设计规范的要求,建设完备的排水设施,配备必要的排涝设备,并做好日常维护工作,落实抢修责任。

第四十二条 沿海及受台风影响较大地区的电力、通讯、市政等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抗风避洪要求,并做好有关管理和防范工作。

第四十三条 沿海及受台风影响较大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制避风港建设的规划,按照规定报请批准后组织实施。

避风港应当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的规范和标准进行建设,完善船舶系泊设施,并做好日常维护工作,增强防御风暴潮的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已建避风港的防风能力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避风港的安全容量,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网箱等海上养殖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防御台风的要求,并防止影响船舶正常通航和避风。

各级人民政府及交通、水利、海洋与渔业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各自职责制定和落实台风期间船舶避风的有关规定和措施。

第四十四条 防汛防台抗旱物资储备实行“分级储备、分级管理、统一调配、合理负担”的原则。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做好防汛防台抗旱物资储备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加强检查督促。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组建专业抢险救灾队伍;有防汛防台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建以民兵为骨干的群众性防汛防台队伍,进行定期训练和演练,提高防汛防台和抢险救灾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建立防汛防台抢险专家库。

第四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民政、建设、水利、人防等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防汛防台预案,落实避灾安置场所,必要时建设一定数量的避灾安置场所。避灾安置场所应当经工程质量检验合格。

各类学校、影剧院、会堂、体育馆等公共建筑物在防汛防台紧急状态下,应当根据人民政府的指令无条件开放,作为避灾安置场所。避灾安置场所应当具备相应的避灾条件。公共建筑物因作为避灾安置场所受到损坏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用于防汛防台指挥和抢险救灾的车辆,经省或者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核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特种车辆使用凭证。

特种车辆执行防汛防台抢险救灾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特种车辆执行防汛防台抢险救灾紧急任务时,免缴通行费。

第四十八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按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一)蓄滞洪区因蓄滞洪水而造成损失的;

(二)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洪水调度指令,因水库拦洪超蓄导致库区淹没而造成损失的;

(三)因抗旱需要调用农业灌溉水源而造成农作物减产、水产养殖损失的;

(四)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指定避灾临时安置点,造成损失的。

鼓励易受洪涝、台风、干旱等灾害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购买商业性财产和人身保险。对参加农居房、渔船和农业等政策性保险的单位和个人,根据省人民政府规定予以一定的补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专业抢险人员购买抢险救灾时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因抢险救灾而伤亡的人员给予补助或者抚恤。

补偿、补助和抚恤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经费、防汛防台物资储备费用、防汛防台指挥系统建设及运行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防汛防台抗旱应急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承担。

防汛防台抗旱工程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经费依照有关规定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防洪工程出现安全责任事故的,应当依法追究防洪工程管理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的责任;其他防洪工程出现安全责任事故的,应当依法追究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工程主管部门负责人的安全管理责任,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的行业管理责任和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编制防汛防台抗旱预案而未编制的;

(二)防洪工程发生险情时,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未按照险情应急处置预案的要求及时组织抢险而造成损失的;

(三)拒不执行经批准的防汛防台抗旱预案、洪水调度方案、防汛防台抢险指令或者分洪、滞洪决定以及抗旱应急供水方案的;

(四)阻碍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五)防汛防台抗旱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没有及时处理或者整改的;

(六)截留、挪用、移用、盗窃、贪污防汛防台抗旱或者救灾资金或者物资的;

(七)在防汛防台抢险中擅离职守的;

(八)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工

作人员、、的;

(九)其他妨碍防汛防台抗旱抢险工作的。

第五十三条 有关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命令和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在非常抗旱期,有关单位和个人拒不执行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防洪防汛应急处置措施范文第5篇

去冬以来,面对严重干旱带来的系列影响,全县上下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抓抗旱救灾、森林防火和春耕生产。直到如今,大家都还处在抗旱的疲惫之中。可是,旱情还未完全解除,汛情却又来临。因此,决定召开今天这次会议,主要目的是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抓好当前防汛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扎扎实实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尽最大努力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认清形势强化领导

