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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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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实施条例范文第1篇

昆明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育龄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但是,下列人员除外:

(一)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

(二)户籍在本市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呈贡区、晋宁区,且在上述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

第四条 本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由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第五条 市、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机构,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举报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职责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综合服务管理;

(二)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服务和管理,解决各部门在综合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三)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监督有关部门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

(四)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加大对技术装备和人员培训的投入。

第八条 市、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落实本级人民政府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措施;

(三)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并与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四)指导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做好流动人口生殖健康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五)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实行技术服务规范管理;

(六)对非法为流动人口提供助产服务、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或者假节育手术、伪造医学鉴定、出具虚假证明材料和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查处。

(七)制定具体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措施以及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八)组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为育龄流动人口提供生殖健康、避孕节育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九)指导、检查、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十)受理对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举报;

(十一)查处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九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及基础知识培训;

(二)采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三)查验和督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四)组织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落实免费技术服务项目;

(五)办理生育登记;

(六)与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反馈流动人口生育、避孕节育情况;

(七)配合上级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对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八)受县级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对违法多生育的流动人口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十条 本市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办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材料,为离开户籍所在地的成年育龄妇女出具《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三)与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流动人口信息通报制度,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核实计划生育信息;

(四)配合现居住地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十一条 公安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流动人口成年育龄妇女居住证申请时,核查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未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及时通报其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

(二)查处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等违法行为;

(三)配合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流动人口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配合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做好住宅小区内流动人口居住信息报告及计划生育工作;

(二)协助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在建筑工地工作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采集;

(三)配合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对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流动人口《营业执照》登记申请时,核查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未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及时通报其营业场所所在地的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

(二)指导、督促个体私营经济协会配合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三)配合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对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督促学校向入学流动人口学生的家长了解计划生育相关信息,并通报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

(二)协助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对学生进行青春期性健康知识教育;

(三)配合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在进行职业介绍时,了解流动人口成年育龄妇女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情况等计划生育信息,并通报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十六条 民政行政管理部门在为流动人口办理婚姻登记时,负责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相关信息及时通报同级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登记制度,及时采集婚育信息,实施动态登记管理,对已婚育龄妇女进行重点服务;

(二)宣传计划生育政策,组织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参加生殖健康检查,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发放免费的避孕药具;

(三)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第三章 服务和管理

第十八条 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提供。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流动人口提供优质服务,指导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在为流动人口施行避孕节育手术时,应当建立生殖健康档案。

第十九条 流动人口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符合国家规定免费的基本项目,其费用由财政承担。

第二十条 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第二十一条 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持有效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免费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健康检查。

第二十二条 本市居住的流动人口孕产妇,在孕12周内到指定医疗保健机构取得围产保健手册的,享受5次免费产前检查以及产后访视服务。

第二十三条 流动人口育龄夫妻,可以在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办理生育登记。办理登记时,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二)《结婚证》;

(三)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者婚育情况证明;

(四)男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五)居住证。

第二十四条 流动人口的用人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宣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生殖健康科普知识;

(二)依法落实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

(三)采集和通报计划生育信息;

(四)发放免费的避孕药具。

第二十五条 房屋中介机构、房屋出租(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合村(居)民委员会了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

(二)如实向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并协助做好工作。

第二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社区居民委员会做好下列工作:

(一)宣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生殖健康科普知识;

(二)为小区内育龄流动人口发放免费的避孕药具;

(三)及时了解、掌握、报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建立台账,并配合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调查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在接诊流动人口孕产妇时,应当查验生育证明;对未持有生育证明的,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隐瞒流动人口违法生育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个体诊所和不具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不得为流动人口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婚育证明及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第二十九条 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中应当出示证件,依法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徇私舞弊、侵犯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十一条 村(居)民委员会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无资质为流动人口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其主管部门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处以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处以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隐瞒流动人口违法生育情况的,由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处以20xx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有违法所得的,由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计划生育实施条例范文第2篇

关键词 自我分化 心理健康 高职大学生

中图分类号:G44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00/ki.kjdks.2016.02.086