近年来,气候变化无常,极端天气灾害频频出现。在遭遇数月干旱少雨天气之后,5月5日晚8时至9时,周边部分县、市突降暴雨,全区有15个雨情监测点降水量超过50毫米。其中,赫章县妈姑镇降雨量超过98.2毫米,诱发了重大泥石流、洪水自然灾害,冲毁民房4栋,造成9人失踪、1人受伤的重大自然灾害事件。所幸我县未遭到暴雨袭击。但据气象部门预测,我县在5月中下旬将进入集中降水时段。据专家分析,由于长期干旱,各类堤坝、山体容易出现裂缝,部分山体土松石动,一旦降雨,极易发生泥石流、滑坡等自然灾害,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构成极大威胁。当前的防汛抗洪形势十分严峻。各乡镇、各部门对此一定要有清醒认识,增强抓好防汛保民生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注重把防汛工作作为当前一项最重要的民生工作和最紧迫的政治任务,立足防大汛、抗大洪、救大灾,高度统一思想,切实加强领导,确保防汛工作组织有力、工作有序、措施有效。各乡镇要建立完善防汛保民生工作领导小组,行政一把手是防汛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好职责,亲自安排部署,认真开展督查,确保工作到位;分管领导要深入防汛一线,具体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配合、通力协作,切实担负起防汛工作职责,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二、突出重点加强防范

一是要抓好水库、山塘安全度汛。要将红旗、鞍山、过狮河、吊水岩、小坝、大海坝、小湖坝、朝阳水库列为防控重点,针对各个水库、山塘的具体实际,认真落实汛期水库防汛值班和巡查。要层层签定责任状,明确水库乡镇行政首长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专管人员。要针对持续干旱容易导致水库坝体出现险情的实际,加强日常管理和巡查工作,尤其是要做好过狮河病险水库的安全管理,确保安全渡汛。水库责任人要亲临现场,督促检查水库安全度汛措施和水库工作运行状态,一旦出现险情,立即组织抢险。

二是抓好河流、沟渠的防汛安全工作。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分级负责的原则,认真进行安全检查,排出危险河段、沟渠进行重点布控,同时要以适当的方式告知群众,增强群众安全防范意识。要加强对游乐船只和渔船的安全监管,杜绝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要密切注视汛期动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河流、沟渠安全渡汛。要重点做好汛期灾害频发的阳长大河、寨乐河流及董地朴德大沟的安全防洪工作。

三是抓好小水电安全度汛工作。县电力公司要切实担负起小水电安全度汛责任,明确一位副经理分管小水电安全工作,确保小水电安全渡汛。各乡镇要认真履行安全监督责任人的职责,对小水电的安全防范要盯死看紧,不得疏漏。县小水电公司要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加大管理和汛期巡查力度,完善制定防汛预案,并上报县防办。县防汛办要加强对在建小水电工程的监管,督促落实好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安全施工。

四是抓好山洪地质灾害点防御工作。县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各乡镇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要按照纳雍县汛期地质灾害防灾预案的要求,认真落实值班制度,密切做好各地质灾害危险区、区段、多发区的监控工作,认真做好防范预测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国土、水利等部门及各乡镇要加强合作,做好地质灾害监测和预报,真正做到群测群防,早预报、早预防、早发现、早转移、少损失。

五是抓好学校防汛安全工作。各乡镇、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中小学要认真抓好学校的防汛安全工作,按照防汛预案,认真做好各个阶段、各个环节的防汛抗灾救灾工作。要把师生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确保学校各项防汛措施落实到位。要做到领导上岗,靠前指挥;加强巡查,排除险性;突出重点,严加防范;加强督促,落实责任。千方百计杜绝学校及学生洪灾事故的发生,为全县教育事业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六是抓好雍熙镇城区安全度汛工作。县水利部门要抓紧研究完善防汛预案,提升防汛抗洪整体水平。雍熙镇要及时成立防洪抢险指挥部,组织50人以上的抢险救灾队伍,抗洪成员必须做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确保一旦发生灾情,能及时有效处置,将损失降到最低点。城管部门要及时做好城区河道清淤和上游泥沙杂物等拦截工作,保障河道畅通,减少灾害发生。

三、强化措施狠抓落实

一是强化预警监测。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查细、查实、查严”的要求,在行政所辖区域和行业涉及区域迅速开展拉网式排查,做到不留漏洞、不留死角,尤其要加强城镇防洪设施、各类病险水库、水电站、在建水利工程、工矿企业、中小学校、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隐患排查。排查工作务必在一周之内结束,排查结果报县防汛办。对查出的隐患,能排除的坚决采取措施排除,暂时不能排除的,要明确标志、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并采取扎实有力的防范措施,确保一旦发生汛情险情,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转移安置受灾群众,有效避险救灾,尽最大努力降低灾害造成的损失。要切实加强重点区域、重点部位、重点水库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努力做到监测到位、预报准确、预警及时。要加大防汛抗洪抢险工作的宣传教育力度,使科学防灾避险知识深入人心、家喻户晓,进一步广泛发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防汛保民生工作,真正形成全民防汛抗洪救灾的强大合力。

二是强化应急处置。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做好防汛预案编制或修编工作,制定超常规的防汛预案,进一步完善防汛措施,认真做好防大汛、抗大洪、救大灾的充分准备。同时,要进一步备好备齐防汛抗洪抢险物资,确保一旦发生汛情和灾情能及时有效地开展救灾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灾情发生后,要始终把救人放在抗灾救灾第一位,及时转移被困群众,全力抢救受伤人员,迅速搜救失踪人员,同时要科学组织,合理安排,切实防止次生灾害,造成新的伤亡;要迅速组织力量,抓紧抢修受损的设备设施,尽快恢复通路、通电、通信和供水;要妥善安置受灾群众,保证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临时住所、有干净水喝、有病能及时就医;要加强卫生防疫和传染病防治工作,及时组织卫生防疫队伍对灾区进行全面消毒,确保灾后不发生大的传染病疫情;要强化社会治安管理,维护灾区社会稳定。要积极组织群众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尽快恢复灾区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三是加强应急值守。各乡镇、县防汛办及其它有关部门要严格24小时值班制度,实行领导带班制度,及时掌握天气、雨情和水情变化,密切注意汛情动态,切实加强值守应急和信息报送工作。灾情发生后,要组织力量,深入灾区一线,尽快统计核实灾情,为抢险救灾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提供可靠依据。在灾情报送过程中,要严格灾情逐级上报制度。一旦出现险情、灾情,务必在第一时间将信息上报县政府应急办(电话:*)和县防汛办(电话:*),县应急办和防汛办接到报告后,经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核后上报地区,切忌不按程序越级上报。对不落实值班制度,不按时报送信息或信息报送倒置,以及瞒报、漏报灾情的,将严肃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是加强督查力度。各有关单位和各乡镇要认真开展督查,形成督查合力,确保工作到位。一是县水利、防汛部门要代表县人民政府对各乡镇、各部门工作开展督查,随时了解部门和乡镇工作动态,为县委、县政府领导正确决策提供依据。二是各乡镇、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经常深入一线对干部到位履职情况开展督查,提高干部职工抓防汛工作的积极性。三是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对本单位涉及的行业区域开展督查,并责令整改,落实防范措施,确保安全。根据地区要求,将把防汛保民生工作纳入了领导干部“双考双评双挂钩”干部实绩考核和各乡镇、各部门年度目标考核内容,作为干部评先选优、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因组织不力、措施不当、作为不到位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按照相关规定严肃追究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明确职责推进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