1 问题提出

自我分化(Differentiation of Self)是 Bowen在家庭系统理论中提出的核心概念, 用来讨论个体在家庭中情绪依恋与独立自主的程度。①根据 Bowen 对家庭关系的理解,自我分化发展可以理解为个体从原生家庭里分离出来的过程。每个人在内心深处都有两股原始力量,即“个别化”力量和“亲密感”力量, 前者促使个体与家人在心理上有所分离体验到个体感, 后者促使个体与家人在心理上保持联结以维持亲密感。②自我分化程度高的个体能够在与人相处时保持灵活的距离,不需要藉由与他人情绪上过度的黏附或亲近来获得安全感,他们与人相处时能够保持一个清晰的自我感。自我分化程度低的个体,在人际交往中易置于情感的融合或黏附的状态,容易依赖他人,其思想、情感都容易受到他人的影响而缺乏理性的判断。因此,Bowen 认为,自我分化是个体心理成熟最为关键的个性品质之一,是家庭成员必要的成长目标。③研究发现,个体的自我分化水平与心理发展息息相关, 对其心理社会发展任务的解决具有重要影响。④本研究以高职大学生为研究对象,调查高职大学生自我分化的现状,为提升高职大学生的自我分化水平,为高职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干预提供实证依据和指导。

2 研究方法

2.1 调查对象

本研究随机抽取重庆地区5所高职院校的大学生为调查对象,共发放调查问卷457份,回收有效问卷427份,有效回收率93%。其中男生占46.1%、女生占53.9%;非独生子女占53.6%;城镇户口占43.1%;平均年龄20.1岁。

2.2 调查工具

采用自我分化量表(DSI-R),最初由 Skowron(2003)修订英文版,后经吴煜辉和王桂平修订中文版,最终形成27个题项,包括情绪反应、自我位置、情感断绝和与人融合4个维度,来测量个体对他人的情感依赖与融合程度,本量表采用李科特的 6 点记分法,得分越高说明个体自我分化程度越高。

2.3 统计方法

研究数据采用 SPSS16.0 统计软件包进行统计检验。本次调查采取匿名方式,经由培训过的老师采用统一指导语,团体施测。

3 研究结果

3.1 高职大学生自我分化水平总体状况

把四个维度的总均分作为参考标准,结果显示(表1), 高职大学生在四个维度上的平均分从高到低分别为情感断绝、自我位置、与人融合与情绪反应,且分化总分为3.96,由此说明高职大学生自我分化水平总体表现良好。

3.2 高职大学生自我分化性别差异比较

针对不同性别的高职大学生进行独立样本的t检验,以了解在自我分化方面是否存在性别差异。结果(表2)显示,在情绪反应、自我位置、与人交融三个维度以及总分上女性高职大学生显著低于男性,而在情感断绝维度上没有明显差异。

3.3 高职大学生自我分化专业差异比较

对不同专业类别的高职大学生进行独立样本的t检验,结果(表3)显示,只有在情感断绝维度上,理科高职大学生低于文科高职大学生,其余维度差异不明显。

3.4 高职大学生自我分化恋爱经历差异比较

对有无恋爱经历的高职大学生进行独立样本的t检验,结果(表4)显示,只有在情感断绝维度上,有恋爱经历的高职大学生高于没有恋爱经历的高职大学生,其余维度差异不明显。

4 讨论

本研究表明,高职大学生自我分化总体表现良好,能够理性地处理冲突,恰当地平衡好独立与依赖的关系,完成与他人合作而不受私人情感的限制和影响。而在男女性别差异上,除情感断绝维度无性别差异外,其他维度上女性高职大学生显著低于男性,这跟之前的研究结论一致,⑤表明男性高职大学生在自我立场上更坚定,而女性大学生更易受他人影响。专业类别上,理科高职大学生在情感断绝维度上显著低于文科,一般认为理科生在口头表达能力和人际沟通技巧上稍有欠缺。同时发现有过恋爱经历的高职大学生在情感断绝维度上显著高于没有恋爱经历的学生,可能是因为恋爱过的同学更容易与异性相处,沟通技巧和经验更加丰富。

5 启示

从研究结论看出,个体的自我分化水平对其心理健康具有强烈的预测作用,因此,关注高职大学生的自我分化水平,为我们进行心理健康教育提供了新视角,从而有利于及早发现其心理健康方面的问题。

5.1 将塑造学生个人气质和良好个性作为主要培养目标

改变以往那种过于重视教学形式设计、教学技术手法、教学技巧运用等方面,而转化到切实关注到学生的课堂反应上来,教学内容上要强调调动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在潜移默化的情景中培养学生积极乐观的态度,塑造良好的心理品质和健全的人格。

5.2 积极发挥教师及同辈群体的作用

高职院校的教师,尤其是辅导员,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多与学生接触和交流,并且通过学习必要的心理学知识,掌握一定心理咨询技巧,以便了解学生的情感需求,及时发现问题并处理问题。通过班会或其他团体活动,营造平等温馨的团队氛围,让学生在友爱互助的班级中成长,有利于学生找到心理支持和归属感。

5.3 有效发挥网络条件下新载体在心理健康教育方面的作用

现在的高职大学生,人手一部智能手机,每处都希望有网络信号。因此心理健康教育可以利用这个平台,建立学生的手机号档案,定期向学生发送一些心理健康知识小贴士,建立相关的心理学网站推送给学生,下载相应的手机APP进行相关的心理学测试,让学生感受到心理学知识和运用就在我们身边。

注释

① Bowen,M.Family therapy in clinical practice[M]. New York:Jas-on Aronson, 1978. 118-124.

② Kerr ME.Family systems theory and therapy. In Gurman AS, Kaiskern DP, Kaiskern. Handbook of family therapy.New York:Brunner/Mazel,1981.

③ 黄华.自我分化的意涵及其对亲子互动的启示[J].湖北教育成人学院学报,2008.14(3):9-10.

计划生育实施条例范文第3篇

【摘要】药害危及人类健康与生命安全,滥用药物增加了有限的社会资金和人类生存空间日益匮乏的资源负担。特别是在计划生育方面,基于计划生育药物使用的安全性值得关注,本文对相关现象进行了合理分析。

【关键词】计划生育;药物使用;安全性;分析;

1 前言

20世纪50年代后期类固醇激素避孕药的创制,是人类生育控制的重大突破。长期临床实践证明,类固醇避孕药疗效确切,安全性较高,为其它节育方法所不及,因此迄今仍为计划生育的重要措施。最早的复方口服避孕药(COC)中,雌激素和孕激素的含量较高,20世纪60年代末,英国药物安全委员会提出使用者血栓病的增加与雌激素的成分有关。此后,雌激素在不影响避孕效果的情况下被一再减量,现代口服避孕药中雌激素含量为20~35μg(0.02~0.035mg),这种剂量已被公认为是较安全的剂量,大量流行病学调查资料也证明其危害作用极小。但长期服用复方口服避孕药妇女患心血管疾病的危险性仍大于非服药妇女,特别35岁以上和吸烟较多的妇女危险性增加尤其显著。

2 计划生育药物安全使用与合理用药

根据疾病种类、患者状况和药理学理论选择最佳的药物及其制剂,制定或调整给药方案,以期有效、安全地防治疾病的措施。首先要求对疾病做出准确的诊断,从而针对病因和主要病症选择最适宜的药物,经正确的用药途径,给与适当的剂量,按合理的时间间隔完成正确的疗程,达到预期的治疗目标。计划生育药品安全是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计划生育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是各级计划生育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各县区人口局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本着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把人民群众用药安全问题放在重要位置,逐步实现由事后监管向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 切实提高对药品安全监管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真正把药品安全监管工作抓紧抓好,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和身体健康。

3 建立健全药品安全责任体系

3.1 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把保障计划生育群众用药安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担负起保障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药品安全监管的责任。各县区人口局要有一名分管领导负责计生药品的安全监管工作,全面掌握本辖区计生服务机构药品安全状况和安全监管工作开展情况,切实做到组织健全、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管理到位。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计生药品安全评估,针对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和采取相应措施。及时协调有关方面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计生药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解决。进一步明确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药品安全监管责任,各县区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药品安全责任体系,把药品安全责任落到实处。不断强化对计划生育药品安全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健全计划生育药品安全工作制度,对职责不明确、责任不落实,以及对计生药品安全监管不力、造成恶劣影响或引发计生药品安全事件的,要严肃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3.2 加大整治力度,建立应急机制: 各县区人口局要结合正在开展的计划生育药械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协同公安、卫生、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加大对辖区内计划生育药械市场的整治力度,严厉打击违法经营销售终止妊娠、促排卵等药品的行为;查处使用假冒伪劣计划生育药具的行为;查处服务机构超范围采购药品的行为。要加大对中心城区、商业街区、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及宾馆、饭店、学校周围涉药单位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形式的无证经营、出租柜台、非法渠道购药、销售使用过期失效药品等行为,有效规范市场秩序,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建立和完善重大药品安全事件应急机制, 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应及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本着预防为主、反应迅速,确保一旦发生药品安全事件,能积极应对,有效处置,消除危害,防止事态蔓延。

4 强化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4.1 严控药品进货渠道,规范药品采购范围: 各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正规渠道采购法定允许的药品,采购药品必须向证照齐全的生产、经营批发企业采购,选择药品质量可靠、服务周到、价格合理的供货单位,从源头上确保药品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采购和向患者提供药品,其范围应当与经批准的服务范围相一致,并凭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处方调配”的规定,各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在购进药品时,要在执业许可证审批的服务范围内采购药品,除按规定项目所需的药品外,不得超范围采购药品。

4.2 规范购进药品管理,实施分类管理制度: 各级计生服务机构购进的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做好药品、医疗器械购进验收记录,记录要真实、完整,对药品的品名、规格、数量、批准文号、生产批号、生产厂家、注册商标、有效期限、外观包装情况进行验收、核对、双签字。发现采购药品有质量问题要拒绝入库,对质量不稳定的供货单位要停止供货。妥善保管药品,防止过期、霉变,减少不必要的损耗和积压。将药品分为处方药和非处方药进行分类管理。严格按照《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严格处方药管理,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和使用。终止妊娠的药品,必须在医生指导和监护下使用。禁止非妇产科医生开具终止妊娠药品处方。人工终止妊娠药品的购进验收和使用记录至少保存三年。

4.3 整章建制,完善药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各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完善药品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主要包括药房工作制度;药品管理与发放制度;药品采购、质量验收管理制度;药品储存、养护管理制度;药品的使用、出库复核、领用、发放管理制度;不合格药品管理制度;一次性无菌医疗器械使用管理制度;特殊药品管理制度 ;药品质量事故和不良事件报告制度等。加强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严格不良反应和事件的报告程序,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引导和督促计生服务机构做好不良反应监测和上报工作。 要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肃查处相关责任人及违法违纪案件。要完善计生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机制,畅通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渠道,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进一步提高药品监管能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市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要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连锁配送药品供应保障体系,提高药品经营质量,科学规划计划生育药械供应发放渠道,合理配置计划生育药械资源。要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深化计划生育药具工作改革的意见和计划生育药具营销实施方案要求,有效开展计划生育药械社会营销工作。按照统一采购配送、统一质量验收、统一药械管理的原则,严把质量准入关,降低药品经营成本和销售价格,减轻群众药费负担, 确保计生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5 加强计划生育用药安全的科学技术研究与应用

研究表明,紧急避孕药不能代替常规的避孕方法,但是对于无防护同房或者避孕方法失败的女性,为避免非意愿妊娠的发生,及时应用紧急避孕药是必须的。左炔诺孕酮紧急避孕药是很安全的,既不引起流产,也不影响今后生育,不增加宫外孕的风险。左炔诺孕酮紧急避孕药其也是世界卫生组织向全世界广大育龄妇女推荐使用的紧急补救药物,只要有需要就可以放心使用。同时,专家们也提示广大育龄妇女要科学看待紧急避孕药,在需要时正确使用,并且及时落实常规避孕方法。经过对大量证据的收集、评价及谨慎的综合分析后,左炔诺孕酮紧急避孕药是很安全的,既不引起流产,也不影响今后生育。左炔诺孕酮紧急避孕药的副反应并不普遍,而且程度较轻,重复使用并不存在任何已知的健康风险,即使在一个月经周期内不止一次地服用左炔诺孕酮紧急避孕药的妇女中,也未见严重不良后果的报告。世界卫生组织在它的声明里这样表述,左炔诺孕酮紧急避孕药能够减少怀孕的风险。专家说,上海与美国合作的一项研究,对过去136项有关紧急避孕药与宫外孕关系的研究所做的综合评价结果表明:在15696名服用左炔诺孕酮紧急避孕药的女性中,有307例怀孕,是比较可靠的紧急补救类避孕药,目前我国左炔诺孕酮单剂紧急避孕药是惟一的非处方药,其安全性和稳定性是值得肯定和推广的。

6 结语

药物仍然是21世纪治病救人的重要手段,但临床药物治疗水平并未伴随着药品的增加而提高,如浪费药品、延误治疗、医疗事故、药源性疾病等不合理用药现象引发的药害事件在国内日趋严重。药害危及人类健康与生命安全,滥用药物增加了有限的社会资金和人类生存空间日益匮乏的资源负担。有报道我国上市药物中70%被浪费,每年死于药物不良反应者近20万人。若能大力推动合理用药,做到安全、有效、经济、适当,则可减少60%的浪费和大量药害。合理用药是一个涉及面广、难度高的复杂性工作,临床药学的核心是以患者为中心,研究药物的合理应用,使临床药学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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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实施条例范文第4篇

关键词: 食品安全;监管;权力配置

1、概述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4]35号)的规定,食品安全的监管权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卫生部、农业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及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共同行使,以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进一步理顺食品安全监管职能、明确责任,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建立起一系列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决定》和《通知》还进一步要求加强食品信息管理与信息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2007年7月25日,国务院又通过《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再次强调了上述精神与原则。

国务院、中编办出台各项措施,归根结底是为了更合理地划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之职权,旨在避免出现“九龙治水”之现象。而往往职权过于交叉而产生的“九龙治水”现象,一定程度上会加大监管成本、降低了监管效率,同时导致争功诿过、执法责任不明确的法律后果。食品安全监管权力分段监管,本意是为了细化职责,但是也容易导致一个问题就是各段之间的的边界不清,有利益享受的权力大家争着分享,需要承担责任时相互推诿,经常性地出现“多头负责,无人负责”现象。

如何更好地完善食品安全监管权力配置,成为了现时期中国政府面临着的一个无法回避的革新问题,国家法律法规主要赋予了质检部门对我国生产与流通的食品进行静态的监管(主要是指标准制修订、认证认可),和赋予食品药品监督局对国内生产与流通的食品进行动态的监管(主要是过程监管),其它部门,如农业部门、工商部门同样具有法定监管职责,如下图所示:

中国现时期的食品监管问题频发的深度原因,本文不作探讨,仅对现时食品安全行政监管权力配置及其存在问题作一定探讨。

2、现时期与食品监管有关的职能部门权力配置和权力来源

依据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授权或规定,行使与食品相关的各职能部门的的权力配置如下简述:

2.1 法律赋予国家质检总局行使“食品生产加工和进出口食品法定检验监管”的权力,权力来源主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简称“四法三条例”。

2.2 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负责“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权力来源主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3 农业部门主要负责“监管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权力来源主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法》。

2.4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监管流通环节”,权力来源主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2.5 商务部门主管“食品流通行业”,权力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2.6 工信部门主要“管理食品工业行业”,权力来源于国务院批准的《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明确指出:工信部具有食品工业行业管理职责。

2.7 食品药品监管局主要负责“监管消费环节”,权力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主要是负责消费环节(含餐饮服务业)食品卫生许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从上述整理的资料中可以看出,主要有上述七个部门分权治理中国的食品安全监管,然而食品市场监管职能有所交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流通环节的食品由工商部门监管,但是,即市场上销售的初级农产品如肉、蔬菜、禽类、水产品等要按按照《农产品质量法》规定由农业部门监管,即由农业部门抽查质量,工商部门只能根据农业部门相关通报结果进行查处,无权进行抽检,实行难罚分离;商务部自行制订并颁布实施《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取得酒类流通市场的监管权力;另外还有环保总局、教育部也是某个环节的监管者。

3、食品安全监管权力配置存在的问题

从表向上来看,上述各监管部门分工明确,相互衔接,密切配合,形成了严密而又完整的监管体系网络,并按法定职责完成食品监管的运作。其实,从2008年三聚氰胺事件、日本毒饺子事件、苏丹红事件、酒鬼酒塑化剂事件,种种事实证明,我们的政府职能部门在食品安全的监管上还需进一步理顺职责分工。

3.1地方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统一领导与协调还有待加强

目前地市级以上政府都设置了食品安全领导小组,主抓当地的食品安全工作。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应当积极整合当地行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各职能部门,切实做到资源共享、信息公开、技术力量整合、执法标准统一。建议将法律赋予职权的各个监管部门纳入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成员,有参与制定本地食品安全活动的权力,并能够集中各部门力量联合执法。

3.2食品监管部门之间的执法能力需要进一步提高

例如,食品、农产品中的农、兽药残留由计卫委、农业部和工商总局共同负责,这样的权力配置一方面容易导致标准不一,另一方面要么是重复执法增加企业负担、行政经费;要么是无人检查,存在风险隐患。现实中的这样的案例还有很多,职能部门之间相互推诿、拒绝承担主要责任的例子还有很多。

本人认为,有针对性的开展机构改革,更清晰明确地划分各职能部门的管理职责,避免行政职权在横向面的过分分散,同时面向社会建立行而有效的食品安全举报制度,鼓励社会全体成员共同维护好“民以食为天”的重要地位。

3.3在食品安全监管中引入质量管理体系的概念

因为权力在行使的过程中,始终存在一定客观人为因素影响,然而通过建立一项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能使对食品安全的监管方式保持持续完善与改进。同时相关部门应积极鼓励、帮助食品企业完善企业制度使质量管理制度化、体系化和法制化,提高产品质量,并确保产品质量的稳定性。

4、我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概述

随着中国加入WTO后,我国对外贸易总量持续稳步提升,如何更好的接轨国际食品安全体制,确保食品进出口贸易安全也日趋成为我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研究重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章明确规定了食品进出口的内容,目前对我国进出口食品安全依法行使监管权力的第一职能部门是国家质检总局管辖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该局根据进出口食品的不同监管要点,制定出针对出口食品和进口食品的两套管理体系。

4.1出口食品管理体系

计划生育实施条例范文第5篇

论文摘要:土地是农村最大,也是最宝贵的资源,在当前农村养老保障资金奇缺的情况下,我们应该有效利用土地资源,合理分配土地资本收益,充实农村养老保障资金。

1、问题的提出

    长久以来,在我国农村养老主要是一种家庭保障+土地保障相结合的非正式形式,正式的养老形式(社会保险)几乎没有。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家庭规模缩小与农村经济增长缓慢之间的矛盾加重了养老负担,致使传统以家庭养老为主的农村养老方式举步维艰。同时,因经济发展、农民分化等原因的存在使得土地的保障功能日益弱化。农村社会保障基础薄弱、农村养老保障对象数量庞大、养老基金奇缺的现状促使我们需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建立符合我国社会现实、农业性质和农民特点的农村养老保障新模式。

2、构建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2.1农民社会保障意识的缺失

    受传统文化的影响,在广大农村“养儿防老”的养老思想仍然占很大的比重。传统的家观念、小圈子、重人伦、讲孝顺的深厚乡村文化决定了农民对家庭养老的期望值很高,不仅使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受阻,而且也影响农村社会养老制度的发展。

    很多农民认为土地即是保障。千百年来,农民视土地为自己的“命根子”,有着深厚的土地保障情节。加之,我国实行土地长期承包的制度,更是赋予了农民长期的一种土地保障权,农村社会保障又由人民公社和集体化时期,集体所有制下的社会保障的退回到了家庭保障。农户强烈的家庭保障和土地保障的依赖意识,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村开展社会保障进程。

2.2家庭养老保障面临着种种困境

    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计划生育政策的实行以及人口老龄化的加快,我国农民的家庭养老保障正面临着种种困境。一方面,计划生育政策使得家庭的规模大大缩小,由拓展型家庭向核心家庭转变,养老资源随之减少,单个子女的赡养负担极为沉重。另一方面土地保障能力不断的弱化。家庭土地保障重要性取决于土地收人在家庭总收人所占的比例。土地收人占家庭总收人比例高意味着家庭土地保障作用重要。反之,则意味着家庭土地保障在弱化。且土地保障功能的发挥必须有劳动力加于其上。而随着经济和农村社会的发展,大量的农村劳动力涌人城市,农业劳动力大量减少,土地收人在家庭收人中所占的比重不断下降.因此土地的保障能力不但没有增加,反而被弱化了。

2.3农村社会保障资金来源渠道和筹资方式单一,缺乏法制化和制度化,财政的支持力度不够

    旧农保规定,农村养老保险的筹资方式以农户缴纳为主,集体补贴,国家政策扶持。由于大多数的农村集体组织在实际中收益甚微,集体补贴很少,资金的筹集最终就落在农户身上。但我国仍有很大一部分农村经济水平较低,农民的收人很少,其缴纳保费的能力就更低。这种单一的筹集方式,使得农村养老保障基金很难在较大的范围内得到充实。国家的政策扶持,使得政府的支持仅仅是停留在政策的出台和执行上,财政的支持力度不够,公共财政处于严重缺位状态。

    目前我国尚没有一部专门针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法律,有关农村养老的问题散见于《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继承法》等之中,这种分散的规定方法不仅容易造成彼此的不协调,而且影响到农村养老制度的实施。同时,面对家庭养老中可能出现的养老纠纷,也没有一种较好的法律监督机制。

3、以土地为依托,多渠道筹措农村社会养老保障资金

    面对当前构建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所出现朗实际困难,要打破主观上的思想束缚。一要多途径大力宣传社会保障,让更多的农民了解社会保障相关知识,逐渐改变传统的“养儿防老”、“土地即是保障”狭隘思想。从而使广大农民群众在思想层面上接受社会保障,保障社会保障政策的顺利实行。

   二要有效利用土地,扩大充实社会保障基金。我们不能忽视土地—农村最大,最宝贵的财富。以土地为依托多渠道筹措农村社会养老保障资金,并不是说依靠土地单纯的劳动产出来筹措资金,很显然,土地单纯的劳动产出是无法满足构建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的需求的。而是指从农村最宝贵的资源一土地入手,合理分配土地资本收益,充实农村养老保障资金。

3.1农民转让土地经营权享有经济补偿

    当前我国土地的利用存在着一个很大的矛盾,一方面我国人口众多,土地资源数量有限,人均土地少,耕地后备资源不足。随着人口的持续增长,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地关系日益紧张。另一方面由于农业生产比较效益低、农业劳动力转移、户口外迁等原因,出现了大面积的土地撂荒现象。

    通过农村土地流转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率,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一方面对个体农户来讲可以减少其负担,增加其收人(土地流出的农户可以得到土地租金收人,土地流人的农户通过规模经营可以增加农业收人);另一方面,对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来讲,土地流转有利于土地承包费用的收取,增加或增强集体收人,减轻集体负担,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实力。

    现实中的土地流转是以农户的自发流转为主,缺乏有效的社会化的服务。转让方(农户)较多关注的只是短期的经济效益,而缺乏对土地收益金的合理安排和规划。如果我们对这部分资金进行合理的规划,提取部分注人农村养老保障账户中,将极大地推动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建设。为达到这一目标,有必要培育一个专门的为农户土地流转服务的中介组织。通过某种合理的制度安排,让该中介组织为土地流转服务,做好长远的养老准备。

3.2完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充实保障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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